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戶口遷移申請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戶口遷移申請范文1
本人xxx,性別:男,文化程度:xxx,xxx年xxx月x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非農業戶口。
配偶xxx,性別:女,文化程度:xxx,xxx年xxx月x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非農業戶口。
xxx年xxx月xxx日與配偶xxx在本市xxx民政局登記結婚,夫妻雙方均屬晚婚(初婚),無子女。由于本人戶口所在地xxx省xxx市離配偶居住戶口所在地xxx省xxx市相隔較遠,加之配偶于xxx年xxx應招在xxx市xxx單位工作,給生活和工作帶來諸多不便,因此本人申請夫妻投靠,把配偶xxx的戶口從異地遷入戶本市xxx,希望有關領導給予批準。謝謝!
申請人:xxx
xxx年xxx月xxx日
戶口遷移申請范文2
國家有規定,戶口遷入和遷出都必須填寫詳細的人口信息。
戶口遷移證是公民的戶口所在地變動時,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往新落戶地址的憑證。由戶口遷出地的公安機關,高校由校公安派出所開具。持證人到達遷入地后,須在有效期內將戶口遷移證交給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入戶。戶口遷移證是公民在戶口遷移過程中的重要憑證,因此公民在戶口遷出后要妥善保管好戶口遷移證,不得遺失、涂改以及轉借,若因不慎將戶口遷移證遺失,應立即報告當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否則,用人單位有權拒絕接收。2013年1月1日起,取消戶口遷移證工本費。
(來源:文章屋網 )
戶口遷移申請范文3
一、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標和原則
通過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強政策引導和宏觀調控,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鎮轉移,促進人才合理有序流動,加快我市城市化進程。通過改革,進一步完善戶籍登記管理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穩定,使戶籍登記能夠如實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狀況,為政府有效地行使各項行政管理職能奠定基礎。
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則:一是堅持實際居住地登記和當地需要、當地受益、當地負擔的原則。二是堅持積極穩妥,分步實施的原則。三是因地制宜,促進城鄉協調發展的原則。四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和綜合承受能力相適應,科學制定人口發展規劃,確保經濟、社會持續、快速穩定發展的原則。
二、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內容
(一)按照實際居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以落戶條件取代計劃指標,取消《入市許可證》及“農轉非”計劃管理。實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
1、在全市打破城鄉分割的農業、非農業二元戶口管理結構。取消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自理口糧戶口、地方城鎮戶口及其他類型的戶口性質劃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從人口統計口徑上,城市市區、四縣建制鎮建成區范圍內的居民統計為“城鎮人口”,其它的統計為“農村人口”。使戶口登記制度如實反映公民的實際居住狀況。
2、在《常住人口登記表》及《居民戶口本》戶別欄內取消“非農業”或“農業”字樣,直接注明“家庭戶”或“集體戶”,實行城鄉統一的居民常住戶口。在辦理戶口遷移工作中,省內戶口遷移及外省遷入的不再注明戶口性質,遷往外省的,可根據是否納入城鎮人口范圍,在《戶口遷移證》上加蓋“農業”或“非農業”長條章。
3、對于人均不足0.1畝地的村莊,撤村建居,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股份制。村民在入學、就業、低保、退伍安置等方面享受城鎮居民待遇。
(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為基本落戶條件,放寬戶口遷移政策,切實解決當前戶口遷移、登記管理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1、對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的,可在當地申請辦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直系親屬的常住戶口。遷入市區的只限本人、配偶及未達法定婚齡的子女。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購買、經批準自建住房、租住分配的公有住房或以貸款形式購買的房屋,且申請人或遷入人擁有房屋的產權證或使用證,不包括出租房屋。
穩定職業是指在國家機關、黨政團體、企事業單位、私(民)營企業工作兩年以上,并有市、縣以上勞動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備案的勞動合同,交納了社會保險費和失業保險金;興辦第
二、三產業具有法人資格的人員且經營兩年以上的。遷入四縣的,工作或經營一年以上即可。
穩定生活來源是指領取養老保險金、退休金、銀行定期存款、固定投資收益等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的。
以上憑《房屋產權證》或《房屋使用證》。市、縣勞動、人事部門核準備案的《聘用證明》、《勞動合同》、《養老保險手冊》、《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以及退休金、保險金、銀行存款等憑證,戶口證件或戶籍證明辦理準遷手續。遷入市區的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核準辦理準遷手續,遷入四縣的由縣公安局直接受理核準發放準遷證。
2、對到建制鎮(含縣城鎮)落戶的人員,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并可根據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允許農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嚴格執行承包合同,防止進城農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變用途。
3、對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達法定婚齡(男,22歲;女,20歲)的子女投靠父母,且申請人或遷入人應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準予遷入,否則不予遷入。
對于本市區內、縣內夫妻、父母、子女三投靠的,由派出所隨時辦理戶口遷移,市外或縣外三投靠遷入的,申請人應持書面申請、《房屋產權證》或《房屋使用證》、雙方戶口本、身份證或遷入人戶口所在地的戶籍證明、《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系公證書,由派出所受理簽署意見,報縣、區公安局核準發放《準遷證明》,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辦結。
4、對新生嬰兒或未落戶的未成年子女,均可在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常住戶口,公安機關憑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書》予以落戶,不再受其它任何條件限制。公安派出所每月5日將出生落戶情況通報同級計劃生育部門,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新生嬰兒一個月內應到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憑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和出生醫學證明進行出生登記。往年出生未落戶,且父母不在同一派出所轄區的,應有另一方派出所出具孩子未落戶證明,方可落戶。對于非婚生子女或多年未落戶等疑難問題,派出所應及時上報縣、區局對于事實清楚的,核準后予以落戶。
