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任職備案報告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任職備案報告范文1
第一條 為加強對征信機構的監督管理,促進征信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征信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征信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主要經營征信業務的機構。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履行對征信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總行的授權范圍內,履行對轄區內征信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征信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誠信經營,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章 機構的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五條 設立個人征信機構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第六條 設立個人征信機構,除應當符合《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二)有完善的業務操作、信息安全管理、合規性管理等內控制度;
(三)個人信用信息系統符合國家信息安全保護等級二級或二級以上標準。
《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稱主要股東是指出資額占公司資本總額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
第七條 申請設立個人征信機構,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個人征信機構設立申請表;
(二)征信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發展規劃、經營策略等;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關聯關系和實際控制人說明;
(五)主要股東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聲明以及主要股東的信用報告;
(六)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證明;
(七)組織機構設置以及人員基本構成說明;
(八)已經建立的內控制度,包括業務操作、安全管理、合規性管理等;
(九)具有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個人信用信息系統安全測評報告,關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說明和相關安全保障制度;
(十)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文件;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通過實地調查、面談等方式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
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在受理個人征信機構設立申請后公示申請人的下列事項:
(一)擬設立征信機構的名稱、營業場所、業務范圍;
(二)擬設立征信機構的資本;
(三)擬設立征信機構的主要股東名單及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
(四)擬任征信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名單。
第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自受理個人征信機構設立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并根據有利于征信業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的審慎性原則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依法頒發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條 經批準設立的個人征信機構,憑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個人征信機構應當自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十一條 個人征信機構擬合并或者分立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說明申請和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中國人民銀行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個人征信機構擬變更資本、主要股東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說明變更事項和變更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中國人民銀行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三條 個人征信機構擬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對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可行性已經進行充分論證;
(二)最近3年無受到重大行政處罰的記錄。
第十四條 個人征信機構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個人征信機構分支機構設立申請表;
(二)個人征信機構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設立分支機構的可行性論證報告,包括擬設立分支機構的3年業務發展規劃、市場分析和經營方針等;
(四)針對設立分支機構所作出的內控制度安排和風險防范措施;
(五)個人征信機構最近3年未受重大行政處罰的聲明;
(六)擬任職的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履歷材料。
中國人民銀行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五條 個人征信機構變更機構名稱、營業場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變更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記載事項。
個人征信機構應當在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記載事項變更后,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辦變更登記,并自公司登記機關準予變更之日起20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六條 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應當在個人征信機構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
第十七條 個人征信機構應當妥善保管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第十八條 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續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換發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有效期屆滿不再續展的,個人征信機構應當在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并依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妥善處理信息數據庫,辦理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注銷手續;個人征信機構在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未提出續展申請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在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之日注銷其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并依照《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處理信息數據庫。
