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合同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股權轉讓合同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股權轉讓合同

股權轉讓合同范文1

合同雙方:

出讓方: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___職務:

受讓方:

注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___職務:

鑒于:

1.______ 公司是一家于 年___月 日在______合法注冊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___ ”), 注冊號為:___

法定地址為:_________;

經營范圍為:

法定代表人:

注冊資本:

2. 出讓方在簽訂合同之日為___ 的合法股東,其出資額為___ 元,占 注冊資本總額的 %。

3. 現出讓方與受讓方經友好協商,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礎上,一致同意出讓方將其所擁有的 的 %的股權轉讓給受讓方,而簽署本《股權轉讓合同》。

定義:

除法律以及本合同另有規定或約定外,本合同中詞語及名稱的定義及含義以下列解釋為準:

1. 股權:出讓方因其繳付公司注冊資本的出資并具有公司股東資格而享有的中國法律和公司章程所賦予的任何和所有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對于公司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 合同生效日:指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在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日期。

3. 合同簽署之日:指合同雙方在本合同文本上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之日。

4. 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5. 合同標的:指出讓方所持有的 公司的___%股權。

6. 法律、法規:于本合同生效日前(含合同生效日)頒布并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由___人民共和國政府及其各部門頒布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章、辦法以及其他形式的規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___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___ 法》等。

第一章 股權的轉讓

1.1 合同標的

出讓方將其所持有的 公司___%的股權轉讓給受讓方。

1.2 轉讓基準日

本次股權轉讓基準日為___年 月 日。

1.3 轉讓價款

本合同標的轉讓總價款為___ 元(大寫: 整)。

1.4 付款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內,受讓方應向出讓方支付全部轉讓價款。出讓方應在收到受讓方支付的全部款項后 個工作日內向受讓方開具發票,并將該發票送達受讓方。

第二章 聲明和保證

2.1 出讓方向受讓方聲明和保證:

2.1.1 出讓方為合同標的的唯一合法擁有者,其有資格行使對合同標的的完全處分權。

2.1.2本合同簽署日前之任何時候,出讓方未與任何第三方簽定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件、亦未采取任何其他法律允許的方式對合同標的進行任何形式的處置,該處置包括但不限于轉讓、質押、委托管理、讓渡附屬于合同標的的全部或部分權利。

2.1.3 本合同簽署日后之任何時候,出讓方保證不會與任何第三方簽訂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件,亦不會采取任何法律允許的方式對本合同標的的全部或部分進行任何方式的處置,該處置包括但不限于轉讓、質押、委托管理、讓渡附屬于合同標的的部分權利。

2.1.4 在本合同簽署日前及簽署日后之任何時候,出讓方保證本合同的標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可轉讓條件,不會因出讓方原因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原因而依法受到限制,以致影響股權轉讓法律程序的正常進行,該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法院依法對本合同標的采取凍結措施等。

2.1.5 出讓方保證根據本合同向受讓方轉讓合同標的已征得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

本合同生效后,積極協助受讓方辦理合同標的轉讓的一切手續,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改組董事會、向有關機關報送有關股權變更的文件。

出讓方保證其向受讓方提供的___ 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財務情況、生產經營情況、公司工商登記情況、資產情況,項目開況等均為真實、合法的。

2.1.6 出讓方保證,在出讓方與受讓方正式交接___股權前,___所擁有的對其開展正常生產經營至關重要的政府許可,批準,授權的持續有效性,并應保證此前并未存在可能導致鈣等政府許可、批準、授權失效的潛在情形。

2.2 受讓方向出讓方的聲明和保證:

2.2.1 受讓方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之前符合法律規定的受讓合同標的的條件,不會因為受讓方自身條件的限制而影響股權轉讓法律程序的正常進行。

2.2.2 受讓方有足夠的資金能力收購合同標的,受讓方保證能夠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轉讓價款。

第三章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3.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出讓方喪失其對___%的股權,對該部分股權,出讓方不再享有任何權利,也不再承擔任何義務;受讓方根據有關法律及___章程的規定,按照其所受讓的股權比例享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3.2 本合同簽署之日起___日內,出讓方應負責組織召開 股東會、董事會,保證股東會批準本次股權轉讓,并就___章程的修改簽署有關協議或制定修正案。

3.3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內,出讓方應與受讓方共同完成___股東會、董事會的改組,并完成股權轉讓的全部法律文件。

3.4 在按照本合同第3.3條約定完成本次股權轉讓的全部法律文件之日起 日內,出讓方應協助受讓方按照 國法律、法規及時向有關機關辦理變更

登記。

3.5___ 所負債務以______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于___年 月 日出具的審計報告(附件1)為準。如有或有負債,則由出讓方自行承擔償還責任。受讓方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出讓方亦不得以 資產承擔償還責任。

3.6 出讓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日起 日內,負責將本次股權轉讓基準日前 資產負債表(附件2)中所反映的全部應收債權收回公司。

第四章 保密條款

4.1 對本次股權轉讓合同中,出讓方與受讓方對所了解的全部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出讓方、受讓方、___的經營情況、財務情況、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等全部情況,出讓方與受讓方均有義務保密,除非法律有明確規定或司法機關強制要求,任何一方不得對外公開或使用。

4.2 出讓方與受讓方在對外公開或宣傳本次股權轉讓事宜時,采用經協商的統一口徑,保證各方的商譽不受侵害,未經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對外發表有關本次股權轉讓的言論、文字。

第五章 合同生效日

5.1 下列條件全部成就之日方為本合同的生效之日:

5.1.1 本合同經雙方簽署后,自本合同文首所載日期,本合同即成立。

5.1.2 出讓方應完成本合同所約定出讓方應當在合同生效日前完成的事項。

受讓方應完成本合同所約定受讓方應當在合同生效日前完成的事項。

股東會批準本次股權轉讓。

出讓方按本協議第3.6條約定將在本次股權轉讓基準日前___資產負債表中所反映的全部應收債權收回公司。

第六章 不可抗力

6.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預知、無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并且事件的影響不能依合理努力及費用予以消除。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洪水、火災、戰爭或國際商事慣例認可的其他事件。

6.2 本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而無法全部或部分地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時,該方可暫停履行上述義務。暫停期限,應與不可抗力事件的持續時間相等。待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消除后,如另一方要求,受影響的一方應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義務。但是,遭受不可抗力影響并因此提出暫停履行義務的一方,必須在知悉不可抗力事件之后___天內,向另一方發出書面通知,告知不可抗力的性質、地點、范圍、可能延續的時間及對其履行合同義務的影響程度;發出通知的一方必須竭其最大努力,減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和可能造成的損失。

6.3 如果雙方對于是否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產生爭議,請求暫停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應負舉證責任。

6.4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七章 違約責任

7.1 任何一方因違反于本合同項下作出的聲明、保證及其他義務的,應承擔違約責任,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此賠償責任應包括對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對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訴訟費用、律師費)。

