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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交易論文范文1
關鍵詞:商品電子交易;銀行資金;管理模式;問題和對策
商品電子交易市場的形成主要是以商品交易的網絡平臺建設為基礎而出現對眾多大宗商品進行大批量交易的第三方電子交易平臺。商品電子交易市場同普通的第三方交易市場存在明顯的區別,主要是在交易的商品上,商品電子交易市場的價格波動較為頻繁,且商品標準化程度較高,在服務內容上也主要以現貨交易為主。這種特性就決定了商品電子交易銀行的資金管理的重要性尤為突出。尤其是近幾年隨著國內商品電子交易市場的逐步擴大,交易的商品種類豐富,交易的金額大大增加,商品電子交易對銀行的資金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商業銀行如何通過科學、合理的資金管理模式推動商品電子交易的資金管理,已經成為當前相關機構和諸多經濟學者關注的重點。因此本文最主要的目的就是通過銀行資金管理模式的分析,提供未來商品電子交易銀行資金管理模式發展的策略,為我國商品電子交易市場的合理運行提供理論支撐。
一、商品電子交易銀行資金管理概述
(一)資金管理模式的產生
我國商品電子交易銀行的產生主要是借鑒歐美等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資本運營經驗,在各大商業銀行的資金業務中形成的一種為商品電子交易提供資產委托的業務模式。這種模式出現的主要目的是對電子交易的資金進行安全管理,避免出現資金挪用的問題。具體的管理流程是,在電子商務市場活躍發展的時候,在進行商品交易時,銀行會協助交易雙方代為管理交易時所需的資金,當商品順利的實現交付之后,銀行便會根據買方的要求將實際的貨款交付給賣方,從而實現資金運作的安全性,當前得到越來越多行業的交易商的認同。
(二)資金管理模式的界定
商品電子交易銀行的資金管理模式主要是指,銀行在建立有效的資金監管模式下,銀行將擔任電子商品交易商的資金管理主體,通過銀行會計工作的服務,將電子商品交易商的結算資金、交易保證金以及交易商自有的資金全部放在銀行進行監管。在商品電子交易時,商品交易市場會根據其運作的功能使商品買賣的雙方達成交易協議,并對交易雙方的交易商品交割的履約情況進行監控,當雙方完成交割之后,便會對委托資金管理的商業銀行遞交結算支付的命令,銀行便會向賣方提供結算資金,并遞交買方保證金結算的賬目明細,銀行通過賬目核對、賬戶出賬控制、賬目查詢機制等服務,有效防止電子交易市場中資金挪用的問題。
(三)銀行資金管理模式
當前,隨著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我國商業銀行推出了許多具有銀行特色的商品電子交易資金管理的服務模式。如中國銀行推出的“中銀E商通”的服務,主要面向的就是商品電子交易市場的資金管理,可以為客戶提供資金監管、資金出入狀況查詢、資金結算等服務;另外中國農業銀行推出的“電子商務信用服務”就是將銀行看做是第三方服務的主體,為商品交易的企業提供在線資金結算的服務;再比如中國工商銀行推出的“凍結支付模式”,主要的服務功能就是,當會員客戶在網站上下達訂單之后,利用銀行網絡平臺凍結資金,等到交易結束之后,在將凍結后的資金進行解凍,然后將資金結算給賣家。
二、商品電子交易銀行資金管理模式存在的缺陷
銀行作為重要的第三方資金管理結構,與普通的市場監管模式和公司自行資金監管模式相比具有巨大的存在價值。具有巨大的專業性和安全性特征。但是縱觀我國銀行發展的實際來看,對于商品電子交易的資金管理依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有兩種主要的不足:對交易資金的實際運行狀況的監控力度不足。當前對于商品電子交易資金的監管,許多銀行還不能對交易資金的運行狀況進行全方位的監控,只是在交易市場發出資金清算的指令之后,對全部的交易資金進行控制和管理,這在一定程度上為交易資金的挪移留下安全隱患。通常情況下,客戶在銀行管理交易的平臺上看到的是虛擬的保證金,因此不能直接的監測到保證金是否發生挪用現象。另一方面銀行也可以通過利用虛擬資金來獲取收益,嚴重的損害了客戶的利益。T+N的賬目核算模式,容易產生資金沉淀的問題。通常情況下,銀行為了避免交易風險,會采用T+N的模式對賬目進行核算,也就是T日(日終)銀行與市場進行賬目清算和對賬的模式。這種模式通常在交易過后的N天之后,客戶才能對交易的資金進行轉出操作,在這N之中出現的利息歸屬問題,還沒有得到明確的規定。從另一方面體現銀行資金管理的機制的漏洞。
三、優化商務電子交易銀行資金管理模式的對策
(一)加強資金流向控制,實現交易的透明化
目前,銀行在商品電子交易的資金管理中的作用依然停留在資金清算和支付的職能上,而對資金的實際流向缺乏必要的監管。因而銀行的資金管理模式在未來的發展中,要將資金流向的監控看作是資金管理的主要發展方面。銀行作為資金的管理服務者,不僅要通過自身合理的管理保障電子交易的順利運行,同時也要通過監管措施,對交易資金的流向進行監督??梢岳勉y行信息管理系統,將資金的流向問題及時的匯報給商品電子交易市場或者交易商,實現交易資金的透明化。
(二)加強銀行資金管理預警機制建設
所謂管理預警機制,就是通過預先的風險監測,及時為管理方提供風險警示的制度或機構的總稱,從而實現信息的預先和反饋,以利于監控方及時的做出管理調整和風險應對。因此銀行在商品電子交易的資金管理中對于交易商和電子交易市場容易出現的資金挪用和私自操作的問題,銀行應該事先收集歷史交易信息,并通過技術支持對各項數據進行整理和分析,并在銀行管理系統中設置一定的資金運行限制,如果出現資金非法操控的現象,系統就會對交易金進行限制,并通過信息傳遞的方式第一時間通知給銀行服務器,這一預警機制的建設,會進一步的完善銀行的資金管理,有效的控制銀行資金管理的風險。
(三)完善銀行資金管理的法律和制度建設
相對于傳統的C2C和B2C的銀行資金模式,商品電子交易的銀行資金管理仍然處于發展的初期階段,因此不論是在相關的監管機制上還是在法律依托上,都存在一定的滯后現象。因此對于這一問題,首先國家應該對現行的商品電子交易的銀行資金管理政策進行調整,補充相關資金監管的法律和法規,對現有的不適合商品電子交易銀行資金管理的法律進行修訂和調整,同時可以根據當前電子商務的發展模式提出新的銀行資金管理的法律和制度。其次銀行也應該根據資金管理的問題,制定內部管理控制的制度,依托國家政策調整的目標,從技術上、人員建設上、制度保障上等多方面措施優化銀行對商品電子交易的資金管理。
四、結束語
綜合來看,依據國內經濟平穩發展的背景,我國商品電子交易市場也將迎來巨大的機遇,這無疑給銀行的商品電子交易資金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銀行的資金業務服務業將迎來巨大的機遇,基于這種現象,銀行必須完善資金管理模式,在為客戶提供優質服務的同時,實現銀行管理運行的持續化發展。
作者:呂金蓮 單位:中經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石曉梅,馮耕中,邢偉等.中國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經濟特征與風險分析[J].情報雜志,2010
電子交易論文范文2