5、公民收養查找不到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以及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和繼子女的,收養關系成立后,被收養人無戶口的可在派出所憑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登記證》和收養人戶口本、身份證直接在收養人戶口所在地登記出生戶口;發生戶口遷移的,收養人出具書面申請說明理由,憑上述證件由收養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簽署意見后由縣區局核發《準遷證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6、對干部職工因工作調動辦理戶口遷移的,憑縣級以上具有調配權的勞動、人事、組織部門的調令(含系統內調動)、《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遷入人及隨遷家屬戶籍證件,產權證明或集體戶口本辦理戶口遷移手續。遷入市區的,應憑市級以上具有調配權的勞動、人事、組織部門的調令(含系統內調動)。
從社會上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公安部門憑設區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門簽發的國家公務員錄用通知書和單位接收證明、戶籍證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以上工作調動(含系統內調動)、錄用公務員辦理戶口遷入市區的,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核發準遷證明。遷入四縣的,由縣公安局直接受理核發準遷證明。
對于國家政策規定,正常安置落戶的人員及其家屬,沒有固定住所或單人遷入的,可落單位集體戶口,攜家屬的可在單位住址單立家庭戶。
7、對批準應征入伍的,征兵辦公室要將“入伍通知書”發往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由派出所出具戶口注銷證明后,方可辦理其他入伍手續。
8、取消出國、出境人員(在國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注銷戶口的規定。對于以往已注銷戶口的人員,要求恢復戶口的,應在本人完成出國、出境任務回國后,憑本人出國護照或其他合法有效證件,在原戶籍所在地辦理。華僑及港澳臺同胞回國定居的,憑省級以上公安機關發放的回國定居證明辦理落戶手續。對到國外定居或加入外國籍及港澳臺定居的人員,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憑出國定居證明或加入外國籍的證明注銷其戶口。
9、對被判處徒刑、勞動教養的不再注銷戶口。判處死刑且已執行的應及時注銷其常住戶口。以往被判處徒刑、勞動教養已注銷戶口的,仍按原有規定執行,刑滿解教后予以恢復。
10、對戶口遷往農村地區的也要實行準遷制度。申請遷入人應出具遷入地村委會同意落戶的證明,由派出所辦理遷移手續,需開具準遷證明的,由縣、區局核準辦理準遷手續。
(三)改革高等學校及中等專業學校學生戶口遷移辦法。
普通高校及中等專業學校(含技校)錄取本省或外省新生,可以自愿選擇是否辦理戶口遷移。對于未辦理戶口遷移的,在校期間由學校所在地派出所按暫住人口管理。畢業后憑市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簽發的就業報到證、接收單位證明、畢業證、戶籍證件由縣、區局核發《準遷證》。已辦理戶口遷移的,畢業后憑學校的《派遣證》遷往派遣地;無《派遣證》的,其戶口保留到年底,仍不派遣的,由派出所將戶口按生源地遷出。本市院校錄取本市新生的,不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四)積極引進各類人才,為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中級及其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人員、各類專家、留學回國人員、各學科領域的帶頭人以及為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其他各類人才,可憑聘用證明,相關學歷證明、戶籍證件及親屬關系證明辦理本人及直系親屬落戶手續,不受無固定住所限制。到西部地區投資、興辦實業和工作的各類人才,可以不遷戶口。其中,對應屆大學畢業生,可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遷至工作地,也可將戶口遷回原戶籍所在地。對戶口已遷入西部地區的,如果返回原遷出地工作、生活,可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遷回原遷出地。憑本人申請、戶口本、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原戶籍地遷出證明,由縣、區局受理核準發放《準遷證明》。
對在大、中城市落戶的各類人才到小城鎮或農村工作的,可以不遷戶口。
外商、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在我市投資興辦實業,其境內親屬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準予落戶。
對于引進的各類人才及投資興辦實業,親屬落戶市區的,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核發準遷證明,落戶四縣的,由縣公安局直接受理核發準遷證明。
三、工作要求
1、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組織好本地的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公安機關作為戶籍管理的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廣泛宣傳戶改意見,認真落實政策,確保戶籍制度改革順利進行。
2、改革戶口遷移審批制度,下放審批權力,簡化審批手續。戶口遷移以遷入地管理為主,取消戶口遷移多部門管理和附加條件限制,由公安機關統一管理、審批。各地在辦理戶口遷移落戶工作中,要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
3、健全工作規范,從制度上強化管理。放寬戶口遷移條件是公安機關加強人口管理的一項建設性措施,是一項以公民實際居住地登記戶口的新的戶籍管理制度,是加強和嚴密戶籍登記的一項重要措施。各縣、區公安機關要利用這次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開展一次全面的戶口整頓工作,通過對本地無戶口、雙重戶口、應銷未銷戶口及人戶分離人員的清理整頓,對各種情況登記造冊,逐步加以解決,掌握本地實有戶口基本情況,摸清各類人口底數,加強實有人口管理,實現戶口管理規范化。
戶口遷移申請范文4
20xx年廣州市戶口遷入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強我市人口調控和服務管理工作的意見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xx〕10號),確保戶口遷入管理工作順利進行,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我市戶口遷入實行準入條件與年度人口計劃安排相結合的辦法。非本市戶籍人員可通過《廣州市戶口遷入管理辦法》及《廣州市引進人才入戶管理辦法》規定的收養入戶類、恢復戶口類、國(境)外人員回國定居類、引進人才類、家庭團聚類、政策性安置調配類、不可市內遷移的集體戶口類,以及《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規定的積分制入戶等8個渠道申請遷入本市。
第三條 符合《廣州市戶口遷入管理辦法》規定條件和本細則補充條件的人員,可由單位或個人憑相關證明材料向審核部門提出入戶申請,經批準后,憑審核部門簽發的《廣州市區入戶卡》(以下簡稱入戶卡)和相關證明材料到市公安機關辦理入戶復核和戶口遷入手續。
第四條 入戶卡是我市戶籍遷入規范管理的主要憑證,分計劃指導類和總量控制類。屬計劃指導類的遷入人員,使用計劃指導類入戶卡;屬總量控制的遷入人員,使用總量控制類入戶卡。入戶卡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年度人口計劃統一管理,并由審核部門按規定核發。入戶卡一經核發,不得涂改。未持有入戶卡的人員,市公安機關不予辦理復核和入戶手續。審核部門核發入戶卡情況應按規定送發展改革部門備查。
市發展改革部門牽頭推進戶籍遷入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并通過信息化手段進一步優化工作流程。市政務管理部門負責信息系統的具體建設,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門協助。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戶籍遷入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編制下達全市年度人口計劃并組織實施;牽頭研究制定我市緊缺工種(職業)目錄。
市委組織部門負責高層次人才認定。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人才引進類入戶、就業調配、政策性安置調配類中隨軍家屬、軍轉干部入戶的受理、審核工作。
