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分析報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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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分析報告范文1

關鍵詞: 《2006國際海事勞工公約》 船員工傷 《船員條例》

目前我國現有船員165萬人,居世界首位,比2006年增加了15萬人。其中,海員達65萬人,占世界的三分之一。船員作為一項特殊的職業,自古以來就充滿危險性、專業性和流動性?!豆s》的基本宗旨之一,就是使"每一海員均有權享受健康保護、醫療、福利措施及其他形式的社會保護",這一宗旨也在《公約》"標題四"下有具體規定予以保護。我國2007年3月28日通過的《船員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也對船員的權利有所保護。本文將對關于船員工傷方面《公約》和中國法相關規定進行比較研究。

一、船員在《公約》下和中國法下的定義比較

要論述船員遭受工傷時應當享有的權利,基礎是明確船員的概念。法律概念是法律要素中的一種,"是適用法律規則和原則的前提。只有把某人、某事、某行為歸入某一概念所指稱的范圍時,才談得上法律的適用問題。"[1]《公約》第二條第1款(f)項下規定船員為"系指在本公約所適用的船舶上以任何職務受雇或從業或工作的任何人員"。中國法下對船員概念的明確定義有兩處,一為《海商法》第三十一條,"船員,是指包括船長在內的船上一切任職人員";二為第四條,"本條例所稱船員,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船員注冊取得船員服務簿的人員,包括船長、高級船員、普通船員"。通過二者比較可以發現,《公約》對于船員范圍的界定更為廣泛,強調的是任何在船舶上受雇或從業或工作的人員;而中國法則強調的是在船上任職的人,"任職",強調的是船舶運行必不可缺少的人員,也就是按船舶職員法或海上交通安全法上的配員要求,擔任船上職務的人。[2]《船員條例》對船員概念的界定更為清晰和嚴格,必須經過船員注冊取得船員服務部的人員才能被稱為船員。根據交通部200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注冊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辦法所稱船員注冊,是指海事管理機構根據申請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對符合船員注冊條件的予以登記,簽發船員服務簿,準許申請人從事船員職業的行為。"由此可見,中國法下船員的概念較《公約》要嚴格窄小,在中國擔任船員是要經過職業能力培訓并取得行政許可的專業從業人員,沒有取得相關船員資格證書而受雇于船上在船上工作的人員是不能被稱為中國法下的船員的,但仍然可以被視作為《公約》下的船員。在國內實際工作中有一些漁船上的從業者并沒有船員資格證書,嚴格意義上來說,他們是不能被稱為中國法下的船員的。

造成這種差異的主要原因是二者立法目的的不同?!豆s》通過對船員這一概念進行"包含性或廣義的定義"[3],盡可能的將船上所有人員進行涵蓋。這樣進行定義從客觀上來說確實可以盡可能多的保護到所有船上從業者的權利,但也可能增大船公司在勞動力方面法律風險不可控的加大和成本投入的增多?!豆s》的立法目的雖然表面上看是為了保護船員的權利,但也有學者認為《公約》實際目的是打擊發展中國家船舶所有人,削弱中國船東的競爭力。[4]無論出于何種目的,都需要將船員概念涵蓋范圍盡力擴大化。《海商法》和《船員條例》雖然也有保護船員權利的立法目的,但更多的是為了方便管理船員,規范國內和外派船員勞動力市場,促進航運業的發展,所以要求船員概念的嚴格化,并要求取得船員資格的從業者是要經過相關行政許可的。

二、船員勞動的特殊性

無論從國內法還是國際法角度來看,均有針對船員這類特殊勞動者的特別立法存在。國內法方面,我國于2007年通過了《船員條例》,并曾陸續批準加入了《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1926年船員遣返公約》、《海員協議條款公約》等,并在研究批準加入《2006國際海事勞工公約》;從國際角度來看,許多國家均有針對船員權利保護的特別立法,國際勞工組織(ILO)和國際海事組織(IMO)也有大量保護船員各方面權益的公約與議定書。針對船員特別立法的出現原因何在?這是由船員勞動與陸上者勞動相比較而言區別巨大的特殊性所決定的。

船員勞動也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即職工為謀生而從事的,履行勞動法規、集體合同、勞動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的集體勞動。[5]根據《資本論》中對生產力三要素的定義,船員勞動所提供的勞動力是船員和其航海技術,生產資料是被船東所掌握的船舶,勞動對象是運送的貨物。船舶是一個十分復雜的運輸裝置,操控船舶需要各種不同的知識和不同分工的崗位,我國也有針對船舶上不同崗位的專業適格證書。船員面對的是變幻無常和危險的大?;蚴莾群铀疀r,一直被視為一項比較危險的職業。

船員長期遠離陸上環境和家庭,在船舶這一狹小特定空間中工作和生活,每天接觸的人和環境單一固定,決定了其勞動性質與其他陸上勞動相比的特殊性。船員間歇性的與家庭相隔絕,使得其不能從家庭處獲得勞動力再生產。船舶航行并不同于陸上工作,其不間斷性決定了船員要輪班值崗,船員夜間工作成為常態,不同于陸上一般的日間工作,船員要隨時處于待命狀態??傊瑔T勞動的特殊性概況下來有以下四點:辛勞性,危險性,流動性、涉外性,技術特殊性。[6]

危險的海洋環境使得海上災害、職業災害、船員疾病多發,海上運輸生產活動也使得船員的工作場所和生活環境都桎梏在船舶中,也使得心理疾病易發。航企的船員勞動工傷率要遠高于其他一些行業雇員的勞動工傷率。[7]

參考文獻:

[1]張文顯.法理學[M].法律出版社,2004,6:345.

[2]王秀芬.船員之法律概念辨析.社會科學家,2010(11):163.

[3]國際勞工局.通過一項文書以合并海事勞工標準[Z].2005.

[4]參見張鵬飛.《2006海事勞工公約》生效對我國的不利影響.水運管理,2013(4).

[5]王全興.勞動法[M].法律出版社,1997,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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