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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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

存款保險范文1

中國存款保險制度已歷時十余年的研究和設計,至今仍沒有出臺的時間表。在此次構建宏觀審慎監管框架中,央行呼吁要“加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完善金融安全網”,并于近日向國務院報送了加快啟動存款保險制度必要性的相關材料。但在國務院有關會議討論時,此案再度遭遇一些質疑。

時窮見節

所謂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為存款類金融機構建立專門的保險機構,投保成員機構定期繳納保費,一旦投保成員機構面臨危機或破產,保險機構將向其提供流動性資助或者代替破產機構在一定限度內對存款人予以賠付。這一制度設計的核心,在于通過建立市場化的風險補償機制,防止因單個金融機構倒閉引發風險擴散。

全球金融危機爆發以來,存款保險制度對于金融安全網的重要意義日漸顯現。以美國為例。自2007年起至今年8月底,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先后接管并處置倒閉銀行共計109家,卻沒有因此導致社會動蕩。

“后危機時代”對金融監管的反思中,也肯定了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今年6月27日,在金融穩定理事會(FSB)第一次全體會議上,國際存款保險協會(IADI)與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CBS)聯合了《有效存款保險核心原則》,強調當前顯性存款保險已經取代隱性保障制度成為各國政策制定者的選擇?!按婵畋kU可以明確當局對存款者的責任,提升公眾信心,控制銀行倒閉的處理成本,并為處理銀行倒閉提供明確的程序。”

截至目前,中國銀行業仍由政府提供著隱性擔保。遇到金融機構經營失敗,便由央行以再貸款埋單。至今中國未出臺金融機構破產的有關法規,而央行救助問題金融機構的再貸款在2005年便超過了2萬億元(詳見《財經》2005年第15期“細解央行再貸款”)。有專家指出,央行以再貸款方式救助經營失敗的金融機構,不但帶來道德風險,也會增加基礎貨幣供應。如果以這種方式提供的救助規模很大,理論上可能帶來嚴重的通貨膨脹預期,造成經濟金融不穩定。

存款保險進入中國決策層語境時日已久。早在1993年《國務院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中,即言明要建立存款保險基金。2007年初第三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正式提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這項工作正式進入啟動階段。國務院明確要求央行提出可行性方案。

“我們測算,中國99%的賬戶金額都在20萬元以下。因此實施恰當的存款保險制度,并不會造成外界擔心的存款搬家問題?!毖胄幸晃谎芯咳藛T表示。

危險的妥協

在如何設計存款保險機構問題上,各方一直爭論不休。焦點落在這一存款保險公司對加入該體系的金融機構是否有相應的監管權。已經成立的投資者保障基金和保險保障基金均由證監會和保監會代管,雖有“用基金來掩蓋監管失敗”的道德風險,卻因此少了和監管當局“分權”的這一矛盾。而存款保險制度涉及的金額要遠大于前述基金,對金融體系的重要性更甚,因而問題就格外敏感。

2008年底,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由央行報送國務院。當時的設計方案初定為,在央行內設一個存款保險基金,而非作為實體的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基金對于商業銀行的檢查權被大大弱化,基本依賴和監管當局共享的監管信息,將先臨時性推出“全額保險”,將來再過渡到“限額保險”。未來條件成熟時,再設立完全獨立的存款保險公司。

這一妥協的內設基金的方案,回避了和監管當局在監管權方面的沖突,因而在征求各相關部委意見時未遇阻力,最終順利報到了國務院。但由于當時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復雜而被擱置。

近日,接近央行內部人士認為,得益于近年來的金融改革,此輪全球金融危機,中國金融業并未受到根本性沖擊,金融體系整體穩定,基本具備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預備條件?!澳壳扒闆r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比較容易獲得成功。”

不過,當前金融危機影響尚未徹底滌清,也有觀點認為存款保險推出時機仍需考量。另外,現在農信社改革尚未取得成功,農信社是否參保、保費如何確定,均是問題,小銀行也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目前尚未形成金融機構退出機制,相關法律框架缺位也將削弱存款保險的效力。

