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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管理法論文范文1
關鍵詞:文化市場;管理;功能;方法
1998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出“文化與發展”這一重要主題,并強調將文化問題列為未來10年中全球發展的首要問題。2002年,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必須大力發展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文化市場作為社會主義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方面要為先進文化的傳播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另一方面要向人民群眾提供豐富多彩的文化產品和服務,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而文化市場是從市場經濟的角度、以交易為焦點看待文化與市場經濟一體化得出的概念,而近年來出現頻率頗高的文化產業是從產業經濟學、以生產為焦點看待文化作為生產得出的概念。也就是說,文化市場更多的是聚焦在文化流通環節。
1文化市場管理的功能
文化市場是文化產品交流與人們文化需求增加而形成的。20世紀70年代末廣州興起文化市場,經過30年的發展,文化市場成為經濟發展中非?;钴S的板塊。傳統的文化傳播形式在新的傳播媒體代替下,對文化的交流方式促進很大,改變很大,音像、手機、互聯網等新的文化傳播方式,為人們精神文化的索取提供了更為快捷、便利的途徑。隨著科技的進步,文化的傳播方式更為日新月異,文化市場將更加繁榮。這就給文化市場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因而,加強文化市場管理工作非常重要。文化市場管理的作用和功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維持功能。這是文化市場管理的首要功能,即文化管理人員通過其行政行為,在社會中建立起合理的、能夠為社會上大多數人所接受的文化生活規范以及道德標準,作為人民的生活準則。以維持正常的文化市場秩序,維持全社會和諧的文化市場人際關系,使得文化市場中人人都具有強烈的公民意識和法制觀念,遵守國家的文化市場的法律和規章制度,建立起和諧、互助、互愛的新型文化市場人際關系,使得人人都具有強烈的文化市場法制觀念,聯合其他部門共同為社會的穩定及發展做出努力。具體而言,文化市場管理的維持功能是管理文化市場,積極研究上級文化管理部門制定的文化市場的政策、法規并監督實施;管理文化娛樂市場、音像市場、文藝演出市場、美術市場、文藝培訓市場等以商品形式進入流通領域的文化產品及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管理音像制品的批發、零售、出租、放映;負責音像制品的進口管理;指導文化市場稽查工作。
②管制功能。文化市場管理的對象是文化市場中的個人和組織,在社會生活中,每個人、每個團體都具有雙重性,既有自我性,又有社會性。他們各自基于自己的立場和利益開展活動,因此具有自我性,同時,他們又要和社會發生必然的聯系,因此又具有社會性。而他們的自我性和社會性之間必然會有所矛盾和沖突,從而造成個人之間、個人—社會團體之間、團體之間、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的不協調。對于這些矛盾、沖突以及不協調的現象,如果置之不理,不加管制,任其發展下去,則勢必危及社會的安定和人民的生活。為此,就必須以公正的態度,站在超然的立場上,采取必要的行政行為做適當的管制,使矛盾與沖突趨于緩和。具體而言,各級文化局的管制功能主要有:依法對文化經營活動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維護市場秩序;對文化市場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章行為依法進行調查,收集證據,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文化市場業務管理部門做出決定;建立文化經營單位市場行為檔案,對其進行日??己?;具體執行文化市場業務管理部門對違法行為做出的處理決定。
③裁判功能。在社會生活中,個人之間、個人與團體之間、團體與團體之間在發生各種聯系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會發生一些矛盾、沖突、爭執、糾紛,在解決這些矛盾和沖突時,其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能充當裁判者的角色,來判斷誰是誰非,能夠充當這個角色的職能是第三者,即國家。行政機關依據法律和有關規定,按照一定的程序,裁判有爭議的事件。這種裁判行為具有法律效力,在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權力機關未予以撤銷之前,當事人必須服從,不得抗拒,否則,將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所以,在文化市場管理中,各級文化局就承擔了裁判的角色。
