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貸款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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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貸款合同范文1

合同編號: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委托乙方向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借款人)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雙方遵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1條

甲方將人民幣資金(大寫)________委托乙方按住房公積金貸款程序向借款人發放和收回。

第2條

甲方委托乙方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應在乙方營業部門開立存款專戶,并于本合同生效后叁日內將人民幣資金(大寫)________一次存入專戶用于貸款發放。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對象、金額、種類、用途、期限、利率、提款、還款方式,均由甲方在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根據具體情況在《住房公積金貸款通知單》中確定。

第四條

本合同生效后,在對借款人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時,甲方向乙方提交《住房公積金貸款通知單》。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通知單》及所附資料后,應按《住房公積金貸款通知單》的要求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五條

乙方向借款人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前,應和借款人簽訂《核心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合同》,并應在《核心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合同》生效后貳日內將壹份合同原件送甲方留存。

第六條

非乙方原因造成貸款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對本合同項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甲方應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方式、擔保人和抵押物(質物)由甲方審定,并具體在《住房公積金貸款通知單》中確定。

第八條

借款人如不按《核心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合同》的約定使用和歸還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據銀行有關規定對借款人進行必要制裁。

第九條

利息和手續費。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月結息。乙方應在收取利息后當日將貸款利息劃入甲方賬戶。如遇國家調整利率,甲方應根據國家規定辦理利率調整手續。乙方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所收取的手續費按甲乙雙方簽訂的協議支付。

第十條

乙方在每次收回貸款后當日將貸款如數劃入甲方賬戶。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展期,應憑甲方的書面通知才能辦理。

第十二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需變更本合同條款或解除本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2條的約定如期將約定的資金存入專戶,或超出專戶存款總額要求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違反第三條、第四條約定未向乙方提交有關資料,甲、乙雙方又未達成變更上述條款的協議的,乙方可拒絕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并可視情況要求甲方支付貸款總額5%的違約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住房公積金貸款通知單》中確定的貸款對象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貸款總額5%的違約金,造成貸款損失的,乙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一條約定,擅自為借款人辦理貸款展期,應向甲方支付展期貸款余額5%的違約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展期住房公積金貸款。違約責任明確后,違約方應主動支付違約金。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及與《**市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和甲乙雙方簽訂的《住房公積金業務手續費及獎勵資金支付協議》有不一致之處,以《**市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和《住房公積金業務手續費及獎勵資金支付協議》為準執行,并按《核心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貸款操作規程》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可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向合同簽訂地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金融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權簽字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住房 公積金貸款全部收回后失效。

第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通知單》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資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公積金貸款合同范文2

第一條(目的)

為了便于《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貸款管理辦法》)的順利實施,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受托銀行)

經市住房委員會同意,下列銀行受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委托承辦個人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

(一)中國建設銀行上海市分行;

(二)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

(三)上海銀行;

(四)上海浦東發展銀行;

(五)中國農業銀行上海市分行;

(六)交通銀行上海分行;

(七)中國銀行上海市分行。

第三條(商業銀行貸款額度確定)

受市公積金中心委托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貸款銀行)應當于每年10月底之前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下一年度的公積金貸款資金的計劃額度。市公積金中心根據各受托貸款銀行當年度實際發放的公積金貸款金額及全市住房公積金的年可使用資金確定各受托貸款銀行下一年度公積金貸款最高計劃額度。

市公積金中心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前款規定的各受托貸款銀行的公積金貸款額度計劃。

市公積金中心確定及調整的公積金貸款額度計劃應報市住房委員會批準。

第四條(簽訂委托合同)

市公積金中心與承辦公積金貸款的各受托貸款銀行簽訂的委托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委托雙方當事人的名稱;

(二)委托的事項;

(三)貸款資金計劃額度的確定及調整原則、方式;

(四)貸款資金的劃撥時間、方式;

(五)貸款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責任;

(六)公積金貸款統計報表的編制;

(七)公積金貸款的風險責任承擔;

(八)委托的費用及支付的條件、時間、方式;

(九)委托的期限;

(十)違約責任;

(十一)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五條(擔保權第一受益人)

《貸款管理辦法》規定的市公積金中心為組合貸款擔保權的第一受益人是指當組合貸款的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未履行償還本息義務而由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時,公積金的貸款本息先于商業性貸款本息獲得擔保,公積金貸款本息未獲得擔保前,擔保人不得對商業性的住房貸款本息履行擔保責任。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配偶雙方貸款的限制)

