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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過戶合同范文1
2004年4月20日,郭某與曾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雙方約定:郭某自愿將其所有的一套商品房,作價100000 元出售給曾某,簽訂協議之日曾某預付房款80000元,余款20000元于同年8月20日前郭某交付房屋時一次性支付。郭某承諾在9月20日之前協助曾某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協議簽訂后,曾某按約付清了房款,郭某也交付了房屋。后郭某反悔,不想把房子賣給曾某。2004年9月20日,曾某依約要求郭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遭郭某拒絕,郭某于同年9月10日訴至法院,以房屋未辦理房產過戶手續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歸還房屋,并表示愿意退還房款本息。
[分歧]:對本案郭某與曾某簽訂的買賣房屋協議是否有效,合議庭存在以下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買賣城市和有房屋買賣雙方須持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明、房屋買賣協議到房屋所在地房產管理機關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郭某與曾某雖然房款兩清,但未根據《城市房屋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該房屋買賣行為系無效的民事行為。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五項、第七項及國務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九條之規定,郭某與曾某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郭某與曾某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識表示,且已實際履行,該房買賣協議是有效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郭某與曾某房屋買賣協議有效。郭某應提供有效證件協助曾某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
[評析]: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
房屋過戶合同范文2
李某借張某款3萬元到期未還,張某起訴,法院判決張某還款。但判決生效后,李某未履行付款義務,于是,張某申請法院執行,要求拍賣李某的一處房產償還欠款,執行人員便將該房產查封。該房居住人王某提出異議,稱該房是其合法財產,不是李某的財產,要求解除查封。經查,該房是王某2年前花8萬元從李某手中購買的,已付房款7、5萬元,其他5千元約定辦完房屋過戶手續后付清,后來李某下落不明,所以該房過戶手續一直未辦。
分歧:王某所提的異議是否成立?法院能否執行該房產?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王某所提異議不成立,因為,該房屋沒有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房屋轉讓無效,房屋產權沒有轉移,該房仍然屬于李某財產,既然房屋仍然歸李某所有,法院就可以拍賣房屋,用拍賣所得價款償還李某欠下張某的債務。
第二種觀點認為:王某所提異議成立,因為,該房屋李某已在2年前賣給王某并交付,雖然沒有辦理產權過戶登記,但買賣合同有效。王某作為買賣合同的債權人,張某作為借款合同的債權人,兩個債權是平等的,都應當同等的受到法律保護,法院不能為保護一個債權而損害另一個債權。所以,該房屋不能執行。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本案涉及到債權與物權、合同效力與物權變動的關系等問題。
評析:
一、買賣房屋未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合同是否有效
根據法律規定,因買賣而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應當辦理登記過戶手續。但未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呢?《合同法》實施前,理論界存在較大爭議,實踐中也有不同做法,但《合同法》實施后,比較統一的觀點認為:不動產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是物權變動的要件,不是買賣合同生效的要件。因為:
1、法律、行政法規沒有特別規定房屋買賣合同自辦理登記過戶時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從這一條規定看,辦理批準、登記手續要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的特別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生效的特別規定,在一般情形下,合同依法成立即生效。但目前尚沒有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規明確規定買賣房屋合同自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時生效。
