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保險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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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保險

機動車保險范文1

關鍵詞:機動車新報廢標準;機動車輛保險;保險產品

2006年9月30日,中國商務部公布了新修訂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新標準》)。與原規定相比,《新標準》最大的變化就是在一定范圍內改變了過去“以年限限制為主,行駛里程限制為輔”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相應地加強了對機動車的安全狀況和排放狀況的限制。具體來看,取消了非營運汽車報廢年限的規定,同時將行駛里程限制由50萬公里調整到60萬公里。此外,營運車方面,也放寬了對微型、小型和大型出租車的行駛里程限制,由50萬公里增加到60萬公里;營運車使用年限方面,除微型車和小型出租車仍維持在8年外,其余車輛的使用年限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

這是國家有關部門繼1997年和2000年先后兩次修訂機動車報廢標準以來,又一次大幅度調整機動車報廢政策。據了解,《新標準》預計在2007年初開始施行,這必將對中國正在蓬勃發展的汽車產業及其相關產業產生深遠的影響??梢灶A見,汽車保有量將急劇增加,新車需求量將相對下滑,二手車交易市場將逐漸活躍。中國的各汽車生產商、汽車銷售商和其它后市場服務商必定要相應調整自己的運營策略和經營計劃。

經營機動車保險的各保險公司,作為汽車后市場服務市場不可或缺的成員,應正確評估這次調整給中國機動車保險市場帶來的影響,以迎接調整后的市場的挑戰。

一、《新標準》實施后,隨著汽車保有量的急劇增加,機動車保險的保費規模將顯著增加,尤其是私家車保險市場

據某國際知名咨詢機構的一份公開研究報告顯示,未來幾年中國機動車保險市場將以20%—25%的速率發展,預計到2010年,全國機動車保費規模將由2005年的820億元增加到2 000-2 500億元,其中私家車保險對保費規模增長的貢獻率將達到70%以上。由此可見,誰贏得私家車客戶的青睞,誰就能占有更大的市場份額。

二、《新標準》實施后,機動車保險產品的創新能力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保險公司在未來機動車保險市場上的競爭能力

目前,絕大多數機動車保險經營單位的產品創新能力相對薄弱,產品大同小異,不能滿足消費者日益增長的個性化需求。這次機動車報廢標準的調整必定會觸動這一薄弱環節。首先,《新標準》中關于車輛使用年限的取消或延長促使各保險公司必須立即修改現有產品中有關保險價值確定和折舊率的條款,尤其是私家車保險和盜搶損失險條款中,被保險車輛保險價值的確定將不再像以前乘以一個百分比那么簡單。更重要的是,為贏得私家車客戶的青睞,保險公司必須提高細分客戶群和合理定價的能力,及時開發出保障內容創新、服務創新、載體形式創新且具有易于組合、方便二手車交易等特征的個性化保險產品,以滿足不同客戶群的保險需求,逐漸變價格競爭為產品差異競爭。這些都必須建立在保險公司經驗豐富的開發隊伍、完善的歷史數據和敏銳的市場把握能力的基礎上,所以,誰在這些方面占得先機,誰就能在未來市場上先行一步。

三、《新標準》的實施將給保險公司的核保部門在選擇風險、制訂核保政策等方面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眾所周知,目前我們通常采用簡單地控制承?!案啐g”車輛來規避由安全狀況差、道德風險高帶來的非正常風險。而非營運車輛取消使用年限后,汽車的“衰老”不再由“年齡”決定,不同品牌不同型號車輛的貶值速率會有所不同,不同用戶對車輛的保養水平也會千差萬別,“高齡”車輛就不一定再高齡。那么,如何判斷此類車輛的安全狀況和存在的道德風險隱患,如何控制賠付成本,找出高風險客戶呢?最直接有效的辦法當然是對每一臺投保車輛都由保險公司委派汽車專業人員進行檢驗。這當然能控制風險,但高額的費用必定會抬高經營成本,最終使產品價格不具競爭力,而且還會大大降低承保效率,給客戶和人帶來一些不方便??尚械霓k法還是要依靠我們“經驗”豐富的核保人員,但他們必須改變“拍腦袋”式的經驗核保習慣,將經驗建立在數據分析的基礎上。核保部門必須掌握足夠的車型風險數據和客戶風險數據,根據這些數據來確定哪些車輛安全狀況差,哪些客戶可能存在道德風險。只有這樣,核保的決定才能既真正控制風險又不偏離市場的業務發展需求。

