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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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

電子合同范文1

[關鍵詞]電子合同 要約 撤銷 撤回

電子商務時代的到來,給傳統的合同制度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和打擊,電子合同應運而生。電子合同本質上與傳統合同無區別,只是在網上完成合同的締結的,但是仍然存在諸多差異。

一、電子合同中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分

筆者對以下幾種在網絡交易中可能出現的情形進行分析:

1.網絡商店所展示的商品圖片、定價及其他介紹等。消費者想要購買某商品,網頁上呈現出消費者想要選購的款式,并呈現了商品圖片,對其特點作了介紹。網站價目表上的標示由網絡商家在網絡上通過服務器將這些信息進行,并由消費者瀏覽網頁了解商品標示,并希望消費者將要約對自己發出。只有當消費者點擊表示接受該要約邀請,買受人表示其想要購買該商品,此意思表示才能構成要約。

2.可以試聽、試用或試玩的數據化電子商品(digitaxproduets)。如果網站呈現的游戲、軟件、CD等商品可以讓消費者試玩、試用、或者是試聽,此時相對人則可以檢驗商品,如果檢驗的程度與檢驗那些在櫥窗或者貨架上陳列的明碼標價的實物相比較而言為相當或者更嚴格,則是要約。

3.雙方當事人發出意思表示的方式是電子郵件(E一mail)方式或其他類似的方式。如果當事人受到的E-mail的意思表示是針對該當事人個人,而且意思表示的內容為確定的、具體的,則符合要約的構成要件,該電子郵件則應當以要約來對待。如果該意思表示是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故只能視為要約邀請。

二、電子合同中要約生效的時間

對于電子合同中要約的生效時間,一般采“到達主義”,但是以非對話的方式作出要約,比如以通過EDI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則存在如何認定“到達”的的問題。有學者認為該意思表示傳送之后,進入受要約人可以占有的范圍是,就為已到達;有學者意思表示處于受要約人可以了解的情況時,或者受要約人可以控制該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可以認為該意思表示已經到達。

1.在數據接收人提供了某一系統以接收數據電文,而數據發到的系統給了不是指定的系統而是接收人的另一個系統時,數據電文的到達時間如何確定。我國《合同法》應補充規定,在此種情況,仍應以數據電文進入接收人的任一信息系統的時間為到達時間。

2.在網絡上傳送、接受或者儲存電子資料時,很可能會遇到網絡或者電腦故障致使電子資料欲表達的意思表示滅失或者遲延到達,那么此中情況下風險應該如何劃分?

各方當事人可以通過“要約的送達確認”的方式對這些問題予以解決。數據電文的確認,是指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接收方收到發送給他的數據電文后,對收到電文這一事實為一定的行動進行確認。雖然信息確認可能是拒絕或承諾的前奏,但不是拒絕要約或承諾本身。

針對依法要求簽訂確認書的情況,當事人點擊成交之后僅是完成了初步協議,最終應當以當事人確認書的簽訂而成立合同。

三、電子合同中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1.電子要約的撤回。關于電子合同中要約的撤回問題,雖然從法理上看是可以設定撤回期限的的,但是交易時間是是不允許的。因為要約人一旦發出電子要約,信息幾乎同時到達接收人,基本上沒有撤回的機會。法律上即使規定了撤回的期限,也沒有實現的機會。所以,認為應該采取 “發信主義”,要約一經發出,馬上生效。

筆者認為,電子要約的生效仍然應當采到達主義,要約人應該享有撤回其要約的權利。因為,契約自由原則的要求,同時維護法律一致性的約束,要約人應當享有撤回要約的權利,以使電子合同的成立要件既不優于也不劣于普通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訂立的合同。同時,撤回要約是要約人的一項合法權利,不應該隨意剝奪,權利的暫時無法行使或者行使的困難并不能影響權利的存在。同時,客觀條件影響電子郵件在互聯網上的傳輸的可能性較大,承諾和要約的撤回并不是不可能。受到某些客觀因素的影響時,可能使要約、承諾無法及時到達,比如線路故障、網絡病毒等因素。而在這短時間內,如果要約方欲撤回要約,撤回通知依然可以先于或者同時于要約到達相對人。隨著科技的發展,出現比電子數據的傳輸速度更快的信息傳輸方式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2.電子要約的撤銷。對于電子要約是否具有可撤銷性的討論,主要有兩種對立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電子資料的傳輸速度特別快,受要約人經常作出自動發出承諾的設置,所以當受要約人一接收到要約,承諾就已發出,要約人不存在撤銷要約的時間。第二中觀點主張,從法律規定的嚴謹性及一致性的角度考慮,電子要約里應具有可撤銷性,不應由于電子自動化的速度快,從而否認要約人撤銷電子要約的權利。

筆者認為,確定電子要約是否可以撤銷,應當區分兩種情況:

(1)當采用電子數據交換方式訂立合同時,一般不能撤銷,但是依然有例外情況的存在。因為在有的情況下,由于網絡或者計算機的故障,可能導致承諾在要約撤銷的通知之后發出, 這種情況下,要約理所當然具有可撤銷性。因此,當電子合同的要約是以電子數據的方式予以交換時,以“一般否定+例外”的方法來認定電子合同要約的可撤銷性是較為妥當的。

(2)當訂立合同的方式是電子郵件時,要約一般是可以撤銷的。采用電子郵件的方式訂立合同,受要約人在接受要約到發出承諾的過程中,受要約人一般會有閱讀、考慮、論證要約的時間,要約人完全可以在這段時間里面發出撤銷要約的通知。可以看出,此種情況下的要約是可以撤銷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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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范文2

1電子合同形式分析

1.1電子合同的法律概念

關于電子合同目前國際上尚沒有統一的法律定義,我國合同法也沒有對電子合同作出明確定義。根據國際上電子商務實踐中對數據電文格式、效力和書面合同的規定及應用,結合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這樣理解:電子合同是當事人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通過信息網絡以電子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協議或者契約。電子合同是隨著電子商務的產生、發展而出現的新型的書面合同形式,其載體主要表現為電子數據交換(EDI)和電子郵件(E-mail),實質上就是“無紙化的書面合同”。

1.2電子合同形式的法律確認

我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說明我國已經承認了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并規定電子合同形式為書面形式。

聯合國在1996年12月通過的《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示范法》第5條“數據電文的法律承認”規定,不得以某項信息采用數據電文的形式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執行性;第6條規定:“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須采用書面形式,則假若一項數據電文所包含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即滿足了該項要求?!辈⑶以诘?1條中規定:“就合同的訂立而言,除非當事各方另有協議,一項要約以及對要約的承諾均可通過數據電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項數據電文來訂立合同,則不得僅僅以使用了數據電文為理由而否定該合同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p>

這說明國內國際法律規范都通過和認可了電子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2電子合同的簽訂

2.1電子合同中的要約與承諾

合同必須經過“要約”與“承諾”才能成立,電子合同的訂立也是如此。在國際貿易電子合同簽訂過程中,要約和承諾均是雙方當事人通過電子數據的傳遞來完成的,一方的電子數據的發出(輸入)即為要約,另一方的電子數據的回送(回執)即為承諾。但是電子合同是計算機、通信和現代化管理技術相結合的產物,交易雙方是利用計算機以及相關軟件,通過互聯網絡發送要約或承諾的,與普通合同比較,訂立的方式和要約與承諾的載體發生了變化,即它是通過電子介質以數據電文的形式訂立的。

2.2關于電子簽名與電子認證

通過電子介質發送要約與承諾,因交易雙方在談判、協商和簽訂時互不謀面,所以其風險、信用和安全保障要求比傳統方式更高,特別是在國際貿易中,這需要專門的機構和方式來進行管理,電子簽名和電子認證就是在這個基礎上產生的。

