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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范文1
一、實際管理機構界定旨在保護稅收權益
借鑒國際經驗,新稅法明確實行法人所得稅制度,并采用了規范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法人所得稅制下的納稅人認定的關鍵是著重把握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標準。新稅法采用注冊地和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的雙重標準來判斷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注冊地較易理解和掌握,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的判斷則較難理解?!秾嵤l例》中對實際管理機構如何界定及相關的考慮是什么?有關負責人表示,從國際上來看,特別近十幾年的國際實踐看,實際管理機構一般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實施日常管理的地點,但在法律層面,也包括作出重要經營決策的地點。在處理方式上,稅法中一般只作出原則性規定或不規定,然后逐步通過案例判定形成具體標準。為維護國家稅收,防止納稅人通過一些主觀安排逃避納稅義務,《實施條例》采取了適當擴展實際管理機構范圍的做法,將其規定為: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這樣有利于今后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作出判斷,能更好地保護我國的稅收權益,具體的判斷標準,可根據征管實踐由部門規章去解決。
二、納入預算的財政撥款為不征稅收入
新稅法在收入總額的規定中新增加了不征稅收入的概念,財政撥款等三項收入為不征稅收入,企業收到的各種財政補貼是否屬于財政撥款的范疇、《實施條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有關負責人表示,《實施條例》將稅法規定的不征稅收入之中的“財政撥款”界定為:各級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在一般意義上排除了各級政府對企業撥付的各種價格補貼、稅收返還等財政性資金,相當于采用了較窄口徑的財政撥款定義。這樣規定的原因:一是,企業取得的財政補貼形式多種多樣。既有減免的流轉稅,也有給予企業從事特定事項的財政補貼,都導致企業凈資產增加和經濟利益流入,予以征稅符合立法精神;二是,當前個別地方政府片面為了招商引資,采取各種財政補貼等變相“減免稅”形式給予企業優惠,侵蝕了國家稅收,對企業從政府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征稅,有利于加強財政補貼收入和減免稅的規范管理;三是,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財政補貼給企業的收入,在會計上作為政府補助,列作企業的營業外收入,稅收在此問題上應與會計制度一致。
三、“合理”工資薪金才能稅前扣除
新稅法對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作出了統一規范,規定對企業發生的真實合理的成本費用支出予以稅前據實扣除?!秾嵤l例》對具體各項稅前扣除的項目及標準予以了明確。有關負責人表示,關于工資稅前扣除,《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予以據實扣除,這意味著取消實行多年的內資企業計稅工資制度,切實減輕了內資企業的負擔。但允許據實扣除的工資、薪金必須是“合理的”,對明顯不合理的工資、薪金,則不予扣除。對一般雇員而言,企業按市場原則所支付的報酬應該認為是合理的,但也可能出現一些特殊情況,如在企業內任職的股東及與其有密切關系的親屬通過多發工資變相分配股利的,或者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管理層的工資違反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規定變相提高的,這些復雜多樣的工資、薪金情況都將對企業所得稅的稅基產生侵蝕,因此,從加強稅基管理的角度出發,《實施條例》在工資、薪金之前加上了“合理的”的限定。有關負責人透露,今后,國家稅務總局將通過制定與《實施條例》配套的《工資扣除管理辦法》對“合理的”進行明確界定。
四、業務招待費按發生額60%的比例、最高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扣除
《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有關負責人表示,業務招待費是由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混合而成的,其中個人消費的部分屬于非經營性支出。不應該稅前扣除,因此,需要對業務招待費進行一定的比例限制。但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之間通常是難以劃分的,國際上的處理辦法一般是在二者之間人為規定一個劃分比例,比如意大利業務招待費的30%屬于商業招待可在稅前扣除、加拿大為80%、美國、新西蘭為50%。借鑒國際做法,結合現行按銷售收入比例限制扣除的經驗,根據專家學者嚴格掌握的意見,我國采取了兩者結合的措施,將業務招待費扣除比例規定為發生額的60%,同時規定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五、廣告宣傳費按銷售收入的15%扣除,當年未扣除部分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實施條例》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是合并在一起考慮的,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有關負責人解釋說,廣告費具有一次性投入大、受益期長的特點,因而應該視同資本化支出,不能在發生當期一次性扣除。業務宣傳費與廣告費性質相似,也應一并進行限制?!秾嵤l例》規定按銷售(營業)收入的15%扣除,并允許將當年扣除不完的部分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同時,考慮到部分行業和企業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發生情況較為特殊,需要根據其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為此,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意見,增加了“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以便以后根據不同行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實際發生情況,根據新稅法的授權在部門規章中作出具體的扣除規定。
六、間接抵免有利企業“走出去”
新稅法規定,居民企業來自間接控制的境外公司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所負擔的境外所得稅,可以實行間接抵免?!秾嵤l例》將居民企業對境外公司的間接控制規定為控股20%,這是出于何種考慮?有關負責人表示,新稅法保留了現行對境外所得直
接負擔的所得稅給予抵免的辦法,又引入了對股息、紅利間接負擔的所得稅給予抵免,即間接抵免的方法。實行間接抵免,有利于我國居民企業“走出去”,提高國際競爭力。從國際慣例看,實行間接抵免一般都要求以居民企業對外國公司有實質性股權參與為前提。美國、加拿大、英國、澳大利亞、墨西哥等國規定,本國公司直接或間接擁有外國公司1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票的,實行間接抵免:日本、西班牙規定的比例為25%以上。我國稅法中首次引入間接抵免辦法,參考其他國家的做法,《實施條例》規定控股比例為20%。
七、高新技術企業按領域劃分
