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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論文范文1
【關鍵字】:著作權侵權 過錯原則 無過錯原則
一、網絡環境下合理使用著作權受到沖擊
在當今網絡時代,作品的載體出現了變化,各種資料都可以轉化為數字文件,可以在互聯網上修改和傳播,任何一份資料上傳到互聯網上,全世界通過互聯網都可以看到,對合理利用網絡信息資源造成了巨大的干擾。網絡下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出現和發展的原動力就在于其中蘊涵著的巨大經濟利益。如今整日呆在電腦面前的我們休閑時打開網頁,可以隨時看到各大網頁上的音頻和視頻資料,并且大多數可以隨時觀看收聽和下載,在我們輕輕按按鍵下載資料時,我們可能都沒有意識到會侵權。
網絡環境下傳統的合理使用著作權嚴重挫傷作者的積極性。傳統的合理使用下,任何人都可以很便捷的從網上下載以及復制作品,讓任何人無償的使用別人辛勤勞動成果,作品的作者的勞動得不到應得的收獲,其積極性受到嚴重創傷,如果我們嚴格保護作者的著作權,禁止作品在網絡上傳播和下載,那最好的辦法是不要讓作品上傳到網絡上,作者的作品得不到很好的傳播效應,這樣反而會抑制作者創作新作品的積極性。所以傳統的合理利用網絡資源,讓作者的權利人利益受到危害。
我們需要一個更加規范的網絡環境下的作品歸責體系來合理利用現在的網絡信息。
二、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侵權歸責原則
著作權上的侵權歸責原則,是指侵害著作權的損害事實或者法律規定涉及侵害著作權其他事實已經發生,確定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應當依何種證據承擔侵權責任的原則。該用什么樣的歸責體系來規范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侵權,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制品,還應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著作權法對侵權行為及賠償僅僅簡單的作了論述,而對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侵權歸責原則并沒有詳細的規定。由于在網絡中的著作權具有網絡性、無形性等特點,所以網絡環境下著作權被侵權的行為的機會比在現實社會中大得多。
(一)各國及國際對著作權侵權的歸責原則的規定
美國知識產權法中,過錯責任原則仍然起著主導作用。日本在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時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中的特殊形式,即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德國法,權利人采取申請下達禁令的救濟措施是不問侵權人的主觀狀態的,但要獲得損害賠償救濟則必須以加害人有過錯為前提。國際公約對侵害知識產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做出明確規定的,當屬TRIPS協定。TRIPS協定第45條第1款規定:“對已知或有充分理由應知其從事之活動系侵權的侵權人,司法當局應有權責令其向權利人支付足以彌補因侵犯知識產權而給權利持有人造成之損失的損害賠償費?!薄耙阎蛴谐浞掷碛蓱彼磉_的顯然是過錯責任,而且,按照通常的理解,這里所指的是故意和重大過失。
(二)我國著作權侵權法上的歸責原則
我國民法立法和理論上都把過錯責任原則確定為侵權行為法最基本的原則,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不受侵犯,保護民事主體的權利能夠平等,自由的行使。其次,嚴格責任適用于法定的特殊侵權行為。法律設定嚴格責任的目的在于加強對受害人的保護,以彌補由于過錯責任的僵化而對受害人保護不足的缺陷。嚴格責任又被稱為無過錯責任,危險責任或者風險責任,適用嚴格責任原則的意義,在于加重行為的責任,使受害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更容易實現,受到損害的權利及時得到救濟。但是對于嚴格責任原則的使用也是有一定條件和限制的。按照《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的規定,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時候,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歸責?!吨鳈喾ā返?6條和第47條所規定的侵害著作權的行為都是過錯行為,而且,其中大多數行為只能是故意的?!吨鳈喾ā返?6條第11項規定的“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這是一個開放性的規定,它除了可以隨科技發展和作品利用形式的增多而解決新出現的問題外,另一個作用就是可以被解釋適用于間接侵權的情況,如在網絡環境下轉載、復制作品等情況。如前所述,我認為對這類行為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著作權本質上為私權,與物權、債權并列而為財產權的內容之一。此點在理論上不存爭議。那么知識產權本應當適用與物權等其他財產權相同的保護制度。既然法律沒有區分物權、債權而采取不同的保護制度,而統一的適用民事侵權制度。那么,在著作權侵權的歸責原則體系上,似乎也沒有必要另行構建一個歸責體系的必要。然而,著作權是一種如此特殊的權利類型,一般民事侵權制度的適用是否能為著作權帶來充分的保護?對此,已故鄭成思先生指出:“在保護知識產權的實體及程序上,完全套用或適用一般民事權利的法律或程序,同樣會產生不當。”【1】鄭成思先生認為,直接侵權人的賠償責任,如作品的出版者、專利的實施者,應當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為侵權產品或侵權活動提供倉儲、運輸、場地的間接侵權者,只有在存有過錯的情形下——明知為侵權產品,才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是一般法,著作權權法是特別法,知識產權侵權的歸責原則依照的是《民法通則》,只有當著作權法有特別規定時才依照其特別規定。盡管法律可以在知識產權特別法中規定無過錯責任的一般適用。然而,在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領域適用無過錯責任與傳統民法中的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法律制度本意是相違背的。首先,由于無過錯責任不考慮當事人有無過錯的舉證,因而“缺乏彈性和適應性”,也并不堅守民法的指引和教育功能。因此無過錯責任原則不宜擴大適用。其次,無過錯責任只具有恢復權利的性質,而并非對侵權人行為的非難,不具有對不法行為進行制裁和預防的作用。作為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其違法行為的應受非難性是顯而易見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僅具備的權利恢復性質并不具備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予以非難的效果。
(三)應當給予網絡環境中著作權怎樣的保護
對于網絡環境中著作權侵權中無過錯責任的適用問題的爭議局限于侵權理論的闡述而顯得狹隘而缺乏說服力,也無助于爭議的解決。如“侵害行為”是否應當列入侵權行為的范疇,盡管爭議頗多,但其實毫無意義。既然學者們一致認同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無須要求行為人具有過失,那么,無論將此類型行為視為侵權行為與否,都不影響對此類行為在實踐中的處理。再者,既然學者已經過制度的歷史考察而得出: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于社會必要經濟活動之損害。那么,網絡中使用突他人作品著作權的行為為何就不能是此處的“社會必要經濟活動”,從而要求實施者為遭受損害的著作權人、承擔起無過錯的損害賠償責任呢?