配偶一方申請了公積金貸款,在其未還清貸款本息之前,配偶的另一方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七條(一次性補繳住房公積金)

由于貸款申請人所在單位的原因拖欠住房公積金繳存而后又一次性地補繳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的,不屬于按月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情形。貸款申請人必須自補繳之月起按月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六個月的,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但單位一次性全額補繳所有欠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視同按月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共同貸款對象的條件)

貸款申請人的配偶、同戶成員作為住房公積金共同借款人的,可以參與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但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無公積金還貸債務并且無尚未還清、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償還的其他債務;

(二)貸款額度計算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少于六個月,且累計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少于兩年;

前款規定的同戶成員是指在申請公積金貸款時與貸款申請人屬同一戶籍且時間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直系血親。雖實際居住但不屬同一戶籍的,或者雖屬同一戶籍但同一戶籍時間在一年以下的,不屬于同戶成員。

第九條(其他債務)

《貸款管理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尚未還清的數額較大、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是指已經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債務,或者雖未進入上述程序但已有明確的證據表明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為不可避免的債務。

前款規定的已有明確的證據表明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為不可避免的情形包括:

(一)債務人有違約的事實;

(二)債務人已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債務,促成債權人提訟或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可能性的;

(三)債務人投資失敗或有其他法律糾紛影響到該債務的履行能力而造成違約的可能性;

(四)債務人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失去穩定的經濟收入致使違約的可能性增加;

(五)其它能證明債務人違約可能性的事實。

第三章貸款申請

第十條(貸款申請受理人)

上海市住房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受市公積金中心委托具體受理公積金貸款申請,擔保機構應當在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予貸款的決定。

貸款申請人對不予貸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市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訴,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在受理申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十一條(委托受理合同)

市公積金中心委托擔保機構受理公積金貸款申請,應當與擔保機構簽訂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委托雙方當事人名稱;

(二)委托的事項;

(三)公積金繳存信息、貸款信息的使用;

(四)受理質量的考核;

(五)委托的費用及支付的條件、時間、方式;

(六)委托的期限;

(七)違約責任;

(八)當事人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二條(準予貸款決定書內容)

準予貸款決定書應當載明貸款申請人可以貸款的金額及貸款的期限。

第十三條(登記輪候)

市公積金中心應對準予貸款決定書進行編號登記,登記在先的貸款申請人原則上比登記在后的貸款申請人先獲得公積金貸款資金。

第十四條(輪候時間)

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從辦理貸款登記申請手續至獲得公積金貸款資金的間隔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個月。但由于貸款申請人原因或者由于辦理借款擔保手續導致時間超過三個月除外。

前款規定的貸款申請登記日期是指擔保機構受理貸款申請經審查后簽發準予貸款決定書的日期。

第十五條(簽訂貸款合同的有效期限)

貸款申請人應在準予貸款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貸款手續。由于貸款申請人原因,超過十五個工作日未簽訂公積金貸款合同的,準予貸款決定書失效。貸款申請人應重新辦理貸款申請手續。

準予貸款決定書失效時,市公積金中心委托受理查詢的機構對己登記的編號予以及時注銷。

第四章貸款額度確定

貸款資金支付與償還

第十六條(儲存余額的確定)

貸款申請人或者共同貸款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以擔保機構受理貸款申請前一月的各自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實際數額為依據。

第十七條(首期付款)

貸款申請人或者共同貸款申請人不能用其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部分或全部支付購房首期款。

貸款申請人或者共同貸款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儲存余額為零的,不能獲得公積金貸款。

第十八條(貸款資金支付的時間與方式)

受托貸款銀行應當根據公積金貸款合同約定的時間、條件將所貸的住房公積金以貸款申請人購房款名義劃轉給房屋出售人在銀行開設的售房款專戶內。

第十九條(按月等額本息還款方式)

《貸款管理辦法》規定的按月等額本息還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償還的貸款本金和利息總額不變,但每月還款額中貸款本金逐月增加,貸款利息逐月減少的還款方式。其公式為:

月還款額=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月數(1+月利率)還款月數-1

第二十條(按月等額本金還款方式)

《貸款管理辦法》規定的每月等額本金還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償還的本金固定不變,貸款利息逐月遞減的還款方式。其公式為:

第n個月還款額=貸款本金還款月數×[1+(還款月數-n+1)×月利率]

