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經過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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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經過范文1

關鍵詞:上市公司;知識產權評估;完善對策

一、引言

近些年隨著我國資本市場改革的不斷完善,上市公司數量在過去的幾十年里取得了快速的增長,特別是知識產權資產更是成了很多上市公司的重要構成,近些年主動披綠知識產品資產的上市企業開始增多,另外知識產權資產規模也在呈現快速增長趨勢,截止到2013年,已經叨叨了1510529萬元,是1999年的12倍。另外經過十幾年的發展,我國知識產權評估規則也開始逐步確立,這對于科學評估知識產權規模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標準。然而由于知識產權資產屬于公司資產中的虛擬財產模塊,因此在評估方面和規則方面如果存在少許的變化,就會嚴重影響其結果,而且我國知識產權資產評估剛剛處于發展時期,還有很多不夠規范的地方,這些都造成了我國知識產權評估存在著一定的困難。因此研究這些困難并提出一定的完善建議就顯得極為這樣,而這也是本文研究的重點所在。

二、當前上市企業知識產權所面臨的問題分析

1.知識產權評估所面臨的問題

上市企業對知識產權評估存在著下面三個方面的問題:第一,是對知識產權評估的重視程度不夠,有些企業存在漏評現象,因為我國很多上市企業在開始上市之前,往往急需要融資,此時沒有很多精力針對企業的專利技術和著作等知識產權進行評估。另外我國資本市場本身存在著一定的漏洞,有些企業存在故意漏評問題,比如在大小非解禁期間通過增大知識產權資產來拉動股價的目的。第二,部分上市企業對知識產權評估披露不夠規范。上市企業需要依據會計準則對自身的知識產權價值進行評估,通過專業證券信息披露平臺進行鋪路,但是現在不少企業一方面沒有按照會計準則進行全面知識產權評估,另一方面披露不及時甚至隱瞞。第三,將知識產權評估價格當成了交易價格。知識產權評估是通過專業人員給予相關標準為企業提供相對科學的評估服務,為企業的決策提供一定的參考,其知識產權的評估價格和交易價格是兩個不同的評估體系,因此簡單的對等顯然不利于提升知識產權評估的科學性。

2.評估規則及方法還有所欠缺

由于我國上市企業知識產權評估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因此在評估規則和方法方面還存在著一定的缺陷,這主要體現在下面兩個方面:第一,知識產權評估規則不夠完善。雖然《資產評估規則――無形資產》和《專利資產評估指導意見》等相關規則性文件出臺之后,能夠從一定程度上解決知識產權評估隨意性的問題。但是由于知識產權涵蓋面相對豐富,這兩個規則還沒有進行很好的涵蓋,因此這些規定還存在著明顯的缺陷。另外我國對知識產權評估的執業準則的制定也明顯落后,從目前來看還是不能夠滿足當前日益增長的知識產權評估需求。第二,評估方法不夠科學。知識產權作為一種虛擬的無形資產,其價值計量本身就非常復雜,資產評估師需要結合自身的經驗,再結合具體的知識產權特點,在評估的過程中參考當前的市場條件,然后選擇科學的方法才能夠得出相對客觀科學的評估結果。但是部分評估師在評估過程中對于方法的選擇往往不能夠契合知識產權特點,導致評估結果相差較大。比如在專利資產評估方面,如果還沒有通過這個專利技術研發產品,那么就很難通過市場表現來進行專利技術資產價值的評估。

3.知識產權評估管理不夠完善

知識產權評估管理在過去的十幾年里取得了一定程度的發展,但是在實際的執行過程中,依然存在著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這主要體現在下面兩個方面:第一,行政管理方面存在的多頭管理或者具有部門壟斷的現象。目前我國上市企業在知識產權評估方面主要還是有行政管理等多個部門通過管理,這自然和我國當前特色的社會主義有著密切的關系,可是這種多頭管理模式顯然已經不能夠適應市場化深度改革的需求。這種多頭管理容易造成不同主管部門構建自己相對獨立的評估體系和執業準則,甚至為此形成管理壟斷。另一方面行政主管部門的參與也造成了資產評估協會獨立性下降,創新動力也會因此下降,從而造成行業自律的缺失。

第二,在行業管理層面,目前專業的知識產權評估師的個人素質還存在著一定的缺陷,其知識結構相對簡單,另外當前的知識產權評估協會自身的管理功能不足,地位相對邊緣化,從而導致管理能力的下降。在評估師的培養上,雖然近些年國家投入了大量的資金和教育資源,但是不少資產評估機構中的評估師知識結構還是不夠多元化,而知識產權評估本身具有復雜性的特點,如果相對單一的知識結構就很難綜合分析出知識產權的真正價值,從而不利于提升我國知識產權的評估水平。

三、提升我國知識產權評估水平的幾點建議

1.明確我國知識產權評估信息披露制度

目前我國上市企業在知識產權評估結果的披露方面更多是通過臨時公告的方式來呈現,這樣就讓上市企業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著更多的靈活性,而這一點則有違上市企業信息披露透明化和及時化原則。特別是當上市企業知識產權構成占比越來越高的今天,如果信息披露不及時,往往會對股價構成極大的影響,所以為了規避上市企業操控股價的可能性,就需要對知識產權評估信息披露制度要進行明確,要將披露的規則具體到公告時間和知識產權明細、產權獲得方式以及獲得時間,到期時間以及評估方法、依據和賬面價值,以及調整過后的賬面價值以及評估價值,評估機構名稱以及知識產權的評估目的等詳細內容。

2.完善上市企業知識產權評估體系

完善上市企業知識產權評估體系需要從下面兩個方面著手:第一,要針對知識產權制定相應的評估規范。雖然現在有無形資產評估的規范以及專利資產的評估規范,但是知識產權和無形資產以及專利資產都存在著很大的區別,而且隨著我國開始向知識經濟轉型發展,在這個背景下,知識產權在上市企業資產構成中所占比例將會越來越高,所以針對知識產品這個重要的產權制定專門的評估法律十分必要,對此首先就要出臺《資產評估法》,在這部法律中將資產評估的相關細節進行明確,然后再通過財政部以及知識產權管理局等部門結合知識產權的特點制定一部《知識產權評估規范》,然后再由資產評估協會提供相應的指導意見,甚至為了進一步細化知識產品評估,可以指定涉及到專利、商標、版權等資產的評估規范。

第二,要優化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方法。目前我國針對知識產權的評估方法相對單一,基本上是統一無形資產評估方法來執行。因此我國在知識產權的評估方法要加大理論研究,從而完善我國針對不同知識產權類型提供相應的評估方法。比如專利池和單個專利權這兩個評估對象,都具有市場價值和價值以及價格之別,而且影響這兩個被評對象的因素也存在著明顯的不同,對此就需要在探究這些不同因素的背景下選擇相對合適的評估方法,才能夠有效提升評估的準確性。

