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網絡知識產權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網絡知識產權范文1
關鍵詞: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版權保護資源建設
【本文來源】:情報科學2003年1月
【本文作者】:楊向明
電子出版物和Internet上的版權、著作權問題現在是作者、出版商、圖書館等各方面普遍關注的問題,而未來中國數字圖書館的收藏又有很多是比較珍貴的歷史、文化收藏,因此怎樣處理版權、版本問題等顯得尤為重要。目前國內一方面存在有人忽視版權法而盲目地將文獻數字化的作法,另一方面也存在對版權的處理法不健全的現象,致使數字圖書館建設中遇到各種難以解決的問題。
中國著作權法規定:“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屬于合理使用,但限于為館藏需要的復制,數量受到嚴格限制,并且只允許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法定許可的情況也不包括圖書館,所以,圖書館要將作品數字化,已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圍。
美國版權法對圖書館復制的免責規定是“復制、發行不能有任何直接和間接商業利益;圖書館藏書必須向公眾或不僅向與該館有關系的人員而且向在某一專業領域從事研究的其他人開放;作品的復制發行必須有版權標記”。在1995年美國的NII白皮書中也指出:圖書館復制發行版權作品而不承擔侵權責任的情況包括:存檔復制、替換復制、文章摘錄和用于學術目的的絕版復制、館際互借。
德國著作權法允許為了個人學術、記錄等目的自己復制作品或讓他人復制,但對圖書館使用自備的復印機復印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時,著作權人有向圖書館獲取報酬的權利。日本著作權法第31條對圖書館的復制也規定了相當嚴格的條件。
圖書館要制作大量的數據庫以提供便捷的計算機檢索,無論是以光盤形式還是以在線服務形式都必須獲得版權許可。下面主要就版權問題、版本問題以及技術保護與信息安全問題進行討論。
1.版權問題
網絡環境下作品的創作、傳播、使用通常以數字化形式進行,這不僅使各類作品之間界線模糊、相互滲透,而且使得作品復制的容易程度和速度、復制品的質量、處理和修改作品的能力、復制品向公眾傳播的速度都會大為改觀,給侵權行為打開了方便之門,對著作權中最主要的權利——復制權乃至“復制”、“復制品”的定義都產生了重要影響。
一方面,有版權的作品以數字化形式存儲后就難以甚至不可能對侵權行為加以控制,這樣版權保護就成了一句空話;另一方面,數字化作品通過網絡在國際間傳遞,使版權問題更加復雜。目前,國際版權組織正式成立一些小組來尋求對數字化作品侵權進行控制和賠償的辦法。世界普遍看法是需要進一步合理地拓寬“復制(或復制品)”的概念。各國版權法都規定了“合理使用”制度。1995年9月美國政府公布了《知識產權和圖書館信息基礎設施最后報告》(白皮書),針對網絡環境下信息資源的保護問題提出了修改版權法的建議,該文件確認了圖書館在信息高速公路“交通管制”方面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以及享受“合理使用”待遇的必要性。一般來說,數據庫的存取取決于合同或協議中所規定的條件。書目、文摘等檢索工具在編排方式和內容上有創新的可以享有版權。而全文數據庫的套錄自然要向來源作品支付版稅。版權問題是個相當復雜的問題,會遇到很多新的問題,比如“數字庫是不斷更新的,版權的保護期限怎么個算法”等等,需要我們在實踐中不斷探索,予以解決。
2.版本問題
數字化圖書館包含的流動性、臨時性的材料會越來越多,一份文字材料可能會有很多版本或經常更新版本,那么如何增加一些命名、查找、控制不同版本的手段呢?目前的計算機操作系統對這方面的支持還很少。
3.技術保護與信息安全問題
電磁信號比較容易被修改或發生差錯,數字圖書館必須認真對待和解決這個問題。技術保護問題不僅涉及版權的防止非法拷貝問題,而且與網絡環境下信息的保密與安全息息相關。全面禁止任何未經授權或許可的破壞、解除、規避信息的行為是至關重要的,如果是侵犯著作權的,且按侵犯處理;竊取商業秘密的,按侵犯商業秘密處理;竅取國家或軍事機密,則按相應的軍法處置。同時,建立一套數字化作品登記管理制度,組成數字信息中心來集中管理著作權是很必要的。但無論知識與載體形式怎樣變化,圖書館存貯、傳播、提供利用知識信息這一宗旨不會改變。有關數字圖書館的研究,將會緊緊圍繞這一宗旨而繼續深入下去。
版權的宗旨是給作品創作人以充分的權利,尊重知識,尊重智慧。同時提供一個良好的法律機制,使作品能充分的利用和傳播,以回報權利人的智力投入。既保護作品發明人,科學家、學者和其它思維創造者的權益,同時又能利于知識的傳播和向人們提供利用,促進人類科學技術的進步。深圳圖書館王大可副館長指出,在數字圖書館建設過程中,解決版權的主要辦法有以下幾方面:
(1)合理使用和盡量用足版權法中所規定的權利。如“提供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是合法的”之條款,以及類似“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保存的需要,復制本館收集的資料是合法的”等條目。依照有關規定,合理確定版權限制范圍,充分用足版權法中所規定的各項權力。
(2)促進版權立法的進一步完善。數字化圖書館的運作,網上的一切活動不可能等到法律完善后再去進行,而現行法律應在適應社會發展中不斷做出調整,數字圖書館的運作也將會在完成自身的目標中不斷推動版權立法,使之更加完善。
(3)圖書館作為知識媒體的傳播與提供單位,也可以對知識加以重新組織后按讀者的需求提供。
(4)采取相應措施,對版權管理予以控制,如在網上建立使用收費制度,即用戶使用某些數字資源需支付適當的費用,以作為支付作者的版權費用。
(5)當前國外有一種比較時髦的作法,是在因特網上出版電子刊物。在美國,一些圖書館已經聯合起來,建立一種學術出版和學術資源聯盟組織,以幫助和支持作者們在網絡下出版電子刊物,并直接向讀者提供利用。
(6)從技術上著手,保護版權。通過采用先進的計算機技術,可以有效地防止盜版與非法復制。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一般采用以下方法:①在網絡上使用權限設置方法,限制無權訪問的用戶進行非法訪問和獲取信息。②在網絡傳播過程中使用加密與數字簽名技術,防止在網絡傳輸中數據被竊取。③采用數字水印技術,避免文本非法復制和被盜用。④建立認證制度,從而確立用戶與作者的信任關系,未經申請和未批準的用戶不得非法利用。
遼寧省圖書館李東來副館長認為,數字圖書館信息資源建設,在使用別人作品時,要注意取得以下授權。
(1)復制權。這里指將作品數字化轉換的權利,將數字化后的作品復制在網頁所在的服務器上的權利以及允許用戶下載、瀏覽網頁內容的權利。
(2)發行權。將作品在網絡上傳輸視為對作品發行的國家,比如在美國,我們如果要將他們國家公民的作品上網傳輸,應取得此項授權。
(3)演繹權。如果圖書館要對作品進行編輯、整理、改編等制作成數據庫或多媒體作品,也應取得相應授權。
(4)傳播權。不管網絡傳輸究竟是被視為與廣播相類似的行為還是單獨的傳輸行為,都應取得授權。由此可見,需要取得版權許可的數量是極大的,而實際中如何運作則是另外一個問題了。
他還指出,數字圖書館建設之初,可以優先考慮對版權法不予保護的文獻信息資源、已超出保護期、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以及圖書館自己享有著作權的作品進行數字化處理。例如:編制法律法規數據庫、將有館藏特色的古籍文獻和本館創作的有價值的文獻資料以數字形式保存等。這樣做可以不必擔心陷入法律糾紛中,以集中精力積累數字化信息資源建設的經驗。