新稅法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借鑒國際上的成功經驗,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要求,對現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進行了全面的調整和整合,實現了兩個轉變:政策體系上將以區域優惠為主轉變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優惠方式上將以直接稅額式減免轉變為直接稅額式減免和間接稅基式減免相結合。《實施條例》對稅法中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范圍、條件和認定標準進行了初步界定。對于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有關負責人表示,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有三個重要問題。第一,高新技術企業的范圍問題?!秾嵤l例》將高新技術企業的界定范圍,由現行按高新技術產品劃分改為按高新技術領域劃分,規定產品(服務)應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范圍,以解決現行政策執行中產品列舉不全、覆蓋面偏窄、前瞻性不足等問題。第二,高新技術企業的具體認定標準問題?!秾嵤l例》原則規定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以及其他條件。具體的指標將在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認定辦法中明確,以便今后根據發展的需要適時調整。第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問題?!秾嵤l例》擬將高新技術企業的首要條件界定為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但考慮到目前國家并沒有對“自主知識產權”進行正式界定,如果將其理解為企業自身擁有的知識產權,則把商標權、外觀設計、著作權等與企業核心技術競爭力關系不大的也包括在內,范圍太寬泛。因此,《實施條例》最后采用“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作為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之一,相對容易操作,也突出了技術創新導向。其內涵主要是企業擁有的、并對企業主要產品或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
八、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實施條例》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作為小型微利企業的界定指標。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為: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與現行的內資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減按18%的稅率征稅、3萬元至10萬元的減按27%的稅率征稅政策相比。優惠范圍擴大,優惠力度有較大幅度提高。有關負責人表示,《實施條例》中之所以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界定為30萬元,是經過認真測算的,按此標準將約有40%左右的企業適用20%的低稅率。
九、非營利組織的營利性收入也要繳稅
新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為免稅收入?!秾嵤l例》第八十五條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有關負責人解釋說,從世界各國對非營利組織的稅收優惠來看,一般區分營利性收入和非營利性收入而給予不同的稅收待遇。目前我國相關管理辦法規定,非營利組織一般不能從事營利性活動。因此,為規范此類組織的活動,防止其從事經營性活動可能帶來的稅收漏洞,《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對非營利組織的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不予免稅。但考慮到有些非營利組織將取得的營利性收入也全部用于公益事業,屬于國家重點鼓勵的對象,故加上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
十、股息、紅利持有12個月以上免稅
新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秾嵤l例》對“符合條件”的解釋與舊內資稅法的規定有何不同、是何考慮?有關負責人表示,對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是對股息、紅利所得消除雙重征稅的做法。根據老稅法規定,內資企業如從低稅率的企業取得股息、紅利收入要補稅率差。實施新稅法后,為更好體現稅收政策優惠意圖,使西部大開發有關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小型微利企業等享受到低稅率優惠政策的好處,《實施條例》明確對來自于所有非上市企業,以及連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個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給予免稅,不再實行補稅率差的做法??紤]到稅收政策應鼓勵企業對生產經營的直接投資,而以股票方式取得且連續持有時間較短(短于12個月)的間接投資,并不以股息、紅利收入為主要目的,其主要目的是從二級市場獲得股票運營收益,不應成為稅收優惠鼓勵的目標。
十一、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的年度為減免稅起始年度
《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的納稅年度起,享受“三免三減半”的稅收待遇。該規定將“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的納稅年度”作為減免稅的起始年度,改變了現行“外資稅法將獲利年度”為減免稅的起始年度的規定。有關負責人表示,原外資企業所得稅法以獲利年度作為企業減免稅的起始日,這樣的規定在實踐中產生了企業推遲“獲利年度”來避稅的問題,稅收征管難度大?!?a href="http://www.www-68455.com/haowen/69403.html" target="_blank">實施條例》采用從企業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計算減免稅的新辦法,一方面可以避免企業通過推遲獲利年度來延期享受減免稅待遇的做法;另一方面也可兼顧項目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的情況,較原內資企業從開業之日起計算減免稅優惠,更為符合實際;還可鼓勵企業縮短建設周期,盡快實現盈利,提高投資效益。
十二、特別納稅調整強化反避稅手段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有關特別納稅調整的規定,借鑒國際反避稅經驗,《實施條例》對關聯交易中的關聯方、關聯業務的調整方法、獨立交易原則、預約定價安排、提供資料義務、核定征收、防范受控外國企業避稅、防范資本弱化、一般反避稅條款,以及對補征稅款加收利息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些規定強化了反避稅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稅行為,維護國家利益。他特別強調,稅務機關實施特別納稅調整后,除應補繳稅款外,還需繳納按稅款所屬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另加5個百分點的利息。對能夠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的,可以免除5個百分點的加收利息。
十三、匯總納稅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新稅法實行法人所得稅的模式,因此,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應該自動匯總計算納稅,但匯總納稅容易引發地區間稅源轉移問題,納稅人和地方政府都極為關注?!秾嵤l例》中對此僅有一條原則性規定,相關考慮是什么?有關負責人表示,根據新稅法的規定,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應實行法人匯總納稅制度,由此將出現一些地區間稅源轉移問題,應予以合理解決。我們經過多次研究,考慮在新稅法和《實施條例》施行后,應合理、妥善解決實行企業所得稅法后引起的稅收轉移問題,處理好地區間利益關系。具體辦法將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經國務院批準后實施,因此,《實施條例》中僅保留了原則性的表述。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范文2
