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理論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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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理論論文

金融監管理論論文范文1

一、國內離岸金融市場已初見端倪

1989年5月,招商銀行在深圳率先獲準開辦離岸銀行業務,開啟我國離岸金融服務先河,其后深圳發展銀行、廣東發展銀行及其深圳分行、工商銀行和農業銀行深圳分行相繼獲得離岸銀行業務牌照,離岸金融市場在深圳開始發育。1998年年底,由于亞洲金融危機的影響,國內銀行離岸資產質量惡化,央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叫停了所有中資銀行的離岸資產業務。2002年6月,央行全面恢復招商銀行和深圳發展銀行的離岸業務,并同時允許交通銀行和浦東發展銀行開辦離岸業務,上海開始發展離岸金融市場。盡管不少地方政府和其他商業銀行對離岸業務抱有極大的興趣,但央行至今只對上述四家中資銀行發放了離岸銀行業務經營許可證,且在管理上均是按“試點”和“試驗”的標準進行審慎監管。

上述四家銀行能全面經營離岸銀行業務,為我國“全面持牌中資銀行”,負債規模在15億美元左右。目前,工行深圳分行、農行深圳分行、廣東發展銀行及其深圳分行只被許可從事離岸負債活動,即有限持有離岸業務牌照或持有“半塊牌”,負債規模加總大約在15億美元左右。除中資銀行外,在大陸可為非居民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還包括外資銀行在華分支機構和部分合資銀行(如華商銀行、廈門國際銀行)。外資銀行國內分行大多數以所謂“全球服務”的名義即“國內接單,境外處理”的方式,通過內部電子系統為非居民提供全方位服務。2004年年底,國內外資金融機構的外幣存款余額近90億美元,假設非居民存款相當于在岸外幣存款的1/3,則離岸存款約有30億美元,再加上中資銀行的33億美元,我國大陸的離岸存款規模在60億美元左右,已經是一個初具規模的、主要集中在深圳和上海兩地的新興金融市場,不能不引起監督管理部門的重視。

二、發展國內離岸金融市場的客觀性

離岸金融服務對象主要有非居民個人、非居民企業(主要表現為國際商業公司InternationalBusinessCompany,簡稱IBC)、境外金融機構和一些政府組織。其中最主要、也是最活躍的是非居民個人和IBC,這些個人和企業通過離岸金融市場運作其投資和貿易活動。離岸金融服務于離岸商業運作,離岸商業活動反過來又促進了離岸金融的發展。

無論IBC注冊地和司法管轄地在哪里,IBC大都具有以下特點:其一,發起、設立和撤銷手續簡單。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公司和機構均可發起成立IBC,且注冊資本不須實付,沒有行業準入限制,門檻極低。其二,運作和保有費用低廉。多數離岸注冊地實行簡單稅制和低稅率,甚至零稅率,IBC每年只需繳納200~500美元的年費;其三,法律對私有產權的隱形保護極好。多數離岸注冊地法律屬于英美法系,嚴格保密股東、董事等商業信息。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大陸一直是世界上經濟增長最快、最具活力的地區,并形成了一種“磁鐵石”效應,吸引全球離岸公司從事與我國有關的貿易活動。據商務部近兩年的統計,在大陸所有的外商直接投資(FDI)來源地中,位居前列的是香港(HK)、英屬處女島(BVI)、開曼群島(CAYMAN)等地區,來自美國、日本、歐盟的外商直接投資(FDI)也大多數以離岸的方式操作。此外,我國對外投資也在迅速增長,極有可能取代日本成為亞洲最大的對外投資國。目前,上海和深圳兩地對外投資和貿易活動比較活躍,占國內對外經濟比重較大。對外投資需要相應的運作工具,IBC模式就是最好的選擇。可以預見,以大陸為中心的非居民和以中國居民為實際獲利人的國際離岸公司將繼續蓬勃發展。離岸商業運作這種客觀趨勢需要一個離岸金融市場為之提供配套的金融服務,以上海、深圳為中心發展國內離岸金融市場也同樣具有客觀性。

三、培育國內離岸金融市場和離岸金融中心的必要性

國際離岸商業運作的客觀性決定了離岸金融服務的客觀性。以我國為中心的國際離岸商業活動在選擇金融服務時有兩種選擇:一是國際離岸金融中心(OffshoreFinancialCenter,簡稱OFC),包括國際金融中心(IFC)、地區金融中心(RFC)和簿記中心(PapercompanyorShellbranch);二是我國離岸金融機構。顯然,如果監管部門不向中資金融機構開放離岸業務,以大陸為中心的大量的離岸金融資源就會流向OFC,我們不能以任何方式阻止這些離岸商業和金融活動的正常運作并從我國取得巨大的商業利益。

國際競爭重要的是爭奪國際戰略資源。除了石油資源、高新技術資源外,金融資源也是重要的國際戰略資源之一。美國長期以來雖然在經常項目上顯示為巨額赤字,但經濟卻能保持高速增長,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美國在國際金融競爭中保持了絕對優勢的地位。大量廉價的國際金融資源源源不斷流入美國,平衡了美國國際收支的逆差,拉動了美國的經濟增長。國際金融資源不僅包括國外直接投入的金融資源,也包括游離在境外的離岸金融資源。以中國大陸為實際投資目的地的離岸金融資源屬于能而且應被我國利用的重要國際戰略資源。開放境內金融機構離岸業務,在形式上是居民開辦非居民業務,實質上是一國如何利用非居民資源的問題。在適當承擔風險的前提下,用境外的錢去賺國內外的錢,這既是一個機會也是一種挑戰。被吸引到中國投資的境外資金和為國內所有但通過各種方式游離于國外的資金,沒有理由不納入我國金融機構服務范圍,否則是對稀缺資源的浪費。我們應該允許境內金融機構特別是中資機構開辦離岸業務,鼓勵離岸金融創新,利用這些國際金融資源為我國經濟增長服務。因此,監管部門應將向中資金融機構開放離岸業務作為一種戰略來研究和選擇,不能因為存在風險而在政策上忽視該項戰略資源的社會經濟價值,當務之急是加緊研究鼓勵和允許中資金融機構開辦離岸業務的政策措施。根據目前我國金融發展態勢,我們認為,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有條件發展成區域金融中心甚至國際金融中心,其中上海和深圳有望同時朝著離岸金融中心的方向發展。

四、按國際慣例發展和監管我國離岸金融業務

我國離岸金融業務是國際離岸金融市場的一部分。國際離岸金融市場自成體系,按長期形成的慣例運作,熟悉、掌握和順應這些國際慣例是開辦離岸業務的基本原則和前提條件。從國際離岸金融市場的變遷過程看,其具有兩個基本特點:

一是在監管上逃避管制。離岸金融市場的形成是逃避管制的結果。逃避管制是離岸金融市場存在的前提,同時也是離岸金融市場創新和發展的最大動因。沒有管制就沒有放松,就沒有逃避于管制之外的離岸市場。只要在岸業務存在著準入管制、信貸管制、利率管制和外匯管制,就會出現一個相對應的離岸市場以逃避這些管制。管制與放松是離岸市場存在的一對主要矛盾,二者的關系形成了這樣一個理論:任何管制都會引發一種逃避管制(放松)的力量,逃避在岸管制就會產生一個自由的離岸市場。任何試圖將離岸市場納入在岸式管制和管理的政策取向違背離岸市場逃避監管的客觀本質,將被實踐證明不切實際或得不到預期的收益。在不完善的法律和市場制度下,可以理解對離岸業務的稅收、外匯、法律等方面所持有的保留態度,但試圖沿用在岸思維,將離岸國際商業公司和離岸金融業務納入在岸統一管制的做法將產生“南轅北轍”的效果。

