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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范文1
行政權在國家和社會的運作管理方面起到極大的作用。但是,為防止行政權力濫用,必須對其做出相應限制,作為行政程序法中重要原則之一的行政參與原則,在此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也保障了人權,正如行政法學家宋功德指出:"行政過程中行政相對方參與的程度,或者說與行政主體進行正面較量的機會,其意義并不限于實體意義,它體現了行政主體對于行政相對方人格的尊重以及行政過程中對于程序的推崇。"①
一、行政參與原則的內涵
(一)行政參與的概念
行政參與,是指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行為過程中,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應當盡可能為行政相對人提供參與行政行為的各種條件和機會,從而確保行政相對人實現行政程序權益,同時也可以使行政行為更加符合社會公共利益。②
學者們常常認為行政程序法的參與原則是指有效參與,即受行政權力運作結果影響的人有權參與行政權力的運作,并對行政決定的形成發揮有效作用;③此外,行政參與以行政相對人的自主參與為前提,并且行政參與不是無限制的,因為行政決定的影響面比較廣泛,如不加限制必定會造成行政決定的混亂,因此必須加以限制。
(二)行政參與原則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條第2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與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第2條第3款規定:"人民依據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除此之外,我國《立法法》、《價格法》等法律也都作了相關規定,為行政參與原則提供了憲法和法律依據。
二、行政參與原則的內容
(一)聽證權
行政聽證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之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陳述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并作出相應決定等程序所構成的一種法律制度。④聽證制度體現行政公平和平等,行政相對人充分行使了參與的權利,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著行政決定過程。聽證制度不僅使行政相對人發表自身意見,約束行政權力濫用,而且緩和了與行政機關的利益沖突。
(二)通知權
通知權要求行政機關將行政程序的運行方式、時間等一系列與行政相關人切身利益相關的環節等及時讓行政相對人知曉。通知權是行政相對人參與原則實現的前提,使行政相對人更有效率地進行行政參與。
(三)陳述權
陳述權是指行政相對人對于其經歷的整個行政案件的事實過程有陳述的權利。作為行政案件的親身經歷人,行政相對人的陳述權有利于整個案件事實的查明和正確處理,更有利于行政相對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行政相對人的陳述作為證據的來源,有利于處理行政案件的效率性。另外,陳述權的行使必須在行政程序過程中。
(四)抗辯權
當行政相對人面臨行政機關對其實施的不利行政行為時,便可根據事件的真實情況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訴和反駁,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罐q權以通知權為前提,陳述權為補充。抗辯權使行政過程更加民主、公正,正如英國大法官丹寧勛爵曾說:"這些在人類活動中的一個重要領域具有壟斷地位并可剝奪他人生計的機構,必須遵守正義的基本規則。它們不得不經審訊,不給他人以辯護機會就懲罰他人。任何與此原則相背的合同或做法都是無效的。"⑤
(五)申請權
行政相對人請求行政主體實施行政程序的權利,即申請權。行政程序中的申請權主要包含以下權利:聽證申請權、回避申請權、卷宗閱覽申請權、復議申請權。⑥申請權是行政相對人在行政程序中作為主體資格的重要體現,根據申請權,行政相對人可以更好的約束行政權力的恣意行事。
三、我國行政參與原則實施的現狀及相應建議
(一)我國行政參與原則實施的現狀
關于行政參與原則,我國法律只以原則的形式規定,缺乏具體可行的操作措施;此外,行政參與原則的實施存在機制不完善、行政參與原則實現過程缺乏效率、耗費資源;聽證、抗辯等制度缺乏相關的參與保障機制,造成行政決定專斷不合理的后果;一些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參與意識薄弱等,這些都對參與原則的實行造成阻礙。
(二)促進行政參與原則實現的相應建議
從立法方面對于行政參與原則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嚴格明確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對此我國應當盡快出臺《行政程序法》,使行政參與的各項內容及時準確地確立,為其提供具體的法律指引;行政參與的各項具體制度運行的機制,除了充分合理地利用現有資源,節約程序運行成本外,法律應當根據各地不同情況許可其根據地方情況制定相關程序運行法規,增強可操作性,另外從執法角度來看,行政機關也應當從其各方面義務的履行中,切實尊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對于違反行政參與的行為作出嚴厲懲罰,更應當動用司法保障這樣才能約束行政權力;對于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的行政參與意識,除了通過各方面的宣傳手段,也可以通過經濟刺激、法律援助等手段來提高。
行政參與原則使行政決定更加合理、有效、公正的實施,也使公眾對其可接受性進一步提高,對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具有積極意義。
注釋:
①宋功德。尋找均衡--行政過程中的博弈分析[J].中外法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2)。
②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376。
③王萬華。行政程序法研究[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186。
