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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分戶申請書范文1
派出所:
本人 ,性別 , 文化。身份證號,戶籍所在地為 ,戶口。戶主為。另有家庭成員分別是:
本人母親身份證號碼
本人姐姐身份證號碼
鑒于本人現已經結婚成家,并已經有小孩。為了方便本人工作和小孩上學,加之三代同堂,不同時代的人生活習慣、消費觀念等都存在代溝,不利于家庭和諧。經全體家庭成員協商一致,同意本人及妻、兒從原戶中分出另行立戶。特向貴所提出分戶申請。
特此申請。敬請予以批準為謝!
申請人:
戶口分戶申請書范文2
一、個人購房合同范本
甲方: (賣方);聯系方式: ;常住址: ;
乙方: (買方);聯系方式: ; 常住址: ;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根據《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將其擁有獨立產權的位于 市/區 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編號: ,建筑面積 平房米)以人民幣(大寫:___佰___拾___萬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出售給乙方。乙方愿意以上述價格向甲方認購該房。
二、乙方在 前應向甲方給付定金人民幣 元整(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上述定金在乙方 付款時充抵房款。
三、甲方承諾:
1、向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資料以備查核。
2、自簽訂本協議起,甲方承諾并保證,依法享有本合同所售房屋共有權的權利人均已書面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給乙方,期間不得反悔或者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
3、按照前述業務的需要,及時簽訂各項合同文件和辦理各種手續。
4、在辦理產權過戶時,應依要求將房屋產權資料交付貸款銀行或貸款銀行認可的機構持有。
四、乙方承諾:
1、保證按要求付清房費,予以貸款清還等。
2、按國家要求不改變房屋的結構。
3、按照前述業務需求,及時簽訂各項合同文件和辦理各項手續,并承擔各項費用。
4、在辦理房屋過戶時,應依要求將房屋產權資料交付貸款銀行或其認可的機構持有。
五、違約責任:該協議簽訂生效后,甲乙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違約;如有違約失費用由甲乙雙雙方充分協商。
六、協議的定位、履行、接觸、變更和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八、甲、乙雙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內,共同向房屋權屬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依法取得房屋登記在乙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權證》;并在乙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后,按有關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該房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九、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效。
十、協議壹式 份,雙方各執 份,負責人 份。
甲方: (簽字);乙方: (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房屋產權證明需要什么材料
1、房屋購銷合同原件及補充合同原件。
2、商品房銷售統一發票原件。
3、房屋的外業測繪調查表及分層分戶平面圖原件。
(若房屋測繪報告為舊格式的,則還需出具竣工驗收單及填寫房地產登記申請書,新格式只需提供房屋的外業測繪調查表及分層分戶平面圖原件即可。)
4、完稅憑證(契稅繳款書)
5、其他所需材料
三、辦理房產證明的流程
1、購房子在辦理房產證的時候,需要審查開發商的資格手續是否健全,看看他的五證是否齊全。
2、雙方進行房產交易后一個月內持房屋買賣合同和其他證件到房地產交易所辦理買賣過戶登記。去辦理登記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商品房銷售合同》等證件和資料。
3、當買賣雙方都接到交易所辦理的過戶手續通知以后,要攜帶上身份證、戶口本、圖章等,在交納了手續費、契稅、印花稅后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交易所會給買方發放房產賣契,原則上房屋產權證需買賣雙方共同辦理。買賣雙方或一方因故不能辦理買賣過戶手續和產權登記的,可出具委托書委托人代為辦理。
4、當辦理完買賣過戶手續以后,買方要持房地產交易所發給的房產賣契,在三個月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區(縣)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記申請。辦理申請需要的證件和資料有:賣方所有的整棟樓的房屋所有權證、《商品房購銷合同》、商品房銷售發票存根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表》、《墻界表》、《面積計算表》。
戶口分戶申請書范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規范農村建設用地秩序,保護村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X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X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和縣委、縣政府《關于加強全縣鄉村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城市規劃區以外的農村宅基地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個人經依法批準,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
第四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結合舊村改造,正確處理建新與拆舊的關系,嚴格按照依法編制的村莊、集鎮建設規劃和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實施,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村和舊村改造。
第五條 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原有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不得占用農用地和耕地建造住宅。
第六條 各鎮區辦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農村宅基地屬村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農村村民建設住宅,應當符合村莊規劃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禁止非法侵占、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農村宅基地。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八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鼓勵子女與父母同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年滿20周歲的本村村民,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設新房分戶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戶的;祖孫三代同住一宅,第三代已年滿20周歲,確需分戶的);