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電子合同不是傳統概念下的書面合同文本,雙方當事人的簽字蓋章是另一種嶄新的概念和方式,這就是電子簽名。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行為均實行到達生效主義,即該數據電文需到達相對人方生效。由于合同訂立雙方身處異地,一方在采用電子合同方式做出合同行為的同時無法自動得到對方的接收確認,因此,與普通合同形式相比,電子合同容易形成更大的商業風險。對這種風險的防范可以通過建立“電子公證人”系統和“電子認證”系統解決。

“電子公證人”系統是公證機關通過網絡技術措施,建立網絡服務器系統,充當“電子公證人”,發送者可將電文發送給“電子公證人”,再由其轉發給收件人。電子公證人在接收電文的同時即可證明電文已傳遞,不僅可以證明電文是否發送,還可以證明是否接收。此外,接收人還可以要求“電子公證人”寄給他一份所收電文的拷貝,以進行內容核實,若兩份電文完全相符則證明內容真實。當然,“電子公證人”并非運用比其他人更先進的技術手段來防范風險,而是通過先進技術與法律程序的結合來達到防范風險的目的。

我國電子網絡的電子認證系統,主要是對電子簽名及其簽署者的真實性、數據文件的完整性、事實的時效性等進行驗證并保存相關數據,對防范主體欺詐風險或內容異議風險非常重要。作為一種第三方認證機構,電子認證機構應該是受信賴的中立機構和獨立的法律實體,應具有很高的公信力。以目前現狀而言,我國公證機關作為認證機構完全具備開展電子商務認證業務的資質。以上方法在國際貿易中有助于對合同主體資格的確認。

3電子合同生效問題

3.1生效時間的確定

世界各國就合同成立方式上存在到達生效主義和投郵生效主義兩種立法例。我國合同法也是采用到達生效主義,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關于承諾的發出和收到時間在我國《電子簽名法》第11條中了規定。因此,一項數據電文進入某一信息系統,其時間應是在該信息系統內可投入處理的時間,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檢查或者是否閱讀傳送的信息內容。

3.2生效地點的確定

電子合同的訂立地點,是指電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確定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涉及發生合同糾紛后由何地、何級法院管轄及其相關適用法律問題。

電子合同訂立的通信方式是現代電子技術手段,它突破了傳統的地理概念,其收發裝置的地址都是模擬性的,如電子郵件信箱,隨時隨地都可以通過任何一臺接入互聯網的電腦收發電子郵件。所以,一方面人們無法按照一個虛擬的電子郵件地址確定合同成立地,另一方面,以一個當事人可以任意變更的,與合同本身并無合理聯系的收發電子信息(承諾)的信息系統所在地,作為合同成立地也是不合適的。既然收發電子信息的網絡地址和信息系統的實際所在地都不能作為確定合同成立地的依據。那么,電子合同的成立地應以什么標志來確定呢?《電子簽名法》第12條規定發件人的主營業地為數據電文的發送地點,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數據電文的接收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發送或者接收地點。當事人對數據電文的發送地點、接收地點另有約定的,以約定為準。同時,我國立法對電子合同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達主義”,所以規定以收到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其原因是考慮到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特殊性問題。

據此,電子合同的成立地點,以電子合同的要約人的主營業地為成立地,確保了收件人與視為收件地點的所在地有著某種合理的聯系,這一規定充分考慮了電子商務不同于普通交易的特殊性。

4合同管轄權問題

國際法上的管轄權是指國家對其領域內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權者除外)、物和所發生的事件,以及對在其領域外的本國人行使管轄的權力。一般來說,管轄權包括領域管轄、國籍管轄、保護性管轄、普遍管轄四個方面。各國均可按照以上四個方面的國家管轄權,對有管轄范圍內的電子商務行為行使管轄權。因此,在電子商務立法與司法管轄問題上,各國的管轄權沖突是不可避免的。

在電子環境下,住所地或營業地判斷存在著一些困難。主要困難在于:①在出賣人沒有固定經營場所的情形下;②在出賣人通過第三人交易平臺或網絡交易服務提供商的自動交易系統締結合同的情形下,如何判斷交易當事人的所在地。這在應用上和行使管轄權方面,帶來了一定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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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子商務合同的成立的若干問題

(一)電子商務合同的書面形式合同是否采用書面形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可根據自己的意愿來確定,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其他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書面合同的好處是形式明確肯定,有據可查。對防止爭議和解決糾紛有積極意義。而以口頭形式訂立的合同的特點是直接、簡便,但口頭合同沒有憑證,發生爭議后來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所以在商業活動中,書面合同仍為人們廣泛采用的方式。與傳統的書面合同相比,電子商務合同具有以下顯著特征:1、在表現形式上,電子商務合同必須依賴計算機才能表現其內容,而傳統的文字毋需依賴機器設備。2、在存儲介質上,電子商務合同實質是一組電子信息,依賴的是諸如計算機硬盤、軟盤等磁性儲存介質,而傳統的書面文件所依賴的主要是傳統紙張。3、在可信度上,基于電子信息的儲存原理,電子商務合同容易被篡改而不留痕跡,可信度較低,而記錄在傳統紙張上的文字原始保真程度較高,被篡改后容易被發現,因而可信度較高?;陔娮由虅蘸贤臅嫘问降纳鲜鎏攸c,要將傳統的書面形式要求照搬到電子商務合同中是根本不可行的。針對此種情況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律委員會在起草《電子商務示范法》時,采用了一種稱作“功能等同法”的立法技術,這種方法立足于分析傳統的書面對合同的作用,以確定通過電子技術來達到這些目的或作用?!峨娮由虅帐痉斗ā返诹鶙l規定:“如法律要求信息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假如一項數據電文所含信息可以以備日后查用,即滿足了該項要求。”該條規定在不要求各國取消其國內法關于書面形式的前提下,擴大了“書面形式”一詞的解釋。將數據電文納入“書面形式”的范疇之內。其目的不是確立這樣一項要求:在任何情況下,數據電文都應起到書面形式的全部功能,而并不注重于信息可以復制和閱讀這一基本核念,實際上是提供了一種客觀標準,即一項數據電文內所含的信息必須是可以隨時查找到以備日后查閱。使用“可以調取”字樣是意指計算機數據形式的信息應當是可讀和可解釋的,使這種信層、成為可讀必須的軟件應當保留?!耙詡洹币辉~并非僅指人的使用,還包括計算機的處理。新加坡《交易法令》第十一條規定:“在法律要求信息、采用文字、書面形式或規定了未采用書面形式的一定后果的情況下,如一項電子記錄所含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則其應被視為滿足了該項要求”。我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是在借鑒《電子商務示范法》有關規定的基礎上,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合同也屬書面形式對“書面”作了擴大解釋,使之涵蓋了數據電文,也就是說只要一項數據電文符合書面形式的功能,即所含信息可以顯示且是完整的就被視為書面形式,這種不拘泥于概念本身從功能角度出發的做法消除了電子商務發展的一個障礙。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中國合同當事人可以以數據電文的形式訂立法律要求的“書面合同”。但電子商務合同作為書面形式的一種對其形式和內容的特殊性應該進一步制定相應的規范加以約束。