④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385。
⑤威廉?韋德。行政法[M].徐炳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137。
⑥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378。
參考文獻:
[1]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2]王萬華.行政程序法研究[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
[3]章劍生.行政程序法學原理[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
[4]應松年.行政程序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行政程序法范文2
關鍵詞:行政程序違法實體違法
一、行政程序違法的表現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經歷若干步驟,采取一定形式和方法,在法定期限內,按一定順序完成的過程。然而,由于目前我國尚未有統一規范的行政程序法,加上一直以來“重實體,輕程序”傳統思想的影響,行政主體在執法過程中不重視行政程序,甚至違反法定程序的現象時有發生。常見的程序違法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步驟欠缺。即某行政法律行為的作出應依行政法規規定的步驟進行,但行政主體違法而未采取或履行相應的步驟。法律通過規定行政程序以規范行政權力運行的軌跡,為行政主體設定相應的程序性義務,作為行政主體必須按部就班、不折不扣地履行,其中就包括行政程序不得跳越,即行政主體不能遺漏、疏忽法律預先設立的行政程序而進行活動,否則勢必會侵犯行政相對方的權利,影響法律的公正與嚴肅。
2.順序顛倒。即行政主體違反法律規定的先后順序作出行政行為而構成的違法。行政程序是由若干個步驟、階段在時間上延續所構成,如同鏈條一環緊扣一環,從而保證行政程序法律關系主體的活動順利進行,因而行政程序不得顛倒,即行政主體不能先進行后面的行政程序,再進行前面的行政程序,否則將會導致行為無效。
3.形式違法。即行政法律行為的作出應當采取某種法定形式而未采取,或采取了法律禁止的形式,構成程序違法。隨著行政法的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對行政行為的法定形式的要求也愈加嚴格,一方面是為了監督行政主體的執法,另一方面也是為了更好地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利。然而,由于我國的行政法規建設起步較晚,人們的法律意識還比較淡薄,以致現實生活中違法現象時有發生。
4.時限違法。即行政法律行為的作出超過法定的時間限制,從而構成違法。為了保證行政活動的高效率,行政程序的各個環節應當有時間上的限制,如《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而在我們“依法行政”的建設過程中,行政主體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操作的現象并不鮮見,如行政主體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給予當事人充分答辯時間和出席陳述時間;或未按法定期限作出裁決,既不通知當事人也不經批準延期的;或已過追訴時效仍追究相對人法律責任的等等。
二、行政程序違法與實體違法的法律后果比較
行政實體和行政程序是同一行政主體行為的兩個方面,它們彼此聯結,相互依存。前者是行為的內容,后者是行為的形式。行政行為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同時受到行政實體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規范,但它們的地位和作用有差別。實體法決定著行政主體的資格與存在,違反了實體法,意味著主體資格的不合法,因而必然影響行政行為的效力。程序法不能直接決定主體的資格與存在,但這并不意味程序法不重要。由于行政主體行使實體權力的形式如何對行政是否科學和民主有極大地影響,因而法律通過規定行政程序以規范行政權力運行的軌跡,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但行政程序具有多樣性和復雜性,因此,對于違反行政程序的后果或責任承擔方式,也應該因行政行為的不同、程序要求的不同而有所區別。那種認為違反程序的行政行為一律無效的觀點是片面的。
我們還需要明確的是程序違法中對相對人權益并無影響的情形,一般不影響行政行為的效力,但這決非意味著這種違法行為就不受追究?,F代法治的要求是違法必究,程序法也是法,違反它也應承擔責任,盡管世界各國對這種情形下的法律責任少有明確規定。我國1996年頒布的《行政處罰法》在這方面有所突破,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違反法定處罰程序的,由上級機關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這項規定為追究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提供了依據。那種以為“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的責任即是行政行為無效”的觀點,是不符合行政法理的,實踐中也行不通,而由此得出的“行政行為不因程序違法而導致無效是行政程序法律責任不獨立”的結論也是不正確的。其原因在于沒有把握行政程序的實質,并混淆了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的概念。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實體違法的法律后果有如此差異,似乎與我們前面所言的程序的重要性、程序的價值目標不相符合。但我們認為,這正是實體法與程序法區別之所在。實體正義、程序效率都是法的正義的重要內容。那種主張違反程序的行政行為一律無效的想法或做法,一是容易放縱違法的行政相對人,丟失實體正義;二是行政機關不得不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影響行政效率。因此,我們還是應當對實體與程序的正義價值進行具體的衡量取舍,以期更加符合法的正義的要求,提高法的正義的質量,這種對于違反程序的行政行為采取靈活處理的做法其實也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三、對行政程序違法的司法審查