④發展功能。社會是不斷發展、變化的,作為國家行政機關的文化局,負有管理文化市場的重任,也應該有相應的發展,才能夠適應社會的需要,有效地履行其行政職責。在實施行政行為、管理文化市場的實際活動中,文化局能夠把握住文化市場的發展程度和發展趨勢,也能夠發現文化市場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同時,還能夠檢驗文化管理機關的應變能力、行政決策的正誤和行政行為的優劣,還能夠發現工作體制和工作結構中存在的缺陷、工作方法上的優劣以及行政人員的素質如何,從而調整工作體制、完善行政決策,改善行政行為和工作方法、提高行政人員的素質,促進行政機關及其行政人員自身的基本和完善,最終促進文化市場的進步與發展。具體而言,發展功能有:促進優勢產業發展,成立文化藝術培訓行業協會;加強調研工作,參與制定文化產業發展規劃;音像市場的宣傳教育,引導市場發展方向;開展培訓,提高文化市場從業人員素質等。
2文化市場管理的方法
文化市場管理方法系是指一定的文化市場管理組織或個人,為了完成文化行政任務而在開展工作時普遍采取的措施、辦法或手段。文化市場管理方法不同于哲學意義上的世界觀和方法論,也不同于一般意義上行政經驗,它被認為是達成文化市場管理目標的途徑,是文化市場主體作用于客體的橋梁,對于順利實現文化市場管理職能有著重要作用。隨著政府職能的不斷發展文化市場管理方法漸趨復雜化、系統化和科學化。主要有以下幾類:
①行政方法。行政方法是通過強制性或非強制性手段是機關工作人員和廣大群眾自覺自愿地去從事文化行政部門所鼓勵的工作或活動。這種方法既可以貫穿中國傳統體制的精神,又最能代表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所以這種被稱之為傳統的政治行為和方法,在今后很長一段時間里仍將是文化市場管理的重要方法。比如包括思想教育方法、行政指令方法以及、行為激勵方法、參與管理方法等,而且對文化市場來說,它是市場經濟比較充分作用的領域,上述的行政指令和參與管理方法并不適用,而且與目前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相背,但是這仍然是現在存在的方法。
②法制方法。法制方法是通過各種法律、法令、法規和司法、仲裁工作來進行管理的方法,在這里是依照國家權力機關和文化行政部門的、具有管理規范性的法規、條例、規章等進行文化市場管理的行為和手段。其實施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制定法律和建立各種法規制度,二是注重相應的司法工作,二者不可偏廢。對于區文化局而言,主要的法制方法運用是依照上級部門頒布的與文化管理有關的法規、條例、規章等進行執法,在一定程度上制定一些規范性的文件并實施。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日趨完善,整個國家管理的日趨法制化,法制手段會在文化市場管理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市場管理法論文范文2
產權(財產權利Propertyright,也等同權利)制度是文化傳統與法律制度相融合的集中體現,因而,她是一個國家、一個政府、一個企業、一個組織的績效的本質特征。
對于產權理論的研究和實踐,無論從哪個意義上說,都是一件具有開拓性和挑戰性的事情,因而,同時也是一件令人關注和振奮的事情。
一、產權制度建立的哲學基礎
人類在以相互給予愛為存在和發展的基礎的同時,也努力謀求從社會和他人身上獲得更多的屬于自己能夠支配的東西。事實上,這種追求本身正是人類創造“美”的源動力。人性的美、智慧的美、藝術的美,以及人類征服自然的偉大的力量之美貫穿于這一追求的全過程。因而,屬于“我的所有,他人不得干涉”的財產權利,是人格本身具有的品性和能力。
財產所有權的存在符合人類高級理性的原因,就在于所有權本身揚棄了人格中純粹的主觀性,而使人格趨于客觀和完美。賦予人們以財產所有權后,能夠使該財產所有者從其所能控制的財產上體現出他的意志中的規定和靈魂,從這種體現的過程和體現的結果看,這些財產已具有了人的目的性。
在人的需求體系中,對財產(或通稱財富)的需要是第一位的?;谶@種需要,當個人的能力不足以達到獲得更多的財富或滿足更高的欲望時,人們選擇了婚姻這種合作方式,以使共同創造的家庭財富遠遠多于個人的創造。在婚姻家庭中,即使只有一個人從社會上獲得收入,其他人所做的一切(妻子操持家務,孩子認真讀書),也是共同謀求最大化財富的合作模式。因而,婚姻在經濟學上的意義就是創造了兩者相加后的財富的增值,以達到各自的需求和滿足,因婚姻所產生的家庭財富的性質及其維系的理由,在這個意義上顯露得十分充分。所以我們應該理解,也必須理解,基于愛情所產生的婚姻,因財產的爭奪而解體或因解體而引起財產的爭奪的客觀存在。這時,因靈魂(或精神)的需求和滿足而產生的愛情,已被具有實物狀態的財產所征服。因而,在婚姻家庭法中,濃墨重彩地規定了夫妻離異時財產分割的原因。
對事物的分析,往往先從哲學的范疇或角度去思考,能使人懷有人性的情感,因而,也可以使人全面本制地去認識。
二、產權及產權交易的法律意義
產權(財產權)是人們對有價值的特定物具有排他性控制的權利,這種控制權充分表達和體現了財產所有者在自由的前提下任意運作的各項權利。因而,財產權就是自由權,這是法律的維度內所界定的。這就意味著,當將一組關于某些特定財產的權利以法律的形式分配給了某個人時,則同時就將該財產項下的自由權賦予給了這個人,那么,這個人就可以按著自己的意志,在不需要任何人知曉和允許的情況下,對該財產自由地行使其項下的權利。
財產權具有任何條件下的絕對所有權,筆者是難以茍同的。例如,在中國的國有企業工作的職員,享有企業分配給他居住房屋的財產權,這時對該房屋的財產權僅包含了使用權和一定條件下的處置權,而不涉及具有絕對性意義上的所有權。鑒于,對該房屋的使用權利,是企業分配給該職員相應勞動對價的一部分,就是說,如果職員放棄了對該房屋的使用權利,則他會得到例如現金收入上增多的補償。因而,當該職員接受了房屋使用權利的時候,就放棄了其他形式的權利,而對房屋行使其權利之時,就具有了法律意義上的財產權的排他性和非相容性。
一個通俗的典故,能讓我們形象地理解財產權的意義:
此路是我開
此樹是我栽
要想從此過
留下買路財
這個攔路要財者對這條路雖然不具有完全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然而,他具有與其他任何人相比較而言的相對優勢,這時,他就具有了他人所不具備的也無法行使的權利。
“財產權”,更誘人的意義,在于這種權利具有可替代性、可變換性和可流通性。
當財產權利者對他們的某一財產產生興趣,而對自己所擁有的財產失去經營價值時,他就想用自己的財產換取他所感興趣的財產,這樣,財產交易就由此產生了。然而,任何僅利已而無利于對立的交易是無法實際的,因而,人們試圖努力地探求可以達到交換目的和滿足的交易對象及交易條件,這樣,基于期待獲得成功交易的“談判”就成為欲做交易者首要思考的課題。因而,談判理論是基于私人產權的前提下產生的,并在保護、鞏固和擴大私人產權的實踐范疇內,得到了完整的徹底的體現。
人們把財產拿來進行交易,目的在于期望通過這種交易,使他獲得比交易前更大的需要、滿足和愉快。而約束這些交易行為并使交易的收益最大化的法律制度是實際、進行和完善交易的唯一保障。
法律的奧妙在于她會設計出在交易過程中,能夠使交易的成本最小,而交易的收益或交易所創造的增值最大的一套規則及方案。同時,當交易出現障礙或困難之時,法律也能夠幫助人們克服這些障礙或困難,以達目的。另一種情況,就是在交易之中或之后若產生紛爭,而交易者力圖擺脫這種困擾又無可奈何時,法律又會幫助人們平衡這一紛爭的利益關系,從中找到適當的切入點,以解決雙方交易者的不快。
產權法律制度建立的原則,就是遵循財產經濟學理論的核心,即,在賦予財產權的一組權利時,要使這種權利的使用效率和由此給社會所增加的財富均為最大化,只要該法律制度或規則的建立和履行所支付的成本小于所獲得的收益,那么,這個制度或規則就是合理的、有效的。
三、世界產權貿易市場的創立與中國產權制度的進化
世界產權貿易市場(WorldTradeAssetsMarketInc.簡稱WTAMI)的創立,為全球尋求財產交易和增值的人士提供了最佳舞臺。一方面,她促進了財產的流動性,為財產更能充分地體現其價值創造了條件;另一方面,又有力地推動了全球性的和國家地域性的產權交易規則及法律制度的建立及完善。
中國占有全球人口的四分之一的比例。如此巨大的人口數量無疑與所需求的交易數量是等同比例的?;谏鲜龅姆治觯梢哉J定,產權的法律制度不僅僅是法律體系中核心的部分,同時,是代表文化程度的重要標志。
絕對地難以置信,在一個沒有私人產權,沒有產權保護體系,沒有產權交易的游戲規則的環境下,會有什么藝術家會天才般地創造出屬于自己版權的能流芳人類的大作來?又會有什么藝術家在被人掠奪而署上別人名字的危險中,能將其用靈魂創造的大作誠奉人類?又會有什么藝術家在沒有產權保護的壓抑環境下,能夠最大化地發揮其天賦?而如果沒有藝術和藝術家,那么,這個社會的文明又用什么載體體現出來呢?
市場管理法論文范文3
表一:美國ABC統計的主要期刊的發行量 單位:萬份
年份 訂閱量 零售量 總發行量
1996 29953 6598 36552
1997 30124 6613 36738
1998 30335 6372 367072000 31868 6024 37892
來源Averages calculated by the MPA from ABC statements eachyear
美國期刊零售發行的組織結構
美國期刊的零售發行是通過分級進行的。參與期刊零售經營的各類實體主要有:出版社、印刷廠、全國發行商、地區批發商、零售商。
目前 美國期刊市場上活躍著800多個出版商共發行著3500余種雜志。雜志社主要負責期刊的編輯和出版。同時,很多刊社也承擔自己刊物的訂閱工作。在期刊的零售過程中,出版社協助各級商推動營銷和發行工作,為他們提供期刊 內容 信息,以便組織各種針對性的宣傳促銷活動。
在美國市場上,除了極少數區域發行和都市發行的期刊直接自辦零售或選擇地區批發商外,幾乎所有的期刊都要選擇全國發行商作為期刊零售發行的全權。全國發行商的職能主要有3個:一是市場調查和營銷推廣,即與各地區批發商和零售商合作開展營銷活動;二是信息的搜集和反饋,即報刊銷售和退貨數據的匯集,處理與反饋,為出版社提供發行數據信息;三是資金管理,負責與地區批發商結算銷售款,及時與出版社結算。全國發行商在美國期刊零售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
市場管理法論文范文4
論文摘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文化市場迅速崛起和發展,呈現出經營投資主體多元化、分類齊全、科技化趨向日趨明顯等特點。當前,文化市場存在著一些非法經營活動,必須通過加強法規建設來解決文化市場在管理上的薄弱環節。
文化市場是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活動以商品的形式進行交換的場所及其交換關系的總和。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我國文化市場悄然興起,一個個文化分市場便爭先恐后地發展起來,先是文化娛樂市場以各種娛樂形式進人人們的生活;爾后,電影的制作、發行和放映也開始注重市場操作;隨后,戲劇、戲曲、音樂、舞蹈演出也拿起了市場的指揮棒,全國范圍內各種商業性演出層出不窮;特別令人目不暇接的是音像制品和商業美術品鋪天蓋地的蔓延,等等,各文化分市場以其獨特的方式向國人展示著自己的風采。進入新世紀,我國文化市場的建設更跨人了一個新的階段,從國家到地方,都把文化市場建設納入正常的社會經濟生活,并給予高度重視。本文擬就我國文化市場的特點、現存問題和發展對策做一探討。
一、我國文化市場發展的基本特點