第十九條 設立企業征信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設立條件,自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辦理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征信機構備案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股權結構說明,包括資本、股東名單及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
(四)組織機構設置以及人員基本構成說明;
(五)業務范圍和業務規則基本情況報告;
(六)業務系統的基本情況,包括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建設情況報告和具有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資質的機構出具的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安全測評報告;
(七)信息安全和風險防范措施,包括已經建立的內控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企業征信機構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備案機構辦理變更備案。
第二十條 個人征信機構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擬終止征信業務的,應當在擬終止之日前60日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退出方案,并依照《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處理信息數據庫。
個人征信機構終止征信業務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20日內,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媒體上公告,并辦理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注銷手續,將許可證繳回中國人民銀行;逾期不繳回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依法收繳。
第二十一條 企業征信機構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擬終止征信業務的,應當在擬終止之日前60日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退出方案,并依照《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處理信息數據庫。
第三章 高級任職人員管理
第二十二條 個人征信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取得中國人民銀行核準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三條 取得個人征信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正直誠實,品行良好;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三)從事征信工作3年以上或者從事金融、法律、會計、經濟工作5年以上;
(四)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管理能力;
(五)熟悉與征信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個人征信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貪x、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x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二)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
本辦法所稱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是指除前款第一項所列之外的犯罪記錄或者重大行政處罰記錄。
第二十五條 個人征信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核準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
(二)擬任職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履歷材料;
(三)擬任職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復印件;
(四)擬任職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聲明;
(五)擬任職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信用報告。
個人征信機構應當如實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個人征信機構以及擬任職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對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并對申請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考察或者談話。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個人征信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查,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第二十七條 企業征信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由任職的征信機構自任命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備案表;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履歷材料;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復印件;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備案材料真實性聲明。
企業征信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向備案機構辦理變更備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個人征信機構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上一年度征信業務開展情況。
企業征信機構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向備案機構報告上一年度征信業務開展情況。
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信用信息采集、征信產品開發、信用信息服務、異議處理以及信用信息系統建設情況,信息安全保障情況等。
第二十九條 個人征信機構應當按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征信業務統計報表、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等資料。
企業征信機構應當按規定向備案機構報送征信業務統計報表、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等資料。
征信機構應當對報送的報表和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條 征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信息安全保護等級測評標準,對信用信息系統的安全情況進行測評。
征信機構信用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等級為二級的,應當每兩年進行測評;信用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等級為三級以及以上的,應當每年進行測評。