1.對行政程序違法進行司法審查的程序
(1)審查法定步驟。步驟是程序的重要要素,任何行為都必須按照法定的步驟來進行,否則就可能造成程序違法,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被裁決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屬能夠找到擔保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暫緩執行。這里就有一個法定步驟,即公安機關作出拘留裁決后,要告知被拘留人是否要求提供擔保,如果公安機關不執行這一步驟,作出裁決就執行拘留(實踐中此類情況常有發生),這種跳躍式的執法行為,就是違反法定程序。
(2)審查法定順序。這一點要求行政程序中不能出現順序顛倒,也不能出現順序混亂。例如,行政主體在進行有關執法時必須按順序表明身份、說明理由、采取相關措施、作出行政決定,并將有關決定交付當事人,還要告之當事人有關權利。如果違反了這一順序,將會導致程序違法,又如《行政訴訟法》第33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边@既是對被告訴訟權利的限制,也是為了防止被告以顛倒步驟順序取得的證據證明其行為合法。
(3)審查法定形式。一定的行為必須以相應的形式表現出來,如書面形式、口頭形式等,若某一行為不按法律規定的形式來進行則屬程序違法,如《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行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未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第49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39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蓖ǔ?對外行使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為都應當是要式行為。
(4)審查法定時效。行政程序遵守法定的時效,是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重要條件之一。從法治的高度講,有行為就有相應時效,而且這種時效是具體的、法定的,違反了法定時效,同樣會導致程序違法。
2.對行政程序違法司法審查的結果
對于違法行政程序司法審查的處理結果,學術界及司法界都有不同的意見。有的認為,只要行政程序違法,不論實體處理是否合法,均應判決撤銷。有的認為,只要實體處理合法,程序違法,但未侵害行政相對人的實體權力,應予維持,不過應在判決書中指出其程序違法。有的認為,只有程序嚴重違法,才能撤銷,一般違法且未給行政相對人造成侵害的,一般應予維持。
在國外,許多國家和地區行政程序法中都有些“適當寬松”的規定,即對某些“暇疵”的行政行為予以補正。比如德國行政程序法第44條規定了行政行為具有嚴重瑕疵的,包括程序嚴重瑕疵的,為無效行政行為;在撤銷和無效兩種糾正方式外,第45條則對“不導致第44條規定的對程序或形式的違反”的行政行為則可視為補正。此外,德國程序法典中還有對某些有程序或形式暇征的行政行為只要其對實體決定不具影響力可不予撤銷的規定。又如在奉行“法律程序至上”原則,視“正當法律程序”為法律生命所在的美國也并不是任何違反程序的行為都會導致行政行為無效的后果。在行政機關制定法規時,“除非有特別法律規定,制定規章基本上是行政機關自己的事,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不得以行政機關在頒布某項規定以前沒有舉行聽證會,沒有與受此規章影響的各方協商或通過其它方式征求他們的意見為由宣布規章無效。目前,我國法律意識整體水平不高,行政程序意識在行政機關和執法人員中普遍需要提高,因此,筆者認為對于行政程序違法司法審查的結果規定既不宜過于嚴格,也不宜過于寬松,而宜作一些具體情況與類型的區分。
概括說來,行政程序違法的司法審查應以公正和效率為標準。如果違反法定行政程序的行政行為損害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應當認定無效,并依法予以撤銷;如果行政行為違反行政程序,但并沒有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或者影響微小,可不認定該行政行為無效。具體說來,對違反法定行政程序可分以下幾種情況作不同處理:
(1)對于任意性行政程序,行政機關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自主選擇。這種選擇只要不違反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即不影響該行為的法律效力。如果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自主選擇的程序提出異議要求撤銷,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行政機關選擇的程序嚴重違背法理、違背基本公正要求,雖不構成違背法定程序,但可構成‘’,人民法院可以以為根據撤銷相應具體行政行為。”
(2)對行政程序中輕微的瑕疵現象,一般不作違反法定程序處理。對于這種情況能補充的責令行政主體補充,不能補充的提出司法建議。
(3)對行政程序混亂,違反法定的、不可改變的順序,并且損害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可判決撤銷并責令行政機關依照法定順序重新處理。
行政程序違法的后果不同于實體違法,這是由行政程序本身的性質決定的。并不如有的學者所認為的:程序違法,從嚴格法治角度講,是必須撤銷該行為的,但從效率上講,有條件地維持也是可取的。程序違法對行政行為效力的影響,要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處理,不能陷于形式主義。這也體現了現代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價值取向:公正與效率的和諧統一。程序違法不以撤銷該行政行為為惟一的法律后果。有的程序違法的法律后果表現為一種“待定”狀態,如超出復議期限仍未做出決定的行為,可能會成為相對人提訟或要求其它權利的理由,這也是一種法律后果。至于是否影響行為效力,則需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審查作出判決。
注釋:
①羅豪才.行政訴訟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247.
