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賠償協議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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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賠償協議

工傷事故賠償協議范文1

委托代表人:

乙方:,男,漢族,年齡歲,身份證號碼:

因乙方在甲方工地發生工傷事故,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綜合考慮乙方的家庭狀況和甲方的實際情況,在合理合法、互讓互諒、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本協議是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其他相關規定達成,甲乙雙方完全知悉、理解這兩個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的內容,清楚乙方工傷的賠償項目及數額。

第二條乙方系甲方工地雇員,在年月日在工地受傷,經龍華人民醫院治療。甲方因乙方受傷事宜,已經支付醫療費、生活費等費用元。

第三條雙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協商賠償款總額為人民幣壹拾肆萬元,乙方清楚并同意上述賠償款已包括但不僅于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并已包含支付乙方及其家屬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一切賠償款。

第四條各方的身份情況及保證情況:

1、甲方向各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2)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行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3)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2、乙方向各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行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為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2)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已充分了解本協議處理事項,并在平等自愿的情況下簽訂本協議,乙方保證在收到上述賠償款之后,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或其他任何人主張其他任何補償;

(3)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第五條違約責任如果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則該協議無效。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訟,如果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其他各方遭受損失,則其他各方有權要求予以賠償。

第六條保密條款一方對因本次工傷賠償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或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七條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委托代表人:

工傷事故賠償協議范文2

一、有關員工工傷賠償協議書用人單位:_____

勞 動 者:姓名:_____ ,身份證號:_____,電話: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工傷保險條例》、《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和〈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勞動者傷殘補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條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時左右,_____在__________ ,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時,發生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經西安市人社局認定,勞動者的此次事故屬于工傷事故。

第二條 經雙方充分協商,勞動者同意放棄申請工傷傷殘評定的權利,由用人單位參照有關標準給予勞動者相應的一次性補償。

第三條 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充分協商,勞動者同意由用人單位給予其如下工傷待遇:

(1)醫療費及后續治療費用為:__________ ;

(2)誤工費(含醫療期間及出院之后的康復期)為:__________ ;

(3)其他費用(含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為:_______________ ;

(4)前述費用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

對于前款約定的補償款,甲方應于本協議生效之日起3日內全額支付給勞動者,不得拖延;勞動者本人應領取該補償款,不得委托他人代為領取,若委托他人,應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第四條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即行終止,各項社會保險關系也同時終止,雙方之間也無其他任何其他債權、債務關系。勞動者應當于本協議生效之日起3日內辦理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手續(如工作交接等)。

第五條 勞動者在本協議生效后,同意不再就此事以任何理由向用人單位主張任何補償請求,若勞動者違反本協議的約定,則同意由將已經收取的前述補償費用全額退還給用人單位。

第六條 本協議約定的前述補償為一次性補償,勞動者在取得補償款后,同意不再以此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他費用或者補償,也不再以此為由妨礙用人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否則,應當補償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七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用人單位執三份,勞動者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因本協議發生的爭議,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第十條 本協議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于甲方辦公室。

用人單位(蓋章):_____ 勞動者(簽字):

經辦人(簽字):

二、有關員工工傷賠償協議書甲方:XXX 乙方:XXX

甲、乙雙方因乙方工傷事故賠償問題,經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并嚴格

按照本協議書條款執行:

1、乙方于今年進入甲方維修隊任職雜工員工。于20XX年5月19日在深圳市XXXXXXXXXXXX工程施工時,由于乙方擅自操作抽水機并導致其右手被嚴重擠傷(第2-5指毀損傷)。后甲方及時送往深圳市XXXXX人民醫院接受治療,治療期間甲方派專人對乙方進行護理,并已支付其在工傷治療期間的一切費用(含醫療費)?,F已愈合出院。

2、現乙方要求甲方就上述工傷事故給予其賠償并提出離職。雙方經協商一致,確定由甲方支付給乙方一次性工傷賠償款(包括后續醫療費、工傷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和就業補助金、工傷期間工資、護理費、經濟補償等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貳拾萬元整(現金付款),以終結雙方有關工傷事故賠償問題的一切權利義務關系,并放棄追究甲方的一切法律責任。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乙方不得就上述賠償問題另行主張任何權利,甲方也不再承擔任何義務。如乙方違背上述約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甲方將依法追究乙方賠償責任。

3、甲方應在簽訂本協議后三天內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上述賠償費,乙方自收到甲方的賠償款之日搬離甲方維修隊。

4、本協議自簽訂時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按手模)

