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經濟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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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經濟法范文1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先后制定了一些專門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法律,但關于這些法律的部門歸屬和學科劃分,學界意見分歧很大,眾說紛紜,影響所及,就使部門法和各學科間的界限混淆不清,以至造成法律體系紊亂,內容重疊,相互矛盾。這種情況不僅不利于法律教學研究的開展,而且使人們對我國法律體系的合理性及法律部門和學科劃分的可靠性產生疑惑,甚至會導致法律實踐的混亂。如何科學地判定涉外經濟法律的部門歸屬和學科劃分,是一個必須認真予以解決的問題。本文就此略抒淺見,以供商榷。

一、關于涉外經濟法律部門歸屬和學科劃分的主要觀點

目前我國學界在這個問題上主要有以下六種觀點:

1.獨立部門說  一些學者認為涉外經濟類法律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并稱之為涉外經濟法。例如林毓輝主編的《新編涉外經濟法律與實務》一書序言中說:“涉外經濟法是……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如同其他法律部門一樣,它以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為自己存在的客觀依據,并以此作為自己調整的對象,這種社會關系,就是涉外經濟關系”[1](P.1)。目前,許多高校開設了涉外經濟法這門課程。

2.國際經濟法組成部門說  國際經濟法學者,通常不承認涉外經濟法律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是把它看成國際經濟法的組成部分。在我國,姚梅鎮教授較早對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問題進行系統研究,他所主編的《國際經濟法概論》(1989年版)在論述國際經濟法的范圍時,明確把“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內法規范——涉外經濟法”作為國際經濟法的淵源[2](p.28)。筆者也曾采取這種觀點,把涉外經濟法律看成國際經濟法的組成部分。

3.國內經濟法組成部分說  國內經濟法學著作,多把涉外經濟法律視為國內經濟法的組成部分,有些還明確論述了涉外經濟關系與我國經濟法之間的關系。例如徐杰主編的《經濟法概論》把涉外經濟關系作為我國經濟法調整的四大領域之一[3](p.11);肖平主編的《中國經濟法》把涉外經濟關系作為我國經濟法調整的五大領域之一[4](p.14);費宗yī@①主編的《中國經濟法》也設專章介紹外商投資企業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5](第5、16章)。

4.國際私法組成部分說  我國的私法著作通常包含涉外經濟法律的內容,例如姚壯、任繼圣所著的《國際私法基礎》把涉外經濟立法稱為國際私法的專用實體規范[6](pp.3~8)。余先予的《簡明國際私法》也認為國際私法的淵源包括國內立法中的實體規范,并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作為典型例證[7](pp.6~8)。法學教材編輯部組編的《國際私法》也設專門章節介紹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8]。1997年韓德培主編的《國際私法新論》在介紹國際私法的范圍時說:“國際私法……還包括國家直接適用于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而從該書內容看,“國家直接適用于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包括涉外經濟法律[9](p.9)。

5.國際商法組成部分(或補充)說  有的學者把涉外經濟立法作為國際商法的內容(或者補充),例如馮大同主編的《國際商法》(新編本)對國際商法的定義為:“國際商法是調整國際商事交易和商事組織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10](p.1),在該定義下,涉外經濟立法被涵蓋。該書在介紹國際商法的淵源時,把涉外經濟立法作為國際商法的補充[10](p.5),并在各章節進行了廣泛的介紹。

6.民法組成部分說  我國有些民法著作把某些涉外經濟法律納入民法的范圍,例如王作堂等著的《民法教程》(北京大學試用教材)明確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列為民事立法[11](p.26)。

二、涉外經濟法律的部門歸屬和學科劃分混亂的原因

在涉外經濟法律的部門與學科劃分問題上,我國學者之所以意見不一,出現混亂,主要有以下原因:

1.立法環節對法律體系的規劃性不強  立法環節對法律體系的規劃性如何是法律部門和學科劃分是否清晰的關鍵。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法制建設有很大進展,法制日趨完備,但我國原是一個缺乏法制傳統的國家,在法制建設的許多方面缺乏經驗,立法中對法律體系的規劃難免有不足之處,“公益”與“私權”界限不清就是其中問題之一。這就造成國家公法過多干預私權行為,許多單行法規中既有民商性規范又有行政性規范,從而使我國民商法的內容有別于西方民商法,我國行政法的內容也有別于西方行政法,我國經濟法的內容更大別于西方的經濟法,這種立法特點勢必導致部門法與學科界限爭議。我國在立法環節上沒有很好地注意分清不同法律部門之間的界限,這是造成學者之間在法律部門與學科劃分上互相矛盾的客觀基礎。

2.對如何處理法律關系的多重性缺乏研究  在法律部門與學科劃分上,我國學界一般是以調整某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之總和構成一個部門法的原則來界定部門法的范圍,然后根據這樣界定的部門法范圍來確定學科范圍。當一些社會關系具有多重屬性時,例如合同關系,既可稱為民事關系,也可稱為商事關系,又可稱為經濟關系,以上述原則界定法律部門和學科的范圍勢必產生混亂,造成各部門法調整對象和學科內容重疊。涉外經濟關系正是多重屬性社會關系的典型。對具有多重社會關系屬性的法律,其部門與學科的歸屬應如何確定?各部門法和學科之間如何相互照應,恰當銜接?在缺乏深入研究的情況下,不免出現各種不同意見。

3.國際法和國內法的關系尚待明確  在部門法與學科劃分上,關于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各國學者通常把國際法作為一個特殊的法律領域而與國內法并列。但國際法本身是否構成一個法律部門或者僅僅是一個學科?國際法是否也應該象國內法那樣分成一些部門法?可否打破國際法與國內法的界限來劃分部門法?這些問題在國內學術界頗有爭議,從而也影響到部門和學科劃分上的歧異。

4.對部門法、學科、課程之間的關系混淆不清  部門法、學科、課程之間的關系不明確,也是造成我國涉外經濟法律的部門歸屬和學科劃分混亂的重要原因。我們發現,當學者出于研究或教學的需要把某些法律淵源攏于一書時,往往宣稱這些法律淵源構成一個部門法,這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部門法、學科、課程之間的關系。

