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利得稅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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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利得稅論文

資本利得稅論文范文1

當我我國證券市場的交易成本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固定的、雙向征收的3.5‰傭金成本;二是固定的、雙向征收的2‰的證券交易印花稅。于是,在此種體系下,一筆交易的完成所需費用為5.5‰;與國際上傭金制度和稅收政策的變革趨勢相比較,我國證券市場交易成本明顯偏高。分析現行稅制的特點,我們發現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首先,過高的交易成本損害了投資者對我國證券市場的信心,而如我們所知,證券市場是虛擬資本市場,維護投資者的信心和利益對于這個市場的穩定發展至關重要。其次,高交易成本不利于競爭機制的培育;固定的高傭金制度實際上是對目前尚相當落后的證券行業的保護,不利于我國證券業的行業重組和業務創新,難以實現優勝劣汰。第三,高交易成本阻滯了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加大了我國經濟結構調整的成本和難度;這不僅削弱了上市公司的競爭力,影響了現有企業的低成本重組,而且加速了我國資本的外逃。第四,現行稅制對交易活動本身征稅,而不論該筆交易的盈虧,這種“一刀切”的做法常常會起到拉大目前市場上已經十分懸殊的貧富差距的作用,有悖于稅收理論中的量能原則和公平原則。

與現行稅制相比較,資本利得稅的優越性是比較明顯的。

所謂資本利得稅,簡單而言就是對投資者證券買賣所獲取的價差收益(資本利得)征稅。在西方發達國家的證券市場中,一般不征收或征收極低的印花稅,代之以對資本利得征稅。在這樣的稅收體系下,一般能起到“多獲利者多交稅”的效果,對資本市場的貧富兩極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發抑制作用。不僅如此,當市場活躍時,由于獲利者的絕對數量和獲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稅收收入將隨之有一個較大的增幅,從而對正日漸升溫的市場起到持續自發“抽血”的作用,有利于市場理性的維持和千衡發展的實現;當市場低迷時,獲利者給予數量(通常會)下降,但由于做空機制的存在,市場上仍不乏投機獲利者,此時對資本利得進行征稅,在客觀上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機獲利空間、減輕(甚至免除)多方稅收負擔的作用,有利于市場走出低迷、重新振作。簡言之,資本利得稅體系及其內在的自發調節市場起落的機制有利于市場的穩健發展;當然,西方發達國家證券市場也是經常起伏動蕩著的,那是因為決定市場升降趨勢的因素為數甚多,而稅收對市場的自發調節作用也有其客觀上的局限性。另外,資本利得稅制度下“多獲利者多交稅”的具體實施效果比之印花稅也更好地體現了稅收征管的量能原則和公平原則。

在我國,以資本利得稅代替印花稅作為資本市場的主體稅種,還具有特別的意義。

如我們所知,我國股票一、二級市場在實際上是相互割裂的,二者存在相當大的價格差;并且一級市場資本利得收益具有明顯的短期性和單純性特點,因此單對一級市場的資本利得征稅,不但在現實上是完全可行的,而且對解決目前市場中存在的一系列重大問題將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如果按20%的比例稅率計算,只要新股上市后漲幅在50%以上,則征收資本利得稅所得就會超過按10%籌資額減持國有股的所得。因此,其現實意義是非常明顯的:通過對一級市場征收資本利得稅所獲取的新增收益補充社保基金,就可順勢降低國有股減持售價,從而為有關利益方在定價問題上達成共識創造關鍵性的條件。其合理性體現在如下兩個方面:其一,一、二級市場的割裂主要體現在二級市場價格水平遠高于一級市場,由此造成絕大多數新股上市都有相當可觀的漲幅,一些析股的漲幅甚至超過100%,一級市場普遍存在的這種超額收益與其所對應的風險是極不相稱的,也是非市場化取向的。從公平稅賦的角度看,應該對一級市場存在的這種低風險高收益征收資本利得稅,這有助于維護投資者財富增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其二,在很大程度上是國有股暫不流通導致了兩個市場的割裂,那么對于由此在一級市場產生的超額收益,理應通過征收資本利得稅的形式來“彌補”國有股暫不流通的“損失”。在一級市場引入資本利得稅不僅是解開國有股流通難題的鑰匙,而且它將對整個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產生積極的影響。首先,它實際上降低了一級市場的收益水平,對于申購成本很低的普通投資者來說,征稅以后仍然能夠保證獲得較好的投資收益;但對于申購成本較高的融資申購來說,征稅將可能使其面臨虧損;因此,征稅將遏制融資申購行為,提高申購中簽率,從而保護一級市場投資者的利益。其次,根據所得稅制的超額累進原則,對于漲幅過大(往往是小盤股)的還可以在20%的基礎上實行加成征收,由此可以打擊“惡炒”小盤股的行為,加強價值型投資的市場主導地位。再次,它可以促進新股發行市場化的改革,為一、二級市場的接軌創造條件,最后,先行在一級市場試點資本利得稅可以為我國全面推行資本利得稅政策積累經驗;畢竟,如赫如玉先生指出的,一般來說新興證券市場征收印花稅,成熟的市場則以所得稅為資本市場主體稅種;免征印花稅、改征資本利得稅隨著各國證券市場的日漸成熟日益發展,將成為全球證券交易稅制演變的長期趨勢;從我國證券市場的長遠發展來看,以資本利得稅代替證券交易印花稅,也是大勢所趨。

二、我國二級市場推行資本利得稅的可行性分析

盡管單就理論分析,以資本利得稅替代印花稅作為我國證券市場(二級市場)的主體稅種具有必然性,但就目前客觀情況看,筆者認為立即推行這一稅收體系的替代時機尚未成熟。過去數年中,證券市場對開征資本利得稅時有議論,但最后都未能實施,2001年11月間,為扭轉股市連續數月的低迷態勢,財政部還調低了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而資本利得稅的推行則仍被排除在政府的決策選擇之外,足見政府對開征此稅的謹慎。就客觀情況看,目前在二級市場推行這一稅種存在如下困難;

1.技術方面的困難,也即“利潤確定”的困難性。是按當筆交易課征或是按當月累計交易所得課征?如果出現當期虧損是否可以抵扣?又如何進行抵扣?如此等等,都需要有具體的規定。同時,開征此稅需要有先進的稅務電子化系統和科學的稽查技術,才能對利潤進行及時準確的確定,而目前我國顯然還不完全具備這樣的科學技術條件。

2.就監管方面要求看,顯然對利得征稅有其合理性,但因為利得稅遠較交易印花稅復雜,核算利得困難而且操作可行性差,因此推行開來會對證券市場產生不利影響;從世界范圍來看,凡是征收交易所得稅的國家,均對交易的損失補償作了相應的規定,使得交易所得稅是在凈所得的基礎上進行征收,而這一環節的完善不但需要技術上的配套,同時還需要監管體系的更加完善,以防止投資者通過資產的轉移以規避交易所得稅。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的監管機構要想做到這一步,短期內是有一定難度的。

