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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障礙論文范文1
[關鍵詞]旅游業;跨越式發展;西部地區
跨越式發展是西部旅游業發展的模式選擇,其含義主要是指發展速度快,要大步前進,而不是小步跟進,在短時間內,確立旅游產業的主導產業地位。從實踐看,這一模式具有可行性和現實意義。例如,在90年代以前,云南省還是一個旅游基礎設施落后、旅游產業規模弱小的邊疆省份,而在“九五”前4年,云南省國際旅游收入年均增長速度超過20%,大大高于全國12.7%的年均增長速度。截止到1999年底,云南省接待海外旅游者人數居全國第6位,旅游外匯收入居全國第7位,擁有涉外旅游飯店數居全國第2位。旅游業已成為有力促進云南省社會經濟全面發展和快速增長的主導產業,90年代云南省旅游業所走的就是一條跨越式發展的道路。
西部大開發的實施給西部旅游業跨越式發展帶來了發展契機,促進了旅游業在西部經濟中戰略地位的形成,但是,西部旅游業要實現跨越式增長必須首先克服制約具增長起步的障礙因素,為此需要政府采取具有針對性的戰略舉措。
一、西部旅游產業跨越式發展所面臨的主要障礙
(一)觀念滯后
在市場經濟背景下,實現西部旅游業的跨越式發展,必然要實現旅游要素產權主體、市場交易主體和開發經營方式的多元化,這決定了西部旅游業首先要進行觀念的創新。
西部旅游業目前高成本低效率的開發模式是與陳舊的旅游業發展觀、資源觀密切相聯的。目前西部地區旅游業發展仍在走與東部地區旅游業“同構化”的道路,照搬東部的經驗,尚未挖掘西部特色,走出一條新路子。
西部旅游業觀念陳舊的原因在于,西部經濟發展落后,西部地區國有經濟改革進程普遍慢于東部沿海地區,國有經濟比重高于全國平均水平。西部旅游業跨越式發展必然要求觀念和思想的大解放,摒棄傳統的思維定勢,突破傳統的觀念障礙。
(二)體制創新不足
面對開放、多元化、競爭日趨激烈的環境,西部旅游業跨越式發展要求微觀和宏觀的管理體制盡快實現制度創新,扭轉經濟、社會效益不高的局面,但目前旅游業體制創新的步伐緩慢。
在企業制度方面,公司治理結構仍有待確立,一些旅游企業雖然在名義上按照現代公司結構模式建立了管理組織結構,但董事會、監事會等機構并未發揮組織功效,反而增加了機構數量,降低了管理效率,“一言堂”現象仍是國有及國有控股旅游企業的頑疾。
在旅游管理體制方面,盡管經過一系列的改革,政府管理機構雖然有所精簡和調整,但離政府主導型旅游發展戰略對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尚有較大差距。表現在:在決策方面,一些旅游管理部門延用計劃經濟下高度集權的領導模式,由長官意志代替企業行為,由行政命令代替市場規律,導致決策失誤;在市場參與方面,一些政府投資興辦并管理的旅游企業仍受到政府種種保護,導致了旅游業的壟斷經營和不公平競爭,降低了旅游資源配置效率;在市場管理方面,政府部門無法有效地對旅游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的監控,致使欺客、“宰客”的現象仍大量發生,使得一些外地游客視西部一些名勝游覽線路為“畏途”,最終放棄旅游計劃。
(三)基礎設施建設滯后
良好的旅游基礎設施是旅游產業發展的物質基礎,因為旅游景觀的吸引力不僅來自于其本身的旅游美學價值,也來自于其可進入性。建國50余年來,尤其是改革開放以后,西部地區極為落后的基礎設施狀況有了明顯的改善,但與旅游產業蓬勃發展的要求相比差距仍然很大。以陜西省為例,陜西省內鐵路營業里程平均每平方公里0.013公里,低于湖北、河南等中部相鄰省份,貫通南北的干線鐵路還沒有打通,一些鐵路長期處于超飽和狀態。陜西公路網不完善,全省公路密度只有21公里/百平方公里,平均密度比東部少13公里。西安與周邊城市,如太原、武漢、重慶、成都、銀川等之間的公路交通大通道還未形成。全省高等級公路只有332公里,二級公路2469公里,全國排名24位,上述狀況嚴重制約了陜西實現旅游強省的戰略目標。而西部其它一些省份的情況甚至更差,如甘肅敦煌這一世界知名的景點就囚交通小便而使旅游經濟效益受到嚴重影響。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滯后的主要原因在于西部目前尚未建立多元化的旅游基礎設施投資渠道,投資嚴重依賴政府。
(四)產品結構單一化
西部地區旅游資源具有突出的多元化特點,具有開發多元旅游產品得天獨厚的條件,西部有青藏高原、九寨溝、峨眉山、黃河壺口瀑布、天山天池、祁連山冰川等著名天然旅游資源;更有以都江堰、秦兵馬俑、麗江古城、塔爾寺和布達拉宮為代表的世界級人文旅游資源。但西部地區對旅游資源開發利用非常不足。在東部地區,旅游業已形成了觀光旅游、度假旅游產品和特種旅游產品并存的多元化產品供給結構,而西部旅游的產品仍以觀光旅游產品為主。即使在觀光旅游產品中也仍存在著大量的重復現象,以相互簡單模仿為基本特征的“塑像熱”、“造廟熱”、“仿古一條街熱”、“人造景觀熱”輪番出現,致使旅游產品間的特色無法形成互補效應,產品的市場吸引力在相互抵消中下降。在激烈的國際和國內競爭中,西部資源優勢被開發不足的劣勢所抵消。1999年,西部12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國際旅游的總收入為13.589億美元,僅占當年全國國際旅游收入的9.6%,只相當于廣東省國際旅游收入的41%,北京市的54%。
綜上所述,西部地區旅游產業實現跨越式發展必須克服上述4個主要障礙,克服這些障礙,并非一蹴而就。因此,一方面,我們必須防止在發展規劃中對旅游產業發展的速度、規模及作用的過高預期,避免因為盲目地“上項目”、“輔攤子”而造成的資源浪費;另一方面,應充分認識到旅游產業對西部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充分認識旅游業發展在西部中的重要地位,克服障礙因素,積極促進西部地區社會經濟的全面發展。
二、實現西部地區旅游業跨越式發展的對策
(一)樹立市場化、協調化、可持續發展的觀念
在改革開放的大背景下,旅游業依靠優惠政策,依托國際市場,迅速得到了發展,因此,旅游業是我國市場化、國際化程度最高的產業之一。但是,在西部旅游業發展中,應當反對兩種錯誤的觀念;一是由于西部經濟發展落后,計劃經濟思想影響大,因此,在旅游業發展中存在著普遍的依賴政府的思想。二是對旅游市場發展中出現的市場失靈問題認識不清,存在著盲目市場化思想。為此,應當堅持走市場化道路的同時,探索西部旅游業市場化發展特殊路徑,綜合運用政府職能及市場機制,解決旅游市場的市場失靈問題,促進旅游業在西部的快速發展。
地區間的不協調性是包括東部和西部在內的全國旅游業發展面臨的一個較大問題。因此,西部在發展旅游業時,應當發揮自身比較優勢,在與東部的旅游資源與產品的互補性開發和利用中實現與東部的互動式協調發展,進而促進自身和全國旅游業的健康發展。
由于一些急功近利的短期行為思想的影響,西部落后地區極易在“旅游扶貧”的名義下放任竭澤而漁的開發行為,進而造成地區經濟“資源空心化”現象。國家環??偩终{查報告指出,我國西部地區生態環境呈現功能性紊亂,因生態破壞造成的直接損失相當于同期GDP的13%,間接和潛在損失則更大。旅游產業曾普遍被當作一種“無煙工業”,但在我國旅游業發展僅僅20余年的時間里,就產生了相當多的“旅游公害”,不僅危及自身發展,也產生了極大的負面效應,這種現象在西部地區尤為突出。因此,在西部旅游開發中,應特別強調對開發對象的選擇,開發程度的控制及開發過程的監督,以防止旅游開發中出現對象錯位和程度失控現象。
(二)建立面向市場、強調效率的管理體制,實現制度創新
1.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進一步提高旅游企業的科學管理水平?,F代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突出優點在于企業產權明晰,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與管理層的責、權、利明確,在權力的行使上相互制衡,形成有效的閉環制約和多元激勵機制。因此它對解決我國旅游企業、旅游企業集團中依然存在的“領導一言堂”、國有資產流失、國有資產增值緩慢等傳統弊病富于針對性和有效性。貫徹實施現代企業制度能夠使旅游企業在制度上實現創新,從市場中獲得效益。同時,旅游企業進一步發展的規模化與集中化也必須與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相同步方能取得目標效果。
2.進一步打破政企不分,條塊分割的舊體制,建立高效的旅游行業管理體制。旅游業是由核心旅游業和輔助旅游業構成的綜合性產業,要實現高效持續的協調發展必須有賴于一個高效的管理部門運用市場化手段對其進行整體規劃、規范、指導和控制。這就要求管理部門承擔相應的職責,改變管理職能扭曲的現實狀況。
在資源配置方面,旅游產業發展要提高可持續性、均衡性和集中度,就要求打破行業、地區的限制,以實現旅游資源的區位優勢互補和產業間及地區間優化配置。這在各級政府主宰資源配置權的前提下是無法實現的。因此,政府退出資源配置者的地位是整個旅游資源配置方式優化的前提。
在產業管理方面,隨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跨地區、跨部門的旅游資源配置活動日益增加,旅游經濟管理應走出以條塊分割、政企不分為基本特征的傳統部門管理模式,過渡到產權明晰、職責明確的產業管理模式中。西部各級旅游主管部門應通過制定旅游產業政策,提供信息引導,編制行政法規,規范旅游市場秩序,協調針對旅游產業的各種行政、法律和經濟管理手段的實施,來保證旅游經濟活動的有效性、公平性和可持續性。所以,我們所強調的加強旅游產業管理,既非政府主管部門的“無為而治”,也非政府主管部門的“過多干預”,而是政府部門應當行使自身應有的產業管理職能。從這個意義上講,西部旅游產業管理體制的創新是實現旅游產業發展戰略目標的前提條件。
