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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遷入申請書范文1
結婚遷戶口申請書(一)
我叫***,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現住在濟南市***,我愛人***,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戶口所在地為:**省**市(縣),屬于非農業(農業)戶口。
我與***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兩人均為初婚(或是其他),未生育(或是已有孩子,戶口隨***落于**地方),為生活方便,特申請將**的戶口落于我的戶口上,望批準。
申請人:***
結婚遷戶口申請書(二)
**公安局:
本人***,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常住戶口地址*******,我于*年*月*日與**市*區居民***(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常住戶口地址*****)登記結婚,
結婚后雙方都在**生活,為方便生活,特申請將***戶口由**遷來**,請予以批準。
申請人:***
申請日期:* 年 * 月 * 日
結婚遷戶口申請書(三)
***派出所:
我與貴轄區***,女(男)身份證號****,已經申請登記結婚.現兩地分居,為了方便工作和生活,特申請戶口遷入貴地.請審核批準為盼.
戶口遷入申請書范文2
到戶口遷移證遷入地派出所說明情況,然后申請出具未落戶證明(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
向原戶口遷出地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申請重新入戶,恢復原戶籍。申請恢復原戶籍所需材料:
(1)恢復原戶籍申請書;
(2)報到證、身份證、畢業證書;
(3)原戶口遷移證
(4)遷入地派出所出具未落戶證明(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戶口遷入申請書范文3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青島高科技工業園(以下簡稱市內四區及高科園)和各縣級市及黃島區、嶗山區(不含高科園,下同)、城陽區(以下簡稱縣級市、區),購買經批準新開發建設的內銷商品住宅,可申請遷入常住戶口。
第三條 購房人遷入戶口的范圍,限于購房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包括當地無子女、由購房人直接贍養的岳父母或公婆)。戶口遷入人除未成年子女外,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固定的職業或有穩定生活來源;
(三)50周歲以下者,須具有高中或中專以上文化程度;
(四)符合計劃生育政策;
(五)無勞動改造、勞動教養記錄。
第四條 遷入戶口人數原則上按所購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確定:建筑面積60平方米至79平方米1人;建筑面積80至99平方米2人;建筑面積100平方米以上3人。
在市內四區及高科園和其他縣級市、區城區購房,可申請辦理遷入非農業戶口或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在鎮(鄉)購房,可申請辦理遷入非農業戶口或農遷農戶口。
第五條 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商品房開工建設后一個月內持售房遷入戶口申請書、工程立項證明、投資許可證、營業執照、房屋建筑配置平面圖及有關批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分)局提出申請。經當地公安(分)局進行現場調查提出意見,報青島市公安局審批并報青島市控制人口機械增長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人控辦)復核。房屋開發建設單位辦理前述手續后,方可售房遷入戶口廣告。
未按規定辦理售房遷入戶口審批手續的,不予辦理購房人的戶口遷移。
第六條 購房人申請遷入戶口的,應當在入住后60日內持內銷商品住宅預售審核證明、購房樓層及建筑面積證明、房屋交款收據、房屋產權證、學歷證明、公證部門出具的未曾被勞動改造或勞動教養的證明文件、居民身份證、原戶口所在地的戶籍證明等,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辦戶口遷移手續。在縣級市、區申辦非農業戶口遷移或農遷農戶口的,由當地公安(分)局審批,并報當地人控辦復核;其他的,經當地公安(分)局審核后,報青島市公安局審批,并報市人控辦復核。
第七條 經批準遷入戶口的,購房人應當先到市或縣級市、區人控辦指定銀行繳納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公安機關憑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收據辦理戶口準遷手續,其余落戶手續按現行規定辦理。
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繳費標準為:
(一)遷入市內四區及高科園的,非農業戶口每人20000元;申辦農轉非戶口的每人27000元,并繳納城鎮增容配套費3000元;
(二)遷入黃島區、城陽區城區的,非農業戶口每人10000元,申辦農轉非戶口的每人15000元,并繳納城鎮增容配套費2500元;
(三)遷入縣級市城區的,非農業戶口每人5000元,申辦農轉非戶口的每人10000元,并繳納城鎮增容配套費2500元;
(四)遷入鎮(鄉)的,非農業戶口每人3000元;申辦農轉非戶口每人6000元,并繳納城鎮增容配套費2500元;原屬于縣級市、區轄區內的居民免收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
農遷農戶口的收費標準,由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八條 購買新建內銷商品住宅遷入戶口,實行一次性審批。戶口遷入后,5年內不再為其審批其他要求遷入的戶口。其戶口簿和房屋產權證上加注“購房遷入戶口”標記。
購買新建內銷商品住宅遷入戶口后,出賣所購商品住宅,又購買大于原購房面積新建內銷商品住宅且要求增加遷入戶口的,應當按本辦法辦理遷入戶口審批手續;重新購買新建商品住宅小于原購房面積的,不予辦理增加遷入戶口手續。
第九條 購房人遷入戶口后,轉讓所購商品住宅的,應當將戶口遷回原戶口所在地。在戶口尚未遷出之前,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房地產轉讓手續。
第十條 購買私房或轉買商品住宅的,不適用本辦法。
戶口遷入申請書范文4
關鍵詞:農村;土地糾紛;法律救濟
農村土地糾紛的大量發生和存在,已引起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然而由于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夠完善和統一,絕大多數糾紛是通過行政權的介入來解決。從而使得此類糾紛在法律層面上缺少衡量的根本標準。而農村土地糾紛的當事人,由于涉及利益重大,往往表現的情緒激烈,非理性的表達自己的訴求,極易引起集體上訪而激化矛盾,直接影響社會穩定。以何種方式處理農村土地糾紛,需要我們建立起法律層面的邏輯性,進而引導建構和諧的社會關系??v觀農村土地問題的制度安排,雖然政策調控痕跡明顯,但法治化的軌跡亦清晰可辨。而且這種法治化的進程正與日俱增。司法救濟已經成為解決涉農土地糾紛的重要手段。我們有責任對涉農土地糾紛的司法實踐進行認真的總結和思考,借以提高農村土地糾紛法律救濟的效率和水平。
