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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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合同

違約合同范文1

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主要如下:

1、實際履行;

2、采取補救措施;

3、賠償損失;

4、支付違約金;

違約合同范文2

關鍵詞:商品房買賣;預約合同;違規合同

一、商品房預約買賣合同的性質

現實中,商品房交易大量存在開發商與買房者簽訂商品房預約買賣合同的現象。

筆者認為首先應當對預售合同與預約合同進行區別。房屋預售合同是指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房地產開發企業與承購人就上述行為所簽訂的合同就是商品房預售合同。而合同法規定的預約合同是當指事人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其是為了履行預約合同中的義務而訂立的合同。預約合同與本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質和法律效力。預約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是訂立本合同,所以,當事人一方只能請求對方訂立合同,而不能依預約的本合同內容請求對方履行。故預售合同和預約合同有明顯的區別,一個是本約,一個是非本約。

但現實中,開發商與買房者簽訂的《房屋預約轉讓協議》并非那么簡單,其性質應當區別對待。

首先根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認購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遂如果在開發商與買房者簽訂的《房屋預約轉讓協議》確實表現為意向書、認購書、備忘錄等一系列文件,且內容較為簡單,沒有明確的標的物及清楚的履行事項,主要約定關于將來訂立本約合同的事項,并無權利義務變動內容,僅僅只為訂立本約而設,那么這樣的合同應當認定為預約合同。

然而因為一些原因開發商暫時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辦理產權分割事宜,故先與買方簽訂《房屋預約轉讓協議》,但是此種協議中明確了轉讓的房屋座落及面;土地宗地號;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及年限;房屋的用途和使用性質;房屋單價及價款的支付方式,特別是雙方還約定了房屋售價今后不再作調整等條款。這就增加了判讀其性質的難度。預約合同相對于本約合同有著一定的獨立性,且從合同規范上的完備性來說,預約合同顯然要比本約合同低得多。除約定將來訂立本約外,預約合同不能形成其他的具體債權債務關系,否則預約合同的性質可能就會發生變化。①上述情況的《房屋預約轉讓協議》與本約合同極為相似,具體了標的物與履行要素,此種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預約合同只是為了訂立本約合同而產生,只需具備概況性標的并包含將來訂立合同的意愿即可,無須包含本約合同的主要條款,如當事人在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了合同的價金等主要條款,但在名稱上使用預約合同,則應根據合同的內容解釋為本約。②且根據合同法及司法解釋所規定,當事人名稱、標的和數量是作為合同成立的關鍵要素,出現可視為合同的成立。在實踐中,雙方簽訂《房屋預約轉讓協議》后,買方會積極支付款項,賣方會向買方交付房屋,這可以印證所謂的《房屋預約轉讓協議》完全具備本約合同的性質。即使雙方在此類《房屋預約轉讓協議》中還約定在開發商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完成分割手續后還需訂立簽訂一個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本約,這并不影響其本約的性質,根據合同法規定,雙方無書面合同,但進行了實際的合同履行,應視為合同已成立。

二、 違反行政法規或者部門規章是否會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

現實商品房交易中,雙方在合同簽訂時,合同各個要素沒有完全符合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主要包括簽訂合同時一些手續和資料不齊全。這樣是否會導致合同無效呢? 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五種無效合同情形,其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于情形之一。合同法司法解釋二明確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歸于無效,是指違反“效力性”的強制性規定。

如何界定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呢?我國法律法規確立了大量的強制性規范 , 在認定合同效力時 , 有必要在法律上區分何為取締規范何為效力規范。具體來說可以采取以下標準 : 首先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的 , 該規定屬于效力規范。其次法律法規雖沒有明確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的 , 但違反該規定以后若使合同繼續有效 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也應認為屬于效力規范。然而法律法規雖沒有明確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的 , 違反該規定以后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并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 , 只是損害當事人之利益,在此種情況下,該規范就不應屬于效力規范 , 而應是取締性規范。③取締規范不導致合同的無效,當事人只會因此受到行政機關的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彼苑课蓊A售交易中,開發商無預售許可證,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的。現實商品房預售中,交易尚未竣工的商品房,買房人存在極大的風險,故從保障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看,這樣的規定也是應當的。然而我國還存在一些商品房管理部門出臺的的部門規章,例如《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商品房銷售需具備資質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需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拆遷安置需已經落實,基礎設施需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物業管理方案需已經落實等。假如開發商在簽訂合同時,上述條件并不齊備,是否會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無效呢?

