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保護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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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保護論文

著作權保護論文范文1

關鍵詞:教案,知識產權,著作權

一、問題的提出

2002年5月30日,重慶市語文教師高麗婭將自己所在的小學告上法庭。原告訴稱:根據被告要求,在1990年至2002年期間,原告先后交給被告48本教案,被告在收取、檢查教案后沒有及時歸還給原告。在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下,被告僅退還了4本,其余44本已被被告銷毀或賣給廢品站。

原告認為,教案是個人智力和創造性勞動的成果,學校檢查之后應該退還原告,被告的上述行為侵犯了教師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教師法》、《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訴請法院判令被告返還44本教案;賠償損失8800元以及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但被告認為,編寫教案是教師的本職工作,而教案本是教學中使用的物品,就象上課時使用的粉筆一樣,學校擁有教案的所有權和處理權。在檢查完教案后,可以不退還給教師,因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該案已經歷了法院駁回,原告上訴。上級法院發回重審的艱難歷程,目前仍在進一步的審理過程之中。

一石激起千層浪,此案一經媒體批露,立即引起社會各界的極大關注。由于目前相關的法律法規,都沒有明確的、直接的涉及教案的規定,本案引發了法律界和教育界的很多思考:教案是否具有知識產權;教案到底應歸屬教師還是歸屬學校;學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權,還是附載在教案本上的智力成果權益。

二、教案的屬性

1、教案的概念。教案是教師備課中以課時為單位設計的教學方案與計劃。教案直接關系到上課的質量,其規格、式樣、詳略等均沒有統一標準,可根據具體實際情況確定。教案主要由以下部分組成(1)課程的基本信息。包括:教師姓名、班級、學科名稱、課程主題、課程類型、上課時間等。(2)教學目標。目標所表達是預想的教學結果,通常以教學結束之后學生能夠做到什么的方式進行表達。(3)教學資源準備和利用。課時計劃應列出所需教學資源,包括:教科書、參考書、學習材料、視聽設備、具體模型等。(4)教學進程。教學進程是指一堂課的教學內容的詳細安排,其重點考慮教學中使用的教學形式和方法,是采用全班教學、小組教學還是個別教學,是用講課、演示法、說明,還是運用討論、游戲、提問等方法。采用何種形式與方法主要視具體情況加以綜合利用。教學進程是教案的最核心部分。(5)評價學習效果的設想。評價學生是否實現了每節課的目標,是教師的一項重要工作。(6)其他可能部分。包括:教學意義、教學重點與難點、布置作業、特殊說明等。

2、教案是一項知識產品,應享有著作權。(1)《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二條規定:“‘文學和藝術作品’一詞包括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內的一切成果,不論其表現形式或方式如何,諸如書籍、小冊子和其他文字作品等”,顯然,教案作為教師備課中以課時為單位設計的方案與計劃,付出了教師極大的時間、精力、智力與勞動,凝結了教師豐富的教學積累和深刻的思考規劃,其本身又不延及思想、過程、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因而無論教案是否發表,應屬一項智力成果、知識產品。(2)教案享有著作權。我國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庇捎诮贪竿耆梢酝ㄟ^書寫、復印、印刷、錄制等豐富各異的手段和方法予以復制,享有著作權保護的“可復制性”的要件,因此,判斷教案是否享有著作權的關鍵在于教案是否具有獨創性。所謂獨創性,是指作品是由獨立構思而成的屬性,作品不是或基本不是與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相同,即作品不是抄襲、剽竊或篡改他人的作品。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對此也曾作出解釋:獨創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自己的創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從另一作品抄襲而來。作品的獨創性是法律保護作品表達方式的客觀依據,是區別不同作品的重要標志,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權的最主要條件。教案是教師根據各項具體情況獨自選擇、取舍、安排、設計、綜合的結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復制而來,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序演推而來,而是教師運用系統方法、以具體學生為出發點進行分析問題與解決問題的方案和結晶,更重要的是,教案真實地記載著教師各階段的教學水平、教學經驗積累的過程。作品的獨創性在教案的第四部分教學進程和第五部分評價學習效果的設想中體現得尤為顯著。因此,筆者認為:教案具備了獨創性與可復制性的特征條件,享有著作權應無爭議。

三、教案是一般的職務作品,著作權歸教師個人享有

1、著作權法的一般規定。我國的《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可見,一般的創作作品歸作者個人享有,只有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下,代表單位意志進行的創作,其著作權才歸單位所有。

2、職務作品的權屬規定。我國的《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p>

根據法律規定,一般作品的著作權歸作者個人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作者使用外)。此外,由法律規定的某些特殊的職務作品,指主要利用單位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地圖等職務作品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對于這種情況,作者只享有署名權,而其他權利則屬于單位。

3、教案是一般的職務作品,著作權歸教師個人享有。結合本案可以分析得出:首先教案的寫作是教師為完成學校的教學任務而編寫的,完成教案是教師的一項本職工作,學校是通過收取、檢查教案的方式對教師的教學進行監督;其次,根據《教師法》第八條之二的規定,教師應

當履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的義務,可見,教師編寫教案既是教師的權利,也是教師完成教學的重要義務,因此,教案具備了職務作品的特征要件,應屬職務作品;再次,在一般的學校與教師簽定的聘用勞動合同中,都會有“在聘用其間內,教師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工作安排,努力完成所承擔的教學工作以及其他任務”的條款,可見,編寫教案就是教學工作的一部分,但是在目前學校與教師簽定的聘用勞動合同中一般都沒有關于教案權屬的具體條款;最后,教師編寫的教案,既沒有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也不屬于由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計算機軟件等作品,更不是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著作權由單位享有的作品,而是教師根據各項具體實際情況獨自選擇、取舍、安排、設計、綜合的結果,因而,根據法律規定,筆者認為:教案是教師的職務作品,屬于一般的職務作品范疇,其著作權歸屬自然不言而喻,歸教師個人享有,學校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

四、學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權

1、作品與作品載體。作品是指以語言文字、符號等形式所反映出的智力創造成果。作品在借助一定的形式表現出來時,往往要附于某一物品上,該物品即作為作品載體,如載有小說的圖書,以及載有教案智力成果的教案本等。作品與作品載體存在顯著的區別。作品載體是載有作品的物質實體,屬于物權保護的范圍。而作品作為著作權的客體,具有無形性、永久性的特征,屬于著作權保護的范圍。

2、著作權與物權的區別。(1)權利的客體不同。著作權的客體是知識產品,具有無形性特征,物權的客體則是實實在在的有形物。(2)權能的可分性。著作權的同一權能可以處分多次,而物權的各項權能卻只能處分一次。(3)權利的保護期不同。著作權的保護期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保護期屆滿即喪失著作財產權。物權則沒有期限,只要原物存在,物權即存在。(4)當著作權與物權發生沖突時,著作權通常讓位給物權。比如一幅繪畫,當物權轉讓給他人時,著作權通常還在原權利人手中,如果著作權人行使權利,要以使用作品原件為前提,這勢必發生沖突。當二者不能達成一致時,著作權將讓位物權而無法實現。(5)權利的限制不同。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合理使用、強制許可等措施,物權則具有強烈的排他性。(6)侵權形式的不同。著作權的侵害主要表現為抄襲、剽竊或篡改他人的作品,與作品物化載體無關。物權侵害的主要行為,往往直接作用于物本身,表現為侵占、妨害或毀損等。

3、學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權。在本案中,被丟失的44本教案是原告教師獨自選擇、設計、綜合、撰寫以及多年積累的結果,教案本則是載有教案的物質實體,所以,綜合上述分析,教案的著作權與教案本的物權理應均由原告享有,學校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而學校將44本教案本銷毀或賣給廢品站,其侵權行為表現為對教案本的物權的妨害或毀損,侵犯了教師的合法權利,但并沒有實施抄襲、剽竊或篡改原告教案的事實與故意,因此,學校侵犯的僅僅是教案本的物權,而非教案的知識產權,應采用民法的原則和規定進行調整,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十七條“侵占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應當折價賠償。”的規定,學校理應賠償遺失原告教師44本教案本的損失。

