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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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合同

保證金合同范文1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保管人(第三方)北京市市場協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三方就編號為__________的《北京市市場場地租賃合同》(簡稱《租賃合同》)中保證金的具體事宜經協商達成補充協議如下:

第一條 保證金的管理

保證金由甲、乙雙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北京市市場協會)管理,并計取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條 乙方保證金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日內,乙方(是/否)應支付《租賃合同》約定租金總額______%計_____元的保證金,作為履行合同和提供商品服務質量的擔保。

第三條 乙方保證金按下列第種方式支付:

1.由甲方轉交第三方的,甲方應向乙方開具收據并出具第三方的收款憑據。

2.乙方直接支付第三方的,乙方應向甲方出具第三方的收款憑據。

第四條 乙方保證金應用于以下第種情況:

1.《租賃合同》終止后因乙方的商品、服務存在缺陷導致顧客投訴、索賠經確認屬于乙方責任的,甲方應從乙方的保證金及利息中扣除相應的費用補償顧客或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保證金及利息不足以彌補甲方為此支出的費用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2.《租賃合同》履行期間因乙方的商品、服務存在缺陷導致顧客投訴、索賠經確認屬于乙方責任的,甲方有權從乙方的保證金及利息中扣除相應的費用補償顧客或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保證金及利息不足以彌補甲方為此支出的費用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3.乙方因自身原因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的,乙方的保證金及利息不予返還。

4.《租賃合同》終止后乙方拖欠稅費或行政管理機關罰沒款的,甲方有權使用乙方保證金及利息進行支付。

第五條 在租賃期限內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第二款的約定使用乙方保證金及利息的,必須提前日書面通知乙方。在《租賃合同》終止后甲方按照約定使用乙方保證金及利息的,應保存好相關憑證。

第六條 乙方保證金的補足

在租賃期限內使用乙方保證金的,乙方應在使用后______日內將保證金補足,補足方式同本合同第三條的約定。

第七條 乙方保證金的返還

《租賃合同》終止后______日內,如甲方確認乙方無本合同第四條約定之情況的,保證金及利息應全額返還乙方。

第八條 乙方逾期日未支付保證金或補足保證金的,甲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第九條 甲方保證金支付方式

甲方在市場內收取租戶保證金的,應采取市場整體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支付對應保證金,數額為市場當年租金總額的________%(2-5%),以作為履行合同的擔保。

甲方保證金應于每年_____月_____日前向第三方支付,甲方保證金使用后,應于_____日內補足。新設立的市場應于開業后三個月內向第三方支付保證金。

第十條 甲方保證金應用于以下情況:

1.甲方因自身原因擅自解除合同的,應支付給乙方與乙方交納的保證金及利息等額的保證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第三方的權利義務

1.妥善保管甲、乙雙方支付的保證金,保證金應存入指定銀行的指定帳戶、不得轉存、隱匿。

2.確認保證金按照本合同約定的事由支取,不得挪作他用。

3.收取保證金應開具合法、規范的收款憑據。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三方協商解決或申請有關部門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第三方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本合同自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_____________

乙方:(章)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

市場登記證號碼: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方(章)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指定銀行:_______________

指定帳號: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保證金合同范文2

1997年,財政部、原外經貿部《關于印發<對外經濟合作企業外派人員工資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的通知》(財外字[1997]8號)中規定:“為保證外派勞務人員履行勞務合同,企業可以向外派勞務人員收取不超過勞務合同工資總額的20%的履約保證金”。該規定實施以來,對規范外派勞務人員的履約行為,加強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管理起到了較好的作用。

為適應業務發展需要,進一步規范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的經營秩序,切實減輕外派勞務人員的經濟負擔,經研究,財政部、商務部決定取消企業向外派勞務人員收取履約保證金的規定,改為由外派勞務人員投保“履約保證保險”?,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對外經濟合作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指經商務部核準取得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

二、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企業不得再向外派勞務人員收取履約保證金,也不得由此向外派勞務人員加收管理費及其他費用或要求外派勞務人員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擔保、抵押。

三、為了化解經營風險,規范外派勞務人員履行雙方之間簽訂的外派勞務合同或協議(以下簡稱合同或協議)約定的義務,企業可要求外派勞務人員投?!奥募s保證保險”。

四、對于在本通知生效之日前已經交納了履約保證金的外派勞務人員,仍執行財外字[1997]8號文件的規定。企業應在合同或協議期滿后,及時向外派勞務人員退還履約保證金本息;雙方如就履約保證金的歸屬發生爭議,首先應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應通過司法或仲裁手段解決。

