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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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論文

存款保險論文范文1

早在二戰之前,日本就提出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設想和建議,但遭到銀行當局的否決。戰后初期,隨著日本經濟的重建和復蘇,金融制度和銀行經營體制表現出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求的傾向,1955~1956年,日本先后發生3次銀行經營危機、8次信用金庫經營危機。鑒于此,1957年1月,大藏省向國會提交了《存款保障制度基金法案》和《保全金融機構經營的特別措施法案》等,但遺憾的是兩法案均未能獲得通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再次擱淺。

進入20世紀60-70年代后,日本經濟進入高速增長時期,經濟的高速發展對金融市場的健康、快速運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融市場流通資金不足及企業運作資金缺口不斷增大問題成為日本政府和金融部門面臨的兩大難題。促進金融體制改革,引進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競爭機制,可有效緩解此等難題。但是,在引入銀行競爭機制的同時,保護廣大存款人利益、建立公平的問題銀行處置機制、維護金融體制穩定也成為必須。在此背景下,建立強制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事宜再一次提上議事日程。

1971年4月,眾、參兩院一致通過了大藏省制定的《存款保險法》,同年7月,日本存款保險機構(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ofJapan,簡稱DICJ)成立,至此,日本存款保險制度終于正式建立。該制度成立之初,內部組織機構并不完全獨立,其理事長由日本銀行副總裁兼任,理事長、理事及專業金融人士(7名以內)共同組成存款保險機構的決策核心營運委員會。其業務范圍也十分有限,僅限于收取保險費用和支付保險金。其原始資本金和存款保險限額也很少,前者僅為4.5億日元,分別由日本政府(財務?。?、日本銀行和民間金融機構三方各出資三分之一籌集。后者的上限僅為100萬日元。盡管如此,存款保險制度畢竟在日本建立了起來,這走出了日本建立健全金融安全網的關鍵一步。

從上述日本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曲折過程來看,推動日本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主要因素大可有三:其一,經濟的高速增長。如果沒有20世紀60-70年代的經濟高速增長,日本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可能再度擱置。其二,金融市場的需求。在經濟高速增長背景下,滿足企業資金需求,提高金融市場效率的要求催生了日本存款保險制度。其三,政府的風險防范意識。日本政府意識到引進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競爭機制,提高金融市場效率,雖然可以滿足國內金融市場及企業的資金需求,但同時也必然使金融風險增大,存款人的利益也受到威脅。正是這一較為清醒的風險防范意識,使日本政府在引入金融競爭機制的同時,適時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

上世紀80年代后期日本泡沫經濟產生并崩潰后,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不斷惡化,為進一步防范金融風險,日本政府通過修改存款保險法,對存款保險制度進行了數次改革,存款保險公司不斷被賦予新的職能與權力。

第一次改革,1986-1992年。1985年《廣場協議》之后,日元快速升值,地價、股市價格隨之飆升,實施金融自由化也成為日本政府追求的經濟目標之一,原有存款保險制度中的一些規定顯然已不能適應經濟和金融發展的要求。在此背景下,1986至1992年,日本政府對存款保險制度進行了第一次改革。

這次改革的內容主要為:1.提高存款保險限額和存款保險費率。前者由1974年的300萬日元提高到1000萬日元,后者由1982年的0.008%提高至0.012%。2.實行暫時支付制度,即從1986年起在保險存款正式賠付之前,存款保險機構DICJ先對每一存款人支付上限為20萬日元的保險存款。3.增加財務求助方式。

這次改革雖然并未改變1971年該制度建立之初確定的限額保險制,但是實際上已開始實施事實上的全額保險制,因為在處理破產金融案例過程中,破產處理費用大多由DICJ通過資金贈與方式對“償付”成本之內的存款予以保護,而超出部分由救濟金融機構或關系密切的民間金融機構負擔,DICJ、救濟金融機構和民間金融機構三者聯手實行了存款的全額保護。盡管此次改革對存款保險制度的總體結構未做實質性的改革,但事實上的全額保險制度有效保障了日本銀行體制的安全運作,在1992年以前,銀行的破產賠付記錄為零。

第二次改革,1996-1998年。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隨著泡沫經濟的破滅,金融機構破產呈快速蔓延之勢,解決泡沫經濟破滅后的不良債權,妥善處理金融機構破產遺留問題,維護銀行信用和金融秩序穩定,成為日本政府必須應對的重大難題。在此背景下,1996年至1998年,日本政府對存款保險制度進行了第二次改革。

這次改革的內容主要表現為強化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并擴大其權限。據1998年修改后的《存款保險法》,存款保險機構DICJ有權向可繼續經營但資本不足的銀行注入公共資金,購買有償付能力的銀行的不良資產;DICJ有權融資并由政府提供擔保;政府授權DICJ設立附屬公司即處置回收公司來回收不良貸款;DICJ有權對破產金融機構追究民事和刑事責任,并與處置回收公司合作追索債務人隱匿的資產;授權DICJ設立日本過橋銀行以接管問題銀行;經營運委員會確認,DICJ可應普通銀行的申請購買其優先股,總額為13萬億日元。

為有效發揮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日本政府對金融監管體制也進行了配套改革,放棄由大藏省把持金融機構監督權的集權式監管體制,于1998年6月成立由內閣府直接管轄的金融監督廳,金融機構設立的認可、登記和廢止以及對金融機構的檢查、處分等管理、監督工作,全部由金融監督廳負責。同年12月,日本政府又成立了金融重建委員會,在金融危機時協助首相處理危機事宜。2000年,再次調整金融監督廳的職責,金融監督廳更名為金融廳,將原屬于大藏省的金融政策制定權移交金融廳,由金融廳負責對銀行、證券及保險等各金融行業的統一監管,有效配合了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發揮。

經過這次改革,日本完成了由限額保險制向全額保險制的轉化,使存款保險機構的作用和權限有了較大的提升,且實現了存款保險機構與金融監管機構的合作,在金融監管部門和存款保險機構的聯合努力下,有效地控制和避免了銀行擠兌風潮和金融恐慌。