事實上,在無過錯責任在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侵權中的適用問題的爭議,其實質問題在于法律應當給予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一個怎樣的保護。而一個問題顯然不是法律技術層面的問題。權利的保護既要從權利的特性出發以確保保護制度的有效性,同時權利的保護還涉及權利與權利的平衡與協調。因此在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中采取何種歸責原則,事實上是立法者對不同行為的價值判斷,也是立法者以法律形式確定的強制性的利益分配方案。
盡管學者一再強調著作權權的財產權屬性,并強調知識產權與物權之區別非為本質之區別,并認為物權法的具體規范的準用于知識產權等無形產權。然而,我們不能因此而放棄知識產權特性的發掘及其制度的獨立性構建,更不能將知識產權的保護完全寄托于物權法的保護。因此,研究知識產權特性及其特性所引發的各法律價值的沖突是構建合理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前提。而所謂知識產權的特性,顯然主要是針對與物權的區別而言。而這些特性又引發了怎樣的價值沖突,其具體總結如下。
1、權利標的形態的特殊性引發的價值沖突
網絡環境中的著作權的標的為一種無形之財產,因而不能如有形物一樣得以實際的“占有”;而又由于其表現為一定的信息,具有可復制性,因而實際上無法被“單獨占有”。以上兩個特性的存在,使得知識產權在獨占性、專有性和排他性效力方面顯然弱于物權?!?】由此也決定了網絡環境中著作權較于物權更易為社會其他成員所侵犯。從這一特定出發,為求得權利的有效保護,法律似乎應當降低侵權認定之標準,同時提高作為著作權義務主體的不特定的社會成員行為時的注意標準。然而,也正因為著作權權利標的的無形性與可復制性,社會成員侵入知識產權專有領域的可能性大為增加,降低侵權認定之標準必要導致社會成員“動輒得咎”,極大的增加其行為成本,從而禁錮社會活動之開展。此即私權保護與行為自由的沖突。
2、著作權法定性授予性
【4】引發的價值沖突考察著作權之起源,其既非起源于任何一種民事權利,亦非起源于任何一項財產,而起源于“封建特權”,因君主、封建國家或代表君主之地方官員的授予而產生?!?】盡管在現代社會,知識產權的私人財產性已廣為承認,然而現代知識產權制度并未改變著作權的授予性。由于智力成果的無形性,其無法實踐占有,為避免他人的隨意擅用,則需要法律對權利人及其權利進行公示。【6】而既然著作權的權利人及其權利已為法律確認并公示,社會成員得以免除對權利存在狀態的考察,那么實施無過錯侵權責任制度就不存在增加社會成員行為成本的虞慮——至少在專利與商標侵權的場合應當如此。然而,此處仍存在一個問題:專利的不同領域過廣,每年的專利文獻如此之高,不可能要求行為人對此一一查詢。在此處,依然存在者權利保護與行為自由的沖突。
3、著作權權利標的雙重屬性引發的價值沖突
作為著作權權利標的智力成果由智力勞動而獲得,依據洛克的勞動理論,應成為勞動者所擁有的個人財產而現有獨占之權利。而洛克的勞動理論恰恰是著作權正當性之基礎。【7】然而,隨著研究的深入,人們開始認識到智力成果的取得并非完全來源于個人的勞動取得,智力成果的取得乃創造者運用自己的智慧對公共資源或者處于管控之下的資源加以利用再行創造而獲得。【8】從此點考慮,智力成果應當具有公共屬性?;谥橇Τ晒乃饺素敭a性,法律應當強化權利人的獨占與專有之利益;而智力成果又兼具由公共產品之屬性,因而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度的構建上,又不得不考慮公眾對智力成果的合理利用,以使社會成員得以分享新創的智力成果的部分利益。在此,則存在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沖突。
既然著作權的財產權屬性不容置疑,且本質上與物權無異,只是基于歷史和現實的原因而無法將之納入物權法之體系【9】,那么知識產權為民法之特別法也應當不容質疑。脫離民法這一母法之外,孤立的以知識產權的獨特性設計其制度將導致知識產權與其他私權間的不協調。同時,民法觀念的缺失也使得著作權立法和理論研究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立法和研究都顯得孤立、零碎。以網絡中著作權的保護為例,倘若只著眼于著作權的易受侵害性而降低侵權的判定準則,則可能使其他私權失去合理的保護。而著作權的利益平衡理論雖強調利益之平衡,所解決的也僅僅是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因而學者提出,著作權的立法與理論研究應當在民法的統一指導下形成一個完整而協調的體系,重塑一個以民法為核心的著作權制度。【10】
回歸民法的統一框架不僅僅是確定研究方法與方向的需要,還是為知識產權提供更完善的保護的需求。首先,在民法的統一框架之內,各民事制度均可以在知識產權領域適用。當著作權權利人因其權利受侵害而有所損失時,不僅可以獲得侵權制度之保護,還得以依據不當得利制度而要求獲得利益的侵害人返還不當得利。再者,倘若將著作權權獨立于民法框架之外,則著作權僅由各個特別法提供保護,則在法律體系不完備的情形下,除已經著作權制定特別法之外其他知識產權將失去保護依據。
回歸到統一民法框架,則著作權侵權需面對如下兩個問題:一是與民事一般民事侵權制度的協調;二是與民事權利保護的協調。從此二點分析,無過錯責任原則均無在著作權侵權中普遍適用的道理。
首先,在著作權侵權與一般民事侵權原理的協調方面,無過錯責任可否在知識產權侵權中普遍適用取決于如下考量:侵害著作權的行為的危害性是否均達到這樣的程度以至于法律必須對之適用無過錯這樣一種嚴格責任才可以給予知識產權充分的保護?即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是否普遍的符合無過錯責任適用的原理。事實上,所謂的無過錯責任并非毫無依據的將責任強加于行為人。對此,張新寶對現行法適用無過錯責任的侵權行為加以抽象得知:無過錯責任也存在著“可規則事由”。而其中主要的一點即是:就加害人與受害人的經濟地位之比較,加害人總是處于優先地位?!?1】那么,著作權人在其權利受到侵犯時,是否總是處于弱勢地位呢?實施并非如此。在現代社會,由于智力成果的價值日益顯現,同時智力成果的創造也日益復雜,因而越來越的智力成果為經營性主體所掌控。因此,在侵害著作權人領域,加害人并不總是處于優勢之地位。相反,著作權人往往是財力雄厚的營利性機構。因而,從在網絡中著作權侵權與一般民事侵權原理的協調方面而言,無過錯責任并無普遍適用的必要。
其次,從各民事權利協調的角度而言,焦點在于保護社會成員行為自由與保護知識產權以鼓勵創新的兩者協調。以保護行為自由的角度而言,侵權之認定應當恪守過錯責任的原則。市民社會通過交換而發展,人依據其自由意志而自由行動,不受社會束縛地使用和處理自己財產的權利,由此才能推動市民社會的不斷發展。【12】因而,人的自由意志并不能被輕易的約束與限制,因為這違背整個社會的利益。而只有當人們違背其基本理性,在理性之外行為,他的自由意志才不被信任,此時,侵權法才得以進入,對違背理性的行為課以否定的評價,并責其負擔相應的責任。因而,過錯責任實際上維系行為自由的保障,進而維系著著整個市民社會的發展。即使僅僅在知識產權侵權領域普遍的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將對社會成員的行為自由施以沉重的枷鎖。因為,處在知識經濟的時代,信息的獲取、運用與傳播已構成社會活動的最主要形式。因而,盡管過錯責任不能為知識產權帶來完滿的保護并由此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打擊知識創新的熱情,然而較之于整個社會之發展,無過錯責任更不宜普遍推行。因為,一旦行為自由受到束縛,社會成員將可能“動輒得咎”,則即使只是創作活動本身都將難以推進。
從民事權利保護的協調以及民事制度的協調角度分析,無過錯責任并不適宜在整個知識產權領域一般適用,然而無過錯責任是否在整個知識產權領域完全的不適用呢?法律可否在特殊情形下,對網絡環境中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課以無過錯責任呢?在知識產權的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爭議之中,盡管也有一些學者針對無過錯責任本身進行探討,然而也僅僅籠統的以無過錯責任理論否定知識產權侵權的無過錯責任適用。對此,筆者認為,盡管在知識產權侵權領域,無過錯責任原則并不易普遍適用,然而并不排除在特定情形下的適用。
如上文所述,侵權行為本以存在過錯為限。然而近現代侵權法均承認一定情形下的無過錯責任的適用。法律何以做出這樣的選擇?綜合各學者之觀點,有如下理由:(1)舉證困難;【13】(2)“不幸損失”的合理分配;【14】(3)加害人的優勢地位?!?5】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之中是否存在此種既難以歸責又難以舉證的情形呢?著作權權利標的體現為一種信息,權利人難以控制,兼具有時間性與地域性,其舉證困難情形當然存在。而此點也正是鄭成思先生提倡無過錯責任一般適用的理據之一。那么,在無過錯的營利性機構的行為給知識產權人造成損失的場合,致害人為財力雄厚的經營性主相對于知識產權人處于優勢地位;且致害人以知識產權進行營利活動,尤其承擔此“不幸損失”也合乎正義、公平之理念。
三、網絡環境中著作權應適用多元化的歸責原則
可見,網絡環境中著作權侵權責任歸責原則應當是主要適用過錯責任,而對那些特殊的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得以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探討。依據一般的民事侵權原理,過錯責任為一般的歸責原則,特殊情形下,在法律明文規定的前提下適用無過錯責任。作為民法的特別法的知識產權法,其侵權制度的歸責體系也應當是一個多元的歸責原則,而不是完全的適用過錯責任或者無過錯責任。當然,鑒于網絡中著作權侵權行為存在舉證困難的現象,在過錯責任之下,應當更多的適用過錯推定的規定。
綜上,筆者認為,網絡中著作權侵權的合理的歸責體系如下:(1)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一般歸責原則;(2)廣泛適用過錯推定(當然,過錯推定不為獨立的歸責原則,只是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適用);(3)特殊的營利性行為造成知識產權人損失的,可適用無過錯責任,但以法律明文規定為限。(作者:劉星;來源:中國法院網;編選:)
注釋:
【1】、鄭成思.知識產權法——新世紀的若干研究重點[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62,115,117-119,119,132,62.
