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聲污染防治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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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聲污染防治措施范文1

摘要:近幾年,隨著我國經濟迅速發展,城鄉建設步伐的加快,建筑行業也得到了快速發展,但由于我國建筑行業起步較低,建筑施工的噪聲污染問題越來越突出。如何加強建筑施工噪聲防止,給居民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以成為施工企業及建筑業管理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筆都根據多年從事建筑業管理的經驗在此就建筑施工噪聲污染及防止談一些粗淺的看法及建議。

關鍵詞: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止

1.前言

近幾年,隨著我國城鄉建設步伐的加快,建筑業得到了迅猛發展,而建筑施工噪聲污染問題也日趨嚴重,如何給人們創造一個安靜良好的生活環境,有效控制和防治建筑施工噪聲以刻不容緩。

2.建筑施工噪聲的概念

2.1噪聲

噪聲是發生體做無規則時發出的聲音,聲音由物體振動引起,以波的形式在一定的介質(如固體、液體、氣體)中進行傳播,通常所說的噪聲污染是指人為造成的。從生理學觀點來看,凡是干擾人們休息、學習和工作的聲音,即不需要的聲音,統稱為噪聲。當噪聲對人及周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就形成噪聲污染。

2.2建筑施工噪聲

建筑施工噪聲:主要指建筑施工現場產生的噪聲。在施工中要大量使用各種動力機械,要進行挖掘、打洞、攪拌,要頻繁地運輸材料和構件,從而產生大量噪聲。

3.建筑施工噪聲的來源及特點

3.1建筑施工噪聲的來源

建筑施工噪聲主要來源于不同施工階段所采用的機械設備。如土石方階段,噪聲主要來源于推土機、挖掘機、裝載機及各種運輸車輛等;在打樁階段,噪聲主要來源于打樁機、撥樁機及其作業過程和各種運輸車輛;主體結構施工階段,噪聲主要來源于混凝土攪拌機、振搗棒、切割機、吊車、升降機及各種發電機、運輸車輛等;在主體裝修階段,噪聲主要來源于吊車、升降機、切割鋸、打磨機、電鋸及各種運輸車輛等。

3.2建筑施工噪聲特點

3.2.1普遍性

由于施工現場有可能在城鄉中的任何地方出現,因此,在城鄉居民的生活、學習、工作場所等周圍,處處都有可能會遭受施工帶來的噪聲干擾。

3.2.2突發性

建筑施工通常是按照城鄉總體規劃或改造而發生的一項活動,其噪聲干擾是隨著建筑作業活動的發生而出現的,并有規律性或時間限制,對于建筑工地周圍的居民來說,這是一種突發性干擾。

3.2.3非永久性

建筑施工噪聲通常情況下是隨著施工作業開始而發生,隨著施工作業結束而消失,因此,其對居民的干擾是非永久性的。

3.2.4非集中性

首先,它沒有污染物,即噪聲在空中傳播時并未給周圍環境留下什么毒害性的物質;其次,噪聲對環境的影響不積累、不持久,傳播的距離也有限;噪聲聲源分散,而且一旦聲源停止發聲,噪聲也就消失。因此,噪聲不能集中處理,需用特殊的方法進行控制。

4.建筑噪聲對人的危害

4.1干擾正常生活和工作

噪聲對人的睡眠影響極大,人即使在睡眠中,聽覺也要承受噪聲的刺激。噪聲會導致多夢、易驚醒、睡眠質量下降等,突然的建筑噪聲對睡眠的影響更為突出。噪聲會干擾人的談話、工作和學習。實驗表明,當人受到突然而至的噪聲一次干擾,就要喪失4秒鐘的思想集中。據統計,噪聲會使勞動生產率降低10~50%,隨著噪聲的增加,差錯率上升。由此可見,噪聲會分散人的注意力,導致反應遲鈍,容易疲勞,工作效率下降,差錯率上升。

4.2對聽、視力的損壞

噪聲對人體最直接的危害是聽力損傷。人們在進入強噪聲環境時,暴露一段時間,會感到雙耳難受,甚至會出現頭痛等感覺。離開噪聲環境到安靜的場所休息一段時間,聽力就會逐漸恢復正常。這種現象叫做暫時性聽閾偏移,又稱聽覺疲勞。但是,如果人們長期在強力建筑噪聲環境下工作,聽覺疲勞不能得到及時恢復,且內耳器官會發生器質性病變,即形成永久性聽閾偏移,又稱噪聲性耳聾。

噪音會嚴重影響聽覺器官,甚至使人喪失聽力,盡人皆知。然而,耳朵與眼睛之間有著微妙的內在“聯系”,當噪音作用于聽覺器官時, 也會通過神經系統的作用而“波及”視覺器官, 使人的視力減弱。試驗表明:當噪聲強度達到90分貝時,人的視覺細胞敏感性下降,識別弱光反應時間延長;噪聲達到95分貝時,有40%的人瞳孔放大,視模糊;而噪聲達到115 貝時,多數人的眼球對光亮度的適應都有不同程度的減弱。所以長時間處于建筑噪聲環境中的人很容易發生眼疲勞、眼痛、眼花和視物流淚等眼損傷現象。同時,噪聲還會使色覺、視野發生異常。調查發現噪聲對紅、藍、白三色視野縮小80%。