一、農村土地糾紛主要表現形態
農村土地利益關系復雜,因此糾紛表現形態多樣。在司法實踐當中,比較常見和影響較大的糾紛主要有:
l、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糾紛
農村集體土地征用的補償費在實質上是被重用土地所有權定價中的問題。被征地的當事人對土地征用補償、拆遷安置補償政策表現出來的激烈情緒,實際上就是對征用土地一方給出的價格表示不滿。此類糾紛固然可以通過行政權參與后,以強制力實現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但被征地的當事人利益受到來自不同方面的干擾和侵害之后,所選擇的集體上訪、群體訴訟,使得此類糾紛在很長的一段時間之內總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之中,期待從土地使用權轉讓 之后獲得的利益亦將不穩,社會成本隨之加大。
2、農村集體土地上的違章建筑
國家壟斷土地一級市場,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而事實上,由于巨大的經濟利益驅動和市場經濟的要求,國家的這一強制性規定,并未能有效遏制農村非農建設用地的“地下交易”,而且愈演愈烈。在此過程中,較為常見的是農村集體組織以租賃、聯營等形式轉讓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沒有到土地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的相關手續,也沒有到城建部門辦理房屋建審手續,隨意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修建建筑物。村民在征地拆遷時惡意搶建房屋,相關部門并沒有及時制止,也沒有及時補辦相關手續,導致大量違章建筑存在。
3、土地收益分配糾紛
農村集體土地征用的補償費在實踐中包括了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的補償費以及農業人口安置的補助費,在農村集體土地征用的補償費確定之后還出現針對該費用分配的問題。農村集體組織對某一些村民的待遇進行限制,一些因為身份關系戶籍進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求落實村民待遇。
二、農村土地糾紛的司法狀況
無救濟則無權利,司法救濟正是權利保障的重要方式之一。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推進,解決和處理各類農村土地糾紛已被納于法治化的軌道,對農村土地糾紛進行司法救濟顯得尤為重要。
1、人民法院受案范圍不斷擴大
人民法院不斷擴大受案范圍,使得諸多農村土地權益紛爭和土地行政紛爭能夠通過司法程序得以解決。以銅川市某區法院受理的一起“入贅婿”要求享受村民待遇參與土地收益分配的案件為例。童××為銅川市某區自強村二組村民,生有兩個女兒一童清、童貞。1998年童貞的戶口自銅川市某區自強村遷出。2008年11月14日,楊成與童清登記結婚,成為童清的丈夫、童保元的女婿,并一直在自強村二組生活。2008年11月15日,童××即開始通過自強村村委會及其所在的村民小組向區農副事業管理局提出申請。請求為楊成辦理戶籍事宜,一直沒有結果。2006年2月27日,自強村村委會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會議紀要載明:本村姑娘找農民女婿的,女婿戶口不能轉入自強村。2006年6月25日,童保元向被告自強村村委會書寫保證書,載明:楊成進門入戶口一事,經多次與村委會協商,因村委會不同意將場成戶口直接遷入村中,現按村委會決定,女婿楊成在童保元家中生活,贍養父母,只將戶口遷入童××家,不享受待遇。望村委會給予辦理,解決楊成戶口問題。2010年6月27日。自強村村委會主任及村民小組組長,在童保元向區農副事業管理局提出的申請書上簽字表示同意遷入。2010年12月13日,楊成的戶籍遷入被告村組。2011年1月17日,自強村第二村民小組在給村民分配2010年度決分款時沒有給楊成分配。但自強村還有八個村民因婚姻戶籍遷入該村民小組,一直享受村民待遇。該區法院受理的諸如此類間接的土地收益糾紛一直處于上升的態勢。
2、相關立法不斷完善
有關處理農村土地糾紛案件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不斷完善,為人民法院處理農村土地糾紛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針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較多,且已嚴重影響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于1986年4月12日實施了《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司法解釋.1999年6月28日出臺了《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同時廢止了前《意見》。2003年3月《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4年,在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該《規定》針對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新情況、新特點,對訴訟主體資格,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地的收回、調整和交回,糾紛的解決方式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等問題做了具體規定。
戶口遷入申請書范文5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山東省城市建設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青島市城市規劃區和各縣級市、嶗山區城市規劃區以及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國有土地上,因建設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青島市房產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
青島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市南、市北、臺東、四方、滄口五區內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工作。
各縣級市(包括嶗山區、黃島區、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
城建、規劃、土地、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責,協同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作好工作,保證房屋拆遷工作的進行。