在一般情況下,一個部門法構成一個學科和一門課程的基礎,但部門法是依法律體系的特點而劃分,是一個實務性概念,它使法律作為一種社會工具便于掌握和運用,在具體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具有直接意義;學科依某一研究領域的綜合特點(如內容、研究方法)而定,學科是一個學術性概念,在法律實務中沒有直接意義;課程的設置則依教學需要,以方便學生掌握知識為原則。因此,部門法、學科、課程三者之間的范圍有可能不一致,有些學科會打破部門法體系,并有一級學科、二級學科等分類;有些課程則只講授某一部門法的部分內容,例如商標法、房地產法等課程就是如此。

三、我國涉外經濟法律應當屬于國內經濟法

我們認為,我國涉外經濟法律應當屬于國內經濟法,不應劃入其他法律部門和學科,現將緣由說明如下:

1.涉外經濟法律不應成為國際經濟法的組成部分

涉外經濟法律不應成為國際經濟法的組成部分,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國際法與國內法界限不可混淆

一般國際經濟法學的著作都承認涉外經濟法律屬于國內法,而國際經濟法屬于國際法,這在國家學科分類上已有明論。如果將本來屬于國內法的涉外經濟法律納入國際經濟法,就成了用國際法包含國內法,勢必混淆國際法與國內法的界限,并使人們誤以為國內法也可以具有類似國際法的效力。正由于混淆了國際法與國內法的界限,有的國際經濟法學者做出錯誤論斷,提出國內法的域外效力乃是大勢所趨,這豈不等于肯定某些國家賦予國內法域外效力是正確的,而我國反對國內法的域外效力反而錯了。這種觀點顯然是很有害的。

第二,主張涉外經濟法律是國際經濟法組成部分的理由難以成立

到目前為止,國際經濟法學著作中,主張涉外經濟法律為國際經濟法組成部分的理由,主要是說國際經濟關系錯綜復雜,對其調整需要國際法規范與國內法規范互相配合。這一論據本是事實,但卻不能證明國際經濟法可以涵蓋涉外經濟法律,因為在解決實際問題時,不同部門法之間互相配合乃是常有的事,豈可因此否定部門法之間的界限?如果因為互相配合就可以用國際經濟法去涵蓋涉外經濟法律,那么,反過來用涉外經濟法這樣的概念去涵蓋國際法的內容又何嘗不可呢?實際上已經有這樣的涉外經濟法著作出現了。

第三,國際經濟法不涵蓋涉外經濟法律不等于割斷二者的聯系。

國際經濟法不涵蓋涉外經濟法律,是從劃清部門法與學科界限的角度而言的,從學問相通的觀點看,某一學科的學者往往要對相鄰學科的事物進行研究,這是中外的通例。學科的范圍和該學科學者的研究范圍不是同一回事。在實踐中,國際經濟法與各國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法律是互相配合、協調運作的,研究國際經濟法離不開對各國相關經濟法的涉獵。不涵蓋并不意味著不能研究,只是國際經濟法學者的主攻方向應該落在本學科范圍之內。

2.涉外經濟法律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有的學者把涉外經濟法律視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這是不正確的。因為多數國家并不存在涉外經濟法這樣一個法律部門,我國存在一定數量的涉外經濟法律,并與國內一般法律制度分離,這是我國改革開放處于低級階段和法制不健全的反映。例如在1979年改革開放之初,為了吸引外資,我國制定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該法只有十五條,內容簡略,在實踐中也暴露出許多不足,但它是在我國沒有公司法的情況下出臺的,其實際價值主要是彌補了公司法的空缺。如果在1979年之前我國就存在一部成熟的公司法以及相關的法律,就沒有必要制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了。其他涉外經濟法律出臺的因由,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大同小異。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發展,涉外經濟法律與國內一般法律制度融合是必然趨勢。涉外經濟法律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沒有前途的。

3.涉外經濟法律不是國際私法的組成部分

根據國際上通行的觀點,國際私法是指解決國家之間法律適用的沖突規范,屬于程序法。而涉外經濟法律屬于實體法。如果不顧及國際通行的觀點而人為地擴大國際私法的范圍,并把涉外經濟法律納入國際私法,從學術和實踐上看都是不可取的,筆者曾在《論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關系》[13]一文中詳述此意,茲不贅言。

4.涉外經濟法律不是國際商法的組成部分

用國際商法涵蓋涉外經濟法律也是不恰當的。我國的法律學科分類并沒有列出國際商法,按照我國的法學分科體系,所謂國際商法實屬于國際經濟法的范圍。依此論來,用國際商法涵蓋涉外經濟法律,就如同用國際經濟法涵蓋涉外經濟法律一樣,這是不恰當的。

5.涉外經濟法律也不是民法的組成部分

經濟法與民法之間界限何在,并無定論。我國的涉外經濟法律,主要有兩種類型的規范,即行政管理性質的規范和商事性質的規范。前者當然不屬于民法,問題是后者歸屬民法是否恰當?筆者認為不妥。因為我國立法的總體特點雖屬大陸法系,但我國立法并沒有完全照搬大陸法系的模式,大陸法系多把商法與民法并稱民商法,商法作為民事特別法,在商法有具體規定的情況下,優先適用商法規范,在商法沒有具體規定的情況下,適用民法的一般規定。在民商合一的情況下,商事規范似可被歸入民法[14](p.45)。民法屬于“私權”性質的法律。但從“私權”與“公益”分立的民法觀念來看,我國涉外經濟法律并非一般意義上的商事規范,而是更多地體現國家利益原則。因此,把商事性質的涉外經濟法律納入民法也是不妥當的。

6.涉外經濟法律屬于國內經濟法

綜上所述,本文的結論已經不言而喻,涉外經濟法律應歸屬國內經濟法。關于涉外經濟法律在國內經濟法中的地位,筆者在此略加贅言。一個國家用何種法律淵源調整涉外經濟關系,可有兩種方式:一是依國際私法的沖突規范指引,直接用一般性經濟立法調整涉外經濟關系,而不為之另行立法,被稱為內外合一模式,這是國際實踐的通例,也符合國際法上的國民待遇原則;二是制定單行的涉外經濟法律,排除一般性經濟立法在涉外案件中的適用,被稱為內外分立模式,這種作法不符合國際實踐的通例,只是在個別國家和特殊情況下的產物。用單行的涉外經濟立法調整涉外經濟關系,通常意味著對外商的差別待遇,除非這種差別待遇是超國民待遇,否則,就很容易被認為違反了國民待遇原則,不利于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而超國民待遇又對民族工業不利。由此可見,內外分立模式弊病多,不如內外合一模式,拋棄內外分立模式應是我國經濟法發展的大趨勢。

【參考文獻】

[1]林毓輝.新編涉外經濟法律與實務[M].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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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費宗yī@①.中國經濟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0.

