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與管理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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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與管理論文

城市規劃與管理論文范文1

摘要:在經濟社會發展不斷深化的同時,當前城市規劃居于越來越重要的地位,被視為城市發展的龍頭。尤其當前不斷優化城市土地和空間資源配置,合理調整城市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有效提供公共服務等城市規劃管理的手段也得到了進一步的深化。本文對我國當前城市規劃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與策略進行了初步的探討和分析。

引言:20世紀90年代初,伴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城市規劃越來越成為關注的焦點,而城市規劃管理作為一項綜合性技術行政管理工作更是重中之重,城市規劃管理很好的保障城市規劃順利實施,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城市規劃管理相對滯后,以至于不能滿足于當前我國城市化進程需要。普通老百姓對城市規劃缺乏應有的了解,也缺少對城市規劃的支持和參與,由此城市規劃的管理中也出現了一系列其他問題,本文對我國當前城市規劃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與策略進行了初步的探討和分析,探索解決城市規劃管理中的問題思路。

一、城市規劃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城市規劃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首先是缺乏法制保障,導致規劃缺位,政府行政管理體制影響規劃審批權。當前缺乏完善的城市規劃法規體系,規劃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不對稱,缺乏對違法建設直接當事人的處罰,另外地方性法規不完善造成規劃權威性受損,同時規劃行政處罰權分割影響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的開展,行政程序立法不完善影響城市規劃管理的規范化。還有就是政府行政管理體制影響規劃審批權,目前,在我國大多數城市規劃受政府和規劃部門雙重領導。負責城市規劃管理各個部門在不同層次不可避免地存在既得利益沖突,由此所制定的政策,就難免會影響政策的貫徹和執行。

還有就是城市規劃管理缺乏大眾監督。缺乏大眾監督是城市規劃管理遇到的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在我國的很多城市規劃決策往往還停留在領導者才是“決策者”,規劃決策權集中領導和少數幾個規劃專家手上,是少數人的決策。與此同時地方政府和規劃管理部門自由裁量權過大,對行政審批缺少約束和監督機制。規劃管理的主管部門既是規劃管理者又是規劃單位的直接上級,這就使得規劃管理和實施一直是處于規劃管理者單方面的動作之中,這往往會造成決策主體的錯位,使得決策缺乏大眾監督,容易滋生腐敗等問題,從而使城市規劃管理背離城市規劃目標,同時公共利益會被某些群體利益所替代,造成最終使城市規劃管理的方向偏離原有的發展軌道。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監督,也會造成一些政府官員利用城市規劃管理對城市建設進行干預,謀取個人利益,并產生各式各樣的尋租行為。

二、城市規劃管理中存在問題的對策分析

首先是要完善規劃法規。建立健全規劃法規體系,運用法律手段,保證科學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進一步強化城市規劃管理的綜合協調職能,城市的土地利用各項活動都納入統一的城市規劃管理,實施統一管理,這樣才能夠保證城市合理發展和協調運轉。充分運用法制管理手段,是切實搞好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的保證。這也就要求各級城市規劃管理主管部門抓緊法制建設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有效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注意運用法制手段維護城市規劃及其管理的權威,將城市規劃行政執法工作提高到新水平。要節制規劃許可自由裁量權,使遵守法定程序,嚴守合理性原則,逐步推行城市規劃審批法制化、城市規劃技術標準化,最終組成嚴密的管理體系,從而使城市規劃管理工作更加科學化。

其次是設計合理的規劃許可審批程序和管理體制。要使城市規劃管理遵循城市發展客觀規律,就必須按遵循科學的審批管理程序。也就是必須依照城鄉規劃法規定的必要的環節來進行。這樣就有效地防止審批工作隨意性,制止各種行為發生。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嚴格的審批程序是城市規劃管理水平提升的重要條件,對于城市規劃區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活動也要以有關的城市規劃管理法規為依據,對違背城市規劃管理法規的行為要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另外一個就是改革管理體制,有效發揮城市規劃管理的重要作用。要改革規劃行政管理體制,就要建立健全城市規劃行政許可和審批制度,在城市規劃管理工作中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深化城市規劃管理制度改革,建立規劃委員會制度,健全城市規劃管理決策機制,城市規劃管理的重點由開發轉向保護。