7.2 如出讓方違反本合同之任何一項義務、聲明和保證,須向受讓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轉讓價款總額的___%。如果導致受讓方無法受讓合同標的,則出讓方應向受讓方退還已支付的所有款項,并賠償受讓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間接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受讓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訴訟費用和律師費)。

7.3 如受讓方違反本合同之任何一項義務、聲明和保證,須向出讓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轉讓價款總額的___%。如果造成出讓方損失的,則受讓方應向出讓方賠償出讓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間接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出讓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訴訟費用和律師費)。

7.4 若受讓方在合同生效日之后非依法單方解除合同,則出讓方有權要求受讓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轉讓價款總額的___%。若出讓方在合同已生效之后非依法單方解除合同,則受讓方有權要求出讓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轉讓價款總額的___%。

7.5 在本合同生效后___個月內出讓方未能協助受讓方共同完成股權轉讓的全部法律手續(包括但不限于變更登記等),受讓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出讓方應向受讓方退還已支付的所有款項,并賠償受讓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間接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受讓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訴訟費用和律師費)。

7.6 根據本協議第3.5條規定,___ 所負債務以___ 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于___年 月 日出具的審計報告為準。如有或有負債,則由出讓方自行承擔償還責任。若債權人要求___依法承擔償還責任且公司也已實際履行給付義務的,則出讓方應在公司履行給付義務之日起___ 日內,將全部款項支付給公司。若出讓方在本條規定期限內不能將全部款項支付給公司,則雙方同意由出讓方就未支付部分按本次轉讓___ %股權的轉讓價格標準折算己方所持有的 相應股權轉讓給受讓方,出讓方未支付部分款項由受讓方向公司支付。

7.7 根據本協議第七章各條款的約定,出讓方應向受讓方支付違約金的,出讓方應在收到受讓方發出的支付通知之日起___ 日內,按本協議第七章規定的違約金標準將全部違約金支付給受讓方。若出讓方未能在本條規定期限內將全部違約金支付給受讓方,則雙方同意由出讓方就未支付的違約金按本次轉讓___%股權的轉讓價格標準折算己方所持有的 公司的相應股權轉讓給受讓方。

7.8 根據本協議第七章各條款的約定,受讓方應向出讓方支付違約金的,受讓方應在收到出讓方發出的支付通知之日起___日內,按本協議第七章規定的違約金標準將全部違約金支付給出讓方。若受讓方未能在本條規定期限內將全部違約金支付給出讓方,則雙方同意由受讓方就未支付的違約金按本次轉讓___%股權的轉讓價格標準折算己方所持有的___公司的相應股權轉讓給出讓方。

第八章 其 他

8.1 合同修訂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必須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署。修改的部分及增加的內容,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8.2 可分割性

如果本合同的部分條款被有管轄權的法院、仲裁機構認定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效力的,其他條款繼續有效。

8.3 合同的完整性

本合同構成雙方之間的全部陳述和協議,并取代雙方于合同簽字日前就本合同項下的內容所作的任何口頭或者書面的陳述、保證、諒解及協議。雙方同意并確認,本合同中未訂明的任何陳述或承諾不構成本合同的基礎;因此,不能作為確定雙方權利和義務以及解釋合同條款和條件的依據。

8.4 通知

本合同規定的通知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以 書寫,并以___郵寄、圖文傳真或者其他電子通訊方式送達。通知到達收件方的聯系地址方為送達。如以 郵寄方式發送,以郵寄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使用圖文傳真時,收到傳真機發出的確認信息后,視為送達。

8.5 爭議的解決

雙方應首先以協商方式解決因本合同引起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如雙方不能以協商方式解決爭議,則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

8.6 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作為本合同之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于___ 年 月 日出具的___公司的審計報告。

公司于___ 年 月 日出具的公司資產負債表。

8.7 其他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 份,___存檔___份,交有關機關備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雙方簽字蓋章:

出讓方:______ 受讓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股權轉讓合同范文2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職 務:_________________

受 讓 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職 務: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甲方與乙方于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簽訂。

甲方在_________________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合法擁有 百分之_____的股權,該合營企業是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批準成立?,F甲方有意轉讓其在合營企業擁有的百分之_____股權,并且甲方轉讓 其股權已獲得合營企業他方的同意和合營企業董事會的決議批準。

鑒于乙方同意受讓甲方在合營企業擁有的百分之_____股權及合營企業董事會也同意由乙方受讓甲方在合營企業擁有的百分之_____股權,現甲、乙雙方經 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就甲方在合營企業擁有的百分之_____股權轉 讓事宜達成如下條款:

第一條 股權轉讓價款

甲方同意根據本合同所規定的條件以人民幣_____元將其在合營企業擁有的 百分之_____的股權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以此價格受讓甲方在合營企業擁有的 百分之_____的股權。

第二條 保 證

甲方保證本合同第1條轉讓給乙方的股權為甲方合法擁有,甲方擁有完全、有 效的處分權。甲方保證其所轉讓的股權沒有設置任何抵押權或其他擔保權,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則,甲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所有經濟和法律責任。

乙方保證依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價款,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天之內向 甲方支付規定的價款的_____%。乙方應將其余的_____%轉讓價款在_____年 _____月_____日之前向甲方支付。

乙方承認原合營企業的章程和合同,保證按原章程和合同的規定承擔甲方在合營企業應享有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三條 債權債務的分擔

1.本協議生效后,乙方按其在合營企業中股份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 損(包含轉讓前該股份應享有和分擔之公司的債權債務)。 2.本協議生效后,甲方不再負擔合營企業的任何責任,也不享有合營企業的 任何收益,包括轉讓前、轉讓時乃至轉讓后的收益。

第四條 費用的負擔

雙方同意共同負擔本轉讓合同實施所發生的有關費用,甲乙雙方各自承擔 50%。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規定,適當地、全面地履行其義務,應 該承擔違約責任。未違約一方由此產生的任何責任和損害,應由違約一方賠償未違約一方。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規定按時支付股權價款,遲延一天,應支付遲延部分總價款_____%作為違約金,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變更或解除合同,但甲、乙雙方須簽署變更或解除 協議,方可生效。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 無法履行;

2.因情況發生變化,甲、乙雙方經過協商同意。

第七條 適用法律和爭議的解決

1.本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并按其解釋。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提交 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八條 合同生效的條件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簽字或蓋章,并經原審批機構 批準方予以生效。雙方應于____天內向原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九條 其他

1.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份,合營企業執_____份, 其余由有關政府部門留存。

2.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由甲、乙的授權代表在____(地點)簽 署。

轉讓方:(簽名/蓋章)

代表人:(簽名/蓋章)