3.開征資本利得稅必須充分估計到其對證券市場的沖擊力。我國曾于1994年底盛傳將開征證券交易稅和股票轉讓所得稅,引起軒然大波,股指巨幅震蕩。而同期臺灣證券市場也因擬開征資本利得稅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以至于臺灣證券管理當局不得不宣布無限期擱置對資本利得稅的課征。因此在國內設立資本利得稅應持相當謹慎的態度,特別是在目前印花稅率本已較高的情況下,設立該稅種可能會使投資者產生增稅的印象,從而引發市場大幅振蕩。

資本利得稅論文范文2

應該看到,國際避稅和逃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國際避稅是指跨國納稅人利用各國稅法規定的差異,運用變更經營地點或經營方式等合法手段,減少甚至免除國際納稅義務的行為。論文百事通而國際逃稅則是指跨國納稅人違反稅法規定,用拒絕申報所得、少報或瞞報所得、偽造賬冊等各種欺騙手段不繳或少繳稅款的非法行為。盡管從各國政府角度看,避稅行為和逃稅行為都是以逃避稅收為目的,都減少了國家的財政收入,但對避稅和逃稅,政府的防范措施是不同的,對于避稅主要通過對稅法和稅收協定做出相應修訂、補充,杜絕漏洞;對于國際逃稅,則是根據有關稅法和稅收協定進行制裁。所以,跨國公司要研究的是如何合法避稅,而不是非法逃稅。本文介紹利用毛里求斯作為避稅地的相關情況,以期對跨國公司合理避稅及加強對國際稅收的認識有所幫助。

一、毛里求斯作為避稅地的優勢

毛里求斯共和國地處印度洋,其財政年度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稅收是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出口加工業、制糖業、旅游業、金融服務業和信息通訊業是它的五大經濟支柱;該國金融保險市場是開放和自由的市場,外資銀行和保險公司經批準可以在該國注冊營業;銀行利率放開,由各商業銀行自行決定。作為避稅地,毛里求斯有其獨特的優勢,從而受到稅務籌劃專家的青睞:

1、穩定的政局和寧靜舒適的生活環境;

2、優越的地理位置、良好的基礎設施建設:包括暢通無阻的公路網,可靠的水電供應,現代化的通訊設備,先進的航運條件;

3、精通英語和法語的專業人士;

4、沒有外匯管制的自由市場經濟和穩定的貨幣匯率;

5、政府大力支持,鼓勵投資,為新建的離岸貿易中心和自由港提供便利;

6、與歐、美、非各國良好的貿易關系——優惠的國外市場準入條件:(1)歐盟。毛是《洛美協定》成員國,根據該協定,毛產品向歐盟出口享受無配額,免關稅的待遇。(2)美國市場。2000年9月生效的《非洲法案》為毛紡織服裝產品敞開了美國市場,毛對美國出口紡織品有關稅,有配額,但配額每年都用不完。(3)日本、澳大利亞、瑞士、挪威等國給予毛普惠制優惠關稅待遇。(4)毛是東南非洲共同市場(COMESA)的成員國。COMESA有20個成員國,全部取消關稅和非關稅壁壘。(5)毛是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SADC)成員國。SADC有14個成員國,成員國之間逐步取消貿易壁壘。只要符合原產地的有關規定即可免配額限制、免稅進入歐盟、美國、東南非共同市場和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市場;

7、在毛里求斯進行最簡單的企業注冊約200美元,毛里求斯不會對注冊該國的企業征收資本利得稅、收益稅以及遺產稅;

8、有完善的免雙重課稅協議網絡。與下列國家簽訂了免雙重課稅協議:印度、盧森保、中國、德國、法國、印度尼西亞、奧曼、巴基斯坦、英國、馬來西亞、意大利、瑞典、南非、馬達加斯加、新加坡、瑞士等等。這使得在毛里求斯注冊的企業得以“合法避稅”;

9、雖然世界上有許多所謂的“避稅天堂”,但毛里求斯始終奉行國際通用會計準則,是為數不多的幾個從未被國際社會列上“避稅黑名單”的地區。

二、利用毛里求斯進行稅收籌劃的途徑——兩類境外公司的介紹及比較

毛里求斯于1992年頒布其境外公司法。毛里求斯境外公司的發展導源于1992年印度開放外資直接投資印度之貨幣市場,由于毛里求斯與印度簽有租稅協議“TheIndo-Mauritiandouble-taxationagreement”,因此吸引了許多美國及歐洲的大公司,想藉由此協議減低印度45%的資本利得稅及分離課稅。毛里求斯當局有鑒于其境外公司之發展過度依賴與印度的租稅協議,若要進一步發展其區域性金融中心的地位,他們必須加強與其它國家的關系,1995年毛里求斯與中國簽訂租稅協議,藉由此協議,可將在中國投資的資本利得及利息所得稅降低。1996年毛里求斯又與盧森堡及新加坡簽訂租稅協議,與越南及阿曼進行租稅協議洽談。至此,毛里求斯已奠定其區域性金融中心穩固的地位。

(一)主要公司立法。2001年12月1日通過新法——TheCompaniesAct2001,1984年公司法與1994年國際公司法已經失效。新的公司法模仿新西蘭公司法,并在此基礎上進行修改以適應毛里求斯的法律和商業環境。新法為公司信息的使用者和投資者提供了更加有效率、有針對性的、友好的法律框架;2001新公司法適用于毛里求斯境內所有公司。

(二)兩類境外公司。毛里求斯應用于國際稅務籌劃的境外公司可分二類:環球商業公司一類(簡稱GBC1)、環球商業公司二類簡稱GBC2)。二者皆是境外所得免稅。GBC2和英屬維京群島國際商業公司相似。就稅務而言,GBC2屬非居民公司,而GBC1屬居民公司。GBC2完全豁免公司稅,且無股息扣繳稅,是控制各類資產、進行各類貿易及經營國際業務的理想選擇。若要享受毛里求斯與其它國家所簽訂的租稅協議的優惠,則須選擇GBC1,且每年需將公司經會計師簽證之稅務報表呈交給當地政府備查。

1、環球商業公司一類GBC1。GBC1的用途與運用非常廣泛、靈活,其中的一個用途是從公開市場取得資金。它的特性有為投資者提供保護,例如每年經審計過的財務報表要備份給毛里求斯境外商業活動監管局留底。

(1)稅率規定:在1998年7月1日以后取得執照的海外公司,公司所得稅率為15%。但是1996年7月所得稅規章制定中,境外來源所得與國外所繳的稅可作抵扣毛里求斯所得稅之用,如此一來實際稅率費用便大大減低。

(2)優點:此類公司形態可用來取得毛里求斯與多國所簽之租稅協議。

(3)缺點:a.需保留公司會計資料與相關文件在毛里求斯的注冊辦公室;b.不可與當地居民交易或生意往來;c.不可用毛里求斯貨幣-盧比交易;d.不可擁有位于毛里求斯的產業或持有當地公司的股份;e.不可發行“不記名股票”與“無面值股票”;f.每年舉行年度會議;g.須提供年報;h.公司會計資料或相關文件需經專業性審計并有會計師簽證報告并做稅務申報。

