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屋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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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房屋合同

買賣房屋合同范文1

分歧:對于本案涉及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能否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觀點認為,原告林某購買房屋后未到有關部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原告訴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另一種觀點認為,原告林某已支付購房款,被告李某亦將其所有的房屋產權證明交給了原告,雙方簽訂的合同已發生法律效力,且該房屋買賣協議并未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的規定,因此,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林某訴請于法無據,應予以駁回。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房屋買賣后,雙方當事人不到有關部門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引發的糾紛比較常見,正確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成為解決問題的關鍵。

買賣房屋合同范文2

房屋買賣合同范本閱讀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并經土地所有權人 同意,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1、甲方自愿將坐落在 房屋院落(包括:正房 間、廂房 間)出賣給乙方,并將與所出賣房屋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給乙方。該院落具置為:

東鄰: 西鄰:

南鄰: 北鄰:

登記長度為: 米、寬度為 米,面積共 平米。

2、該院落相關的附屬物同時全部轉讓,附屬物包括:

3、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筑物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 ;即人民幣小寫 元。乙方在合同生效時一次性付清。

4、甲方應在 前將該房屋交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產瑕疵,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如電話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入網費、有線電視費等。

5、本合同生效后,一方如不能按規定交付房產或按規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應向對方支付五十元違約金。

6、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并已經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若因產權、使用權或其他產權原因而導致乙方無法正常使用,甲愿意賠付乙方全部轉讓款、房屋的改造、建造、裝修等費用及土地增值部分。

7、合同生效后甲方有配合乙方辦理相關產權證照轉移義務,如因政府原因確實無法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甲方須把相關證件交乙方保存。如遇政府征地拆遷,該院落的拆遷利益(包括拆遷補償款、回遷房等)全部歸乙方所有。

8、 其它:

(1)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解決,并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村委會簽字蓋章后生效。

(3)本協議電腦打印一式三份,各方各執一份。

甲方(賣方): (印)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年 月 日

乙方(買方): (印)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年 月 日

村委會意見:

村委會蓋章: 年 月 日

最新農村房屋買賣合同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并經土地所有權人 同意,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1、甲方自愿將坐落在 房屋院落(包括:正房 間、廂房 間)出賣給乙方,并將與所出賣房屋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給乙方。該院落具置為:

東鄰: 西鄰:

南鄰: 北鄰:

登記長度為: 米、寬度為 米,面積共 平米。

2、該院落相關的附屬物同時全部轉讓,附屬物包括:

3、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筑物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 ;即人民幣小寫 元。乙方在合同生效時一次性付清。

4、甲方應在 前將該房屋交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產瑕疵,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如電話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入網費、有線電視費等。

5、本合同生效后,一方如不能按規定交付房產或按規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應向對方支付五十元違約金。

6、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并已經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若因產權、使用權或其他產權原因而導致乙方無法正常使用,甲愿意賠付乙方全部轉讓款、房屋的改造、建造、裝修等費用及土地增值部分。

7、合同生效后甲方有配合乙方辦理相關產權證照轉移義務,如因政府原因確實無法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甲方須把相關證件交乙方保存。如遇政府征地拆遷,該院落的拆遷利益(包括拆遷補償款、回遷房等)全部歸乙方所有。

8、 其它:

(1)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解決,并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村委會簽字蓋章后生效。

(3)本協議電腦打印一式三份,各方各執一份。

甲方(賣方): (印)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年 月 日

乙方(買方): (印)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年 月 日

村委會意見:

村委會蓋章: 年 月 日

有關農村房屋買賣合同

賣方: (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號:

買方: (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私有住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自愿將其房屋出售給乙方,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甲方自愿將坐落在**市**鎮**村**號(自建住宅)的房屋,東至**南至**西至***北至***建筑面積為***平方米(含地上附著物),出售給乙方。

第二條 甲、乙雙方議定的上述房屋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大寫)共**萬**仟**佰圓(小寫***元),乙方在**年**月**日前,一次付給甲方。

第三條 特別約定:

1、甲方保證在房子交付時,甲方在該房屋上不設有他項權,如抵押權等。

2、甲方保證上述房屋產權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3、因乙方所購房屋為農村集體土地上建筑。該房屋買賣過程中所發生的交易或過戶需要本村村民委員會同意或有關部門審批的手續問題,甲方應當積極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決妥善。若因此引發相應糾紛的,由甲方負責處理。