【2】、鄭成思.知識產權法——新世紀的若干研究重點[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62,115,117-119,119,132,62.
【3】、劉春田.知識產權法(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17.
【4】、曲三強.知識產權法原理[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12.
【5】、鄭成思.知識產權法論[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7.2.
【6】、黃勤南.知識產權法[M].北京:中央廣播大學出版社,2003.6.
【7】、李揚.重塑以民法為核心的整體性知識產權法[J].法商研究,2006,(6):17-26
【8】、吳漢東.知識產權的私權與人權屬性——以《知識產權協議》與《世界人權公約》為對象[J],法學研究,2003,(3):66-78
【9】、尹田.物權法理論評析與思考(第二版)[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22,23.
【10】、李揚.重塑以民法為核心的整體性知識產權法[J].法商研究,2006,(6):17-26
【11】、張新寶.侵權責任法原理[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35.
【12】、蘇號朋.民法文化:一個初步的理論解析[J].比較法研究,1997,(3):241-258
【13】、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120.
著作權法論文范文2
【關鍵詞】建筑作品侵權 工程建設 建筑設計
一、建筑作品是否被侵嘀事實基礎
在我國目前的立法及司法實踐中,建筑作品的著作權問題非常馱櫻表現為:法律規定抽象操作性不強;很多問題無法可依;司法部門的實踐經驗不夠,可供參照借鑒的類似案例極少;專業性極強,牽涉建筑學、法學、司法鑒定學等綜合交叉問題。這些可以從接受媒體采訪的法律專業人士的表態可以看出,例如重慶麗達律師事務所一名不愿具名的律師表示:“對于建筑設計維權,我國目前還沒出_專門的法律,SOHO中國的這一案例僅僅適用《著作權法》,但建筑設計專業性非常強,需要有相當水準的專業人士來參與,在審理過程中非常馱?。”俞厹O法律專業人士表達了類似觀點。
一棟建筑物的形成一般要經v三個環節:建筑圖紙的設計――建筑模型的制作――建筑物的施工,相應地,與建筑物有關的產品一般也有三個:建筑圖紙、建筑模型和建筑物,但這三部分并非都是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建筑作品”。根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第9款規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睆脑撘幎梢钥闯?,在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中,建筑作品的保護范圍只能及于建筑物本身,即已經建成(或即將建成)的建筑物實物,并不包括圖紙和模型;也不包括建筑材料、技術方案,且只涉及外觀,包括線條、裝飾、色彩等,而不涉及建筑物的內部特征和裝潢。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只有建成的建筑物實物才能被稱為“建筑作品”,值得]意的是,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北京保時捷中心”與“泰赫雅特中心”案(該案被稱為“中國建筑作品著作權第一案”)中,涉案的原告建筑和被告的建筑均為已建成的建筑物。因此,本筆者認為,建筑作品是否被侵權之事實基礎為有實體建筑構造物體只存在。
二、建筑圖紙及建筑效果圖著作權侵權分析
即使某一建筑物不侵犯“另一建筑物”的“建筑作品”著作權,但并不能因此完全排除“該建筑”侵權,因為還涉及是否侵犯建筑圖及效果圖的著作的問題。“建筑圖紙不是“建筑作品”只是表明其不能以“建筑作品”作為的依據,但建筑圖紙本身仍然可以作為的依據,因為在我國法律中,建筑圖紙是與建筑作品并列受保護對象。根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第12款規定:“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的作品?!睋艘幎?,建筑圖紙可以成為獨立的一種作品(保護對象)。就本而言,建筑圖紙包括設計圖,效果展示圖以及各種示意圖。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建筑圖紙都可以成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被稱為“作品”的建筑圖,只有那些具有獨創性的和獨特的藝術美感的建筑圖才能成為法律所保護的建筑圖。要成為受保護的建筑圖的基本的要求是:第一,是自己做出來的,而不是抄襲別人的;第二,確實有藝術性的美感;第三,必須是獨特的,沒有相同或者類似的存在。關于獨創性,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陳錦川庭長的理解:獨創性是指為作者獨立創作,非竊取他人的,且要包含作者的判斷。他將該理解進一步運用到“北京保時捷中心”與“泰赫雅特中心”案中,認為,雙方當事人對于涉案保時捷建筑系獨立完成并無爭議,爭議的是該建筑是否包含創作者對于該建筑的美學構思或判斷。司空見慣的純粹以實用為目的而建造的“火柴盒式”樓房、根據常規設計建造的樓房、建筑工地中為建筑工人臨時搭建的工棚等,因外觀簡單、形狀普通而缺乏獨創性不構成建筑作品。本案中,法院綜合分析了北京保時捷中心的特征,認定該建筑具有獨特的外觀和造型,富有美感,具有獨創性,屬于建筑作品。
三、侵犯建筑作品著作權界定方法分析
(一)分析該建筑作品是否為:獨立思想之表達
分析某一建筑作品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保護之范圍,我們首先應當分析該建筑作品是否為獨立思想表達之結晶,即,該建筑作品的創作不受其他已經、已經公開建筑作品創作之影響。
(二)分析該建筑作品創作源泉是否獨立
當某一建筑作品屬于著作權法保護之范疇時,分析另一受到法律之保護的建筑作品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建筑作品的著作權,我們應當分析判斷該建筑作品的創作源泉是否具有獨立性,即,此建筑作品的源泉不同于他建筑作品的創作源泉。
(三)過濾“公有表達”
某些建筑作品中雖然相同但又都是屬于公有領域中的內容師應當刪除出去,即使這些內容不再是思想本身,而是“思想的表達”。因為公有領域的內容,必須留給大眾自由使用,其本身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無著作權可言。同時如果屬于公有領域的東西也反映了其不具備獨創性,因此不能成為受保護的對象。
在建筑作品侵權案中經常會涉及到功能性設計以及為功能所決定的外觀的問題,因此除了過濾掉屬于公共領域的“公有表達”以外,還應當過濾掉建筑中因實用性、功能性和技術材料、技術方法而產生的外觀表達。受結構力學和使用功能的限制,建筑作品的可創作的空間非常小,法律只保護獨特的藝術部分。而“流線型、點狀式、尖錐形的建筑”的外觀造型具有實用功能,不能成為著作權的客體。
(四)“接觸+實質性相似”
即只有有證據證明某建筑作品實際接觸了“另一建筑作品”,并且二者在實質上具備了“相似性”,才能談得上建筑作品紙著作權侵權的問題。
關于“接觸”的認定,除了面對面實際到現場接觸外,在現代傳媒發達的背景下,通過電視_、報紙、網絡等其他公共媒體的方式披露圖紙內容,一般也可以推定為“接觸”。關于“實質性相似”的認定,這是一個極具專業性的判斷,即使法院的審判人員也無法判斷,需要建筑領域的專家來判斷,司法實踐中一般的做法是法院如果無法判斷會委托專業機構出具司法鑒定結論,對是否實質相似做出判斷。
著作權法論文范文3
關鍵詞 追續權 立法必要性 缺陷 完善
2012年3月31日,我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一稿頒布,新增 “追續權”,確定了追續權的主體與客體,并規定追續權不得轉讓或者放棄。隨后,我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12條對該制度進行了完善。
