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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保護范文1
在此次原創論壇上,通過對原創作者的了解,對動畫原創狀況的分析,筆者認為在中國動漫產業現實環境下,尊重和保護原創著作權是中國動畫產業健康發展的關鍵,也是中國動漫產品邁向國際市場的門檻。
因為發現大多數動畫原創作者對著作權并不了解,所以這里先對著作權作一個簡要的說明。
首先糾正一個錯誤的觀點――著作權等于版權。著作權不等于版權,當鄰接權產生的時候,著作權只是完整版權中的一部分。版權最初的涵義是copyright,也就是復制權[1]。不過隨著時代演進及科技的進步,著作的種類逐漸增加,復制的方式和逐漸豐富。版權一詞已漸漸不能含括所有著作物相關的權利內容[2]。19世紀后半葉,日本融合大陸法系的著作權法中的作者權,以及英美法系中的版權,制定了《日本著作權法》,采用了“著作權”的稱呼。
一部完整的動畫作品究竟含有多少版權種類呢?(見表一)
因此,我們所說的版權實際上是對上述所有權力的統稱,在標準法律文件中則必須以分屬的權力進行界定。
嚴格說著作權又包括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其中的著作人格權是永遠不能剝奪的,而著作財產權是可以轉授的。但是國外政府為了保證著作權人的利益,更為了鼓勵創意產業,通常不鼓勵著作財產權的轉授或者出賣,而是支持以版稅形式保證著作權在所有形式的產品中的獲益。具體說,就是著作權人(一人或多人)授權其他人對鄰接權進行投資,并分享產品在商業活動中的收益,這一做法無論在音樂、電影、動畫等行業中都得到了尊重。
對于動漫產業來說,尊重了著作權也就是尊重了原創的價值,也就是用法律形式保護了原創的利益,即是對原創的最好扶植。保護原創的關鍵就是在法律上確定原創在作品及市場運作中的權力。
忽視原創著作權的獨立性會導致整個產業的嚴重失衡。
首先就是在定價過程中采用單一價格模式是無視動畫生產規律的做法。傳統的動畫產品定價中,大家習慣用每分鐘多少錢來計算,這樣就把著作權和鄰接權(加工版權、演繹權)混淆在一起。對于一部作品來說,其創意可能非常優秀,但因為是電視標準制作,所以在加工上就不需要達到電影的標準,再或者沒有必要請最優秀的導演組織加工,那么單一定價的結果就等于原創在為加工背負成本;反之,如果只是一個商業創意,但卻需要以國際發行的水準來制作,聘請最優秀的導演來指導,那么加工版權和演繹權的價值就沒有得到體現。按照日本、美國、歐洲的產業結構看,從原創到漫畫到電視產品到動畫電影呈現一個金字塔的形狀;而我國則幾乎是倒金字塔,由于原創的衰落,使得許多動畫投資者更愿意從古典作品中尋找題材,更愿意模仿、抄襲他人的造型和風格。
混淆著作權與鄰接權,就難以澄清原創和加工在動漫產業中各自應該發揮作用。例如在評獎中,我們可以為《喜羊羊》頒發最佳制片獎,因為它的商業運作成就促進了中國動漫產業的發展;我們可以給《小兵張嘎》頒發最佳制作或者導演獎,因為它在制作水平上達到了一定的高度;我們可以給《山水情》頒發原創藝術成就獎,因為它從原創角度豐富了中國動畫的語言。
原創(著作權)與加工(鄰接權)的分立,可以使投資者確定自己在產業中的定位,促進產業分工的發展。一部優秀的、有高市場回報動畫作品不僅需要出色的原創,而且需要有經驗的導演、有產業管理和組織能力的制片、有高素質的加工力量、有熟悉市場運作的發行人,每一個環節對于實現藝術價值和市場回報都是不可或缺的;哪個環節弱了,整個產品都將失敗。所以只有把產品的生產過程細分,才能做到每個步驟的專業化。而原創與加工的分離就是這種市場細分的起點,這個起點又是從著作權開始的。
數年來,各地投資動漫產業的資金累計數百億,根據對業界的了解,這些投資在原創、加工、市場開發等不同環節中分布失衡,過多的資金流向動畫加工產業。這種在投資上的腦體倒掛,導致動畫原創的削弱和加工行業的過度競爭;這個傾向反映在人才培養上,一方面是有原創能力的人才越來越少,另一方面是低素質的加工勞動力卻越來越多。
與此同時,由于不按原創和加工的分立進行產業組織,只以成片作為可交易單元,使得原創動畫人必須供養自己的加工團隊以完成一個獨立產品,這就加重了原創型中小企業的負擔,使他們無法將精力集中在動畫原創上。
認識原創的獨立性,保護原創動畫人的著作權已經是一個系統的調整過程。
這首先需要從認識上改變,不僅是動畫創作群體,更包括動畫加工產業力量,尤其是各級領導和在動漫基地上投入巨資的地方政府,都需要清楚著作權在創意產業中的地位。但這種重視并不是搶奪著作權。
根據調查,我們發現各級電視臺現在執行的收購原則是保護原創著作權的難點。首先電視臺的定價以制作為依據,在價格上沒有體現原創的價值,在合約上往往以剝奪原創的著作財產權為通行標準。在目前階段,中國動畫主要依賴電視作為主要媒體平臺的情況下,這個做法嚴重抑制了原創的發展,到頭來,電視臺獲得的國產動畫將越來越局限在價格競爭上,致使本來是創意為主的產業退化為血汗工廠。追求廉價產業和版權壟斷的惡果正在抵消國家數百億扶植資金應該發揮的作用。就整個產業來說是丟了西瓜撿芝麻。
我們仔細分析其中的原因,核心問題是電視平臺與整個動漫產業的背離,這種關系的調整是原創作家和動畫加工行業無力完成的,如果我們不認識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那么發展下去,中國的動漫產業就只能演變成動畫加工產業,中國動漫將長期處于世界動漫產業體系中的下游地位。
在呼吁政策調整的同時,動漫原創群體也必須在原創和加工之間作出選擇。傳統的原創加工一體化模式已經不能適應中國動漫的現狀,也不符合國際動漫產業的趨勢。在論壇的前期討論中,有的動畫作家認為由一個導演完成從原創到加工的全過程是作品質量的保障。筆者認為,這種方式在傳統體制下是合理和有效的,但現實環境已經改變,細分的產業分工勢在必行,而且日、美、歐等發達國家通過技術進步、投資的專業化、導演對加工過程的全程管理等方式已經或者正在解決這個問題。并且在這個過程中,產業為資本的進入創造了健康的環境。
具體說,就是動畫原創作者應該注意到原創單元(體現著作權的單元)在整個體系中的意義,以及它應該具備的文化水準和國際化程度。
什么樣的形成能夠成為著作權最直接的載體呢?
