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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借款還款計劃書范文1
為貫徹落實《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改進和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通知》(銀發〔2009〕5號)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云政發〔2009〕47號)精神,逐步建立完善創業培訓+信用社區+小額擔保貸款聯動機制,進一步推動云南省小額擔保貸款健康持續發展,更好地支持我省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特制定本實施意見。一、指導思想根據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推進構建和諧云南建設的要求,結合創建充分就業社區和促進小額擔保貸款健康發展,按照突出重點,循序漸進,先試點、后推廣的工作思路,選擇符合條件的社區開展小額擔保貸款信用社區(簡稱信用社區)創建工作。通過創建信用社區,不斷擴大小額擔保貸款覆蓋面,規范和強化小額擔保貸款管理,進一步發揮小額擔保貸款促進失業人員就業再就業的政策效應。二、信用社區的標準(一)社區內小額擔保貸款借款人在5人以上(含5人);(二)社區推薦小額擔保貸款獲貸率達到70%以上;(三)社區的小額擔保貸款回收率達到90%以上;(四)社區內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失業人員,參加創業培訓率達到100%;(五)社區內失業人員對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知曉率達100%。三、信用社區的工作任務(一)做好創業培訓與服務工作積極向縣(市、區)就業服務機構推薦符合條件的創業培訓候選人,協助失業人員尋找合適的創業項目。對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且創業計劃書通過專家認證的失業人員的小額擔保貸款申請,給予重點推薦。(二)建立小額擔保貸款借款人信用檔案建立轄區內小額擔保貸款借款人的個人信用檔案,包括貸款申請表、參加建立信用社區個人承諾書、創業培訓記錄、貸前調查(家庭現狀和借款人品行情況)記錄、貸后回訪記錄、到期還款記錄、就業再就業情況等。組織貸款申請人簽訂《創建信用社區個人承諾書》(見附件1)(三)建立小額擔保貸款跟蹤服務卡,做好貸后管理工作開展創業過程的跟蹤調查、指導服務,每半年至少對借款人回訪一次,督促按時還款,及時幫助解決存在的實際問題,促進創業成功,降低貸款風險。掌握借款人的經營情況,做好相關記錄,及時向承貸金融機構通報。(四)
大力開展個人信用知識宣傳積極配合人民銀行、承貸金融機構在社區內開展信用知識和征信知識的宣傳,對借款人開展誠實守信教育,樹立誠實守信、自主創業和按期還款的典型。四、信用社區的評定程序和優惠獎勵政策(一)信用社區的評定1、評定。信用社區實行一年一審的原則,每年年初由社區向街道(鎮)辦事處提出申請(包括社區基本情況、工作情況、申請表見附件2),街道(鎮)辦事處審查同意后報承貸金融機構,承貸金融機構核查后,向所在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推薦,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聯合會審,對達到信用社區標準的予以確認,并報州(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人民銀行備案。2、撤消。一年一審時,對評定的信用社區因情況變化為不再具備信用社區條件的,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人民銀行和承貸金融機構審核后,取消其信用社區的資格,并報州(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人民銀行備案。被撤消的信用社區兩年后又達到信用社區條件的,可重新參加評定。(二)優惠政策1、提高貸款額度。經過信用社區推薦的小額擔保貸款,在符合貸款條件的前提下,從事個體經營的貸款額度可以提高到3萬元。2、取消反擔保。承貸銀行和信用社區共同對轄區的小額擔保貸款申請人進行貸款審查后,承貸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放寬信用社區貸款擔保條件,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取消反擔保。(三)獎勵政策建立信用社區激勵機制,獎勵標準按云財社[2009]79號文件規定的貸款回收比例對應獎勵標準執行,即貸款回收率達到90%以上的,按不超過回收貸款金額1%的比例獎勵。五、工作要求(一)建立創建信用社區協調機制。各州(市)、縣(市、區)要建立由勞動保障局、財政局、人民銀行和承貸金融機構組成的共建信用社區聯席會議制度,負責指導、協調轄區信用社區創建工作。(二)承貸金融機構要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的金融服務,做好小額擔保貸款的核查和監督工作。同時,主動在社區開展金融知識宣傳,對信用社區相關工作人員加強業務培訓和指導。(三)各州市勞動保障部門要把安排創建信用社區的工作意見和收集的經驗情況,及時報送省勞動保障部門(省就業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六、本實施意見自2009年7月1日起實施。附件:1、創建信用社區個人承諾書(略)2、創建小額擔保貸款信用社區申請表(略)3、貸后回訪記錄
表(略)《就業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信用社區建設工作實施意見》就業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信用社區建設工作實施意見
個人借款還款計劃書范文2
一、申請條件
(一)具有北京市戶口,且在法定勞動年齡內;
(二)是持有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或是持有有效《畢業證書》,且尚未就業的大學畢業生,或是持有復員(轉業)軍人自謀職業證明、尚未就業的復員(轉業)軍人;或是在鄉鎮勞動保障部門辦理了轉移就業登記或是持有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北京市農村富余勞動力求職證》的農村勞動力人員。