我國只規定了違反法律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才能使合同無效,但是這些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可以作為判斷合同是否無效的參考。參考這些規范時,首先應當考慮這些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是否有上位法存在。如果這些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是根據上位法制定的 , 但上位法規定的比較原則 , 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對上位法做出了具體規定 , 可以依照上位法確認合同的效力 , 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可以作為確認合同效力的參考。其次如果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制定 , 目的在保護社會公共和國家利益 , 違反了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將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 可以以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為依據,判定合同無效。④當然法院是不能直接引用部門規章或地方性法規來判定合同無效的。綜上開發商在交易合同時,未能滿足《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缺少了部分材料,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應當具體分析缺少了哪幾項條件,如果是開發企業缺少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缺少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缺少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等的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因為缺少這幾項會導致開發商沒有建造房屋和交易資格,其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但是對于其他幾項如未使物業管理方案落實、未完成供水、供電、供熱、燃氣等,筆者認為不應當依此認定合同無效。

商品房交易過程繁瑣復雜,涉及法律問題眾多,有機會筆者當抱著學習的態度對其進行更深入的分析。(作者單位:南昌大學)

參考文獻:

[1]陳自強:《契約之成立與生效》,臺灣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02年版

[2]王利明:《預約合同若干問題研究-我國司法解釋相關規定評述》,《法商研究》2014年01期

[3]王利明:《關于無效合同確認的若干問題》,《法制與社會發展》2002 年第 5 期

[4]潘軍鋒:《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審判疑難問題研究》,《法律適用》2014年02期

[5]王林輝《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若干法律問題探析》,《仲裁研究》2010年01期

注解:

①參見王利明:《預約合同若干問題研究-我國司法解釋相關規定評述》載《法商研究》2014年01期

②參見陳自強:《契約之成立與生效》,臺灣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108頁

違約合同范文3

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假如;當事人一方逾期不進行投資或者不履行其他約定的義務,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應當賠償因此給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造成的損失。

第三百三十七條 因作為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技術開發合同的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條是對解除技術開發合同條件的規定。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當具備合同解除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系消滅的一種行為。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了解除合同的條件。根據技術開發合同的特點,合同法又規定了技術開發合同可以解除的另一種情形,即作為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履行技術開發合同沒有意義,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合同法起草時,許多科研部門及有關同志提出,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雖然已經公開,但合同訂立后,技術研究開發人已經有所投入并付出了一定的勞動,在這種情況下,合同可以解除,但應當明確規定賠償技術研究開發人已經付出的有關費用。還有的同志建議,從實際情況出發,對合同訂立后,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已經由他人公開的兩種不同情況分別規定賠償責任。第一,合同訂立后立即發現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已經公開;對此,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不賠或者少賠研究開發人的損失。第二,技術開發人在實施技術開發工作過程中,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被公開,對此,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應當根據研究開發人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紤]到這些同志的意見可以解決實踐中的一些糾紛,因此合同法草案曾規定,“因作為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技術開發合同的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承擔因解除合同產生的賠償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雙方均沒有過錯的,由當事人合理分擔。”又考慮到合同解除后產生的不僅僅是賠償問題,還有解除權的行使等問題,合同法總則對合同解除后產生的問題已有明確規定,故對此不再在技術合同一章中重復規定。

違約合同范文4

    《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違約糾紛

    第一種違約糾紛: 買家違約,解除合同。

    買家違約從時間段上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買賣雙方尚未簽署《居間協議》,僅支付定金。

    賣家可以行使的權力:

    有權沒收定金。

    第二階段:買賣雙方簽署《居間協議》,尚未簽署《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在第二階段,依據以下不同情況,買家違約,賣家可以行使不同的權利。

    1、《居間協議》不具備《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實質。

    賣家可以行使的權力:

    有權沒收定金。

    2、《居間協議》具備《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實質,買家尚未支付房款、賣家尚未交房。

    賣家可以行使的權力:

    要求買家承擔房價下跌部分的30-50%.