四、《新標準》的實施將會促使各保險公司重新檢視自己的銷售資源分布和銷售渠道搭配

二手車市場的興起,私家車保有量的增加,必將使保險公司將更多精力投入到二手車經銷商渠道和私家車直銷渠道上,電話銷售和網上銷售會比以往有更大的突破。此外,各保險公司對客戶資源的管理將更加重視,續保業務的管理和VIP客戶檔案的管理將成為各公司穩定銷售、提高承保利潤的重要措施。

目前,一些有先見之明的保險公司已經預感到了這一發展趨勢,陸續采取措施,內部組建專門的汽車經銷商銷售團隊,對外加大對汽車廠商和經銷商的合作公關力度,逐漸把一向被行業內視為“高風險、高手續費”的汽車經銷商渠道推到了一個新的視角和高度。當然,如何管控汽車經銷商渠道的業務風險,如何降低銷售成本,既要搶得市場份額又要獲得利潤,這是各保險公司必須在實踐中盡快解決的課題。

五、《新標準》的實施也會帶動保險公司主動更新服務理念,提升服務標準

在未來市場上,要贏得私家車客戶市場,不僅要擁有良好的產品和暢通的銷售渠道,還必須做好服務,樹立自己的品牌。要做好服務,首先必須將以“公司利益”為中心的服務理念轉變為真正以“客戶需求”為中心的服務理念,在服務中實現公司利益。必須針對私家車客戶不同客戶群的個性化需求,不斷開發更多服務項目,充分利用IT技術,做好客戶服務管理,充分利用公司內和社會上公共的服務力量,逐步建立高標準的服務流程。保險服務應該是全方位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務都要做到位,服務內容既包括保險條款的履行,也包括延伸服務的兌現。

機動車保險范文2

【本文摘要】對不投保最低保費車險的人,美國至少有七個州有沒收牌照的規定,22個州會撤銷或吊銷執照,21個州會撤銷或吊銷車輛注冊。大多州會多種處罰并施,如:初犯者會被罰款并撤銷注冊,累犯者會被拘留并沒收牌照。美國最少有四個州——路易斯安娜州、佛羅里達州、喬治亞州和南卡羅來納州通過公路檢查站對未投保司機進行識別,檢查站已成為提高公眾車險投保意識、促進對不投保駕駛人抓捕的一個重要工具。

不投保機動車保險問題的解決辦法

近年來,美國對不投保機動車保險問題提出了種種應對辦法。一種是許多州設立理賠裁決不滿意基金,當責任方不愿根據理賠裁決支付費用時,該基金可為事故受害人提供資助,但事實證明,這種方式解決問題的效果并不是很理想。

還有一種是較為有效的機動車未投保(或保額不足)保險。當責任方司機未投保責任險(或保額不足)或當責任方司機肇事后逃跑,該保險將對投保人進行賠償。當責任方為肇事逃逸或未投保司機時,該方案確實對無責司機的經濟損失起到了保障作用,但與理賠裁決不滿意基金類似的是,這種方法對減少不投保責任車險司機的數量也是隔靴搔癢。

強制性機動車不投保

在美國,約有20個州實行強制性機動車不投保保險;在其它各州,各保險公司被要求提供該保險,但對司機是否投保該保險則沒有強制要求;只有少數的幾個州要求司機投保機動車不投保保險。

美國機動車不投保保險的價格在各州間存有較大差別,這在相當程度上與各州未投保司機占司機總數的比重有關。此外,對為超過一輛車投保的投保人,有些州實行對投保人有益的打包投保,其好處在于投保人的責任得到限制,而這種做法是否會使可賠付數額增加也會影響到機動車不投保保險的價格。在對打包投保責任不做特別限制的州,機動車不投保保險的責任上限可能會根據單張保單下的車輛數量成倍增長,或根據為多個車輛投保的不同保單進行疊加。在一個擁有三輛汽車的家庭里,機動車不投保保險的責任上限為2萬美元;但如果是在對打包投保責任不做限制的州,在發生事故時,如果對方駕駛人未投保機動車責任險,其賠付數額可高達6萬美元。由于打包投保抬高了車險的成本,現在美國大多州禁止這種做法,當然也有例外,如密蘇里州的立法機構和亞利桑那州的最高法院都對打包投保在立法等方面給予支持。