二、貸款額度
借款人為個體工商戶的,提供的小額貸款擔保額度不超過5萬元;借款人為自主、合伙創辦小企業的,提供的小額貸款擔保額度一般為20萬元,或根據經營項目和安置本市城鎮失業人員人數,按人均不超過5萬元提供擔保,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三、貸款期限
小額貸款擔保期限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過1年。
四、貸款利率與貼息
小額擔保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水平執行。市財政部門對從事微利項目的個體經營、自主、合伙創辦小企業的借款人發生的小額擔保貸款利息據實全額貼息。
五、貸款程序
(一)借款人為個體工商戶的
當向戶籍或經營所在地社保所提出申請,填寫《北京市自主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推薦書》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文件:
1、借款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再就業優惠證》、《大學畢業證》、復員(轉業)軍人自謀職業證明或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登記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2、《創業培訓合格證書》或經北京市勞動保障部門認可的創業培訓合格證及復印件,經創業培訓機構審定合格的創業項目計劃書或可行性分析報告;
3、《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4、《北京市信用社區小額擔保貸款個人承諾書》;
5、經辦銀行、擔保機構需要的其他資料。
(二)借款人為自主、合伙創辦的小企業的
向注冊登記地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北京市小企業小額擔保但款申請書》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文件:
1、創辦人、合伙人或股東的《再就業優惠證》、《大學畢業證》、復原(轉業)軍人自謀職業證明、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登記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營業執照》副本、《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注冊驗資報告》原件及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
3、營業場所證明及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
4、及加蓋企業公章的企業章程及合伙協議書復印件;
5、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副本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授權人的授權書及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7、貸款卡復印件及密碼(或貸款卡查詢結果復印件);
8、企業決定申請融資擔保的股東會決議或合伙人會議決議;
9、當年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
10、企業一般情況及項目可行性報告;
11、擬提供的反擔保措施;
12、擔保機構及經辦銀行需要的其他資料。
申請最高50萬元小額擔保貸款還必須提供下列資料:
13、企業招用本市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
14,企業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紀錄,
15、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及復印件;
16、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復印件。
借款人應在貸款銀行開立賬戶,且已用于項目經營的資金不低于貸款本金的30%;合法經營,資信程度良好,有償債能力。
六、審批程序
(一)借款人為個體工商戶的
1、在信用社區申請的
社保所受理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北京市自主創業小額擔保貸款人資信情況調查表》的內容對申請人進行調查。
社保所根據調查結果對申請人信用情況進行評估,對符合條件的在其戶籍所在地居委會宣傳公告欄公示3天。建立個人信用檔案,將申請資料推薦到經辦銀行,經辦銀行2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貸款的審核并通知擔保機構辦理有關擔保手續。擔保機構接到通知后2個工作日內與貸款申請人簽訂《委托保證合同》,與經辦銀行簽訂《保證合同》。經辦銀行在簽訂《保證各同》后2個工作日內發放貸款資金。
2、在非信用社區申請的
社保所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確認有效后在《北京市自主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推薦書》上簽署意見,將資料送與區縣簽約的擔保機構,擔保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對項目可行性、自有資金、還款來源和反擔保措施進行審核,符合條件后辦理擔保手續,由與區縣簽約的商業銀行經辦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貸款業務。
(二)借款人為自主、合伙創辦的小企業的
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在申請材料齊備后5個工作日內對小企業申請資料進行調查,確認資料真實有效,項目可行后,在《北京市小企業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并將資料送市創業指導中心。