(二)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或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遷的;
(三)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四)城鎮居民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農村確無住宅的。
第九條 農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積審批標準為:
(一)
鎮區辦所在地及城鄉結合部,每戶面積不得超過166平方米。鎮區辦所在地的區域范圍由鎮區辦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報X縣國土資源局備案;
(二)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三)村莊建在鹽堿地、荒灘地上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264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戶面積可以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264平方米。
第十條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宅基地不予批準:
(一)年齡未滿20周歲的;
(二)申請宅基地面積高于166平方米;
(三)原有宅基地能解決分戶需要的(已達到400平方米(含)以上);
(四)本村村民將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一并出賣、出租、贈與或改為經營場所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
第十一條 農村村民對宅基地沒有繼承權。農村村民在合法繼承房屋的條件下,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經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同意后,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章 報批程序
第十二條 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農村村民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全體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后,在本村張榜公布,公布的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宅基地位置、面積和四至等,公布時間為10日。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報鎮區辦審核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村民個人申請使用宅基地的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家庭成員狀況,戶口是否屬本村農業戶口等)。
(三)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所在地國土資源管理機構出具以下材料:
1、申請人現有宅基地情況(包括現有宅基地幾處、位置、面積等);
2.對申請人擬安排宅基地的位置、面積、標有四至尺寸的示意圖等;
3.村民會議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意見,在村集體公布情況的書面說明;
4.鎮區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現狀圖等,并注明擬占用土地地類,本村建設用地的現狀圖、規劃平面圖,并標注明該處宅基地所處具置,是否符合村莊規劃。
(四)屬于建新交舊的,申請人與村委會簽訂的建新交舊協議書;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資料。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報送的材料符合條件且齊全的,由所在地國土資源管理機構到現場進行地籍測繪、丈量定界,組織填寫《權籍調查表》等有關材料,報X縣國土資源局審核,經審核合格的,進行登記造冊,確認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在接到審批結果后3日內張榜公布。
第十五條 村民自住宅用地批準文件下發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國土資源管理機構申請頒發權屬證書,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第十六條 農村宅基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在批準宅基地前,鎮區辦必須依法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確需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建設住宅的,應由土地所在地鎮政府組織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墾整理與原耕地面積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并報X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沒有開墾條件或者開墾的耕地經驗收不合格的,應當依法向X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七條 由于房屋依法轉讓、繼承等原因造成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換發權屬證書。
第十八條 集體土地使用權被收回的,當事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國土資源管理機構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注銷其土地使用證或用地批準文件,由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
因實施村莊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或國家建設征用等原因需要調整或遷建住宅,新房建成后,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拆除舊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二)進行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因繼承房屋等原因造成農村村民一戶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因遷移、病故等原因銷戶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五)未按照批準用途使用的;
(六)非法轉讓宅基地的。
由于前款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地上附著物的評估價格對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經濟補償。
第二十條 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農村村民,經村民會議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后,可以購買本村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他人多余的房屋,買賣合同生效后,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人民政府批準,撤銷用地批準文件或注銷土地使用證,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