改革開放以來,文化市場迅速崛起和發展,成為引人注目的文化經濟。它的形成和發展,促進了各項文化事業的繁榮,調動了全社會興辦文化事業的積極性,吸引了越來越多的投資者、經營者、競爭者躋身其中,開拓了發展文化事業的新途徑。特別是新興的文化娛樂活動進入市場以后,改變了過去那種單調、貧乏、落后的生活方式,為健康、科學、文化的現代生活方式的形成提供了有利條件,滿足了人民群眾的文化需求,推動了兩個文明建設的發展。目前,文化市場呈現出以下基本特點。
(一)文化市場經營投資主體呈多元化發展
市場競爭要求有多元的利益主體和多元的經營投資主體。文化市場的建設和發展直接關系到國民的精神文化生活的改善,為推動文化市場建設,國家在文化經濟政策、文化市場經營管理等方面都作了一系列的調整。在國家相關政策的指導下,文化市場的投資主體日益多元化。例如,電影市場中的電影制作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包括全民所有制的各大電影制片廠的投資、地方獨立制片人的投資、中外合作投資等;電影院的改建、擴建的投資,也由原來的自我投資變成社會聯合投資或吸收外資投資(但不能超過49%)等;音像制品的批發、零售業投資也可以多方參與,本國人、外國人、獨資、合資均可;營業性演出活動中所有制資格限制的取消,也意味著演出市場投資主體多元化趨向,等等。以廣東為例,文化市場的形成打破了原來由政府獨家投資的模式,出現了政府、企業、私人、外商多方投資的新格局,如音像制品租賃業幾乎全為個體經營;圖書銷售市場已經形成以“新華”系為主導,社會其他資金(包括其他國有資金、私有資金等)介入競爭的多元化、多層面格局。這些,都向我們昭示國家、集體、個體等多種經濟成分已呈并存態勢,文化市場呈投資渠道多元化發展的特點。
(二)文化市場分類齊全
我國文化市場蓬勃發展,從20世紀80年代初到90年代末,先后形成了文化娛樂市場、演出市場、書報刊市場、影視音像市場、文化交流經紀市場、文化經營服務市場、文化旅游市場、文物工藝美術市場、文化教育市場等九大分市場。這九個分市場基本囊括了我國全部的進入市場交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滲透到社會文化生活的各個層面。這種結構框架在今天的文化市場上依然存在,而且又增加了新的成員,使其結構多元化更趨明顯。例如,除了前面講到的九個分市場外,又興起了國人注目的網絡文化市場。網絡文化以迅捷的方式給文化市場注入了新的活力,它以其獨特的魅力吸引了廣大的青年朋友。還有,原來比較弱勢的禮儀文化市場、花卉文化市場也異軍突起,令人刮目相看。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國人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婚喪嫁娶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同時,經濟生活中的各種慶典活動也越來越頻繁。這種種社會需求滋養了各大禮儀文化公司,致使坐落在全國各地的禮儀公司生意興隆火爆。與此相對應,各種大、中型花卉市場,各式各樣的鮮花店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在人們的眼前,花卉已經成為人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新朋友??梢?,文化市場的結構正朝著多元化的趨勢發展,門類齊全。
(三)文化產品的科技含量越來越高,文化市場的科技化趨向日趨明顯
現在,文化產品無論是在生產和制作方面,還是在銷售與流通方面都出現了科技化勢頭,科技含量越來越高。例如,電影和電視劇的拍攝與制作,注意采取了高科技的手法與技巧,特別是一些高難度的鏡頭與場面的拍攝,大多采用電腦合成或電腦制作,其效果是單靠演員演出難以達到的。電子圖書的出版,特別是文化娛樂市場中異軍突起的網絡文化產品,更是高新技術的產物。消費者只要一打開網頁,便會在最短的時間內,以最快的速度獲得各地各行業的相關信息資料,包括經濟、政治、文化藝術等無所不包、無奇不有,多彩的游戲軟件也令人心曠神怡。此外,文化產品的銷售與流通也出現了科技化的趨勢。例如,傳統的電影發行是通過膠片的移動傳遞來實現的,這種方式不僅銷售成本高,而且容易產生盜版。以高科技為依托的數字院線制則能避免這一問題。它是通過網上數碼來獲得放映影片的內容,從而直接在電影院上映。這種院線制,不僅發行、放映快速、便捷,而且使盜版者無縫隙可鉆,這就既降低了流通費用,又保護了知識產權,從而推動了電影市場的良性運轉??梢哉f,我國文化市場經過近20年的發育、發展,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質量上都有了巨大的跨越,特別是高科技的滲透越來越走進人們的生活視野,文化市場的科技化趨向日趨明顯。
二、制約我國文化市場發展的瓶頸:法制問題
一個公平競爭的市場是文化產業體制的基本支柱。文化市場是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產物,然而它又是正在建立的市場體系中的薄弱環節。當前文化市場的確存在很多問題,但問題并不在于市場本身,而是在于缺乏規范化管理。文化市場的非法經營活動之所以屢禁不止,其根本原因在“無法可依”和“有法不依”兩方面。真正要絕緣,管理辦法只能是法制化,建立一套切實可行的法律制度。隨著中國加入WTO,加強法規建設以克服文化市場在管理上的薄弱環節更是迫在眉睫。總的來說,當前文化市場的法制建設普遍存在著以下幾個問題。
(一)文化市場法規體系不健全,文化立法工作亟待加強