第五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有利于城市舊區改建。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和被拆遷人。
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合法所有人(以下簡稱為被拆遷所有人)和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合法使用人(以下簡稱為被拆遷使用人)。
第七條 拆遷人應依照本規定給被拆遷人以補償、安置。
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二章 拆遷管理一般規定
第八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由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實施。從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人員須經業務培訓取得崗位合格證書。
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和崗位合格證書,由青島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九條 市或縣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拆遷建設項目,由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實施拆遷。其它拆遷建設項目,拆遷人應委托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實施拆遷。委托拆遷的雙方應訂立拆遷委托合同。
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拆遷人應交付委托拆遷費和拆遷管理費。
第十條 城市房屋拆遷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抄錄核實戶口和辦理房屋估價;
(二)制定拆遷計劃和拆遷安置補償方案;
(三)核發拆遷許可證,拆遷通告;
(四)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五)搬遷騰地,拆除舊房;
(六)安置房屋定位;
(七)辦理安置房屋產權登記或承租手續,房屋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拆遷人憑建設工程定點通知書,提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公安部門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戶口遷入和分戶手續,并抄錄核實常住戶口。拆遷范圍內的戶口抄錄核實后,即應恢復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手續。
拆遷人應在通知抄錄核實戶口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申領拆遷許可證。逾期應重新辦理抄錄核實戶口手續。
第十二條 拆遷人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可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核查被拆遷房屋的產權歸屬、使用性質及承租情況,并辦理房屋估價手續。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如實提供情況。
拆遷涉及土地使用權屬變更的,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拆遷人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提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通知房屋所有人、出租人和有關部門停止拆遷范圍內的房屋新建、翻建、擴建、改建、大修、裝修,停辦拆遷范圍內的房產交易、房屋互換手續和臨時建筑的延期手續,不得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
第十三條 拆遷人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施工圖紙、拆遷計劃、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向拆遷行政管理部門領取拆遷許可證。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定拆遷計劃和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對于符合規定的,發給拆遷許可證。
未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準開工。
第十四條 拆遷計劃應包括拆遷范圍、方式,搬遷、回遷時限,工程開工、竣工時間。
拆遷安置補償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狀況(房屋使用性質、產權歸屬、面積等);
(二)被拆遷人情況;
(三)臨時過渡方式及其具體措施;
(四)安置意見;
(五)拆遷補償形式;
(六)作價補償數額;
(七)調換產權房屋地點;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
第十五條 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應在發放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五日內拆遷通告,公布拆遷人、拆遷范圍,工程期限和搬遷騰地時限等。
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及時做好宣傳、動員、解釋工作。
第十六條 在拆遷通告規定的期限內,拆遷當事人應按本規定就拆遷安置、補償等問題簽訂協議。
拆遷安置協議書應載明安置方式、安置地點、房屋的戶室型或間數、面積數量、臨時過渡方法、搬遷和回遷期限、違約責任等。
拆遷補償協議應明確補償形式、作價補償數額或調換產權房屋地點、拆房騰地期限、違約責任等。
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簽訂后,確需變更設計,對被拆遷人安置有影響的,應按規定辦理手續,重新簽訂協議。
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簽訂后,拆遷人應將協議書副本送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備查。
第十七條 拆遷當事人在通告規定期限內達不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由拆遷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由拆遷行政管理部門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提供了周轉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在拆遷通告規定的或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裁決作出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責令限期搬遷的決定,逾期仍不搬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拆遷人實施拆遷不得擅自改變批準的拆遷范圍和期限。