2、環球商業公司二類GBL2

(1)GBL2是依2001年出臺的公司法成立,持有二類環球商業營業執照,并以外國貨幣交易的私人企業。在稅收意義上,GBL2是非居民公司,不能享受雙重稅收協定的好處。新晨

(2)優點:a.低維持成本;b.不強制每年舉行股東或董事會議;c.每年不須辦理稅務申報及申報財務報表;d.股利發放無須扣繳;e.有些商業糾紛適用國際法處理,利于保障毛國外投資者權益;f.運用毛里求斯公司從海外投資,如產生國際糾紛,不會損及個人資產或是母公司的信譽,其商業法律糾紛僅止于其毛里求斯公司。

3、二者的比較(見表)

三、毛里求斯路線的使用舉例

資本利得稅論文范文3

摘要:證券稅制包含證券流轉稅、證券投資所得稅和證券交易利得稅等稅種。國外的證券流轉稅正朝寬稅基低稅率方向發展,其作用日漸淡化;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稅率不斷下調,計稅方法不斷優化以處理股息重復征稅;證券交易利得稅正逐步推廣,稅負普遍從輕。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和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稅負偏重,調控功能較弱,證券交易利得稅也不完整。我國的證券稅制政策調整,應以寬稅基低稅率來改革證券流轉稅,運用一體化方法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并合理設計計稅依據和稅率以健全證券交易利得稅。

論文關鍵詞:證券;印花稅;股息稅;利得稅

一、導言

證券市場是現代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被形象地稱為現代經濟的“晴雨表”。稅收作為政府調控證券市場的重要政策工具,對證券市場的發展產生了舉足輕重的影響。證券稅制是由多稅種、多征稅對象、多稅率組成的稅制體系。它主要涉及的稅種有三種。一是證券流轉稅。這是對證券的發行和流通課征的稅,包括證券印花稅和證券交易稅等。二是證券投資所得稅。這是對證券投資所產生的股息、紅利、利息所得課征的稅,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稅和利息稅,它們經常列入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范疇。三是證券交易利得稅。這是對證券買賣差價收益課征的稅,理論上應歸屬于資本利得稅范疇,許多國家未單獨開征資本利得稅,就把證券交易利得歸入普通所得稅計征。總體而言,國外證券稅制模式的發展表現為初期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種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模式,稅制目標經歷了“效率優先——公平為主——效率與公平兼顧”的調整過程,具體制度設計也體現出“簡單——復雜——簡單”的特點。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格局的形成和各國之間經濟競爭的加劇,各國政府都在積極調整各自的證券稅制政策,以更好地鼓勵投資的增長,維護資本市場的穩定發展。因此,研究各國證券稅制的發展動態,借鑒它們的成功經驗,然后結合我國證券稅制的運行狀況,做出適當的證券稅制政策調整,可以更好地規范和調節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提高資源配置效率,貫徹社會公平政策。

二、國外證券稅制的發展動態

(一)證券流轉稅的發展動態

理論上認為,證券流轉稅會降低證券價格水平,遲滯資本的流動,縮減市場成交量,影響證券市場效率,總體的消極效應較大。所以,證券流轉稅通常適用于發展初期的證券市場。世界上多數發達國家已不再征收證券流轉稅,現在仍舊征收該稅的部分國家,也在積極調整相關的稅收政策。

證券流轉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證券流轉稅改革朝寬稅基、低稅率方向發展。隨著各種金融工具的創新,金融產品層出不窮,因而各國證券流轉稅征稅范圍也從傳統的股票市場擴展到債券、基金以及期貨期權等衍生金融產品,涵蓋整個資本市場。同時,證券流轉稅的稅率呈現不斷下調趨勢,甚至許多國家已完全廢止證券流轉稅。(2)證券流轉稅普遍運用差別稅率來調整證券市場結構。通常,股票交易稅率較高,公司債券和政府債券稅率依次降低,基金稅率更低甚至免稅,而各種衍生金融產品稅率也各不相同。同時,不同的投資主體也實行不同稅率,短期投機者適用的稅率要高于長期投資者適用稅率。這些措施的目的都在于調整投資結構,促進證券市場的平穩發展。(3)證券流轉稅主要采用單向征收方式。因為雙向征收無差別地對待買賣雙方,抑制投機效果較差。如果僅對賣方征稅,那么僅增加賣方成本,促使其延長證券持有期,這樣可以鼓勵投資抑制投機,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同時,單向征收稅負遠低于雙向征收,也符合證券流轉稅率不斷下調趨勢。因此,絕大多數國家的證券流轉稅僅對賣方征收,只有極少數國家仍采用雙向征收方式。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發展動態

證券投資所得稅中最主要的是股息稅,關于股息稅的理論爭辯很激烈。傳統論代表Poterba和Summers等認為股息稅對新股投資和留利投資均產生了很大影響,因此解決股息的重復征稅具有重要意義。而新論代表Auerbach等認為,股息稅會對新股投資產生重要影響,但并不影響留利投資。經驗論證中,支持股息稅傳統論和新論的實證證據基本是平分秋色。各國分別根據各自的經濟特點采納不同的股息稅理論,并積極調整股息稅政策。

股息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證券投資所得稅稅率呈不斷下調趨勢。OECD國家在1980—2000年之間,平均最高個人所得稅率從67%下調到47%,平均公司所得稅率在1996—2002年之間從37.6%下調到31.4%。這些持續的輕稅政策強有力地刺激了投資需求,推動了證券市場的發展。(2)妥善處理股息稅已成為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的核心問題?,F實中,美國等極少數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實行古典制所得稅,對股息重復征收公司和個人兩個層次的所得稅。而歐洲發達國家和多數發展中國家則實行一體化的所得稅制度,采取各種措施減輕或者消除股息的重復征稅現象。目前,這兩種所得稅制度呈現不斷融合的趨勢。因此,根據各國實際情況,設計合理可行的所得稅方案已成為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的核心任務。(3)稅制設計兼顧公平與效率,體現簡化原則。發達國家為貫徹稅收公平,常采用一體化所得稅制度,并且稅制往往設計得很復雜,這在20世紀下半期已經成為股息稅改革的主流趨勢。然而,過于復雜的制度設計,使得實踐中的稅收遵從成本和行政成本都很高。因此,發達國家也正在考慮簡化股息稅制,以更好地提高稅收的效率。2000年,德國對實行了數十年的極其復雜的分劈稅率和歸集抵免制度進行改革,重新實行簡便的古典制所得稅,這充分體現了稅制簡化原則的回歸。

(三)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發展動態

證券交易利得稅會產生“資本緊鎖”效應,妨礙資本流動,也會影響證券投資需求,調節證券市場規模和價格水平,經濟效應較復雜??傮w而言,證券交易利得稅不適用于初期的證券市場而更適用于成熟的證券市場,證券所得稅代替證券流轉稅是證券稅制發展的大趨勢。

