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養老保險論文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社會養老保險論文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社會養老保險論文

社會養老保險論文范文1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化

一、引言

農民工是從農民中率先分化出來,與土地保持著一定經濟聯系、從事非農業生產和經營、以工資收入為基本生活來源,并具有非城鎮居民身份的非農化從業人員,是我國城鎮化進程中形成的特殊社會群體。從人員構成來看,目前我國的農民工主要包括進城農民工和鄉鎮企業職工。其中,進城農民工約8600萬人,鄉鎮企業職工約12800萬人。

二、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

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提高城鎮化水平,轉移農村人口,優化城鄉結構,促進國民經濟良性循環和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制度保證,是推進城鄉先進生產力發展的重大舉措。以現代社會保險制度代替傳統的土地保障,解決農民工的后顧之憂,有助于城鄉精神文明建設和城鄉社會穩定,是先進文化發展的必然方向。根據農民工亦工亦農、工作流動性大、收入不穩定且偏低等特點,創造性的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險制度,將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是最大限度的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滿足農民工利益要求的具體體現。與此同時,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也是建立公平市場競爭環境的內在要求。

(二)推進城鎮化的需要

在城鎮化進程中,農民工開始放棄農業生產活動,主要依靠工薪收入生活,一些人也不再具備從事農業勞動的意識和技能。

據王奮宇等人對北京、珠海、無錫三個城市農村流動人口即農民工的典型調查顯示:已經有19%的農民工沒有土地,完全放棄了對土地的依存;有46.8%的農民工即使沒有失去土地承包權也會繼續在外務工,也準備放棄對土地的依存;16.5%的農民工處于不確定狀態,只有17.7%的農民工會選擇回家務農。這就說明,有近70%的農民工已經做出了城鎮化選擇,若為其提供社會保障或提供一定的經濟補償,做出城鎮化選擇的比例還會大幅度提高。

正由于農民工沒有納入社會保險體系,在面臨失業、工傷、疾病、年老喪失勞工能力等問題時,沒有任何社會保障的農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從事農業生產,加重農村失業和其他社會問題,并延緩城鎮化進程。因此,將土地保障作為農民工的最后避難所,已面臨各方面挑戰,而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則是推進城鎮化最重要的制度保證,也是順應城鎮化發展趨勢的戰略舉措。

(三)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的需要

從土地的承載能力及農村各項事業的發展角度而言,我國現有農村土地難以為包括現有農民工在內的所有農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無法保障全體農村人口的溫飽問題。實施城鎮化戰略,減少農民,使大批農村勞動力主動放棄土地這一根本依托而走進城鎮、走進工廠,通過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促進農民工率先完成從傳統土地保障到現代社會保障的過度,解決農民工的后顧之憂,有利于加快城鎮化和農村現代化進程,為有效解決“三農問題”創造寬松的環境。

(四)經濟條件基本成熟

農民工一般有相對穩定和高于農業人口的工薪收入,具備了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可能性。而且,進城農民工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企事業單位一般都已經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對社會保險有較高的認識。

從鄉鎮企業看,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鄉鎮企業已經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許多鄉鎮企業在具備了一定實力后,也已著手考慮職工福利與保障問題,根據本地、本企業的實際制定了一些具體的保障措施,如對本企業職工建房、看病、子女上學等給予了一定數額的補助;對于在本企業工作達到一定年限,進入退休年齡的職工一次性或分月發放一定數額的退休金,或由企業出資為職工購買一定標準的商業養老保險,等等。這些措施對于保障本企業職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起到了較好的作用,然而由于其主要是在企業的范圍內,因而只能稱為企業福利,而非社會保險。但這些現象說明,許多鄉鎮企業已經具備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條件和愿望。缺少的是社會保險的制度安排,而將鄉鎮企業職工納入社會保險體系,將給鄉鎮企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提供一個歷史性的機遇,也可以為其實施產權制度等改革創造寬松的環境。

(五)政府的基本職責

目前,我國政府的工作重點已經開始由經濟建設轉向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核心的制度建設。制度建設,特別是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受到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引起社會各個層面的密切關注,僅財政投入每年就達到數百億元(2001年為508億元)。但這是政府沒有及時承擔起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責任而不得不承擔財政責任的必然結果。農民工處于城鎮化的最前沿,為農民工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成本越早越低,若等到農民工成為我國城鎮人口主體再建立社會保險(2012年農民工可能達到1.6億人),其社會保險制度成本將更高。

三、完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安排

(一)出臺有關強制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

把農民工真正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必須通過立法來強制執行。同時,還應出臺相關限制或取消農民工退保的政策。當農民工離開參保地返鄉時,本人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無法轉移的,暫時封存其個人賬戶,保留其保險關系,待其達到最低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其戶籍所在地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賬戶余額及對應的基礎性養老金權益和基金轉移至本人戶籍所在地。到時仍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將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

(三)改革戶籍制度,放松對戶口的管制

長期以來我國的城鄉二元結構的存在,按照戶籍來劃分人與人之間界限,造成了進城務工人員在城市里務工而不能享有同城鎮職工一樣的養老保險制度。這不利于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長期的戶籍制度不利于勞動力的流動,不能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阻礙經濟發展。要實現由“農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轉變,進入城市的門檻應該降低,只要進城務工人員在所在城市具備一定的物業等資產,就可以申請加入所在城區。

(三)實施土地換保障,適當扶持農民工就業和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轉讓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工,可直接參加養老保險,并根據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為5年以上的個人賬戶積累額,促進農民工從傳統土地保障到養老保險的平穩過渡。對土地使用權置換出的土地換保障資金,直接進入農民工的個人賬戶,既可增加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積累,又可促進農村土地經營規模的擴大、加快城鎮化進程。

(四)優先發展醫療和工傷保險

城市農民工目前最害怕的是生病和受傷??床≠F、住院貴、工傷沒有醫療保障是困擾城市農民工的大問題。因此,目前城市農民工最需要的是醫療和工傷保險。

建立和完善城市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應立足現實需要,分清輕重緩急,優先發展醫療和工傷保險。要結合城市農民工特點,綜合考慮需要和可能,適當調整現行保障制度,要避免不切實際的大而全,要減輕繳費負擔,簡化辦理手續,適當降低醫保起付線標準。論文之日前通過的《深圳市勞務工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就受到了城市農民工和用人單位的普遍歡迎。該《辦法》規定,勞務工只要每月繳納4元錢,就可既保門診費用,又保住院費用。這種“低交費,廣覆蓋,?;尽钡摹吧钲谀J健睙o疑值得各地借鑒。

(五)逐步推進,將社會養老保險費改為社會養老保險稅

開征養老保險稅替代現行的繳費制度,把養老保險費以法定稅賦形式固定下來。征稅的籌集方式是養老保險制度走向法制化的表現,現行的征繳社會養老保險費的辦法是行政化工作方式的體現,不是依法治理。

采取征稅的方式籌資,更具有強制性和規范性,可以減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這樣一方面可以增加征收的力度,為社會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打下基礎;另一方面社會養老保險費以國稅形式征收,便于全國統一管理,有利于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同時能夠保證企業主組織廣大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按企業規模和招收農民工數量征收養老保險稅,能促使企業主無條件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并且做到企業公平負擔,有利于公平競爭,有利于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四、結論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中的核心內容和生命工程,21世紀我國社會保障的重點就是要解決養老問題。轉型期分析構建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的途徑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也是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保持社會穩定的重要措施。農民工是一個權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勢群體。只有給農民工以穩定的、可預期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才能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如何具體又徹底解決廣大農民的養老問題,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來說還是一個未解的重大課題,還需要繼續進行研究、探索和指導。還需依靠全社會的力量共同努力,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而發揮應有的作用,建成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參考文獻:

1、陽芳.王德峰.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度設計[J].發展研究,2006(6).

