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機動車管理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機動車管理范文1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車牌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車輛特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停車管理方):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加強小區機動車的停放管理,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現就機動車停放管理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
1.有權按政府有關政策制定小區停車管理制度; ??
2.有權按照政府規定或雙方約定向甲方收取停車費; ??
3.有權對進出車輛進行登記,查驗停車憑證,對無證車輛可以拒絕停放或放行; ??
4.有權對不按規定停放的車輛采取移動等措施; ??
5.應為甲方提供車位; ??
6.應負責停車場地及設施設備的檢查、維修及管理工作; ??
7.應安排專人看管停車場或采用電子監控手段進行不間斷監視;勸阻、制止任何損害停放車輛的行為,采取各種防范措施,防止車輛丟失; ??
8.應向甲方開具停車泊位證明,開具物業管理企業發票(或停車專用發票); ??
9.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
1.有權在乙方提供的車位停放車輛; ??
2.有權對乙方提供的停車管理服務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
3.交納停車費后,有權索要停車泊位證明和發票; ??
4.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車輛丟失的,有權向乙方索賠; ??
5.應按照規定或約定交納停車費; ??
6.服從停車管理人員的指揮和疏導; ??
7.遵守停車場管理規章制度; ??
8.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停車費價格及收費辦法 ??
停車管理服務費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納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按年或按月) ??
交納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管理責任
1.乙方提供停車管理服務,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甲方車輛丟失的,負責賠償,具體賠償金額為______元。
2.甲方委托乙方看管車輛,并要求乙方保證車輛不被損壞的,需另行增加管理費______元/月。
五、違約責任的處理 ??
一方違約造成另一方損失的,必須賠償。雙方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的,可選擇下列處理方式:
1.協商解決;
2.申請主管部門調解; ??
3.申請向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
4.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其中,3、4項不能同時選擇)
六、本合同期限為__________年,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七、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本合同解除??
1.雙方協商一致;
2.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任何一方或雙方不能履行合同的; ??
3.甲方不按約定的期限和標準交納停車費的; ??
4.其他。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蓋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
機動車管理范文2
廣受關注的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20xx年3月底三審廣受關注的《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為20xx年立法項目,20xx年3月提交市人大會會議一審,到20xx年10月進入二審,三審于今年3月底進行。廣州市人大會內司工委副主任從翠玲說,如無太大爭議,三審后將提交表決。
共享單車去年以來成為市民出行的又一選擇,但如何規管也引發公眾討論,其管理規定會不會增補到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中?對此從翠玲表示,共享單車是新生事物,對其發展還需要觀察,目前離立法程序還有距離。
而《廣州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規定》也是社會聚焦點,規定草案的征求意見稿擬提出,對于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但市場競爭不充分、交易雙方地位不對等的停車場,如果漫天要價最高將可能面臨20萬元罰款;根據此前市城管委透露,廣州擬于今年推行垃圾強制分類,首先在機團單位推行。
20xx年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對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的生產、銷售、通行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管理原則和責任主體)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綜合治理工作機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統一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的登記和通行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設和完善公共交通,監督管理非機動車和摩托車道路運輸行為。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生產質量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非機動車和摩托車銷售的監督管理。
經貿、規劃、人社、財政、民政、安監、文電、環保、城管、民宗、殘聯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街道、鎮職責)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本居住區內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第五條(完善公交網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擴大和優化公交網絡,推廣公共自行車的使用,指導區人民政府推廣社區便民交通工具,完善微循環公共交通系統。
第六條(專業批發市場升級改造)
市規劃、和經貿行政管理部門在相關管理工作中,應當本著有利于道路暢通和非機動車、摩托車管理的原則,合理行使相關行政許可和審批職權。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專業批發市場貨物配送車管理使用制度。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配合相關部門行使本條第一至二款規定的權力。
第七條(殘疾人安置就業)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從社會保障、就業等方面解決殘疾人的生活保障問題,并制定配套的優惠扶持措施,多途徑解決殘疾人就業需求。
殘聯組織應當對非法營運殘疾人加強宣傳教育,引導其通過正當途徑解決就業。
第八條(調控措施)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交通發展狀況和道路交通、環境保護實際情況,對特定種類的非機動車和摩托車采取限制通行、總量控制或者淘汰措施。
第九條(宣傳要求)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網絡等各種途徑,宣傳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的法律法規,提高公眾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第十條(非法客貨運信息管理)
非法客貨運違法行為人的有關信息納入本市個人信用信息系統。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非法客貨運違法行為人的身份信息和相關處罰信息,送交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納入本市積分入戶積分扣減的審核內容;將非法客貨運車輛信息以及非法客貨運違法行為人的身份信息和相關處罰信息,送交公安機關納入本市交通管理、人口管理等信息系統。
第二章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
第十一 條(統一車型)
本市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實行統一車型制度。
市殘聯組織會同市交通、公安、質監等部門按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以及本市實際情況確定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統一車型,并制定本市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置換辦法。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未達到報廢標準置換為統一車型的,殘聯組織應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二條(車輛申購發售)
需使用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應當向市殘聯組織申購,市殘聯組織應當為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發售統一車型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第十三條(申購條件)
申購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
(二)年滿16周歲;
(三)具有法定傷殘鑒定機構出具的下肢殘疾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登記制度)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領取車輛號牌、行駛證,方可上道路行駛。
第十五條(登記資料)
申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應當交驗車輛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所有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殘疾人證;
(二)購車發票等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來歷證明;