4.3損害人的神經系統

噪聲通過聽覺器官作用于大腦中樞神經系統,可使大腦皮層的興奮和抑制失調,條件反射異常,出現頭暈、頭痛、耳鳴、多夢、失眠、心慌、記憶力減退、注意力不集中等癥狀,嚴重者可產生精神錯亂。長期在建筑噪聲環境下工作的人與低噪聲環境下的情況相比,高血壓、動脈硬化和冠心病的發病率要高2~3倍??梢娫肼晻е滦难芟到y疾病。噪聲也可導致消化系統功能紊亂,引起消化不良、食欲不振、惡心嘔吐,使腸胃病和潰瘍病發病率升高。此外,噪聲還對動物、建筑物有損害,在噪聲下的植物也生長不好,有的甚至會死亡。

5.建筑噪聲污染的原因

5.1施工場所原因

近幾年隨著城市進程步伐的加快,城區用地的緊張,現階段城區建設多以舊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拆房建房”形式出現,這樣的施工現場多處于人口稠密區,四周居民受噪聲污染比較直接。另一方面由于施工現場用地緊張和布局不合理,沒有把產生噪聲大的設備遠離噪聲敏感區,導致對敏感人群造成嚴重影響。

5.2施工單位原因

一些施工單位的負責人唯利是圖,法律法規意識淡漠, 置公眾的利益與不顧,常常搶進度、趕工期,連夜施工,產生建筑施工噪聲值的絕對超標和時段超標。由于噪聲是即時性污染,即它沒有污染物,噪聲在空中傳播時并未給周圍環境留下什么毒害性的物質,如不能及時發現施工噪聲超標現象,就不能制止,這樣就造成許多施工單位會存在僥幸心態。另一方面,農民工現在已成為建筑業勞動力的主體,他們絕大多數沒有經過必要的上崗培訓,缺乏環境保護意識,這是也是造成施工現場噪聲污染的一個原因。

5.3施工設備原因

目前,雖然商品混凝土在各大城市得到了推廣,但由于受到人為因素和經濟條件的制約,一些工地上還存在許多產生高噪聲的機械設備,這些已落伍的機械設備已成為噪聲污染的主要來源。另外,施工設備得不到及時的維修和養護,也增大了施工場地噪聲的聲級。

5.4執法監督原因

相關執法監督部門在查處施工噪音污染過程中存在困難,影響了治理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的效果。這些困難主要表現在取證難上,一是由于由于噪聲是即時性污染,如不能及時發現施工噪聲超標現象,就不能制止;二是受當下建筑施工分包混亂的大環境影響,

有關監督部門在實際執法過程中往往遇到多處分包、層層轉包、主體不明等現象,這一現象在工程的土方作業階段和樁基階段更為普遍。這就造成執法部門在認定應承擔責任的施工單位時有不小的難度,嚴重影響了行政執法的效率。

6.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止措施

6.1合理組織施工設計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方案及施工現場條件,按照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特點、施工所用機械、作業時間安排等情況,采取相應的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并保持防治設施的正常使用。為了有效控制施工單位夜晚連續作業,應該嚴格控制作業時間。除特殊建筑項目經管理部門批準外,一般項目夜間不施工。如遇特殊情況需夜間施工時最晚不得超過22點,早晨作業時間不應早于6點。

6.2改進施工設備及方法

建筑施工噪音主要來源于施工機械和運輸車輛。為減少施工期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除妥善安排作業時間外,要盡量在施工中使用低噪聲的施工機械和其他輔助施工設備,對于國家明令淘汰的產生噪聲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藝和施工機械設備堅決杜絕使用。施工中應采用低噪聲的新工藝和新技術,使噪聲污染在施工中得到控制。同時,對現有產生高噪聲設備進行測試、分析及診斷,確定噪音的主要來源。根據設備的噪聲現狀和噪聲標準,確定所需降噪量及其降噪頻譜特性。選擇降噪方案,進行結構及參數的優化設計,達到從聲源上降低噪聲目的。

6.3加強部門監督和執法力度

相關執法監督部門首先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依據有關規定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有之有效的具體措施;其次,要加大對施工現場的巡查次數,尤其對那些在學校及居民稠密區施工現場;第三采用黑名單制,協同相關部門對那些違章現象頻繁,不聽勸阻,屢查不改的單位除進行依法嚴懲外,可給以相應行業處懲,限制其短期內進行招投標活動。

6.4采用有效的隔音措施

各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可采用吸聲、隔聲、隔振、阻尼等有效的消聲措施來減少噪音對周圍環境的污染。如施工單位和利用工地四周的圍墻,用隔聲性能好的隔聲構件設置較高的宣傳廣告看板作為隔聲屏,將施工機械噪聲源與周圍環境隔離,以減小施工噪音的污染范圍和程度。對局部固定使用的高噪聲的施工設備采取設置隔聲間、隔聲罩等措施,在隔聲間、隔聲罩內襯設吸聲材料。對產生空氣動力性噪聲源的施工機械如打樁機、通風機、空風機等中高頻噪聲源,在重點部位采用阻性消聲器、抗性消聲器、擴散消聲器、緩沖消聲器等消聲方法。

7.結束語

建筑施工噪音污染防治,對于建筑機械設備生產落后、從業人員素質偏低的我國建筑行業來說,還有很遠的路要走,但隨著我國這方面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科學技術不斷進步,和從業人員及公眾環保意識的逐步提高,建筑施工噪音污染將會得到很好的控制。

參考文獻

建筑施工噪聲防治策略 作者:程曹軼, 期刊 沿海企業與科技COASTAL ENTERPRISES AND SCIENCE & TECHNOLOGY 2006年 第08期