3.完善行政管理部門對上市企業知識產權評估的監督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特別是我國經濟國際化水平的不斷提升,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參與到知識產權評估的管理已經成為一種趨勢,發揮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作用尤為必要。但是關鍵性的問題是在于管理的深度和監督的方式上。當前我國行政部門開始從之前的全能型政府逐漸向服務性政府方向改革,政府行政管理和市場的關系進一步理清。不過我國上市企業資產評估管理方面卻存在著明顯的行政多頭管理現象。而這一點無疑對我國知識產權的評估工作造成不同程度的制約。但是如果要徹底將行政主管部門放開,完全的市場化,那同樣也會造成監管缺失的問題。所以為了更好的促進我國知識產權評估水平的提升,就需要促進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職能的轉變,將過去的管理和主導轉變成監督,加強市場的宏觀調控和管理,而不是一種微觀管理。當然這種改革還需要在今后的一段時間里不斷完善和優化,從而提升我國知識產權評估水平。

4.提升我國上市企業知識產權評估行業能力

要想提升我國上市企業知識產權評估水平,關鍵還是在于提升整個行業的評估能力。對此需要從下面幾個方面來促進提升:第一,提升我國資產評估協會的獨立性。雖然知識產權在知識經濟的背景下,將會占據上市企業重要的資產組成部分,但是這并不是意味著要單獨成立一個知識產權評估協會,這無疑會造成大量的管理成本的浪費,事實上我國資產評估協會在過去的幾十年里得到了非常充分的發展,那么可以基于資產評估協會的基礎上,建立轄下的一個知識產權評估委員會,從而發揮知識產權評估規則制定和方法創新的功能。但是要實現這一點還需要減少行政主管部門要降低對產品評估工作的干預,另一方面評估行業協會自身要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從而提升行業協會自身的管理水平。

第二,要加強對知識產權評估機構的管理監督。目前我國知識產權評估主要采用的獨立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的模式,主要采用歸屬于某家資產評估事務所,想要提升我國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水平,關鍵還是要提升我國知識產權評估機構自身的能力。當前我國涉及到資產評估專業機構數量眾多,但是很多規模都相對較小,因此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難以做大做強,這樣也就很難提升我國資產評估機構的整體水平。對此需要從下面兩個方面來提升我國資產評估機構的能力。一方面要加強知識產權評估機構自身的內部建設管理,比如建立良好的事務所文化,倡導同樣之間的合作精神,培養行業的全局觀念,加強評估行業的責任意識以及平等的思想觀念。與此同時還需要在知識產權評估機構內部構件完善的質量控制體系,以及風險控制體系和收益分配制度,通過制度的優化來促進評估機構的可持續發展。另一方面就需要構建良好的公平競爭機制,鼓勵同行之間的兼并和聯合以及整合,促進行業評估機構的做大做強。

第三,要加強對知識產權評估隊伍的建設。因為評估師的綜合素質的高低,能夠對最終的評估結果產生巨大的影響,因此要想提升評估師的綜合素質就需要從下面兩點著手:其一,促進評估師職業素質的培養。因為知識產權評估會涉及到多種學科知識,比如會計學、財務管理、工程技術以及法律和各種行業的專業技術等,如果評估師的知識結構相對單一,那就很難提升評估結構的準確性。所以一方面通過設置相關的資質考試制度,不同水平的評估師其福利待遇將會呈現明顯變化,這樣就能夠鼓勵評估師主動提升自身的綜合素質,另一方面還要加大社會培訓機構的建設和交流平臺的建設,讓評估師能夠據此不斷提升自身的綜合素質。其二,要加強評估師的職業道德建設。因為知識產權評估主要是通過評估師完成,如果評估師在這個過程中沒有較高水平的道德,那么在評估結果上就可能出現明顯的問題,所以加強道德宣傳建設同樣非常關鍵,并要制定嚴格的有違道德的懲處制度。

四、結語

總而言之,上市企業知識產權評估的重要性越來越凸顯,為了有效提升我國上市企業知識產權的評估水平,就需要加大改革深度,創新管理,激活行業協會的創新活動,從而實現評估方法的先進性和評估規則的合理性,進而提升知識產權評估水平。

參考文獻:

[1]楊志明.知識產權評估的支撐與研發[J].中國資產評估,2011(01).

工傷事故經過范文2

【關鍵詞】農民工 工傷事故 救濟途徑 公力救濟 自力救濟

農民工作為城市中的普通勞動者,以提供勞動力為生,其中,相當一部分農民工所從事的工作危險系數較高,容易發生工傷事故。工傷事故發生后,農民工往往陷入茫然之中,不僅維權無從下手,而且維權道路上充滿荊棘。通過對農民工工傷事故救濟途徑的分類及歸納對比,提出關于完善農民工工傷事故救濟途徑的新構想,從而為農民工維權指明方向,對于構建和諧社會,切實實現社會公平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農民工工傷事故救濟途徑的分類

在具體研究農民工工傷事故救濟途徑之前,首先需要明確“工傷事故”及“工傷事故的責任認定”的概念。工傷事故包括兩個方面,即突發性傷害事故和職業病。而工傷事故的責任認定是確定賠償主體的重要依據,只有該事故被認定為工傷事故,那么單位才有可能成為賠償主體,否則只能由責任人自身承擔責任。構成工傷事故責任的要件主要包括五個方面,其一,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必須存在勞動關系;其二,職工必須有人身損害事實;其三,職工的損害必須在其履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中發生;其四,事故與職工受到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其五,事故不是由于職工自身故意造成的。

公力救濟。農民工的工傷事故的救濟途徑主要分為兩類,公力救濟和自力救濟。公力救濟主要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由國家機關通過法定程序予以保護。盡管公力救濟是由國家的不同機關對權利的不同程度的保護,但工傷事故發生后最為常用的是司法救濟。

公力救濟的具體途徑如下:第一步,進行工傷認定,這是開啟工傷事故賠償大門的鑰匙;第二步,進行傷殘鑒定,這是確定用人單位賠償責任大小的依據;第三步,落實工傷保險待遇;第四步,勞動爭議仲裁及訴訟,經過仲裁如果仍不能得到合理的賠償,便進入訴訟途徑,由人民法院進行終局裁判。

自力救濟。自力救濟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自己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其權利。通俗地講就是“私了”。發生工傷私了的事情,一般都由兩方面造成:一是用人單位為了逃避安全責任和工傷保險責任,因為如果到勞動部門去“公辦”,就必定追究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并責令按照國家規定保障工傷職工的待遇;二是工傷職工不了解工傷保險規定和自己的權益。而農民工面臨的經濟壓力也是有目共睹的,由于從事的工作性質特殊、工資結算的方式特殊,工資往往在工作結束后統一結算。一旦突發工傷事故,經濟壓力便成為橫亙在他們面前的主要壓力。首先是籌集醫療費用,其次才是賠償問題。這便給“私了”充分的契機,用人單位經常以簽訂“私了協議”作為提前支付治療費用的籌碼,農民工只能被動接受這種“一竿子”的協議。

關于農民工工傷事故救濟途徑的反思

與自力救濟相比,公力救濟最顯著的特征是保障性,它是農民工維權途徑的最后一道有力屏障,處理結果較為公正,補償范圍也較為全面,賠償金額相對合理。對于各方利益權衡作了十分中肯的估計,既考慮日后農民工生活中更換殘疾器具及靠農民工撫養的家庭成員的利益,也考慮用人單位的營業持續性。公力救濟重視程序,而嚴格的程序無疑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保證了審判結果的公平與公正,另一個方面使得當事人必然經歷一個相當長的索賠過程。相比較而言,自力救濟靈活性更明顯,確保當事人能夠迅速獲得一定數額的金錢賠償,防止傷情進一步擴大。但它的弊端也是十分明顯,不能公正解決糾紛,以犧牲農民工一方長遠利益為代價,埋下了不能充分解決糾紛的導火索。用人單位僅花費了非常少的費用,將本該由其承擔的責任轉歸農民工及其家庭來負擔。綜上,公力救濟對于工傷事故的處理是一種遲來的正義,而自力救濟則是表面的正義。