(一)交易性金融資產初始計量的差異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對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交易性金融資產取得時發生的相關稅費形成計稅基礎。兩者之間的差異作為暫時性差異,調整增加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二)長期股權投資初始計量的差異 一是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初始計量的差異。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現金、轉讓非現金資產或承擔債務、發行權益性證券方式作為合并對價的,應當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合并發生的審計費、評估費、法律服務費等直接相關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合并發行債券或承擔其他債務支付的手續費、傭金等費用,應計入所發行債券及其他債務的初始計量金額;合并發行權益性證券發生的手續費、傭金等費用,應抵減權益性證券溢價收入,溢價收入不足沖減的,沖減留存收益。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取得長期股權投資一律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歷史成本包括支付的現金、轉讓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承擔債務的公允價值、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以及支付的相關稅費;同時規定,在納稅合并情況下,應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因此長期股權投資會計成本與計稅基礎兩者之間的差異中,轉讓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異,作為暫時性差異調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非現金資產的減值準備,作為前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轉回,調整減少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發生的審計費、評估費、法律服務費等直接相關費用而產生的差異,作為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調整增加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其它差異因不影響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也未計入當期損益,所以不能調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二是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初始計量的差異。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購買方應當區別下列情況確定合并成本:(1)一次交易實現的企業合并,合并成本為購買方在購買日為取得對被購買方的控制權而付出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以及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2)通過多次交易分步實現的企業合并,合并成本為每一單向交易成本之和;(3)購買方為進行企業合并發生的各項直接費用(審計費、評估費、法律服務費等)也應計入企業合并成本,合并中支付的手續費、傭金的處理與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處理相同;(4)在合并合同或協議中對可能影響合并成本的未來事項作出約定的,購買日如果估計未來事項很可能發生并且對合并成本的影響金額能夠可靠計量的,購買方應當將其計入合并成本;同時規定,應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取得長期股權投資一律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其歷史成本與統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相同。因此在納稅合并情況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成本與計稅基礎兩者之間的差異因不影響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也未計入當期損益,所以不能調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但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減值準備,作為前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調整減少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如為免稅合并,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非暫時性差異,調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三是除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初始計量的差異。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按賬面價值計量,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應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為基礎來確定。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取得長期股權投資一律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這里的歷史成本是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為基礎來確定的。同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時,應按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調整增加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按換出資產的計稅基礎調整減少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從而影響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兩者之間的差異作為暫時性差異,調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四是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調整初始成本時的差異。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成本小于投資時企業在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中享有的份額,應按其差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并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仍然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不作調整。兩者之間的差異作為暫時性差異,調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二、對外投資持有期間的差異
(一)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差異 交易性金融資產應按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額,計入當期損益,并調整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在其持有期間,仍然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不作調整。兩者之間的差異作為暫時性差異,調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差異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按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晒┏鍪劢鹑谫Y產公允價值變動額,計入資本公積,并調整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其持有期間,仍然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不作調整。兩者之間的差異因不影響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也未計入當期損益,所以不能調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但應作為暫時性差異,調整資本公積。