(三)拓寬多元化投資渠道,加快旅游基礎設施建設
加快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拓寬基礎設施的投資渠道是當務之急,為此,可以考慮以下一些方式:一是政府可以進一步加大對西部的基礎設施建設投入,一方面可以促進包括旅游業在內的西部經濟發展,另一方面可以拉動內需,加速經濟增長。二是可以采用公共物品的私人供給方式,在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投資上向社會全面開放,吸引社會資金進入。三是向外資進入西部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提供優惠政策和良好的行政服務,吸引外資進入。為此,西部資本市場的建設、金融工具的創新(如發行西部旅游建設債券、西部旅游企業債券、西部旅游建設投資基金等)和融資方式的改進(如采用BOT等方式)等是首先應采取的舉措。
(四)突出資源特色優勢,實現旅游產品多元化
具有“世界歷史文明博物館”、“世界民族文化博物館”、“世界天然博物館”等眾多美譽的西部地區蘊含著極其豐富的旅游資源,悠久的古代文化、奇特的民族風情、多彩的自然風光為西部地區旅游業依據優勢資源發展特色產品創造了優越的前提條件。
旅游產業是典型的特色經濟,西部地區應當隨著國內旅游需求的逐漸成熟,個性化、多元化趨勢的逐漸形成,針對不同細分市場,根據自身資源條件,設計、開發和銷售具備比較優勢、自身特色鮮明的旅游產品,在體現特色中實現產品多元化,在體現特色中實現與東部地區的互補效應,為實現跨地區旅游經濟體系的“點線”聯合、客源分享、聯合促銷等創造條件。實現產品的多元化的同時,要努力提高旅游產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實現產品的綠色化、精品化,優化西部旅游產品結構并提高西部旅游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努力再開發出像“秦兵馬俑”、“九寨溝”這樣具有世界影響的旅游絕品來,鑄造出21世紀西部旅游業輝煌發展的燦爛明天。
參考文獻:
[1]李樹民.西部旅游業實現跨越式發展的可行性分析[J].西北大學學報(哲學與社會科學報),2001,(3):22—27.
法律障礙論文范文2
關鍵詞:大學生;互聯網;開放期刊存取
隨著網絡信息時代的發展,人們越來越趨向于依靠網絡搜集信息,雖然百度、搜狗等搜索引擎能提供絕大部分的信息,當學者需要獲得更為前端的學科知識時,搜索引擎里含有的信息便顯得較為滯后,學者便會趨向于前端的、先進的論文,以此獲得更多信息。但是,學術期刊的訂閱費急劇增長,同時,訂購的電子期刊由于出版商對其訪問和利用的嚴格控制,使得許多用戶無法利用。于是,就有了開放期刊(OpenAccess)平臺的誕生。大學是科研的重要力量之一。然而大學生經濟水平普遍不高,這就局限了大學生與先進思維和知識的接觸。如果能將開放期刊運用于高校領域,將極大促進我國大學生專業知識的前進。
1概述
本節主要介紹本文涉及到相關核心概念,開放期刊平臺的發展歷程,本文的研究方法,國內外開放期刊的發展情況及兩者之間的對比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研究,幫助讀者對開放期刊平臺有初步的理解。
1.1相關核心概念
開放期刊,英文名為“OpenAccessJournals”,簡稱為OAJ。開放期刊是指作者經過同行評審后公開發表的學術期刊,任何人可以通過互聯網免費閱讀、下載、復制、散發或者鏈接該類期刊。本文旨在探究開放期刊平臺在大學生群體中的應用前景和相關情況。
1.2研究方法
(1)文獻研究法。利用知網、萬方數據庫等資源檢索與開放期刊平臺相關的論文并應用到論文中。(2)問卷調查法。發放并回收問卷,針對有效數據進行數理統計。(3)思維方法。使用演繹、類比推理、抽象概括、思辨想象、分析綜合等方法對需求、實現方法等進行分析,建立與開放期刊平臺相關的知識體系架構。
1.3國內外開放期刊現狀以及對比
本節對國內外的開放期刊平臺發展情況進行比較。(1)國外發展。國外的發展情況如下:截至2010年,DOAJ共收錄OA期刊4953種,其中2014種提供文章層次的瀏覽,共收錄文章384945篇;在OpenDOAR注冊的OA倉庫已達1620個。國內發展情況如下,目前,OA在國內仍處于起步階段。我國被DOAJ收錄的OA期刊僅有14種;而被OpenDOAR注冊的OA倉儲僅有7個。(2)國內外發展對比,見表1。比起國內的OA,國外已經相對成熟各個平臺都有不同的數據整合接口,數據導出格式,內容鏈接等,具有多樣性,可以提供較多的具有不同優勢特征的OA服務。相比于國外,我國的OA開放性差,互動性弱,在數據整合接口、數據導出格式模塊上存在空白。
1.4相關法律法規研究
本節從刑法對著作權的保護、民商法對著作權的保護、法律援助制度三個角度闡釋我國司法機關對著作權的保護情況。
1.4.1民商事方面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修正)》第二章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者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等權利,其中,大學生在文獻上署名以表明身份、修改作品、保護作品完整不被歪曲篡改、將作品復制、向社會有償獲無償發行作品復制件的權利一直受到法律保護。
1.4.2刑事方面我國《刑法》將侵犯知識產權罪作為一個獨立的犯罪類別規定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罪”中,加大了對于此類犯罪的懲罰力度。侵犯著作權作為一項罪名被刑法明確規定。國家刑事機關可以作為大學生群體的后盾,保護大學生群體的著作權不受侵犯。
1.4.3法律援助制度同時,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也可以幫助保護作者的相關權益。我國設立法律援助制度,給因經濟困難難以負擔訴訟人的公民提供幫助。
2國內開放期刊的發展障礙及發展程度低的原因
本節主要敘述了我國開放期刊平臺發展中可能遇到的障礙,下文從五個個角度對可能遇到的障礙進行敘述。第一,付費機制。目前,期刊的發表大多要求版面費等費用。如果學者被直接開放了,學者很可能有不平衡心理,這種心理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學者將自己的學術期刊共享。然而,OA平臺的龐大性和公益性決定了OA平臺不可能在論文的版權購買上花費太大的經費,學者的不平衡心理、對自身版權的保護心理和平臺的特性構成了一組很難解決的矛盾。第二,成果認證。很多人的目的是工作上的評級晉升,而受到高校、行政機關等機關認可的發表刊物主要為知網等期刊,在開放期刊平臺上發表的并不被認可,因此,很多以評級晉升為目的而的人在開放期刊平臺上的積極性并不高。第三,發展經費。平臺運行所需要的服務器、大型數據庫的建立、平臺數據的運維更新等都需要大量的財力支持,但平臺的公益性決定了平臺不可能有長期、大量的經濟來源。第四,國內認知、認可程度低。開放存取期刊平臺社會認知度和認可度還處于比較低的水平,同時國內法律也沒有明確界定開放存取期刊版權合理使用問題?,F在國內比較有影響的組織機構只有中國科技論文在線、Socolar、中國科學院科技期刊開放存取平臺等,只有極少數圖書館開設了開放存取系統。第五,沒有成熟的商業模式。世界各國都在研究探索開放存取期刊平臺的商業發展模式,但是各國學術環境各有不同,學術研究范圍廣,且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種商業模式可以在全球范圍內進行推廣。
3開放期刊平臺對大學生學術交流的作用
開放期刊平臺可以為大學生的學術交流提供便利,借助于該平臺,大學生和大學生之間、大學生和高層次的學者之間可以進行學術交流,互相提高。第一,學生和學生之間的學術交流。該平臺可以提供留言平臺,通過該留言平臺,大學生之間可以自由地留言以表達自己對某問題的看法,在交流中,大學生可以彌補自己的知識盲區,也可以由此尋找新的方向以研究某問題。第二,學生和更高層次學者之間的學術交流。在上文提到的流言平臺中,參與學術問題討論的人中不僅可以包括學生,也可以包括其他更高層次的學者,他們可以幫助解決學生困擾良多的學術問題,同時,大學生對新興事物的強大接受能力和敢想敢做的精神也能夠給學者一定的啟發。
4開放期刊平臺對學術交流體系中大學生群體的影響
本節從障礙排除和促進取得學術認可兩個角度分析開放期刊平臺大學生群體的影響。第一,障礙排除。大學生群體作為科研力量的未來主力軍,是學術研究的重要組成元素之一,對大學生群體而言,開放期刊出版意味著價格障礙和許可障礙的排除,這種方式將極大滿足大學生作為讀者的需求。第二,促進取得學術認可。大學生群體也可以作為作者,其發表文獻的目的并不是單純為了經濟報酬,更重要的是嘗試獲取學術認可。而文獻的引用、閱讀、下載數量直接關系到一個作者的學術影響力,如果大學生將論文在開放期刊中,其閱讀量、點擊量、下載量會獲取長期性的上升。
5問卷調查研究
本文采用問卷星進行發放和回收調查問卷。回收調查問卷后使用辦公軟件EXCEL中的對數據進行分析和可視化等工作。共回收問卷824份。
5.1問卷主要內容
(1)專業偏向。(2)年級。(3)是否了解開放期刊。(4)如果有開放期刊網站供免費下載論文是否會去下載。(5)想從開放存取期刊中獲得哪些信息。(6)對開放期刊平臺中論文的內容需求。(7)對開放存取期刊平臺的意見。
5.2問卷統計分析
下文從一維統計到二維碰撞對問卷進行數理統計分析,并將分析結果以餅圖的方式呈現。(1)對開放期刊的了解程度,見表2。(3)各個年級對開放期刊平臺的了解程度,見表4及圖1。(4)各個年級希望從開放期刊平臺得到的信息比較,見表5及圖2。(5)各個年級對開放期刊平臺的相應程度,見表6及圖3。