各種無過失保險法律的實行也對不投保機動車險問題起到了些許緩解作用。根據無過失汽車保險計劃,不管對方是否投保車險,事故受害方可通過自家承保公司取得賠付。

隨著對未投保司機更有效識別方法的涌現,美國許多州已考慮對不投保駕駛采取嚴厲處罰。不過,在有些州,對無力投保的人采取高額罰款對法官來說確是勉為其難。據得克薩斯州獨立保險局進行的一次調研顯示,許多人不投保的原因并不是要與法律作對,而在于他們財力上的匱乏。該調研顯示,在得克薩斯州不投保司機中,年輕人(屬保費最高的人群)和駕齡超過10年的人(保費最低的人群)居多。

“不投保,無賠付”

考慮到公眾所關注的遵守強制性保險法律的人無形中在“資助”違法者,美國二十多個州的立法機構提出“不投保,無賠付”的法律規定,即禁止不投保司機對非經濟損失(如外傷、疾?。┨岢隹卦V。目前,美國有五個州——阿拉斯加州、密歇根州、加利福尼亞州、路易斯安娜州和新澤西州已頒布此類立法。在密歇根州,不投保司機占事故責任方的50%強,發生交通事故后,他們得不到非經濟損失賠付;加利福尼亞州的Proposition213計劃更有影響力,其做法是限制酒后駕車者及未投保者提出索賠訴訟;路易斯安娜州制定法律強制要求不投保車險的司機在控訴對方前先以現金支付1萬美元的醫療費用和1萬美元的財產損失費;新澤西州的法律與加利福尼亞的Proposition213計劃類似,規定未投保駕駛人、酒后駕車者及故意犯下其它罪行的駕駛人在某些情況下不得為取得經濟或非經濟損失提訟。上述法律在新澤西州和路易斯安娜州都在行其道。有關問題在愛荷華州也得到了解決,其做法是該州州長簽署法案,根據法案規定,當駕駛人利用車輛犯下重罪時,如果發生交通事故,他(她)將無權為所受傷害取得非經濟損失的相關賠付。

廉價保單

廉價車險單是專為無力支付常規價格車險單的司機或僅有很少或沒有資產為自己謀求保障的人而設計的保險計劃。新澤西州的基本保單為保戶提供1.5萬美元的個人傷害保障、最高達25萬美元的巨災傷害醫療補助和5000美元的財產損失責任保障。投保人在選擇購買1萬美元的人身傷害責任險時,不能購買不投保、保額不足或車輛碰撞及綜合性保險。在發生交通事故后,這種新型廉價保單立即提供緊急醫療護理保障及1萬美元的死亡津貼。

加利福尼亞州的指定風險計劃專為低收入司機設計,最初在洛杉磯和舊金山推行,目前已普及到22個郡縣。在該州運營的每個車險公司必須承保一定數量的廉價保單。根據規定,只有年齡在19歲以上、有良好駕駛記錄且為低收入(收入不超過貧困收入水平的250%)者可參與該計劃。同時,計劃申請者的車輛市值要低于2萬美元。費率由各個郡縣自行制定,以便使保費量足以應對損失賠付和發生的費用。洛杉磯強制車險的費率為347美元,對19歲到24歲的單身男性要額外收取25%的費用;舊金山的強制車險費用為314美元,額外收費規定與洛杉磯同。指定風險計劃為事故中一人提供最高為1萬美元的責任險保障,當責任方超過一人時,最高責任險保障為2萬美元。賠付有選擇性,允許首付15%的保證金,余下為半年期分期付款,也可選擇1萬美元/2萬美元無保險司機人身傷害保險和1000美元的醫療償付保險。

科羅拉多州為年收入低于3.1萬美元的家庭推出廉價保險計劃,提供最高為2.5萬美元的醫療費用或個人傷害保障。不過,從2004年1月開始,該州的法律已不對保險公司就提供廉價保險計劃提出要求。