追續權的立法引起熱議。藝術家將其視為立法完善給藝術界帶來的福音,但藝術商則將其視為藝術市場的一把“奪命追魂槍”。我國多數民眾對“追續權”仍很陌生,再加上目前立法尚未完善,社會各界對該制度認識不一。筆者嘗試在探究追續權理論基礎之上,以比較分析法淺析《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12條,對該制度的完善提出立法建議。
一、追續權之概述
(一)追續權的概念
“追續權”一詞源于法文Droit de Suite,本是法國有形財產法創制的術語,是指物權的原所有人對其不動產作為質權標的物時的“追及權”,后被沿用到了著作權領域,成為大陸法系一些國家著作權法中的一種特殊權利。概言之,追續權是特定類別的藝術作品的作者初次轉讓作品之后,分享其作品每次后續轉讓獲得的財產利益的權利,旨在協調藝術品市場中藝術作品經銷者與作品創作者之間基于作品原件在市場流通中產生的經濟利益沖突。
(二)追續權的性質
1、追續權是兼具人身權和財產權雙重屬性的特殊權利
關于追續權在著作權體系中的性質,目前學術上主要有三種觀點:(1)追續權是財產權。權利人可據以獲取財產利益,且該權利具有可繼承性;(2)追續權是人身權。追續權享有者是作者及其繼承人,且該權利不得轉讓、不可剝奪,與著作人身權的性質一致;(3)追續權內容兼具人身權和財產權雙重屬性,其內容指向財產利益,又與作者的人身密切相關。
筆者認為追續權是兼具人身權和財產權雙重屬性的一種特殊權利。首先,追續權的“不可讓與”使其具有人身權性質,但其并不是純粹的人身性權利。追續權制度僅涉及對作品原件的轉讓,不存在作品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涉及作者精神利益的問題,即其并不完全保護作者的人格利益。其次,追續權作為一種未來利益的請求權,表現為一種財產利益。但不同于一般的著作財產權,作者對追續權僅有獲法定補償的權利,無自由許可或禁止的權利。
2、追續權適用范圍具有局限性
追續權的設立是藝術作品創作者與藝術商之間相博弈的結果,追續權的適用范圍會直接影響到藝術商的利益。因此,已設立追續權的各國都對追續權主體、追續權客體以及適用期限予以規定。
3、追續權不得轉讓或者放棄、不可剝奪,但可繼承、可分割
首先,追續權不得轉讓或者放棄、不可剝奪。這一屬性是著作人身權在追續權制度上的延伸。而設立該制度的初衷是“扼制中間利益之剝削,以確保著作權人就其著作原件為售后增值之分享。鑒于此項權利系保障居于交易頹勢的著作權人之利益,故法律明文規定此共享權不得預先拋棄”。
其次,追續權的可繼承性是其財產權屬性的體現,追續權的可分割性“實質上是追續權的可繼承性的后續特征”,指追續權中的財產權利可以分割成等份或者不等份而分屬不同的權利主體享有。
二、我國引入追續權制度之必要
(一)我國藝術品市場繁榮,藝術品創作者與藝術商利益失衡
當前,我國藝術品市場空前繁榮。據統計,僅畫廊已達2000多家,全國專門拍賣藝術品的公司超過800家,2007年藝術品拍賣總額約270個億。
多數藝術家在其未成名時廉價出售其藝術作品,這些藝術作品隨著藝術家名望的逐步提高,價格才得以上漲,首次售價與轉售價格差異巨大。作品的收藏家與藝術商獲得高額利潤,在未設置追續權的情況下,特定藝術作品創作者的收入僅來源于作品的首次銷售,原件所有人轉售作品后獲得的收入將與創作者無關。藝術市場越繁榮,特定藝術作品創作者與藝術商之間的利益失衡越突出。為彌補藝術創作者的損失,調整失衡的利益關系體系,引入追續權非常有必要。
(二)全球藝術品貿易發展,中國藝術品作者呼喚追續權立法
目前,經濟全球化已擴展至藝術品領域,中國藝術作品深受海外投資商關注。據全球最權威的藝術品信息公司Artprice的《2011年全球藝術市場發展報告》統計,中國拍賣市場的交易額在2011年上升至全球第一,占全球交易額的41.4%。
大量國內藝術作品遠銷海外,但根據《伯爾尼公約》第14條,“只有經作者所屬國的法律確認,才能被請求保護國確認的范圍內,請求本聯盟成員國給予前款規定的保護?!睙o追續權制度的規定,我國的藝術品創作者在國際市場上因不能行使追續權而處于不利地位。
(三)追續權立法獲國際認可,國際交流需要追續權立法
目前有40余個國家在本國法律體系中引入追續權制度。追續權最早于1920年由法國確立,德國1972年10月修改著作權法時著重修改了“延續權”和“公共借閱權”。美國聯邦立法尚未以成文法形式確定追續權,但當事人可通過合同形式確定,而“法官對于無合同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追續權,也已援引公平、正義原則,做出保護美術作品著作權人享有追續權的司法判例。”加利福尼亞州更于1977年頒布實施了適用于本州的《追續權法》。2001年《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關于藝術作品原作作者追續權的2001/84/EC號指令》(以下簡稱《指令》)首次就追續權在所有成員國的適用做出了具有強制性的專門規定,擴大了追續權的適用范圍。迫于歐盟的壓力,英國于2006年開始實施Artist Resale Law。
如前所述,根據《伯爾尼公約》的互惠原則,在追續權制度被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的背景下,追續權制度的缺失不利于我國藝術創作者獲得國際保護。同時,也因該制度的缺失,大量外國藝術家將排斥中國藝術市場,從而阻礙我國藝術市場的國際交流和繁榮發展。
三、結合域外經驗對《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12條之評析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12條對追續權的完善是我國著作權立法的一大進步,但不可否認,該規定仍十分籠統,具體細節有待完善。筆者擬從比較法角度分析該規定的不足之處。
(一)追續權權利主體不應包含被遺贈人
1、追續權權利主體的域外規定
絕大多數國家將追續權權利主體限于作者本人及其繼承人,如《法國知識產權法典》第L.123―7條規定,作者死亡后的當年及其后70年,追續權由繼承人享有。菲律賓著作權法、阿爾及利亞著作權法也有類似規定;但意大利法律規定追續權權利主體有作者本人、其繼承人及其受遺贈人。
2、《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三稿關于追續權權利主體的規定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三稿規定追續權權利主體為作者或者其繼承人、受遺贈人。
筆者認為,追續權權利主體不應包含受遺贈人。一方面,追續權的主體越多,藝術作品著作權的流轉將面臨越大的阻礙,“將受遺贈人排除在追續權主體之外,目的就在于減少追續權對藝術作品流通的不必要的阻礙,避免走向促進文化市場繁榮目標的反面。”另一方面,將追續權權利主體限于作者本人與其繼承人,既可防止追續權的濫用,也可適當照顧銷售商的利益。對于“繼承人”,可以考慮規定在權利保護期內,允許進行多次繼承。
另外,追續權的設置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維護作者及其繼承人的經濟利益,且追續權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因而宜將追續權的主體限定為自然人,排除法人和其他組織。藝術家死后,在追續權的合法有效期內,若追續權無繼承人,應當規定追續權由國家行使,作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成員的,由集體組織行使追續權,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國家或者集體組織可以成為追續權的權利主體。
(二)追續權客體有待完善
1、追續權客體的域外規定
國際公約及國外立法規定對追續權客體的界定也有區別。《伯爾尼公約》第14條規定追續權客體為美術原作和文字、樂曲原稿;《法國知識產權法典》確定追續權客體為繪畫和造型藝術作品中;德國著作權法26條規定的追續權客體包括造型藝術作品的原作,并明確排除建筑作品以及應用藝術作品;《俄羅斯聯邦著作權與鄰接權法》規定,追續權只適用于造型藝術作品,相關解釋確定工藝品、藝術設計作品一類的適用藝術作品也在保護范圍之內;《指令》進行進一步明確追續權客體,將其限定為各類平面和三維藝術作品的原件。概言之,各國一般將追續權的客體限于原創藝術作品,而差異主要集中于兩點:其一,實用藝術品是否受保護;其二,文字作品及音樂作品手稿是否受保護。
2、《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12條關于追續權客體的規定