個人征信機構應當自具有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資質的機構出具測評報告之日起20日內,將測評報告報送中國人民銀行,企業征信機構應當將測評報告報送備案機構。
第三十一條 征信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一)上一年度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出現可能發生信息泄露征兆的;
(三)出現財務狀況異常或者嚴重虧損的;
(四)被大量投訴的;
(五)未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報送相關材料的;
(六)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重點監管的其他情形。
征信機構被列為重點監管對象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酌情縮短征信機構報告征信業務開展情況、進行信用信息系統安全情況測評的周期,并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督促征信機構整改。
整改后第一款中所列情形消除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不再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根據監管需要,約談征信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要求其就征信業務經營、風險控制、內部管理等有關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三條 申請設立個人征信機構的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中國人民銀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 個人征信機構的個人信用信息系統未達到國家信息安全保護等級二級或者二級以上要求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責令整頓;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整頓的,中國人民銀行依照《征信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吊銷其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申請個人征信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中國人民銀行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準其任職資格,并給予警告;已經核準的,取消其任職資格。
禁止上述申請人3年內再次申請任職資格。
第三十六條 個人征信機構任命未取得任職資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企業征信機構任命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及時備案或者變更備案,以及在備案中提供虛假材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征信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任職備案報告范文2
一、考核預告
干部任職試用期滿前的一個月,由市委組織部書面通知所在單位(附件一),并告知單位主要領導通知被考核干部本人,做好考核前的準備工作。
二、個人述職
干部接到考核通知后,須全面總結自己在試用期間的德才表現,特別是履行職責、完成工作任務情況,在試用期滿后的一周內,向所在單位遞交書面述職報告。并在民主評議和民意測驗會上公開述職。
三、民主評議和民意測驗
單位在收到書面述職報告后的一周內,召開民主評議、民意測驗會(會議出席對象:市機關為本單位中層副職以上和下屬事業單位正職,人數少的單位可擴大至全體人員;鎮為機關中層副職以上、村廠書記及下屬事業單位正職),參加民主評議、民意測驗的人員不得低于應到會人數的80%。民主評議、民意測驗以無記名方式進行。會議由單位主要領導主持,市委組織部派員參加,并負責提供“民主評議表”表式(附件二)、民意測驗票,匯總民主評議情況和民意測驗結果,向單位主要領導反饋民意測驗結果。
四、單位鑒定
單位在召開民主評議、民意測驗會后一周內,根據干部在試用期的德才表現,特別是履行職責、完成工作任務情況,填寫好《干部鑒定表》(附件三),并將《干部鑒定表》和書面述職報告各一式三份報市委組織部。
五、考察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市委組織部將按照考察程序進行考察:
1、單位鑒定意見為不稱職或基本稱職的;
2、民意測驗不稱職票達到或超過到會人數三分之一的;
3、民意測驗優秀和稱職票之和低于到會人數50%的;
4、試用期內或在考核期間,群眾來信來訪或民主評議中反映干部本人在德、能、勤、績、廉方面存在線索比較清晰問題、且可能影響到任職的。
六、決定任免
(一)市委組織部綜合干部個人述職、民主評議和民意測驗、單位鑒定和考察的情況,提出考核結果意見。
(二)報請市委研究決定并辦理任免手續:
1、對考核合格的干部,由市委組織部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任職手續,并向市委常委會報告、備案;
2、對定為考核不合格的干部,報請市委常委會研究同意后,按規定免去試用職務,并根據干部管理權限,一般按原職級重新安排其適當工作。
七、任免手續及材料歸檔
(一)有關任職試用干部正式任免的辦文手續,按照《*市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實施辦法(試行)》第八條之規定執行,其中需要辦理行政任命手續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任職備案報告范文3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取得中國注冊會計師證書的注冊會計師。
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以下簡稱檢查),是注冊會計師協會依法按年度根據注冊會計師提交的檢查材料,對與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事項有關的情況進行的檢查。
當年準予注冊的注冊會計師,自下一年度起接受檢查。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級協會)負責本地區注冊會計師的檢查工作。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負責對檢查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抽查。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接受注冊會計師關系所在省級協會的檢查,認真、如實地填寫《××年度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基本情況表》(以下簡稱《基本情況表》)中的內容。每年的1月1日至1月20日,注冊會計師須向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提交《基本情況表》。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冊會計師,在前款規定的時間內,直接向省級協會提交《基本情況表》:
(一)已從原事務所轉出,擬加入其他事務所或正在申請設立事務所的。
(二)正在辦理事務所清算的責任人。
(三)省級協會認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因病不能填寫《基本情況表》的,可委托本事務所內的其他注冊會計師代為填寫,并出具相關病歷或其他證實患病的材料;屬于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注冊會計師,可委托本地區其他注冊會計師代為填寫。在注冊會計師簽名欄,被委托人應簽署本人姓名及注冊會計師編號。
第七條 事務所應當認真組織本所的注冊會計師參加檢查,并對注冊會計師提交的《基本情況表》的有關內容進行復核。
每年的1月21日至1月31日,事務所應當將以下材料一并報送所在地省級協會:
(一)《基本情況表》;
(二)注冊會計師證書原件;
(三)《××年度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基本情況匯總表》(以下簡稱《基本情況匯總表》);
(四)特別事項說明,即對于具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四)項情形和已死亡的注冊會計師,應當作為特別事項予以說明;
(五)本所開展檢查工作情況的報告。
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和事務所應當對所填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省級協會應當認真、及時審查事務所申報的檢查材料。省級協會可以根據需要要求補充相關證明材料,必要時對實質內容進行核實。