(二)電子商務合同的要約與承諾要約與承諾是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由于電子商務合同的意思表示電子化,傳統合同法中關于要約與承諾的制度面臨著重大挑戰。要約,又稱發盤或發價,是一方當事人向他方作出的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國《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應當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由于要約與要約邀請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所以這里有必要對電子商務合同中的要約和要約邀請加以區分。對于要約而言,如果對方作出了承諾,要約人即負有與之訂立合同的義務,否則即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要約在有些情況下是不得撤銷的。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對于要約邀請,其發出人則不負有要約的這些義務,他完全可以自由的決定是否接受對方的意思表示。我國《合同法》第十五條列舉了要約邀請的幾種常見形式: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值得注意的是為了避免使人將商業廣告都理解為要約邀請,該條隨后特別指出,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在通過網絡所進行的交易中,商家登載于互聯網上的廣告到底應視為要約還是應視為要約邀請,這是一個十分重要但一直都存在爭議的問題。由于電子商務具有不同于一般交易活動的特點,應將網上交易分為三類:銷售實物、銷售軟件、網上服務。第一種交易中廣告一般應視為要約邀請,廣告一般應視為要約,但這是從交易對象的種類出發,而不是根據意思表示的內容目的來區分要約與要約邀請,其結果必然是不準確的。譬如,在網上以實物為對象的交易中,相當普遍的情況是商家的廣告內容十分詳盡,覆蓋了標的物、價格、交易方法、時間及地點、付款方式,甚至售后服務、免責事由等諸事項,更為重要的是商家自己實際上己將其視為要約。在此情況下,按照上述觀點,這種廣告仍視為要約邀請,允許兩家可自由拒絕消費者的承諾或隨時撤銷意思表示則于消費者沒有任何公平而言。因此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分標準仍應回到《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要約符合的條件。《合同法》第二十一條中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在電子商務合同中亦是如此。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第十八至二十一條的規定:“一項有效的承諾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與要約的內容保持一致。2、承諾應在要約有效的時間內作出。3、承諾必須通知要約人才生效。

(三)意思表示的撤回與撤銷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達對方之前或與之到達對方的同時表意人又向其發出通知以否認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約的撤回和承諾的撤回。兩大法系對要約及承諾的撤回均是認可的,我國《合同法》也是明確承認了這一制度,該法第十七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第二十七條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承諾同時到達要約人”。意思表示的撤銷是指意思表示到達對方之后,對方作出答復之前,表意人又向其發出通知以否認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為。在合同法中它僅指要約的撤銷,承諾沒有撤銷的問題,因為承諾根本不存在要求對方給予答復的問題。在要約是否可以撤銷的問題上,由于英美法系國家崇尚契約R中原則,所以允許當事人自由提出或撤銷其意思表示,們也有例外的規定,美國《統一兩法典》第2-205條規定:(1)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間內向要約人提供了對價;或(2)受要約人對此發生了依賴,要約人不得撤銷要約,并且不能在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內撤銷,對于貨物買賣合同,未規定期限的,在合理期限內不得撤銷,這個合理期限也不應超過三個月。大陸法系中,要約方向他人發出包括合同訂立的基本條款在內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于到達相對方時生效,這種生效使要約產生了法律約束力,即在要約發生效力后,要約人不能任意撤銷要約。這個根源于法國合同法的傳統理論:要約是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并不當然的具備法律效力,但是考慮到實踐中的交易安全等因素,規定了要約人在發出要約后不得任意撤銷。而在有效期內作出的與要約內容一致的規定是承諾生效的條件,在這里“相一致”是指合同的主要條款一致。我國繼承了大陸法系的傳統,《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在電子商務環境中,意思表示的撤回與撤銷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從己有的立法(譬如《電子商務示范法》以及新加坡《交易法令》)來看似乎都對這一問題采取了回避態度。有人認為:數據巴文的傳輸速度極快,從而使得對其的救回與撤銷在事實上變的不可能。這但也有人主張:法律貴在嚴密,即使要約能撤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也不應完全否認這種己得到廣泛承認的合理權利的本身。只要要約人的要約尚未獲得承諾,應允許其對要約作出重新安排。本人認為:在電子環境中,由于數據電文的傳遞速度極快,在要約人發出要約指令幾秒鐘內就會到達對方系統,實務上基本不存在其他的更快的方式能夠在要約指令到達之前便撤回的指令到達對方系統。然而,電子要約的撤回雖然非常困難,但并非絕不可能。在系統服務器發生故障或線路過分擁擠的情況下,就可能耽擱要約的收到時間而使撤回要約的通知先于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因此在特定前提下電子要約存在撤回的可能,盡管這種可能來源于意思表示之外。至于意思表示的撤銷,在電子網絡環境下,有些情況是可以實現的,例如,要約人以電于郵件方式友出一份可以撤銷的要約,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后并沒有馬上答復作出承諾,此時,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堵摵蠂鴩H貨物買賣公約》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如果撤銷通知于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送達受要約人,要約得予撤銷;寫明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則不能撤銷;要約人有理由信賴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本著這種信賴行事,則要約不能撤銷。另外,受要約人使用了自動回應系統,對符合條件的要約自動進行回復,則要約人可能無法撤銷要約”。所以我們在制定電子商務法時,應根據不同的電子傳遞方式作出較為靈活的規定,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需要。

(四)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具有重大意義。因為,在一般情形下,合同成立的時間也就是合同的生效時間。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因此,確立了合同的成立時間也就相應的確立了合同效力起始與合同當事人開始履行合同義務的時間c合同成立的地點則對確定適用慣例,在訴訟時確定管轄以及對確定適用的法律均有重大意義。關于承諾生效的時間、地點問題,英美法系采用“郵箱規則”一項承諾生效的時間為投入部箱的時間,生效的地點為投入郵箱的地點。如今這一傳統原則也有所松動要約人有權在要約中規定,承諾的通知應于送達時才生效。“郵箱規則”的另一個例外是,雙方當事人以非對話形式如使用電話、電傳打字機或傳真等方式來傳遞要約與承諾,承諾于到達要約手中生效,所以這種即時通訊方式的合同的成立的時間、地點,采用“到達主義”原則。大陸法系采用“到達主義”規則,即受要約人發出的承諾只有到達要約人所支配的范圍內生效據此,合同成立于承諾到達之時,合同成立地為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所在地。電子商務合同的承諾主效采用到達主義,與大陸法系的到達主義并不矛盾,即使對于英美法系的國家來說,也不沖突,因為英美法系國家有規定當雙方當事人以非對話的即時通訊方式進行要約承諾,該承諾的生效應應采用“到達主義”原則。所以對電子商務這種即使通訊,他們也傾向于采用“到達主義”原則。關于這一問題,《電子商務示范法》只規定了“發出和收到數據電文的時間與地點”并未規定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的法律判別標準。我國《合同法》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钡诙鶙l第二款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要營業地的,其經營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其約定?!笨梢?,在我國電子商務合同的承諾生效規則采用到達主義,并且也對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有明確規定。