②石紅心.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責任新論[J].行政法制,2002,(2):910.
③哈特穆特·毛雷爾.行政法學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行政程序法范文3
內容提要: 行政程序法是現代國家規范行政權力的基本法,它的制定對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國家與公民之間的關系有著深遠影響。當前,、議會制和合作體系而實現未被代表的群體的政治整合。共識民主可以培育責任、增強政府的合法性和促進公共投資。在通過更加平衡和有效的特定方式來處理經濟全球化給主權國家所帶來的壓力方面,共識民主被認為比多數主義民主具有更強的能力。參見[美]馬庫斯.克里帕茨:《全球經濟與地方政治:李普哈特的共識民主和包容政治》,付平編譯,載薛曉源、陳家剛主編:《全球化與新制度主義》,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版,第3-18頁。
[7] 參見張文顯:《法學基本范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273頁。
[8] 轉引自前引4,第92頁。
[9] 前引7,第274頁。
[10] 參見翁岳生:《行政程序法發展之展望》,載《海峽兩岸首屆行政法學術研討會——行政程序法論文集》,1998年5月編,第9頁。
[11] [日]杉村章三郎:《行政法的法典化》,楊文忠譯,載《外國法學譯叢》1987年第4期,第79頁。
[12] 翁岳生:《論西德1963年行政程序法草案》,載翁岳生:《行政法與現代法治國家》,1990年版,第186頁。
[13] 前引12,第187頁。
[14] 前引12,第213-214頁。
[15] 參見江必新、周衛平編著:《行政程序法概論》,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19-20頁。羅豪才主編:《行政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292-293頁。
[16] 參見星:《論中國行政法制的程序化與行政程序的法制化》,載《中國人民大學學報》1997年第1期。
[17] 參見姜明安:《我國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選擇》,載《中國法學》1995年第6期。黃學賢:《行政程序法的目標模式及我國的選擇》,載《蘇州大學學報》(哲社版),1997年第2期。
[18] 參見應松年主編:《比較行政程序法》,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頁。
[19] 王名揚:《英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152頁。
[20] 前引19,第139頁。
[21] 參見張劍寒:《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述要》,載《各國行政程序法比較研究》,研發會編印,第68-71頁。
[22] 前引21,第41-62頁。
[23] 前引17姜明安文。應松年主編:《行政法學新論》,中國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535頁。前引16星文。
[24] 前引19,第152頁。
[25] 林紀東:《行政程序法在現代民主國家的功能》,載《各國行政程序法比較研究》,研發會編印,第17-18頁。葉俊榮:《轉型社會的程序立法》,載《當代公法理論》,臺灣月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409頁。
[26] 轉引自前引17黃學賢文。
[27] 參見薛剛凌:《海峽兩岸行政程序法學術研討會綜述》,載《海峽兩岸首屆行政法學術研討會──行政程序法論文集》,第137頁。
[28] 參見王萬華:《2002年行政法年會綜述》,載《行政法學研究》2002年第4期。
[29] 參見楊小軍:《關于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幾個基本問題的思考》,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2002年年會論文。
[30] 參見楊寅:《制定行政程序法面臨的基本問題——兼評〈框架修改稿〉》,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2002年年會論文。
[31] 參見姜明安:《制定行政程序法應正確處理的幾對關系》,載《政法論壇》2004年第5期。
行政程序法范文4
[關鍵詞]行政程序法;發展趨勢;行政法治
[中圖分類號]D92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0)12-0032-02
關于行政程序法的未來發展可以從多方面研究,如價值取向、發展模式、內容選擇、法律文件結構等方面。本文只在發展歷程認知的基礎上,作總體發展路徑探索。
一、我國行政程序法發展走向的判定
關于行政程序法的發展路徑,以往的研究主要有三種主張。一是“從中國目前行政程序法的狀況來看,以行政程序法典來實現行政程序立法的統一是最有效的途徑,主張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二是“認為行政程序立法是一項巨大的工程、在立法上應當采取逐個解決的辦法。最終達到建立國家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目的”。三是“認為中國行政程序立法的總趨勢是制定一部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程序法》,但應根據實際情況先在行政立法、行政執法和行政司法領域中制定單行的行政程序法規、規章,從而為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奠定基礎”。筆者的觀點與第三種基本一致。我國行政程序法經歷了一個曲折的不斷發展完善的歷程。雖然在各方面還存在著亟待解決的問題,但隨著行政程序理論研究的深入、行政程序意識的提高、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完善,最終將以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的出現而使之發展達到一個較高的水平。