結語:透視本案事實以及相關的法律問題,其實主要反映了我國著作權法中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權屬以及相關保護的問題。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與深入,由法律殫精竭慮規定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權屬明顯多此一舉,不合時宜,現實的實踐早已經突破了法律原先設定的原則與框架,而修改后的著作權法在這個問題上仍沿用原法、進展不大,筆者在此認為:職務作品的權屬不妨由勞動者與單位通過勞動合同或其他方式約定,采取這樣的方式將有助于避免糾紛、提高效率,符合當事者意思自制的原則與法制的人文精神。

參考資料:

[1]參見王少冗:《教案的所有權到底歸誰》,載《中國知識產權報》2003年7月31日,第2版

[2]參見吳漢東主編:《知識產權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頁

[3]參見鄭成思著:《版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89頁

著作權保護論文范文2

關鍵詞: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權利主體

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概念

民間文學藝術(expressions of folklore),是指在一國國土上,由該國某個民族或地區的社會群體經過世代相傳而逐漸創作出的、反映本民族或本地區的生活歷史、自然環境、風俗習慣、心理特征等的文學藝術形式。

它應該是個廣義的概念,即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區域的人群世代相傳,留存于民間的,反映該民族或該區域人群歷史淵源、生活習俗、心理特征即所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群體特征、等諸多內容的文化藝術表現形式的總和。具體而言,包括:手工藝術生產技藝及其制品;在民族民間流傳的詩歌、音樂、歌舞、戲曲、曲藝、謠諺、皮影、剪紙、繪畫等藝術表現形式;反映某一民族或區域習慣習俗的禮儀、節日和慶典活動、游藝活動、民族體育活動、飲食、民居、服飾、器具、工具、建筑物、設施、標識及特定的自然場所;在一定區域或群體中流行的語言、文字;傳統醫藥知識;有價值的手稿、經卷、碑碣、楹聯等等。[1]

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征和保護的必要性

1、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具有群體性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不是一個或者幾個自然人,它是社會群體集體智慧的結晶。這個社會群體,可以是一個或者幾個民族,也可以是一個或者幾個村落,是一定區域內的人創作而成的。

2、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繼承發展性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母體創作出來以后,它不是停滯不前的,而是在歷史長河中,不斷地繼承以往優良的因素,又加以創作和革新,使得內容更加充實,形式更加豐富。

3、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期限具有不確定性

大多數著作權保護客體都存在保護期限,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對著作權客體的保護期限大多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發表后50年。然而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本身具有繼承發展性的特點,它一經創作,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不斷發展,因而很難明確規定它的保護期限。

4、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不可轉讓性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很強的民族性,這種民族性是源于它在一定區域內流傳,跟這個區域的自然和文化因素有較大關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轉讓后,它將不能夠很好地展現這個區域的民族風貌,同時也很容易導致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因無法繼承而消失。

5、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相對公開性

民族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特定地域的人通過代代相傳共同繼承和發展而來的,對于特定群體而言,此類知識是共同掌握、共同擁有的,這種擁有并沒有被人工的加以保護措施予以保密。但是由于它并不是每個群體成員都能掌握和運用的,所以它的公開具有相對性。

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相當程度的必要性。首先,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已經出現了嚴重的失傳現象,如果不加以保護和整理,寶貴的作品將會不斷消失。其次,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意味著賦予源生某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社會群體著作權,這不僅是對創作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社會群體的尊重,更有利于該地區的人通過對作品著作權的行使獲得經濟報償,而這種經濟支持有利于更好地革新和發展該地區的民間文學藝術文化。再次,一些外國藝術家將我國很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帶入國外,并無償使用,獲得利潤,這顯然嚴重侵害了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最后,一些文學藝術家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改編,在改編過程中損害了作品本身的真實性,并給讀者或者觀眾造成很大誤解。可以說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已刻不容緩。

三、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的現狀

1、尚未形成統一立法

《烏蘇里船歌》著作權糾紛案是我國首例關于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案子,在此之前,法律也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我國1990 年頒布的《著作權法》第六條明確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時至今日, 相關的法律、法規仍未出臺。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就無法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上升到法律層次,面對著作權受到侵害的情況將會束手無策。

2、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無法明確界定

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是一個或者幾個自然人創作出來的,而是一個社會群體創作的,因此確定作者的范圍存在困難。

另外,我國有相當一部分學者指出,盡管民間文學藝術原生作品事實上的權利主體是產生它的社會集體,但該社會集體不能成為法律上的權利主體并主張權利,他們提出由國家作為民間文藝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權和版權的唯一主體。[2]

3、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范圍無法明確規定

我國幅員遼闊,民族眾多,創作出了大量具有民族特色的作品,然而將這些作品全部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顯然是不合適的。在這些作品中,有能用實體形態表現出來的,也有很多無法用實體形態表現的,對于這些是否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界定,也存在困難。

四、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建議

鑒于以上現狀,設立相關法律、法規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確定其保護主體和客體的范圍,防止外國文學藝術家的不正當侵害,已經刻不容緩。

1、確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范圍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但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一種較為特殊的作品,很多作品是無法以某種形式復制,例如民間藝術作品的風格或者民間游戲等,因而對于其范圍不應當僅局限于一般作品的范圍,而以該作品的種類為依據適當擴大。

同時,出于對立法目的的考慮,著作權要保護的其實是民間文學藝術,因而對在已有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基礎上再進行創作的演繹作品也應該保護。民間文學藝術演繹作品,是指通過改編、翻譯、注釋、整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這種作品如果能夠體現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主要特征,也應該納入著作權法律體系。

2、確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范圍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在流傳的過程中,不斷被人們革新和完善,越來越具有某一區域的特色。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不應該限定為一個人或者幾個人,而應該是某一地區的社會群體,可以是一個民族,甚至是一個國家。

3、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應設定保護期限

和一般作品不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延續性,它是不斷發展和完善的,因而不能設定保護期限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發表后50年,而應當不設立保護期限。

4、由國家授權某一組織代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智力成果權

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作者的范圍較大,在作品受到侵害的時候,很難較好地保護作品。因而國家可以通過立法授權某一組織或者部門代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智力成果權,當侵權發生時,根據作者的申請,代表國家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參考文獻:

[1]張永.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J].中山大學研究生學刊:社會科學版,第2005,(1).

[2]肖少啟.民間文學藝術著作權保護路徑分析[J].河北法學,2010,(4).

作者簡介:王夢瑩(1990-),遼寧大連人,遼寧師范大學法學院本科生。

摘 要: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僅是民間文化遺產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更是我國民族文化的瑰寶。然而近些年來,由于其自身特征的限制,其著作權屢屢遭受侵害,這對我國文學藝術而言是巨大的損失。本文將從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點入手,論述保護其著作權的必要性,并根據我國的保護現狀,提出相應的完善措施。

關鍵詞: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權利主體

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概念

民間文學藝術(expressions of folklore),是指在一國國土上,由該國某個民族或地區的社會群體經過世代相傳而逐漸創作出的、反映本民族或本地區的生活歷史、自然環境、風俗習慣、心理特征等的文學藝術形式。

它應該是個廣義的概念,即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區域的人群世代相傳,留存于民間的,反映該民族或該區域人群歷史淵源、生活習俗、心理特征即所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群體特征、等諸多內容的文化藝術表現形式的總和。具體而言,包括:手工藝術生產技藝及其制品;在民族民間流傳的詩歌、音樂、歌舞、戲曲、曲藝、謠諺、皮影、剪紙、繪畫等藝術表現形式;反映某一民族或區域習慣習俗的禮儀、節日和慶典活動、游藝活動、民族體育活動、飲食、民居、服飾、器具、工具、建筑物、設施、標識及特定的自然場所;在一定區域或群體中流行的語言、文字;傳統醫藥知識;有價值的手稿、經卷、碑碣、楹聯等等。[1]