4、如乙方所購房屋以后可以辦理房產證時,甲方應予以積極配合,但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第四條 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五條 如國家征地,土地賠償歸乙方所有,住房面積賠償歸乙方所有。

第六條 本合同簽訂之后,房價漲落,買賣雙方不得反悔。

第七條 今后如乙方就此商品房出賣時,需要甲方簽字時,甲方無條件給予配合。

第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 乙方(簽章):__

中證人(簽字):

買賣房屋合同范文3

賣方: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國籍:

住址:

電話:

身份證號碼:

買方: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國籍:

住址:

電話:

身份證號碼:買賣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經過友好協商,自愿制定本房產轉讓合同,條款如下:

一、賣方有房產 個單元,坐落在 市第 座 樓 單元,合計面積 平方米?,F自愿將該房產賣給買方。售價為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原樓價為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二、買方對上述房屋已核實,并審閱了房產權證書及有關資料,同意交付上述房產價款。買賣雙方一致自愿成交。

三、本合同一經簽署,買方當即將房產全部價款交給賣方,賣方在收到該房產價款后,即將上述房產權證書及有關資料交給買方。

四、雙方買賣成交后,即攜帶房產權證書到市房地產權登記處辦理房產權轉移登記手續,該房產所有權即歸買方所有。

五、賣方所賣房產如有抵押 、按揭等手續不清時,概由賣方負責,與買方無關。

六、買方交付房產價款后,而賣方不能交房時,則賣方應即退回房產價款,并負責賠償買方損失。

七、本合同發生糾紛時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不能解決時,按下列第()項方式解決:

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自雙方簽署后經 市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用鋼筆填寫與打字油印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共 頁,一式三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市公證處執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賣方: 買方:

房屋買賣合同(一)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位于的一處農村房屋的買賣事項,根據我國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經充分、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如下一致協議;

一、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均為________ 市_______ 街道___________ 村__________ 組集體成員。

二、房屋情況:本合同項下的房屋位于_____ 市_____ 街道,相鄰為,建筑面積,北屋,東屋,西屋,南屋,院落面積為,房屋登記在名下或宅地基使用權證登記在名下。

三、該交易房屋由甲方全額出資建造,使用的土地為______ 村_____ 組集體土地,并征得其他村民和村集體同意,可以長期占有、使用。

四、在房屋交付給乙方前,甲方保證:

1 、本合同項下的房屋甲方享有完整的處分權利,或已征得其他權利享有人的同意,擁有處分該房屋的權利;

2 、本合同項下的房屋除乙方外未與任何第三方簽訂買賣協議或未因甲方個人或家庭債務與第三人簽訂賠償協議、抵押協議等或未因法院判決使第三人對該房屋享有權利;

3 、如甲方違反本保證,須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全部購房價款30% 的違約金。

五、本合同項下的房屋交易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 萬元,該價格包括該房屋使用所占土地的費用、房屋建造的費用、附屬設施的價值、合理的增值價值以及應當繳付的相關稅費。

六、房款支付:自該合同雙方簽字之日起日,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項,并將該款項匯入甲方賬號為的賬戶;如未按期交付房款,乙方需每天額外向甲方支付房款總額的違約金,如乙方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天仍未付清房款,甲方不經乙方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并享有追究乙方違約責任的權利。

七、房屋交付:乙方根據第六條將全部房款匯入甲方提供的賬號之日起日內,甲方須將本合同項下的房屋以及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宅基地使用權證、房產證等全部相關資料原件交付給乙方并負責騰空房屋;如甲方未按期交付材料和房屋,須向乙方每天支付元的違約金,直至甲方交付全部材料和房屋為止;如甲方在合同簽訂后一個月內,仍未交付房屋,乙方不經甲方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因乙方未付清房款的原因除外。

八、在接到乙方辦理房產過戶的書面通知后日,甲方應當根據乙方的需要,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的相關手續;如甲方拒絕或無故拖延,不予以配合,甲方須向乙方每日支付元違約金,直至協助乙方辦理完房產過戶為止;因不可抗力、政策性或乙方自身等其他與甲方無關的原因造成無法辦理過戶的,與甲方無關。

九、該房屋交付給乙方后,該房屋(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屬設施)的所有權益歸乙方所有,包括但不僅限于征地補償、拆遷補償等;如甲方得到該上述補償款后應當將該款項全部給付乙方,如甲方無故拖延或拒絕給付乙方,除全部給付補償款外,須向乙方支付元的違約金。