股權轉讓合同范文3

    瑕疵股權轉讓合同指的是出讓股東與受讓人簽訂的旨在轉讓其持有的存在客觀瑕疵的股權,而由受讓人繼受取得股權成為新股東的合同。我國現行《公司法》未對瑕疵股權轉讓合同效力做出明確規定。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這種合同引起的糾紛的處理存在許多問題,甚至處理結果相互矛盾的現象亦屢見不鮮。針對這種情況,本文介紹了瑕疵股權轉讓合同的概況。關于瑕疵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認定,筆者首先介紹了常見的幾種學說,即絕對無效說、絕對有效說、折中說和區分對待說,并對各種學說進行了簡要的分析。筆者認同的是第四種觀點,即以轉讓過程中是否存在欺詐為出發點來認定合同的效力。在此基礎上,就判斷瑕疵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基本原則和認定瑕疵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基本思路展開討論,深化了文章的主題。瑕疵股權轉讓相關問題很具有實踐意義,但是相關理論還不夠完善,筆者希望更多的人關注和重視瑕疵股權轉讓制度,將該制度不斷發展豐富,更好地指導公司法實踐。

    通常意義上的瑕疵股權是相對于無瑕疵股權而言的,無瑕疵股權指的是出資者依照現行《公司法》并按約適當履行出資或增資義務以及完成相應登記程序之后所享有的公司股東權利。換言之,瑕疵股權指的是出資者在履行出資義務、股權登記程序等環節存在違法、違規或違約等瑕疵因素導致權利本身存在缺陷的股權,即瑕疵股權未具備或完全具備我國《公司法》有關股權取得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廣義上的瑕疵股權既包括因出資者在出資或增資環節存在瑕疵因素而產生的股權,又包括因權利記載、登記環節存在瑕疵因素而產生的股權;而狹義上的瑕疵股權僅限于前者,即由于股東出資不到位(包括自始不到位、事后抽回出資或抽逃出資)而產生的瑕疵股權。[1]本文主要是從狹義的角度,即從股東出資瑕疵的角度,并結合我國現行立法,對瑕疵股權轉讓合同效力進行探討。而對于該問題,我國現行《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均未作出明確的統一規定,部分地區高院雖對如何審理瑕疵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出臺過一些意見,但相互之間仍存在一些沖突和矛盾,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許多問題。

    一、瑕疵股權轉讓合同的概況

    就我國現行公司立法而言,股權轉移的原因和方式多種多樣。按照是否屬于當事人約定,可分為約定性轉讓和法定性轉讓;[2]既可以因相關事件如繼承等而出現的繼承人于被繼承人處受讓股權的情形,又可以因相關民事法律行為譬如贈與合同、買賣合同等而出現后手從前手處無償或有償的受讓股權。民商事實踐中,瑕疵股權轉讓主要模式仍是瑕疵股權的出讓人與受讓人通過雙方意思表示行為締結有關轉讓客觀上存在瑕疵的股權的協議,即瑕疵股權轉讓合同。換言之,瑕疵股權轉讓合同是指出讓股東與受讓人之間簽訂的旨在轉讓其持有的存在客觀瑕疵(出讓人與受讓人明知有瑕疵與否在所不問)的公司股權,使受讓人繼受人繼受取得股權成為公司新股東而簽訂的合同。瑕疵股權轉讓合同較一般股權轉讓合同有其特殊性。首先,合同的標的物是瑕疵股權。不論出讓人或受讓人對此是否明知,合同所指向的標的物都是客觀上存在瑕疵的股權,也即雙方約定轉讓的股權客觀上存在質量問題。其次,當事人意思表示情況復雜。一般情況下,作為出讓股東對其擬出讓的股權存在瑕疵的狀況是明知的的,而作為相對人的受讓人則情況各異。在商事交易中,出讓股東為誘使潛在的受讓人有償的購買其瑕疵股權,往往在交易過程中有意隱瞞該瑕疵情況,致使潛在的受讓人做出錯誤的判斷,最終有償的受讓了瑕疵股權。而這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在締結合同過程中,受讓人已展開了必要的調查,但未能及時發現股權存在瑕疵因素;另一種情況是在締約過程中受讓人疏于對股權瑕疵存在與否作必要的審查,未能及時察覺股權存在瑕疵因素。當然,還有可能是受讓人在明知股權存在瑕疵,但認為受讓該股權有利益可圖或雖無現實利益可圖,但以低價受讓該瑕疵股權亦無害。正是由于這種復雜性,使得瑕疵股權轉讓合同具有更大的法律風險和商業風險。而我國現行法律對此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制,也使得瑕疵股權轉讓糾紛在司法實踐中的處理變得更為復雜。

    二、現階段我國學界對瑕疵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學說

    瑕疵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的認定是妥善處理瑕疵股權轉讓糾紛的核心問題和邏輯前提,也是明確糾紛中各方民事責任的關鍵。針對瑕疵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認定,目前我國商法學界和實務界主要存在四種觀點,包括絕對無效說、絕對有效說、折中說及區分對待說。

    (一)瑕疵股權轉讓合同的絕對無效說

    這種觀點認為,股東是向公司履行足額出資義務后依法享有權利并承當義務的人。股權或股東權利則是公司股東基于其股東身份和地位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取經濟利益并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3]因此,股權的原始取得應以投資者向公司適當履行出資義務為必要條件。如果投資者未適當履行出資義務,則不具備公司股東的資格,不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其和受讓人之間簽訂的以事實上不存在的股權為標的物的股權轉讓合同自然不具有法律效力。正如有學者在2006年華東政法學院公司法律論壇上所言,“原始股東出資不到位,本身就是違法行為,這種違法的出資是不能轉讓的,否則轉讓行為應歸于無效”。[4]

    (二)瑕疵股權轉讓合同絕對有效說

    該種觀點認為,出資行為是否存在瑕疵與股東資格的認定沒有必然的聯系,即使出讓人在出資環節存在瑕疵,亦不足以否定出讓人的股東資格和股東權利。只要該出資人已被載入公司股東名冊、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記材料中,那么該出資人即具有股東資格,只不過仍需繼續履行其既定的出資義務,并就其瑕疵出資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股權轉讓的實質是股東資格或股東身份的轉移,因此,瑕疵出資股東仍有權與受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對其瑕疵股權進行轉讓。[5]另外,即使瑕疵出資股東在與受讓人簽訂合同過程中,未向對方主動告知存在瑕疵,從而導致受讓人作出受讓的錯誤意思表示,也不影響該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因為根據責任自負原則,受讓人不必因其受讓瑕疵股權的事實向公司及債權人承擔補充清償責任,該責任仍由該瑕疵出資的原始股東來承擔,故無否定合同的必要。[6]

    (三)瑕疵股權轉讓合同折中說

    這種觀點認為,要判斷瑕疵股權轉讓合同有效與否,應視目標公司遵循何種注冊資本制度而定。若公司遵循實繳資本制的,公司在全體股東足額繳納注冊資本后才可能成立,也即只有依法履行了足額出資義務的投資者才能成為股東,否則就無股東資格,故其轉讓行為理應認定為無效;若公司遵循認繳資本制的話,投資者在公司設立時只要實際繳納所認繳的出資的一部分就可以依法成為股東,并在公司成立后一定期限內繳納完剩余出資,否則承擔出資不足的責任,但這并不影響其股東地位,其與受讓人簽訂的股權合同仍應認定為有效。[7]