二是在業務上實行自由化經營。世界離岸金融市場是一個典型的自由市場,沒有一個有法律意義的統一的監管部門和監管規則,其運作基本規則是自由競爭,沒有市場限制與市場準入,沒有信貸利率管制,沒有外匯管制,基本沒有稅收管制。在提品和服務方面,市場相關方擁有自由的創新能力,只要市場存在金融需要,便可創新出并銷售相應的金融供給。比如離岸銀團貸款(SyndicatedLoan),除了必要的法律文件外,其金額是可以自由確定的,利率是自由協商的,甚至其貸款方式、風險保障、資金運用、還款方式和法律文本都是一事一議的,且包括安排、分銷和轉讓等在內的整個過程均按約定俗成的游戲規則執行??梢?,離岸金融市場是金融自由化的典型表現,如嚴格審批和審查離岸金融產品和業務,將導致新一輪產品創新規避監管,循環往復的貓鼠游戲將使離岸金融運行成本增加。

五、我國離岸金融監管模式比較適宜的選擇是從內外嚴格分離型或隔離型適時向適度滲透型變遷

監管模式的不同會導致運作模式的不同。我們按下表對目前世界上主要的離岸金融市場及其相應監管模式進行了分類:

“內外一體型”的監管模式對監管能力和市場成熟度要求最高。在這種模式下離岸賬戶和在岸賬戶沒有明顯區分,資金可以自由往來,事實上是要求本國貨幣資本賬戶完全開放。但目前的中國仍然實行外匯管制,資本項下的開放還沒有時間表,這種模式顯然不能立即在中國實施。

“內外分離型”模式嚴格區分在岸賬戶與離岸賬戶,離岸與在岸資金嚴禁自由往來,是將離岸市場分離出來單獨監管的一種模式。目前,我國實行的是“離岸賬戶與在岸賬戶嚴格區分,銀行的離岸資金與在岸資金不得相互抵補”,是一種“隔離型”監管,有必要從理論與實踐兩個角度分析這種“分切”式、“隔離型”監管的有效性和成本收益。從理論角度看,只要在離岸資金與在岸資金之間存在著綜合成本和綜合收益的差異,這種隔離僅能是非常態的、相對的和有限的,而內外資金“虹吸管”式的平衡流動和相互滲透則是常態的、絕對的;從實踐角度看,根據商務部有關課題分析,我國每年大約有300億~500億美元的資本外逃,打擊逃套匯一直是外管部門經常性任務。在我國,相當部分的資本外逃在實質上是在岸資金通過非法渠道向離岸市場轉移(不一定通過監管范圍內的離岸賬戶,大量的境外銀行、境外賬戶可讓這些資金在境外合法隱身)。因此,我國現行的內外嚴格分離型的監管模式在嚴格的外匯管制下的有效性和必要性仍值得探討。

資本逐利本性決定其規避任何管制投向存在機會收益大于成本的市場。如果資本的跨境流動和投資目的地的資金收益能夠滿足資本轉移的最低要求,上述外逃資本完全可以被吸引到我國市場,為我國經濟服務。最近在人民幣升值預期下,出現大量資本又潛回國內的現象,充分說明管制存在有限性。百堵不如一疏,同樣可以適用于離岸國際流動資本的監管。如果我們采取“適度滲透”的離岸金融監管模式,按照“科學調控、嚴格監管、分步放松”的監管理念,采用“因勢利導、疏堵結合”的方法,應該可以收到大禹治水的效果。新加坡ACU賬戶就應用了上述原理。在吸引短期和中長期國際資本以滿足國內需求時,我們可以適當放開境外居民在本國存款(OUTIN)的賬戶交易,將國際離岸資本在規模、時間、投資期限和投資領域等方面納入我們的監管范圍;在國內資本存在強烈的走出去的需求時,我們應該放開本國居民在境外的存款(INOUT)交易,合理引導對外投資,促進國際投資便利化。

六、WTO過渡期臨近條件下我國離岸金融監管的若干政策建議

隨著我國經濟國際化、全球化步伐不斷加快,離岸金融監管問題不可回避。我們認為,離岸業務除了要納入相關國際合作和國際監管外,注冊地宗主國應重點加強相關領域的監管。我們建議,我國對離岸業務的監管應著重以下幾點:

(一)銀行監管部門應重點加強離岸銀行的市場準入監管和離岸銀行的風險監管。在市場準入方面,要將所有實際正在開展非居民業務的金融機構一并納入監管范圍,無論是外資銀行、中資銀行、合資銀行,還是其他金融機構,如從事非居民業務,就應一并納入監管,對未獲牌照的機構應勒令停止從事離岸業務。要疏理政策,對中資、外資金融機構均實行國民待遇,“一樣的牌照,一樣的政策和待遇”應成為公平監管的理念之一。在政策執行方面,不能讓內控不健全、規模擴張沖動明顯的經營機構進入。

(二)外匯監管重點應放在對居民外匯管制政策的有效執行方面,不能將監管范圍擴大到境外非居民。資本項目應為當前外管重點,同時防止混雜在經常項目下的資本的非法流動。為此,一要要嚴格監控國際離岸短期資本的流入,主要監控好居民收匯賬戶及其用途的審查;二要管理好資本流出,既要打擊非法逃匯、套匯,同時也要鼓勵居民合理的對外投資的資本支出;三要嚴把業務政策關,對離岸資本跨境流動中的“inout”和“outin”交易鏈上的相關政策要因勢、因時調控,將重大的國際經濟金融風險拒之門外。如近期應重點關注國際離岸資金流入國內貨幣市場沖擊人民幣匯率,流入房地產市場沖擊房地產價格等問題。

(三)稅收監管重點為居民對外交易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離岸公司享受注冊地的相關稅收優惠,這不是我國稅法所能管理和調控的范圍,所以稅收監管的重點應該放在在岸公司與離岸公司交易特別是關聯交易上。除了審查離岸、在岸交易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之外,應重點監管交易價格,防止用“高進、低出”轉移定價的方式進行逃稅。同時應在向國際稅收慣例靠攏的基礎上改革稅制,建立我國的“價格事先預約機制”(APA),并建立稅收征管的國際磋商機制。

(四)加強對國際慣例的研究和學習,適當將國際慣例轉化為國內立法。監管人員和離岸從業人員都應掌握境外相關法律知識,適當引入境外專業律師等中介機構,將法律審查手續外包。將WTO規則和國際慣例轉化為國內制度是長期的過程,也是必須研究的重大課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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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理論論文范文2