6研究結果分析及建議
本節借助辦公軟件Excel以及問卷星內部分析功能使用數理統計的方式針對問卷調查進行統計分析,并以文字的方式對分析結果進行闡述。第一,在大學生群體中,還是只有極少數人對開放期刊有所了解,同時,上文又有提到,我國的開放期刊平臺發展較之國外較為落后,兩個因素可以明確地表明我國大學生群體對OAJ平臺的利用率極低。第二,如果存在開放期刊平臺,絕大多數學生會從中獲取相關文獻因此,開放期刊平臺的缺口是巨大的。第三,大約一半的大學生對自己的專業信息十分關注,其次是感興趣的領域,再次是當前政策以及時事分析。這可以有效的為針對大學生群體的開放存取期刊平臺的發展指出一條明確的道路,促進開放期刊平臺和我國大學生群體的緊密結合,讓開放期刊平臺對學生更加友好。第四,通過對大學生在問卷中提出的建議和意見可以看出:(1)大學生群體對開放期刊非常支持,開放期刊平臺的缺口和發展空間很大。(2)開放期刊平臺的檢索功能需要非常強大,可以提供模糊檢索、同義詞轉換等功能,以便提供一些相對冷門且不易檢索到的知識。(3)開放期刊平臺需要提供方便的下載接口,并提供多樣化的文件格式,如PDF、WORD、CAJ、HTML等文件格式。(4)開放期刊平臺需要做好歸類工作,從專業性、學科性、撰寫人、指導人等多個角度進行分類。(5)針對畢業生群體推送一些與專業相關的文獻,幫助其撰寫畢業論文。并提供一些論文的基礎模板,幫助其對論文框架結構有初步的認識。(6)開放期刊平臺需要及時更新新的文獻,加強文獻庫的建設,增加文獻數量,加大文獻的廣度、深度,提高文獻質量。(7)開放期刊平臺需要開發一個和用戶交互的平臺,以便用戶反饋意見,在用戶的意見反饋中,不斷完善平臺,提高服務能力和用戶體驗。
法律障礙論文范文3
關鍵詞:韓國 全納教育 特殊班級 隨班就讀
分類號:G769
1994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了《薩拉曼卡宣言》和《特殊需要教育行動綱領》,倡議障礙學生有進入普通學校并享有和普通學生一樣接受同等教育的權利。自此,全納教育由一種教育愿景,逐漸發展成一種波及世界各國的基礎教育改革運動。中國的近鄰韓國從1971年最初在普通學校設立特殊班級開始,歷經40年的發展,目前已形成獨具特色的全納教育體系。本文考察了韓國全納教育的產生與發展,分析了其實施策略與存在的問題,以期對中國隨班就讀的理論與實踐提供借鑒與參考。
1 韓國全納教育的緣起與發展
韓國與中國一衣帶水,人口5000萬,是一個資源相對貧乏的國家。素以“教育立國”而聞名的韓國,曾創造過舉世矚目的“漢江奇跡”,成為亞洲“四小龍”之一,并躋身于世界新興工業國家的行列。在普通教育方面,早在2002年,韓國就實現了九年制免費義務教育。國家的重教政策和國民對教育的重視,使得韓國全納教育同樣也走在了世界前列。
全納教育在韓國被稱為統合教育。2011年7月,韓國最新修訂的《障礙人特殊教育法》中把全納教育描述為:特殊教育對象不是依據障礙類型與程度接受差別教育,而是在普通學校內和同齡人一起接受滿足個人教育要求的適切教育。韓國全納教育對象的障礙類型不僅包括傳統的視力障礙、聽力障礙、智力障礙與肢體障礙,還包括情緒行為障礙、自閉癥譜系障礙、溝通障礙、學習障礙以及健康障礙和發展遲滯等。
韓國的全納教育始于1971年,最初在韓國大邱市的普通學校中設立特殊班級,共接納30名智障兒童接受教育。1973年9月,由韓國特殊教育研究協會(韓國特殊教育總聯合會的前身)主管,文教部和慶尚北道一特殊教育委員會共同承辦了第一屆特殊班級設置和運營研討會。1977年,韓國制定了《特殊教育振興法》,該法律為全納教育的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根據。同時,受美歐全納教育思潮的影響,上世紀80年代后,特殊班級數量激增。1981年,韓國小學中設置的特殊班級有411個,到1985年,小學和初中設置的特殊班級達到1601個(學生22534名)。上世紀90年代以后,特殊班級學生和普通班級學生一起接受全納教育的時間延長,更積極意義上的全納教育開始受到重視。特別是90年代,許多普通小學同時附設幼兒園,并在幼兒園中開辦特殊班級,這使得幼兒全納教育得以較快發展。1990年,韓國特殊班級的數量有3181個,1995年,特殊班級達到3440個(小學2777個,初中633個),到2004年,特殊班級數量則增加到4319個,其中幼兒園附設的特殊班級有99個。依據韓國《障礙人特殊教育法》,特殊班級是指為了對特殊教育對象實施全納教育,而在普通學校設置的班級??紤]到特殊學生的能力差異,特殊班級有全日制、部分時間制、特別指導和巡回教育等運營模式,其中,以部分全納(partial inclusion)形式出現的部分時間制特殊班級(pan-time special class)最常見。也就是說,特殊學生在普通班級中遇到有些科目無法勝任時,就需要到特殊班級,在老師的個別化指導下完成,如果特殊學生在普通班級中能勝任所學領域和課程,則留在普通班級進行學習。
最近5年,韓國在普通學校中接受全納教育的特殊學生數呈遞增趨勢。2005年接受全納教育的學生數占全部特殊教育學生數的59.8%,2006年、2007年和2008年這一比例分別為62.8%、65.2%和67.3%,到2009年,這一比例上升為68.3%。2005年至2009年5年間,特殊班級數量以每年大绔500個班級的比例持續遞增,2010年更是在2009年的基礎上增加868個。韓國教育科學技術部2011年的最新統計數據顯示,截止到2011年4月,韓國共設置有8415個特殊班級,安置特殊學生43183名,而在普通學校的普通班級安置的特殊學生也達到了14741名。
目前,韓國已經形成了相對成熟的全納教育安置模式,其主導模式是中重度障礙兒童安置到特殊學校、輕度障礙兒童安置在特殊班級的二元安置模式。在實踐中,對特殊學生進行安置時,首先考慮的是所有特殊教育對象能否在普通班級進行安置,先前“特殊學校一特殊班級一普通班級”的安置體系逐漸被“普通班級一特殊班級一特殊學校”的安置體系所代替。
隨著韓國全納教育的蓬勃發展,相關研究也大量涌現。早期的研究始于上世紀80年代以后,當時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對美國和西歐全納教育先進經驗的引介。90年代以后,韓國關于全納教育質量方面的研究逐步增加,學術期刊開始大量刊載有關全納教育方面的學術論文,同期也出現了大量相關的碩博論文。截止到2004年8月,以統合教育為主題的相關論文就已經有843篇,其中學位論文有517篇,研究論文有326篇。目前,韓國學者對全納教育的研究更深入更寬泛,研究涉及全納教育的社會認識變化、父母參與、全納教育課程的變化、制度改善與政策支持等諸多領域。
2 韓國全納教育的實施策略
2.1 健全的法規政策提供制度保障
重視特殊教育立法,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對全納教育實施科學管理,是韓國全納教育得以健康快速發展的重要原因。例如,《障礙人特殊教育法》對普通學校的特殊班級設置標準進行了嚴格界定:(1)幼兒園中,特殊教育對象為1人以上4人以下,需要設置一個特殊班級,超過4人則應設置兩個以上的特殊班級;(2)小學和初級中學里,特殊教育對象為1人以上6人以下,需要設置一個特殊班級,超過6人則要設置兩個以上的特殊班級;(3)高級中學里,特殊教育對象1人以上7人以下,需設置一個特殊班級,超過7人則要設置兩個以上的特殊班級。另外,韓國法律重視對全納教育的經費保障,2011年,包括全納教育預算在內的年度特殊教育財政預算為19662億韓元,在2010年的基礎上增加了近3000億韓元。
便利設施(無障礙設施)的設置是履行全納教育的重要一環,是由障礙學生的“物理全納”走向“教育全納”,進而向最高層次的“社會心理全納”過度的必需條件。為保證障礙學生的移動權和學習權,韓國《特殊教育發展綜合計劃(修訂)》要求,截至2006年所有開設特殊班級的學校都應完善障礙人便利設施,所有還未設置特殊班級的普通學校,自2007年起,先從小學開始逐步完善便利設施。另外,便利設施設置的校長負責制也是韓國全納教育的一個重要特點,例如,《障礙人特殊教育法》中規定普通學校校長應遵照總統令要求,嚴格按照特殊班級的設置標準來設置相應的
特殊班級,并為附設的特殊班級配置相應的設施設備、教材教具等。同時,接納特殊學生的普通學校的校長應當制定和實施全納教育計劃,計劃應包括教育課程的調整、輔助人員的支持、學習輔助設備的支持、教員研修等內容。
為給全納班級特殊學生的學習生活提供支持,學校校長以及教育監應派遣普通學校和特殊教育支援中心的特殊教育教師以及負責提供教育服務的人員,為特殊學生實施巡回教育。并且,為使特殊學生盡可能地安置到全納教育環境中,特殊學生可選擇離居住地最近的學校就讀,學校不得以特殊學生的障礙為由拒絕其入學。教育科學技術部制定的《2011年度特殊教育運營計劃》中,則要求特殊教育發展相對薄弱的地區,優先設置特殊班級,同時鼓勵私立學校積極設置特殊班級。另外,為支持全納教育發展,韓國法律還規定特殊教育教師、普通特殊班級教師需得到額外學分、特殊津貼和更好的職業記錄。
2.2 韓國政府全力支持全納教育
同普通教育一樣,在全納教育的發展中,韓國政府一直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為支持全納教育的發展,韓國政府對相關專業組織機構實施特別資助。比如,韓國國立特殊教育研究院成立于1994年,10多年來,在政府的資助與支持下,研究院在開發全納教育教學資源,以及開展全納教育教師的集體研修和遠程研修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貢獻。