二、行政程序法發展走向判定的理由
在經歷了各行政領域具備單行法的發展,最后形成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這種選擇是符合我國的實際和具有現實可能性的。
理論上看,現代法治文明要求和孕育著對行政權予以法律控制的機制,行政程序必將成為當然之選以控制行政權,從現有的研究來看已經形成共識。我國選擇了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必將帶來行政程序法從理論研究到實際構建的演化。而且,我國是一個典型的成文法國家。成文法傳統使得我國對法典的追求有一種內在的驅力。尤其在其他國家探索后,使得行政程序制定法典成為現實。內有認同、外有借鑒,制定法典在時機成熟時將是當然的選擇。法治化的不斷推進必將帶來行政程序法從零散到統一協調、從部分規制到全盤謀劃,進而達到成熟狀態――法典的制定。
實際地看,我國從規范行政執法中最需要規范的行政行為出發,逐漸清晰了兩條路徑,即先單行法、再統一規范,先地方、再中央。人大法工委曾指出:“就行政程序立法我們是先零售、后批發”。這也是許多學者主張的路徑。從近些年來我國的行政程序立法實踐來看,采取的辦法是各個擊破的,搞單行立法。到目前為止《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復議法》和與行政程序相關的《立法法》《國家賠償法》都已出臺,《行政強制法》《行政收費法》已列入了立法規劃,配以相關行政法規和規章,使主要的行政行為做到有行政程序法可依、可控。在此基礎上,推進行政法治化,改善社會法治環境、提高國民法律素質,水到渠成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是可能的。
對統一的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我國在實踐中也在嘗試走一條從地方到中央的探索道路。一如行政信息公開法的制定,先是北京、上海等地方作地方立法嘗試,地方探索試驗之后總結經驗,再由國務院出臺較高層級的法規。就行政程序法,2008年湖南省首先試水,制定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為行政程序統一立法做出了有益的嘗試。這也是符合我國改革發展規律的。
有人曾認為我國民法的法典化也曾試圖走一條這樣的路徑,但至今沒有實現,行政程序法可能也會有相同的命運。我國作為成文法國家,擁有一部成熟的民法典是法制建設成就的重要標志,學界和實務界都曾努力追求制定一部民法典。但時至今日,在民法通則、婚姻家庭法、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先后制定后,民法部門的支柱性法律基本完備,而民法的法典化幾經探討終沒有面世。但應該注意到,民法與行政程序法有很大的不同之處,最重要的是民法先制定了民法通則,起到了統攝全篇的作用。在這個總則之下,制定各特別法,體系逐漸豐滿、協調,而使之成體系,不斷發揮法律作用。行政程序法則不然,它的發展是先各自為政,不同的行政行為伴之以不同的行政程序規定,甚至同類行政行為因具體行政事項的不同,而作不同的規定,之后才有少量同類行政行為的統一規定,如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傮w上,程序規定沒有獨立地位、規定得零散,現有的法律規范亟需整合,需要有一個紐帶使之系統化,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應該是當然之選。
但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是技術性較強、涉及范圍較廣的一項巨大工程,在此工程完成前,分別就程序問題在單行法律中作出探索和規定十分必要。而從行政程序法適應社會發展需要來看,一個方面在于社會條件的充分準備;另一個方面是法典自身的諸多問題和各種關系如何處理還需進一步探討。推進行政程序法的體系化發展,還要注意有統一的立法規劃和步驟,分而不亂。
行政程序法典化作為現代行政法治發展的一個基本趨勢,并被很多國家所實踐。迄今為止,世界范圍內已經出現了三次行政程序法典制定的。第一次以德國為源起國,這期間德國、西班牙、奧地利、原捷克斯洛伐克和波蘭及南斯拉夫等國都紛紛制訂了行政程序法。第二次則緣起于美國,1946年美國頒布了《聯邦行政程序法》,其后德國、日本、西班牙、葡萄牙、瑞士、瑞典以及前東歐社會主義國家都進行了有關行政程序的立法。“20世紀90年代以來,行政程序立法又出現新一輪強勁趨勢。1992年葡萄牙、1993年日本、1996年韓國都分別制定了各自的行政程序法典,1994年荷蘭在基本行政法典中規定了統一的行政程序法。我國臺灣地區于1990年制定《行政程序法(草案)》。我國澳門地區于1994年頒布了《行政程序法典》?!?/p>
三、行政程序法遲遲沒有出臺的原因分析