2、曹信邦.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環境建設分析[J].人口與經濟,2005(1).

5、吳.進城務工人員養老保險制度亟待完善[N].金融時報,2006-02-17.

6、李群,吳曉歡,米紅.中國沿海地區農民工社會保險的實證研究[J].中國農村經濟,2005(3).

7、王斌.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運行模式構想[J].中國勞動,2004(6).

8、盧海元.構建適合農民工特點的彈性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下)[J].中國勞動保障,2005(7).

9、楊國棟,蔡世玲.關注農民工保險問題[J].河北農業,2004(9).

社會養老保險論文范文2

(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即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養老待遇與待遇調整機制的銜接;跨地區轉移銜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職工社會養老保險之間的銜接。

(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可行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趨于一體化是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必然要求,而城鄉融合是經濟快速健康發展的基礎。然而,沒有合理的社會保障制度,城鄉的結合更是難以進行。由于分開的城鎮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使得一些自由勞動力的流動受阻,從而制約了社會的經濟發展,這就顯示出構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只有構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加強職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建設,避免人員自由流動過程中養老保險缺失問題,才是增加城鄉勞動力的關鍵。

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政策宣傳力度不夠通過了解調查發現,一部分城鄉居民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知曉程度有限,一些人自身滿足參保條件卻不知去什么地方辦理,甚至有一些居民參加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卻不知道自己以后會享受何種保險待遇。這就反映出一個重要問題:當地基層組織沒有做好此項政策的宣傳力度,僅僅把政策當成是一種行政任務強制執行,沒有達到很好的宣傳效果。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體系還不成熟,仍處在不斷完善和調整的階段,需要各地基層組織根據當地制度基礎做好宣傳和反饋工作,以便盡快完善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

(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困難問題首先,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的時間不同,這就造成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不能做到完全吻合。其次,社會制度的建立不完善,部分地區由于城鄉制度等諸多因素使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還未曾建立,這就造成跨地區保險轉移不能順利實施,因此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也不能順利進行。再次,社會養老保險金的繳費水平偏低,養老保險金的繳額及調動機制有待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轉化比較困難。

(三)養老保障水平偏低綜合各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度來看,城鄉養老保障的水平普遍偏低,甚至不能滿足居民的正常生活需要,這就需要國家適當調整相應的政策法規來提升城鄉的養老保障水平。還有一點,城鄉中普遍存在年輕人不積極參保問題,他們覺得自己年輕,沒有必要過早為以后養老保障做打算,就算一部分年輕人參保也只是選擇一些層次較低或繳費較少的保障來進行參保,甚至有一部分年輕人只想觀望,想等到自己四十歲以后在參加此類的養老保障制度。

三、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建議

(一)各地加強政策宣傳力度在國家大的政策制度下,針對一部分城鄉居民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知曉程度有限問題,當地政府機構應加大對國家政策法規的宣傳力度,運用媒體、網絡、廣播等各種宣傳工具讓城鄉居民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有更深層次的了解。當地政府不能盲目的強制執行,而是真正讓城鄉居民了解政策制度并了解此項政策法規對自己產生的受益程度,使越來越多的城鄉居民轉變以往的保障意識,實現逐漸向新時代的城鄉居民保障制度的意識轉變。

(二)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其他養老制度之間的銜接問題現今,隨著國家對城鎮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逐漸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一體化已是必然趨勢,越來越多的人將會加入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這就需要國家積極制定相關的政策法規來完善制度的實施,各地政府應積極迎合國家制度的出臺并積極配合國家制度的實施,及時最好反饋協調工作,使國家政策真正用于人民、宜于人民。

(三)完善國家政策,提高保障水平國家應積極調整相應的財政政策,加大財政補貼力度,全面構建覆蓋城鎮鄉村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各地政府做好宣傳,提高居民對繳納養老保險的積極性,逐漸形成以社會養老和家庭養老為基礎的社會保障體系,造福人民。

四、結語

社會養老保險論文范文3

可以看出,選擇100-200元繳費檔次的占87.65%,選擇500元繳費檔次的占9.53%,選擇1000元及以上檔次的僅占0.47%,其他幾個繳費檔次的比例占2.35%,表明參保人員更多地選擇低檔次繳費,參保繳費意愿不強。安縣2011-2013年三年城鄉居保待遇發放人數分別為5.44萬人、5.75萬人、6.74萬人,待遇領取人員逐年增加,參保人員結構呈現老齡化趨勢。近三年,全縣城鄉居保養老金發放總額分別為3656.66萬元、3957.44萬元、4697.51萬元;人/月平均養老金水平逐年提高,分別為56.02元、57.36元、58.08元。

二、分析安縣城鄉居保財政補貼的情況

由于參保繳費人員大多選擇低檔次繳費,2013年參保補貼金額不高,僅為544.55萬元。國家對中西部享受城鄉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按55元/月全額撥付基礎養老金,我省從2014年起對年滿60歲人員額外增加基礎養老金5元/月,因此地方財政沒有相應的財政負擔。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過5年的運行,制度本身存在的諸多問題逐步凸顯出來,主要表現在,一是保障水平低。由于大多數人員選擇投保低繳費檔次,造成個人賬戶存儲額普遍偏低,造成養老保障水平不高。按照100元/年繳費檔次計算,繳費滿15年后,每月可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僅約15元。而目前沒有建立起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和與繳費檔次掛鉤的合理調整機制,不能有效激勵參保人員選擇更高檔次繳費的積極性,隨著物價水平的變化,養老金事實上是在不斷地“縮水”之中,不僅難以吸引老百姓參保,更難以真正起到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作用。二是政策缺乏合理性與公平性。國家已連續10年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而城鄉居保從2010年至2013年基礎養老金一直沒有調整,2014年雖然調整增加了5元/月,但是和職工養老保險待遇調整的幅度沒法比,甚至不如城鄉低保的調整幅度。再者,同為女性,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年滿50周歲就可辦理養老待遇領取手續;而參加城鄉居保的,要年滿60周歲才能領取養老待遇,不夠公平。