    (四)區分對待說

    這種觀點認為,瑕疵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論,而應根據其行為是否構成現行《合同法》上的欺詐以及欺詐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斷。換言之,影響瑕疵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因素不在與瑕疵出資本身,而在于出讓股東與受讓人在締結合同過程中,對受讓人是否存在欺詐行為。若出讓股東未向受讓人如實告知股權存在瑕疵的具體情況,因此使善意受讓人陷入錯誤認識并最終締結股權轉讓合同,則該合同屬于可撤銷的合同,受讓人可以依據我國《合同法》以欺詐為由行使撤銷權;但若受讓人明知或應知該股權存在瑕疵,認為受讓行為,則該轉讓合同不能因出資瑕疵而撤銷,因為在此情形下仍選擇締約,意味著受讓人愿意承接股權存在的瑕疵及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8]

    三、瑕疵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認定

    上述四種觀點從不同的角度對瑕疵股權轉讓合同效力進行了考量,對我們研究該問題具有寶貴的借鑒意義。而筆者更認同第四種觀點,即以轉讓過程中是否存在欺詐為出發點來認定合同的效力。前三種觀點都不同程度存在缺陷。絕對無效說在處理股東是否如實履行出資義務與取得股東資格并享有股東權利之間關系時過于絕對化。而從目前立法實踐上看,是否如實繳納出資與股東資格的取得之間已并非一一對應的關系,所以一味強調未足額繳納出資就不享有股東權利與現代公司法理念與實踐不符。因此,簡單以出資瑕疵為由否認投資者的股東資格進而否認瑕疵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的觀點不足取。相對于絕對無效說,絕對有效說又陷入另一個極端。其完全不考慮出讓股東的意思表示會對瑕疵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產生消極影響,對相對人要求過于苛刻,有違立法公平正義的理念。折中說的觀點雖然揭示了不同公司資本制度會對出資瑕疵認定產生影響,但其將足額繳納出資作為取得股東資格和享有股權的表要條件缺乏現行法律依據,所以亦不能恰當合理的解決這個問題。第四種觀點即區分對待說則較好的解決了前三種觀點存在的問題,更為全面和系統,所以我們在認定瑕疵股權轉讓合同效力時主要以區分對待說為基礎。

    (一)判斷瑕疵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基本原則

    1、要妥善把握商法規則和民法規則的銜接適用

    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而特別法的適用應優于一般法,因此,凡涉及商事活動,首先應考慮適用商法規則,如商法未作規定,則依照民法規則補充適用的原則,適用民法的相關規定。從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性質著眼,與瑕疵股權轉讓最密切相關的無疑是公司法律制度,因此,法官在處理瑕疵股權轉讓糾紛時,首先應當遵循《公司法》有關瑕疵出資定性、股東資格確認以及股權轉讓規制等規定。但《公司法》在認定瑕疵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問題上并不是萬能的,如《公司法》對商事合同的訂立及效力就未作出明確規定,而要解決這個問題,就必須要考慮適用我國《合同法》上的相關規則。事實上,股權轉讓合同的本質就是商事合同,因此,要正確認定瑕疵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就必須做好《公司法》和《合同法》的銜接適用工作,避免因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與《公司法》存在高度關聯,而盲目排斥《合同法》相關規則的適用。

股權轉讓合同范文4

股權轉讓合同通用版

轉讓方(以下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稱乙方):

鑒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的規定,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受讓甲方所持公司100%的股權事宜達成本合同,以茲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股權轉讓比例

甲乙雙方確認:轉讓方將其持有的 公司100%股份轉讓至受讓方名下。

第二條 股權轉讓價格及支付方式

(一)甲乙雙方商定:乙方同意以稅后價 萬元(大寫:人民幣 )的價格受讓甲方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權。

(二)本合同簽訂后3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 萬元(大寫:人民幣 )至甲方指定賬戶。甲方收到乙方此款3個工作日內,按本合同約定,完成將股權全部轉讓給乙方并辦理完畢股權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所有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等工作,并按本合同第四條

約定與乙方完成所有交接工作。

第三條 法定代表人更換及法人治理結構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與股權變更登記同時進行,轉讓方作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應在法定代表人和股權變更登記后6個月內,配合乙方及股權轉讓后的公司正常開展相關工作。

(二)股權變更登記后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由乙方完成。

第四條 公司交接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權變更登記完畢當日,甲乙雙方按公司管理制度辦理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公司的證書、 印章、印鑒、批件、及其他資料、文件的交接(以下簡稱“交接”)。

(二)在雙方交接時,由雙方共同向相關部門申請作廢公司原印章、印鑒并啟用新的印章、印鑒。新舊印章印模式鑒由甲乙雙方簽字確認后各自留存一份。

(三)公司財務帳薄等相關財務資料和文件不齊備,乙方同意甲方僅就公司現有資料和文件向乙方移交。

(四)在合同生效日至交接完成期間,對公司出現的任何重大不利影響,雙方應共同作出妥善處理。

第五條 交易費用的承擔

甲乙雙方共同確認,甲方因本合同項下股權轉讓需承擔的一切稅費,由乙方承擔和支付,乙方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時間向稅務等相關部門繳納。若發生稅務等部門向甲方追繳的情形,甲方可在繳納前要求乙方繳納,或在繳納后向乙方要求支付所繳納的稅費。

第六條 甲方保證及承諾

(一)甲方保證本合同的簽署及履行,不會受到甲方自身條件的限制,也不會導致對甲方公司章程、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判決、裁決、政府命令、法律、法規、契約的違反。

(二)甲方保證對其所持公司的100%的股權享有完全的獨立權益及擁有合法、有效、完整的處分權,亦未被任何有權機構采取查封等強制性措施。若有第三方對甲方轉讓股權主張權利,由甲方負責予以解決。

(三)甲方保證,在本合同簽訂生效后至公司工商變更手續辦理完畢期間,不置換、挪用公司資產,公司資產性質不發生重大變化,且公司不從事與經營范圍無關的業務。未經乙方許可,不得以公司名義簽署任何文件、支出任何款項。

(四)公司在交接前的對外借貸及擔保所產生的民事債務由甲方承擔。

(五)公司在交接前不涉及拖欠職工工資及欠交社保費用之情形,也不存在職工安置問題。

(六)公司在交接前未收到工商、土地、稅務等相關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口頭或書面通知。

(七)甲方對乙方公司交接之前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的責。

第七條 乙方保證及承諾

(一)乙方保證其為簽訂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提交的各項證明文件及資料均為真實、完整的。保證有足夠資金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收購

及付款義務。

(二)乙方保證本合同的簽署及履行,不會受到乙方自身條件的限制,也不會導致對乙方公司章程、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判決、裁決、政府命令、法律、法規、契約的違反。