文化市場的管理法規還不盡完善,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第一,部分項目還沒有法規文件來規范。近年來,文化市場概念發展很快,新興的項目不斷出現,文化市場概念的外延在急速擴大。如:文化部于1996年了加強對新興文化娛樂項目管理的通知,要求把射擊、釣魚、電腦游戲等新的娛樂項目納入文化娛樂市場管理范疇,但至今還沒有出臺有關這些項目的正式規范性文件。對繁榮文化市場有著重要影響的文化經紀人的管理,目前也沒有正式的法規來規范。此外,還有的項目存在交叉管理的問題,等等。這些都給管理帶來了難度。第二,缺乏有力而合理的法規條文,現有的法規條文與世貿規則有較大的差距。第三,政策界限難以把握,有的法規文件只是一些原則性的政策規定,由于其內容不夠具體,致使執法把握尺度不準,操作性不強。以娛樂市場的游戲機和游藝機為例,兩者的本質區別在哪里,現行法規并不明確,這既給操作單位帶來了較大的難度,更給那些別有用心的不法分子提供了鉆法律空子的機會。
(二)執法混亂,在管理中存在著條塊分割,分兵把守的弊端
當前的文化市場普遍存在著管理體制不順的問題,導致了市場上執法的混亂現象。如娛樂市場、圖書市場、音像市場、演出市場等分別由政府幾個部門分開管理,人為地割裂了統一的市場,造成政出多門,相互掣肘,妨礙了政府執法的力度和管理職能的實施。
(三)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比較嚴重
文化市場管理法制建設雖然比其他法制建設滯后,但中央和地方還是制定了不少法規,現在的問題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比較突出。如中央和各省市三令五申禁止音像制品的非法制作和發行,但是.充斥文化市場的非法書刊、音像制品大都是國家出版社及地區期刊社發行的。究其原因,一是知法犯法,出于某些利益驅動,主管人員、執法人員明知故犯;二是以權代法,某些地方單位的文化活動越過文化管理部門向上級有關部門申報,而該部門既不經中央部門審批,又不尊重地方文化部門就擅自審批同意,這種權大于法的情況還大量存在;三是執法人員本身的素質不高,私心重,怕得罪人,害怕樹敵和遭受打擊報復,因此不能做到執法必嚴;四是極個別執法人員、管理人員貪贓枉法,經不起金錢誘惑囿于人情,置法規于不顧,造成了文化市場管理混亂的現象。
三、加強文化市場法制建設的幾點建議
整頓和規范文化市場秩序,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發展中國先進文化的內在要求,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迎接加入WTO挑戰的需要,也是凈化社會環境,保證廣大青少年健康成長的需要。為此,必須從加強文化市場法制建設方面入手,努力從源頭上遏制非法經營活動,建立健全的市場規則,規范市場行為,形成比較規范的文化市場。
(一)政府要對整個文化市場實行統一規范和宏觀管理,加快文化市場的立法步伐,逐步完善文化法規,切實做到有法可依
加快文化立法是實施文化市場法制化管理的基礎,必須下大力氣加快文化立法步伐。政府行政部門要健全各類文化市場的管理規定,逐步完善立法與執法工作。由于文化市場的特殊性(門類多、覆蓋面廣、易變性強等),期望在一個法規中包含所有文化市場中的經營項目是不現實的,必須高度重視實施細則和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對于各種新興的文化娛樂市場的項目管理,可從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入手,待實施后逐步積累經驗,進而提升到法規層次。尤其要對原有的法規條文作一次全面的檢查,凡與世貿規則有抵觸的,要認真修改或重新制定,有些甚至要廢除。要把文化市場的管理納入法制軌道,使其建立在可靠的法制基礎上。
(二)必須加強執法隊伍和執法機構的建設,強化法制觀念,嚴格依法辦事,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應根據文化市場的發展程度和具體情況,有針對性地建立和加強文化執法隊伍和執法機構的建設。要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必須把好進人關,對執法人員的挑選應通過公開招聘、擇優錄取的方式,要注重吸收文化領域中各方面的代表加入文化市場執法隊,適當增加參與文化市場執法的機構編制,要對執法人員實行上崗前的系統的法律培訓,建立嚴格的崗位責任制和執法實績的考核制度,對做出成績的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合格或者不廉潔分子要及時、果斷地將他們從執法隊伍中清除出去,以保證文化執法隊伍的質量。文化管理部門和公安、工商等部門要密切合作,采取強有力的整治措施,嚴格管理,從各個方面堵塞漏洞,對違法者的制裁不能以罰代法。要依法打擊非法活動,保護知識產權,嚴厲打擊侵權盜版活動和其他非法活動,保護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凈化文化市場。同時,要堅決反對部門保護主義和地方保護主義,禁止在文化經營上通過行政壟斷形成地區封鎖和不公平競爭,以保證文化產業發展有一個良好的市場氛圍。
市場管理法論文范文5
現代物流起源于美國,發展于日本,成熟于歐洲,拓展于中國。這是公認的世界物流發展軌跡。 年2 月,我國出臺了物流業調整和振粉規劃,物流業成為我國第十大振興產業。
物流被定義為經濟活動中涉及到實體流動的物質資料從供應地向接收地的實體流動過程。根據實際需要,將運輸、儲存、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信息處理等基本功能實行有機結合。物流業振興規劃的出臺,使物流法律制度的研究更具有現實意義。物流法是指國家制定的調整與物流活動相關的社會關系的法律制度的總稱。