更令人生憂的是,“目前對存款保險制度的方案,整體上和去年底上報時并無大的差別?!苯咏胄械膬炔咳耸空f。

“把存款保險基金放在央行內部,容易使人產生誤解。”北京正信嘉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執行總裁孫軍認為,這容易使得外界將存款保險與存款保證金、再貸款等政策工具混淆,認為這也是由政府操作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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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存款保險 投保形式 融資方式 賠付方式

存款保險制度自2008年金融危機發生以來,越來越受到金融界的普遍關注。在我國,由于資本市場處于發展初期,金融改革也剛剛起始,存款保險制度在我國還是個新生事物。但是這次全球金融危機的暴發雖然對我國金融業特別是銀行業的影響有限,還不足以令存款保險制度直接發揮作用,但是西方國家的金融機構面臨的破產危機已經給我們足夠的警示:我國要發展和完善金融,必須正視存款保險制度,將這一制度逐步列入金融改革的范疇。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為存款類金融機構建立專門的保險機構,投保成員機構定期向保險機構繳納保費,當投保成員機構面臨危機或倒閉時,由專門保險機構向其提供流動性資助或者代替倒閉機構在一定限度內對存款人予以賠付的制度。作為保險的一個特殊品種,這一制度包括投保形式、賠付方式、融資方式等多個內容。作為我國金融新領域,我們有必要在這些方面逐個分析。

一、我國存款保險投保形式選擇

存款保險的投保形式有兩種:強制性與自愿性。強制性存款保險方案的優點在于它使所有存款人都可獲得一定金額的保護,所以比其他保險方案更能夠保護公眾的利益;但是它剝奪了銀行自由選擇是否投保的權力,同時存款人不能自由選擇投保的數量。在兩種方案的取舍上,首要考慮的是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目標,由于自愿性方案不是所有的銀行都參加保險,使得那些偏好風險因而風險更大的銀行更愿意參保,而且為了避免其他銀行“搭便車”,投保銀行總是有動力增大資產風險,這種逆向選擇反而不利于金融市場的穩定,不利于保護存款人利益,因此,在我國,采取強制性的存款保險方案更為妥當。

二、我國存款保險的融資方式選擇

存款保險制度的資金來源一般有兩方面:一是政府或央行建立的風險準備金,二是存款保險機構收取的保費收入。關于保費收入的收取方式有兩種:

第一,設立存款保險基金,采用存款保險基金方式,需要通過保險費率來計算保費。要求投保銀行按規定繳納一定的保費以備索賠之需,保費通過保險費率來計算。保險費率的設計有固定費率和差別費率兩種方式。這兩種方式各有利弊:固定費率操作簡便,而且避免了實行差別費率可能產生的金融機構間“存款大搬家”,因為對一個金融機構收取高費率就在向金融市場傳遞其經營管理不善、存在安全隱患的信息,但這種模式漠視了各家金融機構在經營管理水平、資本實力、風險程度等方而的差異,是一種欠公平制度安排,會助長經營較差的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而差別費率方式避免這種弊端的出現,但差別費率向市場傳遞的金融機構的管理質量、風險程度等信息,存款人可能會因此而轉移存款,造成社會轉賬成本增加。

第二,采取非基金方式,即只有小額的初始資金,當有銀行倒閉后需要額外資金時,各成員共同支付。這種方式由于其實行事后核算和資金融通的方式,融資成本可能會隨著金融機構的破產而導致融資困難,最終將風險轉嫁給政府。這一模式將逐漸被淘汰??傮w上看,存款保險機構通過收取保費方法實行事前融資已經成為一種趨勢。

結合我國具體情況,在存款保險制度成立之初,由財政或人民銀行再貸款建立金融危機準備基金形成存款保險機構的創始資金是必不可少的。在保險機構設立后,由保險機構再通過設立存款保險基金的方式向各吸收存款金融機構收取保費作為機構日常經營費用和保障基金。在保費收取方式上,應在選用差別費率的基礎上,進行適當的修正。因為我國大型國有銀行管理水平和資本充足率大大高于民營銀行、地方性商業銀行,以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而后者恰恰是我國金融業發展的弱者,需要國家政府的扶持,因此,在保費收取方式上不可采用一刀切的方式,而在采用差別費率的基礎上,對后者要有適當的補貼或政策上的扶持,即采用修正的差別費率方式。