十、在交付房屋之日起,房屋的一切事宜與甲方無關,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或侵犯乙方基于本合同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處分房屋的權利;甲方因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買賣、個人債務等個人原因侵犯乙方的權利,造成乙方無法繼續占有、使用或處分房屋的,甲方除返還本合同全部購房款外,須按照發生妨礙乙方占有、使用或侵犯乙方處分房屋權利的實質性影響之時的市場價格補償乙方。

十一、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該房屋出賣給任何第三方:如甲方違反本約定,擅自處分房屋,甲方須返還全部購房款并支付全部購房款100% 的違約金。

十二、其他事項:

1 、如果雙方就本合同事項發生爭議,雙方無法協商解決時應當首先請求本村村委會、所在街道辦事處協調解決。

2 、雙方應當請至少兩名本村集體成員作為本次交易的見證人,并在本合同上簽字摁手印。

3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雙方各持三份;自雙方簽字摁手印之日起生效,并持續有效。

甲 方( 簽字捺?。?:身份證號:

乙方(簽字捺?。荷矸葑C號:

見證人(簽字捺?。荷矸葑C號:

見證人(簽字捺?。荷矸葑C號:

房屋買賣合同(二)

出售方:×××(身份證號碼),×××人(以下簡稱甲方)。聯系電話:

購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

1、甲方愿將位于×××××××私有門面一間,面積×××平方米(以房產證上面積為準)所有權出售給乙方。價格為人民幣×××元(小寫×××元)整。

2、付款方式:雙方正式簽定《房屋買賣協議》時,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購房款人民幣×××元整,同時,甲方將該房屋的房產證、土地證等一切房產手續。此后,該房屋產權歸乙方所有。

3、在乙方辦理該房屋產權等過戶手續中,甲方必須予以協助,提供有關證明(包括簽字等)。房屋過戶中產生的一切費稅由乙方負責。

4、本合同一式兩份,經甲乙雙方簽字生效,各執一份,均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共同遵守,不得違約,違約責任定為×萬元。

簽字:

甲方:

買賣房屋合同范文4

存量房屋買賣中介合同

寧波市房地產管理局

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

《存量房屋買賣中介合同》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房屋出賣方(甲方)、購買方(乙方)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丙方)三方就存量房屋買賣中介事宜達成協議時簽用;

如因客觀情況,甲、乙方不能同時與丙方簽約時,也可用于甲方與丙方或乙方與丙方雙方簽約。但乙方在申領房屋所有權證時,必須提供該房屋甲方與丙方所簽合同。

二、本合同所稱存量房屋是指國有土地上已經交付使用且已申領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預(銷)售的商品房,不屬存量房屋。

三、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商品房委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出售的,可直接套用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廣使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四、方括號""內以斜杠"/"區分的不同內容,供簽訂合同時據實選用的,未被選用的應以橫線刪去。有的斜杠后有留空部分,是供簽訂合同時根據實際需要另外可以添加注明的。

五、簽訂合同時,未采用的內容可不填寫,但應劃上斜杠"/"或注上"此處空白"字樣。

六、簽訂合同之前,委托人有權查看房地產中介機構的營業執照、機構資質證書和經辦人的經紀人資格證書等證件材料。

七、所簽一式多份合同,印刷編號號碼必須相連。

八、本合同條款由寧波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合同編號:甬(縣、市、區)---中介年第號

存量房屋買賣中介合同

賣方(甲方):,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

買方(乙方):

中介方(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浙江省經紀人管理條例》、《寧波市房地產中介服務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府有關規定,甲/乙/丙三/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賣房/乙方買房/丙方中介事宜,訂立本合同。

當事人情況

甲方:【本人/法定代表人世間】姓名,國籍,【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委托人/】姓名,國籍,郵政編碼,聯系電

乙方:【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國籍,【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地址,

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疚腥?】姓名,國籍,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聯系電話,注冊地址,郵政編碼,營業執照注冊號,機構資質等級,資質證書號。經辦人姓名,身份證號,經紀資格證號,聯系電房地產狀況

房產情況:房屋【所有權/共有權】戶名,權證號,共計套,房屋地址,設計總層數層,本房屋所在層為層,設計用途為【成套住宅/非成套住宅/非住宅/商住兩用/】,建筑面積為平方米,房屋裝修情況

其他設施

。附屬用房有【自行車庫/汽車庫/】【使用面積/建筑面積】平方米,對上述房屋及附屬用房的產權或使用權限制條件等應當說的情況

土地情況:國有土地使用權戶名,權證號,其他情況

中介服務內容

第一條丙方為甲方提供以下【居間/咨詢/代辦手續/】房地產中介服務:

賣方居間

代辦交易過戶手續

第二條丙方為乙方提供以下【居間/咨詢/代辦手續/】房地產中介服務:

買方居間,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

代辦交易過戶手續

費用及支付

第三條房屋價款和其他價款總計人民幣元。

其中房屋價款元,房屋裝修、設施等價款元(詳見備注欄清單)。

乙方的支付對象、支付方式和時限約這如下:

1.銀行按揭:

2.一次性付款:

3.分期付款:

第四條丙方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丙方中介服務收費的項目、收費標準,及其甲方/乙方的承擔方式、支付方式和時限約定如下:

甲方承擔中介服務費元,由乙方承擔在簽約日付清。

乙方承擔中介服務費元,由甲方承擔在簽約日付清。

收費標準其中:住宅為10萬元及以下部分按1.6%計收,超出部分按0.9%計收,兩者相加;非住宅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當事人與中介機構共同協商確定。

第五條甲/乙方應當繳納稅、費的項目、標準(如有新標準出臺,按新標準執行,多退少補),及其承擔方式、支付方式和時限約定如下:

1、預收稅費元由甲方承擔,于年月日內付清,多退少補。

其中:買賣管理費元;評估費元;營業稅元。

2、預收稅費元由乙方承擔,于年月日內付清,多退少補。

其中:契稅元;印花稅元;買賣管理費元;

土地轉計費元;評估費元;房產證工本費元。

第六條丙方代辦有關手續的收費項目(含代繳稅費)、收費標準,及其承擔方式、支付方式和時限約定如下:

代辦過戶費每套元,由乙方承擔,于月日付清按揭服務費元,由乙方承擔,于月日付清公證、保險等費約元,多退少補,由乙方承擔,于月日付清。

房屋交付

第七條上述房屋及附屬【用房/設施/物/證件/】的交付約定如下:

1.甲方于年月日之前將該房屋交于乙方。

2.其他:

第八條上述房地產交付前所發生【水/電/物業/電話/有線電

視/】費用的結清及時限約定如下:

如甲方交房時不能結清上述費用,則交給丙方元作為保證金,待結

清后提交有效憑據并經乙方認可,由丙方退還。

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第九條甲方對上述房地產狀況所提供的情況必須真實,證件合法有效。

第十條乙方對上述房地產狀況已經了解,并已實地察看,且已核查相關證件。

第十一條丙方對上述房地產狀況已經了解,并已實地察看,且已核查相關證件。

第十二條房屋交付時,丙方應到場協助做好房屋交付事宜。

第十三條除【乙方/丙方】原因外,甲方違約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簽約受害方有權按以下方式得到補償,并追償因甲方過錯造成的經濟損失: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承擔違約責任:即雙倍返回定金給乙方。

丙方的中介服務費、代辦費及其他相關經濟損失均由甲方承擔。

第十四條本合同履行期間,除【甲方/丙方】原因外,乙方違約不能履行合同簽約受害方有權按以下方式行到補償,并追償因乙方過錯造成的經濟損失: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承擔違約責任:即甲方已收定金不予返還乙方。

中介服務費和代辦費由乙方承擔,不作退回。

第十五條本合同履行期間,除【甲方/乙方】原因外,丙方違約不能履行合同的,應承擔全部法律責任。本合同簽約受害方有權按以下方式得到補償,并追償因丙方過錯造成的經濟損失:

1、丙方故意隱瞞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有關重要事實或向服務對象提供虛假情況的應向合同受害方退還所收取的全部中介服務費,并按約定中介服務收費額的%補償合同受害方;

2、丙方利用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事項的機會,為自己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應向合同受害方退還所收取的全部中介服務費;

3、丙方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或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本合同簽約他方利益的,按本條第1點約定處理;

4、丙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應盡義務或履行義務失責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本合同履行期間,丙方應將約定提供服務的履行情況及時告之服務對象(即甲方/乙方),服務對象對丙方的履約應提供必要的幫助,并在簽約之日起日內應丙方要求提供相應證件。

服務對象有權對丙方履約情況進行查詢、督促。

丙方未征得服務對象書面同意,將約定提供的服務事項轉委托其他房地產中介機構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造成的法律責任由丙方承擔。

丙方未經服務對象同意,擅自改變房地產中介服務事項內容、要求和標準的,所增費用由丙方承擔,丙方仍須按合同約定的要求履約。

第十七條本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簽約方,征得其他簽約方同意后,各方在約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日內)簽訂變更協議。否則,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爭議處理