(五)電子簽名傳統的書面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成立,而且手書簽字和蓋章還是合同真實性的證明。然而,就電子商務合同而言手書簽名或蓋章己經無法適用了,那么如何確定合同主體的真實性保障交易安全呢?我國《合同法》沒有正面回答這一問題,而是規定:“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定確認書,簽定確認書時,合同成立”?!逗贤ā愤@一條文為任意性規范,建議電子商務合同雙方當事人將在網上達成的合意轉化為“紙面合同”,再以紙上的手書簽名和蓋章為準。這一建議固然不錯,它極大的增加了網上交易的安全性,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不簽定確認書,不把網上的合同內容記載在紙面上,問題就還沒得到解決。況且如此一來也就大大違背了電子商務合同的快速交易、簡化交易過程而節約成本的初衷。如果合同一方惡意否定合同的存在或者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網上的數字化文件記載的內容能否作為證明合同的充分證據,仍然是個疑問?!逗贤ā分曰乇苓@一問題,是因為要解決這一問題就必須承認“電子簽名”的效力,并建立一系列的配套制度。聯合國貿法會制定的《電子簽名示范法》第二條對電子簽名下了一個定義,所謂電子簽名是指“以電子形式表現的數據,該數據在一段數據信息之中或附著于一段數據信息,有邏輯上的聯系,數據可以用來確定簽名人與數據信息的聯系并可以表明簽名人對數據信息中的信息的同意”。與親筆簽名相比,電子簽名主要具有如下特征:l、簽署比較復雜。這并不是指簽署的具體過程多么復雜,而是就其所需條件和后果而言。簽名人需要相應的硬件和軟件設施,而不是一張紙和一只筆就能解決問題;簽署的程序對設計者來說可能容易,但對普通用戶而言往往是復雜難懂的;此外,由于對程序的陌生和不需要親臨現場,簽名人并不總是象在親筆簽名那樣知道行為的后果。2、不具有可靠的持久性。從物理層面看,電子簽名只不過是儲存于個人電腦或服務器的硬盤、軟盤或其他介質上的一系列信息位和字節,不能以書面形式儲存,雖然書面文件也不絕對可靠,但稍加注意還是可以長久保存的,電子簽名的持久性除取決于保存者的細心程度外,還取決于所儲存的介質的持久性、所用軟件的持久性等多方面因素。3、不能直接辨別。對親筆簽名可憑視覺辨別:對電子簽名則無法通過感官直接辨別,需憑借一定的系統和程序來鑒別。4、原則上不具有獨特性。一個人只有一種親筆簽名的樣式(雖然字跡可能發生變化,但至少在一定時期內相對固定,況且變化也可憑字跡判斷人但他可能有多種電子簽名的方式,每使用一個信息系統,就可能配發一個。電子簽名必須借助于某種手段,以采用公共密匙的電子簽名為例,在使用電子簽名之前,簽名一方必須將其公共密匙交由一個可依賴的第三方(即安全認證機構)登記,并由該機構簽發電子簽證。簽名一方用私人密匙在文件上簽名之后和電子憑證一起交給接收文件的對方。對方通過電子憑證用公共密匙驗證電子簽名的正確性。由于電子簽名具有技術特征,是否要把電子簽名技術特定化就成為兩難問題。一方面如果確定了一種簽名技術,則安全認證等所有制度都必須圍繞這一技術來設置,從而忽略了技術不斷發展,日趨多樣化的事實。另一方面法律完全不涉及電子簽名技術也是不可能的,電子簽名不是法律簡單的規定“電子簽名與手書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就能解決的。承認電子簽名的效力就必須建立相應的認證機制,而一定的機制總是與特定技術聯系在一起,在解決上述立法模式問題上,新加坡《電子商務法》采取了折衷的辦法,一方而規定了電子等名的一般效力,保持技術的中立性,適用于以仟何技術為基礎的電于簽名;另一方面,又對所謂“安全電于簽名”(即以公共密匙技術為基礎的電子簽名)作出了特別規定,并建立了配套認證機制。這一立法模式具有開放性和前瞻性,現實性。受到英國、歐盟等發達國家和地區的關注和充分肯定。關于電子簽名安全認證機構的審核,從世界范圍看,主要有兩種途徑:一種是由政府組建或授權的機構擔任;一種則是通過市場方式建立。前者以政府信用為擔保,后者以市場信用為擔保。出于促進技術的無拘無束發展和我國電子商務技術不落后于世界水平的目的,本人建議采用后一種方式,但是政府在其中的監督管理功能應得到相當重視。我國現有的法律對于電子商務中簽名問題如何解決仍然不明確。這種狀況對于我國參與國際市場競爭非常不利,同時也不利于我國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我國應以聯合國貿易法律委員會的《電子簽名法》為藍本,在將要制訂的電子商務立法中對電子簽名加以規定。新晨

二、電子商務合同的效力

(一)電子商務合同當事人的資格認定在貿易活動中,雙方當事人或者通過長期的交易伙伴關系,或者通過對他方的資信狀況等可見指標來建立一種最起碼的信任關系。如果不具備這種合同履行的可信度,信用危機由此產生,甚至會導致債務方不履行債務時,無法彌補債權人損失的嚴重后果c在傳統的貿易方式中,當事人的資格認定是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而電子商務合同是通過開放性的互聯網訂立,并且當事人不是面對面地直接商談,所以,在比傳統合同當事人陌生得多的情況下進行交易,要具備比傳統合同當事人資格認定更嚴格的認定條件,這樣才能保證交易的安全性。所以在電子商務領域內應建立一種電子商務市場的準入機制。有的學者建議,取得電子商務領域的交易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1)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2)經營項目符合電子商務交易要求;(3)取得有關部門簽發的允許該類產品、服務進行網絡交易的許可證,并符合質量要求:(4)資信狀況良好;(5)已建立了固定的銷售和服務網絡體系。這是一一種準則制的審定方法,只要交易上符合上述條件,就可進入電子商務市場。既然是電子商務市場,就應有其本身的交易規則,交易雙方除滿足這些具體規則的要求外,還要求買方具備一定的網上支付能力和有效的網上支付工具。賣方具備一定的供貨能力,固定的銷售網絡用以傳輸商品和健全的售后服務體系等。但是,所有這些條件靠誰來認可,又靠什么來保證實施,就需要建立一個交易服務與認證機構。美國建立了一種認證機構,這種認證機構有三種類型:官方機構管理型、民間合同約束型、行業自律型。在我國,我們建議成立一個互聯網上的認證機構,在用戶進入電子商務市場時,由認證機構按網上交易的要求核實該用戶的真實身份,簽發一份“鑒定證書”,其中包括身份證明、支付能力證明等。以后該用戶進行任何交易都要附帶這份電子證書,用來證明它作為電子商務主體的合法性。電子證書的功能相當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這份電子證書同樣要經認證機構的定期審核,以保證其有效性。另外,認證機構應該對所有進入電子商務市場的主體的基本情況的評估。審核進行保存,以便交易者進行查詢。

電子合同范文4

電子商務合同范文1供方(以下簡稱甲方):

需方(以下簡稱乙方):

1:甲方授權乙方為 經銷商。

2:本著真誠合作、互惠互利、共贏市場的原則,現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電磁爐、電壓力鍋、光譜爐、電水壺、牙具消毒器等小家電系列產品在 銷售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乙方有權利了解甲方新產品開發、上架時間及常規機的價位,甲方有義務在最大限度內滿足乙方要求。

2、 甲方有權調整統一零售價,甲方調價將以書面形式函告乙方。

3、 乙方有義務每月向甲方提供當月庫存清單,不能隨意定制價格,因調價而產生的損失將由乙方承擔。

4、 由于甲方產品質量問題給消費者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5、 乙方網站沒有甲方鏈接,甲方有權提前終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賠償甲方相關損失等費用。

6、 乙方必須把特價機放在顯眼位置,如被我方查到一次扣5%的返點。

第二條、乙方的付款方式及結算

1、 付款方式:支付寶支付。

2、 結算方式:對方確認收貨發表評論后,給予一季一返點。

3、 開票方式:對方要求開正規發票的話需要給17%的稅費,如不需正規發票,提前通知甲方客服。

4、在合同期內遇到材料價格上下浮動,產品價格如有變動,以甲方通知為準,以便產品的調價結算。

5、在合同有效期內,因市場變動,甲方調整供貨價格,則以調整后的價格為準。

6、甲方需乙方每天進行適量品牌宣傳即保證客服質量。

7、如乙方連續兩個月未成交銷量,則甲方有權改變與乙方的合作模式。

8、規模返點:

1)常規機返15個點,特價機返5個點。

2)新款相關事宜,待產品上架后再定。

第三條、運輸方式及運費承擔

運輸方式:由買家自付。

第四條、退貨的處理

如對方是人為的,甲方概不受理退貨,如實是甲方產品出現問題,無理由退貨。

第五條、售后服務

如是人為的,售后服務收取維修費、運費、零件費,如是產品問題,售后由甲方一力承擔。

第六條、 合作原則

1、 乙方應維護“**”品牌形象,并保證不發生任何的損壞**產品及**形象的行為。主要部件甲方保修半年。

2、 甲乙雙方同意按“優勝劣汰”的原則建立合作伙伴關系,如果乙方銷售業績平淡,達不到甲方的要求,不能實施甲方的產品銷售目標,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第七條、市場管理規定

1、 未經甲方同意,凡低于甲方的指導價格低價信息或盲目跟進,甲方將視危害程度,收取返點的5%。

5、甲方對乙方違約行為追溯責任不限于以上違約金的收取,停止一切終端支持,停止供貨,取消合作資格等,并有追溯其他無形損失的權利.