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征和保護的必要性

1、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具有群體性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不是一個或者幾個自然人,它是社會群體集體智慧的結晶。這個社會群體,可以是一個或者幾個民族,也可以是一個或者幾個村落,是一定區域內的人創作而成的。

2、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繼承發展性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母體創作出來以后,它不是停滯不前的,而是在歷史長河中,不斷地繼承以往優良的因素,又加以創作和革新,使得內容更加充實,形式更加豐富。

3、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期限具有不確定性

大多數著作權保護客體都存在保護期限,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對著作權客體的保護期限大多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發表后50年。然而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本身具有繼承發展性的特點,它一經創作,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不斷發展,因而很難明確規定它的保護期限。

4、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不可轉讓性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很強的民族性,這種民族性是源于它在一定區域內流傳,跟這個區域的自然和文化因素有較大關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轉讓后,它將不能夠很好地展現這個區域的民族風貌,同時也很容易導致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因無法繼承而消失。

5、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相對公開性

民族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特定地域的人通過代代相傳共同繼承和發展而來的,對于特定群體而言,此類知識是共同掌握、共同擁有的,這種擁有并沒有被人工的加以保護措施予以保密。但是由于它并不是每個群體成員都能掌握和運用的,所以它的公開具有相對性。

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相當程度的必要性。首先,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已經出現了嚴重的失傳現象,如果不加以保護和整理,寶貴的作品將會不斷消失。其次,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意味著賦予源生某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社會群體著作權,這不僅是對創作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社會群體的尊重,更有利于該地區的人通過對作品著作權的行使獲得經濟報償,而這種經濟支持有利于更好地革新和發展該地區的民間文學藝術文化。再次,一些外國藝術家將我國很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帶入國外,并無償使用,獲得利潤,這顯然嚴重侵害了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最后,一些文學藝術家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改編,在改編過程中損害了作品本身的真實性,并給讀者或者觀眾造成很大誤解??梢哉f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已刻不容緩。

三、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的現狀

1、尚未形成統一立法

《烏蘇里船歌》著作權糾紛案是我國首例關于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案子,在此之前,法律也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我國1990 年頒布的《著作權法》第六條明確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時至今日, 相關的法律、法規仍未出臺。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就無法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上升到法律層次,面對著作權受到侵害的情況將會束手無策。

2、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無法明確界定

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是一個或者幾個自然人創作出來的,而是一個社會群體創作的,因此確定作者的范圍存在困難。

另外,我國有相當一部分學者指出,盡管民間文學藝術原生作品事實上的權利主體是產生它的社會集體,但該社會集體不能成為法律上的權利主體并主張權利,他們提出由國家作為民間文藝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權和版權的唯一主體。[2]

3、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范圍無法明確規定

我國幅員遼闊,民族眾多,創作出了大量具有民族特色的作品,然而將這些作品全部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顯然是不合適的。在這些作品中,有能用實體形態表現出來的,也有很多無法用實體形態表現的,對于這些是否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界定,也存在困難。

四、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建議

鑒于以上現狀,設立相關法律、法規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確定其保護主體和客體的范圍,防止外國文學藝術家的不正當侵害,已經刻不容緩。

1、確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范圍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但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一種較為特殊的作品,很多作品是無法以某種形式復制,例如民間藝術作品的風格或者民間游戲等,因而對于其范圍不應當僅局限于一般作品的范圍,而以該作品的種類為依據適當擴大。

同時,出于對立法目的的考慮,著作權要保護的其實是民間文學藝術,因而對在已有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基礎上再進行創作的演繹作品也應該保護。民間文學藝術演繹作品,是指通過改編、翻譯、注釋、整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這種作品如果能夠體現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主要特征,也應該納入著作權法律體系。

2、確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范圍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在流傳的過程中,不斷被人們革新和完善,越來越具有某一區域的特色。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不應該限定為一個人或者幾個人,而應該是某一地區的社會群體,可以是一個民族,甚至是一個國家。

3、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應設定保護期限

和一般作品不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延續性,它是不斷發展和完善的,因而不能設定保護期限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發表后50年,而應當不設立保護期限。

4、由國家授權某一組織代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智力成果權

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作者的范圍較大,在作品受到侵害的時候,很難較好地保護作品。因而國家可以通過立法授權某一組織或者部門代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智力成果權,當侵權發生時,根據作者的申請,代表國家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參考文獻:

[1]張永.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J].中山大學研究生學刊:社會科學版,第2005,(1).

[2]肖少啟.民間文學藝術著作權保護路徑分析[J].河北法學,2010,(4).

著作權保護論文范文3

機構庫(Institutional Repository,簡稱IR)也稱為機構知識庫、機構倉儲等,是由機構構建,用以收集、整理、長期保存本機構的數字成果,并提供開放獲取的資源管理系統。國內外機構庫的研究和實踐都表明,知識產權問題是制約機構庫發展的關鍵因素。而機構庫的知識產權問題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支撐機構庫正常運行的相關軟件的著作權,二是機構庫中信息資源的著作權。隨著構建機構庫相關技術的成熟與完善,機構庫可以采用Dspace這類免費、成熟的開源軟件,從而有效避開知識產權問題。[1]因此,制約機構庫建設的瓶頸,主要是機構庫中信息資源的著作權問題。雖然目前國內有關機構庫的研究很多,并且其中不少是關于機構庫知識產權問題的研究[2-8]。但綜觀這些研究,大多是從宏觀層面或者針對某個具體問題,缺乏可操作性。本文在全面分析高校機構庫信息資源特點、著作權歸屬的基礎上,對高校機構庫信息資源著作權問題提出相應對策。

2高校機構庫信息資源的類型

高校是集教學和科研于一體的學術機構,因而高校機構庫的信息資源除了包括機構或機構成員的灰色文獻(如教案、課件、教學錄像、科研實驗數據、教學筆記、各類研究報告、設計、學生的學位論文等)外,更多的是機構成員公開發表的各類學術論文、專著、教材、專利、計算機軟件、數據庫等。這些信息資源雖然類型豐富多樣,但從著作權歸屬來說,可以分為以下三種[9]113。

2.1 個人資源

這類資源既包括高校教師的課程資料、教案、內部教材(講義)、課件、預印本等,也包括學生的學位論文、課程設計、實驗報告、課程作業,同時還包括機構成員個人的其他各種成果。這類資源的著作權歸屬個人。

2.2 機構資源

這類資源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作者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因此,這種資源的著作權歸屬法人所代表的機構所有。另一種是部分職務作品。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6條規定,職務作品的歸屬分三種情形進行處理:第一種情況是除法律規定的特定作品類型外,職務作品的著作權人仍為作者,單位只能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該作品。這類作品包括學術專著、學術論文,受各類基金資助的研究成果、研究報告、學位論文、教材、教案等,它們構成了機構庫資源的主體。第二種情形就是法律規定的特定作品類型,著作權歸機構所有,作者只有署名權。這種特定作品類型只有4種,即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和計算機軟件。第三種情形是根據合同的約定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機構所有,作者只享有依勞動關系而產生的勞動報酬請求權,而不享有著作權中的任何權利,甚至連署名的權利都沒有。[10]63可見,以上第一種情形的職務作品著作權歸屬作者個人或第三方(如果作者公開發表作品并把著作權轉移給出版商),而第二和第三種情形的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機構所有。

2.3 第三方資源

第三方資源主要包括高??蒲腥藛T為了發表自己的研究成果,將著作權轉移給出版商的作品,也包括得到其他機構贊助的科研成果。高??蒲腥藛T發表的期刊論文、專著、會議論文等,屬于這類資源。這類資源的著作權到底該歸屬于出版社還是其他機構,往往要根據作者所簽署的著作權協議而定。這類資源最容易產生著作權糾紛,而高校機構庫收藏最多的也是這類資源。

3相關著作權問題的解決策略

從上可知,高校機構庫中不同類型的信息資源具有不同的特點和著作權歸屬。因此,高校機構庫應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特別是各類資源的特點,采取不同的解決策略。對于著作權歸屬高校所有的機構資源,高校機構庫可以直接進行收藏,不存在著作權問題。對于著作權歸屬個人或第三方的資源,筆者認為,高校機構庫可以采取如下的策略來規避相關的著作權糾紛。