工傷事故賠償協議范文3

關鍵詞:工傷待遇 侵權賠償 竟合法律分析

因第三人侵權引起的工傷事故在現實中時有發生,例如職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工作中被他人違章駕駛的機動車撞傷,就是非常典型的因第三人侵權引起的工傷。那么受傷職工在獲得侵害人的賠償后,還能否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呢?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這個問題,引起了非常大的爭議,也給司法實踐造成了很大的困惑?,F以一案例對這一問題做一探討以便獲得一個正確的認識。

1.案情介紹

王某是某公司的職工,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故鑒定為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交通肇事者及其保險公司與王某的親屬就交通事故達成向王某的親屬賠償25萬元的調解協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了王某死亡屬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之后,王某親屬以王某身前所在公司作為被申訴人,向該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就王某死后的工傷補償問題申請仲裁。該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王某是交通事故引起的因工死亡,在已先進行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情況下,工傷待遇應本著補足民事賠償低于工傷待遇差額的原則處理。被訴人有關申訴人重復享受工傷待遇的主張于法無據,不予以支持。王某親屬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向法院提訟。要求公司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張某親屬應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即喪葬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親屬供養 撫恤金;并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公司辯稱,原告之親屬王某系我公司員工。王某在我公司上班期間因工死亡之事屬實。但王某是死于交通事故,經法院調解,其親屬從交通肇事者處可得到交通事故賠償金25萬元,我公司不應再向原告支付工傷事故的相應補助金。

2.案情評析

本案爭執的焦點問題是職工因交通事故導致工傷,在已得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后,還能否再享受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即在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中,存在著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的竟合。在司法實踐中,對該情形,應如何適用法律,就成為一個難點。

3.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事故賠償的主要區別

交通事故為民事侵權行為,交通事故賠償本質上屬于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范疇,因而交通事故賠償具有民事侵權賠償的一般特征。工傷事故屬于勞動法調整范疇,因而工傷事故賠償具有勞動法律關系的一般特征。兩者相比,具有法律關系主體不同、歸責原則不同、主張權利的時效不同、主張權利的程序不同、賠償項目、內容不同、法律依據不同的區別。

4.工傷保險補償與侵權損害賠償競合的法律分析

4.1第三人之交通事故侵權致他人傷亡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是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同時也是受害人的民事權利,侵害人與被害人之間形成的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

第三人之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需考慮侵權行為的法定歸責原則、侵害人和受害人各自的過錯、受害人實際遭受的損失以及侵害人的賠償能力等因素。我國《民法通則》第98條、第119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兜缆方煌ò踩ā返?6條也有相同的規定。因此,第三人因交通事故侵權致他人傷亡的,被侵害人依法享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4.2勞動者發生工傷后享有工傷待遇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也是保險機構和用人單位法定的義務。

工傷保險實行用人單位無過錯責任,且不考慮勞動者是否有過失,《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是其主要法律依據。

如果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并依法認定為工傷的,那么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章的規定給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職工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之間就工傷保險待遇問題形成的是一種行政法律關系,這與工傷職工與侵害人之間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完全不同的。作為給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支付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以侵權第三人賠償了相關費用而拒絕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4.3法律法規并沒有賦予工傷保險機構和用人單位對交通事故侵害人享有代位求償權,因此不得要求勞動者先向交通事故侵害人索賠后才能申請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并沒有賦予保險機構和用人單位對因交通事故侵權引起工傷的侵害人享有代位求償權,工傷保險機構和用人單位不能要求工傷職工必須先向侵害人索賠后才能申請工傷保險待遇,也不能從工傷職工應享有的保險待遇中扣減其從侵害人處獲得賠償款項。

4.4我國法律法規承認第三人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保險補償能夠競合,且在競合時工傷職工可以獲得雙重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都應當認定為工傷。在這幾種情形下發生的工傷,大多數是由第三人侵權引起的。因此,即使工傷是由第三人侵權引起的也應當認定為工傷。這里所稱的引起工傷的“第三人”是指除用人單位和本單位正在履行工作職責的職工以外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但是《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救濟方式。所以,工傷職工有權同時選擇兩種救濟方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第2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規定是規范用人單位以外的侵權第三人與被侵害職工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非常明確地規定勞動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損害賠償應當支持。所以,當工傷事故與第三人交通事故侵權發生競合,受害職工可以分別依照不同的法律獲得救濟。

綜上所述,由于工傷保險與第三人交通事故侵權賠償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而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在兩者發生競合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可以扣減工傷保險待遇,也沒有規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對侵權責任人享有代位求償權。所以,工傷職工在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仍有權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待遇。

參考文獻: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6]《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7]《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8]《江蘇省實施辦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工傷事故賠償協議范文4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本著公平合理、協商一致的原則,就乙方同甲方因工傷支付一次性工傷補償金、醫療補助費、傷殘就業補助金一事,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內容:

一、甲方于 年月日與乙方 協議約定, 針對乙方在甲方因工所受的五級傷殘的賠償事宜達成協議,總計賠償金額包括一次性工傷補償金、醫療補助費、傷殘就業補助金、經濟補償等各項費用,合計人民 幣:玖萬陸千(96000)元整;以上賠償金額只有在甲方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時才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二、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后,甲方為乙方重新安排“開電梯”的工作。

三、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后,乙方無權向甲方提出任何其他經濟要求;

四、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后,乙方自愿放棄就工傷賠償所享有仲裁、訴訟的權利。

五、甲、乙雙方均已了解協議的法律含義,雙方為完全自愿的情況下簽定本協議。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傷事故賠償協議書樣本

甲方:

委托代表人:

乙方: ,男,漢族,年齡 歲,身份證號碼:

因乙方在甲方工地發生工傷事故,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綜合考慮乙方的家庭狀況和甲方的實際情況,在合理合法、互讓互諒、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本協議是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其他相關規定達成,甲乙雙方完全知悉、理解這兩個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的內容,清楚乙方工傷的賠償項目及數額。

第二條 乙方系甲方 工地雇員,在 年 月 日在工地受傷,經龍華人民醫院治療。甲方因乙方受傷事宜,已經支付醫療費、生活費等費用 元。

第三條 雙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協商賠償款總額為人民幣壹拾肆萬元,乙方清楚并同意上述賠償款已包括但不僅于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并已包含支付乙方及其家屬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一切賠償款。

第四條 各方的身份情況及保證情況:

1、甲方向各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2)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行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3)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2、乙方向各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 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行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為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2)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已充分了解本協議處理事項,并在平等自愿的情況下簽訂本協議,乙方保證在收到上述賠償款之后,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或其他任何人主張其他任何補償;

(3)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第五條 違約責任如果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則該協議無效。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其他各方遭受損失,則其他各方有權要求予以賠償。

第六條 保密條款一方對因本次工傷賠償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或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七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工傷事故賠償協議范文5

在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某采石場工作的馬某有兩個未成年的孩子和80多歲的父母,一家人全靠他一個人在采石場掙錢維持生計。2003年1月3日,在采石場采石的馬某被一巨型石塊砸在身上,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不久,馬某的妻子帶著兩個孩子,拿著死亡證明,來到山亭區保險公司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但得到的答復是:你的丈夫今年沒有參加保險,投保的是采石場老板盧某,是雇主責任險,受益人是盧某。馬某的妻子及近親屬找到采石場老板盧某,要求領取保險金并給予補償,誰知得到的答復卻是:你丈夫的保險金只交了100元,不能得到保險金。在死者親屬再三要求下,2003年1月18日,雙方商量達成了一份死亡補償協議,采石場老板一次性付給死者家屬死亡補償金59000元,并約定協議簽訂后馬某的家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再向采石場提出其他要求,同時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辦理撤訴手續。

采石工作是一項高風險的作業,容易出現意外事故,作為采石場老板的被告盧某對此很清楚。為了避免出現意外,在三年前,他就出臺了一項措施,在采石場工作的人員,必須參加保險,不保險就不讓上班。盧某要求每個工人每年向保險公司交納保險金280元,由采石場統一從工人工資中分三次扣取后,交保險公司。馬某連續幾年均以這種方式參加保險。2002年的保險到期后,盧某扣除馬某保險費100元,2003年1月2日馬某就因意外事故死亡。而2002年12月21日,盧某用職工交的保險費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雇主責任險合同,也就是說投保人及受益人均是被告盧某,而不是采石場的工人。

判決

近日,山亭區法院審理此案認為,馬某與盧某簽訂的口頭委托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效力予以認定。辦理什么險種的保險馬某與被告的約定不明確,但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明確,為工人辦理保險,其保險標的應為采石場的工人人身,受益人也應為采石場的工人或其指定的人。被告用扣除馬某及其他工人工資的錢,辦理了受益人是雇主的雇主責任保險,其行為不合法。因被告沒有為馬某辦理保險,使其無法享受保險合同的保險金,對于馬某的損失被告依法應負賠償責任。遂判決被告賠償死者損失30000元。

評說

本案是一起因工傷事故引起的保險索賠糾紛,綜觀案件全程可以看出該案共包含三個法律關系和兩個法律性質不同的賠償。

首先,馬某與盧某之間的工傷賠償關系。馬某作為采石場工人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傷致死。其雇主盧某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賠償責任。盧某于2003年1月18日與馬某的家屬達成協議,一次性賠償的59000元即基于工傷事故而對事故死難者家屬的賠償。是基于勞動關系所產生的工傷事故賠償金。