我們從日本動漫產業獲得的經驗就是漫畫創意,一個漫畫作品可能有100幅畫,但是只需要其中的若干幅就可以完成敘事和造型,那么這若干幅畫稿和輔助的文字腳本就可以承載原創著作權。
接下來,對于產業界來說,有了這樣的著作權載體,就可以對一個原創單元進行商業評估和版權合作了。無論是出版為完整的漫畫還是制作電視、電影、網絡產品,投資者都可以把精力集中到生產和銷售中去。在未來作品中,原創的獲益可以是一次性授權(有期限)或者是版稅形式,總之這些方式無論在出版行業還是在國際上都有成熟的經驗。
綜上所述,保護著作權不僅是保護動畫原創的利益,而是動畫產業調整的關鍵點。觸動了這個點之后,整個產業鏈將會更好地組合起來。從長遠看,清晰了各自的版權分配,電視媒體也將在一個健康軌道上發展。
因此,筆者建議參與論壇的原創作者們認真考慮這個方向,然后隨著論壇的擴大,從加工、投資等不同領域征求相關意見,如果這是整個產業的共識,那么就應該采取堅決措施貫徹相關原則。
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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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展會;著作權侵權;訴前禁令
一、展會著作權侵權場合適用“訴前禁令”制度的難點分析
《著作權法》第五十條對訴前禁令規定:“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條第二款也規定:“法院在著作權案件中采取訴前措施,參照商標禁令解釋的規定辦理。”
但是現實中展會場合很少應用禁令制度。筆者調研統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自2003年2月11日首次適用訴前禁令,至2006年總計處理了21件訴前禁令案件,其中支持14件、駁回6件,申請人撤回一件。這21件訴前禁令案件中沒有一件是發生在展會場合請求法院進行處理的。在現實的展會知識產權保護中,訴前禁令的審查非常嚴格,權利人由于會期短、取證難等等原因,很少有人進行申請。
筆者認為,禁令制度在展會場合難以施行的原因體現為立法以及司法兩個方面。
首先,從立法角度而言,法條中可以概括出禁令申請的三個要件:首先是申請人符合資格審查標準;其次是被申請人的行為經初步判斷可認定為侵權行為;再次,有關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禁令制度在實際應用中對第一個要件“申請人符合資格審查標準”產生的異議并不多,申請人只須證明是著作權的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并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該權利是合法有效的,可以提供已發表的作品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但是關于后兩個要件,即“被申請人的行為經初步判斷可認定為侵權行為”以及對“難以彌補的損害” 的界定卻是頗具爭議的。實踐中,對“被申請人的行為經初步判斷可認定為侵權行為”這一要件的審查過于嚴格。對于展會場合而言時間緊迫,而著作權侵權鑒定又有著長期復雜性,這也是導致展會場合禁令難以適用原因之一。至于“難以彌補的損害”,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未對其作出明確的規定,在實踐別是展會場合更是難以適用。
其次,從司法角度而言,對于“被申請人的行為經初步判斷可認定為侵權行為”這一要件的判斷應該是在案件審判中解決的問題。因為訴前禁令多發生在情況緊急的時候,而被申請人的行為是否侵權,應由法院于庭審之后綜合整個案情作出裁判。在情況緊急的情況下根本無法給予雙方當事人庭審聽證、質證的機會和陳述的權利,如果僅根據申請人的證據即得出被申請人“侵權初步成立”的結論,則屬于未審先判,有違法律的公正。法官擔心前后判決不一致,而不輕易作出訴前禁令。[]1
綜上,筆者認為,現行禁令制度無論從立法和司法角度而言在展會場合均難以施行。如果想更好地發揮禁令制度的作用,必須對其加以改造或進一步細化對“難以彌補的損害”這一要件的解釋。
二、展會著作權侵權場合下對“訴前禁令”制度的適用
(一)“侵權初步成立”的解釋
禁令申請的第二個要件“被申請人的行為經初步判斷可認定為侵權行為”,即“侵權初步成立”應理解為申請人“勝訴的可能性”。對“勝訴可能性”的理解,我國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認識?!皠僭V可能性”在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條中體現為:“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的條件則是: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的行為構成侵權。[2]法律或司法解釋從字面上將“侵權初步成立”解釋為“申請人所面臨的行為是一種侵權行為”,則得出權利人必然勝訴的結論。但筆者認為僅是“勝訴的可能性”,而非“勝訴的必然性”。
首先,TRIPS 協議第50條第3款規定:“司法機關有權要求權利人提供任何可合理獲得的證據,以使司法機關有足夠程度的確定性確信該權利人為權利持有人,且該權利人的權利正在受到侵犯或此種侵權已迫近?!眹H條約中僅規定為“勝訴的可能性”。其次,實踐中也無法得出“勝訴的必然性”的結論。在情況緊急的情況下,如果僅根據申請人的證據即得出“勝訴的必然性”的結論,則屬于未審先判,有違法律的公正。所以,筆者認為著作權法中有關訴前禁令申請條件的規定是值得商榷的,將申請條件規定為“勝訴的必然性”,無疑加重了申請人的舉證責任,不利于對申請人合法權利提供及時有效的保護,容易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
(二)“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判斷
對于禁令申請的第三個要件“有關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TRIPS協議及各國國內法均未規定具體的適用標準,而是賦予法官以充分的自由裁量權。我國著作權立法中雖然將其作為禁令申請的必備條件,但在司法實踐中缺乏適用這一要件的統一標準,這成為我國禁令制度在展會難以施行原因之一。據此筆者認為:我國可以借鑒德國等禁令制度較為成熟的國家的實踐經驗,明確第三個要件的含義。
在德國法中,證明“難以彌補的損害”并不是申請禁令條件。在申請訴前行為保全措施中,申請人只需提供能夠使人相信的證明材料。德國司法當局對申請人的申請條件并不進行實質審查,無需任何具體證據,也不需要對證據進行公證或鑒定。但申請人必須提供足夠的擔保,以保證將來能賠償被申請人可能因此導致的損失。[3]
筆者認為,德國禁令申請的低舉證標準對我國禁令的使用有一定借鑒意義。訴前禁令并非訴訟程序,不應要求實施與訴訟程序一樣嚴格的舉證責任。在許多情況下,侵權人對受害人的商譽或市場份額的影響無法用金錢衡量且無法彌補。因此法院在審查禁令申請條件時應作出臨時、快速的決定,以免損失擴大,否則禁令便失去了存在價值。而對于“難以彌補的損失”這一要件的證明是很漫長復雜的過程,需要結合整個案情。因此權衡利弊,對“難以彌補的損失”的證明在案件審判程序中進行更為合適,筆者建議將此項要件從法條中刪除。
(三)雙方當事人利益平衡
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并未明確提出對這一因素的考量,但借鑒美國的司法實踐,法院下達訴前禁令時對雙方當事人影響也是法院考慮的因素之一。法院在頒發禁令,應對頒發臨時禁令給被申請人所造成的損失與不頒發臨時禁令給申請人所造成的損害之間的利益進行權衡。臨時禁令制度同時也制約著申請人的行為,申請人應充分切實地舉證證明頒發禁令與否對雙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害,否則可能在雙方利益權衡中失敗而無法獲得禁令或承擔高額擔保。
三、現行著作權法制度下“訴前禁令”構成要件的細化
著作權法關于訴前禁令的規定存在很多缺陷,以至于使訴前禁令的規定在實踐中未能得到很好的利用。但不可回避的問題是:在現行著作權法制度下,訴前禁令應如何解釋,如何細化其適用規則,以應對眼下發生的展會著作權侵權問題。