我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12條借鑒《伯爾尼公約》第14條規定,規定追續權客體為美術、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樂作品的手稿。
首先,關于實用藝術品,我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3條已將其列入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①允許實用藝術品創作者享有追續權主要是為了保護那些未得到專利法或商標法保護,但具有很高審美價值且數量稀少的實用藝術品。
其次,筆者認為賦予攝影作品追續權是合理的。攝影作品與美術作品有諸多相似之處:(1)攝影作品對作品原件具有很強的依附性;(2)攝影作品難以復制。攝影作品的價值凝結在獨一無二的作品原件中的,通過拍照、印刷所得的復制品的藝術價值受到很大程度的貶損,一般不具有收藏價值。即使作者用相同的手法再次創作相同作品,也不能對作品進行百分之百的復制,而應視為作者再創作的過程;(3)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美術、攝影作品原件轉移后產生相同法律效果,即原件所有者獲得物的所有權與作品展覽權,而創作者仍享有除展覽權以外的作品的其他著作權。
最后,筆者認為文字、音樂作品手稿應排除在追續權客體范圍外,理由如下:(1)文字作品與音樂作品經濟效益的主要來源并非是原件的首次轉讓后的轉售,作者通過復制件即可獲利;(2)此類作品的作者可以通過多種著作權類型實現利益訴求,并不有賴于追續權的保護;(3)目前鮮有國家將追續權客體擴展至文字、音樂作品手稿。
(三)追續權的實現有待進一步細化
1、追續權行使的條件
(1)首次轉讓的方式要求
捷克等國家在著作權法中規定只有有償轉讓其作品的作者才能對其作品的再次轉讓享有追續權,但目前大多數國家不以初次轉讓的有償作為享有追續權的條件。突尼斯規范法第4條(二)中也規定“不管原作以任何方式轉讓”,作者都享有追續權。
(2)首次轉讓后轉售的方式要求
《法國知識產權法典》第L.122―8條規定,作者對其轉讓后在拍賣或者通過中間商轉賣該作品的收益享有分享權,德國和西班牙著作權法也將轉售方式限于拍賣或者通過中間商,僅有少數國家未對轉售方式做出限制。突尼斯規范法第4條(二)的規定采納前者。
筆者認為,應將追續權行使限于公開拍賣或通過商人出售而獲得利益的場合。將私下交易納入追續權保護操作較困難,相較而言,公開拍賣或通過銷售商出售的各個環節更加規范,易于管理和操作。
2、追續權實現方式
在追續權行使方式上,域外目前主要有三種:私人行使、授權國家機關行使、委托商或機構(如集體管理組織)行使。大多數國家采用第三種。
我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12條僅提到追續權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筆者建議采用集體管理組織統一管理模式。首先,一方面,該模式可以降低個人主張追續權的成本,另一方面,集體管理在主張追續權、知情權過程中表現出較強的優勢,境外主張追續權時,需各國集體管理機構之間建立起統一的信息共享網絡,各國藝術家了解其作品在其他國家的銷售狀況,才有可能有效主張追續權。其次,我國有實行追續權集體管理的條件。1998年,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成立,而美術、攝影作品由其下設的美術、攝影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進行集體管理。2001年新修訂的著作權法確立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基本職能與法律地位,2004年頒布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則標志著集體管理組織制度步入一個新的軌道。追續權作為著作權的一種,也可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來實現。
3、分享利益的方式
目前,域外著作權法規定的特定藝術作品作者分享利益的方式主要有兩種:總價提取法和增值額提取法。
總價提取法又可分為有金額標準的總價提取和無金額標準的總價提取。有金額標準的總價提取,即以藝術品轉售總價為分享利益的基準,且預先劃定金額標準,以轉售價超過該標準為提成要件。如德國著作權法第26條規定,準許權的收費標準以作品轉售所得收入的5%收取,轉售所得收入低于100馬克時,出售人無須付費。
增值額提取法也可分為有金額標準的增值額提取和無金額標準的增值額提取,前者是指預先設定一個標準金額,當轉售價格與前次出售價格的差價超過這個標準時,作者可按增值額的一定比例獲得收益。如俄羅斯著作權法第26條規定,若造型藝術作品每次公開轉售售價超過前次售價20%,作者有權從賣主處獲得轉售價5%的提成。
我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12條未具體規定追續權人分享轉售利益的方式。筆者贊同有金額標準的增值額提取法??們r提取法收取收益標準過高,不利于平衡創作者與原件所有者的利益, 藝術作品轉售未獲利的情況下仍由創作者分享利益是不合理的;相較而言,有金額標準的增值額提取法更為科學公正。另外,“可以借鑒稅法中的累進稅率制的方法,轉售增值越大,創作者分享利益越高。”
四、追續權制度的立法完善建議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我國以立法形式確立追續權制度確有必要。我國應在著作權法中以原則性條款明確規定追續權保護制度,在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具體規定追續權的概念解釋、追續權權利主體、客體、行使條件、實現方式、收益分享方式等方面,而解決相關爭議等更具體的操作方案則可以司法解釋的方式作出。其中,追續權權利主體應明確為作者或其繼承人;客體為美術作品(包含具有很高審美價值且數量稀少的實用藝術品)及攝影作品;追續權行使限于公開拍賣或通過商人出售而獲利的場合;完善集體管理組織,追續權由集體管理組織統一管理模式;而只有特定藝術品轉售價格達到一定金額標準或比例時,創作者可從藝術品轉售增值額中分享一定比例收益。
注釋:
①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3條將實用藝術品定義為“玩具、家具、飾品等具有使用功能并由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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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論文范文4
論文關鍵詞 著作權法 課程教學 網絡信息時代
一、著作權法的現世價值及其研究意義
在知識經濟時代,由于版權產業的范圍在不斷拓展,版權的經濟和社會重要性將會越來越大,甚至從國內外的相關版權糾紛可以看出這種重要性已經越來越大,版權產業對國內經濟和國際貿易的貢獻,正在以一種特殊的的方式不斷增長。因此,在高等法學院校知識產權法學專業,著作權法課程教學的重要性應當得到合理的體現。牢牢掌握著作權法律制度的時代演進,特別是信息網絡環境下著作權法律制度的變革與創新,從教學上找準知識產權人才培養和行業需求的結合點,實現教育與行業的雙贏,達到在強化著作權保護的同時,也有利于卓越知識產權法律人才的培養,為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眼下,我國正在對現行著作權法律制度進行第三次修訂。這次修訂與前兩次不同,是在沒有任何外來因素干擾前提下的主動修訂,并呈現出諸多亮點。從國家版權局公布的草案來看,這次修訂對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律體系作了很大的調整,譬如,修訂草案增加了行政部門的查封扣押權,對“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作了明確規定,增加了“作者出租權”等,許多規定加大了對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以為更好地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但同時,草案中許多規定也引起了輿論的軒然大波和相關業界的巨大爭議?;诖?,如何尋找修訂的突破口,以更好地彰顯著作權法保護權益人的立法意圖,平衡利益沖突,考驗著修法工作的進一步開展。站在著作權法教學的視角,我們需要全面審視我國著作權法律制度,關注修法的重點、熱點和爭議的焦點,分析著作權法律體系的演變過程,探討傳統環境與網絡環境下的適應性問題,不僅是著作權法修訂工作的主要任務,同時也體現著著作權法課程教學的時代坐標。