市民政部門負責政策性安置調配類中軍隊離退休干部、復員干部、退役士兵入戶的受理、審核工作。
市公安機關負責收養入戶類、恢復戶口類、國(境)外人員回國定居類、家庭團聚類、不可市內遷移的集體戶口類人員(遷入學生集體戶口、遷入駐穗辦集體戶口)入戶的受理、審核工作。負責各類別入戶復核、辦理入戶手續。
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負責積分制入戶的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工作。
市人口計生部門負責計劃生育情況的審核并出具證明。
市財政部門負責保障本級戶籍遷入管理工作所需的各項經費。
市人民政府其他各有關職能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中央及省屬駐穗單位招(錄)用或聘用人員遷入我市,按屬地管理原則,執行本市相關規定。其中需實行總量控制管理的遷入人員,所需指標總量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省發展改革部門研究提出,納入我市年度人口計劃,經批準后統一下達,分類計劃由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下達和管理。具體受理、審核工作按照省組織、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的職能分工開展。
第二章 申辦
第六條 收養入戶類、恢復戶口類、國(境)外人員回國定居類、家庭團聚類等4類準入人員,直接向公安機關申辦入戶,入戶辦法和程序由市公安機關按照國家、廣東省、廣州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人才引進類準入人員由用人單位向市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申辦。
政策性安置調配類準入人員,其中軍隊轉業干部及隨遷家屬,由用人單位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申辦;復員干部、退役士兵(含異地安置退役士兵),由本人或用人單位向市民政部門申辦;隨軍家屬,由用人單位、本人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安機關申辦;軍隊離退休干部及隨遷家屬,由單位向市民政部門申辦。
積分制入戶人員向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申辦。
學校學生集體戶口、駐穗辦集體戶口按照國家、廣東省、廣州市有關政策規定向市公安機關申辦。
符合《廣州市戶口遷入管理辦法》第九條(七)項第1目的人員,按照人才引進申辦程序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辦。
第七條 由于企業遷入、項目建設等原因,確需將引進人員的戶口遷入我市的,主管部門應按照隸屬關系先行向省、市政府請示,獲同意后由市發展改革部門統籌下達計劃,按引進人才申辦程序向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辦。
第八條 體育、文藝、民間傳統工藝等領域的特殊技能和特殊專業人才,以及環衛、公交、教育、基層醫療、養老、殘疾人照料等特殊艱苦行業一線從業人員,同時符合以下準入基本條件和補充入戶條件的,可申請入戶。入戶人數實行總量控制,納入年度人口計劃統籌安排。
申請入戶的準入基本條件:(一)年齡一般在45周歲以下,在用人單位工作滿3年以上;(二)具備相應從業資格。
補充入戶條件應包括人員遴選原則、具體標準和人員選取程序等,由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擬定,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查。
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下達的入戶指標數,做好規定領域的特殊技能和特殊專業人才、特殊艱苦行業一線從業人員擬入戶人員的推選,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并按引進人才申辦程序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辦。市發展改革部門將會同相關部門對指標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第九條 本市重點項目單位和重點企業急需人才,以及本市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特殊崗位從業人員,入戶人數實行總量控制,納入年度人口計劃統籌安排。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將會同相關部門對指標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本市重點項目單位和重點企業急需人才,由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等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要求,附人員遴選原則、具體標準和人員審定程序,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
本市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特殊崗位從業人員、需要引進的特殊人員的遴選原則、具體標準和人員審定程序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擬定,并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備查。
引進人員單位可按上述遴選原則、具體標準和人員審定程序將擬入戶人員名單及相應材料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并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結合總量控制指標按引進人才申報程序審核辦理。
引進人員單位當年擬入戶人員計劃超過20人的,由引進人員單位提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送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在年度人口計劃中統籌安排。
第十條 政策性安置調配類人員遷入我市,按照國務院、廣東省和廣州市政府及軍隊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市屬單位招用異地入伍優秀退役士官、駐穗部隊招用異地非軍籍職工,涉及入戶的,入戶人數實行總量控制,由市民政局、聯勤部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納入下一年度人口計劃統籌安排。
第十一條 中央及省屬駐穗單位招收人才引進類準入人員,向省有關部門申辦。具體受理、審核工作按照省組織、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的職能分工開展。
中央及省屬駐穗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干部和隨軍家屬,由用人單位向省有關部門申辦。
中央及省屬駐穗單位引進特殊需要人員,入戶人數實行總量控制,納入年度人口計劃統籌安排。人員的遴選原則、具體標準和流程,按照省發展改革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工作部署開展。
第三章 入戶
第十二條 收養入戶
(一)收養入戶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收養家庭,準予被收養人申請隨養父母遷入本市。
1. 收養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 收養人有本市居民戶口。
3. 符合收養法規定并取得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發的《收養登記證》,已在收養登記地入戶的棄嬰(童);不屬于棄嬰(童)的,被收養人應已登記入戶。
(二)收養入戶所需證明材料
辦理收養入戶,需提供《收養登記證》、合法住所證明及收養人、被收養人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不屬于棄嬰、棄童送養的,還需提供送養人戶口簿、身份證、被收養人出生證。
第十三條 恢復戶口
(一)恢復戶口條件
原具有本市居民戶口的人員,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或有親屬投靠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準予恢復本市居民戶口:
1. 參軍復退回本市;
2. 到外地就讀大中專、技工學校畢業、退學、休學、肄業,戶口仍在學校學生集體戶,要求遷回本市;
3. 歷史遺留的勞改釋放或解除勞教等人員回本市;
4. 持戶口遷移證件或遺失戶口遷移證件在遷入地未入戶回本市;
5. 失蹤、死亡注銷戶口后又重新出現。
(二)恢復戶口所需證明材料