[6]姚壯,任繼圣.國際私法基礎[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

[7]余先予.簡明國際私法[M].北京: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1986.

[8]韓德培.國際私法[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83.

[9]韓德培.國際私法新論[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

[10]馮大同.國際商法(新編本)[M].北京:對外貿易教育出版社,1991.

[11]王作堂.民法教程(北京大學試用教材)[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

[12]劉歧山.民法問題新探[M].北京:中國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

[13]高爾森,程寶庫.論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關系[J].天津:國際經貿研究,1997,(1)

[14]史尚寬.民法總論[M].臺北:正大印書館,1981.

涉外經濟法范文2

關鍵詞:中國古典園林 主要特點 外國園林 景觀設計

一、中國古典園林景觀發展簡況

中國古典園林景觀獨具風格,具有深厚的積累,其優秀的造園藝術被譽為世界園林之母,對世界園林景觀設計的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

(一)中國園林自夏商周時期至今,主要經歷了以下六個發展階段:

1.早期:商周及春秋戰國時期的苑囿所謂“苑”,是為帝王營造于都城郊外的園,也就是在一塊郊野地里放養一些野獸供帝王行獵作樂。西周時期,“苑”也被稱為“囿”。“囿”為圈養動物的園子,在囿中飼養各種禽獸、魚類,挖池沼、筑高臺,并在臺上建筑宮室以供帝王享用。

2.形成期:秦漢時期的建筑宮苑,在囿的基礎上發展出了一種宮室園林式的“建筑宮苑”,具備風景式園林的特點。典型代表為秦代的上林苑和漢代的建章宮。上林苑:秦始皇三十五年,在渭水之南的上林苑營造新宮,這就是歷史上有名的阿房宮。建章宮:漢武帝劉徹于太初元年建造的宮苑,共建有12 處宮苑,以建章宮為首。

3.轉折期:魏晉南北朝時期的自然山水園景觀和寺廟叢林景觀是中國山水園林景觀的奠基時期。自然山水園:魏晉南北朝時期,戰火不斷,民不聊生,但皇室仍然大興土木營建宮室。至南北朝時,社會暫時穩定,士大夫階層也開始關注自己的居住環境。為了隨時能享受到大自然的山林野趣,自然式的私家庭院應運而生,并逐步影響到宮室的建筑格局,皇家園林景觀也轉向以自然山水為主的自然山水園景觀。寺廟叢林:佛教在魏晉時傳入中國,南北朝時期發展極盛。寺廟大多選擇在地形奇特、環境清雅、叢林茂盛的山林地,因而寺廟“叢林”成了佛教圣地的代名詞。寺廟叢林的興起,促進了我國對名山大川的開發。

4.發展期:隋唐寫意山水園景觀為中國山水園林的全面發展期。隋唐時期政治相對安定,經濟繁榮,文化水平較高。這時期的山水園林是對前期園林的升華,強調寫意的特點,即采用簡約的手法,強調意境,富于詩情畫意,雖效法自然又高于自然,不求形象,但求神似,再現一個精練、概括的自然景觀。

5.成熟期:園林發展至宋朝,由于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造園更加普遍。從都城到地方,從帝王貴族到平民,造園的地區和規模都得到擴大。這一時期的園林形式追求自然,善于抒情表意;手法自然靈活,善于疊山理水;從整體布局出發,巧于因景設點。

6.繁榮期:明清時期的皇家山水宮苑及江南私家園林是中國古代園林景觀的興盛時期。明代已有專業的園林匠師?,F在我們見到的皇家園林與私家園林景觀,絕大部分都是這一時期建造?;始疑剿畬m苑典型的代表有:圓明園、頤和園、承德避暑山莊。江南私家園林這一地區具有造園的自然環境、經濟條件、和人文氛圍。

(二)理論著作

《園冶》:明代造園家計成于1631 年完成,是中國古代留存下來的唯一一部園林著作。書中提出了“相地合宜,構圖得體”、“雖由人作,宛自天開”的設計原則。這些原則至今仍是中國傳統造園的重要準則。這種自然主義傾向與中國傳統風水學所倡導的“屈曲生動,諧和有情”的美學觀念是一脈相承的。

(三)中國古典園林的主要特點

中國古典園林通過對自然景觀的抽象、提煉和概括,最終再現自然的神韻,它不是單純地模擬自然山水景觀。其特點如下:1.具有東方傳統園林的風格。2.富于詩情畫意。3.具有地方風格。

二、外國園林景觀發展簡況

世界園林按地區分東方園林、西亞園林、歐洲園林三大系統。其中東方園林以中國為代表,影響日本、朝鮮及東南亞,主要將自然、人工山水、植物和建筑相結合;西亞古代園林主要以敘利亞、伊拉克及波斯為代表,以花園與教堂為主要特色;歐洲古代園林以意大利、法國、英國、俄羅斯為代表,各有特色。

(一)日本傳統園林景觀

日本園林風格與中國園林風格相近,同屬自然式風景園林。盡管受中國園林對影響很大,但日本園林由于能較好地結合本土有利的地理條件(四面環海,風景秀麗)和文化傳統,最終形成了獨具民族特色的日本園林而享譽世界。營造出了極具日本特色的枯山水園林景觀。

(二)古埃及與西亞園林景觀

古埃及的園林是經過人類改造后的自然幾何式,并且有明顯的中軸線,平面基本為規則式的方形。四周有圍墻,入口處建塔門,園內成排種植庭蔭樹,園林中心一般是矩形的水池,池中養魚并種植水生植物,池邊有涼亭。