2、現行有關規定可以推出未辦理登記過戶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9條明確規定,辦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權登記或轉移、變更手續時,購買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契證。由此可見,買賣合同是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必需證件,而這里作為產權登記證明的買賣合同一定是有效合同,因為無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更不能作為產權登記證明。所以,該條規定說明買賣行為與登記過戶行為是兩個獨立的行為,買賣房屋是否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與買賣合同的效力無關。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此也有體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5條規定:“財產所有權合法轉移后,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財產所有權尚未按原協議轉移,一方翻悔并無正當理由,協議又能夠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如果協議不能履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這一規定說明,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與否,并不決定雙方協議的效力。
3、辦理過戶登記是產權變動的要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中更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這一規定說明,合同的效力與物權變動的效力是兩碼事,買賣房屋不辦理產權過戶登記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房屋產權不發生轉移,對之前買賣合同的效力沒有影響,買賣合同自合法成立時生效,實際上,雙方按合同約定交付房屋、支付價款,說明合同已經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效力了。
二、房屋產權未發生轉移,是否法院就可據此執行該房屋。
關于這個問題,實踐中很多法院的做法是,只要房屋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就對房屋強制執行。筆者認為,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因為:
1、這種做法與債權的平等性相悖。債權不同于物權,債權一個很重要的特征是平等性,王某作為買賣房屋合同的債權人,張某作為借款合同的債權人,其二人地位是平等的,都應當受到法律同等的保護,并不能因為誰先起訴或誰先申請強制執行而獲得一種優先于其他債權人的權利,《破產法》關于破產財產分配的規定就是最好的例證。假如李某宣告破產,對于李某的財產,張某不因其持有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而具有優先于其他債權人的權利,分配破產財產時,張某也要和其他沒有起訴的債權人一樣平等受償。而且,即使李某被宣告破產,該房屋因在破產前出賣給王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第七十一條的規定,該房屋已不能列入破產財產范圍,更沒有理由將該財產取回優先受償于張某。因此,如果法院為了執行張某訴李某的生效判決而強制執行房屋,實質上就賦予了張某對該房屋的優先權,這與債權的平等性是相悖的。
2、王某基于對房屋的合法占有權,可以對抗第三人。王某從李某手中購賣房屋后,因故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房屋產權未轉移,毫無疑問,李某仍是法律上的房屋所有權人,但是李某享有的所有權已經是一種法律上受到限制的所有權,這種限制實際上是因為買受人所享有的合法占有權對所有權的限制。買受人王某基于其與出賣人李某之間的買賣合同而對該房屋已經合法占有,享有占有權,這種占有雖非物權,但具有權利推定、占有保護、占有持續三大功能,甚至具有物權的某些效力。各國物權法都設立了占有之訴以保護占有人所享有的占有權,對抗來自他人對占有的非法侵害。我國雖未制定物權法,但對占有權的保護在《民法通則》及其他法律法規中都有所體現。因此,王某可以基于其合法的占有權對抗張某的請求。
房屋過戶合同范文3
莫貪便宜吃大虧
因融資、借款、買賣而需要對房屋進行抵押、過戶等處理,一定要充分評估法律風險,必要時,房產所有人可咨詢政府相關部門和法律專業人士。
切勿只顧眼前利益而忽視房屋過戶、以房抵債等處分行為所產生的風險,從而讓他人的惡意和一己的貪欲損害了自己的利益。
為獲低息房貸 假作房屋交易
孫亮是個剛畢業的大學生,準備創業開辦公司,但手中沒有錢,便考慮從銀行貸款。然而經了解銀行貸款政策后,孫亮覺得銀行商業貸款的利率太高,期限又太短,不劃算,也對自己創業之初的償付能力有所擔心。
這時,腦袋“靈光”的孫亮突然想到一個主意,自己名下有套房子,能不能假作一個房屋交易,從銀行辦理房屋按揭貸款,以享受到國家房貸政策的紅利?
于是,孫亮找到了自己的“發小”郭明,將自己的想法告知郭明,郭明欣然同意表示愿意幫忙。兩人按照正常的房屋交易程式簽訂了購房合同,辦理了網簽,并以郭明的名義在銀行辦理了房屋按揭貸款,貸款金額為一百萬元,貸款期限為30年。
孫亮將房屋過戶至郭明名下,但房屋未實際交付仍由孫亮繼續居住使用,銀行直接將房屋貸款放給孫亮。孫亮拿到低息的貸款投資生意,自以為占了便宜,然而好景不長,隨著房價的攀升,郭明經不住巨利的誘惑,打起了房子的主意。