通過深入研究,若能深刻把握著作權演繹的時代特征,厘清著作權制度的現世價值,構架信息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學人的著作權知識體系,這對當世著作權保護工作的推進,對鼓勵創新、建設創新型國家,對于促進卓越知識產權法律人才的培養,為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等等,都能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使之從根本上有益于國家文化軟實力提升。
二、國外的著作權法課程教學研究現狀
目前,國外關于著作權課程教學研究主要是通過知識產權法學課程教學研究這一方式來體現的。然而,知識產權教育對于國內外許多學術教育機構來說還是一個比較新的領域,仍處于不斷的發展之中。正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高級顧問拉瑞·奧爾曼先生所言,“幾十年來,知識產權一直是少數法律專業人士的專有領域。通常,他們都是在以知識產權為基礎業務的公司工作或代表顧客處理與知識產權有關問題而獲得其知識產權專業知識的。最好的情況,也只是在學習法律期間聽過知識產權的入門課程。直到最近,知識產權教育一直維持這樣的現狀?!北M管越來越多的國家已經或正在采取推動措施,使其知識產權立法和國家知識產權政策現代化,然而,對于革新和擴展知識產權教育的進展卻依然很緩慢,形成的較為顯著的成果國外也不多見。目前主要有高木善幸等所編著的《Teach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inciplesand Methods》(知識產權教學原則與方法)等。有關著作權課程教學研究的代表性論述和觀點如下:
匈牙利版權協會主席米哈依·菲徹爾博士在其所撰寫的《版權與相關權教學》一文中這樣認為,20世紀中葉,無論是本科生的課程還是研究生的課程,有關版權的內容似乎并不重要,在知識產權教學中有關版權部分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內容:概述版權保護的社會性——政治正當性、確認適用的國內法和國際條約([當時]一般只涉及《伯爾尼公約》),各項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以及對這些權利的例外與限制,保護期,版權合同,以及簡要闡述可采用的執行措施。后來,隨著版權及版權相關領域的快速地發展,包括《羅馬公約》以及許多國家對鄰接權的承認,許多可以用來創作和使用作品及相關權的新技術的出現,大規模盜版的出現,版權保護擴展到新的作品類型(例如,計算機程序、數據庫以及視頻游戲),版權產業對國民經濟以及國際貿易越來越重要,數字技術與因特網的成功給版權和相關權帶來了巨大的挑戰,版權和相關權的國際規范和國內立法以及其實際應用,都需要做出重大變革。在知識經濟的背景下,版權與相關權變得越來越重要,同時也變得越來越復雜,對于知識產權的這一分支,我們現在顯然應給予更多的重視,這種重視也應在教學上得以充分體現。
美國圣路易士華盛頓大學知識產權和技術法課程項目的Thomasand KaroleGreen法學教授兼主任查爾斯·R.麥克馬尼斯博士在其所著的《講授知識產權當前的趨勢和未來的發展》一文中認為,知識產權乃至整個法律教育的最終目的不是簡單地傳授法律知識,而是交給學生將法律適用于新情況的必要的分析技能。因此,知識產權法教師的最主要的也是最具挑戰的工作之一,就是幫助法學學生發展能力,以分辨新出現的法律問題并預測知識產權法律和政策的未來發展。這個挑戰對于知識產權法教師來說顯得特別困難,因為知識產權法本身是不斷發展的。例如,TRIPS將知識產權保護納入貿易法的核心地帶,要求WTO各成員遵守一系列具體的關于知識產權保護和實施的最低國際標準,并且規定,如果對于某個成員是否違反知識產權存在爭議,該爭議將提交WTO爭端解決程序進行處理。WIPO試圖就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最低標準,在其成員國間達成共識,但是沒有成功。僅在TRIPS生效的兩年后,WIPO就認為有必要召開一次國際會議,制定兩個新條約,以解決數字革命帶來的版權問題。這兩個條約分別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以及相關聯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以上這些代表著知識產權法教師們需要在相應的教學中講授新出現的國際知識產權問題。作為知識產權教學的一個重要方面,關于版權法的教學同樣如此。
三、國內著作權法及其課程教學研究現狀分析
國內,隨著網絡數字技術變革帶來的時代挑戰和國情巨大變化,以及隨之而產生的著作權權能擴張和不同利益主體相關需求的加深,不斷地推動著我國著作權制度體系的變革與創新。從著作權法教學的視角來看,我們認為這些變化是能夠在著作權法課程設置、教學內容設計和教學方式變革上得到適時、合理體現的。誠然,目前國內專門針對著作權法教學研究的學者不多,但不能因此而認為國內沒有學者對作為著作權法教學內容的版權與鄰接權相關問題所進行的研究,兩者雖然視角不同,但內容不變,本質一樣,目的相同。具有代表性的觀點如下: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吳漢東教授認為,在互聯網逐步普及并日漸改變人們生活方式的今天,網絡產業已成為我國經濟增長的重要引擎,與此同時,網絡產業所涉及的版權保護問題也日益凸顯。互聯網改變了傳統的信息擁有者、傳播者和使用者之間的利益格局,引發了版權擁有者與網絡技術產業之間的激烈沖突。網絡環境下,網絡音樂、網絡視頻及搜索引擎等網絡產物的蓬勃發展給版權保護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目前,我國在立法層面雖初步建立了涉及互聯網版權保護的法律體系,但仍需不斷地完善;從司法實務上看,雖已出現眾多典型判例,但均未建立良性的解決機制;就理論而言,網絡版權案件所涉及到的版權間接責任制度、合理使用制度及技術中立原則等問題有待更深入地探討。例如,搜索引擎服務商“主觀認知”標準,新興網站存儲空間技術的替代責任,P2P技術條件下引誘侵權及最終用戶責任,現行數字圖書館運營模式下的版權侵權,網絡游戲軟件產業中的“私服”與“外掛”等網絡時代版權保護存在的問題,都需要進行深入的研究。我們認為,這也是著作權法教學內容變革,尤其是網絡著作權教育教學革新的關鍵所在。
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李明德教授長期從事著作權法的研究,他針對網絡時代著作權演變的關鍵性問題,結合我國的現實國情,在《美國對于計算機軟件的保護》一文中指出,網絡環境中有關版權和鄰接杈保護的內容主要有三個:一是作者就其作品所享有的“向公眾傳播權”,或者表演者就其表演、錄音制品制作者就其錄音制品所享有的“向公眾提供權”;二是對于技術措施的保護,即作者、表演者和錄制者為了在網絡壞境中保護自己的作品、表演和錄音制品,有必要設置某些限制他人訪問或使用自己作品、表演和錄音制品的有效技術措施,而法律則應當對這些技術措施加以保護,防止他人加以規避;三是對于權利管理信息的保護,即權利人為了授權的方便而在作品、錄音制品上附加的有關作者、表演者、錄制者的信息,以及授權他人使用相關客體的條件,而法律則應當對這些信息加以保護,防止他人刪除或修改。李明德教授闡述的三個方面是傳統著作權法律制度中所不具備的,從著作權法的第三次修訂草案來看,此三個方面的相關問題草案都給予了較為明確的規定,這也必然會成為網絡著作權教育教學的重要方面。
著作權法論文范文5
關鍵詞:著作權法 社會出版業 相互關系
中圖分類號:G239.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6X(2013)10-0000-01
1、前沿