對于檢查中發現弄虛作假的,應當要求注冊會計師、事務所予以改正;對情節嚴重的,應當視情況予以行業內通報批評;對有法定注銷、撤銷注冊情形的,應當予以注銷注冊、撤銷注冊處理。
第十條 省級協會每年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實地檢查。
第十一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會計師,省級協會應當暫緩檢查:
(一)不履行會員義務且情節嚴重的;
(二)所在事務所在接受暫停執業處罰期間的;
(三)本人在接受暫停執業處罰期間的。
第十二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會計師,省級協會不予通過檢查:
(一)依法被撤銷注冊,或者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的;
(二)不在事務所專職執業的;
(三)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受刑事處罰的;
(五)自行停止執行注冊會計師業務滿1年的;
(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的。
第十三條 每年3月31日前,省級協會應當將事務所申報的有關材料審查完畢,并在《基本情況表》及《基本情況匯總表》中簽署檢查意見。同時,省級協會應當認真填寫《××年度撤銷、注銷注冊人員統計表》、《××年度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情況統計表》(以下簡稱《檢查情況統計表》)。
對符合任職資格的注冊會計師,省級協會應當在其注冊會計師證書上加蓋“××年度任職資格檢查合格”專用章,并將注冊會計師證書交還其所在事務所。
對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注冊會計師,省級協會應當在注冊會計師協會檢查意見欄中注明暫緩檢查、不予通過的原因。
第十四條 省級協會應當在檢查結果公告前,對于不予通過檢查的注冊會計師,根據《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的有關規定撤銷注冊或注銷注冊,并收回其注冊會計師證書。
對于本人申請不繼續執業的注冊會計師,或事務所申報已死亡的注冊會計師,省級協會應當及時注銷注冊,并收回其注冊會計師證書。
第十五條 省級協會應當將符合任職資格、暫緩檢查及撤銷、注銷的注冊會計師名單,在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中注協網站以及地方協會網站或地方主要報刊予以公告。
公告時,對暫緩檢查及撤銷、注銷的注冊會計師,應當注明原因;對具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注冊會計師,應當注明為“協會代管”。
第十六條 對暫緩檢查的注冊會計師,待暫緩檢查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進行檢查。其所在事務所或省級協會應當在《基本情況表》及《基本情況匯總表》表頭空白處注明“補檢”字樣。對檢查結果,省級協會另行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截至每年6月30日,對于無故不參加檢查、不履行會員義務的注冊會計師,省級協會應當予以行業內通報批評;截至每年9月30日,對仍不參加檢查、不履行會員義務的注冊會計師,省級協會應當予以公開譴責。
第十八條 事務所不為本所注冊會計師申報檢查的,接到注冊會計師的申訴后,省級協會應當要求事務所限期申報。超過規定期限,事務所仍未申報的,省級協會應當予以行業內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應當予以公開譴責。
第十九條 檢查工作完畢,省級協會應當于每年的4月30日前,將本地區檢查工作報告、《××年度撤銷、注銷注冊人員統計表》、《檢查情況統計表》報送財政部、中注協備案,并抄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
第二十條 暫緩檢查人員的補檢情況及表格,另行備案、抄報。
第二十一條 檢查工作結束后,有關檢查材料應當建立檔案。檢查檔案應保存五年。
第二十二條 事務所分所注冊會計師的任職資格檢查,適用本辦法。
根據注冊管理體制,事務所分所的注冊會計師,應當通過分所向所在地省級協會申報檢查。
分所應當及時將注冊會計師接受檢查的情況及檢查結果向事務所報告。
任職備案報告范文4
管理分公司細則一第一條分公司的設立
1、申辦分公司要具備的以下條件:
(1)必須設立固定的工作辦公場所。
(2)必須選好有工程師及以上技術職稱,懂工程建設管理,具有良好從業素質的人員擔當分公司負責人。
(3)必須設有專(兼)職財務人員。
(4)分公司必須配備能開展監理工作的監理隊伍。最低配備標準為1個總監,2個專業監理工程師,2個專業監理員。分公司為監理人員辦理養老保險與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包括注冊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員)。
2、分公司的審批
(1)分公司具備以上條件后,由總公司派員進行實地審核,上報總公司批準。
(2)分公司的設立,需經總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決定,股東大會討論批準。
(3)凡設立分公司一律以市、縣為分公司區域范圍,其他地區一律以地級市為區域范圍,一個區域內只設立一家分公司,且同一區域內的工程,結算口徑也一律相同。并按公司規定交納承包保證金和用印保證金。
(4)分公司自行負責分公司的注冊備案等工作,總公司負責提供注冊備案所需的相關資料。
第二條分公司的管理
1、分公司要在總公司的統一領導下,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開展監理業務。
2、總公司給分公司刻制的印章須繳納用印押金,以督促分公司對印章妥善保管。各分公司均不得自行刻制公司各類章,否則總公司處以5000-50000元的嚴厲處罰或撤消分公司的經營權。
3、分公司承擔承包期間發生的全部經營成本,包括:開辦費、交易席位費、工程項目監理費開支、所有稅費、分公司日常開支和上繳總公司的管理費,以及分公司經營有關而發生的等所有費用。
4、分公司所承接項目監理費發票和稅金統一在總公司所在地開具和交納。
5、分公司在承攬監理項目時,必須自己組織監理隊伍,總監應由總公司進行資格確認和授權,如臨時需要借用總公司人員,必須征得總公司同意,并按公司規定向分公司收取一定的費用。分公司不能私自和公司內部人員自行協商,否則總公司可隨時撤消分公司資格或給予嚴厲的經濟處罰。
6、總公司提供公司資質證書、人員上崗證件、執照以及其他的相關資信資料,以便分公司用以辦理注冊備案及投標過程中使用,借用期限為2個星期,最多1個月。借用公司人員上崗證件收取一定費用。
7、分公司在承攬監理業務時,招投標項目由分公司自行組織編制投標文件,并以總公司的名義參加投標,不得以分公司名義簽訂監理服務合同,訂立合同必須蓋公司的合同專用章。招投標工程如需總公司編制投標文件,總公司將收取標書編制費。
8、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工作質量考核按總公司相關規章制度執行。因出現的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用工經濟糾紛賠償,由分公司承擔,如給總公司造成重大影響的,總公司將撤銷分公司的經營權。分公司借用總公司人員組成的項目監理部,不論何種原因受到主管部門的通報批評或行政處罰,除按總公司相關規章制度對分公司及項目監理部進行處罰外,分公司還應對相關借用人員個人進行經濟補償。
9、分公司在每月15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總公司匯報分公司上月的工作情況,包括所監理項目的工作進展情況和財務報表。外地可用傳真、電子郵件和總公司網站等形式上報總公司。
10、分公司要遵紀守法,按章納稅,要按照總公司的規定,根據分公司監理費收入按比例及時向總公司上繳管理費,分公司年產值達不到承包目標的,總公司可隨時取消分公司經營權。
11、分公司以總公司名義承接業務,所承接項目監理費必須進入總公司財務,憑總公司發票收取監理費。嚴禁私自收取監理費,如發現私自收款的,查實后按10倍罰款,罰款金額歸總公司所有。
12、分公司已簽訂的監理合同,在合同規定付款日期或工程結束前總公司財務賬上未有體現該工程監理費收取情況記載的,總公司有權按規定向分公司收取該工程的管理費。
第三條項目監理部管理制度可參照執行。
管理分公司細則二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采購、使用、保管和報廢等管理,保證公司資產安全和完整,充分發揮資產使用效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三條根據資產的價值和使用年限,分為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兩類。
1、固定資產:單位價值20xx元以上(含20xx元),或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有形資產。
2、低值易耗品:單位價值在20xx元以下(不含20xx元)的各種用具物品和辦公用品等,并且使用期限1年以下。