(三)乙方同意在本合同所述條件下購買甲方所持公司100%股權,并按本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四)交接后公司新發生的債務由交接后的公司或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第八條 或有債務的處理

(一)完成交接后,若出現本合同第六條第四款、第五款所述債權人直接向公司主張債權的,乙方應通知甲方,不得自行或以公司名義支付。經甲方確認屬實后,由甲方直接支付,若甲方確認后因未及時支付而由交接后的公司或乙方承擔了支付義務的,乙方及交接后的公司有權向甲方追償。

(二)完成交接后,若出現本合同第六條第四款、第五款所述債權人以司法途徑向公司主張債權的,乙方承諾由公司授權甲方或甲方指定人訴訟,并由甲方承擔訴訟費和律師費。若該主張的債權經確認為交接后形成,由交接后的公司及乙方清償該筆債務,并承擔訴訟費和甲方支付的律師費。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股權變更義務,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或甲方所做的保證和承諾,乙方可選擇本合同繼續履行或

解除本合同,并按股權轉讓總價款的10%向甲方收取違約金。

(二)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股權轉讓價款,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或乙方所作的保證和承諾,甲方可選擇本合同繼續履行或解除本合同,并按股權轉讓總價款的10%向乙方收取違約金。

第十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解除或終止本合同。

(二)法律規定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發生后,或甲乙雙方根據本合同第十一條的約定行使合同解除權的,解除合同一方應按本合同第十三條約定的地點和方式向對方送達書面解除合同通知,本合同自通知送達之日解除。

(三)合同解除后,雙方按照約定辦理合同解除事宜,沒有約定又不能協商一致的,按照法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通知及文函送達

(一)本合同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任何通知及其他書面文函,除雙方當面交接外,均應按下列地址、聯系方式以郵政速遞(EMS)形式發送至對方:

甲方:

地 址:

收件人:

電 話: 移動電話:

乙 方:

地 址:

關于股權轉讓協議范本

股權轉讓協議范本

轉讓方: (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

鑒于甲方在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合法擁有%股權,現甲方有意轉讓其在公司擁有的全部股權,并且甲方轉讓其股權的要求已獲得公司股東會的批準。

鑒于乙方同意受讓甲方在公司擁有 %股權。

鑒于公司股東會也同意由乙方受讓甲方在該公司擁有的股權。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就股權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股權轉讓

1、甲方同意將其在公司所持股權,即公司注冊資本的 %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受讓。

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購買的股權,包括該股權項下所有的附帶權益及權利,且上述股權未設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權、抵押權及其他第三者權益或主張。

3、協議生效之后,甲方將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及債權債務不承擔任何責任、義務。

第二條 股權轉讓價格及價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據本合同所規定的條件,以元將其在公司擁有的股權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以此價格受讓該股權。

2、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將合同價款支付給甲方: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雙方簽字之日向甲方支付 元;在甲乙雙方辦理完工商變更登記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價款 元。

第三條 甲方聲明

1、甲方為本協議第一條所轉讓股權的唯一所有權人。

2、甲方作為公司股東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冊資本的出資義務。

3、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方完全退出公司的經營,不再參與公司財產、利潤的分配。

第四條 乙方聲明

1、乙方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乙方承認并履行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3、乙方保證按本合同第二條所規定的方式支付價款。

第五條 股權轉讓有關費用的負擔

雙方同意辦理與本合同約定的股權轉讓手續所產生的有關費用,由 方承擔。

第六條 有關股東權利義務包括公司盈虧(含債權債務)的承受

1、從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乙方實際行使作為公司股東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股東義務。必要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包括以甲方名義簽署相關文件。

2、從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權比例依法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七條 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變更或解除本協議,但甲乙雙方需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書。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

2、一方當事人喪失實際履約能力;

3、由于一方違約,嚴重影響了另一方的經濟利益,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

4、因情況發生變化,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

5、合同中約定的其它變更或解除協議的情況出現。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如協議一方不履行或嚴重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違約方須賠償守約方的一切經濟損失。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守約方亦有權要求解除本協議及向違約方索取賠償守約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經濟損失。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二條的規定按時支付股權價款,每延遲一天,應按延遲部分價款的 ‰支付滯納金。乙方向甲方支付滯納金后,如果乙方的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超過滯納金數額,或因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其它損害的,不影響甲方就超過部分或其它損害要求賠償的權利。

第九條 保密條款

1、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協議履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相關信息,也不得將本協議內容及相關檔案材料泄漏給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披露的除外。

2、保密條款為獨立條款,不論本協議是否簽署、變更、解除或終止等,本條款均有效。

第十條 爭議解決條款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生效條款及其他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生效后,如一方需修改本協議的,須提前十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經雙方書面協商一致后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協議執行過程中的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友好協商態度加以解決。雙方協商一致的,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協議之訂立、效力、解釋、終止及爭議之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之相關規定。

5、甲、乙雙方應配合公司盡快辦理有關股東變更的審批手續,并辦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6、本協議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司存檔一份,工商登記機關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轉讓方:

受讓方:

年 月 日

有關公司股權轉讓協議范本

轉讓方:

XXX(身份證號: )(以下稱“甲方”)

XXX(身份證號: )(以下稱“乙方”)

受讓方:

XXX(身份證號: )(以下稱“丙方”)

XXX(身份證號: )(以下稱“丁方”)

(上述各方以下合稱“各方”,獨稱“一方”)

轉讓方與受讓方就轉讓方合法持有的某某有限公司全部股權的轉讓給受讓方的相關事宜經過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信守:

第1條 某某有限公司的簡況及股權結構:

1、公司簡況:

某某有限公司是20xx年 月 日在依法成立的內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 ,注冊號為: ,注冊資金: 元人民幣,經營范圍為: 。

2、股權結構:

某某有限公司共有兩個法人股東,分別是: 公司,持有 %的股份;鞍山 公司,持有 %的股份。

第2條 轉讓方的告知義務:

轉讓方應提供股東會決議(同意股東股權轉讓并同意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并如實告知或如實提供某某有限公司相關情況。

第3條 股權轉讓的份額、轉讓價款、支付方式

____(甲方)自愿將其在某某有限公司中所持有的__%股權以___萬美元(或 萬元人民幣的價款轉讓給____(丙方)。

____(乙方)自愿將其在某某有限公司中所持有的__%股權以___萬美元(或 萬元人民幣的價款轉讓給____(丁方)。

上述股權轉讓價款應于本協議生效后三個工作日內由相應的受讓方支付給相應的轉讓方。

第4條 股東身份的取得

本協議項下轉讓的股權和其所附的權利,自某某有限公司全體股東(原股東)表決通過本協議項下股權轉讓之日起轉讓予受讓方,同時獲得某某有限公司股東身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某某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行使股東權利、享受股東權利、并承擔相應股東義務。相應地,自鞍山某某全體股東表決通過本協議項下股權轉讓之日起: a) 轉讓方喪失其根據某某有限公司公司的股權而享有的權利,受讓方將作為某某有限公司公司的新股東承擔相應的責任;

b) 轉讓方不可再對外聲稱自己為某某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監事、總經理、經理、或雇員;且

c) 轉讓方不可使用某某有限公司公司的任何無形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名稱、商號、標記、專利、商標、商業秘密等。

