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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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合同

進出口合同范文1

國際貿易合同條款一般分為貨物描述條款、包裝條款、價格術語條款、裝運條款、付款方式條款、保險條款、檢驗條款、爭議的預防與處理、合同的履行與違約的救濟等幾部分,各部分都有一定的簽訂技巧。

貨物描述條款

貨物描述條款是商品品名條款與品質條款的綜合表述,在表述中必須把商品的通用名稱、等級等都包括進去。因此,在描述中,簽訂者必須注意要描述適當,內容必須明確、具體、避免籠統,切勿把不必要的描述詞句列入,盡可能使用國際上通用名稱,選擇合適的品名以利減低關稅,節省有關進出口費用。切勿把商品的品質規格訂得過于準確、詳細、過高造成在履行合同時無法達到而引起爭議。

在實際中,很多交易是憑樣品成交的,這時要注意,第一,提供的樣品要有代表性,品質既不要偏高,也不要偏低,偏高交貨困難,偏低價格吃虧;第二,應留存一份或數份同等樣品,作為“復樣”,以備日后爭議核對;第三,憑買方樣品交易時,一定要有“回樣”,即賣方要復制買方的樣品作為日后交貨的標準;在簽訂合同時,要留有余地,加列“品質與樣品大致相同”條款。

包裝條款

在國際貿易中,商品包裝分為運輸包裝與銷售包裝。關于包裝的費用,一般是包括在貨價之中,不在另行收費。因此,交易雙方在簽訂包裝條款的過程中,賣方通常要力爭以常規包裝來成交,是散裝、出口標準紙箱裝必須預先申明,對附加的內盒包裝、塑料袋印刷等等盡量要加收包裝成本;對于買方來說,當然要在可能的情況下,包裝越小越好、內盒越多越好、包裝越精美越好。包裝條款中還涉及“運輸嘜頭”的問題,在國際慣例中,嘜頭一般由賣方決定,但是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買方設計嘜頭占越來越大的比例。這由雙方磋商即可。

價格術語條款

目前最常用的三種術語為:FOB、CFR和CIF,作為一個合格的合同簽訂者必須清楚地了解這三種價格術語的特點,在簽訂合同時不要出錯,人為給自身增加不必要的責任、風險和義務。比如FOB 價格術語,通常簽訂這一術語的時候,后面只應加上出口國裝運港口名稱,賣方的責任、風險、義務、費用在本國裝運港船上越過船舷即宣告結束。相比其他兩種術語,成交價格最低。但是如果FOB這一價格術語后面不小心加上的是目的港或其他目的地的名稱時,這時賣方的責任、風險、義務、費用將延長到目的港、目的地才結束,相當于CNF價格術語,賣方無形中的成本相應提高了,但報價時仍以FOB裝運港的價報,這樣,這部分增加的成本就由報錯的賣方自行承擔了。

長期實踐結果證明,采用FOB價格術語比較利于賣方。隨著跨國交易的迅猛發展,海運市場經常會出現波動而直接影響運費價格,如果賣方采取CFR 和CIF術語的話,很容易因運費價格波動而承擔不應承擔的損失。但在國際貿易實踐中,保險費和運費這部分費用在交易中是合理地由買方承擔的。因此,買方要求賣方以CFR和CIF的價格術語交易是合理的,而且用這種方式買方只須在本國等待貨物裝船通知準備接受,比較方便。

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主要有三種:電匯(T/T)、托收(COLLECTION)和信用證(L/C)。其中L/C是目前采用最多的一種方式,因為信用證付款方式實質是開出信用證的銀行承擔第一付款的責任,只要賣方能按照信用證的要求履行義務,制作好單證,銀行保證付款而不管買方能否付款。因此,上述三種方式綜合而言, 建議對于新客戶,交易雙方在簽訂合同時,付款方式L/C 仍為首選,這樣可以保證雙方第一次交易順利成功。隨著交易的不斷擴展,交易雙方已經建立了一定的合作關系時,這時最好采用電匯方式,合同履行初期,可規定買方先付20%至30%的訂金,余額交貨再付。這種方式可以為雙方節省很大的結算費用,節約結算成本。托收方式相對來說是風險最大,賣方處于最不利的位置的一種方式,它是一種商業信用,付款取決于買方是否去銀行買單,銀行憑付款放單。銀行的角色是參與代收款的義務,而不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建議賣方盡量不要采用,如果買方堅持這種付款方式,同時他是一個你未來潛在的巨大客戶,你可以考慮,但金額最好不能超過USD5000,且在賣方允許承擔的資金風險之內。