第四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對公司資產的實物管理,公司財務部負責對公司資產的價值管理,使用部門負責對公司資產的使用管理。
第五條綜合管理部設資產管理員崗位,負責對公司資產的全面統一管理,按部門建立資產管理臺賬,對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分設帳薄進行管理,資產使用部門要同步建立使用臺帳,各部門必須設立一名兼職的資產管理員負責對本部門使用資產進行登記,綜合部資產管理員要定期會同相關部門對公司資產進行盤點。
第六條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的購置:各部門提出采購要求,報綜合部(資產管理員)審核,綜合部根據現有資產情況及消耗標準,判斷是否同意購置或直接從其它部門調撥并加注意見,如需采購,報相關領導審核批準后,由物資采供部或綜合管理部采購人員采購。
第七條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的驗收:采購的資產由采供部和綜合管理部依據物品采購申請表聯合驗收,詳細核對品名、規格、數量、金額,仔細檢查商品質量,對驗收合格的物品填寫入庫單,記入庫存;對驗收不合格的物品須及時通知采購人員調換,否則不予入庫。
第八條固定資產的發放:發放固定資產時,須經相關人員和行政副總審批簽字后辦理,領用人必須在出庫單中簽字確認。使用過程中因保管不善或其它人為因素造成固定資產遺失、失竊或損壞的,必須按規定賠償。
第九條低值易耗品的發放:發放低值易耗品時,綜合管理部根據現有資產情況及消耗標準確認是否超標并加注意見,領用人和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須分別在出庫單中簽字確認。
第十條辦公資產使用人離職時,須將辦公資產移交或歸還所用辦公資產,經相關部門負責人核實、確認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十一條固定資產的登記與轉移:綜合管理部負責核查、統計各部門的固定資產,明確部門使用管理責任。綜合管理部資產管理員應根據固定資產出庫單及時登記資產管理臺帳。部門固定資產出現遺失、損毀的應由使用部門填寫固定資產處置申請單經總經理辦公會及相關領導審批后,及時更新固定資產管理臺帳;固定資產公司內部調撥轉移的,須填寫固定資產內部轉移通知單經轉出、轉入部門相關人員及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后方可轉移。
第十二條低值易耗品的登記:綜合部資產管理員依據低耗品出庫單,分設部門臺帳進行登記。
第十三條固定資產的報廢:固定資產經專業人員確認已無法維修或維修費用超過資產原值時,由使用部門申請報廢,總經理辦公會研究同意后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四條低值易耗品的報廢:經使用部門負責人同意,綜合管理部經理審批后報廢。
第十五條資產的盤點、檢查
1、各部門資產管理人員負責本部門資產的自查和盤點,并將清查盤點情況報綜合管理部。
2、綜合管理部負責資產的登記、檢查及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不定期抽查各部門的資產管理情況。
3、每季度末,綜合管理部會同財務部對各部門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及盤點,并出具書面報告。對各部門盤盈盤虧的資產,找出原因及責任人,報總經理辦公會審批后處理。如屬管理不善等人為因素造成,將追究當事人和管理者的責任,并視具體情況賠償損失。
第十六條資產交接
1、資產管理人員進行工作交接時,須保證賬目與實物相符,并由部門負責人審核批準。
2、部門負責人新到崗時須對到崗部門固定資產進行確認。
第十七條未盡事宜根據物資管理和財務管理相關制度執行。
第十八條本制度從20xx年十月一日起執行。
管理分公司細則三1、適用范圍**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各子公司可參考執行。
2、目的為了使全公司人事管理的導向保持一致,同時讓分公司人事管理部門及最高負責人能充分自主地行使人事管理權力,特擬定此管理辦法。
3、管理辦法
3、1人事任免、招聘及定崗定編管理辦法部門經理(含部門經理,若未設部門經理級別,則指部門主管級別)級別或相當于同等級別以上人員的任免、增員、招聘、崗位異動或工資調整需報總部人力資源部復核,呈總經理審批方可執行。主管級別人員的任免、增員、招聘、崗位異動或工資調整需報總部人力資源部備案。所有財務崗位人員、倉庫管理員的任免、增員、招聘、崗位異動或工資調整需報總部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復核,呈總經理審批方可執行。分支機構每季度末需按要求制定人員定崗定編計劃,由總部人力資源部匯總,報總經理審批。和2項以外,在定崗定編計劃內的人員招聘由各分公司自行招聘。
3、2薪酬管理辦法定薪:分公司人事負責人需按總部總經理簽發的薪酬等級圖薪酬標準確定新員工薪資。正常情況下,按崗位對應等級工資的第一檔試用,轉正后不能超過第三檔。(詳見薪酬管理規定)。原則上不可脫離上述標準給新員工定薪,屬特殊引進人才、待遇要另行設定的,需報總部人力資源部復核,總經理審批。更:各分支機構的薪酬等級圖薪酬標準每年末由各自人事負責部門進行修訂,修訂后的文件需報總部人力資源部復核,總經理簽發。薪:原則上參照文件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3、3績效管理司根據各自的經營目標自行確定部門績效指標和員工績效指標(總部企管部和人力資源部提供協助)。最終確定的指標報人力資源部備案。位財務部員工的考核權50%歸屬所屬單位的相關負責人,另外50%歸屬總部財務部相關負責人;下屬單位人事部員工的考核權70%歸屬所屬單位的相關負責人,另外30%歸屬總部人力資源部相關負責人??己酥笜擞蓛蓚€機構單獨與員工確定,最后得分按考核權重進行加權。
3、4培訓管理辦法各分公司自行擬定年度培訓計劃和培訓費用預算,報總部人力資源部復核,經總經理審批后執行??偛拷y一組織的全公司范圍內的培訓,計劃和預算由總部人力資源部制定。
3、5培訓會制度公司人力資源管理系統每個月中下旬例行召開培訓會,由總部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各單位人事負責人或相關代表參加。
任職備案報告范文5
在求職中,一份好的簡歷往往能為自己在面試的時候加不少分。由此可見,求職不單單是你有能力,有才華就能橫行霸道的地方。往往,那些能力那么好,才華沒那么出眾,但在簡歷上下了不少功夫的人機會更大。
姓
名: 張先生 性
別: 男
婚姻狀況: 未婚 民
族: 漢族
戶
籍: 廣東-珠海 年
齡: 26
現所在地: 廣東-深圳 身
高: 168cm
希望地區: 廣東
希望崗位: 工業/工廠類-工程經理/主管
工業/工廠類-工藝工程師
工業/工廠類-新產品導入工程師
尋求職位: PE主管、高級工藝工程師、高級制程工程師
待遇要求: 9500元/月 可面議 要求提供住宿
最快到崗: 1個月之內
教育經歷
2004-09 ~ 2008-07 陜西科技大學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 本科
培訓經歷
2011-10 ~ 2011-10 BV國際檢驗集團 EHS內審員培訓 EHS內審員資格證書
工作經驗至今3年4月工作經驗,曾在2家公司工作
***公司名稱 (2010-10 ~ 至今)
公司性質: 外資企業 行業類別: 其它生產、制造、加工
擔任職位: PE工程師 崗位類別: 工藝工程師
工作描述: 1.主要負責思科網絡服務器和IP電話新產品的導入和量產。
2.新產品導入時,與RD,客戶和內部部門溝通,協調新產品順利導入。
3.新產品組裝工藝流程的制定,工裝夾具的制作,SOP的制作,產線作業員的培訓。
4.新產品試制的跟蹤,指導,試制問題的解決和反饋。
5.BOM的維護和ECO的處理。
6.產線UPH的評估和提高,產能報告的制作。
7.產線工藝流程的優化,產線平衡率和產品良率的提升。
8.產線異常問題的處理。
9.客戶投訴的分析和改善。
10.SAP和各種生產控制系統參數的設置和維護。
11.物料進口備案和成品出口備案。
12.與TE,QE,PM,采購和生產部門進行良好的團隊合作,促進新產品的順利導入,提升產品良率和客戶滿意度。
13.曾負責過3個服務器項目的NPI導入(在其中的兩個項目中身兼PE和PM),以及很多IP電話項目的導入。
離職原因: 尋求更好發展
***公司名稱 (2008-07 ~ 2010-10)
公司性質: 外資企業 行業類別: 其它生產、制造、加工
擔任職位: PE工程師 崗位類別: 工藝工程師
工作描述: 1.手機產品和無線網卡產品組裝制程工藝改善和優化。
2.能夠獨立負責新產品的試制(NPI),包括NPI文件(SOP)和夾具的準備,試制現場指導,試制報告以及量產可行性分析。
3.產品良率的提升與改善:分析不良品的根本原因,并給出有效的改善措施,直到問題解決。
對于物料問題及客戶的設計問題提供分析和改善報告。
4.客戶投訴的處理和改善。
5.分析和解決生產線異常問題以及生產線突況。
6.改善生產線平衡,提升產能(UPH)。
7.分析和控制物料的報廢:改善組裝生產流程的報廢,參與因SMT工藝引起的不良品報廢。
8.工裝夾具的制作,調試,優化和保養。
9.技術員的安排與監督、技術人員技能的提升及培訓、各部門的溝通合作和出色完成上級安排的工作。
10.曾在兩個項目分別負責無線網卡和卡西歐手機的組裝,負責的華為的無線網卡產品直通良率平均達99.5%以上,負責的卡西歐手機直通良率平均達94%以上。