三、為進一步推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不斷完善和健康發展,筆者提出以下意見及建議

社會養老保險論文范文4

關鍵詞:社會公益保障;農村養老保險;體制改革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和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日益深化,逐步健全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關系到占全國近70%人口的農村居民的生活質量。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則是其中的關鍵內容之一。隨著老齡化浪潮洶涌而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問題變得日益突出和緊迫,它的建立對保障老年農民的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證社會的穩定和進步都有積極意義。而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雖取得了一定成績,仍面臨許多困難和問題,改革勢在必行。

一、我國農村養老的現狀及家庭養老面臨的挑戰

(一)我國農村養老的現狀

建國以來,二元經濟制度的確立把城鎮和農村嚴格地區分開來。改革開放以前,我國農村老年人主要是依靠集體(“大隊”或“生產隊”)發放很少一部分“口糧”,實行家庭養老?!拔灞簟币约啊傲?、軍屬”由集體統一奉養。改革開放以后,農村發生了很大變化,實行后,集體除了代表國家政府向農民催繳農業稅和各種提留外,其他費用很難向農民收取。因此,除了“五保戶”和“烈、軍屬”以外,農民基本上沒有享受到任何直接的社會保障,農民養老基本依靠家庭。

目前,我國60歲人口中靠離退休金生活的老年人主要分布在城鎮地區。作為占總人口近70%的農村居民,因其經濟發展水平較低、收入增長緩慢、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投保觀念落后等原因,至今仍是全國養老保險最薄弱的領域,其養老方式仍以家庭養老為主。據有關部門統計,中國農村家庭養老約占整個養老保障的92%。

家庭養老即由家庭承擔贍養老人的功能,是指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由家庭或家庭成員對上一輩老人提供衣、食、住、行等一系列生活安排的養老方式。這實際上是以個人終生勞動積累作為基礎,在家庭內部進行代際交換的“反哺式”養老模式。在農村,養老現狀仍以家庭養老占主導地位,基本沿襲了以家庭保障為基礎和主體,輔之以集體供養、群眾幫助和國家救濟的傳統模式。

(二)家庭養老面臨的挑戰

進入20世紀70年代特別是80年代以來,我國發生了一系列與農民養老密切相關的重大社會變遷,傳統的以家庭為主的養老方式面臨嚴峻的挑戰。

1、加大了農民的經營風險。的推行,使家庭重新成為經濟單位。在農村經濟逐漸從單一產業向多種經營發展的過程中,農業勞動者的生產經營活動日趨頻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競爭所帶來的經營風險也日益加大。與此同時,農村居民商品性支出增大,自給性消費向商品性消費的轉變使老年人經濟供養來源對市場的依賴性加大,老年人供養狀況直接受子女貨幣收入的影響,缺乏穩定性并且隱藏著風險。而目前我國農民家庭經濟基礎非常薄弱,2005年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只有3255元,同期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0493元。同時,農村地區貧富差距拉大。2005年,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最高的上海(8342元)與最低的貴州(1877元)相差4.44倍;而在1978年兩者的差距是1.9倍(290元/98.40元)。在現實條件下,單個家庭保障能力有限,個人和家庭都難以抵御風險。

2、農村人口老齡化和家庭的小型化使家庭養老功能大大削弱。由于計劃生育的實施,農村人口出生率大幅度下降;同時,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醫療、健康水平的不斷改善,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已從1949年的35歲上升到目前的70歲。生育率的下降與平均壽命的提高,使中國人口老齡化程度迅速上升。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的數據顯示,我國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為6.96%,這說明我國已經屬于老齡化國家。而農村人口的老齡化水平又高于城鎮,農村為7.35%,城鎮為6.30%。而且,目前及未來一段相當長的時間,農村經濟仍然落后于城市,老年人的生活主要依靠家庭,必將使家庭養老的壓力更加沉重。

計劃生育政策產生的另一個結果是家庭呈小型化的趨勢。據統計,農村平均家庭規模已從1980年的5.54人下降到2005年的4.3人。農村的獨生子女在大幅度增加,“4-2-1”家庭結構家庭結構在逐漸形成,以家庭養老為主的老年保障模式將使子女在未來的養老問題上不堪重負。

3、大批農村青壯年勞動力向城市轉移加重了家庭養老的困難。中國經濟具有典型的二元經濟結構特征,即傳統農業與工業并存。我國目前正處在工業化快速發展的歷史時期,在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必然伴隨著大量農村人口,特別是農村中具有較高文化程度的青年人日向城市的轉移。同時,隨著城鎮戶籍制度和勞動用工制度的松動,更促進了農村勞動力向城鎮的流動。其結果是農村人口結構老化,農村老年人缺乏年輕一代的贍養。

二、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探索及存在的問題

由于農村生產經營方式的改變,人口老齡化、家庭小型化及人口流動等社會經濟因素的變遷,導致家庭養老功能日趨弱化。在養老保障領域,原有的制度安排受到挑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作為一種新的老年保障方式已經出現并且得到發展。

(一)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探索

我國政府從上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探索性地建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到目前為止,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有十多年的歷史。1991年6月,根據國務院的決定,原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下簡稱《基本方案》),先是在山東等地組織試點,在取得了一定成效的基礎上,逐步在全國農村有條件的地區推廣?!痘痉桨浮凡粌H規定了繳費的對象、費率、支付標準、基金的管理以及個人可能獲得的養老保險金等,還確立了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應遵循的五個原則??蓪嵤┬Ч⒉焕硐?,截止到1998年上半年,盡管全國已有80%以上的縣參加了保險,但只占應該參保人數的12%;也就是說,經過6年的推廣、運行,仍有88%的農民游離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障之外。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后,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更是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困難;一些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甚至陷入停頓狀態。1999年7月,國務院指出目前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決定對已有的業務實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向商業保險過渡。

(二)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一個新鮮事物,尚處于探索階段,面臨許多困難和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乏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性。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不同,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平衡模式是個人自我平衡,實際上是一種強制性儲蓄或鼓勵性儲蓄,“保險”的色彩很淡。它的個人賬戶是個人繳費的積累,不存在代際和代內資金調劑,也沒有國家財政資金的資助,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不具備統籌共濟的性質,難以實現互助互濟的原則。這種特征對于有穩定的較高收入的農村居民是適用的。而農村中的貧困人口,由于沒有能力為自己的個人賬戶供款,到了晚年就很難依靠養老保險積累金生活。也正因為這一點,導致了不可能強制要求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但要使這項工作開展下去,又常要靠強制性的行政命令,這又違背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自愿性原則。可以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制度設計時就使其執行陷入了兩難境地。