第三次改革,2000-2005年。進入21世紀后,日本經濟在經歷了泡沫破滅、停滯之后,逐步進入恢復和低速增長時期,適應新的經濟形勢要求,日本的存款保險制度又進行了第三次改革。

這次改革所涉及的內容主要有:1.調整存款保護范圍。2000年5月再次修改《存款保險法》,將受保險存款的范圍擴展到可記名銀行債券、公共基金存款、依照特別法律成立的公司的存款以及存款利息,合作金融機構聯合體也被納入受保金融機構范圍。2.將各類存款分為特定存款和其他存款。特定存款指普通存款、專用存款等,此類存款仍實施全額保護,其全額保護延長至2005年3月;具備無利息、存款人隨時可提取、用于支付和結算三個條件的存款屬于支付專用存款,此類存款實施永久性全額保護;上述以外的受保存款由全額保險過渡為限額保險,賠付上限為1000萬日元。3.擴大DICJ的財務救助范圍。允許其對破產金融機構進行業務轉讓過程提供財務救助,或待其業務轉化和重組后向其提供補充財務救助,或為保證債權人的權益而向破產金融機構提供財務救助。4.適時調整存款保險費率。2002年取消特別保險費,保險費率按照特別存款和其他存款兩類分別征收。特別存款費率由1996年0.048%提高至0.094%,其他存款保險費率為0.080%。2003年再次調整存款保險費率,將一般保險費率分為按照支付結算存款和一般存款兩類征收,支付結算存款保險費率為0.090%,一般存款保險費率為0.080%。2005年又提高了一般保險費率,支付結算存款保險費率為0.115%,一般存款保險費率為0.083%。2006年則將支付結算存款保險費率降至0.110%,一般存款保險費率降至0.080%。經過這次改革,日本在全額保險的基礎上,建立了定額保險制,使存款保險制度更能適應金融及銀行體制的變化要求,從而更好地發揮其維護金融穩定和銀行信用、保障存款人利益的職能。

總之,通過上述數次改革,日本逐步建立健全了由政府、銀行及民間金融機構共同協作的存款保險制度,不僅在保護存款人利益上發揮了重要作用,而且在強化政府對金融機構和市場的監管,有效維護金融秩序穩定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日本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及其改革對我們的啟示。

(一)健全現代金融安全網要求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日本金融業的發展及存款保險制度的不斷改革告訴我們,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時代,銀行業的競爭日趨激烈,金融風險也在加大,因此,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保障存款人的利益,維護金融業的穩定是政府及金融機構必須承擔的義務和責任。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即是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在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的過程中,往往由中央銀行或各級政府承擔債務清償的責任。隨著市場經濟和金融業的快速發展,中央銀行或各級政府已無法承接破產金融機構的巨額賬單,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不僅給各級政府機構帶來沉重的財政負擔,且直接導致中央銀行貨幣政策不能有效施行。因而,現代金融體制及銀行業的快速發展要求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同時,根據國際經驗,在現代金融體制下,存款保險制度是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個國家健全的金融安全網至少應包括三大機構:擁有最后貸款人職能的金融機構、獨立的金融監管機構、存款保險機構。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已先后建立負有最后貸款人職能的中央銀行及負責銀行監管的銀監會,目前,我國要建立健全金融安全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已成為必須。

(二)存款保險制度可有效處理銀行危機。上世紀90年代以來日本存款保險制度的相應改革表明,在存款保險制度下不斷根據金融形勢調整存款保險費率,并成立處置銀行不良資產的專業化機構可有效保障銀行及中小存款人的利益,直接有效地處理銀行危機。近年來日本存款保險機構運用融資、購買和接管法等已經處置了數家銀行和信用聯盟及數十家信用組合的破產案。同時,由于存款保險機構負有對問題銀行承擔保證支付的責任,這對存款人在心理上產生積極暗示預期,從而有效防止了銀行擠兌風潮,穩定了社會秩序。

(三)存款保險制度的合理運作必須有完善的立法體系來保障。日本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健全都是通過立法程序來完成的。自1971年《存款保險法》制定以來,在數次修改該法案的同時,日本政府又先后制定并實施了《存款保險的補充條例》、《金融穩定化法》、《金融再生委員會設置法案》、《債權管理回收業法案》等等一系列法案和條例,從而構成了一整套健全的金融保險法律保護網,使存款保險機構在發揮職能時,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效地提高金融體系抗御風險的能力。

(四)應注重存款保險機構與監管部門的有效合作。嚴格的銀行業監管是存款保險制度安全運行的先決條件之一,這要求政府部門在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同時,更要加強銀行監督機構的建設,并促進存款保險機構與銀行監管部門的有效合作。當銀行等金融機構管理不善時,存款保險機構和銀行監管機構可及時提出警告,或適時幫助銀行渡過難關,或促成倒閉銀行與其他優質銀行合并,實現銀行的良性重組。

摘要:存款保險制度是國家為維護銀行信用、保護存款人利益、穩定金融秩序而建立的金融保障制度。日本在20世紀70年代初步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其后幾經改革,最終形成了由政府與銀行彼此協作的存款保險制度。該制度不僅在處理銀行危機、保護存款人利益上發揮了重要作用,而且在強化政府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關鍵詞:存款保險制度;金融秩序;銀行危機;存款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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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亦春,建部正義.中日金融制度比較研究[M].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8.