無權批準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
(二)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
(三)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土地的;
(五)采取隱瞞事實或者偽造證件、文件資料等欺騙手段獲得用地批準文件或土地登記的;
(六)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
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已建住宅且不影響規劃的,依法補辦土地使用手續。
第二十三條
非農業戶口居民在原籍有宅基地并已建房的,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后未批準重建的,由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予以收回。
第二十四條
農村居民流轉宅基地,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本戶要有兩處以上宅基地;2.流轉的宅基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3.流轉的宅基地必須具備合法的審批手續;4.受讓方必須是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本村村民。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設住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由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批準的宅基地面積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建住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工作人員在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戶口分戶申請書范文4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設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及《山東省城市建設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他應拆除物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個人。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他應拆除物的合法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他應拆除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條 本市城市建設實行統一拆遷,對拆遷工作集中管理。
拆遷人應委托市、區、縣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拆遷機構組織實施。
第五條 拆遷人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應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授權的拆遷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市城市建設拆遷工作。對拆遷機構進行資格審查,發給《拆遷資格證書》;對專業拆遷人員進行業務培訓,發給《崗位合格證書》。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拆遷中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業務。
被拆遷人所在的單位(或上一級機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作好宣傳動員和搬遷安置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七條 因建設需要拆遷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拆遷計劃和市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市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土地使用意見書,向拆遷主管部門申請立項。經批準后發給《拆遷許可證》。
拆遷人應與拆遷主管部門指定的拆遷機構簽訂拆遷委托書,并報拆遷主管部門備案,同時向拆遷主管部門繳納委托拆遷費和拆遷管理費。
拆遷涉及土地使用權變更的,應依法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八條 拆遷立項后,拆遷主管部門應及時通知公安等有關部門凍結拆遷范圍內戶口的遷入和分戶,停止辦理拆遷范圍內房屋及其他應拆除物有關的手續,并將拆遷人、拆遷機構、拆遷范圍、戶口凍結起止時間等事項,以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戶口凍結期間,因出生、軍人退出現役、結婚等確需入戶、分戶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辦理。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成街連片的街坊改造工程引起的拆遷,凍結期不得超過一年半;其他工程引起的拆遷,凍結期不得超過一年。逾期自行解凍。
第九條 拆遷公告后,拆遷機構應做好被拆遷人的戶口登記、房屋勘測等拆遷準備工作,提出拆遷方案,并與拆遷人就拆遷經費、安置房源等事宜簽訂書面拆遷協議,一并報拆遷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由拆遷主管部門拆遷通告。
第十條 在拆遷通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機構應與被拆遷人就拆遷補償辦法、補償金額,房屋安置地點、安置面積,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簽訂協議,并報拆遷主管部門備案后,房屋及其他應拆除物方可拆除。
第十一條 拆遷機構與被拆遷人在拆遷通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由拆遷主管部門進行調解或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機構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過渡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二條 在拆遷通告規定的或者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裁決作出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三條 被拆除房屋存有產權、債權或使用權糾紛的,當事人應通過協商、仲裁或訴訟的方式解決。在拆遷通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尚未解決的,由拆遷機構按本辦法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并辦理證據保全后,房屋先行拆除。屬產權、債權糾紛的,補償費暫由拆遷機構無息代管;屬使用權糾紛的,暫安置使用人。待糾紛解決后,由拆遷機構按雙方達成的協議或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判決書執行。
第十四條 拆除房管部門統管的房屋,拆遷機構應到房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房管部門對被拆除房屋應及時停租、撤管、注銷產權。