離職原因: 尋求更好發展
項目經驗
思科網絡服務器Cardinal和Tahoe項目導入 (2011-02 ~ 2011-07)
擔任職位: 工藝工程師兼項目工程師
項目描述: Cardinal和Tahoe是富士康為思科獨立研發的網絡安全服務器,DF site主要負責和富士康RD,PCBA部門以及思科進行溝通和協調,保證后段組裝能夠按時順利進行試制,并導入量產。
責任描述: 1.項目計劃,資源統籌和項目進度管控。
2.和內部RD部門銜接,獲取新產品的信息和技術制造規范,項目導入的進度和要求,反饋產品設計在制造方面存在的問題。
3.每周和思科客戶進行電話會議,了解和傳達客戶的需求,交流和回顧NPI導入各方面的準備情況,并反饋內部部門需要解答的問題。
4.督促PE,TE,QE,采購以及生產部門按照項目進度做好各自部門的工作,如SOP,SIP,組裝夾具,測試設備,測試程序,物料,系統維護等,保證項目按照進度順利進行。
5.準備物料清單,提供給采購部門,保證物料能夠及時采購。
6.NPI產品報價,組裝,測試設備報價。
7.NPI生產工單的準備,試制的安排,試制的跟蹤,試制問題的整理和反饋。
8.試制時每天向客戶以及內部部門反饋試制的狀況和進度。
9.成品出口備案,成品出貨。
10.PE相關工作的處理。
技能專長
專業職稱:
計算機水平: 高校非計算機專業二級
計算機詳細技能: 熟練使用word,excel,powerpoint等office軟件;能夠使用AutoCAD繪圖;掌握C語言和C++語言,能夠利用C語言編程。
技能專長: 1.手機產品,無線網卡以及網絡服務器產品組裝制程工藝改善和優化。
2.能夠獨立負責電子產品和網絡通訊產品的NPI導入,以及后續量產。
3.電子產品和網絡通訊產品良率的提升與改善。
4.分析和解決生產線疑難問題以及生產線突況。
5.BOM的維護和ECO處理。
6.產線UPH的評估,產線平衡的提升。
7.工藝文件(SOP,WI)的制作,作業員的培訓。
8.熟知SMT工藝流程,包括絲印,貼片﹐AOI檢查,回流焊接,以及回流曲線的優化和工藝參數的控制。
9.熟悉FMEA,SPC,以及IE和QA方面的知識。
10.能夠用英文熟練的表達電子產品生產流程,以及用英語溝通。
11.技術員的安排與監督、技術人員技能的提升及培訓、各部門的溝通合作和出色完成上級安排的工作。
語言能力
普通話: 流利 粵語: 差
英語水平: CET-6
英語: 熟練
求職意向
發展方向: 希望能夠在電子通訊行業,從事電子產品或網絡通訊產品制程的優化和改善,提高產品的良率。
其他要求:
自身情況
自我評價: 1.具有3.5年大型EMS企業PE工作經驗。
2.精通電子產品和網絡通訊產品的組裝,具有提升和優化制程工藝的能力。
3.善于不良品的分析,找出不良的根本原因,提出改善措施。
4.具有迅速處理產線異常的能力,能夠使產線順利生產。
5.精通產線人力,工時的評估以及產線平衡的提升。
6.精通BOM的維護和ECO的處理。
7.熟知SMT工藝流程,包括絲印,貼片﹐AOI檢查,回流焊接,以及回流曲線的優化和工藝參數的控制。
8.熟知SPC,FMEA和QC七大手法。
9.良好的英語聽說讀寫能力。
任職備案報告范文6
第一條為加強漁業船員管理,維護漁業船員合法權益,保障漁業船舶及船上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漁業船舶上工作的漁業船員的管理。
第三條農業部負責全國漁業船員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漁業船員管理工作。
第二章漁業船員任職和發證
第四條漁業船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漁業船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接受培訓,經考試或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漁業船員證書后,方可在漁業船舶上工作。
在遠洋漁業船舶上工作的中國籍船員,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
第五條漁業船員分為職務船員和普通船員。
職務船員是負責船舶管理的人員,包括以下五類:
(一)駕駛人員,職級包括船長、船副、助理船副;
(二)輪機人員,職級包括輪機長、管輪、助理管輪;
(三)機駕長;
(四)電機員;
(五)無線電操作員。
職務船員證書分為海洋漁業職務船員證書和內陸漁業職務船員證書,具體等級職級劃分見附件1。
普通船員是職務船員以外的其他船員。普通船員證書分為海洋漁業普通船員證書和內陸漁業普通船員證書。
第六條漁業船員培訓包括基本安全培訓、職務船員培訓和其他培訓。
基本安全培訓是指漁業船員都應當接受的任職培訓,包括水上求生、船舶消防、急救、應急措施、防止水域污染、漁業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等內容。
職務船員培訓是指職務船員應當接受的任職培訓,包括擬任崗位所需的專業技術知識、專業技能和法律法規等內容。
其他培訓是指遠洋漁業專項培訓和其他與漁業船舶安全和漁業生產相關的技術、技能、知識、法律法規等培訓。
第七條申請漁業普通船員證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滿16周歲;
(二)符合漁業船員健康標準(見附件2);
(三)經過基本安全培訓。
符合以上條件的,由申請者向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組織考試或考核,對考試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試成績或考核結果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放漁業普通船員證書。
第八條申請漁業職務船員證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漁業普通船員證書或下一級相應職務船員證書;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對船舶長度不足12米或者主機總功率不足50千瓦漁業船舶的職務船員,年齡資格上限可由發證機關根據申請者身體健康狀況適當放寬;
(三)符合任職崗位健康條件要求;
(四)具備相應的任職資歷條件(見附件3),且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
(五)完成相應的職務船員培訓,在遠洋漁業船舶上工作的駕駛和輪機人員,還應當接受遠洋漁業專項培訓。
符合以上條件的,由申請者向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組織考試或考核,對考試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試成績或考核結果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放相應的漁業職務船員證書。
第九條航海、海洋漁業、輪機管理、機電、船舶通信等專業的院校畢業生申請漁業職務船員證書,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健康及任職資歷條件的,可申請考核。經考核合格,按以下規定分別發放相應的漁業職務船員證書:
(一)高等院校本科畢業生按其所學專業簽發一級船副、一級管輪、電機員、無線電操作員證書;
(二)高等院校專科(含高職)畢業生按其所學專業簽發二級船副、二級管輪、電機員、無線電操作員證書;
(三)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按其所學專業簽發助理船副、助理管輪、電機員、無線電操作員證書。
內陸漁業船舶接收相應專業畢業生任職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條曾在軍用船舶、交通運輸船舶等非漁業船舶上任職的船員申請漁業船員證書,應當參加考核。經考核合格,
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換發相應的漁業普通船員證書或漁業職務船員證書。
第十一條申請海洋漁業船舶一級駕駛人員、一級輪機人員、電機員、無線電操作員證書以及遠洋漁業職務船員證書的,由省級以上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組織考試、考核、發證;其他漁業船員證書的考試、考核、發證權限由省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并公布,報農業部備案。
中央在京直屬企業所屬遠洋漁業船員的考試、考核、發證工作由農業部負責。
第十二條漁業船員考試包括理論考試和實操評估。海洋漁業船員考試大綱由農業部統一制定并公布。內陸漁業船員考試大綱由省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轄區的具體情況制定并公布。
漁業船員考核可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實際需要和考試大綱,選取適當科目和內容進行。
第十三條漁業船員證書的有效期不超過5年。證書有效期滿,持證人需要繼續從事相應工作的,應當向有相應管理權限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申請換發證書。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和職務知識技能更新情況組織考核,對考核合格的,換發相應漁業船員證書。