(三)歐洲傳統園林景觀

從十四五世紀到19世紀中葉,西方園林的內容和范圍都大大拓展,園林設計從僅對私家庭院的設計擴展到公園與私家花園并重。歐洲傳統園林景觀主要經歷了以下七個發展階段:

1.傳統公園(古希臘時期)古希臘通過波斯學到西亞的造園藝術。園林一般位于住宅的庭院或天井之中,呈幾何式布局,中央有水池、雕塑和花卉,四周環以柱廊,這種形式為以后的柱廊式園林的發展打下了基礎。其后,以雅典城邦為代表的民主政治帶來文化、科學、藝術的繁榮,出現了供人們公共活動和游覽的園林,園內出現了林蔭道并在其下設置桌椅,灌溉水渠也演化成裝飾性水景,人們可以在此散步,哲學家可以在此辯論。

2.別墅園林(古羅馬時期)古羅馬繼承希臘傳統發展了山莊園林,在文藝復興時期又發展出別墅園林,或稱意大利臺地園。為了夏季避暑,這些別墅莊園多建在郊外的山坡上,居高臨下,可鳥瞰周圍的原野。

3.宗教園林(中世紀)公元476~1453年,歐洲進入了近一千年的中世紀。中世紀城市的發展,為后來園林的設計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公元8世紀,阿拉伯人征服西班牙后,為比利牛斯半島帶來了伊斯蘭的園林文化,結合歐洲大陸的基督教文化,形成了西班牙特有的園林風格(庭院中部為十字形水渠,各種裝飾變化細膩,喜用瓷磚和馬賽克作為飾面)。后來,這種類型的園林又被西班牙殖民者帶到了美洲,影響到美洲的造園和現代景觀設計。

4.莊園(15 世紀初葉),隨著文藝復興運動的興起,歐洲園林進入到了一個空前繁榮發展的階段。大規模的園林莊園在意大利源源不斷地涌現。位于高處,豪華的莊園主住所,但并非一般人認為的城堡。

5.花園(15-16 世紀)意大利的園林隨著文藝復興思想的興起在歐洲大陸廣為傳播。文藝復興時期的園林繼承了古羅馬園林的特征,依山坡而建,視野較好,成為坡地露臺花園。園林平面是中軸對稱的幾何形,尺度宜人,在軸線中間和兩側布置了美麗的綠籬花壇、變化多端的噴泉和瀑布、常綠樹、各種石造的階梯、露臺、水池、雕塑、建筑及欄桿等。

6.現代公園(17 世紀至18 世紀末)17 世紀中葉,英國爆發了資產階級革命,在“自由、平等、博愛”的口號下,新興資產階級統治者沒收了封建貴族的宮苑和私園,向公眾開放,并將其稱為公園(public park)。1858年美國建筑師奧姆斯特德(Frederick Law olmsted)設計的美國紐約中央公園,是有史以來第一次為普通大眾設計并修建的大規模公共性景觀,它開創了有計劃地建設城市園林綠地系統的先河,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現代城市景觀設計和公園建設。

7.混合式園林(19世紀)整個19 世紀,歐洲園林盡管在內容上已經產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是在形式上并沒有創造出一種新的風格,正如繪畫、雕塑、建筑等其他藝術領域在此時期所經歷的一樣。19 世紀以后,公園日益引起大眾的普遍關注,同時,小庭院的設計建造也頗為興盛。景觀設計師植物知識的擴展和植物材料的日益豐富,為設計不同主題的小庭院提供了豐富的素材,這些庭院更多地體現了造園者和園林主人在園藝上的興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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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梁艷.山色湖光共“一樓”——淺探中國現代園林藝術的營造藝術研究:哈爾濱師范大學藝術學院學報,2005.3

[3]趙國葉.我國現代園林發展方向.山西林業,2006.2

涉外經濟法范文3

1.1社區教育是社會教育

社區教育是社會教育這一理念主要體現,這種教育所涵蓋的內容豐富,主要有個人愛好、生活中涉及到的知識和實際技能等,以此來進行社會成員的自我完善。

1.2社區教育是正規教育的延伸

《世界教育事典》中提出,正規的學校教育中應涵蓋和社區相關的知識,以此來增強學生的社區意識與本土歸屬感。其中還提到作為施教機構之一,必須要接受全體社會人員,并允許社區在此組織活動。胡森主編《國際教育大百科辭典》認為:“社區教育普遍地認為是一種將學校和大學當作向所有年齡層開放的教育娛樂中心的過程,是義務教育與其他福利事業的結合體,是許多其他活動的協作,是具有社區教育特性的地方管理的逐漸進化。”由于各國處于不同的背景之下,所以社區教育形式自然會有著地方特色,但是總體上說,社區教育在各國中教育對象的范圍、教育內容等都十分廣泛,旨在提高國民的整體受教育程度,從而提高國家經濟實力。

二、國外社區教育現狀

2.1北歐社區教育體系

2.1.1北歐社區教育概況

北歐地區的社區教育始于丹麥教育學家柯隆威于1844年在羅亭地區開辦的第一所民眾中學。學校以用知識改變人們的精神面貌,用教育促使民族自強為宗旨,力求提高民眾的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質。當時人們的精神生活極度匱乏,用民眾教育的方法不僅豐富了民眾的日常文化生活,也改善了因為缺少教育而產生的民眾知識水平低下的問題。民眾學校的“以人為本”的核心理念貫穿著北歐社區教育的發展和壯大的整個過程。

2.1.2北歐社區教育體系的特點

(1)“以人為本”的辦學理念。學校的辦學以提升人的綜合能力為根本目標,實行人文教育與知識教育、職業教育相結合。這也是民眾教育即社區教育區別于之前的社會教育組織的根本之處。民眾教育不僅對人們進行人文教育以提高其理論知識水平,也會根據實際需求提供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幫助民眾更好地進行生活,同時為社會培養出有用的專業技術人才。