第十五條 拆遷范圍內的房屋及其他應拆除物,由拆遷機構組織拆除,并負責因拆遷造成的殘缺修復和市容衛生的處理等事宜。拆除市政公用設施應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實施。
第十六條 拆遷人和拆遷機構不得擅自改變批準的拆遷范圍。拆遷后,拆遷人不得改變建設工程性質,不得做損害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設計變更。
第十七條 拆除軍事設施、人防工程、涉外工程、寺觀、教堂、文物古跡和華僑、歸僑、僑眷的房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拆遷主管部門負責對各項拆遷活動的檢查、驗收。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拆遷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加強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十九條 拆遷機構應依照本辦法對被拆除房屋及其他應拆除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他應拆除物的管理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和安置,并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者,由拆遷機構強行拆除,以料抵工。
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條 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一條 拆除私有房屋由拆遷機構作價補償,房屋的附屬設施可給予適當補償。
所有人對自住房屋要求保留產權的,可以售給安置房屋。所售房屋建筑面積等于或小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的,按建筑造價結算;所售房屋建筑面積超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的,其超過部分按商品價結算。付清購房款后,由房管部門發給產權證。
第二十二條 拆除出租、出借的私有住宅房屋,所有人要求保留產權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辦理。原租、借合同不因拆遷而失效,因拆遷引起變動原合同條款的,應作相應修改。
所有人不要產權,使用人由拆遷機構給予安置的,由使用人或其所在單位向所有人支付補助費;使用人由其所在單位安置的,由拆遷機構向所有人和提供安置房屋的單位支付補助費;使用人自行安置的,由拆遷機構向所有人支付補助費。
第二十三條 拆除房管部門統管的住宅房屋,包括拆甲區安乙區的,用安置使用人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實行產權調換確有困難的可作價補償。
拆除單位的自有房屋,可實行作價補償,房屋的附屬設施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四條 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在停產、停業期間,由拆遷機構對其在拆遷范圍內的在冊職工或營業執照規定的從業人員,計發基本工資或生活補助費。由財政撥付工資的單位除外。
第二十五條 拆除代管房屋,其產權調換的房屋或作價補償的價款由代管人代管,并保存檔案資料。
拆除的房屋其所有人下落不明的,由拆遷主管部門登報公告,逾期無人認領的由房管部門按代管房屋處理。
第二十六條 拆除市政公用設施,由拆遷機構按原性質、原規模重建或按重置價格予以補償。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二十七條 拆遷機構應依照本辦法對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給予安置。
住宅房屋按合法居住面積計算;非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積計算。一房多用途的,按戶口凍結時的主要用途確認。
第二十八條 安置住宅房屋的使用人其家庭人口,應以戶口凍結時常住戶口的常住人數為準。一房內多戶口簿的按一戶安置;空掛戶口的,不予安置。
非常住戶口符合下列情況的予以安置:
(一)原有常住戶口,已應征入伍的戰士(不包括已在外地結婚定居的);
(二)夫婦一方臨時支援外地單位工作的;
(三)按規定戶口報在學校、幼兒園的學生、幼兒和報在本市工作單位的野外工作人員;
(四)夫婦一方住在工作單位集體宿舍的。
第二十九條 使用人的安置地點,應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按照有利于實施城市規劃和城市舊區改建的原則確定。
住宅使用人的安置,屬于新開發的住宅建設工程,就地安置。舊城區改建的建設工程,住宅和底部一層為非住宅,其余是住宅的,就地安置;非住宅和底部兩層及其以上為非住宅,其余是住宅的,易地安置。
非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安置,應服從城市總體規劃。對污染環境和有害居民生活的單位,易地安置;對公共福利房屋、市政公用設施、商業網點等和受地域性限制的單位,原則上就近安置。
第三十條 對住宅使用人易地安置的,安置房屋所在區域應具備城市規劃要求的基本生活配套設施。
第三十一條 對住宅房屋的使用人按下列標準安置:
(一)就地安置的,原則上按被拆除房屋居住面積安置。對原住房面積超過國家規定的住房標準,同時又超過本市近期規劃人均居住水平的,可本著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按國家規定住房標準或本市近期規劃人均居住水平安置;對人均居住面積低于本市解困安置標準的,按本市解困規定辦理。
(二)易地安置的,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按就地安置標準酌情增加安置面積,但最多不得超過25%。
(三)對應在區位好的地段安置而主動要求到區位差的地段安置的,按就地安置標準增加安置面積,但最多不得超過40%。
(四)實際安置面積比應安置面積少1平方米或多3平方米以內的,均為正常安置。
第三十二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安置。
第三十三條 使用人的安置房屋超過正常安置面積的部分,由使用人或其所在單位繳納超面積安置費。住宅房屋,按建筑造價計繳;非住宅房屋按成本價計繳。
使用人不要或少要安置房屋的,由拆遷機構按規定發給獎勵費。
第三十四條 安置房屋為住宅樓的,應按立體切塊提供。拆遷機構應參照被拆除房屋的情況和使用人家庭成員年齡結構,合理安排樓層。對烈屬、殘疾人、孤寡老人應予以照顧。安置兩套以上房屋的應酌情搭配樓層。
第三十五條 使用人因房屋拆除需要搬遷的,由拆遷機構發給搬遷補助費。
第三十六條 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一次安置到位確有困難的,可先作過渡安置。住宅房屋的過渡安置期限,最多不得超過十八個月。非住宅房屋的過渡安置期限,根據建設工程的合理工期確定。
第三十七條 使用人的過渡安置房屋,可由拆遷人或拆遷機構提供,也可由使用人或其所在單位解決。使用人或其所在單位解決過渡安置房屋的,由拆遷機構在拆遷協議規定的過渡安置期限內付給過渡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適當增加過渡安置補助費。由拆遷機構提供過渡安置房屋超過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由拆遷機構付給過渡安置補助費。因不可抗力原因超過過渡期限的除外。
過渡安置期結束后,使用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到位搬遷,并由拆遷機構付給搬遷補助費。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八條 使用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前完成搬遷的,由拆遷機構發給搬遷獎勵費。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拆遷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無拆遷許可證擅自拆遷的,責令其停工,并按已拆除房屋建筑面積重置價的3%~5%處以罰款。