對于禁令申請條件三個要件的解釋,主要疑難點集中在證明“難以彌補的損害”這一要件上。在美國法中,“難以彌補的損害”也是申請禁令條件之一。[4]“難以彌補的損害”在美國司法判例中被理解為難以用經濟賠償予以充分彌補的損害。在知識產權侵權領域中,如果申請人能夠證明其實體勝訴的可能性,則法院將推定其將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5]同時,證明難以彌補損害的要求程度與合理證據證明“勝訴可能性”成反比關系。也就是說能證明“勝訴可能性”程度越高,證明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要求越低。美國司法實踐還從SonyCorp.OfAmerica訴UniversalCityStudios,Inc案等判例中確立了一項規則:未經許可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若非商業用途,損害可能性需要加以證明,若為商業用途,損害可能性可被推定。此項規則對于我國展會著作權保護應有所啟示。筆者認為,展會多為商業性質,損害可能性可被推定,因此對于申請人證明“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舉證責任可適當減輕。
綜合考慮相關因素,筆者建議,對于這一要件可確立四條判斷標準:1、涉及到著作人身權的侵權行為。2、侵權行為的持續將嚴重影響權利人的市場份額。3、侵權行為如果不制止將擴大侵權行為的損害后果。4、有證據表明被申請人沒有足夠的償付能力;反之,如果可以通過金錢來衡量的,那就認定這種損失不是不可彌補的。
注釋:
[1]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2003年至2006年14例支持訴前禁令的案件中,2例當事人達成和解而未,2例案件后達成侵權賠償調解,9例案件的申請人獲得勝訴判決,禁令結果與后續處理的一致率達到92.86%。在被駁回的6前禁令案件中,禁令結果與后續處理的一致率為83.33%。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2款。
[3]德國民訴法第294條,920條第2款,第936條。
[4]李明德著:《美國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325頁。
著作權保護范文3
關鍵詞:網絡著作權;侵權;法律保護
一、 網絡著作權侵權的概述
(一)網絡著作權的界定
著作權,亦稱版權,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對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所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的總稱。[1]對于網絡著作權的界定,學者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有的學者認為,“網絡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其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絡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也有學者提出,“網絡著作權就是因網絡而產生的,作者及其他權利人對其文學、科學、藝術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總稱”。
(二)網絡著作權的特點
主要具有以下三個特點:一是著作權載體從物質化向無形化發展。在審理關于網絡著作權侵權的案件時,取證成為一大難題。二是著作權從專有性向共享性發展。網絡作品一旦公開,其傳播信息容量的無限性和不可控制性使著作權人難以控制他人對該作品的使用,致使傳統著作權的專有性被極大地削弱。三是著作權由地域性向無國界性發展。由于互聯網具有無國界性的特點,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很難確定地域管轄權。
(三)網絡著作權的侵權形式
網絡著作權的侵權形式可以從以下兩個角度進行劃分:第一,根據侵權行為性質和主體的不同,可分為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直接侵權,是指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自己的行為本身構成侵權行為,對于直接侵權行為,行為人應承擔責任。間接侵權,是指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行為本身不構成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但是對于直接侵權人的侵權行為起到了幫助的作用。[2]第二,根據侵權行為表現的不同,可分為以網絡形式侵犯傳統形式作品的著作權、以傳統形式侵犯網絡形式作品的著作權和網絡形式作品之間的著作權侵權。以網絡形式侵犯傳統形式作品的著作權就是作品的數字化。以傳統形式侵犯網絡形式作品的著作權主要是指傳統媒體非法下載和轉載網絡作品作為出版發行刊物的淵源。網絡形式作品之間的著作權侵權主要表現為網頁抄襲、超文本鏈接和網絡轉載等。
二、網絡著作權侵權責任的構成
(一)網絡著作權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一款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與網絡服務提供者在直接侵權中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2、過錯推定原則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作出了進一步規定:“出版者、制作者應當對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承擔舉證責任,發行者、出租者應當對其發行或者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的,按照著作權法第46條、第47條的相應規定承擔法律責任。”在網絡著作權侵權中,網絡服務提供者實際上充當的是與傳統著作權侵權中出版者、制作者相似的角色,所以網絡服務提供者在間接侵權中,需要對其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否則要承擔不能舉證的不利后果。
3、無過錯責任原則
我國現有法律沒有規定著作權侵權可以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在TRIPS第45條第2款中明確授權各成員國在“適當的場合”,可以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來認定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在實踐中,在網絡著作權侵權中,無過錯責任原則一般不予適用。
(二)網絡著作權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實施了利用網絡侵害他人著作權的不法行為。
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作為是實施了違反法律的不作為義務的行為,表現為積極侵權,如網絡運營商非法轉載媒體的作品;不作為是負有義務而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作為義務的行為,如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通知――刪除”義務。
2、行為人的侵權行為給他人造成了損害。
損害是被侵權人的著作權侵害的不利后果,應具備以下特點:(1)損害在法律上具有救濟的必要和救濟的可能;(2)損害應當具有客觀真實性;(3)損害應當具有確定性。