第二十一條(貸款資金的歸還)

借款人應當在前兩條規定的還款方式中選擇一種還款方式,并在合同履行期限內不作變動。

第二十二條(用住房公積金歸還貸款本息)

借款人以自己或者以其配偶、同戶成員、非同戶直系血親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歸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應根據《貸款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受托貸款銀行在代為辦理上述人員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提取手續時,應將上述人員的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直接沖抵借款人的公積金的還款余額。用住房公積金沖抵還款余額的,不受本細則第23、24條規定的限制。

借款人在貸款申請時提出用第一款規定人員的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應在公積金貸款合同中約定,并由受托貸款銀行于每年第一季度根據前款規定要求辦理;借款人在還款期間提出用第一款規定人員的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應于每年第一季度提出申請,由受托貸款銀行根據前款規定要求辦理。

第二十三條(貸款本息的部分提前償還)

借款人第一次提出提前償還部分公積金貸款的,應在原貸款合同履行一年以后。借款人提前償還部分貸款的,提前償還的金額不得少于原貸款合同約定的6個月的還款額。

第二十四條(部分提前還款的利率和期限)

借款人部分提前還清未到期公積金貸款余額的,應與受托貸款銀行商定部分提前還清后剩余的貸款余額的還款期限,此還款期限應短于原貸款合同約定期限的剩余期限。貸款利率按借款人已履行的還貸期限加上確定的剩余期限所對應的期限檔次的公積金貸款利率確定。

部分提前還清后的剩余貸款本金余額仍采取與原貸款合同約定的相同的償還方式償還,受托貸款銀行應重新為借款人計算每月還款額。

部分提前還清后的剩余貸款本金余額按月償還本息的計算公式為:

R=Pr×I×(1+I)n(1+I)n-1

(公式中Pr為提前還貸后的貸款本金余額;n為商定后的剩余貸款的還貸期限;I為重新計算還貸時原貸款已還月數加上n后所對應的期限檔次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月利率)

部分提前還清后的剩余貸款本金余額按月償還本金的計算公式為:

第n個月還款額=本金金額還款月數×[1+(還款月數-n+1)×月利率]

第二十五條(告知義務)

借款人部分提前還清未到期公積金貸款余額的,受托貸款銀行應當與借款人、擔保機構簽訂補充條款,并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市公積金中心。

第五章貸款擔保

第二十六條(貸款擔保)

公積金貸款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機構作為償還貸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并將貸款購買的有所有權的住房抵押給擔保機構作為反擔保。

第二十六條(擔保原則)

公積金貸款擔保應遵循誠實信用、平等有償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保證責任)

公積金貸款的保證責任范圍包括公積金貸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二十九條(保證合同)

擔保機構提供公積金貸款連帶責任保證的,應當與住房公積金的委托貸款人、受托貸款人訂立書面保證合同或書面保證條款。

保證合同或保證條款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公積金貸款金額;

(二)借款人履行公積金貸款的還款期限;

(三)保證擔保的范圍;

(四)保證擔保的期間;

(五)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保證期間)

擔保機構承擔公積金貸款的保證期間從借款人將所購買的自住住房抵押給擔保機構之日起至公積金貸款債務全部清償時止。

第三十一條(履行保證責任)

借款人未按公積金貸款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達六個月時,由受托貸款銀行向擔保機構送達《履行連帶保證責任通知書》,擔保機構接到《履行連帶保證責任通知書》后七日內承擔償還貸款本息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行使反擔保權的時間)

擔保機構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六個月內根據借款人的不同情況決定是否行使反擔保權及行使反擔保權的方式。

第三十三條(反擔保權實現的方式)

擔保機構因借款人喪失勞動能力、缺乏經濟來源或者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依賴社會救助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貸款逾期而承擔保證責任的,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六個月內作出對借款人債務延期、債務重組、免除罰息等安排。

擔保機構因借款人無前款規定原因致使貸款逾期而承擔保證責任的,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六個月內,采取拍賣、變賣、協議作價抵押物等方式行使反擔保權。

第三十四條(費用確定的原則)

擔保機構根據所保證的責任范圍按年或一次性分別向市公積金中心和借款人收取擔保費用。

擔保費標準根據所擔保的貸款本金的數額、期限、預計逾期率等因素綜合確定,并報有關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五條(風險防范)

擔保機構應當建立嚴格的擔保評審制度和科學的決策程序,建立風險防范、分散和化解機制,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審查。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解釋權)