另外,韓國政府還致力于在學校中推出不同的全納教育示范學校,全納教育示范學校制度也成為韓國全納教育的一大亮點。例如,從2000年起,每個市道至少有一所學校被政府指定為全納教育示范學校,作為全納教育運作和研究的示范對象。政府在每年末舉行全納教育示范學校的工作匯報會,并對優秀學校進行表彰。到2001年,全國有38所設置有特殊班級的普通學校被認定為全納教育示范學校。2011年,在全納教育課程的運營、教材教具的開發應用方面,則有42所學校被政府認定為全納教育示范學校。
2.3 強化全納教育教師的專業素養
全納教育的實施是個系統工程,涉及教師專業準備、教學資源配置、教學方法調整以及社區支持合作等諸多方面。其中,教師是全納教育實施中的關鍵性因素。為保證全納教育的健康發展,韓國《障礙人特殊教育法》規定,國家和地方自治團體應針對普通學校的教師定期實施特殊教育相關的研究與研修。其中,普通教師通過特殊教育研修,著重增強對特殊教育對象的理解和強化責任意識。特殊教育教師則通過普通教育課程研修,增強對全納教育的執行能力。各級教育廳組織的全納班級和特殊班級任課教師研修活動,每年應開展一次以上。并且,市、道和市、郡、區的教育廳應為實施全納教育的學校管理者(校長、校監)實施業務研修。接納特殊學生的普通班級的班主任首先應接受60小時以上的業務研修,然后再擴大到所有教師參與。全納班級擔任教師的選聘優先考慮以下人選:持有特殊教師資格證者、教育大學院殊教育專業出身的教師以及特殊教育業務研修(60小時以上)已修完者。另外,為提高全納教育教師的專業素養,市與道的教育研究院等應開設特殊教育業務研修,幼兒園、小學和初高中教師的所有研修課程中應開設特殊教育相關的講座。同時,國立特殊教育研究院、市道教育廳以及特殊教育教師養成大學的研修院等應開設針對特殊教師的普通教育業務研修。
2,4 開展普通學生對特殊學生的理解教育
全納教育的成功實施需要有教師、學校和家長的支持以及有針對性的全納教育課程,同時普通學生對特殊學生的積極認知以及普通學生和特殊學生的有效互動直接關系到全納教育的成效。為增進普通學生對特殊學生的認識,改變普通學生對特殊學生的固有偏見,營造良好的全納教育氛圍,在2003年開始實施的《第二個特殊教育發展五年計劃(2003-2007)》中,韓國教育人力資源部要求全國的幼兒園、小學和初高中開展障礙理解教育和到障礙人機構從事奉獻活動,并且每學期應開展1次以上。2008年開始實施的《第三個特殊教育發展五年計劃(2008-2012)》中要求從2008年開始,小學、初高級中學的教科書開發中,應納入障礙理解方面的內容?!?011年度特殊教育運營計劃》中,則要求本年度內應當為所有學生實施兩次以上的障礙理解教育,教育內容包括不同障礙類型的特征、性教育、禮儀和校友關系的建立等。并且,各市道教育廳應制定具體的障礙理解活動實施計劃,通過舉辦音樂會、演奏會、戲劇、美術活動等多種活動來改善對障礙人的認知。特殊學校應開發有創意的障礙體驗活動,通過和普通學校的共同活動來提高普通學生和父母對障礙的認識。
為提高對障礙的認識,增進對特殊教育的理解,韓國特別注重障礙理解相關影像和網站的制作、宣傳和使用。例如,《第三個特殊教育發展五年計劃(2008-2012)》要求在2008年開發初高中使用的障礙理解方面的動畫或電視??;2009年,開發幼兒園使用的障礙理解方面的動畫或電視劇;2010年,開發針對成人的障礙理解方面的動畫或電視?。?011年,開發關于障礙的醫學、教育學認識方面的電視紀錄片;2012年,制作以障礙人的自立與成功為題材的電視紀錄片。另外,從2009年入學新生開始,所有普通教師養成課程的必修科目中,教職素養領域部分應納入《了解特殊兒童》這一科目,至少占2個學分以上。目前,韓國關于全納教育的理解教育方面的研究也較為活躍,僅1990年至2005年上半年,韓國國內關于障礙理解活動教育方案方面的期刊論文和碩博論文共95篇,其中,有32篇論文中涉及到的障礙理解方案包括提供障礙人相關信息、觀看影像資料、障礙體驗以及讀書活動等。
2.5 開發本土化的成功全納教育預測量表
1994年《特殊教育振興法》修訂頒布以來,韓國全納教育的研究發展迅猛,但是關于全納教育實施效果方面的研究相對較少。為客觀地評價特殊兒童在全納環境中的安置效果,科學預測特殊兒童接受全納教育成功的可能性,韓國學者在GiUiam和McCon-nell開發的《成功全納教育預測量表》(Scales for Predicting Successful Inclusion)基礎之上,對其進行了本土化修訂,開發了《韓國成功全納教育預測量表》(KoreanScales for Predicting Successful Inclusion:KSPSI)。KSPSI施測對象為六周歲至11周歲的障礙兒童。包括活動習慣、應對能力、同伴關系以及情緒成熟四個維度,每個維度15個選項,共計60個選項。施測結果表明,KSPSI量表具有較高信效度,各維度能有效測量學生在學校的適應性,能有效區分學校全納環境中的成功兒童和無法取得成功的兒童。例如,對772名兒童的施測表明,KSPSI量表四個維度的Cmnbach系數介于0.84-0.93之間;以18名障礙兒童為對象,隔周后就四個維度進行重新測量,再測信度系數介于0.82-0.98
之間;5名特殊教師和5名普通教師的評分者信度系數介于0.84-0.92之間;另外,KSPSI量表的效標關聯效度測定表明,四個維度的相關系數介于0.82-0.91之間,相關性具有顯著統計學意義。并且,KSPSI量表和康納斯教師評定量表(Colmers Teacher Rating Scales,CTRS)等其他測量學校適應性的量表的相關度較高。
3 韓國全納教育面臨的問題與困境
3.1 全納教育辦學層次不均衡
特殊班級作為韓國全納教育的重要安置形式,其發展層次上的不均衡現象較為突出。截止到2011年4月,韓國8415個特殊班級中,幼兒園中設立的特殊班級有287個(3.4%),小學中設立的特殊班級有4897個(58.2%),初中設立的特殊班級為1971個(23.4%),高中設立的特殊班級為1258個(14.9%)。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韓國的全納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是以小學特殊班級為中心。幼兒園中設立的特殊班級數量僅為小學殊班級數量的5.8%,明顯影響到特殊兒童早期全納教育的開展。另外,高級中學里特殊班級中的特殊教育對象者平均為7.3人/班,超出國家規定的高級中學里特殊班級中最高7個學生的接納上限。
3.2 多元文化教育背景下全納教育面臨挑戰
韓國曾經是單一民族國家,但是,近些年來,隨著跨國婚姻、移民者和外籍打工者等的急劇增加,社會的多元文化家庭也越來越多,韓國正在逐步走向多元文化社會。預計到2050年,在韓的外國人將占韓國總人口的9.8%,也就是說,到2050年時,每10名韓國人中就有1名外國人。為應對多元文化的挑戰,幫助多元文化家庭更好地融入韓國社會,讓多元文化家庭子女更好地接受教育,2011年6月底,韓國政府制定了《多元文化家庭支持綜合計劃》。該計劃確定今年將在韓國的16個市道行政區累計共投入682億韓元,支持包括對多元文化家庭推行多元文化教育在內的5大項目共計327項工作計劃。
多元文化教育的實施需要普通學校提供特殊的個性化教育服務,多元文化家庭子女有權利和韓國孩子一起安置在普通班級,共同享受不分種族、民族和文化的全納教育,這不可避免會給韓國全納教育的實施帶來挑戰。因此,逐漸增多的歸國家庭子女、移民子女、多文化家庭子女以及高功能自閉癥兒童等進人普通學校學習,需要教師對每個學生進行充分細致的評估和安置,了解不同家庭文化背景的價值觀和行為標準,為其提供文化回應服務(culturally responsive service)與教學,這些都對普通班級教師的專業和素質帶來了挑戰。同時,對資源教室的建立、特殊教師巡回制度常態化、特殊學生信息共享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另外,調查研究顯示,多文化家庭子女的韓國語能力較為薄弱,課程學習相對吃力,在校學習與活動中經常受到排斥,導致他們的心理退縮、缺乏歸屬感和認同感,這些都直接影響到全納教育的成效。
3.3 特殊班級的物理環境不盡人意
和普通班級一樣,特殊班級也需要有足夠的教育空間和活動空間。然而,與普通班級相比,韓國目前很多特殊班級的教室面積相對較小,僅能滿足最低的空間要求。為提高全納教育的效果,特殊班級應設置在和普通班級距離較近地方,以便于特殊兒童和普通兒童的良性互動。但現實中,特殊班級被設置在學校的最偏僻位置,和普通班級距離較遠的情況并不少見。一項主要針對全國特殊班級教師的問卷調查顯示,80%以上的特殊班級教師對特殊班級的物理環境不滿意,甚至不少高級中學的特殊班級中,面積不大的教室中竟容納15名以上的特殊學生接受教育。
3.4 普通教師的特殊教育專業化能力不足
截至2011年4月,韓國47079名從事全納教育的普通教師中,持有特殊教師資格證的有701名,僅占全體教師的1.5%。接受過60小時以上特殊教育研修的教師有11393名(24.2%),接受過30小時以上特殊教育研修的則有1449名(3.1%),甚至有33535名普通教師沒有參加過特殊教育研修,占整體教師總數的71.2%。因此,普通教師的在職研修中應增設特殊教育模塊,同時,普通教師的職前教育課程中也應納入特殊教育方面的內容。
近年來,為克服全納教育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促進全納教育的健康可持續發展,韓國采取了一系列積極舉措。例如,努力克服特殊班級辦學層次不均衡的現象,逐步增加幼兒園、初高中層次特殊班級的數量;注重師資培養整體化、連續化,將職前教育和職后培訓貫穿一體,在特殊教師的職前教育中納入全納教育理論與實踐方面的課程;積極倡導普通教師和特殊教師之間的合作教學,并注重普通學校校長在全納教育開展中的領導作用;加大對各類全納教育示范性學校的支持,并強化示范性學校的成果經驗推廣;建立各種教師研究學會,增加對不同全納教育研究學會的扶持力度等。
4 對中國開展全納教育的建議