中國文化源遠流長,博大精深。隨著社會經濟水平的逐步發展,人們的思想觀念也是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而與之俱來的就是人們對知識產權的重視。不得不說,這是人類文明史上的一個進步性的里程碑。有著紀念性的作用和意義,眾所周知,著作權法是一部以保護作者權益為核心的知識產權相關法律[1],在國外又稱為“著作權法”,近幾年才在國內掀起了浪潮。之前很多作者保護自己知識產權的意識比較薄弱,往往是當自己的書籍作品被別人給抄襲或者是以盜版的名義給出版之后,作者才想要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益,其實不然,這時候這種維權就有點晚了。增強作者的知識產權意識,就是保護人類的精神文明成果。因為每本著作都是作者智力勞動的結晶,創作的過程可能充滿了堅信和汗水,無數個日日夜夜的挑燈夜讀,在電腦前的苦思冥想。若是輕易地就被他人所盜取勞動成果,誰還愿意苦思冥想來創作思想作品,給人類的精神文明建設添磚加瓦。著作權法是作者較之于鄰接權人亦處于主導地位,是作者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的結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利。本文就對著作權法與社會出版業的相互關系做了深刻的剖析,讓大家在對知識產權有個全面認識的基礎上,懂得為什么要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著作權法存在的必然因素
為什么著作權法會存在呢?很多人都有疑問,其實只要是深刻的認識到文字創作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付出勞動與收獲成果的過程就能明白,國家大刀闊斧的修正著作權法的意圖所在。二十年會讓一個民族有足夠的時間發展成長,而一個文化的國界,在這二十年間發生的重大思想改變會影響一個時代甚至是一個文化產業。而知識產權的出現和修訂意味著,中國文化國界中的團體終于意識到知識產權法這是一部關系作者切身利益的法律。20年來,中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道路上突飛猛進,卓越發展中,逐步的意識到著作權法版權自身所涵蓋的的價值,呈現給大家的是一個智慧的時代,知識的時代。尤其是從全面倡導終身性學習為主之后,國內出現的多元化[2]的文化著作一度證實,國內著作文化的繁榮離不開全民族文化創造活力的積極、持續迸發,而激發活力的最好辦法莫過于及時的制定、出臺一部保護作者自身創造作品,創造性的法律。只有作者自身的創造作品不被侵略,掠奪的時候,大家才敢放心大膽的將更多有益于民族,有益于社會,有益于洗滌人們頭腦的文化作品呈現出來。將自己畢生的心血,創造力,創造成果都不竭余力,毫無保留的貢獻給社會,提高著作權的版權意識。尊重藝術家的勞動成果,在文化型,學術型社會上達成共識。
3、著作權法與社會出版的關系
3.1著作權是文化產品的載體
書籍文化,古詩詞、詩歌都是組成人類文化的一部分力量。也是不可忽視的力量之一。近年來,國家不斷的提倡文化保護的軟實力,而著作權法的一再修訂就是很好的說明。要知道古文化軟實力文化差評一脈相承的載體,對該國的文化的興衰和豐富,有著直接性的作用。甚至有些文化產品是用來出口的,著作權的的保護跟國家對文物或者是貿易的保護一樣重要。只有從軟實力著手,才能積極的改變文化被盜這種現象,提高對軟實力[3]保護的力度也和作用。而早在很久之前,中國幾乎還沒有出現著作權法保護這類法律條文時,西方國家就已經大刀闊斧的開展著對著作權的保護法律,可謂是先人一步。為中國人民價值觀念的轉變提供了參考依據。而無數實踐活動證明,一個國家價值觀、理念、信念、等文化輸出結合文化產品的貿易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對于中國這樣一個發展中國家而言,若是想要大力發展文化產業,以此來促進提升國家文化軟實力的增強,當下要務就需要加強對文化產品的著作權保護法,提高文化產品在全球范圍內的供給和傳播。著作權作為文化產品、文化軟實力的載體之一,必須是有強大的以附和是足夠大的飛躍平臺。
3.2著作版權是文化產品豐富的靈魂
中國自古以來就有很多文人騷客,寫下了筷子人的詩篇,被后人傳頌,譜寫了不休的佳話。而古時候人們幾乎是沒有任何著作權之談。隨著人類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不斷豐富,市面上的文化作品呈現出了“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的景象。而與此同時,很多不法分子,鉆法律空白的空子,開始侵權,隨著此類現象的增多,國家才開始逐步的注重著作權法,只有保障作者的著作權法,才能豐富多元化的但著作權市場。文化屬于人類精神思想的范疇,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好的文化能夠沁人心脾,讓人受益頗淺。著作版權是文化產品豐富的靈魂,沒有著作權就沒有百舸爭流的文化盛宴,更被替加強大家的思想文明建設,一切都是空談。盡管,文化軟實力的最初提出者是美國的學者,但在進入國內之后,這個文化思想也得到了中國學者的贊同和認可。著作權法的修正,能了擴大大家精神文化的吸引力、感染力。從對外政策的角度上而言,著作權法的修正也是國內人民意識形態和價值觀念的有機結合體。文化軟實力雖然沒有硬實力來的顯著,但卻能潛移默化的改變人們的思想。
4、社會出版社對著作權的影響
4.1出版社的發展要求著作權有所改變
顧名思義,出版設是用來出版書籍文化的地方,當作者的作品完成之后,往往是會將自己的產品以合同的形式來出售給出版社,讓其在出版的同時能夠賺取一定的經濟利益。但是版權的所有人還是作者本人。出版社同樣不能侵權,否則就是違法行為[4]。無論是出版社還是作者,在此期間的權利都需要按照簽訂的合同來履行,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則作者不再享有,其著作權就不完整了,在自己行使著作權時,是要受到專有出版權的制約。而這也并不是說作者喪失了所有的出版權是,而作者作為叢書的總編輯人員依舊是享有完全的出版權利。
4.2著作權的修正反作用于社會出版業
眾所周知,著作權在修訂后規定,作者即便是將自己的書籍賣給了出版社,依舊享有作品的署名權,這點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利。而近年來,隨著出版社的發展和局勢的逐步變化,要求國內對作者的著作權保護法有相應的改變,以便順應著作權發展的市場。減少著作權[5]糾紛事件,促進文化著作權市場的順暢發展。著作權修正法不斷完善,社會出版業的發展趨于正規化,無論是對出版社來說還是對作者來說都是一件可喜可賀的好事。
5、結語
從社會角度上來看,社會出版業和作者的著作權之間的關系是相互作用,相互影響、彼此促進。誰都不能獨立而存在,版權問題只有得到及時的解決之后,出版社在出版的時候才能方便很多,免除作者的后顧之憂。而作者和出版社在書籍出版的過程中實現了雙贏,利益的最大化,無論是從經濟效益[6]上來說,還是從社會效益上來說,都是一種文化軟實力的全面體現。對全面文化思想教育和促進文化改革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21世紀不僅僅是文化軟實力和設備硬實力的結合,更是人類精神層面得到強化和統一的年代。保護著作權法就等于是保護文化的多樣性、豐富性,可謂是前景不可限量。不得不承認,著作權法的修正有利于社會主義文明建設,是肱骨之臣。
參考文獻
[1]范周;文化產業現代化的路徑選擇[A];文化現代化的戰略思考――第七期中國現代化研究論壇論文集[C];2009年
[2]楊華 周杰;文化體制改革中的“轉企改制”不宜一刀切[N];貴州政協報;2010年
[3]鄭其斌;音樂電視中著作權問題探究――我國現行著作權法體系下的觀察[J];電子知識產權;2006年04期
[4]李雨峰;版權制度的困境[J];比較法研究;2006年03期
著作權法論文范文6
論文摘要:分析了圖書館在館藏資源建設以及對外服務方面存在知識產權運行風險的原因,并且提出對策。
1圖書館知識產權運行風險分析
1.1圖書館在館藏資源建設中涉及的知識產權
1.1.1文獻復制涉及的知識產權
這里的“復制”是指作為圖書館藏書補充方式的復制。當館藏缺乏,通過預.定、選購、郵購都無法獲得的重要資料,圖書館往往委托其他單位代辦復制,或通過館際互借方式由本館自行復制。還有,圖書館在對文獻的數字化過程,從《著作權法》意義來說是對原作品內容所進行的復制活動,因而館藏文獻數字化的權利實質上就是著作權中的“復制權”。知識產權實施后,使用文獻復制手段收集文獻資料的方式受到影響。我國2001年10月修訂的《著作權法》第10條(五)款規定,復制權是指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我國版權法對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的文獻復制作了相關規定,在使用復制手段收集文獻時,如果并非為陳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而復制,或者復制他館的各類文獻以增加館藏,就會構成侵權。