3、行為人的侵權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內在聯系,在這樣的因果關系中,內在聯系應該是客觀的,而且原因發生于結果之前。
4、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
過錯作為行為人主觀上的可歸責的心理狀況,又表現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三、網絡著作權侵權的立法現狀
(一)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地域管轄的確定
由于網絡環境的開放性,致使網絡著作權侵權管轄問題的復雜性。以電子圖書盜版侵權為例,對于任何一本電子書來說,幾乎每個省的服務器上都會存在,讀者也遍布全國甚至全世界,電子書的制作者無從認定,因此從理論上說,各地均有管轄權,這勢必會造成各地的管轄權推諉,造成權利保護的困難。[3]而且在司法實踐中,依靠現有的技術力量難以準確確定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的位置,這實際是架空了侵權行為地和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的司法適用余地,使得原告的訴權無法實現。
(二)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權利人身份的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著作權人發現侵權信息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權行為人網絡注冊資料時,不能出示身份證明、著作權權屬證明及侵權情況證明的,視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請求”。由于網絡環境的虛擬性,用戶在網絡作品上的署名大都不是作者的真實姓名。在網絡環境下如何證明自己的身份成了網絡著作權人維護自己權益時必須面對的一個難題。
(三)網絡服務提供者連帶責任的承擔
《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2、3款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失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這兩款的規定其實就是《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第23條“避風港”原則的轉型。在具體適用過程中,對網絡服務提供者“通知――刪除”制度還是存在很多爭議。
四、網絡著作權侵權法律保護制度的完善
(一)管轄權制度
1、原告所在地優先原則。在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中,被告所在地很難確定。而原告住所地是確定的,而且在實踐中有利于保護受害者、節省訴訟成本。另外,網絡著作權侵權的結果在原告所在地影響往往最大,原告住所地與案件是有密切聯系的,所以可以考慮將原告所在地作為網絡侵權案件管轄地。
2、侵權行為地補充原則。雖然侵權行為地原則依然存在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設備的網絡空間難以確定的問題,但侵權行為地終究與該侵權行為聯系最為密切的。因此,當原告所在地作為管轄法院,會明顯導致當事人訴訟成本人增加、應訴困難或有違司法公正和效率、或認定原告濫訴時,可以將侵權行為地的法院作為管轄法院。
(二)網絡著作權人身份確定制度
對于網絡著作權人身份的確定,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一方面,利用網絡密碼驗證的方式證明。一般網絡著作權人在網上發表文章、登陸各種論壇或聊天室時都要輸入密碼,如果他能夠順利地登陸基本上可以確定他的真實身份,當然此時要排除密碼被盜等特殊情況。[4]另一方面,建立著作權網上登記制度。如果網絡著作權人不希望自己的作品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被他人轉載、摘編、復制或使用,那么他可以向專門的著作權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經登記機關核準后,獲得相應的網絡著作權權利信息和編碼。這些信息主要包括:作者姓名、作品名稱、種類、完成的時間、首次發表的時間、以及合作者或著作權共有人等內容。采取這種方式,可以解決認定網絡著作權人身份的問題,便于網絡著作權人侵權。[5]
(三)網絡服務提供者“通知――刪除”制度
1、完善有關通知內容的規定。被侵權人在獲知自己的著作權遭到損害后,有權向網絡服務提供者發出通知,要求其采取必要的措施?!缎畔⒕W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的“侵權通知”的形式要件之一就是權利人須提供涉嫌侵權信息的網絡地址,但根據實踐中的情況來看,要求權利人提供所有侵權歌曲的網絡地址缺乏可操作性。對通知內容的規定,應予以完善。
2、完善瑕疵通知制度。如果“侵權通知”不符合形式要件,網絡服務提供者沒有采取措施,后又發現實際是侵權行為,那網絡服務提供者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后果?對于已滿足“避風港”其他免責條件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通知”中的不合格部分不能作為用來證明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及時采取措施的依據,仍可適用“避風港”免責。這種觀點符合法律設置“通知――刪除”程序的立法本意,法律應予以明確。
注釋:
[1]吳漢東:《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2月第3版,第33頁。
[2]張新寶:《侵權責任法》,2010年7月第2版,168頁。
[3]鄭海波: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保護的難點與對策――以華誼兄弟狀告新浪搜狐等5網站侵權為例,蘭州大學研究生論文,2010年。
[4]商建剛:《網絡法》,臺灣學林出版社,2005年版,第22頁。
[5]丁磊:《網絡環境中的著作權保護》,山東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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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John,Paxton:《Internet and Competition Law》,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5.
著作權保護范文4
論文關鍵詞:網絡;著作權;侵權;保護
隨著互聯網和數字技術的飛速發展,網絡作品的著作權受到前所未有的沖擊。有關網絡著作權保護的問題便引起了越來越多的關注,對網絡著作權采取行之有效的保護措施已成為網絡文化合法、健康發展的強有力保障。
一、定義
網絡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互聯網上所享有的權利。本文所指作品主要是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音像制品和文學作品。
二、網絡侵權的現狀與成因
據統計,中國網民數量躍居世界第一位。中國絕大多數網民上網常見的活動就是上網觀看、收聽、下載、上傳電影、音樂、文字等材料。雖然有正規的相關網站為網民提供這些娛樂,但這些網站基本都是需要用戶繳納相當費用的。而中國網民已經習慣了免費大餐,絕大部分網民都會光顧免費的網站,而這些網站全是非法使用這些材料,他們不會給版權人一分錢的使用費。現實生活中的出版商最痛恨的就是盜版書商,同樣的事情也不可避免的出現在網絡上。中國的網絡發展了,但相應的法律保護體系卻遠遠落后于現實。網絡上存在的侵權行為比比皆是。