3.1 通過知識共享協議獲取資源擁有者的授權

對于著作權歸屬個人的資源,可以通過知識共享協議獲取資源擁有者的授權,從而避開著作權的相關問題。雖然根據我國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第三章的相關規定,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著作權給機構庫,允許機構庫存儲并傳播相關的資源。但實際操作中,會碰到許多難以解決的具體問題。而通過知識共享協議,機構庫可以從著作權人手中獲取部分著作權,如復制權、網絡傳播權等,把歸屬個人的信息資源收藏于機構庫中,并向公眾免費提供。

知識共享協議(Creative Commons License,簡稱CCL)是為了避免現代知識產權以及著作權法在信息共享方面的問題而提出。目前使用的CCL是2006年推出的3.0 版本。2006 年3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推出了簡體中文版CCL2.5版本。依據中國大陸版(CC China)知識共享協議規定,著作權人針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可提供4種基本授權共享方式:署名、非商業性使用、禁止演繹、相同方式共享。這些基本授權共享方式可以組成不同的組合,常用的組合有6種,由嚴到寬分別是:署名―非商業性使用―禁止演繹、署名―非商業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署名―非商業性使用、署名―禁止演繹、署名―相同方式共享、署名。[10]66各機構庫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對不同類型的資源采用不同組合的協議。如中國科學院半導體研究所機構知識庫,采用的是“署名―非商業性使用―禁止演繹”許可;而中科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機構知識庫(RCEES OpenIR)對學位論文、專利等類型文獻采用的是“署名―非商業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許可。目前“署名―非商業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是應用最為廣泛的許可協議。[9]113

3.2 鼓勵作者自我典藏

已公開出版的作品的著作權,有些歸屬作者所有,但絕大多數歸屬作為第三方的出版商擁有。對于著作權歸屬作者所有的信息資源,機構庫可以采取上一條策略進行存儲。而對于那些被出版商長期占有著作權的信息資源,首先可以考慮借鑒國外的做法,通過作者與出版商協商,修改著作權轉讓協議,以允許作者自我典藏(Sel-archive),確保至少獲得可以在機構庫存檔的權利。

3.3 推行國家許可制度

如果出版商不允許自我典藏,可以在國家立法層面,推行國家許可制度。國家許可(National License)制度是指通過政府授權,由出版商同第三方的非營利信息服務組織之間簽訂國家許可證,允許后者在全國范圍內使用前者的信息資源并負責向所有公眾免費提供接入、檢索、瀏覽、下載、打印或復印的通道。[11]由于在國家許可制度中,實行由第三方的非營利信息服務組織單方面承擔責任的原則,從而消除了用戶的法律風險。同時,國家許可制度以轉移支付的方式,對作者、出版商因為開放其資源而受到的損失予以合理補償,從而出版商也愿意通過修改擔保條款承擔可能出現的法律責任。另外,國家許可制度增加了由國家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程序,使享有國家許可權利的主體受到嚴格的限制,防止了對作者、出版商權益的過度弱化,從而有效地解決了機構庫建設中的著作權問題。

3.4 制定資助機構著作權政策

資助機構著作權政策就是將作者向機構庫或者其他開放存取知識庫提交研究資料的預印本和正式出版本作為其接受基金資助的一項先決條件。如2005年5月2日,美國國會正式通過了《促進NIH資助的研究成果出版物存檔公共獲取政策》,該法案要求凡是受美國國家衛生研究協會(US 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簡稱NIH)資助的經同行評審的論文原稿被請求(requested)向美國國家醫學圖書館的PubMed Central 提交電子版,并在由期刊出版12個月后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2007年12月26日,美國國會參眾兩院通過的“政府年度預算案”中對NIH 提出的有關強制性開放獲取政策的修訂表示贊同,它“要求”(require)而不是“請求”(request)所有受資助的研究者都必須將成果提交給PubMed Central 供免費開放存取之用。目前,國外很多機構,如英國衛生部、英國醫學研究理事會、加拿大健康研究所、法國研究署、Flanders 研究基金會、瑞士國家科學基金會等,都采取了資助機構著作權政策。[10]67利用這一政策,機構庫不僅可以無償地存儲那些受政府、機構經費資助的研究成果,免費提供給社會公眾獲取、利用,而且可以確保機構庫免除著作權問題的困擾。

3.5 有層次地開放機構庫的資源

為了盡可能避免著作權問題可能給機構庫帶來的麻煩,高校機構庫可以根據對資源擁有著作權的情況,對所存儲的資源采取分級管理、分層次開放的政策。如對于機構庫擁有著作權的資源、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資源、提交者同意開放的資源等,可以完全開放。而對于那些提供者與機構庫有開放約定的資源,可以根據約定的內容,通過現代信息技術進行相關的限制,如時間限制、內容限制、使用方式限制。[9]114這樣既可在一定程度上實現機構庫向公眾開放資源的目的,又最大限度地保護資源擁有者的權利。如臺灣地區的高校機構庫,對于已發表的學術論文,依據不同出版社對于自我典藏的要求制定了3種不同的典藏政策來規避相關的著作權問題。[12]27

3.6 制定IR信息政策

IR信息政策就是機構制定自己的信息政策,對IR的適用對象、范圍、權力等內容進行詳細說明,對IR收錄的資源類型、范圍進行指導,使IR盡可能地規避知識產權的風險,促進IR健康發展。香港、臺灣地區的高校在這方面做了很好的嘗試。如香港城市大學學術成果及其著作權受到該校制定的《大學知識產權政策》保護,香港大學學術庫2010年4月19日公布了《開放存取政策》,為其機構庫資源收集、運行提供依據。有的高校機構庫還對不同來源的信息資源制定相關的信息政策,如對于IR典藏不作限制的發行單位(AIP、APS、Hindawi、IEEE、IMS等)進行全文存儲,而對于IR典藏有限制的發行單位(AMS、ACM、Elsevier、Emerald、IOP、SPIE、OSA、SIAM)在其限定范圍內進行存儲。[12]27這些政策可以不同程度使機構庫免于知識產權的困擾,使IR合理、合法收藏和傳播信息資源,對于IR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著作權保護論文范文4

【關鍵詞】信息技術網絡環境知識產權

Abstract:Thenetworkwiththedevelopmentofscienceandtechnology,modernizingITismoreandmoreadvanced,thewholeworldinformationizetidehasbroughtforwardnewchallengestonowavailabl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legalsystem,lower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ofnetworkproblemhasalreadybecomeeverycountryinformationizeoneofcoreprobleminprocess.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hasthenewcharacteristicundernetworkenvironment,intheInternettechnologybringingdevelopandSaturnianenormousatthesametime,todevelopandSaturnianenormousatthesametimesocietycultureandeconomicgrowth,upperprotectionofth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hasbroughtaboutenormouschallengealsofortraditionsignificance.Exclusiveinformationlegalprotectionwaitsforalotofnewproblemstowillurg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legalprotectionamarriagepartnertoprotectwitharchitecturaladjustmentoflaw.