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長遠來看,各國都逐步將證券交易利得納入征稅范圍,以貫徹稅收公平政策。由于證券交易利得稅會改變證券市場的分配狀況,不利于高收入者,往往會遭到激烈的反對。例如,英國稅法就將證券交易利得排除在所得范圍之外長達250年,澳大利亞也是在開征所得稅后80年才對證券交易利得征稅。但是,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交易利得逐步成為高收入者的重要收入來源,開征證券交易利得稅能對這部分非勤勞所得做出適度合理的調節,是稅收公平政策的重要體現,所以是證券稅制發展的主流趨勢。現在,發達國家已大都將證券交易利得納入征稅范圍,并適時調整各自的證券交易利得稅政策。(2)各國都很謹慎地處理證券交易利得稅,認真研究恰當的開征時機。證券交易利得稅“雙刃劍”效應很強烈,它在成熟的證券市場上發揮“自動穩定器”作用,防止證券價格暴漲暴跌;而在不成熟的證券市場中,卻起到“震蕩

器”作用,產生了強烈的壓抑市場上揚和促使市場下挫的效應。例如,1986年意大利政府擬開征證券交易利得稅的消息傳出后,短短10天左右股價指數就暴跌了25%。證券交易利得稅的重要影響體現得淋漓盡致。因此,各國都會認真充分地研究各自的證券市場環境,做好各項評估預測,才會做出征收證券交易利得稅與否的重大決策。證券交易利得稅開征時機的把握是至關重要的。(3)證券交易利得稅實行稅負從輕原則。各國的證券交易利得稅率普遍控制在20%~30%之間。同時,還充分運用差別稅率,來調整證券的品種結構和期限結構,以貫徹鼓勵投資、抑制投機等政策意圖。另外,配套以合理的證券投資利虧抵扣措施,以更好地實現政策目標。相對于證券流轉稅而言,證券交易利得稅更容易實現公平目標。它根據能力負擔原則,多得多稅,少得少稅,再輔之于起征點、免稅額等方法,充分發揮了稅收調節社會財富分配狀況的功能,實現公平收入的目標。

三、我國證券稅制的運行現狀分析

我國的證券市場從90年代初起步,經歷十多年的風雨坎坷,已經取得了巨大發展。證券稅制也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而不斷調整。總體來說,我國形成了以證券流轉稅為主體,證券所得稅為輔助的證券稅制模式。它對證券市場初期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調控作用。然而,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漸發展成熟,也暴露出許多問題與不足,需要加以仔細研究并及時調整完善。

(一)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現狀分析

1.在財政收入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在90年代基本處于持續增長狀態,增長速度較快。它占財政收入的比重也一路攀升,從1995年的0.42%增長到高峰期2000年的3.63%。隨著2001年后的證券市場持續低迷,證券交易印花稅收人大幅萎縮,其占財政收入比重也相應下降。

(2)稅率偏高,稅基偏窄。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90年代初起征時設為6‰,這是個非常高的水平。直到2001年前,稅率仍維持在4‰的高水平。2001年后的股市持續走低,政府才調低稅率至2‰,2005年1月后調低至1‰。2007年5月底,政府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1‰上調到3‰,而世界上征收證券流轉稅的國家的稅率基本都在1‰左右,且多實行單向征收,實際稅率遠低于我國。另外,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僅對股票交易征收,并沒有將債券、基金和金融衍生工具納入征稅范圍,稅基相對較窄。

(3)調控功能不顯著,股市投機很活躍。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曾多次進行調整,試圖調節股市的運行。但事實證明它對股市的調節大多為短期影響,并不能使股市進入理性運行狀態。例如1998年6月調低印花稅率后,雖然當日成交量漲幅達20%,但后期成交量不增反降。2000年股市狂漲,印花稅也未能抑制過度投機。2005年1月下調證券交易印花稅率,試圖挽救過度頹廢的股市,而結果恰相反,一周后股票指數不升反降,跌幅達1.69%。而2007年5月30日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1‰上調至3‰后,當日股指重挫下跌6.5%,連續三日內股指累計暴跌近14%,市值蒸發12873億元人民幣。印花稅的巨大震蕩影響已遠遠超出決策層的預料。種種現象表明,印花稅顯然不是調控股市的優良稅種。另外,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買賣雙方征收,它對抑制我國股市過高的換手率作用甚微。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現狀分析

(1)股息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征收,不利于較好地貫徹公平原則。我國稅法將個人所得分為11類,股息利息所得屬于單獨的一類,不論股息收入多少均按20%的稅率單獨征收。而世界上多數國家實行綜合的個人所得稅,將股息利息并入個人全部所得,再按適用的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隨著我國股份經濟的蓬勃發展,股息收入已成為富裕群體的一項較重要的收入。如果繼續給予富裕群體股息收入以單獨課征的稅收優惠,就無助于縮小社會正逐漸拉大的貧富差距。

(2)我國的股息稅名義稅率較低,但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稅率要普遍高于多數發展中國家。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33%,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20%,因為古典制重復征稅,100元企業稅前所得,先要承擔33元企業所得稅,余下分配的67元股息還要承擔20%的個人所得稅,所以最終要繳納合計46.4元的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雖然2005年6月政府為刺激過度低迷的股市,暫時將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調低至10%,但股息的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率仍然達到39.7%的較高水平。而世界上很多國家因實行一體化所得稅制度,聯合的公司與個人所得稅率并不高,如發展中國家巴西為33%、阿根廷為33%、墨西哥為34%,新興工業化國家如韓國為40%、新加坡為28%。發達國家平均的聯合的公司和個人所得稅率稍高,理論上能達到51.1%,但這是按各國最高的個人所得稅率計算的,實踐中大多數股東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率要低很多,其實際的股息聯合稅率要低于我國股息46.4%的名義稅率,而發達國家證券市場的成熟完善程度卻是我國無法比擬的。所以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制度可能對股份經濟的長遠發展存在一定的抑制影響。

(3)我國的股息稅未能對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發揮積極的調控功能。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形成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獨特的股權結構,這直接導致中小股東表決權太小,“以手投票”治理機制失效。廣大的上市公司又很少發甚至不發股息,股東無從了解公司經營信息,且沒有很大的投資選擇余地,“以腳投票”治理機制也收效甚微。而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非但不能懲罰那些不支付股息的低信譽公司,還對國有股和法人股不征收股息稅,加劇股權結構的不合理。因此,如何利用稅收政策來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合理調控證券市場已成為越來越值得關注的問題。[

(三)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現狀分析

證券交易利得稅理論上應列入資本利得稅范疇,而我國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證券交易利得稅體系。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從事證券買賣所獲得的差價收益列入企業所得范疇,統一征收企業所得稅,這與多數國家相關稅法規定一致。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從事證券買賣所取得的差價收入應列入財產轉讓所得,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我國相關稅收法規又規定,對個人買賣股票取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所以,事實上我國并沒有征收個人的證券交易利得稅。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成熟,以流轉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轉變為以所得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這是大勢所趨。所以完善證券交易利得稅體系將是今后證券稅制建設的重要任務。