在電子商務全球化的發展趨勢中,電子商務交易的信用危機也悄然襲來,虛假交易、假冒行為、合同詐騙、網上拍賣哄抬標的、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屢屢發生,這些現象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我國電子商務乃至全球電子商務快速、健康的發展。
與此同時,近幾年來,建立信用體系作為完善市場經濟體系的一項重要內容逐漸得到了更多部門和企業的關注。各地都逐漸出臺了一些關于信用體系建設的法律和規范。這些法規的先后出臺,提出了依法披露、合法征集、信用服務、失信懲戒、信用管理等推動以中小企業為主體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一系列設想和指導意見,在政府立法規范信用征信領域做了一些探索,但這和征信幸搗⒄溝惱逍棖笙啾仁竊對恫還壞摹T謖饜歐裥幸檔淖既牘芾懟⒋右等嗽鋇鬧耙底矢窆芾懟⒅匆導際踝莢頡⑿幸當曜嫉確矯嫫裎共⒚揮諧鎏ń先嫻墓芾砉娣丁?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商業活動,信用同樣是其存在和發展的基礎。電子商務和信用服務都是發展很快的新興領域,市場前景廣闊,從二者的關系看,一方面,電子商務需要信用體系,而信用體系也很可能最先在電子商務領域取得廣泛的應用并體現其價值。因為電子商務對信用體系的需求最強,沒有信用體系支持的電子商務風險極高;而在電子商務的基礎上又很容易建立信用體系,電子商務的信息流、資金流、物流再加上電子簽章四者相互呼應交叉形成一個整體,在這個整體之上,只要稍加整合分析,進行技術處理,就可以建立信用體系,并且該信用體系對電子商務是可控的。于是,整合電子商務與信用體系,或者建立電子商務的信用體系,就成為一種需求,一種目標,一項任務。
那么,電子商務及信用體系之間究竟存在著什么樣的關系?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的政策法律環境將對信用體系的建立完善造成怎樣的影響等等?都是值得我們進一步探討的問題。
1信用體系大象無形
長期以來,對于如何規范電子商務活動,人們確立了幾種基本模式,那就是技術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與信用保障。在電子商務和網絡發展的初期,人們更多地偏重于從技術上進行規范,如加密、認證等安全措施,都是以技術為核心的。但很快人們就認識到了過于依賴技術手段解決電子商務中的問題存在著弊端,便開始更多地考慮行政管理和法律制裁。而信用保障與技術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相比,又具有十分鮮明的特點,那就是從一定意義上看,信用保障主要是創造一種可信賴的商業環境,尤其是與法律制裁相比較,它既是一種“軟環境”,具有法律制裁所難以具備的防患于未然的功效,又不會面臨技術手段難以解決的交易安全性與便捷性的矛盾。電子商務的生命就在于其快速和便捷性,如果過多地利用技術手段和行政干預手段對網上交易進行管理,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安全性,但卻恰恰限制了網絡交易方便快捷的特點,使其優勢喪失殆盡。所以,總的來看,在規范電子商務活動的四種主要措施中,信用體系可以說是一種最為靈活且最有可能與電子商務本身實現良性互動的規范模式,它可以無處不在卻同時能做到大象無形。正如我們前面分析的,由于電子商務與信用體系在本質上的一致性,它們可以很容易地做到無縫連接,這種無縫連接所帶來的效率和便捷正是電子商務所必需的。而在行政管理及法律制裁中,我們發現,要實現它們與電子商務的無縫連接還是十分困難的。
2四種信用模式的利與弊
電子商務作為虛擬經濟、非接觸經濟,如果沒有完善的信用體系作保證,其生存和發展都將十分困難,個人和企業的交易風險都將提高。比如,買家付款后不能及時得到商品、賣家賣出商品不能保證收到貨款、商品質量問題、網上重復拍賣等等問題,都難以避免。
目前我國電子商務主要采取四種較為典型的信用模式,即中介人模式、擔保人模式、網站經營模式和委托授權模式。中介人模式是將電子商務網站作為交易中介人,達成交易協議后,購貨的一方將貨款、銷售的一方將貨物分別交給網站設在各地的辦事機構,當網站的辦事機構核對無誤后再將貨款及貨物交給對方。這種信用模式試圖通過網站的管理機構控制交易的全過程,雖然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商業欺詐等商業信用風險,但卻需要網站有充足的投資去設立眾多的辦事機構,這種方式還存在交易速度慢和交易成本高的問題。擔保人模式是以網站或網站的經營企業為交易各方提供擔保為特征,試圖通過這種擔保來解決信用風險問題。這種將網站或網站的主辦單位作為一個擔保機構的信用模式,有一個核實談判的過程,相當于無形中增加了交易成本。因此,在實踐中,這一信用模式一般只適用于具有特定組織性的行業。網站經營模式是通過建立網上商店的方式進行交易活動,在取得商品的交易權后,讓購買方將貨款支付到網站指定的帳戶上,網站收到貨款后才給購買者發送貨物。這種信用模式是單邊的,是以網站的信譽為基礎的,這種信用模式主要適用于從事零售業的網站。委托授權經營模式是網站通過建立交易規則,要求參與交易的當事人按預設條件在協議銀行中建立交易公共帳戶,網絡計算機按預設的程序對交易資金進行管理,以確保交易在安全的狀況下進行。這種信用模式中電子商務網站并不直接進入交易的過程,交易雙方的信用保證是以銀行的公平監督為基礎的。
我國電子商務目前所采用的這四種信用模式,是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為解決商業信用問題所進行的積極探索。但各自存在的缺陷也是顯而易見的。特別是,這些信用模式所依據的規則基本上都是企業性規范,缺乏必要的穩定性和權威性,要克服這些問題,政府部門必須加強對發展電子商務的宏觀規劃,包括銀行、工商、公安、稅務等部門的協同作戰,才能使交易雙方在政府信用作為背景的基礎上建立起對電子商務的信心。
3信用體系是法律的輔助環節
通過近幾年來對于解決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的實踐,我們發現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雖然種類繁多,形式多樣,但在解決辦法上,基本可以分為三大類型:其一,已有成熟的解決方案,只要盡快進行立法或修訂法律,就基本可以解決問題,典型的如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問題;其二,目前對于該問題還沒有成型的解決方案,需要更多地從理論層面進行探尋,較為典型的有網絡的管轄權問題、數字產品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其三,也是最為普遍的一類,就是即便是出臺或修訂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其中的法律問題也難以馬上解決,需要相應的法律輔助機制的配合,或一個完善的法制環境的作用。這方面的例子有電子商務的信息安全問題、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電子商務的安全可靠保障問題、電子商務的法律救濟問題等等。也就是說,在這一類法律問題中,我們看到,盡管相應的法律規定十分明確,但是還有大量的違法行為存在,我國刑法對于信息安全的明確規定并沒有杜絕危害信息安全的行為,而我們的著作權法也難以使那些“拿來主義者”卻步。造成這種“令行禁不止”的原因很復雜,既與互聯網本身非中心性、虛擬性、跨地域性和高度自治性關聯,也產生于網上違法行為的隱蔽性、低成本和便捷性。而解決這種難題的辦法只有一個,那就是要在立法與修訂法律之外建立起一整套的法律輔助機制,形成完善的法制環境,從各方面杜絕和制裁違法行為。而信用體系的建立就是該法律輔助機制中非常重要的一環。