第八條、推廣方式

在各大論壇,幫派等對甲方產品進行宣傳,需有一定的效果。

第九條:其它約定。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需甲方的身份證及家庭住址。

2、 補充條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電子商務合同范文2甲方:

乙方:

為適應電子商務發展潮流,滿足市場需求,拓展市場營銷體系,乙方同意成為甲方的

線上商。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就的有關事項訂立本合同。

一、級別和地域

1、乙方經過甲方的特別授權,擁有在 的線上獨家權,并經甲方的上游公司獨家授權同意;

2、乙方成為上述地域后,乙方在網上開店銷售商品不受地域限制,但在網下向實體店、團體單位或個人批發、零售不得跨越本合同所規定的地域。

3、甲方在乙方地域范圍內,不再另設線上;

四、應收款管理規定:

1、乙方每月與甲方會計進行對賬,對賬無誤,簽字確認,如果沒有對賬或沒有簽字確認,甲方有權不予發貨。且在甲方發貨三日內乙方沒有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乙方同意甲方按照發貨單作為雙方對賬、結算的依據。

2、乙方沒有按照甲方要求進行對賬,當甲乙雙方出現經濟糾紛、訴訟,乙方同意以甲方保存的發貨單作為雙方對賬、結算依據及起訴依據與證明。

3、甲方每年5月31日前、農歷年底為清帳日,乙方必須配合甲方,將應收款結清,如果在每年5月31日前、農歷年底乙方沒有與甲方清帳,甲方將停止對乙方的一切供貨,直到清帳后開始供貨。特殊情況,乙方必須提前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經甲方同意可變更執行。

4、經甲方公司對乙方庫存進行盤查發現,乙方經營出現資不抵債現象,有挪用公司資金行為,甲方將停止一切供貨和一切支持,乙方必須出具書面保證書,保證在限期內將資金漏洞 補上,償還公司欠款,如果定期內沒有還款,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規定時間內償還甲方欠款,所有甲方在乙方的投資,全部由乙方按照甲方實際投資價款、金額承擔賠償責任。

5、甲方對乙方綜合評估,本年度甲方授予乙方的信用額度為 元。乙方欠款額度超過 元甲方將給予停貨處理,經過乙方向甲方申請同意后方可發貨;月末,乙方欠款超過信用額度 元,超出部分甲方將按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入乙方應收款。(若乙方應收款回款有多出部分,甲方按0.80%付給乙方。)每年5月30日乙方必須清帳,清帳后甲方將所收利息全額返還給乙方;若乙方能做到一年2次清帳,甲方將視情況給予適當獎勵。

五、竄貨處理規定:

乙方必須按照甲方要求,自覺遵守甲方區域劃分規定,共同維護市場秩序,只能在指定區域內銷售。如跨區域經營或因監控不嚴導致貨源批量竄貨,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三天內收回貨源。如果沒有收回貨源,甲方停止一切供貨,并給予乙方每雙鞋一萬元的處罰。直到乙方串貨處理完畢恢復供貨。

六、貨源的配備、驗收及貨品調換、運輸規定:

1、如經甲方同意的調換貨,必須預先將調換貨清單傳真甲方銷售中心審核,經甲方同意后方可調換,未經同意不予退貨,私自退貨甲方不予收貨。

2、貨物運輸由乙方指定托運部,甲方配合送貨,貨物往返運輸費由乙方承擔。

3、乙方后期補單,必須通過傳真方式進行補貨(注明專賣店名稱、貨號、顏色、數量、簽名),如果電話告知補貨,甲方可不配貨,一切后果乙方自行承擔。

4、乙方收到貨品后3天內必須將有差異、瑕疵貨品反映至甲方銷售中心,過期甲方將不予處理。在乙方指定的托運部運輸的情況下,托運過程中包裝箱完整、封條完整(有拍照留存), 出現數量不足,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包裝不完整或沒有包裝完整的證據情況下出現貨品數量不足,貨物丟失由乙方承擔。

5、甲方發貨有短信通知,乙方補貨差異貨品,甲方到貨后會溝通發貨,新品到貨、暢銷款信息均會以短信、微信、QQ群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可根據以上信息進行補貨、增款。

七、質量、售后規定:

1、凡由乙方原因造成的產品質量問題由乙方負責。

2、乙方在銷售過程中如出現產品質量問題,乙方應按“三包”規定進行處理,并憑蓋有專賣店店章的銷售信譽單與甲方配貨中心調換,務必做到令顧客滿意。如乙方在無法確定商品能否給予顧客調換時應拿回甲方鑒定(致電甲方銷售中心)后再行處理。

3、從成品出庫之日起至銷售后累計時間超過一年的或消費者使用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殘(次)鞋退回,甲方一律不予退換。

九、其它規定:

1、乙方開增值稅發票,需另攤付集團營銷公司所開具發票金額 %的稅費。

2、本合同合計 頁,當事人為甲乙簽署雙方,附帶同時簽訂的附件 頁以及本年度內其他相關的政策規定通知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執的,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約定,應向合同簽訂地 法院提起訴訟。

4、本合同壹式叁份,甲乙雙方和集團營銷公司各執壹份;經雙方簽字后即日生效,雙方必須嚴格遵守。

6、附加條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電子商務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為適應電子商務發展潮流,滿足市場需求,拓展市場營銷體系,乙方同意成為甲方“法眼天下”網站商。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就的有關事項訂立本合同。

一、級別和地域

1、甲方在“法眼天下”網站設立金牌、銀牌和銅牌三個級別。乙方同意成為地域的

2、成為上述地域甲方后,乙方在網上(及通過乙方網站)發展下級、下級會員,以及通過網上發展的下級、會員和乙方在網上開店銷售商品不受地域限制,但在網下向實體店、團體單位或個人批發、零售“法眼天下”網站商品不得跨越本合同所規定的地域。

3、甲方在乙方地域范圍內,不再另設銀牌,甲乙雙方確定,在該地域批設的銅牌不得超過家。

二、費用

在本合同簽訂之日,乙方給甲方支付費用 元人民幣。從第二年開始,每年 月 日前給甲方支付域名費和空間使用費壹佰元人民幣。

三、域名和分站

1、乙方擁有獨立域名和獨立分站。在乙方交納費后三日內,甲方將域名告知乙方,并在該域名下生成獨立網站分站交乙方使用。該分站網頁頁頭名稱、頁底通訊信息由乙方在后臺自主設定,其技術問題由甲方負責免費解決。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分站全部網頁風格與“法眼天下”相同,乙方可以更改分站全部或部分網頁風格,其技術問題由乙方解決。

2、乙方可以在其分站上發展VIP會員、普通客戶群。乙方發展的下級商,應與甲方簽訂合同,并給甲方支付費用,否則乙方發展的下級不具備權利。

3、在乙方及其下級按本合同第二條要求交納相關費用的條件下,該域名和分站所有權歸乙方擁有,乙方可以自主決定對任何第三方轉讓該域名和分站。乙方在權利期限內將域名和分站轉讓后,甲方對域名和分站的控制權及域名收費權自動轉移到該域名和分站受讓方。

四、商品資料下載

乙方具有免費從“法眼天下”總站下載 件商品資料的權限。乙方所下載的商品資料,供乙方在易趣、淘寶等其他平臺開設網店銷售商品,在本合同規定的地域范圍內向實體店和團體批發,向個人零售商品。