本細則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公積金貸款合同范文3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貸款;公證性

公證機構辦理貸款等金融合同公證,為金融企業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保障了金融企業的合法權益,在社會上取得了良好的聲譽。有鑒于此,為了保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高效、安全的回收貸款,對住房公積金貸款公證的必要性作如下論述:

一、開展住房公積金貸款公證的必要性

(一)開展住房公積金貸款公證有利于貸款資金良性運營,防范貸款風險。

1、我國住房公積金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予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根據以上概念,可以看出住房公積金貸款具備先消費,后清償的特點。因其貸款利率低于商業貸款利率,所以已經得到越來越多年輕購房者的優先選擇。因公積金貸款是以公積金中心的資信為借款者提供擔保,貸款銀行對借款人的清償能力等審查要比同類商業貸款審查內容寬松,所以由此帶來的公積金中心的信貸風險已經逐漸凸顯出來,但是該風險并沒有被我們所重視。

2、為保證住房公積金正常平穩的運行,保證資金的迅速回籠,我認為應當開展住房公積金貸款公證,其理由如下:

防范和化解貸款風險是當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加強法制建設,實行信貸公證,通過國家公證機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法律服務,是防范,降低和化解信貸風險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適用合同關系的相關規范。因金融貸款法律專業性較強,故現在絕大多數商業銀行貸款已與公證掛鉤,由公證機關負責審查合同要件,以確保合同真實有效,保證合同的履約率。根據不完全統計,經公證的商業貸款合同履約率接近99%。而公積金貸款公證在全國也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可以說公積金貸款引入公證已經被絕大多數人所接受。

(二)可以有效保障貸款人的權益,實行依法收貸。

1、當前,在借款人逾期還款時,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補救措施只有到法院,然后申請執行。這種辦法訴訟時間長,費用高。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費用,無形中大大增加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費用,浪費國家的資金。如果辦理公積金信貸公證,公證機關可以對其賦予強制執行效力,若發生貸款逾期,住房公積金中心便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無需傳喚借款人,無需開庭,無需答辯。根據實行信貸公證資料統計顯示,辦理公證收回的貸款平均用時10天,最長也不超過1個月。與訴訟相比,由于公證直接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在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法律風險控制過程中,具有“多,快,省”的獨特優勢。一是多。既通過公證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后在執行手段上有優勢,可以使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收回貸款資金較多。據統計,近年采取訴訟方式解決貸款糾紛,最終回款率不足30%,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申請強制執行由于縮短了中間環節,使回款率達到90%以上。二是快。既通過公證強制執行可以使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收回貸款速度加快。通過訴訟方式回收貸款,根據《訴訟法》規定,訴訟審理期限及執行時間加起來短則三個月,長則數年,通常的周期六個月左右。而公證強制執行,減少了訴訟等中間環節,快速執行到位,節省時間。三是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節省費用。如經法院審理,以一審訴訟為例,每100萬元標的逾期貸款,公積金管理中心需支付案件受理費21390元,財產保全費3080元,律師費14640元,案件執行費4640元,共計43720元。如進入二審程序費用需加倍支出。而同樣數額的逾期貸款在公證強制執行時只需支付強制執行費11190元,僅為一審訴訟費用的四分之一。

2、另外,如果貸款合同涉及訴訟,法院就會要求訴訟雙方當事人提出證據,以證明相關事實。但是舉證難是我國司法領域的普遍情況,而且能否舉證并得到法院認可已經成為訴訟成敗的關鍵。公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該項公證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法院在受理訴訟時,如果當事人一方提出公證書,是可以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的,而不需要經過法院的調查與核實,應當直接予以采信,而且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中的規定,經公證的事實與文書在證據效力上要高于其它證據,也就是說經公證的文書法院將優先采信。從這一點來說,公證書可以在公積金貸款行為涉訴以后,給予公積金貸款中心以最有力的支撐。

(三)可以作到程序公開、公平、公正,增強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透明度。

公證機構依法介入住房公積金貸款,依法參與貸款活動,可以樹立公積金中心公開、廉潔、高效的形象,增強政府的社會公信力,能夠取信于民,更加有利于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開展。

二、結論和對策建議

根據以上分析,要避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信貸操作中出現的法律風險,最有效的辦法就是住房公積金貸款要辦理公證。公證在住房公積金信貸中的使用將成為一道風險“防火墻”,這一認識將隨公證機構的完善及其在控制貸款風險中的作用而被公眾所接受。為了更有效地發揮住房公積金貸款公證的作用,應采取有效措施完善貸款公證業務的運行基礎。