Keywords:ITnetworkenvironment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

1、基本概論

1.1知識產權的概念

公民或法人等主體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其從事智力創作或創新活動所產生的知識產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又稱為“智力成果權”、“無形財產權”,主要包括發明專利、商標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組成的工業產權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的版權(著作權)兩部分。

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產權,它是指智力創造性勞動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權利。

這種權利被稱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也稱之為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所謂人身權利,是指權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離,是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或對其作品的發表權、修改權等等,即為精神權利;所謂財產權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認以后,權利人可利用這些智力成果取得報酬或者得到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也稱之為經濟權利。

知識產權的對象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創造,屬于“智力成果權”,它是指在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領域從事一切智力活動而創造的精神財富依法所享有的權利。

1.2信息技術的概念

信息技術是指有關信息的收集、識別、提取、變換、存貯、傳遞、處理、檢索、檢測、分析和利用等的技術。凡涉及到這些過程和技術的工作部門都可稱作信息部門。

信息技術能夠延長或擴展人的信息功能。信息技術可能是機械的,也可能是激光的;可能是電子的,也可能是生物的。信息技術主要包括傳感技術,通信技術,計算機技術和縮微技術等。

傳感技術的任務是延長人的感覺器官收集信息的功能;通信技術的任務是延長人的神經系統傳遞信息的功能;計算機技術則是延長人的思維器官處理信息和決策的功能,縮微技術是延長人的記憶器官存貯信息的功能。當然,這種劃分只是相對的、大致的,沒有截然的界限。如傳感系統里也有信息的處理和收集,而計算機系統里既有信息傳遞,也有信息收集的問題。

2、知識產權的具體內容

2.1知識產權的特征

知識產權的特征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1)無形財產權。

(2)確認或授予必須經過國家專門立法直接規定。

(3)雙重性:既有某種人身權(如簽名權)的性質,又包含財產權的內容。但商標權是一個例外,它只保護財產權,不保護人身權。

(4)專有性:知識產權為權利主體所專有。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經權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別規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這種權利。

(5)地域性:某一國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在該國領域內發生法律效力。

(6)時間性: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規定一定的保護期限,知識產權在法定期限內有效。

2.2分類

從權利的內容上看,知識產權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是與智力活動成果創造人的人身不可分離的專屬權,比如:署名權、發表權、修改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則是指享有知識產權的人基于這種智力活動成果而享有的獲得報酬或其他物質利益的權利。按照智力活動成果的不同,知識產權可以分為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發明權、發現權等。對于上述知識產權,我國《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三節作了明確規定。

3、目前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1)保護知識產權的觀念落后。中國很多科技工作者仍然“重成果,輕專利”,很多企業對商標的保護意識不強。保護知識產權的觀念落后,一方面表現為不重視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另一方面表現為不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

(2)中國專利審查周期長,專利司法與行政執法不嚴格。對專利保護力度不夠,已嚴重影響了中國軟件行業的發展。

(3)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有許多問題需進一步深入研究。

(4)中國企業掌握和運用知識產權進行科技創新的能力與水平不高。

(5)在技術創新、研發方面投入太低。中國的研發經費支出額不及美國的三十分之一、約為日本的十八分之一,遠遠低于發達國家。

4、信息技術網絡環境下的知識產權問題

網絡革命加速了信息的流通,充分實現了信息資源共享,促進了科學文化的傳播交流。現代信息技術最主要的特征是數字化和網絡化。在網絡環境下,作品的創作、傳播、使用通常是以數字化的形式進行的,任何作品都可以很容易地被數字化,自然也就便利了侵權行為的發生,增加了保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難度,引發了一些現行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所無法解決的問題。

4.1信息產品在網絡上的著作權問題

從著作權的原則中可以看出,無論出自那種目的的合理使用,基本原則是在一定范圍內的使用。由于網絡傳輸的便利造成合理使用的層層轉發,給著作權人權益帶來極大損害。例如CIIED項目,目的是尋求對數字化作品侵權加以控制和賠償的有關辦法。英國出版商協會成立工作組提出,推行合同辦法控制電子復制問題。不少國家的法律將“私人復制”和“家庭復制”的“合理使用”變為“法定許可”,即允許復制,但應向版權所有者支付報酬。報酬的標準由政府規定,或由版權集體管理機構與電子信息網絡經營者簽訂合同約定。目前,世界上普遍認為,需要進一步合理拓寬“復制或復制品”的概念,即明確復制將包括對作品進行單純數字化處理。

4.2信息產品在網絡中的傳播發行問題

在信息技術的條件下,信息的傳播是用戶通過計算機存儲器先把傳播的信息固定,在存儲器中形成一個作品的復制品在屏幕上顯示,以供用戶瀏覽。信息的發送、接受構成信息在網絡中的傳播。版權作品在計算機通訊網絡和信息高速公路以電子脈沖形式的數據流方式傳播,將成為版權作品發行傳播的重要形式,這就產生了作品在網絡中發行的問題。在網絡上,任何一個人都可以出版發行自己的作品,作品的發表和傳播很可能構成出版行為。美國IITF知識產權工作組也認為,應明確規定在網絡上傳送和傳播屬于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利之一。我國作品的出版發行是通過出版社或一定機構進行的,著者和出版者是兩者。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決定一件作品是否發表是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利。因而網絡環境的出版發行將對我國著作權法中規定的出版社的權利、出版合同等現行出版制度造成沖擊,不僅涉及著作權及其鄰接權還將涉及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各個方面,成為著作權法律急需解決的復雜問題。

4.3信息在網絡上傳播的知識產權保護

從知識產權保護的角度上看,信息可以分為作品性信息和非作品性信息。作品性信息主要指經智力加工過或經激活的信息產品,如情報研究作品、咨詢研究作品、計算機程序作品、數據庫作品、多媒體作品等;非作品性信息主要指未經智力加工過或未經激活的信息產品,如社會、經濟、軍事等事實性信息。只有對作品性信息才存在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在網絡環境下,用戶可能會遇到分布在世界各地的、屬于不同著作權人的、分別處于各種媒體上的信息,這些信息可能是正享有版權的作品,也有可能是不受版權保護的,還可能作品財產保護已期滿。如果使用一些正在受到知識產權保護的作品,就必須得到著作權人的許可。否則,不經著作權人同意,對作品隨意使用,則構成侵權行為。但是,使用者很難完全掌握各種享有版權作品權利人的信息,在不了解一項作品的著作權人是誰的情況下,這種授權問題的處理根本無法進行。對于使用已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必須明確所有的權利人,以便取得聯系獲得授權,而這些查詢費時、耗財。因此,建立一個同網絡管理相結合的、既合理又方便可行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是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的一個緊迫問題。

隨著互聯網絡INTERNET和信息高速公路的發展及應用,廣大用戶急需專門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國外,這種網絡服務業務的經營者分為兩類:一類提供網絡的接入服務和使用服務,被稱為ISP;另一類提供信息內容服務,被稱為ICP。當然,往往也有同時經營這兩種服務業務的,這種經營者通常被稱作ISP。一些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建立一個著作權管理機構,代表著作權與作品使用者洽淡使用許可事宜,負責監督各種侵權行為以及追究法律責任,并提供各類版權信息數據庫檢索,是協調著者與社會公眾關系并維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

信息網絡的日趨化,使得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問題越來越突出,問題是復雜的,涉及法律、行政、技術等方面諸多問題,有待于進一步認識和探討。

5、信息技術的發展對傳統知識產權法律理論的影響

由于互聯網的一些特征,使其對傳統知識產權的定義、范圍、權利的行使與限制、社會利用權利人利益的平衡等法律理論體系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和沖擊,主要表現在:

5.1對傳統知識產權特征與范圍的影響

(1)權利載體的非物質化使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淡化。傳統的知識產權,只是知識產品是無形的,但總要以物質形態固定在有形的載體上表現出來,從而使權利能夠識別區分,便于界定知識產品的使用是否違背了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構成侵權?;ヂ摼W上的知識產品是以信息數字化為基礎,以電子形式存在于磁盤、光盤、光纜等介質上,呈現狀態的無形、非物質化特點,使權利的識別,使用是否違背專有性,是否侵權都難以界定,使權利的專有性減弱、淡化。

(2)信息交換的迅捷使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受到沖擊。傳統理論規定權利保護時間限制,一是考慮知識產品的更新發展,二是用產品所有人享有專有性的一定時間的保護,來換取其產品的公開,為社會創造財富。權利保護時間的長短以其在保護期普遍所得與創造知識產品的智力勞動相抵為標準,是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平衡的結果。而互聯網上的知識產品比以往傳輸、擴散更快捷,使用更方便迅捷的優勢,一件知識產品的遠程傳輸、使用可能在幾秒鐘就可完成,知識的更新老化周期加速縮短,往往只需幾年甚至幾個月時間。這使如何適用相抵標準確定保護期限長短帶來了困難,過長則因知識老化而浪費智力資源,減少社會利益,過短則傷害產品創造者的積極性。