五、商品價格

“法眼天下”總站商品設定如下由低到高的價格體系:銀牌價、銅牌價、VIP會員價、零售價、促銷特價。各種商品各級別價格由甲方確定,甲方對各分站實行統一的價格。乙方分站享受 。乙方向其下級和會員銷售商品不得低于相關級別價格。但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申請,支持其下級、網店、實體店不定期舉行商品促銷活動,在促銷活動期間,乙方可以自行制定優惠價格。

六、供貨方式和運費承擔

1、乙方通過“法眼天下”網站,按總站的要求下訂單。甲方依據乙方訂單信息按時將商品發運給乙方指定收貨人。

2、商品運費由乙方或其客戶承擔。

七、貨款結算方式

甲乙雙方同意采取如下第 種貨款結算方式:

第一種:預付款方式。乙方給甲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預付款,甲方按乙方訂單扣減貨款,當預付款扣減完畢或不足時,乙方及時補充預付款。

第二種:款到發貨方式。乙方向甲方提交訂單時,按當次訂單金額給甲方支付貨款(含商品運費)。

第三種:差價結算方式。乙方指定其客戶直接向“法眼天下”總站或甲方在淘寶、易趣等平臺開設的商盟網店購買商品,由客戶給甲方付款,甲方在該業務錢貨兩清后15日按客戶所付貨款與乙方下級或會員級別價格之差給乙方退付差價。

八、商品質量保證與商品退換

1、甲方應確實保證所供商品質量,因商品質量不合格,導致乙方或其下級、客戶、終端消費者退貨,甲方應保證對所退商品給予更換或退款。退換貨發生的運費由乙方或其客戶承擔。

2、乙方或其客戶對所購買商品非質量問題要求更換不同款式、顏色、品種等,甲方應盡量更換,但所發生的運輸等費用由乙方或其下級、客戶承擔。

九、甲方附加責任

1、負責乙方及其下級網絡業務知識培訓;

2、保證乙方分站網站正常運行;

3、不斷豐富“法眼天下”商品品種;

4、保證商品質量和及時發貨。

十、乙方附加責任

1、負責下級域名網站的管理。

2、負責拓展、完善、優化本區域的銷售網絡。保證完成甲乙雙方制定的銷售計劃。

3、處理給下級或客戶可能出現的送貨等事務。

4、協調本區域內下級、客戶的關系。

十一、違約責任

1、因甲方技術原因,“法眼天下”網站及乙方分站不能正常運行,或甲方商品品種不足,不能保證乙方下載商品資料,乙方不保證完成銷售計劃。

2、乙方不按時交納相關費用,甲方有權暫時關閉乙方分站直到乙方交清費用,預期一個月乙方未交費用,甲方收回域名和分站使用權。

3、非甲方原因,乙方沒有完成甲方規定的銷售計劃,甲方有權將乙方權轉讓給第三方,乙方參與甲方與受讓方的轉讓簽約,其轉讓收入扣除甲方為此轉讓行為開支的費用后全歸乙方所有。

十二、其他條款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2、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電子合同范文5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委托和期限:

甲方將其擁有電子版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圖書________等共____部(詳見第三條)委托給甲方獨家。期限從合同簽訂之日起共____年(以最后一年當年電子版權使用收入最后一次結算日為合同截止日期)。

二、乙方內容如下:

1.推廣和開發甲方所委托的電子版權。包括:與_______網絡事業傳播部、_______學術期刊電子雜志社圖書工程中心、超星數字圖書館、中國書生、中國數字圖書館等電子圖書出版公司和數字圖書館機構合作,以各種技術格式制作和銷售上述著作的電子圖書;與其他網絡和電子媒體合作,對甲方所委托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進行開發利用,實現其價值增值。

2.甲方委托乙方獨家甲方權益,與電子版權的使用方進行相應的談判、簽訂合同等事宜。所有合同以復印件形式送甲方備案。

3.甲乙雙方同意:電子圖書的數據統計方式、銷售數量、銷售收入、結算金額和結算時間均以電子版權使用方的服務器、軟件和其他約定的統計記錄為準,由乙方核準后,加蓋使用方和乙方公章后送甲方備案。

4.乙方有義務通過各種技術和統計調查手段,獨立驗證電子版權使用方所提供的數據的準確性,維護甲方利益。同時,乙方有義務廣泛監督甲方電子版權在互聯網和電子出版領域的合法使用情況,并及時進行交涉和談判,維護甲方權益,并將相關情況通報甲方。乙方定期將甲方電子版權的總體使用和推廣情況匯總,向甲方通報。

5.由乙方的甲方電子版權,其使用收入按照乙方與使用方簽訂合同所規定的分配比例和結算方式,歸甲方所有;乙方按甲方電子版權收入的_______%收取服務費用。

6.結算方式:乙方有義務向電子版權的使用方及時催要甲方的應得收入,并在使用方結算到期時并扣除乙方應得的服務費用后,保證甲方的應得收入及時到帳。

7.乙方應保證甲方所提供的電子文檔不被非法使用,保護其知識產權,并不得更改其圖書的所有的版權信息和內容。

8.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所擁有著作的電子文檔和書籍以便乙方制作電子圖書;甲方對其所聲明擁有的電子版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承擔相應責任,并應保證所提供的文檔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自行負責所提供的文檔所引起的侵犯第三者相關權益所引起的糾紛。

9.甲方應保證在合同期限內,不將其聲明擁有的、并已委托給乙方的電子版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再將本合同所涵蓋的權委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甲方仍擁有自行使用其電子版權的權利。甲方在合同期滿后可選擇收回授權或繼續續約。

10.如在合同有效期間,方由于經營困難、業務轉向等原因造成無法有效行使權,則授權方可收回授權,自行處理與其電子版權相關的一切事務。

三、授權范圍:

1.甲方同意將其已出版書籍的電子版權委托給乙方,詳細清單見附錄。2.甲方同意其在合同有效期內所出版書籍的電子版權預先委托給乙方。

3.甲方申明擁有上述圖書的電子版權(信息網絡傳播權)。

甲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電子合同范文6

關鍵詞:電子合同;電子簽名;交易原理;電子認證;電子合同監管

Content abstract: Electronic commerce will be a future commerce development inevitable trend, the electronic contract its unique works out the way to propose aspect and so on law, technology and supervision to the existing paper surface transaction challenges. The electronic contract was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foundation and the core, in the electronic contract legal matter has restricted the electronic transaction development, has hindered transaction advance. Our country should speed up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legislation work, establishes the electronic contract supervision system, perfect electronic contract transaction legal regime. Author's has carried on the discussion and the elaboration on electronic contract in law and the technical question, and proposes the related countermeasure and the suggestion to the electronic contract legislation and the electronic contract supervision.

key word: Electronic contract; Electronic signature; Transaction principle; Electronic authentication; Electronic contract supervision

一、電子合同

隨著電子技術的發展,電子合同得以出現,其雖然也通過電子脈沖來傳遞信息,但是卻不在以一張紙為原始的憑據,而只是一組電子信息。電子合同,又稱電子商務合同,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國頒布的電子交易法,同時結合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筆者認為電子合同可以界定為:電子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絡以電子的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通過上述定義可以看出電子合同是以電子的方式訂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通過數據電文、電子郵件等形式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一種電子協議[1].電子合同的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電子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電子合同這種民事法律行為是雙方或者是多方民事主體的法律行為,當事人之間以電子的方式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當事人之間簽訂的這種合同是合同的電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根據《電子商務示范法》中有關規定,電子合同是以財產性為目的協議,該示范法列舉了大量商業性質的關系。[2]