1.公證不僅限于發揮強制執行的作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把引入公證法律服務提高到依法行政,控制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維護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避免操作風險的高度來認識,自覺接受公證機關的服務和幫助,積極配合公證取證,提高公證的質量和效率。

2.進一步完善司法環境,人民法院與公證機關要密切配合,在較高層面上形成法院信貸公證方面操作的統一規范,在強制執行文書的執行上加強與公證機構的溝通,建立行之有效的強制執行機制,使住房公積金貸款公證取得預期效果。

3.公證部門要不斷提高公證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改進工作方法,提供優質服務,保證公證質量和法律效力,切實維護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公積金貸款合同范文4

珠海市的借款額度最高限額一般在30萬元左右的。如果你和妻子同時足額繳存了住房公積金的話,購買住房時最高可貸款50萬元。兩人可以是夫妻、親人、朋友等共同購房人(即貸款合同上必須要有這些人的名)。一般最高額度必須要兩人年齡與還款均是一致,你可選擇繳納余額較多的賬戶辦理公積金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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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的公積金貸款最高上限一般在55萬元左右的。珠海市的首套房限額在55萬元左右,購買二套房的話一般在45萬元左右的。如果你是單身職工,或是你們夫妻只有一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分別為首套房45萬元和二套房40萬元。

(來源:文章屋網 )

公積金貸款合同范文5

    省住房委員會關于貫徹落實《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實施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青海省住房委員會

                                                                       二一年三月十四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加強我省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認真學習,廣泛宣傳

    (一)《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保障住房公積金安全、有效運營的重要舉措。各級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從加快城鎮住房建設,改善職工居住條件,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的高度,深刻認識《條例》頒布的重要意義,認真學習和把握《條例》的各項規定,依法做好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合法權益。

    各地要對學習貫徹《條例》做出具體安排,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以及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向社會廣泛宣傳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重要意義,使廣大職工真正了解掌握《條例》,并學會運用《條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健全住房公積金決策程序,設立規范運作的管理機構

    (二)各級住房委員會是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稐l例》規定了住房公積金實行“房委會決策、中心運作、銀行專戶、財政監督”的管理原則。按照這一原則,各級住房委員會都要認真履行《條例》規定的職責,對房委會的會議制度、議事規程、決策程序作出明確規定,對住房公積金的計劃審批、資金安排等重大問題必須集體決策。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指導。

    (三)根據我省住房公積金歸集量小、歸集成本高、抗風險能力較弱的實際,我省住房公積金實行兩級管理,即在省、州(地、市)兩級設立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應設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主管部門。

    省管理中心負責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和中央駐青單位住房資金的運作,負責對各州(地、市)住房資金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檢查和協調。

    縣(市)和企事業單位原則上不設管理機構。歸集住房公積金規模較小的縣(市),其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由州(地、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歸集規模較大的縣(市),確需設立管理中心的,應由省房委會審核后報請省政府批準。已設立管理中心的縣(市)和企事業單位要結合機構改革逐步做好機構撤并工作。電力系統、西部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等行業和企業所設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業務,一律劃入省管理中心統一管理,具體事宜由省住房委員會另行發文安排。

    (四)省、州(地、市)管理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事業單位。經批準設立的管理中心應同時辦理事業法人登記,并切實履行《條例》規定的職責。

    (五)各級管理中心應按照《條例》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政策性住房信貸業務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青政辦〔1995〕154號)要求,委托住房委員會指定的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專戶的設立、結算、貸款等金融業務,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相應的違約責任。管理中心不得直接辦理有關金融業務。受委托銀行對不符合住房公積金使用方向的業務有權不予辦理手續。

    三、加大歸集力度,提高住房公積金覆蓋面和歸集率,依法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工作

    (六)各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都必須按照《條例》的要求,為其在職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尚未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地區和單位,要盡快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行政事業單位及效益好的企業單位,必須在2001年底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以前年度拖欠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可根據當地財政狀況和企業效益情況逐步補繳。

    (七)行政、企事業單位是職工住房公積金代扣、代繳的責任人,應當依法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帳戶設立手續。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的單位,應當自本意見之日起6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

    (八)單位應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少繳。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企事業單位,經本單位職代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并經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的,應當重新辦理報批手續。