近些年來,作為中國特色的全納教育實現形式,“隨班就讀”在提高特殊兒童義務教育入學率,解決廣大農村特殊兒童入學難問題,以及促進特殊兒童的身心發展和社會融合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國隨班就讀工作,仍然存在諸多問題。汲取韓國發展全納教育的經驗教訓,對中國隨班就讀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首先,修訂和完善全納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健全的法律法規是全納教育健康可持續發展的制度保障。但是,國內尚缺乏一部專門特殊教育法,全納教育(隨班就讀)方面的政策法規也僅僅散見于某些相關教育法規或位階較低的《條例》和《意見》中?;趪鴥鹊牧⒎ìF狀,國家可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和完善,增加全納教育方面的內容,并對法規內容進行細化和量化,例如,對1994年頒布的《關于開展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工作的試行辦法》進行修訂;像韓國一樣嚴格規定特殊班級的人數上限。另外,為提升全納教育的執行效果,相關法規中逐步引入全納教育的校長負責制,并納入“問責制度”等懲戒監督措施。
其次,擴大普通學校殊班級以及資源教室的數量。目前,國內在實施隨班就讀的過程中暴露出某些局限性,如特殊兒童輟學現象嚴重,存在一定的“隨班混讀”現象,有些學校甚至將特殊學生隨班就讀作為實施教育公平一種點綴,課堂上老師根本無暇顧及特殊學生,更談不上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應改變全納教育就是讓學生全天呆在普通班級學習的誤區,在普通學校中增設特殊班級以及資源教室,以便更好地為隨班就讀學生提供教育支持與服務,真正做到“不讓一個孩子掉隊”。
再次,開展有中國特色的障礙理解教育。障礙理解教育的開展能改變對特殊學生的刻板印象,提高普通學生對特殊學生的積極認知,增加對特殊學生的容納度,并在與特殊學生的互動中構建良好的“心理全納”氛圍。目前,國內對障礙理解教育的關注和研究相對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全納教育的實施效果。為此,國家應重視包括隨班就讀學校在內的中小學校障礙理解教育,開發獨具特色的障礙理解教育活動;組織專家對障礙理解教育進行研究與調研,并開展隨班就讀學校障礙理解教育的大樣本研究。
法律障礙論文范文4
論文關鍵詞 訴訟時效期間 起算 權利怠于行使 救濟
一、訴訟時效期間的概念及分類
訴訟時效制度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之權利的制度。
(一)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兩年
《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奔疵穹ㄍ▌t或其他民事法律規范沒有特別規定的,均適用2年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
(二)特殊訴訟時效期間:一年
《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即適用該特殊訴訟時效期間的,必須是以上四種情況之一之法定情形。
(三)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二十年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弊铋L訴訟時效期間與一般和短期訴訟時效期間不同,該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即適用于“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的“特殊主體”。
二、訴訟時效期間起算的構成要件
根據《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應該符合以下幾個要件:
(一)給付請求權的成立
權利人能夠行使給付請求權的前提是給付請求權的成立,即給付請求權的成立亦是訴訟時效期間起算的前提。而所謂給付請求權的成立,即具備給付請求權發生的主客觀條件。
(二)給付請求權的行使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
給付請求權在債權成立之時產生,但其可能存在法律上的障礙而無法從債權成立之時即可行使,這種障礙可能來自于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例如附條件的債權或附期限的債權);亦可能來自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如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之規定)。因此,在債權人必須在這些法律上的障礙消除后,才能行使給付請求權,此時,訴訟時效期間才能起算。
(三)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給付請求權的存在
當給付請求權已經成立并且行使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時,權利人在客觀上就能行使給付請求權了,但是如果權利人在主觀上并不知道給付請求權的存在,權利人在事實上是不可能行使給付請求權的。因此,為了保護權利了人之利益,訴訟時效的起算還必須滿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給付請求權的存在。
(四)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義務人
請求權的行使當然必須有特定的對象,因此,知道或應當知道義務人是權利人行使給付請求權的必要條件之一。另外,“即使未能確實知道姓名、住所等詳細情況,但在受害人可以期待不作特別努力就能得知這些情況的場合下,消滅時效也開始進行。” 也就是說,雖然權利人不知義務人的姓名或名稱,但是一般人可知的,則推定權利人應當知道,從而時效應該開始起算。
(五)給付請求權的行使不存在事實上的障礙
現實生活中,權利人可能面臨不可抗力、法定人的缺位等事實上的障礙等無法行使給付請求權,此時,不應有訴訟時效的適用,而只有待事實上的障礙消失,權利人實際上能夠行使請求權時才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否則對權利人來說有失公平。不過,如果該障礙發生在權利人具備上述四個要件之后,縱然導致權利人實際上無法行使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仍然從具備上述四個要件時起算,不受事實上的障礙的影響,但是如果該事實上的障礙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將導致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由此可見,事實上的障礙可能影響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也可能導致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關鍵看該障礙的發生時間。
三、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之一般規定
(一)從已知或應知權利被侵害開始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之日起算……”,因此,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是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且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可能之日開始計算。
1.合同之債
(1)有約定旅行期限的合同之債。由于超過合同履行期限便構成違約,因此這類債權的期間是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2)無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之債。由于在這類債權中,債權人可以隨時主張債權。所以結合137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無能力旅行或拒絕履行義務時開始起算。
2.侵權之債
(1)人身損害賠償的侵權之債?!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8條:“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勢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勢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p>
(2)不知道侵害相對人的侵權之債。若被侵害人不知道誰是侵害人,只能從明確具體侵害人時起算。
(3)其他侵權之債。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