(三)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持有至到期投資確認利息收入產生的差異 一是國債利息收入產生的差異:國債利息收入應確認為當期的投資收益,增加利潤總額。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國債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不包含在應納稅所得額中。兩者之間的差異作為非暫時性差異,調整減少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二是一次性還本付息債券投資的利息產生的差異:在持有期間的每一資產負債表日,應將債券投資的利息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債券投資的利息應在合同約定的付息日確認為當期的納稅所得額,即債券到期時,將一次性還本付息債券投資的利息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中。兩者之間的差異作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調整減少持有期間每期應納稅所得額。
(四)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確認投資收益產生的差異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交易性金融資產(權益工具)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權益工具),在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按享有的份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不應包含在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兩者之間的差異作為非暫時性差異,調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五)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反映被投資單位凈損益產生的差異 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 企業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后, 應當按照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的份額, 確認投資損益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企業按照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相應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不應包含在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 , 其計稅基礎仍為歷史成本。所確認的投資損益, 作為非暫時性差異, 調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因不影響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也未計入當期損益, 所以不能調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六)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反映被投資單位其他權益變動產生的差異 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企業對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并計入所有者權益。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其計稅基礎仍為歷史成本。兩者之間的差異因不影響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也未計入當期損益,所以不能調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但應作為暫時性差異,調整資本公積。
(七)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產生的差異 確認減值損失后,如有客觀證據表明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債務工具)和在活躍市場中有公開報價且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權益工具)的價值上升,且客觀上與確認該損失后發生的事項有關的,原計提的減值準備應當予以轉回。其中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債務工具)的減值準備通過損益轉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權益工具)通過權益轉回。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在持有期間不確認減值損失,其計稅基礎是歷史成本,不會發生增減變動。因此當期計提的減值準備,作為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調整增加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當期通過損益轉回的減值準備,作為可抵扣暫暫時性差異轉回,調整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當期通過權益轉回的減值準備,不調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作為暫時性差異,調整資本公積。
三、對外投資處置時的差異
(一)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產生的差異 對外投資處置時,其實際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對外投資處置時,其實際收入扣除計稅基礎和相關稅費后的差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兩者之間的差異中,持有期間確認為暫時性差異的,作為暫時性差異的轉回,調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未確認為暫時性差異的,作為非暫時性差異,調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二)結轉持有期間計入資本公積累計額對應處置部分的金額產生的差異 處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時,應將持有期間計入資本公積累計額對應處置部分的金額,結轉入當期投資收益。但根據《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這部分金額不得轉出。兩者之間的差異,作為非暫時性差異,調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范文3
關注一:納稅人的變化
根據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與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相比,新稅法對確定納稅人作了重大改變,即將原內資企業所得稅以獨立經濟核算的三個條件來確定納稅人改為以法人來確定納稅人。原內資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是以獨立核算的經濟單位確定,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人單位納稅,以法人作為界定納稅人的標準,可以涵蓋現行企業所得稅中所有具備法人資格的納稅人,并有利于與個人所得稅相互銜接配合,實現企業所得稅對全社會經濟活動的覆蓋和調節,規范國家與企業、居民的分配關系,為各類企業創造平等公平的稅收環境,堵塞稅制和征收管理的漏洞,防止稅收流失。
關注二:企業所得稅稅率的變化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25%的比例稅率交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在中國境內未設機構、場所的,或者雖然設有機構、場所但取得的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按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按20%比例稅率交納企業所得稅。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33%,內資企業年所得稅額在3萬元、10萬元以下的還分別實行18%、27%的優惠稅率,對外資企業在國家規定的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等地還實行15%或24%的優惠稅率,加之較多的減免稅優惠,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差距較大。據有關資料統計,內資企業近幾年所得稅負擔率24%左右, 外資企業負擔率14%左右。因此,統一稅率,并適當降低稅率,為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的稅收環境,解決名義稅率與企業實際稅負差距過大問題,是這次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改革的重點。
