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增值稅改革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增值稅改革范文1
我國現行增值稅,無論是在稅制上,還是在征收管理上,與理想的成熟型增值稅相比,尚存在諸多問題,主要有:
1、征收范圍過窄?,F行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主要集中在工業生產和商業流通兩個環節,沒有延伸到交通運輸、建筑安裝和其他第三產業;從課征的對象來看,主要是動產和勞務,沒有涉及到不動產。由于征收范圍較窄,在實踐中產生了許多弊端。(1)增值稅抵扣鏈條不完整,內在制約機制作用得不到有效發揮。(2)增值稅主體稅種的地位受到威脅。(3)政策界限難以區分,征管實踐中相互扯皮。(4)不符合國際上增值稅改革的發展方向。
2、稅款抵扣不實。我國現行增值稅實行的是購進扣稅法,稅款抵扣不實。(1)我國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對外購固定資產所含增值稅款不予抵扣,從而造成上一環節已征增值稅款在下一個環節抵扣不足。(2)增值稅存在多檔稅率、征收率和抵扣率,如果購銷環節的稅率不一,就會導致增值稅多扣或少扣,抵扣不實。(3)增值稅兩類納稅人在抵扣政策上不同,一般納稅人如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和勞務,只能抵扣6%或4%,卻必須按法定稅率17%或13%計算納稅。
增值稅稅款抵扣不實,在實踐中產生了諸多弊端:(1)重復課稅問題沒有得到完全解決。由于我國推行的是“生產型”而非“消費型”增值稅,對外購固定資產所含增值稅款不予抵扣,仍存在重復課稅現象,并且由于企業資本有機構成不同,重復課稅的程度也不一樣。(2)不利于擴大產品出口,參與國際市場競爭。以不含稅價格出口產品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也是提高本國產品競爭能力的一項重要舉措。由于我國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稅款抵扣不足,即使按照增值稅法定稅率計算退稅,出口產品仍然含有一定的增值稅。我國以含稅產品與國外無稅產品競爭,無形中降低了我國出口產品的競爭能力,增加了開拓國際市場的難度。(3)增值稅抵扣項目審核比較困難。由于外購固定資產所含稅額不能抵扣,在實際工作中就出現了如何準確劃分固定資產與非固定資產的問題。雖然財務會計制度對此作出了規定,但具體到一些單位價值超過標準、但使用年限不夠,或使用年限較長、單位價值卻不到標準的項目,尤其是低值易耗品和修理零配件,是否作為固定資產,容易與企業發生分歧。同時,一些企業為了達到多抵扣的目的,往往將大修理化整為零,增加了稅收管理工作的難度。
3、稅收負擔失衡。稅負公平是增值稅的一個顯著特點。(1)行業之間增值稅負擔水平不同。一些高新技術等資金密集型產業,由于外購固定資產比重大,所含增值稅款不予抵扣,稅負明顯高于其他行業。同時一些自然資源開采和以礦產品為生產資料的行業,增值稅負明顯高于平均水平。(2)增值稅兩納稅人之間稅負水平不同。由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在計算增值稅方法上不同,使得兩者的稅負水平存在著較大差異,銷售毛利率高的商業企業如果選擇做小規模納稅人,比選擇做一般納稅人的稅負低,反之則高。(3)與其他國家增值稅負相比,我國企業的增值稅負水平高于大多數國家的企業。
值稅稅收負擔分布失衡,主要存在以下弊端:(1)沒有充分體現增值稅公平稅負的原則,不利于企業公平競爭。我國現行增值稅制雖然使同一行業的企業之間增值稅稅負基本相同,但不同行業企業之間的增值稅稅負相差較大,違背了增值稅稅負不因行業、企業和產品差異而有差別的原則。(2)影響了對稅負較高行業的投資,不利于經濟結構的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失衡是我國經濟運行中存在的一個深層次矛盾,加快經濟結構調整的步伐,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是當前我國宏觀經濟政策的主要目標之一。
二、增值稅改革方向與發展趨勢
通過對現行增值稅存在的問題與弊端的分析,我們就可以看出我國增值稅改革與發展的趨勢。目前增值稅作為新稅制的主要稅種,其作用和優越性已經得到了人們的普遍認同。但在實施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如稅源難以控制,征收范圍過窄,抵扣辦法不盡合理,法定稅率偏高,實際稅負不均等等。如何進一步完善增值稅?理論界和實際工作部門都展開了熱烈的討論,提出了許多有益的建議。其中,比較一致的看法:一是盡快實現增值稅轉型;二是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三是嚴格增值稅源管理,加強征管力度。