(二)從權利被侵害之時起算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因此,在不知道權利被侵害或者不能及時行使請求權的,在權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內仍然可以行使該權利。
四、有爭議的相關問題訴訟時效起算之探究
(一)未定履行期限的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1.學說分歧
定有履行期限的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這并無異議。但對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則存有爭議。
第一種觀點認為此類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債權成立之日起算。 理由在于,《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都規定此類債權的債權人自債權成立時起就可以隨時行使請求權。學理上也有不少人以臺灣等地區的立法例和學理解釋作為佐證。
第二種觀點認為此類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成立時起必要的準備時間屆滿之日起算。理由在于,雖然《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自債權成立時可以隨時行使請求權,但是法律同時規定債權人行使請求權必須給予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因此,必要的準備時間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對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障礙,只有等到必要的準備時間屆滿、法律上的障礙消失之時,債權人才能夠行使請求權,從而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第三種觀點認為應從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時起算。
2.本文觀點
《民法通則》第88條第2款第2項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薄逗贤ā返?2條第4項也作了類似的規定。由此可見,未定履行期限的債權的債權人從債權成立時起就能夠行使請求權,因此,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成立時起算。因此,必要的準備時間只存在于債權人實際行使請求權之后,因此,并不決定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而只影響訴訟時效期間中斷后重新起算的問題。
有人認為,規定此類債權從債權成立時起算,將使此類債權實際上只能存續兩年的時間,這并不符合債權人與債務人設定不定期債券的初衷,等于迫使債權人背信棄義積極行使債權,同時也變相剝奪了債務人享有的期限利益。 誠然,這樣的起算標準的確不利于債權人,但是訴訟時效的核心目的在于保障第三人代表的交易安全,因此,訴訟時效的起算必須緊扣這一核心目的,不能過度保護權利人而犧牲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債權人不想讓自己的債權過早罹于訴訟時效,其完全可以和債務人約定比較寬松的履行期限,使未定期限的債權轉化為定有履行期限的債權,從而化解上述起算標準對債權人的危機。
(二)基于無效合同產生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的起算
《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消后,當事人因該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庇纱丝梢姡贤淮_認無效后,當事人因此享有原物返還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
1.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
單純從理論上講,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只能從當事人給付動產時起算,但是不得不承認,對合同效力的認識確有難度,因此,如果嚴格按照理論規定此類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給付動產時起算的確過分加重了權利人的負擔。因此,筆者認為,可以根據合同主體的身份來決定權利人應當適用的標準。具體而言,對于商人來說,因為過失而不知自己享有并且可以行使動產返還請求權的,時效仍然從動產給付之時開始計算,因為商人頻繁地從事商事活動,對于合同效力的認識應該也完全可能更加全面而具體,因此,訴訟時效期間從動產給付時起算并不構成對商人的過分苛求;而對于非商人來說,他們只是偶爾參與商事活動,對于合同效力的認識肯定不及商人來的全面而具體,因此,只有當權利人因為重大過失而不知自己享有并且可以行使動產返還請求權時,訴訟時效期間蔡從動產給付之時起算,如果權利人只存在一般過失,則時效并不從動產給付之時起算,而從法院或者仲裁庭確認合同無效之日起算。
法律障礙論文范文5
論文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現代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叉稱法律救助、扶助制度,是國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對經濟上困難、生理上殘缺、智能上低下而叉需要法律幫助的當事人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減免費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一種司法救助制度。中國法律援助制度具有突出的特點,即物質保障的現實性、法律援助主體的能變性、法律援助范圍、對象和主體的寬泛性,并展現極為重要的現代社會價值,蘊含極為豐富的傳統道德價值。
一、中國法律援助的特點
法律援助制度又稱法律救助扶助制度,是國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對經濟困難、生理殘缺、智能低下而又需要法律幫助的當事人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減免費用而提供法律服務的一種司法救助制度。這可以從廣義和狹義兩個方面來理解。廣義的法律援助包括減免訴訟費在內在的整個法律程序的各個環節上為受援者提供的法律幫助。狹義的法律援助是指法官、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服務人員為社會的貧困者、弱者、殘疾人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減免費用的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是國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筆者認為,同國外尤其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援助制度相比,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以下突出特點:
(一)中國法律援助物質保障的現實性
中國社會主義法制不同于資本主義法制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我們的法律既規定了全體公民一律平等的實體權利,又規定了為實現平等實體權利所必須的平等程序權利,而且特別強調為實現這些權利提供可靠的物質保障。實施法律援助制度,就是為了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而完善平等程序權利的實施機制,切實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得以真正貫徹實現。這正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律援助制度與資本主義國家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質區別??偠灾?,中國的法律援助雖然起步晚,但是起點高、范圍廣、后盾強,有保障,是一項大有發展的公益事業。當然,作為一種新的制度,特別是在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還存在許多問題,需要我們在理論和實踐中逐步探索、解決和完善。
(二)中國法律援助主體的能變性