(二)擅自改變拆遷范圍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其多拆或少拆房屋建筑面積重置價的5%處以罰款。
(三)改變原批準的建設工程性質或建筑設計而損害被拆遷人利益的,責令其恢復原性質或原設計;無法恢復的,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對被拆遷人重新安置,因此發生的全部費用由拆遷人承擔,并對拆遷人按工程造價的1%~3%處以罰款。
(四)使用人超過搬遷(包括到位搬遷)期限的,超過一天扣發50%搬遷補助費,超過兩天扣發全部搬遷補助費,超過三天及其以上按實超天數計罰,每天罰款金額等同提前一天的搬遷獎勵費。
第四十條 對個人的罰款,由本人或其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扣繳;對單位的罰款,由其開戶銀行扣繳。罰款全部上繳地方財政。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及訴訟期間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行。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除外。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對辱罵、毆打拆遷工作人員,阻撓拆遷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拆遷主管部門和拆遷機構的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堅持原則、秉公辦事、成績顯著的,予以表揚獎勵;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委托拆遷費、拆遷管理費、超面積安置費、各種獎勵費、各種補助費的標準,被拆除房屋和拆除物的重置價、建筑造價、成本價、商品價及其成新的勘估標準,近期規劃人均居住水平、解困規定等,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情況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五條 對省、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個別大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拆遷,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員社會各方面做出義務性貢獻的,應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制定實施辦法,作為重大事項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第四十六條 各縣在國有土地上因建設需要進行拆遷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拆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戶口分戶申請書范文5
全縣國內生產總值46.2萬元,人均產值9206元,其一產11.11萬元,二產21.21萬元,三產13.86萬元,農民人均純收入4799萬。
全縣深山區人口12萬人,占總人口2.48%,全縣貧困人口2.48萬人。
二、易地扶貧搬遷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根據《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01-2010年)》提出的“穩步推進自愿移民搬遷”的要求,堅持“政府引導、群眾自愿、縣負總責、鄉抓落實”的原則,因地制宜地采取有土安置和無土安置相結合、集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結合的多種有效安置方式,把移民扶貧與新農村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等結合起來,努力實現移民“整體搬得出、長期穩得住、逐步富得起”的目標。
三、搬遷對象
根據我縣實際情況,組織相關部門對2012年全縣范圍內的移民搬遷對象進行了一次調查摸底,初步確定了2012的移民搬遷對象為119戶515人。在移民搬遷對象確定上,優先考慮居住在深山區、地質災害頻發區,根據調查情況,明年將重點抓好、、、在、5個鄉鎮。具體為:鎮村、村小組12戶41人,鎮村南邊組32戶102人,鄉老村27戶148人,在鄉在組12戶60人,鎮村組36戶164人。這些搬遷對象都屬于深山區,居民生活在“前不著村,后不著店”的深山溝里,農戶居住極其分散、偏僻,水電路基礎設施條件極差,經濟收入低,極端貧窮、文化落后、信息閉塞、農業產業結構單一、生產落后、人口素質普遍低、居住條件落后等,總之無電無路、信息閉塞、上學難、就業難、看病難是這些貧困群眾易地扶貧的主要原因。
四、安置方式
1.移民安置地必須是近路、近醫院、近學校等交通方便、生產生活條件較好的地區。
2.實行有土安置的,無論是集安置還是分散安置,接納地均要提供移民搬遷戶所需的房屋宅基地,并調劑給移民戶每人0.5畝以上耕地和一定數量的旱地、山場。
3.實行無土安置的安置地,應以城區、縣工業園區附近或鄉鎮集鎮為主。
具體安置地:鎮街安置12戶41人,鎮村安置32戶102人,鄉新村安置27戶148人,在鄉在圩場安置12戶60人,鎮村安置36戶164人。
五、安置點建設項目
1、住房建設。新建搬遷群眾住宅119戶,住房面積為9520平方米,戶均80平方米,人平18.48平方米。
2、道路3公里,其四教村1公里、鄉新村1公里、鎮村1公里。
3、供水工程:鋪設供水管網8公里,其鎮街1公里、四教村2公里、鄉新村2公里、在圩場1公里、鎮村2公里。
4、基本農田建設:新修農田100畝,其鄉新村60畝、鎮村40畝。
六、投資概算及資金籌措
工程概算623.6萬元,其:住房523.6萬元、道路60萬元、基本農田10萬元、供水工程30萬元。
資金籌措:申請國家補助資金257.5萬元,其余群眾自籌。其國家補助資金:住房157.5萬元,道路60萬元,小型基本農田10萬元,供水30萬元。
七、項目實施步驟及時間安排
今年的移民扶貧工作分前期準備、組織實施和檢查驗收等三個階段實施。
(一)前期準備階段(2011年7月1日至7月31日)
宣傳動員。組織召開由移民扶貧實施鄉鎮黨委書記(鄉鎮長)參加的移民扶貧工作動員會議,研究部署全縣移民扶貧工作。移民實施鄉鎮組織召開由鄉鎮干部和移民扶貧搬遷村干部參加的動員會議。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向廣大干部群眾深入宣傳移民扶貧工作的有關方針、政策。
(二)組織實施階段(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
1.確定移民對象(2011年8月1日至10月31日)。縣移民辦會同移民扶貧實施鄉鎮對符合條件且自愿搬遷的群眾進行實地審核,移民戶填寫移民搬遷申請書,鄉鎮政府與各移民戶簽訂搬遷協議書,并填寫好《縣移民扶貧分戶審批表》。
2.實施移民搬遷(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
(1)搬遷戶選擇建房地點后,逐戶進行宅基地的勘界,并辦理相關手續。
(2)對實行有土安置對象的耕地、山場進行劃撥,并辦理有關手續。
(3)集安置點的土地由鄉鎮統一規劃,并按照新農村建設的標準進行規劃設計。
(4)遷建房屋。移民戶按統一規劃設計要求提出各自的建房計劃,按時建好房屋。有關鄉鎮組織好對其它基礎設施項目進行實施,并按時、按質、按量進行建設??h移民辦按照移民戶的建房進度及時撥付補助資金,各移民戶必須做到當年遷建、當年搬遷入住,移民搬遷完畢后,及時辦理戶口遷移等有關手續。
(三)檢查驗收階段(2012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1、整理好易地扶貧搬遷資料。
2、鄉鎮進行自查驗收。
3、縣有關部門組織人員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對全縣的易地扶貧搬遷工作進行全面檢查驗收。
八、效益分析
1、經濟效益。通過搬遷后,糧食每畝增產600公斤,每人按0.6畝計,600×2×0.6×312=22.46(萬元),年增收入22.46萬元,其它收入增收20萬元。
2、社會效益。項目實施后,可解決515人的生產、生活條件,解決515人的就學、就醫、行路、用電等困難問題。
3、生態效益。項目實施后,可保護原搬遷戶的生態林,防止水土流失。
九、后續產業發展和配套保障政策措施
