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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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范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確認公司的企業法人資格,規范公司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

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立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

下級公司登記機關在上級公司登記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公司登記工作。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

第五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的公司登記工作。

第二章登記管轄

第六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資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八條 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

前款規定的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

第三章登記事項

第九條 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冊資本;

(五)實收資本;

(六)公司類型;

(七)經營范圍;

(八)營業期限;

(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第十條 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 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第十三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股東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其登記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十五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

第十六條 公司類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第四章設立登記

第十七條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準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批準。

第十八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 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六)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公司住所證明;

(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余部分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一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發起人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六)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公司住所證明;

(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二條 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三條 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修改。

第二十四條 公司住所證明是指能夠證明公司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文件。

第二十五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

第五章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二十七條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八條 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 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第三十條 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公司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三十二條 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并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六章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 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第三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九條 因合并、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提交合并協議和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四十條 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第四十一條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

第六章注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四條 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文件;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準機關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國有獨資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注銷登記證明。

第四十五條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第七章分公司的登記

第四十六條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十七條 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

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四十八條 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四十九條 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名稱、經營范圍的,應當提交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變更負責人的,應當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證明。

公司登記機關準予變更登記的,換發《營業執照》。

第五十條 分公司被公司撤銷、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準予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第八章登記程序

第五十一條 申請公司、分公司登記,申請人可以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

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的聯系方式以及通訊地址。

第五十二條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材料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二)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文件、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以及時間。

(三)申請文件、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予以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四)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文件、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5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文件、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不屬于公司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公司登記機關對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五十三條 除依照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外,公司登記機關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十四條 公司登記機關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一)對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二)對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三)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四)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文件、材料原件與公司登記機關所受理的申請文件、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公司登記機關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第五十五條 公司登記機關作出準予公司名稱預先核準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作出準予公司設立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營業執照;作出準予公司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換發營業執照;作出準予公司注銷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收繳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機關作出不予名稱預先核準、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核準、登記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十六條 公司辦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登記費。

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按注冊資本總額的0.8‰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

領取《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為300元。

變更登記事項的,變更登記費為100元。

第五十七條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將登記的公司登記事項記載于公司登記簿上,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第五十八條 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記機關。

第九章年度檢驗

第五十九條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進行年度檢驗。

第六十條 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年度檢驗,并提交年度檢驗報告書、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設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檢驗材料中,應當明確反映分公司的有關情況,并提交《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第六十一條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公司提交的年度檢驗材料,對與公司登記事項有關的情況進行審查。

第六十二條 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年度檢驗費。年度檢驗費為50元。

第十章證照和檔案管理

第六十三條《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或者《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若干副本。

第六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壞的,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指定的報刊上聲明作廢,申請補領。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撤銷變更登記決定,公司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公告營業執照作廢。

第六十五條 公司登記機關對需要認定的營業執照,可以臨時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過10天。

第六十六條 借閱、抄錄、攜帶、復制公司登記檔案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涂抹、標注、損毀公司登記檔案資料。

第六十七條 營業執照正本、副本樣式以及公司登記的有關重要文書格式或者表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九條 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按照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五條 清算組不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公司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檢驗;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檢驗的,吊銷營業執照。年度檢驗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七條 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八條 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十條 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 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公司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二條 公司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強令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或者對違法登記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三條 外國公司違反《公司法》規定,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關閉,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 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十五條 分公司有本章規定的違法行為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八十七條 外商投資的公司的登記適用本條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對其登記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編制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目錄并公布。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范文2

一、項目概述

1、辦理單位:工商行政管理工商局

2、辦理窗口:政務服務中心工商窗口

3、窗口電話:

4、窗口接件:是

5、網上預審:否

二、法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5、《企業登記程序規定》

三、申請條件

四、申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遷入(遷出)登記申請書》(企業蓋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企業或公司加蓋公章),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注:企業/公司由上級機關遷移至下級登記機關、因住所變更導致登記管轄變更遷移的適用。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一般均應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由企業加蓋公章并署明與原件一致。

五、辦理程序:

第一步: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青白江區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請,經受理審查員初審通過,開具《受理通知書》或者《申請材料接收單》;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單)。

第二步:對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并出具《登記決定通知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出具《企業登記材料需要核實事項告知書》,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