再次是加強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建立規劃管理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各級城市規劃部門要把規劃實施的監督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來抓。做好土地使用建設活動審批后的各項管理工作,及時發現和處理各類城市規劃違法活動,及時發現糾正,督促提高城市規劃行政管理的質量水平。建立規劃管理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將規劃管理的行政責任具體分解落實,使城市規劃管理的各項工作任務都有明確具體的責任主體,對于由城市規劃管理工作中的各種違法行為要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城市規劃管理責任的確立,其目的在于保護行政管理的法律秩序,保障國家和人民權益。

最后是要完善城市規劃行政許可聽證制度,有效防止決策的片面性,提高規劃實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參考文獻:

[1]任致遠。透視城市與城市規劃。中國電力出版社,2006.

城市規劃與管理論文范文2

總部設在紐約的“智慧社區論壇”(Intelligent Community Forum,ICF),創建了一套“遴選-分析評價-頒獎”流程,自1999年_始在世界范圍評選“年度智慧城市”,分別遴選出“智慧城市21強”、“智慧城市7強”,最后評選一家“年度智慧城市”。

ICF構建的“智慧城市關鍵評價指標”,由寬帶連接、知識型勞動力、數字包容(后改為數字平等)、創新、營銷和共識等5個一級指標構成;2015年又增加了“可持續性”指標,表達對城市環境可持續發展的高度關注。1999年,新加坡榮膺第一屆“ICF年度智慧城市”獎。

ICF評比活動對智慧城市理念的普及和推廣產生積極的影響。從其歷年的年度頂級智慧城市獎項來看,逐步聚焦于城市的信息-網絡-智慧化建設,但對城市傳統產業轉型的重視,尤其是近年獲獎內容,更加關注智慧建設對現代城市“經濟發展”和“創新經濟”的貢獻,例如2013年ICF了年度主題白皮書《創新與就業》,介紹了一系列獲獎城市轉型案例。這些,也為我國智慧經濟建設提供了國際范例。

歐洲智慧城市6維度指標體系

2007年,維也納大學等機構受邀為歐洲開展智慧城市評價及排名活動。

評價方法和數據來源。研究采用2001-2007年間的城市數據,從歐洲ESPON空間規劃項目的1600個城市數據庫中選擇了70個中等城市為樣本。評價系統由6個一級指標(關鍵維度)、31個二級指標(見表2)和74個三級指標構成,例如,一級指標“智慧經濟”由創新精神、創業才能、經濟情景與知識產權、生產率、勞動市場彈性、國際市場參與度和經濟轉型能力等7個二級指標組成。數據來源方面,74個三級指標中,48個采用本地或區域數據,26個采用各相關國家的數據,也有部分數據從其他研究中獲得。數據收集后需進行標準化處理。

排名評價結果的表達。提煉并歸納出智慧城市的6個維度特征,包括:智慧經濟、智慧交通、智慧環境、智慧市民(公民)、智慧生活和智慧(政府)治理,其理論基礎分別對應區域競爭力理論、交通和ICT經濟學、自然資源理論、人力和社會資本理論、生活品質理論,以及城市治理中的公民參與理論等,并對盧森堡等70個城市依評價分值進行了排名。

整整十年了,維也納理工大學不經意間完成了首次大規模的智慧城市評價實踐,堪稱完美成功的一次評價活動。其構建的智慧城市研究框架體系,嚴格的評價邏輯和數據處理方法,著名論文《智慧城市-歐洲中等城市排名》的發表,以及六維度模型的提出,形成了業界廣為引用的智慧城市評價報告,被廣泛認同為智慧建設評價體系的經典樣本。

“中歐綠色智慧城市合作”評估框架

2013年起,我國與歐盟開展了“中歐綠色智慧城市合作”項目,雙方各選擇15個試點城市(區),評估主旨是“比較每個城市的主要特征,以便確定智慧城市諸多項目中的最佳實踐;通過一套共同的標準來評估各個城市,評價智慧城市項目所產生的效益,理解智慧城市項目所面臨的挑戰”。2016年,我國浙江省寧波市作為該項目合作方之一,獲得“卓越獎”。