    (九)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欠繳的住房公積金作為職工工資列入第一清償順序清償,并按照規定辦理繳存手續。

    (十)管理中心應當自本意見之日起90日內,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情況進行清理,并將清理結果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十一)根據《條例》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有條件的單位,經省住房委員會批準,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可以適當高于政府公布的繳存比例。

    (十二)管理中心應當依法做好住房公積金的核算工作,為職工個人建立住房公積金明細帳,記載職工繳存、提取住房公積金及計息等情況。管理中心應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出具有效憑證,并向單位和個人無償提供快捷的住房公積金查詢服務,定期向社會住房公積金管理情況的公告。

    四、加強住房公積金規范化管理,切實提高資金使用率

    (十三)各級管理中心要按照《條例》規定,切實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操作規程、帳戶管理、財務管理、貸款管理、檔案管理等各項規章制度,不斷規范管理中心的管理行為。

    (十四)各級管理中心要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資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后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書面同意,經被提取人所在單位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后,按照上述規定的程序辦理提取手續。

    (十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十六)管理中心應當自本意見之日起60日內,對以前住房公積金貸款項目進行一次全面清理,認真審查貸款合同或者協議,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對《條例》前已簽訂并執行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貸款合同或者協議,經管理中心重新審查,報住房委員會批準后,可以繼續履行;尚未執行的,應當依法終止。對已形成的逾期貸款,要采取有力措施,在2001年10月底前清理回收,并向省房委會提出書面報告。《條例》后簽訂的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貸款以外的其他貸款合同或者協議,一律廢止。

    (十七)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委員會批準,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除《條例》規定的使用范圍外,管理中心不得將住房公積金及其增值收益用于投資、參股和購買股票。不得用住房公積金為他人提供擔保。

    管理中心不得興辦任何類型的經濟實體,也不得接收各類經濟實體的掛靠。已興辦的經濟實體要在機構、資金、財務、業務、人事、行政等方面與管理中心徹底脫鉤,不再保持隸屬或掛靠關系。

    (十八)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管理中心在銀行開設的專戶,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鎮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其中,風險準備金按不低于增值收益的60%提取,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1%提取。其使用由同級房委會按規定監督執行。

    (十九)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準,由省房委會會同省財政廳按照略高于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準制定。管理中心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使用。

    五、加強監督,保障住房公積金的安全運營

    (二十)各地應當嚴格按照《條例》規定,建立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監督機制。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向本級人民政府的住房委員會通報。住房委員會應當定期聽取管理中心和財政部門關于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情況的匯報,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措施執行情況的監督。

    (二十一)管理中心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本級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告,并報房委會審定后向社會公布。

    (二十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管理中心歸集、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情況及其財務收支和管理費用支出情況應當接受年度審計。

    (二十三)管理中心每年在住房公積金結息后的30日內,向各單位提供單位和職工繳存、提取住房公積金等情況的清單,由單位及時書面告知職工。職工應當依法監督單位按照《條例》規定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或者及時辦理有關手續,并有權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各地要設立舉報信箱、電話,便于廣大職工對違法行為進行監督。

    六、加強領導,嚴格執法

    (二十四)住房公積金制度涉及到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直接關系到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成效。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高度重視住房公積金制度建設,認真研究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逐步探索和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管理和監督機制。

公積金貸款合同范文6

【關鍵詞】試點城市 公積金貸款

為擴大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房建設,四川省攀枝花、成都、德陽、南充已納入年公積金貸款試點城市,現將試點城市如何做好公積金貸款,根據《關于利用住房公情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利用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項目貸款管理辦法》和《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業務規范》等規定,分別從項目申報、項目檢查材料準備、項目評審、項目審批、合同簽訂、貸款發放等方面進行分析,讓其他納入試點城市公積金貸款更加順利推進。

一、試點項目貸款申報階段

試點公積金貸款是指試點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委托商業銀行利用住房公積金結余資金向借款人發放的,專項用于經濟適用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規劃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用房、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試點項目)建設的貸款。

第一,對借款人的要求,借款人要求產權清晰,經濟適用房和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用房借款人是政府非營利性的專門機構或通過招標確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試點項目貸款,借款人是政府非營利性的專門機構。借款人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具備相應的房地產開發資質,實收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項目資本金不低于項目總投資的20%。