郭明將這套房屋以更高的價格轉手他人,并隔三岔五就帶人上門要求孫亮一家搬出,孫亮多次報警,但因雙方之間有房屋交易,警察也無能為力,只能建議孫亮到法院。無奈,孫亮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房屋交易合同無效,要回房屋。
經過法院多輪的審理和復雜的調查程序,雖然認定雙方之間構成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否定了雙方之間房屋買賣合同,但因郭明已經將房子過戶給了第三人,孫亮已無法取回房屋,而只能向郭明主張賠償無法追回房屋的損失。
法官說法:
貪便宜結果賠了房
孫亮與郭明之間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并不存在真實的房屋交易意圖,而是基于為孫亮獲取銀行房屋按揭貸款,享受房貸“低利率、長期限”的好處而產生。因此,孫亮與郭明之間的房屋交易構成了惡意串通,且侵犯了銀行的利益,應認定無效。
然而,在本案中,孫亮已將房屋過戶給了郭明,郭明又將房屋以新的交易方式過戶給了第三人,而且經認定,該第三人是在對孫亮、郭明之間的真實交易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合理價格取得房屋,構成了物權法上的“善意取得”,因此孫亮無權向郭明和第三人追回房屋,而只能尋求由郭明進行經濟賠償來彌補損失。
孫亮既喪失了房屋,又要面臨尚充滿變數的執行,其利益的損失主要還是因為只考慮眼前利益而忽視交易作假、房屋過戶的風險造成,自食其果不是偶然,而是必然。
名為房屋買賣 實為金錢借貸
林女士的企業陷入了困境,急需一筆資金救急,她多方募集資金未果,情急之中便找到了一家貸款公司尋求貸款。
接待林女士的業務員小李表示,可以向林女士提供比同期銀行貸款更高數額的貸款,但需要林女士提供房產作為保障,并建議雙方之間簽訂一個房屋買賣合同,林女士以將房屋過戶至小李名下的方式作為抵押,小李以支付購房款的方式提供借款,在林女士還清借款后,小李再將房屋過戶回林女士。
因林女士的企業確實急需用錢,且其沒有經受住小李“款額高,放款快”的誘惑,于是林女士接受了小李的建議。
很快,兩人就簽訂了購房合同,辦理了網簽、過戶等手續,小李也如約放款給了林女士。兩人同時還簽訂了一份貸款合同,約定貸款利率為每月10%,且利息計入下月本金,一年內還清本息。
但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林女士在享受“數額高、放款快”的貸款的好處的同時,也要承受高利率的后果。
一年過去了,林女士未能如約還款,小李便向林女士下了騰房的最后通牒,并經常有黑社會身份的人員對林女士進行人身、財產威脅,逼迫其搬離房屋。
無奈之下,林女士到法院,要求確認與小李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要回房屋。經審理,法院認定雙方之間房屋交易無效,但發現小李已將該房屋在銀行辦理抵押貸款,因此林女士在未還清銀行貸款的情形下無權要求過戶房屋,法院沒有支持林女士要求過戶房屋回其本人名下的要求。
法官說法:
想追回房子沒那么簡單
林女士與小李之間名義上雖然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實際上是金錢借貸關系,而且在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中,小李收取高額利息、計算復利的約定已經違反了國家關于借款合同的強制性法律規定,雙方之間關于貸款利率的該項約定應屬無效,且雙方之間的房屋交易也構成了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也應認定無效。
房屋買賣合同雖認定為無效,但小李為獲取更多貸款資金來源,已將該房屋抵押給銀行獲得了銀行貸款,因此林女士在不能一次性代為還清銀行抵押貸款的前提下不能主張過戶房屋回還至其本人名下,而且她還要繼續負責按照法律規定的利率償還小李的貸款本息,最終追回房屋的道路注定漫長而曲折。
但話說回來,林女士對這個后果應當是負有一定責任的,她應當預料到高利貸借款和辦理房屋過戶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她仍執意而為之,表明林女士缺乏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了解及風險防范意識。
抵押房屋融資 誤用“以房抵債”
鄭先生經營了一家體育用品公司,他在經營過程中發生資金緊張問題,于是向生意伙伴胡某借款。
胡某提到對鄭先生名下的一套別墅感興趣,表示如果能以別墅作抵押,他愿一次性全額提供借款且利息較低。鄭先生為爭取到借款,覺得這也是一種抵押形式,就同意了胡某的請求,雙方共同簽訂了一份協議,約定如鄭先生未能到期償還借款,就將名下的別墅過戶給胡某以抵消債務。
協議簽訂后,鄭先生拿到了借款,但并未能幸運的使企業走出困境,借款也無法按期償還,胡某遂要求鄭先生履行協議。
但鄭先生覺得此時別墅的價值因房價上漲已遠超簽訂合同時雙方的借款金額,因此他不同意履行合同,并以顯失公平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撤銷雙方之間的以房抵債協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雙方簽訂協議時并不存在顯失公平的事由,鄭先生應對房價的市場變化有合理預期并應承擔房價漲跌的后果,最終駁回了鄭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以房抵債的風險巨大
鄭先生和胡某的協議已經構成了附條件的“以房抵債”協議,而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并無對以房抵債行為的禁止性規定,雖然《擔保法》第40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否定了抵押權人直接以抵押物折抵債權的方式,但以房抵債協議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抵押合同,也不符合抵押合同為要式合同的條件,不能適用擔保法的規定。