三、我國存款保險賠付方式選擇

理論上講,存款保險機構對存款人的賠償方式有全額賠償和部分賠償兩種。但是由于實行全額賠償不但需要籌措大額資金,由于風險幾乎全部由存款保險機構承擔,存款機構由此會降低風險控制而產生嚴重的道德風險,反而不利于金融市場的穩定,因此這種賠付方式已逐漸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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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存款保險制度,風險,金融改革

存款保險制度起源于美國,美國在推進利率市場化進程中,曾發生過大量商業銀行的倒閉事件:初期每年商業銀行倒閉的數量為兩位數,1987~1991年平均每年則達到200家,最高一年達到250家。銀行的大量倒閉使得凝聚的人們血汗的儲蓄頃刻間灰飛煙滅,嚴重損害了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系統的穩定。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后,由于投保銀行可以從保險機構取得資金救助或得到存款理賠,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存款人的利益,也極大地減輕銀行的壓力和風險。歷史經驗和國際實踐表明,存款保險制度已成為抵御金融風險的一道重要防線。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利弊分析

中國正處在經濟發展的關鍵時期,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業的戰略調整必須要有一整套有效的金融監管制度和風險防范體系,是否應成立存款保險公司自然成為了各方關注和討論的重點問題。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無缺的,為有效借鑒國際經驗,以建立一個符合我國實際的、較為完善的存款保險體系。我們應該一分為二地分析一下存款保險制度的利與弊。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消極影響:

1、存款保險制度其最根本的問題在于它可能誘發道德風險。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風險意識下降,特別是在利率市場化實現以后,他們就可能不顧銀行經營風險,將錢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銀行;另一方面,商業銀行的風險約束機制也會弱化,在經營活動中就可能為追求高額利潤而過度投機。此外,在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還有特殊問題:主要是四大國有銀行有政府為其做后盾,無償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險,為了節省運行成本,顯然不愿加入存款保險體系。如果不把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納入這一體系,那么由于保險基金數額小、范圍狹窄,就很難保證銀行資金發生大量損失的時候對儲戶進行賠付。

2、鼓勵銀行鋌而走險。也就是說,存款保險制度刺激銀行承受更多的風險,鼓勵銀行的冒險行為。因為銀行知道,一旦遇到麻煩,存款保險機構會挽救它們。特別是當一家銀行出現危機而又沒被關閉時,所有者便用存款保險機構的錢孤注一擲,因為這時全部的風險由承保人承擔。這樣那些資金實力弱、風險程度高的金融機構會得到實際的好處,而經營穩健的銀行會在競爭中受到損害,從而給整個金融體系注入了不穩定因素并增大了銀行體系的經營風險。這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本來目的是背道而馳的。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積極影響:

1、有利于防范金融風險,穩定一國金融體系。在經濟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國際金融市場動蕩加劇,頻頻發生金融風波。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機,1995年的英國巴林銀行倒閉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銀行倒閉事件,1997年席卷東南亞和日韓的亞洲金融風暴,以及最近日本保險公司的頻頻破產等等,不僅嚴重影響了本國經濟的正常運轉和社會安定,還給國際金融市場帶來了巨大沖擊。這些國家為解決這些金融問題都付出了慘重的代價。我國目前雖然沒有發生大規模系統性的金融風波,但隨著金融市場化、國際化進程的加快,金融創新產品逐漸增多,中小型商業銀行的紛紛成立,在商業銀行內控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銀行自身風險在逐漸增加。要防范風險,穩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國際經驗表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失為防范金融風險的可行選擇之一。

2、有利于保護廣大存戶利益,總體上增強銀行信用。作為信用中介的銀行,其基本特征是高風險性和不穩定性,即銀行大部分資金是以負債的形式吸收的機構和個人存款,自有資金只占全部資本的小部分,在經營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導致不能按時清償債務時,就易引起銀行信用危機。我國金融業目前的現狀是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機制尚未完全轉變,資產負債結構不合理,風險抵御能力較差,在金融市場發育不完善、金融監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實行強制性存款保險實際上也是對銀行業發展的一種強制性保護。

3、有利于革新傳統觀念,提高了公眾風險意識。長期以來,在計劃經濟體制模式下,我國的銀行儲蓄存款不僅沒有風險,而且收益可觀,一直是人們投資的首選渠道。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破產不僅在理論上已被公眾接受,而且在實踐中已實施,因此作為經營貨幣這一特殊商品的商業銀行所潛在的風險也應為公眾所接受。