金融體系順周期性的常規解釋是融貸雙方的信息不對稱。經濟低谷期,抵押物價格下降,此時,信息不對稱表現在,即便融資方是具備盈利能力的項目,也難以滿足必要的融資需求。一旦經濟開始回暖,抵押物價格上升,融資方通過外部杠桿融資刺激經濟繁榮乃至過熱。所以,金融體系成為經濟周期的金融加速器。ClaudioBorio,CraigFurfineandPhilipLow(e2001)認為,金融體系的順周期性主要源于市場參與者對隨時間而變化的風險的不適當反應所致。而這些不適當的反應主要是由于風險隨時間的推移而演變,無法有效測量。風險測量的困難往往導致風險在經濟繁榮時被低估,在經濟衰退時被高估。因為在經濟繁榮時期,信貸過快增長,抵押品價值膨脹,存貸息差被人為壓低,金融機構持有相對較低的資本和撥備。在經濟衰退時,風險和貸款違約率則被人為高估。從較長周期來觀測風險有利于金融機構的穩健,并緩解金融對經濟的強化作用。

二、宏觀審慎監管的法理依據

(一)金融創新過度導致了系統性風險的加大金融創新促進實體經濟增長的方式有兩種:一是提升金融體系配置資源的能力和效率,二是利用適度的銀行體系貨幣乘數效應和金融市場杠桿效應。但是,一旦金融創新超出金融體系的承受能力和監管主體的約束能力時,會出現創新過度的亂局。而金融創新的本質要求是把風險轉移給有承受能力、承受意愿而且能夠管理這些風險的合適的金融投資者。此時,過度創新就偏離金融創新的初衷,單個金融機構作為金融衍生品的設計者,只關心自身風險的轉移,對“受讓”風險的投資者或交易對手的風險承受能力并不做考察。金融衍生產品的風險沒有通過金融創新的原始功能得到降低,而是在金融產品鏈條中不斷傳遞,并通過衍生品的杠桿效益放大風險,將風險“傳染”給產品的所有參與方。當金融體系內的風險集聚到一定程度時,會導致誘發危機,并系統性破壞金融體系。原來出售風險的金融機構和風險轉移過程中的每一個承接方都會因此受到或大或小的影響。而對實體經濟而言,金融系統性風險所帶來的危害是巨大的。在某些情況下,宏觀經濟政策如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在金融系統性風險面前都難以維持原有的功能,經濟產出會在短時間內大幅度下跌。因此,金融創新必須對應宏觀審慎監管,在風險監測的基礎上平緩金融風險的波動性。

(二)金融市場的不穩定性源于金融市場的同質化金融市場具備合理流動性和穩定性的前提是擁有大量目標迥異且預期穩定的市場參與者,即市場中的異質性。而如今的金融市場卻充滿了嚴重的同質性。金融市場同質性的主要表現是,金融機構在資產利用和投資方向上主要集中于某個行業或產品。例如在2000年美國IT泡沫前期,金融資本積聚在互聯網行業中;2008年次貸危機前期,金融資本的投向主要是次級抵押貸款的產品和房地產行業,換言之,金融機構的風險敞口在泡沫形成期間逐漸過度集中于特定一個或多個行業或產品。一旦特定行業或產品因為經濟環境影響出現不景氣或貶值的現象,例如美國IT泡沫的破裂、次貸危機中房地產價格的下跌、次級抵押貸款的折價拋售都對金融機構造成受到了嚴重的創傷。羅伯特•希勒認為交易市場一旦流動性過剩,將誘發非理,并受到自我增強的羊群效應和動量效應(momentumeffects)的影響,此時,金融機構作為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會呈現趨同局面,最終將某一類金融資產的價格推高為整個金融市場的風險集聚高峰。所以,金融市場的同質化風險是指規模迥異的市場微觀主體基于同一制度規模要求、按照相同或相近的思維模式或認知模型預期而采取相同或類似的行為,這些行為在系統內的作用力方向基本一致,無法彼此抵消,所以形成了金融系統內部的正反饋環,從而強化了放大作用,在正的一面會催化金融泡沫的膨脹,并在負的一面加劇金融危機沖擊的惡性循環,正負兩方面都使系統缺乏收斂性,放大了金融系統的波動性。如果市場參與者均采取趨同投資行為,隨著同質化風險的加劇,金融系統風險也在正反饋環的作用下不斷放大。

(三)順周期性加劇了金融體系的波動順周期性表現在,金融部門與實體經濟之間的相互動態作用,放大了實體經濟周期的波動并引起或加劇金融體系的不穩定?,F代金融體系中諸多因素對金融體系具有顯著的順周期性影響,由于順周期性具有內生特征,所以順周期性成為金融機構可持續增長的最大威脅:其一,金融機構的投資行為在經濟上行周期相對樂觀,投資項目財務狀況和信用評級都較為良好,資金投放會提升市場流動性;其二,經濟下行期間金融機構的反向操作會加劇流動性欠缺的市場的緊縮性。

(四)影子銀行系統的擴張與監管真空影子銀行系統(ShadowBankingSystem)又稱為平行銀行系統(ParallelBankingSystem),通常是從事放款、接受抵押、通過杠桿操作持有大量證券、債券和復雜金融工具的金融機構。影子銀行系統多年來一直游離于監管體系之外,通過高杠桿投資放大利潤,刺激金融系統的信用擴張和風險承受,增加了金融體系的脆弱性。

(五)多頭監管誘發監管套利20世紀80年代以來的金融自由化浪潮,使得各類金融機構在業務上開展了激烈的競爭,金融需求趨向多元化和復雜化,不同類別的金融機構之間業務相互交叉、滲透,不同行業的金融機構推出的理財產品同質性很高。在此情境下,單純的機構監管開始突顯不足,也就是縱向規制將導致不同機構開展的同種業受到差異化的監管。然而金融“混血”產品(hybridproduct)的不斷涌現,突顯了監管重疊(duplicateregulation)與監管真空(regulatorygap)等問題。監管重疊中,不同監管部門所的監管規定互相矛盾的情形并不鮮見,而且金融公司經常發現自己必須接受來自于不同監管者的重復監管。在次貸危機中,監管真空問題表現得更為突出:金融衍生品到底由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還是美聯儲來監管,難以從法律中尋找依據。監管重疊和監管真空為金融機構的監管套利行為(RegulatoryArbitrage)提供了空間,誘導金融機構選擇監管寬松的監管者,形成了競擇監管者行為(Regulator-shop-ping)。

三、金融監管的成本—收益理論

(一)監管成本以JulianR.Franks,StephenM.Schaefer,MichaelD.Staunton(1998)為代表將其分為直接成本(DirectCost)和執行成本(Com-plianceCost)。直接成本主要是由監管當局(政府及準政府機構)在制定和實施監管措施過程中承擔的雇員費用和日常運作費用,也即金融監管的行政成本。與直接成本相比,金融監管的執行成本則相對復雜,主要包括被監管者為監管所支付的成本。HowellE.Jackson(2005)在直接成本和執行成本基礎上引入了罰金、酬金和交易費用(Sanctions,FeesandTransferPayments)的概念。國內的學者則習慣于將金融監管的成本劃分為直接成本的間接成本。第一種是分為直接成本(DirectCost)和執行成本(ComplianceCost)都應歸為直接成本,并且認為間接成本應該是由道德風險(MoralHazard)、逆向選擇(AdverseSelect)和社會經濟福利的損失所構成的。第二種是將金融監管工作中所投入的硬件設施、組織運作以及監管人才的培訓及培養歸入直接成本;把由于金融監管力度的加入,對被監管金融機構業務人員的激勵、金融機構的業務發展以及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等方面有所遏制,從而產生一定程度的利益損失作為金融監管的間接成本。第三種將監管成本分為兩類顯性成本和隱性成本:顯性成本包括監管機構執行監管過程中所耗費的資源與被監管者因遵守監管條例而耗費的資源;隱性成本是指被監管者因為監管措施而改變原來行為方式造成的福利損失。