五、財政部、商務部負責對企業執行本通知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根據有關規定,視其違規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罰。

六、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生效,財政部,原外經貿部《關于印發<對外經濟合作企業外派人員工資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的通知》(財外字[1997]8號)第十條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務部

保證金合同范文3

為了規范和加強我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會計核算工作,現將財政部財會字(1996)68號“關于印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從1997年1月1日起執行。在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局會計處。

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財會字〔1996〕68號)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了規范和加強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會計核算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我們制定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計核算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轉發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隨時函告我部。各地區、各部門自行制定的有關企業職工養老、失業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會計核算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

    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

    二、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計核算辦法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

一、會計科目

    二、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第三章  會計報表

一、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

    二、會計報表編制說明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了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養老保險基金。

三、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帳目和編制會計報表。會計期間為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各項收支業務為依據、記錄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結余情況。

五、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采用收付實現制,會計記帳采用借貸記帳法。

六、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后期應當一致,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確有必要變更,應當將變更的情況、變更的原因及其對收支情況的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書中說明。

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養老保險基金應按本辦法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進行會計核算。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的會計報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本辦法作必要的補充,并報財政部備案。

本辦法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編制會計憑證,登記帳簿,查閱帳目,實行會計電算化,不得隨意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填制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憑證、登記帳簿時,應填制會計科目的名稱,或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只填列會計科目編號,不填列會計科目名稱。

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報表,必須做到數字真實、內容完整、說明清楚、手續齊備、編報及時;并應按月或按年報送當地財政機關、主管部門以及養老保險監督組織。

月份會計報表應于月份終了后五天內報出;年度會計報表應于年度終了后十五天內報出。

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報出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應注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名稱、地址、成立年份、報表所屬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導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

九、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修訂。

第二章  會  計  科  目

   一、會計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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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順  序  號    |    編    號    |    會  計  科  目  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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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資  產  類

      1          |      101    |      現金

      2          |      102    |      銀行存款

      3          |      103    |      財政專戶存款

      4          |      104    |      暫付款

      5          |      111    |      債券投資

                  |                |  二、負債類

      6          |      201    |      暫收款

                  |                |  三、基金類

      7          |      301    |      基本養老基金

                  |                |  四、收支類

      8          |      401    |      基本養老金收入

      9          |      402    |      利息收入

    10          |      404    |      轉移收入

    11          |      405    |      財政補貼收入

    12          |      407    |      上級補助收入

    13          |      408    |      下級上解收入

    14          |      409    |      其他收入

    15          |      431    |      離退休金支出

    16          |      432    |      醫療補助支出

    17          |      433    |      死亡喪葬補助支出

    18          |      434    |      撫恤救濟支出

    19          |      435    |      管理費用

    20          |      436    |      轉移支出

    21          |      437    |      補助下級支出

    22          |      438    |      上解上級支出

    23          |      439    |      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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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經辦補充養老和個人儲蓄養老的社會保險機構可增設“302補充養老保險基金”、“411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收入”、“412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利息收入”、“441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支出”、“211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基金”、“421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基金收入”、“423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基金利息收入”、“451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科目以及其他相應的收支科目二、會計科目使用說明第101號科目  現金1.本科目核算養老保險基金的庫存現金。

2.收到單位或個人以現金方式交來的養老保險基金,借記本科目,貸記“基本養老金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將現金存入銀行,借記“銀行存款——收入戶”科目,貸記本科目。

從銀行提取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支出戶”科目;以現金支付基本養老基金時,借記“離退休金支出”、“醫療補助支出”、“死亡喪葬補助支出”、“撫恤救濟支出”、“轉移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養老保險基金應設置“現金日記帳”,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余數,并將結余數與實際庫存數核對,做到帳款相符。

第102號科目  銀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養老保險基金在銀行的存款。

2.本科目應設置“收入戶”和“支出戶”明細科目。根據體制要求不設置收入過渡戶的單位,銀行存款可不設“收入戶”和“支出戶”明細科目。

3.銀行存款收入戶核算收到的養老保險基金的有關收入,收到養老保險基金各項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基本養老金收入”、“利息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將現金存入銀行,借記本科目(收入戶),貸記“現金”科目。