4、有利于加強中央銀行的監管力度,減輕中央銀行的負擔。存款保險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心要的情況下,執行賠償的職責,另一方面,更為主要的是為了保障整金融體系的穩定。這就要求存款保險機構要對日常的銀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而且要定期對銀行的財務狀況進行檢查,審查其上報的統計報表和帳目。當銀行管理不善或經營非法、風險較大的業務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幫助銀行渡過難關,或促成其它銀行的并購,從而實現中央銀行的監管意圖。

二、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銀行商業化步伐已逐步加快。為了保證我國存款人權益不受損害,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保護正常的國際交往,實行存款保險勢在必行。分析其原因有以下幾點:

首先,我國現在的存款金融機構資金來源渠道單一,破產風險客觀存在。在我國商業銀行的資金主要來源于各項存款,一般國有商業銀行中各項存款在資金來源中占70%以上,而居民儲蓄存款則要占到一半,銀行的自有資金即資本金不足的情況普遍存在,資產負債流動性不對稱,這就大大加大了銀行的經營風險,一旦管理有所松懈或出現大規模的經濟不景氣,就很可能出現支付危機。此外,各種信用,流動,利率風險也加大了銀行經營的難度。

其次,我國正在努力轉換銀行經營機制,建立我過金融組織體系,這樣就有了要打破原有的"國家為銀行保險"的舊體制,增強我國銀行的國際競爭力的需要。而少了國家的保護銀行特別是一些以前國家特別照顧的大銀行的風險就大大增大了,而存款保險制度正好能規避其中的風險奠定銀行轉軌的基礎。

第三,我國現今居民投資渠道日益增多,而國家對國民儲蓄率的穩定有一定的需要。而保持較高的儲蓄率無論對國家經濟,企業還是銀行本身都具有很大的積極作用。存款保險制度的實行能減輕公眾的擔心,增強公眾信心,從而提高和穩定國民儲蓄率。

第四,我國已經加入WTO,而我國各類金融機構也正要走向世界,與此同時,外國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也將進入我國市場,這樣一來我國金融業面臨的風險無論從范圍上講,還是程度上看都將是空前的,國際上金融自由化已成為一股不可逆轉的潮流,相繼而來的是各類金融業務的交叉發展,這種日趨白熱化的競爭將帶來前所未有的威脅,因此為了維護金融體系安全與穩定,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必須實行有效的存款保險制度。

第五,我國金融業雖正處于健康發展階段,但因多種原因形成和積累的金融風險也逐步暴露。央行雖然調整和充實了監管力度,改進了監管手段,對存在嚴重金融風險的機構分別采取財政注資,央行接管,銀行收購,債權轉股權和關閉等整改措施,但金融環境中仍潛伏著風險和隱患。90年代中期,我國先后爆發了中銀信托投資公司,中國農村發展信托投資公司經營失敗,海南34家城市信用社危機,以及海南發展銀行關閉,廣東信托投資公司破產等事件。這表明,那些累積的金融風險已開始在個別地區和個別金融機構釋放出來。

總的說來,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也有弊,但無論是從客觀需要還是問題的解決上,我國都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當然我們可以借鑒西方成功的經驗,使我國在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上少走彎路。

三、建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步驟和策略

1、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也不要操之過急,不妨先在各商業銀行的系統內部實行存款保險,或按區域建立存款保險基金,然后再逐步向全國集中統一的存款保險制度過渡。這樣一個緩沖是可以讓執行者接受的。

2、確立金融效率為監管目標,制定相應的獎懲標準和制度,以不實施監管的金融體系的社會福利為下限,以實施最優監管的社會福利為上限,將監管的業績與金融體系的社會福利直接掛鉤,然后根據業績來確定獎懲方案和數額。

3、對金融機構管理者實施管理補償制度,以調和監管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的沖突。

中國加入WTO后,國內市場必須與國際市場接軌,建立統一、完善的金融監管體系,迎接挑戰。本文中論述的活躍的、有彈性的、全面的監管體系僅是描述了金融監管的基本性格,如何將其融入到每一項基本規則中,體現到每一份立法文件中,筆者認為,不妨先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首先,制定產業政策,壯大我國金融機構的力量。創造條件,穩步推進銀行、證券和保險業的混業經營,培植實力雄厚、競爭力強的跨國金融機構,以適應入世后面臨的挑戰。

