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申請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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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申請書范文1

勞動仲裁申請書(勞動者申請)

申請人:XXX,男,漢族,1X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址:XXX市XXX區XX路XXX號。聯系電話:XXXXXX。

被申請人: xXX有限公司,住所地: XX市XX區XXX路XXX號。電話:XXX。

法定代表人: XXX職務: XXX

 

請求事項:

一、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元(月平均工資元*2)。

二、裁決被訴人向申請人支付年月至年月加班費共元,其中:1.延時工作時間加班費元及經濟補償金元;2、休息日加班費元及經濟補償金元。

以上合計: XXX元。

 

事實與理由:

(可簡單闡述一下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具體的職務,加班的事實以及計算方式等。)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2項和46條第1項的規定,我于XX年XX月XX日以被申請人“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向被申請人提出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由于被申請人拒絕支付我的加班費和經濟補償金,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會申請仲裁,請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支付我的仲裁請求,依法裁決。

此致

X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勞動仲裁申請書范文2

申請人:

性別:女年齡: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身份證地址:廣西

現常住有效通訊地址:廣州

被申請人全稱:廣州XX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XX單位性質:私營

郵政編碼:510000聯系電話:136

注冊地址:廣州市海珠區南暉路二樓

現辦公地址:廣州海珠區工業大道中313號東方紅創意園

仲裁申請:

1、要求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201X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X月1X日止存在勞動關系;

2、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未依法簽署勞動合同最多11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2XXX0元;

3、裁決被申請人依法向申請人補足因曠工扣款造成的2014年10月工資不足額部分的24XX元;

4、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未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申請人離職的待通知金4XX0元;

5、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賠償金1XXX0元;

6、裁決被申請人依法向申請人重新出具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雙倍工資、2014年1X月未足額工資、待通知金、經濟補償金,合計:45XXX元)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于201X年1月1日入職被申請人單位工作,任文案策劃一職,主要負責公司客戶的文案的編輯、撰寫和項目的策劃、統籌工作。申請人2012年1月至3月的試用工資為2000元、2012年4月至2013年2月的工資標準為2800元、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的工資標準為3500元、2014年1月至8月的工資標準為4200元、2014年9月至11月工資標準為4700元。

申請人入職被申請人單位后,盡心盡職工作,被申請人在申請人試用期間簽署一份的試用期合同,期滿后,被申請人沒有依法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且申請人自入職以來,2012年1月至2012年7月被申請人單位未為申請人購買社保。2012月8月至2014年10月被申請人也均未依法為申請人足額繳納社保。

2014年10月17日下午至10月22日,申請人需請假3.5天北上參加婚禮。申請人已于10月13日提前遞交請假條,被申請人表示假期長,需考慮。10月16日,申請人再次遞交假條,被申請人只口頭批復1.5天假期,同時臨時表示申請人10月17號需出差深圳,建議申請人機票改簽。申請人表示與朋友同行,特價機票無法退改,且申請人已將假期期間的項目工作妥善安排給相應人員,相關人員均已知曉。現,被申請人駁回請假需求,申請人無奈曠工3.5天。

被申請人以申請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未經事先請假擅自脫崗者,以30分鐘為計算單位(未滿30分鐘視同一次計算),每次扣100元;達31分鐘者視為曠工”進行曠工罰款,申請人連續曠工3.5天,累計罰款5300元,最終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1550元發放;被申請人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中“一年內累計曠工達3次將按照勞動合同管理中的第6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及在沒有出示有效證據的情況下以“在公共平臺事件的片面信息,以及辱罵和誹謗公司,對公司造成不利影響”當即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關系。

被申請人不實的解雇通知不能算有效的離職證明,且該份解雇通知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再求職。現要求被申請人重新出具離職證明,注明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信息。在被申請人沒有依法支付申請人代通知金、經濟賠償金、合法結算工資及未依法繳納社保等情況下,申請人一直工作到2014年11月17日。

申請人已事先請假并妥當安排假期工作,被申請人均不批復假期,迫使申請人曠工赴約。事后被申請人以公司制度為由對申請人做出曠工罰款,并以“一年內累計曠工3次”為由在11月17日當即與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而申請人連續曠工3.5天也并未符合被申請人單位制度中的“一年累計曠工3次”條件。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38條、第40條、第46條、第47條、第72條、第82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第20條、第24條)《社會保險法》(第58條、第60條、第61條)《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51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13條、第14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5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第三條等相關法律法規。如今,被申請人不愿支付經濟賠償金、雙倍工資、足額工資等及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無奈之下,申請人唯有訴至仲裁委,請仲裁委查清事實,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計算公式:

仲裁請求2的計算公式:

未簽署書面勞動合同最多11個月的雙倍月工資差額:

2012年2月、3月的月工資為2000元;

2012年4月至12月期間的月工資為2800元;

合計2000X2個月+2800X9個月=25600元。

(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

仲裁請求3的計算

公式:

2014年10月工資差額:4700(10月份工資標準)-71.79(請假期間無工資)-723(曠工期間無工資)-1478.21(已發)=2427元;

【10月份工資標準為4700元,計工資天數為22.75天,現10月實發1478.21元(扣除社保前),10月扣除請假相應工資為71.79元,曠工3.5天應扣除相應工資為4700-22.75X3.5等于723元。】

(依據《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51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14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5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第三條)

仲裁請求4的計算公式:

待通知金:按申請人10月份的工資標準4700元;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和第40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0條)

仲裁請求5的計算公式:

經濟賠償金:

2012年1月起至2014年11月止,申請人工作年限為3年;

2012年12月的工資標準為3500元,

2013年1月至8月的月工資標準為4200元,

2014年9月、10月、11月的月工資標準為4700元,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故經濟賠償金為(3500+4200X8個月+4700X3個月)÷12個月X3個工作年限=12800元。

此致

廣州市海珠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勞動仲裁申請書范文3

申請勞動仲裁要錢嗎?注意,勞動仲裁是需要費用的。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勞動仲裁機構繳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受理費和處理費。勞動爭議案件的爭議金額以申訴人請求的數額為準; 請求的數額與實際爭議金額不一致的,以實際爭議金額為準。

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

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每件50元。

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費收費標準:

(一) 沒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 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按下列標準累加收費:

1. 爭議金額在1萬元以內(含1萬元) 的案件,每件500元。

2. 爭議金額超過1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 的部分,按3%收費。

3. 爭議金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 的部分,按2%收費。

4. 爭議金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1%收費。

申請勞動仲裁注意事項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范圍:

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

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可受理勞動爭議,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動爭議委托人

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委托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人為律師的,應當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和律師執照,沒有上述證明和執照的,不能以律師身份參加仲裁活動。當事人委托人的,應當填寫《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寫明委托事項和權限。當事人更換委托人、變更或解除委托人權限的,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書面說明變更情況。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申請勞動仲裁,須親自或書面委托人到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一式三份,遞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兩份,申請人留存一份(被申請人為共同當事人時,申請書一式四份,遞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三份,申請人留存一份) 。申請書應用藍黑或者黑色鋼筆或簽字筆書寫,均須本人簽名并落有申請日期。

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1. 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

理由;3.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依據。

勞動仲裁申請書范文4

申請人: 住所地:

法寶代表人:

被申請人:,姓名,民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省 市 區 樓 室。

請求事項:

請求依法撤銷 人仲案字[2012]第 號仲裁裁決書;

事實與理由:

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審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時,違反法定程序,直接導致認定事實錯誤,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鐘勞人仲案字[2012]第2號仲裁裁決書顯失公正。為此該裁決符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違反法定程序”的申請撤銷條件,故特現提出申請撤銷。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38條規定,“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辯論和質證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員作出事實認定的關鍵證據為,裁決書中所稱的“本委調查收集的證據,公司提交區勞動監察大隊年檢材料2011年12月正常工資薪金收入明細表”對這份關鍵證據,仲裁員在取得后未由申請人進行質證。更未征詢申請人的最后意見,即直接用此證據做為判決根據。顯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38條規定,剝奪了申請人的質證權利和辯論的權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沒有對該份證據進行證據,沒有在取證后征詢申請人的最后意見,申請人沒有對該份證據質證和發表意見,仲裁員又未對該證據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導致仲裁裁決認定事實錯誤。

(1) 該份證據公司提交給區勞動監察大隊年檢材料2011年12月正常工資 薪金收入明細表,是申請人將申報個人所得稅的表格直接抄送給勞動監察大隊的。工資一項,該表格中并沒有結構分項,只有總數。根據該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發放了爭議的加班費。該份明細表與申請人提供的工資發放表并無矛盾之處。根據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請人提供的工資發放表沒有任何道理。 (2) 該份證據為“2011年12月正常工資薪金收入明細表”,而申請人與被 申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區間為“2009年12月至2011年5月”。該證據與本案沒有任何關聯性。用距離雙方爭議時間七個月后的與本案沒有關聯性的證據作為裁決依據顯然是錯誤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46條規定,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仲裁委員會印章。該份裁決書并無仲裁員簽名。