第三步:申請人可以憑《登記決定通知書》到發照窗口換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六、前置條件:無

七、辦理時限:

(一)法定時限:30個工作日

(二)承諾時限:0個工作日

申請書范文(二)

一、項目概述

1、項目名稱:企業遷入遷出登記

2、辦理窗口: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

3、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特殊情況除外)

4、收費標準及收費依據:不收費

5、窗口電話:

6、咨詢電話:

7、投訴電話:

二、法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5、《企業登記程序規定》

三、辦理程序

第一步: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金牛區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請,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審核人員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并開具《企業遷移登記注冊通知函》;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單)。

第二步:申請人憑《通知函》到檔案室辦理檔案移交手續。

四、申請材料

(一)企業遷入登記

1、《企業遷入登記申請書》

2、《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3、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二)企業遷出登記

1、《企業遷出登記申請表》

2、《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3、遷入地登記機關同意遷入的通知函

4、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注: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一般均應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由企業蓋章并署明與原件一致。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一般均應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由企業加蓋公章并署明與原件一致。

五、辦理程序:

第一步: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青白江區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請,經受理審查員初審通過,開具《受理通知書》或者《申請材料接收單》;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單)。

第二步:對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并出具《登記決定通知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出具《企業登記材料需要核實事項告知書》,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

第三步:申請人可以憑《登記決定通知書》到發照窗口換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六、前置條件:無

七、辦理時限: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范文3

    論文摘要:企業登記法律制度更多地表現為國家對于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和協調,應從民商法中剝離而劃歸為經濟法范疇?交易安全和經濟效率是企業登記制度的兩個基本價值取向?鑒于我國企業登記制度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應進行系統化的立法;價值取向上應重安全,更應突出效率;改革登記審查制度,變實質審查為形式審查,縮減核準制的適用范圍,以適應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

    作為現代企業制度形態下的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其他形式的企業,其主體地位通過依法登記而得以確立,而當法定事項發生變更或主體資格終止時,也應進行登記?企業登記對于企業來說,是其進入市場,獲得實體權利的必經之路:而對國家而言,是政府對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的有效手段;再之,社會公眾(尤其是企業的交易相對人)通過企業在登記主管機關予以公示的登記事項來了解企業情況,從而維護了交易安全,促進社會誠信?由此,企業登記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對于促進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均有重要意義?

    一、企業登記制度的概念及性質

    企業登記是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將法定事項申報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注冊登記并予以公示的一種法律制度,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根據傳統的分類,企業登記制度作為商事登記制度的組成部分,應屬于私法范疇?然而隨著社會和法律制度的發展,尤其在當代,企業登記制度的性質已發生了變化?筆者認為,現在企業登記法律制度更多表現出國家對于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和協調,從而可以劃歸為經濟法的范疇,從民商法中剝離?理由在于現代企業登記制度其規則和制度在整體上所表現出的特點:

    (一)企業登記制度具有很強的公法性

    私法(民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而現代企業登記制度中的多數規范并不以平等主體間的權利義務為調整對象?我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3條第2款規定:“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未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不得從事經營活動?”該條例的其他條款規定了申請登記的條件?登記注冊的事項?登記主管機關的審批權的行使?企業登記的種類?進行登記所應提交的文件及登記機關的管理職權和責任等等,這些規定明確表現出在企業登記制度中,作為申請人的企業其權利義務不是以平等的當事人作為相對人,而是以登記機關(國家機關)作為相對人?國家機關在此的身份也不是一般的民事主體,而是在行使國家的權力?《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也做出了相似的規定?由此可見,企業登記制度所調整的是作為申請人的企業和國家登記機關間的法律關系,這也正暗合了當今“私法公法化”的趨勢,所以企業登記制度“是整體性地表現為公法規范?”[1]

    (二)企業登記制度具有強制性

    企業登記制度的規范多數屬于強制性法律規范,如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經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登記的事項,申請登記必須履行法定程序和應準備的法定文件,企業違反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登記機關所應履行的職責等等,這些規定不得由當事人自由選擇或排除適用?企業登記制度的強制性反映了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雖然企業登記并非企業的直接交易行為,但國家對于企業設立?變更?終止登記的管理和干預卻可以保證企業重要信息的公開,防止由于信息不對稱所造成的市場失靈,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三)企業登記制度主要表現為程序法?