也就是說只要以房抵債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就應當認定為有效。
房屋過戶合同范文4
原告張某稱:2008年12月,張某與黃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租用本案涉訴的房屋。2009年10月15日,房屋出賣人黃某、房屋買受人丁某與居間方某房地產經紀公司簽訂了房地產經紀合同,合同約定黃某將位于北京市昌平區沙河鎮房屋一套出售給丁某,雙方辦理了網簽手續。2009年12月,丁某與黃某因過戶時間和余款給付等問題發生爭議,黃某向某房地產經紀公司發出終止履行房屋經紀合同的通知。之后黃某又以相同價格與張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F原告張某要求黃某履行與自己簽訂的合同。
庭審中,被告黃某認可原告的說法。
被告丁某辯稱:張某與黃某租賃合同是臨時編造的,不存在優先購買權。2010年1月丁某曾以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為案由將黃某訴至法院,提出繼續履行房地產經紀合同、辦理產權過戶等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黃某繼續履行合同,協助丁某辦理該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該判決現已生效。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切實履行生效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張某沒有證據證明二被告黃某、丁某共同侵害原告的優先購買權,此外現已有生效的法院判決判令黃某應繼續履行與丁某簽訂的房地產經紀合同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所以原告的訴訟請求,與生效判決相悖,法院不予支持。
點評
胡勇軍(浙江聚點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原告與被告之間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就是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背凶馊酥荒茉谕葪l件下優先行使購買權而不能以優于第三人的條件購買租賃物,出租人與承租人就租賃物的買賣價格不能達成協議時,出租人不得再以低于或等于承租人所能接受的價格將租賃物出賣給第三人,否則就侵害了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21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奔闯凶馊嗽趦炏荣徺I權受侵害時,可以要求出租人賠償承租人的相應損失,但承租人不得要求法院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也不能在訴訟中主張與出租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或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房屋過戶合同范文5
2、如果房子不能過戶,那么建議去房管局進行抵押登記。
3、公證。如果要交易不能過戶的房子,可以去公證處,進行公證。
4、找中介。雖然找房屋中介的花費不小,但不得不承認使用中介可以為買賣雙方省去不少的麻煩。
5、查清楚不能過戶的原因。這里所說的不能過戶只是暫時的,盡早去辦理過戶手續。
《房屋登記辦法》第七條
辦理房屋登記,一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于登記簿;
(五)發證。
房屋過戶合同范文6
賣方(甲方):
聯系方式:
買方(乙方):
聯系方式:
賣方公證人(甲方公證人):
聯系方式:
買方公證人(乙方公證人):
聯系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基本狀況
甲方所售房屋位于 ( 路 號),
號樓,東單元六樓東戶,主房建筑面積 平方米,儲藏室 平方米,水電暖及通信設施均齊全。
1、甲方自愿將房屋出售給乙方;
2、乙方自愿購買上述房屋;
3、甲方系本合同項下房屋的所有權人,甲方保證已向乙方如實陳述上述房屋權屬狀況及其他基本狀況,且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4、甲乙雙方公證人系與雙方無任何血緣關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公民,且對該房屋買賣的有關事項清楚明確。
第二條:房屋價格
甲乙雙方約定房屋的成交總價格為(人民幣) 元整(大寫: 元整)。該價格包括附屬設施及其他配套設施的轉讓費用。
第三條:房屋付款及過戶等相關相應費用的繳納
1、乙方應在本合同簽字生效當日,將房屋總價款 元人民幣一次性全部付清,甲方同時將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包含儲藏室)移交給乙方,由乙方完全占有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甲方不得干預;
2、甲乙雙方約定:該房屋辦理過戶手續時,甲方需無附加條件,積極協助乙方辦理過戶,過戶費用應由 方在辦理過戶手續時向相關部門交付;
3、凡法律、政策規定的有關該房屋的應由甲乙雙方負擔的一切稅款和費用均有甲乙雙方共同承擔;