市創業指導中心、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在5個工作日內聯合對企業的自有資金、還款能力、反擔保措施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通過區縣勞動保障部門通知申請人辦理擔保手續,經辦銀行在2個工作內辦理貸款手續。
七、貼息申請
(一)個體工商戶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
貸款人在向社保所提出小額擔保貸款申請的同時提出財政貼息書面申請,填寫《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財政貼息申請表》一式三聯。社保所根據規定審核貸款人是否從事微利項目,對符合財政貼息條件的在申請表上簽章確認,隨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資料轉入下一審核環節。
(二)自主、合伙創辦小企業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
個人借款還款計劃書范文3
關鍵詞:P2P理財;業務風險;風險控制;第三方托管
一、P2P理財及業務特點
P2P理財作為一種點對點的貸款服務商業模式,它是由第三方中介機構牽線搭橋,通過信用貸款的方式,將資金盈余并且有投資訴求的個人,與有資金需求但缺乏資金來源的個人對接起來,進而完成對資金供給和資金需求的有效調劑。P2P理財業務是“互聯網+”與金融活動密切合作的產物,它借助互聯網理財平臺關于借方和貸方的相關信息,從而實現基于互聯網平臺的投融資的自行配對。P2P理財在業務服務范圍上具有空前的廣泛性, 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彌補我國金融體系資金流動性不足的短板。
P2P理財相對于傳統的理財業務,具有更為鮮明的特點。首先,投資門檻較低,業務覆蓋面較廣。P2P理財的投資門檻比銀行、信托、保險都要低得多,有些P2P平臺甚至100元就可以參與投資,這在很大程度上迎合了小額投資者的投資需求。其次,信息傳播速度較快,交易手續便捷。P2P理財能夠借助現代信息技術的傳播優勢,幫助資金雙方快速了解對方信息,迅速達成交易意向,并且交易雙方不需要面對面,在網上就可以完成全部交易手續,該業務在提高信息傳播速度的同時,也大大降低了交易所需的成本。最后,該業務涉及的單筆金額較小,借貸期限較短。P2P業務從本質上來說是一種小額信貸,涉及借貸雙方的人數很多,但單筆金額都不大,而且期限較短。
二、P2P理財中存在的風險
1.操作風險
盡管我國P2P理財業務近年取得了迅猛發展,但是由于與其相匹配的金融監管還比較缺乏,所以該業務的平臺操作風險較大。目前比較常見的操作風險主要有三種:一是合同詐騙,即借款方利用P2P平臺信息驗證的缺陷,通過偽造身份信息、假的資金用途或商業計劃書等來騙取貸款;二是借新債還舊債,即借款方利用平臺信息共享機制不健全的缺點,同時在幾個P2P平臺上以借新債還舊債的方式進行融資,一旦借款方出現資金鏈的斷裂,多個P2P平臺就會同時出現違約風險;三是信息泄露,P2P平臺從本質上來說是一個大的信息庫,如果被黑客攻擊或是出現技術問題和管理漏洞,就會導致個人信息的泄露甚至是個人信息的篡改。
2.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主要是指借款人到期無法還本付息的違約風險,這類風險主要是由網絡交易的虛擬性造成的。由于P2P平臺很難對借款人的真實信息進行實地驗證,在全面掌握借貸雙方真實信息的方面也存在很大的不足,因此與線下的民間金融相比,P2P理財業務的信用風險要比正規金融機構的理財業務高得多。
3.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主要是由于資金流動不足而導致籌資出現困難的風險。當P2P平臺的短期資產不能支撐短期負債,導致平臺的資金存量無法支撐平臺的提現需求,進而引發投資者的集體兌付,那么平臺就會出現流動性風險。由于P2P業務的借貸資金和負債資金的流動性都比較高,因此該風險出現的概率相對較大。
三、如何應對P2P理財的業務風險
1.加快P2P理財業務的信用體系建設
首先,為確保P2P理財業務的健康發展,P2P平臺應當進一步建立并完善公司的管理機構,明確劃分權責關系,制定合理的決策以及內審制度,并在法律法規的范圍里開展各項業務。其次,建立并完善P2P理財業務的信用審核機制,明確規范操作流程、貸款條件以及審批的手續,嚴格審查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借款用途等方面的實際情況。再次,要嚴格管理資金,完善債權轉讓協議,健全貸后的管理工作,對借款人的資金使用情況要進行實時監控,嚴厲查處違約的行為。另外,還要實現信息數據的共享,加強信息的透明化,降低信用風險發生的可能性。
2.實行第三方資金托管機制
建立第三方資金托管機制,由第三方金融機構對投資基金實施監管并保證其規范流動,實現投融雙方借貸資金和理財公司運營資金的完全分離。在第三方資金托管機制中,第三方資金托管公司一方面要負責用戶的資金結算,保障客戶資金的安全性,避免商業詐騙或者非法集資;另一方面還要對P2P平臺賬戶的資金實行嚴格的監督控制,確保P2P平臺公司不能隨意挪用資金,避免P2P平臺卷款跑路情況的發生。
3.完善P2P平臺安全保障模式
P2P理財受到借貸雙方廣泛歡迎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它的資金門檻比較低,但同時它對理財平臺的資質要求也很寬泛。投資者和監管方應當嚴格區分平臺資質,充分衡量理財平臺的風險控制能力。比照國際有益經驗,提高P2P理財平臺風險控制的最好方式應該是建立基于平臺風險保證金的保障制度,確保投資者能夠隨時查看P2P理財平臺的風險資質,如該理財平臺有沒有相應的抵押,有沒有嚴格的審查流程和風險管控技術等,從而最大程度的保障投融資雙方的經濟利益。
總之,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理財觀念的變化,P2P理財業務將會得到更多的關注,但是其業務發展中客觀存在的風險也不容小覷。我們需要充分發揮各方力量,嚴把風險關,一方面順應經濟發展趨勢將P2P理財業務做大、做強,另一方面也要進一步確保投資雙方的投融資利益不受損害。
參考文獻:
[1]全鵬.P2P理財風控措施研究[J].經濟期刊,2015(10):146.