第5條 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辦理

轉讓方承諾在本協議簽署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某某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工商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此次股權轉讓的變更登記。承諾他們將根據本協議,盡其全力完成此次股權轉讓在某某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工商管理機關獲得合法的登記。為此目的,受讓方承諾簽署和/或提供與股權轉讓有關的所有必須的文件,同時保證這些文件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如果登記機關要求各方對本協議或對與股權轉讓有關的其他文件進行修改,則各方應當在不違反本協議的目的的前提下,根據登記機關的要求對有關的文件進行修改。轉讓方、受讓方應積極及時提供辦理變更登記所需要的一切文件資料,并相互給與積極配合或協助 本協議簽署的同時轉讓方應同時簽署委托律師辦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等事項的授權委托書,轉讓方收到股權轉讓價款后該授權委托書即刻生效。

第6條 股權進行上述轉讓后,受讓方承認原某某有限公司的合同、章程及附件,愿意履行并依法承擔原甲方在某某有限公司中的一切權利、義務及責任,包括轉讓前某某有限公司債權債務。該轉讓股權應當包括轉讓方和受讓方根據其股權,在現在和將來已享有的或將享有的所有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委派執行董事的權利,對某某有限公司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和分配利潤等權利。

第7條 保密義務

轉讓方和受讓方在本協議的談判、簽署、履行等過程中知悉的雙方的一切事項以及某某有限公司的相關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本協議的內容,雙方均有保密義務。

第8條 違約責任

受讓方若未按本協議約定的期限如數繳付股權轉讓價款時,應支付違約金,每逾期一天,違約金按照應付款項的千分之三計算,如逾期三個月仍未繳付的,除向甲方繳付違約金之外,甲轉讓方有權終止本協議,并要求受讓方賠償損失。

第9條 爭議解決

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30日內協商不能解決,任何一方有權向公司注冊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10條 各方簽署本協議后,本協議項下股權和其所附的權利的轉讓為不可撤銷的轉讓。

第11條 本協議的變更,必須經雙方共同協商,并訂立書面變更協議。如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本協議繼續有效。

第12條 費用承擔

與此次股權轉讓有關的所有合理費用應當由股權轉讓后的鞍山某某承擔。

第13條 陳述和保證

1、轉讓方保證其合法擁有本協議項下所轉讓的某某有限公司的股權以及具有合法的資格和權利向受讓方轉讓該股權;

2、轉讓方保證在轉讓的股權上無任何的留置、抵押、質押和其他第三人可能主張的權利。

第14條 公司在終止、解散或破產后的資產分配

在本協議生效后,無論因何種原因導致公司終止、解散或被破產清算,某某有限公在清算后的剩余的財產應當均無一例外的分配予受讓方。

第15條 本協議的生效

本協議自各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第16條 通知

任何一方在執行本協議的過程中,向對方發出的正式的通知,要求或其他信息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至對方以下的地址或傳真至以下的傳真號:

轉讓方:甲方地址:傳真號: 乙方地址:傳真號:

受讓方:丙方地址:傳真號: 丁方地址:傳真號:

第17條 其他

1、如本協議的任一條款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為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本協議其他條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強制執行性不應因此受到影響。

2、本協議一經簽訂,則應取代在本協議簽訂前各方就股權轉讓而達成的任何書面或口頭的協議、備忘錄、意向書或其他文件。

確認并簽署

甲方: (中國身份證: ) 乙方: (中國身份證: )

簽署: 簽署

股權轉讓合同范文5

【摘 要】有限責任公司是重要的市場主體,具有封閉性和人合性的特征。實務中,涉及有限責任公司的糾紛不斷,尤以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糾紛為甚。與此同時,隱名出資普遍存在,因其隱蔽性,使得各方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錯綜復雜,紛爭易起。辨析隱名出資情況下的股權轉讓合同效力如何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隱名出資;股權轉讓;股權轉讓合同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系逐步走向規范和完善,公司制形態的企業組織在經濟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股權逐步成為社會財富的重要法律載體。股權轉讓作為財富流轉的手段在經濟活動中被頻繁使用,由此帶來的糾紛也日益增多,并以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糾紛最為常見。同時,隱名出資的情況普遍存在,因其具有隱蔽性,使得各方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錯綜復雜,紛爭易起。另外,相較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因其自身的封閉性和人合性等特征,其股權流通性較弱,隱名出資對有限責任公司影響更大。有鑒于此,本文擬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和隱名出資問題簡要分析,然后對隱名出資情況下的股權轉讓合同效力做出判斷。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

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特征,股東之間的相互信賴對有限公司的存續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根據股權轉讓對象是否為現有股東,可將股權轉讓劃分為股權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由于對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影響的程度不同,現行法律對兩種類型的股權轉讓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1.有限公司股權內部轉讓

股權內部轉讓,即股權在現有股東之間轉讓,除了會影響股東的股權比例外,并不會從根本上破壞業已形成的公司人合性基礎。有鑒于此,法律并不會對有限公司股權內部轉讓作出特別的限制。

我國現行《公司法》涉及有限公司股權內部轉讓的規定主要有以下條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钡谄呤l第四款:“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是關于股東內部轉讓制度的核心條款,其是典型的授權性規則和任意性規則,表明了國家允許股權在股東之間自由轉讓。但此規定并不代表有限公司股權內部轉讓不受任何限制。這是因為,股權內部轉讓雖不會動搖現有股東之間的信賴關系,但卻會導致各股東持股比例發生變化乃至公司控股權也會發生變化。資合性畢竟才是有限公司的根本特征,股東利益獲得多少根本上還須取決于其所持股權比例。對此,《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四款作出了規定。我們可以發現,立法上并未直接做出具體限制規定,而是賦予了股東自治權。股東可以通過公司章程對股權內部轉讓做出相應規定,只有當章程沒有做出特別規定時,才適用《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法律上如此設計的原因在于“基于投資者均為‘理性的經濟人’的假設,法律相信他們能夠對關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事項作出合理的認識、判斷和相應的處理[1]?!边@也充分體現了現行公司法對股東自治理念的尊重和對股東自治能力的信任。

2.有限公司股權外部轉讓

股權轉讓給外部第三人,使得公司成立之初的人員結構發生變化,這勢必影響原有的信賴基礎。基于對人合性基礎的維護,法律以限制作為有限公司股權對外轉讓的基本格調,在現有股東與第三人的利益權衡中更著力保護前者。立法者一般通過設立同意制度和優先購買制度,對有限公司股權外部轉讓進行限制。

(1)同意制度

所謂同意制度,是指有限公司股東向外部第三人轉讓股權須征得公司或其他股東同意。具體到法條上,則是《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p>