第十八條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或出現新的情況且本合同未作約定的,各方依法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寧波仲裁委員會仲裁/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依法向房屋據地人民法院?!?/p>

第十九條房屋面積以房地產管理部門發證機構確權面積為準。

相關事宜說明

第二十條本合同約定牟房地產中介服務事項的期限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各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本合同附件共頁,有以下幾件:

補充

1、如按揭審報金額未能足額批準,則乙方

須在按揭批下后天內補足首付款。

2、如遇節假日,則涉及房地產、財稅

銀行等有關手續可以順延相應日期。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連同附件一式4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方1份/乙方2份(其中1份作申領產權證用)/丙方1份】。

若簽雙方合同時,乙方在申領房屋所有權證時,需提供該房屋甲方與丙方所簽的合同。

備注:乙方不能按期付清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將房屋交付乙方,每逾期一日支付對方元整,逾期十日,作違約處理。

甲方(簽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簽章):

乙方(簽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簽章):

丙方(簽章):法定代表人:經辦人(簽章):

或負責人:

買賣房屋合同范文5

關鍵詞:陰陽合同;法律效力;救濟

一、陰陽合同的概念

陰陽合同自古有之,大量見諸于媒體還是在《招標投標發》頒布之后,原指為了規避政府的管理,招標方與投標方在簽訂形式合法的合同后,再私下簽訂與原合同大相徑庭的施工合同。在二手房屋買賣中,指買賣雙方簽訂兩份價格迥異的房屋買賣合同,價格高者為“陽”合同,用于借貸、抵押;價格低者為“陰”合同,用于過戶登記,繳納稅金等。

二、陰陽合同的成因

陰陽合同在二手房交易市場中盛行,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其中的巨大利益,因陰陽合同差價可規避部分稅金。以北京為例,據悉,北京每套二手房交易價在220萬元以上(陽合同),而網簽價平均在60萬(陰合同),差價達到了160萬!若交易房屋原屋主未注滿5年,依舊意味著需要交納營業稅5.5%,契稅1.5%,個稅1%,計7%,則陰陽合同避稅達到了160×7%=11.2萬元!在利益面前,買馬雙方、中介紛紛下水,憑借“陰陽合同”分食本該屬于國家財政的稅金。

三、陰陽合同的效力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意思合意,以其效力可分為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銷合同和無效合同。在考察陰陽合同效力時,常常將陰陽合同區分對待。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對陰陽合同的效力主要有以下三觀點:

(一)、一種觀點:陰、陽二合同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之“第二款: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第三款: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第五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之規定,故均無效。

(二)、另一種觀點:陽合同不是買賣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故不具效力;陰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合意,在不考慮《合同法》第53條,即在私權救濟過程中,因認定為有效。

(三)、還有小部分人持第三種看法:對于陰合同的認定,基本與第二種看法吻合,即有效;對于陽合同,除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關于價格的條款內容部分外,其余條款可為陰合同的買賣條款佐證,避免審判中出現孤證,即,應該被認為有效。

筆者認為,合同法屬于私法范疇,合同也是雙方的合意,故介入太多公權力以一票否決陰陽合同會引發市場的混亂,導致二手房屋交易市場出現投機之徒:先簽訂陰陽合同并將房屋登記過戶,再以合同無效為借口,拒絕支付全部或剩余購房款。如果一票否決陰陽合同的效力,那么便無法據此向其追償合同之債。然而,房屋的所有權已隨變更登記而改變!故第一種觀點實不可??!

再者,以陽合同不是買賣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為由一票否決陽合同,也不是十分高明:其一,合同是由若干條款組成,一個條款存在瑕疵,不能排除其他條款是“真實意思表示”的可能性。以希特勒是德國人,便認定所有的德國人都是兇惡之士豈不會滑天下之大稽?其二,如果陽合無效,那么其構成的條款自然也無效,雙方即無買賣房屋的合意。如果雙方連房屋買賣的合意都不具有,又如果敢認定陰合同有效呢?故第二種也不可取。

我較為支持第三種觀點,畢竟除了陽合同的價格條款有所瑕疵外,陽合同的其余條款、陰合同皆是買賣雙方的真實合意。其實,就其本質而言,陰陽合同均是合法有效的。分開私法與公法,買賣房屋時一回事,稅務處分是另一碼事。

四、陰陽合同誰之過?