存款保險論文范文2

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加快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己經不僅僅是一項重大理論問題,而是一項越來越緊迫的實際問題。我國現在雖然沒有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出臺,但為此做出的積極努力已達十余年之久。

自1993年《國務院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險基金到1997年底央行存款保險課題組成立;自2004年4月金融穩定局存款保險處掛牌到2004年12月《存款保險條例》起草工作展開;時至2006年底,中國人民銀行在的金融穩定報告中,指出了要加快存款保險制度建設,健全金融風險處置長效機制的必要性,并詳細闡述了所要重點研究的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存款保險的成員資格、存款保險的基金來源、最高賠付限額、費率制度安排等細節問題。2007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的有關精神也促使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被納上議事日程。目前,我國經濟發展勢頭良好,降低了建立這一制度的成本和風險;銀監會成立以來我國銀行業監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也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出臺創造了前提條件;國有商業銀行改制上市取得顯著成效,銀行不良資產的大規模政策性集中處置工作已經告一段落,此外,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也在建立之中,所有這些都表明,在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所需要的主要條件都已具備。因此,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局長張健華在參加2008年11月26日舉行的“第十四屆兩岸金融學術研討會”時表示,存款保險制度已經上報國務院……估計將于2009年推出。

二、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現實選擇

理論研究和國際經驗共同表明,存款保險這柄雙刃劍實際上是建立在提高存款人安全收益與降低市場約束之間權衡的結果,既有明顯優勢、又存在負面效果。如果盲目推行,效果適得其反。顯然,在目前復雜的國際宏觀經濟形勢下,我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一直在等待最佳時機。因此,在推出顯性存款保險制度之際,還必須仔細斟酌,周密論證,以有效防范存款保險可能帶來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從參保前,參保時和參保后三方面而言,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面臨如下現實選擇:

1、參保前的現實選擇——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強制保險是指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存款類金融機構均應參加存款保險,繳納存款保險費;自愿保險是指存款類金融機構可自愿選擇是否參加存款保險。

為避免參加存款保險前風險越大的銀行參與的積極性越高的逆向選擇問題,中國存款保險制度應該是強制性存款保險。這樣既有利于存款保險機構預期負擔的減小,也有利于強化參加存款保險的中小商業銀行在競爭中處于相對平等的地位,更可以提升公眾信心,并直接強化銀行業競爭,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

2、參保時的現實選擇——保險額度與費率斟酌?,F今,金融風暴席卷全球,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健全的國家也未能幸免。而我國實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在這時因為其國家的全額擔保形式而有利于維持公眾信心,促進金融穩定。與美國存款保險公司的建立過程相反,我國存款保險的施行,并非為原本暴露的儲戶風險引入新的擔保機制,而是將事實上已經存在的隱性存款保險顯性化,并逐漸把無限的國家責任變成一種內容與邊界明確的、由獨立機構承擔的有限民事責任。因此,今天儲戶對于銀行的信任,很大程度上仍基于對國家擔保的信任,這一責任不可輕易放棄,所以我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初期,還應延續以往的政策,進行全額兜底。在經濟形勢明朗后,資金開始從銀行流出尋找投資渠道時,再逐漸過渡到分級兜底。這樣才不至于引起恐慌。

此外,由于單一費率可能引起的銀行追逐高風險項目行為,應對不同風險的銀行征收差別保費。這種差別保費是基于風險的存款保險安排的核心內容,它要根據每家投保機構的信用評級和資本充足率等因素定期調整,從而使得銀行的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約束銀行的風險行為,并按照成本效益原則對問題銀行進行及時處置。

3、參保后的現實選擇——風險識別與有效監管。為避免參加存款保險后的銀行可能從事風險較大,利潤較高的項目而引發的道德風險問題,還需加強對銀行的審慎性監管并督促銀行進一步完善內部控制,促進銀行業內外兼修,降低由此引發的風險。因此,穩健的會計制度、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存款人與保險機構共保都是必須的,他們可以通過強化銀行股東、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以及社會公眾對銀行的監督,有效提高市場約束,減弱道德風險。

一般而言,存款保險制度的有效與否與存款保險機構能否有效識別參保者的風險狀況緊密相關。因此有效的風險識別系統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由于識別及預測未來本身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并且金融機構所面臨的風險多種多樣,也使得風險識別更為艱難。即使風險被識別出來,如何讓金融機構相信其存在的問題也會讓政策當局大傷腦筋:控制經營已明顯惡化的銀行風險是顯而易見的,但要那些表面上經營良好、能承擔其從事的風險行為且仍有盈利的銀行糾正其風險行為、調整其經營策略卻相當困難。因此有效的風險識別系統和理性而強勢的監管干預將是存款保險制度健康推行的前提。

三、小結

目前我國的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機制尚未完全轉變,資產負債結構不合理,風險抵御能力較差,在金融市場發育不完善、金融監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機制并輔以適合中國現階段國情的條款,不但有利于維護公眾對金融體系的信心,而且順應了中國金融機構所有權結構變化趨勢,是符合中國實際、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重要舉措。因此,適時地出臺符合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在全球經濟四面楚歌之時提升公眾的信心,有利于保障金融體系的穩定,促進經濟的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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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論文范文3

關鍵詞:存款保險制度;道德風險;法律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由經營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依照規定的費率向專門的存款保險機構繳納保險費進行投保,當投保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危機或面臨破產時,由該專門保險機構提供資金援助或者直接向儲戶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制度的根本作用在于保護小額存款者的利益,同時也是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的補充,是構成一個國家金融安全網的三項重要制度之一。

存款保險制度增強了人們對金融體系的信心,維護金融穩定,但是該制度帶來的道德風險問題往往會影響其運行成效,減弱其基本作用。所以應認真研究存款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產生和存在的根源,從而找到防范道德風險的辦法,進而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控制道德風險的法律制度。

一、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

(一)存款保險制度和道德風險

1.存款保險制度

一個國家或地區政府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維護該國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定,往往通過法律形式在金融體制中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機構。

該制度規定有吸收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必須或自愿按照法定的比例向存款保險機構繳納保費,存款保險機構對其投保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將其財務狀況限定在相應的范圍之內,當投保的金融機構發生支付危機或倒閉時,由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資金援助或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

存款保險源于美國。20世紀30年代的經濟大蕭條嚴重影響了金融機構的經營,危害了存款人的利益。所以,1933年美國銀行法就明文規定在聯邦層面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旨在重振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保護儲戶利益的同時監督銀行的經營。

我國迄今尚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但是中國人民銀行在其公布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06》中曾對此作了闡述并肯定了其積極意義。該報告將存款保險制度定義為:存款類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參加存款保險并繳納保費,當某個存款類金融機構倒閉或破產時,由管理保費的存款類保險機構按規定向存款人予以賠付。