關于農民工工傷事故救濟的構想

近幾年,伴隨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外來務工人員也不斷增多,農民工正是他們之中的主力軍,農民工遭遇工傷事故得不到合理賠償的情形在各城市已經是一個不能回避的現象。農民工在工傷事故維權中主要面臨兩大窘境,一是來自經濟方面的壓力,不僅要承受高額的醫療費用,還需承受維權過程中所必須支出的鑒定費用,交通食宿費用等等;二是對于維權途徑的盲區,要么沒有維權意識,要么不知怎樣維權,要么不知應該得到哪些合理的賠償。法律設定的本義是為專門從事的法律相關工作的人參考并適用,普通人不能理出頭緒、自如地加以運用十分正常,而農民工囿于文化知識及法制意識的限制,更不可能對求償途徑中法律所規定的各個環節十分熟絡,但是由于經濟原因的限制他們無力聘請律師,因此盡管法律法規始終致力于從各個角度對勞動者權益進行保護,但是當農民工運用法律武器時,仍遭遇了許多兩難的局面。因此,構建專門的用于保障農民工工傷事故的救濟途徑十分必要。

聯合辦公,為農民工工傷求償安排專人進行指導。由于普通人并不熟悉工傷事故救濟的環節,必須依賴律師的參與,但是律師的參與對于農民工瀕臨崩潰的經濟無疑又是一層負累,因此,聯合辦公可以使得工傷事故救濟途徑明晰且簡便。聯合辦公是指將工傷認定及傷殘等級鑒定的部門集中在一個地點辦公,并設置咨詢臺,委派專人為維權農民工提供救濟途徑指引。聯合辦公不僅大大緩解農民工來回奔波造成的經濟損失,而且縮短認定及鑒定的時間,切實對工傷事故索賠的程序進行了簡化,也推遲了律師介入的時間,進一步減輕了維權農民工的經濟壓力。

簡化程序,縮短工傷認定異議的時間。公力救濟途徑對程序要求十分嚴苛,為此設定了許多異議程序,它們使得公力救濟的結果變成遲來的正義?!豆kU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痹摋l規定取消了工傷認定爭議中的行政復議前置程序,縮短了處理爭議的程序和時間,這為農民工贏得工傷賠償進一步爭取了時間。

加強對農民工職業病認定、救治及賠償方面的有關措施。農民工是一群特殊的勞動群體,農忙時節需回到土地上進行耕作,很難形成固定的勞動關系。不僅沒有正規的勞動合同,而且由于職業病自身具備一定的累積性和潛伏性,這些都為尋找真正的責任主體造成阻礙。因此絕大多數農民工在罹患職業病后都異常平靜地等待死亡的到來,不去尋求救濟,因為無法尋求救濟。因此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對于農民工職業病救濟方面意義重大,規定舉證責任由處于強勢地位的企業來承擔,一旦不能舉證該農民工從未在該處工作過,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另外,社會有必要提供專門的農民工職業病救治專項基金,這樣方能充分顯示社會公平。

開辟農民工“綠色通道”,安排專門的法律顧問為農民工工傷求償案件進行。由于勞動仲裁制度的設置使得用人單位更易取得有利裁決,因此農民工在工傷事故發生后,多數只能希求通過訴訟途徑得到較為公正的判決。正是因為公正性強,因此訴訟程序將最終拿到賠償的時間戰線拉得極長。為了保證受傷農民工及時得到救治,家庭成員能夠得到供養,應當盡量縮短訴訟時間。因此,針對農民工工傷事故索賠案件,應開辟專門的“綠色通道”,快速審結案件。另外,為了減輕農民工在工傷索賠案件中的經濟壓力,在案件審理時,最好由法院指派專門的法律顧問來幫助農民工維護自身權益,進一步緩解農民工維權的經濟負擔。

工傷事故經過范文3

其次,要求現場全面停工,由公司領導組織所有管理人員對現場安全進行拉網式排查整改,尤其對臨邊防護、樓層水平洞口防護、外掛架防護、卸料平臺及大鋼模、布料機等進行專項檢查整改,對消防、大型機械設備、臨時用電設備進行了全面檢查。

另外,公司領導主持召開了安全專題會議,強調作業人員的自身防護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術,并對事故進行全面分析,做出深刻檢討。隨后召開了全體施工人員安全大會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大會。

通過此次事故的教訓,項目部深刻反省,()將從以下幾方面加強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安全生產工作。

第一、進一步完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項目部總結本次事故的教訓,將進一步細化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班組安全活動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管理獎罰制度、項目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消防保衛管理制度、現場門衛管理制度、項目動火申請制度、文明施工管理辦法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分包單位用電及特殊工種管理辦法等安全管理制度。對施工現場存在的重大危險源進行重新識別,并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及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第二、進一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樹立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氛圍

除了對勞務分包單位人員進行嚴格入場三級安全教育以及日常安全教育外,項目部還將大力實施職工夜校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同時,做好各勞務班組班前安全教育工作,對工人進行專業知識以及安全知識的培訓教育等,樹立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氛圍。

第三、強化施工現場安全檢查,杜絕任何安全隱患的存在。

項目部將定期召開安全措施交底會,深入開展落實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全體項目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拉網式檢查,對安全隱患逐一排查,絕不放過。

第四、進一步做好安全防護,全面落實安全防護標準

項目部將加強樓梯臨邊、樓層水平洞口防護、電梯井立面防護、電梯井內水平兜網防護、外掛架防護網防護蓋板、卸料平臺錨固及荷載、大模板存放角度及支腿、布料機存放固定、木工房消防器材配備、鋼筋房機具用電等。對查出的安全隱患按 三定原則進行整改落實。

堅持每日對外掛架、卸料平臺等的檢查工作,對外掛架防護、外掛架配件逐一檢查,及時對卸料平臺組織驗收,做好驗收記錄,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順利進行。

項目部承諾,全體管理人員將認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訓,強化內部管理,切實提高各級人員安全責任意識,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并嚴格貫徹執行,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調整充實項目組織機構,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管理檢查和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認真審核從業人員資質和技術能力,及時督促檢查各項施工安全技術措施,進一步明確安全管理責任,全面組織排查施工現場的各類隱患,嚴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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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發生工傷事故應當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這是工傷事故責任的基本處理方式。但由于工傷事故發生在一個多種社會關系交錯的領域,工傷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權責任與工傷保險責任的競合,如何處理二者之間的關系,在《工傷保險條例》中并無明確規定,學術界和司法實務部門的認識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筆者認為,界定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法律性質是解決上述問題的基本前提,為此筆者不揣淺陋試對其進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

一、我國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法律性質的態度

(一)我國立法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法律性質的認定

我國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的制度規定,經歷了從民事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不重復到并行的變化,與此相應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性質的認識,也經過了從單純保險責任到認可社會保障與侵權責任雙重性質的過程。雖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屬性,并無法律上的明確規定,但從《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中可以推導出處理工傷賠償關系兼有民事賠償關系的原則不同責任的不重復負擔即互相抵免原則;對并行立法思想的體現,最早見于20**年我國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52條的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同年頒布的《安全 生產法》第48條也規定:因生產安全 受到損失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但令人遺憾的是,在其后出臺的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此卻未作相應明確具體的規定。