(三)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四)具有法定傷殘鑒定機構出具的下肢殘疾證明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當天完成車輛的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牌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十六條(一人一車制度)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實行一人一車制度,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只能申領、登記一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同一戶籍下的殘疾人,確需共用一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憑市殘聯組織備案證明核發行駛證副本,副本數量不得超過二本。未取得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行駛證副本的不得使用他人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第十七條(補領登記和變更登記)
本市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號牌、行駛證丟失或者滅失的,車輛所有人應當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和車輛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重新編發號牌號碼,同時補發號牌和行駛證。
第十八條(被盜搶后重新申購)
個人名下在本市登記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被盜搶后需要重新申購的,應當提供區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被盜搶證明,并書面承諾追回被盜搶車輛后,交由殘聯組織折價收回。
第十九條(禁止出租、出借)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所有人不得將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出租、出借,不得利用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從事經營性客貨運輸。
第二十條(年檢制度)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每兩年檢驗一次,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禁止上道路行駛。具體檢驗辦法由殘聯組織會同質監、公安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強制報廢)
已注冊登記的殘疾人輪椅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有人應當將車輛交售殘聯組織申請報廢,殘聯組織應當在五日內將回收的車輛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一)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自初次注冊登記之日起使用年限達到8年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輪椅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兩個檢驗周期內未取得車輛檢驗合格標志的。
禁止達到報廢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
第二十二條(停放優惠)
本市各類公共場所,包括各類文化體育娛樂場館、客運車站碼頭,賓館、酒家、商場、醫院、居民小區及街道的停車場或者車輛保管站,應當設置本市號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停車位,免收或者減半收取保管費。
第二十三條(牌證使用)
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的,應當攜帶殘疾人證、行駛證、身份證,并按照規定安裝號牌,保持號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禁止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牌證,禁止出租、出借、轉讓、冒用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車牌證。
第三章 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的生產、銷售、供油管理
第二十四條(禁止生產)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非機動車,禁止生產未列入國家《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摩托車。
第二十五條(禁售區域)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銷售電動自行車,在本市限制摩托車行駛范圍內禁止銷售摩托車。
在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云區、黃埔區范圍內禁止銷售人力三輪車。
第二十六條(禁止行為)
本市銷售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銷售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非機動車;
(二)在本市非限制摩托車行駛范圍內銷售未納入《全國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范圍的摩托車;
(三)銷售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四)銷售無合法來源或者加裝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
第二十七條(告知義務)
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的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政府部門有關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等禁止上路行駛和限制上路行駛的告示,并向購買者告知本市有關摩托車、電動自行車等車輛禁止上路行駛和限制上路行駛的規定。
因銷售者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購買者購買的車輛無法上道路行駛的,購買者可以依法要求退貨。
第二十八條(禁止加、改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拼裝非機動車和摩托車;
(二)在非機動車和摩托車上加裝動力裝置、車篷、座位等設備或裝置;
(三)更換非機動車和摩托車動力裝置或者改變排氣裝置的尺寸;
(四)拆除或者改動非機動車和摩托車消音、限速、尾氣處理裝置;
(五)其他影響非機動車和摩托車通行安全的加裝、改裝行為。
第二十九條(供油管理)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加油站禁止向未懸掛號牌的摩托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供油。
本市摩托車限行范圍內的加油站禁止向摩托車供油。
第三十條(舉報投訴)
對違法生產、銷售非機動車和摩托車或者違法供油的行為,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質監、工商、經貿部門舉報、投訴。質監、工商、經貿部門接到舉報或者投訴后,應當依法及時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回復舉報人。
第四章 道路通行管理
第三十一條(禁止通行)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下列車輛行駛:
(一)電動自行車;
(二)未在本市登記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摩托車;
(三)拼裝、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和摩托車;
(四)本市禁止上道路行駛的其他非機動車。
禁止在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云區、黃埔區范圍內行駛、停放人力三輪車,市政、環衛等單位因作業需要除外。
第三十二條(限制通行)
上道路行駛的摩托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其他非機動車應當遵守本市禁止通行或限制通行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安全技術要求)
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應當保持制動器、夜間反光裝置等安全設施性能狀況良好。
第三十四條(營運管理)
摩托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等非機動車不得從事經營性客運或貨運活動。
第三十五條(停放要求)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停車場不得停放電動自行車,在本市限制摩托車行駛范圍內的公共停車場不得停放摩托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指引條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違法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駕駛人處一百元罰款,并扣留車輛移交市殘聯組織收回,車輛收回處理辦法由市殘聯組織另行制定。
對非法出租、出借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所有人兩年內不得向市殘聯組織提出購車申請。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駕駛人處一百元罰款,并扣留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行駛證至車輛檢驗合格。
第三十八條(對違法生產、銷售的處罰)
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的,由質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處理。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銷售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廣東省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條例》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違反告知義務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三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拒不退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違反禁售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銷售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處理,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對拼裝、加裝、改裝及銷售非機動車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拼裝、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或者從事經營性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規定供油的處罰)
