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訴訟法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涉外訴訟法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涉外訴訟法范文1

    一、定性問題

    當一個自然人、法人甚至國家或者國際組織向中國法院提起民商事訴訟時,法官面臨的第一個問題便是定性問題,也就是國際私法中所謂識別問題,按我們通俗的理解和叫法,就是給案件定性,亦即給案件確定一個案由。因此,法官首先根據定性將案件正確地歸類到合適的法律領域,從而尋找和適用正確的管轄權規則、沖突法規則和實體法規則。關于案件的定性,對于一個國內民商事案件來說,一般不會發生太大的分歧;但對于一個涉外民商事案件來講,由于案件總是涉及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域,而不同法域對同一事實的定性往往不同,用不同法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觀念進行定性的結果往往不一樣。從司法實踐來看,絕大多數國家的法院一般適用法院地法定性,我國法院亦是如此;但有些法律行為和事實可能同時符合兩種法律規范的條件,即存在所謂法規競合的情況,常見的有合同與侵權的競合。在這種情況下,原告既可以提起合同之訴,也可以提起侵權之訴,一般情況下,法院應該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即法官應根據當事人提起的訴因來識別,這也是大多數國家采取的做法。

    二、管轄權問題

    管理權問題就是我國法院在決定是否受理一起涉外民商事案件時,需要首先解決的問題。其解決的辦法須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找出合適的行使管轄權的根據。首先,要根據案件的事實進行定性。根據案件定性所確定的特定法律關系,看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是否表明我國法院有權行使管轄權。其次,法院在決定行使管理權時,必須查明沒有排除法院管轄權的情況:①不涉及外國國家或財產,因為國家及其財產享有豁免權。②不涉及外國或國際組織的外交代表,因為外交代表享有特權與豁免。不過,對于外交代表享有的民事管轄豁免,我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兩個例外:一是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進行的遺產繼承的訴訟;二是外交代表在中國境內為私人利益從事公務范圍以外的職業或者商業活動的訴訟。也就是說,外交代表在上述兩類案件中不享有豁免權,我國法院有權行使管轄權。③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有效的仲裁協議,因為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和我國參加的1958年《紐約公約》,均規定有效的仲裁協議具有排除法院管轄權的效力。最后,法官要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判斷我國法院是否有適當的管轄根據。

    三、沖突法適用問題

涉外訴訟法范文2

    (1)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有關涉外合同訴訟管轄的其他規定因合同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原則世界各國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主要是考慮具體案件同本國必須具有某種聯系因素或連結因素。由于各國強調的聯系因素不同,從而形成了不同的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原則。

    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①屬地管轄權原則,是指以當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為行使管轄權聯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則。具體說,在涉外民事訴訟中,訴訟當事人的住所、或其財產、或訴訟標的物、或產生爭執的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如其中有一個因素存在于一國境內或發生于一國境內,該國就取得對該案的司法管轄權。在這個原則中,通常是以被告的住所地為行使管轄權的根據,這就是“以原就被”的原則。

    ②屬人管轄權原則,是指以當事人的國籍作為行使管轄權聯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則。目前,大部分實行屬地管轄權原則的國家為了維護本國公民的利益,也開始以屬人原則作為補充:凡當事人的一方或雙方為本國人,其中一方居住在本國國內,本國法院可以藉此主張管轄權;在實行屬人管轄權原則的國家,對于訴訟標的物在本國境內的案件,也開始行使管轄權。

    ③實際控制管轄權原則,主要是指英、美等國以“實際控制”或稱“有效控制”作為行使管轄權的根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從立法精神看,基本上采取屬地管轄權原則,并以屬人管轄權和實際控制原則作為補充。例如,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就體現了屬地管轄權的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也借鑒了“實際控制”原則中的合理因素,如爭議的訴訟標的物或者被告可供扣押的財產在我國領域內,我國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轄權,它既考慮對物行使管轄權的地域連結因素,又考慮了對該物實際控制的因素。

    (3)應訴管轄應訴管轄是指受訴法院對案件不一定有管轄權,但基于被告的應訴而確定了其對案件的管轄。這種管轄的確定原則與國內合同訴訟的管轄確定原則有很大不同。國內合同訴訟的管轄一般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當事人可以選擇確定管轄。但在涉外訴訟中的應訴管轄與選擇管轄不同,在國內訴訟中是不能實行的。應訴管轄的管轄法院不是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之前確定的,法院的管轄權也不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而取得的,而是一方當事人起訴后,對方當事人以應訴的方式自愿接受受訴法院管轄的制度。雖然應訴管轄不是當事人事先協議確定,也不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但是它同樣是以當事人的意志為前提的,這種確定管轄的原則也是國際上公認的,我國民事訴訟法亦對此予以確認。