辦理恢復戶口,除需提供原本市戶籍證明、本市合法住所證明或被投靠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件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 屬轉業、復員、退伍恢復戶口的,提供轉業證、退伍證。
2. 屬本市生源恢復戶口的,還需提供畢業證、《戶口遷移證》;屬退學、休學、肄業回原籍的,提供學校出具的退學、休學、肄業證明、《戶口遷移證》。
3. 屬歷史遺留的勞改釋放或解除勞教等人員恢復戶口的,需提供申請入戶的刑釋解教證明或假釋、保外就醫的有關證明。
4. 屬持戶口遷移證件或遺失戶口遷移證件在遷入地未入戶回本市的,還需提供原本市簽發的《戶口遷移證》或遷入地未入戶證明。
5. 屬失蹤、死亡注銷戶口后又重新出現的,提供法院宣告證明,或派出所調查意見和兩個以上證明人證明及證明人身份證。
以上恢復戶口人員,如原注銷戶口所在地沒有投靠人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入戶的,可到本市戶籍親屬或朋友所在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派出所)申請辦理恢復戶口手續。
第十四條 國(境)外人員回國(入境)定居入戶
1. 屬出國、出境后未取得居留權,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戶的,需根據以下不同類型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因留學、探親等原因在國外居住未滿兩年(從注銷戶口之日起計算,下同)的,提供本人申請報告、原本市戶籍證明、護照、身份證可在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定居入戶手續;
在國外居住滿兩年以上的,需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進行居留證明認定后,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辦理戶口通知》及上述證明材料到入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定居入戶手續。
2. 屬前往港澳地區定居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戶的,需提交原本市戶籍證明、放棄港澳身份書面聲明、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等有關證明、申請人在內地生活所需經濟來源證明(如本人在國內有退休金、養老金領取;有足以保障穩定生活來源的積蓄;國內親屬承諾愿意承擔撫養或贍養義務;受聘國內企事業單位或者自主創業有穩定的收入)。屬因弄虛作假等原因被港澳方取消港澳居民身份,遣返回內地的,還需提供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辦理戶口通知》,到入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定居入戶手續;
3. 屬前往臺灣定居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戶的,需提供《批準定居通知書》和《臺灣居民定居證》,到入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定居入戶手續。
4. 屬前往國外定居并取得居留權的華僑申請回國定居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戶的,需到僑務部門辦理申請回國定居手續,憑僑務部門簽發的《華僑回國定居證》,到入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定居入戶手續。其護照和身份證由持證人保存。
5. 屬來我市定居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籍華人,經批準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憑《中華人民共和國入籍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復籍證書》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辦理戶口通知》到入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第十五條 家庭團聚
(一)投靠配偶
1. 入戶條件
配偶具有本市居民戶口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準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1)夫妻登記結婚滿2年。
(2)男方年齡超過60周歲且女方年齡超過55周歲登記結婚的。
(3)配偶是在本市服役的現役軍人,申請人符合隨軍條件。
2. 辦理投靠配偶入戶所需證明材料
辦理投靠配偶入戶的,除需提供本市計劃生育證明、合法住所證明及夫妻雙方的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件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有未成年子女隨遷的,還需提供子女的出生證、戶口簿;屬16至19周歲在校初高中學生的,需提供學校證明及身份證。
(2)符合隨軍條件的,還需提供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部出具的隨軍報告表。
(二)投靠子女
1. 入戶條件
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戶口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員,準予其本人及配偶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1)男性年齡超過60周歲或女性年齡超過55周歲,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戶口或是喪偶人員,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戶口。
(2)男性年齡超過60周歲或女性年齡超過55周歲,所有子女(不含現役軍人或在國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權的)均具有本市居民戶口。
(3)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戶口的離休干部。
(4)配偶是原本市居民戶口人員,因故死亡后,有本市居民戶口的未成年子女需照顧,且其本人沒有再婚。
2. 投靠子女入戶所需證明材料
辦理投靠子女入戶的,除需提供申請人生育子女情況證明(單位人事檔案保管部門或戶口所在地街(鎮)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合法住所證明、與被投靠人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及被投靠人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屬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戶口的,還需提供原本市戶籍證明;屬喪偶的,還需提供配偶的死亡注銷戶口證明、民政部門出具的未再婚證明。
(2)屬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居民戶口的,還需提供所有子女的戶口簿、身份證;有子女為現役軍人或在國(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權的,還需提供子女的軍官證、國(境)外身份證件和戶口注銷證明。
(3)屬離休干部的,還需提供離休證。
(4)屬喪偶后要照顧未成年子女的,還需提供配偶的死亡注銷戶口證明、民政部門出具的未再婚證明、合法住所證明及具有本市居民戶口的未成年子女的戶口簿、出生證。
(三)投靠父母
1. 投靠父母入戶條件
符合政策生育,父母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員,準予其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1)父母一方或雙方具有本市居民戶口的未成年子女。屬隨繼父母入戶的,繼父母應結婚滿2年以上。
(2)25周歲以下未婚、未就業的獨生子女。
(3)父母是在本市服役的現役軍人,申請人符合隨軍條件。
(4)父親年齡達到60周歲且母親年齡達到55周歲以上,父母親一方或雙方戶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戶口均不在本市的,準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因父母一方或雙方遷入本市時隱瞞子女情況,遺留在外地的20xx年8月1日前出生的未成年子女申請投靠父母來市入戶的,父母戶口須遷入本市5年以上。
2. 辦理投靠父母入戶所需證明材料