加油站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的,由經貿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或三萬元以下罰款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違反通行規定的處罰)
非機動車和摩托車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收繳偽造、變造的號牌、行駛證,并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處一百元罰款。
依據前款規定扣留的人力三輪車,拼裝、改裝車,本市不予注冊登記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無號牌摩托車,予以沒收,強制報廢。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扣留的電動自行車、外市籍號牌摩托車、本市準予注冊登記的二輪摩托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當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接受處理并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的手續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方予發還;當事人在三十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車輛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并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非法營運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對非法營運的單位和個人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并可沒收從事非法營運的車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城管部門在工作中發現上述違法行為的,應當扣留車輛并移交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利用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非法營運被查處三次的,由市殘聯組織收回所有人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車輛所有人兩年內不得向市殘聯組織提出購車申請。
第四十五條(違反停放規定的法律責任)
停車場違反本條例三十五條規定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以取消停車場經營、申辦資格。
第四十六條(行政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生產、銷售監督管理職責,不依法查處違法生產、銷售非機動車和摩托車行為的;
(二)不依法履行非機動車和摩托車通行管理職責,不依法查處非機動車和摩托車違法通行、非法營運、非法出租行為的;
(三)無法定依據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執法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非機動車定義)
本條例所稱的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第四十八條(摩托車定義)
本條例所稱的摩托車,是指符合國家標準的由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具有兩個或者三個車輪的道路車輛。
機動車管理范文3
情況的調研報告
近年來,我市機動車擁有量持續快速增長,城市停車設施總量不足,造成“停車難、停車亂”的問題愈發凸顯,城市交通擁堵日漸加劇,制約了城市品質的提升,亟待啟動《XX市機動車停車條例》立法,加快立法工作步伐。
一、基本情況
XX年,市交警、城管、規劃、住建等相關部門對機動車特別是小汽車停車管理工作開展了調查摸底,其基本情況是:截至XX年底,全市小汽車保有量為X輛,其中XX城區小汽車保有量為X輛,城區總停車泊位數X個,其中配建泊位X個,公共停車泊位約X個,路內臨時停車泊位X個,所有對外開放的公共停車泊位X個,配建、公共、路內泊位數占總泊位數的百分比分別為X%、X、X%??傮w上XX城區機動車車均泊位數為X,與XX年住建部出臺的《城市停車設施規劃規范》中規定:人口在50萬以上的城市,停車總規模應該為汽車保有量的1.1到1.3的推薦值存在較大差距。
為解決城區停車亂的問題,市交警部門對小汽車違停的查處力度不斷加大,并采取委托執法的方式,將背街小巷與人行道的違停查處委托給了城管執法部門。XX年,XX城區小汽車保有量X輛,查處違停約為X萬余起,城區小汽車年均因違停被查處約X次。交警對違停查處力度很大,但管理效果差強人意,城區違?,F象依然隨處可見,市民對車輛亂停亂放現象反映強烈,批評職能部門不積極履職;車主則抱怨車輛無處停放,批評職能部門一味以罰代管,治標不治本。
X個縣市區中,除XX等縣建有少量智能停車場和專門停車場外,大多數縣市區停車場缺乏,停車泊位嚴重不足與機動車快速增長之間的矛盾十分突出。全市鄉鎮集鎮停車設施建設基本上未啟動。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停車設施總量不足。
根據XX年的摸底情況,我市城區機動車車均泊位數為X,停車設施總量嚴重不足。XX年至XX年底,XX城區小汽車保有量由X萬輛增至X萬輛,年均增長率約為20%,但近三年來投建的城區停車場數量相當有限,增加的停車泊位數遠遠小于機動車增長數,供需矛盾十分突出。部分小區、建筑沒有嚴格執行配建規劃,減少停車位甚至擅自更改使用性質,加之停車設施建設缺乏政策扶持,投資建設停車設施成本高,資金回收期長,難以吸引社會資金投入停車場建設,愈發激化了停車供需矛盾。
(二)停車設施結構不合理。
目前我市城區路內臨時停車泊位約占總泊位數的9.4%,明顯高于路內臨時停車泊位3%-5%的標準,大量的路內停車干擾城市動態交通。同時,由于城市規劃相對滯后,停車設施規劃的前瞻性和科學性不足,致使停車設施分布不均衡,老城區停車設施嚴重缺失,造成停車難進一步加劇。
(三)停車資源利用率低。
由于城區大部分小區樓盤對于停車位奉行“只賣不租”的政策,許多業主因停車位售價較高,不得不把車停放在小區周邊馬路和人行道上,形成“道路內外車滿為患、地下停車位空空如也”的怪現象。許多單位和辦公類停車設施尚未對外開放,沒有實現資源共享,造成停車資源浪費,城區停車設施在時空上的利用率不高。
(四)停車管理體制不健全。
我市尚未建立科學、完善的機動車停車管理制度機制,缺乏專門的議事協調機構來協調和解決停車管理及停車場規劃、審批、建設及管理等方面遇到的一系列問題。相關職能部門的行政職能相互交叉,職責界限不夠清晰,對解決停車難問題思想認識不統一,存在多頭管理、各自為政的現象,部門之間的聯動機制和工作合力未得到有效發揮,易造成“缺位”“越位”等問題。
(五)停車收費機制不合理。
社會投資建設的停車場由投資者自主定價,只注重經濟效益而忽視其公益性功能,重收費輕管理,收費不合理,車主意見大,想盡辦法將車停在道路和人行道周邊。路內臨時停車不收費,且具有較高便利性,車主千方百計將車停在路內臨時泊位上,甚至長期占用路內公共停車資源,使得路外停車場的運營受到極大影響,阻礙了路外停車的正常發展。
(六)現代科技手段應用不到位。
當前我市在停車導航、智能停車設備等新技術產品的應用上還處于較低水平,占地面積小的智能立體車庫應用非常少,沒有在用地緊張的城市中心區發揮應有作用。城區統一的智慧停車信息平臺尚未建立,智能化停車引導水平低,停車信息不明,讓車主產生無謂繞行,致使部分停車場利用率不高,加劇了城區交通擁堵。
三、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制定條例是完善交通管理法制化進程的迫切需要。
由于我市對城市停車問題重視不夠,停車設施建設總量不足,缺乏有效統一的停車管理法規,各職能部門在法律上應有的職責和權力未被有效明確,管理多頭、缺位、越位等問題十分突出。目前,我市停車管理的法律依據只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湖南省停車場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這些法規彈性大,落地性不足,需要依靠各地執法者依據具體情況來實施,其實也就賦予了執法者比較多的自由栽量權,不作為和亂作為現象就會時有發生。由此可見,加強地方立法,規范機動車停車管理是當前我市交通管理法制化進程的迫切要求。
(二)制定條例是促進停車產業發展的迫切需要。
停車設施不足是歷史欠賬,僅靠政府投資建設不現實。停車收費在我市是一種低價管制狀態,停車場建設投資大且收益低,社會各方面的投資積極性自然不高。在當前情況下,要吸引社會資金投入停車設施建設,必須通過地方性立法建立起一套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鼓勵政策,把停車問題推向市場,讓停車產業走上一條良性循環的發展道路。
(三)制定條例是解決停車管理諸多問題的迫切需要。
當前,我市停車管理存在問題很多,如何解決好小區停車位只售不租、小區消防車道管理、路外臨時停車場、智能停車場建設營運等熱點問題,是規范城市停車管理一項重點工作。制定專門的停車立法,從立法層面解決當前城市停車管理的頑瘴痼疾,是解決停車管理諸多問題的迫切需要。
四、立法建議
(一)關于條例的適用范圍。
調研過程中,部分同志建議將條例名稱修改為《XX市停車管理條例》,將非機動車的停放管理納入條例,擴大條例的適用范圍。從各地出臺的條例來看,都是專門針對機動車的停車管理,將非機動車停放納入機動車停車管理不太現實。從實際來看,當前機動車停車管理存在的問題更為突出,人民群眾的期盼更為迫切,因此建議條例名稱保持不變,其適用范圍明確為機動車停車管理。
(二)關于條例主要解決的問題。
一是停車設施總量少、結構不合理問題。建議在立法上突出規劃先行,立足我市實際,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交通體系規劃,制定停車設施專項規劃,明確階段性目標任務,加快城區停車設施建設步伐。嚴格規劃執行,堅持停車設施與建筑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對未按規定配建和少建停車設施的,嚴格依法處理。二是停車設施規劃隨意改變的問題。明確市人民政府在批準、修改停車場建設規劃或其他與停車設施建設有關的規劃前,應當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對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并報告處理情況。三是停車管理體制不健全的問題。建議充分借鑒外地先進經驗和做法,通過立法,明確建立專門的機動車停車管理機構和停車場規劃建設管理議事協調機構,進一步明確交警、城管、交通、發改、住建、規劃、財政等部門的職能職責,理順管理體制機制。四是關于收費體制不合理的問題。建議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在立法上完善停車收費機制,按照路內高于路外的原則,參照停車飽和度核定停車費用,實行差額收費機制,提高車位使用效率。五是關于現代科技手段運用不到位的問題。建議加快智慧停車信息平臺建設,在立法層面進一步發揮政府調控作用,整合現有的停車資源,利用現代科技信息技術,建立城市智慧停車平臺,探索運行智慧停車管理信息系統,對城區現有的停車場、車位信息、車輛進出狀態進行實時監測采集,規范停車場標志設置,引導駕駛員快速準確找到停車泊位,提高停車設施的利用效率,推動我市智能停車事業發展。