筆者認為,著作權侵權行為在現實生活中與在網絡生活中的客體是完全一致的。差別就在于流通、展示的平臺不同。眾所周知,開放和共享是因特網的生命。網絡內在最大的特點就是信息傳播原理的特殊性,它是把作品轉換成一種二進制數碼的形式,幾乎不用受媒介、地理方位的局限,以接近光速的速度傳遞。在地球的任何一個角落都可以行使侵權行為。網絡的第二個特定就是它的虛擬性。雖然網絡需要服務器、光電線路等物理基礎,但是這些外在的物質不能固定網絡,網絡是一個以大量迅速流動的信息為基礎的虛擬的世界。在網上,人的身份是虛擬的網名,地點是虛擬的-不固定的IP地址,所以,要確定真正的侵權人是極其困難的。即使能確定侵權人,但用于證明侵權事實的某些重要證據可能掌握在侵權人手中?;谌诵?,侵權人不可能主動提出對他不利的證據。
這些技術上的原因,使得網絡維權困難重重。由于技術的限制,執法機關在某些個案中根本沒可能把侵權人繩之于法,又或者因為維權成本過高,部分受害人不得不放棄維權。在技術原因得到解決之前,通過法律手段對漏洞進行彌補,使著作權人的權利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乃是當前情況下行之有效的方法??上覈F行的法律體系并不能很好的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
三、網絡著作權侵權的分類及形式
網絡著作權侵權之所以難以進行有效的法律保護,很重要的一點就是侵權形式的多樣性,難以進行普遍立法加以規制。因此,要研究司法保護的問題,就必須對其進行行之有效的分類。綜合各種侵權情況,筆者認為按照侵權主體的類別進行分類是比較具有可行性的,原因有二:
其一,相比較依照侵權內容和形式的劃分方式,在明確了網絡著作權的性質與范疇以后,該種分類方法更加全面且可操作性強,能夠明確地區分絕大多數的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比較適于下一步進行的研究。
其二,在我國,網絡侵權時有發生,但很少有對簿公堂的,究其原因,網絡世界“無形”的特點往往讓受害人難以察覺是何人侵權,以侵權主體作為分類依據可以明確侵權主體,起到法律應有的引導作用。
其具體分類如下:
(一)網絡服務者侵權
網絡服務者分為網絡服務提供者(ISP)和網絡內容提供者(ICP)為宜。網絡服務提供者,又稱網絡聯線服務者,是指提供通路以使使用者與因特網聯線的從業者。網絡內容提供者,是指領有網絡信息服務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網絡服務經營者,主要從事網絡信息的提供服務,這類服務內容范圍廣泛,包括國內外政治、經濟、交通、旅游、文化、教育、生活、娛樂及氣候變化等。這是網絡著作權侵權的主要形式,因為其掌握了資源的平臺和強大的信息技術優勢,形成了明顯的信息不對稱,因此網絡服務者的侵權是最為廣泛的形式。
(二)網絡管理者侵權
網站管理者一般負責某個網站信息的撰寫、編輯和,并對這個網站的內容、秩序進行管理。網站管理者對其管理的網頁或網站的內容整體享有著作權。當其出于私利或是網站利益,對其編輯或整理的作品進行強行署名、盜用剽竊或是違規使用,都構成了網絡著作權的侵權行為,他主要是發生在bbs以及一些專題性質的網站中。
(三)網絡使用者侵權
網絡使用者就是互聯網的終端用戶,網絡使用者侵權目前從技術上來說只能是自然人使用并侵權,但從法律角度看,在承擔侵權責任時被告還有可能是法人、其他單位或組織等?;ヂ摼W的使用者是一個龐大的數目,根據世界金融服務商摩根士丹利的一份研究報告顯示,全球互聯網用戶2005年已經達到10億。有人預計全球互聯網的用戶數量將在2010年達到22億,也就是說每時每刻都有大量的網絡用戶在網上沖浪。網絡用戶的一些個人行為勢必會侵犯網絡著作權。如故意規避或破壞著作權人在其作品上采取的技術防范措施;出于盈利目的將MP3或網上電影下載并制作成盜版光盤等等。 轉貼于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來迅速流行的P2P技術稱為這一問題的爭論焦點。P2P軟件是基于互聯網環境的一種新的應用技術軟件,通過應用這種軟件所形成的網絡讓信息的存儲、流通、分散等都擺脫了傳統的GS或者B/S模式,這種“非中心化”讓終端用戶獲得了積極參與網絡活動的動力。因此,P2P軟件使網絡信息分散化,同時,相同特性的P2P設備可以構成存在于互聯網這張大網中的子網,使信息以一種新的方式再次集中。可以說它是網絡“共享”精神的產物和傳播者。在P2P網絡上,最有爭議的是終端用戶通過P2P網絡平臺對等交換版權作品。例如,某甲通過點對點下載軟件,從某乙硬盤上下載了版權作品,供自己欣賞,其行為是否屬于合理使用呢?從我國《著作權》法來看,該行為似乎屬于“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合理使用行為,當前的司法實踐的確也是這么認定的。一般認為甲的行為是合理使用而免責,但乙的行為侵犯了版權人的網絡傳播權。結合當前網絡運行的實際情況,匿名在線上傳、上傳至公共網絡上存儲或者將版權作品上傳至國外服務器,都可能導致版權人很難實現對受損權益的法律救濟。對此,有必要對互聯網環境下的“合理使用”行為進行必要的界定。筆者認為,最有效的區分就是是否用于實現商業目的,在這種“共享”的大環境下,我們很難再對網絡用戶的手段加以限制,因此,我們就應該從下游入手,以其目的為區分標準,溯本循源,對真正的侵權行為加以有效的遏制和打擊。
四、網絡著作權的保護
根據上述指出的相關問題,筆者認為,保護網絡著作權應當從法律和技術兩個層面入手,雙管齊下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應。
(一)法律保護
在《審理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問題的司法解釋》以及2006年出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已經比較詳盡的對這一問題作了系統的法律解釋,但針對近年來網絡環境的變化,應當提出更多的適應性強的規定:
1、民法通則、著作權法所制定的基本原則、制度是應對網絡挑戰的主要根據,對目前與網絡有關的著作權糾紛提出的問題應該也可以在民法通則、著作權法中找到解決問題的途徑和方案。
2、對于網絡服務商將文字作品進行數字化轉換的行為,應當認定其屬于復制。筆者認為這同簡單的復印不同,如超星等許多公司都將其數字化圖書搭載在其開發的軟件或閱覽器上,并以此贏利,應當屬于侵犯他人的著作權。
3、應當明確網絡著作權侵權的管轄權,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
(二)技術保護
所謂技術措施是指作者出于防止他人濫用其作品的目的而采取的一些保密方法,比如,加密、擾頻和口令等。它顯然屬于一種自我保護,而且,不同于知識產權的事后保護,它是一種事前保護。對于網絡著作權的技術保護屬于交叉學科的前沿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針對傳統形式侵犯網絡原創的采用網頁文字防拷貝技術,即以文字蒙版制作圖片版式的文字材料,結合簡單的屏蔽右鍵的代碼和控件,可以有效地防止文字作品的規?;瘡椭啤,F在幾大原創文學網站如起點中文、榕樹下等都采用了這一方法。
著作權保護范文5
依照各著作權保護國際公約,數據庫得到保護的條件是對其選擇和編排具有獨創性?!妒澜缰R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第五條規定:“數據或其他資料匯編,不論用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其內容的選擇或編排構成智力創作,其本身即受保護。該保護不及于數據或資料本身,不損害數據或材料本身的既存著作權?!笨梢姡鳈喾ㄖ槐Wo思想的表達,而不保護思想和事實本身。即,只有當數據的選擇和編排符合著作權法關于獨創性的要求時,數據庫可以以匯編作品的形式得到保護。單純的事實(數據庫的內容)或者事實的簡單集合(選擇和編排不具有獨創性的數據庫)是不能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的。
而且,著作權法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壟斷性質,而不是一種自然權利。著作權是國家通過著作權法授予的,沒有著作權法、沒有國家的授權,就不存在著作權。著作權法關于著作權期限、限制等的規定,都是國家在一定條件下給予作者就其創作的作品而產生權利的壟斷權,即“知識是公開的,權利是壟斷的”。這種壟斷權的基礎建立在作者的創作之上,是基于作者自己的思想、感情而產生的一種壟斷權。而對于沒有附加任何作者思想和感情的客觀存在的事實,法律在任何情況下不應賦予某個人這種壟斷權。