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合同的當事人是買賣雙方,合同的中間人是房屋中介單位、中介推銷員,過戶登記、收費是房管部門。三方中缺了哪一方,陰陽合同都不可能成為房屋買賣市場中的不死鳥。

雙方當時人:一個想賣的高、一個想買得低,最終便將貪婪的雙手伸向了本該歸于財政的稅金。

房屋中介單位、中介推向員:本著服務買賣雙方的原則,揣著更多更快提取傭金的信念,慫恿、協助買賣雙方當事人簽訂陰陽合同。

方管部門:審查不得力,不了解房市行情,可能存在的權力等。

五、對陰陽合同的處理

國家為了處理陰陽合同問題,出臺了不少規定,然而收效欠佳。按照法律社會學的原理,個體在思考是否遵守某一法規時,往往想到的是:成本、收益、時效與幾率…

對此,筆者認為要解決陰陽合同問題,需從以下幾點著手:

(一)、改變現有交易稅形式,取消二手房買賣中的交易稅

現行高昂的交易稅旨在控制炒房,降低房屋扭轉的頻率。然在二手房屋買賣中一次性收重稅的做法增加了使用陰陽合同的收益。如果將稅改為新房征重稅、舊房反貼錢的方式,即:從新建房屋開始征稅,第一年征收房屋款的2%、第二年征收1.8%、第三年征收1.5%…逐步減少并在8年后開始逐年反補貼未扭轉的房屋(補貼款為前八年繳納款除去交易稅之余額及其孳息),這樣,便斷了陰陽合同的根源,亦保證了財政之收入。

(二)、對陰陽合同的雙方中介進行懲罰性處罰

如果成本大于收益,那么便不會有人去做這樣賠本的買賣。現行刑法對個體偷稅的處罰還僅停在留罰沒所偷稅金額的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層面(人身刑不在此考慮內),考慮到被處罰的幾率,買賣雙方都覺得無所謂,如果將懲罰變為懲罰性處罰,我想頂著購房款或賣房款被罰沒的風險作案的人應該會不多吧。

(三)、加大對中介的監管

陰陽合同的盛行,很大一部分是房屋中介去迎合買賣雙方,并在其中分得了一杯羹。然而,司法實踐中,中介因為陰陽合同被處罰的例子寥寥可數。故因明文規定中介人員和買賣雙方當事人,對陰陽合同負同等責任,并對其所在的中介公司重罰。以此杜絕中介人員協助買賣雙方簽訂陰陽合同。

(四)、房管部門因更積極

如果沒有房管部門的消極作為,陰陽合同不會如此大行于道,難道房管部門不知道房屋轉讓價格太低么?只是由于尋租、嫌麻煩、事不關己等諸多原因行政不作為。對此,因加大房管部門的廉政監管,同時輔之與獎勵,諸如查實一例陰陽合同,將所追回稅款一部分作為工作人員的獎勵等

六、小結

陰陽合同的存在時多方利益博弈的結果,要想根除,非一朝一夕,也不可能一蹴而就。然而陰陽合同確實是增加房屋買賣欺詐,侵害國家利益,造成社會不和諧的因素之一,必須正視問題、嚴肅對待、迅速處理。

參考文獻:

[1]胡江寧.陰陽合同的罪與罰[J].光彩.2010(10)

買賣房屋合同范文6

當前,我國的法院在對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案件進行處理的過程中,對效力的認定主要有三個觀點。[1]首先合同必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我國的《合同法》規定,但凡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其合同一律視為無效。而且確認合同是否有效的時候,不能將地方的規定作為依據,要將我國制定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但對于農村的房屋買賣,我國至今還未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2]合同無效,但是不返還。其原因是販賣房屋的一方的行為可以看做是對房屋使用權的放棄,法律允許這種放棄的行為。此外,我國的《合同法》中有這樣的規定:“如果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須返還,那么需要折價補償。”這里所說的不能返還,指的是原則上和事實上的不能返還,而“沒有必要返還”則指的是根據實際情況,但使用擴張解釋來理解所謂的沒有必要返還。這樣可以更好地傳播誠信的原則,使房屋買賣更加放心。[3]合同無效,買房和賣方相互返還,但是,反悔的一方必須要對另外一方進行補償,這樣才符合要求。