2、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富不保貧,解決不了當前真正最需要保障的農村貧困人口問題。按照《基本方案》的規定,“凡是達到全國和全省農民人均收入的農村居民,必須參加養老保險;凡是已經解決溫飽,且基層組織比較健全的地方,堅持政府積極引導和群眾自愿相結合;凡是溫飽問題還沒有解決的地方,暫緩開展這項工作”。我國目前開展農村養老保險的大多是比較發達的農村地區,參加養老保險的人也幾乎都是比較富裕的農村居民。尚未參加養老保險的大多數不發達農村地區和沒有能力投保的貧困農村居民,實際上養老問題更加嚴重和緊迫,而按現行辦法,這些地區和人群卻沒有條件參加養老保險。另外,《基本方案》只解決了未來農村老年人,而無法解決當下農村老年人的贍養問題。由于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完全積累型的個人賬戶制,養老金水平完全取決于賬戶積累期限和積累規模,投保期限越長,繳費金額越多,受益越多。目前,農村養老保險規定投保對象為20歲—60歲農村居民,如果一次性繳保費100元,對于現在20歲的人來說,到60歲開始領取保險金時,每月能拿到104元;對于現在40歲人來說,每月只能拿到11元;對于59歲人來說,60歲時每月只拿不到1元錢。因此,現行制度只能使“未來老年人”即現在的年輕人受益,而現實的老年人和中年人將成為農村養老保險的“真空”人群。

3、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渠道單一,實現保值增值的能力比較差,養老基金收益太低,不可能真正解決農村養老問題。按《基本方案》的規定,養老保險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主要以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人銀行實現保值增值,不能直接用于投資。”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由于缺乏合適的投資渠道、缺乏投資人才,有關部門一般都采取存入銀行的方式。但是自1996年下半年以來,銀行利率不斷下調,再加上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要保值已經相當困難,更不用說增值。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出現參保的人越多,國家賠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為了使資金能夠平衡運行,國家原先承諾的養老保險賬戶的利率只好下調,造成投保人實際收益明顯低于按過去高利率計算出的養老金,使人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

4、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制度上的不穩定性?!痘痉桨浮返耐茝V和實施忽視了必要的法律基礎,法律是社會養老保障實施的基礎和可靠保障,而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從上世紀80年代起到現在幾乎沒有一部成文法規。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頒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對這一政策的建立、撤銷、保險金的籌集、運用以及養老金的發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門,甚至是某些領導的意愿執行的,不是農民與政府的一種持久性契約,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不但如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方案幾易其稿,沒有統一性、連續性和一致性,因而也就沒有強制性和嚴肅性,廣大農民對此缺乏依賴感、安全感和信任感,這就進一步加大了《基本方案》的實施難度。

三、改革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和建議

盡管存在以上這些問題,筆者認為,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仍不失為一種符合我國現階段國情的解決農村老年人經濟保障的重要方式。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諸多問題中,有的是在執行過程操作不當造成的,可以通過積累經驗、改進辦法來逐步解決的;有的是制度設計本身的缺陷,可以通過制度變革或變通加以解決,不應全盤否定其積極作用。建議在現有基礎上,針對當前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提出科學合理的解決方案,繼續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第一,應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扶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收效甚微的重要原因,就是在制度設計中沒有資金甚至政策上的支持。《基本方案》規定,農村養老保險的資金籌集堅持“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則。但是多數地區集體經濟實力薄弱,沒有補助能力;而國家政策上的扶持,也多流于形式。社會保障理論來源于社會保障實踐。有資料顯示,目前全球131個國家(包括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城鄉社會養老保險金的籌資模式中,至少有129個國家的資金來源是全部由政府撥款或由政府和雇主出大頭、受保人出小頭。這無疑構成了社會保障的根本性特征。即是說,社會保障金主要不應由受保人個人出。然而,正是在這一根本性問題上,在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理論與實踐中卻存在著模糊認識,那就是:當問及發展農村社會保障缺乏資金怎么辦時,回答卻是主要讓農民自己出,或完全讓農民自己出。所以,農民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因此,只有提高集體補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才能調動起農民投保的積極性,才能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真正具有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福利性”。

第二,要樹立明確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目標。從長遠看,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最終目標就是要逐步消除城鄉二元對立格局,建立城鄉一體化、富有中國特色、一元化的社會養老保障體制。城鄉一體化是一個必然趨勢,但是這一目標的實現需要具備充分的社會和經濟方面的條件,從目前的狀況來看,這些條件還不具備或還不充分具備。尤其考慮到目前農村勞動者繳費能力有限,不能按照與城鎮同一標準繳費,并且社會養老保險是一個剛性非常強的社會保障制度,它的待遇水平一旦定在比較高的尺度上,就很難再往下降。目前我國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計劃的養老金替代率設計為70%左右,這樣高的待遇水平如果承諾給了占勞動人口一半以上的農村勞動者,給養老保險基金帶來的支付壓力是難以想象的。因此,目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計劃不應將保障目標定得太高,不能期望領取的養老金能保持勞動者退休的生活水平不變。目前的保障目標是維持退休后最基本生活水平,這一保障目標應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如農村社會救濟、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等制度相銜接。這樣,既有利于避免農村新的貧困人口的出現,又有利于減少將來農村社會救濟的財政壓力。

第三,應當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穩定性。盡快制定出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村養老保障法律法規,努力做到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同時,要加強宣傳解釋力度,結合農村家庭養老面臨的實際情況,抓住農民養老心態,做好示范、總結工作,使農民真正清楚這是為了自己的將來。從根本上講,農民如果不知養老保險方案對自己有利,決不會由衷地參加和擁護。當前,要特別注意向農民說清楚社會養老保險與繳納各種集資費用的性質完全不同,要特別注意向農民說清楚社會養老保險的收益性、可靠性和規范性,讓農民像了解銀行儲蓄存款利率那樣明白繳納養老保險金的預期收益,要充分考慮到農民養老的文化背景、敬老養老心態等,特別注意向農民說清楚社會養老保險是對家庭養老的有益補充。

四、結束語

最后,筆者認為需要特別提出的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相當長的時間內還不可能成為我國農村惟一的養老制度。養老金的獲取也不能解決養老的全部問題。老年人的贍養不僅包括收入來源,還包括精神安慰和生活照顧等方面。家庭有的血緣關系和婚姻關系是其他社會關系所不能代替的,因此,現階段仍應堅持社會養老保險與家庭養老相結合的原則,最大限度發揮家庭的保障功能。另外,在改革和完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應注意加強社會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考慮到未來的家庭結構,有相當一部分老年人將面臨身邊無子女的現象,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問題將日益突出,而目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服務設施還比較薄弱。因此,應加強敬老院和包括生活照料、醫療服務、老年娛樂等項目在內的綜合性社區服務設施的建設。

總之,未來中國人,口問題的進一步解決,將更多地依靠社會保障。特別是在經濟體制轉型和人口老齡化的過程中,改革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將家庭養老和社會化養老結合起來,構建既符合現代社會保障理念,又與中國傳統及現有實際情況相適應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將具有更為特殊的意義。

參考文獻

(1)喬曉春:“關于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問題的分析”,《人口研究》1998年第3期。

(2)國家統計局:“中國統計年鑒2003”,中國統計出版社,2003年。

(3)崔紅志:《我國農村養老面臨的挑戰與思考》,中國社科院網站http://.2003—7—30.