(3)信息電子服務的全球化使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受到沖擊。傳統知識產權的保護要受到地域的限制,除參加的條約外,權利只在取得國受承認和保護?;ヂ摼W是跨地域的、全球性的,它打破了傳統的國家、地區界限,使之不復存在,知識產品可迅速跨地域傳輸、使用。知識產權法是國內法,知識產品要受所在國法律的制約,而世界各國的法律雖有一些共識,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仍有許多差異,保護水平也有所不同,法律的沖突使網上的權利行使和保護難以認定,準據法、執法主體和管轄也難以確定下來。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和全球經濟一體化,可以預見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將日益淡化。

在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上,近年許多西方國家對作為互聯網信息源的數據庫、作為應用工具的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多媒體作品都制定了相應的法律規范進行保護,我國也制定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法律文件。這些保護對象是傳統知識產權法律所未曾涉及的,也不符合原規定的種類,這些規定實質是擴大了傳統知識產權的范圍。

5.2對傳統知識產權權利義務格局的影響

知識產權法律制定,實質規定的是智力成果的創造者個人與社會公共利益間平衡的權利義務格局。信息技術發展中的互聯網對這一傳統的格局和平衡提出了挑戰。主要表現在:

(1)權利享有不完整。傳統的知識產權理論,是把權利作為一個完整的整體一次性授予一個知識產品的創造者,即其享有的權利是完整的,這是權利授予的原則。而互聯網上的信息知識作品,因多媒體技術的日益成熟,多表現為多媒體作品,其創造包含了多種信息原創造者、多媒體組合者、最后加工者的智力勞動,從而使權利的享有格局難以確定。多媒體作品往往只采用許多信息原形作品的某一部分,如權利分別歸屬享有,則權利處于零散的分割狀態,難以授予、行使和保護。因此互聯網上信息知識產品的權利是一種復合狀態的權利,就單個創造者享有的權利是部分的,不完整的,不獨立的,而作為一個整體則享有權利的完整形態。

(2)義務承擔的不確定。知識產權法中的義務主要指知識產品的使用者對權利人承擔的義務?;ヂ摼W因龐大的用戶遍布世界各國,并因開放式而處于隱蔽狀態,當其享有網絡上的信息知識產品時,因其所在國法律的不同,使其使用行為的性質、方式,是否承擔義務,承擔何種義務,如何承擔義務等都處于一種難以確定的狀態。

(3)權利義務實現過程中的非均衡(不對等)。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對等性是傳統民法的基本原則。知識產權制度的設立,就是為了在知識產品的流動交換中獲得利益以彌補創造知識產品而付出的智力勞動,以鼓勵創造,產生社會效益,并求得二者間的均衡。互聯網上的信息產品流動交換,打破了這種原有的均衡,如因網絡上信息知識產品而產生的實際利益更多得落在傳播者甚至參與者手中,而不是權利主體的創造者手中;作品的個人使用者與權利人間的權利義務難以確定,處于不對等狀態,使用者往往基本不承擔什么義務。

5.3對著作權法的影響

互聯網的信息知識產品傳輸,對著作權法的影響最大,產生的問題也最多。

(1)對傳統著作權種類范圍的突破。

主要是數字化多媒體作品、數據庫和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問題。

所謂多媒體作品是指運用計算機數字技術,以文字、數據、圖形、影像、聲音等同時或交替表達的綜合體式作品。多媒體作品的交互性、軟件復合性特點,使它有別于傳統的著作權法保護對象,突破了著作權客體的種類。

數據庫是互聯網的主要信息源,是一種編制集成的、動態的可以隨時修改的信息資源系統。它可以被廉價復制和利用,被大范圍的傳播。對此傳統著作權法從未涉及,只可以原有規定的匯編作品略加比擬,但并不相同,數據庫的特點使其權利保護需要新的規定,如數據庫界定、權利內容、保護期限等。歐共體委員會于1995年在世界上率先通過了《數據庫保護指令》提出一些保護原則,并指導各成員國立法,但其對權利人保護過分,破壞了權利人與公共利益的均衡。

對于計算機軟件,亦為傳統著作權法所未涉及,世界各國近年大多立法以著作權保護。但仍存在不可忽視的弊端,一是著作權只保護軟件的表現形式而不保護其內在構思,而構思是軟件最有價值的部分,同時計算機軟件的表現形式和思想內容很難分開;二是著作權法從不反對他人實施作品,而軟件的價值主要在于實施,則因允許實施影響了權利人的利益。

(2)對幾種著作權利行使的影響。

①對發行權的影響。發行權是指著作權人以出售或其他轉移所有權的方法,或以出租、租賃、出借方法,向公眾提供作品或復制件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條也規定“發行是指為滿足公眾的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復制件”。著作權人的這一權利實行首次銷售規則,即首次銷售后,權利人權利用盡,作品復制件所有人發行不構成侵權,這是對權利的限制。但是,在網絡上傳輸作品,因傳輸的作品或復制件仍存儲于原介質中,并不發生有形載體的實際轉移,只是傳輸作品的信息,是否屬于發行,是否適用首次權利用盡原則,是需要回答的問題。對此,美國《知識產權白皮書》認為,將信息從一個終端通過網絡以數字信號形式發往另一個終端也是發行,這就對傳統的發行作了擴大,帶來了權利人和使用人之間新的利益格局。

②對復制權的影響。復制權是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形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權利。著作權法對于個人使用的復制是不禁止的。但是,在互聯網上傳輸的信息,何種情況是復制,怎樣界定個人使用,用傳統的著作權理論則不易回答。網絡的交互開放性結構特點和用戶的龐大數量,使作品極易被復制而不易被察覺。如果用戶將作品拷貝到光盤或脫線存儲介質上屬于復制,那么出于瀏覽信息使作品暫時存儲于計算機內存而顯示于屏幕,關閉計算機后作品會消失,這是否為復制則難以把握。美國《知識產權白皮書》把這種情況也認為是復制,則對權利人保護過分,對使用人過于苛刻了,將打破二者利益平衡,使使用者喪失許多原有的權利。

③關于合理使用權。各國法律大多規定了作品的合理使用,這是出于平衡權利個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充分發揮作品效用的考慮,是對著作權人財產權的限制,雖然規定的范圍并不一致。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合理使用的范圍主要限定于個人使用和出于公益目的的12種情況。但是網絡使作品的復制極其方便容易、迅捷和隱蔽,著作權法規定的情況并不能涵蓋所有的情況,而且使用者是出于個人使用目的還是出于商業目的,是十分難以確定的。如先作個人使用后作商業使用或作個人使用后大量復制散發,是否合理使用就不易界定。

結論:面對因特網和計算機技術等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網絡知識產權的建設應作出迅速的反應。針對信息技術與知識產權的沖突,以及網絡上產生的知識產權問題,如果長期沒有法律加以規范,其不良后果的消除就會愈加困難。盡快將網絡納入法律管理的范疇內是根本的解決辦法,而也只有在網絡納入了法律管理的范疇以后,我們才能談所謂網絡上的知識產權問題。

【參考文獻】

[1]期刊論文信息技術與民主政治——淺析互聯網時代我國公民政治參與-天府新論2008(6)

[2]期刊論文信息技術影響下的區域城市網絡:城市研究的新方向-人文地理2007,22(2)

[3]期刊論文利用網絡教學模式開展中學信息技術網絡課程教學-四川教育學院學報2007,23(10)

[4]李雪松.張麗萍網絡環境下我國著作權合理使用立法的幾點建議[期刊論文]-科技信息(學術版)2008(34)

[5]樊麗娜國內外之比較:網絡鏈接的著作權保護[期刊論文]-現代情報2008(01)

著作權保護論文范文5

從成本角度看網絡時代版權制度

北京大學 劉思俁

“網絡環境下著作權授權模式思考”

網絡法律評論 第12卷

互聯網的點對點(P2P)技術讓大規模網絡文件分享成為可能,分享模式給社會帶來不可估量的價值,具有很強的正外部性,但同時也可能讓著作權人蒙受損失。網絡與傳統著作權矛盾正不斷激化。