4電子商務是信用體系在中國發展最快的領域
一方面,電子商務本身是信用體系存在和發展最好的土壤,在電子商務的基礎上又很容易建立起信用體系,電子商務的信息流、資金流甚至物流通過電子簽章相互呼應形成一個整體,在這個整體之上,只要稍加整合分析,進行技術處理,就可以建立信用體系,并且該信用體系對電子商務是可控的、互動的。
另一方面,電子商務的信用體系又可以最大限度地使消費者成為參與者。在很多已經形成的電子商務模式中,我們都看到,通過BBS等方式,對于同一類消費,很多消費者可以很快地建立聯盟,展開評價和交流,而這些評價,本身就是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電子交易論文范文3
①教學內容改革的指導思想。改革理論課堂內容教學以灌輸知識為主、實驗教學內容以驗證/簡單設計為主的弊端,在實際中把握“立足測控專業基礎、緊跟測控技術發展前沿”的思想,以點帶面,加強教學內容及方法的改革,從以往單一的傳授知識為主過渡到教學內容上知識、能力與思維培養的并重,立足于調動學生主觀能動性,變學生“要我學”為“我要學”,把學生從應試學習中解放出來,全面激發學生的潛能。②教學內容改革的具體做法。選用及編寫合適的教材,制作相應的課件,強調工程應用實例的分析。根據實際需求,對課本內容進行整合、優化,滿足理論知識夠用、強調工程實踐教學。據此將機電一體化原理課程分成三個模塊:機械傳動設計、伺服驅動(三大電機)部分、機電系統實現(軟件、硬件設計),根據各專業畢業生工作實際對三個模塊的課時、上機次數、作業量等進行分配。
2教學方法與教學手段改革
2.1教學方法改革①教學方法靈活多樣。采用傳統教學與現代教學方法相結合的形式,從單一的課堂授課模式轉變為課堂講授輔以圖片、錄像、投影、課件、實驗等靈活多樣的多位一體的新型教學模式,加強理論知識與實踐相結合,使學生能更直觀、更形象地掌握知識,加深對機電一體化原理書本理論知識的理解與運用。②現代教育技術的運用。合理利用多媒體給學生上課,為了形象化的讓學生更易接受所學理論知識,課堂上還要穿插些圖片、幻燈片等。根據專業實驗課的特點,理論部分略講,主要講操作中的注意事項,這樣留出充分的時間讓學生動手操作;除此外,還要安排自組裝實驗,培養同學們的動手興趣及能力。③創新性教學。將課堂教學與實踐鍛煉相結合,在教學過程中涉及到實際工程應用的課程內容,布置學生在課外時間進行實訓,并對實訓成果進行評比,提高學生的動手能力和創新能力。④師生互動教學。教師授課中,善于提出問題,學生可進行討論或爭論,提出解決方案,教師適時引導,使學生從中領會教師思路,學會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這種方法體現了以學生為主體的教育理念。
2.2教學手段改革①組織老師進行本課程網絡化建設,充分利用網絡教學手段,將本課程的教學課程和習題集等資源逐步公開在校園網上,學生在課外可自主下載學習。②在教學內容上側重應用,對于基本理論部分要少而精,多結合實例進行教學,并在教學過程中補充學科前沿內容,拓展學生的知識面,加強學生的工程應用能力的培養。③進一步充實多媒體課件的內容,并進一步制作網絡教學課程,網上系統庫,網上答疑輔導信息平臺等多種手段,彌補課件教學的不足之處。④加強實踐性教學環境的建設,完善課程設計的內容,開設設計性實驗、開放性實驗,讓學生自主構建簡單的機電一體化系統,培養學生動手能力和獨立思考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3優化教學資源,建設高水平教材
3.1教學資源優化。①理論教學資源的優化。a協調整合校內外資源,加強機電一體化原理課程的習題、試題庫及網絡資源建設;b邀請國內外一流的專家學者,開設基于多學科交叉產生創新意識的機電系統設計方面的系列講座。②重新整合實踐教學資源。a設計采用MATLAB、LabView等軟件組成綜合實驗平臺,在其上做相關機電一體化系統的仿真、驗證實驗;設計綜合性、設計性及開放性實驗并編寫相應的程序和調試。b將科學研究積累的資源進一步轉化為提升以本科教育為核心的人才培養質量的平臺,構建不同層次的開發、測試、控制平臺;c把握學科發展動態,分層次、有重點、創特色地開展普及性和專題性工程實踐與科技創新活動,培養學生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和技巧,提升學生綜合性、創新性思維能力。
3.2教材建設。①設立專項配套資金,鼓勵教師從教學、科研成果中提煉素材;②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定期研究教材建設工作;③組織高學術水平一線教師與相關企業高水平專家一起,編寫以傳授機電控制原理、知識為主,輔以培養思維、啟迪智慧模塊的,能培養創新思維人才的優秀教材輔助學習材料。
4成績評價方式和課程評價體系改革
采用考試、實驗、大作業并重的方式改進成績評價方式,建成并完善以提高學生工程實踐能力為指標的課程評價體系,設計綜合成績評價體系,并進行模擬考核加以改進。可采用考試、實驗、大作業并重的考核方式,結合教師的科研項目,提出一個關于機電一體化系統設計的大作業。對授課教師授課效果的評價,既注重知識的獲取更注重學生工程能力的提高。
5課程建設體系的主要特色及效果
電子交易論文范文4
1996年6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itedNationsCommissionInternationalTradeLaw,UNCITRAL)通過了電子商務示范法。該法律支持在電子商務方面國際商業合同的使用,其模型建立了批準和承認以電子手段形成合同的規則和標準,為電子合同實施的合同格式和管理設置了查錯規則,定義了有效的電子書寫和原始文件的特征,為了立法和商業目的提供了電子簽名的可接受性,支持在法庭和仲裁過程中提供了計算機證據,為電子商務的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
UNCITRAL制定了一些原則用來指導管理全球電子商務合同的起草,如:
1.參與方應自由地在他們認為適合時簽訂他們之間的合同關系;
2.規則在技術上應保持中立(如:規則既不應要求也不應采用特殊技術),并且規則應著眼于未來發展(如:規則不應阻礙未來技術的使用或開發);
3.作為必要的或實際的要求現存的規則應被修改,而新的規則應被采納以支持電子技術的使用;
4.過程應包括高技術商業部門以及還未在網上運作的業務。
支付標準
支付是電子商務活動的核心,國際通行的網上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主要有銀行卡支付、電子現金、電子支票以及電子資金轉賬、微支付等。
1.智能卡支付標準(SET)