1、改革增值稅的征收類型。目前,世界上增值稅有三種征收類型,而我國現采用生產型征收。生產型增值稅計算應納稅額的基數,相當于國民生產總值,故稱為生產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指對購進固定資產價款,只允許扣除當期應計入產品成本的折舊部分,其稅基相當于國民收入,故稱為收入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指對當期購進用于生產應稅產品的固定資產價款,允許從當期增值額中一次全部扣除,這等于只對消費品價值征稅,故稱為消費型增值稅。
〈1〉生產型增值稅的缺陷。(1)不利于鼓勵企業擴大投資。(2)生產型增值稅會導致重復征稅,從而加重企業稅收負擔。(3)不利于我國產品與外國產品競爭。
〈2〉生產型增值稅的改革。生產型增值稅的改革是必然的事情,問題是何時在全國推廣改革,如何改的問題。從生產型發展到消費形式必然趨勢,只是在我國從生產型到消費型需要較長時間的過渡。
2、擴大征收范圍?,F行增值稅只對生產和流通領域征收,而與其相關密切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郵電通信等行業是通過營業稅的方式增收的,范圍比較廣泛,而稅率比較低,屬于地方財政管轄范圍,不利于中央財政的集中統一原則,所以擴大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勢在必行。
增值稅改革范文2
根據初步的測算結果,對于港口裝卸業務來講,按照11%的稅率征收,相當于營業稅4.81%的稅率,比之前3%的稅率大大提高。對于航運企業來講,按照11%的稅率繳稅,實際稅負為4.92%。對于航運服務業,很多門類可以歸入物流輔助,稅率由目前5%的營業稅改成6%的增值稅,到底會產生怎樣的影響須分類考慮。對于進項稅較多的企業,享受增值稅抵扣的優惠會更多,比如船舶供應和船舶修理。船舶、貨運、航運經紀等門類,其本身的行業特征決定了其能夠抵扣的進項稅很少,如果按照增值稅6%來征收,預計其實際稅率與目前實行的5%營業稅率相當。
對于航運金融和航運保險,由于銀行業和保險業在定義和估算增值額時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和爭議,需要明確增值額的具體計算方法。即使6%的稅率,相對于金融保險的5%的營業稅稅率來說依然是偏高的,減輕稅負的效果有待評估。對于航運研究咨詢、海事法律仲裁、船舶檢驗等機構,由于進項稅抵扣較少,如果按6%的稅率征收增值稅也很難說是利好。
在當前的試點時期,出于抵扣鏈條的完整,航運企業和港口企業更傾向于使用上海本地的相關服務企業所提供的服務,從而有利于上海國際航運中心航運服務優勢的進一步強化。未來如果增值稅的試點稅率向全國推廣,在全國各地水運業稅率普遍上升的情況下,上海洋山保稅港區和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的政策優勢將大大強化,從而加速航運相關產業向這兩個區域集聚。
從“海運強國”戰略來考慮,增值稅試點11%稅率,對航運主業和港口主業來講稅負增加不少。在目前稅負已經相對較重的情況下增稅,將大大影響我國航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可以預期,為了規避這樣的稅負,更多的船舶將掛方便旗,幾年來花大力氣開展的船舶特案免稅的初步成效將受到負面影響。
增值稅改革范文3
關鍵詞:土地增值稅;存在問題;改革措施
一、土地增值稅政策的出臺及演變
1987年,我國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出現了重大改革,將過去的指令性劃撥無償使用改為有償出讓制度,并在一些城市進行了試點,如深圳、上海、天津、廣州等,但同時也暴露出供給土地價格過低,開發商圈地、占用耕地等情況,房地產市場由于機制不夠完善,同時市場行為不規范。為了對房地產市場的開發和交易行為進行宏觀調控,抑制房地產市場的不規范行為,維護國家的權益,確保國家對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同時增加財政收入。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了《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該條例明確了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該條例實施時間為1994年1月1日。之后,財政部于1995年1月27日了《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中的規定進行了細化和補充,并明確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對于實際經營過程中“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征免稅問題”“合作建房的征免稅問題”“關于個人互換住房的征免稅問題”等具體問題進行了規定。但在此后的幾年中,該政策并未得到切實有效的執行,土地增值稅這個稅種也是名存實亡。