機動車管理范文4
臺北市地少車多,僅機車登記數量就達到100多萬輛。管理單位不但要應對道路阻塞和空氣污染,還要妥善處理因隨意停放機動車而造成的停車秩序混亂和由此引發的交通安全,如何有效進行車輛管理成為臺北市政管理機構迫在眉睫的問題。為了改善市民車輛停車秩序,擴大政府稅收以提高公共服務質量,以及提高車輛使用成本達到抑制車輛數量增加的目的,臺灣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在桃園地區和竹北地區部署了數據移動采集解決方案以提高管理人員工作效率,并有效降低工作成本。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興電工”)成立于1956年,是臺灣地區重電領域的領導企業。憑借多年的技術與經驗,中興電工的研發與生產實力備受客戶肯定,目前公司營業的范圍涵蓋供電、電表、電機、空調、無線通訊及發電、電力自動化以及停車管理等整合領域。1996年,中興電工成立停車場事業體系。為了加強停車經營管理, 2002年中興電工聯手嘟嘟房停車連鎖系統,成立中興嘟嘟房管理系統,該系統為臺灣地區停車場的管理化、制度化樹立了優良典范,深受各方好評。
設備繁多
中興電工是目前臺灣地區唯一一家提供全方位停車場經營管理服務的公司,業務范圍包括一般路外停車場、出國專用停車場、路邊收費格位停車開單等。在臺北市路邊停車管理項目中,中興電工采用了普通個人數字助理作為管理工具來完成開單作業、實時傳輸開單資料至主管單位資料庫、收費操作等各項服務。
路邊停車管理通常為戶外作業。由于長期在室外使用,暴露于陽光、風雨、沙塵等惡劣的環境下,加之日常開單數量多且頻繁,普通個人數字助理在投入使用一年后,就會出現問題,如設備進水停止運行和屏幕破損等,嚴重影響到停車管理人員正常操作開單流程。此外,為了避免車主逃單引起的糾紛,臺北市停車管理處對路邊停車管理也提出了對車輛進行拍照的新要求,這意味著管理人員在日常工作中要同時攜帶普通個人數字助理和數碼相機,這不僅使管理人員的業務操作變得復雜,也會因為每位管理人員配備數碼相機而使中興電工投入設備采購的成本大幅增加。
綜合考慮政府規定、開單效率、成本控制等因素,中興電工迫切需要一款集掃描、拍照、對講、通話、數據處理等豐富功能于一體的堅固耐用型企業數字助理。
選用摩托羅拉MC75
經過謹慎的市場調查和對移動數據終端產品在品牌、穩定度、運行速度、耐用度等方面進行綜合考量后,中興電工決定選用摩托羅拉企業數字助理MC75,以取代之前的普通個人數字助理。摩托羅拉MC75采用Windows Mobile開放式平臺,大大方便了中興電工的合作伙伴開發適用于路邊停車管理的軟件。
數字助理MC75小巧輕便,堅固耐用,可為用戶提供更長運行時間,以確保工作人員的工作效率,實現較低的總擁有成本。不管是在室溫,還是異常高溫或低溫的狀況下,摩托羅拉MC75都能保持可靠的操作性能。它經過摩托羅拉嚴格的跌落測試,或在地面滾動多圈,也不影響使用。此外,MC75達到高等級防塵防水標準,能夠滿足中興電工管理人員內外全天候的日常使用。
數字助理MC75擁有同步語音,用戶可以通過它使用一鍵通(PTT)功能。它還具備卓越的靈敏度和跟蹤功能的集成GPS,方便管理人員選擇最佳路線。一維、二維條碼掃描及高分辨率的攝像頭,使拍照、掃描信息等工作一氣呵成。3G無線WAN、無線LAN、無線PAN及IrDA連接功能則可以實現實時數據傳輸。摩托羅拉MC75實現了強大的3G帶寬與最新移動計算平臺的結合,具備處理幾乎任何業務應用程序,包括語音和視頻所需的最大處理功能。
配備這款企業數字助理后,在日常的停車管理過程中,管理人員只需幾個簡單的步驟即可完成全部操作,包括使用手寫筆填寫機車車號、顏色以及種類,拍攝機車的照片,這些信息會同步上傳到后臺系統,以便在數據庫中存儲機車駕駛員的繳費信息。之后,管理人員還可將數字助理與便攜式打印機相連接,打印出停車單據,貼在需繳費的車輛上,完成整個停車開單工作。
部署摩托羅拉MC75的路邊停車管理系統延續了中興電工采用數字化、電子化、自動化的模式進行停車管理的做法,實現了無紙化辦公操作,避免了手寫記錄信息導致的高錯誤率。不過,與以往普通個人數字助理不同的是,數字助理MC75的堅固耐用性和集成包括高分辨率攝像頭在內的多功能,有助于減少管理人員日常工作中攜帶的設備數量并降低中興電工的整體運營成本。
在中興電工的路邊停車開單系統中,該數字助理開單系統功能主要包括:開單后拍照、半小時收費、固定費率、累進費率、差別費率、限時停車格位、時段性停車格位、殘障人士零費率、特定機車收費(如軍、外、使字車牌)、機車計次收費、月票計費。中興電工停車管理項目負責人莊景順處長表示,“自投入使用以來, MC75的表現狀況良好,不但堅固耐用,系統運行速度也較之以往更快且穩定,已成為停車管理人員的得力助手。我們對使用效果十分滿意,已計劃購買3G模組,以實現網絡同步,進行數據的實時傳輸,及時更新后臺資料。”
降低管理成本
數字助理MC75每臺設備一天最高開單數量為1500張,每分鐘最高開單量達到7-8張,這意味著后端管理系統每天可處理約2萬筆停車信息及錄像。在路邊停車管理現場,就單筆作業來說,使用MC75進行日常開單工作,整個操作過程不超過30秒,極大地提升了管理人員的工作效率。
從設備維護和成本控制的角度來看,數字助理MC75的耐用性和集成多種功能的特性尤為重要。其堅固耐用的特性不但免除了中興電工定期維護移動設備的煩惱,還成功地為中興電工節約了頻繁維修或更換設備所產生的高額成本。此外,集多款設備于一體的摩托羅拉MC75幫助中興電工遵守政府關于對違章車輛現場拍照的相關規定,免去了配備數碼相機所產生的高昂成本。
數字助理MC75應用于路邊停車開單項目的成功實施,有助于規范路邊車輛停放秩序、并間接改善臺北市的交通狀況,提高車輛的使用成本,鼓勵大眾采用公共交通出行。同時,路邊停車系統還能規范路邊停車收費管理,確保所有公共區域停車費歸政府所有,提高政府稅收,并將稅收所得投資于更多服務于大眾的方面。自中興電工部署企業數字助理用于路邊停車管理系統以來,每年已幫助臺北市政府在停車管理建檔方面節省總額超過百萬元的成本。
機動車管理范文5
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駕駛人社會化考試場地建設、審核和監督管理,根據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139號令)及其考試工作規范和公安安全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及其設施設置規范》(GA1029-2012)、《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監管系統通用技術條件》(GA1027-2012)、《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和考試系統使用驗收規范》(GA1030-2012),省公安廳交警總隊(以下簡稱“交警總隊”)《甘肅省機動車駕駛人社會化考試場監督管理辦法》及市政府《白銀市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等相關規定、標準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機動車駕駛人社會化考試場(以下簡稱“社會化考試場”)是指:依法按照規定程序申請招標,由白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以下簡稱“交警支隊”)審核使用、監管,具備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條件、依法開展場地駕駛技能考試(以下簡稱“科目二”)、實際道路駕駛技能考試(以下簡稱“科目三”)并適用于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和摩托車等準駕車型的場所。
第三條社會化考場建設采取自愿投建、自負風險的原則,根據本市考試能力的實際情況,按照滿足考試需要、合理優化布局,便民利民,優先縣市區建設的總體要求,以公平競爭、公開擇優的原則,申報相關部門,依法通過公開招標等程序選定社會化考場。
第四條支隊負責統一管理考試場、考試設施和考試監管系統,不得交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單位、個人管理。
考試場建成后交警支隊進行初驗,合格后報交警總隊進行復驗。經復驗合格后,對考試場進行備案,開通考試接口??荚噲鲵炇找罁稒C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和考試系統使用驗收規范》進行。
第五條社會化考場的建設應當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39號)及其配套標準進行,考試設備必須經公安部交通安全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認證認可;考試場考試系統必須接入全國統一的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監管系統;接受交警總隊和交警支隊監督管理。
第六條社會化考試場建設方負責考試場及監管配套設施的規劃建設,考試設備、考試用車以及配套設施等的日常維護和管理,承擔納入考試監管聯網所需的硬件設備購置和網絡租賃費用。
交警支隊考試中心負責對考試設備、考試用車監督管理并負責考試預約、考試員調派、考試實施、學習證明制作、考試成績錄入、駕駛證核發等涉及考試的其他業務工作。
第七條社會化考試場一經批準使用后,考場名稱、考場地址、考試科目等基本信息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向交警支隊申請,交警支隊同意后向交警總隊備案,交警總隊在考場備案信息中進行修改。
第二章設立條件和程序
第八條申請設立社會化考試場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管理規范、社會信譽良好,無違法經營記錄;
(二)法人擁有考場建設用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土地的使用性質應當符合國家對土地使用的相關法律規定,并經國土和規劃部門批準通過。
(三)考試場地建設、路段設置、車輛配備、設施設備、考試系統以及考試項目、評判要求應當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
社會化考試場科目二、科目三考試應設在同一場地,不得分散設置,考場占地面積應保證各科目考試的順利開展。
科目三考試場地選定在實際路段進行的需經轄區相關部門批準后設置。考場內配套設施要完善且有便民服務場所;符合安全、暢通、有序的原則,不得設置在存在安全隱患的路段。
(四)建立場地、車輛、設施日常檢查,考試系統日常維護,考試工作臺帳記錄管理,考試異常情況處置等完備的考場運行管理制度;
(五)配備保障考場規范運行的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
(六)考試智能評判系統設備取得具有國家計量認證資質和國家檢驗機構認可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的檢驗合格報告。并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申請設立社會化考試場的程序:
(一)方案審核:社會化考試場建設方向交警支隊提出申請并報送建設方案和相關資料;由交警支隊組織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對有關憑證資料進行核實,對擬建的考試場地進行考察、評估并提出審核意見,符合公安部交管局、交警總隊關于社會化考試場的設立條件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方可具備競標資質,準予參加公開競標,并由交警支隊在《備案登記表》內簽注審核意見并加蓋單位印章。