漁業船員證書期滿5年后,持證人需要從事漁業船員工作的,應當重新申請原等級原職級證書。
第十四條有效期內的漁業船員證書損壞或丟失的,應當憑損壞的證書原件或在原發證機關所在地報紙刊登的遺失聲明,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補發的漁業船員證書有效期應當與原證書有效期一致。
第十五條漁業船員證書格式由農業部統一制定。遠洋漁業職務船員證書由農業部印制;其他漁業船員證書由省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印制。
第十六條禁止偽造、變造、轉讓漁業船員證書。
第三章漁業船員配員和職責
第十七條海洋漁業船舶應當滿足本辦法規定的職務船員最低配員標準(附件4)。內陸漁業船舶船員最低配員標準由各省級人民的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情況制定,報農業部備案。
持有高等級職級船員證書的船員可以擔任低等級職級船員職務。
漁業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可以根據作業安全和管理的需要,增加職務船員的配員。
第十八條漁業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持證人不能履行職務的特殊情況,導致無法滿足本辦法規定的職務船員最低配員標準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船員,可以由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向船籍港所在地省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臨時擔任上一職級職務:
(一)持有下一職級相應證書;
(二)申請之日前5年內,具有6個月以上不低于其船員證書所記載船舶、水域、職務的任職資歷;
(三)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
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擬擔任上一級職務船員的任職情況簽發特免證明。特免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6個月,不得延期,不得連續申請。漁業船舶抵達中國第一個港口后,特免證明自動失效。失效的特免證明應當及時繳回簽發機構。
一艘漁業船舶上同時持有特免證明的船員不得超過2人。
第十九條中國籍漁業船舶的船員應當由中國籍公民擔任。確需由外國籍公民擔任的,應當持有所屬國政府簽發的相關身份證件,在我國依法取得就業許可,并按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漁業船員證書。持有《1995年國際漁業船舶船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公約》締約國簽發的外國職務船員證書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承認簽證。承認簽證的有效期不得超過被承認職務船員證書的有效期,當被承認職務船員證書失效時,相應的承認簽證自動失效。
外國籍船員不得擔任駕駛人員和無線電操作員,人數不得超過船員總數的30%。
第二十條漁業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應當為在漁業船舶上工作的漁業船員建立基本信息檔案,并報船籍港所在地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或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委托的服務機構備案。
漁業船員變更的,漁業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應當在出港前10個工作日內報船籍港所在地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或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委托的服務機構備案,并及時變更漁業船員基本信息檔案。
第二十一條漁業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攜帶有效的漁業船員證書;
(二)遵守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規定,遵守漁業生產作業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規程;
(三)執行漁業船舶上的管理制度、值班規定;
(四)服從船長及上級職務船員在其職權范圍內的命令;
(五)參加漁業船舶應急訓練、演習,落實各項應急預防措施;
(六)及時報告發現的險情、事故或者影響航行、作業安全的情況;
(七)在不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盡力救助遇險人員;
(八)不得利用漁業船舶私載、超載人員和貨物,不得攜帶違禁物品;
(九)不得在生產航次中辭職或者擅自離職。
第二十二條漁業船員在船舶航行、作業、錨泊時應當按照規定值班。值班船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熟悉并掌握船舶的航行與作業環境、航行與導航設施設備的配備和使用、船舶的操控性能、本船及鄰近船舶使用的漁具特性,隨時核查船舶的航向、船位、船速及作業狀態;
(二)按照有關的船舶避碰規則以及航行、作業環境要求保持值班瞭望,并及時采取預防船舶碰撞和污染的相應措施;
(三)如實填寫有關船舶法定文書;
(四)在確保航行與作業安全的前提下交接班。
第二十三條船長是漁業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在組織開展漁業生產、保障水上人身與財產安全、防治漁業船舶污染水域和處置突發事件方面,具有獨立決定權,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確保漁業船舶和船員攜帶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書、文書以及有關航行資料;
(二)確保漁業船舶和船員在開航時處于適航、適任狀態,保證漁業船舶符合最低配員標準,保證漁業船舶的正常值班;
(三)服從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依據職責對漁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漁業生產秩序的管理,執行有關水上交通安全、漁業資源養護和防治船舶污染等規定;
(四)確保漁業船舶依法進行漁業生產,正確合法使用漁具漁法,在船人員遵守相關資源養護法律法規,按規定填寫漁撈日志,并按規定開啟和使用安全通導設備;
(五)在漁業船員證書內如實記載漁業船員的服務資歷和任職表現;
(六)按規定申請辦理漁業船舶進出港簽證手續;
(七)發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涉外事件、公海登臨和港口國檢查時,應當立即向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書面報告;
(八)全力保障在船人員安全,發生水上安全事故危及船上人員或財產安全時,應當組織船員盡力施救;
(九)棄船時,船長應當最后離船,并盡力搶救漁撈日志、輪機日志、油類記錄簿等文件和物品;
(十)在不嚴重危及自身船舶和人員安全的情況下,盡力履行水上救助義務。
第二十四條船長履行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權力:
(一)當漁業船舶不具備安全航行條件時,拒絕開航或者續航;
(二)對漁業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下達的違法指令,或者可能危及船員、財產或船舶安全,以及造成漁業資源破壞和水域環境污染的指令,可以拒絕執行;
(三)當漁業船舶遇險并嚴重危及船上人員的生命安全時,決定船上人員撤離漁業船舶;
(四)在漁業船舶的沉沒、毀滅不可避免的情況下,報經漁業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同意后棄船,緊急情況除外;
(五)責令不稱職的船員離崗。
船長在其職權范圍內的命令,船舶上所有人員必須執行。
第四章漁業船員培訓和服務
第二十五條漁業船員培訓機構開展培訓業務,應當具備開展相應培訓所需的場地、設施、設備和教學人員條件。
第二十六條海洋漁業船員培訓機構分為以下三級,應當具備的具體條件由農業部另行規定:
一級漁業船員培訓機構,可以承擔海洋漁業船舶各類各級職務船員培訓、遠洋漁業專項培訓和基本安全培訓;
二級漁業船員培訓機構,可以承擔海洋漁業船舶二級以下駕駛和輪機人員培訓、機駕長培訓和基本安全培訓;
三級漁業船員培訓機構,可以承擔海洋漁業船舶機駕長培訓和基本安全培訓。
內陸漁業船員培訓機構應當具備的具體條件,由省級人民的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漁業船員管理需要制定。