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延續了安全生產法的立法思路,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經過一段時間的討論和實踐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 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續一)》(征求意見稿)中,對工傷事故賠償請求權作出以下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受到傷害,在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又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傷害,或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已經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后,又請求用人單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雖然該征求意見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從中我們也能夠發現最高人民法院在處理工傷事故責任問題上的傾向性,以及為解決這一立法遺留問題所作的努力。至此,我們有理由相信我國將采取雙重賠償責任兼得的方式處理工傷事故。

(二)對工傷賠償責任性質認識上的理論分歧

對工傷賠償責任性質的認識,集中表現在如何處理工傷保險賠償與民事侵權賠償之間的關系問題上。鑒于我國工傷保險立法的現狀,學者們對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賠償關系認識上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企業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賠償之外的侵權責任,承擔的標準是什么 。而對于因第三人過錯造成工事故的,應允許勞動者分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的權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對于兩種賠償之間是否需要采用共同項目抵扣的辦法進行協調,即是否允許勞動者雙重受益仍有分歧。對于工傷賠償與民事賠償的順序以及是否允許社保經辦機構代位工傷職工求償等問題也存在不同的觀點。筆者贊同工傷事故具有社會保障和侵權賠償責任雙重屬性的看法。

二、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雙重性質的理論分析

(一)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首先屬于由社會分擔的保障責任

界定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性質的目的,并不僅僅是為了對工傷事故這一現象給出處理方案,更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種處理方案更具有正當性。從工傷事故賠償制度的發展過程可以看出,為勞動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護的追求,一直是該制度發展的主要推動力。實行工傷保險,正是由雇主承擔勞動關系中法定的安全注意義務要求的必然結果?,F代社會的工傷保險賠償制度是對雇主過失責任的補充和完善。從這個意義上說,作為社會發展選擇的結果,對工傷事故責任的處理首先應當強調其社會保障屬性,讓工傷職工能夠傷有所養、死有所賠、遺有所慰,使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及時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濟。工傷保險賠償標準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險基金支付保險賠償金的做法,使得賠償結果與具體用人單位的償付能力之間不再有關聯,從而能夠為所有受害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工傷待遇。同時,由社會分擔了原本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防范和化解意外風險的責任,有助于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保證基本的社會公正。而工傷表現賠償作為一種社會保障,具有一種較為直接的效應,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過難關。舍棄工傷保險賠償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責任,則是一種制度浪費,更是一種低效率的救濟選擇。

然而,首先由工傷保險承擔對工傷事故的賠償責任,在于強調在對工傷事故賠償糾紛的處理過程中,受害勞動者不享有對賠償責任順序上的選擇權。這一點是由工傷保險的強制屬性所決定的。工傷保險賠償權是勞動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類似公法性質的權利,不存在可處分性,不能以協商等方式放棄或讓與。

強調責任分擔的順序,意味著不排斥其他 賠償責任的存在。工傷保險制度的本質不僅為損失填補,更具有生存權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補償功能是次要的,其補償標準的整齊劃一決定了它并不能等同于賠償??梢哉f,保險賠償掩蓋了受害勞動者所受損害的個體差異,在保障標準相對較低的情況下,其救濟能力的不足則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 賠償責任的介入,不利于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與我國勞動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傷事故產生原因的多樣性,決定了侵權賠償責任存在的可能

工傷是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受到的意外傷害。所謂意外,是指發生工傷事故的勞動者本身對工傷結果的出現沒有主觀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對工傷損害后果存在過錯。當然對于不可抗力或勞動者單方過錯(過失)造成的工傷事故,其賠償責任由工傷保險獨自承擔,這是工傷保險分散工業災害風險的體現。除此之外,因用人單位過錯或用人單位以外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工傷事故的,都可能發生侵權責任的負擔問題。如用人單位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表現為安全設備設施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等;或者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存在過錯,如用人單位指揮勞動者冒險違章作業,勞動者為追求經濟效益,而勞動者為更多賺錢加班加點、疲勞作業;以及由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工作期間的勞動者的人身傷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在由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情況下,若完全以保險責任的承擔來覆蓋侵權責任的補償,因不存在免除侵權人責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礎而不具有可行性。而當同樣的過錯發生在用人單位身上導致工傷事故的,則可以免除其侵權責任,似有對同一事由因主體差別而有不公平對待的嫌疑。對于事實層面上存在著的保險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責任,如何在法律上進行處理,既取決于我們對勞動法與民法關系的認識和定位,也與工傷保險的范圍和保障程度有著密切的聯系。

(三)賦予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雙重屬性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

首先,我國勞動法和民法屬于兩個并行而獨立的領域的特點,決定了這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可以共存。雖然在理論上對于勞動法與民法之間的關系問題還存在爭議,但從勞動法律制度的發展歷程來看,它一直是在民法之外發展,在這一意義上,勞動法的存在是一種獨立的事實。我國的民事立法中沒有對勞動關系進行明確的規范,而《勞動法》

第1條就明確規定勞動法調整勞動關系。盡管民法與勞動法之間的相互影響和作用一直在持續,但是控制和減少職業傷害和救濟遭受職業傷害的勞動者,卻是勞動法和民法所共同擔負的責任,只是各自的側重點不同,二者不同的責任制度構成并不存在相互替代關系。

雖然在民法體系內部,由于現實生活 中的某一自然事實符合多個法律構成要件會產生多個請求權競合問題,存在多種處理方案,但就像民法的賠償要求與刑事犯罪制裁可能并存在一樣,不同法律部門之間對同一現象的調整并不存在相互吸收的問題,否則就失去了各自不同的存在價值。

其次,國外對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關系的處理模式,僅有參考價值,并不足以構成評價我國同類現象的標準;此外,不免除用人單位工傷賠償以外的民事賠償責任,;(四)堅持工傷事故責任的雙重屬性與企業負擔加重沒;將無法預料的風險交由社會承擔的依據不能成為轉嫁可;上述觀點可能會遇到的反對意見是,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應當提及的是,追究工傷事故中的侵權賠償責任,必然;權行為人(用人單位或第三人0存在過錯為前提;

評價我國同類現象的標準。應當承認,在現有對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關系的處理模式中,確認工傷事故責任的雙重法律屬性并實行雙重賠償非各國通例,甚至可以說是少數做法。但無論是實行工傷保險責任覆蓋侵權責任,還是由當事人在二者之中進行選擇,或者是侵權責任作為工傷保險責任的補充,都是其特定的法律發展過程及其現實生活要求的反映。法律制度作為一種文化,它是一種地方性知識。而我國現行工傷保險制度的局限性,為侵權行為法在一定范圍內對勞動者人身傷害賠償發揮作用留下了空間。楊立新教授在分析工傷保險待遇不能替代侵權賠償責任時認為,一是因為保險的數額是固定的,與造成的損害沒有相對應的關系,未必能夠填補工傷職工的實際損害;二是因為保險不能賠償精神損害,這兩點皆是我國工傷保險的軟肋。顯然僅僅依靠工傷保險的單一賠償無法全面滿足勞動者的合理訴求。