1996年2月1日MasterCard與Visa兩大國際信用卡組織與技術合作伙伴GTE、Netscape、IBM、TerisaSystems、Verisign、Microsoft、SAIC等一批跨國公司共同開發了安全電子交易規范(SecureElectronicTransaction,簡稱SET)。SET是一種應用于開放網絡環境下,以信用卡為基礎的安全電子支付系統的協議,它給出了一套電子交易的過程規范。通過SET這一套完備的安全電子交易協議可以實現電子商務交易中的加密、認證機制、密鑰管理機制等,保證在開放網絡上使用信用卡進行在線購物的安全。由于SET提供商家和收單銀行的認證,確保了交易數據的安全、完整可靠和交易的不可抵賴性,特別是具有保護消費者信用卡號不暴露給商家等優點,因此它成為目前公認的信用卡/借記卡的網上交易的國際標準。
SET協議采用了對稱密鑰和非對稱密鑰體制,把對稱密鑰的快速、低成本和非對稱密鑰的有效性結合在一起,以保護在開放網絡上傳輸的個人信息,保證交易信息的隱蔽性。其重點是如何確保商家和消費者的身份和行為的認證和不可抵賴性,其理論基礎是著名的非否認協議(Non-repudiation),其采用的核心技術包括X。509電子證書標準與數字簽名技術(DigitalSignature)、報文摘要、數字信封、雙重簽名等技術。如使用數字證書對交易各方的合法性進行驗證;使用數字簽名技術確保數據完整性和不可否認;使用雙重簽名技術對SET交易過程中消費者的支付信息和定單信息分別簽名,使得商家看不到支付信息,只能對用戶的訂單信息解密,而金融機構只能對支付和賬戶信息解密,充分保證消費者的賬戶和定貨信息的安全性。SET通過制定標準和采用各種技術手段,解決了一直困擾電子商務發展的安全問題,包括購物與支付信息的保密性、交易支付完整性、身份認證和不可抵賴性,在電子交易環節上提供了更大的信任度、更完整的交易信息、更高的安全性和更少受欺詐的可能性。
雖然早在1997年就推出了SET1.0版,但它的推廣應用較緩慢,主要原因是由于昂貴、互操作性差和難以實施,它提供了多層次的安全保障,復雜程度顯著增加;另一個原因是由于SSL的廣泛應用。此外,銀行的支付業務不光是卡支付業務,而SET支付方式適應于卡支付,對其他支付方式是有所限制的。而且,SET協議用以支持"BtoC"(businesstoconsumer)類型的電子商務模式,即消費者持卡在網上購物與交易的模式,而不能支持BtoB模式。
盡管有諸多缺陷,但SET已獲得IETF的認可,成為電子商務中最重要的協議。
典型的智能卡系統有CyberCash和FirstVirtualHolding等。SET協議可更好地保證智能卡在INTERNET環境下進行網絡直接交付。
2.電子現金支付協議
電子現金(e-cash或digitalcurrency)是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的現金貨幣,具有多用途、靈活使用、匿名性、快速簡便的特點,無需直接與銀行連接便可使用,適用于小額交易。其主要好處是可以提高效率,方便用戶使用。目前電子現金一些只需要軟件,而另一些則需要新硬件--主要是智能卡,即主要有智能卡形式的支付卡或數字方式的現金文件。也可采用現金轉卡或采用Mondex卡轉卡的方式。其安全使用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包括限于合法人使用、避免重復使用等。不同類型的數字貨幣都有其自己的協議,用于消費者、銷售商和發行者之間交換金融申請。每個協議由后端服務器軟件--電子現金支付系統,和客戶端的"錢包"軟件執行。
電子現金支付已經有三種典型的實用系統開始使用,分別是:Mondex,Netcash,Digicash。
Mondex:歐洲使用的、以智能卡為電子錢包的電子現金支付系統,應用于多種用途,具有信息存儲、電子錢包、安全密碼鎖等功能,安全可靠。
Netcash:可記錄的匿名電子現金支付系統。主要特點是設置分級貨幣服務器來驗證和管理電子現金,其中電子交易的安全性得到保證。
DigiCash:無條件匿名電子現金支付系統。主要特點是通過數字記錄現金,集中控制和管理現金,是一種足夠安全的電子交易系統。
3.電子支票
電子支票(e-check或e-cheque)支付目前一般是通過專用網絡、設備、軟件及一套完整的用戶識別、標準報文、數據驗證等規范化協議完成數據傳輸,從而控制安全性。這種方式已經較為完善。電子支票支付現在發展的主要問題是今后將逐步過渡到公共互聯網絡上進行傳輸。電子資金轉賬(ElectronicFundTransfer,簡稱EFT)或網上銀行服務(InternetBanking)方式,是將傳統的銀行轉賬應用到公共網絡上進行的資金轉賬。一般在專用網絡上應用具有成熟的模式(例如SWIFT系統);公共網絡上的電子資金轉賬仍在實驗之中。目前大約80%的電子商務仍屬于貿易上的轉賬業務。
電子支票支付遵循金融服務技術聯盟(FSTC,FinancialServicesTechnologyConsortium)提的BIP(BankInternetPayment)標準(草案)。典型的電子支票系統有E-check、NetBill、NetCheque等。
4.微支付
"微支付"(micropayments)的特征是能夠處理任意小量的錢,適合于因特網上"不可觸摸(non-tangible)商品"的銷售。一方面,微支付要求商品的發送與支付要幾乎同時發生在因特網上;另一方面,商品銷售、處理與運輸的"瓶頸"為保持成本低廉設置了障礙。為保持每個交易的發送速度與低成本,目前有很多廠商在致力于發展別的協議以支持SET和SSL所不能支持的微支付方式,其中之一是微支付傳輸協議(MicroPaymentTransportProtocol,簡稱MPTP),該協議是由IETF制定的工作草案。
"微支付"的一個重要方面是其定義隨著對象而變化,有許多系統聲明其是"微支付",允許支付小于現有貨幣面額的數額。如IBM開發的"MicroPayments"、Compaq與Digital開發的"Millicent"、CyberCoin開發的"CyberCash"等。
聯合電子支付聯盟JEPI(JointElectronicPaymentInitiative):是由WorldWideWeb協會和CommerceNet領導的一個聯盟,目的是對支付協商過程進行標準化。在買主一方(客戶方),JEPI是WEB瀏覽器和wallet使用不同協議的接口,在賣主一方(服務器方),JEPI在網絡和傳輸層之間,將下層來的事務送給適當的傳輸和支付協議。
智能卡標準
智能卡是一種內部嵌入了集成電路的、信用卡大小的電子卡,具有儲存信息量大、數據保密性好、抗干擾能力強、儲存可靠、讀寫設備簡單、使用靈活、操作速度快、脫機工作能力強易于攜帶等特點。
智能卡大致分接觸式、非接觸式2種。它們又分別有存儲式、帶CPU式兩種。智能存儲器型卡中有硬件的邏輯保護,以密碼加密形式來保護其存儲內容不被非法更改;較先進些的存儲卡里面有讀寫的安全模塊做算法的加密認證等;CPU卡因運算速度和存儲容量的不同而不同;有的CPU卡里帶FPU,能加快數學算法的運行,如公開密鑰的運算等.非接觸式的同樣分為存儲式的和帶CPU式的,它主要應用于容量或認證比較快捷方便的地方,如公交、門禁控制等。
智能卡提供了一種簡便的方法,可用來存儲和解釋私人密鑰和證書,并且非常容易攜帶。智能卡可以配合SET或SSL使用。SET非常好地解決了智能卡與電子商務的結合,智能卡上存放的證書使持卡人的身份得到認證,并直接在每一次網上購物時簽上客戶的數字簽名。