著作權制度的發展與技術發展一直緊密相連:現代印刷術直接導致著作權制度產生;廣播技術為作品的使用提供新市場;數字技術給著作權制度帶來深刻影響。從最早的作者與出版社一對一授權,到著作權人將著作權授予集體管理組織代為行使,再到近幾年來誕生的“公共許可制度”,它們雖然并不是“完全取代”的關系,但毫無疑問,越來越多人采用新的模式替換舊的,其原因恐怕是成本。

當著作權交易量較小時,“作者 出版商”一對一模式的成本低且可控。但在大量作品涌現的網絡時代,傳統方式的高成本與網絡的快速之間矛盾凸顯。著作權人很難知道自己作品有多少人在使用,即便知道也很難取得聯系收取費用。同樣深知這一點的使用者索性不經授權直接使用。這也是網絡時代盜版泛濫和著作權人不斷尋求新版權模式的原因。

國內版權人嘗試過多種新的模式。超星圖書的“交叉授權模式”雖能節省作品價格評估的麻煩,但因為需要與每個著作權人一對一進行談判簽約,費時費力。《最后一根稻草》的“授權要約模式”效率雖高,但作者仍需著作權商幫助,且配套法律不完善。目前國際上最成功的莫過于蘋果公司的iTunes模式,但它并不能解決所有網絡版權問題。

面對新技術,著作權人往往有兩種選擇:一是尋求新的方式獲得報酬,這種方式往往會獲得最后勝利;二是試圖阻止新技術向公眾提供,雖然它總能獲得立法者一段時間的支持,但最終會落在下風。因此,更為明智的方法是對網絡著作權的交易和運行機制進行改革。

制度

聚集不經濟被低技能居民承擔

華中科技大學經濟學院 范紅忠

“聚集經濟與不經濟的異置性

對中國經濟的影響”

《經濟研究》工作論文 WP150

一般而言,聚集經濟使得廠商和工人的邊際收益上升,而聚集不經濟使邊際成本上升。前者促進廠商和工人向城市聚集,后者則阻止過度聚集。理想狀態下,聚集經濟和不經濟效應被廠商和工人一同承擔,但實際情況并非如此。

以中國為例,城市勞動力由農民工、應屆大學生和城市居民構成。在一個存在異置性的市場中,隨著市場(城市)規模不斷擴大,收入差距會擴大,而廠商根據收益最大化,將只對高素質工作者進行交通住房等成本補償。相對于不以在城市長期居住為目的的農民工、普通城市居民勞動力、大學畢業生受到異置性的影響更大,也就是說他們往往不能得到補償。

這一發現可幫助我們理解為什么城市經濟快速增長的同時,居民生活壓力加大。聚集效應對廠商和工人都有影響,但由于普通工人、農民工和大學生得不到額外補償,而將面臨更大生活壓力。

觀點

SOPA法案對網絡安全的潛在危害

華盛頓布魯金斯學會

科技和創新研究中心主任 艾倫?弗里德曼

“網絡安全的平衡:對保護知識產權法

與停止在線盜版法的網絡安全風險權衡”

布魯金斯學會工作論文

美國正在討論的《保護知識產權法案》與《禁止網絡盜版法案》(SOPA)改變了傳統的“避風港原則”。當版權方發現侵犯版權內容時,可以要求網站屏蔽所有內容,甚至可以要求ISP(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停止向網站提供服務,隨后再進行司法程序。

著作權保護論文范文6

【摘要】移動互聯網時代數字化的新聞信息復制非常方便,以新聞生產見長的傳統新聞新聞機構生產的新聞作品被渠道見長的網絡媒體侵權使用現象司空見慣,因此,完善新聞版權保護成為當務之急。但在我國著作權保護法的立法沿革中,新聞版權的保護范圍表述不夠清晰。本文力圖厘清新聞版權保護法條中時事新聞和單純事實性消息的內涵,及其立法規定的依據,從而確定新聞版權保護的范圍。

【關鍵詞】著作權法 新聞版權 時事新聞 單純事實消息

一、研究背景以及問題的提出

1、研究背景

在互聯網時代,數字化的新聞信息的復制非常方便,傳播速度非常快,使得侵權變得容易,免費轉載新聞成為司空見慣的現象。今日頭條的出現引發了國內新聞界對版權問題的巨大關注。同時,搜索引擎在鏈接時事新聞的過程,深度鏈接是否侵犯新聞版權也引發了巨大的議。

新聞版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在新聞生產過程中,需要投入技術設備,需要付出人力成本。如果新聞作品可以不征得允許便可以免費轉載,新聞生產機構會失去生產新聞的動力,最終無人愿意生產新聞。傳統新聞機構作為新聞生產者因為具有采編權內容優勢明顯,但大型商業新聞網站獲得了國務院信息辦公室頒發的傳播新聞的許可證,具有渠道先發優勢,在媒介融合的過程中,傳統新聞機構如果不能運用版權保護自己的內容優勢,將喪失核心競爭力。

2、問題提出

現行《著作權法》第一章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本法不適用于時事新聞。此外,在第二章四節第二十二條規定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該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法律享有的其他權利,在二十條第四款規定,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自上個世紀九十年代,著作權法中關于新聞版權這一規定一直沿襲至今,沒有發生變化。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傳播的單純事實消息屬于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時事新聞。傳播報道他人采編的時事新聞應該注明出處。1991年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實施條例》,在2013年進行第二次修訂實施至今。該條例第五條規定,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第一款規定,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

為了應對互聯網沖擊,2014年6月公布了《征求意見稿》。在2014版草案中第一章九條第二款將其修改為本法不適用于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網絡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

通過比較可以發現,征求意見稿跟現在正在施行的著作權法在新聞版權規定上發生了變化。那么新聞作品到底有沒有版權?新聞版權立法的依據是什么?本文試圖通過文獻綜述來討論這些問題。

二、法規中時事新聞或單純事實消息的內涵

通過著作權法和相關法規變化的梳理可以看到,最初立法用語為時事新聞,隨后在下位法實施條例修改中將時事新聞的含義規定為單純事實消息,在著作權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中修訂為單純事實消息。時事新聞和單純事實消息二者開始指向同一個事物,表述逐漸走向規范。但時事新聞或者單純事實消息內涵到底是什么,邊界到底有多寬?這個問題非常重要。直接決定著新聞作品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或者什么樣的新聞作品才受新聞作品的保護。但是在各種專著和論文中分歧較大。

翟真在《版權法中“時事新聞”概念探疑》中寫到,多數法學界人士傾向于新聞作品版權應該受到限制的觀點,甚至有人認為所有新聞作品均無版權,把時事新聞解釋為所有作品。而新聞學界認為新聞作品(甚至包括某些時事新聞)符合版權保護的基本要求,除了少數不符合版權保護實質要件的,絕大多數新聞作品都享有版權,呼吁刪除不保護時事新聞的規定。

在《生存危機中的紙媒著作權維護路徑探析》一文認為,新聞無版權是法律誤讀,理由是許多人忽略了時事新聞和時事新聞作品的區別,時事新聞作為一種客觀事實,確實不受著作權保護,但作者依據時事新聞創作的時事新聞作品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同時他認為第五條增加了誤讀的可能性,理由是由于這里使用了消息,很容易讓人理解為新聞作品門類中的消息,進而擴展至全部新聞報道范疇,從而引發新聞無版權的感慨。此外,如果媒體刊播的報道內容基本屬于新聞事實消息,報道者的主要工作是如實記錄、傳播,目的只為說明一個事實,修辭非常少,可歸入時事新聞。經過這番梳理,大量的深度報道、調查性報道、言論等被排除在時事新文章之外,享有版權。

在他們看來,法律規定的意思是著作權法不適用于客觀的新聞事實,所有對客觀新聞事實的報道都受著作權法的保護,這一理解大大擴展了著作權保護的范圍。但這一理解和2013年實施條例的規定性有沖突。