其次,積極貫徹“巴塞爾協議”的要求,提高銀行資本充足率,加強銀行貸款風險管理,減少不良資產。

再則,金融改革我國尚需要制定一部統一的、能夠調整和規范外資金融機構的法律。還要尊重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取消“超國民待遇”,以形成金融機構之間的公平競爭。并且,積極引進國外先進的銀行管理經驗,促進國際間金融監管的合作,倡導建立共同的防御金融危機的協調機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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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存款保險 風險 商業銀行 金融穩定

一、引言

近2年,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步伐明顯加快,僅剩存款利率管制放開這一步之遙。根據國際經驗,利率市場化帶來的完全競爭金融環境會帶來金融機構倒閉等一系列問題,存款保險制度成為保護普通金融客戶、利率市場化全面完成的前提條件。2013年來,我國官方機構在多個場合反復提及存款保險制度,中國版存款保險制度體系建立將正式啟動已成為社會各界的共識。

縱觀國際上現代金融業較為發達的國家,大多已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并藉此為本國的金融市場穩定和發展提供了良好的促進作用。該制度具有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存款人權益、為商業銀行增信等諸多優勢,也存在道德風險、逆向選擇等難以回避的先天劣勢。更重要的是,新時期下,銀行業將受到利率市場化、金融脫媒、新資本管理辦法實施等新環境的影響和挑戰。在我國不斷變遷的金融市場環境和制度約束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是否會有其他影響,如何作用于對銀行業的短期、長期發展,這應當是我們更需要關注的焦點。

二、存款保險制度對銀行業發展影響研究

(一)銀行體系系統穩定性有效增加

存款保險制度最為重要的作用,在于能夠建立起保護中小存款者存款安全的風險保障機制,并能提高金融市場透明度和社會在金融危機中的新興,防范金融風險。其制度越完善和科學,其對金融體系穩定性的正向作用也越大。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進一步完善以及“雙率”的開放,我們判斷國家將會逐漸以市場行為去代替行政行為。利率市場化推進期間部分金融機構破產倒閉在所難免,強制性的行政干預并不適應金融市場化要求。存款保險制度將能夠為行政手段和司法破產之間形成有效銜接,達到增強我國金融市場,特別是銀行體系的整體穩定性。

(二)行業道德風險無實質性變化

存款保險所引發的道德風險會誘使銀行偏好高風險業務、減低存款人自我保護激勵并增加監管機構對瀕臨破產銀行繼續經營的容忍度,因此往往是各國在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上的最大顧慮(如香港曾因此在2003年被迫放棄“存款保障計劃”并推遲了其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時間)。但在我國,該風險的負面影響程度將十分有限。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本質上是將原有的隱性的國家兜底的非正式制度公開化、制度化,對存款的救助范圍反而會變小。根據學者實證研究,基于隱性存款保險基礎的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安排能夠發揮顯著正向作用,道德風險并無明顯變化。因此我國的銀行業風險更多的來自于宏觀經濟環境以及微觀機構個體利益驅逐導向影響,而并不會由于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而發生顯著變化。

(三)對中小銀行負面沖擊相對較大

隨著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特別是在實施差別保險費率的情況下,不同類型、風險偏好的銀行將會逐漸呈現差異化的經營環境,在利率市場化不斷推進的趨勢下這一特征將更為明顯。由此中小銀行將會在財務壓力、流動性風險、存款增加速度等方面受到比大型國有銀行更大的沖擊。

1.財務壓力有所增加。國際上存款保險制度設計安排多根據商業銀行差異化程度采取差別化保險費率,避免單一費率產生的不公平競爭環境。如果我國采取簡單分類的差別保險費率,地位偏弱的區域銀行將承受更高的存款保險費用支出;如采取風險評級的精準風險衡量測算法時,部分經營管理能力較弱的銀行將會感受到更大的財務壓力。