    3、《居間協議》具備《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實質,買家已支付房款、賣家已交房。

    賣家可以行使的權力:

    要求買家承擔房價下跌部分的50-100%.

    第三階段:買賣雙方已簽署《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

    賣家可以行使的權力:

    要求買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種違約糾紛: 賣家違約,解除合同。

    賣家違約從時間段上也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買賣雙方尚未簽署《居間協議》,僅支付定金。

    買家可以行使的權力:

    要求賣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二階段:買賣雙方簽署《居間協議》,尚未簽署《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在第二階段,依據以下不同情況,賣家違約,買家可以行使不同的權利。

    1、《居間協議》不具備《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實質。

    買家可以行使的權力:

    要求賣家雙倍返還定金。

    2、《居間協議》具備《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實質,買家尚未支付房款、賣家尚未交房。

    買家可以行使的權力:

    要求賣家承擔房價上漲部分的30-50%.

    3、《居間協議》具備《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實質,買家已支付房款、賣家已交房。

    買家可以行使的權力:

    同意解除合同,要求賣家承擔房價上漲部分的50-100%.

    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要求賣家承擔違約金。

    第三階段:買賣雙方已簽署《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

    買家可以行使的權力:

    同意解除合同,要求買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要求賣家承擔違約金。

    二手房買賣合同違約賠償:《合同法》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一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一百二十條 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違約合同范文5

違約責任即違反了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違約責任是合同法中重要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本文以我國《合同法》為例,從違約責任的行為后果、立法目的、國際慣例等方面對違約責任的概念、性質和特征進行分析論述,確認違約責任的性質以補償為主、兼有懲罰性,即是科學的,也是可行的。我國《合同法》對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違約形態、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都有明確的規定。違約責任應當遵循歸責原則,歸責就是責任的歸屬,歸責原則是指在進行違約行為所導致的事實后果的歸屬判斷活動時應中的原則和基本標準。違約責任歸責原則是嚴格責任和過錯責任歸責體系,嚴格責任是一般規定,過錯責任是例行補充,嚴格責任為主,過錯責任為輔,只有在法律特別規定時,也可以運用過錯原則,無特別規定一律運用嚴格責任。從全部違約、預期違約、延遲履行、不適當履行四個方面論述了違約責任的具體形態。從實際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方面論述了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以及無責的條件。為加深對違約責任的理解,對違約責任與締約過錯責任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作了簡要論述.

 關鍵詞: 違約責任 歸責原則 合同法 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一、 違約責任概述

     違約責任即違反了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1999年3月1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對違約責任的內容進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補充,其中的違約責任制度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規定和借鑒了國外的有益經驗,體現了我國違約責任制度的穩定性、連續性和發展性。違約責任制度是保障債權實現及債務履行的重要措施,它與合同義務有密切聯系,合同義務是違約責任產生的前提,違約責任則是合同義務不履行的結果。[1]我國《合同法》第七章專設違約責任,規定了預期違約及實際違約等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違約責任具有以下特點:第一,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這里包含兩層意思:其一,違約責任產生的基礎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若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則無違約責任可言;其二,違約責任是以違反合同義務為前提,沒有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便沒有違約責任。第二,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違約責任的相對性,是指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負違約責任。第三,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違約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補償合同當事人因違約行為所遭受的損失。從合同法所確認的違約責任方式來看,無論是強制實際履行,還是支付違約賠償金,或者采用其他補救措施,無不體現出補償性。當然,在特定情況下并不排除處罰性。第四,違約責任的可約定性。根據合同自愿原則,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的方式,違約金的數額等,但這并不否定違約責任的強制性,因為這種約定應限制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2]

    二、 違約責任歸責原則

     我國《合同法》確定了嚴格責任原則?!逗贤ā返?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的責任?!边@里所確定的即為嚴格責任原則。

     所謂嚴格責任,又稱無過錯責任,是指違約發生以后,確定違約當事人的責任,應主要考慮違約的結果是否因違約方的行為造成,而不考慮違約方的故意或過失?!逗贤ā分邪褮w責原則確定嚴格責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一,嚴格責任的確立并非自《合同法》開始,在《民法通則》以及《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中也有關于嚴格責任的規定。第二,嚴格責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強合同責任感的優點。第三,嚴格責任原則符合違約責任的本質。因為違約責任在本質上是以合同義務轉化而來的,是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時追究其違約責任,是在執行當事人的意愿和約定,因而應該實行嚴格責任原則。第四,確立嚴格責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國際間經貿交往的規則接軌。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都確立了嚴格責任原則。