第二,對借款項目要求,試點項目已列入保障性住房規劃或當地經濟適用房等住房建設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施工許可證》(以下簡稱四證)或有權部門已出具相關許可承諾。試點項目選址合理,居民生活條件便利,建設標準供應對象符合政策規定,規劃設計符合法律法規和節能省地環保標準。城市棚戶區改造安置房試點項目必須落實抵押物和拆遷補償資金。同時要求試點城市人民政府已明確項目貸款還款來源。

第三,確立項目后借款人向公積金中心申報項目。借款人將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向試點公積金中心申報,申報內容包括試點貸款項目簡介、借款人的性質、借款項目已具備的條件、借款額度、借款項目預計租金收入、銷售收入、項目還款保障,同時要求對試點項目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出售或出租價格及市政公用設施配套情況進行調查了解并進行說明。

借款人申報項目的同時要提供項目的立項批復、項目四證,未取得相關證件的提供有權部門出具的相關許可承諾。

第四,向住房城鄉建設部申報。公積金中心對申請的項目進行核查,經試點城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報省建設廳,試點項目符合申報條件的向住房城鄉建設部申報。

二、住房城鄉建設部對試點項目進行抽查階段

為保證擴大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房建設試點工作順利實施,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等部門將組成調查組對試點城市進行抽查,為了順利通過檢查,試點城市應從以下幾方面準備:一是檢查擬申請貸款項目是否列入保障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項目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建設用地是否納入土地供應計劃、項目建設標準、供應對象是否符合政策規定、項目四證情況、同地段普通商品出售或出租價格、市政公用設施配套情況、擬采取的抵押擔保措施、是否明確還款資金來源和還款責任等。二是借款人是否屬于政府非營利性的專門機構,借款產權構成、經營管理情況、財務狀況和信用記錄情況是否良好。三是再次明確抵押、擔保措施及公積金貸款相關審批文件,對于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應取得主管部門同意申請貸款、辦理貸款抵押的證明文件,市人民政府同意相關貸款的批復,市財政局對貸款償還納入年度預算的相關文件等。四是做好配合調查組到項目實地查看工作,準備建設項目相關資料、相關證件原件、復印件。對于項目四證未能取得的提供有權部門出具的相關許可承諾;如果相關證件正在受理的,應提供相關部門受理的證明。

三、試點項目貸款評審階段

住房城鄉建設部通過立項后,公積金中心委托認可的評估機構對擬用于抵押擔保的在建項目、房產或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公積金中心自行或委托銀行出具抵押評審報告,確保足額抵押。

試點公積金中心要對住房公積金貸款項目進行嚴格評審,評審內容應包括項目狀況、投資估算、銷售或租賃預測、償貸能力分析等內容,對試點項目貸款進行評審,出具建設項目評審報告。

四、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市人民政府批準

試點公積金中心應在人民銀行規定的承辦住房公積金業務的商業銀行范圍內,選擇辦理項目貸款業務的受委托銀行,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確定。試點公積金中心要將建設項目評審報告、抵押評審報告書面征求同級財政部門同意,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試點城市人民政府批準。

五、合同簽訂、貸款發放階段

公積金中心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建設項目貸款委托協議,公積金中心與受委托銀行、借款人簽訂建設項目貸款借款合同,公積金中心與受委托銀行、借款人簽訂建設項目資金封閉管理協議。公積金中心與借款人簽訂建設項目貸款抵押合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在建項目、房產或土地使用權足額抵押,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借款人的,試點項目的抵押率不高于80%。貸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簽訂后應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對建設項目相關資金實行全程封閉管理。借款人須在公積金中心確定的受委托銀行設立項目貸款資金監管賬戶,項目貸款資金、項目銷售收入和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并通過預算撥付用于歸還貸款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等,全部存入該賬戶。每個試點項目只能開立一個資金監管賬戶。

公積金中心應在借款人項目資本金按計劃到位,并已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后,根據風險狀況、工程進度、資金使用情況及資金計劃,向受委托銀行簽發委托發放貸款通知;受委托銀行確認項目貸款相關信息完整并在運行系統中反映后,才能將項目貸款資金劃入相應的資金監管賬戶。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全過程監管,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審計署、銀監會實行住房公積金督察員制度,對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行管理情況、擠占挪用和騙貸等違法違規苗頭和行為,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房建設試點情況等進行督察,保障住房公積金安全和有效使用。試點城市要確保項目申請、項目評審、資金發放、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確保試點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1]關于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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