[2]阮亞東.P2P理財平臺風險分析[J].時代金融,2016(11)
[3]牟寧波.當前國內P2P業務相關風險分析[J].中國金融電腦,2015(01):54-56.
個人借款還款計劃書范文4
【關鍵詞】 P2P網貸平臺 監管現狀 信用系統 監管方式 監管體系
一、引言
P2P,即person-to-person的縮寫,網絡借貸平臺,指需要資金的人通過第三方平臺,表達自己的資金訴求,有資金能力的人根據其自身情況進行信息匹配,選擇合適的、有潛力的借款方,通過互聯網進行交易,根據一定的利率,在規定的時間內還款。2005年,P2P信貸在全球迅速崛起,國外出現了Lending-club,Prosper,Zopa等平臺?;ヂ摼W金融憑借其優勢,可在短時間內召集閑散的資金進行借貸活動,大量投資人開始將目光投向P2P,悄悄地轉變著金融領域的發展趨勢。2007年我國第一家網絡貸款平臺“拍拍貸”出現,自此P2P漂洋過海,開始在我國生根發芽。由于P2P網絡貸款具有期限短,利率高等特點,運營伊始就吸引大量投資者,類似平臺也如雨后春筍般誕生。近期大公國際將網貸平臺“積木盒子”列入黑名單,究其原因,還是考慮其信息披露不充分,涉嫌自融以及收費規則不透明等,給消費者帶來損失。由此看來,高收益也就意味著高風險,P2P在給人們帶來便利的背后也隱藏著諸多法律問題。
二、我國P2P監管現狀
1、銀監會的監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銀監會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進行監督管理。該規定并未包括P2P網貸平臺。但根據需要,針對我國P2P機構的運作現狀和我國金融行業的整體狀況提示了七大風險。針對這七點風險,銀監會在現有的監管職權框架內,從建立防火墻、管理銀行從業人員和維護聲譽風險三個方面,對銀行機構提出控制措施和防范風險的要求。一是建立與中介公司之間的“防火墻”,落實貸款全流程管理,防止P2P機構幫助放款人從銀行獲取資金后用于民間借貸,防止民間借貸風險向銀行體系蔓延。二是加強對銀行從業人員管理,防止銀行從業人員涉足此類信貸服務,牟取不正當利益。三是加強與工商管理部門的溝通,針對“貸款超市”、“融資公司”等不實宣傳行為予以嚴肅查處,切實維護銀行合法權益,避免聲譽風險。
2、人民銀行的監管
我國人民銀行目前并未對P2P進行監管。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之一就是征信系統的管理,對于P2P而言,信用是保證平臺運營的重要信息。若能實現P2P網貸平臺與人民銀行信用系統的對接,無疑能夠降低P2P網貸平臺運營風險。但現實是二者并未實現對接,P2P網貸平臺無法利用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中的數據,其信用信息也無法錄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
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針對P2P網貸平臺具體運營活動與其核準登記的運營范圍是否一致進行監管,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若P2P網貸平臺在其核準登記的營業范圍之外進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非法放貸等活動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依職權對其進行懲處。
三、我國P2P網貸平臺監管的必要性
1、信用體系
P2P平臺交易的雙方都是根據平臺提供的信息進行雙向選擇,其中最重要的標準就是信用要素。目前,交易雙方審查對方信用信息只能通過所在的P2P平臺,而各平臺對用戶信用的監管仍處于各自為政的階段。而目前獲取最具真實性和權威性信用信息的途徑,還是中國人民銀行的信用系統,但遺憾的是P2P網貸平臺并不能取得這些數據,其自建信用系統均依靠用戶自己上傳,通過工資、收入、學歷、還款證明等來確定信用等級,真實性存疑,增加交易雙方的風險。其次對于信用等級評定,各平臺也都有自己的標準。鑒于不同信用等級會影響交易雙方的選擇,也與交易金額和收益緊密相關。無論貸款方還是借款方,都會想盡辦法提高自己的信用等級,統一標準的缺失導致名不副實的情況屢屢出現,確定信用等級的真實性也變得困難。而且長期以往,用戶傾向于選擇最有利于自己的平臺,而那些評定標準較嚴格的平臺就面臨逐漸失去用戶的危機,致使整個P2P信用評定標準也被迫逐漸降低。
2、運營過程中的法律問題
在我國目前的P2P網貸平臺發展狀況來看,在運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
(1)集資詐騙
由于交易是根據雙方提供的個人信息、商業信息等為基礎進行的,交易雙方無法驗證信息的真偽,難以充分掌握對方的真實情況。所以此機制下借款人可以輕松利用虛假身份和虛假數據進行交易。由于缺乏公權力嚴格監管,只能依靠平臺自身和用戶的自覺性,對平臺的監管效果并不理想。其交易所需的商業資料、商業計劃書、交易歷史等亦可造假,導致集資詐騙、借款人揮霍借款無力償還的事件屢見報端。
(2)洗錢
隨著金融行業發展,洗錢方式也日益多樣。P2P因其高效便利的特點,也為洗錢的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機。雖然P2P要求每筆款項的來源必須合法,要求借款人登記的用途和使用的用途必須一致,但實際核實的情況并不理想。許多不法分子作為借款人或貸款人,與交易平臺勾結,借款信息,再利用注冊的貸款人身份中標,將黑錢轉化為合法錢財。另外不法分子將大筆金額分散成小金額借貸出去,雖單筆金額都不大,但由于總貸款金額并未設限,洗錢目的也可達成。