但是在法律有特殊規定時,也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我國合同法在一些分合同中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如《合同法》第180條規定供電人未按照法定和約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安全供電時,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222條規定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等若干種過錯責任違約情況。

    三、 違約責任種類

    對于違約責任的種類,結合我國《合同法》及國際經濟活動實踐,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 全部違約。即完全不履行,指當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的違約情形。根據不履行的時間,有先期不履行(預期違約的一種)和實際違約兩種;根據當事人的主觀態度,又可分為拒絕履行和履行不能,拒絕履行的行為若發生在履行期屆至前,則為預期違約,若發生在履行期屆滿后,則可能構成履行遲延或履行不能(根據債務的具體性質確定)。為避免重復,筆者認為此處不履行主要包括債務人屆期不能履行債務和屆期拒絕履行債務兩種。

    (二)預期違約??煞譃閮煞N具體類型:[3]其一、預期拒絕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至前,一方當事人以言辭或行為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其將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有明示和默示兩種表現形式。其二、預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屆至前,有情況表明或一方當事人根據客觀事實發現另一方當事人屆時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其亦有明示和默示兩種表現形式。我國《合同法》第108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對預期拒絕履行做了規定,而第68條關于不安抗辯權的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眲t兼含有以上兩種類型的具體表現行為。筆者認為,我國的立法分類不明確,實踐中的適用有一定困難。

    (三)遲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而未履行債務。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履行。債務人遲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時,在債權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屆滿,債務人能履行債務而未履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遲延履行的,應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承擔對遲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的賠償責任。債權人遲延履行表現為債權人對于債務人的履行應當接受而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即遲延受領。若債權人遲延造成債務人的損害,債權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不適當履行。即指雖有履行但履行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違約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兩種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謂的履行質量不合格的違約情形。債權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條的規定,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加害給付,是指債務人因交付的標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第112條,債務人由于交付的標的物內在缺陷而給債權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標的物以外的其他財產的損害時,債務人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五)其它

違約行為。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之外的,債務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量、履行方式和地點而履行債務的行為。主要包括:(1)部分履行行為;(2)履行方式不適當;(3)履行地點不適當;(4)其他違反附隨義務的行為。

    四、 違反合同的免責事由

    所謂免責事由,是指免除違反合同義務的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原因和理由。具體包括法定的免責事由和約定的免責事由。具體內容如下:

   (一)法定的免責事由。主要包括:

1、不可抗力

    根據我國《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具體地說,不可抗力獨立于人的意志和行為之外,且其影響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災害和社會事件兩種。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對于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合同不能履行,應當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關當事人的責任。但在法律另有規定時,即使發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責任,主要有:其一、遲延履行后的責任。大陸法系民法典大都規定,一方遲延履行債務之后,應對在逾期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損害負責。我國《合同法》第117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p>

    此外,對于不可抗力免責,還有一些必要條件,即發生不可抗力導致履行不能之時,債務人須及時通知債權人,還須將經有關機關證實的文書作為有效證明提交債權人。

    2、債權人過錯

    債權人的過錯致使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人不負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對此有明文規定的有第302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對承運人采取了特殊的嚴格責任原則[6]。我國《民用航空法》第124條及《鐵路法》第56條亦有相關規定。第311條(貨運合同):“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370條(保管合同):“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并且未采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等。

    3、其他法定免責事由

    主要有兩類:第一,對于標的物的自然損耗,債務人可免責。這一情形多發生在運輸合同中。第二,未違約一方未采取適當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債務人對擴大的損失部分免責,我國《合同法》第119條內容:“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睂Υ诉M行了規定。

   (二)約定的免責事由

    約定免責事由,又稱免責條款,是當事人以協議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分解開說,其一,免責條款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是一種合同條款,具有約定性;其二,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是明示的,不允許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許法官推定免責條款的存在;其三,免責條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來的民事責任,具有免責功能。[4]

    我國《合同法》從反面對免責條款作了規定。《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钡?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第53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背陨弦幎ǖ拿庳煑l款無效外,其他免責條款均屬有效免責條款。