結合我縣實際,制訂出縣移民扶貧工作的有關政策措施及后續發展。
1.山區移民到遷入地建房,每戶可在自留山上采伐5立方米建房用材從原遷出地帶出,林業部門免收各種稅費。
2.移民在遷入地建房,每戶劃撥80-100平方米的宅基地(其住房占地面積60-80平方米,附房和院套20-40平方米),占用耕地或荒地作宅基地,土管部門減半收取有關規費,其它部門免收一切費用。
3.戶籍管理部門要為山區移民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提供方便,只收取工本費,不再收取其它任何費用。
戶口分戶申請書范文6
一、指導思想、任務目標
(一)指導思想。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全會精神,以第二次土地調查為契機,以建立產權明晰、權能明確、權益保障、流轉順暢、分配合理的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為目標,維護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土地合理利用,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加快城鄉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
(二)任務目標。本次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按照土地總登記模式開展,其主要工作任務是對城鎮建成區以外的所有農村集體土地進行確權登記發證,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到年底,全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全面完成,全區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完成50%以上。到年底,全面完成全區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在此基礎上,基本建立全區城鄉一體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統。
二、基本原則
(一)依法依規。以“權屬來源合法、界址清楚無爭議、面積量算準確”為原則,嚴格執行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技術規范要求。嚴禁通過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將違法違規用地合法化。
(二)便民高效服務。本著方便群眾、提高效率的原則,以鎮(街道)為單位設立服務窗口,抽調業務精干人員,嚴格遵守法定程序,簡化辦事流程,提高服務效率和質量。
(三)妥善處理權屬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本著依法依規、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實事求是、維護和諧穩定的原則,妥善處理因土地權屬而引起的爭議或糾紛,積極化解土地矛盾。
(四)充分利用已有成果資料。包括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中形成的圖件、數據庫成果資料,年以來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成果資料,還包括近年的土地利用動態遙感影像資料、土地統計臺帳等資料。
(五)加強信息化管理。與日常地籍管理、地籍管理信息化建設相結合,實現土地登記與土地調查有機銜接,推進地籍信息化動態管理、查詢,基本實現城鄉統一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統,全面提高地籍管理在國土資源管理中的基礎和核心地位。
三、工作步驟
(一)準備階段。底前,完成全區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方案的編寫、論證工作,成立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確定全區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范圍,根據確定的范圍落實工作經費;根據工作實施方案成立區、鎮(街道)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相應機構,落實培訓區、鎮(街道)、村、國土資源所以及專業測繪隊伍參與確權調查有關工作人員;全區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公告。
(二)實施階段。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屬調查和村莊地籍調查,建設農村地籍數據庫和城鄉一體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統。以農村地籍數據庫為基礎,按照土地總登記的要求,集中受理確權登記申請。登記申請資料和地籍調查成果經初審符合登記要求的,以村為單位將權屬審核結果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異議的,經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區政府審批后,為權利人頒發集體所有權證書、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或宅基地權利證書。
(三)總結檢查階段。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進行檢查總結;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發證工作進行檢查總結。對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中的成果資料進行整理、自查和數據匯總,對工作的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形成工作成果、數據報告和工作總結,上報市加快推進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有關要求
(一)權屬確認。
1.區別對待,依法確認集體土地所有權。
(1)凡是土地界線清楚,土地更新調查時已簽訂了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由相鄰權屬單位重新簽字蓋章確認后,采取“組有村管”的方式,將《集體土地所有證》發放給村民委員會。
(2)屬于鎮(街道)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確認給該鎮(街道)農民集體,沒有鎮(街道)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鎮(街道)集體土地所有權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代為行使。
(3)不能證明屬于鎮(街道)農民集體所有或村(社區)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的集體土地,應依法確認村農民集體所有。對于已經打破了村(社區)小組農民集體土地界線的地區,應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的原則,將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給村農民集體。
(4)因“合村并組”導致行政村或村(社區)小組區劃調整的,將土地所有權確定給合并后的村農民集體所有,但不得改變各農業集體成員在合并前所享有的土地份額。
(5)因采煤塌陷村莊搬遷、土地綜合整治等情形,涉及土地所有權調整的,要在經農民集體協商同意或按土地調整協議約定,確保農民利益不受人侵害的前提下確定土地所有權。
2.注重現實,穩妥開展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
(1)凡屬于經過依法批準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按照批準文件確權。