但是,現實生活中有大量的數據庫僅僅是對事實的簡單收集,對于數據庫的選擇和編排并未體現出獨創性,依照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這些數據庫無法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而這對于數據庫的創建者來說是不公平的。以美國1991年“費斯特”一案為例。原告鄉村電話服務公司出版了一本電話簿。費斯特公司出版的一本電話簿包括而且大于鄉村電話公司所覆蓋的地區,而費斯特出版公司未經鄉村電話公司同意將其電話簿的內容放入自己的電話簿。因此,鄉村電話公司狀告費斯特出版公司侵權,聯邦審判庭和上訴法庭都判決鄉村電話公司勝訴。判決認為,鄉村電話公司的電話簿雖然沒有獨創性,但是仍受到版權法的保護。而最高法院了下級法院的判決,最高法院認為,事實不是被創造的,而是被發現的,因此不能得到版權法的保護。電話號碼本的創建者走街串巷,收集、編排相關資料,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不給予電話號碼本著作權法的保護,任由他人自由使用和抄襲,對于創建者來說是極不公平的。而最高法院據以“汗水理論”(是指一個人通過自己的勞動而獲得版權的保護)的理由并不令人信服。最高法院一味強調電話號碼本不能受到版權法保護的原因是缺乏獨創性,而“汗水理論”并沒有否認電話號碼本不具有獨創性這一事實,相反“汗水理論”產生的前提就是不具有獨創性,因其在創建過程中付出的勞動而獲得版權法的保護。
洛克自然法學說中的財產勞動理論為著作權法保護不具有獨創性的數據庫提供了正當性。洛克認為,土地和一切低等動物為人類所共有,但是每一個人對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種所有權,除他之外任何人都沒有這種權利。他的身體所從事的勞動和他的雙手所進行的工作,我們可以說是正當地屬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東西脫離自然所提供的和那個東西所處的狀態,他就已經滲進了他的勞動,在這上面參與他自己的某些東西,因而使他成為他的財產。既然是由他來脫離自然所安排給他的一般狀態,那么在這上面就他的勞動加上了一些東西,從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權利。因為既然勞動是勞動者無可爭辯的所有物,那么對于這一有所增益的東西,除了他之外就沒有人能夠享有權利,至少在還留有足夠的、同樣好的東西給其他人所共有的情況下,事情就是如此。根據洛克的理論,地球上所有的資源都是人類所共有的,并且對于共有物都有使用的權利,每個人對于自己的人身擁有所有權,每一個人的勞動屬于他自己,當一個人將自己的勞動與處于公有狀態的物混合在一起時,他就取得該物的所有權。數據庫著作權法保護可以類比有體物,以財產勞動學說進行解釋。此類數據庫的作者在零散的數據中附加了自己的勞動,因此能夠享有勞動所帶來的成果。洛克理論的關鍵點是,每一個人都能夠勞動并且享有自己的勞動果實。因此,數據庫的創建者,在其收集、整理、編排事實的過程中付出了大量的勞動,而他人卻可以遠低于獨立制作其所需要的費用復制或使用這些數據庫,如果允許他人任意使用和提取其中的數據,相當于允許他人合法地竊取數據創建者的勞動。這并非法律所鼓勵的行為。而且,如果允許他人任意使用而不需經過同意或者支付報酬,則很少會有人愿意投入資金或者勞動去創建此類數據庫。這對于信息的傳播和利用恐怕是一種阻礙。因此,著作權法應當以適當的方式保護此類不具有獨創性的數據庫。一方面此類不具有獨創性的數據庫由于其選擇和編排沒有體現獨創性,而不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匯編作品的保護范圍,而無法得到與一般文學藝術作品同等水平的保護,而客觀事實也不應被壟斷;另一方面此類數據庫的創建者就其在收集、整理的過程中的辛勤勞動和巨大投資理應受到補償。歐盟《關于數據庫法律保護的指令》(以下簡稱《指令》)解決了這一困境。
該《指令》認為“鑒于版權仍然是給予創作數據庫的作者專有權的一種適當形式”;“鑒于盡管目前尚未建立協調一致的反不正當競爭立法或判例法系統,但仍需要采取其他的措施防止對數據庫的內容進行未經許可的擷取或反復使用”;“鑒于對數據庫內容未經許可的擷取或重復使用會造成嚴重的經濟與技術后果”。因此,在該《指令》第三章以“特殊權利”的方式規定了如何保護此類不具有獨創性的數據庫。這種特殊的保護通過防止他人不正當地擷取或者反復使用數據庫中全部或大量內容,來保護創建者的勞動和投資。其中,“擷取”是指采取任何方法或以任何形式,將數據庫內容的全部或實質部分永久或暫時轉載到別的載體上;“反復利用”是指通過銷售拷貝、出租、聯網或其他傳輸方式將數據庫的全部或實質內容以任何一種形式提供給公眾。而在第八條“合法用戶的權利與義務中”還規定了合法用戶不得對數據庫的實質性部分進行擷取和反復利用,不得非正常利用數據庫,不得給創建者或者版權人造成損害等。
《指令》保護了數據庫的內容,而數據庫的內容不具有獨創性,屬于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事實?!吨噶睢吠ㄟ^保護這類事實不被不正當的擷取或者反復使用,從而保護了數據庫創建者的勞動和投資。創建者可以依據《指令》的明文規定禁止他人不正當地使用其數據庫中的數據,并要求損害賠償。
著作權保護范文6
關鍵詞:微信公眾平臺;著作權;侵權行為
一、國內微信發展概況及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的保護現狀
(一)我國微信發展的基本概況
微信(WeChat)是騰訊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推出的一個為智能終端提供即時通訊服務的免費應用程序,微信支持跨通信運營商、跨操作系統平臺通過網絡快速發送免費(需消耗少量網絡流量)語音短信、視頻、圖片和文字,同時,也可以使用通過共享流媒體內容的資料和基于位置的社交插件“搖一搖”、“漂流瓶”、“朋友圈”、“公眾平臺”等服務插件,用戶也可以將精彩的內容分享給好友或轉發到微信朋友圈。截止到2015年第一季度,微信已覆蓋中國90%以上的智能手機,月活躍用戶達到5.49億,用戶覆蓋200多個國家、超過20種語言。微信可以說是亞洲地區最大用戶群體的移動即時通訊軟件。[1]
微信作為近幾年最熱門的社交網絡平臺,因其及時性、便捷性、平等性等特點符合現代社會快節奏、高壓力、重娛樂的特性而廣受網民的喜愛。但隨著微信用戶數量的急劇增長,通過微信傳播的文字、圖片、語音視頻等作品引發的法律問題日益突出,微信公眾平臺著作權侵權事件屢見不鮮,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人的權利保護成為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內容之一。
(二)我國目前涉及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
微信興起于2011年并迅速發展壯大,但專門針對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的法律法規幾乎沒有。相較于法律法規制定和適用的穩定性,網絡技術和產品更新換代的周期較短,司法實踐一般根據網絡著作權侵權的相關法律法規,將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侵權比照相對成熟的網絡作品侵權的處理方法來解決。[2]