存款保險制度功能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首先是保護功能。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首要的最初的目的就是保護小額儲戶的利益,在銀行破產時免遭損失或減少損失。其次是穩定功能。如果沒有存款保險制度,在某一銀行破產倒閉的情況下,由于信息不對稱,儲戶不僅對該銀行喪失信心而且還會對其他銀行也產生疑慮,進而容易出現擠兌,導致危機蔓延。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使得儲戶的損失得到及時的賠付,很大程度上就截斷了危機的傳導。再次是救助功能。當銀行面臨支付危機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向投保銀行提供支持,幫助投保行度過危機。另外是監管功能。存款保險機構時刻關注投保銀行的經營和安全,對銀行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監督。

盡管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明顯,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性,存款保險制度也不例外,它在發揮作用的同時也會帶來道德風險。

2.道德風險

道德風險的概念源自保險學的研究。它最早是由Arrow(1962)在研究醫療保險問題是提出的。他認為道德風險是指在保險關系中,被保險人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優勢,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做出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或是在保險關系中,人利用信息優勢做出損害被人的行為。

簡單的來理解就是從事經濟活動的理性人在最大限度的追求自身效益的同時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為。道德風險生成的原因在于不恰當的激勵機制。

(二)存款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的體現

在存款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是指由于信息不對稱,存款保險機構對銀行提供保護和救助時,改變了存款者、投保銀行和存款保險機構甚至金融監管機構所面臨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使得各方都有可能產生道德風險。具體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存款人的道德風險。在沒有存款制度的情況下,存款的安全性缺乏保證,因此存款人需要慎重選擇銀行同時積極的對銀行的風險和經營狀況進行了解和分析,甚至還會對銀行進行適當的監督。但當存款保險制度建立以后,在銀行無法支付時將由存款保險機構負責支付存款人的存款,這就導致存款人的監督責任放松,存款人則不在關注銀行的經營狀況,只是關注哪家銀行的利率更高,得到的收益更多。

第二,銀行的道德風險。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意味著銀行倒閉時存款人可能獲得來自存款保險機構的賠償,這樣就解除了銀行的顧慮,放松自我風險控制,增大了其經營的風險。

第三,存款保險機構的道德風險。存款保險機構的宗旨是維護中小儲戶的利益,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但是它的非營利性質也可能會存在管理上不盡責的情況。比如對投保銀行的監督審查不到位,形成失誤沒最后動用保險基金來賠付存款人。

第四,金融監管機構的道德風險。存款保險機構的建立可能使得監管機構對該制度過度依賴,放松自身監管職責,為銀行危機的產生埋下隱患。

綜合上面四個方面,存款保險制度下相關各方都會產生道德風險。所以,建立相應的法律制度來控制其中的道德風險顯得尤為必要。

二、存款保險制度下的道德風險控制法律制度的國際經驗

世界上有近百個國家都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來維護本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也都采取了相關措施和辦法來防范控制道德風險。世界上存款保險制度運行最為成功的國家是美國和德國,它們對于道德風險的控制封面的成功經驗值得其他國家借鑒和思考。

(一)美國對于存款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的防范控制

1.關于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的介紹

當今世界上存款保險制度建立最早、運行機制最為完善,當數美國的聯邦存款保險制度。20世紀30年代的經濟大蕭條是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產生的直接原因。為了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與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美國國會于1933年通過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建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確立了強制性的存款保險制度。

2.道德風險控制的法律制度安排

FDIC是政府存款保險的典型模式。良好的法律制度設計是道德風險控制的前提保障。

第一,確定建立該制度的目標。FDIC的第一要務是保護小額存款人切身利益,維護金融體系穩定運行,從而增強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

第二,監管有針對性。FDIC是美國銀行業的忠言監管者,它監管所有被保險的銀行。在對參保機構實施非現場檢查、定期檢查、專項檢查,一旦發現問題,就在第一時間實施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強制措施。

第三,法律法規的完善。FDIC自成立以來以及后來實施的改革,這一過程都有法律法規提供強大的支持。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對FDIC的職能和組織結構做了詳盡的規定;到了1950年,《聯邦存款保險法案》更是賦予了FDIC前所未有的權力;為了加強應付倒閉銀行的權力,1982年通過了《加恩-圣-杰爾曼存款機構法》來提供法律支持。

(二)德國對于存款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的防范控制

1.關于德國存款保險制度的介紹

德國的存款保險制度是由政府強制性的存款保險體系和非官方自愿存款保險體系構成,以后者為主,其建立于20世紀50年代。那時最初出現了一些地區性的存款保險組織。1974年,當時德國最大的私人商業銀行赫斯塔特銀行由于清償力不足而被迫關閉,引起了社會大眾對金融機構的信任危機,于是其他德國銀行集團建立了自己的存款保險體系從而形成了現行的自愿存款保險制度體系。

2.德國對于道德風險控制的法律制度安排

德國作為大陸法系最具代表性的國家,其法律制度環境尤為精良。德國存款保險制度下道德風險控制法律制度的特點尤為鮮明,表現如下:

首先,反破產法和所有權結構形成的法律環境。在德國企業破產被認為是經營者個人的失敗,甚至還可能會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反破產法與存款保險結合起來能防止金融機構冒險,因而降低了金融機構道德風險。

其次,銀行部門的所有權結構在降低道德風險上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德國因為很多銀行是在管理者而非股東的控制之下,并且不以股權價值最大化為目標,這就降低了銀行從事高風險業務的可能。

再次,建立了存款風險公示制度。根據德國相關法律的要求,金融機構需讓客戶了解該機構加入了何種存款保險機制,以供存戶了解存款風險。

最后,金融安全網中各監管部門的密切有效配合也是德國對道德風險控制有效的原因。

三、我國建立道德風險控制法律制度的思考和建議

若我國將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話,必然也面臨道德風險的問題。因此,德國和美國等先進的國家經驗是值得我們參考借鑒的。筆者認為這些經驗和建議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建立有效降低道德風險的外部環境,完善對應的法律法規。最大限度的降低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問題,不僅要求合理的設計存款保險體系,同時還要求建立能使存款保險制度高效運行的外部環境。只有存款保險制度運行所處的大環境得到改善,保障存款人利益、構建國家金融安全網、建立有效的銀行市場退出機制的作用才能更有效的發揮。

第二,完善商業銀行治理結構。推進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改革,完善商業銀行的治理結構將其改造成經營目標明確、運行機制健全、財務狀況良好、治理結構完善、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現代金融企業對防范道德風險十分重要。