    五、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的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對這幾種方式進一步推敲,不難發現其中存在的問題:[5]

    繼續履行與采取補救措施不屬于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繼續履行與采取補救措施是合同當事人的義務以及合同義務的延續,都是違反合同后的處理措施,但不是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違反合同的處理措施中可以包括支付違約金與違約損害賠償。繼續履行與采取補救措施是《合同法》規定的公平原則的體現,屬于合同當事人的義務,不具有違約責任的作用。從性質上看,繼續履行與采取補救措施只屬于合同當事人的義務,其中的繼續履行屬于典型的合同義務,采取補救措施則是合同義務的繼續。這兩者無論從實際作用上,還是從性質上,都不屬于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合同法》將繼續履行與采取補救措施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規定下來,是不準確的,混淆了合同義務與違約責任。

     因此,筆者認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支付違約金與違約損害賠償兩種。簡言之,違約金是指合同約定的,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就其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進行經濟補償。在數額的確定上,將完全賠償原則和可預見規則相結合,從而兼顧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我國《合同法》第113條中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六、違約責任與其他民事責任的區別

違約責任是合同法中重要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為了更好的理解違約責任,下面就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作一簡要論述:

(一)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二者是《合同法》責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二者之間存在著根本差別:第一,二者產生的前提不同。締約過失責任是基于合同不成立或合同無效或合同被撤銷而產生的民事責任,違反的是合同前義務,是法定義務,而違約責任是以合同有效成立而產生的民事責任,違反的是合同義務,是約定義務。第二,歸責原則不同。締約過失責任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要件,實行過錯責任原則。而違約責任,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條件,實行嚴格責任原則。第三,責任方式不同。締約過失責任只有賠償損失一種,而違約責任有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強制履行等方式。第四,賠償損失的范圍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是信賴利益的損失,而違約責任賠償范圍是履行利益的損失。

(二)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是民事責任的兩種主要方式,盡管二者存在著競合的情況,但二者之間有著重要差異:第一,二者產生的前提不同。違約責任是基于合同而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責任;而侵權責任是基于行為人沒有履行法律上規定的或者認可的應盡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第二,二者的歸責原則不同。違約責任奉行嚴格責任原則即無過錯責任原則;而侵權責任

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 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況才可以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或公平原則。第三,免責條件不同。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有法定的免責事由以外,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免責事由;而在侵權責任中,其免責事由只能是法定的。第四,責任形式不同。違約金、定金等責任形式只能適用于違約責任;而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只能適用于侵權責任。第五,賠償范圍不同。違約責任是一種財產責任,因而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侵權責任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還包括精神損害的賠償。

當然,事實上也存在著違約和侵權責任競合的情形。責任競合,是指某種行為同時具備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法律責任構成要件,從而使該行為人有可能承擔兩種以上的法律責任的現象?!逗贤ā返?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七、結 語

     上述是本人結合我國《合同法》對違約責任制度的相關問題作粗略的論析。總之,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發育成熟,違約責任制度也必將更加完善。新《合同法》對違約責任制度的規定雖有不盡完善之處,但在與國際法規和國際慣例接軌方面大大前進了一步,并且保留了自己的特色,其內容也更加全面、合理、科學。限于篇幅,對諸如違約責任與其他責任(如締約過失責任)的區別、支付違約金與違約損害賠償的詳情等未能作深入的論述,這些都有待今后的不懈努力,以期立法規定日臻完善。

【注  釋】

    [1] 徐杰,趙景文主編:《合同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247頁。

    [2] 趙 明:《違約責任的研究》,載《遼寧金融學院學報》,2001年第1期第7頁。

    [3] 參見彭學龍:《預期違約及相關制度比較研究》,載《商法研究》(第四輯),徐學鹿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頁。

    [4] 王澤鑒《侵權行為法(第一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2頁。

    [5] 崔建遠 主編:《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版,第256頁。

   

【參考文獻】

1、趙旭東編:《合同法學》,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02年12月第1版。

2、崔建遠主編:《合同法》修訂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第2版。

3、《合同法教程》 徐杰、趙景文 主編,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

4、王澤鑒《侵權行為法(第一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7月版。

違約合同范文6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來追究其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來源:文章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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