數字圖書館建設的根本目的就是打破以往物化的圖書館的概念,讓更多的公眾能不受地域、時空的限制充分享受人類文明成果,如果圖書館的各種數據庫都局限于“合理使用”的范圍,要靠引用作品的“非實質部分”或“非主要部分”來建立的話,那么,數字化信息資源的質量難以保證,先期投入巨大的數字圖書館建設的現實意義將會大打折扣。因此,數字圖書館信息資源建設不能將自己限制在“公有領域”和現有的“合理使用”制度上,而應積極關注如何取得合法授權及如何使這種授權對圖書館具有現實可操作性,真正將館藏資源充分發掘出來。
另外也有一些專家指出,目前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尚不完善,雖在1998年2月成立了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但目前尚未有具體管理辦法出臺,即使各類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建立起來,也只能解決法定許可的付酬收轉問題,如何解決大量著作權許可問題在我國是一個非常嚴峻的現實問題。
在集體管理機構還不完善時,數字圖書館只能考慮通過以下幾種途徑來解決這一問題。(1)借助于政府支持。既然圖書館有公益服務的角色,政府就應該給予財政支持,而這一支持中的相當一部分應用于獲得著作權許可使用的費用支付。(2)以向社會啟事的方式獲得作者授權。在目前來看,有些作者希望自己的作品在網上傳播,在網上制定一系列的標準合同,根據作品性質和作者授權的多少簽訂許可合同。(3)通過各類學會、協會等行業團體出面組織、有關著作權的事宜。行業組織的社會功能在不斷擴大,他們可以代表會員的利益,解決作品使用的授權與付酬問題。
如果說數字圖書館在開發中主要應依法注意尊重他人的著作權,避免侵權發生,那么,在數字圖書館初步形成后,就要注意依法保護自己的著作權了。當他人利用數字圖書館的資源庫時,應當有相應的技術手段與法制管理措施,包括信息交換、電子出版、合理利用。針對數字圖書館今后可能扮演的將是公益事業與有償服務雙重角色,其著作權管理主要通過一系列著作權聲明及許可使用合同來進行。
因此,版權法的終極目的是從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出發,在權利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之間維持一種適當的平衡,以促進作品的正常傳播,促進社會科學和文化的進步,而決不是苛意保護哪一方的利益。數字圖書館建設之初,圖書館基本是作為作品的使用者的身份出現的,數字圖書館的先行者們會強烈地感到版權法的種種規定與他們雄心勃勃的遠大抱負相距甚遠,然而,一但規模龐大的數字化信息資源庫建立起來,不遺余力地利用法律保護自己的信息資源將成為每一個圖書館的自覺行為。這就是版權法的社會整體利益平衡功能。
雖然目前我國還沒有制定或擴充相關的法律,但有一點可以肯定,無論是國家圖書館,還是組織和參與中國數字圖書館工程的其它機構,都沒有任何權力擁有這一系列收藏的版權。因而未來的中國數字圖書館將同樣面臨著如何合理地平衡著作權人和公眾利益之間關系的難題,既要使資源庫的收藏真正達到開放和共享,又要對網絡上知識產權的保護給予足夠的重視。
對此各國均采取一種較為中立的作法。如美國目前前采取的措施是,首先在制作數字收藏之前先期解決好版權問題,如有版權方面的限制,則將有關說明放在該收藏的索引、檢索工具或某些特殊項目中,在用戶檢索、使用過程中隨時提醒用戶注意。我國國家圖書館對已上網的中文全文圖書的版權問題,也早有準備,一是在技術上采取措施,使讀者只能瀏覽,無法下載;二是在該部分信息的首頁發出通告,若書的作者認為網站對自己的書構成了侵權,可通知國家圖書館將其書從網上拿下。但上網至今,拿走者沒有,拿來要求上網者卻絡繹不絕。
國家圖書館的這種傾向于讀者的作法,在相關法律制定之前不失為一種權宜之計。相比之下,美國的作法和有關法律,更傾向于保護作者的合法權益,這已成為一種世界的發展趨勢。我國也應盡快修改和調整現行知識產權制度以適應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同時為國家信息基礎設施——中國數字圖書館的建設和健康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參考文獻
1.楊宗英,等.數字圖書館研究.大學圖書館學報,2000(1)
2.李東來.數字化圖書館的選擇與實施.現代圖書情報技術,1999(3)
3.肖瓏.美國國家數字圖書館項目的進展.情報學報,1998(3)
4.邱均平,等.論數字圖書館的知識產權保護.大學圖書館學報,2000(4)
網絡知識產權范文2
在20世紀80年代之前相當長的時間里,即農業與經濟時代,民事法律的立法重點是有形財產法或物權法。而在今天及今后相當長的時間里,即知識經濟時代,這個重點就轉移到了知識產權法。對于中、外知識產權界來說,新技術,尤其是數字與網絡所帶來的新問題,同樣都是嶄新的課題。
一 知識產權立法的幾個問題
由于網絡技術背景的出現深層次地改變了信息復制和知識傳播的方式、速度與頻度,深刻改變了知識創新和知識擴散的強度與密度,法學界也就必須去著力解決網絡時代必然、而且已經帶來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上的全新課題。在人類所面臨的一種前所未有的思維和生活空間―――網絡空間(Cyberspace),知識財產及其權益的產生、運用、交易和法律保護等等方面都是傳統知識產權法所無法駕馭的。所以,筆者認為,網絡時代的知識產權立法,其理論基礎至少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傳統知識產權法有所突破。
1 如何解決知識產權特點與網絡特性的沖突。
我們知道產權的特點之一是“專有性”,而網絡上應受知識產權保護的信息則多是公開、公知和公用的,權利人很難施以有效的控制;知識產權的另一個重要特點是“地域性”,而網絡上知識傳播的特點則是“無國界性”。對于第一對矛盾,它所包含的是知識產權法領域中最新的實體法問題。在國際上,有學者提出以淡化或弱化知識產權的專有性來緩解該矛盾,具有代表性的是日本法學家中山信弘和美國法學家戈德斯坦。而更多學者包括國際公約則主張以進一步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強化專有性來解決這一矛盾。最典型的例子就是1996年12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主持締結的兩個新的版權條約。對于第二對矛盾,其引出的則是知識產權保護中最新的程序法問題,亦即在涉外知識產權糾紛中,如何選擇訴訟地及適用法律的問題。在傳統知識產權法中,絕大多數侵權訴訟均以被告所在地域侵權行為地為訴訟地,并適用訴訟地的法律;但在網絡上發生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中,往往很難確認侵權人是誰以及侵權行為在何地,侵權復制品一旦上了網,全世界任何地點都可能成為侵權行為發生地。采取技術措施、限制網絡傳輸的無國界性是否能解決這一矛盾呢?實踐證明是行不通的。我們只能通過加速各國知識產權法律的“國際一體化”進程,即通過弱化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來解決該矛盾。
2 網絡技術的發展與著作權法的變革。
網絡技術對知識產權最大的要數著作權了,可以毫不夸張地說,著作權法是信息化時展軟件在制度方面的基礎設施。在網絡時代的今天,一方面流通中的作品產生了數量上的巨大飛躍,另一方面圍繞著著作權的周邊環境發生了急劇變化,從而使著作權法陷入不得不進行大幅度變化的境地:(1)網絡著作物的權利歸屬問題。作為原則,著作權歸創作者所有,故權利的歸屬問題就轉化為是誰、并進行了什么樣的創作行為的認定問題。但是,網絡上的這種創作行為是很難認定的,比如,將他人作品輸入網絡是否產生權利、在網絡上利用他人作品編輯新作品是否產生權利等等。(2)網絡著作物的使用問題。著作物的使用方式包括授權使用、法定(強制)許可使用和合理使用這三種方式,而對于網絡著作物來說,這三種使用制度如何適用仍存在理論上的障礙,如授權合同如何簽訂、使用費如何繳納、合理使用的認定標準是什么等等。(3)是否有規定數字化權的必要?,F已有學者提出應對著作物的數字化的行為給予著作權法的保護,因為任何信息要輸入網絡都必須經過數字化轉換的過程,這其中也存在大量勞動和技術的投入。而反對者則認為,雖然需要技術和勞動的投入,但是數字化技術日新月異地發展使數字化的成本不斷降低,故對數字化創設權利的必要性不足;從另一方面來講,權利的設置也必須考慮到各方面的利益平衡問題,如果設立數字化權,那么諸如攝影作品的洗印處理之類的行為是否也應賦予相應的權利呢?(4)如何解決網絡上侵害著作權的問題。筆者將在本文的第三部分詳細論述這個問題,在此不再贅述。