實行

《強制性機動車責任保險法》

機動車保險范文3

雖然《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規定了保險公司拒保時保險管理部門的處罰措施,但這是不夠的。筆者認為,應當規定保險公司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承保時,視為保險合同已經成立,從而保護投保人,尤其是受害人的正當利益。

立法應當尊重國情??芍袊膰槭窃鯓拥哪??我國農業人口比重依然為60%以上,大大高于大多數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10%以下;我國汽車保有量僅占世界汽車保有量的1.1%,可道路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數卻占世界交通故死亡人數的17%,萬車死亡率是美國的35倍,日本的22倍;我國各類機動車中,80%以上是摩托車、農用車和拖拉機,而大部分國家中汽車為絕大多數。

在“小病不治,大病等死”的落后農村地區,讓農民承擔成百上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費用不僅違背他們的意愿,而且也是超出了他們的承擔能力。統計資料顯示,我國目前投保的機動車約2000萬輛左右(其中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僅為40%左右),汽車的投保率大約在70%左右,而摩托車、農用車、拖拉機幾乎處于脫保狀態。因此,如果在全國范圍內對所有的機動車強制投保,則將會有1億輛以上的機動車主將會受到影響,其中絕大部分為收入水平低下的農民。

筆者認為,對于主要用于田間作業和農業生產資料、農產品運輸的大量農用車、拖拉機來說,其并不具有強制責任保險原理要求的普遍危險性特征。因此,應當將這一部分機動車從強制保險的名單中排除出去。此外,對于數量龐大的摩托車而言,也應當實事求是,分階段分地域逐步推行強制保險。即使是在人均收入水平比較高的我國臺灣地區,也是先強制汽車投保,稍后才將機車納入強制投保的范圍。即使如此,強制保險兩三年后,仍有近1/3的車輛漏保。

機動車強制保險的根本目的在于給道路事故中的受害人提供及時、必要的保障,因此,貫徹“無盈無虧”原則是必然的選擇。因為強制投保是對投保人財產權的限制,這種限制應當符合憲法的比例原則。如果一方面強制保險,另一方面仍然按照高利潤甚至暴利的舊模式運營,則不僅有剝奪財產之嫌,而且與“保障受害人”的立法意旨背離。此外,只有大大降低保險費率,才能夠與投保人的投保能力相契合,才會有高投保率的出現。

強制保險的惟一目的是為了給受害人提供及時、有效的基本保障,如果受害人沒有向保險公司直接請求賠償的權利,則不僅與及時保護受害人的立法目的相違,而且也將大大增加索賠的成本。這一點不僅《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規定,《征求意見稿》也未明確,因此,為了以后法律適用的便利和事故受害人的保護,應當明確規定受害人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

機動車保險范文4

第一條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投保、賠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第四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稱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機動車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機動車管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予以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依法檢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標志。

第二章投保

第五條中資保險公司(以下稱保險公司)經保監會批準,可以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為了保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實行,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未經保監會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第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保監會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保險費率。

保監會在審批保險費率時,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機構進行評估,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第七條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

保監會應當每年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情況進行核查,并向社會公布;根據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總體盈利或者虧損情況,可以要求或者允許保險公司相應調整保險費率。

調整保險費率的幅度較大的,保監會應當進行聽證。

第八條被保險機動車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險費率。在此后的年度內,被保險機動車仍然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繼續降低其保險費率,直至最低標準。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險費率。多次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加大提高其保險費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險人沒有過錯的,不提高其保險費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標準,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九條保監會、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有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條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選擇具備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被選擇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

保監會應當將具備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投保人投保時,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重要事項。

重要事項包括機動車的種類、廠牌型號、識別代碼、牌照號碼、使用性質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或者駕駛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續保前該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情況以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保險標志。保險單、保險標志應當注明保險單號碼、車牌號碼、保險期限、保險公司的名稱、地址和理賠電話號碼。

被保險人應當在被保險機動車上放置保險標志。

保險標志式樣全國統一。保險單、保險標志由保監會監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保險單、保險標志。

第十三條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投保人不得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之外,向保險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不得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是,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除外。

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解除合同前,應當書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應當收回保險單和保險標志,并書面通知機動車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第十七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解除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承擔保險責任。