建筑施工噪聲危害及其控制 作者:吳襄, 期刊 管理與財富MANAGEMENT AND FORTUNE 2009年 第06期

馮秉明.吳旭寰 土木施工管理工程師考試必讀 1990

嚴剛漢.劉慶凡.盧朋.趙江 建筑施工現場管理 2001

噪聲污染防治措施范文2

第一條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有效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省環境噪聲防治污染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環境噪聲污染,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生產經營和社會生活以及交通運輸過程中所產生的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周圍工作、生活和學習環境的噪聲。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規劃區(以下簡稱“城區”)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

第四條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應遵循統籌規劃、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和誰污染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縣環境保護局對全縣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環境保護、公安、綜合執法、規劃、建設、工商、文化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

縣環境保護局應當會同公安、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城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聯動機制,加強噪聲違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和通報,合力打擊嚴重噪聲違法行為。

縣環境保護局應當開通環保執法熱線電話,實行24小時值班,確保投訴暢通、處理有效、反饋及時。

第六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等群眾性自治組織,應加強轄區內部噪聲環境的管理和鄰里噪聲糾紛的協調。

第七條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檢舉和控告。接到檢舉、控告的部門應當在三日內處理或者移交處理;污染程度嚴重的,應當立即處理或者立即移交處理。

第二章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縣環境保護局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科學劃分和調整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以及適用區域,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縣城鄉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時,應當依據城區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及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的要求,合理劃定噪聲敏感建筑物與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市政基礎設施的防噪聲距離,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到縣環境保護局履行審批手續,按照審批要求落實各項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并經縣環境保護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或使用。

第十一條對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企事業單位,必須保持防治環境噪聲污染設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應當提前15日向縣環境保護局提出申請。

縣環境保護局應當在接到申請的10日內批復;因拆除或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加重污染的,不得批準。

第十三條產生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產生的噪聲污染設備的種類、數量、噪聲值、污染防治措施等事項。申報事項需作重大改變的,應當提前15日到環保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噪聲排放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標準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第十四條對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企事業單位,責令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單位應當按期完成治理任務。

限期治理期間嚴重超標的,應當責令其停業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限期治理后,仍不能達到相應的區域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可以處以罰款,或由縣環境保護局在15日內向縣政府報告,由縣政府責令搬遷、關閉。

第十五條縣環境保護局有權對排放噪聲的單位進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現場檢查?,F場檢查發現設備、設施產生嚴重噪聲污染的,可以責令停止使用該設備、設施或者限制設備、設施運行時間。被檢查單位應當停止或者按照規定時間使用該設備、設施。

第十六條在縣城規劃區域內確需進行建筑物爆破等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必須事先向縣公安部門申報排放的原因、時間、地點、影響范圍、可能造成的危害、聲源基本情況和防治措施。

縣公安部門應當在接到申報后1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排放的決定,批準排放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同時告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批準排放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中考、高考期間及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時間內,除搶修搶險外,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從事產生噪聲污染的生產、施工作業和娛樂活動。

第三章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八條本辦法所稱工業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十九條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條在居民住宅區和其他人口集中區域內禁止新建金屬加工、食品加工、木材和石材加工及其他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各類生產經營場所。

對前一款中已用作生產經營場所的,應當對設備進行合理布局,改進生產工藝,并采取吸聲、消聲、隔聲、隔振和阻隔減振等治理措施,使環境噪聲排放產生的環境噪聲符合所在區域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由縣環境保護局責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一條在下列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不得建設、使用產生噪聲污染的企業設施、設備:

(一)住宅區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區;

(二)醫院、療養院、學校、幼兒園、老年公寓、機關單位所在的區域;

(三)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保護區域。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筑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三條建筑施工作業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超過噪聲排放標準并嚴重污染環境的,縣環境保護局應當限制其作業時間或者責令整改,工程搶修、搶險除外。

第二十四條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選用先進的低噪聲施工設備和技術。在處于機關、醫院、學校及人群集中等敏感區域的建設工程,建設招標單位應將投標方的低噪聲施工設備和技術作為中標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五條在縣城區內進行建筑施工作業的,除受特殊地質條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樁機、錘擊樁機等噪聲嚴重超標的設備。確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間和午間作業。

第二十六條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現場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產生噪聲的設備、設施布置在遠離居住區的一側。

第二十七條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15日前,向縣環境保護局申報登記,說明工程項目名稱、建筑者名稱、建筑施工場所、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場界的環境噪聲強度和所采用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等。

第二十八條在城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區域內禁止在午間、夜間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搶修、搶險除外)。

因生產工藝和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施工單位需在施工前3日內,持有關部門的證明報縣環境保護局批準。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向附近居民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施工項目名稱、施工單位名稱、夜間施工批準文號、夜間施工起止時間、夜間施工內容、工地負責人及其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

第五章交通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所稱交通噪聲,是指機動車輛在運行時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三十條在城區行駛的機動車輛產生的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機動車輛噪聲限值。

第三十一條在用機動車輛噪聲排放超過國家規定的噪聲限值的,縣公安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登記或通過年度檢驗。

第三十二條縣公安部門應根據城區環境保護的需要劃定禁止機動車輛行駛,禁鳴喇叭的線路和時間,規定拖拉機、農用運輸車、輪式專用機械車進入城區的線路和時間,設立明顯標志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三條機動車輛駕駛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禁鳴區域、路段鳴喇叭;

(二)用鳴喇叭的方式喚人;