(一)我國法治建設還只有短短的60年,甚至可以說真正實質意義的法治建設只有三十年左右的歷程。從一種理念、理論到制度的形成,本身就需要一個過程。而法治的實現最根本的、最底蘊性的因素,是理念的認同、國民素質的具備、相關制度的有效實施。而這些方面的具備,在我國尚需時日。而今成熟的法治文化、市民社會、制度構建還未完全形成,中國的社會轉型正在進行中。無論從公民的法律素養、理論研究的深入和全面,還是實踐的探索研究都還是有待加強的。并且行政程序理論、理念,主要是舶自西方的文明成果,要被社會普遍接受必然要有相當的時間,且接受時間要長于其他本土資源更豐富的立法。這個大的環境,其實也是行政程序法發展的時代背景,其自身也在發展之中,一步到位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未免操之過急。因此,先做局部探索,積累經驗再統一立法是比較穩妥的。
(二)我國已經制定了一定數量的行政程序單行法,有些法律法規具有極強的社會關系調整能力。如《行政許可法》。從立法成本和法律實施成本來看,不應輕言放棄。在法典不成熟時,加以運用和完善是有效的做法。一旦制定法典,要處理好與之關系,做好銜接和配合工作。
(三)從行政程序法本身來看,其立法難度明顯要大于其他法律。因為它要成為大多數行政行為的普遍性程序依據,而行政行為太復雜了,怎樣保證它的普遍規范作用,具有概括性,又不流于形式,這是很復雜、艱巨的工作,需要時間調查、研究,也需要有實驗論證。如美國的聯邦程序法,動議始于1916年,經歷了近二十年的6次主要草擬、修改法案的演變。并且這部法律在頒布之后還經歷了對此的補充完善。1966年《情報自由法》,1976年的《陽光下的政府法》,1974年的《隱私權法》,都成為美國行政程序法的組成部分。
(四)我國的改革是漸進式的,即“摸著石頭過河”??傮w的改革路徑是至上而下推行,在具有社會基礎之后,進一步深化提高。特別是法治的構建,具有非常濃重的外力影響,拿來、移植、借鑒、推行等等語言都可在描述我國行政程序法發展中找到。因此漸進式同樣是行政程序法發展的選擇,要有理論的宣傳推廣、制度制定后的推行,進而結合社會實踐的發展來推進。這條路徑的優勢已被我國成功的改革經驗所證明。
“青山遮不住”,完善我國行政程序法律體系,制定一部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勢在必行。持續的努力,必將迎來一部統一的高質量的行政程序法序法典,構建出我國完善的行政程序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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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范文5
一、行政程序違法的表現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經歷若干步驟,采取一定形式和方法,在法定期限內,按一定順序完成的過程。然而,由于目前我國尚未有統一規范的行政程序法,加上一直以來“重實體,輕程序”傳統思想的影響,行政主體在執法過程中不重視行政程序,甚至違反法定程序的現象時有發生。常見的程序違法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步驟欠缺。即某行政法律行為的作出應依行政法規規定的步驟進行,但行政主體違法而未采取或履行相應的步驟。法律通過規定行政程序以規范行政權力運行的軌跡,為行政主體設定相應的程序性義務,作為行政主體必須按部就班、不折不扣地履行,其中就包括行政程序不得跳越,即行政主體不能遺漏、疏忽法律預先設立的行政程序而進行活動,否則勢必會侵犯行政相對方的權利,影響法律的公正與嚴肅。
2.順序顛倒。即行政主體違反法律規定的先后順序作出行政行為而構成的違法。行政程序是由若干個步驟、階段在時間上延續所構成,如同鏈條一環緊扣一環,從而保證行政程序法律關系主體的活動順利進行,因而行政程序不得顛倒,即行政主體不能先進行后面的行政程序,再進行前面的行政程序,否則將會導致行為無效。
3.形式違法。即行政法律行為的作出應當采取某種法定形式而未采取,或采取了法律禁止的形式,構成程序違法。隨著行政法的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對行政行為的法定形式的要求也愈加嚴格,一方面是為了監督行政主體的執法,另一方面也是為了更好地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利。然而,由于我國的行政法規建設起步較晚,人們的法律意識還比較淡薄,以致現實生活中違法現象時有發生。
4.時限違法。即行政法律行為的作出超過法定的時間限制,從而構成違法。為了保證行政活動的高效率,行政程序的各個環節應當有時間上的限制,如《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而在我們“依法行政”的建設過程中,行政主體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操作的現象并不鮮見,如行政主體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給予當事人充分答辯時間和出席陳述時間;或未按法定期限作出裁決,既不通知當事人也不經批準延期的;或已過追訴時效仍追究相對人法律責任的等等。
二、行政程序違法與實體違法的法律后果比較
行政實體和行政程序是同一行政主體行為的兩個方面,它們彼此聯結,相互依存。前者是行為的內容,后者是行為的形式。行政行為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同時受到行政實體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規范,但它們的地位和作用有差別。實體法決定著行政主體的資格與存在,違反了實體法,意味著主體資格的不合法,因而必然影響行政行為的效力。程序法不能直接決定主體的資格與存在,但這并不意味程序法不重要。由于行政主體行使實體權力的形式如何對行政是否科學和民主有極大地影響,因而法律通過規定行政程序以規范行政權力運行的軌跡,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但行政程序具有多樣性和復雜性,因此,對于違反行政程序的后果或責任承擔方式,也應該因行政行為的不同、程序要求的不同而有所區別。