合同解除時,保險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剩余部分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八條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應當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期滿,投保人應當及時續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險單。

第二十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期間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一)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的;

(二)機動車臨時上道路行駛的;

(三)機動車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賠償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四條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一)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第二十五條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對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資金。

第二十六條救助基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保監會、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制定試行。

第二十七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給予答復,告知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具體的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日內,書面告知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二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并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賠償保險金。

第三十條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對賠償有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三十一條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但是,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后,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

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后,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墊付搶救費用。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有關臨床診療指南,搶救、治療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

第三十三條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或者墊付搶救費用,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需要向有關部門、醫療機構核實有關情況的,有關部門、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條保險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當事人的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三十五條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六條未經保監會批準,非法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由保監會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監會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保險公司未經保監會批準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由保監會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保險費,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保險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監會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一)拒絕或者拖延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二)未按照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

(三)未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和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的;

(四)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的;

(五)違反規定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約定的賠償保險金義務的;

(七)未按照規定及時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補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四十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志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保險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可以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提供保險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機動車保險范文5

關鍵詞:賠償限額;問題;制度完善

1 我國目前交強險賠償限額制度的立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1 我國目前交強險賠償限額制度的相關立法

保險責任限額,是保險人對受害人承擔保險賠付責任的最高額度,體現為保險金額。我國目前有關交強險賠償限額制度的法律條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交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以下簡稱《交強險條款》)第六條“交強險合同中的責任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1)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2)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4)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在立法例上,交強險賠償責任限額有不同的分類模式,根據是否區分受害人人數而設定不同的責任限額,分為事故限額與受害人限額。若將這兩種模式進一步區分,可分為受害人概括限額、受害人分項限額、事故概括限額、事故分項限額四種模式(不考慮保障的側重點,該四種模式對于受害人的綜合保障程度是依次降低的)。由以上法律條文可知,《交強險條款》第六條正式確立了我國交強險賠償責任限額的模式為“事故分項限額模式”。

1.2 我國交強險賠償限額制度在實踐中凸顯出的若干問題

為了更好的說明問題,下面以兩個案例為切入點,案件的字號分別為(2010)公民一初字第930號和(2010)杭余民初字第2225號,兩個案件的基本情況如下:

2010年5月26日,閆某、秦某夫婦駕駛無號牌小手扶拖拉機性質,被姚某駕駛的貨車(該車掛靠于某運輸公司,姚某在保險公司投了交強險)追尾相撞,導致閆某,秦某受傷,車輛損壞。經交警大隊處理,認定姚某對該事故承擔主要責任,閆某承擔次要責任,秦某無責任。因各方未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閆某夫婦以姚某、某運輸公司和某保險公司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賠償二原告醫療費17935.00元、誤工費609.97元、護理費931.3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30.00元、交通費105.00元、車輛維修費1305.0元、律師費2000.0元。最終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二原告16261.18元(其中醫療費10000.00元、車輛損失費1305.00元、誤工費3611.94元、護理費1144.24元、交通費200.00元);其他費用由被告姚某承擔,被告某運輸公司負連帶責任。

2010年6月4日,黃某駕駛皖J號拖拉機(該車投了交強險),與對向車道的陳某的浙A號轎車發生碰撞。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黃某負主要責任,陳某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因事故雙方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陳某將黃某及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車輛修理費87000元、施救費700元、定損費500元,合計88200元,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付。最終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陳某因交通事故損失的車輛修理費87000元、施救費700元、定損費500元,合計88200元。

綜觀以上兩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我國交強險賠償限額制度在實踐中存在以下問題:

(1)立法的模糊導致司法實踐的混亂。人民法院在審判時依據不同標準會得出不同的判決結果,在第一個案例中,法院依據《交強險條例》)以分項限額來確定保險公司的責任,判其賠償兩原告醫療費10000元;第二個案例中,法院依據《道交法》以概括性限額標準來確定保險公司的責任,判其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87000元。從以上法律條文可以看出,我國交強險責任限額并不是《道交法》作出規定的,而是由《交強險條例》確立的分項限額模式,恰恰由于上位法《道交法》立法上的模糊導致了司法實踐中的混亂。