    企業登記制度主要是規定企業如何進行登記及登記機關如何完成登記行為,而這些法律規定主要是程序性的法律規范?我國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條款中有近80%的條文屬于程序性規定?這是因為企業登記制度的設立并非是為了賦予企業以實體權利,而是企業通過登記行為獲得從事特定行為的資格?

    二、企業登記制度的理念——企業登記制度設立的價值取向  

    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應當有明確的目的性,有自己的價值目標和價值取向,這些構成了立法的理念?它所表現的是立法者對法律的一種主觀看法,是社會主體所追求的一種法律的應然狀態?研究企業登記制度的立法理念有利于對于企業登記法律制度的優化,保證立法的科學性?合理性,以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繁榮與發展?縱觀目前學者的觀點,企業登記制度應體現以下的價值取向:

    (一)交易安全:企業登記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之一

    企業登記制度的立法目的表現為國家對企業的開業和經營實行國家監管,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由此,企業登記制度在價值取向上應集中體現為對安全價值的維護?安全價值對于國家秩序的維護?社會的穩定以及對自由的追求都有重要作用,以至于現代政治哲學奠基人之一英國著名學者霍布斯在其名著《論公民》中宣稱,“主權所有的義務都包含在這樣一種說法中: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2]

    企業登記制度所蘊涵的安全價值取向主要表現為交易安全,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對于必須進行登記及企業應申報的事項作了明確而強制的規定?我國目前采取的是強制登記主義,企業要想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進入市場必須履行登記手續,否則不僅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例如,《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聯營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三資企業”?私營企業及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的登記的其他企業,應當辦理企業法人登記?《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立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此外,對于登記的事項,這兩部條例中有專章對此作出強制而明確的規定?嚴格地講,這種強制登記主義與企業自由原則并不完全契合?但鑒于實際,這種強制要求有助于企業的交易相對方對企業的資信?生產經營能力及其他相關信息進行了解,以便減少交易風險,維護交易安全?此外,從國家管理?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的角度來看,企業有關信息的明確,有利于政府對社會經濟秩序的宏觀控制,從而保障市場的有序發展,最終滿足個體和社會整體的安全需要?

    2.企業登記制度的公示主義有助于維護交易安全?公示主義,是指企業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公開交易中公眾所必須知道的重要事項?即交易當事人對涉及利害關系人利益的營業事實,負有公示告知義務[3]?公示主義對交易安全的作用,筆者認為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其一,企業登記的公信力,這是由登記機關的性質決定的?目前,世界各國在進行企業登記時,登記機關一般分兩種,一種由行政機關負責,例如美國的州務卿辦公室?日本的法務局?英國的公司登記署;另一種由法院負責,如法國?德國及韓國?在我國,企業登記的機關是國家工商管理機關,屬于行政機關,由此產生企業登記的公信力?因為企業的登記屬于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表現為國家對企業登記事項的確認,是法律上的一種認可?其二,企業登記的對抗力?各國的商事登記法均要求登記必須公告,否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是因為企業登記事項中的許多直接涉及相關的交易信息,如果不及時有效地公開,勢必影響交易相對人的判斷,增加交易成本和交易風險?故有學者稱“公示主義為保護交易安全的首要原則?”

    3.企業登記制度對企業設立了嚴格責任?為了強化企業組織,保護交易安全,企業登記制度對企業的對外責任進行了加重規定?嚴格責任主義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債務人無論是否有過錯,均應對債權人負責?例如,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二)經濟效率:企業登記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之二

    以波斯納為代表的經濟分析法學家們認為“效率……用以表示使用價值最大化的資源配置……”并“將效率作為社會選擇的唯一有價值的準則”作為其代表作《法律的經濟分析》的一個重要準則[4]?可以說,效率是經濟分析法學所推崇的最根本的法律價值取向?法學所研究的效率價值也多是從經濟分析法學入手?現代社會的法律,從實體法到程序法,從根本法到普通法,從成文法到不成文法,“都有或應有其內在的經濟邏輯和宗旨: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資源,并以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保障資源的優化配置和使用?”[5]由此可見,效率已成為法律所不能忽視的一種價值取向?①

    企業作為市場主體,其行為完全以營利為目的?追求經濟效率是由企業的唯利性所決定的?企業登記制度的效率價值取向是對企業經濟理性的尊重和法的基本價值取向的融合?企業登記制度所體現的增進經濟效率的價值取向有兩個層次的含義:

    第一,增進個體效率?在市場交易過程中,往往正是由于信息的公開不夠或是信息的不對稱,造成了交易成本的增加,嚴重的可能造成“市場失靈”?而通過企業登記制度,將企業的設立?資本狀況?組織結構及變更?合并?解散等方面的信息進行登記和公示,有助于相關交易主體便利地獲取信息,從而大大降低為調查這些信息而支付的成本,也能為交易主體快速作出交易決策?降低交易風險創造條件?