關注三:部分扣除項目的變化
1.應付工資的變化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性支出準預扣除,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計稅工資標準扣除.計稅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2.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職工福利費的稅前扣除變化
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是企業經營中為滿足職工的集體生活需要,提高職工職業技能所發生的支出,是職工福利性質支出。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14%、2%、1.5%計算扣除。原外資企業所得稅依據的文件和有關材料,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準予列支。新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業務招待費扣除的變化
新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5‰。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全年銷售收入(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以下的,按5‰的比例扣除,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超過該部分按3‰的比例扣除;原外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交際應酬費,分別在下列限度內準預作為費用列支:①全年銷貨凈額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銷貨凈額的5‰;全年銷貨凈額超過1500元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 的3‰;②全年業務收入總額在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10‰;全年業務收入總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業務收入總額的5‰。原規定限額扣除不盡合理,該種處理會造成一部分企業銷售(營業)收入較少時,計算扣除限額小,導致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得不到稅前扣除,特別是新辦企業,往往處于業務拓展期,需要開支大量的業務招待費,而一部分銷售(營業)收入較多的大型企業,計算扣除限額大,基本上能滿足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起不到調節控制業務招待費的作用,企業的業務招待難以準確劃分商業招待和個人娛樂,所以新稅法實施條例采用從列支比例及限額兩方面加以控制。
4.廣告費扣除變化
新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原內資企業廣告費稅前扣除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以扣除的廣告費限制在銷售(營業)收入的2%以內;部分行業如日化、家電、電信及制藥企業的分別按銷售(營業)收入的8%及25%的比例內扣實扣除,超過部分可以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外資企業廣告費支出全額在稅前扣除。新稅法實施條例將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進行合并,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作出調整,同時對于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由于與企業取得應稅收入不直接相關,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規定的要求,不得進行廣告宣傳的企業不得在稅前扣除廣告宣傳費。
5.固定資產租賃費用的扣除變化
新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1)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2)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6.企業研究開發費用變化
為貫徹落實國家科技發展規劃綱要精神,鼓勵企業自主創新,新稅法將對企業研發費用實行加計扣除優惠政策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并根據現行政策執行情況和存在問題進行適度調整,調整的主要內容是將優惠政策適用對象由工業企業擴大到所有企業,給予各類企業公平的稅收待遇;取消研究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才能享受優惠條件的限制,鼓勵企業增加科研投入。
7.關于固定資產標準的變化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設備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關注四:稅收優惠方式的變化
在稅收優惠方式的選擇上,新稅法在主要采用傳統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等直接優惠方式的基礎上,為適應稅收優惠格局從直接優惠向產業優惠轉移的變化,對稅收優惠方式進行了適度調整,盡可能地采用間接稅收優惠方式,新稅法采取了主要的優惠方式主要有:
1.免稅收入。新稅法首次采用了“免稅收入”的概念,將國債利息、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非盈利組織的收入等確定為免稅收入。
2.定期減免稅。對企業從事農、林、牧、副、漁業項目的所得,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技術轉讓所得和征收預提所得稅的所得,予以減免稅優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
3.降低稅率。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加計扣除。對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和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及其他國家鼓勵安置的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實行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
5.加速折舊。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的原因,確需要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
6.減計收入。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取得的收入,由現行直接免稅;調整為按收入的一定期比例計入應稅收入的方式。
7.稅額抵免。對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創業的投資額和企業用于購置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關注五:稅收優惠期限的銜接規定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范文4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新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現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渡問題通知如下:
一、新稅法公布前批準設立的企業稅收優惠過渡辦法
企業按照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具有行政法規效力文件規定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以下辦法實施過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享受上述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項目和范圍按《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見附表)執行。