2002年至2006年,我國房地產市場開始出現井噴現象,高成交量和高成交價助推了炒房之風,土地增值稅的征收又被提了上來。2006年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該文件對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單位、清算條件、清算收入的確定、扣除項目、報送資料、核定征收情況等進行了明確?!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明確了對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和居民個人轉讓普通住宅的征免稅問題、轉讓舊房準予扣除項目的計算問題、以房地產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征免稅問題等問題進行了明確。2009年5月為了規范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2010年5月下發《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要求全面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加強土地增值稅預征工作,提高清算工作水平,規范核定征收。國稅函〔2010〕220號《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中的“清算時收入確認的問題”“房地產企業逾期開發繳納的土地閑置費的扣除問題”“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問題”“關于拆遷安置土地增值稅計算問題”等問題進行了明確。
二、土地增值稅的稅制設計
1.課稅對象我國的土地增值稅課稅對象從廣義來講,是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產權所取得的增值額。其課稅對象不僅包括土地的增值額,也包括建筑物的增值額。
2.計稅依據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是我國土地增稅的計稅依據,即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稅法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扣除項目包括:①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②開發土地的成本和費用;③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④房地產開發費用(利息支出、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⑤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⑥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3.稅率我國土地增值稅以轉讓房地產的增值額為稅基,以四級超率累進稅率為依據,計算應納稅額。根據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之比,設定30%、40%、50%、60%四檔超率累進稅率。目前世界上執行土地增值稅的國家中,意大利同我國一樣執行超率累進稅率。
三、土地增值稅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土地增值稅自開征以來,一直是“高稅率、低稅負”狀況,雖然國家稅務總局從2007年開始,全面開展土地增值稅清算,但由于政策出臺20年來變化不大,改進及明確的地方不多,使其在現在的社會環境下暴露出不嚴謹、不周全等諸多缺陷,直接影響著土地增值稅清算的實際效果。
1.征稅范圍確定不合理(1)我國現行土地增值稅政策規定的征稅范圍,僅包含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行為。我國存在大量的集體土地,并且近幾年在集體土地上建造小產權房進行轉讓現象比比皆是,由于這些小產權房沒走招拍掛程序,土地成本較低,土地的增值額較高,但由于土地增值稅政策并未把此種交易包含在內,導致該部分稅收流失,同時造成開發商之間的稅負不公。(2)國稅函〔2010〕220號第一條中明確了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收入金額的確認。①已全額開具銷售發票的,收入按照發票所載金額確認;②發票未開全或還未開具發票的,收入以交易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所載的金額及其他收益確認。在實際工作中還存在銷售合同所載商品房面積與房產竣工時有關部門實際測量面積不一致的情況,對于此種情況,如在清算前已發生退、補房款的,應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予以調整。