2.存在存款轉移可能性。存款保險制度中對于存款保險都會存在一個限額,以往文獻中通過對國際經驗的比較分析,普遍認為我國可能的存款限額為20~50萬之間。因此在一家銀行擁有限額以上存款的客戶為保護存款的安全,有可能將存款分散到不同銀行,進而造成存款搬家。此時大型商業銀行相對于中小銀行給儲戶的安全性更強,也更容易成為存款流入方??紤]到我國絕大部分的存款賬戶金額都在50萬元限額之下,而企業存款為增大存款保險覆蓋范圍而進行賬戶變動的機會成本過大,本文預計出現大面積的存款轉移可能性較小。但如出現存款保險實行根據銀行風險程度進行費率劃分且對外公布的情況,不排除經營狀況差、風險程度高的部分銀行出現恐慌性的存款外逃現象。

3.銀行資金流動性要求提高。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資本充足率提出更高要求。以美國為例,一旦參保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在指標上持續低于某個臨界值,FDIC將會直接采取接管措施,從技術層面迫使銀行破產重組。因此,存款保險制度之后對商業銀行,特別是實力相對較弱的中小銀行自身償債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自身資本金能否承擔相應債務成為影響商業銀行信譽的重要方面。如銀行對短期負債配長期資產采取較高錯配容忍度,一旦存款增速放慢,資產流動性管理難度將會明顯加大。

4.不同類型銀行之間存款利差將有所擴大。在我國,銀行都由政府背書,銀行存款受到政府保障的觀念根深蒂固。在實施限額存款保險制度下,銀行將承擔原來由國家統一兜底的信用風險,不同銀行之間的信用風險也將出現差異。大型國有銀行擁有“大而不能倒”的地位,其信用風險基本為零,與實行隱性存款保險時沒有差異。中小銀行的信用風險則較隱性存款保險時有不同程度的上升。由此為防止可能出現的存款流失,中小銀行將不得不通過適當提高存款利率以彌補在信用風險上的差異。隨著利潤市場化推進,這種存款利率的差異將會進一步加大。

三、銀行利潤影響模型構建

存款保險制度對銀行最為直接的影響在于銀行需要根據制度的安排拿出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保費進行繳納,這將直接增加銀行的經營支出,進而影響銀行利潤。本部分根據已有文獻對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可能設計安排的判斷建立銀行利潤影響模型,進而分析存款保險制度對銀行盈利能力的影響。該模型的各項參數指標設計如表1所示。另外考慮到銀行的存款余額和凈利潤高度正相關變動,出于簡化考慮本模型采用的是靜態分析法,并未考慮各家銀行每年存款余額、營業收入以及利潤的增長幅度。同時本模型對各家銀行的被保險存款占比統一采用的平均比例,未考慮各家銀行存款結構的差異性。

表1 模型靜態數據、制度要素及未來變動趨勢假設

根據上表的假設前提,本研究銀行業潛在利潤模型估算結果如表4所示??梢园l現,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對銀行的利潤影響相對有限。其中在開始實施存款保險制度前期(即保險基金未達到目標規模之前,預計將持續5~8年時間),樣本銀行的成本收入比每年將提升0.7個百分點,對年凈利潤的影響為1.73%。在保險基金達到目標規模之后,樣本銀行的成本收入比每年將提升個0.12百分點,對年凈利潤的影響為0.3%。特別的,對于不同類型的銀行,由于采用了差異化費率,其利潤影響各有不同。整體而言,同期大型銀行的凈利潤影響僅有1.52個百分點,而城市商業銀行的凈利潤影響程度達到3.06個百分點。但整體上相對于銀行業二位數以上的凈利潤增加速度,存款保險制度帶來的凈利潤影響微乎其微。

表2 存款保險制度下銀行潛在利潤影響模型

四、結論及對策

存款保險制度作為行業系統性安排,對所有吸收存款金融機構一視同仁。但在具體影響上,不同性質、規模和經營水平的銀行呈現差異化特征。中小型銀行受到的負面沖擊相對較大,但如能沉著應對尋找契機,不免也能化危機為機遇實現彎道超車。

(一)評估潛在負面沖擊,提前做好應對措施

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中小銀行的不利影響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保險費用的繳納產生額外的運營成本,擠壓中小銀行盈利空間。影響程度取決于保險費率的設置以及中小銀行客戶結構,整體上影響應相對有限。二是負債業務拓展難度加大。相比于實際成本增加,類似“國有銀行更放心”的客戶認知對中小銀行業務影響更為深遠。為防止可能出現的存款流失,中小銀行可能需要額外提高存款利率價格形成聲譽溢價以彌補在信用風險上的差異。