在中國,法律援助是以政府為主導,政府與社會相結合的行為。法律援助既是國家的責任,也是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責任。就中國的現實情況而言,目前還缺乏大量的社會援助組織,沒有形成穩定、可靠、充分的法律援助資金來源,而律師又已成為法律服務資源市場的競爭主體。因此,如果沒有國家的全面參與和組織領導,單靠社會和律師個人的力量,要形成一種開展全方位法律援助活動的有效制度并維持整個法律援助機制的統一、有序運行,不僅是困難的,而且也是不現實的,而且還可能導致法律援助活動出現各自為政、孤軍奮戰、管理失靈、形式混亂、地域發展不平衡的狀況。所以,我們的法律援助必須以政府為主導。這是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特點,也是其優點。我們在確立法律援助為國家責任的同時,也沒有排斥法律服務工作者和社會各界的法律援助活動。這種以國家援助為主,社會組織和個人援助為輔的法律援助機制,不僅體現了國家在整個法律援助活動中的主導作用,同時也有利于調動社會各界的力量。而有些國家或僅僅把法律援助強調為一種國家責任,或只認為法律援助是社會組織和律師個人的人道行為。這兩種作法,或是加重了國家的財政負擔,或易導致法律援助工作的失控。
(三)中國法律援助范圍、對象和主體的寬泛性
首先,從中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來看,包括如下:刑事辯護和刑事;民事、行政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公證證明;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及其它形式的法律服務。而一些國家的法律援助則僅限于特定的刑事、民事案件的辯護及簡單的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咨詢。
其次,從中國法律援助的對象來看,只要是公民、法人確因經濟困難或其它特殊情況,以及符合特定條件的外國人,都可以獲得法律援助。而許多國家則完全排除了法人和外國人的法律受援權。
再次,從法律援助的主體來看,中國法律不僅明確規定提供法律援助是律師的應盡義務,而且還要求公證人員、墓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及其他法律專業人員也應為維護社會弱者的法律權益提供法律援助。而在一些國家,法律援助被認為僅僅是公設律師的工作和少數具有正義感的私人律師的善舉。
二、中國法律援助展現極為重要的現代社會價值
(一)實現和保障人權
認為,人權就是一切人,至少是一個國家的一切公民,或一個社會的一切成員,都應當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也就是說,一定社會中的一切成員或一定國家中的每個公民,不論其種族、民族、性別、語言、宗教信仰、政治主張、財產收入、教育程度等狀況如何,其所受到認可和保障(主要是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障)的能夠實際擁有的實然權利和應當擁有,但因目前種種條件的限制實際上還無法擁有的應然權利,特別是生存權利、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發展權利等,不僅在資格上是平等的,而且在實際生活中也應當逐步實現。社會主義社會為此創造了前提和基礎條件。所以,從一定意義上講,社會主義法律就是人權法。但是,我們還應當看到,無論是憲法,還是各部門法,對人權的保護還僅僅是一種立法上的承認,而對人權的真正保障,更重要的是在于使這些法律規定的權利真正地在社會生活中成為現實。一般而言,人權的實現主要有兩種途徑:一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通過自己的法律行為來直接實現其實體權利;二是人們在司法救濟中通過行使程序權利(訴訟權利)來保證實現其實體權利。以上兩種實現人權的途徑,隨著法律規范的繁多復雜,越來越需要專業性的法律服務。但是在市場經濟中,法律服務資源的有限性、有償性往往導致社會弱者無法通過正常的市場交易方式獲得相應的法律服務。因此,傳統的人權保障措施已遠遠不夠,必須建立相應的法律援助制度。所以,無論是從道德及人道主義的角度,還是從公正、平等的法律價值與評價的角度,或是從人權的角度,中國都不僅應當實行法律援助制度,而且中國的法律援助都應當比外國實現得更好。
(二)凸顯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為解決各類社會沖突而追求或擁有的一種法律理想和法律評價。它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處理各類案件的過程中,既要運用體現公平原則的實體規范來確認和分配具體的權利和義務,又要使這種確認和分配的過程與方式體現公平性。一般把前者稱作實體正義,把后者稱作程序正義。要實現司法公正,僅有實體正義是不夠的,還要有程序正義。要實現司法公正,僅靠司法人員的秉公執法也是不夠的,還要有對社會弱者的法律援助。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著對司法公正特別是對程序正義的種種障礙,其中包括社會弱者在尋求法律的平等保護時遇到的有形或無形的困難。具體而言,這些障礙主要有以下幾種:經濟上的障礙;知識與信息上的障礙;權利和義務觀念上的障礙;溝通交流上的障礙;法律服務資源上的障礙;生理上的障礙;人身自由上的障礙。以上諸種妨礙司法公正的障礙的存在,客觀上造成了程序上的不公正,從而導致了實體上的不公正。而法律援助則是保障這兩種公正的重要制度和措施之一。
三、中國法律援助蘊涵極為豐富的傳統道德價值
法律援助制度是為了適應人人平等的共同道德需求而產生的。‘言首先是在西方社會出現的。新興的資產階級為了適應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在一定程度上履行自己的“平等”諾言,積極支持在有關法律制度中訂立給予窮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內容。如法國1851年確認法律援助制度,英國1903年頒布《保護窮人囚犯的法案》、1949年頒布《法律援助和咨詢法案》等。西方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建立,是對封建地主階級享有法律服務特權的否定,是現代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但是,從根本上講,西方國家為窮人提供法律援助是為了鞏固資產階級統治,并沒有改變其維護資產者利益的階級本質,且他們所宣揚的人權是以財產權為核心的人權,所以其法律援助制度不可能使資本主義法律成為普遍保障廣大窮人利益的工具。事實上,在資本主義國家,窮人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現象仍到處可見。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國家的·切權力屬于人民,這就決定了我們國家對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應該提供法律幫助,保障實現其應有的合法權益。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同世界各國的法律援助制度一樣,反映了人人要求乎等、鏟除人間不平等的共同道德要求。然而,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還具有自己的特色,那就是它既反映了中國全體社會成員大都具備的或是能夠接受的傳統道德價值,又體現出了與社會主義道德的必然聯系。中國的法律援助蘊含著極為豐富的傳統道德價值。
(一)體現仁愛積善
孔子云:“仁者愛人”,這是中國占代早期的人道主義??鬃訌膼圩o他人、尊重他人的基本倫理立場出發,認為作為一個仁者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博施于民而能濟眾”,“因民之所利而利之”等。孟子繼承和發揚了孔子的“仁愛”思想,進一步提出人的“良知”問題,認為“良知”即“不慮而知者”,可與“良能”、“良心”視為同義語?!傲寄堋?,是指天賦為善的能力,也就是天生愿做好事;“良心”,即善良之心,不忍加害他人之心。且認為“惻隱之心”是‘·仁之端”?!胺e善”亦即多做好事,與人為善。鐵面無私的包拯、剛正不阿的海瑞等為民請命、為民伸冤的壯舉,流芳千古,可歌可泣,都是傳統道德價值觀在司法活動中的典型表現。
中國的法律援助,給在犯罪案件中無能力為自己辯護的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給請求給付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而無力支付律師費者,給請求給付撫恤金、保險金或與此有關的公證而無力支付費用者等等自然人提供法律幫助。同時,也給某些經濟上有嚴重困難的國有或集體企業在生產經營中遇到的法律糾紛提供法律援助。這些都可謂是為人民為社會做好事,同情弱者,扶貧幫困助殘,充分體現了仁愛積善的傳統道德價值。
法律歷來被人們看成是公平和正義的化身?;诟鞣N原因,社會上總會存在一些弱者,他們的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時,因經濟貧困或其它原因,無法獲得法律的保護。因此,對弱者的法律援助,不僅逐漸成為一種法律制度,也是社會道德的價值取向之一。為社會弱者提供減免收費的法律援助,是我們社會主義道德的重要體現。
(二)強調義務,淡泊利益
義與利,是中國傳統倫理思想中的一對重要范疇。居于傳統道德價值觀主一導地位的儒家思想是重義輕利。它主張“君子義以為上”,“不義而富且貴”則“如浮云”。這種重義輕利的優良傳統,是中華民族抵制貪欲、戰勝邪惡的武器。在法律不斷受到金錢腐蝕的今天,全國首屆十佳律師王海云的話擲地有聲:“做律師就不能為了錢!”仗義執言,為民請命,是律師至高無上的準則。律師提供的法律援助,己使許多當事人受益。法律援助,為貧弱者減免服務費,不正是重義輕利這種傳統道德價值觀的生動體現嗎?