那種認為違反程序的行政行為一律無效的觀點是片面的。我們還需要明確的是程序違法中對相對人權益并無影響的情形,一般不影響行政行為的效力,但這決非意味著這種違法行為就不受追究。現代法治的要求是違法必究,程序法也是法,違反它也應承擔責任,盡管世界各國對這種情形下的法律責任少有明確規定。我國1996年頒布的《行政處罰法》在這方面有所突破,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違反法定處罰程序的,由上級機關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這項規定為追究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提供了依據。那種以為“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的責任即是行政行為無效”的觀點,是不符合行政法理的,實踐中也行不通,而由此得出的“行政行為不因程序違法而導致無效是行政程序法律責任不獨立”的結論也是不正確的。其原因在于沒有把握行政程序的實質,并混淆了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的概念。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實體違法的法律后果有如此差異,似乎與我們前面所言的程序的重要性、程序的價值目標不相符合。但我們認為,這正是實體法與程序法區別之所在。實體正義、程序效率都是法的正義的重要內容。那種主張違反程序的行政行為一律無效的想法或做法,一是容易放縱違法的行政相對人,丟失實體正義;二是行政機關不得不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影響行政效率。因此,我們還是應當對實體與程序的正義價值進行具體的衡量取舍,以期更加符合法的正義的要求,提高法的正義的質量,這種對于違反程序的行政行為采取靈活處理的做法其實也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三、對行政程序違法的司法審查
1.對行政程序違法進行司法審查的程序
(1)審查法定步驟。步驟是程序的重要要素,任何行為都必須按照法定的步驟來進行,否則就可能造成程序違法,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被裁決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屬能夠找到擔保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暫緩執行。這里就有一個法定步驟,即公安機關作出拘留裁決后,要告知被拘留人是否要求提供擔保,如果公安機關不執行這一步驟,作出裁決就執行拘留(實踐中此類情況常有發生),這種跳躍式的執法行為,就是違反法定程序。
(2)審查法定順序。這一點要求行政程序中不能出現順序顛倒,也不能出現順序混亂。例如,行政主體在進行有關執法時必須按順序表明身份、說明理由、采取相關措施、作出行政決定,并將有關決定交付當事人,還要告之當事人有關權利。如果違反了這一順序,將會導致程序違法,又如《行政訴訟法》第33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边@既是對被告訴訟權利的限制,也是為了防止被告以顛倒步驟順序取得的證據證明其行為合法。
(3)審查法定形式。一定的行為必須以相應的形式表現出來,如書面形式、口頭形式等,若某一行為不按法律規定的形式來進行則屬程序違法,如《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行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未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钡?9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39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蓖ǔ#瑢ν庑惺褂绊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為都應當是要式行為。
(4)審查法定時效。行政程序遵守法定的時效,是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重要條件之一。從法治的高度講,有行為就有相應時效,而且這種時效是具體的、法定的,違反了法定時效,同樣會導致程序違法。
2.對行政程序違法司法審查的結果
對于違法行政程序司法審查的處理結果,學術界及司法界都有不同的意見。有的認為,只要行政程序違法,不論實體處理是否合法,均應判決撤銷。有的認為,只要實體處理合法,程序違法,但未侵害行政相對人的實體權力,應予維持,不過應在判決書中指出其程序違法。有的認為,只有程序嚴重違法,才能撤銷,一般違法且未給行政相對人造成侵害的,一般應予維持。
在國外,許多國家和地區行政程序法中都有些“適當寬松”的規定,即對某些“暇疵”的行政行為予以補正。比如德國行政程序法第44條規定了行政行為具有嚴重瑕疵的,包括程序嚴重瑕疵的,為無效行政行為;在撤銷和無效兩種糾正方式外,第45條則對“不導致第44條規定的對程序或形式的違反”的行政行為則可視為補正。此外,德國程序法典中還有對某些有程序或形式暇征的行政行為只要其對實體決定不具影響力可不予撤銷的規定。又如在奉行“法律程序至上”原則,視“正當法律程序”為法律生命所在的美國也并不是任何違反程序的行為都會導致行政行為無效的后果。在行政機關制定法規時,“除非有特別法律規定,制定規章基本上是行政機關自己的事,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不得以行政機關在頒布某項規定以前沒有舉行聽證會,沒有與受此規章影響的各方協商或通過其它方式征求他們的意見為由宣布規章無效。目前,我國法律意識整體水平不高,行政程序意識在行政機關和執法人員中普遍需要提高,因此,筆者認為對于行政程序違法司法審查的結果規定既不宜過于嚴格,也不宜過于寬松,而宜作一些具體情況與類型的區分。