裝運條款

裝運條款這部分主要涉及的是最遲裝運期和分批裝運和轉運是否允許條款。這里,最遲裝運期在簽訂的時候一定要明確。對賣方來說最好不要確定在某一個日期上,應確定在一段時間內,且必須充分考慮這段期間能否順利交貨,盡量留有余地。對買方來說那裝運期當然是越具體越好。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國際貿易有一個特點,合同一旦簽訂,雖說有一定的約束力,但是,賣方最好是在收到對方的T/T 訂金和對方銀行開出的信用證才真正開始履行合同,因此,最遲裝運期可以規定在收到訂金或信用證若干天或若干月后裝運。分批裝運是否允許在裝運條款中一般買方要求不允許,這是合理要求,當然有些客戶偏偏需要分批裝運以滿足市場要求,這一條款應完全服從買方的要求。轉運是否允許條款的簽訂至關重要,這一條款,對賣方來說,一般不能接受。因為,目前我國的海運市場直達船較少,很多船只必須轉運至香港等地再至目的地。如果你盲目接受不允許轉運條款,在交貨時,選擇的余地很少,特別在運輸繁忙期會造成訂艙困難而誤了交貨期,有的在最終交貨后因賣方所持的運輸單據有可能與信用證要求的不符而造成收不到貨款的結果。

保險條款

保險條款的簽訂對于買方來說意義重大,它能夠彌補買方在交易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重大損失。但在實踐中,許多商家存在僥幸心理,為了省保險的成本,結果釀成貨物全損的嚴重的后果。一般來說,以FOB和CNF價格術語成交的,買方需承擔買保險的義務和貨物路途中的風險;以CIF價格術語成交的,賣方需承擔買保險的義務,但貨物運輸路途中的風險仍由買方承擔,一旦有問題,買方可憑借賣方提供的保險證明去保險公司索賠。買保險要根據產品的特點和路途遠近、安全與否、可能的風險來選擇保險的險別。注意,基本險可以單獨投保,而附加險不能獨立投保,只有在投?;倦U的基礎上加保附加險。例如,陶瓷產品的保險一般在投保平安險的基礎上加保破碎破損險?,F在去美國的貨物在投保一切險的基礎上加保戰爭險。 當然,買的保險承保范圍越大,所付的保險費越高,但這部分費用合理由買方承擔,因此,在簽訂這一條款時,應充分尊重買方的意見,但計算保險費率時必須準確,不要因計算錯誤而承擔不必要的成本。

檢驗檢疫條款

針對難以當面交接和驗收貨物的情況,檢驗檢疫條款成為一個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檢驗檢疫條款主要包括: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時間、地點;檢驗檢疫內容和方法;檢驗證書以及復驗的時間、地點等。在簽訂這一條款時最值得注意的是檢驗檢疫的時間和地點。在實際業務中,對賣方來說,最好是接受出貨前在出口國檢驗的方式,以出口國的檢驗證書作為賣方辦理議付結匯的憑證。要求在進口國復驗對賣方來說是很不利的條款,因為交易雙方各國的檢驗檢疫機構對商品的認定標準不同,加上國際長途運輸可能出現的種種損壞,這時賣方就處于很被動的境地,因此,對賣方來 說,在這一條款上,賣方應堅持由買方指定的能代表買方檢驗檢疫的機構于出貨前在出口國檢驗,他們出具的檢驗檢疫證書為最終證明商品質量、數量、包裝等的依據。買方在簽訂這一條款時,要堅持由自己指定的檢驗檢疫機構檢驗,貨物到進口國后,要保留對商品質量、數量、包裝的追索權。

爭議的預防與處理

為了預防、減少貿易糾紛和妥善處理合同爭議,必須事先約定異議與索賠條款。在訂立這一條款時,一定要明確提出異議與索賠的期限、依據、索賠金額和違約處理辦法等。在異議與索賠條款中,一般都規定提出索賠時應出具有關權威機構的有效證明,所以相關單據一定要注意保留。至于索賠金額的多少,交易雙方可以約定,一般來說應相當于當事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其中包括合同履行后守約方的預期利益,但不能超過違約方可以預見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在訂立合同時,交易雙方可以考慮加入違約金條款和定金條款,以利于督促合同交易雙方對合同的履行,保障交易雙方訂立該合同應享有的利益。