第三,完善銀行風險評級制度。我國也可以成立一家國家級信用評級機構,評估金融機構的信用級別,為我國存款保險機構經營決策提供依據。同時,還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投保銀行依據風險監測的結果進行檢查,及時發現財務問題并監督采取相應措施,將風險盡可能消除在萌芽狀態,以降低整個金融系統風險。

第四,提高公眾風險意識,加強金融安全網的信息共享和協調配合,強化銀行審慎監管。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并不能因此而削弱銀行監管,更不能代替銀行監管。審慎的金融監管以及金融安全網的協調配合,會使得監管更加有效,也就會使存款保險制度真正的發揮作用效,同時也有利于克服了道德風險,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實質上也就維護了存款者的利益。

注釋:

構成金融安全網三項制度的另外兩項分別是銀行監管制度和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制度。

《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06》第八章.

李賢.論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山東大學2007年碩士學位論文.第16頁.

存款保險論文范文4

一、早期存款保險的缺陷

20世紀80年代后,美國的銀行和儲貸機構危機加深。自1980年至1983年,美國有118家儲貸機構破產,損失資產430億美元。同時,1980年至1994年間,投保于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的商業銀行和儲蓄銀行中有1617家被關閉或得到FDIC的財務支持,這使FDIC在1988年第一次遭受損失。加拿大自1982年至1992年,也有25個投保存款類機構破產,加拿大存款保險公司(CDIC)(以下簡稱CDIC)為此遭受了巨大損失。

分析兩國金融危機的原因,除了宏觀因素如國家整體的政治、經濟、金融和立法狀況外,金融監管的乏力也是一個主要原因。而監管當局如美國家庭信貸聯邦委員會(FHLBB)在監管措施、人員配備等方面存在嚴重問題,其監管力量不足且缺乏培訓,對所屬FSLIC在職責和資源方面也沒有充分授權,缺乏必要措施和進行及時調整,出現監管空隙和監管不足,從而引發道德風險。另外,從1980年到1984年間,美國聯邦和州銀行監管機構中的檢查人員總數不斷減少,檢查次數和頻率在下降(見圖1和圖2),而盈利銀行承擔過度風險的情況并沒有得到有效控制,這進一步鼓勵很多儲蓄機構更加大膽地投放高風險貸款業務,并最終導致了危機的暴發。

圖1美國聯邦銀行監管機構中檢查人員數量變化圖

注:資料來源:FDIC在FRB,OCC和州銀行監管會議信息的基礎上收集而成。FRB:聯邦儲備銀行,OCC:貨幣監理署

二、金融監管在存款保險制度中的引入和強化

圖2對不同評級的金融機構平均檢查間隔

注:資料來源:FDIC,FRB和OCC

對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美國和加拿大銀行業危機的調查分析表明,銀行監管體系并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存款保險制度作為純粹的“付款箱”對金融穩定所發揮的作用不盡如人意。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只存在一個監管者時,由于缺少制約和相互監督,監管機構會為維護監管名譽延遲關閉本該關閉的金融機構,出現監管寬容;二是由于有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受保險機構傾向于從事高風險經營。

1987年,加拿大對CDIC立法進行了重新修訂。擴大了CDIC的法定權力,增加了一定的監管職權,并為控制風險制定了早期干預措施。存款保險的目的也進一步明確為:為保護存款人利益而提供保險并可采取措施將損失暴露最小化;促進和致力于維護金融體系穩定;在促進成員機構穩健經營和財務操作方面發揮重要作用。這標志著在存款保險制度中首次強調了主動性干預并增加了監管職責。1991年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進法》(FDICIA)(以下簡稱FDICIA)的出臺,意味著存款保險體制開始引入并強化對資本不足的存款類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和干預的措施,同時在監管體系上也進行了創新。該法在強化FDIC監管職權方面主要規定:(1)FDIC在處置問題金融機構時遵循“成本最小化”原則,即處置成本給存款保險基金帶來的損失最??;(2)立即糾正機制,對“資本嚴重不足”的銀行,可采取從限制某項業務到關閉該機構等的嚴厲措施。

從美加兩國所采取的措施來看,主要是從成本最低和風險最小化的角度來考慮。在處置破產和關閉銀行過程中要做到成本最低,存款保險公司應該在銀行破產或被關閉之前參與并全面了解有關銀行的信息,以便在銀行監管機構最終決定關閉某銀行后,能夠盡力設計出使銀行資產價值最大化和負債最小化的方案,并有權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處置其資產和負債。而風險最小化也可以說是損失最小化則要求存款保險機構能夠對它所承保銀行面臨的風險進行評價和監測,如有必要,還可以在銀行實際破產前采取行動,或關閉該銀行,或對其進行接管。實行風險最小化管理體制的存款保險機構擁有較大的權力,它可以與銀行監管機構一起決定銀行業和存款保險體系的準入和退出,制定和修改存款保險條款,按照一定的風險標準計算存款保險的保費以及當銀行的有關風險指標出現問題時,可以對其采取行動,即所謂的早期干預措施。

三、存款保險機構監管職權的特點

(一)從維護自身利益的角度出發實施監管職權

由于存款保險機構要獨自承擔因銀行倒閉所造成基金支付的損失,這就使它更有積極性去監管甚至關閉有問題的銀行,并且能激發其監管的主動性和責任心以及避免監管寬容。而銀行監管機構,因銀行倒閉的賠付最終不是由其擔負,因此對倒閉時機的選擇以及倒閉后責任的考慮有可能增大銀行倒閉賠付的成本。

(二)降低道德風險,增強金融的安全與穩定

實行存款保險制度對存款類金融機構而言,會使其免遭擠兌浪潮的沖擊,于是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有些機構會在資產組合方面為實現高收益鋌而走險,選擇風險更高、回報更豐厚的投資,從而加大其破產的可能性,這將不利于金融穩定。存款保險對儲戶的保護則使其較少關注銀行經營活動的安全與否,降低了其將資金轉移到安全機構的警惕性,弱化了市場對金融機構的約束力。因此,適當的監管是存款保險制度有效運作的必然要求。