拆遷通告后,拆遷人又停止拆遷建設的,由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恢復原狀或限期恢復拆遷建設;給被拆遷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補償。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對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對各項拆遷活動進行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第二十一條 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遷安置
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使用人是指具備下列條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一)在拆遷范圍內使用一間或一間以上合法房屋的;
(二)具有可以證實該房屋為合法使用的房屋所有權證或租賃合同等證明的;
(三)具有同該房屋的使用性質和座落地址相一致的居民常住戶口簿、營業執照或正式辦公地證明的。
第二十三條 拆遷人應按本章規定對被拆遷使用人給予房屋安置。一次性安置有困難的,可先作臨時安置。
臨時建筑和非法建筑的面積不作為被拆遷使用人的房屋面積。
第二十四條 對被拆遷使用人的安置房屋,根據建設工程的總體性質和規劃的要求可就地或易地安置。
第二十五條 對被拆遷使用人的住宅房屋就地安置的,按原使用面積安置,對住房確實困難的,可按如下標準安置:
(一)三人戶以下(含三人戶)的,按人均使用面積不低于十平方米且人均居住面積不低于六平方米安置。
(二)四人戶以上(含四人戶)的,按人均使用面積不低于八點五平方米且人均居住面積不低于五點五平方米安置。
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安置的,可按當地上年度平均住房水平酌情增加面積,或給予資金補助,但人均增加的面積最多不得超過當地上年度人均住房水平的百分之二十五。
在區位相當的地段安置的,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安置。
第二十六條 對被拆遷使用人的非住宅房屋按原建筑面積安置。
被拆遷使用人要求增加面積的,須經拆遷人同意,所增加的建筑面積按商品房價格繳費。按商品房價格繳費增加的面積,必須具備單獨使用條件,其房屋產權歸繳款人所有,否則不予增加面積。
兼用的房屋只按一種用途安置。
第二十七條 經人民法院裁判遷讓的房屋,遷讓期未滿或遷讓期已滿中止執行的,按原使用面積安置,由現使用者住用,被拆遷所有人要求保留產權的,可以參照本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被拆遷使用人的拆遷安置人口應以抄錄核實的常住戶口為準;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為拆遷安置人口:
(一)原有常住戶口,已應征入伍的現役士兵;
(二)在拆遷協議簽訂前,由部隊退役、復員、轉業的人員;
(三)按規定戶口報在單位的船員;
(四)戶口由拆遷地遷入托兒所、幼兒園或盲聾啞學校的兒童;
(五)戶口由拆遷地遷入大、中專院校的學生;
(六)簽訂拆遷安置協議前出生的孩子且其母親為拆遷安置人口的;
(七)按國家規定戶口遷入醫療單位的病人;
(八)原有常住戶口的勞教和勞改人員。
在拆遷范圍內雖有常住戶口,但在當地城市規劃區內另有住房的,原則上不計入拆遷安置人口。
第二十九條 拆除生產、營業用房,拆遷人付給被拆遷使用人搬家補助費作為設備搬遷的補助。
拆除生產、營業用房造成被拆遷使用人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付給被拆遷使用人臨時安置補助費。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以被拆遷使用人在拆遷范圍內依法登記的從業人數,按上年度當地職工月人均基本工資額逐月計算,一次性付給;超過規定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原標準增加百分之五十,逐月計發。
被拆遷使用人停產、停業減少的利潤收入,不予補助。
第三十條 拆除住宅房屋,拆遷人應在被拆遷使用人搬遷時付給搬家補助費;被拆遷使用人自行過渡的,一并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超過規定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應按原標準增加百分之五十,逐月計發。
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使用人及其共同居住人搬遷時,憑拆遷人出具的證明,由所在單位給公假兩天。
第三十一條 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使用人原則上自行過渡。自行過渡確有困難的,拆遷人原則上按人均使用面積四平方米提供周轉房。被拆遷使用人使用周轉房應按月繳納水、電費。
被拆遷使用人在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時,應騰退周轉房。
第三十二條 用新建住宅樓安置被拆遷使用人的,應合理搭配樓座,按單元立體切塊安置。
對被拆遷使用人住宅房屋的安置,參照其原房屋情況和家庭成員情況合理安排樓層。
第三十三條 被拆遷使用人憑房屋承租證明或房屋所有權證遷入新房屋。有關部門應及時辦理居民戶口遷移、糧食和燃料供應、共同居住人轉學和就學等手續。
第四章 拆遷補償
第三十四條 被拆遷所有人包括公有房屋的管理人、私有房屋的所有人和對房屋實行職權代管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 拆遷人應按本章規定給被拆遷所有人以補償。
拆除違法建筑或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被拆遷所有人在拆遷通告限定的時間內不拆除前列建筑的,由拆遷人報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拆除,以料抵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已決定限期拆除的建筑,拆遷時一并拆除,不再另行補償和安置。
第三十六條 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第三十七條 被拆遷所有人要求對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作價補償的,拆遷人應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市房屋拆遷估價標準評估拆遷房屋補償費,并一次性付給被拆遷所有人。