投靠父母入戶,除需提供申請人出生證、戶口簿、身份證和父母本市計劃生育證明、合法住所證明、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件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屬16至19周歲在校初高中學生的,提供學校證明;屬隨繼父母入戶的,提供生父母離婚證明及經民政、公證部門確認的撫養協議或法院調解書、判決書等法律文件。
(2)屬25周歲以下未婚、未就業的獨生子女的,還需提供未婚證明、學校在校證明或未就業證明(學校或街道、勞動部門、社保部門出具)、失業證。
(3)屬隨軍的,還需提供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部出具的隨軍報告表。
(4)屬父親年齡達到60周歲、母親年齡達到55周歲以上,父母親一方或雙方戶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戶口均不在本市的,還需提供所有子女的戶口簿、身份證。屬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還需提供申請人的本市計劃生育證明;有隨遷配偶、未成年子女的,還需提供雙方結婚證、配偶戶口簿、身份證、未成年子女的戶口簿、出生證。
第十六條 設立公共集體戶口
(一)集體戶口設立的條件
1. 在部分街道(鎮)設立公共集體戶口并逐步全面推廣(試點及推廣方案另行制定印發)。以實際居住、工作地登記入戶為原則,做好轄區內就業、租住、空掛人員的入戶及管理工作。街(鎮)應安排人員專職負責公共集體戶口管理(戶管員),做好公共集體戶口的日常管理及服務工作,并協助、配合公安機關進行公共集體戶口的管理。
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準予設立單位職工集體戶口:
(1)屬國家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部隊的,單位辦公場所、宿舍的產權為本單位擁有或合法租用(使用),有20人以上(駐穗辦集體戶除外)的本市戶籍在職人員,并設有專職集體戶口管理人員。
(2)屬社會保險納入我市行政區域內社保部門管理的依法登記的企業、非企業單位(包括社會組織,不包括個體工商戶)的,單位辦公場所、宿舍的產權為本單位擁有,有20人以上的本市戶籍在職人員,并設有專職集體戶口管理人員。
3. 經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備案的省、市、區公共人力資源機構,單位辦公場所的產權為本單位擁有的,準予設立人力資源市場集體戶口。
4. 大中專院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設立學校學生集體戶口:
(1)經教育部或省、市政府批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及列入國家招生計劃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2)設有專職集體戶口管理人員。
5. 經市政府批準設立的外地黨政機關駐穗辦事機構,并有專職集體戶口管理人員的,準予設立駐穗辦集體戶口。
(二)設立集體戶口申辦手續及所須證明材料
1. 街(鎮)公共集體戶口的設立。由公安派出所報請所在地街、鎮人民政府協調確定公共集體戶地址及公共集體戶口專職管理員名單后,上報所在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門審批,經審批同意后設立街(鎮)公共集體戶。
2. 其他符合集體戶口設立條件的,由集體戶口設立單位向所在地公安分局(可辦理戶政業務派出所)提出申請,經分局人口管理部門批準后對該單位的集體戶口及專職集體戶口管理員作備案登記,并予以辦理居民集體戶口簿。所需證明材料如下:
(1)單位申請書面報告并加蓋單位公章;
(2)單位在職人數證明,屬企業、非企業單位(包括社會組織,不包括個體工商戶)的以其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及勞動合同的憑證為依據,其他的單位由其人力資源部門出具證明;
(3)單位房產證或土地使用證;
(4)組織機構代碼證;或企業營業執照、企業稅務登記證;
(5)法人代表的戶口簿、身份證;
(6)單位指定負責人及單位集體戶口管理員的身份證、聯系電話。
第十七條 不可市內遷移的集體戶口
(一) 遷入學生集體戶口
1.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學生,準予其遷入學校的學生集體戶口:
(1)本市行政區域內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院、普通中等職業學校和技工學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學歷教育的非廣州市戶籍學生。
(2)有省或市發展改革部門的招生計劃。
(3)經省或市招生部門辦理錄取手續。
2.遷入學生集體戶口手續及所需證明材料
凡考取本市行政區域內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院、普通中等職業學校和技工學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學歷教育的非廣州市戶口學生,入學時可以自愿選擇是否辦理戶口遷移手續。選擇辦理戶口遷移的,在入學當年由學校統一向學校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遷入學生集體戶口手續。所需證明材料如下:
(1)錄取通知書、戶口遷移證、身份證;
(2)省、市教育部門的招生計劃;
(3)省、市招生部門的錄取名冊。
(二)遷入駐穗辦集體戶口
1.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駐穗辦工作人員,準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單位同意占用該駐穗辦集體戶口指標)遷入駐穗辦集體戶口:
(1) 駐穗辦在編工作人員。
(2) 有市政府職能部門批準的駐穗辦工作人員入戶指標。
2.遷入駐穗辦集體戶口所需證明材料
辦理遷入駐穗辦集體戶口,需提供申請人所在駐穗辦申請、市協作部門出具的意見及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計劃生育證明,屬駐穗辦工作人員未成年子女申請入戶,需提供駐穗單位同意占用該駐穗辦集體戶口指標的意見及市協作部門意見。
第十八條 人才引進類、政策性安置調配類及積分制入戶類人員的入戶復核和落戶手續
凡經省、市各審批部門審核批準入戶的人才引進類、政策性安置調配類及積分制入戶等人員,必須持審核部門簽發的批復及入戶卡到市公安機關辦理入戶復核。復核有疑義、不予通過的,出具復核意見反饋審核部門;復核通過的,憑公安機關簽發《準予遷入證明》回原戶口所在地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后,再到入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入戶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一)入戶復核所需證明材料
辦理入戶復核,除需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入戶卡及合法住所證明(或被投靠人戶口簿、身份證)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 屬人才引進類人員的,還需提供審批部門簽發的批復;屬隨軍家屬調動(隨遷)的,還需提供《隨軍報告表》、《軍官證》。
2. 屬本市區轄內機關、企事業單位接收大中專院校(技校)畢業生,還需提供審核部門簽發的批復、就業報到證明(含《畢業生就業報到證》、《錄用通知書》或《事業單位聘(錄)用畢業生通知書》或《畢業生就業通知書》,下同)、《戶口遷移證》。
以上人才引進人員,屬引進出國留學人員的,如原籍已注銷戶口的,需提供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銷戶口證明、入戶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辦理戶口通知》。
3. 屬政策性安置類的,還需審核部門簽發的接收通知書或入戶介紹信以及本人的《軍人身份證號碼登記表》或注銷戶口證明、轉業證(復員證、退役證、離休證、退休證);屬軍隊離退休安置的,還需提供三聯單。
4. 屬博士后及其家屬入戶復核的,憑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國家教育部介紹信,以及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簽發的《領取準予遷入證明登記表》,在介紹信上加具入戶復核意見后予以簽發《準予遷入證明》。
5. 屬積分制入戶人員,可直接前往入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辦理《準予遷入證明》及入戶手續。
辦理入戶復核人員如有家屬隨遷的,若配偶隨遷,還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若子女隨遷,還需提供本人及子女的戶口簿、身份證、子女的出生證。
(二)辦理落戶手續所需證明材料
到入戶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除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證、入戶卡、本市工作單位人事管理部門出具的接收證明及本人或直系親屬擁有供其居住的房屋產權證明(或被投靠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 屬人才引進類人員的,還需提供《準予遷入證明》(第三聯,下同)、《戶口遷移證》。