(三)僅對問題銀行進行監管,不涉及銀行監管機構的常規業務

銀行監管機構監管的目的是實現公共政策目標、政府的優先發展戰略和其他參與者利益的普遍保護以及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而存款保險機構監管的目標則是通過監管可以降低存款類金融機構倒閉的可能性,及早發現問題避免危機的傳播,同時提高存款保險的有效性和高效性,使損失暴露最小化。因此,銀行監管機構主要負責日常的合規性監管和風險監控,保持整個銀行業穩健運行。當發現某銀行經營中出現問題時,存款保險機構開始介入并進行全程風險監控。

(四)積極采取早期糾正措施,減少銀行監管機構在關閉問題銀行過程中的寬容

銀行監管機構對問題銀行更多的是實施挽救措施。但由于銀行監管機構缺乏行動的決心,他們在救助問題金融機構過程中經常猶豫不決,希望盡量寬限時間,能夠通過更強有力的監管措施就可以讓問題銀行恢復健康運營,不愿意看到因銀行倒閉導致風險擴散并暴露監管的不足和缺陷,結果正是由于這種監管寬容最終導致危機暴發。而存款保險機構采取早期糾正措施的核心是及早發現和解決受保存款類金融機構出現的經營問題,在有問題銀行尚有能力吸納自己的虧損時,通過早期糾正措施來保護存款保險體系與納稅人,從而降低存款保險基金的長期虧損風險。由于存款保險機構關閉問題銀行的決心,迫使銀行監管機構考慮接受和正視所監管機構必須倒閉的事實,加速了問題銀行的市場退出,減少了損失。

存款保險機構采取早期糾正措施是一種激勵相容的監管策略,同時它也優化了整個金融監管激勵相容的環境,符合成本最小或損失暴露最小的原則。它不但給問題銀行選擇倒閉的自由,同時,也讓問題銀行在倒閉之前能有一個回旋的余地,使其更有一種激勵去選擇最佳的處置結果。

(五)對問題存款類金融機構處置過程全面監控

在對問題存款類金融機構處置過程中,存款保險機構一般采取收購與承接(P&A)、存款償付以及向瀕臨倒閉的銀行提供貸款、資助、資產收購或承擔債務等多種形式的資金支持(OBA)。無論采取什么方式,存款保險機構都會從維護基金安全的角度對整個處置過程精心安排、全面監控,確保資金的有效使用。

四、存款保險機構參與監管所可能產生的問題

在全方位、多元化的銀行監管體制下,如果各監管主體定位不準確,協調不一致,缺乏信息交流與溝通和作風官僚化則容易導致政出多門、重復監管以及監管資源的浪費。同時,各機構間的監管競爭也容易導致對被監管機構的寬容,從而可能產生監管不足,使監管流于形式。

然而實踐證明,幾個監管機構并存并不一定是監管資源的浪費或監管重復,關鍵是能否做好信息共享和監管協調。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有多個監管機構,它們的效率都很高,并長期維護著金融市場的安全與穩定(見表1)。

監管機構間監管信息是否能共享,直接影響著監管協調、監管效率和監管競爭。CharlesMKahn和JoacACSantos通過研究證明當存在多個監管者時,監管者可能會傾向于不愿意共享信息。為避免這一問題,監管者應根據各自的信息優勢來安排監管范圍和監管職責。同時,還應當建立專門的制度和設立專門的機構來解決信息共享問題。美國對商業銀行和儲貸機構監管的部門較多,為了避免發生上述問題,他們于1970年建立了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官協會(FFIEC),由FRB、OCC(貨幣監理署)、OTS(儲貸機構監管辦公室)、FDIC輪流出任協會主席。該協會是一個非監管權力機構,負責協調監管行業組織職責、制定統一的銀行業監管指標、報表體系和分析方法等,溝通各機構間監管信息,保證監管的一致和協調。幾十年來該機構運作的效果很好,確保了各監管機構間的協調,減少了監管中不必要的重復,提高了監管的一致性和效率。

表1世界主要國家銀行業多元化的監管主體

注:資料來源:1.周林等:《世界銀行業監管》,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1998年10月

2、張荔等:《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比較研究》,中國金融出版社,2003年4月。

當然,在多個監管機構存在的情況下,監管競爭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存款保險機構在監管過程中,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以及采取早期糾正措施將會減少因監管競爭所導致的監管寬容。同時,由于與銀行監管機構共同對受保機構進行監管,在雙方競爭的相互制約下可使銀行業免受監管過度的影響。另一方面,存款保險機構參與監管,由于相互制約和監督,使銀行監管機構減少了因監管壟斷而向被監管機構尋租的機會,降低了監管的道德風險。

五、我國應建立具有監管職權的存款保險機構

(一)我國存款類金融機構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2003年我國銀行業監管職能從央行分離出來,成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專門行使對銀行業的監管職能。目前銀行監管已逐步從合規性監管向風險監管與合規監管并重轉變。在全面推行五級分類制度的基礎上,銀監會引入國際先進的CAMELs等一系列審慎監管制度,對銀行業的監管力度進一步加大。

然而,盡管我國金融監管水平與十幾年前相比已經有了長足的進步,但由于受銀行業整體發展水平和監管體系管理問題的影響與國際監管水平相比還有很大差距。

1.由于缺乏規范的市場退出機制,在問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監管過程中表現出的拖延和容忍,給國家造成了很大損失。監管當局更多地是關心機構的生存問題,存在監管容忍及延遲關閉現象,沒有及早采取糾正措施,導致一些高風險機構資產狀況持續惡化,最終增大處置成本。如中農信和海發行的問題就是最明顯的案例。

在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監管方面,國有商業銀行股改后,仍有30%的存款類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很低。對于這些資本不足的機構,目前很難及早采取市場退出的有效措施,這既暴露了我們監管手段的軟弱無力,同時也無法對經營管理者形成有效的威懾。

2.金融創新產品、新市場和新的金融運作形式大量涌現以及中小企業信貸、小額信貸等方面業務的不斷增長,使舊有的監管規章難以適應新的發展形勢,如建設銀行吉林分行3.2億元金融詐騙案等暴露了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的薄弱和不足。另外,由于配套的行業規范如會計準則、外部審計等不完善,造成金融業務操作上的風險,使我國金融業大案、要案頻發且不斷升級。