第三十八條 被拆遷所有人對自住私有房屋要求保留產權的,用安置房屋同被拆除房屋實行產權調換。安置房屋與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用安置房屋按住宅工程標準價計算的價款同被拆除房屋評估的價款兩相找差;超出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住宅工程綜合造價結算價款。
被拆遷所有人對出租私有住宅房屋要求保留產權的,用安置被拆遷使用人的房屋同被拆除房屋實行產權調換。安置房屋與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用安置房屋按住宅工程標準價計算的價款同被拆除房屋評估的價款兩相找差;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積的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價款。新房屋安置被拆遷使用人,租賃關系繼續保持。
第三十九條 拆除私有非住宅房屋,被拆遷所有人要求保留產權的,用安置被拆遷使用人的房屋同被拆除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安置房屋與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用安置房屋按非住宅工程標準價計算的價款同被拆除房屋評估的價款兩相找差;超出原建筑面積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
第四十條 拆除公有住宅房屋,拆遷人可用安置被拆遷使用人的房屋作為產權調換;拆除公有非住宅房屋按原建筑面積調換產權,或按重置價格予以作價補償。
第四十一條 被拆遷所有人憑房屋所有權證辦理拆遷補償事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應分別將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收回注銷。
第四十二條 拆除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職權代管的房屋,由拆遷人按本規定給予補償;產權調換的房屋或作價補償的價款,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拆除所有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人的房屋,可比照拆除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職權代管房屋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確定拆除的房屋存有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自行解決。在拆遷通告限定的時間內未解決的,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可作出處理決定將房屋拆遷補償提存公證機關,舊房先行拆除。待糾紛解決后,由依法取得所有權者到公證機關按規定領取拆遷補償。
對于被拆遷所有人拒絕辦理拆遷補償的,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作出決定,將拆遷補償提存公證機關并拆除舊房。
第四十四條 拆除公共設施,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能、原規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予以補償。
對拆遷范圍內的園林、綠地、樹木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罰 則
第四十五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拆遷的處理,并可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一)未取得拆遷許可證,擅自拆遷的;
(二)拆遷人擅自改變拆遷范圍和期限的;
(三)拆遷人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四)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擅自接受委托實施拆遷的。
第四十六條 對接受委托實施拆遷的單位超越權限、侵犯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由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責令賠償損失的處理,并可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青島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第四十七條 拆遷人擅自降低拆遷補償、安置標準,擴大或縮小拆遷補償、安置范圍及有其他損害被拆遷人合法權益行為的,由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停止拆遷、履行義務的處理,并可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
第四十八條 拆遷人違反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規定,無適當房屋安置被拆遷使用人或無適當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的,或者依據規定對被拆遷人應予以安置而拒不履行安置義務的,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可責令其就近購買商品房安置被拆遷使用人或與被拆遷所有人作產權調換。
第四十九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限期搬遷的處理:
(一)在規定期限內拒不騰退周轉房的;
(二)未辦理規定手續,強行遷入新建房屋的。
第五十條 被拆遷人或有義務提供證據者,在被拆遷人原房屋狀況和常住戶口等方面弄虛作假的,由拆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因弄虛作假取得的安置房屋或擴大的安置面積應予追回或變更安置房;對個人并處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處理、處罰決定,應制作處理、處罰決定書,并送達當事人。
罰款收入上繳財政。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處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青島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青島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理、處罰決定書后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處理、處罰決定的執行。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理、處罰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青島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吊銷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處理決定不服而申請復議的,應向青島市人民政府提出。