2. 屬本市區轄內機關、企事業單位接收大中專院校(技校)畢業生,提供畢業生畢業證、就業報到證、《戶口遷移證》。
3. 屬政策性安置類,由省、市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批準來穗入戶人員,還需提供本人的轉業證(或復員證、退役證、離休證、退休證)、審核部門簽發的接收通知書或入戶介紹信。
4. 屬博士后及其家屬入戶復核的,需憑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國家教育部介紹信(經市控人辦復核蓋章)、入戶卡、《準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辦理入戶手續。
5. 屬積分制入戶人員,還需提供《準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
以上辦理入戶人員有隨遷家屬的,需提供家屬的身份證、結婚證、出生證、《準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
第十九條 關于農業戶口問題
我市農業戶口人員,凡自愿申請轉為居民戶口的,均給予辦理。
符合我市人口準入條件的市外農業戶口人員,辦理戶口遷移時,可直接轉為居民戶口,屬遷入本市農村的,應提交遷入地村委會出具的同意接收為村民的書面材料。
嚴格控制居民戶口遷入農村。除以下兩種情況外,一律不得辦理居民戶口轉農業戶口手續:因考取大中專院校遷入學校集體戶口,畢業不超過兩年且找不到工作的原本市農村戶口學生(現戶口仍在學校集體戶口內);養父母雙方或一方是本市農業戶口的被收養兒童隨養父母遷入,且征得當地村委會同意。
原非農業戶口的本市居民,因各種原因遷往外地后,戶口轉為農業戶口后申請遷回本市的,辦理遷回本市戶口時,應按其原遷出本市的戶口性質(非農業戶口)登記入戶。
第四章 市內遷移和分戶
第二十條 以實際居住、工作地登記入戶為原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市居民(不包括不可市內遷移的集體戶口人員),準予辦理戶口市內遷移。
(一)辦理戶口市內遷移的條件
在市屬行政區范圍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居民可辦理戶口市內遷移。
1. 因投靠直系親屬(指父母、夫妻、子女,下同)需將戶口遷入直系親屬戶口所在地家庭戶的。
2. 因住房調整、拆遷或回遷安置等原因申請遷入本人或直系親屬擁有房產權并供其居住的房屋、合法承租房管部門的公房(含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或用人單位擁有產權安排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
3. 因離婚、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征地、拆遷等原因失去現戶口登記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其本人在廣州沒有其他合法房產的,應將戶口遷入單位職工集體戶,或實際居住、工作地所在街(鎮)公共集體戶。均無法落戶的,可在實際居住、工作地所在區的親戚朋友戶口所在地申請搭戶。
4. 單位職工集體戶口人員因工作變動、單位轉制、單位關閉或辭職、解聘等原因,現工作單位沒有設立集體戶口,其本人在廣州沒有房屋產權的,應將戶口遷入實際居住、工作地所在街(鎮)公共集體戶,均無法落戶的,可在實際居住、工作地所在區的親戚朋友戶口所在地申請搭戶。
5. 本市居民在廣州沒有房產及直系親屬投靠的,可遷入本人單位職工集體戶或實際居住地、工作地街(鎮)公共集體戶。
(二)辦理戶口市內遷移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凡符合條件需辦理戶口市內遷移的,除需提供本人及被投靠人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 屬投靠直系親屬的,需提供親屬關系證明(結婚證、出生證等)。
2. 因住房調整要求入戶的,需提供合法的房產證明、單位分房證明或單位租賃合同及政府或用人單位擁有該房屋的產權證明、直系親屬證明。屬拆遷、回遷安置的,需提供拆遷協議、回遷證明。
3. 因離婚、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征地、拆遷等原因失去現戶口登記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需將戶口遷入親戚朋友家中的,需提供入戶人的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調解書、法院判決書)或房屋變賣、被屋主收回的相關證明,合法住所證明,房管部門出具在本市無房屋產權證明。
4. 單位集體戶口人員因工作變動、單位轉制、單位關閉或辭職、解聘等原因,現工作單位沒有設立集體戶口,需將戶口遷入親戚朋友家中的,需提供原工作單位辭職、解聘的證明、原單位關閉的證明,合法住所證明、單位證明,房管部門出具在本市無房屋產權證明。
5. 在本市無房產及直系親屬投靠無法落戶要求遷入單位職工集體戶或街(鎮)公共集體戶的,需提供房管部門出具的在本市無房屋產權證明。
(三)街(鎮)公共集體戶內成員實際居住地發生變化或不再符合街(鎮)公共集體戶落戶條件的,應當及時將戶口遷出公共戶,遷入實際居住地址。
(四)屬本條第(一)款第3、4情況或應遷往實際居住地又拒不遷出的,經公安機關調解告知后仍不肯遷出的,公安機關可憑調查材料,依職權將其戶口遷往其戶口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工作地街(鎮)公共集體戶內。
第二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不可市內遷移的集體戶口人員,可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一)不可市內遷移集體戶口人員遷入本市居民戶口的條件
具有學生集體戶口、福利院集體戶口、駐穗辦集體戶口、遷入房改房的駐穗辦工作人員集體戶口等不可市內遷移集體戶口的人員,符合條件的,可根據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核準后由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簽發市內遷移證,憑市內遷移證及《批準市內戶口遷移通知書》或入戶卡等證明材料到遷入地公安機關辦理入戶手續。
1. 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在2年暫緩就業年限內在本市落實工作單位且經省、市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審核接收,準予在我市入戶的,可辦理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2. 原外地生源的大、中專院校集體戶口學生,在校就讀期間,父母雙方已遷來本市的,該學生畢業、退學、休學、肄業后可準予隨父母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3. 辦理了《收養登記證》的福利機構集體戶口的兒童隨養父母入戶或年滿18周歲且已有獨立生活能力的福利機構集體戶口人員符合第二十條規定的市內遷移條件的,可辦理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4. 駐穗辦集體戶口人員及遷入房改房駐穗辦在編工作人員遷入本市居民戶口條件:
(1)屬駐穗辦集體戶口在編工作人員和遷入房改房的駐穗辦在編工作人員,連續在駐穗辦工作滿5年,達到退休年齡并在駐穗辦退休,其配偶或子女有本市居民戶口和合法住所,準予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2)屬占用駐穗辦集體戶口指標的子女,達到我市市外遷入家庭團聚類準入條件的,準予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二)所需證明材料
符合條件的人員需提供本人及被投靠人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并根據下列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 屬學生集體戶口的畢業生,提供畢業證、就業報到證和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審核接收證明、入戶卡。
2. 屬學生集體戶口隨父母的,提供畢業證書或提供學校出具的退學、休學、肄業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父母戶口簿、身份證。
3. 屬福利機構集體戶口兒童隨養父母的,提供《收養登記證》,養父母戶口簿、身份證;年滿18周歲且已有獨立生活能力的福利機構集體戶口人員的,提供已參加工作的單位證明以及對應其符合第二十條規定的市內遷移條件所需證明材料。