3.監管人員的嚴重缺乏和監管理念滯后制約了監管水平的提高,難以滿足銀行業發展的要求。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隊伍的金融業務水平,特別是對金融衍生工具、會計業務操作和財務分析方面,與金融監管的要求還存在很大距離。雖然銀監會在對監管人員的培訓方面投入了很大力量,但是與日益增長的監管業務量要求還是相去甚遠。監管理念的更新和風險防范的操作,需要有一大批既精業務經營、財務狀況和內控制度,又熟悉經營政策、行業運行和市場變化的監管人員來實現。只有這樣的監管人員,才能比較準確地掌握金融機構風險狀況,真正發揮風險預警、識別和控制的監管作用。

(二)我國建立有檢查職權存款保險制度應注意的問題

根據我國多種形式的銀行體系(國有、股份制和信用合作社等)、銀行業監管的現狀和銀行經營中的風險暴露以及問題金融機構救助資金來源的不確定性,存款保險機構的設計不應該僅僅具有“付款箱”功能,要使有限的資金得到合理的運用,使存款保險基金的損失最小,增大監管的激勵相容和有效性,彌補監管工作的不足,就應該賦予存款保險機構一定的檢查職權,將責、權、利有機地結合起來,從而達到既保護了部分存款人的利益又保護了廣大納稅人的利益。

設計我國存款保險機構的檢查職權和范圍應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與現有的監管機構形成有效的分工與合作:

1.存款保險機構可大力發展非現場檢查系統。主要通過建立一些統計模型,對金融機構按期提交的各項報表和監管機構的檢查報告,同時與一些機構評級一道加以深入分析,了解銀行的經營狀況。

2.注重對小型受保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管。對資產規模較小、資本充足率低于巴塞爾協議的基本要求、法人治理結構不夠完善、管理和風險控制能力較差、交易行為不規范的中小金融機構如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它們問題較多,面臨著較為嚴峻的生存壓力。這一類機構倒閉的概率相對較大。為提高監管效率,對這類機構應更多地由存款保險機構與實施主監管職責的銀行監管機構密切保持溝通并進行協同檢查。

3.對問題存款類金融機構,存款保險機構在與主監管機構達成一致意見后,有權實施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糾正措施。

存款保險論文范文5

在當今銀行業面臨利差收窄,與互聯網金融和民營銀行的激烈競爭的環境下,我們更需要關注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我國商業銀行有哪些影響和針對其帶來的消極影響銀行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本文旨在研究中國即將施行的款保險制度分別對我國不同類型商業銀行的影響及建議。

二、存款保險制度對我國商業銀行的影響和建議

(一)對國有商業銀行的影響和建議

一直以來,我國的國有商業銀行都是由國家提供隱形擔保,擁有良好的信譽度,但是由于承擔著為國有企業改革提供資金支持的政策性任務,造成了其經營的低效率及大量的不良資產。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之后,國家信譽將從這一擔保中退出,國有商行將作為一般的金融機構與其他金融機構進行競爭,這對的國有商業銀行將產生十分重要的影響。第一、成本增加,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短期內對國有商業銀行最直接的影響是國有商業銀行需要增加一部分存款保費支出。雖然國有商業銀行的風險差別費率會相對較低,但是國有商行的存款基數大,也會有一筆不少的保費。并且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后,存款利率市場化會逐漸放開,按照其他國家地區利率市場化的經驗,小型銀行的利率一般高于大型銀行100-120基點。在競爭的壓力下,大型銀行將不得不增加挽留舊存款和吸收新存款的成本。第二、融資壓力增加,根據《存款保險條例》要求,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資本充足率有較高的要求,因此,在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之后,國有商業銀行自身償債能力的重要性就突顯出來,并且資本金是否充足將會影響國有商業銀行信譽的,這給國有商業帶來了融資壓力。第三、競爭更加激烈,以前隱形的存款保險制度對國有商業銀行的保護力度遠遠大于非國有商業銀行,這對非國有商業銀行的競爭造成了不平等,現在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從法律上對不同類型的銀行提供了平等的保護,營造了公平競爭的環境,競爭更加激烈,這對國有商業銀行的發展帶來了挑戰。針對存款保險制度給國有商業銀行帶來的一系列影響,現有以下建議:第一:完善組織結構、加強內部控制、降低管理成本;發展新業務、多開展中間業務、增加收入渠道,用收入的增加對沖成本的增加。第二:通過引入戰略投資者和民間資本,實行員工持股等建立多元化資本金補充渠道,滿足資本充足率的相關監管要求。第三:按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完善對國有商業銀行的公司制改造,加快風險管理現代化,變革經營目標,追求可持續利益最大化,以多種金融資產和負債為經營對象,成為具有綜合功能的金融企業,從根本上增強國有商業銀行的實力,使國有商行在國家信譽退出的環境下平穩、健康運行。

(二)對中小型商業銀行的影響和建議

相比國有大型商業銀行而言,以城市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為代表的中小銀行規模小、資金不充分、市場競爭力弱、信用度低攬儲困難。存款保險制度施行之后,營造的公平競爭環境為中小商業銀行帶來了機遇,同時也帶來了挑戰。第一,存款保險制度增強中小商業銀行的信譽度,同時也增強了存款人對股份制商業銀行等中小銀行的信心,有助于中小銀行與國有商行的公平競爭。第二,中小商業銀行規模小、資金不充分等特點使其承擔金融風險的能力低,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增強了它們抗金融風險的能力,可以將資金投于收益好、利潤高的行業,提高營業收入水平。第三,存款保險制度最高償付限額為50萬,大型儲戶和企業可能會更傾向于總體信用度和規模水平更高的國有商業銀行,中小型商行的大型儲戶和企業可能會波動從而導致部分存款搬家,中小儲戶將會成為中小商行吸收存款的主要對象,因此中小型商行在產品種類、服務管理水平等市場化要素方面面臨著考驗,提升自己在中小儲戶方面的競爭優勢。由此可見,要中小商業銀行在競爭激烈的銀行業求得生存,必須從自身實際情況出發,增加經營效率,發揮自己業務靈活性的優勢,根據客戶的實際需求,以客戶為主導設計有針對性的理財產品,擴展表外業務增加其他服務的營業收入,轉變發展方式,成為符合了市場個性化發展的中小商業銀行。