此外,不免除用人單位工傷賠償以外的民事賠償責任,可以祈禱威懾作用,有利于加強其安全生產意識,也是確定雙重責任體系是不得不考慮的因素。因用人單位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而發生的工傷事故,從理論上說是應當可以合理預見而且可以避免該損害的發生的。要求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對其過錯承擔責任,這種具有懲罰意義的責任的存在,可以促使其更加積極主動的盡其注意義務,努力避免損害的發生。因此,侵權責任的存在有利于預防損害的發生。對于多數中國企業來說尚未建立起安全投入是能帶來豐厚回報的戰略投資理念,要求其對工傷事故承擔侵權責任,某種程度上會迫使其權衡利弊,加大安全投入,從根本上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實現工傷保險制度的最終目標。

(四)堅持工傷事故責任的雙重屬性與企業負擔加重沒有必然聯系

將無法預料的風險交由社會承擔的依據不能成為轉嫁可以預見風險的理由。工傷保險實際上是一種轉移工傷賠償的風險和責任的社會共濟方式,社會統籌工傷保險基金實行不同風險企業和行業之間跨階層風險分擔,本企業或雇主跨時間風險分擔。之所以實行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目的在于加強對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財產的保護,保證能夠在遭遇工傷事故時獲得及時的救助和補償,維持其本人或遺屬的正當生活,而不是讓用人單位規避本應由其自己承擔并有能力承擔的責任。在工傷保險中的賠償責任已經由用人單位的個別責任轉化為由社保機構承擔的普遍的社會責任。用人單位即使對自己的員工所發生的工傷事故,也僅負間接的補償責任。只要用人單位依法足額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就意味其完成了補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能夠依法履行其對勞動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就不會發生保險賠償責任之外的侵權賠償責任,當然不存在增加負擔問題,而其對因自身過錯導致的責任承擔,符合基本的社會正義,為理所應當非額外負擔。

工傷事故經過范文4

【關鍵詞】工傷 工傷認定 法律制度 完善

【引 言】工業革命以后,大機器生產大大提高了人類的生產力,在不斷創造財富的同時也在制造一次次工傷事故,極大地威脅著勞動者的生命和健康。為了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以及盡可能消除工傷事故帶來的危害,各國政府紛紛采取了相應的措施,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工傷保險制度。即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或者在法定的情形下因工作原因發生事故或因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導致勞動者暫時或長期喪失勞動能力、死亡時,對勞動者本人或其近親屬提供醫療救治、職業康復、經濟補償等必要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我國經過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經濟飛速發展,但在經濟飛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不少的工傷事故。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嚴重威脅到勞動者的生命和健康。不難看出,工傷事故已經是我們現今無法忽視的不良因素了,而工傷認定又是工傷事故中最重要的一個部分。由此可見,我國工傷認定法律制度的重要性。當前我國的工傷認定法律制度,其主要體現在工傷認定的范圍、工傷認定的主體、工傷認定的機構和工傷認定的程序這幾個方面。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工傷認定現實需要,但是,勞動用工情況的復雜性和多樣性使工傷認定現實存在許多難題,在法制宣傳上、對法律落實的監督等方面有待進一步完善。由于目前沒有強制性工傷保險立法, 新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是有著深刻的意義的,它是深入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的內在要求,是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重要內容,是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功能的重大舉措,為我國工傷保險事業發展提供了新機遇。但由于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還較窄, 工傷保險的功能未能充分發揮。現本文擬從工傷認定涉及的主要問題、我國工傷及認定的法律制度、我國工傷認定法律制度落實中的難點問題以及進一步完善我國工傷認定法律制度的思考這四個方面四來探討我國工傷認定法律制度的不足以及完善的方法。

一、工傷認定及工傷認定的法律意義

工傷認定是工傷保險制度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決定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是否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關鍵因素,有必要分析工傷及其認定問題。

(一)工傷及工傷認定涵義

“工傷”,來源于英文industrial injury,意思是指職業傷害,國外一般稱為“勞災傷害”國內稱之為“工傷事故”。目前世界各國對工傷的界定并不全然相同,存在一定的差異。德國的《勞工傷害保險法》對工傷的定義是:“勞工受到工業傷害而負傷、致殘、死亡”。美國法律將工傷定義為“因職務致傷和于職務過程中所生之傷害”。而我國《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未直接界定工傷的概念,但我們可以從《條例》第1條規定:“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不難看出,我國將工傷定義為:“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1]。從工傷概念可以看出,工傷構成需要一定要件,具體包括四個方面即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有職工遭受人身損害的事實存在、職工遭受損害必須是在從事工作及其相關的過程中發生、職工遭受損害與事故存在因果關系。

1、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必須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是構成工傷事故責任的必要要件。

2、職工必須遭受有人身損害的事實存在。工傷事故的損害事實是指職工人身受到傷害的客觀事實。這種損害僅僅包括人身傷害,并不包括財產的損害和其他權益的損害。

3、職工的損害必須是在從事與工作相關的事物過程中發生的。簡單來說就是職工是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導致自身受到傷害。一般從三個方面來確認是否是在工作過程中受到傷害。時間上是否為工作時間,就是在履行工作職責的時間范圍內即用人單位規定的上班時間。其中還包括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正式工作時間的前后、因工作外出的時間和上下班途中的時間。受傷害場所是否為工作場所,即傷害發生在在履行工作職責的空間范圍內即履行工作職責的場所,一般均延伸至因工外出場所,上下班途中場所。受傷害的原因是否為工作原因,即傷害發生是因為履行工作職責。

4、職工受到的損害與工傷事故存在因果關系。職工受到的損害必須是工傷事故導致的,事故是損害發生的原因。事故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職工的損害結果必須是工傷事故直接造成的,否則不構成工傷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2]分析了工傷概念,工傷認定含義就比較簡單,所謂工傷認定主要是指工傷認定機構按照法定的程序,依據一定的標準對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病是否屬于工傷進行確認的行為。工傷認定是工傷保險制度中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決定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是否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關鍵因素[3]。根據《條例》的規定,工傷認定發生在工傷事故發生后,由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而且在我國,工傷認定是工傷保險待遇落實前提。

(二)工傷認定的法律意義

在我國,工傷認定是整個工傷認定法律制度程序的第一道程序,可見工傷認定具有十分重大的法律意義,具體意義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1、對于職工來說,工傷認定是決定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是否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關鍵因素。發生工傷事故,一般都會給工傷職工的家庭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一方面是工傷職工需要治療,而治療費用又比較昂貴,這必然給職工家庭帶來較為沉重的經濟負擔。另一方面是發生工傷的職 工會因為工傷傷害使其喪失一定的勞動能力,而由此伴隨著勞動能力的喪失,必然會讓其在工作上難以得到理想的薪酬,家庭的經濟收入隨之減少。若事故能認定為工傷,則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就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從而減輕一定的經濟負擔。[4]

2、對用人單位而言,工傷認定是決定用人單位是否承擔工傷責任的一個重要因素。若是事故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那用人單位就無需承擔事故中的工傷責任。根據我國當前規定,若是事故傷害被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則應當承擔工傷責任。還有,發生工傷事故,這證明用人單位在勞動安全管理上存在失誤,這會使其他未發生工傷事故的職工有所忌憚,會影響正常的生產秩序,如能及時解決問題,那會將影響消除到最低,有利于生產秩序的恢復。