(2)享有最大限度的辦學自。每個民眾學校都可以自由安排課程,沒有統一的教學大綱和強制性指令,教學內容和方法靈活多樣,常常是由老師和學生商量后確定。他們沒有固定的辦學模式,可以靈活地根據學生的需求開設各種各樣的教育課程。課程包羅萬象,從基礎的音樂或藝術培訓到專業的職業培訓都可以在民眾學校的課程中找到。除此之外,民眾學校還會開設一些旨在傳承民族傳統文化的課程,從而能更好地保證本民族的先進文化被順利的傳承和發展下去。(3)師資水平較高。民眾學校大部分的在校老師都具有學士學位,并且絕大多數都擁有從事教育工作的經驗,從而保證了學校的師資力量足以滿足來自社會的廣泛需要。因為擁有高素質的教師隊伍,所以學校的課程不僅僅局限于傳統的演講授課、現場小組討論與辯論,更開設了許多特色鮮明的學習班,甚至有的培訓班會以外出旅游的形式來對學員進行實踐培訓。

2.2美國社區教育。

2.2.1美國社區教育的概況

在美國,“社區教育”的概念最先由德威于二十世紀初提出。美國的社區教育體系歷史悠久、發展完善,源源不斷地為美國社會經濟輸送各種人才。美國社區學院與傳統的大學教育有所不同,它是一種非正規的社會教育服務形式,更多地受社會經濟發展趨勢的影響。美國社區學院主要包括職業技術教育、非學歷教育、補償教育、普通教育和大學轉學教育等五大職能。職業技術教育最受學員的青睞,參與人數甚至達到學院總人數的一半以上。非學歷教育不以成績作為最終目的,而是希望學生更多地接觸多樣的培訓課程,提高學員的個人素質。補償教育是為了提高社會整體的文化水平,使社區居民可以跟上時展的腳步。普通教育旨在使學員了解自己作為國家公民的責任與義務,并且通過科學的課程使學院能夠在不同的環境下做出合理的判斷。大學轉學教育可以為想要進入大學繼續學習的學員提供相關培訓課程,為有志進入大學深造的人提供幫助。

2.2.2美國社區學院的特點

(1)社區教育管理責任明確,資金來源廣泛

根據美國憲法規定教育由地方政府負責管轄,因此發展社區教育主要責任由州政府承擔,聯邦政府和國會通過立法的方式進行監督和影響。社區教育事業經費來源廣泛,約有39%來自州政府的稅收,18%來自當地政府的財政支持,30%來自聯邦財政撥款,剩余部分來自學費、企業資助、校友捐贈,或者是在社區內開征社區稅,發行債券等。

(2)管理機構對社區學校的管理嚴格

每個州基本都設有社區學院管理機構,負責審批、管理和指導轄區內的社區學院。社區學院一般都設有社區學院董事會,董事會在社區學校的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其職責包括負責聘任與考核學院院長、審議學院經費預算、發展計劃和重要人事安排等。

(3)入學無限制,教學管理細致

社區學院雖然對學員幾乎沒有要求,但是社區學院管理十分嚴謹。學員會被按照自身的課程基礎被分入不同層次的班型,進行分層次教學以達到最優效果。課程的選擇以菜單式為主,簡明扼要地將課程的情況直觀地展示給學員,供學員自由選擇。沒有完成課程的學員可以一直學習直到最終完成課程,沒有學習次數的限制,在通過社區學院的考試后學員可以根據情況向學員申請獲取結業證書、學歷文憑,或準學士學位證書。

(4)教師隊伍專業

與北歐社區教育體系相似,美國社區學院對教師的要求也十分的嚴格。不僅如此,美國社區學院的教師被分為專職和兼職兩種,兼職教師占大多數,負責專業性強但是數量不多的課程,專業教師負責需求量更大、課時較長的課程。兼職教師的流動保證了教師隊伍始終有新鮮血液補充,從而保證了社區學院教育的高效和專業。

三、國外社區教育的經驗對我國的啟示

3.1優化管理結構

國外社區教育管理責任明確,政府主要通過立法來確保社區教育有序發展,而主要管理職責交由州及地方政府教育機構。在我國可以進行和管理社區教育活動的部門紛雜,由于其部門職能和負責任務不同,使得在開展教育活動過程中溝通不暢,造成活動內容重復浪費的現象,致使受教育對象學習抵消、產生抵觸情緒,最終導致各項教育活動流于形式,沒有深層效果。因此,政府應發揮其導向功能,完善社區教育管理體制,并建立一個專項教育管理部門,整體統籌規劃,從宏觀角度確立各地區的教育方向,使社區教育合理有序發展。

3.2擴大社區教育資金注入范圍

北歐、美國的社區教育資金來源渠道較廣,除各級政府承擔主要資源注入外,企業、個人捐贈及學費等也占社區教育經費的一部分。社區教育可以看作是一項利國利民的公共事業,對促進我國經濟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國家應作為社區教育經費注入的主要來源,以此來確保其健康持續發展。我國社區教育正處在不斷深入階段,在教育資金投入相對不足的問題上,可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采取資金多方籌措方法。國家作為資金投入主力,各級地方政府從教育經費或地方稅收中分出部分經費進行發展社區教育,其它部分可以從企業支助或部分課程收取少量學費等多種途徑籌措。

3.3立足全民自覺有效參與,促進可持續發展

在社區教育較發達的國家,教育的主要目的是滿足廣大民眾的各種教育需求,要使社區教育不斷發展,必須豐富教育內容,擴大人員參與廣度和深度。社區教育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全民的綜合素養和技能,所以社區教育的發展除了受經費的影響和制約以外,參與者的積極程度也是關鍵因素之一。社區教育的發展應秉承以人為本的原則,同時課程設計力求與各地區的實際需要相適應,注意課程的多樣性,以滿足本地區居民的需求,以此提高參與者意愿和學習效率,從而激發參與者的主動與自覺性,這樣可以促進社區教育的可持續發展。