(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P2P網貸平臺的定性為中介機構,并不參與借款人和貸款人之間的交易,因此在借貸雙方交易時,會將資金存入一個公共賬號,這個公共賬號中的資金聚少成多,賬號管理者利用這一時期,演變成為吸收公眾存款的工具。正如銀監會的《關于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中指出的,人人貸中介機構有可能突破資金不進賬戶的底線,演變為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非法金融機構。目前,有些平臺將自己的賬戶用作出借人與借款人轉賬的中間賬戶,這使得網絡貸款平臺經營者可在某個時期控制平臺內的大部分滯留資金,加劇資金管理的風險。
3、借貸利率保護問題
P2P高收益的背后也是極高的風險,借款合同違約是P2P所面臨的風險之一,涉及到逾期不還款和利息不受保護等。由于P2P是網貸平臺,大部分的交易都是通過互聯網,而互聯網有著便捷高效的特點,同時也具有易于隱蔽、易于篡改的特點,因此在實際的交易中,不法分子利用互聯網的高科技,制造虛假信息,進行違法行為,情節難以被發現,在監管時也很難顧及到履約情況。例如,我國著重保護合法的借貸利息,避免高利貸化傾向,借款方和貸款方在簽訂借款合同時,會約定利息,這個利息往往比銀行同期利率高,這就涉及到了利息保護問題。具體而言,《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當事人對利息有約定的,人民法院對不超過借貸行為發生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部分予以保護,超過部分不予保護;若是借貸雙方約定了比銀行同期利率四倍高的利息,而借款人逾期不還款,只歸還了四倍以內的利息,對于高出部分不予償還,即使有足夠證據證明借款方違約,貸款方就無法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利益,風險只能自行承擔。
4、擔保問題
我國部分P2P平臺不提供擔保服務,只是單純的中介,而有的平臺自身既是中介又是擔保方,對于擔保履行的監管大多是事前審核、事中監督、事后催繳等。而P2P網貸平臺擔保的有效性,則應從平臺的性質及合同法對于合同效力的認定等來確定。若是P2P網貸平臺為某一交易提供擔保,但又無力償還,不但會影響投資人的收益,給其造成損失,對整個平臺的信用和金融領域也會產生較大的影響。除此之外,平臺作為擔保,當借款人違約時,P2P平臺面臨的風險只能自己承擔。由于監管的缺失,沒有外力監督各方用戶的行為,產生許多壞賬,給P2P網貸平臺的發展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
四、我國P2P網貸平臺監管的法律建議
近期,銀監會新公布的部門規劃顯示,銀監會新設立的部門極有可能主要負責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填補監管主體的空缺。加強P2P網貸平臺的監管,應從立法、方式、運營等方面著手。
1、立法完善監管體系
P2P作為一個新興且發展迅速的金融行業,必須由法律進行規制,才能保持其平穩發展,但我國的相關法律尚缺。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負責人透露,為規范民間借貸行為,央行正在牽頭起草《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對不吸收存款的放貸業務實施牌照管理,明確非存款類房貸組織的法律定位和市場準入資格。
首先,立法確定P2P平臺的合法性,統一P2P網貸平臺經營者的標準和門檻,視P2P為準金融機構,設立P2P網貸平臺必須經監管部門批準,防止不法分子濫用互聯網的便利條件,隨意設立以進行非法活動,也為合法的P2P平臺提供良好保障與更多發展機會。
其次,還應針對整個P2P行業的運營建立一套專門的法律體系,將P2P等互聯網金融看作市場體制,制定相關的“行為規范”,在統一規范下保持互聯網應有的活力,規范網絡借貸行為。無論是針對P2P交易環節的任何一方,都要明確界定合法與不合法行為,明確合法運營的內容。
最后,針對以P2P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所產生的后續問題進行立法,如倒閉、跑路、違約、對消費者的保護等進行規制,在保障網絡借貸平臺有效運營的情況下,妥善處理其在運營過程中產生的一系列問題,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讓消費者安心,也給予運營者信心。這有利于打破商業銀行借貸的壟斷地位,使民間金融能夠持續發展,為市場注入活力。
2、完善監管方式
銀監會表示對P2P網絡平臺進行較為嚴格的監管,進行杠桿限制,擬采用目前十倍杠桿進行考慮,但現狀來看,幾乎所有的較大規模的平臺都不符合這一規定。美國金融服務圓桌會議(Financial Service Round Table)指出:“規則導向的金融監管體系是指在該體系下由一整套金融監管法律和規定來約束即便不是全部也是絕大多數金融行為和實踐的各個方面。這一體系重點關注合規性,且為金融機構和監管機構的主觀判斷與靈活調整留有的空間極為有限,原則導向的金融監管體系重點關注既定監管目標的實現,且其目標是為整體金融業務和消費者實現更大的利益。”通俗地說,原則導向監管就是“找準地線,放開空間”,即在監管的幾項重大原則之外就是市場的行為,原則導向監管既有利于規范金融創新,也有益于促進金融創新,對于新興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就是要劃好業務紅線,留好業務創新空間。