3、明確法律責任。對于法律責任的承擔來說,工傷認定是區分是工傷事故責任還是其他侵權責任的關鍵。若是認定為工傷那就產生工傷事故責任,用人單位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若是認定不是工傷,將產生其他侵權責任,由侵權責任人負責。比如,保安為了阻止非工作人員進入工作場所鬧事,與鬧事者發生沖突,被鬧事者打傷,這應當認定為工傷,產生工傷事故責任。而鬧事者為報復保安,在保安上街買菜時將其打傷,則屬于第三人侵權行為,由侵權人負責。還有工傷認定是工傷保險制度中一個重要環節。工傷認定是決定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是否可以享受工商保險待遇的關鍵因素。

二、我國工傷范圍及認定的法律制度

根據《條例》規定,目前我國工傷范圍包括七種典型的工傷情形、三種視同工傷的情形以及不能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而工傷保險認定法律制度內容包括工傷認定的申請主體、工傷認定的機構及工傷認定的法律程序?,F具體如下:

(一)工傷范圍

工傷范圍是工傷認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規定。各國及地區的工傷保險法律及國際勞工公約對工傷范圍的規定主要采取以下幾種立法方式:概括式立法模式、列舉式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范圍采取列舉式立法模式,通過肯定性列舉和否定性列舉相結合的方式明確了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范的工傷范圍[5]。

1、典型的工傷情形?!稐l例》規定的典型工傷情形一共有七種:(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是一般是指用人單位規定的上班工作時間,但還應該加以延伸,不僅包括勞動者實際的工作時間,也應當包括勞動者從事的與工作相關的非實際工作時間,如加班等。工作場所一般指的是辦公場所,也應該有所延伸,還包括受用人單位指派去從事工作的其他場所。(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此一定要同時符合在工作時間前后和在工作場所內而且從事與工作相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傷害而其中缺一就將不能認定為工傷。(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以及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其中依然缺一不可。 (4)患職業病的。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是指職工受單位指派在工作以外的場所從事本職工作有關的活動。如出差洽談業務等。(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這要求職工必須是無過錯的,這樣才能認定為工傷。這樣更加有利于指導人們遵守交通法律、法規。(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此條屬于兜底條款,因為社會在不斷的發展,勞動者也將會面臨新的風險,為了彌補法律的滯后性所以制定如此條款。

2、視同工傷的情形。在某些情行下,職工受到的傷害與其工作不存在直接或間接的關系,但法律出于整體利益的考慮,將這些情形也納入了工傷范圍,視同工傷[6]。根據《條例》規定,我國當前制度下,視同工傷的情形有如下三種情形:(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8小時”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將其規定為視同工傷的原因在于:第一,職工是基于社會公德為了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傷害,法律通過補償職工來肯定這種行為,希望將其發揚光大。第二,傳統侵權行為法中,這種行為無法得到救濟,法律依據社會公平和正義原則將其規定為視同工傷。(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軍人屬于優撫的對象,軍人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的,依法享受軍人撫恤優待待遇。這是為了政策上的連續性。

3、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在某些情形下,職工受到傷害是由于自身的故意或者是實施了法律禁止的行為導致的[7]。所以《條例》規定了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1)因故意犯罪受到傷害的。故意犯罪社會危害性極大,因此因故意犯罪受到傷害的不能認定或視同工傷。過失犯罪因主觀惡性較輕,可以認定或視同工傷。(2)因醉酒或者吸毒受到傷害的。法律為了控制這種職工酒后工作和吸毒這種違法行為,所以法律不將其認定或視同工傷。(3)自殘或者自殺的。自殺或自殘是指職工在自己的意志支配下傷害自己的身體或結束自己的生命的行為。一般來說職工自殺和自殘與工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后果應自己承擔。

(二)我國工傷認定法律制度

根據《條例》的規定,我國當前工傷認定法律制度涉及的主要問題有:申請主體、認定機構、認定程序?,F分別論述如下:

1、工傷認定的申請主體。工傷認定申請是工傷認定并享受待遇的前提,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我國工傷認定的申請主體包括兩類:

(1)職工所在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執行安全衛生規定,對勞動者負有勞動保護義務,一旦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職工所在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因此職工所在單位承擔首要的工傷申報義務?!稐l例》第十七條,對用人單位申報工傷的時限作了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由此可見,職工所在單位毫無疑問的是工傷認定的申請主體之一。

(2)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當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按照《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由此可知,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也屬于工傷認定的申請主體之一。

2、工傷認定機構。根據《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我國的工傷認定機構是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為了便于當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條例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3、工傷認定的法律程序。任何法律制度的實施都要有一定的程序。概括講,我國工傷認定主要法律程序包括三方面,即資料提交、申請受理和具體認定,以下分別論述。

(1)提交申請資料包括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關系證明、醫療或職業病證明書。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的“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如勞動合同等。如果用人單位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申請人可以提供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其他材料,如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則需要醫療機構作出。

(2)工傷認定申請的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材料符合要求,屬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限內的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根據《條例》第十八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3)工傷認定的程序。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行為屬于行政確認行為,可以根據需要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根據《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三、我國工傷認定法律制度落實中的問題

雖然我國頒布了新的《條例》,有了很大的進步,但仍然有一定缺陷,在落實當中還有許多問題。

(一)工傷認定申請材料不足導致無法申請工傷認定

我國勞動者,特別是進城務工人員大多文化程度不高,法制意識不強,對自身所擁有的權利并不了解。而有部分企業抓住務工人員這一弱點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不與務工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就使用務工人員為其工作。在發生工傷事故時,務工人員要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時,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無法提供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以證明其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记诒砘麅缘茸C明材料又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而讓工友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時,工友又因為自身遭到老板的報復等種種顧慮而不敢為工傷員工作證[8]。當前制度規定,提交工傷認定申請需要提交這些材料,而現實當中因為沒有這些材料導致無法申請。

(二)企業逃避工傷保險費用繳納義務影響工傷待遇的享受

如今仍有一些企業為了微弱的經濟利益,逃避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并且企業以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用折扣一部分以現金形式返還職工的方式來堵住職工之口,而大多數職工為了一些眼前的經濟利益欣然接受企業的這種做法。使得職工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在發生工傷事故的時候,工傷職工自認為沒有享受工傷保險的資格。

(三)工傷認定超越法定認定期限會產生不良后果

任何權益受到侵害時都有一定的維權期限,當超越法定期限時,自然喪失維權的權利。根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實踐中,工傷事故發生之后,工傷職工沒有運用法律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意識。而一些用人單位與職工扯皮,表面上同意工傷職工的要求,私下則故意拖延拒不兌現對工傷職工的承諾,等到工傷認定的法定期限超越后就翻臉不認人。從而導致工傷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超越法定認定期限,喪失工傷保險待遇的賠償機會。

(四)對工傷認定結果不服得處理制度不完善

發生工傷事故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公會組織與用人單位關于事故是否屬于工傷存在爭議。經提請工傷認定申請后,勞動行政部門作出屬于工傷或者不屬于工傷的認定結果。對于結果當事人不服的,根據《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這說明當事人可以提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在現實當中,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果不服向勞動行政們提請行政復議,勞動行政部門往往推脫不受理,讓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當事人找到法院時,法院則推脫讓當事人找勞動行政部門提請行政復議。就這樣勞動行政部門和法院相互推諉,讓事情遲遲得不到解決。