二、關于農村房屋買賣的法律法規演變

(一)20世紀80年代

早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我國就制定了《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在這部法律當中,嚴格的規定了不能對建房用地進行買賣、出租以及轉讓。此外,其還規定了農村社員和回鄉落戶的離退休人員,如果需要宅基地來建房,必須向生產隊進行申報,批準后才能建房。如果實在需要耕地,那么需要由縣級政府批準,然后才能夠使用宅基地。不僅如此,這部法律還規定了出賣、出租房屋的,不能夠再申請宅基地。社員如果遷出當地,所拆除的房屋所騰出來的宅基地,必須由生產隊收回,進行合理的安排。從上面的規定來看,在20世紀80年代,我國禁止建房用地的直接買賣,但是沒有禁止房屋的買賣。而且還規定房屋的買賣必須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核、批準。但是在20世紀80年代末期,這條法律被廢除掉了。

在20世紀80年代末期,我國所制定的土地管理法是這樣規定的,農村居民建住宅,必須使用過去的宅基地和空閑的地。如果使用耕地,那么就需要通過鄉級民政府審核,再上報人民政府批準,使用原來的宅基地,以及村內空閑的土地,必須由村級人民政府批準。但如果是對住房進行了出租和販賣,那么就不能夠再申請宅基地了。

(二)20世紀90年代以后

到了20世紀90年代,我國對土地管理法進行了第二次修正,規定農村的居民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在販賣和出租住房之后,不能夠再申請宅基地。此外,還規定了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能夠出租、轉讓,更不能用于非農業的建設。

有關的規范性文件是這樣解釋的,關于社員的宅基地,以及有建筑物和沒有建筑物的空白宅基地必須歸生產隊所有,不能進行出租和買賣,但是可以歸各戶長期使用。在宅基地當中的一些附著物,比如樹木、廁所、豬圈等等,則歸社員使用,社員可以對其進行買賣和租賃。如果賣掉了房屋,那么宅基地的使用權便可以轉移給新的房主,但是宅基地的所有權則必須歸生產隊擁有。1991年,我國人大法工委認為,不能夠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對農村房屋的買賣行為和轉讓行為進行處罰。

到了1999年,我國又了《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這其中有這樣的規定:城市中的居民不能購買農村的住宅。

2004年,國務院制定了《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這其中有這樣的規定:加強農村宅基地的管理,避免城市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但是一些法律人士認為,買賣農村的房屋屬于自愿的行為,買賣雙方自愿進行交易,并且立有契約。這不算違法,最多只能算手續不完整,因此需要確定買賣關系有效,并且補辦相關的手續。

綜上所述,我國的法律僅僅只是禁止了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轉賣或者出租,但是卻沒有明確禁止農村房屋的買賣和租賃。此外,農村居民賣掉房屋所導致的結果是不能夠再獲得宅基地,一直到20世紀90年代的時候,才有相應的規章制度來廢除此項法規。但是上面所說的這些法規并不是《合同法》當中規定的法律和法規。

三、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以及處理

根據上面的觀點,如果要合理的認定農村房屋買賣的合同,應該將有效認定作為原則,無效認定則作為例外。在1999年之前,我國農村房屋買賣合同都是作為有效的認定。

(一)從法律原理的方面來實施探討

在我國的《合同法》當中,有這樣的規定,如果存在這幾種情況,那么合同便是無效的。第一,合同的一方用欺騙或者威脅的方式來使另外一方簽訂合同,損失對方的利益。第二,惡意串通,損壞國家、集體或者其他人的利益。第三,采用合同來掩蓋合法的目的。第四,損壞社會的利益。第五,合同中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條例。

合同符合以上任何一個情況,都可以視為無效。此外,應該將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不能將地方的規章制度作為依據,否則合同也是無效的。同時也不能對國家、社會以及個人造成利益損壞,如果違背了這一點,將對交易秩序造成破壞,因此這樣的合同也是無效的。

另外,我國的《物權法》中,將宅基地的使用權納入了益物權當中,益物權的完整性是“占有”、“使用”等等。但是在這里,僅僅只規定了對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占用”,卻并沒有規定“收益”,然而也沒有實施禁令,沒有認定“收益”并不是禁止其“收益”。而要取得收益,就需要產生流轉。所以,在《物權法》里面,對宅基地的使用留了非常大的空間,因此也非常的靈活。

不僅如此,我國的《憲法》也對集體土地所有權進行了規定,這條規定和我國的戶籍制度進行了緊密的連接。在我國,土地所有制被分為兩種不同的情況,土地屬于國家或者生產隊,用來修建房屋。由于所有權的不同可以將其分為宅基地和建設用地,建設用地一般屬于國家,而宅基地則屬于個人或者生產隊。需要注意的是,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不能夠改變集體土地所有權屬于集體經濟組織這一事實。