3 網絡傳輸與公共傳播權。
網絡傳輸是隨著機網絡技術和通信技術的發展而產生的新型的信息傳播方式。根據1996年12月通過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第8條的規定:“在不損害伯爾尼公約第11條第(1)款第(ii)目、第11條之二第(1)款第(i)和(ii)目、第11條之三第(1)款第(ii)目、第14條第(1)款第(ii)目和第14條之二第(1)款的規定下,文學和作品的作者應享有專有權,以授權將其作品以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包括將其作品向公眾提供,使公眾中的成員在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可獲得這些作品?!惫矀鞑噙m用于任何傳播手段和傳播方式,因此,傳統的公共傳播、網絡傳輸以及將來可能出現的一切新的傳播方式(如網絡電視),都適用公共傳播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兩個條約對公共傳播權的規定,突破了伯爾尼公約和羅馬公約在網絡傳輸上的局限性,使版權、鄰接權的適用范圍擴展到網絡空間,解決了網絡傳輸對作者、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利益的許多不利影響。但是公共傳播權并不能解決網絡傳輸對版權法所產生的全部問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這兩個條約對公共傳播權的規定,并沒有注意到網絡空間的特殊性質,它們充其量只是把版權和鄰接權從傳統的物理空間擴展到網絡空間。網絡空間的特殊性質就在于它并不是一個物理意義上的“空間”,而只是一個虛擬的空間,作品在網絡空間上的傳播不受任何時間、空間因素的限制,這與公共傳播權受地域限制的特性有著本質區別。任何國家都無法憑借法律或技術的手段限制作品通過網絡在本國傳輸,所以規定公共傳播權的意義就在于確認了這樣一種權利,權利人因許可他人進行網絡傳輸而獲得的報酬就有了法律依據,不至于被認為是沒有權利依據的不當得利。我國著作權法并沒有規定公共傳播權,因此在修訂時應結合世界產權組織的兩個條約的精神和網絡傳輸的特性加以明確規定。
4 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電子商務可分為直接電子商務和間接電子商務。后者是指在上商談、簽合同、訂購商品,但商品本身仍需通過有形方式郵寄或送達;前者則是指簽合同及最終取得的商品均在網絡上完成。由此可見,直接電子商務中會涉及更多的知識產權問題。網絡傳輸中既已涉及版權產品的無形銷售,就必然產生版權保護的新問題,而且它還必將產生(實際上已經產生)在網上的商標及其它商業標識保護、商譽保護、商品化形象保護乃至商業秘密保護等方面諸多與傳統保護有所不同或根本不同的問題。例如我國商標法規定的保護對象只能是靜態的,而網絡上卻已產生了將某一動態過程作為商標的趨勢。另外,域名也已實際上成為商譽乃至商號的一部分受到了保護,甚至已經作為無形財產被實際交易著,有關域名與在先商標權、在先商號權的沖突如何真正妥善解決都是我們必須立即著手解決的問題。
二 知識產權立法的利益平衡
網絡技術的不僅給知識產權的專有性、地域性和時間性等傳統特征帶來了巨大沖擊,也給知識產權保護的利益平衡帶來了新的問題。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基石是相關各方尤其是權利人與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旨在通過適度保護智力成果完成者及其合法繼受者依法所享有的權利與精神權利,禁止或者限制不勞而獲、無價而取的“搭便車”行為,維持利益平衡,從而激勵知識創新和知識傳播。筆者認為在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立法的利益平衡問題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要實現知識產權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進入知識超速擴散、知識加速創新的網絡,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可期情況和實際權益隨著知識擴散和信息傳播高密度而顯著增加,同樣的智力成果或者知識投入在網絡環境下很可能收益倍增甚至百倍增。但也正因為在網絡上獲取信息的方便、迅捷,“搭便車”的現象非常普遍,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因此,網絡時代的知識產權立法,不僅要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應當促進或保障知識擴散和信息傳播,從而使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平衡得到很好的協調。
第二,要協調發達國家知識產權相對優勢和發展家合理發展空間之間的利益平衡。網絡時代最大的特點就是“地域性”的淡化,在神奇的網絡空間里,距離和國界對獲取與傳播信息并不產生任何障礙。雖然對于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來說,各自的利益所在和利益驅動相異,但在網絡技術背景之下,當今的世界處于一個開放的、飛躍的、一體化的時代,任何一個國家在網絡環境中都不可能在封閉的狀態下發展自己的知識產權制度,知識財產的保護呈現“國際化”(或稱“一體化”)的趨勢,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應當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能接受的模式,應當是盡可能合理協調和利益平衡的產物。
第三,要協調發生權利沖突的有關知識產權權利人之間的利益平衡。知識產權的權利沖突是指多種知識產權單行保護同一客體而產生的不同種類的知識產權權利相互發生的沖突,是多元知識產權權利在同一保護客體上發生的“撞車”。例如,在網絡環境內,域名與注冊商標、馳名商標以及名稱或商號之間很容易發生權利沖突。綜觀世界各國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度無不是由諸多平行的、分散的、彼此獨立的單行知識產權法(如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等)所組成,這樣就往往會導致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中的“撞車”現象,造成知識產權的權利沖突。所以,知識主權法律保護應當盡快將松散的法律集合體整合成統一的、有機聯系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在這一整合過程中,應當注意平衡相關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從立法上消除權利沖突。
三 知識產權立法應關注網絡之負面效應
網絡知識產權范文3
關鍵詞:網絡侵權 知識產權 專利制度