(2)優先購買權制度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了優先購買權制度:“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p>

二、隱名出資

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的姓名或名稱應記載于股東名冊、公司章程和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文件上,另外出資證明書也是確認股東地位的有效憑證。在現實的商業活動中,常常會出現“名不符實”的情況,即實際出資人與上述股東地位證明文件所記載對象不相一致。此種情形即為隱名出資,“隱名出資是指出資人雖然實際向公司認繳或繳納了出資,但出于某種原因,不愿意將自己的姓名或者名稱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公司章程及其他工商登記材料,而以他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予以替代的現象?!盵2]一般把實際出資人稱為隱名股東,而記載于股東地位證明文件上的股東則被稱為顯名股東或名義股東。探究隱名股東選擇隱名出資的成因,一般包括規避法律法規,為了隱私保護而不愿公開自身信息等,并且多是出于自身利益上的考慮。

學理上對隱名出資中的股東地位如何認定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實質要件說和形式要件說。實質要件說認為,應該將實際出資人,即隱名股東認定為股東?!捌淅碚撘罁牵陲@名股東與隱名股東之間存在一個契約,這個契約就是隱名股東‘借用’顯名股東的名義。法律應該尊重這種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協議,并且這樣有利于名實相符[3]?!毙问揭f則認為應將顯名股東認定為股東,原因在于“第一,公司行為是集團,強調法律關系穩定性,否認顯名股東地位將給公司及第三人的法律關系帶來混亂;第二,公司不可能對股東出資的承擔調查義務;第三,公司設立及股份認購行為的要式性決定了不可能將隱名股東認定為真正股東[4]?!本汀豆痉ā返谌龡l規定來看,似乎采取了形式要件說,當處理公司內部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時,以股東名冊作為確權依據,當與外部第三人發生糾紛涉及股東資格確認時,以公司登記機關相關登記作為確權依據。但如果一律將顯名股東作為真正股東,顯然會嚴重損害實際出資人的利益,甚為不妥。司法實踐中一般采取折中的方式,并不單純以形式要件或實質要件為準,而是視個案而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來確認隱名出資中的股東地位。最新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此作出了相關規定,該司法解釋承認了隱名出資的方式,對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之間合同的效力予以肯定,隱名股東可以其實際出資為由請求確認股東權利,并且顯名股東不得以其已列入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作為抗辯之理由。至于隱名股東因各種原因想要取代顯名股東,則還需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方能取得出資證明書,并記載于股東名冊、公司章程和公司登記機關文件之中。

三、隱名出資與股權轉讓合同效力

隱名出資涉及股權轉讓合同效力問題時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隱名股東未經顯名股東明確意思表示而轉讓股權;另一則是顯名股東未經隱名股東明確意思表示而轉讓股權。

1.隱名股東未經顯名股東明確意思表示而轉讓股權

法律肯定了隱名股東是股權的真正權利人,當其轉讓股權,與受讓人(可以是公司除顯名股東外的其他股東,也可以是外部第三人)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公司法》關于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則應認定該合同有效,無論顯名股東是否提出異議。有一種情形需要注意。因為隱名的特征,其他股東可能并不知道實際出資人的存在。當顯名股東同意該轉讓行為時,股權轉讓自當順利。但是當顯名股東提出異議時,隱名股東為使合同得以履行勢必要從幕后走向臺前,如果此時其他股東因隱名股東的原因而通過同意制度或優先購買權制度來阻止股權轉讓的話,該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應當如何認定?筆者認為此種情形下,該合同亦應認定為有效合同,理由是:由于沒有外在形式上的證明,當受讓人與實際出資人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應當知道其實際身份為隱名股東,在股權轉讓中因其此種身份可能帶來種種風險與困難,也應在一個理性人的預料之中。在此前提下,受讓人依然愿意同隱名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當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有效。至于股權最終是否發生變動,屬于合同履行的問題,和合同效力無關。

2.顯名股東未經隱名股東明確意思表示而轉讓股權

顯名股東因未實際出資,只是名義上享有股權,而不是真正權利人。顯名股東未經隱名股東的允許而擅自轉讓股權,其行為當屬于無權處分行為,相應的股權轉讓合同則屬于效力待定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經隱名股東對股權轉讓行為追認則該合同有效。若隱名股東提出異議,則需分情況討論。當第三人明知出讓股東不是實際出資人而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屬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惡意竄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故此合同無效。另一種情況即是第三人對隱名出資并不知情。經濟社會講求效率,市場活動紛繁復雜,在股權受讓前要求第三人花費大量時間和金錢對股東真實情況詳細了解商顯然不可取。并且商事法律注重外觀主義,第三人完全可以憑借公司登記機關記載等外在形式上的證明材料確信顯名股東真正享有股權。并且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之間的合同只在二者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而不能及于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笨梢?,法律上在此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將維護交易安全放在首位。因此,善意第三人與顯名股東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即使隱名股東提出異議,依然有效。隱名股東的利益雖會遭受損失,但法律也為其提供了救濟途徑,上述司法解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參考文獻】

[1]甘培忠.企業與公司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307.

[2]周友蘇.公司法學理與判例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65.

股權轉讓合同范文6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是形成公司財產的基礎。股東必須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及時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本主研究因瑕疵出資導致的瑕疵股權,不包括公司成立之后的設立權利負擔而形成的瑕疵股權。瑕疵出資是針對公司和其他發起人而言的。由于我國公司法實行的是折中資本制度,因此現實中的瑕疵出資形成情形很多,學者也有不同的分類。一般而言,貨幣出資主要有不按時出資、出資不實,出資后抽回出資等幾種情形;非貨幣形式出資瑕疵主要有出資財產價值嚴重不符,設有權利負擔,未及時履行產權變更登記,資產評估手續等情形。瑕疵出資會導致公司實際資本與注冊資本不符,威脅公司經營能力和償債能力。此時,瑕疵出資股東對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對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公司法》第28條)其他股東對該股東的出資承擔督促催繳義務和擔保責任。(《公司法》第31條)

對于瑕疵出資股東的股東資格問題,學界存在肯定說,否定說,區別對待說等觀點。筆者認為應取肯定說。在股東資格的問題上,大多數國家采用的是對外形式主義,即以公司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情況為實,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類似的隱名股東問題在公司法實務上也是采取的對外形式主義。而在公司自治范圍內允許股東通過契約來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這種自治的彈性使得瑕疵出資與股東能否取得股東資格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因為在其他股東容忍的情況下,瑕疵出資股東仍然可以獲得或保留其股東資格。

因此,瑕疵出資有兩種可能的直接結果:一是不能取得股東資格,根據公司法規定,如果股東未出資就不能取得驗資證明,無法登記在股東名冊上,也不能出現在公司登記機關的文件上,所以不能取得股東資格。第二種情況是取得股東資格,獲得瑕疵股權。即是在公司和其他股東容忍這種瑕疵的情況下,該股東取得股東資格。當然,這種瑕疵的存續也是有條件的――股東的權利會受到限制(《公司法》第34條),且瑕疵出資不能及時補正的,法院可以依公司股東會決議對該股東確認除名。(《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7條)“公司股東會除名確認”也承認了法律準許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他股東自主決定是否容忍瑕疵出資。