3.4合理整合資源

涉外經濟法范文4

一、財經類教學型院校國際法學教學存在的問題

(一)國際法學教學理念滯后

財經類教學型院校是指以財經類專業為主要學科、以本科教育為主體的高等院校。該類院校一般屬于省部級院校,專業設置通常為“經、管、法”三足鼎立,對專業教育的定位往往側重于“本土化”,具體到法學領域,往往體現為偏重國內法教學,重視國內法在地方的適用,忽視國際法學的教學與研究。這一觀念的形成既受改革開放前法學教育閉關自守傳統觀念的影響,又與財經類教學型院校的地域性、行業息相關?!氨就粱苯虒W觀念一方面導致國際法學教學不受重視,課程設置、師資力量薄弱;另一方面也導致學生對于國際法律體系與制度,如WTO 法等知之甚少,因而要求學生具備一定的解決涉外經濟糾紛、國際經貿實務的實踐技能便成為一種奢望。因此,隨著中國入世后涉外法律實務、經貿糾紛的不斷出現,當前國際法學教學理念遠遠滯后于時代需求的現象便成為法學界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二)國際法學教學目標定位無特色

與大多數普通本科院校的法學教育類似,財經類教學型院校的國際法學教學往往從完成法學核心課程的教學任務出發,僅注重專業理論和基本體系的講授,如在教材選擇上,財經類教學型院?;臼褂玫氖怯山逃?、司法部或者幾所政法大學組織編寫的教材。盡管這些教材質量較高,但無論是教材的內容,還是教材的難易程度不一定適合財經類本科院校。處于“惟法學法”的狀態,不能適應市場經濟對人才的需求,缺乏實踐應用型目標定位,財經類特色不明顯。然而,市場經濟發展到今天,尤其需要一批具有一定法律理念、精通和熟悉市場經濟法律專業知識的復合型、應用型法律人才 [1]。尤其在我國入世、全球經濟一體化趨勢的伴隨下,國內涉外經濟法律人才匱乏這一問題更加突出。

(三)國際法學課程設置不合理

課程設置是專業人才培養的中心環節。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的規定以及國家教委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的指示,目前我國法學本科教學普遍采用的模式是:一二年級主要開設公共基礎課程、學科門類基礎課程(專業必修課),三四年級由各院校根據自身條件,設置若干專業方向,開設專業限選課。財經類院校的課程結構大致順應這一模式,但從目前的國際法學課程教學實踐來看,存在如下問題:一是課程開設時間滯后?!秶H公法》一般安排在大三學期,《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基本安排在大四學期。這種安排旨在為學生學習國際法學課程打下堅實的法學知識基礎。但大三處于學生專業定位時期,大四處于學生考研、就業準備時期,因為學生學習積極性明顯下降,所以不利于學生學習,況且這種學業安排與國際法學的學科地位完全不相符。二是專業必修課與限選課開設比例失衡?!秶H公法》《國際經濟法》《國際私法》是必修課,國際法學方向限選課應圍繞這三大主體開設。但目前大多財經類教學型院校國際法類專業限選課開課率較高的為《國際貿易法》,至于其他如《國際商法》《國際金融法》《國際投資法》《WTO法》《歐盟法》等體現財經法學特色的國際法課程卻很少開設。三是課時數量少。為達到教學效果,國際法專業必修課教學應保證在每學期54至72課時左右,但財經類教學型院校往往達不到,導致教學進度吃緊,教學效果不理想。

? (四)國際法學教學方法和手段單一

國際法學專業課程內容龐雜、理論性強,選擇與教學目標相匹配的教學方法與手段至關重要。目前,國際法教學過程中普遍采用傳統的課堂講授法,即教師對國際法學各知識點進行詳細的分析講解,從概念的介紹到理論的分析,以學生被動接受、課堂做筆記為主的教學模式。作為一種基礎的教學方法,課堂講授法可以保證知識講授的系統性、連貫性,條理會比較清晰,學生對知識體系也會有一個整體和詳細的把握。同時,課堂講授法對教師素質要求很高,包括教師的理論功底、知識面、語言的感染力和人格魅力等,但它具有致命的弱點,就是片面強調教師的主導地位,忽視了學生的主體地位。長此下去,這種單一的灌輸方式不但不利于培養學生運用所學知識正確分析、解決國際法律實踐問題或涉外法律問題的能力,還會使學生養成被動接受知識的習慣,因而嚴重影響他們對國際法學課程學習的興趣。

二、財經類教學型院校國際法學教學改革的必要性

(一)國際法學教學改革是順應全球化發展的需要

當今,全球化已經成為不可抗拒的歷史潮流,它使各國在政治、經濟、法律及文化等領域發生深刻變革。全球化的不斷發展與深化,一方面促進了全球范圍法律觀念、法律價值、法律原則和法律規范的趨同發展,另一方面更需要完善國際法律規范來協調各種國際或涉外法律關系。從根本上說,全球化塑造了國際法學,國際法學也是全球化表現的一部分。因此,國際法學教學應立足全球化培養人才。尤其在我國加入WTO、快速融入

全球經濟一體化之后,各種國際交往活動相應納入國際條約、國際通行的條例之下,大量的國際法律規范需要直接應用或者轉換為國內法運用[2]。因此,國家對精通國際法律規范的人才需求大大增加。但是國際法學教學的滯后,使得學生對國際法學課程的學習興趣不高、學習信心不足, 導致國際法學缺少應有的社會影響力。這與全球化的發展趨勢以及國際法律人才的需求背道而馳。因此,國際法學教學改革不僅可以促進國際法學課程本身的優化,更重要的是還能夠順應全球化發展的需求,培養與國際接軌的法律人才。 (二)國際法學教學改革是財經類院校人才培養的需要

人才培養是教學改革的出發點和最終目的。伴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趨勢,社會對財經類人才培養的規格及素質要求相繼發生變化,需要一批具有國際意識的應用型、復合型人才[3]。同時,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市場經濟發展也需要一批既懂經濟與管理,又精通市場經濟法律規則的復合型人才。如何根據變化的內外環境,與時俱進地提高教學質量和競爭力,培養符合社會需要的具有國際意識的應用型、復合型人才,成為財經類高校關注的重要課題。國際法學作為調整國家間關系、涉外民商事關系、國際經濟關系的核心法律專業,其主要任務是培養學生熟悉國際社會的法律(包括《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以及《外國法和比較法》等),具有國際視野,能夠應對國際法律事務。然而,當前財經類院校開設國際法學課程,往往是從履行教育部要求出發,完成法學核心課程的教學任務,達到對國際法學基本知識體系的“啟蒙式”教育,并非以培養能夠應用國際法律知識的復合型、應用型人才為目標。因此,進行國際法學教學改革,是實現國際法學教學任務之根本,是財經類院校人才培養的目標需求。