涉外訴訟法范文3

(一)區際平行訴訟的含義。

平行訴訟(parallel proceedings)其一般定義為:“相同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基于相同事實以及相同目的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法院進行訴訟的現象。”①平行訴訟問題是國際私法中的重要理論與實踐問題,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因各國聯系的緊密和國際民事管轄權積極沖突而更顯突出。

區際平行訴訟屬于平行訴訟中的分支。在一個國家內部,可能存在著適用不同的法律制度的地區,這些適用不同的法律制度的地區稱為“法域”。當某一民事案件的主體、客體、內容或有關法律事實涉及到兩個以上的法域時,就產生了區際民事案件。而當事人就同一訴訟標的,同時或先后向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域的法院,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域的法院同時或先后受理時,即產生區際平行訴訟的問題。與國際平行訴訟相比,區際之間的平行訴訟,審理時既要尊重國家,又要考慮不同法域之間的協調與承認,其問題更為復雜。內地與香港兩地之間的區際平行訴訟問題,因兩地聯系緊密,更因為貫徹一國兩制的要求和兩地政治法制基礎的不同,以及大陸法與普通法技術操作性的不同而顯得尤為重要和突出。到目前為止,兩地尚未就此問題達成任何安排協議,實踐中的問題屢屢發生。因此,研究內地與香港區際平行訴訟問題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際意義。

(二)區際平行訴訟的類型。

區際平行訴訟如果以平行訴訟的當事人地位為標準,可劃分為重復訴訟(respectitive litigation),對抗訴訟(reactive litigation)。重復訴訟是指一方當事人作為原告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區域的法院就同一訴訟標的向同一被告提訟。對抗訴訟是指一方當事人為原告在甲法域法院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訟,而對方當事人以自己為原告在乙法域法院又以相對方為被告提訟。另一種主要的類型化的方法,是依訴訟階段的發生時間不同,分為受理前的平行訴訟,受理后審結前的平行訴訟和審結后的平行訴訟。進行此種類型化分析,對平行訴訟的產生原因和解決辦法的具體針對性有很大好處。

二、內地與香港區際平行訴訟的成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的規定,后原有的資本主義法律制度除與《基本法》相抵觸的以外仍然有效,香港法院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除涉及國防和外交等國家行為外的所有案件都可行使審判權。這就在客觀上使我國存在不同的法域,在兩地不斷頻繁和深入的民商事交往中,分屬不同法域的內地和香港之間的區際民商事法律沖突也就不可避免。內地與香港都有涉及外國的民事訴訟所適用的程序規則,但均未制定或完善審理區際案件的程序規則。因此,筆者認為,導致香港與內地平行訴訟產生的一個根本的、客觀的原因就在于兩法域之間民事管轄權制度的沖突,這種沖突具體表現在兩地對民事管轄權的不同規定上:

(一)香港關于涉外民商事訴訟管轄權制度的規定

香港法律將涉外民事管轄權區分為對人訴訟的管轄權和對物訴訟的管轄權。從總體上看,無論是對人訴訟還是對物訴訟,香港法院在行使管轄權時都必須對該案件有實際的支配力。其中對人訴訟,是指直接針對某一個人的訴訟,旨在通過法院責成某人為或不為某項行為。這種訴訟一般只拘束訴訟當事人。根據香港法律的規定,被告身在香港,而法院的文件能在香港送達被告,或被告自愿接受香港法院的管轄權,或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而法院根據《最高法院規則》第11條之規定,批準將文件于外地送達被告等三種情況下香港法院可就對人訴訟行使管轄權。從上我們不難看出,對于對人訴訟,香港法院不是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國籍、住所、居所或訴因的性質,而是從“有效”原則出發來決定自己的管轄權的。所謂對物訴訟,是指原告請求法院維護其財產權益的訴訟形式。與對人訴訟只拘束訴訟當事人不同,對物訴訟除了拘束訴訟當事人以外,還可以拘束有關的第三人。對物訴訟主要包括決定物之所有權或其它權利的訴訟、海事訴訟和有關身份行為的訴訟。其中前兩種對物訴訟也采取按“有效”原則確定法院的管轄權。對關于身份行為的訴訟,香港法院一般根據當事人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是否在香港來決定它是否具有管轄權。由于受英國沖突法的影響,香港的沖突法對國際沖突法和區際沖突法也不作區分,所以香港沖突法對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規定也應當適用于涉大陸民商事案件。此外,根據《基本法》第19條第2款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這里的所有案件顯然也應當包括涉大陸案件。也就是說香港法院在處理涉大陸民事訴訟管轄權沖突時,也會依據上述規則。