進出口合同范文2

筆者在多年的外經貿實踐中,經歷和參與了一些國際貿易爭議、糾紛的處理工作,現將一些體會歸結如下,供讀者參考。

一、盡最大努力,友好協商將爭議消除在萌芽階段

友好協商解決貿易合同糾紛是最好的選擇,但前提建立在買賣雙方重合同,守信用,并且通過協商能夠對違約責任及損失的程度達成一致認識的基礎上。在一方不能很好的信守合同,或者是對于損害補償的認定不能達成一致時,協商就變成又一次復雜和艱難的商務談判。此時由于合同一方的違約已使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損害,雙方的談判地位優劣分明:往往是受損害的一方處于被動地位,違約一方反而主動。當違約方信用差或是備嘗能力有限時,協商就很容易陷入僵局。面對這種情況,受損害方審時度勢和打破僵局的談判能力就受到考驗。實踐中若能注意到下述幾點,則會有利于爭議的協商解決:

法理上講,貿易合同糾紛中受損害一方有向對方請求損害補償的權利,但能否使自身的利益損失真正得到補償,卻取決于違約方的態度。違約損害一旦發生,受損害方所主張的補償的實行權往往百分之百地掌握在違約的一方,受損害方可能因已完成交貨(或付款)而完全失去了對違約方的控制。

買賣合同履行中,許多違約事件在初始階段是有可能通過雙方努力來消除的,或是通過調整各方的履約行為以減少違約損害。例如遲期開證、遲期交貨、遲期付款等,若當事人能隨時關注合同的執行過程,保持聯系、及時溝通,及早發現問題,提出異議,將違約及損害控制在初期,一方面通過協商使違約方盡快實施補救,同時調整己方的履約步驟,控制損害的擴大,除非主觀故意,違約方就會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補救。例如;出口業務中及早發現買方貨款支付的違約,賣方就可調整己方的備貨時間;機電設備進口業務中,及早發現賣方交貨違約,買方就可在提示賣方的同時,調整己方配套設施建設工程進度及其它配套設備采購合同的執行等等,這樣就可降低對方違約造成的損害,減少爭議索賠金額,異議的處理協商就較容易達成一致,使損害得以及時補救,使雙方合同的履行重新回歸到正常軌道。

即使遇到有故意違約意圖的合作伙伴,早期發現也有利于當事人在采取防范措施的同時向對方發出警示,告知違約的嚴重后果等,迫使其改變想法,繼續履約。

二、講究洽商策略,協助違約方尋求補償措施

作為受損害的一方,要實現自身利益的補償,需耐心與對方進行充分交流,有時甚至需站在對方立場上思考、理解對方,給對方以信任感,替其出主意,想辦法,解決交貨或付款的困難,誠心加耐心往往會得到較好的結果。而受損方過激的則往往會使協商陷入僵局。

曾有這樣的案例:某公司一筆玻璃器皿出口業務,合同額10萬美元;價格條件CIF HONGKONG;支付條件:D/A 60天遠期。買方在辦理了承兌交單并提貨后,卻未能在60天匯票到期時付款。對此,我方業務員保持冷靜的態度,經與對方溝通及側面了解,得知對方逾期不付確是由于經營困難導致資金周轉不靈所致,在對買方信用進行分析后,我方對其表示理解,主動提出給買方30天的寬限。結果,在第31天,買方向我全額匯付了此項貨款,問題得到了解決。我方雖然損失了30天的銀行利息,但卻由此得到了買方的極大信賴,于是雙方的合作日益擴大,穩定發展,取得了很好的長期利益。

有些情況下,違約一方既有客觀原因,亦有主觀故意,受損害一方就需要花費更大的氣力去解決,如給對方一些更優惠的承諾,甚至犧牲部分利益來滿足對方的不合理要求,如允許違約方在一定時期內分批償付的方式,以取得損害的補償。例:我某公司出口歐洲一批玻璃器皿,憑賣方樣品成交,合同總價為3萬美元;付款方式為裝船后20天T/T支付,我方裝船交貨并交單20天后,外方卻以種種借口拖延付款。經多次協商,外方再三推諉不付,同時又要求繼續向我訂貨。經了解得知,買方為一新設立經營玻璃制品業務的公司,資金周轉不靈,經慎重考慮,我方提出由外方在后續一年的業務中分批攤付此項貨款的建議,外方即表示接受。這樣我們不僅在一年多的業務中陸續收回了此筆款項,還使得其與我方玻璃器皿業務繼續開展多年,業務量也不斷擴大。此例說明只要受損害一方利益能有所補償,則協商妥協都應是首選的路徑。但對這樣的客戶,在后續合同的支付條款約定及執行中務必嚴格防范和控制新的違約發生。

