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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范文1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概述
(一) 勞動合同法
什么是勞動?勞動是人有目的、有意識的制造工具,按事物的本質和規律改造事物的社會活動。勞動是創造價值的唯一要素。
什么是勞動關系?勞動關系是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在用人單位管理下提供有償勞動的社會關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構成了勞動關系最基本的組成。而為了調整這一關系,勞動法應運而生。
在勞動關系中,無論是人力還是財力,單個的勞動者均是處于弱者的地位。因而,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就是傾斜保護勞動者原則。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很好的貫徹了這一原則。
(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在理論解釋上一直存在分歧,由于法律一直也沒有明確的定義,歷來很難達成共識。在《勞動合同法》中,對其作了如下解釋: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p>
由字面含義看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比,最大的區別就在于是否有確定的到期終止時間。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約定期限屆滿時,勞動合同自然終止。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于沒有具體的確定的終止時間,因而不存在到期終止,一般情況下,它是在勞動者退休時,勞動合同才終止,但是只要勞動者在退休前出現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用人單位即可予以解除。
二、用人單位普遍存在的誤區
無固定期限詼合同是否就意味著不能變更或解除?相信這一點是大多數用人單位在了解到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初的第一反應。員工想來就來、想走就走,而用人單位既要被員工吃得死死的,還要隨時提防他們的隨意離職。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4種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包含了連續工作10年的老員工、距離法定退休10年以內的老員工、已連續簽訂了2次勞動合同的員工及事實勞動關系等方面。許多用人單位誤以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的,于是一到敏感時刻,就盲目的急著和員工切斷勞動關系,生怕一個不小心就被迫和員工簽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把自己給“套牢”。
其實,這是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一種誤解。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但能被解除,而且還有多種的解除方式。
(一)協議解除
勞動合同也只是合同的一種,它必然具有合同的一般特性,只要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該合同即可以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敝灰p方協商一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可以變更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且除了期限以外,雙方也可以就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等方面進行協商變更。
(二)法定解除
只要是合同,就必然有其法定的解除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然也不會例外?!秳趧雍贤ā穼τ谟捎萌藛挝恢鲃犹岢龅姆ǘń獬马椧沧隽吮容^詳細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當勞動者存在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約定解除
用人單位可以在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時候,在合同內規定一些約定一些諸如業績、工作表現等的解除勞動合同的事項。那么,當所約定的解除條件成立的時候,用人單位即可與勞動者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的正確應對方式
表面看,《勞動合同法》確實使企業喪失了合同到期終止這一維護企業利益的最終手段,但其實用人單位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的自還是非常大的。
(一)善加利用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
1嚴肅考核制度。最能切實反應出勞動者是否勝任用人單位安排給其的工作的,就是本單位考核制度。只有詳細的記錄下該員工平日的工作情況,才有利于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故用人單位要嚴格制定本單位的考核制度以及企業的內部規章制度,這樣才能在選拔培養優秀人才的同時,淘汰掉一部分不能勝任工作的人。
強硬處理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者。
對于已發現的、不能很好勝任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一定要及時與其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以免在連續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無意中構成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為以后留下隱患。
(二)在合同內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時候,可以在合同內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企業不要白白浪費這一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但是要注意,不能將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添加到約定的條件中借此來規避經濟補償金,這是違法的。
(三)及時保留證據
面對勞動者不愿意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一定要及時保留下其自愿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證據,比如錄音、錄像等方式。
現實生活中,有些勞動者明明符合法定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但當用人單位提出與其訂立合同的時候,先是假意拒絕,卻在之后又以此作為討要雙倍工資的借口。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為免勞動者利用此項規定謀求利益,用人單位一定要及時保留下相關證據。
(四)把握考察機會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就具備了在下一次訂立勞動合同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因此,企業要好好地把握住這僅有的兩次考察機會。在這兩次勞動合同過程中,要仔細觀察勞動者是否勝任工作,是否適合本單位工作。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立法追求
《勞動合同法》是勞動體系的一部基礎性的法律。相比19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勞動法》,它在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解除以及相對應的法律責任方面,均作了更進一步的完善與明確。
《勞動合同法》在宗旨、目的、基本精神上都繼承了《勞動法》的規定,但是在技術性、體制性的規定上,《勞動合同法》則突破了《勞動法》。
(一) 促進企業管理的正規化、合法化,確保勞動關系的穩定化、長期化、書面化
一是加強了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力促勞動關系的長期化與穩定化
《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倍腔撕炗唲趧雍贤木唧w條件,保證了勞動關系的正規化、書面化與合法化。
在規定了勞動合同所應具備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法》還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事項,大大增加了用人單位到期終止合同的成本。
(二) 提高企業合法用工、到期終止的成本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四條,詳細規定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同時,還規定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的具體情形。
(三) 大幅度提高企業非法用工、非法杰出的成本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至第九十五條,對于非法用工制訂了詳細的處罰規定與法律責任。這些規定不僅增加了企業的違法成本,同時對于那些合法的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也做了比較有益的幫助。
《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對于企業而言有利有弊。雖然和任何其他法律一樣,該法存在著一些不足,需要立法技術對此不斷加以完善,但自其頒布實施以來,都已經讓用工關系朝著和諧的方向邁進了一大步。
參考文獻:
勞動合同法范文2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分固定期限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專家解讀】
相比勞動法: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一、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應對策略】
從用人單位的角度來看,就應該根據本單位工作性質的需要來正確評估和選擇勞動合同期限,一般情況下建議采取中長期的勞動合同期限,并借把公司骨干留得更久為企業做更多貢獻。作為勞務派遣機構應該提倡簽訂2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可以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合理使用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這點使用項目式工作任務。
關于必備條款之:勞動報酬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專家解讀】
1、正常工作時間工資與勞動報酬的關系;
2、工資約定的常見方法:
A、最低工資約定法;B、工資全額約定法;
C、實得工資法;D、基本工資法(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E、基本工資加績效工資法。
3、工資支付的時間約定
4、工資約定的影響分析
應對建議:D、E;同時注意:崗變薪變;績效考核、企業經營效益的問題
【應對策略】
根據新法對勞動者報酬的規定,勞動者對勞動報酬約定需通過工會和職工代表進行集體協商一致才能確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工資有以下幾中常見方法:最低工資約定法;工資全額約定法;實得工資法;基本工資法(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基本工資加績效工資法。作為企業應選基本工資法(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基本工資加績效工資法更適用。同時注意:崗變薪變;績效考核、企業經營效益的問題。
關于必備條款之: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專家解讀】關于必備條款之: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根據企業不同性質,企業自身的發展及企業范圍,靈活定工作地點,可以定具體的,相對具體的,模糊的。一般情況下,范圍寬泛相對比較有利。
關于必備條款之: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法范文3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采取宣傳教育等各種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