我國現行的網絡著作權保護立法主要有五大淵源:[3]第一,國際公約,WTO規則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及WTO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第二,法律,2012年3月31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網絡著作權保護的法律;[4]第三,行政法規,國務院2013年1月30日公布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13年1月30日公布修訂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以及2013年1月30日公布修訂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四,司法解釋,最高院2012年12月17日公布的《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06年12月8日公布修改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2002年10月12日通過的《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5]第五,部門規章,2005年5月30日施行的《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6]
二、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
判定微信公眾平臺上傳播作品的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的行為,必須先明確微信公眾平臺上的作品是否真正構成著作法意義上的“作品”,只有確定后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還要判定哪些行為構成著作權法規定的各種作品傳播行為,只有這二者都滿足了,才能判定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權。
(一)侵權主體
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的主體即指故意實施侵犯他人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的行為并造成原著作權人合法權益受損的直接侵權行為主體,包括直接侵權人和間接侵權人。直接侵權人是直接實施侵犯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的微信用戶,間接侵權人包括網絡服務商和過失侵犯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人利益的微信用戶。
微信用戶在不知情時轉發已經侵權的微信公眾平臺作品及時采取措施減少原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人損失的行為一般認為不構成侵權。但隨著微信公眾平臺的日益完善,嚴格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認定侵權行為是網絡著作權保護的發展趨勢。若微信用戶在已知該微信公眾平臺作品屬于侵權作品仍然轉發,并且使原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人產生嚴重損害結果則構成間接侵權。不過這一行為的主觀認定比較難實現,所以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的間接侵權人主要是指微信服務提供者。[2]
(二)侵權客體
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庇纱丝芍?,所謂的獨創作品應該包括“獨創性”與“可復制性”兩個特性,學術作品一旦完成,原創者對其作品自動產生著作權,不允許任何媒體、個人、平臺在未經原創者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私自的轉載、使用其研究成果。[7]
微信公眾平臺作品只要符合以上形式和實質要求就應該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微信上的內容大部分屬于文學、藝術、科學領域的信息,在形式上是滿足《著作權法》關于作品的要求。再者,微信公眾平臺作品中文字類的作品可以直接復制,攝影作品、錄音錄像作品等也可以通過下載等技術處理方式進行復制,故微信公眾平臺作品是具有可復制性的。作品的獨創性是指作品由作者親自創作,具有作品自身的個性表現,排除抄襲、復制、剽竊其他作品的表演方式,并與其他作品的思想表達明顯差異。[8]判定獨創性是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保護的關鍵。筆者認為微信用戶將文字、圖片、視頻音頻等形式加以個性化的構思組合形成的作品應該被認定為具有獨創性,而不能以微信公眾平臺作品的字數、題材篇幅等形式內容來判斷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
(三)侵權的行為方式
微信因其開放性、共享性、數字化等特性,使得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被侵權的行為大量存在。這些侵權行為不僅侵害了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也擾亂了著作權原有的利益平衡。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情形:
1、微信用戶的侵權違法行為。首先是對他人微信的復制行為,對他人微信公眾平臺文字作品進行直接復制、截圖或下載他人微信公眾平臺音頻視頻作品后于自己的微信賬號并且沒有注明出處和原作者或者只進行一定修改并于自己的微信賬號并且沒有注明出處和原作者,則構成侵權行為。其次是對他人微信的轉發行為,轉發是加工鏈接,載明了原微信的作者與出處,基于微信的特有性質,轉發行為一般不侵權。最后,是對他人微信的轉載行為,微信轉載者的侵權行為就是微信用戶或網絡出版商對他人原創微信公眾平臺作品直接原封不動的抄襲或者去掉水印,刻意隱去文章的來源與出處,然點擊“發送”按鈕或以商業為目的出版。[9]
2、平面媒體的侵權違法行為。平面媒體主要是指報紙、雜志、書籍等傳統媒體。在當下以紙張為載體的傳統媒體在正面臨著來自網絡媒體的強大挑戰。在這種挑戰下,傳統媒體有可能未經微信用戶的同意,直接引用一些有經濟價值的微信公眾平臺作品用于商業出版以此牟利,這種行為同樣也是侵犯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的侵權違法行為。[9]
3、微信信息服務提供商的侵權違法行為。網絡信息服務提供商主要是指提供搜索、連接服務以及提供網絡存儲空間服務的網絡服務商。[10]通常情況下,網絡信息服務提供商對于網絡上大量的信息無法逐一鑒別,但若是網絡信息服務提供商通過微信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比如跨平臺抄襲他們微信公眾平臺作品,或是通過微信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那么這些行為將構成侵權。
三、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原因
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侵權問題頻繁發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僅有侵權人的主觀原因,也有微信公眾平臺自身特點的客觀原因。筆者將從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侵權受市場經濟利益的驅使、社會大眾對數字時代的作品著作權保護意識不到位、微信公眾平臺侵權立法滯后法律依據缺乏、微信公眾平臺著作權遭侵權后維權難度大這四個方面進行闡述。
(一)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侵權受市場經濟利益的驅使
商品經濟的快速發展、市場競爭日益加劇都賦予了微信公眾平臺作品強大的吸引力和關注度。市場經濟中的巨大利益的驅使是造成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被侵權的做根本的主觀原因。這種利益一方面來自網友創造的微信公眾平臺作品對使用者來說是方便易取的“免費午餐”;另一方面則是知名微信公眾號吸引的關注所引發的商業價值,這也是眾多商業平臺以及傳統媒體所看重的利益。一些組織、機構可能會把微信公眾平臺上經典的作品進行整合和匯編,以便獲取更多的點擊率,或者是編輯成書出版發行,他們往往明知這是侵權行為,但是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鋌而走險。