(二)公開采購:按照政府采購相關程序要求進行公開招標采購,招標成功的準予建設。
(三)社會化考試場建設方提供的憑證資料包括:
1.書面申請報告;
2.土地使用證或土地租賃合同;
3.組織或企業的有效身份證明;
4.考試場設計平面圖和場內設置分布圖;
5.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章考場設置及運行
第十條社會化考試場設置應滿足以下運行要求:
(一)考試場地應實行封閉管理,設置門禁系統,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考場內,將考生與社會人員有效隔離;考試場地與辦公區、侯考區、生活區等區域之間應設置封閉隔離設施;設置對考場全方位實施有效監管的監控設備,實時播放考試過程,提供監督音像資料。
(二)各科目考試場應設置候考區、待考區、考試區,并具備相應的配套服務功能。
1.侯考區、待考區、各項目區應安裝高清視頻攝像監控系統,實現全方位無死角監控,并接入支隊監控系統??颇慷?、三考試場應當設置場地設施分布圖、考試路線引導圖、場地運行服務規章、考試組織動態信息等相關信息公告設施,設置公共廣播系統。
2.侯考區:設置群眾等候休息區,配置數量足夠的休息座椅,提供飲水機、常用應急藥品、公用電話等便民服務措施;設置安全文明教育宣傳區,懸掛、放置或張貼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圖片;在醒目位置設置考試流程、考試須知、考試工作紀律、車管所“九個嚴禁”、兩臺視頻播放器(一臺用于播放宣傳片,另一臺用于播放考試場內考試實況)、考試及收費項目和標準,以及考試民警姓名、照片、警號等警務公開信息欄;同時公開考試工作人員姓名、照片、舉報投訴電話等內容,接受群眾監督;設置查詢臺,方便考生查詢本人的考試視頻資料。
3.待考區:設置安檢門、門禁系統;配備自助式儲物柜;設立電子安全檢查系統和考場電子設備屏蔽系統,杜絕考生將電子通訊設備帶入考試區;設置考試監控顯示屏,實時播放考試現場畫面。
(三)科目二、科目三考試場地建設必須符合《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及其設施設置規范》和其他相關規定要求,場地規劃布局要科學合理,應統籌考慮交通組織、考試路線及出入口、功能布局、綠化及空間環境等因素。場地應按人車分離的原則布置分隔、導流、無障礙通道等設施,合理組織人流、車流,確保安全。場地設置的標志、標線要清晰準確,符合相關國家標準??颇慷?、三考場應有效隔離,避免交叉影響。場內應配備照明設施和設備。必須為考生提供完善的公共衛生設施、確保冬暖夏涼等必備的配套設施;以及能滿足使用需要的停車場地。
(四)場地的消防設施必須齊備,人員集中區要設置應急消防通道,考試場地消防要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要求。
(五)配置與考場自身規模及考試科目設置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年滿十八周歲,具有法律規定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責任能力。
2.遵紀守法,無違法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屬于從事過車管業務工作的人員,三年內應無不良記錄。
3.具有高中或中專(含)以上學歷,具有從事駕駛人考試業務所需的基本知識和技能。
第十一條考試場地設置應符合《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及其設施設置規范》、《甘肅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建設驗收和管理辦法》、《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監管系統通用技術條件》和交警總隊提出的其他相關工作要求外,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科目二場地總面積不得少于20000平方米;總面積不包括辦公場所占地面積??荚噲龅卦O置考試車發車區,倒車入庫、側方停車、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直角轉彎、曲線行駛、模擬刷卡(遙控)式自動門考試、模擬雨雪冰凍路面等7個考試項目。考試項目可以組合和循環的方式設置,項目銜接處應設置緩沖路段。
(二)考試場地道路與道路之間采用綠化帶相互隔離、場地綠化率≥20%;考試項目按考試車型分類設置。
第十二條科目三考試場地設置必須符合《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及其設施設置規范》要求,考試路線應當滿通流量、考試項目和里程、考試路段(至少為3條)。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考試里程不少于3公里,在白天考試時,應當設置模擬夜間燈光的考試。考試路段設置上車準備、起步、直線行駛、加減檔位操作、變更車道、靠邊停車、直行通過路口、路口左轉彎、路口右轉彎、通過人行橫道線、通過學校區域、通過公共汽車站、會車、超車、掉頭等16個考試項目以及考試路線、考試項目的標志、標線符合規范。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應當具備計算機評判考試系統。
第十三條科目三考試道路設置必須符合《甘肅省機動車駕駛人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長距離實際道路考試實施細則》的具體要求。
第四章考試車輛及系統設置
第十四條考試用車應當符合《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及其設施設置規范》的要求,科目二、三考試車輛必須依法注冊登記,考試車不得用于教學培訓。
(一)科目二考試車至少配置5臺。
(二)科目道路駕駛技能科目三考試車至少配置5臺。
(三)科目二、三考試車輛必須安裝車載人像識別系統,科目三考試車輛還需配備語音識別系統,并接入支隊車駕管業務監控系統;不進行考試時,考試車輛和考試系統不得用于駕駛訓練。在安裝車載考試設備、調試和維護考試系統時必須由交警支隊系統管理員、駕管負責人在場監督。
(四)考試車輛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性能檢測機構檢驗標準和要求,每年進行安全技術性能檢測??紙鼋ㄔO方必須做好考試車輛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對出現故障的應及時排除。對已不適應實際工作需求的考試用車,要及時申請更換、報廢更新。
(五)社會化考試場按需配備通過公安部交通安全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認證和備案的生產廠家提供的考試設備,搭建專用公安VPN網絡線路,網絡寬帶應當滿足業務需要;所有考試數據必須實現與交警支隊監控中心數據對接,納入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監管系統。
(六)社會化考試場各科目考試員及社會輔助考試人員應嚴格按照公安部交管局、交警總隊的具體要求進行配備、管理和培訓,駕培機構教練員不得兼任社會輔助考試人員。
(七)社會化考試場提供駕駛人考試場地及設施設備供交警支隊組織開展駕駛人科目二、三考試業務。
(八)社會化考場考試車輛、車載考試系統不得加掛模擬培訓系統,與模擬培訓系統共用。
(九)社會化考場考試全程實行考生考試檔案電子化,建設標準化的考生考試檔案室。
(十)社會化考場考試車輛應當設置考試用車標志,考試車輛及設備由交警支隊統一編號。
第十五條社會化考試場科目二、三智能考試系統、考試車設備僅限于考試使用,不進行考試時,考試車輛和考試系統不得用于駕駛訓練。考試結束后考試車集中封存停放。
第十六條社會化考試場科目二、三考試系統必須符合《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系統通用技術條件》。考試監管系統應當符合《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監管系統通用技術條件》(GA1027—2012)和交警總隊提出的其他相關工作要求??荚囉密噾敺稀稒C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及其設施設置規范》(GA1029—2012)要求,其類型和數量應當滿足正常的考試工作需要。同時,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交警支隊監控中心屏顯示北斗或GPS衛星定位地圖,各項考試應在考生在報到、待考、上車考試等全過程實現監控、考試車行駛位置即時顯示;考試車載設備必須配備二代身份證閱讀器、指紋識別系統,與支隊實現計算機聯網,具備遠程監控所需的視頻、音頻及考試數據傳輸等設施。
(二)科目二、三考試智能評判系統符合公安部考試監管系統接入標準??颇咳荚囍悄茉u判系統包括考試監控中心、車載評判、音視頻監控、北斗、GPS衛星定位等組成的多元化智能考試評判系統。實時監控每輛考試車的位置、狀態、考生的考試過程,在監控中心實時調整各考試車的各種參數,對考場秩序、考試過程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實時監控考試過程??荚囓噧茸笥疑戏骄毎惭b監控攝像頭,完整記錄考生的考試過程及扣分情況,實時抓拍考生照片,記錄車載考試設備使用情況;考試過程的音視頻信息記錄設備須具備查詢和回放功能。考試車車載設備采集里程、車速、檔位等數據、75個路考評判點的自動評判、系統自動對考生16項綜合考試項目實現智能化的考核評判。沒有使用錄音、錄像設備的,不得組織考試。
(三)科目三考試車應安裝反向監控用于監控考試員,并安裝副剎車感應器,對考試員的考試行為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社會化考試場機動車駕駛人考試過程音視頻資料的采集和保存要求應當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一)社會化考場考試應建立音視頻信息檔案,存儲錄音、錄像設備的音像資料。
(二)社會化考試場應向交警支隊監控中心實時傳輸考試場地音視頻。視頻內容:包括考試場地、侯考區、待考區、考試場監控室、發車區、考試項目場地、考試車內等影像內容,確保監控畫面與音質應清晰可辨,內容連貫不缺失。由交警支隊對社會化考試場傳輸的音視頻進行監管,制作監管日志;交警支隊監控中心與考試場之間實現實時通信。
第十八條交警支隊對社會化考試場機動車駕駛人考試不定期組織抽查,通過定期巡查和技術檢測等手段,對考試車輛、考試項目、考試路線、標志標線,以及考試系統參數、權限設置、評判標準、數據存儲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考試場驗收
第十九條交警支隊根據《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和考試系統使用驗收規范第1部分:考試場地》(GA1030.1-2012)、《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和考試系統使用驗收規范第2部分:考試系統》(GA1030.2-2012)、《甘肅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建設驗收和管理辦法》、《甘肅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范》(甘公交〔2013〕18號)、《關于全省機動車駕駛人社會化考試場聯網驗收有關要求的通知等相關行業標準要求驗收》要求,對擬建設場地、建設方案、考試設備、考試系統、考試用車、車載設備、網絡環境、人員資質等提交書面材料進行初審。初審不合格的,提出書面整改意見限期整改,待整改完成后按規定重新申報審核。對符合要求的,由交警支隊填寫《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條社會化考試場建設方完成考試場地建設、考試設備安裝和考試系統、考試監控音視頻安裝以及聯網后,向交警支隊提出使用驗收申請。社會化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驗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申請驗收報告;