(2)凡屬于歷史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按不同時期的政策規定確權。之前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實際使用狀況確權。至之間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照《村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等規定處理后確權。以后占用的,按照占用時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后確權。
(3)依法取得集體建設用地的鎮(街道)、村企業,因破產、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土地登記。但鎮(街道)、村辦的企業以及學校、醫院、敬老院等單位因管理權限上收的,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不因此而發生變化,土地權利仍確定給原權利人。
(4)鎮(街道)、村辦企、事業單位因倒閉、合并等原因導致土地閑置的,其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原土地所有權人收回,另行安排使用。
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確權登記:
①土地權屬爭議尚未解決的;
②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
③以興辦“鄉鎮企業”、“鎮(街道)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為名,非法占用(租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
④以租代征使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
⑤明確定性為“小產權房”的;
⑥土地管理政策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尊重歷史,分階段確認宅基地使用權。
(1)根據《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戶不得超過200平方米。超出面積只登記不確權發證。
(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勘丈,制作宗地圖和進行土地登記,按法定面積標準予以確權。
(3)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應按當時的政策規定確權宅基地使用權,超過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后,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勘丈,制作宗地圖和進行土地登記,按法定面積標準予以確權。
(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應依法確權宅基地使用權,超過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準面積進行確權,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注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按照法定的土地面積標準重新確權登記。
(5)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只要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以確定其宅基地使用權,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房屋拆遷后沒有批準重建的,宅基地使用權由農民集體收回。
(6)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依法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認宅基地使用權;因繼承房屋而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確認宅基地使用權。
(7)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認宅基地使用權。已經確認宅基地使用權并頒發證書的,報經區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宅基地由農民集體收回。
(8)新申請的宅基地,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確權和登記發證。
(9)原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集體經濟組織機構調整而轉到其他集體經濟組織,因工作需要離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或轉為城鎮戶口等原因,宅基地仍在繼續使用,面積符合規定的,由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出具證明材料,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確權登記:
①宅基地使用者未申請登記的;
②地上建筑物權屬不清的;
③土地權屬爭議尚未解決的;
④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
⑤一戶多宅的;
⑥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建造住宅的;
⑦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鄉、村建設規劃的;
⑧出租、出賣住房后,再次申請宅基地的;
⑨經批準即將征用、拆遷的宅基地;
⑩土地管理政策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建立土地登記簿。宗地劃分、宗地編號、地類編號、界址點編號、宗地圖編繪及要素內容等按有關規定執行。凡確權登記的宗地,必須根據土地登記審批表填寫土地登記卡,將登記卡按街坊(村)及宗地號順序排列組裝成土地登記簿,并按土地登記卡建立土地歸戶卡。在建立紙質土地登記簿同時建立電子土地登記簿,并明確專人管理及更新,確保其現實性、真實性。
(三)爭議地、插花地、無權源土地等土地的處理。切實做好對爭議地、插花地、飛地及無權源土地的處理。加強對土地權屬爭議的調處,對協商不成無法確認權屬的土地,以爭議地單獨劃出統計造冊,暫不確權發證。插花地及飛地,能夠確定權屬的,應予登記發證;暫時無法劃定權屬的地塊,可維持現狀,但應調查統計造冊。對無權屬來源的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可調查上圖,統計造冊,暫不確權登記。
(四)工作協作。區人民政府是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主體,具體負責和推進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每個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權屬界線調查確定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界址調查確定的部署和組織落實,并協助國土資源部門對集體土地登記申請情況進行初步審查。村委會負責在指定時間內,按照歷史形成及目前實際擁有的土地權屬范圍,協商劃定各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之間的權屬界線,埋設界線拐點,按規定完成指界人簽字蓋章確認手續,組織完成村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的界址調查、設定和指界人簽字蓋章確認等工作。
五、工作程序
(一)申請。
1.集體土地所有權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分別屬于鎮(街道)、村、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其中村是我區集體土地所有權最基本的權利主體。
請登記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4)其他證明材料。