第三條勞動合同法所稱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第四條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組織,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用人單位。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五條自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尚未建立勞動關系,雙方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并承擔雙方約定的違約責任,用人單位無需承擔勞動者的醫療費用等責任,也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六條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拒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日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關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的規定執行,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拒不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八條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中,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就業方式、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九條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中的“連續工作滿十年”,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用工時間。
因行政命令、業務劃轉等非勞動者方面的原因,勞動者轉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條用人單位未在開始用工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之后補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依照勞動合同法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約定合同到期后自動續延并實際續延的,視為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關于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期滿,因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續延,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已經連續工作滿10年,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該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期滿,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未辦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并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仍繼續留用該勞動者的,視為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關于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確定除勞動合同期限以外的勞動合同內容。
第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為安置困難人員就業而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標準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一次性或者12個月內累計為1名勞動者支出超過本單位上年度平均工資30%的費用進行培訓的,視為提供了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專項培訓費用。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有支付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以及因培訓產生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期滿而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公司中可以約定競業限制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其他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參照前款規定確定。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者該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間內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但是,不得因此降低勞動者的工資待遇。
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仍留用勞動者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關于建立勞動關系應當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后的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三款關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被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第八十二條第一款關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勞動者應征入伍、勞動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勞動者失蹤但是尚未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用人單位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暫停履行勞動合同的有關權利、義務。
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不計算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但是,因勞動者應征入伍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除外。
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勞動合同已經無法履行外,勞動合同應當恢復履行。
勞動合同中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關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2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
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法施行前訂立、施行后存續的勞動合同,內容與勞動合同法相抵觸的,抵觸部分自2008年1月1日起無效。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七條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或者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關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和第四十一條關于裁減人員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八條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關于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九條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二)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三)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四)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關于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的,額外支付的1個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本人上月工資標準確定。
第三十一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或者用人單位破產、解散以及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依法解除、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關于經濟補償標準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十三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尚不能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但是,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關于經濟補償標準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者解除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關于因用人單位違法,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了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因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關于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七條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以及本條例的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經濟補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配套規定計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計算。
第四章勞務派遣特別規定
第三十八條用工單位一般在非主營業務工作崗位、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工作崗位,或者因原在崗勞動者脫產學習、休假臨時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頂替的工作崗位使用勞務派遣用工。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第三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但是,可以將招用的勞動者派遣至用工單位從事非全日制崗位工作。
第四十條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外,用工單位不得將派遣期限未滿的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第四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的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關于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和第四十七條關于經濟補償標準的規定執行。
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及其所屬單位出資、控股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自行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的行為投訴、舉報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辦理。
勞動合同法范文4
問:我家孩子去年畢業就沒有找到工作,今年又趕上了比去年就業更困難的時期。最近好不容易被某派遣公司聘用,聘后被派往一企業去車間當了一名操作手。來到企業才發現該廠百分之七十的用工是派遣工。原來,為了減少企業成本,在前幾年該企業實行了用人制度改革,留下企業高管、高級技術人員及部分車間主任、班組長等生產骨干,將其余全部工人辭退,在各個崗位招用了大批的派遣工。與派遣單位簽訂了為期二年的派遣協議,如今這批派遣工已在相應崗位工作兩年以上。請問該企業這樣使用派遣用工是否合法。
答:上述企業超時、超比例,大量在普通崗位濫用派遣工的做法是違法的。
原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修訂后的新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新勞動合同法同時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從外國和地區的一些規定看,大多數國家在勞務派遣初期都是對其實行了嚴格的管制,對工作崗位都做一定的限制。如日本1985年制定的《日本勞務派遣法》明確規定了禁止從事勞務派遣的某些行業領域,如港灣運送等業務。我國臺灣地區的“派遣勞動法”也是以劃分行業限定勞務派遣的范圍。
近期,有關部門正在加緊制定更加細化的勞務派遣管理方案,如規定企業勞務派遣工的比例等。
勞務派遣工遇事故,用工單位有責任
問:我所在的村子比較封閉,村民多年有不少外出打工的。退伍兵小黃,回到村里后,一直張羅帶農民走出去,多幾條致富的路。去年小黃帶著老趙等幾位農民進了城,經一中介所介紹被一派遣公司錄用。錄用后他們被分配到一建筑工地干泥工。一次老趙受工長的指派在清理工地樓下的雜物時,被樓上掉下的重物砸傷。老趙因此住院,在傷害賠償上用人單位派遣公司和用工單位建筑公司開始扯皮,用人單位以老趙是在用工單位的建筑工地勞動受傷,用工單位建筑公司應當承擔責任。用工單位則以用人單位派遣公司應當給趙某上工傷保險,應上沒上派遣公司應當對趙某的傷害賠償負責。小黃受老趙的委托正在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范文5