(五)工傷職工維權成本過高

我國如今的司法狀況是司法資源嚴重不足,司法資源十分珍稀,而需求又十分之大從而導致工傷職工維權司法成本過高。工傷職工原本因為工傷事故需要治療就已經給家庭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而發生勞動爭議有需要聘請 律師為其維權時又要花費不低的費用。假如為了原本十元錢的利益而為了維權卻耗費十一元的費用,很明顯沒有誰會做這些虧本買賣,再加上聘請律師還不一定能打贏官司。從而讓許多工傷職工對于維權望而卻步。

四、完善我國工傷認定法律制度的建議

(一)加大勞動關系確認制度的落實

進城務工人員大多迫于生活壓力,只要按時發放工資使其可以維持生活就已經滿足了,大多數人不太在意其他的權利,所以即使用人單位不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只要用人單位承諾按時發放工資,就同意為用人單位工作,這導致發生工傷后勞動關系確認存在困難。針對這一情形,第一,我們應當加大工傷保險制度的宣傳力度,讓更多的職工了解工傷保險制度,讓職工具有預防工傷的意識,使其有意識的收集一些自己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讓其學會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第二,對于那些違法用工,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勞動行政部門一經發現應當對其進行嚴厲的處罰,增加其違法成本讓其不敢隨意踐踏法律。第三,發生工傷事故后,工傷職工若是無法提供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可以讓社會保障部門強制用人單位提供與工傷職工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減輕工傷職工的取證困難[9]。從以上三個方面讓勞動關系的確認能更好的落實。

(二)加大對單位逃避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法律責任

關于工傷保險費用的繳納義務,《條例》第十條有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庇纱丝芍?繳納工傷保險費事用人單位為的義務。而如今社會上還有著許多用人單位為了利益逃避應該承擔的義務。針對部分用人單位逃避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問題,相關部門應當加大監督力度,定時對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情況進行檢查,讓逃避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無所遁形。一經發現有哪一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應當嚴厲懲處。對于違反此義務的單位,若放生工傷事故,應由該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費用。但就此并不夠,還應該在原有的懲罰上增加一些除支付保險待遇費用外的一些懲罰性的經濟類處罰,比如可通過罰款,增加用人單位違法成本,使其不敢輕易違法。對于職工,應當加強對職工進行《條例》的法制宣傳教育,增強職工的法制觀念。從根源上杜絕用人單位逃避繳納工傷保險費用的事情發生。

(三)完善工傷認定超越法定期限的處理制度

針對部分用人單位在工傷事故發生后并不積極申請工傷認定或者故意不申請工傷認定的行為。根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因此,發生工傷事故后用人單位怠于履行自己的應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應由用人單位負擔工傷保險待遇的有關費用。此外,針對用人單位的不作為還應該要制定一些懲罰性措施。使其為其不作為承擔更多的責任。這樣一來能讓用人單位在發生工傷事故后,主動承擔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

(四)完善對工傷認定結果不服的處理制度

《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边@條規定是讓當事人選擇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而不是讓勞動行政部門與法院相互推諉的借口,當事人選擇行政復議,那么勞動行政部門就應當受理,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就應當受理。對于現實當中有些地方相關部門相互推諉的問題,應當建立一個監督渠道。讓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果不服而相關部門又相互推諉的情況,有一個伸張正義的渠道,而相互推諉的部門則應當受到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處罰,再由上級主管部門指定另一具有相同職能的部門對當事人的不服進行受理。如此一來,即可以讓工傷職工有個訴情的渠道,也能督促相關機關積極地解決訴至本單位的問題,提高辦事效率。

(五)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工傷職工維權耗時、耗錢、耗力,單靠自己的單薄力量是難以實現賠償的,因此,給他們提供法律援助成為一件必需又緊迫的事情[10]。因此建議由相關部門組織定時的工傷保險法律咨詢,或者開通工傷保險服務熱線,組織專門的人員為確有困難的職工提供法律幫助,可以征集法律志愿者特別是法律服務人員給困難職工提供免費的法律咨詢、訴訟。也可以考慮讓高校的法學專業學生在老師的帶領下成立專門的工傷保險法律援助機構,這樣既可以解決工傷職工的困難,也可以讓高校的學生能有更多的社會實踐機會。

工傷事故經過范文5

關鍵詞:工傷工傷認定

一、工傷及工傷認定概念

工傷在國際上統稱為職業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所遇到的意外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工傷事故的發生是在勞動過程中產生的或者進行與職務活動相關的事情時發生的意外事故,并非本人主動積極追求的結果。

工傷認定是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結合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受到傷害的事實和性質,從而進行確定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工傷認定一直比較難以認定,因為是一個比較難以準確去定義的概念。隨著工業化的不斷發展和深化,工傷認定的標準逐漸是一個不斷擴大的過程。例如我國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認定的范圍做了調整,一方面是調整了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的范圍,另一方面調整了不得認定工傷的范圍,刪除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導致工傷事故不得認定工傷的情形??傮w上來說是擴大了工傷認定的范圍,把一些不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擴大到認定為工傷,這也符合世界各國的工傷認定的發展趨勢。

二、我國工傷認定的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從我國工傷認定法律規定的現狀可以看出,我國目前在工傷認定方面的法律規定還不夠完善,存在著不少問題,對這些問題進行研究,有助于完善我國的工傷認定制度,進而減少在工傷認定中產生的爭議,提高工傷認定的效率。

(一)工傷認定的有關法律規定存在問題

工傷認定在我國采用的是列舉式立法模式來規定的,把現實生活的具體的情形采用列舉方式規定,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列舉式立法模式有一定優點,就是相對具體明確,具有一定的針對性。但是也有一定的不足,隨著社會的迅速發展,列舉式立法模式不能囊括紛繁復雜的社會現實,有時可能難免出現法律真空,進而不斷地修改法律,不利于法的穩定性。工傷認定列舉式立法模式即使運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兜底性的規定,也可能會在司法實踐中因為裁量不易而引起爭端。這就是工傷認定列舉式的立法模式所具有的局限性。

(二)工傷認定程序和時間存在問題

我國目前的工傷認定普遍存在著程序復雜、工傷職工維權時間比較長的情形。發生工傷事故后,工傷認定這一環節是最復雜也是最耗時的階段。

尤其遇到比較復雜難以確定的而發生糾紛的傷害事故時,工傷認定的最終結果要經過三個階段:(l)工傷認定階段: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的決定結果;(2)行政復議階段: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對認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3)行政訴訟階段: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提起行政訴訟。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設計的程序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60日,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也需要15日;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需要60日;行政訴訟一審普通程序審限3個月,二審審限2個月。如果遇到比較復雜難以確定的事故傷害,走完所有的程序需要近一年時間,并且還不包括立案審查和延長期限。