現代社會是知識經濟社會,知識經濟是以無形資產投入為主的經濟,無形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就是知識產權。知識經濟必然帶來知識產權保護上新的問題,這些問題許多發生在技術發展迅速的網絡應用上。因為以計鋒機網絡為基礎的互聯網具備豐富的信息含量、快捷的傳輸速度、廣泛的傳播范圍,是現℃社會人們獲取知識的最重要的方法之一,也是傳統的傳播媒介所無法替代的。網絡技術的發展打破了原有的傳播格局,在給人們帶來物質和精神生活享受的同時,使傳統知識產權相關制度的產生基礎發生了巨大的變化,Ju劇了權利和利益分配的沖突。知識產權保護體系面臨著調整與變革。
一、網絡發展對傳統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影晌和沖擊
網絡是汁算機信息資源和通訊資源的綜合體,與特定的在線汁算機服務不同,網絡是一個無中心的信息媒體?!八M成的網絡空間(Cyberspace)可以將全世界的人及機構、組織、政府聯系在一起,使用戶可以遠程登錄,共享數字化文件”。
知識產權的一大特點是“專有性”。而網絡上的信息則多是公開、公知的,很難為權利人所控制。
知識產權的本意即在于保護知識產權持有者在傳播他們作品時的權利,在于阻止作品的自由流動,以創造一種機制來強化作品所有權,并對受侵害或處于受侵害危險中的知識攸提供一種救濟的形式。而網絡從誕生起,就致力于方便和促進思想的自由交流,并力圖實現知識和信息的共享。顯然,這一目標直接和知識產權保護的目的相對立。
知識產權的另一大特點足“地域性”。而網絡上知識傳輸的特點則是“無國界性”。二者無疑又構成了一對矛盾。
網絡的日益壯大發展,引出了知產權保護中最新的程序法問題:即在國際網絡知識產權糾紛中,管轄權與準據法的確定問題。過去,絕大多數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均以被告所在地或侵權行為發生地為訴訟地,并適用訴訟地(法院所在地)法律?!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砹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的侵權內容的汁算機終端等波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但是,在實踐中,侵權復制品只要一上了網,全世界任何地點,都可能成為侵權行為發生地。這種狀況,主要是由網絡的無國界性決定的。如果被侵權人不能直觀地找出侵權行為地,必定要借助其他力量,這樣就提高了被侵權人的訴訟成本,而且讓行為人以其登陸的服務器位于某地的一個網站而受制于某地法院管轄難免有些牽強。所以,這一規定可操作性不是很強。
曾有人提議通過采取技術措施來限制網絡傳輸的無國界性,以解決這些矛盾。但在實際操作中困難極大,同時也有礙網絡的正常發展。于是更多的國家、學者,正通過JJu速各國知識產權法律“一體化”的進程,通過刳化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來解決這些矛盾。網絡上沒有國界,從來沒有一種傳播方式像網絡這樣迫切地要求各國法律之間的協調一致。
二、網絡上的著作權保護
由于網上復制作品的方便快捷,使網絡無限的復制性、全球的傳播性和變幻莫測的交互性,給現有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尤其是著作權保護帶來了巨大的震撼?!熬W絡在允許研究者、教育者、藝術家、作者和出版者以一個前所未有的速度拓展他們的市場的同時,也能讓任何匿名或者無形的著作權盜印行為將網絡上展示的任何東西進行復制和傳播?!?/p>
我國《著作權法》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作了列舉性的規定,但對喇絡傳播侵權行為沒有作詳細的規定。為了解決復雜紛紜的網絡侵權行為,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了補充性規定,在加強保護作者對其作品依法享有專有權利的同時,特別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確立了“過錯責任”原則。即只有網絡服務提供者實際知曉或有理由知曉用戶利用網絡進行侵權活動而不加以制止時,才對用戶的侵權行為承擔侵權責任。這與當今世界各國法律、法規的規定比較一致,但對具體侵權責任的規定還是比較“原則”,尤其是對“過錯責任”的限制規定非常欠缺。因為,過錯責任畢竟只是一種主觀心理狀態,如何確定其為“知曉”或“有理由知曉”難以直接為外人所判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汁算機司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通過網絡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后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絡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边@一規定雖然為著作權人推斷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主觀過錯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要證明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用戶有侵杈行為是很困難的,需要著作權人證明白己擁有有效的著作權,并且提供網絡服務提供者所具有侵權行為的證據并向其發出警告,也需要網絡服務提供者有承認其知曉侵權行為的外在表現。同時,使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就能夠發現侵權行為,也可能采取“鴕鳥政策”戰意忽視明顯存在的侵權行為。所以,這條規定不但會增JJu著作權人維護權利的成本,也可能助長網絡服務提供者怠于履行注意義務的傾向。
三、網絡上的商標侵權糾紛
隨著數字技術臼新月異的發展,網絡上形形的商標侵權糾紛愈演愈烈,在商標權保護領域掀起層層巨浪。其中,尤以“鏈上的商標侵權之爭及網上搜索引擎引起的“隱形商標侵權糾紛為最。
網絡知識產權范文4
關鍵詞:網絡技術版權商標專利域名
知識產權和誹謗之爭是網絡爭議案件的主要方面,各國法院所受理的網絡爭議中,知識產權案件特別是網絡商標爭議占有重要地位。隨著網絡技術手段的革新和世界范圍內對網絡技術手段應用程度的不斷深人,書籍報刊、電影電視、音樂美術、軟件程序等享有版權保護的作品,日益以電子數據的方式通過互聯網等網絡技術手段,在世界范圍有償或無償地得以傳播。被用以拓展市場業務范圍,產品或服務信息廣告、表明產品性能和經營者商譽的商標,在網絡技術背景下更獲得前所未有的影響力。與此相應,為便于網絡使用者登錄互聯網而發展起來的域名體系,在商標制度之外,亦體現出某種類似于商標的便于人們識記的性能或特殊利益。而當事人出于某種目的使用特定字眼或名稱所注冊域名的存在,有可能引起其他網絡使用者的誤解或誤導消費者,同時也可能導致某實體或相關商標持有人,因他人搶先注冊的原因,而無法以其自身名稱或其所持有商標為核心字眼注冊域名,并使其不合理地蒙受損失。
一、版權和鄰接權
版權和相關權利涵蓋人類創造性財富的廣泛領域,依該領域最富影響的國際公約—《伯爾尼公約》的規定,各種形式的創造性寫作、計算機程序、數據庫、音樂影像作品、繪畫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等所有文字和藝術作品,都受版權保護規則的調整;鄰接權則包括任何將原始文字、藝術作品推向公眾從而進一步創造的價值,這包括表演權、錄音錄像制作權和廣播組織權等。電子數據技術可將所有此類素材數字化,并通過互動性的網絡技術手段加以發表、傳播、復制和儲存。在當今信息技術條件下,互聯網已成為世界范圍內最大的復制平臺,人們在不損毫原作質量的情況下,可以在數量上不受限制地復制版權和鄰接權作品,并可瞬間在世界范圍內得以傳播。