三、財經類教學型院校國際法學教學改革對策

(一)建立全球化的國際法學教學理念

教學理念是對教學活動持有的基本態度和觀念,對教學活動有著極其重要的指導意義。就法學專業教育而言,國際法學理論與知識是所有法學理論與知識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教育部高等學校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將國際法學的三門課程《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列為法學專業高等教育的核心課程,國際法成為國家司法統一考試的必考內容。尤其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隨著中國的和平崛起,中國與世界的交往也越來越密切,人員、商品與資本在世界范圍內的流通也越來越頻繁,因此,國際法學教學應擺脫法學教育中重國內法,輕國際法學的思想,確立具有國際意識的全球法學教育觀念,培養具有國際視野和胸襟,既通曉國際法律規則,又了解其他國家法律制度的國際或涉外法律人才。

(二)確立體現財經特色的國際法學教學目標

國際法學教學是培養符合社會需要的國際或涉外法律人才的一項基礎教學工作。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推進,國際法學教學目標也應做出相應調整,“惟法學法”不再是教學的出發點,純法學知識和理論的傳授也不再成為教學的核心內容,學生在國際法學課程中不僅需要掌握國際法學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規則,更重要的是要學會應用國際法規范去分析和解決國際社會中的實踐問題,如涉外經濟交往中的法律問題。財經類院校擁有得天獨厚的經濟學、管理學、財稅金融學等財經類專業的學科優勢,法學與這些學科形成相互滲透的互動關系,這無疑為國際法學課程體系中的涉外經濟法律實務教學提供了無可比擬的支撐條件。因此,財經類院校的國際法學課程教學目標應充分體現自身專業優勢——“財經”特色——培養能夠在金融部門、商業領域、公司、企事業單位熟練處理涉外經濟法律實務的應用型人才,并相應要求財經類院校對國際法學教學的師資、課程設置、教學模式和方法進一步深化改革。

(三)設置科學合理的國際法學課程體系

針對現行課程設置存在的問題,財經類教學型院校應當優化國際法學課程體系,強化培養學生在國際或涉外經濟法律實務方面的綜合應用能力。一是更新《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等傳統課程設置。這3門課程作為專業必修課,每門課程教學應保證每學期72 學時,學分不少于3分,一般應在大學三年級上學期開設《國際公法》和《國際私法》,下學期開設《國際經濟法》,同時還應注意課程內容的銜接,避免因內容重復而造成課時浪費。二是調整國際法學必修課與專業限選課之間的比例,增加涉外經濟法律實務課程。為應對入世后涉外法律服務人員的大量需求,課程設置應結合財經類院校的特色,增設或加強國際經濟交往方面的法律與實務課程,如《WTO法》《國際投資法》《國際貨幣金融法》《國際稅法》《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和技術轉讓法》《國際民事訴訟法》《國際商事仲裁》《國際貿易函電》等。上述課程的開設應建立在完成3門主干核心課程《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的基礎上,采取專業限選課、專題講座等形式,為學生提供更廣的專業方向選擇的空間,擴大學生的國際視野,以培養涉外經濟法律服務人才。

(四)實行復合多樣的國際法學教學方法與手段

教學方法與手段是實現教學目標與教學理念的中介。傳統的國際法學教學大多采取單一的教學方法與手段,片面強調教師的主導作用,忽視學生的主體地位,這種方式不僅影響學生學習國際法學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也不利于培養學生處理實踐問題的能力,不能適應培養涉外經濟法律人才的需要。因此,必須改革傳統單一的教學方法與手段,探索復合多樣的教學方法與手段。加之國際法學融合了法學、政治學、經濟學乃至社會學等不同的學科知識,屬于交叉學科的范疇,因而復合多樣的教學方法與手段,正好切合國際法學跨學科、綜合性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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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冀中南經濟區;外貿出口;發展規劃

2011年6月,《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將冀中南地區列為國家重點開發區域,該區正在迅速成長為河北省實現又好又快發展新的重要增長極。同時,自2010年以來,冀中南經濟區的外貿出口總體趨勢看好,但是,作為河北省三大經濟板塊之一,冀中南經濟區的外貿出口產業還很薄弱。

1 冀中南經濟區外貿出口現狀分析

2008年至2012年,除了2009年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之外,冀中南經濟區的出口貿易額均呈現出增長趨勢,尤其是2011年和2012年,出口總值均突破了100億美元大關,幾乎占河北省出口貿易總額的一半(見圖1)。

以石家莊市為例,從出口企業的性質來看,私營企業出口額從2008年的29.38億美元一路飆升到2012年的49億美元,成為冀中南經濟區外貿出口產業的最大貢獻者。相比之下,國有企業年出口額基本保持在10億美元左右,外商投資企業自2008年到達峰值17.88億美元后就一路下滑至2012年的12.2億美元,這跟不佳的外商投資環境息息相關。

根據石家莊海關的統計數據,一般貿易方式的出口額近年來大幅度增長,2012年為249.1億美元,加工貿易出口額僅為41.4億美元。雖然一般貿易額的增長標志著對外出口貿易方式的優化,但是加工貿易額五年間一直保持在50億美元以下,低水平發展,這不能不令人擔憂。

從出口商品的結構來看,石家莊市主要以機電產品、服裝、鋼材、醫藥品為主。衡水市的皮毛、絲網、化工、機械制造和紡織服裝等五大特色產業逐步走向國際市場。邢臺市進出口商品結構呈現新的特點,出口兒童自行車及零件、維生素、閥門、鑄鐵搪瓷、拖拉機等特色產品增長迅猛。邯鄲市的出口商品依舊是傳統的鋼材、鑄件、色素、鞋、無縫鋼管、日用陶瓷等。