綜上,申請人認為, [2012]第 號仲裁裁決書的作出違反了法定程序,裁決書本身缺少法定簽名要件,依法應予撤銷,懇請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查,撤銷。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勞動仲裁申請書范文5

四川成都精濟律師事務所 何寧湘律師

2004年1月17日中國法院國際互聯網站主頁報道《北京法院受理全國首例人事爭議案件》([作者:李東民 韓玲 時間:08:40:27] 本站)

該文稱:

其后,原告就此人事聘用合同糾紛事宜,于2003年7月14日向人事部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在京直屬事業單位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了“仲裁申請書”。該仲裁委員會于2003年8月12日以不屬受案范圍為由向原告送達了一份“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原告不服,向該仲裁委員會申請了復議,結果同樣是不予受理。

在原告依據人事部《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申請仲裁未果后,2003年9月5日,《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這意味著劉某不服人事爭議仲裁裁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此起案件的原告劉某系某著名學府經濟管理學院副教授。1月15日向海淀法院遞交訴狀。

今天,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一起因不服人事爭議仲裁而訴至法院的人事爭議案件,該案為《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實施后,法院受理的首例人事爭議糾紛。

從該文看,本案存在兩個明顯的問題:

1、人事爭議仲裁委作出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屬于什么性質,人民法院對于“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是否可以依法受理?

2、對于法釋[2003]13號實施前(即2003年9月5日前)的人事爭議仲裁案件的當事人對人事爭議仲裁裁決不服,起訴到法院有沒有期限限制?

3、除此之外,本案還有一個值得思考與探討的程序問題,人民法院如何處置人事仲裁中的程序問題?

一、關于人事爭議仲裁委作出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的性質:

對于這一問題,法律、規章以及司法解釋均未作正面或直接、間接的規定與說明。人事部1999年9月6日的人發[1999]99號·人事部關于印發《人事爭議處理辦案規則》和《人事爭議仲裁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十五條 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應在5日內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決定。決定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要求被申請人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申請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決定不予立案或者初步審查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作出決定或者審查結束之日起5日內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該《規則》對此只有第十五條這一條規定,該條既沒有載明“不予受理通知書”的性質,也沒有說明其法律后果以及對當事人的救濟措施,更沒有規定可以申請復議。

1997年8月8日人事部·人發[1997]71號·關于印發《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作出裁決的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

(一)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是違反法定程序的。

(二)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三)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四)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受賄索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仲裁委員會經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另行組成仲裁庭處理。

復議期間,不影響裁決的執行。

該《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是15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它同樣沒有規定“不予受理通知書”的性質,也沒有說明其法律后果以及對當事人的救濟措施,沒有規定對“不予受理的決定”可以申請復議,當然也沒有復議的程序。第27條的復議是針對“仲裁裁決”的。

該文中稱,“原告不服,向該仲裁委員會申請了復議,結果同樣是不予受理。”,不知依據何在?

根據人事部的上述兩個文件,我們無法確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的性質,但可以看出,它是沒有任何法律救濟措施的終結仲裁,阻止仲裁程序起動的生效法律文書。如果當事人沒有其他解決手段或途徑,可以說,當事人的申訴被其封殺。

而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3]13號也未對此作出規定,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的受理應當說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且人事部的政策文件頂多是部門規章,也不能成為法院受理此案的依據,人民法院受理人事爭議案件的法律依據應當是《民事訴訟法》、《勞動法》、《法釋[2003]13號》。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受理人事爭議案件還有一種可能,人事爭議案件不須以仲裁為前置條件,即人事爭議當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其可能性到底是哪一種現雖不得而知,但該案必竟突破了《勞動法》及勞動仲裁的現行程序模式,開了人事爭議仲裁委作出“”后受理的先河,其受理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當事人有利,是一個可取的案例。需要強調指出的是,該案決不是全國“首例”,各地法院受理的人事爭議案件已很多,只是沒有公布,或地方不公布罷了,該案準確講應當是“媒體公布首例”。

二、關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爭議案件的期限:

討論分析這一問題的前提:1、仲裁為前置條件;2、以《勞動法》為依據。

根據法釋[2003]13號以及《勞動法》,人民法院受理人事爭議案件是有法定期限的。

《勞動法》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該文中稱,“該仲裁委員會于2003年8月12日以不屬受案范圍為由向原告送達了一份“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原告不服,向該仲裁委員會申請了復議,結果同樣是不予受理?!比绻栽撐闹械?003年8月12日起算,到法釋[2003]13號實施的2003年9月5日,“十五日內”肯定超過。如果以后面的“復議”,我們現在不知道其“復議”的程序與期間,因此仍無法分析。根據《勞動法》與《法釋[2003]13號》“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倍景钢俨糜指緵]有仲裁裁決。

三、人民法院如何處理人事爭議案件仲裁中的程序問題:

勞動仲裁申請書范文6

非訴訟授權委托書模板一委托人:

聯系地址、方式:

受委托人:

工作單位:職務:

聯系地址、方式:

受委托人:

工作單位:職務:

聯系地址、方式:

現委托在我(單位)與

案中,作為我方參加訴訟的委托人。

委托權限如下:

委托單位:(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填寫說明:

1、本委托書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當事人委托參加訴訟的委托人用,委托單位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寫明委托權限(一般或特別),特別必須注明權限;

2、年月日上方應寫明委托人名稱、單位全稱,單位須加蓋

公章;

3、訴訟人的身份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律師及法律工作者需一并提交律師事務所或法律服務所出具的律師函和律師、法律工作者執業證復印件,公民需一并提交近親屬關系證明或單位推薦書或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書。

申請執行指南

一、申請執行符合哪些條件?

1、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生效,且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申請執行后稱被執行人)未在確定的期限內履行;

3、申請執行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4、申請執行的標的應當是財物或行為;

5、屬于本院管轄。

二、申請執行應提交哪些材料?

(一)對法院生效民事判決書、調解書申請執行的:個人申請:

1、申請執行書一份,寫明執行的原因及依據,并由本人簽名;2、身份證復印件一份(需核對原件);3、由案件承辦人簽字并加蓋該庭公章確認生效的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原件一份,復印件兩份;4、委托他人辦理的提交一份授權委托書。

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

1、申請執行書一份,寫明執行的原因及依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名、單位蓋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及授權委托書各一份,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名、單位蓋章;

3、由案件承辦人簽字并加蓋該庭公章確認生效的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原件一份,復印件兩份。

如案件經二審的,應提交二審裁判文書已生效的證明,提交

一、二審裁判文書原件一份,復印件兩份。

(二)對生效勞動仲裁裁決和商事仲裁裁決申請執行的:

1、申請執行人要提交仲裁委員會出具的送達證明原件;2、申請執行書一份,寫明執行的原因及依據;3、申請執行人是個人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核對原件),申請書由本人簽名;申請執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書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名、單位蓋章;4、仲裁裁決書原件一份,復印件兩份;5、委托他人辦理的要提交一份授權委托書。

三、申請執行應注意哪些事項?

1、申請執行不能超過法定的期間。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期間自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超過期間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申請執行時,應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財產線索、履行債務的能力和被執行人的具體地址等情況,否則,將承擔執行不能的風險。如已了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自行查明財產狀況有困難,可以向本院提出書面申請,請求調查并說明理由。

非訴訟授權委托書模板二委托人:

住址:

受托人:律師聯系電話:

地址:

受托人:工作單位:

律師聯系電話:

地址:

現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本社本村與糾紛一案中,作為我方的___人。受托人不得損害委托人的利益。

人劉斌的權限為:承認、變更訴訟或仲裁請求、進行和解、調解,提出反訴或者上訴、代為申請執行、代為簽收法律文書、代為辦理九龍鎮佛塱大隊經濟社外嫁女經濟社社員資格確認、復議及行政訴訟一審、二審、強制執行、行政確認、社員資格確認成功后第一次全額分紅、補貼款執行到位的相關事宜。

人廣東高義律師事務所其他持證律師的權限為:承認、變更訴訟或仲裁請求、進行和解、調解,提出反訴或者上訴、代為申請執行、代為簽收法律文書、代為辦理外嫁女佛塱大隊經濟社社員資格確認、復議及行政訴訟一審、二審、強制執行、行政確認、社員資格確認成功后第一次全額分紅、補貼款執行到位的相關事宜。

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20xx年月日

非訴訟授權委托書模板三委托人: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

委托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事由,需經______________辦理,特委托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__________律師為人,代為辦理。

人的權限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權限,如委托人或律師要求變更,應另行協議。

委托人: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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