2、電子合同交易主體的虛擬化和廣泛化。電子合同訂立的整個過程所采用的是電子形式,通過電子郵件、EDI等方式進行電子合同的談判、簽訂及履行等。這種合同方式大大的節約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經濟效益。電子合同的交易主體可以是地球村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及其相關組織,這種交易方式當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建立信用制度,讓交易的相對人在交易前知道對方的資信狀況[3],在世界經濟全球化的今天,信用權益必將成為一種無形的財產。

3、電子合同訂立的電子化。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的訂立需要有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過程,電子合同同樣也需要具備這些要件。傳統的合同的要約和承諾采用的方式不同于電子合同,電子合同中的要約和承諾均可以用電子的形式完成,它主要輸入相關的信息符合預先設定的程序,計算機就可以自動做出相應的意思表示。

4、電子合同具有技術化、標準化的特點。電子合同是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的,他有別與傳統的合同訂立方式,電子合同的整個交易過程都需要一系列的國際國內技術標準予以規范,如: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等。這些具體的標準是電子合同存在的基礎,如果沒有相關的技術與標準電子合同是無法實現和存在的。

5、電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電子化。意思表示的電子化,是指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通過相關的電子方式表達自己的意愿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表現方式是通過電子化形式實現的?!峨娮由虅帐痉斗ā分袑㈦娮踊囊馑急硎痉Q之為“數據電文”。

二、電子合同成立時間與地點

電子合同成立時間,是指電子合同開始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時間。在一般情況下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就是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合同成立的時間是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一般認為收件人收到數據電文的時間即為到達生效的時間。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第15條和我國的《合同法》第16條的規定基本相同。[8]如收件人為接收數據電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統,該數據系統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收到時間。如收件人沒有指定某一特定信息系統的,則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對于什么是“進入”,筆者認為,一項數據電文進入某一信息系統,其時間應是在該信息系統內可投入處理的時間,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檢查或者是否閱讀傳送的信息內容。

認定發送和接收電子合同的時間對于判斷交易成立和生效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國的《合同法》對此只是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根據《合同法》和民事法律關系基本原理和電子合同的實際情況,認定發送和接收電子通訊時間的默認規則為,在雙方沒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某個電子信息進入某個輸送人無法控制的信息系統就視為該信息已經被發送,如果信息先后進入了多個信息系統,則信息發送的時間以最先進入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器,在發送到接收人的計算機系統,那么該信息被發送的時間就是先進入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器的時間。[9]在判斷信息接收時間方面,如果電子信息的接收人指定了一個信息接收系統,則電子信息進入該系統的時間即為信息接收的時間。

電子合同的成立地點,是指電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確定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涉及到發生合同糾紛后由那地、那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法律問題。我國《合同法》第34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電子意思表示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要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我國立法對電子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達主義”,所以規定以收到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其原因是考慮到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特殊性問題。我國《合同法》第34條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電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檢索數據電文的信息系統經常與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轄區內,上述規定確保了收件人與視為收件地點的所在地有著某種合理的聯系,可以說我國《合同法》這一規定充分考慮了電子商務不同于普遍交易的特殊性。

三、電子合同訂立與成立

電子合同的訂立,是指締約人做出意思表示并達成合意的行為和過程。任何一個合同的簽訂都需要當事人雙方進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協商、談判,并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合同即可成立。電子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電子合同作為合同中的一種特殊形式,其成立與傳統的合同一樣,同樣需要具備相關的要素和條件。世界各國的合同法對合同的成立大都減少不必要的限制,這種做法是適應和鼓勵交易行為,增進社會財富的需要,所以說在電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即可成立。關于合同中的主要條款,現行的立法是很寬泛的,我國的《合同法》第12條做了列舉性的規定,但是該列舉性規定是指一般條款。筆者認為,就合同的主要本質而言,在合同主要條款方面如果當事人有約定,要以雙方約定為主要條款,如果沒有約定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性質的予以確定合同主要條款。

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訂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電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備相應的要件。首先,訂約人的主體是雙方或者是多方當事人,合同的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4]其次,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標志在于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最后,合同的成立應該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p>

(一)要約和要約邀請

要約是指締約一方以締結合同為目的而向對方當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關于要約的形式,聯合國的《電子商務示范法》第11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合同要約及承諾均可以通過電子意思表示的手段來表示,并不得僅僅以使用電子意思表示為理由否認該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執行性。要約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要約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內容,一項要約要發生法律效力,則必須具備特定的有效要件:1、要約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4、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和完整。5、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5]

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從事電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聯網上廣告的行為到底應該視為要約還是要約邀請?[6]在該問題上學界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是要約邀請,他們認為這些廣告是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出的。另一種觀點認為是要約,因為這些廣告所包含的內容是具體確定的,其包括了價格、規格、數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筆者認為,雖然電子商務是新型的商業活動形式,但是其與傳統商業活動的區別只是使用的中介媒介不同,其法律特征應當是相同的。因此,就該問體的區分仞然要回到《合同法》中去解決。根據法律的規定,判斷網絡廣告是否屬于要約邀請的標準是:1、意思表示的內容是否具體確定,2、其發出人是否有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的意圖。

要約一旦做出就不能隨意撤銷或者是撤回,否則要約人必須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由于電子交易均采取電子方式進行,要約的內容均表現為數字信息在網絡上傳播,往往要約在自己的計算機上按下確認鍵的同時對方計算機幾乎同步收到要約的內容,這種技術改變了傳統交易中的時間和地點觀念,為了明確電子交易中何謂要約的到達標準,《合同法》第16條第2款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盵7]

(二)承諾

承諾,又稱之為接盤或接受,是指受要約人做出的,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并愿意與要約人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國的《合同法》第21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構成承諾需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做出。2、承諾必須是對要約明確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3、承諾的內容不能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的變更。4、承諾應在要約有效期間內做出。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若要約以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即時做出,要約以非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間內承諾,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通知以后,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撤回承諾。根據《合同法》第27條的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達到要約人之前或者是承諾通知同時達到要約人。”因此,承諾的撤回通知必須在承諾生效之前達到要約人,或者是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諾通知已經生效,合同已經成立,受要約人當然不能在撤回承諾。對承諾的撤回問題學界有不同的觀點,反對者認為電子商務具有傳遞速度快,自動化程度高的特點,要約或者承諾生效后,可能自動引發計算機做出相關的指令,這樣會導致一系列的后果。贊同承諾撤回的學者則認為不管電子傳輸速度有多快,總是有時間間隔的,而且也存在網絡故障、信箱擁擠、計算機病毒等突發性事件的存在,似的要約、承諾不可能及時到達。筆者認為,撤回承諾同要約的撤銷同樣重要,這種民事權利不能剝奪,否則會破壞我國《合同法》的體系與精神。

四、電子簽名與電子認證

轉貼于 電子合同成立是雙方當事人意思一致的結果,在傳統的合同訂立過程中,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用雙方當事人的簽字來確定雙方的意思表示。我國的《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名或者加蓋公章時合同成立?!碑斒氯说暮炞只蛘呱w章,意味著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合同書上簽名或者是加蓋公章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在電子商務合同中,要在這種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是很困難的。所以,在實踐中用何種技術來解決簽名和蓋章問題是電子合同成立與生效的關鍵。

美國是世界上最先授權使用數字簽名的國家,他規定了用密碼組成的數字與傳統的簽字具有同等的效力[10].從技術的角度而言,電子簽名主要是指通過一種特定的技術方案來賦予當事人一個特定的電子密碼,確保該密碼能夠證明當事人身份的作用,而同時確保發件人發出的資料內容不被篡改的安全保障措施。電子簽名的主要目的是利用技術的手段對數據電文的發件人身份做出確認及保證傳送的文件內容沒有被篡改,以及解決事后發件人否認已經發送或者是收到資料等問題。[11]因此,驗證解密得到的結果與經過計算后的結果必然不同,從而保證了電子信息的真實性與完整性[12].