    第二,增進社會整體效率?企業登記的過程體現了“看得見的手”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這種干預是克服市場缺陷的重要機制?在市場的自發調節下,由于企業“自利”的本質,它們可能為實現其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擇手段,故意隱瞞或欺騙與交易相關的信息,最終會嚴重地影響市場秩序?而企業登記制度要求企業及時準確地公開有關信息,也就為整個社會的穩定創造了條件?

    三、我國企業登記制度的構建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范文4

    分析從上述案例,應該基于以下認識:

    一、基本的法理制度

    不同的市場主體的登記事項均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事項,而其它的下位法均不能對其進行規定;根據是否在營業執照上載明,可分為營業執照(法定證明文件)載明的登記事項和登記文書(法定登記文書)載明的登記事項;營業期限或者經營期限是否作為法定的登記事項,根據不同的主體法可歸納為以下幾種情形:一是明確規定為登記事項的,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把“營業期限” 規定的公司的登記事項,《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把“經營期限”規定的非公司法人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等,二是章程或者協議應當或者可以約定營業期限的,如外資法(合資、合作屬于應當約定的范疇,合營屬于可以約定的范疇)、合伙法(可以約定合伙期限)、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登記時應在相關的地方載明,三是既不屬于法定登記事項也不屬于約定的事項,而是屬于可自行申報或者便于監督管理進行登記的事項予以核定的,如個體、獨資等。

    二、區別的關鍵所在

    首先,《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公司的登記事項“營業期限”和《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不是等同的概念。企業的營業期限是該企業合法存續的期間,營業執照上的營業期限不應根據前置許可的有效期限核定,也不應該根據前置許可的有效期限對營業執照的營業期限變相設置成為營業執照的有效期限;并且前置許可的有效期限一般是法定的,即是由法律、法規或者細化的規章明確規定了有效期限的,一般規定為3—5年,但也有臨時和長期的;而作為不同類別的市場主體,最終獲得主體資格的行政許可即營業執照的經營期限或者營業期限,縱觀相關的所有市場主體法均沒有明確規定,即主體資格的許可的期限不是法定的,而是由投資人在有關章程或者協議中約定的,或者在登記時結合自己的情況自行申報的期限,或者行政機關便于監督管理結合管理習慣自行核定的期限,這是主體資格的許可和其前置許可最大的區別之處。

    其次,《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公司的登記事項“營業期限”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非公司法人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經營期限”也有一定的區別。對前者,雖然規定為8項登記事項之一,但是在變更登記的專章中,僅沒有對營業期限如何進行變更登記作出具體規定,更沒有對營業期限的變更登記的具體情形進行列舉或概括列舉,由此可以說明,在一般情況下,只有章程約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才可產生營業期限的變更登記問題,而前置許可的有效期限屆滿不是執照營業期限屆滿的充分條件。對后者,《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為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在《企業年檢辦法》中對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進行審查的主要事項就可知道,不僅僅是文字上的區別。

    再次,《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公司的登記事項“營業期限”和《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營業執照有效期”也是不同的法律概念。營業執照有效期至今還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行政法規進行明確規定,只是為今后立法預留一個空間而已,目前沒有法律實踐上的意義。這不是強辯,也不是語義的混同。同時,國家局相關的行政解釋也有明確規定,企業營業期限屆滿沒有申請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工商部門應該責令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對拒不辦理的,才應依法處罰。