2.白銀市社會化機構申辦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登記表;
3.建設方案評審、批準意見;
4.招投標考試場地文件、合同;
5.投標社會化考試場建設資質入圍條件資料、中標通知書;
6.設計圖紙、施工圖紙、竣工圖紙;
7.工程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及資料清單;
8.考場基本情況(科目二、科目三考試場地全貌照片);
9.科目二應附模擬考試報告;
10.科目三應附模擬考試報告。
第二十一條小型汽車類型的機動車駕駛人科目二、三考試場,經交警支隊初驗,交警總隊復驗合格并批復后,頒發《甘肅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資格證書》,對考試場進行備案。
(一)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考試場,不得進行機動車駕駛人考試。
(二)社會化考場經統一招標中標后,交警支隊與建設單位簽訂協議(協議中需注明待交警總隊復驗合格批準啟用后協議正式生效)。
(三)經交警總隊驗收合格的考試場交警支隊向社會公告。驗收不合格的,提出書面整改意見限期整改。
(四)交警支隊根據交警總隊社會化考場資格項目確定考場資格,由交警支隊組織開展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業務。
(五)驗收合格的考試場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后對考試場地、考試設備、考試用車以及考試場管理情況進行檢驗重新測試驗收。經驗收合格,交警支隊重新簽訂使用考試場合同。
(六)對年檢不合格的社會化考場取消考試許可。對年度檢驗不達標或考核排名靠后的實行淘汰制,停止其考場考試業務。
第二十二條社會化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車、輕便摩托車駕駛人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試場應按照交警大隊驗收、交警支隊備案??荚嚦绦虬唇痪傟牭囊幏哆M行。
第六章日常管理及監督
第二十三條社會化考試場應建立健全組織管理機構,管理制度予以公布,公布內容必須包括考試場基本情況、考場批準文件;配備保障考場規范運行的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管理人員、工作人員報送支隊進行備案);對考試場各項日常管理工作,應制定嚴密的管理制度,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每個崗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并建立制定緊急情況處置應急預案,一旦發生突發事件,要及時有效地進行妥善處置。
第二十四條社會化考試場應接受交警支隊的考試業務管理,嚴格遵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交警支隊的具體要求開展考試相關業務,自愿接受社會各界及交警支隊的監督。在進行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業務活動中因故意或過失導致當事人損失時,自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社會化考試場應加強自身的監督和管理,定期對員工進行規范化服務教育、培訓。增強服務意識,提升員工業務素質;工作人員上崗應嚴格落實車駕管窗口服務規范要求,統一著裝,佩戴崗位胸牌(胸牌由交警支隊監制)。
第二十六條社會化考試場要嚴格按照交警支隊通過互聯網對外公告的科目二、三的具體考試的時間、要求規范組織開展考試工作。
第二十七條社會化考試場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為群眾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嚴格落實“三項承諾”,工作時間內已受理的業務應當延時服務至辦結;強化場地安全和運行安全管理,保證做好學員的安全。
第二十八條嚴格遵守相關保密協議的各項規定,自覺維護網絡安全,嚴禁泄露考試信息和考試學員的個人資料信息。
第二十九條社會化考試場應確保良好的辦公秩序,組織專人維護考場秩序,打擊和防范非法中介在工作區域內干擾正常工作,欺騙坑害群眾。
第三十條社會化考試場的考試評判和監管系統及其相關硬件設備,遇故障、升級等原因需要進行維護的,應當在交警支隊系統管理員現場監督下進行,并制作日志臺帳,記錄每次維護的時間、項目、內容等相關信息;不進行考試時,關閉考試系統和考試車輛。
第三十一條社會化考試場在進行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業務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不得強制要求考生進考場訓練并收取訓練費、服務費等費用,不得收取代辦費,嚴禁亂收費和推銷產品、強制消費等。
第三十二條按照《甘肅省機動車駕駛人社會化考試場監督管理辦法》和本細則要求,對社會化考場實施監督、檢查和管理,發現有違規行為,將視情節輕重采取限期整改、暫??荚嚭腿∠紙鲑Y格。
(一)由交警支隊對社會化考試場每月定期不定期組織抽查,通過巡查和技術檢測等手段,對考試車輛、考試項目、考試路線、標志標線,以及考試評判標準、數據存儲等進行監督檢查。
(二)由交警支隊負責對考試日每日抽檢,對服務質量、工作質量進行監督和考核,于月底前將考核結果予以通報,依規采取獎勵懲處措施。抽檢不合格的根據情節給予限期整改或責令???,整改和??计陂g關閉考試系統。
(三)社會化考試場要在醒目位置和候考廳設置意見箱,公布舉報電話。對檢查發現或群眾舉報的問題特別是違法、違規、違紀問題,對管理混亂、問題嚴重的駕駛人考試場,要暫停其承擔駕駛人考試業務,責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整改達標后,方可恢復承擔駕駛人考試業務。
第三十三條社會化考試場的場地、道路、設備的日常管理和養護應當堅持管養并重、保持完好的原則。
(一)考試場使用和日常管理由考試場建設方負責,主要包括考試場內各項基礎設施運行、考試場秩序保障、硬件設備維護等輔工作。
(二)考試場所有人、管理人應當按照交警支隊的要求制定相關規章制度,加強對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干擾交警支隊的考試工作。
(三)要按照整體規劃要求,有效開展對考試場的綠化、美化和衛生清潔工作,提供熱情、溫馨、便捷的生活服務和良好的學習、考試環境。
第三十四條社會化考試場工作人員必須服從公安交警部門的監督管理,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定,按照《機動車駕駛人業務工作規范》配合交警支隊考試中心做好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
(二)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查處考試作弊等違法違紀行為,如有可疑迅速上報公安機關。
(三)積極履行其他依法、依規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社會化考試場負責提供駕駛人考試工作的條件和秩序維護保障工作,考試場人員不得介入駕駛人考試工作,不得憑借其便利條件協助待考人員弄虛作假、,并接受其賄賂,實施影響駕駛人考試客觀、公正進行的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第三十六條社會化考試場必須嚴格實行考訓分離,考場所有人、管理人應當按照交警支隊制定的考試計劃調整培訓時間,考試車輛和訓練車輛必須嚴格分離。考試車輛不得作為教練車用于培訓,也不得將考試車作為教練車在備案系統內備案。
第三十七條交警支隊對準予考試資格使用的社會化考試場應當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對考試過程進行評判監督,確??荚嚬焦?。
(二)對考試場地進行監督管理,確保場地設置符合相關規定。
(三)每月對考試場系統運行情況組織檢查,確??荚囅到y數據庫安全和公安網絡安全。
(四)落實交警總隊業務主管部門對規范駕駛人考試提出的相關工作要求。
第三十八條交警支隊采用明查暗訪、回訪有關單位、人員等多種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各地考試工作情況。凡發現考試工作中存在違規行為的,應當按本辦法限期整改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在限期內整改不到位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現場監督或??颊D等措施。
第三十九條考試場應在臨街道路設置考試場指路標志,在考試場大門懸掛考試場標牌;在考試場院內設置各科目考試區域分布、考試程序示意、考試事項告知、考試評判標準、考試員工作紀律圖板。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四十條社會化考試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暫??荚嚇I務,責令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發生違規情形的,取消考場資格并解除合同。
(一)考場工作人員參與考試作弊的;
(二)考場管理不到位,考試秩序混亂的;
(三)考試評判和監管系統管理不到位,導致視頻、數據保存不全、不準或損毀、丟失的;
(四)考試監控攝像頭未固定或隨意調換、遮擋、嚴重污損造成監管死角或不能實時傳輸考試音視頻資料的;
(五)違規調整考試設施,考試場地或者考試車輛存在作弊標記的;
(六)考試設施損壞維修不及時、考試車輛維護不及時,影響正??荚嚨?;
(七)考試系統和考試車輛用于駕駛訓練的;
(八)設立強制性消費項目的;
(九)以承諾考試合格等名義進行虛假宣傳,對考試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檢查不合格的;
(十一)違反本細則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社會化考試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考場資格,解除合同,考場所屬的法人、企業等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等不得再次參與考場政府購買服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組織、縱容考試作弊的;
(二)服務器存在遠程控制程序(包括Plsql等可遠程連接數據庫的程序)及與考試無關軟件的;
(三)違規進入考試系統,篡改、偽造考試數據的;
(四)考試過程中有教練或其他無關人員現場指揮的;
(五)在考試場地、考試車輛上做標記,降低考試標準的;
(六)強制收取考試適應性訓練費的;
(七)以欺騙、敲詐等方式向學員索取財物的;
(八)有隱瞞相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考場的;
(九)被投訴舉報有違規行為且經查證情況屬實的;
(十)被媒體曝光以及被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通報的;
(十一)違反本細則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考試設備供貨廠商提供不符合標準的計算機考試設備、計算機考試系統,或者修改計算機考試系統參數,影響考試結果的,不得繼續使用或者采購涉事廠商考試設備、計算機考試系統,并向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交警支隊負有對所轄社會化考試場監督管理的責任,考試場存在違規問題經查證屬實的,可以對考試場作出暫??荚嚮蚱渌幜P,需要取消考試場地許可的上報交警總隊審核。