(二)監管收益監管收益通說分為三個層次:第一是金融監管提升被監管機構的盈利水平,金融監管的功能發揮與金融機構的盈利能力成正相關關系;第二是金融監管提升金融體系的總收入,監管通過保護充分有效競爭、防止壟斷和欺詐行為及避免系統性風險,以增加整個金融體系的收入;第三是金融監管提升社會總體福利。

(三)成本—收益的理論的缺陷毋庸置疑,金融監管的成本和收益難以量化。第一,間接成本和機會成本難以量化。這兩種成本有三個特點:其一,具有明顯的預算軟約束的性質,與直接成本的預算硬約束性恰好相反;其二,由于隱性支付從而令人難以察覺,在具體計量上也存在巨大困難,特別是其中的機會成本和由于道德風險而引發的間接成本更難以估計;其三,間接成本和機會成本相比于直接成本而言可控性較差。第二,收益難以量化。衡量金融監管的收益比成本更為困難。因為不存在與金融監管直接成本相對應的直接收益,監管收益往往要經歷較長時間才能顯現,即便顯現,也難以準確量化,譬如監管在維護金融體系穩定和保護投資者利益,需要一定周期方能顯現效果,此時要去量化穩定和保護效果本身的收益,一方面難以衡量,另一方面,由于這些效果是由包括監管、市場主體自律、宏觀經濟等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產生的,所以難以剔除其他變量。

四、金融監管的邊界有效性理論

(一)成本-收益理論的改良鑒于金融監管的成本和收益難以量化,可以通過評估監管目標的完成程度來測算其與成本支出之間的比例,若能同樣有效地完成目標,那么成本更低的方案當然優于成本較高的方案;若在監管成本相同的前提下,目標的完成比例越高,監管有效性也就越高。所以,運用有效程度與成本之比的最大化(即“有效程度/成本”的最大值)來替代成本—收益理論中收益與成本之比的最大化(即“收益/成本”的最大值)。監管的有效性,即目標的完成程度替代了收益分析,規避了收益測算中的關鍵難題。

金融監管理論論文范文3

關鍵詞:外資銀行 銀行監管 對策

    一、對外資銀行實施監管的意義

    銀行監管,是經濟金融監管的一個分支,是由中央銀行、銀行監督委員會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有關機構,代表社會公眾對銀行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實施監督管理的行為。

    銀行作為一國金融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擔負著重大的社會責任。其能否穩健運行關系該國的經濟、政治的穩定,具有極其重要的社會意義。因此,銀行監管受到了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普遍重視。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紛紛根據本國銀行業運行的實際情況對本國范圍內的銀行實行嚴格的監管。這里當然也包括該國境內的外資銀行。隨著經濟的全球化,金融市場的界限越見模糊,外資銀行大量存在于各國金融領域,它的高速發展給該國經濟穩定和金融安全帶來了多方面的影響。各國不得不加強對它的監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論界尚未形成完備的外資銀行監管理論體系。各國的外資銀行監管實踐仍依靠原有監管理論體系的指導。對此,作者認為,外資銀行本是銀行,對其監管的區別主要來自各國實際情況的不同,而監管理論對它是完全適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國尚屬發展中國家,對發展迅速、影響日益擴大的外資銀行實行審慎的監管,能維護國家經濟穩定,保證國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外資銀行在我國的發展現狀和特點

    (一)外資銀行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截至2007年10月,我國已有外資獨資銀行20家;中外合資銀行3家;另有72家外國銀行設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國銀行設立了241家代表處。截至2007年底,我國共批準匯豐、渣打、花旗等21家外資銀行將在華分行改制為法人銀行。(注:法人銀行在業務范圍、稅收等方面享有優惠。外資銀行隨時可轉為法人銀行。)外資銀行在我國發展十分迅速,現已具有相當規模。

    (二)外資銀行的發展特點

    1.外資銀行經營范圍、業務范圍不斷擴大。2006年12月11日,我國對外資銀行實行全面的國民待遇,外資銀行不再受到行業和地域限制。外資銀行發展進入加速階段。依托成熟的市場營銷策略,外資銀行經營范圍和業務范圍不斷擴大,對我國經濟的影響力逐步加強。

    2.外資銀行資產質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隨著外資銀行逐步熟悉我國市場規則,其經營狀況日趨穩定,市場份額逐步恢復,盈利能力穩步提高,資產總額持續增加,僅2002年至2004年就從3330.5億元增至5159.95億元,占我國銀行業資產的1.8%。

    3.參股中資銀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的指引下,外資參股中資銀行的速度不斷加快。外資銀行參股中資銀行,一是出于對長期經營戰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資銀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網點設置完善之利,繞開各類限制,快速進入零售市場。如花旗銀行和浦發行聯手推出的花旗參與管理和技術合作的雙幣種信用卡就是這方面的典型。

    論文出處(作者):

    三、我國外資銀行監管中的問題

    (一)監管法規不健全

    監管的有效性依賴于監管的法制化,而我國的金融立法嚴重滯后。引進外資銀行已近20年,卻無一部約束外資銀行的專門法律。這使外資銀行有機會利用法律漏洞規避監管,嚴重影響了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效力。200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和《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彌補了這些漏洞,但相關法規的健全工作遠未完成。

    (二)監管方式單一

    目前,我國外資銀行監管還停留在傳統“經驗式”管理階段。主要實行報送稽核。監管部門對各外資銀行報送的報表、材料進行全面分析,以確認其經營的合規性。而對于外資銀行運營的風險性監管上處于空白狀態。

    (三)監管資源嚴

重不足

    由于外資銀行的開放性比較強,對其的監管需要高質量的資源。目前,我國外資銀行的監管在資源方面相對缺乏。包括監管人員、信息系統等方面的不足。在監管人員方面,表現為量不足、質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認證制度和后續教育系統。在信息系統建設方面,缺乏靈敏、準確、高效的監管信息系統。在監管信息流程上,表現為低效率性。金融監管當局與相關機構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與外資銀行母國監管者的合作

    當今世界金融體系間的跨國聯系不斷加大,僅在某一國范圍內考察金融監管問題已不能滿足金融監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監管當局要加強與各外資銀行母國監管者的合作,以協調監管措施,降低共同面臨風險。而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再這一方面尚處于十分被動的境地。

    四、對改進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的建議

    (一)健全監管法制

    要加強外資銀行監管,我國就必須結合本國實際,參照國際公認的準則(如巴塞爾協議),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監管法律,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外資銀行法。從法制角度,規范外資銀行的行為,授予監管機構足夠的權利,為監管工作提供基礎條件。

    (二)多元化監管方法和手段

    當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監管的手段單一,落后,主要是現場與非現場監管,而且兩者缺乏銜接。因此,必須使監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監管手段向經濟性、法律性監管手段轉變,充分實施現場與非現場監管、外部審計、審慎監管會議、三方會議等多樣化監管手段。

    (三)健全風險監管體系

    目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多停留在合規性監管層面,而忽視了風險性監管。我國應根據巴塞爾協議的有關標準,制定嚴格、周密的風險監管體系,將外資銀行的經營風險納入監管,保證全面、客觀、合理的實施監管。

    (四)建立監管人才培養和認證機制

    加強我國外資銀行監管要依賴大量專門人才,監管當局應主導建立完善的人才培養和認證體系??裳埜咝5妊芯繖C構參與其中,確保培養認證機制的專業性。

    (五)加強信息交流,與各國監管機構堅強合作

    為了應對各國金融體系相互聯系不斷加強的現狀,我國監管當局應主動同各國監管機構建立長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機制。以協調各國監管手段,降低共同面臨的風險。

    參考文獻:

    [1]程芳,李仲明.銀行業全面開放下外資銀行的監管問題[j].甘肅金融,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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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杰姆斯·巴茨,丹尼爾·諾勒,張坤.外資銀行的準入與監管:承諾與實踐[j].銀行家,2008,(5).