一、我國物流法律制度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經過近幾年的飛速發展,我國的物流業已初具規模,但相應的法律法規的修改和制定有一定的滯后,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的、統一的物流法,我國現行的調整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規都散見于關于物流各個環節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際條約、國際慣例以及各種技術規范、技術法規中,還沒有形成一套比較完整的體系,物流法律制度還存在不少問題,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現有規范不協調從總體結構上來看,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專門而系統地調整物流法律關系的部門法?,F行的物流立法涉及眾多部門,中交通、鐵道、航空、內貿、外貿等等,而這些法律法規過于分散,缺乏系統性,甚至各個法律法規之間還存在著不協調和沖突現現象,這就使得物流法律法規的指導和規范作用難以落到實處。
2、現有規范不完整從完整性上來看,不少物流關系沒有法律法規加以調整和規范,物流業仍有不少法律真空地帶。物流業發展迅速,現代物流業務已經遠遠超出最初的倉儲運輸,而對于出現的新業務和新問題,原有的物流法律法規沒有對其進行調整和規范。比如對于物流標準化問題,我國目前只頒布了《國家物流術語標準化規定》,而對于其他各個方面的標準則無規定。
3、法律規范效力層次低從法律效力上來看,我國現行的物流法律法規層次較低、法律效力不強?,F行很多物流法律法規多是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和頒布的,大多是一些條例、辦法、規定和通知等,規范性不強,在具體運用中缺乏操作性,難以產生法律效力,多數只適合作為法庭審判的參照性依據,不利于調整各物流主體之間的相互關系。
4、物流立法相對滯后從時效性來看,我國物流法律法規相對滯后。隨著經濟體制、管理體制以及市場環境等的變化,現代物流與傳統物流已大為不同,但由于現行的一些物流法規還是從原計劃經濟體制中延續下來的,所以很難適應市場經濟環境下物流的發展,更難適應我國加入wto 以后物流國家化發展的需要。
二、我國物流法律制度的框架構建
完善物流法律制度,建立符合我國社會主義特色的物流法體系,是促進我國物流業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
市場管理法論文范文6
經濟法在我國作為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產生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它是同我國的市場經濟同步發展起來的,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發展,經濟法在法學中的獨立地位已經得到大家的認可,隨之關于經濟法理論和實踐的各種探索和研究也逐漸繁榮起來。作為一個法學分支,同其它部門法一樣,必然具有一定的價值,而且由于其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的特殊性,其價值目標也和其它法律部門有一定的差異存在。在這里探討經濟法的價值本質,筆者認為可以遵從這樣一種邏輯談起:價值――利益――法的價值及價值本質――經濟法的價值及價值本質。
一“價值”的闡述
“價值”一詞被廣泛應用于哲學、經濟學等各個學術領域,對價值的概念,有多種認識,我國學術界普遍認為有如下兩層涵義:1、是指凝聚在商品中的社會必要勞動。2、是指客觀事物的有用性或具體的積極作用,在這里,筆者認為作第二種解釋較好。
“價值”作為客觀事物一種有用性或積極作用,筆者認為應是客觀事物的一種特性,這種特性基于物的根本屬性產生,包括其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它外在的表現為物的有用性或具體的積極作用,即對人有用的、有利的、能夠滿足人類某種需要的東西。這里的物應作哲學范疇理解,即其不僅指物理意義上的物,還包括一切社會觀念性的東西,如:正義、秩序、平等、安全等。有學者認為:“價值首先表現為一種關系”,“它產生的前提是人的需要”,對此,筆者不敢茍同。物的價值是基于其根本屬性產生的,客觀事物所固有的屬性多種多樣,可以在不同的方面滿足人的需要,每個人可能只會同其中一個或幾個方面建立起價值關系,而且,這些有用的屬性,有的會自動暴露于人們面前,為人們感知而滿足人們,而有些則不會自動的暴露出來直接展現于人們面前,不能為人們意識到,或即使意識到它們有用,但未能掌握它們的使用方法,人們不能主動的和客觀物建立起一種價值關系,那在這種情況下,該物是否就失去了其價值的存在?如果失去了價值,是否就意味著該物所具有的客觀屬性不存在了呢?如果是這樣,那是否更進一步意味著該物的滅失呢?很顯然,是不可能的,由此可見,價值具有一定的客觀性,它離開客觀事物的根本屬性,就失去了賴以存在的客觀基礎和源泉。所以,筆者認為:價值是客觀事物的一種特性,這種特性基于物的根本屬性而產生,它外在的表現未一種有用性或具體的積極作用。
此外,價值雖然具有客觀性,但它又與人們受一定社會歷史條件所制約的需要、利益、興趣、愿望密切相關,受當時社會歷史條件的制約,人們的物質生活條件變化了、發展了,人們的價值標準或所追求的價值及其構成遲早也要發生變化,而且,作為客觀事物根本屬性的社會屬性也會隨之變化,同樣也造成價值的歷史變化。所以,價值還是一個歷史范疇,根本不存在永恒的價值規范和價值標準。
二“利益”的闡述