第四十四條社會化考試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人員有違規行為的,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39號)、《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范》、車輛管理所“九個嚴禁”和《甘肅省公安交通民警執法工作“十條禁令”》等規定對有關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五條被暫停業務的社會化考試場整改完成后申請繼續承擔考試業務的,應提交詳細的整改報告,經交警支隊驗收合格上報交警總隊同意并出具《恢復考試業務通知書》后,方可繼續辦理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業務。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使用科目二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系統、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系統進行考試的,其設備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認證認可并獲得證明文件;由社會化考試場建設方向交警支隊提出申請,交警支隊進行審核同意后,方可正式采購使用。
使用科目二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系統、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系統的考試場,因設備故障無法進行考試的,暫??荚嚇I務,待修復后由建設方提交專題報告,經交警支隊驗收合格批復同意后,恢復考試業務。
機動車管理范文6
第二條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拖拉機除外)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和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以下簡稱教練員)、接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人員(以下簡稱學員)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是指以培訓學員的機動車駕駛能力、相關的理論知識或者以培訓道路運輸駕駛人員的從業能力為教學任務,為社會公眾有償提供駕駛培訓服務的活動,包括對初學機動車駕駛人員、增加準駕車型的駕駛人員和道路運輸駕駛人員所進行的駕駛培訓、繼續教育以及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等業務。
專門為提高已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人員駕駛技術而提供有償陪駕服務的行為屬于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杭州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全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各區、縣(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市和各區、縣(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具體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公安、安全監管、工商、稅務、物價、勞動保障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培訓機構開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應當遵循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代表、行業自律、行業服務和行業協調的作用,規范培訓機構的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七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按經營項目分為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
第八條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培訓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具體條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區、縣(市)未設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p>
(三)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或所有權證明及復印;
(四)教練場地使用權證明或所有權證明及復印;
(五)教練場地技術條件說明;
(六)教學車輛技術條件、車型及數量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七)教學車輛購置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八)各類設施、設備清單;
(九)擬聘用人員名冊及資格、職稱證明;
(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在遞交申請材料時,應當同時提供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人員安全駕駛經歷證明,安全駕駛經歷的起算時間自申請材料遞交之日起倒計。
第十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一條培訓機構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向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培訓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向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備案。
培訓機構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在終止經營前三十日向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辦理行政許可注銷手續。
第十二條未取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的,不得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不得轉讓、出租、出借,不得變造、偽造。
第三章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第十四條培訓機構應當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范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教練員、教練車和教練場等情況。
第十五條培訓機構設置的招生站(點)應當統一規范,納入培訓機構的正常管理,并將招生站(點)設置情況報所在地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備案。
培訓機構的招生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十六條培訓機構應當在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核定的教學場地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培訓。
禁止培訓機構在未經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核定的教學場地進行機動車駕駛培訓經營的行為;禁止培訓機構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培訓成本的價格進行機動車駕駛培訓經營;禁止非教練車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活動。
第十七條培訓機構應當遵守價格主管部門有關培訓收費的規定,并將收費標準報所在地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備案。
培訓費用應當由培訓機構統一收取并開具稅務部門監制的票據,培訓機構的教練員及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收取培訓費用。
第十八條培訓機構培訓學員應當實行學時制,建立培訓計時制度,對每個學員理論培訓時間和實際操作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規定學時。
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時預約制度,并向社會公布聯系電話和預約方式。
第十九條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統一的教學大綱對學員進行培訓。
學員培訓結業時,培訓機構應當向學員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
第二十條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員檔案。學員檔案應當包括學員登記情況、教學日志、培訓記錄和結業證書復印等內容。
培訓機構應當如實填寫學員培訓記錄,并報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核查備案,作為學員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機動車駕駛證考試的依據。
學員檔案自學員結業之日起至少保存四年。
第四章學員與教練員
第二十一條學員應當到持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的培訓機構參加培訓。學員的年齡、身體等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培訓機構應當與學員簽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市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合同示范文本,向培訓機構和學員推薦使用。
第二十三條在培訓期間,學員有權選擇培訓時間和教練員,對培訓機構及教練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投訴、舉報。學員應當遵守培訓機構的管理制度,愛護教練車、教學設施和設備。
第二十四條從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教練員證后方可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工作。
第二十五條培訓機構應當聘用取得教練員證的人員擔任教練員,并將聘用教練員的名單報所在地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備案。
培訓機構應當與聘用的教練員簽訂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為其辦理社會保險。