在實際工作中,房地產企業從簽訂轉讓合同之日起,還要經過收取房款、移交房產、開具發票、產權過戶等環節,這些環節之間存在著明顯的時間差?!冻鞘蟹康禺a管理法》第六十條: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其房屋產權的取得、轉移、變更和他項權利的設定,均為無效;《物權法》第十條: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由此可見,房屋產權過戶之前,并未實現真正意義上的銷售。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僅簽訂合同的房產不應納入土地增值稅清算的范圍。
2.應稅收入金額的確定存在分歧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公告中規定:營改增后,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其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銷項稅額。在此款公告中對于營改增后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確定為不含增值稅,同時說明一般納稅人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銷項稅額。財稅〔2016〕43號: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同時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其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11%)。由于營改增導致計算增值稅時額外扣減了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但這個扣減的土地價款不屬于進項稅額。目前沒有任何土地增值稅文件(包括地方)來明確這塊扣減的金額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如何來處理,是作為扣除項目的減少,還是作為收入的增加?現在的情況是各地根據自己的理解來按默認口徑操作,使得稅法缺少了其嚴肅性和合規性。
3.扣除項目金額確認存在問題(1)拆遷補償費確認依據不明確。由于補償費用不屬于營業性收入,無法開具發票,相關政策也不夠明確,使該費用的確認存在一定難度,也給房地產企業提供了一定的作假空間。(2)部分界定不清的成本費用扣除沒有明確規定。由于土地增值稅從1994年實施開始,到最近幾年才真正開始執行,各級部門對土地增值稅相關政策法規的制定也是少之又少,許多實際工作中碰到的問題急需相關政策來明確。例如房地產企業開發過程中產生的紅線外成本能否扣除問題,全國除江蘇明文規定該部分成本不能扣除外,國家稅務總局及其他省市都沒有做出相關規定。銷售既有住宅又有商業用房的房產時,由于商業用房建造成本高于住宅,除商業用房分攤系數上浮10%的方法外,可以采用的其他方法有哪些,如何計算等。土地增值稅清算后,房產企業才取得相關成本費用發票,該部分成本費用能否追溯扣除或在剩余未售房產中扣除,如何扣除等均未作明確。(3)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對于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不是據實扣除,而是按比例進行稅前扣除。房地產企業之間的營銷成本、管理成本會因企業自身決策、能力而產生差異,按比例扣除無法體現企業真實費用情況?!锻恋卦鲋刀悤盒袟l例實施細則》規定:對于房地產企業利息支出扣除,①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凡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商業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②凡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利息支出不得單獨扣除,而是并入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兩者之和在10%以內計算扣除。這種制度的設計可能是出于方便清算考慮,但實際上是鼓勵房地產企業不健全賬證,不去索取成本費用發票,往往還造成多扣費用的情況。