版權和鄰接權作品被加以數字化并通過網絡廣泛傳播的事實,在國際國內層面給各國現行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帶來新的沖擊與挑戰。首先是對因網絡技術的廣泛應用而出現的,新型知識產權作品形態及利用方式該如何加以定性,某種特殊的數字化作品利用方式是否受知識產權法律的保護,無論在理論上抑或是在實踐中都可能還是個未知數。從現行國際國內知識產權法律規則加以考察,版權人或鄰接權持有人享有某種授權他人使用的控制權或獲取某種報酬的權利,這其中自然關涉復制、制作和以一定方式公之于眾的權利。而當電子技術手段使享有知識產權的作品得以通過網絡廣泛傳播和被加以復制時,所謂的復制或公之于眾等此種基本行為,該如何加以定性則難免令人質疑,是否每一次對相關作品的復制、瀏覽、傳輸等利用行為均屬版權保護法律調整之列?依《伯爾尼公約》之規定,任何方式或形式的復制均屬公約調整之列。由此,對數字化的版權作品的利用均屬公約保護之列,然而電腦內存對相關作品的短暫緩存,能否成其為版權保護法律制度下的復制,在國際國內法律層面仍不無疑問。
此外,近年來在網絡版權和鄰接權領域所產生的一些系列重要問題,亦引起了網絡使用者、國際國內立法和司法實踐部門的充分關注。諸如電子背景下版權保護的范圍、網絡服務商的責任、電子背景下表演者的權利、數字電影電視與電臺制作發行人的權利、在線版權信息鏈接重置與下載、數據庫及數據信息來源者的權利保護、一定系統范圍內成員共享音樂與影視作品、電子背景下的授權使用與電子版權管理等,凡此種種因為網絡信息技術應用所引起的版權及鄰接權保護問題,在給電子商務注人新的生命力的同時,也給理論研究及國際國內立法與司法實踐部門帶來迫在眉睫的沖擊與挑戰。
二、商標與其他標志
商標在商務活動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商標是消費者賴以選擇商品,以及將產品制造者與流通市場結合起來的重要紐帶。商標持有人排他性地使用商標的權利,一方面可以維護產品制造者與產品銷售者的商譽,另一方面也可有效防止消費者為他們所不期望的其他廠商所誤導。特別是隨著網絡經濟如潮般的發展,網絡公司為確立其認知程度和良好信譽并確保其競爭力,熱衷于維護其自身信譽和標記。在涉網交易中,消費者大多情況下都沒有機會在獲取商品或服務之前,面對面地與銷售者進行交流并查驗商品或服務,其決定接受商品或服務的原因往往并不來源于在線交易經驗,相反更多地取決于對相關標記或品牌的認可。
有關網絡商標的保護問題,在國際范圍內存在某種一般共識,即對網絡商標權益的法律保護范圍,既不比現實世界中商標權的保護程度高,也不比現實世界中商標權的保護程度低。盡管網絡商標權益之爭自然地具有跨國界的屬性,但是國際國內商標保護法律規則,依其一般屬性都是在地域性基礎上被予以適用的。在電子技術背景下,各國至少在目前階段仍將固守屬地觀念,而不會順應互聯網等電子技術的發展而確立超國界的商標權保護規則。問題是相同或類似商標標識在不同國家,甚至在同一國家內的不同商品或服務領域,可以存在多個商標權利持有人,在人們并不習慣顧及地域范圍或難以確定相關信息來源地域范圍而接受商品或服務,或推廣市場業務范圍的網絡技術背景下,以地域觀念為基礎的商標權益法律保護規則,必然受到質疑或產生域外效力。
全球范圍內為數甚巨的包含商標或其他標識的域名,都并非商標持有人所注冊,或由他人獲準授權注冊。此種域名的存在,因其所發揮的類似于商標的效能,在給商標持有人帶來不正當競爭從而使其遭致損失的同時,也誤導或欺騙了廣大的消費者。域名搶注已越來越引起商標持有人和各國立法與司法實踐部門的極大關注。商標持有人的商標除了在域名注冊中被他人不當使用外,某些網絡信息提供者或電子商務參與者,為吸引方便訪客登錄其網站,在其網頁信息中包含他人所持有商標或標記、在搜索關鍵詞中使用他人商標或標識、在他人網頁中插人彈出窗口誘使訪客點擊或直接在此類窗口的顯要位置使用他人的商標或標識、在他人網頁或商標權標識項下利用軟件技術設置網絡瀏覽陷阱迫使訪客瀏覽網頁而難以自主選擇、通過鏈接或重置使訪客誤認為自己登錄并瀏覽了商標持有人的網頁并獲取了該網頁所提供的某種商品或服務信息,凡此種種因電子技術的迅速發展而給商標權及其相關權益維護所帶來的沖擊與挑戰,都極易引發新型的商標權益爭議。由此,不可避免地使受案法院在電子技術背景下,面臨著如何有效確定管轄權和適用法律,及如何確保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等新型國際私法問題的時代考驗。
三、域名
盡管在互聯網領域并不存在為整個網絡負責的一般組織,或金融或運行管理機構,但是為確?;ヂ摼W的正常運行,依互聯網的層級規范體系,必須存在某種能夠擔負起一定管理職能的特殊類型的管理部門。其中IP地址由四組數字組成,通過該組數字可確保計算機使用者發送并獲取網絡數據,同時反映其現實地理位置之所在。因為該種數字識記與使用的不便,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一種與IP地址相對應但便于識記的域名體系應運而生。
與商標注冊要求注冊者使用或意欲使用所注冊商標不同,域名的注冊奉行誰先來誰先接受服務的規則,域名注冊人在注冊域名時并無使用域名的要求。因為域名所擔負的代表IP地址的功能,在同一頂級域名下,兩個實體不能使用相同的域名,不過不同實體可以在不同的頂級域名下以相同字眼注冊域名。三級或四級甚至某些情形下的次級域的字眼,都可能是注冊者所選擇的,當其所選擇的字眼與他人的名稱、商標或其他標識相同或相似,使商標持有人難以以其所持有商標注冊域名或容易迷惑誤導他人時,則往往引發爭議。此外,不同領域或不同國家的相同標識或字眼的商標持有人,就其所持有商標或其他標識正當地注冊域名時,也可能引發爭議。
域名體系給網絡參與人提供了一種便捷的,表明其網絡身份或標識的途徑,但是其所擔負的功能并非僅限于簡單地表明其網絡地理位置,而是可以給網絡參與者提供一種便于識記或能產生某種商業或其他價值的頗佳存在位置。由此,以簡潔的、大眾化的、有特色的或有某種知名度的字眼或標識注冊域名,便往往成其為當事人的首選。而用他人某種有一定影響的稱謂或他人所持有商標注冊域名,似乎較易達到注冊者所預期的效果。問題是如此一來,其稱謂被他人注冊為域名的實體或相應商標持有人自己,反倒不能以相應字眼注冊域名,由此便面臨著或甘愿自身權益遭受損失,或掏腰包出高價購買他人所注冊相關域名,或通過爭議解決途徑尋求救濟以擺脫困境的選擇。
近年來,商標持有人往往因他人注冊與其商標標識相同或相似的容易引起混淆的域名,而使自己面臨著難以行使商標權利而遭受損害的風險,域名搶注已構成對商標持有人相應權利的嚴重威脅。所謂域名搶注,指的是某人出于惡意而精心地以侵犯他人商標或稱謂的方式注冊域名,這與前述不同商標持有人合法地競相注冊域名而引起的域名爭議不同,惡意搶注者創建某網站并非因其對相關特殊商品、服務或名稱等具有某種正當利益。
為解決商標持有人與其他精心地出于惡意注冊域名的域名搶注者之間的沖突,確立有效的爭議解決程序。UDRP爭端解決政策要求所有頂級域名的持有者,在向ICANN(域名和數字分配網絡公司)申請注冊域名時,都必須遵守UDRP爭端解決程序,從而在某種意義上確立了域名爭端解決的國際機制。UDRP僅僅是試圖反映現存法律的一種政策,其本身并非法律,由此那種認為各國現行法除了在證明相應爭議商標權或服務標識的有效性之外,便與爭議解決并不相干的觀點頗值商榷。由此,即使UDRP爭端解決程序在國際范圍內廣為接受,諸如此類下述一些頗為棘手的問題,仍然困擾著域名爭議的有效解決,即一國法院對涉及受某內國法律保護的商標權的域名爭議是否享有管轄權?在國際國內域名爭議解決程序中敗訴的域名持有人,是否處于如同在其他通常商業爭議解決程序中敗訴一樣的處境?如果內國法院對某域名爭議享有管轄權,是否即意味著該法院可就域名注冊機構行使管轄權而發出撤銷注冊的命令?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對域名侵權案件判決的域外承認與執行有何影響?
四、專利