1997年全球智能卡發行量達13億張;1998年達到16億張,增長率為23%;到2000年,發卡量預計將增至30億張。推動智能卡發展的主要領域是銀行金融界、電信業、交通業以及醫療保健和身份認證系統。其中,金融業的增長將尤為迅速,電子支付將使智能卡的發展推到一個新的高度。歐洲是智能卡最大的市場,但亞洲和美洲市場具有非常廣闊的前景。據不完全統計,至1998年,我國已發行IC卡約8000多萬張。據有關部門預測,至2000年,我國IC卡發卡量將在2億張以上。智能卡已在電信、交通、醫療、商業、旅游、公用事業等眾多領域中得到廣泛的應用,并將在電子商務領域得到更大的發展。
1.智能卡國際標準
(1)全球PC/SC計算機與智能卡聯盟
Bull、HP、IBM、Microsoft、Simens、Nixdof、Sun、Toshiba、Verifone和Gemplus組成了計算機與智能卡聯盟,制定計算機和智能卡連用標準.以達到通過一張智能卡,插入異地網絡計算機,即可通過因特網查詢本地資料或進行電子商務活動。
(2)EMV集成電路卡規范(EUROPAY-MASTERCARD-VISAIntegratedCircuitCardSpecifications)
該規范是基于ISO標準的規范,最早由VISA于1992年著手研制,此后VISA聯合EUROPAYT和MASTERCARD共同完成了該規范。1996年6月,EMV出版了EMV集成電路卡規范第三版,1998年5月對該版做了更新,該規范用附加的數據類型和編碼規則為金融服務企業擴展了ISO7816標準。。
電子交易論文范文5
[關鍵詞] 交際翻譯;字幕翻譯;《聞香識女人》
一、電影字幕翻譯的重要性
21世紀是一個全球化的世紀,經濟的全球化不斷增進了人與人之間的交流與溝通,人們不僅意識到學習外語的重要性,同時也開始渴望了解外國的歷史、社會與文化。作為承載文化傳播的一種重要形式,外國電影也如雨后春筍般地涌入國內。然而,面對原版引進的外國電影,絕大部分人還無法達到直接聽懂“源語”的水平,此時,電影字幕翻譯便顯得尤為重要且必要。將原版電影中的“源語”翻譯成“目的語”不僅需要聽懂“源語”、理解“源語”想要表達的意思,更需要通過翻譯的字幕讓“目的語”人群能夠普遍接受電影試圖傳達的信息與文化。一部優秀的電影作品,不應僅僅局限于國內的高票房和好口碑, 它也應當通過字幕翻譯,將“源語”轉化為“目的語”, 以最終達到文化傳播與交流為目標,讓不同國家的人看懂電影內容,獲取內在的信息,感受多樣文化的魅力。
二、紐馬克和其交際翻譯理論
彼得?紐馬克是一位著名的語言學家,翻譯家和翻譯理論家。他的翻譯理論與思想對今天的翻譯實踐活動依然有著極大的影響和指導作用。1981年,紐馬克在其出版的第一部著作《翻譯問題探討》中提出了“語義翻譯”和“交際翻譯”的概念,這也成為他翻譯思想的核心觀念。
交際翻譯不同于語義翻譯, 是為了更好地與“目的語”使用者進行交流和溝通而采取的一種翻譯策略。語義翻譯強調以“源語”為依據,在翻譯時注重與原文意思及形式的對等, 而交際翻譯則充分利用了意譯、歸化、地道翻譯的優勢,以“目的語”為中心。然而,交際翻譯和語義翻譯并不是對立的關系,在翻譯的過程中兩者往往相輔相成。譯者常常會比較、權衡,不斷修改自己的譯文,甚至對于相同的文本,不同的譯者也會出現采用不同翻譯策略的現象,只有通過對比與討論,才能分出誰的譯文更貼切,更勝一籌。
三、交際翻譯理論指導下電影《聞香識女人》的字幕翻譯
近年來,電影字幕的翻譯市場尤為紅火,而電影字幕的翻譯主要是通過譯者的文字轉換,將“源語”及其負載的文化思想傳遞給“目的語”觀眾,讓“目的語”觀眾通過電影字幕接收到外文電影所要傳遞的信息,進而感受異域文化思想,理解文化內涵與差異。鑒于電影字幕翻譯的諸多特點,譯者普遍采用交際翻譯策略對電影字幕進行翻譯,我們在一些優秀的外語電影中不難找到這樣的例子。
Scent of A Woman(中文名:《聞香識女人》)是一部充分展現“人性美”的影片。影片中的男主角史雷德中校擁有“不可思議”的嗅覺,可以通過聞女性身上的香水味道識別其身高、發色乃至眼睛的顏色。“聞香識女人”充分表達出一個盲人對生活的深深熱愛以及深刻理解和感悟。影片中的兩個男人因為偶然的原因從邂逅到相惜,一個是“戰功顯赫”的失明退伍軍人,一個是有著“大好前程”的單純高中生;一個即將結束自己的人生,一個剛剛開始憧憬自己的未來;一個經驗豐富、精通人情世故,一個涉世未深、思想干凈簡單。這樣兩個看似差別極大的男人,卻在影片中產生了交集,碰撞出“耀眼”的火花,萌發出父子般的“親情”。影片中三個最為經典的場景讓人印象深刻,“驚艷”的探戈、“恣意”的飛車、“霸氣”的演說,讓觀影者不僅感受到“失明”中校的魅力與價值,也“入境”到一個試圖走向死亡的人“重生”的全過程。影片里大量的人物對話,尤其是高中生查理?西門和弗蘭克?史雷德中校之間的對白,通過精妙的字幕翻譯,讓觀眾們沉浸在影片營造的氛圍中,隨著情節的不斷推進,通過浪漫與激情的畫面,映射出勇敢與正義的精神。筆者將通過影片中經典場景漢譯字幕的個例,具體說明交際翻譯策略如何體現于電影字幕翻譯之中的。
場景一:“驚艷”的探戈。
影片的第一個小出現在一家高級餐廳中,兩位男主人公“碰巧”與美麗高雅的女孩唐娜坐在了鄰桌。弗蘭克憑借嗅覺“聞”出了女人的香氣,并準確地“嗅”出了女孩的發色和年齡,當他從查理的回答中得知女孩是一個人的時候,內心喜歡女人的他當然不會錯過這次“認識”的機會。于是有了他和查理之間的對話。
例1 Frank:Things are heating up.
弗蘭克:好戲要開鑼了。
例2 Frank:The day we stop looking,Charlie,is the day we die.
弗蘭克:活到老“泡”到老。
第一個例子的字幕翻譯完全是根據漢語的語境,按照中國人的地道表達翻譯為“好戲開鑼”,例2中的“泡”字也極具漢語時代感,通過“選詞”翻譯把弗蘭克的人物形象刻畫得惟妙惟肖。當和唐娜成功“搭訕”后,弗蘭克得知對方曾經想學探戈,但因為男友不支持又放棄后,立即紳士般的邀請唐娜共舞,并表示愿意免費教她。這樣一種率直讓唐娜根本無法拒絕,但又不得不擔心地表示自己害怕“犯錯”,此時,弗蘭克說道:
例3 Frank: No mistake in a tango,Donna,not like life.Simple,that makes tango so great. If you make a mistake,get all tangled up,just tango on.
電子交易論文范文6
網絡的普及產生了無紙化的電子交易這一新型的交易方式,新型的交易方式產生了無紙化的電子合同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新型的合同形式產生了電子數據訊息的法律效力這一新型的問題。解決電子數據訊息的法律效力問題對電子交易的正常發展將具有不可忽視的法律意義,因為它是電子交易相關法律問題中起碼的、最基本性的問題。
本文首先指出了電子數據訊息的法律效力問題實際上是電子數據訊息能否取得與書面文件同等法律效力的問題,由此入手,采用"功能等同"的方法,對"書面"、"簽名"、"原件"等問題分別予以解決,從而最終對電子數據訊息的法律效力予以明確的認可與確定。
關鍵詞:電子合同 電子數據訊息 法律效力
一、導言
今天,我們所身處的這個時代,是一個"數字化生存的網絡時代"。網絡已經應用到了人類社會的日常生活中,覆蓋了整個世界的絕大部分。在這樣的環境下,采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以數字化通訊網絡和計算機裝置替代傳統交易過程中紙介質信息載體的存儲、傳遞、等環節的新型商業交易方式,因其能夠極大地滿足商業活動提高效率、減少開支和增加利潤的迫切需要,發展迅猛。這一新型的貿易方式,是世界范圍內商業方式和經濟生活的一次革命性變革,正日益成為世界經濟新的增長點,為各國所重視,成為各國鞏固和提高經濟競爭力的戰略發展重點。這一新型的貿易方式,就是電子交易(也即人們所稱的電子商務,亦有稱為電子商業的)[1]。