二、瑕疵出資股東的股東權利

有完全的股東資格并不意味著有完整的股東權利。因瑕疵出資對公司營利和信譽產生損害,其他股東也因此承擔更大的投資風險并對公司債權人還有擔保責任。債權人也會因公司資本不實而承擔更大的債務風險。股東權利必然與其出資義務相對應,瑕疵出資的股東權利是不完整的。法定限制:如公司法規定按實際出資比例分紅,按實際出資新股優先認購,按實際出資比例表決等;意定限制:公司內部對某些表決事項的表決權行使限制,禁止轉讓限制,或其他類型的權利限制。(《公司法》第34條)

盡管是有損害和風險增加,既然其他股東能容忍這種瑕疵的存在,出于維護公司資本原則的角度,既可以讓瑕疵出資股東補繳出資,也應當允許其通過轉讓股權的形式另換一個出資人。實際上公司法強制規范并未對股東享有的瑕疵股權轉讓進行限制,問題的關鍵在于公司自治約定是否有對瑕疵股權的轉讓限制。即瑕疵出資與股權能否轉讓沒有必然聯系。

三、瑕疵股權轉讓合同效力

《公司法》第71條對股權對外轉讓及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進行了規定,并未限制瑕疵股權轉讓,也未對對外轉讓雙方的權利義務予以明確。股權有別于一般的標的物,因股權轉讓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與買賣合同最為相似,因此適用買賣合同的相關規定。(《合同法》第124條)瑕疵股權轉讓合同的疑難在于出讓股東是否有標的物的完整處分權:股權瑕疵對股東的股權處分有什么影響,這對轉讓合同的效力又會產生怎么樣的影響?實際上,公司法并未明確規定瑕疵股權不能轉讓?!肮煞蒉D讓的實質是股東資格或者股東身份的轉讓。因此,出資不足的股東仍然有權將其有瑕疵的股東資格或者股東身份轉讓給第三人?!币虼?,只要公司章程沒有約定瑕疵股權不能轉讓,那么瑕疵股權便可依法轉讓。正是如此,對老舊的絕對無效說顯得日薄西山。從責任自負的極端慎審義務出發的絕對有效說卻又明顯給股權受讓方帶來額外負擔,有悖公平而難以令人信服。而區別對待說則是兼顧了不同情境的瑕疵情況提供了一種較為妥善的效力認識,應當是可取的。

筆者認為,為正確認識瑕疵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股東資格和股東權利應當分別看待,未出資和不完全出資應該分別看待,瑕疵告知與不告知應該分別看待。我國股東資格認定采取形式主義,以公司登記文件、章程、股東名冊等的記載為據,公司登記具有公示效力。出資瑕疵的股東只要公司沒有對其除名,就不會喪失股東資格,只是權利會受到限制。未出資,虛假出資因沒有任何價值且只能造成損害,因此是絕對不可獲得股東資格并享有股東權利的;不完全出資則是有一定價值,且這種瑕疵為法律和其他股東所容忍,還有救濟的可能,因此股東有股東資格,但權利受限。瑕疵股權轉讓合同的標的物瑕疵是此類合同最特殊的地方。但基于對公司登記的信賴,瑕疵股權對外而言在形式上是沒有任何瑕疵的標的物。即在股東不告知買受人的情況下,買受人是無法得知股權瑕疵的。若安排買受人之查詢義務,每次股權交易都要通過各種途徑去確認股權的權利完整,無疑嚴重妨害了商事交易便捷高效的要求,不利商事交易安全。[[]]也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由于股權轉讓合同應當是合同成立時就生效,并不需要附期限或者附條件。因此,應當將出讓人的瑕疵擔保義務轉化為一種告知義務,可以實現事前預防,優于事后追究出賣人的瑕疵擔保責任。并且我們知道,這種告知義務是買受人決定是否購買股權的關鍵因素。

1.出讓人告知了股權瑕疵時的合同的效力。此時,雙方對于股權瑕疵都具有完全的認識,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達成一致的瑕疵股權買賣合同當然有效。一個實力更強的受讓人成為公司股東,根據合同的概括轉移理論,受讓人承擔瑕疵出資的補足義務,原股東取得相應對價離開公司,公司獲得了新股東的補繳出資,保障了債權人的權益。

2.出讓人未告知股權瑕疵的合同效力。第一種情況,出讓人未告知,買受人不知道股權瑕疵情況。對于股權瑕疵的告知是出讓人的主要義務,這種告知對買受人來說是絕對重大事項。因此不管出讓人是否惡意,只要其未履行告知義務,買受人也不知道股權瑕疵情況下可基于欺詐請求變更或撤銷。并可追究締約過失責任。第二種情況是,出讓人未告知,但買受人從其他途徑得知了股權瑕疵時合同的效力。如果出讓人至始至終都沒有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也樂于接受這樣簽訂合同,合同是否有效?如果買受人在合同履行階段反悔,是否能以出讓人未履行告知義務,存在欺詐為由請求撤銷合同?筆者認為,這樣的合同也是可以變更和撤銷的。由上分析得知,告知義務對于買受人來說是絕對的重大事項,也是出賣人的主要義務。出讓人不管出于什么原因未告知,這都是侵害了買受人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盡管此合同客觀上符合交易對價平等原則,買受人也并未因出讓人隱瞞事實的行為而陷入錯誤認識遭受損失,但我們不能容許一個人通過隱瞞不利事實,侵害別人合法權益而得利,這是不符公平正義的基本價值的。而且,買受人知道股權瑕疵的情況更傾向于是一種偶然。

3.關于瑕疵股權的轉讓限制。瑕疵股權的存在是危險的,那么瑕疵股權的轉讓是否一定能讓瑕疵股權的權利得到修復?如果買受人的支付能力更差,這將是火上澆油,帶來的損害和風險更大。根據公平原則和基于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買受人不能因此享有多于原出讓股東的對抗債權人權利。買受人承繼的股東義務也不得多于自合同生效之日的對債權人的原股東義務。至于原出讓股東,他是出資瑕疵之風險的初始創造者,股權轉讓之對價中并不包含此危險存續期間對債權人、公司、其他股東的風險負擔的補償。因此,筆者認為,瑕疵股權的轉讓應堅持轉讓有利原則。轉讓有利原則是指股東的瑕疵股權轉讓或者買受人的瑕疵股權買入,都應當符合能使股權的瑕疵得到改善的標準。否則瑕疵股權轉讓合同應當被認為被認定為無效。這種改善的起點是出賣人的股權瑕疵現狀,改善的方式可以是擔保的加強,手續的補齊,價值的充實,期限的縮短,改善的承諾等。此原則可以通過法律完善,也可以通過股東的自我修正實現。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