(二)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實現軟硬實力同步提升

無論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初期采用何種保險費率,其未來理論形態仍是基于風險評級的差別費率。利率市場化下的資產定價能力的建立同樣需要良好的風險評估體系作為內部支持。因此,中小銀行應進一步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在資產質量、內部管理、流動性安排等方面達到同類銀行先進水平。由此可以帶來兩個好處,一是提高存款保險制下度風險評級等級,為中小銀行降低存款保險費率成本壓力提供支持;二是通過良好風險評級的對外公示展現中小銀行的外部評價,提高中小銀行美譽度。

(三)加大宣傳資源投入,充分展現中小銀行形象

顯性限額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迫使商業銀行承擔原來由國家統一兜底的信用風險,不同類型銀行對存款吸引強度呈現差異化顯現。一方面,中小銀行作為難以和歷史悠久聲譽遠揚的大型國有銀行相提并論,天然受到存款客戶風險規避理念的負面影響。另一方面,國內大數中小銀行立足自身特點已在業內獲得良好口碑,在特定業務和產品上擁有國有銀行尚不具備的比較優勢。中小銀行應在繼續做大做好現有產品特色和服務的基礎上加大對宣傳的支持力度和資源投入,開展以品牌宣傳為核心,以產品與服務整合營銷為重點的營銷宣傳,在行業洗牌過程中獲取競爭優勢。

(四)重視次優客戶,發揮長尾效應優勢

存款產品并不具備高風險匹配高收益的屬性,存款保險額度上限的設置可能會導致部分客戶減少在中小銀行單一銀行賬戶的存款金額,尋求風險分散。對此中小銀行在穩定存款客戶的基礎上更應拓展營銷,利用互聯網金融發展契機降低運營成本,擴大零散小額存款客戶群體,運用長尾理論獲取新利潤增長點。

注釋

存款保險范文5

事實上,國務院早在1993年就已經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險基金,但時至今日該夢想仍未實現,究其原因,主要還是因為在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一直存在爭議。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參與的銀行根據吸收存款的規模及承擔風險的大小向存款保險公司繳納相應保費,形成存款險基金。當銀行發生危機或破產時,存款保險基金能夠及時向儲戶兌付存款損失,保護儲戶特別是中小儲戶的利益。看似能夠維持金融市場秩序,促進金融市場穩定,有利于化解金融風險的存款保險制度為什么一直飽受爭議?綜合各方面觀點,主要存在以下幾點:

一是引起道德風險。從存款人的角度看,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將導致存款人忽視對銀行經營風險的擔憂,降低監督銀行的自我保護意識。從商業銀行的角度來看,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將誘使銀行更傾向于從事風險高而潛在收益大的投資活動,從而提升了銀行的風險。從監管者的角度來看,存款保險制度也可能導致監管者輕視風險程度,忽視金融監管日常工作的重要性。

二是未增強市場信心。從國外的情況看,雖然全世界已經有110多個國家實行了存款保險制度,但它的存在并未避免銀行危機的發生,在涉及重大破產案例時,仍需政府出面提供隱性擔保。從國內的情況看,雖然我國沒有顯性存款保險制度,但從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置和銀行改革的實踐看,實質上是采用了以國家信用為擔保的隱性保險制度。如果建立市場化的保險制度,勢必會降低儲戶對銀行特別是中小銀行的信心。

三是實際作用有限。與美國等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銀行體系存在結構性缺陷,大型商業銀行的數量少但規模大,造成銀行體系的集中度過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以大數原理為基礎的保險風險分擔機制的有效性。簡單地說,即便存在存款保險制度,也無法完全依靠存款保險基金解決大銀行破產清算的問題。

四是銀行積極性不高。從大銀行的角度來看,依靠自身的資產規模,適當進行資產結構調整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御和化解非系統性風險。從小銀行的角度來看,缺少了政府的隱性擔保,會使公眾認為“政府拋棄了他”,引起儲蓄資金從小銀行向大銀行的轉移。