因P2P網貸出現的問題較多,如跑路、違約問題,P2P監管細則一直是兩會期間熱議的焦點,預計P2P監管細則很快有望出臺。出臺明確的監管細則之后,還應著力于風險控制,及時遏止問題出現,對項目進行風險等級評估,嚴格調查資金需求與來源,并告知交易雙方,建立系統的風控體系。除此之外,還應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降低投資者的風險,增強投資者進入市場的積極性。
3、健全信用體系
個人信用的征信系統在許多國家已十分完善,但在我國各領域有自身的信用系統,信息分散,缺乏統一全面的信用數據庫,導致信用查詢結果的真實性存疑,出現一系列的連鎖反應。同時,根據中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個人信用報告目前僅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人民銀行、消費者使用,網絡借貸中介平臺并非合法使用者。而信用也是P2P的交易諸多環節都需要進行考量的重要指標,所以應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信用平臺,將所有公民的個人信用完整記錄在案,從而保證每人的信用記錄都權威可信,也應建立相應的信用采集系統,設置有權查看的標準和條件,賦予P2P等互聯網金融平臺進行查看的權利,使P2P的交易各方都能了解合作方的信用信息。在建立了統一的信用平臺后,將P2P的信用等級進行規范,制定網絡借貸行業內統一的信用評級制度,根據信用等級收取不同的服務費,這樣就不會產生個別用戶因不同的P2P平臺信用評級的差異而選擇有利于自己的平臺的狀況,督促信用等級較低的用戶提高信用。同時,對于在交易中違反規則的用戶,對其信用評價進行及時的補正,體現警示作用。
4、構建第三方托管和擔保機制
在大部分P2P網絡平臺的運行機制中,借貸雙方都不是直接將資金劃入對方賬戶中,都是先通過支付平臺或其它支付方式,將資金暫時存入P2P網貸平臺提供的賬戶,這樣P2P網絡平臺才不會失去對借貸雙方的控制,有利于保證借貸雙方積極履行自身義務。但魚與熊掌不可兼得,資金在賬戶中滯留,P2P平臺對資金有著強大的掌控能力,很容易出現資金池的現象。因此急需一個第三方賬戶來監管用戶的款項,使得P2P平臺不再擁有如此大的“權力”,以保證借貸雙方的資金的安全性。此前,紅嶺創投與平安銀行簽訂協議,聲稱由平安銀行來監管賬戶,但效果甚微。因為商業銀行與P2P網絡平臺業務的競爭,第三方支付平臺比商業銀行更加適合。但隨之而來的問題就是第三方支付平臺是否有能力和條件扮演好這一角色,我們必須認識到風險,避免第三方托管機構和P2P平臺私下合伙,必須對整個P2P行業進行強有力的規制,防止“”,讓所有的交易都在陽光下進行,每一筆交易都有明確可查,每一筆資金的進出由借貸雙方提供信息交給托管機構審核,審查一致后方可放款。這樣,給予第三方賬戶更大的發展空間,發揮其“官方”的作用。
5、改善利率保護
P2P網貸平臺面臨的利率問題,不僅有利率過高的高利貸,還存在超出法定利率部分不受保護的問題。所以應對P2P網貸平臺的利率問題進行專門立法,明確利率上限以及受保護范圍,使得借貸雙方在進行交易時能夠依法選擇利率。但是由于互聯網的不確定性和易變性,存在法律所涉及不到之處,這就要求監管部門對交易中的利率進行監控,防止出現利率過高,成為滋生高利貸的搖籃,也防止超出部分不受保護而使得借款合同不能履行,導致違約現象此起彼伏。
6、加強對運營過程的監管
明確規范P2P網貸平臺的服務性質,規定其僅從事金融信息提供等相關服務,不能直接介入借貸雙方的交易,將平臺資金與用戶資金分離,避免混同,防止出現挪用客戶資金的現象。包括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等多部門在內的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于近日召開,會議提出,《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正在起草,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央行將明確要求網絡借貸平臺不得非法集資,建立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保障客戶資金安全。在P2P網貸平臺的運營過程中,對運營過程中所涉及的此罪與彼罪問題,應嚴格區分。還應嚴格限制P2P網貸平臺的業務范圍,不得干涉借貸雙方的交易。每個P2P平臺內部建立系統,對用戶的每一筆交易進行嚴格把控,對可疑交易進行審查,建立審核制度與備案制度。除此之外,還需采用行政手段與法律手段對資金的運轉進行嚴格監管,保障資金的安全。實施監管主體的地方化,進一步強化地方政府對P2P網貸平臺的監管,與金融監管部門協同配合,共同做好防范打擊,預防洗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現象。
五、結語
我國P2P網絡借貸平臺從誕生到現在已有八年時間,它不再是一個剛出生的嬰兒,而是一個有“思想”、能表達的獨立個體。在認識到它的缺陷時,更應看到它積極的一面,它的出現彌補了傳統金融機構在借貸方面的不足,為金融領域注入了活力,也不斷促使我們思考現存體系的不足。雖然我國的互聯網金融還不完善、不健全,但我們可以看到的是,每個領域都在為它做出努力,應充分肯定其積極意義。
【參考文獻】
[1] 吳曉光、曹一:論加強P2P網絡貸款平臺的監管[J].金融監管,2011(4).