社會養老保險論文范文5

關鍵詞:養老基金;長壽風險;死亡率;長壽債券

一、人口老齡化及其發展趨勢

人口老齡化有靜態和動態兩個方面的含義。所謂靜態含義是指社會人口結構呈現老年狀態,進入老齡化社會;動態含義是指老年人口相對增多,在總人口中所占比例不斷上升的過程。國際上通常認為,當一個國家或地區60歲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總數的10%,或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總數的7%,即意味著這個國家或地區的人口處于老齡化社會[1]。

世界人口年齡分布正發生深刻的變化,即年齡分布因死亡率和出生率下降而逐步轉向人口老齡化。預期壽命在近幾十年中快速增加,并且這一趨勢還將持續。歐洲1955年出生的男嬰的預期壽命為62.9歲,而今已達到70.5歲,女嬰則由67.9歲增至78.8歲。發展中國家的預期壽命增幅更大,例如中國上海的平均預期壽命的年增幅約為3.24個月,男性預期壽命已由1978年的70.69歲增至2009年的79.42歲,女性壽命已74.78歲增至84.06歲。由此人口結構也出現老齡化,如1950年的歐洲,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為8%,預計在2050年時將達到28%,其中80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將由1950年的1%上升至2050年的10%,亞洲和北美也有同樣的趨勢①。

二、長壽風險的內涵與影響

當前人口老齡化在諸多社會領域引發了一系列嚴重的挑戰,如養老金因退休高峰而遭受巨大考驗,醫療系統不堪重負,退休人口由積累財富轉向消費時可能引致的資產價格下行等等。人口老齡化的推進也是長壽風險不斷累積的過程,本文主要關注伴隨人口老齡化而出現的長壽風險特質及其管理方法。

長壽風險對個人而言,是指壽命延長使個人面臨未來支付增加而遭受的保障不足或無力支付的風險;對養老保障型產品提供機構而言是指壽命延長使未來給付年限和給付額度增加,導致負債大于資產的風險。

個人應對獲得養老保障并化解長壽風險的渠道主要包括,政府的基本養老保險、壽險公司、企業年金、私人養老基金、住房逆抵押貸款以及風險自留等。

政府的基本養老保險系統遭受長壽風險沖擊主要表現為收支缺口擴大和財政補貼壓力持續增加,導致養老金制度的財政維持能力遭受質疑。當前國內個人賬戶資金計算使用的期限遠低于實際壽命,超過計算年限后,隨后年份的支付將再次并入統籌,政府養老統籌已面臨長壽風險和人口結構改變的雙重壓力,其財務可持續性明顯弱化。而今社會養老保險的多支柱改革推進呈現出公共養老金和私營養老金在收入替代率方面的此消彼長,即社會養老保險系統提供的退休收入比例下降,私營產品提供的比例增加,加之稅收激勵也推動了私營產品需求增加。

商業性養老保障型產品通過年金化為個人轉移長壽風險,當前年金化仍以固定的死亡率作為精算假設進行定價,并未涉及到未來死亡率改善的可能性,于是壽命延長可能會造成年金商品費率被低估,進而引發養老保障型產品提供機構的財務問題,勢必會對其經營形成不利影響。

由于長壽風險轉移市場的缺失或發展遲緩,養老保障型產品提供機構等在為個人提供長壽風險管理的同時,自身陷入了長壽風險管理困境。隨著人口老齡化程度的不斷加深,壽險公司、企業年金等商業性養老保障計劃試圖通過以下方法實施長壽風險管理:一是涉獵不同的產品、不同國家或不同社會經濟群體,實施長壽風險的多元化或自然對沖;二是與再保險公司簽訂再保險協議,將部分或全部長壽風險的轉移給再保險公司;三是有可能批量轉售退休金計劃未來支付等等。但從已有的長壽風險再保險協議和退休金出售交易存量看,系統性長壽風險集中滯留于保險系統內,保險公司接受長壽風險轉入的意愿不高,且因死亡險和年金產品分由不同機構銷售,自然對沖機制難以發揮作用[2]。于是養老保障型產品設計出現了DC計劃逐步取代DB計劃、產品定價升高等趨勢。這主要是因為死亡率實際調查數據和生命表提供數據的差異顯著,而生命表是各養老保障性產品設計與定價的依據,機構面臨的長壽風險難以從定價中得到彌補。于是在長壽風險轉移可能性很低的條件下,養老保障型產品定價過高、DB計劃萎縮、DC計劃年金化率低,長壽風險由個人自留將難以避免。

人口老齡化趨勢的推進使得機構難以將長壽風險視為正常的商業風險,并予以承擔。因而隨著長壽風險的增加,研究各類養老保障型產品的長壽風險轉移與風險對沖成為學界和業界關注的焦點。

三、現有長壽風險管理方法的比較分析

當前機構管理長壽風險的方法基本包括四大類:一是機構自留長壽風險,即機構將長壽風險視為正常商業風險,并予以承擔。二是在現有的制度中尋求解決方案,如長壽風險的多元化或自然對沖,即在產品組合中涉及定期保險和年金業務組合;與再保險公司簽訂再保險協議,將部分或全部長壽風險轉移給再保險公司;機構將其未來支付批量出售給保險公司;小型的退休金計劃還可為每位退休成員購買年金等,這樣的套期保值策略將一并轉移所有系統與非系統的長壽風險,除非轉移長壽風險過程中使用的是定期遞延年金。三是改變產品設計,如年金提供商提供參與式年金,將部分長壽風險轉移給仍幸存的投保人,即年金合約中的死亡率時時調整,采用實際發生的死亡率,而非購買時的預測死亡率。四是基于創新型產品設計將長壽風險轉移到資本市場,如長壽風險相關資產的證券化,或使用死亡率指數和長壽指數相關的證券與衍生品管理長壽風險,具體包括長壽債券、年金期貨、年金期權、死亡率互換以及死亡率遠期等[3]。