四、我國證券稅制的政策調整

綜合考慮國際上證券稅制的發展趨勢和我國證券市場實際狀況,我們認為,我國證券稅制調整的總體思路應為:改革流轉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逐步過渡到以所得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具體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完善我國的證券流轉稅

1.增設發行環節的證券印花稅,運用稅收調節證券初級市場的運行。初級市場的證券發行是

資源配置的重要環節,英國和日本等國也都在證券發行環節征收相關的印花稅或者注冊稅。我國應開征初級市場的證券印花稅,根據產業政策設計既公平統一又兼顧特殊的稅目稅率,以更好地對進入股市的資源進行合理的初次配置,平衡初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的稅收收入,也可適度調節初級市場的投機活動。

2.根據“寬稅基、低稅率”原則,調整證券交易稅。建議首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改名為證券交易稅,奠定其應有的法律地位。然后,擴大證券交易稅的征稅范圍,從股票擴展到債券、基金以及期貨期權等金融衍生工具,成為真正的證券交易稅而不是單純的股票交易印花稅。最后,仍要根據市場發展情況,繼續調低證券交易稅率,同時按照股票最高、債券居次、基金較低甚至免稅的順序制訂差別稅率,以合理調節證券結構。

3.實行單向征收方式,充分發揮證券交易稅的調節功能。我國的證券市場投機氣氛濃厚,股票平均年換手率在300%左右,遠高于西方國家成熟證券市場年平均換手率60%的水平。因此,應改變現在向買賣雙方征收的方式,實行僅向賣方征收的方式,可以對證券市場的投機活動起到積極的抑制作用,有利于實現證券市場的理性平穩運行。

(二)改革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

1.擴大證券投資所得稅稅基,設計合理的稅制模式。首先,要將股票、債券、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資收益均列入證券投資所得稅征稅范圍,公平稅收待遇,減少各種稅收優惠待遇。其次,統一國有股、法人股和個人股的證券投資所得稅待遇,取消給予國有股和法人股的不合理的稅收優惠。最后,待時機成熟時,將證券投資所得列入個人的綜合所得,按累進的個人所得稅率征稅。

2.降低證券投資所得的實際稅率,權衡考慮實施一體化的所得稅制度。我們一方面要考慮適度調低企業所得稅稅率,2008年開始實施的統一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已將稅率確定為25%,這是個較理想的稅率水平;另一方面,要注意適度減輕股息的重復征稅問題,考慮實施一體化的所得稅方案。這個改革過程的相關的測算和設計比較復雜,所以要做得謹慎詳細。作為過渡措施,相關部門可以確定宣布降低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至10%,取消“暫按10%”字樣,增強投資者信心。甚至可采取更積極措施,加大股息所得稅優惠力度,降低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至5%,以更強有力地促進股份經濟及證券市場的持續發展。

3.所得稅一體化方案中優先考慮分劈稅率法,再結合歸集抵免制度,以充分發揮稅收對股市的調控作用,改善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梢詫⒐镜亩惽八梅譃閮刹糠郑瑢ξ捶峙淅麧櫿魇障鄬^高的企業所得稅,而對作為股息分配的利潤則征收較低的企業所得稅,這樣可以促使公司積極分配股息,以便股東掌握公司較多的經營信息,從而對公司經營者產生較好的約束。另外,可以在股東層次實行股息稅的歸集抵免制,這樣可以減輕甚至徹底消除重復征稅現象。這樣,稅收對公司治理結構的調控作用就得到了較好的發揮。

(三)健全我國的證券交易利得稅

1.明確劃分投資期限,抑制投機活動。證券持有期限劃分為:1年以下為短期,1-5年為中期,5年以上為長期。短期證券交易應繳納法定全額的交易利得稅,而中期證券交易可獲得減半征稅的優惠,長期證券交易則全部免稅。其目的就在于抑制證券市場的短期投機活動,促使證券市場長期平穩運行。

2.合理設計計稅依據,保證投資者稅負適度。原則上,證券交易利得稅的計稅依據是證券賣出價減去買入價以及相關合理費用后的差額。為減輕中小個人股東的稅收負擔,應考慮設計免征額,例如每次交易允許1000元的免征額,每月最多允許運用一次交易免征額,這樣可以避免大幅度增加中小股東的稅收負擔。另外,證券投資虧損實行特別抵扣,企業證券投資虧損只允許用投資利得抵扣,不能用普通經營所得抵扣;個人證券投資虧損也只能用投資利得抵扣,抵扣剩余部分可無限期結轉至以后年度再加以利用。

資本利得稅論文范文4

當我我國證券市場的交易成本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固定的、雙向征收的3.5‰傭金成本;二是固定的、雙向征收的2‰的證券交易印花稅。于是,在此種體系下,一筆交易的完成所需費用為5.5‰;與國際上傭金制度和稅收政策的變革趨勢相比較,我國證券市場交易成本明顯偏高。分析現行稅制的特點,我們發現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首先,過高的交易成本損害了投資者對我國證券市場的信心,而如我們所知,證券市場是虛擬資本市場,維護投資者的信心和利益對于這個市場的穩定發展至關重要。其次,高交易成本不利于競爭機制的培育;固定的高傭金制度實際上是對目前尚相當落后的證券行業的保護,不利于我國證券業的行業重組和業務創新,難以實現優勝劣汰。第三,高交易成本阻滯了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加大了我國經濟結構調整的成本和難度;這不僅削弱了上市公司的競爭力,影響了現有企業的低成本重組,而且加速了我國資本的外逃。第四,現行稅制對交易活動本身征稅,而不論該筆交易的盈虧,這種“一刀切”的做法常常會起到拉大目前市場上已經十分懸殊的貧富差距的作用,有悖于稅收理論中的量能原則和公平原則。

與現行稅制相比較,資本利得稅的優越性是比較明顯的。

所謂資本利得稅,簡單而言就是對投資者證券買賣所獲取的價差收益(資本利得)征稅。在西方發達國家的證券市場中,一般不征收或征收極低的印花稅,代之以對資本利得征稅。在這樣的稅收體系下,一般能起到“多獲利者多交稅”的效果,對資本市場的貧富兩極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發抑制作用。不僅如此,當市場活躍時,由于獲利者的絕對數量和獲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稅收收入將隨之有一個較大的增幅,從而對正日漸升溫的市場起到持續自發“抽血”的作用,有利于市場理性的維持和千衡發展的實現;當市場低迷時,獲利者給予數量(通常會)下降,但由于做空機制的存在,市場上仍不乏投機獲利者,此時對資本利得進行征稅,在客觀上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機獲利空間、減輕(甚至免除)多方稅收負擔的作用,有利于市場走出低迷、重新振作。簡言之,資本利得稅體系及其內在的自發調節市場起落的機制有利于市場的穩健發展;當然,西方發達國家證券市場也是經常起伏動蕩著的,那是因為決定市場升降趨勢的因素為數甚多,而稅收對市場的自發調節作用也有其客觀上的局限性。另外,資本利得稅制度下“多獲利者多交稅”的具體實施效果比之印花稅也更好地體現了稅收征管的量能原則和公平原則。