第五十三條 拒絕、阻礙拆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有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拆遷公務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處罰。
第五十四條 與拆遷工作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對利用職權營私舞弊、貪污受賄、敲詐勒索或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拆遷人應按規定公開城市房屋拆遷的有關情況,接受被拆遷人的監督。具體辦法,由青島市房產管理局制定,報青島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六條 委托拆遷費、拆遷管理費、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收取發放辦法和標準及房屋拆遷估價標準,由青島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七條 對住房安置超過原使用面積的部分應收取超面積安置費,具體收費時間和辦法由青島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八條 建制鎮和工礦區居民點的城市房屋拆遷,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青島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戶口遷入申請書范文6
一、食品流通許可的對象與范圍
1、凡本省行政區域內流通環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稱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憑食品流通許可及相關法定證照開展食品經營活動。
法律法規對食品攤販的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應當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情形:
(1)食品經營者在固定經營場所從事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批發、零售或批發兼零售活動的;
(2)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以外銷售其生產加工的食品的;
(3)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的食品的;
(4)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以外出售其制作的食品的;
(5)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銷售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的食品的;
二、食品流通許可的管轄分工
1、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區域內《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審核、發放和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負責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能的機構承擔。工商所可以受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負責本轄區內食品流通許可的受理、審查、現場核查和監督管理。
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轄的非行政區劃設置的分局,由該分局根據市局的委托以市局的名義負責本轄區內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審核、發放和監督管理。
經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工商所可以受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審核發放個體工商戶《食品流通許可證》。
2、許可機關應當將食品流通許可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對公開內容予以說明、解釋。
三、食品流通許可的申請條件和要求
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應當符合《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具體要求如下:
1、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其經營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場地條件:
(1)經營場所與個人生活空間應當有效隔離;
(2)有固定的經營和倉儲場所,經營面積與經營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
(3)經營場所周圍環境整潔,衛生狀況良好,經營散裝食品的,25米以內無暴露的垃圾場、公用旱廁、糞池等污染源;
(4)經營場所和倉儲場所地面應當干燥、平整,保持清潔;
(5)經營場所和倉儲場所應有良好的通風、采光、照明,經營場所和倉儲場所門窗、下水道出口等應閉合嚴密,加裝必要的防蠅、防鼠設施;
(6)經營場所和倉儲場所內不得有農藥、工業酒精等有害有毒商品(物品);
(7)經營鮮活畜禽、水產品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經營區域應當通過設置分隔墻或不小于5米的間距相互分開;
(8)法律法規規定應具備的其他場地條件。
2、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其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施并布局合理。
(1)食品經營場所應按照食品與非食品、生食品與熟食品分開的原則進行設計布局,不得同時經營獸藥、農藥及其他有毒有害的化工產品;
(2)大、中型商場(店)、超市應當劃定相對集中的食品經營區域(專柜),其他食品經營者應設置獨立的食品柜(架),并根據所銷售食品的需要,設置相應的溫度調節、洗滌、消毒和存放設備、設施;
(3)散裝、裸裝食品銷售應有明顯的區域劃分或隔離設施,保持區域清潔,經營場所和倉儲場所應配置能有效防蠅的紗門、紗窗(門簾)和滅蠅燈、粘蠅紙等滅蠅器具,散裝食品應當加蓋銷售,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容器、包裝材料、售貨工具;
(4)經營鮮活水產品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經營區域應保持適當距離;
(5)食品倉儲場所的貨架(臺)應與地、墻保持距離;