(三)在城區道路等公共場所調試喇叭;

(四)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第三十四條從事機動車輛維修的經營者,必須使維修后的機動車輛排放的噪聲達到國家規定的噪聲限值。

第三十五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安裝、使用報警器,必須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執行非緊急任務的時候,不得使用報警器。

第六章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三十七條文化娛樂經營活動和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抽風機、鼓風機、發電機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措施,保證邊界噪聲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三十八條在縣城規劃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商業經營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通過其他高噪聲的方式招攬顧客;

(二)未經公安部門批準使用車載高音喇叭巡回播放或利用腰鼓隊和軍樂隊進行商業游行;

(三)娛樂、健身、商業宣傳、大型社會活動,使用音響器材音量超過所在區域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干擾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四)在殯儀館以外的其他場所,使用音量過大的音響器材演奏演唱哀樂;

(五)其他干擾他人正常休息、生活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使排放的噪聲不超過相應的區域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四十條動物飼養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動物發出的噪聲干擾他人的正常休息、生活。

第四十一條進行室內裝修作業,午間及19時至次日7時期間不得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作業。在其他時間進行作業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作業時限,拒不改正的,由縣環境保護局封存產生噪聲污染的器材或者設備。封存的期限,不得超過3日。

違反法律、法規關于社會生活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交通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行為,由縣綜合執法局予以處罰。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行為,由縣環境保護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造成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四條有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偶發性強烈噪聲”是指偶然排放的、峰值高于所在區域聲環境質量標準15分貝以上的噪聲;

(二)“建筑施工”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城市建設拆除工程及各類管線敷設工程的施工;

噪聲污染防治措施范文3

【關鍵詞】 城市建設 施工 污染 防治

前言

近年來,隨著城市化發展進程的不斷推進,以城市基礎設施為骨架的工程建設項目不斷開發,在提高人們生活質量的同時,也推動著城市經濟的快速發展。然而,在城市建設事業呈欣欣向榮發展態勢的同時,因建筑施工引發的環境污染問題,如噪聲污染、氣味污染、灰塵污染、光污染、水污染等等亦日趨嚴重,成為當今環保型、集約型社會發展背景下威脅人民生命健康和制約社會經濟發展的關鍵因素。因此,在城市建設施工項目中,如何合理協調建筑建設的實用性和經濟環保性,在滿足建筑功能需求的同時,最大限度的控制施工引發的環境污染成為建筑施工領域探討的重要課題。

基于此背景,本文筆者結合工作實踐,在分析城市建設施工中所存在的環境污染問題的基礎上,探討了相關防治措施。

一、城市建設施工中存在的環境污染問題

1、揚塵污染

城市建設施工中的揚塵主要來自于:①舊建筑物的拆遷。在新建工程中,需將舊的建筑物拆除,許多施工單位在該過程中未采取揚塵環保措施,大量建筑垃圾任意堆放,造成塵土飛揚。②施工場地的布置、土方開挖。施工項目中在布置施工場地時,都會不同程度的破壞場地的地表和植被,造成土壤,遇風時便會將灰塵刮起,導致揚塵污染。③物料運輸。在施工過程中,運送建筑材料、廢棄土料及施工垃圾的運輸車輛如不采取有效的遮蓋措施,容易沿路遺灑,造成揚塵污染。

2、噪聲污染

相關調查報道指出,在所受理的城市建設施工污染環境問題投訴中,噪聲污染投訴居首,且投訴逐年增加。因此,噪聲污染一直是施工環境污染問題中的熱點和難點。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噪聲源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混凝土攪拌、澆注所產生的噪聲;工地挖掘、堆砌所產生的噪聲;升降機、切割機、電鋸等機械設備運作產生的噪聲以及物料裝卸和運輸所產生的噪聲。

3、廢水污染

建筑施工需水量較多,同時排水量也較多。在施工過程中,若不采取有效的廢水環保處理措施,極易造成廢水污染。如:出窯的干磚潤水后未被磚吸收的廢水隨地流淌造成的污染;消石灰粉加水淋洗造成的污染;施工所使用的泥漿、物料和混凝土清洗造成的污染等等。

4、廢棄物污染

有關研究報道指出,在城市垃圾的整體數量中,城市建設施工垃圾所占的比率高達30% -40%。而這些垃圾則主要指建筑施工所產生的廢棄物。如:碎石、玻璃、碎碴、塑料、磚塊、木頭、鐵器、鋼筋、廢棄包裝材料等等廢舊丟棄的材料、泥漿殘渣。這些因建筑施工引發的廢棄物污染成為城市污染問題的主要因素,不僅對人們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影響,同時也制約著城市精神文明建設發展的步伐。

二、城市建設施工環境污染問題的防治措施

1、揚塵污染防治

首先,在舊建筑物拆除施工中,嚴格避免野蠻施工,應根據城市施工工地管理規定,堅持自上而下、逐層逐件的拆除原則,盡可能的控制塵土的產生。在拆除高層建筑物過程中,所拆物件需通過專用通道或其他運輸工具吊運,嚴禁凌空拋撒。同時,針對拆除過程中容易產生大量塵土的建筑物,需先進行灑水或噴淋處理,再行拆除施工,避免塵土飛揚。另外,氣象預報風速達到5級以上時,應停止拆除或爆破施工,控制揚塵污染。