二、繼續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國務院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文件精神,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聯合下發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中規定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
三、實施企業稅收過渡優惠政策的其他規定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范文5
關鍵詞:會計收入;所得稅收;差異分析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所反映的企業實際經營成果不一定是企業所得稅所要求的計算口徑,納稅調整事項增多又需要更多的稅法專業知識,完全按照稅法口徑確認企業的經營成果,又不符合會計信息的質量要求,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以及上市公司。因此,盡可能弱化會計與稅法處理差異也就成為企業財務人員非常關注的一個夢想,本文對收入準則和企業所得稅關于收入的確認差異方面進行分析。
1 在收入確認條件方面的差異
(1)是會計收入更注重實質重于形式和謹慎性的會計信息質量要求,以及收入的實質性的實現。財務分析體系中,基本上財務分析的主體、方法,客體以及財務分析的內容與結構等展開論述,從中得知對這些方面要有個充分的認識和了解。經對這方面做進一步的探討,發現有很多對財務分析學體系的完善的一些建議。與傳統的財務分析體系相比,使用的數據更合理,得出的結論更準確:完善了財務分析體系,決不意味傳統的財務分析體系毫無用處,要想更好的了解和研究一個企業的財務狀況。應該將兩者有機的結合起來,揚長避短,發揮各自優勢。
(2)是所得稅法則從國家的角度出發,更注重收入的社會價值的實現。在《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對所得稅收入確認條件未做出明確的規定。但從應納稅所得額的基本原則、收入的形式、內容以及確認收入實現的時間標準等相關規定可以看出,所得稅收入與會計收入的確認條件有差異?,F以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條件作為參照來進行分析。
2 在收入確認范圍上,會計收入小于所得稅法收入
(1)是會計收入的范圍只涉及企業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入?!镀髽I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2條指出,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根據這一定義,會計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梢钥闯觯瑫嬍杖氲姆秶簧婕捌髽I日?;顒又行纬傻慕洕娴牧魅?,而將在非日?;顒又行纬傻摹е滤姓邫嘁嬖黾?、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作為利得加以確認,如企業接受的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等。因此,會計準則中“收入”是“狹義”上的收入。只是在計算會計利潤時,應從廣義的角度考慮收入,則要將“直接計人當期利潤的利得”納入計算的范圍。在基本會計準則第37條也規定,會計利潤包括收入減去費用后的凈額、直接計人當期利潤的利得或損失等。
(2)是所得稅收入的范圍涉及所有經營活動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在《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雖然未對所得稅收入做出明確的定義,但規定了應納稅所得額的基本原則、收入的形式、內容等?!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5條中指出,所得稅收入還包括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收入。由此可見,所得稅法中收入的范圍大于會計收入,除包括會計收入外,還包括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收入和利得。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則形成會計收入與所得稅法收入之間的永久性差異項目。
(3)是國家出于鼓勵納稅人的某種經營行為或者避免因征稅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等目的,在所得稅法中規定了免稅的會計收入。所得稅法第26條規定:免稅收入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等。上述免稅收入是納稅人應稅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是國家為了實現某些經濟和社會目標,在特定時期或對特定項目取得的經濟利益給予的稅收優惠照顧,而在一定時期又有可能恢復征稅的收入范圍。上述收入屬于會計收入中的“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所以上述免稅收入項目形成新企業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在收入確認范圍上的暫時性差異項目。
3 在收入確認時間上的差異
會計準則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來確定收入的入賬時間。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但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在收入確認時間上,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則一致。所以,在多數情況下二者對收入確認時間的規定相同,但也有例外。其差異主要表現在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確認時間上。長期股權投資準則中規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企業取得股權投資后,在被投資單位實現損益及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均要按照投資單位應享受或分擔的份額確認投資損益。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7條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一般情況下按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由此可見,所得稅法上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確認已偏離了權責發生制原則,更接近于收付實現制,但又不是純粹的收付實現制。即稅法上不確認會計上按權益法核算的投資收益。
4 在收入確認金額上的差異
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服務于不同的目的,分別遵循不同的原則,必然導致會計收入與所得稅收入之間的差異。按照會計準則計算的會計收入與按稅法計算的所得稅應稅收入結果不一定相同。針對會計收入與所得稅收入的差異,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應當按照會計準則確認收入,在計算交納所得稅時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以會計收入為基礎進行納稅調整。
總之,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對于收入確認金額的規定大致相同。為了防止偷稅、漏稅,企業所得稅法針對關聯方交易提出了特別納稅調整的方法。按照規定,如果關聯方交易中違背了獨立交易原則,使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法定的方法核定計稅依據,而不以會計收入為依據,這也會產生會計收入和所得稅計稅收入的差異。
參考文獻
[1]財政部稅政司。2007.新企業所得稅法導讀。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范文6
1.會計準則與稅法的關系
1.1稅法以會計準則為基礎
所得稅的核心概念“所得”即由會計理論的核心概念“收益”直接演化而來。會計分期假定為計算應稅所得額提供了時間基礎。會計收益確認與計量為所得稅提供了計稅基礎。
1.2稅法對會計準則的影響