(6)大、中型商場(店)、超市應設立與食品從業人數相適應的更衣間(場所),更衣間應設置分隔式衣柜,應有足夠的洗手、消毒設施,應設有足夠的廢棄物處理設施及加蓋的廢棄物盛放容器;
(7)集貿市場內食品經營區域與非食品經營區域應分開設置,同類品種相對集中,并有明顯標識;
(8)法律法規規定應具備的其他設施條件。
3、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其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
(1)食品經營者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發生變化,應當到許可機關辦理備案登記),個體工商戶其食品安全專業技術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可由業主承擔。
(2)大型超市、商場等食品經營企業應當配備從事食品質量檢驗或食品安全檢查等工作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
(3)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應當經過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按規定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并取得健康檢查證明;
(4)法律法規規定應具備的其他人員條件。
4、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具有與其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1)食品進貨查驗或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2)食品儲存、銷售安全管理制度;
(3)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健康檔案管理制度;
(4)從業人員食品安全學習培訓制度;
(5)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6)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批發記錄制度;
(7)法律法規規定應具備的其他制度。
四、食品流通許可的程序
食品流通許可實行屬地管轄、先證后照、一審一核制。
食品流通許可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和批準。
1、申請
(1)食品經營者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向其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食品流通許可。
同一食品經營者在不同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分別取得食品流通許可。
(2)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除應當按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A、食品流通安全承諾書;
B、食品類別類型申報表;
C、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材料為復印件的,由申請人簽字予以確認。受理審查人員要與原件核對,并在復印件上加蓋核對戳記。
(3)食品流通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2、受理
許可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按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并分別作出處理。
許可機關對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信函、電報、電傳、傳真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材料原件。許可機關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原件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許可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材料原件與審核機關所受理的申請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3、審查
(1)許可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
A、申請許可范圍中經營方式為批發或批發兼零售的;
B、大型超市、商場銷售食品的;
C、公眾申訴、舉報或者其他部門通報,認為申請人不具備許可條件的;
D、申請人涉嫌提供虛假材料的;
E、許可機關認為應當進行現場核查的其他情形。
現場核查應當填寫《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經現場核查合格的,提交核準人員核準;經改正能達到合格的,提出限期改正意見,5日內重新核查;不合格的,簽署不合格意見。
現場核查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一式兩份,一份交由申請人作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它材料”提交許可機關,另一份由核查機關存檔。
(2)食品流通許可實行一審一核制。審查人員為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負責受理審查。核準人員為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或主管食品流通監督管理的局領導,負責審核批準。核準人員也可以委托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代為核準。
4、批準
許可機關應當依據《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
許可機關作出的準予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五、食品流通許可的變更與注銷
1、食品流通許可的變更
申請人申請變更經營場所跨許可機關管轄區域的,應先到新經營場所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遷入申請,同意遷入后到原許可機關辦理遷出手續,再到新經營場所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許可。
變更后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和有效期限不變,發證時間按照實際情況填寫。
食品經營者名稱、主體類型發生變化的,先到注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再到許可機關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換證手續。