收入戶除按期將養老保險基金劃入財政專戶存款外,一般只收不支。按期將養老保險基金劃入財政專戶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入戶)。

銀行存款支出戶核算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及有關費用支出。支出戶除從財政專戶存款中撥入款項外,一般只支不收。按計劃收到從財政專戶存款中撥入的款項,借記本科目(支出戶),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以銀行存款支付基本養老基金時,借記“離退休金支出”、“醫療補助支出”、“死亡喪葬補助支出”、“撫恤救濟支出”、“管理費用”、“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支出戶);提取現金時,借記“現金”科目,貸記本科目(支出戶)。

收到財政補貼時,借記本科目(支出戶),貸記“財政補貼收入”科目。

4.在不違犯銀行存款的收入戶與支出戶財務管理規定的前提下,養老保險基金發生的一些零星暫收款項或暫付款項,可直接記入銀行存款的支出戶。

銀行存款收入戶收到的款項不得轉入銀行存款支出戶。

5.養老保險基金應按開戶銀行設置“銀行存款日記帳”,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般y行存款日記帳”應定期與“銀行對帳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銀行存款帳面結余與銀行對帳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并應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第103號科目  財政專戶存款

    1.本科目核算按規定將養老保險基金存入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財政專戶的存款。

保證金合同范文4

為貫徹《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失業保險條例》,落實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電視電話會議提出的任務,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實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和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目標任務

當前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目標任務是:4月份基本完成對新參保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工作,5月份全面實行繳費申報制度并實現各項社會保險費統一合并征收,6月份基本實現社會保險全覆蓋,全年基金收繳率保持在90%以上。到6月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人數達到1.1億人,凈增2613萬人,基金收入比去年同期增加100億元,全年增收260億元;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人數達到1.37億人,凈增5739萬人,基金收入上半年達到80億元,全年達到200億元。醫療保險從各地醫改方案實施開始,就要覆蓋所有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基金征繳工作同步到位?,F將有關指標下達各地(見附表),各地都要建立目標責任制,將指標層層分解,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督促檢查,確保各項指標的按期完成。勞動保障部將通過月報制度等措施,對各地的進展情況進行統計、通報、檢查和督促。

二、明確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的工作重點和有關政策

城鎮各類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要把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作為當前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的重點,同時做好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事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工作。

城鎮異地就業的職工和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城鎮異地就業的職工在繳費單位所在地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農民合同制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將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及失業保險生活補助一次性發給本人。

城鎮個體工商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可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300%的范圍內確定,繳費比例一般為18%。業主全部由本人繳納,從業人員本人繳納8%,其余由業主繳納。個體工商戶符合規定的條件時,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城鎮個體工商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可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確定。業主及其從業人員的繳費比例和享受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執行統籌地區的規定。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期間,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規定負責繳納原來應由企業和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所需費用從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中列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記帳。下崗職工不論以何種形式實現再就業,都要按規定繼續參加社會保險,原來的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連續計算。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

所有事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從1999年1月起參加失業保險。事業單位要將單位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列入本單位支出預算,按財政部門規定的資金渠道及時足額繳納。職工失業后,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三、抓緊建立和實施社會保險登記制度

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抓緊建立和實施社會保險登記制度,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新參保單位的登記和對原參保單位補辦登記的工作。繳費單位只在一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幾項社會保險只進行一次登記。社會保險登記證的樣式和印制標準由勞動保障部統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原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企業的社會保險登記采取正、副本辦法。由企業到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并持登記證到企業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登記證副本,基本養老保險費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納,失業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向發給登記證副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納。

四、嚴格執行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制度

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嚴格執行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制度。新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一律實行全額申報、全額繳費,過去實行差額繳費的單位要在1999年5月底之前改為全額繳費。一律不得實行“協議繳費”以及企業自提社會保險費、自支社會保險金的“封閉運行”方式,原來實行的要立即改正。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前成立的單位,今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從1999年1月開始。條例后成立的單位,繳費時間從成立當月開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時間,從當地醫改方案實施當月開始。

建立科學規范的社會保險審查、稽核制度,加強對繳費申報的審查與繳費情況的稽核。每年重點稽核的單位應不少于本地區參保單位總數的10%。對企業過去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要進行一次全面清理,今年力爭收回欠費總額的50%以上。