在電子交易的過程中,參加交易的雙方是以交換電子數據訊息的方式而不是通過當面簽訂或交換書面文件的方式來達成或進行商業交易的,也即是,在這過程中,以電子數據訊息代替了傳統的書面文件,實現了無紙化。這就產生了一種新型的合同形式:電子合同。
電子合同,是指以電子數據交換(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縮寫為EDI)、電子郵件(E-mail)等能夠完全準確地反映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電子數據訊息的形式,通過計算機互聯網訂立的商品、服務交易合同。[2]在電子合同中,合同的文本是以可讀形式存儲在計算機磁性介質上的一組電子數據訊息,該訊息首先通過一方計算機鍵入內存,然后自動轉發,經過通訊網絡或計算機互聯網,到達對方計算機內存中。作為合同載體的電子數據訊息,無法像傳統的紙本合同文件那樣直接由人眼閱讀,除非將其打印在紙面上或是顯示在電腦顯示屏上。由此可知,電子合同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其新型的地方主要在于其載體,即電子數據訊息的采用。
因為電子合同的載體與傳統的書面文件大不相同,這使現行法律規范的某些規定對作為電子合同載體的電子數據訊息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產生了影響。如果不解決電子數據訊息的法律效力問題,也就無法確定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這勢必對電子交易的正常發展構成極大的阻礙。只有保障了電子數據訊息的有效使用,各種電子交易活動才能廣泛展開。所以,電子數據訊息的法律效力問題,可以說是電子交易相關法律問題中起碼的、最基本性的問題。
二、電子數據訊息的法律概念
電子數據訊息原本是一個計算機通訊方面的專業術語,簡單地說就是電子數碼形式的信息流的總稱。但作為法律上的一個概念,不同的組織、不同的國家、不同的學者的表述各有不同。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電子商業示范法》中使用了Data Massege ,即數據電文。規定:
"數據電文"系指經由以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電報、電傳、和傳真;[3]
"電子數據交換(EDI)"系指電子計算機之間使用某種商定標準來規定信息結構的信息電子運輸。[4]
香港《電子交易條例》使用了Electronic Record(電子記錄),指信息系統所產生的數碼形式的記錄,而該記錄--(a)能在信息系統內傳送或由一個信息系統傳送至另一個信息系統;并且(b)能儲存在信息系統或其他媒介內。[5]
韓國《電子商業基本法》采用電子訊息,指以使用包括計算機在內的電子數據處理設備的電子或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儲存的信息。[6]
我國《合同法》采用"數據電文",譯自Data Massege ,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7]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精解》:電子數據交換(EDI)是一種由電子計算機及其通訊網絡處理業務文件的形式,作為一種新的電子化貿易工具,又稱為電子合同。[8]
《電子商務法初論》:Data Massege ,數據電訊,是獨立于口頭、書面等傳統意思表達方式之外的一種電子通訊信息及其記錄。[9]
此外,對于我國《合同法》將Data Massege 譯為數據電文,有學者認為該譯文含義過于狹窄、呆滯,特別是"電文"二字的使用,明顯帶有電報文書的痕跡,沒有完全擺脫書面形式要求的影響,因而主張應譯為"數據電訊",認為這才能體現出電子商務訊息的動態性與多樣化的特點[10];也有學者譯為"數據訊息"[11]。
從上面的各種表述,我們可以看出其中有一個層次問題,即: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電報、電傳、傳真這些與電子數據訊息并不是同一層次上的,它們是包含在電子數據訊息之中的。這從《電子商業示范法》第2條的規定以及我國《合同法》第11條關于"數據電文"的解釋中可清楚感知。
而從嚴格意義上來講,電報、電傳、傳真與電子交易中的電子數據訊息是不同的。
因為我們說,電子交易的最大特點,就是以電子數據訊息取代了一系列的紙面交易文件,實現了交易的"無紙化"。而電報、電傳及傳真雖然也都是使用電子方式傳送信息的,但它們通??偸钱a生一份書面的東西,即它們的最終傳遞結果,都是被設計成紙張的書面材料。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它們只是紙面文件的傳遞方式不同。也正因此,電報、電傳、傳真這些早就應用于商業交易中的通訊技術,并未對傳統的法律規則構成大的沖擊。
本文所論述的電子數據訊息,是指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進行電子交易而產生的電子數碼信息流,這應是排除了電報、電傳、傳真的。據此,對本文論述的電子數據訊息這一概念,從法律意義上可表述為:在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進行的電子交易中,所產生的不能直接地為人們所感知的一種傳達民商事主體的內在意思表示的無紙化的電子信息。
三、電子數據訊息作為合同載體的特征
電子交易中電子數據訊息的法律效力問題,主要是由于其與傳統書面文件形式的不同而產生的。這一問題實際上是電子數據訊息能否構成傳統法上的書面形式,能否取得與書面文件同等效力的問題,也即是電子合同的形式要件問題。
合同形式是合同當事人所達成的協議的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載體。在傳統法中,記載、傳遞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的形式,與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享有與履行,有極其密切的關系。書面形式作為合同常采用的一種形式,是指以文字為表現形式的合同形式。在一些法律法規中,甚至將書面形式的有無,當作法律行為生效的前提條件。之所以將書面記載,作為重要的法律行為的形式要求,主要原因在于書面形式具有長久保存的優點,而且,如果加上手書簽名的認證,以及原件等要求的配合,便符合了理想的法庭證據要求,可以證明各方當事人確有訂立合同的意向以及此種意向的性質,及幫助各方意識到訂立合同的后果等,從而可據以確定紛爭之民商事事實。
而在電子交易中,文字表達的具體方式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在計算機網絡中傳輸的信息既不是文字,其載體也非人們所能直接感知意義的物質。與傳統的書面文件相比,電子數據訊息具有如下特征:
(1)它實質上是一組電子信息,其依賴于的存在介質是電腦硬盤或軟盤的磁性介質,而不是傳統的紙張;
(2)它的表現形式不是有形的紙張文字,而必須通過調取儲存在磁盤中的文件信息,利用電子槍顯示在電腦顯示屏上的文字來表現。
四、電子數據訊息法律效力的認可
1、《電子商業示范法》與"功能等同"方法
對電子數據訊息的書面形式問題如何解決呢?《電子商業示范法》提出了一個方案。
《電子商業示范法》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1996年頒布的。該法是針對"以非書面電文形式來傳遞具有法律意義的信息可能會因使用這種電文所遇到的法律障礙或這種電文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的不確定性而受到影響"[12]的情況,向各國立法者提供一套國際公認的規則,以說明怎樣去消除此類法律障礙。因此該法實際上是一部關于電子數據訊息效力的法律制度。
《電子商業示范法》采用了一種"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的方法,這種方法立足于分析傳統的書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確定如何通過電子商業技術來達到這些目的或作用。其具體做法是挑出書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為標準,一旦數據電文達到這些標準,即可同起著相同作用的相應書面文件一樣,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認可。據此,《電子商業示范法》在第6條中規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須采用書面形式,則假若一項數據電文所含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即滿足了該項要求。"該條對電子交易環境中"書面"的基本標準,以"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為界,這一法律上對電子數據訊息的書面效力的要求,是一種等價功能上的要求。
2、"書面"、"簽名"、"原件"問題的解決
我認為《電子商業示范法》采用"功能等同"方法以解決電子數據訊息的書面形式問題在當前的技術條件下是最佳的方法。
就電子數據訊息本身來看,不能將其視為等同于書面文件,因為兩者具有不同的性質,這在前面已論述過。但作為商業交易中所產生的合同的載體,電子數據訊息與傳統書面文件卻有著相同的功能,即兩者都是傳達了民商事主體的內在意思表示。對于傳統的書面文件在作為合同形式時所起的作用,如:提供文件供大家可以閱讀;可復制以便每一當事方均掌握一份同數據副本;文件在長時間內可以保持不變;可通過簽字核證數據等,電子數據訊息在作為電子合同載體時,在必要的技術保障下,同樣能夠起到這些作用,并且其可靠程度和速度比傳統的書面文件還可能更高。因此,電子數據訊息在電子交易中,作為交易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具有與書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僅因其不是采用傳統書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視。
在我國《合同法》中第11條這樣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對于《合同法》的這一規定,我國有些人認為"該條已明確將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網絡通信方式納入書面形式的范疇,賦予其法律效力。這一點在世界各國現行立法中處于領先地位。"[13]也有些人認為"這實際上已賦予了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14]
事實是否如此呢?不是。
從前面的論述我們可知電子數據訊息本身與書面文件是不能等同的,兩者只是在作為合同載體時具有相同的功能。所以我們在賦予電子數據訊息與傳統書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時所采用的是"功能等同"法。而我國的《合同法》卻在實際上采用了"形式等同"法,把本屬無形非紙質的電子合同歸入到有形的紙質的書面合同形式中。形式等同后,"簽名"、"原件"等這些"書面"的問題就無法解決,這恰是《電子商業示范法頒布指南》中提到的情況:"盡管有的國家就電子商業的某些方面頒布了具體規定,但仍然沒有全面涉及電子商業的立法。這種情況可能使人們無法準確地把握并非以傳統的書面文件形式提供的信息的法律性質和有效性。"[15]
在法律意義上,對于書面文件的要求是有多種層次的,"書面形式"只是其中的最低層次,另外還有與書面緊密聯系的手書簽名,以及原件的保存與提交等內容。單純的書面形式,并不能起到證明法律事實的作用。只有將當事人的簽名,以及書面原件等規范合并在一起,才能較完整地達到法律規范的要求。一般的書面形式,即不附加簽名或原件要求的,充其量只能起到對文件內容長期保存的作用。所以我們通過"功能等同"法賦予電子數據訊息的與傳統書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不應混同于更為嚴格的一些要求,如"經簽署的文書"、"經簽署的原件"等。
在合同交易中,人們對合同載體的書面形式要求,常常是與其他條件相結合的,比如同時要求簽名和原件形式。因而我們解決電子數據訊息的"書面"問題時還必須解決與之緊密聯系的"簽名"與"原件"問題。只有如此才能明確地確定電子數據訊息作為電子合同載體的完整法律效力。
在傳統的書面合同中,合同當事人的簽名或蓋章可以證明其身份,并確認其本人在締約時與合同的內容相關聯。所以,簽章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它對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證據力。而簽章的概念是與紙張的使用密切相連的,在以電子數據訊息作為合同載體的情況下,由當事人在合同上親筆簽名或加蓋印章是不可能的。為此,技術專家們設計了一種稱為"電子簽名(Electronic Signature)"的技術以實現電子合同當事人簽字的功能。
電子簽名的使用者持有以電子數據密碼表示的密鑰,他可以在電子交易中,利用密鑰對發送的電子數據訊息進行加密,形成數碼形式的字母、數目字或其他符號的值,附著在被加密的電子文件中。它代表了該電子文件的特征。如果有第三人對電子文件進行篡改,但他并不知道發送方的私人密鑰,那么在文件發生改變時,電子簽名的值也將隨之而發生改變,不同的文件得到的是不同的電子簽名數碼值。
因此,電子簽名能夠客觀地辨別簽署者的身份,并證明該簽署者與其所簽署的信息內容相關聯,而且還能夠辨別經簽署的信息內容是否曾被篡改。電子簽名的這些作用與傳統的親筆簽名的主要作用相等同,所以電子簽名也可享受與親筆簽名同等程度的法律認可。經電子簽名的電子數據訊息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經簽署的文書。