金融監管理論論文范文4

論文關鍵詞:宏觀;審慎監管;貨幣政策;調控

0 導語

為了保證我國經濟金融發展的安全、穩定與效率,客觀上需要建設審慎的金融監管體系。審慎的金融監管體系不否認金融監管,而是要加強金融監管,這種監管是建立在對尊重市場自的基礎之上,是一種審慎的監管。同時要求有更為深入廣泛的金融監管體系,這個體系應更多的從宏觀角度對金融進行管理,尊重市場的調節和金融體系的效率,對市場的不完備進行補充。

1 金融危機與宏觀審慎監管的提出

1.1 金融危機的爆發及原因評析

2007年引爆于美國的次級住房抵押貸款債券市場危機持續升級,影響逐漸加劇,最終演變成上世紀30年代大蕭條以來最嚴重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機。表面上看,此次危機爆發于金融體系最完善、金融創新最前沿以及金融理論和人才最豐富發達國家——美國,而且起端次級住房抵押貸款債券市場這一金融創新領域。危機似乎不同于八、九十年代爆發于發展中國家或地區的,主要集中在貨幣和銀行的危機。然而,IMF前首席經濟學家羅格夫等人根據有關金融危機的標準研究,通過將此次危機的資產價格、增長和政府債務等指標同二戰以來發生的重大金融危機進行一系列對比,研究結果表明此次危機和以往的危機并無本質差別。

但是在客觀忽略資產價格泡沫極度膨脹的通貨膨脹目標制的宏觀經濟理論,以及以資本監管為核心的微觀審慎監管理論的指導下,形成的忽略金融監管的宏觀政策框架,必然催生資產價格泡沫,積聚系統性風險,在金融體系內埋下重大隱患。泡沫一旦破滅,積聚的風險迅速釋放,最終演變成全球性的金融危機,給實體經濟造成巨大的沖擊。

1.2 宏觀審慎監管的提出

危機爆發后,國際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對金融監管進行了深刻反思。為維護金融穩定,金融監管變革在所難免。綜合G20、FSB、BIS和IMF報告文件來看,金融監管改革目的是保證金融穩定,防止類似的危機的沖擊,預防系統性風險。

改革主要集中在六大塊:

(1)增加資本和提高資本質量,同時改善流動性和緩沖機制,緩解資本監管順周期性。

(2)改革薪酬制度,維護金融穩定。

(3)增強會計準則實效性。

(4)改善場外衍生品交易市場。

(5)對具有系統性重要影響的金融機構妥善處置。

(6)加強全球金融監管合作,強化遵循統一監管標準。其他方面還包括對沖基金、信用評級公司和證券化等方面的監管和改革。部分改革已在逐漸付諸行動并進行了效果評估,有些改革尚處在討論和研究階段,監管改革的機遇與挑戰并存。

當然,以往的微觀審慎監管對于保證單一機構安全,從而保護金融消費者(存款者和投資者)的利益有著積極意義。但是由于微觀監管的固有弱點表明了其不僅強化了順周期性并且未能有效防范系統性風險,在保證單個金融機構安全的同時卻有可能最終導致整個金融體系的崩潰。因而需要加強宏觀審慎監管。

“宏觀審慎監管”的概念提出已久,地位也隨著此次危機的爆發顯著上升。“宏觀審慎監管”目前尚無明確定義。據已有的文獻來看,宏觀審慎監管主要是相對“微觀審慎監管”而言,金融監管當局從金融體系而非單一機構的角度實施監管,降低金融危機發生的概念,維護金融穩定,密切關注金融體系對實體經濟的影響。宏觀審慎監管同微觀審慎監管在監管目標、最終目標、風險性質的對待、機構間風險暴露相關性的重要性和審慎控制的實現方式上都有著本質區別。

當前,金融監管改革依然處在成型階段。為維護金融穩定,總的改革趨勢將向立足于微觀審慎監管的宏觀審慎監管模式的方向發展。其主要的新特征將體現在逆周期性監管政策工具的選用和宏觀審慎監管框架的構建。

2 我國當前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不足與改良

2.1 我國當前金融監管體系的形成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金融業的快速發展,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也在不斷變革。總得來說,可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1984年至1992年的統一監管體制時期,人民銀行履行統一監管職能。

第二階段為統一監管向分業監管的過渡時期。1992年10月證監會的成立標志分業監管的開始,1998年保監會的成立標志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明確分工,分別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監管的分業監管模式初步形成。

第三階段為1998年后的分業監管體制時期。

其中2003年銀監會的成立標志著我國“一行三會”為基本格局的金融監管體系最終形成,即分業多頭監管的格局形成。為加強協調溝通、信息共享,形成安全有效的監管網絡,監管聯席會議制度被引入。2004年三會簽署了《三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在明確各自職責分工的基礎上,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經常聯席會機制。然而監管聯席會已長時間沒召開,沒有達到預期效果。目前主要由一位國務院副總理定期召開金融旬會來加強監管政策協調。

2.2 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不足

盡管我國目前分業監管有利于提升監管專業化水平,有效防止了金融風險傳染效應,但如同大部分分業監管模式一樣,我國當前的監管體系存在不足。錢小安認為我國監管體系不足體現在監管重復與監管空缺并存、監管資源配置低效、監管協調機制較弱等方面。根據引發此次金融危機金融監管方面的缺失,從宏觀審慎監管角度來看,我國金融體系存在三大方面的不足。

首先,缺乏穩健的宏觀審慎分析平臺。系統性風險的有效防范,必然需要對金融體系的數據信息進行整合、分析、檢測和評估,發現金融系統不穩定性的來源,發出風險警示。這就需要一個專門的分析平臺,一方面整合各微觀部門的信息數據,另一方面同時整合分析宏觀部門和微觀部門的信息數據。而目前,我國并沒有搭建這樣一個平臺。

其次,系統性風險防范不足,存在監管盲區。此次金融危機表明,由于缺乏對具有系統性重要影響的金融機構(集團)有效監管,致使這些金融機構過度承擔風險,最終加劇金融危機程度。

最后,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不完備。有效的金融監管需要先進監管理念的同時,還需要有效的完備的金融監管政策工具。而無論是在時間維度上的逆周期監管政策,還是在行業維度上的對系統性風險的有效監控政策,我國都存在不足。