    另外,前置許可雖然有效期屆滿,但是沒有被前置許可機關依法注銷,其效力應該待定,在此不再深究。

    三、期限的自治性質

    非公司法人和外商投資企業法中專門有經營期限的條款進行規定,而《公司法》中卻沒有營業期限的規定,且在公司章程的必備條款中也不是規定的必須載明的事項,但在其條例中卻明確規定為八項登記事項之一;公司登記條例關于登記事項“營業期限”的概念,是指公司成立日期至公司終止日期這一期間,成立日期就是設立登記時執照的簽發日期,終止日期就是注銷登記的日期,但是在公司的八項登記事項中,對其他登記事項都有進行變更登記的法條進行明確的規定,而只是沒有營業期限的變更登記條款,為什么呢?這說明公司的營業期限屬于公司自治的范疇,是否約定營業期限?約定多長的營業期限?是否約定改變營業期限?不需要公權力的干涉,是否繼續經營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由公司自己決定后,辦理營業期限的變更登記進行續期即可。

    四、案件的性質認定

    首先,先前營業執照的營業期限核定為2003年4月至2007年4月,其依據是什么?是前置許可核準載明的期限?是章程約定載明的期限?還是工商機關根據管理習慣核定的期限?不同的情況對其違法行為性質的認定和登記采取不同的程序息息相關。對第一種情形,如果其前置許可有效期屆滿或者被吊銷、注銷,企業應申請營業期限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否則,應以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論處,因為注銷前進行清算,登記機關依法是可以知道的;對第二種情形,企業權力機關或者有權人可修改章程或者協議變更營業期限,并申請營業期限的變更登記,否則,也應以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論處;對第三種情形,其實質是行政機關的一種監督管理方式,有一定的效力,對個體和非公司企業法人可以不服從監督管理論處,但是對其他主體好像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責任依據。

    其次,公司執照上載明的營業期限終止日期為2007年4月屆滿,企業應該參加2006年度的年檢而沒有參加有錯,2007年8月該企業取得了正式的資質許可應該及時補檢而沒有補檢也有錯,這些錯誤被行政機關于2008年1月發現,并予以了處罰,但是是怎么處罰的?無論上述何種情形,只要工商機關以《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或者相關實體法認定為無照,并進行處罰,都似有不妥。如果辦案機關定性為無照經營,則堵死了補檢和變更的路,自然其后的結果就是唯一的選擇;如果辦案機關以未參加2006年度檢驗和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處罰,則補檢和進行營業期限續期的變更登記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關鍵是辦案機關選擇了何者進行處罰?選擇的是否正確?個人認為選擇前者是錯誤的。

    五、把握的三項原則

    綜上,縱觀本事件全過程,登記機關的行為不符合企業便捷設立和低成本設立原則,同時又有違政府誠信原則。到目前為止,企業被處罰了,又沒有做出吊銷的行政處罰,又不能再對同一行為作出第二次處罰,同時又不能加重處罰。2006年度、2007年度年檢又不給補檢,企業至今又沒有申請注銷登記。并且,生效的處罰決定要求補檢,工商機關(辦案機構)已經給企業指出了怎么辦,但是工商機關(登記機構)又不許企業這樣辦,怎么能出爾反爾呢?難道系統內部的矛盾需要外部的當事人為此埋單嗎?嚴重有違政府誠信之原則。這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

    另外,假使企業注銷了,再走設立登記程序,一是不利于債權債務的處理,二是重新設立存在法理上的困難,如果使用原企業名稱,不能及時核準,且無論如何,前置許可上的企業名稱隨著營業執照的注銷已不能獨立存在,但是其前置許可又依法有效。如果在工商機關另行核準一個名稱,當事人憑新名稱在沒有設立登記前向前置許可機關申請前置許可的變更登記,法律又沒有規定。一般原則下,營業執照部分載明事項的變更登記是以前置許可的變更登記作為其變更登記的前提條件,如果前置許可不進行變更登記,那么作為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就不能核準,也就設立不能。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范文5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采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及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業的名義,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企業或購買其他企業(以下簡稱“被投資公司”)投資者股權的行為。

外商投資舉辦的投資性公司境內投資,依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以及《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暫行規定》辦理。

外國投資者與外商投資企業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按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辦理,其中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比照執行《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

第四條被投資公司應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方可投資:

1.注冊資本已繳清;

2.開始盈利;

3.依法經營,無違法經營記錄。

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其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自身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在鼓勵類或允許類領域投資設立公司,應向被投資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應提供下列材料:

1.外商投資企業關于投資的一致通過的董事會決議;

2.外商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3.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本已經繳足的驗資報告;