專利保護體系在確保技術革新與發展的同時,授予專利持有人在一定的時間期限內,阻止他人以商業目的使用專利技術的獨占性權利。此外,與此種獨占權相協調,專利持有人有義務向公眾披露專利信息資料。向公眾披露專利技術信息的強制性義務,使他人有機會獲取豐富的專利技術信息,從而在為技術轉讓提供方便的同時,亦有助于推進技術革新與發明。在電子技術背景下,除了網絡技術的發展需以某種專利技術的披露與應用為條件外,網絡本身亦為專利技術披露與革新提供了更為廣闊的空間,電子商務的發展更是以各種軟硬件計算機與網絡技術為核心條件。然而,新型技術手段的廣泛應用,也給傳統專利保護體系帶來沖擊與挑戰。
網絡知識產權范文5
關鍵詞:網絡環境 知識產權 保護
一、網絡知識產權的涵義
1、傳統知識產權概述
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產權,指的是“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的時間期內有效。各種發明、創造,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圖像、標志等,都可以算的上是某一個個體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它與有形財產一樣,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同樣受到國家相關法律的保護。知識產權主要有兩類,即版權和工業產權,其具體特征包括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
2、網絡知識產權概述
網絡知識產權指的是由數字網絡發展引起的或是與其相關的各種知識產權。它不僅包括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產權的內涵,還包括多媒體、數據庫、網絡域名以及電子版權等等。不難發現,在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的概念外延擴大了,涵蓋的范圍更廣了。從根本上來看,網絡知識產權也是知識產權的一種,它也具有知識產權的特征,但由于網絡環境下信息的產生、傳播、利用等都與傳統的知識產權有所不同,因此,網絡知識產權又有著不同于傳統知識產權的特殊性。
二、網絡知識產權的特征
較之傳統的知識產權,網絡環境下的知識產權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無形性加深:知識產權本身就是一種無形產權,但其在傳統環境和在網絡環境下表現出來的無形性卻是截然不同的。在傳統環境下,知識產權雖然無形,但它總與一定的物質載體相結合,能夠通過具體的產品或是具體的文字說明表現出來。而在網絡環境下,一切信息資源都以數字化的形式進行傳播,人們可以感知的只是計算機屏幕上虛擬的數據影像,導致知識產權在網絡中的載體也是無形的,使得網絡知識產權的無形性進一步加深。
2、專有性弱化:對于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產權而言,專有性指的是只有知識產權的所有者才享有對智力成果的權利,其他人未經許可都不得擅自行使其權利。但在網絡環境下,由于網絡的開放性,再加上網絡傳播速度快、信息容量大、涉及領域廣的特點,用戶只需要登入互聯網就可以輕松獲取他們所需要的信息。任何人都可以通過網絡下載、上傳信息,輕易就可以對數字資源進行復制和傳播,這些必然會沖擊知識產權所有者的專有權,弱化知識產權的專有性。
3、地域性減弱:傳統的知識產權具有明顯的地域性特點。然而,在網絡環境下,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界限越來越模糊,越來越淡化,網絡的開放性實現了“無國界”的交流。網絡知識產權的客體即智力成果,可以通過網絡迅速地傳播到全球范圍內,并被不同國家的計算機用戶接受和使用,這也使得知識產權的地域性逐漸減弱。
4、時間性縮短:傳統的知識產權具有一定的時間性,只在有限的時間期內有效,逾期便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其權利客體就可以被公眾無償占有和使用。在傳統環境下,知識產權需要經過很長時間才能收回成本、獲得收益,而在網絡環境下,信息傳播減少了很多環節,傳播速度非常迅速,新專利或新作品在網上一經,用戶只需要幾分鐘甚至幾秒鐘就能享受到權利,大大縮短了智力成果的收益實現時間。
三、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
目前,我國的網絡知識產權保護還存在著諸多問題,網絡侵權現象時有發生,筆者結合實際,就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的保護提出了幾點建議。
1、對網絡知識產權進行立法保護
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網絡法制建設勢在必行,通過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使網絡上的各種行為能夠有法可依。網絡技術的發展日新月異,網絡侵權行為也在不斷升級,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法律已經顯示出滯后性,立法工作者應及時對其進行修正、完善,制定網絡保護法規,形成專門的《網絡知識產權法》,對網絡環境下的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約束侵權行為,實現網絡的有序發展。
2、采用多種技術手段
采用技術手段對網絡知識產權進行保護,是“防患于未然”的一種預防措施。目前,相對成熟的安全技術主要包括防火墻技術、加密技術、認證技術、數字水印技術等等,利用這些技術手段來加強對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防止被非法訪問和盜取。此外,還可以通過入網控制、身份鑒別等技術,加強用戶對信息訪問的權限管理。
3、發揮道德規范的約束作用
網絡是一個虛擬的空間,單單依靠法律規定和技術手段是無法消除網絡侵權行為的。這種情況下,構建網絡道德體系,發揮道德規范的約束作用,不失為一種有效的輔助手段。政府要加強對公眾進行網絡道德宣傳和教育,提高公眾的思想覺悟,建立網絡道德監督機制,增強道德規范,利用道德的力量來約束侵權行為。
4、增強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在網絡環境下,想要切實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提高公眾的思想認識是關鍵。政府應不遺余力的對公眾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教育,讓公眾充分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樹立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增強公眾對自身智力成果的保護感,從根本上消除侵權行為發生的可能性。
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是一項艱巨、復雜的工作,任重道遠。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網絡侵權行為越來越多樣,僅僅依靠法律和技術手段已經無法制止,還必須發揮道德的約束作用,樹立全民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幾方面結合,形成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長效機制,從而使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落到實處,收到實效?!?/p>
參考文獻
[1] 唐艷. 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的保護[J]. 科技情報開發與經濟,2008,(13)