4.預征率偏低,導致清算稅款滯后各地對于土地增值稅的預征率總體呈現東高西低,預征率偏低的現象。根據國稅發〔2010〕53號文件要求:東部地區省份的預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東北地區省份的預征率不得低于1.5%,西部地區省份的預征率不得低于1%,各地自行確定適當的預征率。以東部沿海地區為例,近幾年房產增值過快,增值額也越來越大,一般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的稅負率在5%以上,有的甚至達到15%以上。而預征率只有2%、3%。根據《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以清算:①已竣工驗收項目,已售建筑面積占項目總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者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房產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②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由于房地產開發周期長,等到符合清算條件已經過了三年甚至更長,企業預售所取得的款項已用于其他項目,又由于預征稅款與清算稅款相差較大,導致企業長期大量拖欠稅款。
5.核定征收率偏低根據《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企業未設置賬簿、賬目混亂、擅自銷毀賬簿或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可實行核定征收的方式清算土地增值稅。對于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核定征收率,國稅發〔2010〕53號規定,各省級稅務機關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按房地產不同類型來制定核定征收率,原則上不得低于5%。現實工作中像我們東部沿海地區采用的核定征收率基本是5%。其實核定征收應是帶懲罰性的一種清算方式,但實際工作中由于采用查賬方式清算,土地增值稅的稅負率高于核定征收方式,房地產作為地方經濟發展的支柱產業,受到各級地方政府部門的照顧,核定征收方式反而成了房地產企業合理逃避稅收的一種手段。
四、完善土地增值稅的建議
1.調整征稅范圍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的其中一項改革措施是深化土地制度改革,集體土地入市交易。既然作為國家層面已把集體土地交易推入市場,那么作為調控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遵循公平原則,將該類交易行為納入土地增值稅征收范圍。同時,遵循稅法的權責發生制原則及相關法律對房產歸屬確認原則,將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房產以是否辦理產權登記為分界點。
2.加緊出臺各項政策細則由于在實際操作中,各個政策條款不夠明確,容易造成征納雙方的分歧,滋生舞弊行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應積極開展調研,收集歸納各地在實際清算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以法律法規形式加以明確。對于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不應采取按比率扣除的方法,應要求企業必須以事實為準繩,沒有比例限制,應取得發票的費用只有取得發票后,才能據實扣除。對于企業發生的利息支出,無論是否取得金融機構證明,在不超過商業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前提下,都應據實進行扣除。
增值稅改革范文4
【關鍵詞】營改增;劃分標準;收入分配
一、選題背景
營業稅和增值稅分別是我國地方稅與中央地方共享稅的主體稅種,營業稅的收入所得完全歸地方所有,增值稅的收入所得按中央與地方75:25的比例分成。
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國陸續開始在上海等省市進行營業稅交通運輸業及部分現代服務業改增值稅的試點活動,2013年8月1日開始已在全國全面實施。這是我國稅制改革的一大舉措,預計2015年營業稅將全面改征增值稅。根據統計,開展試點的上海市2012年1月至10月稅收減收225億元,北京市試點后的前兩個月稅收減收25億元。
按照目前的政策,造成主要的問題是:
1.如果保持目前稅收收入分成制度不變,地方稅收收入將會銳減,地方財政將難以維持。
2.部分行業稅負不降反升,并沒有達到減稅的初衷目標。
二、文獻綜述
劉海慶、米月皎認為把現行營業稅所有稅目全部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后,應在取消中央對地方的“兩稅”返還、所得稅返還和地方對中央的稅收上解基礎上,按中央與地方40: 60的比例進行分成。高風、宋良榮以不影響地方財政收入為標準,取2003-2010年數據模擬改革后地方增值稅收入情況,提出增值稅、營業稅分享比例應在46. 74%- 62. 48%之間。
三、研究主體