三、申請國際仲裁必須謹慎行事

如前所述,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通常都會約定仲裁協議(條款),當協商無法解決爭議時,受損害的一方必然會想到將爭議提交仲裁。此時須注意到,選擇仲裁(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時,仲裁案的申請人(原告)即受損害方是需要先行投入財力(仲裁費、律師費等)、人力的,而這些投入只有在仲裁案取得勝訴并順利執行后才能得到部分補償。

一定要研究仲裁(訴訟)條款,重新審視其中約定對己方的利弊,主要是分析仲裁機構、仲裁地點(訴訟的法律管轄地)是否有利于己方的仲裁活動。如:地點關系到費用投入的大小;使用的語言文字關系到資料的準確性,陳述答辯抗辯的效果;人際關系則直接影響仲裁的結果。

筆者曾經歷過違約性質相同的兩例仲裁案,同一賣方不同買方的兩項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均由于買方違反支付條件協商無果,賣方將爭議案提交仲裁。結果斯德哥爾摩的國際商會仲裁院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結果大相徑庭,前者利于賣方,后者卻明顯有利于買方。所以,一定要認真研究造成損害的大小及勝訴可能得到補償的數額,計算仲裁須投入的費用成本等,仔細權衡,謹慎行事。

還要研究被申請方的商業信用及賠償能力,這一點直接關系到仲裁(訴訟)裁(判)決的執行問題。受損害一方所希望得到的當然是實際的利益補償,而不止是一紙裁(判)決書,而敗訴方主動執行裁決的可能性大小,是受損害一方必須考慮的問題。當對方為重商業信用的大公司,具有賠償能力,雙方協商未果的原因

是對違約補償的責任、利益不能達成一致時,則通過仲裁來解決是最為合適的。公平公正的裁決一經做出,對方會主動執行,使受損害一方得到補償。反之,若違約方是商業信用差的小公司,賠償能力有限,則一定要慎重考慮,更不可輕易將爭議案提起仲裁或訴訟。

四、申請強制執行裁決不能盲目行事

在對方不主動執行仲裁裁決時,勝訴的受損害方只能通過敗訴方所在國家(地區)的司法機構強制執行。此時有兩個問題必須考慮:

1.違約方所在國是否為相關國際公約(1958年紐約公約)的成員國。只有違約方所在國家為公約的締約國時,強制執行國外做出的仲裁裁決才有可能。否則,執行幾乎沒有可能。

2.受損害一方在違約方所在國的訴訟能力。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是需按法律程序進行的,雖然按公約法院承認國外仲裁裁決,但其有權對仲裁的程序的呵護規則予以審查,以決定接受執行申請,這就需要申請人再做工作。是否有能力在對方所在國家(地區)打一場執行官司,受損方要有自知之明。筆者曾自任律師,訴美國某公司的仲裁案就是很好的例證:一項進口業務,外方提交的設備存在嚴重的設計缺陷,造成我方巨大損失。雙方協商一年多未果后,我進口商將此爭議案提交仲裁(仲裁費為12萬元人民幣),后經中國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合議庭裁定:美方應補償我方損失計約40萬美元。由于外方拒不執行裁決,我方便投入兩萬多美元在新澤西州申請執行,美國法院根據“紐約公約”對該案的仲裁程序進行審理,結果一方面由于費用原因,律師不力,又由于在國外執行,我方法律文件的補交難能及時,導致執行案初審敗訴。而上訴的困難更大,此項裁決終未能執行。此案中,我方委托人雖贏得了仲裁裁決,但卻不僅沒有拿到任何損害補償,反而又增加國內仲裁費、律師費、資產調查、差旅費等支出計約二十五萬元人民幣;國外執行申請花費兩萬美元。

另一則案例:2002年,筆者曾得到韓國某知名企業請求:協助其仲裁裁決在中國某地的執行,得知該韓國企業作為原告,歷時一年多取得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裁決:裁定我內地某企業應償還其貨款余額及利息等費用等計約270萬美元。但拿到勝訴裁決的韓國企業委托了當地知名的律師申請裁決的執行時,卻發現由于被申請人的地方政治、經濟背景原因,使得裁決執行申請困難重重。據了解,該韓國企業最終放棄了該項270萬美元勝訴裁決的執行申請。國際仲裁裁決的執行難由此可見一斑。

進出口合同范文3

    2001年,沈曦在一家保險公司買了一份人壽保險,合同約定3年交一次保費,每次交納1000元。去年10月是雙方約定第二次交納保費的期限,但沈先生在8月就提前將1000元錢打進了保險存折的銀行賬戶中。查閱最全面的金融(銀行、保險、證券、外匯、農信社、城商行、外資銀行)信息和最有價值的金融資源請登陸中國金融資源總庫