[2] 鳳凰財經:央行起草監管條例規范非存款類放貸組織[EB/
OL].http:///a/20150429/13671704_0.shtml?_
share=weixin&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2015-04-29.
[3] 李翰陽:從規則導向到原則導向――銀行監管制度的法律經濟學分析[D].中國政法大學,2011.
[4] 李有星、陳飛、金幼芳: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探析[J].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4(4).
[5] 黃震:P2P應先統一信用評價標準[N].東方早報,2013-06-24.
個人借款還款計劃書范文5
廣義的職工持股包括經營者持股(或叫管理層收購,即MBO)、員工持股(或叫雇員持股,即ESOP)和混合持股等多種型態。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中,沒有專門的法律對職工持股予以明確規范。在職工持股的具體操作中,都會遇到一些無法回避的法律障礙,突出表現在職工持股的主體資格、融資貸款等方面。
一、職工持股主體資格問題
1.持股主體由誰充當。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超過50人時,由誰來持股。職工持股會沒有法律地位,就無法作為一個企業發起人,參與企業的發起設立。1999年民政部停止對職工持股會的審批,股東超過50人時,無法回避公司法的限制。
2.職工持股會或工會的社團法人身份與職工持股的贏利動機相矛盾。社團法人是不以贏利為目的的機構,而職工持股是以贏利為目的的,這就與《工會法》和《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沖突,這是民政部停止審批職工持股會的原因。
3.以新成立公司的方式完成出資,不僅同樣有人數的制約,還會受公司對外投資不超過凈資產50%的制約。
二、職工持股融資的法律障礙
1.銀行股權質押貸款難
就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職工持股不能直接從銀行獲得資金支持。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不允許從事股票業務和信托投資;《貸款通則》規定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因此,目前操作的銀行融資大都是通過股權質押貸款的形式完成,如粵美的通過信用合作社質押貸款。但在這種操作過程中,存在一個時間差,即當收購人在股權沒有轉到其名下的時候,他無法用股權質押,而股權轉讓一般要求支付完股權轉讓款,因此這種時間差有時會引起一些非法的資金流動。另外,目前各大商業銀行對股權質押貸款非常謹慎,持不鼓勵原則,折現率很低,因此一般不能完全滿足收購人的資金需求。
2.民間貸款和委托貸款代價高
很多MBO和ESOP的融資求助于民間投資,有的可以稱作是職工持股的“私募基金”,但這些民間資本往往另有所圖。他們要的不是低于8%的貸款利率,因為他們的資金往往有較高的資金成本,他們真正想要的是股權,用和管理層同樣的價格購買的“戰略持股”的股權,以及管理層和員工無法按時還款而質押的股權。下來融資的成本非常高,而且經常會導致一些國有企業的腐敗問題。另外,由于我國法律不允許企業之間相互借款,因此民間投資往往采用變通的委托貸款形式,人民銀行《關于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商業銀行可根據委托人(可以是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利率等代為發放貸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商業銀行只收取手續費。通過委托貸款的形式確實可以解決部分收購資金問題,只是進一步增加了融資成本。
3.個人消費貸款不合法
有的商業銀行想以個人消費貸款的形式將資金貸給個人,由個人再買股權。但是消費貸款必須指明用途,這種變通方式實際上違反了不能用消費貸款進行股本權益性投資的規定。另外,銀行有時會利用變通方式給MBO貸款,如將貸款先貸給企業做為流動資金,再由企業借貸給個人,或者通過委托貸款貸給“殼”公司,這種方式實際上是規避法律的行為。
除此之外,在實行職工持股過程中出現的股權的集中管理、股份的托管、轉讓和繼承、雙重征稅等諸多問題都不好解決。
《信托法》頒布實施之后,以信托方式對職工持股進行設計可以有效地規避或解決這些矛盾。
一、設計原理
根據我國《信托法》的定義,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信托與委托最大的不同便是信托是以受托人自己的名義辦理受托事務,并且受托人必須是經有關部門批準專門從事信托業務的機構法人。根據這兩點,受托人要以自己的名義進行集中投資,可突破成立有限責任公司不得超過50人的限制,從而解決了職工持股主體資格問題;而且對外投資的是信托公司,不受原公司凈資產規模的制約,使得這種投資方式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