其次,在場地布置、土方開挖施工中,工地內應設置臨時物料堆放場,并在堆放場周圍設置硬質密閉圍擋、覆蓋等防塵措施。施工現場,規劃專門空曠地帶,用做儲料場和灰土拌合站,密閉存放水泥、以及易飛揚的細顆粒建筑材料。并嚴格保證攪拌機機棚的封閉狀態,必要時配備有效的降塵防塵裝置,盡可能的避免揚塵污染。

最后,在物料運輸過程中,應對施工工地進出道路和物料運輸道路進行灑水、清掃、硬化處理。同時對于運輸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的車輛應選用密閉式的裝置車輛,嚴格控制物流運輸過程中因遺灑、刮風引起的揚塵污染。

2、噪聲污染防治

針對城市建設施工中存在的噪聲污染問題,施工單位一是應采取有效的隔音措施,如在施工工地周圍加設一隔音罩或隔音網裝置,控制噪聲傳播源;二是在施工設備上,施工單位應盡量選擇有消聲裝置的設備或能夠有效降低噪音的機器進行作,如?采用環保型振動機具,泵車采用電動液壓型。并加強機具保養、,無銹蝕機件運轉,保證“十字”作業運轉??刂茩C械的使用時間,對噪聲高的設備要分流使用。三是控制打混凝土等強噪音的工作時間,對于混凝土連續澆筑,必須做好周圍居民工作,并向環保局提出書面報告。每月進行三次噪聲監測,監測方法執行《建筑施工場界噪聲測量方法》。另外,對人為活動噪音應有管理制度,施工人員進入現場不得大聲喧嘩、吵鬧,特別要杜絕人為敲打、叫嚷、野蠻裝卸噪聲等現象,加強教育,使人為噪音減少到最低點。

3、廢水污染防治

首先,在泥漿的污染問題上,應采取相應的人工處理措施,將泥漿及時固結,嚴格控制泥漿流入場外,造成污染。

其次,在砂石料加工系統廢水的處理上,應根據廢水量、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水域功能要求和地形等條件確定。采用自然沉淀法進行處理時,應根據地形條件布置沉淀池,并保證有足夠沉淀時間,及時清理沉淀池;采用絮凝沉淀法處理時,應符合下列技術要求:廢水經沉淀,加入絮凝劑,上清液收集回用,泥漿自然干化,濾池應及時清理。

最后,在干磚潤水作業中造成的廢水污染問題防治上,應合理把握潤水量,嚴格避免肆意潤水造成的廢水隨地流淌污染問題。同時,采取有效的引流措施,將任意流淌的廢水引流至施工場地污水排水口中,避免廢水污染。露天作業中的廢水含有害物質時,應設置集水溝(管)予以收集,導入廢水調節池(庫),并采取相應的廢水處理措施。

4、廢棄物污染防治

在廢棄物污染的防治上,一是要做好廢棄物的回收利用處理,將碎石、玻璃、碎碴、塑料、磚塊、木頭、鐵器、鋼筋、廢棄包裝材料等等廢舊丟棄的材料、泥漿殘渣進行合理分類,根據各廢棄物的性質進行回收利用,控制廢棄物污染。二是針對施工產生的垃圾和生活垃圾應集中到垃圾堆放點,并做好定時清運工作。三是生活垃圾、廢渣必須統一收集后外運或運送到掩埋場掩埋處理,禁止將生活垃圾較長時間堆放在施工區附近,從而在整體作業中加強建筑施工進程中廢棄物污染的防治,降低環境污染。

三、總結

揚塵污染、噪聲污染、廢水污染、廢棄物污染是城市建設施工中存在的主要環境污染問題。施工單位在開展各項施工作業時,應在滿足建筑功能需求的同時,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最大限度的控制建筑施工引發的環境污染,提高建筑建設的經濟環保效益。

參考文獻

噪聲污染防治措施范文4

關鍵詞:建筑施工噪聲;噪聲污染;城市規劃;污染防治

中圖分類號:TB53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12)17-0119-02近年來隨著城市的快速發展,城市基礎設施、舊城區改造和住宅建設的不斷加大,城市建筑噪聲給人居住環境帶來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尤其是城市人口稠密地區的建設項目施工中產生的噪聲污染,已經成為環境污染投訴的熱點問題。就馬鞍山市而言,在各類環境污染投訴中,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的投訴占環境量的20%以上。因此,如何加強城市建筑施工噪聲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噪聲污染,給居民一個寧靜的生活環境,已成為環境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

1 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現狀

1.1 污染源調查

建筑施工噪聲污染源主要來源于施工機械,通過對其工作狀態調查,其噪聲平均強度見表1,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GB 12523-90)國家標準見表2:

1.2 建筑噪聲聲源的特點

建筑噪聲聲源常常在露天,擴散途徑不易被割斷。其特點是位置多變,噪聲源的性能、強度、種類變化的范圍大,常常伴有強烈的震動發生,還具有強度大且持續時間集中,噪聲控制難度大等特點。除此之外,建筑中使用的大噸位載重汽車的噪聲形成流動噪聲源同樣不可忽視。

1.3 污染現狀分析

第一,一些建筑施工單位受經濟因素制約,使用的施工設備簡易陳舊、質量低劣、安裝不當。與此同時,建筑施工業主普遍缺乏環保意識,對施工機械缺少必要的降噪手段。卷揚機、電鋸、切割機等產生高噪聲的設備露天安置,操作時刺耳的噪聲隨時傳播,使施工場界噪聲嚴重超標。

第二,由于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側重強調建筑質量和工程安排,兩者與施工時間發生矛盾時,自然會從經濟利益出發,導致出現夜間施工現象,嚴重影響周圍居民正常生活。