概括說來,行政程序違法的司法審查應以公正和效率為標準。如果違反法定行政程序的行政行為損害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應當認定無效,并依法予以撤銷;如果行政行為違反行政程序,但并沒有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或者影響微小,可不認定該行政行為無效。具體說來,對違反法定行政程序可分以下幾種情況作不同處理:
(1)對于任意性行政程序,行政機關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自主選擇。這種選擇只要不違反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即不影響該行為的法律效力。如果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自主選擇的程序提出異議要求撤銷,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行政機關選擇的程序嚴重違背法理、違背基本公正要求,雖不構成違背法定程序,但可構成‘’,人民法院可以以為根據撤銷相應具體行政行為?!?/p>
(2)對行政程序中輕微的瑕疵現象,一般不作違反法定程序處理。對于這種情況能補充的責令行政主體補充,不能補充的提出司法建議。
行政程序法范文6
關鍵詞:行政執法;執法程序;程序簡化
中圖分類號:DF3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16721101(2017)01004706
Abstract:The simplification of the procedure of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is what should be involved to optimize it. The cumbersom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has seriously affected the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and increased administrative costs, which is mainly embodied in the long process, the numerous formalities, the various relevant departments, and so on. The awareness of the importance of the simplification of the procedure of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should be promoted, by taking the simplified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nd diminishing properly the enforcement procedures, to integrate a sound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with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create the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and provide technical support for a simplified procedure,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and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of the procedure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nd to improve the effectiveness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Key words: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Procedures of law enforcement;The simplification of procedures
行政執法是指行政機構依照相關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進行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的總稱。在維護國家秩序,保障國家利益和公民利益,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等方面,行政執法表現出了關鍵功效,但是行政執法預期的達成和行政執法程序有密切聯系。行政執法程序本身所暴露出來的一系列問題嚴重影響了行政執法效能的發揮,行政執法程序繁瑣就是其中較突出的問題。本文就簡化行政執法程序進行專門的探討。
一、簡化行政執法程序的含義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