4. 屬駐穗辦集體戶口在編工作人員和遷入房改房的駐穗辦在編工作人員的,提供退休證、調入駐穗辦工作證明(調令及戶籍檔案底冊)、具有本市合法住所的證明;屬占用駐穗辦集體戶口指標的子女,對應其符合我市市外遷入家庭團聚類準入條件提供所需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凡符合分戶條件的人員,持所需證明材料,到戶口所在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準予辦理分戶手續。
(一)辦理條件
因婚姻、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戶內成員要求與戶主分戶,可在原戶口登記地址上辦理原址分戶。
(二)所需證明材料
辦理分戶,除需提供申請人書面申請、戶口簿、身份證、房屋的產權證明(房產證、宅基地證等)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 屬離婚、無房屋產權且要求分戶的,還需提供離婚證、合法房產證明、房屋產權人及戶主的身份證和同意分戶書面意見。
2. 屬房屋所有權分割要求分戶的,還需提供房屋分割后的合法房產證明、房屋產權人和戶主的身份證。
3. 屬農村地區分戶的,還需分別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屬離婚要求分戶的,提供離婚證、房屋產權人(宅基地使用人)及戶主的身份證和同意分戶書面意見、村委同意分戶證明。
(2)屬因婚姻、居住等原因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要求分戶的,需提供婚姻登記證明(結婚證、離婚證)、產權人與申請人的對房產全部或部分的使用協議、房屋產權人(宅基地使用人)及戶主的身份證和同意分戶書面意見、村委同意分戶證明。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緊缺工種(職業)目錄、我市積分職業資格及職業工種目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研究制定和,并結合實際及時修訂。
第二十四條 各審核部門應做好證明材料真實有效性的審核工作。對學歷、學位證書有疑問的,可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上查詢;不屬于網上查詢范圍的,應當委托廣東省教育廳學歷鑒定中心或其他合法鑒定機構鑒別。對專業技術資格(專業技術職業資格)證書、執業資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有疑問的,由省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鑒別。對婚姻證件有疑問的,由市民政部門鑒別。對計劃生育證明有疑問的,由市人口計生部門鑒別。對出生證有疑問的,由市衛生部門鑒別。對個人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簿等)有疑問的,由市公安機關鑒別。
市公安機關負責統一做好入戶復核工作。復核無疑義的,給予辦理相關戶口遷移手續;有疑義的,暫不予辦理相關戶口遷移手續,并在《復核意見反饋表》中注明理由反饋審核部門。
第二十五條 凡經批準在本市入戶的人員,辦理登記遷入手續時,應按照以下順序選擇登記入戶地址:
首先應在本人或直系親屬擁有房產權并供其居住的房屋、合法承租的有一定期限的房管部門的公房(含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或政府或用人單位擁有產權安排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地址登記入戶;如沒有以上規定住所的,準予在工作單位集體戶或實際居住地、工作地所在地街(鎮)公共集體戶登記入戶;以上方式均無法辦理落戶的,準予與實際居住地、工作地所在行政區的親戚朋友搭戶。
第二十六條 申請遷入我市人員,應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生育,計劃生育審核不予通過:(一)超生的;(二)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生育子女的;(三)有配偶與他人生育或者與有配偶者生育的;(四)未辦理收養登記收養子女的。
申請時,申請人或其配偶已懷孕的,在不能出示生育登記、審批證明材料前,計劃生育審核不予通過。
對一方或雙方為市外戶口的違法生育者,違反計劃生育行為發生在20xx年8月1日《廣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市政府94號令)頒布實施前,且已按政策接受處理滿5年的,準予按規定申請入戶本市;違反計劃生育行為發生在20xx年8月1日(含8月1日)后的,違法生育者及其違法生育的子女不予批準遷入本市。
第二十七條 凡提供的出生證、結婚證等證件為國外簽發的,還應提供中國駐外使領館的認證或公證,以及國內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翻譯件。
符合本細則所規定條件的申辦人員,屬集體戶口人員或遷入地為單位集體戶口的,還應提供單位集體戶口簿首頁及單位出具意見;與戶主屬非直系親屬的,還應提供戶主、業主身份證和戶主、業主同意入戶意見、業主房產證明。
本細則所稱的合法住所證明,指本人或夫妻共同擁有的房屋的合法產權證明;政府、用人單位或學校出具的分房證明、租賃證明;直系親屬擁有供其居住房屋的合法產權證明及同意遷入的書面意見;合法承租且依法辦理租賃備案手續、租賃期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賃合同。
本細則所稱的計劃生育證明,是指本市街(鎮)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在有效期(6個月)內的《廣州市計劃生育證明》。
本細則所稱的本市居民戶口,不包括不可辦理市內遷移的學生集體戶口、駐穗辦集體戶口和福利機構集體戶口。
本細則所稱的駐穗辦,是指經廣州市政府批準設立的外地黨政機關駐穗辦事機構。
本細則所稱的創業指在本市進行工商和稅務注冊登記的企業擔任法定代表人、投資者或合伙人。
本細則所稱的以上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含本學歷(學位),市級以上含市級,周歲以下含本周歲。
本細則所稱的未成年子女,指16周歲以下。屬在校初中、高中階段學生的,可延至19周歲以下。
凡遷入本市人員及本市居民應如實申報戶口登記項目。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狀況、兵役情況、身高、服務處所和職業等戶口登記項目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
辦理戶口遷移、登記等戶政業務應當由本人到公安機關辦理,因故無法辦理的,需書面委托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親屬辦理;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戶口遷移由其監護人辦理;涉及全戶遷移的,戶內成員可委托戶主或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戶內成員辦理。屬委托辦理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件,委托單位辦理的,還需提供單位介紹信及代辦人身份證件。
細則規定的所需證明材料須提供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應真實有效。凡采取故意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申報,經查實的,其申請不予辦理,并通報各審批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經入戶的,予以注銷,退回原籍。
在審核及辦理戶口遷入本市過程中,相關職能部門不收取任何費用。對以辦理戶口名義收取費用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將予以查處,并依法追究責任。
戶口遷移申請范文5
一、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標和原則
通過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強政策引導和宏觀調控,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鎮轉移,促進人才合理有序流動,加快我省城市化進程。通過改革,進一步完善戶籍登記管理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穩定,使戶籍登記能夠如實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狀況,為各級政府有效地行使各項行政管理職能奠定基礎。
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則:
一、堅持實際居住地登記和當地需要、當地收益、當地負擔的原則。
二、堅持積極穩妥,分步實施的原則。
三、因地制宜,促進城鄉協調發展的原則。
四、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和綜合承受能力相適應,科學制定人口發展規劃,確保經濟、社會持續、快速發展和穩定的原則。
二、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內容