4.外商投資企業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

5.外商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或減免所得稅的證明材料;

6.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公司登記機關依《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準予登記的,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并在企業類別欄目加注“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字樣(以下簡稱“《(加注)營業執照》”)。

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在限制類領域投資設立公司的,應向被投資公司所在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以下稱“省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應提供下列材料:

1.依照第七條規定提供的材料;

2.被投資公司的章程。

被投資公司的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范圍及產品國內外銷售比例;

(3)公司注冊資本;

(4)投資者的名稱或姓名;

(5)投資者的權利和義務;

(6)投資者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7)投資者轉讓出資的條件;

(8)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11)投資者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投資者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十條省級審批機關接到上述申請后,按照被投資公司的經營范圍,征求同級或國家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

省級審批機關應自收到同級或國家管理行業部門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見起十日之內,作出書面批復。

第十一條省級審批機關對外商投資企業作出同意批復的,外商投資企業憑該批復文件向被投資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登記機關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準予登記的,發給《(加注)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自被投資公司設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外商投資企業應向原審批機關備案。備案材料包括:

1.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備案表;

2.被投資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3.被投資公司經營范圍涉及限制類領域的,還應提交省級審批機關作出的同意設立被投資公司的批復。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以其固定資產投資而改變原經營規?;騼热莸模顿Y前應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并征得原審批機關的同意。

原審批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之內予以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作同意。

原審批機關不同意的,外商投資企業可向其上級審批機關或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提出申訴。該上級審批機關或外經貿部應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外商投資企業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四條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設立的公司變更經營范圍,涉及限制類領域的,應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并向其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購買被投資公司投資者的股權,被投資公司經營范圍屬于鼓勵類或允許類領域的,被投資公司應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本規定第七條所列的材料,并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被投資公司經營范圍涉及限制類領域的,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后,被投資公司憑省級審批機關的同意批復,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登記機關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予以登記或不予登記。準予登記的,發給“(加注)營業執照”。

被投資公司屬于外商投資企業的,按照《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向中西部地區投資,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中外資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第十七條被投資公司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應按有關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程序的規定,向被投資公司所在地的省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申請人應提供下列材料:

1.依照第七條規定應提供的材料;

2.被投資公司的名稱、住所;

3.被投資公司的投資合同及章程;

4.被投資公司經營范圍涉及限制類領域的,還應提交設立被投資公司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其投資者出讓股權的被投資公司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的,申請人除向被投資公司所在地的省級審批機關提供上款所列材料之外,還應提交相應的投資者股權轉讓協議。

第十八條省級審批機關確認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且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中外資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向申請人下發批準文件,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加注“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字樣。

被投資公司經營范圍涉及限制類領域的,省級審批機關批準之前,應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征求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申請人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被投資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注冊。

公司登記機關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準予登記的,發給《(加注)營業執照》。

被投資公司經營范圍未涉及限制類領域的,按本規定第七條辦理。

第二十條中西部地區的被投資公司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加注)營業執照》享受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第二十一條在中西部地區設立的被投資公司投資總額超過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審批機關審批權限的,應報外經貿部審批。

第二十二條被投資公司屬于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明確規定的應由外經貿部審批的特定類型或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省級審批機關應將有關申請材料轉報外經貿部審批。外經貿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決定批準或不批準。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頒布前,根據有關規定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參股企業,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可參照本規定補辦有關手續,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范文6

[關鍵詞]債權;債轉股;商業性債轉股;法律問題

[中圖分類號]F8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4)47-0171-02

2011年11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了《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并于2012年1月1日實施,這是我國規范商業性債轉股登記管理的第一部行政規章,也標志著國家正從政策性債轉股轉向商業性債轉股。本文在研究商業性債轉股涉及的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對商業性債轉股操作流程進行探討,以期對商業性債轉股實踐有所幫助。

1商業性債轉股概述

債轉股即債權轉股權的簡稱,根據《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第2條:“債轉股是指債權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行為”。

目前,我國并存著兩種債轉股形式,一是政策性債轉股;二是商業性債轉股。債轉股最初是為化解國有商業銀行不良債權所設定的一種政策性制度。國務院以及國家有關部委了相關行政法規和規章對之加以規范。例如,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于1999年7月30日的《關于實施債權轉股權若干問題的意見》,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于1999年11月23日的《企業債轉股方案審核規定》等。此類債轉股常被稱為“政策性債轉股”。除政策性債轉股外,其他公司制企業所實施的債轉股通常被稱之為“商業性債轉股”。因政策性債轉股有特定的法律法規進行規范,因此,本文將主要針對《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界定的商業性債轉股予以論述。