五、實現各項社會保險費統一合并征收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只能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的一個機構或由稅務機關統一合并征收養老、失業、醫療三項社會保險費,已經開展工傷、生育保險的地區,工傷和生育保險費也要與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統一合并征收。原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稅務機關分別征收的地區,應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由其中一個機構統一合并征收;原來由幾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分別征收的,可確定由負責養老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合并征收,其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征收職能移交給統一征收的機構,從事各項社會保險費征收工作的人員統一組織調度。社會保險費統一征收工作要在今年5月底之前完成。要進一步完善征繳工作責任制,將征繳情況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的考評、任用、獎勵等緊密結合起來。

六、管好用好社會保險基金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對1998年基金清查中查出的擠占挪用、違規違紀動用的社會保險基金,尚未收回和糾正的,要在1999年底之前全部回收、糾正。失業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工作,應在1999年6月底前完成,納入財政專戶前,要對失業保險基金進行一次認真清理。

在保證失業人員所需費用的同時,要加大失業保險基金調劑用于保障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的力度。根據“三三制”的籌資原則,今年失業保險基金支持再就業服務中心資金的數量,要比1998年有較大幅度增加,有條件的地區社會籌集部分要達到再就業服務中心所需資金總量的三分之一。

七、認真開展社會保險監督檢查工作

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的規定,認真開展監督檢查工作,保證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和提高基金收繳率目標的如期實現。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在今年第二季度組織開展一次社會保險費征繳執法檢查,對各類繳費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和按時足額繳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進行全面檢查,對仍未參保的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進行重點檢查,對社會和群眾舉報的案件進行專案檢查。要嚴格執法,對不進行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和繳費的單位,依法給予嚴肅處理,典型案例進行新聞曝光。

保證金合同范文5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勞動局《關于行政事業單位固定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后繳交社會保險基金的請示》,請貫徹執行。

關于行政事業單位固定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后繳交社會保險基金的請示市人民政府:

根據國家《勞動法》,省政府印發的《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通知》(粵府〔1994〕116號),市人大公布的《廣州市社會保險條例》和市政府印發的《廣州市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若干規定》(穗府〔1994〕95號),我市各類非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固定工人,以及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全體職工,1995年內必須簽定勞動合同,實行勞動合同制。行政單位的固定工人也要與機構改革同步實施勞動合同制。為明確行政事業單位(含團體,下同)固定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后,繳交社會保險基金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行政事業單位固定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后,均應按各類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實行社會保險制度的規定,以及統一辦法、統一費率、統一待遇的原則,到同級社會保險公司和勞動服務公司,辦理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和女職工生育保險等手續。

二、行政事業單位已簽或應簽勞動合同的原固定職工從1996年1月1日起,所在單位必須為其統一繳交單位或個人部分的各類社會保險基金。轉為勞動合同制的原固定工,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經市勞動局審核,視作繳交社會養老保險年限。其勞動合同制職工、本市城鎮常住戶口臨時工繼續按規定參加各類社會保險。

保證金合同范文6

    現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關于清理回收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36號)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1999年1月22日,國務院頒布了《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根據國務院條例的要求,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和職工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但由于部分單位法制觀念不強,拖欠社會保險費的問題比較突出,影響了社會保險費的籌集,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為保障法律、行政法規在我市的貫徹實施,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持社會穩定,現就貫徹落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關于清理回收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清理收回欠繳社會保險費工作的領導,確保所屬單位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要建立目標責任制,簽訂清欠責任書,督促和幫助欠費單位制定還欠計劃。要采取有力措施,認真抓好還欠計劃的落實,欠費企業要在今年年底前基本補清欠繳的社會保險費。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大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工作力度,對拒繳、瞞報、長期拖欠社會保險費的單位要在新聞媒體上予以曝光,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要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并按照國務院條例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直至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前述“三部委”通知要求,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將單位欠費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爭取各有關部門的幫助和支持。宣傳部門要組織好《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的宣傳工作,提高單位和職工依法繳費意識;各商業銀行要積極配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及時扣繳、劃轉欠費;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單位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根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供的單位欠費情況,對欠費單位不予核準獨資、參股設立新企業或設立分支機構以及擴大經營范圍;各單位的主管部門、組織和人事部門,不得批準欠費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總會計師晉級、評選先進和實行年薪制。對于有繳費能力但拒絕或故意拖欠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各級工會組織對其法定代表人不得評定模范或先進,市社控部門不得批準其購買小汽車或其他社控商品。

    請人民法院加大對欠費單位的執法力度,對涉及社會保險費的行政訴訟案件和執行案件依法從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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