在我國,以資本利得稅代替印花稅作為資本市場的主體稅種,還具有特別的意義。

如我們所知,我國股票一、二級市場在實際上是相互割裂的,二者存在相當大的價格差;并且一級市場資本利得收益具有明顯的短期性和單純性特點,因此單對一級市場的資本利得征稅,不但在現實上是完全可行的,而且對解決目前市場中存在的一系列重大問題將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如果按20%的比例稅率計算,只要新股上市后漲幅在50%以上,則征收資本利得稅所得就會超過按10%籌資額減持國有股的所得。因此,其現實意義是非常明顯的:通過對一級市場征收資本利得稅所獲取的新增收益補充社保基金,就可順勢降低國有股減持售價,從而為有關利益方在定價問題上達成共識創造關鍵性的條件。其合理性體現在如下兩個方面:其一,一、二級市場的割裂主要體現在二級市場價格水平遠高于一級市場,由此造成絕大多數新股上市都有相當可觀的漲幅,一些析股的漲幅甚至超過100%,一級市場普遍存在的這種超額收益與其所對應的風險是極不相稱的,也是非市場化取向的。從公平稅賦的角度看,應該對一級市場存在的這種低風險高收益征收資本利得稅,這有助于維護投資者財富增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其二,在很大程度上是國有股暫不流通導致了兩個市場的割裂,那么對于由此在一級市場產生的超額收益,理應通過征收資本利得稅的形式來“彌補”國有股暫不流通的“損失”。在一級市場引入資本利得稅不僅是解開國有股流通難題的鑰匙,而且它將對整個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產生積極的影響。首先,它實際上降低了一級市場的收益水平,對于申購成本很低的普通投資者來說,征稅以后仍然能夠保證獲得較好的投資收益;但對于申購成本較高的融資申購來說,征稅將可能使其面臨虧損;因此,征稅將遏制融資申購行為,提高申購中簽率,從而保護一級市場投資者的利益。其次,根據所得稅制的超額累進原則,對于漲幅過大(往往是小盤股)的還可以在20%的基礎上實行加成征收,由此可以打擊“惡炒”小盤股的行為,加強價值型投資的市場主導地位。再次,它可以促進新股發行市場化的改革,為一、二級市場的接軌創造條件,最后,先行在一級市場試點資本利得稅可以為我國全面推行資本利得稅政策積累經驗;畢竟,如赫如玉先生指出的,一般來說新興證券市場征收印花稅,成熟的市場則以所得稅為資本市場主體稅種;免征印花稅、改征資本利得稅隨著各國證券市場的日漸成熟日益發展,將成為全球證券交易稅制演變的長期趨勢;從我國證券市場的長遠發展來看,以資本利得稅代替證券交易印花稅,也是大勢所趨。

二、我國二級市場推行資本利得稅的可行性分析

盡管單就理論分析,以資本利得稅替代印花稅作為我國證券市場(二級市場)的主體稅種具有必然性,但就目前客觀情況看,筆者認為立即推行這一稅收體系的替代時機尚未成熟。過去數年中,證券市場對開征資本利得稅時有議論,但最后都未能實施,2001年11月間,為扭轉股市連續數月的低迷態勢,財政部還調低了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而資本利得稅的推行則仍被排除在政府的決策選擇之外,足見政府對開征此稅的謹慎。就客觀情況看,目前在二級市場推行這一稅種存在如下困難;

1.技術方面的困難,也即“利潤確定”的困難性。是按當筆交易課征或是按當月累計交易所得課征?如果出現當期虧損是否可以抵扣?又如何進行抵扣?如此等等,都需要有具體的規定。同時,開征此稅需要有先進的稅務電子化系統和科學的稽查技術,才能對利潤進行及時準確的確定,而目前我國顯然還不完全具備這樣的科學技術條件。

2.就監管方面要求看,顯然對利得征稅有其合理性,但因為利得稅遠較交易印花稅復雜,核算利得困難而且操作可行性差,因此推行開來會對證券市場產生不利影響;從世界范圍來看,凡是征收交易所得稅的國家,均對交易的損失補償作了相應的規定,使得交易所得稅是在凈所得的基礎上進行征收,而這一環節的完善不但需要技術上的配套,同時還需要監管體系的更加完善,以防止投資者通過資產的轉移以規避交易所得稅。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的監管機構要想做到這一步,短期內是有一定難度的。

3.開征資本利得稅必須充分估計到其對證券市場的沖擊力。我國曾于1994年底盛傳將開征證券交易稅和股票轉讓所得稅,引起軒然大波,股指巨幅震蕩。而同期臺灣證券市場也因擬開征資本利得稅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以至于臺灣證券管理當局不得不宣布無限期擱置對資本利得稅的課征。因此在國內設立資本利得稅應持相當謹慎的態度,特別是在目前印花稅率本已較高的情況下,設立該稅種可能會使投資者產生增稅的印象,從而引發市場大幅振蕩。