有下列資料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屬來源資料:
(1)土地詳查時頒發的土地所有權證;
(2)實施《六十條》時確定為集體土地的相關資料;
(3)鎮(街道)、村共同出具有關面積和界線證明;
(4)其他有關證明農村土地權屬的歷史資料及集體土地所有權形成和演變的資料。
2.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由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組織)及法定代表人或使用集體土地的個人申請登記,宅基地由戶主申請。
請登記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4)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由村委會出具證明,鎮或街道審查);
(5)其他證明材料。
(二)地籍調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各鎮(街道)及專業測繪隊伍開展地籍調查。全區農村土地所有權調查統一使用1:10000比例尺的基礎圖件。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以第二次土地調查及年度土地變更調查中形成的村集體土地權屬調查的資料、圖件為基礎,充分利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指界資料,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界址點的現場標定和測量工作,采用GPS定位技術實測所有權界址坐標。原簽訂的《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及調查成果不能滿足此次所有權總登記發證要求,需增設界址的,可按原《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確定的界線和走向,由各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現場指認和設置界標,并作為原協議書的補充,用于所有權登記發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界線核定工作優先采用雙邊確界模式;其次可采用農民集體各自單邊走界模式(重疊部分為爭議區);如相鄰農民集體中的一方不配合、不提供單邊界線的,可采用缺席指界模式核定雙方界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確認以行政村為單位,按照《城鎮地籍調查規程》和《省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及數據庫建設技術細則》的要求,開展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的調查工作,全區村莊地籍調查統一使用1:500比例尺的基礎圖件,土地用途具體分類按《土地利用現狀分類》確定。
已辦理土地登記發證的國有農場和其他國有土地,可直接以登記確認的界址為依據,確認相鄰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權屬界線。
(三)登記材料組織匯總。以村為單位,各鎮(街道)負責組織本轄區內已完成的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籍調查成果及申請資料,并對材料初審,按每月一次匯總初審通過的材料報送至區國土資源分局;
(四)審核。區國土資源分局根據各鎮(街道)報送的地籍調查成果及申請資料,對土地權屬性質、權屬來源、四至、面積、用途(地類)等進行審核。
(五)公告。經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將確權登記結果在現場予以公告,公告期限為15日。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公告張貼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宣傳欄或村委會宣傳欄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公告張貼在登記宗地現場和該宗地所有權人辦公場所宣傳欄內;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公告以村為單位集中張貼在該村委會宣傳欄內。
(六)注冊登記、頒發土地證書。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公告期滿無異議的,由區國土資源分局報區人民政府批準,予以注冊登記,并向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頒發土地證書。登記卡應記載權屬總面積及耕地面積和建設用地面積,土地證書填寫土地權屬總面積。利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成果的,應在土地證記事欄加以備注。
六、工作成果
(一)文字資料:工作方案、工作總結、有關文件、會議資料等。
(二)圖件成果:反映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權的村莊地籍圖,宗地圖。
(三)調查統計表冊:以行政村為統計單位的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未確權登記宗地(含有爭議宗地)及國有土地權屬面積統計表;以鎮(街道)為統計單位的集體所有土地、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未確權登記宗地(含有爭議宗地)及國有土地權屬面積匯總表。
(四)土地登記資料成果:土地登記申請表及有關權源文件,土地登記審批表,土地登記申請審核情況公告(存根和照片),土地登記卡、歸戶卡、土地證書簽收簿,宗地圖(界線相鄰各方簽字蓋章)、坐標冊等資料。
(五)數據庫成果:建立全區農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統,包括調查數據、登記數據等。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區政府組織成立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發證工作的組織實施、督導檢查和情況綜合。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國土資源分局,負責業務指導和檢查,推進工作落實;財政部門負責將工作經費納入預算,確保資金落實到位并監督資金使用;農業部門負責協助確定集體土地地類、位置和面積;公安部門負責協調調閱戶籍檔案;民政部門負責行政邊界確定和行政邊界爭議調處工作;林業部門負責協調國有林區與農村集體土地的權屬界限工作;水務部門負責協調水利設施占用的國有土地與農村集體土地的權屬界限工作;公路部門負責國道、省道等道路占用的國有土地與農村集體土地的權屬界限相關工作;區、法制部門負責協調在簽界工作中可能出現的維穩問題,并提供相關法律支撐。
(二)保障工作經費。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工作經費足額納入財政預算,統籌安排,保障工作的順利開展。同時,要加強專項經費的使用管理和監督工作,切實做到??顚S?。
(三)嚴格規范工作。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嚴格執行國土資源部《土地登記辦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使用國土資源部統一制發的土地登記表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具體操作規程,依據《省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及數據庫建設技術細則》實施。要加強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資料的管理,保證資料的全面、完整和規范。嚴禁在工作中,,弄虛作假,亂發證書。加強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資料的管理,保證登記資料的全面、統一和規范,確保土地權利證書發放到權利人,嚴禁以統一保管等名義扣留、延緩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