項目評估框架包括9要素,即智慧城市戰略思路、利益攸關方、治理結構、融資、價值評估、商業模式、ICT基礎設施、城市智慧服務,以及法律與監管政策。

其中“智慧城市戰略思路”方面,關注是否具有智慧城市戰略規劃或頂層設計,是否制訂了智慧城市建設目標的關鍵績效指標(KPI),是否體現了ICT技術發展趨勢;KPI指標是否以國際標準為基準。“利益攸關方”關注智慧發展決策的主要利益相關方,也關注市民參與智慧城市的發展。“價值評估”指智慧城市建設的經濟、環境、社會和文化影響,包括創造多少收入和就業、對城市GDP的影響、解決交通擁堵和城市碳排量能力,以及對智慧項目投資的社會回報率問題?!吧虡I模式”則關注將智慧項目投資變現的商業能力,如收取交通擁堵費來為改善公共交通系統提供資金等。“城市智慧服務”關注服務的技術系統架構設計,包括是否可擴展到城市的其他系統或其他城市、是否云上交付、是否利用了物聯網技術、是單一服務還是集成產品的一部分、是否利用應用程序接口API設計的開放系統等。

項目還編制了“試點城市成熟度評估標準”,將評估9要素分別設置為“基本、合格、較先進、最成熟”等四個級別成熟度。

【案例】巴塞羅那被譽為世界上最優秀的智慧城市之一,在中歐評價框架上,其評分為:

“智慧城市戰略”之“最成熟”:清晰地制訂了各類可量化的智慧城市關鍵指標,具有完整的智慧城市戰略規劃或頂層設計;智慧城市考核績效指標符合國際標準,適用于所有利益攸關方;在城市規劃中體現了ICT 技術發展趨勢;

“利益攸關方”之“較先進”:各利益參與方的作用和關系能夠清晰定義;市民能夠較大程度地參與應用設計,政府具有及時的響應反饋機制;

“治理機制”之“較先進”:形成了跨部門覆蓋整個城市的治理結構,制訂了跨部門績效評價目標;

“融資”之“較先進”:擁有充裕的資金將試點項目推廣到整個城市,對智慧建設資金的使用設計了完備的監控體系;

“價值評估”之“較先進”:建立了智慧城市評價框架,包括社會、環境等非財務因素,且對所有智慧項目開展評估;

“商業模式”之“較先進”:其具有可持續的商業模式;

“智慧應用”之“最成熟”:智慧應用在城市內大范圍普及,一些應用代表了最佳實踐水平,并獲得榮譽;能夠通過開放數據和資源提供智慧城市各項服務。

中歐綠色智慧城市項目的啟動,通過提出較為全面的評價框架及成熟度模型,為我們提供了探知智慧城市建設國際視野的良好機會。

從文獻材料看,中方注重評估框架和智慧城市建設,而歐方優選了巴塞羅那、阿姆斯特丹、曼徹斯特、哥本哈根等知名智慧城市,重點在評估邏輯和項目完成的可移植性,9大評估因素讓我們直接觀察到不同智慧城市建設運營及其評價視角。為此,建議將中歐交流的經驗及教訓適時與國內其他城市分享,及早擴大合作成果。

國際標準機構制訂智慧城市評價指標

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的第一城市國際標準,《城市可持續發展指標體系-城市服務與生活質量指標(ISO 37120)》,于2014年5月,上海成為全球20個試點城市之一。

ISO 37120從城市服務和生活品質兩個維度,在經濟、教育、能源、環境、財政、火災與應急響應、城市治理、健康、休閑娛樂、公共安全、住房、固體垃圾、通訊與創新、交通、城市規劃、廢水、用水與衛生等17個主題,提出100項指標(46項核心指標和54項輔助指標)來衡量城市可持續發展狀態。該標準提供一套全球通用方法,幫助不同國家的同類型城市進行橫向比較,以期發現各城市推進可持續發展的先進經驗和做法。

2014年5月ISO 37120同時成立的“國際城市數據理事會(WCCD)”提示人們警示全球性的“城市數據赤字”,表達了對城市級數據嚴重不足的關注,強調高質量、標準化的城市級數據是構建智慧城市的核心,因而致力于創造一種“城市數據文化”。為此,該機構倡議開發新的“智慧城市指標體系”(indicators for smart cities)ISO 37122將涵蓋智慧基礎設施、智慧經濟、智慧環境、智慧政府、智慧生活和智慧交通等六維度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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