資本利得稅論文范文5

論文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價值目標;立法與完善

2007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再次修訂,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從2008年3月1日起施行。雖然所修訂的內容僅僅局限于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部分免征額的調整,但其所受關注的程度不亞于2005年的那次稅法修訂。由此可見個人所得稅法在人們心目中的位置及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影響。2005年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后總體來說新稅制運行平穩,納稅主體范圍有所縮小,并強化了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制度,稅收收入也得到了相應的增長,然而隨著個人所得收入的增長,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又在不斷地增加,工薪階層再次成為個人所得稅最主要的納稅主體。使本來是對富有者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在實踐中變成了大眾稅,從而引起人們對個人所得稅法的普遍關注和質疑,個人所得稅究竟是調節了誰?除此之外,涉及到個人所得稅法的價值功能課征模式、納稅主體及范圍、稅率與減免稅等諸多方面的問題在多次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中并未得到體現,因此,許多專家紛紛表示,個人所得稅法的幾次修改僅僅是局部微調,要制定一部科學、完善的《個人所得稅法》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現狀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制定于1980年,最初的個人所得稅全年稅額只有10余萬元,在我國財政收人中的比重幾乎可以忽略不計。1993年個人所得稅制改革時全年收入額也只有40多億元。1994年實施新稅制,個人所得稅收入開始逐年迅速增長,當年為72.7億元,但到2004年個人所得稅收入已經達到了1737.1億元,成為全國第四大稅種和許多地區僅次于營業稅的第二大稅種。2005年個人所得稅收入歷史性的突破了2000億元,2005年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后,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收入不僅沒有減少,2007年則達到了3184.9801億元,對緩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我國財政緊張狀況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也使稅收的效率功能得以充分發揮。但在個人所得稅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的同時,我們也看到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功能發生了顯著變化,效率功能得以充分發揮,而其調節收入差距的功能和公平收入的功能卻被大打折扣,與個人所得稅的設計初衷出現了較大的背離。如果說1980年我國開征個人所得稅的目的是為了適應改革開放條件下對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人進行征稅的需要,符合國際慣例,而在隨后頒布的個體工商戶所得稅條例和個人收入調節稅條例則是為了調整社會分配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財政收入,前者應是主要目的。1993年新的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個人所得稅的功能已不再局限于調節社會分配,其中財政功能應該說占據了較大的比重。且經過十余年來的運作,個人所得稅法的價值功能已經非常明顯地呈現出效率優先的實際效果,公平分配的價值功能已退為其次。從有關資料統計來看,2001年~2003年我國平均來自工薪階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的比重已達50.93%,甚至有些地區已高達70%甚至80%。在納稅人數上也由1998年的1.09億人次達到了2004年的2.6億人次,反映在現實生活中則表現為一方面是真正擁有高收入的人并沒有多繳稅。2001年在我國的7萬億元存款中,不足20%的富人占有80%的存款,而他們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卻不足10%。2006年實行個人所得稅高收入者申報制度,但從已申報人員的結構上看,仍然由工薪階層“唱主角”,私企老板、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僅占少數,而被列為高收入人群相對集中的行業,申報人數也相對較少。據統計,北京市高收入集中的海淀區高收入者納稅比重僅占總額的8%;廣東省高收入者的納稅比重也僅占省內納稅總額的2.33%。當然,這不只是北京和廣東的個別現象。而據有關資料顯示,美國國稅局1999年統計,5%的富人繳納了約55%的稅收,最富的1%的富人繳納了19%的所得稅,55%的較低收入的人口繳納的所得稅只占所得稅總額的4%。另一方面則表現在我國貧富差距繼續拉大。

據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調查顯示,中國目前的基尼系數為0.45,占總人口20%的最貧困人口占收入和消費的份額只有4.7%,而占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和消費的份額高達50%。中國社會的貧富差距已經突破了合理的限度??梢娢覈膫€人所得稅征收的重點并沒有放在調節高收人上,根本談不上是什么“富人稅”,而在很大程度上卻象是一個“工薪稅”,或者說是一個“準工薪稅”。正如有的學者指出,西方發達國家擁有200多年悠久歷史的個人所得稅且走過了“富人稅”到“大眾稅”的歷程,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在不足20年的時間內就“基本到位”,這是很不可思議的。其中固然有隨著我國經濟增長帶來的居民收入增加的合理成分,但個人所得稅本身的設計缺陷同樣是不容忽視的。眾所周知,所得稅最初產生于英國,因戰爭而設,最初開征的目的是為了籌集財政收入,因此有“戰時稅”之稱。

在隨后的發展中由于其所具有的聚財和調節收入的功能而被世界上許多國家所采用并得以推廣。公平原則逐漸成為個人所得稅的基本原則被加以確認。我國個人所得稅開征之初應該說是主要采用公平原則,其目標模式的選擇是采用公平原則以調節個人收入,實現社會公平。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國民收入的增長,個人所得稅的快速增長已成為不爭的事實,成為現階段我國最有影響力的稅種之一,個人所得稅目標模式的選擇已經嚴重影響了該稅的發展和走向。

二、當代稅制原則的演變

20世紀80年代以來,經濟發達國家進行了大規模的稅制改革,這不僅是西方國家歷史上的一次重大稅制改革,而且也是半個世紀以來稅制原則的一次重大調整。其中稅制原則的變化趨勢有如下幾方面:

(一)在稅收的經濟效率原則上,由全面干預轉向適度干預

凱恩斯主義極力主張稅收全面介入生活,堅持國家稅收干預經濟的思想被20世紀80年代稅制改革中尋求減稅對經濟適度干預的傾向所代替。如普遍降低所得稅稅率、最大限度地減少各種稅收優惠等。這些都意味著政府放棄利用稅收對經濟和社會以及對居民和企業經濟選擇的干預。

(二)在稅收公平與效率原則的權衡上,由偏向公平轉向突出效率

稅收的公平與效率始終是一對難解的矛盾,一般而言,要么強調公平犧牲效率,要么強調效率犧牲公平。實行累進稅制有利于促進公平,但效率較低;實行比例稅制效率較高,但有失公平。在2o世紀五六十年代,發達國家的政府寄希望于通過稅收來緩解收入分配不公問題,對累進稅制極為重視,尤其是個人所得稅,不僅最高邊際稅率非常高,而且累進檔次多達十余個。但到了20世紀70年代,主要發達國家相繼進入了滯脹時期,失業率和通脹率劇增,經濟的實際增長率普遍降低。20世紀80年代初美國的經濟增長率為2.05%,法國為2.3%,聯邦德國為1.65%,英國為1.15%,日本為3.7%,意大利為1.8%,這比20世紀50—60年代的水平低得多。面對這種情形,凱恩斯學派的理論與政策已顯得力不從心,而各種反凱恩斯學派的非主流學派如貨幣學派、供應學派等新經濟自由主義乘機而起。這些學派的經濟理論雖然有所不同,但其共同特征是強調市場機制的作用,主張減少國家對經濟的干預。與此相適應,20世紀8o年達國家相繼進行了稅制改革,其基本內容是合并納稅檔次,降低最高邊際稅率,拓寬稅基,減少優惠,反映出這些國家以犧牲公平為代價來換取提高效率的意向。

(三)在稅收公平原則的貫徹上,由偏重縱向公平轉向追求橫向公平

這一變化體現在20世紀80年代的稅制改革中,主要有兩點:一是中等收入階層的稅率降幅與高等收入階層相比要小得多。二是由多級累進稅制向比例稅制靠攏,由過去的十多個級距改為只有3—5個級距。甚至在俄羅斯還采用了單一稅率制。一般而言,比例稅制體現稅收的橫向公平,累進稅制體現稅收的縱向公平。

(四)在稅收效率原則的貫徹上,由注重經濟效率轉向經濟與稅制效率并重

多年來,發達國家對稅收的經濟效率極為重視,相對而言對稅制本身的效率不夠重視。而20世紀80年代的稅制改革卻一反常規,力求促成使經濟效率同稅制效率并重的趨向。最為明顯的是從繁雜的稅制向簡化稅制過渡,課稅所得的計算也由復雜轉變為簡便。

(五)經濟全球化、區域經濟一體化與各國稅收競爭使各國稅制出現趨同化

目前世界上已建立了24個自由貿易區、關稅同盟、共同市場、經濟聯盟等形式的區域集團。經濟全球化使要素的流動性增強,而要素之所以全球流動是為了尋求最優稅后回報率。所以影響要素流動的因素中除了資源和投資環境外,稅收也是一個重要因素。特別是發達國家之間由于經濟發展水平差別不大,因而稅前回報率差別并不大,稅收對要素流動有較大的影響,稅收競爭成為發達國家間競爭的一個重要形式。