1.“營改增”對中央政府帶來的影響。我國的稅收按征稅對象劃分,大致可以分為五大類: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資源稅、行為稅。而其中,流轉稅類占了我國稅收收入的60%。我國現行流轉稅以增值稅為主體,營業稅、消費稅、關稅為輔,而這其中,增值稅主要針對銷售商品征稅,實行稅款抵扣制度;營業稅主要針對勞務征稅,并未實行稅款抵扣制度。沒有哪個商品的生產或者銷售,是可以離開勞務而存在的,當營業稅不能抵扣時,就會導致增值稅銷售貨物與營業稅應稅勞務抵扣鏈條中斷,使商品和勞務的間接稅加重,進而加重企業和人民的負擔。故此,營業稅的改革,可以說是必然的結果。根據推算,當營業稅完全改征增值稅后,增值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將達到40%-50%,這樣將更加規范我國的稅收征管和稅款抵扣制度,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更有利于中央政府通過財政政策配合貨幣政策,進行宏觀經濟調控。
2.“營改增”對地方政府帶來的影響。“營改增”相對于中央政府來說,是有利的,但相對于地方政府而言,可能就并不這么認為了。根據統計,營業稅近十年以來均占據了地方稅收收入的30%以上,當營業稅完全改征增值稅后,減收的稅額達到75%。這對于所有地方政府而言,都是致命的打擊,嚴重地制約了地方政府的財政自和業務的開展。雖然財政部的《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明確指出,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試點期間收入歸屬保持不變,但這始終并不是長遠之計,對于地方政府而言,迫切的需要找到保證自身財政收入來源的途徑。
3.“營改增”對企業帶來的影響?!盃I改增”的目的是為了避免重復征稅,從而達到減少納稅人稅務負擔額目的,如前文所述,上海與北京在實行“營改增”之后,都實現了不同程度的稅收收入減少,證明是切實減輕了納稅人負擔的。但我們不可否認的是,在本次“營改增”中,有些企業的稅負不但沒有降低,反而還升高了,這主要涉及兩種類型的企業:第一類為勞動成本和人力成本較高的企業,勞動成本和人力成本并不屬于增值稅抵扣范圍;第二類為物流業特別是陸路運輸業,其主要原因在于運輸企業的運營成本主要是路橋費和車輛加油費,而這些費用都較難獲得抵扣。
四、結論
1.針對進項稅款抵扣的問題。目前所存在的某些行業某些企業稅負不降反升的問題,問題的原因是在于其所發生的成本費用不能進行進項稅款抵扣。筆者認為,未來應該針對某些特殊行業,設立特定的進項抵扣規定,如此一來,就能夠大大提高稅款的進項抵扣額,切實減低納稅人的負擔。
2.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劃分標準的問題。原增值稅對于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劃分標準是:工業性的為50萬元;商業性的為80萬元。而目前“營改增”的企業,統一的標準為年應稅銷售額為500萬元,這個標準遠遠高于原來增值稅的標準,導致了很多企業“營改增”后只能作為小規模納稅人來納稅。由于是小規模納稅人,稅額計算采用簡易計征方法,因此并沒有解決重復征稅的問題,這就背離了“營改增”的初衷了。因此筆者認為,應該適當降低“營改增”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劃分標準,使更多的企業能成為一般納稅人,保證增值稅的抵扣環節順暢。
3.針對稅收收入分配的問題。筆者認為,繼續沿用原來增值稅的中央與地方75:25的分成比例是絕對不可行的,如果不調整這個分成比例,單單依靠中央政府加大對地方的轉移支付,地方政府就會喪失很多的自,業務開展就會缺乏改革創新的力度。因此,調整增值稅的分成比例,是最有效最簡便保證地方財力的辦法。
參考文獻:
[1]杜麗娟.增值稅中央地方分成比例醞釀調整.中國經營報,2013年1月14日
增值稅改革范文5
[關鍵詞]增值稅標準化外部環境
我國從1994年全面推行增值稅,它在消除重復征稅等眾多方面曾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同時在稅制與征管等環節,也逐漸暴露出我國現行增值稅稅制的一些問題。為進一步提高增值稅的運行質量和效果,實現我國增值稅的標準化,需在改革上做文章,創造更為有利的外部環境。
一、增值稅的標準化
自法國首推增值稅體制改革以來,增值稅推行了半個多世紀,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紛紛仿效進行稅制改革,采用增值稅作為國家的主體稅種。同時,增值稅本身也日趨完善,形成了一套國際上公認的標準化體系,就其內容來講,大體可分為以下三個方面:
1.采用消費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是指將計稅依據價值構成中所包括的因定資產部分一次排除,就國民經濟總體而言,由于其總值與全部消費品一致,允許一次扣除固定資產全部價值的進項稅額。