(2)交強險賠償的損害范圍過寬

《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僅將財產損失納入強制保險保障的范圍,同時對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規定了同樣的規則原則。這無疑是不合理的。第一,這有違責任嚴格化和保險強制化的基本理論和發展趨勢。第二,財產損失納入強制保險保障范圍的最大問題在于與我國國情不符。我國機動車事故受害人規模之大、受害程度之嚴重、基本保障之缺乏、獲得賠償之艱難,都堪稱世界之最。在基本搶救、醫療、生存費用得不到有效保障之前,斷無將財產損害納入強制保險保障的正當性可言。

(3)將醫療費與傷殘死亡賠償費分設為兩項限額不利于保護受害人。一方面,道路交通事故中,傷殘鑒定一般都要在醫療終結之后進行,即使保險公司積極主動進行賠償工作,也只能在1萬元的醫療費限額內進行支付,而11萬的傷殘賠償限額,只能在醫療終結后才有機會獲取,大量的醫療費將由被保險人承擔,難以滿足受害人治療需求;另一方面,現實中,在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在醫療過程中,醫療費用超過1萬元的非常多,單人受傷如此,多人同車受害的情況更為嚴重,交強險賠付的醫療費用難以滿足受害人治療需求,大量的費用將由被保險人承擔,一定程度上會促使被保險人主觀向惡,即平常大家所說的“撞傷不如撞死”。

(4)有責任限額與無責任限額的制度設計不合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保險公司在強制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對這條的理解目前仍有爭議,如果理解為無過失保險,則保險公司的賠償自然無須考慮侵害人是否有過失;如果理解為強制責任保險,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則需要以被保險人承擔侵權責任為前提,責任限額當然是被保險人有侵權責任時的保險限額。所以,所謂的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只能是被保險人有侵權責任時的限額,根本不可能存在所謂的無責任限額。然而,《交強險條例》卻創造性地規定了無責任限額,這在邏輯上是有矛盾的。

2 交強險賠償限額制度之比較法考察

2006年7月1日,我國第一個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的保險制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才開始正式施行,這與保險業發達的國家及地區相比,有關交強險賠償限額制度的理論研究存在諸多不足。本文試從主要發達國家及地區的保險制度進行考察,獲得一些對交強險賠償限額制度的啟示。

2.1 美國的交強險賠償限額制度

1919年,美國馬薩諸塞州通過了《財務責任法》,成為最早以立法強制擔保的方式解決機動車肇事賠償問題的州。20世紀50年代,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法基本取代了財務責任法,成為美國各州解決交通事故賠償問題的主要法律體系。

“結合考察美國各州的強制責任保險,在保障的范圍方面,不僅保障人身傷害,而且保障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方面,一般設定三個限額,即不僅規定每人的補償限額(1萬至5萬美元不等,最低的路易斯安那州為1萬美元,最高的阿拉斯加州為5萬美元),而且規定每次事故的人身傷害的限額(2萬至10萬美元不等,最低的路易斯安那州為2萬美元,最高的阿拉斯加州為10萬美元)和財產損失的限額(5000至2.5萬美元不等,最低的賓夕法尼亞州為5000美元,最高的阿拉斯加州為2.5萬美元)?!?/p>

2.2 英國的交強險賠償限額制度

1931年1月1日,英國《1930年道路交通法》生效,標志著英國成為繼北歐國家、新西蘭、美國馬薩諸塞州之后又一個建立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國家。

在上世紀30年代初到80年代中的一段時期內,英國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的賠償范圍僅限于人身傷害,不包括財產損失。1988年12月以后,為落實歐盟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第二次指令,將賠償范圍擴大到財產損失。英國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沒有對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人身損害保險責任作出限制,保障水平高于目前歐盟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第五次指令所需求的每人100萬歐元、每次事故500萬歐元的水平。在財產損失賠償上,2007年英國將財產損失責任限額從25萬英鎊提高到100萬英鎊。

2.3 日本的交強險賠償限額制度

1955年7月29日,日本在借鑒西歐各國、特別是德國《道路交通法》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制定并通過了《自動車損害賠償保障法》,該法頒布以后,從1956年2月起,日本政府在全國推行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業務在此之后快速增長。