網絡知識產權范文6
關鍵詞:數字技術;網絡技術;知識產權保護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生產力和科學技術發展的產物。不僅如此,歷史上每次重大科學技術的突破、經濟形式的變化,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都要進行調整,才能與之相適應。隨著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21世紀的人類社會是一個數字化、網絡化和知識化的社會。數字網絡技術的發展,不僅在某種程度上改變了我們的通訊方式和生活方式,而且對現有的法律制度提出了種種挑戰,要求相關的法律制度做出相應的調整,規范相關的活動。認真研究數字技術、網絡技術等高新技術與知識產權的關系,對于我國加快市場經濟建設步伐,迎接知識經濟到來,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數字技術、網絡技術、信息技術
(一)數字技術
所謂數字技術(Digit Technology)就是能將任何信息——文字、聲音、圖象、動畫等都以數字代碼的形式轉化成二進制(0或者1)的數字語言,交給計算機處理的技術。
(二)網絡技術
網絡技術(Internet Technology)最早起源于美國軍事領域的APPANET,一般來說,網絡技術是指為了進行通訊和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而把兩臺或多臺計算機連接起來而形成的技術。當計算機借助電信媒介,如銅芯電話線、光纖或衛星中繼,實現連接后,網絡就建成了。
(三)信息技術
信息技術(Information Technology)在今天是計算機、網絡化、數字化等技術的總稱,是圍繞信息的開發、存儲、傳輸而創造和發展起來的技術。至于知識和信息,只不過是人們從兩個不同角度認識它們對社會發展的重大推動作用。知識的本質是人們對事物的認識,當一個人比別人掌握的信息量大一些,因而分析問題處理問題的能力強一些,我們就說他知識豐富。
二、數字網絡技術客觀上要求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促進高科技發展的需要
知識產權是智力成果所有人對創造性活動成果依法享有的權利,它本質上是一種特定主體所依法專有的無形財產權,其客體是人類在科學、技術、文化等知識形態領域所創造的精神產品。保護知識產權的目的,是為了鼓勵人們從事發明創造,并公開發明創造的成果,從而推動整個社會的知識傳播與科技進步。上個世紀以來,人類在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空間、海洋等高技術領域取得了重大突破和進展,其中以信息為內容的數字網絡技術引發了高科技的崛起,構成了當代高科技發展的主流,數字網絡技術及其成果向各個領域的滲透和推廣應用,客觀上要求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世界各國的實踐表明,越是知識產權立法較早完善的國家,知識分子階層的人數在社會總人口中所占比例越大,科學技術就越發達。通過知識產權立法來促進科技進步是世界上最流行的作法。[1-2]
(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
數字網絡技術孕育了新興產業——信息通訊業。在許多發達國家,信息產業逐漸成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這在以經合組織(OECD)為代表的發達國家顯得尤為突出。據統計,北美的信息服務市場份額超過50%,美國信息技術產品的貿易額在不到7年時間增長了一倍,信息技術服務貿易額在4年之內增長了一倍,信息技術貿易額占美國總貿易額的1/4。美國商務部在1998年4月的《浮現中的數字經濟》報告指出,“從1993年到1998年,信息技術產業在經濟中的份額從6.4%上升到預計中的8.2%。在以后的幾年中,信息技術產業在總的GDP份額中的比重一直保持較高增長的勢頭,年平均經濟增長率接近15%?!睌底志W絡技術不僅孕育了新的產業,而且給傳統產業注入了新的活力,加速了農業現代化、工業的智能化和第三產業的高效化,改變了現代產業結構。而市場經濟中信息產業和信息經濟的發展,更需要包括知識產權法律在內的國家政策和法律的合理引導和有效規范。知識產權法律也必須根據信息產業的發展程度和規模作出相應的調整與更新。
(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保護信息資源的需要
在數字化時代,信息以數字形式存在。在以計算機硬件和軟件為載體的數字化技術迅猛發展并廣泛滲透的“數字化革命”的推動下,信息具有資源替代功能。90年代前期,美國阿斯奔研究所等單位聯合組建的信息探索研究所出版了總標題為《知識經濟:21世紀信息時代的本質》的系列論文,明確提出了“信息和知識正在取代資本和能源而成為創造財富的主要資產,正如資本和能源在200年前取代土地和勞動力一樣”。數字網絡技術的發展為社會信息資源的開發提供了便利條件,同時也為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提出了新的要求。因為在技術基礎更為豐富和充實的環境下,信息資源的管理顯得尤為重要,它成為經濟集約化的關鍵所在。而加強信息資源的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尊重知識產權,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數字網絡技術要求推動知識產權法制的進步。[3-4]
三、數字網絡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保護
(一)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保護
著作權基于作品的創作而產生,著作權的獲得不須經過任何部門的審批,也不要求發表或登記,作品一經創作完成就自動產生權利。但著作權的出現與印刷技術的發展密切相關,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產生的300多年歷史中,文字主要是記載在紙上的。然而,自上個世紀40年代第一臺計算機問世以來,信息不僅書寫于紙張上,而且記錄于硬盤、軟盤或光盤之上,出現了直接產生于電腦、互聯網上的作品。而對于直接產生于電腦上、網上的作品,如作者通過網上傳輸但未發表的作品、電子郵件的內容以及公告、廣告等,如何確認其著作權呢?其實這類作品與其他類型的作品并無本質的區別,一經產生就受《著作權法》的保護,無須通知任何人。一般來說,當作品一經創作完成,版權就受法律保護了,即便是作者初步完成的作品(如作者還要繼續修改或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請人修改的作品以及投稿尚未發表的作品)。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著作權法第十條對著作權各項權利的規定均適用于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將作品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p>