最后,再對相關的法條進行解讀,可以得知《土地管理法》當中沒有限制宅基地擁有者處分放棄宅基地,關于擁有者的棄權,法律沒有禁止。在《物權法》里面,規定了宅基地的獲得、轉讓等,必須和土地管理法相適應。但是對宅基地使用權進行規范,只有法律,部門的規章制度還不夠。在我國的眾多法律法規當中,沒有要求集體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主體一致。而且在筆者看來,農村房屋如果能夠和城市房屋的“地隨房走”相適應,那么就更加合理了。

(二)科學的分析立法的本意

在我國的《土地管理法》當中,對土地用途進行了嚴格的要求,避免農村土地變成建設用地,因為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農村用地。但是宅基地實際上就是建設用地,它的使用權主體如果產生了變化,不會對農村用地產生負面影響,同時也不可能對宅基地的性質產生改變。所以,不能夠對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問題進行調整。為了保障農民的基本權益,避免農民賣掉房子以后沒有居住地,《土地管理法》中禁止人們在農業土地上實施非農業非項目,并且限制了農村房屋的買賣。但是,如今很多的農村勞動力都已經涌向城市,所以農村的房屋買賣也不會對農民生活造成太大的負面影響。

(三)科學分析立法的趨勢

發生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般都是因為在城市化進程當中,農村的房屋面臨拆遷,隨著房價的高漲以及高利潤的拆遷利益,原來的出賣方開始反悔。如果立法模糊,那么就沒有明確的立場來進行干預和調整,使得合同糾紛加深,甚至影響到農村的安定生活。

可以對我國將來的立法取向進行分析。在《民法典草案》當中,規定了農民可以通過集體經濟組織來獲得宅基地,每一戶只能有一座宅基地。而且還規定了宅基地不能夠隨便進行轉讓,如果該宅基地上的住房需要轉讓,那么宅基地的使用權也會被轉讓。如果宅基地擁有者放棄了宅基地的使用權,那么也就再也得不到宅基地。法學家王利明起草的《物權法草案》中有這樣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能轉讓,如果房屋所有權進行了轉讓,那么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必須轉讓。因此,這也說明了我國未來的立法方向并沒有故意偏向“非集體組織成員不能購買農戶房屋”這一規定。

從宏觀的角度來看,農村必然會往城市化的方向發展,而且城市化的進程會不斷的加快。農村土地使用權的物權化,比如承包經營權已經被法律所認可。那么宅基地作為私有的財產在市場上進行交易,則對所有權擁有者非常有益。如果不能夠在市場上進行交易,則可能會對農村的經濟發展造成一定的限制,甚至影響城市化的進程。

將農村的房屋和城市的房屋進行比較,發現土地權屬有所不同,這是它們最大的區別。城市的房屋可以隨意出租、轉賣、抵押等等,但是對土地性質進行分析,宅基地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有非常大的差別,宅基地是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農村居民的,所以是無償的。綜上所述,農村房屋和城市房屋的本質區別很小,如果買賣合同沒有其他無效事由,那么則可以認定為有效。

通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下面的處理原則,將有效認定為原則,無效則認定為例外。在1999年之前,我國農村的房屋買賣合同一般都是作為有效的認定。這樣的原則非常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而且遵循了立法本意,順應了將來的立法趨勢。此外,還綜合考慮了相關政策的特殊性以及合同矛盾發生的原因。

(四)認定合同有效的條件

第一,在買賣房屋的時候,買房的家庭當中有一名以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第二,在1999年我國的《土地法》進行修訂之前所發生的農村房屋買賣。第三,販賣方目前已經不再和農村集體經濟有關系。第四,買房的一方在購買的時候,符合國家規定的農村宅基地使用的條件,或者已經獲得審批,可以對宅基地進行使用。第五,轉讓行為的審批已經被通過,也或者該地方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其非常認可。第六,宅基地的性質已經國有化。第七,一座房屋通過了多次買賣,也或者相關的房屋已經開始進行合法的擴建、改建,不能夠和原有房屋進行區分。第八,相關的房屋已經被納入拆遷的范圍內,或者已經被拆遷。

在筆者看來,只需要符合以上任何一條,而且沒有損壞國家或者他人的利益,合同就是有效的。如果不是,那么只會縱容不守信用的惡意,并且對已經形成的市場交易秩序產生破壞,嚴重的甚至影響農村現有的安定環境。

此外,如果交易宅基地的目的不是為了居住,在這樣的情況下所發生的農村房屋買賣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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