一旦一國降低生產要素的稅負,世界上的生產要素就會向該國流動,這會造成其他國家生產要素和稅基的流失,使其在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為了防止“產業空心化”和稅基流失現象的出現,其他國家也會采取類似的減稅措施,這就是發達國家步調一致地進行稅制改革的重要原因。

三、我國個人所得稅價值目標的選擇

效率優先,更加注重公平應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基本原則。稅制原則的發展演變及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實踐表明,未來我國在個人所得稅改革中必須堅持效率優先,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則,而這一原則得以真正貫徹的前提是必須認識和解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寬稅基、低稅率、簡化稅制是所得稅發展的國際趨勢

20世紀80年代以來的世界性稅制改革,表現在個人所得稅上的共同特點是“拓寬稅基,降低稅率”。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各國政府稅收政策指導思想上的重要變化,即長期被譽為“經濟穩定器”的個人所得稅制,在解決各式各樣的社會和經濟問題,尤其是在促進社會公平問題上,已難達到預期效果。這在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實踐中也已被證實。所以,在各國經濟不斷發展、世界經濟一體化日益明顯、各國稅制出現趨同化趨勢下,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改革也應適應這一客觀形勢,遵循“效率優先,更加注重公平”的個人所得稅原則。

(二)個人所得稅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

在實現社會收入公平分配目標過程中,僅靠個人所得稅是難以實現其目標的。它需要包括個人所得稅在內的諸多稅種的配合和相互協調,共同發揮作用。這就需要建立與個人所得稅配套的相關稅種,建立對個人收入分配的立體交叉調節體系,正確處理個人所得稅與相關稅種之間的關系。

個人收入作為社會財富的一種流量,是不會永久停留在收入狀態的,而是被所得者進行了處置,或消費、或儲蓄、或投資、或購買財產、或資助他人等,因此,社會貧富的差別不僅表現在收入上,而且還表現在消費、儲蓄、投資及財產上??梢娨獙崿F社會公平目標,就應建立收入、儲蓄、投資、財富及財產轉移的各種相應稅收,這樣在個人所得稅沒有調節到位時,會有財產稅、資本利得稅和遺產與贈予稅補充。在這些相關稅種相配套的體系中,個人所得稅、資本利得稅應以效率原則優先,兼顧公平;而財產稅,特別是遺產贈與稅應以公平原則優先,兼顧效率。

(三)地區差異造成的稅收不公難以通過稅收單獨完成

資本利得稅論文范文6

關鍵詞:城鄉金融發展;城鄉收入差距;二步系統GMM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一、研究問題及背景

城鄉收入差距問題因其對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特別重要意義,使得相關研究廣泛而深刻。然而縱觀有關城鄉收入差距問題的研究,不難發現城鄉金融發展與城鄉收入差距關系的研究,一直被隱含在金融發展與城鄉收入差距的研究之中,鮮有直接實證城鄉金融發展與城鄉收入差距關系的文獻,城鄉金融發展與城鄉收入差距的關系自然地被金融發展與城鄉收入差距的關系所取代。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在持續高速增長的同時,城鄉收入差距呈現出日益擴大的趨勢。1978—2010年間,農民實際收入只增加了4.8倍,城鄉居民收入絕對差距從209.8擴大到13 190元,由20世紀80年代初的1.8:1,20世紀90年代中期的2.2:1,擴大到2010年的3.23:1;如果考慮農民收入中的實物部分,實際收入差距可能為5:1—6:1①。

在已有的理論文獻中,城鄉金融發展與城鄉收入差距的關系,可以在金融發展與城鄉收入差距方面的研究中得到部分證實。國外學者Greenwood and Jovanovic(1990)對金融發展與收入分配問題進行研究,他們通過建立經濟增長、金融發展與收入分配之間的關系模型(簡稱GJ模型),認為金融發展與收入分配差距之間呈現出“倒U型”關系[1];Aghion and Bolton(1997)、Matsuyama(2002)等通過對資本市場和信貸市場“涓流效應”(Trickle — Down Effects)的分析,得出了與Greenwood and Jovanovic(1990)相同的結論[2—3];通過對GJ模型的動態化改造,Townsend and Ueda(2006)證實了金融發展與收入差距之間的“倒U型”關系[4]。當然也有相當多的學者并不贊同上述學者的觀點。比如Jalilian and Kirkpatrick(2005)、Jeanneney and Kopdar ( 2005)、Dollar and Kraay(2006)、Beck,Demirguc—Kunt and Levine(2007)、Honohan & Yoder(2010)等,并不認為金融發展與收入差距之間存在“倒U型”關系,而是存在一種單向的關系,即金融發展要么擴大收入差距,要么縮小收入差距[5—9]。

與國外學者一樣,國內學者對金融發展與城鄉收入差距問題的研究也沒有取得一致意見。比如章奇等(2004)運用銀行信貸占GDP 比例衡量金融發展水平,分析中國各省的銀行信貸和城鄉收入差距的關系,認為“庫茲涅茨效應在中國金融發展中并不成立”[10]。喬海曙和陳力(2009)、胡宗義和劉亦文(2010)認為在金融發展的初期階段,金融深度與城鄉收入差距呈正相關關系;在金融發展的中期階段,金融深度與城鄉收入差距的相關關系不顯著;在金融發展的高級階段,兩者表現出負相關關系,顯然金融發展與城鄉收入差距之間的“倒U型”關系成立[11—12]。葉志強等(2011)的研究表明金融發展顯著地擴大了城鄉收入差距,但是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不相關[13]。此外,王修華和邱兆祥(2011)、田杰和陶建平(2011)、張鵬和梁輝(2011),分別從農村金融發展規模與效率、農村金融排除、城鄉金融資源非均衡化分布等角度研究了影響城鄉收入差距的原因[14—16],這些研究雖然沒有直接實證城鄉金融發展與城鄉收入差距之間的關系,但其結果很顯然地隱含著城鄉金融發展與城鄉收入差距間的關系有待進一步確證的推論。

當前中國城鄉金融發展狀況如何,城鄉金融發展狀況與城鄉收入差距到底存在什么樣的關系,關于這些問題的研究對縮小城鄉收入差距、關注社會公平和正義,以及對經濟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擬在全面剖析城鄉金融發展影響城鄉收入差距機理的基礎上,建立動態面板數據模型,以我國31個省級單位1992—2010年的數據資料為例,實證城鄉金融發展對城鄉收入差距的影響,旨在為尋求破解縮小城鄉收入差距的對策提供參考。

二、城鄉金融發展與城鄉收入差距

縱觀國內外的文獻,鮮有直接研究城鄉金融發展影響城鄉收入差距的實證文獻,但是關于金融發展與收入分配差距方面的文獻資料則較為豐富,可以從金融發展與收入分配差距方面的文獻著手,通過借鑒金融發展影響城鄉收入差距的理論,分析城鄉金融發展影響城鄉收入差距的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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