從海外市場來看,石家莊市的主要貿易伙伴有澳大利亞、巴西、美國、日本。邢臺市的海外市場主要由歐盟、日本、韓國、東盟等國家和地區組成。邯鄲市的出口產品主要銷往澳大利亞、巴西、歐盟、印度和韓國。衡水市與歐盟、俄羅斯、美國、韓國、東盟貿易往來頻繁。

2 冀中南經濟區外貿出口問題分析

首先,外貿出口總額增速減緩。雖然冀中南經濟區的外貿出口額呈現增長趨勢,幾乎占據了河北省的半壁江山,但是近年來,增速明顯放慢。2010年出口額比上一年增加37.6%,2011年增加25.6%,但是2012年只增加了3%。所以說,冀中南經濟區的外貿出口產業面臨著增速變緩甚至負增長的困難,我們必須找出癥結所在,推動外貿出口產業發展。

其次,外貿出口企業的性質單一。近年來,私營企業一枝獨秀,成為外貿出口產業的生力軍。而擁有更多人力物力財力的國有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卻一路下滑,這種現象很不正常,加上民營企業的家族式管理、小規模經營、抵御風險能力差等諸多不利因素,這些都會嚴重影響到外貿出口商品的質量與健康發展。

再次,貿易方式單一。近年來,冀中南經濟區的加工貿易發展速度及其緩慢,且所占比重不足總出口額的20%,遠遠低于全國平均水平。這說明外貿出口企業缺乏相應的加工技術與人才儲備,這個問題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決的。

另外,出口商品結構不合理。冀中南經濟區的出口商品主要依賴于煤炭、鋼鐵等資源型產品,結構不合理。另外,這些產品在很大程度上還依賴其它企業的品牌,成為貼牌代加工產品,缺乏自主品牌。很多中小企業,由于規模小,出口競爭激烈,缺乏自主創新能力,因此主要靠低價銷售,獲利甚微,甚至形成惡性競爭。

最后,外貿出口市場過于集中。出口商品主要銷往歐、美、日、韓、東盟等市場,這樣出口面臨較大的區域風險,容易遭遇貿易壁壘。因此,大力開拓新興海外市場,如澳大利亞、巴西、俄羅斯、加拿大、非洲等地是當務之急。

3 冀中南經濟區外貿出口發展規劃

冀中南經濟區的外貿出口產業要想取得長足進步就必須做出整體規劃和全盤考慮,與冀中南經濟區的整體發展相一致,以石家莊為外貿出口中心,以邯鄲、衡水、邢臺為外貿出口基地,以正定、鹿泉、欒城、元氏、高邑,臨城、寧晉、內丘、沙河、南宮、清河,永年、武安、磁縣,深州、冀州、武邑、棗強18個縣域經濟的崛起為外貿出口源動力,科學規劃冀中南經濟區的出口產業發展藍圖。

3.1 改善外商投資環境

要想改變外貿出口企業的單一性,除了做強國有企業、扶持私營企業外,省市縣三級政府還必須積極改善外商投資環境,培育一批外商投資企業,因為外商投資企業是出口產業的重要源動力。要想創造良好的外商投資環境,就必須塑造良好的投資地形象,減少“”作風。健全投資保障體系,讓外商感覺投資有保障,投資有收益。構建雙邊長效合作機制,逐漸樹立誠實守信的企業形象。生產合格的外貿產品,增加外商投資信心。搭建快捷便利的信息平臺,使投資環境現代化。

3.2 優化貿易方式結構

在進一步做強一般貿易的同時重點提升加工貿易的市場份額,因為加工貿易是出口產業增強國際競爭力的戰略選擇,仍然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它有助于工業發展、擴大出口、推動技術進步、培養國際人才。因此,要大力引進外資,鼓勵加工貿易企業延伸產業鏈、增值鏈,提高本地增值、本地配套比重。

3.3 整合縣域出口產業結構

一個地區要想和諧發展,避免惡性競爭就必須發展特色經濟。況且,位于冀中南經濟區的18縣都具有自己獨特的縣域經濟,所以發展“一縣一業”的出口產業具備得天獨厚的條件。根據調查走訪,現將18縣的特色產業總結如下:正定家具業、鹿泉水泥業、欒城畜牧業、元氏化工業、高邑陶瓷業,臨城林果業、寧晉服裝業、內丘醫藥、沙河玻璃業,永年緊固件、武安鋼鐵業、磁縣煤炭業,深州絲網業、冀州鑄造業、武邑木雕業、棗強皮毛業、南宮絨毛業、清河羊絨業(見圖2)。

3.4 推進海外市場多元化進程

冀中南經濟區的出口商品具有多樣化的特征,因此具備開拓多元化的國際市場的前提條件。今后,在加強對歐、美、日、韓、東盟等市場傳統市場的出口比重的同時要大力開拓新興海外市場,如澳大利亞、巴西、俄羅斯、加拿大、非洲等。

總之,在外貿出口方面,冀中南經濟區具有良好的區位和資源優勢,特別是裝備制造、石油化工、新能源、生物醫藥、紡織服裝、農副產品加工等產業基礎較好,發展潛力很大,在全省經濟發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冀中南經濟區具備良好的外貿出口基礎,因此加快發展,發揮各市縣的優勢,壯大產業規模,提升產業層次,加快縣域經濟發展步伐,切實把冀中南作為我省最大的經濟板塊的優勢發揮出來既是重點也是難點。如果能夠切實激活縣域經濟,本地區的外貿出口產業將活力不斷。

【參考文獻】

[1]劉學華,孟穎,王艷文.河北省對外貿易發展戰略研究[J].經濟研究導刊,2011(16):148-149.

涉外經濟法范文6

1、法律類專業有:法學、國際法、國際經濟法、商法、刑事司法、法學理論、法律史、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刑法學、民商法學、勞動法學、社會保障法學、訴訟法學、經濟法學。

2、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國際法學、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軍事法學、商務法律、法制學、民法學、環境法、勞動法學、知識產權法學、科技法學、商法、金融法學、財稅法、涉外經濟與法律、律師事務、法律事務等。

(來源:文章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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