日本立法者認為,對受害人的人身損害進行賠償是交強險的首要任務,如果將財產損失也列入賠償范圍,將會大幅度提高保費,影響這一保險的普及程度。所以,日本的交強險僅保障受害人的人身損害,不承保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百r償范圍包括因人身傷亡而產生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具體標準是,由傷害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包括治療費、文件費、誤工費)原則上按1日5700日元計算,精神損害按1日4200日元計算:傷殘依照年收入、勞動能力喪失率、萊布尼茨系數等因素計算出“喪失收益力,根據傷殘等級支付相應的撫恤金;受害人死亡的,喪葬費原則上按60萬日元計算,并支付相應的“喪失收益’和“撫恤金”。責任限額包括死亡、傷害和殘疾三項不同的限額,實施強制保險制度之初分別為死亡30萬元,輕傷3萬日元,重傷10萬日元,后來經過數次調整,現在適用的限額分別為:死亡賠

償限額3000萬日元、傷害賠償限額為120萬日元、殘疾75萬―4000萬日元(根據傷殘等級確定)。"

通過與外國制度的比較,我們會發現,賠償范圍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之間存在很大差異,即使在同一國家內部,也會隨著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而不斷進行修訂,歐盟各成員國就是在1984年歐盟頒布《機動車保險第二次指令》以后才陸續將交強險的賠償范圍統一擴張為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是規定最低的責任限額,且均經歷了幾次甚至十幾次的調整,交通事故受害人獲得的保障程度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所以,中國在借鑒國外先進的保險制度是不能一蹴而就,而應該循序漸進。

3 我國目前交強險賠償限額制度的完善思路

“利益是人類個別地或在集團社會中謀求得到滿足的一種欲望或要求,因此人們在調整人與人的關系和安排人類行為時,必須考慮到這種欲望或要求?!比绾渭骖櫛kU人和受害第三人利益,在立法上尋求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利益平衡點才是完善我國目前交強險賠償限額制度的關鍵。具體而言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3.1 確立符合交強險本意的責任賠償限額模式

交強險制度的本意是為了解決受害人無法得到及時補償引發的社會問題,體現了社會本位的問題。而事實是我國的交強險責任限額模式不是由《道交法》作出規定的,而是由《交強險條例》和《交強險條款》規定的對受害人最不利的事故分項限額模式,這明顯與交強險的立法本意不符。當然也有人為現在的交強險賠償限額制度辯護:“如果在司法和行政執法中,單獨在賠償環節上,不區分有責與無責的分項責任限額確定賠償責任,而是以責任限額總額為準確定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是擅自加大了保險公司的法定賠償責任,在整體上將導致交強險業務的虧損,無法實現交強險業務的長久良性運作?!惫帕_馬法學家西塞羅說過:“公共利益是最高的法律?!北kU公司的利益顯然要讓位于受害人的利益,所以,交強險賠償限額模式應該由《道交法》加以明確。

3.2 將財產損失從交強險保障范圍中剔除

一方面,從國外經驗看,在各國、各地區機動車侵權責任嚴格化和保險強制化的過程中,財產損失與人身損害區別對待的立場始終未能改變。而這種區別對待的主要表現是責任嚴格化和保險強制化的重心在于人身損害,即使機動車侵權實行嚴格責任的領域一般僅限于人身損害,很少涉及財產損失(即使涉及也在嚴格程度上遜于人身損害)。交強險保障范圍和保障水平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息息相關,即使像日本這樣發達的國家也都把交強險責任范圍僅限于人身損害。所以,將交強險的保障損失范圍限定在人身傷亡范圍,將資金利用集中于人身救治和對生命權侵害的救濟,更好地起到保護生命的作用,更好地體交強險尊重生命、以人為本的精神,使有限的財力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另一方面,將財產損失部分剔除,有利于引導投保人購買機動車商業保險,從而促進車險業的發展。這樣的改變對保險公司自身的經營和建設、交強險的長遠發展以及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融合式發展都將產生積極的影響。這樣,可以兼顧保險人和受害人雙方利益,促使交強險良性發展。

3.3 以受害人的過錯有無來設定不同的賠償限額

大多數情況下,機動車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也具有過失,此時是否應當仍令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呢?這必然會引發一個思考:“過失相抵”原則能否適用于交強險中?