    今年3月,沈意外發現該賬戶中的錢還未劃走,就到保險公司查詢,竟得知由于逾期未交保費,保險合同已廢止。工作人員稱,公司誤將沈的保險交費方式當成了現金繳納。經協商,保險公司同意退款,但退回的款項中扣除了業務員已提走的傭金39元。沈先生認為此舉很不合理。

    湖北松之盛律師事務所律師蔣國光認為,保險公司扣除傭金之舉沒有法律依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保險公司工作失誤造成的無法延續保險合同,公司應該全額退還保費。

進出口合同范文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近一時期,有關地區國家稅務局在審核辦理部分企業出口貨物退稅過程中,發現個別企業申報的出口退稅資料,雖單證齊全,且有相關電子信息,但其出口增長明顯異常,且貨物多為集中從江西省九江、撫州市一些企業收購出口。鑒于此,有關地區國家稅務局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派專人對江西省涉及的供貨企業進行了實地調查。經調查,發現這些企業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的嫌疑。為進一步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嚴防騙稅案件的發生,現通知如下:?

為防止騙稅案件的發生,各地稅務機關在審核、審批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時,除認真審核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資料、單證及其相關電子信息外,還應對出口企業的出口及增長等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強化審核,發現疑點,嚴防不法分子和不法企業借加快出口退(免)稅進度之際騙取退(免)稅。尤其對出口數量(特別是異地收購產品)突增或易發生涉嫌騙稅問題的重點企業、重點貨物、重點口岸,出口以農副產品和廢舊物資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工業品,各地稅務機關在審核、審批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過程中,更要加大審核力度,不能限于僅僅要求出口企業申報的退(免)稅單證及其信息的簡單齊全,即審批辦理退(免)稅,要拓寬審核范圍,進行重點審核。對經審核發現的疑點,要進行認真調查、核實后,方可決定是否予以退(免)稅。對不認真審核、失職造成騙稅問題發生的,要追究相關責任者的責任。

 

進出口合同范文5

(一)申請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的加工貿易經營企業;

2、加工貿易合同項下的進口料件已加工復出口;

3、合同履約后的余料、邊角料、成品、殘次品、副產品已核算清楚,能向海關如實申報;

4、合同履約后的余料、邊角料、成品、殘次品、副產品等已辦理了內銷征稅、退運、放棄或余料結轉等手續;

5、在加工貿易手冊項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貿易手冊到期之日起30日內提出;

6、加工貿易合同因故提前終止的,應當自合同終止之日起30日內提出。

(二)申請時應提交的文件:

1、合同核銷申請表;

2、加工貿易登記手冊,包括分冊、續冊;

3、齊全、有效的進出口報關單(按《登記手冊》的進出口記錄順序編列);

進出口報關單票數和相關內容應當與登記手冊進出口登記欄的進出口記錄一致;

4、核銷核算表;

5、合同履約后的余料、邊角料、成品、殘次品、副產品等已辦理過內銷征稅、放棄、銷毀等手續的,應提供稅單復印件等資料和證明文件;

6、備案后因故中止執行、未發生進出口而申請撤銷的合同,應提供商務主管部門的批件;

7、遺失進出口報關單的合同,提交報關單留存聯、補發聯,或加蓋原報關地海關印章的報關單復印件;

8、遺失《登記手冊》的合同,應向海關提供遺失情況的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供手冊遺失證明;

9、其他海關需要的資料,如排料圖、線路圖、配方表等。

(三)辦理程序:

1、報核受理

企業向海關遞交核銷所需要的各項文件。海關審核后受理。

2、海關核銷

海關對企業報核的合同審核,并出具臺帳核銷聯系單;企業憑海關開出的臺賬核銷聯系單到中國銀行核銷臺賬。

3、核銷結案

海關憑銀行開出的臺賬核銷通知書核發加工貿易合同結案通知書。

進出口合同范文6

    后合同責任的成立要件應當包括:

    1、 合同履行已經終止。

    2、 一方當事人沒有依法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后合同義務。

    3、 違反后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

    4、違反后合同義務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應當存在因果關系。

    5、違反后合同義務一方當事人主觀上存在過錯。對違反后合同義務一方當事人是否主觀上存在過錯應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由其證明其沒有過錯,否則其主觀上存在過錯。

    《合同法》雖規定了后合同義務,但對違反后合同義務的民事法律后果,卻未做出具體的規定。按照學術界通說的觀點,違反后合同義務仍然應當按照違約責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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