第三,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由具體的施工單位承擔污染防治責任,造成了其上游的總包企業和建設單位沒有義務來治理污染的認識誤區。另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建設單位遞交,環評文件提出的不進行夜間施工,或者必要時經環保部門批準才進行夜間施工,其內容是建設單位作出的承諾。因此,在實際執行工作中,無法對建設單位實施處罰。他們常常利用各種手段來縮短施工工期,導致部分施工企業出現“被動違法”現象。

2 建筑施工噪聲的污染防治對策

2.1 合理制定作業時間

在施工現場超出規定時間帶作業的一般是混凝土連續澆注,而且噪音的強度非常大,如在夜間作業噪音尤為突出。為了有效控制施工單位夜晚連續作業,就應該嚴格控制作業時間,特別在居民稠密區進行噪聲施工作業時,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30條“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規定,禁止夜間(22:00~6:00)施工,如有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應報環保部門批準,辦理《夜間施工許可證》,并告示附近居民。

2.2 城市規劃要合理

城市規劃和建設布局同防治噪聲污染有著極為密切的關系,在制定城市規劃時,要合理安排功能分區和建設布局,對老城區改造,應實行適度開發,避免建筑施工噪聲擾民現象發生,對新區開發實行一次規劃分片施工,以減少施工噪聲污染

強度。

2.3 科學防治施工噪聲污染

推行施工噪聲降噪的實用技術,條件允許的可安裝消音、吸音設備,如使用纖維材料、顆粒材料等吸聲材料,在打樁機、攪拌機等高噪聲施工機械周邊設施吸聲屏,可降低噪聲15dB(A)左右;另外,對施工設備也可以屏蔽降噪,使用隔聲性能好的隔聲構件將施工機械噪聲源與周圍環境隔離,以減少環境污染范圍與污染程度,如用磚砌成的隔聲間,隔聲量可達30~50dB(A)??傊ㄖ块T應根據噪聲特點和經濟能力,科學地防治噪聲

污染。

2.4 完善法律法規的規定

將建筑施工噪聲的法律責任的承擔者調整為建設單位,而不再是具體承擔施工任務的建筑企業,這樣就可以落實建設期的義務,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的要求相一致,實現環保部門、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權力、義務的一致,共同來解決建筑施工噪聲污染。同時,環保部門在查處違法夜間施工行為時,就能順利地解決在取證、送達和執行等環節面臨的困難,提高行政執法的質量和效率。

2.5 利用經濟手段進行污染防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61條明確規定:“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因此,建議在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工作中實行保障金退還制度,對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單位或個人根據建筑工程大小收取一定數額的保障金,如果在今后的施工中,在限制時間內擅自進行建筑施工等產生的環境噪聲污染作業拒不改正的,給周圍居民生活帶來極大危害的,視其情節扣除部分保障金,如果未產生噪聲污染如數奉返保障金。

2.6 從環境管理上采取防治措施

噪聲污染防治措施范文5

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聲環境質量負責。

第四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噪聲污染防治規劃和聲環境功能區劃定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擬定噪聲污染防治年度目標任務分解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具體負責本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年度目標任務情況的檢查、督促和考核工作;

(三)建立聲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并組織監測,定期公布聲環境質量狀況;

(四)負責對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以及在商業、餐飲、文化娛樂等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產生的噪聲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對下列噪聲實施監督管理:

(一)在城鎮范圍內從事生產活動排放的偶發性強烈噪聲;

(二)在商業經營活動中或者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喇叭、高音響器材產生的噪聲;

(三)進行集會、聚會、娛樂、健身、悼念、飼養動物等活動,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進行裝修等活動產生的噪聲;

(四)機動車、非機動車以及滑輪車、手推車等機具排放的噪聲;

(五)其他社會生活噪聲。

第六條 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船舶排放的噪聲實施監督管理。

鐵路、民航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別對鐵路機車和航空器排放的噪聲實施監督管理。

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市政、交通、文化、質監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相關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聲環境保護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投訴。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承擔環境噪聲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各自設立監督電話和舉報信箱,并向社會公布,受理環境噪聲污染檢舉和投訴。

第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等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承擔環境噪聲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對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管轄。受移送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情況答復當事人。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城鄉建設、區域開發、交通發展和其他專項規劃,應當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納入聲環境影響評價內容。

第十一條 聲環境功能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劃定,并執行相應的聲環境質量標準。

主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定方案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其他區域聲環境功能區劃定方案由所在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聲環境功能區的調整,按照編制程序進行。

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國家和本市聲環境質量標準和建筑隔聲設計規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等,合理設置工業園區、交通干線、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市政和公共設施等的噪聲防護隔離區域,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產生環境噪聲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配套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制度。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確定必要的噪聲防護距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時應當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的噪聲防護距離進行審核。噪聲防護距離內不得規劃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

第十四條 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新建、改建、擴建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或者從事金屬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活動。

禁止在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以及學校、醫院、機關周圍200米范圍內設立產生噪聲和振動污染的娛樂場所。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噪聲敏感建筑物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的建筑隔聲設計規范,其配套的供水、電梯、通風、地下車庫等公用設施的隔聲質量,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建筑隔聲設計質量和施工質量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新建商品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環境影響評價規定進行聲環境影響評價,并在其銷售場所公示所銷售住宅受到外界噪聲污染情況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十七條 向環境排放噪聲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執行排污申報及排污許可制度。