五是削弱銀行競爭力。存款保險制度要求銀行按照比例繳納保險金,相當于額外增加了準備金要求,削減了商業銀行的運營資金規模,勢必影響到其業務和利潤空間。在實施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提高銀行監管標準的大背景下,推行存款保險制度可能會進一步削弱我國銀行業的國際競爭力。

存款保險范文6

醞釀20余年的存款保險制度,在市場長久的期盼中應聲落地,可謂“瓜熟蒂落,水到渠成”。2014年12月1日,央行《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存款保險制度將覆蓋在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不同類型的機構采取差別費率,最高償付額為50萬元人民幣。經歷了漫長時間表的存款保險制度,勢必要保大棄小、去粗存精。

保多數儲戶,棄銀行利潤

《意見稿》指出,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50萬元。也就是說,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銀行所有存款賬戶的本金和利息加起來在50萬元以內的,全額賠付;超過的部分,從該存款銀行清算財產中受償。

據筆者了解,對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央行根據2013年年底的存款情況進行了測算,這一限額可以覆蓋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這意味著,絕大多數存款人的存款能夠得到全額保障,不會受到損失。但這個限額并不是固定不變的,央行未來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執行。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對于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不在保護范圍之內。更值得一提的是,銀行理財產品可能并不在保險理賠范圍之內。此外,外國銀行在中國的分支機構以及中資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的存款原則上不納入存款保險范圍。

除了這部分存款外,遭受直接“打擊”的可能是商業銀行。專家認為,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相當于人均GDP的12倍,高于國際通行限額的2~5倍。但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依然存在,存款得到保障后,儲戶更關注存款利率,這可能造成經營穩健的銀行被擠出。

有業內人士預測,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后,在利潤方面,興業銀行、民生銀行、工行、建行受到的影響最小,在3%以內;華夏銀行、平安銀行和中信銀行受到的影響最大,均超過4%,其中華夏銀行高達4.46%。

雖然存款保險保費由銀行繳納,不過專家認為,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我國金融機構本外幣存款總額為116.38萬億元,按照萬分之五(0.05%)的費率測算,需要繳納保費不超過320億元;而上市銀行需繳納的保費不超過208億元,約占2014年銀行營業利潤的1.3%。

保國家信用,棄剛性兌付

在我國,政府一直是金融機構的最后擔保人,實行的是隱性存款保險制度。隨著新的存款保險制度的誕生,以政府為擔保的隱形存款保險制度將會破滅,取而代之的是銀行自身承擔破產風險。

《意見稿》顯示,按照征求意見稿的規定,當個別小存款銀行發生了被接管、被撤銷或者破產的情況,一般先動用存款保險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金融機構對出現問題的存款銀行進行“接盤”、收購或者承擔其業務、資產、負債。同時將存款人的存款轉移到其他銀行,繼續得到全面保障。確實無法由其他銀行收購、承接的,按照最高償付限額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

存款保險制度的實質意義在于,將政府隱性擔保顯性化,用市場機制替代行政保護,進一步理清了銀行體系的權責架構,向著市場化運行又邁出一大步。

在分析人士看來,此前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存在諸多弊端。有專家認為,隱性存款保險制度驅使國有銀行肆意從事高風險業務,加大道德風險,而一旦形成銀行危機,最終還是由國家財政買單。另外,隱性存款保險制度損害貨幣政策獨立性。當央行選擇再貸款為危機銀行注資,會造成基礎貨幣增加,在經濟過熱和銀行過度風險時反而會加劇流動性過剩。

由隱性轉為顯性存款保險體制則更進一步保護儲戶利益。在顯性存款保險體制下,由于存款受到保險保護,儲戶不必根據銀行資質來選擇存款銀行,存款保險制度保證了其存款的安全性,存款利率高低成為儲戶選擇銀行的唯一標準。

業內人士認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出臺,免去了公眾儲蓄的后顧之憂,同時也讓監管層亦無后顧之憂地進入到金融改革的深水區。

保市場化,棄壟斷

此前隱性存款保險制度讓銀行是否“國有”成為儲戶存款配置的唯一指標,弱化市場競爭,不利于中小銀行發展。在民營銀行即將上線之際,存款保險制度將創造一個更為公平的銀行競爭環境。

央行相關專家表示,存款保險制度可以大大增強中小銀行的信用和競爭力。存款保險可以提升中小銀行的信用,為大、中、小銀行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推動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同等競爭和均衡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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