冗長的工傷認定時間,不但使勞動者無法及時得到工傷保險的補償,還浪費了用人單位乃至社會的時間,揮霍了法律資源。

(三)工傷認定最終裁定權不合理

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并未將工傷認定的權利賦予人民法院。目一前我國工傷認定的最終裁定權屬于社會保險社會部門,基于司法權與行政權的職能分工,在工傷認定行政訴訟中,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機關作出工傷認定。法院審理后,一般只能維持認定或者判決撤銷工傷認定并責令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在實際認定過程中,由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與人民法院對工傷認定標準有差異,如果工傷認定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各執己見,可能會出現“行政機關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一法院判決撤銷一再作同樣認定一再判決撤銷”的循環,這樣的情況下,工傷職工就會不斷地往返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法院之間,嚴重影響工傷職工的權益獲得及時保障。

三、我國現行工傷認定法律制度的完善

針對我國法律在工傷認定在法律方面的缺陷,應該加強我國工傷認定在立法原則,設置合理的程序以及更加實現實質公平正義等方面的完善。

(一)通過立法原則的規制進行完善

1.勞動者優先保護原則。在立法時首先要考慮作為弱勢群體的職工,要保護職工的合法權利。工傷認定時存在職工的舉證困難等方面的問題,因此在立法時要優先保護職工。2.建立更強制性的工傷認定原則。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行政法規,在法律效力方面,行政法規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其強制性也就沒有法律更具有權威性。因此,要提高我國工傷認定的立法層次,讓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統一到國家權力機關立法層次,增加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3.提高我國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障制度。各國的工傷保險制度一般形成了“預防、治療、康復”的三合一結構模式,三位一體的方式。要不斷提高工傷的預防水平,減少工傷事故;提高治療機構的水平;認真落實工傷康復工作。

(二)通過程序法上的設計進行完善

法律上的制度設計合理可以促進工傷認定的效率,節約時間,為職工的工傷認定提供寶貴的時間,也為當事人的合法維權提供程序上的便利。

一方面,建議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引入聽證程序。工傷認定是一種行政行為,在行政行為中運用聽證程序,可以合法、公開、公正和有效的處理行政案件。工傷認定中采用聽證程序,有利于行政機關客觀、全面的弄清案件事實,從而使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時具有更強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此來提高辦事效率和執法水平。另一方面,工傷認定時經過聽證程序后,可以做出合理、公正的處理,減少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程序,為工傷認定縮減了大量寶貴時間,提高了工傷認定的處理效率。另一方面,當工傷認定案件進入行政訴訟程序時,我建議工傷認定行政訴訟案件可以比照民事訴訟特別程序中的選民資格案件進行設計,受到傷害的職工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結論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行政復議結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采取合議庭審理制,在立案后30日內審結,一審終審。從而提高效率,更好的保障職工的合法權利。

工傷認定案件,通過聽證程序和比照民事訴訟法的特別程序可以增加工傷認定權威性和公正性,提高工傷認定的效率,更好的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通過訴權確定最終裁定權進行完善

工傷事故經過范文6

關鍵詞:石油企業;工傷事故;減少;

中圖分類號:TF08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3520(2015)-01-00-01

一、強化安全意識,加強員工職業培訓,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思想意識問題不是簡單的說教、也不是空洞的、枯燥的沒有具體事件可做的,抓好思想教育工作的方法有很多,在安全意識轉變的方式上,一個行之有效途徑就是做好典型事故案例分析,通過對事故經過的細致描述,設身處地的對事故發生的情景進行還原,通過對事故處理的“四不放過”教育,學會用具體的事故案例分析做好警示工作教育,通過對事故案例的學習,判定發生事故的原因,總結吸取事故經驗教訓,通過對他人發生的事故分析,落實事故再次發生的防范措施,這些都是作為石油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掌握的一項基本技能。

二、建立并完善規章制度,落實崗位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防護措施

作為石油生產企業,建立健全生產組織,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審定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計劃,并督促落實,監督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協調安全生產大檢查、安全事故調查與處理,組織重大事故隱患評估,并督促立項整改;審大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審核實施HSE管理體系運行計劃和HSE管理方案,審定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工作者,決定表彰事宜,討論決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應采取的措施。還要建立健全監督機制,認真執行制度方案執行情況,制定業務系統檢查考核細則。加強對被監督單位、人員考核、獎懲;定期總結分析監督結果,對全廠或站隊安全管理現狀進行評價,能及時發現管理漏洞,發現糾正習慣違章,發現事故苗頭。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發現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重大問題,并提出處理建議。

三、提升隊伍素質,開展安全里程碑活動,推行安全管理“一管一”

在石油企業中開展類似安全生產里程碑活動就是重要的手段之一。要讓員工養成習慣,每天上下班時看一眼安全生產日歷天數牌,回憶一下我為企業的安全工作做了啥。每一個人知道達到目標還有多少天。使每一個班長知道本班組與其他班組的差距,增強全體員工的緊迫感,激發挑戰先進班組和站隊的斗志?;顒忧闆r記錄在安全活動記錄上。積極為班組營造學習氣氛,制定相應的激勵機制,形成員工主動幫助他人提高安全環保知識和生產技能,養成相互糾正不安全行為的習慣,增強團隊親近感,實現團隊整體素質提升。要樹立先進典型,及時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鼓勵先進,鞭策后進,帶動中間,推動安全環保工作水平的提高,養成良好行為習慣。在專題會議上及時進行總結表揚,介紹先進經驗,激勵斗志,實現經驗分享。

四、配備、發放、正確使用勞動保護和安全防護用品

石油企業工種較多,多數操作崗位接觸風險較大的操作,尤其是對一些特殊崗位的操作者,要及時配備、及時發放、正確使用如:手套、安全帽、防塵口罩等勞動保護用品。對特殊工種等操作崗位發放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工具、裝置、設備如:可燃氣體報警儀、電工絕緣操作桿、電焊工阻燃服等等,定期對這些設備組織檢驗、對使用者和保管者進行培訓,建立良好的機制。向操作者配備這些用品不是一種福利,而是為了保護職工身體健康,減少工傷事故的一種預防措施。在向職工發生這些勞動保護用品時,定期不定期的組織開展勞保用品使用檢查,把勞動防護工作落實在執行上,同時應建立相關保管、使用、回收制度,確保勞動保護用品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五、加強非常規作業管理,嚴格審批把關

石油生產企業由于行業的特點,非常規作業現象存在不同的生產環節和不同的生產場所,對生產過程中存在的重點領域、要害場所、關鍵環節、特殊人員進行的非常規作業,首先要對非常規作業進行審批把關,首要考慮非常規作業的必要性,能采取常規作業的杜絕非常規作業,在非常規作業過程中,要做到專人監護、認真落實非常規作業的防范措施,在施工過程中,認真檢查、檢測生產狀態中的不安全因素,發現問題,及時布置消減措施,把事故發生造成的人身傷害降低到最小。

六、加強事故隱患管理,定期檢測和維護

從事故發生的理論來看,人的不安全因素,物的不安全行為,環境的不良因素三大主因,物的不安全因素說的就是隱患,隱患占發生事故的原因的80%以上,所以消除隱患,加強隱患管理師各大企業在降低事故發生的有力手段。例如:消除企業的生產設備長時間使用可能會造成損壞或零部件老化,及時檢測和維護生產設備是可以避免一些事故產生,這是對事故物的不安全行為的有效控制;對生產場所的硬件設施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測,避免不必要事故產生是減少事故發生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的有效手段。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降低工傷事故損失

員工要知道自己依法享有的下列安全生產權利: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風險防范及事故應急措施;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情況不明朗時可以優先選擇避難;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和獲得賠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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