第十八條 向環境排放噪聲超過國家或者本市排放標準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進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責令停業、轉產、搬遷或者關閉。

噪聲超標準排污費按國家和本市規定征收。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十九條 鼓勵采用低噪聲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

禁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國家環境噪聲污染嚴重設備名錄的設備和產品。

第二十條 從事可能產生環境噪聲的生產、施工、經營等活動,應當采取調整作業時間、合理布局噪聲污染源位置、改進工藝等措施防止噪聲擾民。

第二十一條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進行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于施工期間在施工場所公示項目名稱、項目建設內容和時間、項目業主聯系方式、施工單位名稱、工地負責人及聯系方式、可能產生的噪聲污染和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夜間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夜間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搶修、搶險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采取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并同時將夜間作業項目、預計施工時間向所在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立即進行現場核查;經核查未發現險情的,不能認定為搶修、搶險作業。

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夜間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于夜間施工前4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批。市政設施建設及維護項目、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類重點工程必須進行夜間施工的,分別由市政、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出具證明。施工單位應當在夜間施工前1日在施工現場公告附近居民。

環境保護、市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項目業主和施工單位落實噪聲污染防治措施,減少夜間施工作業,減輕環境噪聲污染。

第二十三條 除搶修、搶險作業外,禁止高考、中考前15日內以及高考、中考期間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排放噪聲污染的夜間施工作業,禁止高考、中考期間在考場周圍100米區域內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交通干線,應當合理避讓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和審批意見,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控制環境噪聲污染的有效措施。

在交通干線兩側新建噪聲敏感建筑物的,應當符合噪聲防護要求。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和審批意見,在建設主體工程的同時,采取設置聲屏障、綠化防護帶或者其他控制環境噪聲污染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五條 城市道路路面應當符合本市低噪聲路面維護技術規程要求。

道路減速帶應當優化設置方案,并采用低噪聲材料建設。

第二十六條 禁止拆卸或者非法改裝在用機動車消聲裝置。

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對在用機動車輛開展定置噪聲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符合標準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第二十七條 經修理、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仍不符合國家噪聲排放要求的在用機動車應當強制報廢。

第二十八條 禁止機動車在禁鳴路段和區域鳴放喇叭。

主城區禁鳴路段和區域由市公安機關規定,其他禁鳴路段和區域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規定。

鐵路機車鳴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安裝和使用防盜報警器,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安裝特殊性能的喇叭和警報器,應當符合公安機關的規定,非執行緊急任務時禁止使用。

第三十條 港口、碼頭、車站、停車場、車輛修理場所應當合理規劃和選址,并采取措施防止環境噪聲污染。

第三十一條 船舶在城市市區的內河航道航行或者作業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使用聲響裝置,防止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禁止船舶在主城港區(長江郭家沱以上至馬桑溪大橋以下水域及嘉陵江高家花園大橋以下水域,下同)內試鳴汽笛,在視線良好、沒有其他船舶威脅本船安全時,不得習慣性鳴笛。

禁止采、運砂石船舶在主城港區進行夜間采掘和卸載作業。

第三十二條 除警用、醫療救護、森林防火等國家航空器外,禁止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通用航空器、設備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超低空飛行訓練或者從事商業性活動。

第三十三條 在城鎮范圍內從事生產活動確需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

進行集會、聚會、娛樂、健身、悼念、飼養動物等活動,不得噪聲擾民。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非機動車和手推車、滑輪車等機具,不得噪聲擾民。

12點至14點和22點至次日8點,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噪聲擾民的室內裝修等活動,其他時段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減輕噪聲擾民。

第三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響器材噪聲擾民。但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除外:

(一)搶險、搶修、救災等緊急情況;

(二)經批準的文化、體育、慶典等社會活動;

(三)各類學校、幼兒園播放廣播體操、眼保健操以及舉辦運動會、升旗儀式的;

(四)車站、港口、碼頭、機場以及主要交通干道交叉口,在交通繁忙時刻必要的疏導活動;

(五)經公安機關批準的其他情況。

前款規定使用的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響器材裝置,在非緊急情況時應當合理控制音量,減少對周圍環境的噪聲污染。

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響器材招攬顧客。

第三十五條 空調器、冷卻塔、抽風機、發電機、水泵以及住宅區域的配電、供排水等設施、設備,應當合理設置和安裝使用,排放噪聲應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新建、擴建、改建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或者設立娛樂場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運行,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從事金屬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活動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給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商品住宅銷售場所公示所銷售住宅受到外界噪聲污染情況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重新安裝或者采取隔音等措施,處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夜間排放噪聲擾民的,從重處罰:

(一)進行集會、聚會、娛樂、健身、悼念、飼養動物等活動噪聲擾民的;

(二)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非機動車和手推車、滑輪車等機具排放噪聲擾民的;

(三)12點至14點和22點至次日8點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室內裝修等噪聲擾民的活動的;

(四)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響器材噪聲擾民的;

(五)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響器材招攬顧客的;

(六)未經批準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警告或者處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規定使用船舶聲響裝置的;

(二)船舶在禁止的時段和江段作業或者鳴笛的;

(三)船舶作業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由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第四十四條 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加害人依法賠償損失。

因環境噪聲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中由國家機關任命的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二)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三)交通干線是指鐵路(鐵路專用線除外)、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地面段)、內河航道;

(四)噪聲敏感建筑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

(五)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六)市政設施是指《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城市道路設施、城市橋涵設施、城市公共停車場、臨時占道停車點、城市排水設施、城市照明設施等公共設施;