2.3 我國宏觀審慎監管的框架構建

在前面的章節中我們分析提出了我國在金融監管上存在的不足,因此在我國未來的金融宏觀審慎監管框架的構建中,我們要提出針對性的對策??偟脕砜?我國宏觀審慎監管框架有賴于宏觀審慎分析平臺的搭建、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的完善以及組織合理安排下的政策協調機制健全。

首先,搭建宏觀審慎分析平臺,建立預警機制。宏觀審慎分析平臺的構建,對系統性風險進行分析、評估和預警,對系統性風險的防范具有重要意義。我國在這一環節的構建大體可分為四步。首先確定平臺,即明確微觀和宏觀數據整合分析的職能的具體承擔部門,可以是“一行三會”當中一個也可以新建一個部門。其二,信息數據的收集和整理。平臺構建后,相關職能部門就得強化對系統性風險相關信息數據的收集和整理,特別加強微觀和宏觀數據的有效整合,全面掌控系統性風險變化趨勢。其三,系統性風險評估體系的構建。即從金融體系宏觀層面又從銀行、證券和保險等行業微觀層面加強對系統性風險的檢測與評估,加大各行業微觀層面風險評估對金融體系宏觀層面風險評估的支持力度。

第二,完善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建立危機處理機制。從時間維度上說,我國應完善包括逆周期貸款損失撥備和逆周期的信貸政策等在內的各種逆周期監管政策機制。同時,要加強對杠桿倍數的檢測,從微觀和宏觀角度有效控制金融體系的風險過度承擔。完善相機抉擇機制,有效避免危機擴大和擴散。從行業維度上說,要加強對金融控股集團監管立法,完善對交叉性金融業務的監管政策工具,有效監管金融創新、金融衍生產品。完善危機處理機制,設計多層次的應急處理監管政策工具。加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最后,合理架構組織,健全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協調機制。組織結構鋪排,各部門政策協調是宏觀審慎監管框架能否成功搭建的最關鍵因素。首先,系統性風險信息的獲得、預警機制的建立、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的設定需要各部門明確職責并加強溝通協作。其二,宏觀審慎監管政策的制定和執行需要各部門的密切配合。組織架構設定對宏觀審慎監管的效果有極大的影響。我國宏觀審慎監管框架中的組織安排,首先是確定宏觀審慎分析平臺,作為宏觀審慎監管總的召集人;其次是三會要加強對各自監管行業的宏觀審慎監管和微觀審慎監管結合意識;其三,要加強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同宏觀貨幣政策之間的協調;最后,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實施部門要加強同人民銀行、財政部以及發改委等部門協調,制定科學的監管政策并有效執行,提高監管水平和效率,維護宏觀金融穩定。

3 宏觀審慎監管與貨幣政策調控的聯系

在金融監管中,有一項監管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即銀行監管。這是由于:首先,銀行業在金融體系占主體地位。其次,在各類金融機構中,銀行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也是最容易引發金融危機的部門。因此,作為我國貨幣政策執行機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必然在宏觀的金融監管中占據極其重要的作用。

而在新的金融機制改革中,基于對資本充足率監管的要求,必然要改革在此前大行其道的硬約束監管機制。但在當前的新的金融運作形勢下,對于資金的過于嚴格的監管可能會導致雁行的信貸減少,進而導致整個社會總投資的下降,這自然不是金融監管希望的結果。

但是在新的宏觀審慎的監管機制下,政府實行貨幣調控政策則可以利用這樣較為完整系統的機制來進行整體的調控,不僅可以提高貨幣政策在有效引導國民經濟向更好的發展方向上進步,還可以在這一較為拔高的視角上有效的規避一些金融風險,更加有效的將我國經濟引導至又好又快發展的康莊大道!

4 結語

金融監管理論論文范文5

【關鍵詞】金融危機 金融創新 金融衍生品 消費者保護

隨著金融創新和全球化的發展,金融危機越來越頻繁地爆發,其規模和影響也越來越大,給投資者帶來了慘重的損失。從雷曼兄弟,ALG的崩潰到美國經濟危機,進而波及世界,在這個背后可以說有美國的金融市場對金融衍生品的滯后管制的原因,最后美國雖然啟動了資金注入市場維持穩定,但不可否認,金融衍生品的任意交易從大的方面看能帶給一個國家的災難,小的方面來講是給消費者個人帶來災難,無論如何最后損失的都是消費者。因此,金融衍生品消費者保護制度就應運而生。

一、金融衍生品消費者保護制度概述

全球性的金融危機中,非專業風險投資者進入復雜的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進行投資而加劇了風險的力度。隨著金融衍生品的創新和復雜化,“投資陷阱”更加難以被投資者發現,導致了金融衍生品交易容易出現誤導、欺詐和不當陳述等侵權問題。金融衍生品市場具有信息的不對稱性的特點,金融消費者往往處于弱勢地位??v觀世界各國目前已經建立的金融衍生品消費者保護法律體系,目前的金融衍生品消費者保護制度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投資風險告知制度

金融衍生品市場具有高風險性、高集中性、杠桿性、虛擬性等特征,金融衍生品消費者又具有天然的信息弱勢和金融專業知識的匱乏,因此,這就要求金融衍生品的發行者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風險告知。對此,風險告知制度對打破信息不對稱狀態、平衡交易雙方的地位起著重要的作用。金融消費者在獲取足夠的信息后,可以對風險進行正確的評估,從而理性決策。

(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金融衍生品具有專業性強、杠桿高、風險大的特點,它要求投資者應具備較高的定價能力、較強的經濟實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不適合中小投資者參與。因此,應建立與產品風險特征相匹配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即把適當的產品或服務以適當的方式和程序提供給適當的人,在性質上可將該制度視為一種交易者市場準入資格管理制度。[1]不同投資者的風險偏好不同,衍生品的風險程度也大相迥異,因此應該實現金融衍生品的差異化銷售。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可以依據投資者資產量、年收入以及投資經驗等標準對投資者進行分區,分為普通消費者和專業投資者,針對不同的投資者采取不同的信息披露和保護措施。

(三)消費者保護基金制度

金融衍生品監管當局強制要求期貨經紀公司繳付一定的費用,這些費用將成為消費者保護基金的一部分;一旦期貨公司無力兌付消費者保證金,將由基金出面支付消費者全部或部分。金融衍生品消費者保護基金制度,是穩步發展金融衍生品市場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它不僅有利于保護金融衍生品中小消費者的利益,而且有利于完善金融經紀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防止金融風險擴散。消費者保護基金作為金融安全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已經被越來越多的國家采用。

二、我國金融衍生品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金融消費者監管與保護缺乏獨立性

在傳統的金融監管理論中,無論是統合監管與分業監管、功能監管與機構監管的模式均認同由同一金融監管機構承擔審慎監管和消費者保護雙重職能的邏輯自恰性和現實可行性,因為只有穩健的金融機構才可能向消費者提供信賴的金融產品或服務,兩者的目標是一致的,將這兩個職責交由一個機構承擔是妥當的選擇。但是次貸危機爆發后,“以金融機構為本位,效率優先”的審慎監管職能和“以消費者為本位,安全優先”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能存在明顯的價值沖突,而使金融消費者保護陷入了機構設置、路徑建構、適用法律等方面的困境。[2]