過失相抵是侵權行為法中的一項重要原則,它在過錯歸責中已經得到廣泛的應用,但能否用于機動車交通事故之類的無過錯的危險責任中,學術界曾經有過激烈爭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對此做出了權威的解釋:“適用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卑凑者@樣的司法解釋規定,過失相抵的適用范圍:一是過錯責任侵權行為;二是過錯推定的侵權行為;三是無過錯責任的侵權行為。事實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的規定已經明確將過失相抵引入機動車交通事故中。又如上文所述,我國交強險應采用強制責任保險的立法模式,保險公司承擔的保險責任實際上是被保險人的侵權責任(僅在保險賠償限額內),保險公司在進行賠償就沒有理由不考慮受害人的過錯。所以,《交強險條例》和《交強險條款》中應該以受害人過錯的有無來分別設置賠償限額,而不是以被保險人責任有無(即過錯的有無)來分別設置不同的賠償限額。但考慮到,我國交強險制度的首要目標是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因此,過失相抵的范圍應適宜不能過大,否則對于受害人的大部分損失將無法得到彌補;也不能過小,否則將過度地加重機動車一方的負擔,不利于交強險事業的發展。

“法治應該包含兩重含義,已制定的法律獲得普遍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本唧w到我國機動車交通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制度而言,機械適用現行法律并不可取,我們應正視現實中存在的問題,兼顧各方利益,才能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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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劉銳:《中國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0頁

機動車保險范文6

第一條 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投保、賠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第四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稱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機動車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機動車管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予以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依法檢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標志。

第二章投保

第五條 中資保險公司(以下稱保險公司)經保監會批準,可以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為了保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實行,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未經保監會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第六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保監會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保險費率。

保監會在審批保險費率時,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機構進行評估,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第七條 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

保監會應當每年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情況進行核查,并向社會公布;根據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總體盈利或者虧損情況,可以要求或者允許保險公司相應調整保險費率。

調整保險費率的幅度較大的,保監會應當進行聽證。

第八條 被保險機動車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險費率。在此后的年度內,被保險機動車仍然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繼續降低其保險費率,直至最低標準。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險費率。多次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加大提高其保險費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險人沒有過錯的,不提高其保險費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標準,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九條 保監會、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有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條 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選擇具備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被選擇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

保監會應當將具備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 投保人投保時,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重要事項。

重要事項包括機動車的種類、廠牌型號、識別代碼、牌照號碼、使用性質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或者駕駛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續保前該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情況以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保險標志。保險單、保險標志應當注明保險單號碼、車牌號碼、保險期限、保險公司的名稱、地址和理賠電話號碼。

被保險人應當在被保險機動車上放置保險標志。

保險標志式樣全國統一。保險單、保險標志由保監會監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保險單、保險標志。

第十三條 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投保人不得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之外,向保險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不得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是,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除外。

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解除合同前,應當書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應當收回保險單和保險標志,并書面通知機動車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第十七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解除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承擔保險責任。

合同解除時,保險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剩余部分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八條 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應當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期滿,投保人應當及時續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險單。

第二十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期間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一)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的;

(二)機動車臨時上道路行駛的;

(三)機動車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賠償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一)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第二十五條 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對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資金。

第二十六條 救助基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保監會、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制定試行。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給予答復,告知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具體的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日內,書面告知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并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賠償保險金。

第三十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對賠償有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但是,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后,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

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后,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墊付搶救費用。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有關臨床診療指南,搶救、治療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

第三十三條 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或者墊付搶救費用,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需要向有關部門、醫療機構核實有關情況的,有關部門、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條 保險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當事人的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三十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六條 未經保監會批準,非法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由保監會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監會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保險公司未經保監會批準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由保監會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保險費,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監會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一)拒絕或者拖延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二)未按照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

(三)未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和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的;

(四)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的;

(五)違反規定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約定的賠償保險金義務的;

(七)未按照規定及時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補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四十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志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保險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可以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提供保險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四十一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保險標志,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的保險標志,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投保人,是指與保險公司訂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三)搶救費用,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療機構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有關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征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但如果不采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四條 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編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辦法,由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另行規定。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投保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期滿,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訊,3月29日《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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