孔洪剛在《平的世界和數字化的邊界――淺論新媒介傳播環境下新聞版權保護》一文中認為,根據新聞報道各體裁的特點,單純事實消息是指寫作形式相對固化的純新聞、硬新聞,即強調時間性和重大性,重在迅速傳遞消息的動態新聞和現場報道。他的依據是單純事實消息是用簡單的文字把一事實作為信息反映出來,其他記者和報刊也只可能用同樣的方式表達,符合唯一表達的標準。比較接近的說法有,彭蘭在《避風港原則下的不免責――新聞作品版權保護探析》中認為單純事實消息是指全部信息由5W+(1H)構成,沒有包含修辭、評論、情感和思想等成分,也沒有任何作者可以發揮的余地和個性表達的空間。李繚凇堵坌攣諾陌嬡價值》一文中指出,單純事實消息的特征是簡單、僅達到表述清楚的最低標準、時效性極強,新聞作品的特征是詳細、跟隨記者的獨特視角而呈現豐富內容、時效性較強到一般。

以上三人的觀點大體一致,共同勾勒了單純時事新聞的特征,在這里,那些純新聞、硬新聞,不包含修辭、評論、情感和思想的新聞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除此之外的新聞作品受版權法保護。

1980年出版的《世界新聞史》一書中,翁其根介紹了日本昭和45年制定的新聞法中的規定。日本文化廳在《新出版法概要》中做了行政解釋,“所謂‘只不過是傳達事實的零碎消息和時事報道’,是關于人事往來、訃告、火災、交通事故等日常消息。這些東西沒有版權。一般的報道、通訊、新聞照片,不屬于這個范圍,應作為作品加以保護?!蔽唐涓谖闹兄赋?,動態新聞、簡明新聞沒有版權,其他報紙、電臺、電視臺、有線廣播都可以自由的轉載、播出。社論可以有條件的自由利用,即在沒有特意注明禁止轉載的場合,其他報紙、雜志社可以自由轉載。但是外部投稿者的作品,知名作家的連載小說、漫畫、評論等都有版權受到完全保護。本報記者寫的富有特色的通訊、特寫、報告文學和社內執筆者寫的書評、影評、劇評、以及理論性、學術性的專欄、也有版權受到保護。

翟真在《版權法中“時事新聞”概念探疑》中力求通過弄清中國著作權法和《伯爾尼公約》的淵源關系,探究中國版權法中時事新聞一詞的來龍去脈。文中指出,為了盡快和國際接軌,中國在1990年以《伯爾尼公約》為藍本制定了《著作權法》。《中國著作權手冊》在解釋版權外文術語時把“current events ”翻譯成時事,中國著作權法之所不適應于時事,就是因為受伯爾尼公約影響的緣故。伯爾尼公約中規定,成員國可將純時事報道排除在版權保護之外。

伯爾尼公約關于新聞作品的規定為:“The protection of this Convention shall not apply to news of day or to miscellaneous facts having the character of more items of press information.”(本公約提供的保護不適用于每日新聞和單純報刊信息性質的各種事實)。同時伯爾尼公約第十條規定,為報道時事新聞(for the propurse of reporting current event)可以合理使用版權作品。據此翟真認為,中國正式頒布的著作權法沒有使用純事實報道這一術語,卻將中國著作權法第22條第三項中新聞事實的字面表述時事新聞照搬過來,表示純新聞報道,忽略了時事新的本意。大概受了為報道時事新聞的影響(reporting current event),因為current events在字面意思上翻譯為時事新聞。在非專業新聞人士眼中純事實新聞和時事報道的區別并不明顯,從而導致時事新聞被排除在著作權保護法之外。這是一個蠻有趣的猜測,也有一定的道理。

三、單純事實消息不適于著作權保護立法依據的檢討

1、單純事實消息之所以不為著作權保護的理由

法律條文的內容規定性本身基于解決現實問題的需要,立法目標決定了法律條文的內容。由于中國現行著作權法淵源于伯爾尼公約。因此首先需要探討伯爾尼公約的相關立法依據。

宋慧獻在《版權保護與表達自由》一書中指出,關于單純時事消息被排除在版權保護范圍之外的原因,伯爾尼公約本身固然沒有明言,但《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1971年巴黎文本指南)》指出,“不論是新聞和事實本身,還是對它們的單純報道,都不受到保護,因為這類素材缺少可以被看成文學和藝術作品的必要條件。這一例外完全證實了一條基本原則,即一件作品要受到保護,必須包含充分的智力創作成分”。由此可以看出,單純的事實消息之所以不受保護,是基于思想/表達之區分的版權法原則。

正是基于這樣的理念,翟真在《新聞作品的版權性》一文中,提出了版權性的說法,即作品享受版權法保護必須滿足的條件,指作者構建新聞話語的原創性以及選擇、判斷的精神投入和資金投入。同時他認為存在一個悖論,新聞作品要求客觀公正,事實和觀點分開,由此造成新聞作品的原創性低于其他作品類型。按照原創性的由低到高,他將新聞作品劃分出九個類別,依次為記錄性消息、新聞現場直播、調查性報道、新聞通訊、解釋性報道、新聞記錄電影、匯編作品、演繹作品、新聞論文。

吳漢東在《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憲法問題研究》一書中指出,對于新聞報道不給予著作權保護,其目的是保護大眾獲得知識和信息的權利。新聞的本源和功能決定了新聞不應成為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不宜為著作權所有人獨占使用。作為時事報道的新聞,應該改視為公共財產,不能作為某一特定主體的專有權力。這種觀點較為極端,但是頗具代表性。

2、認為時事新聞應該受到著作權的保護之理由

李光霞在《時事新聞應受的法律保護合理性研究――以著作權保護為例》一文中指出,按照洛克構造的財產權勞動體系理論,任何人對自己的勞動付出都具有所有權,這構成了知識成果具備知識產權的理論依據。從新聞生產的過程來看,時事新聞也是新聞工作者腦力體力勞動的結晶。在保護新聞工作工作者財產權的同時也應該保護其人格權。

3、從總體上看,當前新聞著作權法基于其歷史沿革,立法的依據主要基于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有其局限性,因此在時事新聞的保護中有待于其他法律予以救助。王昆侖在《保護新聞內容資源的他山之石――美國版權保護的思路》一文中指出,雖然單純事實消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是一旦他人未經許可就利用這些消息獲取商業利益,采編者可以利用最新消息盜用原則提訟。同時具備以下五個條件便使用于最新盜用原則:A 原告為生產或收集信息付出成本,B信息具有較強的時效性,C 被告使用信息對原告勞動構成搭便車,D 被告提供的產品或服務與原告存在直接的競爭關系,E 搭原告或者其他人便車會導致人們不再有積極性提供信息服務,從而實質性威脅信息服務的生存或質量。

結論:在媒介融合融合背景下,傳統新聞機構在積極構建新媒體傳播渠道的同時,能否利用著作權法,保護好自己的內容優勢,具有重要的意義。通過討論單純事實消息的內涵的不同觀點,進一步厘清其內涵,即結構簡單的,五個W一個H,時效性強,不含評論、情感的消息。同時也揭示清楚了著作權法基于獨創性的保護原則。

參考文獻:[1]翟真.版權法中“時事新聞”概念探疑[J].新聞大學,2013(4):26,28。

[2]劉海貴、庹繼光.生存危機中的紙媒著作權維護路徑探析[J].復旦學報,2015(2):113。

[3]孔洪剛.平的世界和數字化的邊界――淺論新媒介傳播環境下新聞版權保護[J].編輯學刊,2011(2):52。

[4]彭蘭.避風港原則下的不免責――新聞作品版權保護探析[J].傳媒,2015(3):75。

[5]李.論新聞的版權價值[J].新聞前哨,2015(8):83.

[6]翁其根.世界新聞史[M].上海:復旦大學新聞教研室,1980。

[8]宋慧獻.版權保護與表達自由[M].知識產權出版社,2011。

[9]翟真.新聞作品的版權性[J].中國出版,2013(6):33。

[10]吳漢東.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憲法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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