(三)注重尊老愛幼
世界各個民族都具有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中華民族在這方面更為突出。中國古代不僅有系統的倫理思想體系,而且有較完整的教育體制,向國民灌輸尊老愛幼等倫理道德的觀念。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運于掌?!卑炎鹄蠍塾着c治國平天下聯系起來。在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今天,給無能力為自己辯護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為請求給付贍養費、撫育費的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為贍養協議、撫養協議的公證提供法律援助等等,無一不體現了尊老愛幼的傳統道德價值觀。
法律障礙論文范文6
一、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概述
刑法是規定刑事責任、犯罪及刑罰的法律。然而刑法中所規定的刑事責任即指行為人的控制和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精神障礙是刑事犯罪的阻卻事由之一,直接影響到對行為人刑事責任的追究,所謂的精神障礙就是指行為人的大腦長期或者是在一定時期處于非正常階段,無法控制和辨認自己的行為。但是并非所有的精神障礙者在實施危害行為并造成危害結果之后都不用承擔相應的刑法責任,而是要綜合一下幾點因素進行考查:
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年齡,即指只有行為人在實施危害行為時達到刑法所規定的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
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即指危害結果是由危害行為所致。
行為人的精神健康狀況,即指行為人在實施危害行為之時大腦的健康狀況是否良好,是否符合刑法上關于承擔刑事責任的精神狀況規定。然而,刑法針對精神障礙者的刑事責任主要分為: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障礙者、完全有刑事責任的精神障礙者、限制刑事責任的精神障礙者。①
綜上所述,一個自然人主體在實施危害行為之后,只有處于刑法中規定的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以及尚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之時才會承擔刑事責任。
二、我國刑法關于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的規定
(一)我國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的確定標準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受精神障礙的影響,行為人只要喪失辨認行為的能力或者控制行為的能力中的一者,要么會被認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要么就會認定無刑事責任能力,因而我國刑法關于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認定的心理學標準內容上采用的是喪失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這一說。這也是大多是國家所采用的立法方式。因為在一定場合,行為人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發展變化具有不平衡性。比如,精神病患者因為疾病影響,會導致其辨別行為性質能力完全喪失,或者發生嚴重障礙,控制能力以辨認能力為基礎,辨認能力喪失,控制能力當然也就隨之喪失。在這種情況下,不論行為人實施了什么樣的行為,都不能讓他負擔刑事責任。但是,精神病患者因為疾病的影響,雖然控制能力完全喪失或發生嚴重障礙,但其辨認能力卻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減弱。在這種情況下,仍應認定行為人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不應讓他對自己實施的危害行為負擔刑事責任。因而,我國采用辨認或控制能力擇一說的立法方式是科學的。
(二)我國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的等級劃分
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的等級劃分,是刑法對刑事責任能力的等級進行層次分類的制度。根據刑法規定,我國將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分為以下幾級:
1、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障礙者
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障礙者,是指由于受精神障礙的影響而導致行為人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完全喪失,從而免除刑事責任的精神障礙者。我國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的危害結果,經過法定程序鑒定的,不負刑事責任?!痹谒痉▽嵺`中,采用上文中提到的生物學與心理學相統一標準來對行為人進行評定,經鑒定為無辨認能力或無控制能力的就屬于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障礙者。
2、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障礙者
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障礙者,是指行為人雖患有精神障礙,但其精神障礙并未達到影響其辨認或控制行為能力的程度或者其實施危害行為時并未受精神病理作用的影響。
3、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障礙者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障礙者,是指由于受精神病理的作用,而使得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辨認能力有所下降但沒有完全喪失以及控制能力有所下降低但沒有完全喪失。它是處于前兩種精神障礙者之間的一種中間狀態的精神障礙者。
三、我國法律對精神障礙者的保護及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意義
(一)、我國法律對精神障礙者的保護
精神障礙者在現實生活中處于弱勢地位,但是,精神障礙者實施危害行為的案件頻發,是社會亟待解決的問題。處于這樣的考慮,我國為保障公共生命、健康、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以及保護精神障礙者的基本權利,在刑事訴訟法中增加了強制醫療程序。
精神障礙者只有在“必要的時候”才強制醫療,是對精神障礙者基本權利的一種立法保護方式,所謂“在必要的時候”包括以下內容:“第一,當存在特定的社會危險時,精神障礙者實施傷害、殺人、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暴力性犯罪,此時不論行為人家屬或監護人是否有條件監護,都應當強制醫療;第二,在不存在上述的特定社會危害時,應當由行為人家屬或監護人看管和醫療;第三,對于精神障礙者沒有家屬或監護人,抑或是暫時無法聯系到其家屬或監護人,而該精神障礙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的行為時犯罪,對其采用強制醫療措施就顯得格外重要。”但是,由于精神障礙者具有一定得危險性,處于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需要,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障礙在實施強制醫療,體現了國家對精神障礙者的優待和關愛。
(二)我國法律在保護精神障礙者過程中的所遇見的問題。
1、強制醫療的法定化不足
對于強制醫療,我國刑法中只有18條第一款對其做了原則性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對強制醫療進行具體操作,刑法并沒有做出明確規定。我國刑法只簡單規定了“對于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進行強制醫療”,但是,什么情況下屬于“必要的時候”,由哪個機關來判斷,強制醫療的決定主體、決定程序以及執行機關、執行過程中疾病治療效果的評估等基本問題,法律都沒有明確規定,司法部門也沒有明確的解釋。②實踐中,只能靠公安機關工作人員自由裁量,結果難免會造成各地執法標準的不統一。
2、強制醫療的適用對象范圍狹窄
刑法根據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的精神狀況,將實施危害行為的精神障礙者分為無刑事責任能力、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以及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根據我國刑法第18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國強制醫療僅適用于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而對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于其在行為時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僅在18條第二款規定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而對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障礙者只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仍須到監獄中服刑。
3、強制醫療決定機關規定不一
我國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睂τ凇坝烧M行強制醫療”如何理解,學界也存在爭議。有學者認為“由政府進行強制醫療”是指政府針對有社會危險性的病人,在必要的時候為維護社會安全所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因而政府有決定權。這種觀點認為強制醫療的決定機關就是政府。也有學者指出由政府強制醫療應理解為由政府(具體為公安部門)實施強制醫療,對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障礙犯罪人實施強制醫療,應當由法院決定。該觀點認為政府只是強制醫療的執行主體,決定主體應為人民法院。
結語
精神障礙者與刑事責任能力的研究對于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有著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在強化精神障礙者與刑事責任能力理論的同時也是對實踐問題的一種摸索,是完善中國刑法體系的必由之路,是中國法治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我們應從思辨總結的角度出發,從研究精神障礙者與刑事責任能力的實踐中總結法治建設的經驗,走出一條展現中華民族偉大創造力并獨具中國特色的法治建設之路。
[注釋]
①趙秉志、鮑遂獻、王志祥:《刑法學》,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104-10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