第二十七條漁業船員培訓機構應當在每期培訓班開班前,將學員名冊、培訓內容和教學計劃報所在地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八條漁業船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漁業船員培訓檔案。學員參加培訓課時達到規定培訓課時80%的,漁業船員培訓機構方可出具漁業船員培訓證明。
第二十九條國家鼓勵建立漁業船員服務機構。
漁業船員服務機構可以為漁業船員申請考試、申領證書等有關手續,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管理漁業船員事務,提供漁業船員船舶配員等服務。
漁業船員服務機構為船員提供服務,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第五章 漁業船員職業管理與保障
第三十條漁業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應當依法與漁業船員訂立勞動合同。
漁業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不得招用未持有相應有效漁業船員證書的人員上船工作。
第三十一條漁業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應當依法為漁業船員辦理保險。
第三十二條漁業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應當保障漁業船員的生活和工作場所符合《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對船員生活環境、作業安全和防護的要求,并為船員提供必要的船上生活用品、防護用品、醫療用品,建立船員健康檔案,為船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和心理輔導,防治職業疾病。
第三十三條漁業船員在船上工作期間受傷或者患病的,漁業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應當及時給予救治;漁業船員失蹤或者死亡的,漁業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應當及時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四條漁業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是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所需的資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按照規定配備船員和安全設備,確保漁業船舶符合安全適航條件,并保證船員足夠的休息時間。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健全漁業船員管理及監督檢查制度,建立漁業船員檔案,督促漁業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完善船員安全保障制度,落實相應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條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漁業船員持證情況、任職資格和資歷、履職情況、安全記錄,船員培訓機構培訓質量,船員服務機構誠實守信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對船員進行現場考核。
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船員、漁業船舶所有人和經營人、船員培訓機構和服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證書、材料及相關情況。
第三十七條漁業船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各省級人民的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實行累計記分制度。
第三十八條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漁業船員培訓機構的條件、培訓情況、培訓質量等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教學計劃的執行情況、承擔本期培訓教學任務的師資情況和教學情況、培訓設施設備和教材的使用及補充情況、培訓規模與師資配備要求的符合情況、學員的出勤情況、培訓檔案等。
第三十九條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公開有關漁業船員管理的事項、辦事程序、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電子郵件信箱等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七章罰則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漁業船員證書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撤銷有關證書,可并處2019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三年內不再受理申請人漁業船員證書申請。
第四十一條偽造、變造、轉讓漁業船員證書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收繳有關證書,并處2019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漁業船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的規定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200元以上2019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漁業船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六項至第九項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暫扣漁業船員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情節特別嚴重的,并可吊銷漁業船員證書。
第四十四條漁業船舶的船長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處2019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暫扣漁業船舶船長職務船員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情節特別嚴重的,并可吊銷漁業船舶船長職務船員證書。
第四十五條漁業船員因違規造成責任事故的,暫扣漁業船員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漁業船員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漁業船員證書被吊銷的,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漁業船員證書。
第四十七條漁業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配齊漁業職務船員,或招用未取得本辦法規定證件的人員在漁業船舶上工作的;
(二)漁業船員在漁業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場所不符合相關要求的;
(三)漁業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患病或者受傷,未及時給予救助的。
第四十八條漁業船員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現同類違法行為的,可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具備規定條件開展漁業船員培訓的;
(二)未按規定的漁業船員考試大綱內容要求進行培訓的;
(三)未按規定出具培訓證明的;
(四)出具虛假培訓證明的。
第四十九條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發放漁業船員證書的;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三)濫用權力、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漁業船員,是指服務于漁業船舶,具有固定工作崗位的人員。
船舶長度,是指公約船長,即《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所登記的“船長”。
主機總功率,是指所有用于推進的發動機持續功率總和,即《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所登記“主機總功率”。
第五十一條非機動漁業船舶的船員管理辦法,由各省級人民的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