除壽命延長因素外,導致養老基金潛在負債大于資產的風險顯著增加的因素還有投資收益率的變化。無論是從金融市場的實際投資回報率變化趨勢分析,還是從贍養比、勞動生產率等因素判斷,金融市場難以產生大規模持續回報。從資產角度分析,養老基金資產增值幅度有限;從負債角度分析,養老基金負債因未來支付年限以不確定性的方式延長,導致潛在負債快速增加。因而當前管理養老基金潛在負債大于資產的風險,需從長壽風險的對沖管理角度展開。雖然對沖長壽風險的現有方法為數不少,但由于死亡險和年金產品分別由不同機構銷售,自然對沖機制不僅難以發揮作用,而且不易操控。同時,已發生的零星交易觀察,再保險公司并不熱衷于對長壽風險進行分保。小型的退休金計劃購買年金以處置長壽風險的方法并不適用于大規模的年金,這只是轉移問題而非解決問題。改變養老產品設計,比如設置遞減支付、定期年金或采用DC計劃,本質上都是要求個人自留長壽風險,屬于長壽風險管理的低效表現,并不符合老人的養老需求。所以,各類養老保障型產品的提供機構仍在尋求更為有效的長壽風險管理方式。

在養老基金規模龐大且風險管理創新迅速的發達金融市場,從資本市場風險轉移功能角度考慮設計與開發金融衍生工具以實施長壽風險管理的探索正在持續展開。雖然適用于交易所內交易的標準化合約開發還有很多障礙有待突破,但基于長壽風險管理的場外市場合約已有交易。

四、SwissRe死亡率證券和EIB/BNP長壽債券的啟示

借助瑞士再保險公司(SwissRe)的死亡率證券和歐洲投資銀行和法國巴黎銀行(EIB/BNP)設計的長壽債券的剖析,本文將探討基于創新型產品的長壽風險對沖管理。

(一)SwissRe死亡率證券

2003年12月瑞士再保險公司發行了為期三年的死亡率債券,以便于減少瑞士再保險公司所可能面臨的死亡率嚴重惡化的風險。SwissRe死亡率債券發行總額為4億美元,每季付息一次,計息方式為三月期的美元LIBOR加上135個基點。該債券體現死亡率風險的設計為根據死亡率指數變化調整償付的本金額度,也就是未預料的死亡率增加將導致償付本金額度的減少。死亡率債券中跟蹤的死亡率指數是在采集美、英、法、意和瑞士五國數據的基礎上編制而成的。

在SwissRe死亡率債券的三年有效期內,若實際死亡率指數未超過2002年基準指數的1.3倍,投資者可獲得全額本金償付;若處于基準指數1.3與1.5倍之間,則實際死亡率每增加0.01,本金償付額減少5%;若超過基準指數的1.5倍,投資者的本金將全部損失[4]。

死亡率債券由特設機構發行,特設機構以債券發行獲取的本金,購買價值4億美元的高信用等級債券,同時借助于利率互換交易將債券利息轉變為基于LIBOR的現金流。特設機構每季支付一次利息,債券到期時根據實際死亡率指數調整本金償付額度。特設機構的存在既可使得瑞士再保險公司將該業務表外化,還可控制信用風險,增強投資者信心。

瑞士再保險公司的盈利與死亡率負相關,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生命與健康再保險公司,瑞士再保險公司正積極尋找交易對手以實現長壽風險的轉移,否則大量積存的長壽風險需要保有規模龐大的資本金以滿足監管當局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同時通過管理長壽風險,瑞士再保險公司還可維持較高的信用評級。死亡率債券的發行為瑞士再保險公司提供了極端死亡率風險的防護措施,有助于瑞士再保險卸載其可能面臨的極端死亡率變化。

作為瑞士再保險公司的交易對手,債券投資者將在未發生極端死亡率事件的條件下,可得到更高的投資回報。死亡率債券等同于死亡率指數的范圍看漲期權,瑞士再保險公司是期權買方,債券投資者是期權賣方。

SwissRe死亡率證券是為應對突發重大災難而設計的,債券有效期與長壽風險管理要求相差太遠,而且指數編制與養老基金的受益人結構差距過大,即使該債券被用于短期長壽風險的套期保值策略,也會引發明顯的基差風險。

(二)EIB/BNP長壽債券

法國巴黎銀行(BNPParibas)原計劃在2004年11月面向養老基金業推出長壽債券,這是第一次真正意義上的長壽風險證券化嘗試。EIB/BNP長壽債券發行總額為5.4億英鎊,有效期為25年,是支付浮動利息的年金債券,其創新設計在于利息支付與幸存者指數掛鉤,該指數計算基于英格蘭和威爾士2002年65歲男性的實際死亡率,最初的利息支付額設定為0.5億英鎊。EIB/BNP長壽債券被歐洲投資銀行(EIB)評定為AAA級信用等級并發售,由PartnerRe再保險公司承保長壽風險相關的超額損失。EIB/BNP長壽債券實質上包括三個部分,一是由歐洲投資銀行發行的浮動利息年金債券,以歐元為計價單位;二是歐洲投資銀行與法國巴黎銀行之間的貨幣互換,歐洲投資銀行支付浮動利率的歐元現金流,獲得固定利率的英鎊現金流;三是歐洲投資銀行與partnerRe再保險公司之間的死亡率互換[5]。

EIB/BNP長壽債券設計的可取之處包括:債券現金流的設計有助于養老基金對其長壽風險曝露實施套期保值,尤其是為特定參考人群提供長達25年的年金化支付時。幸存者指數依據國家統計部門的原始死亡率而編制,易獲取的可信數據增加了市場透明度,可提升投資者信心。

EIB/BNP長壽債券并未成功發行,總結其原因主要包括:一是長壽債券的有效期還不足夠的長,該債券并不能成為養老基金的有效風險對沖方式,這妨礙了養老基金的投資意愿。二是資本要求高而風險降低的少,這使其成為占用資本金較多的一種風險管理工具。三是模型和參數的不確定性較高,使投資者和發行人缺乏充足的信心。即使長壽債券能夠提供完全風險對沖,其所隱含的不確定性將使得合理定價成為不可能。四是潛在的套期保值者認為基差風險相對于債券定價而言過高。長壽債券的特定人群與多數年金和養老基金的受益人結構差異顯著,如年齡階段或性別因素,隱含的基差風險大。又如當年金受益人經歷更快的死亡率改善(比定價的基礎—全民指數),基差風險顯著增加?;铒L險增加的可能性原因還包括長壽債券特定的年金支付水平,在實現養老金計劃存在支付提高的可能性(如基于通貨膨脹率調整的年金化支付)。五是長壽風險所依賴的指數是中心死亡比率,這意味著幸存者指數將低估幸存人群的真實比例。

雖然EIB/BNP長壽債券還有待進一步完善,但其中包含的長達25年的債券有效期、在場外市場實施死亡率互換、死亡率指數或幸存指數編制等都為長壽風險的資本市場管理工具與市場發展提供了借鑒。

另從以上兩個債券的設計可看出,通過資本市場實施長壽風險管理還有很多障礙,如死亡率指數編制。有效的死亡率指數需消除具體投資組合和人群的個體差異,同時確保依然保留不能有效分散的長壽風險。就地域和社會人口統計因素而言,指數覆蓋面應盡可能廣泛,同時還需盡可能地接近參考它的投資組合,把基差風險(basisrisk)降到最低。只有這樣,該指數才能成為公平交易和風險轉移的理想市場基準,并實現長壽風險的市場最低價格確立[6]。