電子認證與電子簽名一樣都是電子商務中的安全保障機制,是由特定的機構提供的,對電子簽名及其簽署者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的服務。電子認證,是指由特定的第三方機構通過一定的方法對簽名及其所做的電子簽名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的一種活動。電子認證主要應用于電子交易的信用安全方面,保障開放性網絡環境中交易人的真實與可靠。電子認證是確定某個人的身份信息或者是特定的信息在傳輸過程中未被修改或者替換。[13]電子認證即可以在當事人相互之間進行,也可以由第三方來做出鑒別。電子商務活動常常是跨國境的,各個參與方就需要有不同的國家的認證機構對各自的身份進行認證,并向電子商務活動的相對方發放認證證書,這在實踐中就需各國相互承認對方國家認證機構發放的電子認證證書的效力。

在認證機構的設立上,必須強調認證機構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數字服務,并且能夠以自己的財產提供擔保,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他必須是保持中立,并具有可靠性、真實性和公正性。電子認證機構一般不得直接和客戶進行商業交易,也不能在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活動中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而只能通過公正的交易信息促成當事人之間的交易。它必須能被當事人接受,也就是說,它應當在社會具有相當的影響力和可信度,并足以使人們在網絡交易中愿意接受其認證服務。當事人對電子認證機構的接受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在網絡交易中默示承認或者是基于成文法律的要求。另外,電子認證機構不能以盈利為目的,認證機構應當是一種類似于承擔社會服務功能的公用事業,其營業的宗旨應該是提供公正、安全的交易的環境,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電子合同交易,加快電子商務的發展。

五、電子合同生效

電子合同的成立只是意味著當事人之間已經就合同內容達成了意思表示一致,但合同能否產生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保護還需要看他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電子合同的成立并不等于電子合同的生效,電子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雖然我國的《合同法》沒有對合同的生效做出具體的規定,但是電子合同是一種典型的民事法律關系。我國的《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边@些條件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有的電子合同還需具備特殊要件,如有些特殊的電子合同還需到有關部門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后才能生效。電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備以下幾個法定要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要件在學理上又被稱為有行為能力原則或主體合格原則。[14]行為人必須具備正確理解自己行為性質和后果,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的能力。

(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是指電子合同的內容合法。合同有效不僅要符合法律的規定,而且在合同的內容上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在我在我國,凡屬于嚴重違反公共道德和善良風俗的合同,應當認定其無效。

(三)電子意思表示真實。是指利用資訊處理系統或者電腦而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電子意思表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但不限與電話、電報、電傳、傳真、電郵、EDI、因特網數據等,具體通過封閉型的EDI網絡,局域網與因特網連接開放型的因特網或傳統的電信進行電子交易信息的傳輸。

(四)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無法確認電子合同的形式屬于那一種類型,盡管電子合同與傳統上面合同有著許多差別,但是在形式要件方面不能阻擋新科技轉化為生產力的步伐,立法已經在形式方面為合同的無紙化打開了綠燈。法律對數據電文合同應給予書面合同的地位,無論意思表示方式是采用電子的,光學的還是未來可能出現的其他新方式,一旦滿足了功能上的要求,就應等同與法律上的“書面合同”文件,承認其效力。[15]

六、電子合同監管

網上廣告、網上購物、網上合同、網上支付等新型網絡交易活動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了新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國家主管市場監督管理和有關行政執法的職能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管的市場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的大市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電子合同進行監督管理責無旁貸,該項職能是由法律所賦予的。[16]工商部門對電子合同監管能促進網絡市場交易的公平性、安全性、經濟性,能有效的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能減少合同爭議和違法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約率,維護市場交易安全,促進經濟的發展。

我國現階段的電子合同監管主要存在著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電子合同的實體法和監管的程序法等立法不能適應現階段的要求。對電子合同的監管是一個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沒有相關的規章制度是無法開展的。二是相關的技術與配套工程沒有確立,從而無法保證電子合同的監督與管理工作。電子合同交易的開展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是一個系統的工程,如市場主體制度的認證,電子合同效力、電子合同交易的安全性與真實性問題,電子證據、電子合同爭議的管轄權等等。目前的立法嚴重滯后,嚴重影響電子合同的交易和監管力度。三是現有的工商登記制度無法對網絡交易主體進行監管,沒有統一的認證機構。四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人員的水平和能力有限,執法的手段單一。目前,我國基層工商機關自動化辦公水平有待提高,計算機知識、網絡技術有待加強。執法人員對網絡交易行為不了解,不能快速的對網絡市場信息進行有效的收集、分析和整理,從而影響了電子合同監管的力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電子合同的監管是對電子合同交易的整個過程的監管,從電子合同要約,電子合同的訂立、電子合同的交付、電子合同的簽證、電子合同爭議的處理等。[17]筆者認為根據等同法則電子合同具有書面合同的形式與性質,現階段我們不能用原有的方法來對電子合同進行監管。電子合同的監管是對簽約前、簽約過程以及簽約后電子合同的履行等監管。電子合同簽約前的階段主要是對買賣信息的檢索,對整個交易行為做充分的準備工作,這就需要政府和只能部門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作為政府職能部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就應該對網絡市場予以規范和管理,為電子合同的廣泛使用提供良好的網絡環境,保障網絡交易的安全性、公正性,促進網絡交易行為,提高履約率。[18]

筆者認為工商部門對電子合同的監管應注重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建立電子合同監管平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該按照所轄區域設立電子合同監管平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該對所轄區域的經濟主體經濟情況對公眾公開,以備市場相對人進行查詢和了解。這種信息包括對企業的信用、資金、企業產品質量,有無違規經營等一切公眾資料,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沒經權利人同意的不能公開。二、對電子合同的監管應該是對電子合同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進行審查。糾正電子合同中違法行為,查處利用電子合同進行違法交易的行為,以及違約的處罰。三是完善我國物流配送體系,加強電子合同依法履行的監管工作,促進電子合同交易的成功率。四是建立電子合同簽證網。電子合同簽證是對合同簽證的延伸,電子合同簽證網的建立能有效的彌補書面簽證的缺陷,減少人力、物力和才力方面的支出,提高工作效率。五是建立網上電子合同監管投訴中心,及時反映合同監管中的問題,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六是加強電子合同的法律法規的研究制定工作,建立有效的網絡監管體制,維護市場經濟的安全。七是加強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提高執法人員的水平。電子合同監管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他涉及的知識面廣泛,需要不斷的學習和更新知識結構。八是加強對工商部門職能的宣傳工作,特別是要加強對電子合同監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宣傳力度。面對新的挑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認真的研習新《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精神,熟悉電子信息技術,切實有效的對電子合同實施監管,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健康發展。

注 釋:

1、齊愛民、萬暄、張素華著:《電子合同的民法原理》,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9頁。

2、齊愛民、萬暄、張素華著:《電子合同的民法原理》,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頁。

3、吳漢東:《論信用權》,《法學》2001年第1期。

4、王利明、崔建遠著:《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23頁。

5、王利明、崔建遠著:《合同法新論??倓t》,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30—135頁

6、張楚著:《電子商務法初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73頁。

7、蔣坡:《論我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和基本架構》,《科技與法律》2002年第2期。

8、于靜:《電子合同若干法律問題初探》,《政法論壇》1999年第6期。

9、鄭成思、薛虹:《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核心法律問題》,《知識產權》2000年第5期。

10、邱永紅、魏麗:《國際貿易中應用EDI的法律問題新探》,《國際經濟貿易研究》1998年第2期

11、蔣坡:《論我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和基本架構》,《科技與法律》2002年第2期。

12、唐春林、王穎、郭敏之著:《電子商務基礎》,科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頁。

13、劉滿達:《數字簽名的法律思考》,《法學》2000年第12期。

14、王利明、崔建遠著:《合同法新論??倓t》,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40頁。

15、蔣坡:《論我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和基本架構》,《科技與法律》200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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