1.1.2采購出版物涉及的知識產權
著作權法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的圖書的;未經錄音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均屬于侵權行為。同時,國內某些出版公司專門翻印外國出版物,圖書館如果采購到這些翻印的出版物,也屬于侵權行為。因此,圖書館如果不通過正當途徑購買,且明知是非法出版物而采購人藏,應視為一種間接地侵犯知識產權行為。
1.1.3數據庫建設涉及的知識產權
根據歐盟的《數據庫版權保護指令》對數據庫所進行的界定,數據庫是指經系統或有序安排,并通過電子或其他手段單獨加以訪問的獨立作品、數據或其他材料的集合。在現代復合式圖書館信息資源體系中,數據庫資源是提供網絡信息服務重要的信息資源,它不僅在信息資源建設中起舉足輕重的作用,標志著信息資源建設的發展水平,而且還是圖書館館藏文獻的數字化建設以及數字信息資源采集購買或數字信息資源鏡像站設立的最終結果。由于數據庫的開發需要投人大量的智力和經濟力量,而隨著技術的發展,數據庫復制卻越來越容易,所以為了協調數據庫生產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就需要以立法的形式保護數據庫的知識產權。
1.1.4下載網絡資源涉及的知識產權
利用網絡資源充實館藏,是新的信息環境中圖書館信息資源建設的重要內容。在網絡上傳輸的作品大致有2類,一是社會公有信息;二是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一般說來,這些都是已經發表過的作品,他人是可以使用的,但下載時應考慮其知識產權問題。
1.2圖書館在對外服務方面涉及的知識產權
1.2.1文獻傳遞服務面臨的知識產權
文獻傳遞服務是在傳統的館際互借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新業務。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文獻傳遞只要在《著作權法》規定的范圍中,就屬于合理使用,但是規定不適用于作品的轉載和通過網絡向公眾提供傳播服務?!吨鳈喾ā返?0條列舉了傳統作品傳播方式,但不包括在互聯網上傳播作品;第45條列舉的侵權行為,也沒有一種等同于網絡傳播行為。隨著科技的進步,作品的作用方式必將新穎多樣,加之著作權合理使用條款對數量規定不明,成為文獻傳遞服務難把握的地方,搞不好容易引起知識產權問題。
1.2.2參考咨詢服務面臨的知識產權
參考咨詢服務已經成為圖書館新的業務增長點。圖書館根據學校科研課題組和社會用戶的信息需求,利用館藏優勢,通過代查、代譯、代復制等多種形式,解決了用戶的科研和生產中的技術問題,而圖書館也收取一定的費用。顯然,圖書館這種收費行為是一種有償服務的表現,有悖于我國《著作權法》關于合理使用著作權作品的嚴格規定,涉嫌侵權。
1.2.3對外復印業務涉及的知識產權
現在很多圖書館都有對外復印這項業務,并且會收取一定的費用,而復印的數量及收費的多少這里涉及知識產權問題:有可能影響原作品銷售,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等。所以這也是我們要關注的地方。
2圖書館面對知識產權風險的對策建議
我國《著作權法》第46,47條明確規定了需要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和后果。圖書館雖然享有一定的豁免權,但必須在法律規定范圍內行使。超出法定范圍,則圖書館沒有任何特權。如果違反了相關知識產權規定,侵犯了權利人合法權益,即使是公益性圖書館,也會遇到侵權訴訟的風險。所以圖書館必須認真應對它。
2.1館藏資源建設方面
2.1.1文獻復制方面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屬于合理使用范圍,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圖書館必須對復制要有嚴格的控制,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必須是本館收藏的作品,非本館收藏作品不能復制;二是數量上限制在最低限度。館藏文獻數字化主要也是受到復制權的制約。屬于合理使用范圍的館藏文獻數字化需要滿足下列條件:一是為了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或者是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不得出版發行);二是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三是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2.1.2采購出版物方面
圖書館采訪人員要有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并培養自己具備鑒別假冒偽劣書刊的職業技能,嚴禁一切侵權盜版書刊和電子出版物的流入,杜絕不法書商上門推銷,確保藏書質量。
2.1.3數據庫建設方面
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使用: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數據庫;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數據庫,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的數據庫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數據庫在國內出版發行等行為,均屬于合理使用。同時,圖書館在采購電子資源時,與具有資質的資源供應商簽署采購協議,采購協議應該包含許可人的資格、用戶數量與范圍、使用方式與權限、適用法律、雙方的責任、責任限制等內容,明確各方的權利與義務,在出現知識產權問題時可以根據采購協議據理力爭。
2.1.4下載網絡資源方面
根據版權原則,下載他人作品一般只能供本人學習研究之用,不可有商業上的目的,也不可對版權作品的潛在銷售市場產生很大影響。如果是商業上的使用必須向版權人支付許可使用費。不管是作品的片段或全部,或分數次將同一作品全部下載,都應受到著作權法的制約,3]。圖書館可以多利用網絡資源中的公有信息,包括:第一,不適用于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如我國的法律法規,國有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它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時事新聞,通用表格等。第二,著作權過期資源,主要指著作權中的財產權過期后,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的資源。第三,部分外國作品,主要是跟我國沒有締結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國家的作品。
2.2對外服務方面
2.2.1文獻傳遞服務方面
為了避免知識產權風險,圖書館應從傳遞文獻的目的、數量及作品的類型等方面進行控制。首先要確定公益性模式,傳遞文獻服務堅持非盈利,可以收取費用但僅限于文獻傳遞的成本。其次,文獻傳遞控制在《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范圍,該規定不適用于對作品的轉載和通過網絡向公眾提供傳播服務。傳輸文獻的數量必須控制在合理使用的范圍內,傳遞的數量通常通過采購協議或作品許可使用協議來約定,如果大量復制和傳輸,就違背合理使用的規定。對計算機軟件和音像制品這些《著作權法》規定不允許傳遞的作品必須得到著作權人的書面授權并向其支付報酬才可以用于文獻傳遞服務。再次,圖書情報機構作為文獻傳遞的承擔人有義務注意提供文獻的合法性,同時對于作者在作品上明確聲明不得傳遞的,文獻機構不得對其進行傳遞。再有,在處理涉外文獻傳遞時要還要注意國際條約的規定。
2.2.2參考咨詢服務方面
圖書館信息服務部門利用館藏信息資源為用戶代查、代譯、代復制文獻等服務收取報酬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許可,并向其支付一定的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