利益是和價值相近的一個概念,有些人則完全把利益等同于價值,忽略了二者的區別,在筆者看來,二者雖意義相近,但與價值相比,利益還是具有自己顯著特征的,依然可以區別開來。首先:利益表征的是一種關系,建立在人與客觀事物之間,這里的客觀事物也包括作為利益主體的人。利益產生的前提是人的需要,產生的基礎是客觀事物所具有的價值,所以,筆者認為利益就是一定程度上物的價值的實現。其次:利益具有實踐性,利益作為主體對客體的一種主動關系,是通過人的實踐建立起來的,即人在某種需要的驅使下,作用于客體,同客體建立起價值關系,這時才產生利益。第三:利益具有主觀性,客觀事物對主體有無利益、利益的大小,一方面取決于其自身的價值,而另一方面,則取決于人的主觀需要,及需要程度的大小。利益不會脫離于客觀物存在,更不會脫離于主體存在,而且是相對于主體而言的,沒有利益主體的利益是不存在的。最后:利益具有相對性,利益產生的基礎是客觀事物的價值,其外在的表現為一種有用性或積極作用,但這種有用性只對有需要的、并通過實踐與之建立起價值關系的主體發生作用,并非對所有社會主體都發生作用,只相對于特定主體而言。所以,筆者認為,利益是客觀事物的價值的實現,這種價值實現是作為利益主體的人基于自身某種需要通過社會實踐與客觀事物主動的建立起的一種關系,這種關系產生的基礎是客觀事物的價值,產生的前提是人的需要,產生的方式是社會實踐。
利益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種類,如根據內容性質的不同,可以分為物質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根據利益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個人利益、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等。
三法的價值及價值本質
對法的價值這一概念,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1、法所要實現的價值,也有學者將其表述為法所中介的價值,即法的目的價值,包括公平、正義、秩序、效率、安全等。2、法自身所具有的價值,指法律在形式上所具備的值得肯定的或“好”的品質。3、法所具有的工具性價值,即法作為一種工具,在各種利益發生沖突時,它所發揮的一種評價性作用。對法的價值的認識,學術界基本上是一致的。
對法的價值的本質,筆者想談一談自己的認識。就法的產生來看,法是階級利益分化的產物,從這一視角分析的話,可以說利益是法產生的基礎,利益的分化是法產生的前提。而法作為一種政治上層建筑,它所體現的首先是統治階級的意志,統治階級作為一個社會階層,它的意志必然要體現和反映該階級的利益。“法的功能則在于調整各種社會關系,實質上也即調整各種利益關系”,統治階級將法作為一種制度、一種工具,在與被統治階級之間做出一種有利于統治階級的利益界定和利益分配,同時,在統治階級內部,協調各方的利益,維護一定的利益秩序,通過法這一制度來降低執政成本,鞏固其統治地位,其最終目的也是實現其自身的利益。在這兩種利益界定和分配得以實現的同時,法的價值也得以實現。法的諸多目的價值,如正義、平等、秩序、安全、效益等,在筆者看來,都無一例外的可以視為一種利益,而且它們也正是一種以社會觀念形態存在的利益,這種利益可以相應的劃入物質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等范疇。而正義、公平、秩序、效益等不過是披著“美麗外衣”的各種利益在不同社會生活領域的反映和表象而已。所以,筆者認為:法的價值的本質,即是一種利益,但具體是何種利益,則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待,根據利益沖突的雙方、沖突發生的社會背景、沖突利益的類型等具體情況考慮。
社會的發展,社會主體的多樣性、主體需求的多樣性,客觀事物根本屬性的多樣性等這些都決定了利益的多樣性,更造成了利益在各主體間的劇烈沖突,同時也決定了各種利益的必然沖突,而且,這些沖突是在所難免的,在沖突發生的情況下,如何取舍,取何方利益或何種利益,舍何方利益或何種利益;在制定、適用、解釋法律時,必然會產生一些根本性的問題,對這些利益如何評價?用什么原則來決定它們相互之間的分量?在發生沖突的情況下,那些利益應該讓位?成為人們必須面對的現實問題,而這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法的利益本位問題,或者說法律在調整個人利益、社會利益、國家利益的關系方面發揮作用時,調節的前提是什么的問題。
不同的法律是建立在對個人利益、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相互關系的不同認識之上的。因此,對于法的各目的價值,筆者認為應當做出一定的價值梯度的劃分,而且,法的各目的價值是應該具有價值梯度的。如果從法的整體性或抽象性來看,正義、平等、秩序、效益等各法的目的價值應是平等的,都作為法共同的價值取向而地位平等的相互依存,但法作為利益調整的工具,其作用體現在“社會失靈”的情況下,也就是在出現利益沖突的情況下來發揮其作用的,而且,作為抽象概念上的法在社會生活中是不具體發生作用的,它的作用的實現則要靠具體的各部門法來實現,而各部門法,都有其獨立的調整對象,每一部門法如果都將這些目的價值作為其平等的價值目標而存在的話,則會陷入一種自我糾纏、難以自拔的困境中。所以,筆者建議在各部門法中,根據其調整對象等具體情況對法的目的價值做出一定梯度的劃分,這樣有利于目的價值的系統化,有利于各部門法的立法和實施。有學者認為由于不能對法的目的價值足夠精確的量化,因而不能建立和劃分價值梯度。但筆者認為:該論斷理由是正確的,但結論卻絕對化了。誠然,作為社會觀念形態的正義、秩序、安全等法的價值是無法量化的,但是,無法量化并不意味無法進行比較。在利益沖突沒有發生時,沖突雙方和利益類型是不確定的,但在具體利益沖突發生時,沖突利益的類型及沖突雙方就確定了,這時,作為法的價值本質的利益就可以相對量化進行比較,“兩利相較取其大,兩害相較取其小”,并不是要將其絕對數量化以后才可比較。也并不是要拿出一套絕對順序化的書面的1、2、3、4……的東西來展示給大家。所以,價值梯度的確立應作為一種原則性的指導,不能陷入教條之中,更不能死搬硬套,而且,這種劃分,要根據沖突發生時的具體情況而定,切忌“一刀切”。