其次,馬某、盧某與保險公司之間的關系。本案中,馬某一直以由采礦場老板盧某代扣工資的形式參加人身意外保險,但2002年保險到期后,盧某代扣馬某工資100元后,并未為馬某交人身意外險而是改變了險種,以馬某的100元工資做保費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雇主責任保險。而人身意外險與雇主責任險是有很大區別的,其主要區別為:第一,二者屬不同保險業務,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屬于人身保險范疇。其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身體和生命。而雇主責任險則屬于財產保險范疇。其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對他人應依法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第二,雇主責任險,適用賠償原則,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按被保險人對第三者實際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核定保險賠款,其實際賠款定額給付原則,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后,不產生代位求償權。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接受保險理賠后,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由此可見,由于盧某于2002年12月21日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是雇主責任險屬于財產險,且投保人、被保險人均為盧某,馬某與保險公司并無法律關系。而盧某與保險公司則存在保險合同關系,保險公司應依合同約定在盧某依法承擔馬某的賠償責任后,履行其對盧某的保險責任。

最后,盧某與馬某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馬某與盧某之間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委托合同,但從案件介紹來看,馬某在采石場工作期間,長期通過委托盧某代扣其工資為其繳納保費的方式參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故馬某與盧某之間已形成事實上的委托關系,馬某為委托人,盧某為受托人。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項,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002年12月,受托人盧某本應按照委托人馬某的指示以其被扣工資100元為其參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但盧某違背委托人的指示擅自變更委托人指定的險種,辦理了以自身為被保險人的雇主責任保險。其行為存在明顯過錯,主觀上存在故意。依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應依法承擔因此給委托人馬某造成的損失。其損失大小應等同于馬某本應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獲賠的與其100元保費相適應的保險賠償金。

法律鏈接

1.《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第八條 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四?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百零六條  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四條 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循自愿原則。

工傷事故賠償協議范文6

不懂法讓他與權益失之交臂

今年2月16日,撫順縣章黨鄉農民王某再一次打贏了與某建筑公司及其主管部門的人身損害賠償官司,然而王某清楚地知道,官司并沒有結束。果不出其所料,3月14日,建筑公司的主管部門再次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新一輪的官司再次開始。

其實,王某受傷的經歷極其普通。王某受雇于某建筑公司,1997年7月11日,王某在施工中受傷,隨即被送往醫院,被診斷為左腓骨粉碎性開放骨折,左內外踝粉碎性骨折。出院后,王某多次與建筑公司協商后續解決方案,但都未果。在法律援助律師的幫助下,王某于2009年將已經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建筑公司及其主管部門告上法庭,要求其做出人身損害賠償。而如今官司已經過3次判決裁定,仍沒有頭緒。

“其實,如果懂法的話,以王某的情況完全可以被認定為工傷,那樣他就能爭取到更多的利益,而且官司也將好打得多?!睅椭跄尘S權的法律援助律師高巖告訴記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曰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由于王某對《工傷保險條例》聞所未聞,所以王某找過企業及相關部門,卻偏偏沒有進行工傷認定,而如今只能夠以人身損害賠償對方,而對方也抓住王某的受傷屬工傷事故的事實,認為不適用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故此至今仍沒有結果。

企業推諉阻礙工傷認定

與王某一樣,家住撫順縣蘭山鄉的楊某在丈夫郭某的工亡認定也進行得十分艱難。2007年10月1日,在順城區城東新區某建筑工地打工的郭某在提前下班登上通勤車的情況下,發車前下車去喊其他工友,途中被經過的摩托車撞死。郭某死后,他所打工的建筑公司認為他的死亡并不符合工亡認定的相關規定,因此并不給其申報。楊某開始了漫長的維權之路。

面對楊某提出的工亡申請,建筑公司以雙方并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不承認與郭某的勞動存續關系。在律師高巖的幫助下,經過了1個多月的證據收集,楊某尋找到多位證人證明,并提供出郭某的工資條和死亡時所穿的印有建筑公司名稱的工作服等物證。在有利的證據面前,2008年初,沈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郭某做出《工亡認定決定書》。然而,企業卻開始百般推諉,隨即以郭某擅自離崗等理由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請了行政復議,并向法院提訟。經過法院的多次審理,直到2009年10月,建筑公司才與楊某達成賠償協議。

現代企業用工制度實行的是勞動合同制,在法律上已經不存在固定工和臨時工這種不同的用工形式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是基于勞動合同而建立的勞動關系。因為工傷事故為特殊的人身損害,所以法律關于工傷認定的規定更側重于對社會弱者的保護。郭某雖然有可能違反單位考勤制度,但該過錯并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的工傷責任,用人單位仍有義務給予勞動者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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