(一)按照實際居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以落戶條件取代計劃指標,實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
在全省打破城鄉分割的農業、非農業二元戶口管理結構。取消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自理口糧戶口及其他類型的戶口性質劃分。取消“農轉非”計劃指標管理和“農轉非”戶口審批。為使戶口登記制度如實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狀況,從統計口徑上,以居民實際居住地和所從事的職業,將人口劃分為城鎮人口和農村人口,并統一登記為居民常住戶口。
(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為基本落戶條件,放寬戶口遷移政策,切實解決當前戶口遷移、登記管理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1、對到建制鎮(含縣城鎮)落戶的人員,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并可根據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允許農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嚴格執行承包合同,防止進城農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變用途。
2、對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達法定婚齡的子女投靠父母,可隨時辦理戶口遷移。
3、對新生嬰兒或未落戶的未成年子女,均可在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常住戶口,公安機關憑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書》予以落戶,不再受其他任何條件限制。同時,公安部門應定期向計劃生育部門通報登記戶口情況,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4、對公民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以及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和繼子女的,收養關系成立后,收養人應持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登記證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落戶申請,報縣、市公安機關審查核準后,辦理戶口登記或遷移手續。
5、對干部職工因工作調動辦理戶口遷移的,憑縣級以上具有調配權的勞動、人事、組織部門的調令(含系統內調動)、遷入人及隨遷家屬戶籍證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從社會上非在職人員中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公安部門憑設區市以上(含設區市)人事行政部門簽發的國家公務員錄用通知書和單位接收證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6、對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的,可在當地申請辦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直系親屬的常住戶口。合法固定住所原則上是指購買、經批準自建住房或租住分配的公有住房,且申請人擁有房屋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原則上是指興辦第
二、三產業的,被各類用人單位錄(聘)用兩年以上、并有縣(市、區)以上勞動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備案的勞動(聘用)合同,以及其他具有穩定經濟收入或能證明具有穩定生活來源的人員。
7、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應銷人員的戶口注銷工作。對被判刑入獄、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審判機關、公安機關要在做出判決、決定之日起30日內,通知被判刑入獄、勞教人員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將其戶口注銷。
對批準應征入伍的,征兵辦公室要將入伍通知書發往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出據戶口注銷證明后,方可辦理其他入伍手續。
公安機關要加大死亡人員戶口注銷的管理力度,對不按時申報登記的,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等法規規定處罰。
(三)改革高等學校及中等專業學校學生戶口遷移辦法。
省內普通高等學校及中等專業學校錄取本省新生,可以辦理戶口遷移。外省新生可根據自愿原則決定是否辦理戶口遷移。對未辦理戶口遷移的學生,在校期間,由學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暫住人口實行登記管理。學生畢業后,憑設區市以上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簽發的就業報到證、接收單位證明、相關學歷證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國家承認學歷的非普通院校畢業生落戶,憑勞動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門的錄聘用手續(或核準的勞動合同)、接收單位證明、相關學歷證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四)積極引進各類人才,為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對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留學回國人員、各類專家、各學科領域的帶頭人員以及為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其他各類人才,可憑聘用單位錄(聘)用證明及相關證件資料,辦理其本人及直系親屬落戶手續,不受無固定住所限制。外商、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在我省投資、興辦實業,其境內親屬可以在我省城市落戶。
三、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組織好本地的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定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公安機關作為戶籍管理的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認真落實政策,確保戶籍制度改革順利進行。(二)改革戶口遷移審批制度,下放審批權力,簡化審批手續。戶口遷移以遷入地管理為主,取消戶口遷移多部門管理和附加條件限制,由市、縣公安機關統一管理、審批。各地在辦理戶口遷移落戶工作中,要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
(三)健全工作規范,從制度上強化管理。放寬戶口遷移條件是公安機關加強人口管理的一項建設性措施,是一項以公民實際居住地登記戶口的新的戶籍管理制度,是加強和嚴密戶籍登記的一項重要措施。各地要利用這次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開展一次全面的戶口整頓工作,通過對本地無戶口、雙重戶口、應銷未銷戶口及人戶分離人員的清理整頓,掌握本地實有戶口基本情況,摸清各類人口底數,加強實有人口管理,實現戶口管理規范化。
戶口遷移申請范文6
尊敬的領導:
您們好,我是廣州民航職業技術學院的10級航空物流x班的xxx。由于戶口遷移至學校,自己想把戶口,檔案留在廣州,但目前無法確定,已經填了戶口類型是在學校托管,所以想要申請暫緩就業。
為使學校能及時了解,上報暫緩就業畢業生的情況,以便給暫緩就業畢業生以更多的幫助,本人鄭重向學校承諾:
1. 符合辦理暫緩就業的條件,明確暫緩就業的政策,本人自愿申請辦理暫緩就業。
2. 認真閱讀暫緩就業申請表及承諾書,并妥善保管。
3. 有新的去向后,10日內到學校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4. 暫緩就業到期時,于當年7月10日前自行到學校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領取報到證,并到學校保衛工作部戶口遷出手續。
5. 執行國家計劃生育有關規定
6. 拿到報到證后,承諾自動取消
承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