至于作品在信息網絡中的傳播發行,美國IITF知識產權工作組認為,應當明確規定在網絡上的傳遞和傳播屬于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利之一。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兩個新條約、歐盟的《版權指令草案》和日本著作權法的修訂,就作品在網上的傳播,規定版權所有人享有被稱為“向公眾傳播權”的權利。WCT第8條規定:“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應享有專有權,以授權將其作品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傳播,包括將其作品向公眾提供,使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可獲得這些作品?!迸c此相對應,WPPT也給予表演者和錄音制品制作者對其享有版權鄰接權的錄音制品授予“因廣播和向公眾傳播獲得報酬的權利”(見WPPT第15條)。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作品發表權是作者的基本權利之一。而在網絡環境下,作品的發表和傳播就構成了出版行為。這一權利的明確,為版權所有人對其作品、表演和錄音制品增加了一項專有權,即未經版權所有人、表演者和錄音制品制作者的許可,不得將其作品或錄音制品“上網”和在“網上”傳播。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認網絡傳播為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明確規定了對著作權人的上網權給予保護。
在網絡上的作品,在哪些情況下構成侵權、哪些情況下不構成侵權呢?眾所周知,網絡中的信息是以數字化形式出現的信息。這種信息雖然對于權利人經濟利益的實現非常重要,但又很容易被他人復制、篡改和消除,從而造成對權利人的極大損害。一般來說,當作者依法將其作品上載后,訪問者可以依法閱讀和下載作品。但假冒他人作品,未經權利人許可,對他人作品進行篡改和消除,無疑構成侵權。這一點與其他類型的作品并無兩樣。問題是,由于Internet是全球性的,即侵權人可以位于全球任何地點,針對任何人實施侵權,侵權行為可以在任何地方實施,而侵權結果亦可以在任何地方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追究侵權人的責任呢?筆者認為,一是需要建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著作權機制等來規范;二是從責任制度上著手,即在無從追究真正的侵權人的情況下,追究網站、網絡在線服務商的有限責任(如過錯前提下的共同侵權)。[5]
(二)數據庫的保護
信息高速公路的構成要素之一是信息資源系統,數據庫是這一系統的核心代表。隨著網絡環境的發展和完善,數據庫得到更為迅速的發展和更為廣泛的應用,人們對數據庫加強保護的呼聲日益強烈。對于由享有版權的作品構成的數據庫,依照《伯爾尼公約》第2條第5款和第2條之二第3款的規定,可以作為匯編作品受到版權的保護。對于由包括不享有版權的“數據或其他材料”構成的數據庫,依據WTO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第10條第2款的規定,“只要其內容的選擇或安排構成智力創作,即應予以保護”,也就是說,可以作為匯編作品受到版權保護。WCT第5條采用了與TRIPs第10條第2款基本相同的措辭。我國對匯編作品(即有獨創性的數據庫)加以保護,而對獨創性達不到版權保護標準的數據庫的保護,在理論上還處于探討階段,這使得實踐中出現相關問題時難以準確地適用法律。筆者認為,在這方面,我國在立法時借鑒TRIPs相關規定不失為一項明智之舉。至于數據庫的特別權保護,根據1996年2月、1996年5月歐盟和美國先后提出的建議,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于1996年8月30日公布了《關于數據庫的知識產權條約》實質性條款的基礎提案,基本采用了歐盟和美國的建議,準備給數據庫提供特別權的保護,但是這一提案在WCT、WPPT的多次會議上均未獲得通過。因此,關于數據庫特別保護問題還需世界各國的繼續努力才能得到完滿的解決。[6]
(三)域名的保護
域名是為方便網絡的使用者而設計的一種技術性功能,它是為計算機提供容易記住和辨別的、無須追尋其知識產權來源的字符網址。由于域名與不含任何意義的一系列數字組織的電話或傳真號碼不同,域名為了便于被記住和識別,通常含有與企業名稱、商標、產品或服務相關的意義。因此,域名與知識產權保護、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具有密不可分的聯系,并被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列入日常議事日程,這已成為一個不爭的事實。1998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根據美國“域名白皮書”提出的建議,開始組織有關域名問題的磋商,經過廣泛的征求意見和修改,于1999年4月30日公布了有關域名問題的最終報告《互聯網名稱和地址管理及其知識產權問題》。1999年11月29日,美國總統克林頓也簽署了一項與域名有關的法案“反域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該法案已分別于1999年11月18日和19日被眾參議院通過,并已生效。鑒于目前我國法律上沒有比較明確、比較完善規定,為與國際接軌,并符合TRIPS以應對入世要求,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7月24日出臺了司法解釋《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四)數字化時代的知識產權技術保護
因特網是全球最大的信息傳播媒體,該網絡上的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是在網上開展商業性信息服務的必要條件之一。在數字網絡環境下,權利人僅僅享有控制作品在網上傳輸的權利還不夠,還必須借助于一定的技術措施實現自己的權利。因此,除了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外,使用技術也是有力措施,它將促使知識產權體制進一步完善,并為知識產權法律的進一步擴展和延伸提供新的思路。為了保障信息系統安全和網絡中涉及的知識產權,人們已經開發了一系列信息安全技術并付諸應用,這可以是限制他人訪問自己作品的措施,也可以是防止他人行使自己權利的技術措施,如要求登記、設置密碼、加設電子水印、設置防火墻、限制或禁止他人訪問等。這些技術的產生客觀上要求法律必須對版權人設置的技術措施予以保護,禁止他人非法破解有關的技術。WCT第11條對于制止這種解密行為作了明確規定:“締約各方應規定適當的法律保護和有效的法律補救辦法,制止規避由作者行使本條約所規定的權利而使用的、對就其作品進行未經該有關作者許可或未由法律準許的行為加以約束的有效技術措施。”WPPT第18條也作出了幾乎相同的規定。我國法律對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新修改的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第(六)項規定:“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梢灶A見,隨著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和技術保密手段的進一步完善和發展,信息產業將以更加迅猛的速度向前邁進。[7]
參考文獻:
1、、賀小勇.世界貿易組織[M].法律出版社,1999:280-282
2、夏雅麗.“入世”之際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J].經濟與法,2000,(4):15-18
3、王欽敏.“數字地球”和“數字福建”[J].福州大學學報,2001,(1)
4、王惠英.信息技術的社會影響[J].實事求是,2001,(1)
5、管育鷹.網絡與知識產權保護[J]法律適用,2002,(3)
6、李順德.高新技術與知識產權保護[J],2001-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