4、截至本合同簽訂之日,甲方因使用該房屋產生的各項未結費用應有甲方承擔(各項費用包括:水、電、煤氣、天然氣、暖氣、有線電視、電話、寬帶以及物業管理等費用)。
5、合同簽訂當日,乙方需在甲方的協助下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等進行驗收,完成上述各項后,雙方簽署交付單,確認完成交付;
6、待房產買賣手續辦理完后,水表、電表、煤氣表、天然氣表、有線電視等相關設施的更名手續應由甲方協助辦理。
第四條:甲乙雙方需充分認識的相關條款,甲乙雙方均不得以此為由提出變更和解除合同
1、由于 公司職工房產手續尚在集中管理中,自房屋交付至正式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尚需一定時間,合同雙方對此已有清醒認識,甲乙雙方均不得以此為由提出變更和解除合同;
2、自房屋交付至辦理正式的房產過戶手續期間因法律、政策造成前述稅款和費用的增減以及房價波動所帶來的風險,合同雙方已有清醒認識,甲乙雙方均不得以此為由提出變更和解除合同;
3、本合同自簽訂當日甲方將房屋交付乙方。該房屋的損毀、滅失的風險,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轉移至乙方,乙方對房屋現有狀況(指建筑質量、室內裝修、配套設施、小區環境等)做了充分了解,無任何異議,甲乙雙方均不得以此為由提出變更和解除合同;
4、由于本房產系 公司職工集中管理的房產,甲方承諾在乙方使用該房產時,公司規定的允許甲方享有的關于該房產的一切福利轉由乙方享有,甲方不向乙方以任何理由要求支付。 公司和相關其他部門要求甲方支付的各項費用(各項費用包括:水、電、煤氣、天然氣、有線電視、電話、寬帶以及物業管理等費用),轉由乙方支付,甲乙雙方均不得以此為由提出變更和解除合同;
5、由于本房產系 公司職工集中管理的房產,甲方承諾在乙方使用該房產期間,若 公司要求或允許置換房屋,該房屋所享有的置換福利應由乙方享有,甲方應無條件協助乙方置換,甲乙雙方均不得以此為由提出變更和解除合同;
6、本合同未進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條:甲乙雙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應保證上述房屋權屬清楚、無任何糾紛。如該房有設定抵押或被查封等限制產權轉移的情況時甲方應及時告知乙方,并負責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前解決完畢;如甲方不能及時解決上述問題,由于甲方個人原因致使房產不能過戶或者出現訴訟糾紛,視為甲方違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還全部房款并賠償損失( 公司統一管理房產手續問題乙方已明確知悉,不在此列);
2、在乙方要求且條件允許能夠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時,甲方不得以各種理由拖延或拒絕協助乙方辦理,在雙方確認可以開始辦理過戶手續之日起三十日內甲方不能協助乙方辦理過戶手續的,視為甲方違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還全部房款并賠償損失;
3、甲乙雙方對雙方約定的房屋轉讓款、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等無異議,甲乙其中一方由此產生異議視為該方違約,該方須向對方賠償損失;
4、凡法律、政策規定的有關該房屋的應由甲乙雙方負擔的一切稅款和費用均有甲乙雙方共同承擔,甲乙其中一方由此產生異議拒絕付款的則視為該方違約,另一方有權追究該方的刑事責任,并要求該方賠償損失;
5、甲乙雙方對本合同規定的第四條:甲乙雙方需充分認識的相關條款無異議,若甲乙其中一方由此產生異議視為該方違約,另一方有權追究該方的刑事責任,并要求該方賠償損失。
第六條:本合同履行如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在公證人的公正下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 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訟。
第七條:本合同自買賣雙方及雙方公證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及雙方公證人各執一份。
第八條:買賣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在雙方可以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時,甲乙雙方應另行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報房產管理部門。
第九條:甲乙雙方及雙方公證人簽章:
賣方(甲方)簽章: 買方(乙方)簽章:
賣方公證人(甲方公證人)簽章: 買方公證人(乙方公證人)簽章:
2013年 月 日 2013年 月 日
附屬合同
甲方售出房產的房產
證明表示該房產的現有儲藏室應為 號儲藏室,該儲藏室甲方父母正在使用,由于儲藏室的所有權在房產證明上無法更改,現甲方與乙方協商將同樓的 號儲藏室(此儲藏室房產證明為甲方父母所有)與本房產的 號儲藏室交換使用一段時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將此儲藏室整理完畢后,即可換回儲藏室使用權,在交換儲藏室使用權期間雙方不得干預另一方對自方享有使用權的儲藏室的正常使用,甲乙雙方均不得以此向另一方索要費用,若期間 公司要求或允許置換房屋,乙方享有房產證明的現有 號儲藏室的置換福利,甲乙雙方均不得以此為由提出變更和解除合同,特此證明! 賣方(甲方)簽章: 買方(乙方)簽章:
賣方公證人(甲方公證人)簽章: 買方公證人(乙方公證人)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