首先,稅法使會計變得越來越重要。其次,稅法推動了會計的發展,拓寬了會計的研究領域。再次,稅法與會計存在一定的差異。例如,企業銷售商品時向客戶收取的違約金,在會計上將其作為利得處理而不確認為收入,但稅法要求必須將其作為“價外費用”并入計稅收入計算增值稅。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雖然會計和稅法關系密切,但由于各自的目標、服務對象等諸多不同,二者之間必然會存在一定的差異。
2.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的差異
2.1資產差異分析
2.1.1固定資產差異分析
在會計處理上,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并規定:一是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等。二是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三是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四是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預計棄置費用因素。
在稅務處理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指出,企業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一是外購的固定資產,按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作為計稅基礎。二是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前實際發生的支出作為計稅基礎。三是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中孰低者,加上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作為計稅基礎。四是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作為計稅基礎。五是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取得的固定資產,按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計稅基礎。
2.1.2無形資產差異分析
在會計處理上,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具體規定為:一是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進口關稅和其他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二是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其成本包括達到預定用途前所發生的支出總額。三是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作為成本,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四是企業合并、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政府補助等取得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確定。
2.2收入差異分析
收入是會計和稅法的重要概念。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收入與會計收入的主要差異表現在以下方面的不同:
在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了:收入是指企業在日?;顒又行纬傻?、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但《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收入定義,包括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等。
雖然所得稅法對于銷售商品應稅收入的確認與會計準則基本一致,體現了權責發生制的確認原則,但不考慮納稅人收入的風險問題和繼續管理權問題。例如對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產品或者商品的,稅法規定可以按交付產品或者商品開出發貨票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也可以按合同約定的購買人應付價款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在實際發生分期收款銷售業務時,部分企業并沒有完全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而是按照收到價款的日期確認收入,實質采用的是收付實現制的確認原則,從而達到推遲納稅的目的。
2.3費用差異分析
2.3.1職工薪酬差異分析
在企業會計準則中的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的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
2.3.2借款費用差異分析
會計制度對于企業支付的利息支出沒有比例的限制,都可以計入成本或費用。要考慮的是借款費用資本化問題。借款費用資本化原則,會計制度與稅法基本上是一致的。但稅法對利息支出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規定:
一是對于企業從金融機構取得的借款利息支出可據實扣除。對于企業從非金融機構取得的貸款和集資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以內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二是對于企業從關聯方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和利息不得在當期扣除,也不能資本化處理。
三是企業為對外投資而借入的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應計入有關投資成本,不得作為納稅人的經營性費用在稅前扣除。會計制度規定用借款投資發生的借款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四是納稅人對外投資而發生的借款費用,符合《中華人名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資本化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
2.3.3職工福利費支出差異分析
在新會計準則中,職工福利費是計入“職工薪酬”這個科目的,即將職工福利費列入職工薪酬范圍核算。因此,在會計處理上,職工福利費作為期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2.3.4業務招待費支出差異分析
在會計處理上,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入當期損益。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5‰。
2.3.5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差異分析
在會計處理上,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均作為期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3.6捐贈支出差異分析
在會計處理上,捐贈支出均列入營業外支出。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
2.3.7資產損失差異分析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的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企業會計準則將資產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管理費用等項目,作為會計利潤的抵減項。所得稅法對企業發生的合理損失允許企業在稅前扣除,但是,為了加強對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管理,保證企業稅前扣除財產損失的真實性,所得稅法要求企業發生的財產損失需要報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準予在發生當期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凡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的資產損失,企業一律不得自行在所得稅前扣除。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