第二十六條教練員應當遵守下列執教規范: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
(二)按照統一的教學大綱規范施教,并如實填寫教學日志和培訓記錄;
(三)不得為不屬于受聘培訓機構招收的人員提供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
(四)從事教學活動時,應當隨身攜帶教練員證;
(五)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或涂改、偽造教練員證;
(六)進行培訓時,教練員應當隨車教練,不得讓學員單獨駕駛;
(七)不得在未經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核定的教練場地從事教練;
(八)不得酒后教練;
(九)不得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向學員謀取其他利益;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執教規范。
第二十七條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教練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駕駛業務的教育,對教練員每年進行至少一周的脫崗培訓,提高教練員的職業素質。
第二十八條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教練員教學情況的檢查,定期對教練員的教學水平和職業道德進行考核,督促教練員提高教學質量。
第二十九條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教練員檔案,依法向社會公開教練員信息。
第三十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對教練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章教練車與經營性教練場
第三十一條培訓機構使用的教練車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技術標準,裝有副后視鏡、副制動器、培訓計時裝置、滅火器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并具有統一標識。
教練車應當取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教練車牌證。培訓機構應當自取得教練車牌證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二條培訓機構應當按規定對教練車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保持教練車性能完好,符合教學和安全行車的要求,并按規定及時更新。
禁止使用報廢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第三十三條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教練車檔案。教練車檔案包括車輛基本情況、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行駛里程記錄等內容。
教練車檔案應當保存至車輛報廢后一年。
第三十四條經營性教練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鼓勵和引導經營性教練場實行規?;?、專業化經營。
第三十五條經營性教練場應當制定教練場管理制度,加強教練場的維護和管理,完善服務功能,滿足培訓需求,維護培訓秩序,保障培訓安全。
第三十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應當對經營性教練場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機動車教練場技術條件狀況的,應當責令其進行整改,在符合條件前不得用于教學活動。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交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增進協作,相互提供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有關的信息,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十八條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培訓機構的質量信譽考評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考評結果;制定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對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進行考核。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培訓機構的培訓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經營場所、教練場地實施現場檢查。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應當公開舉報電話號碼和通信地址,受理投訴和舉報,并及時處理、反饋。
第四十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應當按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培訓機構進行監督檢查,不得、,不得妨礙培訓機構的正常工作秩序。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或變相參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
第四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實施現場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教練員、學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并可以要求被詢問人提供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明材料;
(二)查閱、復制、摘抄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教學日志、培訓記錄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教練車、教練場和教學設施、設備。
執法人員應當如實記錄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并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二條培訓機構及其管理人員、教練員、學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應當配合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上的,并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過期、被注銷的等無效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三)超越行政許可事項,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培訓機構轉讓、出租、出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的,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于接受轉讓、出租、出借的受讓方,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吊銷其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
(一)未按照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的;
(二)未向培訓結業的人員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的;
(三)向培訓未結業的人員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的;
(四)向未參加培訓的人員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的;
(五)使用無效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的;
(六)轉讓、出租、出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的。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吊銷其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
(一)聘用無教練員證的人員擔任教練員的;
(二)使用非教練車進行機動車駕駛培訓經營的;
(三)在未經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核定的教練場地進行機動車駕駛培訓經營的;
(四)未按規定對教練車進行維護和檢測的;
(五)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教練車從事培訓經營的。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取得教練車牌證后,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備案的;
(二)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的;
(三)未在經營場所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范圍、教練員、教練車和教練場等情況的;
(四)對學員每天培訓時間超過規定學時的;
(五)未按規定建立學員檔案、教練車檔案的;
(六)未如實填寫培訓記錄的;
(七)未按規定報送培訓記錄備案的。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教練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教練員證或者使用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的教練員證的;
(二)私自收取培訓費用的;
(三)未按照統一的教學大綱實施教學的;
(四)未如實填寫教學日志、培訓記錄的;
(五)從事教學活動時,未隨身攜帶教練員證的;
(六)進行培訓時,教練員未隨車教練,讓學員單獨駕駛的;
(七)為不屬于受聘培訓機構招收的人員提供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的;
(八)酒后教練的;
(九)在教學過程中造成安全事故的;
(十)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向學員謀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九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教練員,扣留教練員證七日至三十日,并對其進行道路運輸法律法規教育。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