五、總結

人口老齡化程度的加深和長壽風險的日益累積,導致社會養老保險的多支柱改革和養老需要滿足對年金等商業性養老機構的倚重。與此同時,長壽風險管理方式的滯后使得年金、養老基金等機構遭遇了長壽風險自留、監管資本要求提高等系列問題,這又抑制了商業性養老保險型產品市場的拓展。故而從長壽風險管理方式上實現突破,將有助于整個社會養老保障系統的優化。從已發生的交易看,可從以下方面加快長壽風險轉移與對沖的實現。

一是鑒于政府已經由養老保障的第一支柱承擔了可觀的長壽風險,不宜再通過長壽債券發行負擔更多的長壽風險,政府統計部門可提供死亡率原始數據,還可基于公開數據編制死亡率指數或長壽指數,作為長壽風險對沖管理市場發展的基準。

二是隨著長壽風險的累積,市場需要大量的有效期超長的債券以便構造套期保值投資組合,尤其是遞延年金需要期限長達50年甚至更長的債券以滿足其年金費收取和年金化支付期間的現金流管理需要,而通過國債提供超長期債券是較為可行的。

三是長壽風險對沖管理市場需要在場內市場交易的標準化合約和在場外市場交易的非標準化合約相互匹配。場內市場可針對系統性的長壽風險設計標準化合約,由于合約的最終使用者類型多,各種信息、預期會迅速反映到市場競爭中,同時場內市場交易還具有流動性、交易機制設計等方面的優勢,如死亡率指數或長壽指數交易。而場外市場非標準化合約可為投資者度身設計以對沖其非系統性的長壽風險,降低基差風險,如長壽債券、死亡率互換等。

基于指數型長壽風險衍生品、已有的利率和通貨膨脹率衍生品和投資組合策略,養老保障型產品提供機構可有效地調整投資風險和回報率,更注重純粹風險的管理,將成本控制在一個合理水平上,還可使得產品設計更加個性化、低成本,推進市場細分,減少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使得每個風險群體都能得到更為精確的定價。

參考文獻:

[1]StephenRichardsandGavinJones.Financialaspectsoflongevityrisk

[2]ThomasCrawford,RicharddeHaan&ChadRunchey,LongevityRiskQuantificationandManagement:AReviewofRelevantLiterature

[3]SwissReinsuranceCompanyLtdEconomicResearch&Consulting.Annuities:aprivatesolutiontolongevityrisk

[4]AndrewCairns.LONGEVITYBONDSANDMORTALITY-LINKEDSECURITIES

[5]D.Blake,A.J.G.Cairns&K.Dowd.LIVINGWITHMORTALITY:LONGEVITYBONDSANDOTHERMORTALITY-LINKEDSECURITIES

社會養老保險論文范文6

摘要:從我國的國情出發,采取“社會養老保險+商業養老保險+自我儲蓄養老”的模式,并逐步降低對社會保險和自我儲蓄養老的依賴,充分發揮商業壽險公司在我國未來養老保險體系中的作用,應該是我國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突破口。

關鍵詞:壽險公司;養老保險體系;商業養老保險;社會養老保險

人總是會老的,于耄耋之年能否老有所養,是每個人都將面臨的問題。根據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資料顯示,2000年我國60歲以上者已達到10.86%(老齡社會臨界點為10%),我國已步入老齡化社會,并成為世界老齡人口最多的國家之一。近20年間,中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每年以3%左右的速度持續增長,目前已達到1.32億,到2030年,我國60歲以上的人口將達到3.4億,占總人口的21.36%。那時平均每四個人中就有一個老年人,加上我國獨生子女政策的實施,到那時一對年輕夫婦上面,可能有四位父母,八位祖父母都健在。這么多的老人養老問題怎么解決,這是擺在我國面前的一個不可回避的現實難題。筆者認為,我國的社會保障體制改革,應采取“社會養老保險+商業養老保險+自我儲蓄養老”的模式,并逐步降低對社會保險和自我儲蓄養老的依賴,更多地依靠商業養老保險來滿足消費者的養老保障需求,是解決這一難題的較好途徑。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壽險公司在開辦儲蓄養老保險方面有著極為有利的專業優勢,在我國未來養老保險體系中能發揮極其重要的作用。

一、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面臨的問題

所謂社會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后,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1997年,《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中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同時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目前,按照國家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思路,未來基本養老保險目標替代率確定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基本養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廣大退休人員的晚年基本生活,并不能解決老人們“豐衣足食”安享晚年問題。況且,由于國力所限,加之我國的政治、經濟體制改革正處于不斷深化的過程,我國現在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還面臨著許多問題。表現在如下方面:

(一)社會養老保險僅涵蓋城鎮有固定工作單位的人,城鎮人口中的自由職業者和待業人員以及廣大農民無法享受

全面而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應該涵蓋所有人群,包括非城鎮人口,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農民,也應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也應能領取養老金。但這是一個非常艱巨的任務,決不是短期內所能完成的。目前即使在城鎮人口中也并非全部都進入了社會保障體系,也有游離在基本養老保險之外的人群,他們就是自由職業者和待業人員,也就是沒有工作單位或者沒有固定工作單位的人。這些人的養老問題怎么解決,是擺在我國當前的一個不可回避的現實難題。顯然,社會養老保險在短期內是無法解決的。

(二)人口老齡化的壓力日益加劇,單純依靠社會養老很難解決某些現實問題

西方發達國家通常在步入工業化社會后才會出現老齡化,且老齡化速度較慢。我國則在工業化的起始階段、經濟建設資金需求集中的情況下便進入老齡化,使資源配置陷入困境。據統計2000年我國60歲以上者已達到10.86%,到2030年,我國60歲以上的人口將達到3.4億,占總人口的21.36%。目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采用現收現付與基金積累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這種平衡方式在我國人口老齡化到來時,會造成資金需求的急劇增長,社會負擔加重,顯然,單純依靠社會養老很難解決這一問題。

(三)過高的社會養老保險費交納標準和替代率,造成國家、企業負擔過重,部分參與者無力負擔,不利于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定的替代率為90%左右,而國際上一般為45-50%。我國企業養老保險,單位和職工個人的保險費交納標準占職工工資總額的28%,單位和職工個人普遍感到難以承擔。如果降低交納標準,勢必由國家財政補貼,則可能導致嚴重的財政危機。

(四)目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國民收入分配變動的趨勢不相適應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國民收入一直呈現向個人傾斜的趨勢,國家財政的宏觀調控能力較弱。從1980年到1995年,財政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由25.7%下降為10.9%。與此同時,居民個人收入增長迅速。按當年價格計算,1978年至1995年間,城市居民的收入以年均15.9%的速度增長,城市居民存款余額也以年均34.3%的速度增長,由154.9億元增加到23466.7億元。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我國絕大部分的社會養老費用仍然由國家和企業承擔。不僅造成國家、企業負擔過重,不利于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也不利于人們自我養老保障意識的提高,造成過分依賴國家、企業局面。轉貼于中國論(五)社會養老保險只能解決基本的退休養老問題,不能解決退休者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下降問題