勞動合同書
(全日制用工使用)
(示范文本)
甲方:
乙方:
安徽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制
簽約須知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保證向對方提供的與簽訂、履行勞動合同相關的各項信息真實有效。
2、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4、除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兩種情形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住所
勞動用工登記證編號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聯系電話
乙方(勞動者)姓名性別
出生年月文化程度
戶籍所在地身份證號碼
現居住地址
通信地址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種形式:
1、固定期限。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其中,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2、無固定期限。合同期自年月日起。其中,試用期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其完成的標志是。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從事崗位(工種)工作,乙方工作地點在。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乙方所在的崗位實行下列第種工時制。
1、標準工時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
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3、不定時工作制。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的,須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第五條甲方因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六條甲方保證乙方在合同期內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權利。
三、勞動報酬
第七條甲方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根據本單位經濟效益和生產經營特點等情況,制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甲方應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結合乙方所在崗位及技能水平、勞動成果等情況,確定乙方的工資水平。
第八條乙方在試用期工資為元/月。
乙方試用期滿后,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下列第
種工資形式:
1、計時工資。乙方工資標準為元/月,績效工資(獎金)等按照甲方的工資分配制度和乙方實際勞動貢獻確定。
2、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計件單價為元。
3、其他形式。
第九條甲方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勞動報酬,每月日為發薪日。
第十條本合同期限內,乙方的工資調整按照甲方的工資分配制度或本單位《集體合同》確定。
第十一條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四、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在合同期限內,甲乙雙方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依法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報酬中代扣代繳。
第十三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有關待遇,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有關待遇,按照國家、省和本單位《集體合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乙方因工死亡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關待遇,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乙方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國家、省和本單位《集體合同》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及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在勞動過程中發生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八條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勞動安全、勞動保護、職業衛生等規定,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九條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第二十條甲方按照國家關于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對乙方提供保護。甲方安排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六、勞動合同的履行與變更
第二十一條甲乙雙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并以書面形式確定。
七、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第二十三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及支付經濟補償金,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甲方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本勞動合同有關規定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在甲乙雙方辦理工作交接時支付。
八、爭議處理
第二十五條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訟。
九、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期內,乙方居住地址、聯系電話及通信地址等事項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甲方。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內容與國家、省有關新規定相悖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三十條本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及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甲乙雙方應妥善保管。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簽章)
年月日年月日
勞動合同變更欄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對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作以下變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簽章)
年月日年月日
勞動合同續訂欄
甲、乙雙方原訂勞動合同已于____年___月____日期滿,經雙方協商同意續訂合同。
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種形式:
1、固定期限。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2、無固定期限。合同期自年月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其完成的標志是。
雙方約定其它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勞動合同法范文6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委托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現居住地住址:
戶籍所在地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用工之日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用工之日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用工之日年
月日至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其中試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為天。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從事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工種)。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工作數量,并達到質量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甲乙雙方選擇實行以下第種工時制度:
(一)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
(二)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
(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
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五條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防護用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六條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七條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八條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為元/月(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本合同第十條約定的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條乙方試用期滿后,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種工資形式:
(一)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其標準分別為元/月、元/月、元/月、元/月。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二)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計件單價約定為元。
(三)其他工資形式:
第十一條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日,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應不違反國家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
第十二條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甲方安排乙方延長日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三條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時工作制度。甲方安排乙方月工作時間超過167.4小時,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六、社會保險
第十四條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職工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等相關手續,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乙方應及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七、雙方約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甲方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一)甲方出資,為乙方提供法定以外培訓的約定:
(二)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
(三)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的約定:
1、
2、
3、
(四)其他事項的約定:
1、
2、
3、
八、其他
第十六條甲乙雙方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定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與今后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委托人):
(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