2.實行較寬的征稅范圍。它對本國境內所有流通的商品和所提供的勞務征收。對于對外貿易活動(商品出口和同類轉口、國際貨物運輸和海運、空運貿易活動等)一般免繳增值稅。繳納增值稅的商品和服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特定經濟活動中產生的;
(2)其流通或主體操作的;
(3)是由獨立主題操作的,即納稅人必須獨立地進行符合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交易。
3.采用適當稅率。目前國際上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國家的稅率大體上在8%~20%之間。
(1)標準稅率20.6%。主要適用于不適用其他各檔稅率的所有交易活動。
(2)5.5%的低稅率。該檔稅率主要適用于大多數的食品、農產品、某些種類的牲畜飲料非社會保障性的醫療藥品、書籍和某引起服務(這些服務包括住宿服務、企業食堂的餐飲服務業、客運及某些娛樂業)。
(3)2.1%的特殊稅率。主要適用于公開出版物和社會保障性的醫療藥品。
二、實現增值稅標準化應具備的外部環境
從我國增值稅的現狀來看,不僅增值稅稅制本身距離標準化的要求還很遠,在各方面的配套改革上,在實現標準化應具備的外部環境上,也需進行改革和完善。要創造完備的納稅環境,需從以下幾點進行改革:
1.加強國家法規建設,減少稅收計劃的指令性,增強依法治稅的剛性。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因市場對資源配置起基礎作用,指令性稅收計劃與稅源之間的矛盾已比較突出,對經濟的負面影響也日益顯現。減少稅收指令性色彩,把稅收計劃執行情況與依法治稅的情況相結合;全國應按照各省、市等級在各個經濟區域內進行設置國稅機構的選擇,減少地方政府及國稅機關內部人為干涉;自覺維護現行增值稅制的統一,切實糾正政策執行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國家稅制的嚴肅性,強化稅務機構內部的監督機制,定期展開稅務執法檢查,真正實現公平稅負、平等競爭的宏觀經濟政策目標,促進國內同一市場的形成,為我國增值稅標準化的實現創造有利的法制環境。
2.進一步改革和完善銀行系統的結算功能和結算體系,實行信用卡結算,解決好不發達的銀行結算體系同規范稅制之間的矛盾。從國外實行增值稅國家的經驗來看,大都具有比較完備的銀行結算體系與之相配套,納稅人的經濟活動在銀行內部都有詳細的記錄,使納稅人難以作假。而我國銀行結算體系不完善,結算手段落后,雖然我國頒布有《現金暫行條例》及銀行結算的有關規范,但仍有相當一部分企業存在多頭開戶,體外結算的現象。因此,要想在我國進行增值稅標準化的改革,則同時要進行銀行系統結算體系的改革,制定相關法律,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要嚴格控制市場上的現金流量,使經濟交易行為的業務全部納入到銀行結算體系范圍中來。
3.加快金稅工程的建設,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稽核管理的管理力度。根據現行增值稅稅制的運行原理,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諸多環節當中,稽核對于保證增值稅稅制的正常運行起著關鍵性的作用,從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盲點來看,最主要的薄弱環節是在控稅能力上,而我國的國稅機關之間交叉稽核的質量和效率都比較低,深化征管改革,加大征管力度,尤其是利用現代化的計算機技術建立健全新的征管體系,已成為關系到稅制改革能否順利進行的關鍵。因此,應引入現代化的手段加強對增值稅的控制管理,即應加強國家金稅工程的建設。
4.改變各地區之間不統一的計稅依據。雖然我國制定了統一的征收方法,并對于增值稅的計稅依據進行了統一的規定,但由于各地區之間仍然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不同地區之間還是存在著很大的差異,在計稅方式以及征收管理的力度及方法上相差甚遠。這樣的情況不利于全國按照相同的標準進行征收管理,最終必然造成全國在增值稅征收管理上的地區差異性,不僅不利于我國增值稅標準化自身的改革,也會因此而給我國的對外貿易利潤造成巨大的損失。
5.減少區域間的不平衡發展,為增值稅分享方式的變革創造條件。因為增值稅采用生產地征稅的方式,使得納稅地區與負稅地區分離,而我國商品和勞務大部分集中在東部地區,相對得中西部地區則占據了大量的居住人口,這必然造成了在東部地區取得較多的稅收收入,而在中西部地區的消費者則承擔稅收負擔,因此,平衡地區間的發展,則有利于從整體上提高增值稅的稅收收入。
增值稅改革范文6
一、增值稅的標準化
自法國首推增值稅體制改革以來,增值稅推行了半個多世紀,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紛紛仿效進行稅制改革,采用增值稅作為國家的主體稅種。同時,增值稅本身也日趨完善,形成了一套國際上公認的標準化體系,就其內容來講,大體可分為以下三個方面:
1.采用消費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是指將計稅依據價值構成中所包括的因定資產部分一次排除,就國民經濟總體而言,由于其總值與全部消費品一致,允許一次扣除固定資產全部價值的進項稅額。
2.實行較寬的征稅范圍。它對本國境內所有流通的商品和所提供的勞務征收。對于對外貿易活動(商品出口和同類轉口、國際貨物運輸和海運、空運貿易活動等)一般免繳增值稅。繳納增值稅的商品和服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特定經濟活動中產生的;
(2)其流通或主體操作的;
(3)是由獨立主題操作的,即納稅人必須獨立地進行符合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交易。
3.采用適當稅率。目前國際上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國家的稅率大體上在8%~20%之間。
(1)標準稅率20.6%。主要適用于不適用其他各檔稅率的所有交易活動。
(2)5.5%的低稅率。該檔稅率主要適用于大多數的食品、農產品、某些種類的牲畜飲料非社會保障性的醫療藥品、書籍和某引起服務(這些服務包括住宿服務、企業食堂的餐飲服務業、客運及某些娛樂業)。
(3)2.1%的特殊稅率。主要適用于公開出版物和社會保障性的醫療藥品。
二、實現增值稅標準化應具備的外部環境
從我國增值稅的現狀來看,不僅增值稅稅制本身距離標準化的要求還很遠,在各方面的配套改革上,在實現標準化應具備的外部環境上,也需進行改革和完善。要創造完備的納稅環境,需從以下幾點進行改革:
1.加強國家法規建設,減少稅收計劃的指令性,增強依法治稅的剛性。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因市場對資源配置起基礎作用,指令性稅收計劃與稅源之間的矛盾已比較突出,對經濟的負面影響也日益顯現。減少稅收指令性色彩,把稅收計劃執行情況與依法治稅的情況相結合;全國應按照各省、市等級在各個經濟區域內進行設置國稅機構的選擇,減少地方政府及國稅機關內部人為干涉;自覺維護現行增值稅制的統一,切實糾正政策執行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國家稅制的嚴肅性,強化稅務機構內部的監督機制,定期展開稅務執法檢查,真正實現公平稅負、平等競爭的宏觀經濟政策目標,促進國內同一市場的形成,為我國增值稅標準化的實現創造有利的法制環境。
2.進一步改革和完善銀行系統的結算功能和結算體系,實行信用卡結算,解決好不發達的銀行結算體系同規范稅制之間的矛盾。從國外實行增值稅國家的經驗來看,大都具有比較完備的銀行結算體系與之相配套,納稅人的經濟活動在銀行內部都有詳細的記錄,使納稅人難以作假。而我國銀行結算體系不完善,結算手段落后,雖然我國頒布有《現金暫行條例》及銀行結算的有關規范,但仍有相當一部分企業存在多頭開戶,體外結算的現象。因此,要想在我國進行增值稅標準化的改革,則同時要進行銀行系統結算體系的改革,制定相關法律,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要嚴格控制市場上的現金流量,使經濟交易行為的業務全部納入到銀行結算體系范圍中來。
3.加快金稅工程的建設,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稽核管理的管理力度。根據現行增值稅稅制的運行原理,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諸多環節當中,稽核對于保證增值稅稅制的正常運行起著關鍵性的作用,從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盲點來看,最主要的薄弱環節是在控稅能力上,而我國的國稅機關之間交叉稽核的質量和效率都比較低,深化征管改革,加大征管力度,尤其是利用現代化的計算機技術建立健全新的征管體系,已成為關系到稅制改革能否順利進行的關鍵。因此,應引入現代化的手段加強對增值稅的控制管理,即應加強國家金稅工程的建設。
4.改變各地區之間不統一的計稅依據。雖然我國制定了統一的征收方法,并對于增值稅的計稅依據進行了統一的規定,但由于各地區之間仍然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不同地區之間還是存在著很大的差異,在計稅方式以及征收管理的力度及方法上相差甚遠。這樣的情況不利于全國按照相同的標準進行征收管理,最終必然造成全國在增值稅征收管理上的地區差異性,不僅不利于我國增值稅標準化自身的改革,也會因此而給我國的對外貿易利潤造成巨大的損失。
5.減少區域間的不平衡發展,為增值稅分享方式的變革創造條件。因為增值稅采用生產地征稅的方式,使得納稅地區與負稅地區分離,而我國商品和勞務大部分集中在東部地區,相對得中西部地區則占據了大量的居住人口,這必然造成了在東部地區取得較多的稅收收入,而在中西部地區的消費者則承擔稅收負擔,因此,平衡地區間的發展,則有利于從整體上提高增值稅的稅收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