根據國務院的《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以及《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決定》實施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交費滿15年的,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主要來源于:(1)用人單位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提取;(2)個人按工資的8%提取。退休后將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攫B老金待遇水平與繳費年限的長短、繳費基數的高低、退休時間的早晚直接掛鉤。他們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假定某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1000元,繳費滿30年則他每月可拿到300元基本養老金。又假定該地平均預期壽命為80歲,個人賬戶養老金發放的比例是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240,該人60歲退休時,如果個人賬戶累計總和為6萬元,那么,他退休后每月可拿到250元(60000÷240),兩項合計550元,這點錢顯然只能解決基本的養老問題。并不能解決老人們退休后“豐衣足食”安享晚年問題。

二、儲蓄養老只能作為養老的輔助方式

我國人們具有良好的儲蓄習慣,絕大多數的人選擇儲蓄的方式就是將錢存銀行,因為銀行儲蓄具有風險小、存取方便、安全性強的優點。目前我國居民儲蓄存款已經突破17萬億元,就充分說明老百姓對銀行儲蓄的偏愛,然而,通過銀行儲蓄本息的累積來實現自我儲蓄養老的方式存在明顯不足,只能作為養老保險體系中的輔助方式。

(一)銀行儲蓄收益低,浪費了資金的使用價值

按目前銀行儲蓄一年期存款利率4.14%計算,考慮到5%的利息稅因素,實際名義存款利率僅為3.933%,將大量的錢放在銀行,顯然是浪費了資金的使用價值。

(二)銀行儲蓄無法抵御通貨膨脹

2008年2月全國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指數為8.7%,如果以此來對照當前的存款利率,按一年期存款利率4.14%計算,考慮到5%的利息稅因素,實際利率為-4.767%(即4.14%×0.95-8.7%)。它意味著你將100000存進銀行,一年后它的實際價值變成了95233元,4767元就白白地蒸發掉了。面對通貨膨脹壓力增大的預期,將錢都放在銀行里,作為自我儲蓄養老資金顯然不合時宜。

(三)銀行儲蓄屬自發,隨意性太大

而自我儲蓄養老是一個長期的計劃,在這個資金積累的漫長過程中,很可能中途夭折。

儲蓄既是一種預備手段,又是一種積累手段。作為預備手段,其作用是未雨綢繆。作為積累手段,它是為了實現未來某一耗資較大的消費而有目的地存錢。兩者都是現代人實際的需要,所以,為將來老年幸福美滿生活做適當地儲蓄準備是一種非常明智的行為。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有一部分人總是難以主動地、自覺地儲蓄,即使能到銀行儲蓄,由于銀行儲戶可隨時支取賬戶上的存款,在時間上、數額上并沒有太多限制,因而存款就不易保住,一旦有什么開支,一下就取走了,使自我儲蓄養老計劃中途夭折。所以,自我儲蓄養老只能作為養老保險體系中的輔助方式。

三、壽險公司在養老保險體系中可發揮重要作用

在我國深化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過程中,要想進一步減輕國家財政壓力,必須提升個人的自我保障意識,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積極作用,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進行重新設計。筆者認為,在我國未來的養老保險體系中,更多地依靠商業養老保險來滿足消費者的養老保障需求,是解決這一難題的較好途徑。

(一)壽險公司在養老保險體系可扮演重要的角色

受國力所限,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雖覆蓋一定范圍,但還未達到覆蓋全社會的程度,正需壽險公司在社會保障的空白地帶發揮作用。同時,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無法保障富裕的晚年生活,收入水平較高的階層可通過購買壽險公司的養老保險,確保其有一個富裕的晚年生活。

(二)壽險公司的資源配置

壽險公司可以更加合理地配置資源,作出最佳投資策略,提高資金利用率,使養老基金產生最佳的資本配置和最高的投資回報率,從而更好地保護養老金領取人的利益。

(三)壽險公司養老基金的積累方式

壽險公司的養老基金積累方式比較適應我國未來人口快速老齡化和城市化的發展趨勢,符合世界各國養老保險制度由現收現付方式向基金積累方式改革的趨勢,與我國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的變化相適應。

(四)壽險公司的優勢

壽險公司之所以在許多國家養老保險中擔當舉足輕重的角色,還在于其擁有其他機構不可比擬的優勢。

1.壽險公司擁有經驗豐富的精算師,可準確制訂交費標準和給付水平,根據謹慎的精算原理保證養老金的穩健運用和給付安全。

2.壽險公司擁有眾多的投資和理財專家,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壽險公司會制訂最佳的投資組合,在確保安全性的前提下,保證養老基金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同時,通過加強成本核算,盡力降低經營成本,為養老金所有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3.壽險公司承諾的養老金給付具有極高的安全性,養老金領取人的利益可得到充分保障。壽險公司的經營接受政府金融監管部門的嚴密監管,促使壽險公司進行穩健經營,提取足夠的責任準備金,以保證充足的償付力和流動性。

4.商業壽險公司經營養老保險業務符合國際慣例。無論在養老保險體制比較成熟的西方發達國家,還是養老保險體制正走向完善的拉丁美洲國家,壽險公司均在養老保險制度運行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五)通過購買壽險,可以幫助人們養成計劃儲蓄的美德

由于商業養老保險是一種帶有一定強制性的“儲蓄”,當保險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便要根據合同的規定按期交納保費,以維持保單的有效性,直至保單期滿為止。這樣,投保人便能有計劃地把資金積累起來,養成有規律儲蓄的好習慣。到約定領取養老保險金時,才能按時領取養老保險金,或在退保時得到現金價值。由于退保損失大,所以人們一般都不愿退保,這樣就迫使人們“存”一筆錢在人壽保險公司,做到細水長流,源源不斷,保其一生。這不僅解決了自我儲蓄養老不主動、不自覺,隨意性太大的缺陷;也解決了銀行儲蓄存款,由于支取太方便,很多人往往因為經不起物質的誘惑,令儲蓄養老計劃半途而廢的問題;還可以為愈來愈老齡化的社會和獨生子女后代減輕負擔,使老了的自己依舊擁有尊嚴。

綜上所述可見,從我國的國情出發,采取“社會養老保險+商業養老保險+自我儲蓄養老”的模式,并逐步降低對社會保險和自我儲蓄養老的依賴,充分發揮商業壽險公司在我國未來養老保險體系中的作用,不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應該是我國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突破口。

參考文獻:

[1]孫國棟.充分發揮現代保險功能為構建和諧社會服務[N].北京:金融時報,2005-2-21.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