(三)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影響和建議

存款保險論文范文6

1971年日本正式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其對債市的影響對我國債市的發展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1972年第四季度至1974年第二季度,日本實際利率迅速下滑,小過結介當時的國際經濟形勢,其實際利率的下滑更多地是山第一次石油危機造成。如果剔除當時的石油危機這一沖擊,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日本實際利率的影響并小顯著。

而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后日本國債利率在一定期限內比以們變動更頻繁。結介債券市場利率曲線的二元分析法:收益率與長期GDP增速正相關,期限利差與貨幣政策相關,可知日本國債利率在存款保險制度進程期內的變化主要還是山基本而和貨幣政策兩個因素主導。

通過觀察存款保險制度對儲蓄量的影響,發現日本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沒有影響儲戶持有的存款總量,但影響了儲戶的存款結構。日本個人持有的總存款中儲蓄存款的占比穩步上升,而現金、貨幣性存款的占比則穩步下降。日本銀行業出現了“存款搬家”的現象:存款從都市銀行(全國性銀行)搬們地方銀行(地區性銀行),即從大型銀行搬們中型銀行。

分析日本經驗,我們得到以下結論:日本存款保險制度本身并小作為獨立的經濟變量影響債券市場整體走勢,存款保險制度對債市的影響只可置于利率市場化的進程和宏觀經濟政策形勢中理解。結介日本利率市場化的經驗來看,債券市場的利率走勢主要山經濟增長和通貨膨脹代表的基本而所決定。

存款保險制度對一我國債券市場短期利空有限、長期利好

存款保險制度是利率市場化的重要前提,將加速利率市場化改革。它的推出將為我國存款利率上浮區間的進一步擴大,甚至存款利率管制最終廢除提供一層“緩沖墊”。存款保險制度在銀行破產后將保障儲戶利益,轉變目前的隱性擔保為顯性擔保,促進銀行業市場化發展進程;同時當銀行破產成為可能,風險溢價將反映在資金價格中,給出市場化的利率定價。

從短期來看,更多的還是集中在利率市場化加速預期上,從而對債市小幅利空,但實質性的影響較為有限。

第一,短期內加速利率市場化預期。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意味著自上而下利率市場化的進程再度加速。利率市場化短期內將結束我國長期以來的金融抑制,使得存款利率回歸至均衡水平。存款利率作為銀行融資成本價格,是整個利率體系的重要參照利率,存款利率的提升空間,自接決定了整個債券市場利率抬升空間。存款利率中樞向均衡水平的回歸以及基準利率的傳導將帶動中長期債券收益率中樞緩慢上移。利率市場化臨近預期或進一步加強了金融機構對其負債成本趨勢性加速上行的預期,進而推升對資產端的預期回報率,債券市場收益率繼續而臨上行風險,對債市產生利空影響。

第二,存款保險制度可能加劇銀行競爭。在負債端,市場化定價負債來源占比上升,負債端管理和維護的成本上升。存款保險制度要求銀行為儲戶繳納一定保費,構成銀行的額外支出,增加銀行資金成本。在資產端,商業銀行的資產配置行為也會出現變化,資產配置趨向高風險高收益資產,對低風險低收益資產的配置比例則小斷下滑,這種結構性變動同樣會對債券市場產生影響。同時利率市場化進程加速的市場預期導致銀行對存款利率開放導致資金成本上升的擔憂深化,迫使銀行尋求業務拓展和金融創新。導致銀行對所持有債券要求的收益率上行,對債市影響利空。

第三,存款利率小會短期內很快開放。從短期看存款保險制度尚在征求意見階段,具體的措施和配套政策尚未出臺,市場對此也小應過度反應。存款保險制度推出并小意味著存款利率會很快放開管制,作為利率市場化最后的關鍵一環,存款利率開放需要一個過程,時間對于收益率上行風險具有一定的緩釋作用。

第四,降準通道有望打開。存款保險制度推出,存款準備金率可能會大幅下降。目前實行存款保險制度的經濟體存款準備金率多在7%左右,而國內高達20%。國內存款準備金高,也具有“隱形”存款保險功能,與存款保險功能具有一定程度上的重疊當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后,降準將勢在必行。另外,存款保險制度推出后,我國境內從事存款吸收業務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農村介作銀行、農村信用介作社等,均需加入存款保險。存款保險基金上繳具有強制性,為了對沖上繳保險基金的影響,降準考慮也在增加。

因此,在存款保險制度實施之后,降準通道有望打開,在一定程度上緩解銀行存款成本提高和資金效率的下降,對債市的短期利空影響也具有一定的對沖作用。

從長期來看,對債券市場具有利好影響。

第一,部分存款轉向債券市場。存款保險制度對儲戶50萬以下的儲蓄金額進行保險,將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居民的資產配置,存款將有動機從銀行體系離開,追逐其他資產。而債券以較為穩定的收益和較低的風險成為資產配置的穩定選擇,利好債市。

第二,存款保險基金偏好配置中長期債券。銀行為儲戶繳納保費形成的存款保險基金風險偏好較低,從投資特點上看主要偏好于存放央行和投資債券,其在債券上的投資,主要集中在國債、政策性銀行債等債券,綜介考慮流動性以及收益率等因素,期限可能會以中長期為主,利好債市。

第三,進一步推進利率市場化。長期來看,政策的建立必然導致信用市場化的進一步推進,推動風險定價體系的完善和信用利差的擴大,利率市場化帶來的金融創新、銀行經營方式轉型等經濟發展模式和資源配置的方向性變化必然引導利率下行。同時,我國經濟增長率在新常態增長下山高增長向中低速穩增長、調結構方向轉變,而中長期國債利率與名義GDP增速高度相關。隨著利率市場化的完成以及中國經濟增速和通脹中樞的下移,國債收益率中樞將下移。這對債市產生利好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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