解決了電子數據訊息"書面"、"簽名"的問題,采用同樣的"功能等同"法,"原件"的問題也就不難解決。
"原件"的作用主要在憑證方面,它能夠證明文件所記錄的內容充分完整且從未被改動。而電子數據訊息作為人們不能直接感知意義的物質,它必須通過一定的方式,如在電腦顯示屏顯示或經打印機打印出來,才能為人們所感知,但此時人們所看到的,應是"原件"的"副本",而不是"原件"。但采用電子簽名的技術后,電子數據訊息同樣能夠確保其所記錄的原始數據充分完整且從未被改動,這與"原件"在法律上所起的主要作用相一致,因此,從此種意義上說,經簽署的電子數據訊息,符合"原件"的功能要求,其在法律上的效力,可等同于"原件"。
3、電子數據訊息法律效力的確認
綜上,我們可以對電子交易中電子數據訊息的法律效力作一個綜合的、明確的確認。
1、電子數據訊息作為電子交易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具有與書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僅因其不是采用傳統書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視。
2、經過電子簽名的電子數據訊息,在具備必要的技術保障下,符合傳統法律中書面簽名與書面原件的要求,起到與"經簽署的文書"和"經簽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3、在任何法律訴訟中,電子數據訊息具有與其他傳統證據形式相同的可接受性,不因為其是電子數據訊息的形式而不被接受或影響其證據力。
4、以電子數據訊息為載體的電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該載體形式而影響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執行性,只要其符合法律的其他一些規定,如不欺詐等,就享有與傳統書面合同一樣的法律效力。
五、結語
隨著網絡的進一步普及,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的手段在商業交易中的使用正在迅速增多。對電子交易中電子數據訊息法律效力的確認,對于規范電子交易,保持其高效性,維護其安全性具有不可忽視的法律意義。
技術的變化發展永遠不會結束,在當今時代更是日新月異。也許以后一些新技術的出現能化解現在所存在的法律障礙,但在當前的技術條件下,只能、也必須采用本文的方法對電子交易中的電子數據訊息的法律效力作出確定,相信這對相關電子技術的發展也能起到激勵和促進的作用。轉貼于
[1] 本文之所以采用"電子交易"的說法,是因為關于"電子商務"的概念目前并沒有一個統一的表述,而有不少人將電報、電傳、傳真等貿易方式也歸入到電子商務中,但這些并非本文所要論述的對象,因此采用"電子交易",籍以排除這些。
[2] 周儀 等《電子商務法律及案例》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22頁
[3]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示范法》第2條(a)
[4]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示范法》第2條(b)
[5] 香港《電子交易條例》第1部2釋義
[6] 韓國《電子商業基本法》第1條 定義1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條
[8] 江平《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精解》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11頁
[9] 張楚《電子商務法初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第112頁
[10] 張楚《電子商務法初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第112頁
[11] 鄭成思 主編《知識產權文叢》第1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255頁
[12]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示范法頒布指南》A 目標2
[13] 梅紹祖 等《電子商務法律規范》清華大學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24頁
[14] 蔣建平 楊毅《電子合同效力問題初探》載《人民法院報》2000年3月25日
[15]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示范法頒布指南》A 目標3
參考資料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示范法》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示范法頒布指南》
韓國《電子商業基本法》
香港《電子交易條例》
(美)彼得·G·W·基恩 克雷格·巴倫斯《電子商務辭典》新華出版社2000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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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立新《電子商務透視》經濟管理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
張楚《電子商務法初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梅紹祖 范小華 黎希寧《電子商務法律規范》清華大學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周儀 等《電子商務法律及案例》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陳小君 主編《合同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
江平 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精解》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
王利明 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3月修訂版
孫鐵成《計算機網絡法律問題》載《法學前沿》1999年第3輯
朱遂斌 等《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法律問題》載《政法論壇》1999年第4期
沈木珠《正確認識電子合同的效力》載《法學雜志》2000年第1期
張世君《網絡經濟:經濟法學研究的新領域》載《法學雜志》200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