近年來我國投資者由于監管的缺失,購買了國外金融衍生品,導致了很大的虧損。金融危機中,中信泰富、東航、中航、深南電等國有企業紛紛暴露出巨額衍生品交易虧損,引起了各方的廣泛關注。我國多數國企只是拿金融業務當作副業,對衍生產品領域很陌生,對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桿性、復雜性和風險性認識不足,一旦入局,便會被熟悉游戲規則的投行掌握主動權。國企巨虧案件正是由于此類原因,血本無歸。除了企業金融衍生品投資以外,許多內地的個人投資者購買了外資銀行理財產品的投資者虧損嚴重,雷曼兄弟、匯豐、星展等外資銀行都因理財產品而與客戶發生糾紛。外資銀行為中國有錢人量身定做的理財產品,也演變為吞噬巨額財富的陷阱。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的缺失

1.風險提示義務的缺失。金融衍生品發行者在設計結構性金融衍生品的時候,會盡可能將產品復雜化,用來迷惑投資者,賺取利潤和轉嫁銀行本身的風險。[3]因此,發行者在銷售金融衍生品的時候就有著提示說明義務。

2.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的虛假陳述或欺詐問題。金融衍生品定價技術的復雜性,讓消費者很難清楚地了解金融衍生品具體的定價機制,于是消費者經常在未弄清定價機制的背景下簽訂合同。消費者確屬無知,但這不能為銀行欺詐行為披上合法外衣。無論從哪個角度說,銀行在未告知消費者本人的情況下,出售風險極大的結構性產品,都是一種欺詐行為。

3.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缺失。與股票相比,金融衍生品具有專業性強、杠桿高、風險大的特點,客觀上要求參與者具備較高的專業水平、較強的經濟實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不適合一般投資者(消費者)廣泛參與。在充分對投資者進行金融衍生品投資風險教育的同時,應通過設置適當的程序和要求,建立與產品風險特征相匹配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從源頭上深化投資者風險教育,有效避免投資者盲目入市,真正做到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4.金融侵權制度的缺失。在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中,如果投資銀行進行誤導、欺詐等行為,可以變更或者撤銷合同,如果符合侵權要件,可以追究銀行一方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但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同于一般買賣合同的交易,它具有很強的復雜性、風險性、交易雙方的信息不對等性,金融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如何通過侵權的救濟措施有效地保護金融消費者,在立法上有待完善。[4]

三、國外金融衍生品消費者保護制度比較

(一)美國金融衍生品消費者保護制度

2010年7月21日,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繼1933年大蕭條《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以來有關金融監管的最嚴厲法案《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華爾街金融改革法案》),再次開啟美國金融管制收緊的序幕,以突顯出保護金融消費者的重要性。

根據這部法案,政府將成立一個金融穩定監察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簡稱FSOC)[5],作為識別公司和市場活動風險的預警系統,增強對總體金融系統的監督,并協調不同監管機關之間的審慎標準。[6]此外,法案專門設立了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簡稱CFPB),目的在于執行聯邦金融法律以確保所有消費者能夠進入消費者金融產品和服務市場并確保該市場公正透明且有競爭性。[7]《華爾街金融改革法案》改變了傳統的將消費者保護置于金融監管之下的模式,開啟了美國消費者保護模式的新紀元。

從《華爾街金融改革法案》的部門設置和主要職責來看,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具體規定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

1.消費者受教育權得到加強。

2.加強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義務,充分注重保護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

3.細化消費者投訴處理制度。

4.金融消費者獲得損害補償的途徑之一——消費者金融民事罰款基金[8]。

5.特色保護部門——老年人金融保護辦公室[9]。

6.提高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專業化。

《華爾街金融改革法案》除了通過增設不同的職能部門來體現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重視,更是賦予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前所未有的獨立性,以確保上述職能部門在行使消費者保護職權的過程中不受其他部門的干預和控制,彰顯出將消費者保護作為金融監管的首要原則。

(二)日本金融衍生品消費者保護制度

在日本法中將金融投資者稱為“金融消費者”,將金融發行者稱為“金融服務者”,更體現了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

1.明確銷售者的說明告知義務。金融商品銷售人員說明義務的規定是日本《金融商品銷售法》的一項重要內容,根據規定,在銷售銀行、信托、保險、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具有投資性質的金融商品時,金融服務者應當承擔說明義務,當銷售人員未能履行說明義務時可能構成侵權,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舉證責任向金融消費者的傾斜。2006年,修訂后的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進一步強化了說明義務的法律責任。受到侵權損害的投資人只需證明違法行為的存在即可;至于損害結果的大小及其違反說明義務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由金融機構及其銷售人員予以證明。如果無法證明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金融機構及其銷售人員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適合性原則的規定。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40條中對適合性原則進行了明文規定,規定金融商品交易從業者等要參照顧客的知識、經驗、財產狀況及簽訂金融交易合同的目的等進行商品銷售,不能進行被認為是不適合的勸誘行為。

(三)新加坡金融衍生品消費者保護制度

新加坡對金融衍生品消費者的保護體現在建立互保基金制度。[10]新加坡的《證券期貨法》認為這是對消費者提供的一種賠償方案,并將其作為該法的獨立一章加以規定[11]。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交易所的會員或其他法律規定的主體因破產或其他法律規定的原因,而不能返還其客戶的有價證券、現金、商品實物、遠期合約、保險基金的行為給予賠償。

四、構建中國金融衍生品消費者保護制度的若干建議

通過對美國、日本和新加坡三國金融衍生品消費者保護制度的比較研究,結合我國目前國情,對于構建中國金融衍生品消費者保護制度提出如下建議:

(一)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是我國金融監管的目標之一

金融監管在傳統上以維護金融業的穩定為主旨,保護“經營者”。20世紀60年代后,消費者保護逐漸進入監管者的視野和金融監管的目標體系中,“消費者”也開始取代“經營者”。中國目前仍處于轉軌期,中國的金融系統產生和發展于這一時期特殊的政治結構和社會結構之中,難免被打上轉軌時所固有的“國家主義”的烙印,即中國金融系統仍保留了絕對優勢地位的政府所有權,這一初始條件使金融制度變遷也顯示出強烈的政府主導下強制性制度變遷特征——中央政府賦予了中國的金融系統以許多政治功能。

因此,國家立法十分注重對金融機構利益的保護,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經常被忽視。比如,在銀行卡收費案件中,監管部門的態度就一直不明確。因此,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作為監管目標之一,對我們的金融監管來說,意義更大,金融消費者保護應為金融體系的一個重要基石。

(二)在金融法律規范中加強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

針對我國金融法律法規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不足,我們應該進一步完善現有法律法規體系。

一是提高立法層級,盡快制定和頒布有關專門的法律法規。除去現有立法中矛盾重復的規定,提高立法層級,完善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民事責任的規定。加快制定《個人信息保密法》和《征信法》,明確個人信息特別是金融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范圍,加大對違法使用個人信息的懲罰力度,禁止個人金融信息被用于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目的;頒布《金融機構破產條例》或《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條例》、《存款保險法》或《存款保險條例》,明確對金融消費者財產權的保護和限制范圍,實現對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護,防范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12]。

二是根據不同行業金融消費的特點,在部門規章中制定完善的消費者保護條款。以銀行投資理財消費者保護為例,現有的規章有銀監會2005年9月公布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以及銀監會2009年7月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三是嚴格規制格式條款。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典型方式之一就是金融機構利用格式條款,剝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免除其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因此,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應強化對格式合同的規制。首先,監管機構應制定與推廣格式條款范本,避免金融機構各自制定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剝奪消費者的權利。其次,應加強對格式條款適用的檢查,對使用格式條款的不當行為予以糾正。[13]

一言以蔽之,我國金融衍生品消費者的保護制度的建構路徑為:將金融消費者保護確立為金融監管的基本職責,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基本法,但應更倚重通過金融法律法規加強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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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新加坡《證券期貨法》第十一章一整章都是有關互?;鸬囊幎ǎ撜聦ν顿Y者互?;鹱髁巳娴囊幎?,包括互?;鸬捻椖浚鸬臉嫵?、交易所的權利等.