2、變更、注銷的程序參照新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的程序。
3、許可機關應當啟用食品流通許可專用章,用于食品流通許可收據類、通知類文書的簽章。在《食品流通許可證》上的簽章應使用許可機關行政公章。
4、食品經營者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變更、注銷后或者被依法撤銷、吊銷食品流通許可,或者《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應當在變更、注銷、被撤銷、吊銷食品流通許可或者《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營業執照變更登記,或者依法辦理注銷登記。
六、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管理
1、《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副本由省工商局按照國家工商總局統一制定的式樣印制、發放和管理。許可機關要指定人員管理《食品流通許可證》。廢棄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同意后銷毀。
2、食品流通許可證記載的事項為:名稱、經營場所、負責人、主體類型、許可范圍、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和發證日期。
(1)食品流通許可證記載的名稱應與食品經營者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名稱相一致。
(2)經營場所具體核定到縣級行政區域名稱、街道名稱、門牌號或房間號;在鄉鎮經營的,核定到縣級行政區域名稱、鄉鎮名稱和村、組名稱;如無門牌號或房間號的,要明確參照物。
(3)負責人是指食品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具體包括: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個體工商戶業主;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4)主體類型具體分為:
A、內資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合作企業,聯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其他企業;
B、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港、澳、臺商獨資經營企業,港、澳、臺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C、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D、個體工商戶;
E、農民專業合作社。
(5)許可范圍包括經營項目和經營方式。經營項目按照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2種類別核定;經營方式按照批發、零售、批發兼零售3種類別核定。
經營方式只能選擇其中的一種。經營項目允許兼項選擇。經營項目后附申請人申報的食品類別類型。
(6)許可證編號指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的各類市場主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其分配的統一標識代碼。許可證編號在全國范圍內是唯一的,終身不變。
許可證編號是由2個字母+16位數字組成。即:SP+6位首次發放機關碼+2位發證年份碼+1位主體性質碼+6位順序號碼+1位計算機校驗碼。主體性質指企業、個體工商戶或農民合作社?!?”表示企業,“5”表示個體工商戶,“8”表示農民專業合作社;校驗碼由計算機自動生成。
(7)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限自許可準予時間開始,有效期三年,有效期的起止時間由許可機關在《食品流通許可證》上標注。
(8)發證機關為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蓋局行政公章)。
(9)發證日期為許可機關許可核準的日期。
3、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延續,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許可延續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人證明;
(3)《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
(4)營業執照復印件;
(5)其他相關材料。
4、申請補辦《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許可補辦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人證明;
(3)刊登《食品流通許可證》遺失并聲明作廢公告的報紙報樣或已損毀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原件;
(4)營業執照復印件;
(5)其他相關材料。
遺失補辦的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標注“遺失補辦”字樣。補辦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及有效期不變,發證時間按照實際情況填寫。
5、許可證發放部門應當建立發放臺賬,詳細記錄經營者名稱、經營場所、許可范圍、主體類型、領證人、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日期。
6、實施食品流通許可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七、食品流通許可的檔案管理
(1)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一戶一檔、一檔多卷”的原則,建立食品流通許可的書式檔案和電子檔案。許可檔案按照申請材料的順序裝訂。檔案封面上標明“××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許可檔案”字樣和食品經營者名稱、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和檔案編號、建檔日期和建檔單位等內容?!妒称妨魍ㄔS可證》的變更、注銷、撤銷、吊銷等材料,應當納入許可檔案。
許可檔案的整理、立卷、移交等事項的具體要求,按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關業務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2)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還應當建立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許可檔案與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可以合二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