(二)內地關于涉外民商事訴訟管轄權制度的規定

內地法院行使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主要依據是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該法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中,就管轄權問題作了專章的規定。對于涉港民事訴訟管轄權,該法并未作特別規定,相關的規定主要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分別于1986年6月12日印發的《全國沿海地區涉外、涉港澳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為《紀要》)和1987年10月19日印發的《關于審理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為《解答》)中。根據上述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內地法院行使涉港民事訴訟管轄權具有如下特征:

涉外訴訟法范文4

1、國外一方,委托中國律師作為其訴訟人,代為訴訟。

2、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3、法院經審查立案后,送達應訴通知,擇日開庭。

4、法院進行訴訟法調解、審理、判決。

【法律依據】

涉外訴訟法范文5

    1.涉外行政訴訟中關于上訴和答辯的期限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 行)第113條的規定: 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我國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后, 應當在30日內提出答辯狀。對于居住在國內的當事人,規定的上訴期只有15日,對裁定的上訴期為10日;國內被上訴人的答辯期為10日。

    2.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的期限

    居住在國外的訴訟當事人,適用郵寄或公告方式送達的,郵寄期限和公告期限都是6個月,自郵寄或公告之日起滿6個月的,視為送達。

涉外訴訟法范文6

第三節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發生的條件

第三章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基本原則概述

第二節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第三節法院調解原則

第四節辯論原則

第五節處分原則

第六節檢察監督原則

第四章民事訴訟中的人民法院

第一節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職權

第二節法院在民事案件的主管

第三節法院審判民事案件的組織

第五章管轄

第一節管轄概述

第二節級別管轄

第三節地域管轄

第四節管轄權的異議和移送案件

第五節指定管轄

第六章民事訴訟當事人

第一節民事訴訟當事人概述

第二節共同訴訟人

第三節訴訟代表人

第四節第三人

第七章訴訟人

第一節訴訟人概述

第二節訴訟人分類

第八章訴與訴權

第一節訴與訴權概述

第二節訴的構成

第三節訴的類型

第四節反訴

第五節訴的合并與分離

第九章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十章訴訟費用

第十一章期間、期日與送達

第十二章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一節強制措施概述

第二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構成

第三節強制措施及其適用

第十三章民事訴訟證據概述

第一節民事訴訟證據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節民事訴訟證據的分類

第三節民事訴訟證據立法與證據制度

第十四章民事訴訟證據的立法種類

第一節書證與物證

第二節視聽資料

第三節證人證言與當事人陳述

第四節鑒定結論與勘驗筆錄

第十五章民事訴訟中的證明

第一節證明概述

第二節證明對象與舉證責任

第三節人民法院的查證職責

第四節民事訴訟證據的保全

第五節對民事訴訟證據的審查判斷

第二編分論

第十六章第一審程序

第一節普通程序概述

第二節與受理

第三節審理前的準備

第四節開庭定理

第五節對案件審理殊情況的處理

第六節簡易程序

第十七章第二審程序

第一節第二審程序概述

第二節上訴的提起與受理

第三節上訴案件的審理與裁判

第十八章審判監督程序

第一節審判監督程序的發動

第二節再審案件的審理

第十九章法院裁判

第一節法院裁判概述

第二節判決

第三節裁定

第四節決定

第五節調解書

第二十章民事非訟程序

第一節民事非訟程序概述

第二節特別程序

第三節督促程序

第四節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十一章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

第一節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概述

第二節破產案件申請與受理

第三節債權人會議

第四節和解與整頓

第五節破產宣告與清償

第二十二章執行程序

第一節執行程序概述

第二節執行措施

第三節執行的一般程序

第四節對執行過程特殊情況的處置

第二十三章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

第一節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概述

第二節涉外民事訴訟的特別規定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