(七)夜間是指22時至次日6時之間的期間;

(八)噪聲擾民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2月1日公布的《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26號)同時廢止。

環境噪聲污染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環境噪聲污染是一種能量污染,與其他工業污染一樣,是危害人類環境的公害。噪聲污染有其自身的特點。噪聲是暫時性的,噪聲源停止發聲,噪聲便消失。環境噪聲源分布是分散性的,噪聲影響的范圍是局限性的。我國根據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規定的數值區分環境噪聲與環境噪聲污染。在數值以內的稱為環境噪聲,超過數值并產生干擾現象的稱為環境噪聲污染。

聲環境功能區分類

在《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xx 中規定,按區域的使用功能特點和環境質量要求,聲環境功能區分為以下五種類型:

(1) 0類聲環境功能區:指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

(2) 1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位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

(3) 2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

噪聲污染防治措施范文6

關鍵詞:噪聲污染 防治原則 案例 措施 效果

中圖分類號:U4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3)01(b)-0162-02

隨著我國經濟不斷發展壯大,各地各類開發建設不斷擴大,作為經濟發展動力之一的固定資產投資,主要投入在基礎交通設施項目,這些項目主要有各等級道路、城市道路、軌道交通、鐵路等,此類項目主要服務于各地經濟、政治、文化等,因此這些項目必須經過人口密集的城市地區,對周圍居民起居影響較大,產生噪聲污染。隨著沿路居民環保意識的提高,對此類項目的噪聲污染防治提出更高要求,本文將結合某典型公路探討公路項目噪聲污染防治措施。

1 公路噪聲的特點

公路項目噪聲是由路上行駛交通工具產生,具有機器設備噪聲特點,又有所區別:一是其聲源呈線性,公路上川流不息的車輛構成線性聲源,影響路線兩旁約200 m范圍內的居民點;二是聲強度與車型、速度密切相關,大、中、小型車產生的噪聲值(以分貝計)不盡相同,大體來說大型車輛產生的噪聲值大于中型車,中型車產生的噪聲值大于小型車,速度越大噪聲值越大;三是車流量對噪聲影響較大,成正比關系。

2 公路項目噪聲污染防治原則

公路項目在設計、建設、運行過程中應遵循以下原則。

(1)源頭消減原則,包括采取瀝青路面、限制速度等措施。

(2)傳播過程原則,在公路兩側設置聲屏障、綠化帶等措施。

(3)受體防治原則,對受影響的居民點采取安裝隔聲窗等措施。

(4)規劃控制原則,公路運管部門配合地方規劃部門,做好公路兩側建筑布局規劃,提出規劃控制距離。

3 典型案例

某公路全長103.403 km,部分舊路改造78.04 km,部分新建25.363 km,公路按二級公路標準建設,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路基寬10m,設計速度為60 km/h。

公路推薦方案沿線200 m范圍內共有聲環境敏感點50處,距離5~200 m,穿越城市1座,縣城3座,其余村莊,其中城市、縣城、村莊中分布有學校、醫院、養老院等環境敏感目標。

3.1 項目在設計階段擬采取如下措施

(1)優化設計,對建設單位及設計單位提出路面由水泥混凝為瀝青路面機構,降噪3~5 dB。

(2)以運營中期為控制目標;根據各個敏感點的超標程度和實際環境特點,采取換裝鋁合金窗、鋁合金窗+密封條、通風式隔聲窗的措施。

擬建公路推薦方案評價范圍內受影響敏感點共計33個。根據中期噪聲預測結果,全線有22個敏感點出現噪聲超標現象。

項目各敏感點防護措施具體情況見表1。

(3)在沿路兩側設置綠化帶,降噪效果2 dB。

(4)對規劃部門提出:××市總體規劃區路段中心線兩側75 m、××縣總體規劃區路段中心線兩側72 m、××鎮總體規劃區路段中心線兩側70 m范圍以內不宜規劃學校、醫院、養老院、集中住宅區等環境敏感建筑物的要求。

3.2 項目在建設階段,實際路線與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會有出入,同時遵循如下原則

(1)由于路線改線,致使原有距離公路很近的敏感點變得遠離路線(超過各特征年的最遠等聲線距離),其原擬采取的噪聲防護措施取消。

(2)由于路線改線,致使原有距離公路較遠的敏感點拉近了與路線的距離,或者原先不在評價范圍內的敏感點離路線的距離變得很近,應根據具體情況參閱原情況相似敏感點的噪聲防護措施進行防護,以保證路線評價范圍內的各敏感點在營運期各特征年噪聲達標。

3.3 效果

公路建設后,在驗收階段檢驗采取措施的實際效果,進行了現場監測,結果見表2。

從監測結果看,項目在設計階段提出的措施效果明顯,達到了預期的要求。但對于距離較近的目標某鎮,距離僅5米,其噪聲監測值仍超標,原擬采取搬遷措施,因搬遷費用過大,難于實施。

4 結語

公路項目噪聲防治已經歷近10年,己基本成熟,在交通類項目建設過程中,根據原則采取不同組合的防治措施才是考驗設計、建設者的智慧,經濟、合理、又能達到要求的措施是環境影響評價、設計者不斷探索的目標,同時又要依靠科技進步不斷改進,為項目建設提供技術支撐。本文是在環境影響評價中對公路項目噪聲防治方面進行概括與總結,同時又提出探討的方向,為設計、建設者提供參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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