2商業性債轉股的法律分析

一般來說,商業性債轉股主要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和《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商業性債轉股涉及公司非貨幣出資方式問題,2005年《公司法》修訂前,我國《公司法》對公司股東的出資形式一直是采取列舉的方式加以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顯而易見,債權并未作為一種出資形式,因此,從嚴格意義上來,2005年《公司法》修訂前,債權并不是一種我國《公司法》所認可的出資形式。2005年《公司法》修訂后,包括2013年修訂的《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边@一規定以“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取代了原來全面列舉式的規定,實質性地擴大了股東出資的范圍,同時也將符合條件的債權納入了可用以出資的財產范圍。而且2005年《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修訂后,包括2014年修訂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但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币辔磁懦齻鶛嗖荒茏鳛楣蓶|的出資形式。因此,實質上,債權作為非貨幣出資的形式是在2005年《公司法》以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修訂后才得到了法律認可。

然而,在實際的經濟活動中,商業性債轉股早已開始實踐,例如2003年2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商業性債轉股糾紛有如下規定:“第14條,債權人與債務人自愿達成債權轉股權協議,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中,應當確認債權轉股權協議有效。政策性債權轉股權,按照國務院有關的規定處理;第15條,債務人以隱瞞企業資產或者虛列企業資產為手段,騙取債權人與其簽訂債權轉股權協議,債權人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撤銷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債權轉股權協議被撤銷后,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第16條,部分債權人進行債權轉股權的行為,不影響其他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債權?!睆膶嵸|上來講,該司法解釋已經認可了商業性債轉股的法律效力。

雖然,現《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未排除債權作為出資形式,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亦對商業性債轉股的法律效力進行了認可。但直至2011年11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頒布了《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并于 2012 年 1 月 1 日實施后,我國才正式有了第一部關于商業性債轉股的行政規章,結束了辦理商業性債轉股工商登記時無法可依的局面,初步形成了商業性債轉股的法律體系。

3商業性債轉股的操作流程

根據上述相關法律法規及商業性債轉股實踐,一般來說,商業性債轉股在實務中的操作流程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3.1明確商業性債轉股的范圍

根據《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第3條:“債權轉股權的登記管理,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本辦法:①公司經營中債權人與公司之間產生的合同之債,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的債權;③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的債權?!币虼耍虡I性債轉股僅適用于以上三種債權形式,這是實施商業性債轉股的前提條件。

3.2明確施行債轉股是否必須經過政府主管部門批準

根據《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第5條:“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債權轉股權須經批準的,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因此,考慮到債權本身的特性,比如債務企業系國有企業的,施行債轉股也許必須經過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3.3制定債轉股方案

該債轉股方案須符合公司章程,并經債務企業股東(大)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根據《公司法》第11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币虼?,債轉股方案必須符合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43條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倍鴤D股必然涉及注冊資本的變化,因此,債轉股方案必須經債務企業股東(大)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3.4具有資質的驗資機構對債務企業的資產、債務評估

出具驗資證明,且債權轉股權的作價出資金額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公司法》第27條規定“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債權轉股權作價出資金額與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金額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p>

根據《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用以轉為股權的債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債權轉股權的作價出資金額不得高于該債權的評估值?!?/p>

根據《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公司提交的股東(大)會決議應當確認債權作價出資金額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p>

債權作為非貨幣資產,因此,在進行債轉股中必須對作為出資的債權必須進行評估,且債權轉股權的作價出資金額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3.5債權人、債務企業、債務企業股東三方達成債轉股意向,簽訂債轉股協議債轉股比例的確定關系到債權人、債務企業、債務企業股東三方的切身利益,是債轉股操作中的關鍵環節。例如,債轉股最簡單的方式是 1∶1 轉股,假設評估的凈資產為a,擬轉股本的負債為 b,則進行 1∶1 轉股后債權人所占股份為:b÷(a+b)×100%。

3.6債務企業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變更登記根據《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債權轉為股權的,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變更登記?!?/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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