[12]馬洪雨,康耀坤.危機背景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研究[J].證券市場導報,2010,(2):19-26.

金融監管理論論文范文6

【關鍵詞】金融危機;銀行系統;系統性風險

銀行作為經營貨幣資金、授受信用的行業,與其他行業相比,具有高負債、高風險的特點。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以來,銀行系統性風險測度和管理問題成為國內外學術界和政府監管機構關注的焦點。IMF、歐盟及美國等在的金融監管改革研究文獻中均將系統性風險的累積和宏觀審慎監管的缺失作為導致國際金融危機的重要因素之一。系統性風險是銀行體系中常有的一種表象,然而國內外經濟學家對系統性風險的本質和形成原因的認識并不統一。

一、對系統性風險的測度已成為一項尚未攻克的前沿課題

(一)銀行系統性風險的定義

從國外的文獻來看,Kaufman and Scott(1996)強調系統性風險的發生是由于個人或機構間通過資產負債表建立起來的資金鏈條關系使得外部沖擊得以傳染。European Central Bank認為系統性風險是一家機構到期不能履約引起其他機構到期也不能履約,并進一步產生流動性問題和信用問題,從而影響到市場的穩定和信心。

從國內的文獻來看,范曉云(2004)認同Kaufman對系統性風險的定義,即指一個事件在機構和市場構成的系統中引起一系列損失的可能性。翟金林(2001)將“銀行系統性風險”界定為“由于銀行系統性事件的大規模沖擊導致了大量的銀行機構或市場的逆效應誘發銀行系統性危機的可能性”。董滿章(2005)認為銀行系統性風險是對銀行業中存在的風險狀態的一種描述,是指受銀行業內外部條件共同作用所導致的對銀行業帶來的負面影響,這種負面影響可以是潛在的或現實的。

(二)銀行系統性風險測度方法

銀行作為現代經濟金融業的核心,其安全性尤為重要,若要實現對系統性風險的準確度量和預警是控制銀行系統性風險的首要任務,需要具有可操作性的測量金融機構風險外溢程度的宏觀審慎政策工具。目前學者們運用不同方法對個體金融機構系統性風險進行了測量,本文對相關文獻歸納整理,總結出以下幾種測量系統性風險的主要方法。

1.從銀行系統性風險傳染效應的測度上

銀行系統性風險的存在時刻威脅著銀行系統的安全,其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具有強烈的傳染性,單個銀行危機如果處理不當,有可能傳染到其他銀行,從而產生系統性銀行危機。對于銀行系統性風險傳染效應的測度方法主要有矩陣法和網絡分析法。矩陣法的主要思想為:銀行間存在信貸關聯;單家銀行的倒閉勢必給其他銀行帶來流動性沖擊,最終導致系統性風險的發生。按照IMF(2009)對網絡結構模型的解釋,它是基于銀行間資產負債表相互敞口和交易數據來建立網絡,并根據銀行間市場的網絡形狀,來模擬風險相互傳染情況,進而測算每個銀行網絡中積累的系統性風險。

矩陣法和網絡分析法所用數據比較容易獲得,并將系統性風險的傳染與銀行間的實際交易相聯系,避免了只分析銀行數據而未對銀行間業務進行考察所帶來的分析上的失誤,這是該分析方法最大的優點。但是矩陣法和網絡分析法也存在缺陷:首先,模型未對系統性風險誘導因素的發生作定量描述;其次,矩陣法不能考察危機發生后在銀行間傳染的其他途徑。

2.在系統性風險溢出效應的測度上

(1)條件風險價值

Adian和Brunnermeier于2009年首次提出條件風險價值(CoVaR)方法,用于衡量當一家金融機構處于危機中時,其他金融機構面臨的風險,CoVaR相對于無條件風險價值 VaR 的變化率即為風險溢出值。CoVaR 方法克服了以方差間接測度風險的缺陷,將波動溢出效應納入VaR框架,并用具體數值表示風險溢出效應大小,具有很強的操作性,為風險管理實踐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CoVaR 方法的主要缺陷在于其不具有可加性,即個體金融機構的系統性風險之和并不等于整個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

(2)夏普利值法

Nikola Tarashev,Claudio Borio and Kostas Tsatsaronis(2010)基于博弈理論,提出了為個體金融機構分配系統性風險的夏普利值(Shapley Value)法,認為與CoVaR 相比,該法具有一個顯著優點是單個機構的風險加總等于整個系統的風險。缺點是當整個體系的風險不是依據一組固定事件測量時,該方法便失去了有效性。

(3)壓力測試法

Xin Huang,Hao Zhou,Haibin Zhu(2009,2010,2011)發表的一系列文獻中,使用壓力測試方法,通過建立一個新的測量銀行體系系統風險的指標體系――即為防止銀行機構發生巨大虧損需要付出的成本――來衡量個體銀行的風險溢價。壓力測試法的優點在于實證分析結果與實際非常相符,可應用于其他所有上市企業系統風險評估,且有效地將微觀市場因素與宏觀經濟穩定相結合。缺點在于實證分析更多地針對發達金融市場,對金融市場欠發達的發展中國家而言實用性有所降低,檢驗結果有待進一步驗證。

(4)系統預期損失

Acharya等(2010)基于期望損失(ES),發展了系統性風險期望損失(SES)和邊際期望損失(MES)兩種新的系統性風險測量方法。系統預期損失(SES)測量的是當整個金融體系處于資本金不足狀態時,單個銀行資本金不足造成的預期損失值。范小云等(2011)分析了CoVaR方法與MES方法的優劣,并基于邊際風險貢獻MES與杠桿率,測度了我國金融機構在美國次貸危機期間以及危機前后對金融系統的邊際風險貢獻度。該方法與宏觀審慎監管理論很好地吻合,監管當局可以通過加強對那些邊際風險貢獻和杠桿率大的金融機構監管,來降低系統性風險,防范金融危機爆發。

二、總結與展望

現代經濟金融社會中,銀行擔當著金融中介的重要職能,成為資本和實體經濟聯系的重要橋梁,對社會資源的高效配置、金融市場秩序的穩定以及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銀行系統性風險產生的原因和防范措施成為經濟金融領域共同關心的話題。針對以上研究不足,后續研究可以著力于以下兩個問題:對系統性風險與實體經濟的關系進行定量研究;針對我國銀行業的系統性風險進行研究。

參考文獻:

[1]范小云.結構變革中的金融體系系統性風險及其監管研究.內部研究報告,2004:5

[2]翟金林.銀行系統性風險研究[D].南開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1:5

[3]李志輝,樊莉.中國商業銀行系統性風險溢價實證研究[J].當代經濟科學,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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