(二)社會大眾對數字時代的作品著作權保護意識不到位
在當今互聯網環境中,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保護問題沒有得到社會大眾充分的認知與重視。本文對當下關注度較高的微信公眾號的運作人員進行了有關微信傳播過程中產生的著作權侵權問題的調查。40%左右的運營者持較為明朗大度的態度,認為可以允許其微信公眾號的分享與轉載功能,并認為作品被轉載不是侵權問題。29%左右的受訪者對其作品被轉載與分享持懷疑態度,但對這種行為是否侵權并不明確,并且對維權方法也不知曉。剩下小部分受訪者把微信傳播中出現的侵權現象歸結為“國情”,并認為這種現象在社會文明沒有發展到一定高度之前是難以改善的。[7]可想而知社會大眾對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意識是不到位的。
(三)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侵權立法滯后法律依據缺乏
相對于物聯網和數字化技術的迅猛發展,我國相關法律、制度有著明顯的滯后性。目前我國尚無針對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的專門立法,也沒有關于網絡侵權的比較統一的成熟立法。在司法實踐中,也沒有關于對法律條文的不同理解、著作權歸屬認定、侵權行為認定、合理舉證、侵權賠償標準等問題,也都影響了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的發展。[11]
(四)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遭侵權后維權難度大
微信公眾號的飛速發展可以說帶來了各種信息在手機客戶端的“爆炸式”推送,大量的轉載與傳播必然會涉及著作權侵權的問題。騰訊公司作為微信網絡服務供應商采取了一系列手段對微信侵權行為進行了打擊,比如2014年實施的《微信公眾平臺運營規范》為其打擊侵權行為提供了必要的支持。但這些手段的最終效果顯然難以令人滿意,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侵權行為仍然時有發生。這種情況客觀存在的根源在于微信作為一種網絡媒介維權難度比較大,因其具有互聯網的開放性特征,對其進行監管必然涉及多方面的問題,但騰訊作為一家商業公司不具有執法權,也不大可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進行監督和管理。[12]騰訊公司所給出的“原創聲明”中,并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明確微信內容著作權的問題,作者的授權實際上并沒有轉移著作權。并且“不是舉報內容的權利人不得確認對他人的抄襲舉報”這一規定,對于公眾參與維權舉報的積極性客觀上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7]
四、我國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建議
當前進入司法程序的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案件可以說是鳳毛麟角,許多被侵權作者通過和解的方式解決問題,而大多數人往往選擇沉默。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侵權帶來的損害通常是潛移默化,但微媒體上的著作權侵權帶來的損害卻會隨著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大。[13]為了維護微信公眾平臺的秩序,遏制移動互聯網成為一片虛假繁榮,社會各方主體應當積極行動,共同為微信公眾平臺的良好發展做出貢獻。
(一)微信運營商應加大監管力度
目前騰訊公司在減少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侵權方面已經做出了很多努力,不過最近的侵權行為層出不窮,所以仍有繼續努力的空間。首先,騰訊公司應進一步簡化版權的流轉程序,降低維權者的維權成本。其次,在技術鑒定方面要進一步加大投入,通過對抄襲內容的智能化鑒定來降低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侵權發生頻率。再次,可以設置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侵權的投訴平臺[14],向用戶提供侵權的救濟途徑。此外,微信也可以采納這種預先預防的措施,在每條微信公眾平臺作品中都可以提供“原創”、“非原創”、“不得轉發”、“無需署名”等版權表情作為備選,允許用戶選擇是否主張微信公眾平臺作品的著作權。[15]
(二)提高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的法律保護意識
首先,是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人要有保護自己作品的意識,同時也要尊重他人的微信公眾平臺作品,在轉載復制他人作品時應當注明信息的出處與原作者,若有特殊用途應取得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并支付相應報酬之后進行合理的使用。其次,廣大微信用戶乃至整個社會大眾都應該提高這方面的法律保護意識,這就需要政府加大普法教育,新聞媒體應進行相關法律意識的宣傳,社會大眾自身也應當去學習相關法律知識,提高自身的法律保護意識。
(三)完善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雖然有不少關于網絡侵權的立法,但多數都存在局限性,完善相應地法律法規可以說是迫在眉睫。首先,提高立法層次,立法者應認識到網絡的特性,出臺相應的法律以彌補司法實踐依據不足的缺失。其次,可以根據微信獨有的特點,借鑒我國博客的自律性規范來起草《微信自律公約》,對微信公眾平臺作品的著作權給予更好地保護。再次,從司法實踐和國外社交網絡作品中總結相關經驗,再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運用現有的法律來解決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侵權糾紛。
(四)倡導建立行業自律組織
為了建設讓網絡用戶信任的網絡環境,切實保護著作權人的網絡權益,應成立由微信用戶、微信網絡服務提供商等組成的行業自律組織,制定具體的行業規范,在行業內部進行監管,提高行業的自律水平。如2009年56網、大洋網、網易等網絡運營企業共同簽署了“建立版權保護機制,落實保護知識產權”倡議書,提倡尊重知識產權,共同抵制侵權盜版。同時也可以創建一個微信公眾平臺作品的統一數據庫保護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以此來推動微信的健康發展。
五、結語
保護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是為了維護互聯網背景下的智力成果分享的傳播環境,為傳統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作品創造了全新的發展空間。然而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侵權事件每天都在發生,只有更好地保護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人的權益,才能使得微信等互聯網文化創作的價值得以實現。我們不能因為它具有劣勢而不使用微信,而應從各方面去努力,全力營造和構建一個和諧、規范的微信網絡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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