四經濟法的價值及價值本質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學部門,它的價值如法的價值一樣有如下三層含義:1、經濟法所要表現的價值,即經濟法的目的價值,它要表現和促進哪些價值。2、經濟法自身的價值,即經濟法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手段本身的特殊價值。3、經濟法所具有的工具性價值,即經濟法在其所調整的領域內發生利益沖突時,它所發揮的評價作用如何界定各方利益。
對經濟法價值的分析,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加以分析,一是經濟法產生的背景,二是經濟法的體系。
一經濟法產生的背景
早期的資本主義是一種完全競爭的社會,社會的每個主體在經濟生活中都是完全自由的。這種社會模式的形成與建立受到了古典政治經濟學代表人物亞當·斯密、重農主義思想和邊沁的功利主義思想的影響。亞當·斯密基于資產階級的人性論和自由主義提出:“人類的一切活動都是為了追求個人利益,它是人們從事經濟活動的唯一動力,是人的天性,凡是人都有這種要求,人類的利己心促成了變換”,他認為,每個人雖然追求的是個人利益,而沒考慮到他人的利益,但是追求個人利益同社會利益不是矛盾的,而且是一級的,“每個人改善自身境況的一般的、經常的、不斷的努力是社會財富、國民財富及私人財富所賴以產生的重大因素”。在斯密看來,政府對自由秩序的干預都幾乎是有害的,抽象為“經濟人”的個體在自私追求個人利益的同時,他們好像為“看不見的手”引導而實現公眾的最佳福利,這是所有可能出現結果中最好的。產生于18世紀中葉的法國的重農主義,把農業中的“自然秩序”推崇到了整個社會領域,崇尚“自然秩序”,反對政府對經濟的干預,主張自由放任。邊沁的功利主義思想認為:“社會是一個個人的總和,社會利益是個人利益的總和。只要每個人真正追求他自己的最大利益,最終也就達到了社會的最大利益”。在這幾種思想的影響下,早期的資本主義舉行完全競爭,國家在社會生活中只充當了“守夜人”的角色,對社會經濟生活完全放任,相信其可以遵循“自然秩序”。這種思想在當時占據了主導地位,政府也就作為一個“夜警政府”,除賦稅外不再承擔任何經濟職能,因為他相信,他所統治的“經濟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過程中,可以自動實現整個社會利益的最大化,同時也就達到國家利益的最大化。
這幾種思想在早期的資本主義發展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它們犯了一個共性的錯誤,他們都忽視了社會關系的存在,割裂了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把人看作是絕對獨立的個體,而社會是一張“關系之網”,每個人都處在這張網之中,牽一發而動全身,個人利益最大化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與他人利益、社會利益、國家利益發生沖突。但隨著經濟進一步發展,生產和資本進一步集中,不可避免的導致了嚴重的后果。19世紀末20世紀初席卷整個資本主義世界的經濟危機打破了“自然秩序”的神話。社會經濟過度集中,各種形式的經濟壟斷大量出現,工人大量失業,社會貧富差距懸殊,市場秩序遭到“理性經濟人”的嚴重破壞,整個社會處于近乎癱瘓狀態,這時,充當“守夜人”的政府發現,他們所推崇的“自然秩序”原來只是一種理想,放任主義非但沒有促進社會利益的增加,反而對其造成了破壞,于是,應運而生的凱恩思主義通過主張國家對經濟的全面干預,不僅拯救了資本主義世界,也促成了實質意義上的經濟法的誕生。同時資本主義集團為了各自的利益,發動了第一次世界大戰,“戰爭經濟法”也應運而生。所以,從這一時期看,經濟法在誕生之初,就承擔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維護國家利益,抑制貧富差距的擴大,實現社會公平的職能,而作為國家干預經濟之法的經濟法,它最后所要維護的仍然是一種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
二經濟法的體系
經濟法經過長時期的發展,已經形成了一個多層次。門類齊全的經濟法部門組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其主要內容包括市場管理和宏觀調控兩大部分。
市場管理法究其本質是國家權力對市場交易活動的依法適度干預,而其根源則是市場失靈。它的宗旨在于重現和復制公平的市場交易活動,自由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根本屬性、主要優點和發展動力,要發展市場經濟必須促進和維系市場自由競爭,而要實現這一點,最根本的在于賦予和保障市場自由競爭權,作為市場管理法核心和基礎的市場競爭法很好的承擔了這一職能,它的建立旨在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通過禁止不正當的競爭行為和限制競爭行為,為社會各主體創造一個良好的競爭環境,提供給大家公平競爭的機會,在全社會實現競爭民主。
宏觀調控法其本質是國家通過經濟政策間接影響市場主體經濟行為的法律手段,和市場管理法不同的是他的干預是間接的,他主要通過一些諸如貨幣政策、財政稅收政策等經濟性的政策來影響市場主體的具體經濟行為選擇。市場經濟不是放任自流的無政府主義經濟,宏觀調控可以校正市場經濟的發展方向,協調市場經濟的總體平衡,調節市場經濟的發展態勢,維護市場經濟的宏觀秩序,抑制市場主體的貧富差距,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