另外,《信托法》對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有著專門的規定,主要表現在:(1)信托財產與委托人的自有財產和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受委托人和受托人財務狀況的惡化、甚至破產的,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的債權人一般無權對信托財產主張權利。因此,信托財產的安全較有保障;(2)信托設立后,信托財產脫離委托人的控制,讓具有理財經驗的受托人對信托財產進行有效管理,能夠較好地保證信托財產的保值增值;(3)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包括收益和損失,都歸入信托財產,受托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托利益;(4)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對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因此,信托方案是一種轉移財產并加以管理的制度設計。它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的權利義務構成,這種權利義務關系圍繞信托財產的管理和分配而展開。信托有效設立后,對委托人來說,他喪失了對該信托財產的實際控制權;對受托人來說,他取得了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的權利;對受益人來說,他取得了信托收益的請求權,即信托受益權。維持這種關系的條件就是信托的存續性。
信托所具有的所有權與受益權相分離、信托財產獨立性(即財產隔離)、有限責任及信托管理連續性等法律賦予的本質特征,逐一滿足了職工持股制度所要求的融資貸款(信托可根據財產隔離屬性為其設立資金信托計劃進行融資)、股份集中托管(與信托公司固有資產相隔離)、專業理財、代行股東權等多方面需求。信托雖然是一種民事關系,但通過信托設計可以有效地規范職工持股市場行為,并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信托法》中還規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該法認為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權是受益人的一種財產權利,具有一定的價值,可以依法轉讓。在職工持股信托方案中,因為原有的職工股東身份已變更為受益人身份,因此受益人的轉讓可以依據信托合同或其他協議的規定,內部完成受益人的變更,從而減少了股東必須進行工商登記變更的繁雜手續,以及與《公司法》和現行有關法規的沖突,為職工持股制訂合法的股權流動機制提供了法理依據。
二、功能解析
中國人民銀行的《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中第二十三條規定:信托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財產的種類或者對信托財產管理方式的不同設置信托業務品種。
目前在我國的法律框架下通過信托方式來解決職工持股,其信托方案主要包括兩類功能的信托:一是資金信托,二是管理信托。
1.職工持股資金信托計劃,是指委托人將其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進行管理,形成具有一定投資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由受托人以貸款、股權投資等方式,運用于職工持股項目,通過回收貸款本息、轉讓股權等方式退出投資,為委托人獲取較高投資回報的一種信托計劃。
職工持股資金信托計劃根據資金的用途還可分為兩種功能,委托融資(即貸款信托)與委托投資(即股權投資信托),它們經常是綜合在一個資金信托計劃中。它可以是工會或公司委托的單個資金信托,也可以是多個員工委托的集合資金信托。
(1)投資人將其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進行管理,形成具有一定投資規模和實力的信托資金組合。
(2)信托投資公司向職工或管理層提供貸款,職工或管理層用股權質押擔保。①②共同組成貸款資金信托。
(3)職工或管理層將資金委托給信托投資公司設立股權投資信托。
(4)信托投資公司向企業收購或增資持有企業股權。
(5)信托投資公司每年向企業收取股息及分紅。
(6)信托投資公司將信托收益首先歸還貸款(即投資人)。
(7)貸款還清后,將信托收益分配給受益人(當受益人指定為職工或管理層時,信托收益分配給職工或管理層)。
信托是一種非常靈活的產品,它可以根據項目的需要做各種變形和創新。比如在職工持股資金信托計劃中,往往采用管理層和員工自籌一部分資金(如整個委托資金的20%)與整個信托資產共同抵押,以保證信托資產大于借款金額的做法就被市場普遍認可和采納,它是針對信托資產風險控制的需要而設計的。
2.職工持股管理信托計劃是約定信托投資公司如何代表員工管理股權,行使股東權力,即股東權信托。它體現了職工持股制度分散持有、集中托管的功能。
股東權是指基于股東地位而可對公司主張的權利。股東權可以分為自益權與共益權。股東自益權是指股東為自身利益可單獨主張的權利,如接受股利分配的資產受益權、剩余資產分配權;股東共益權是指股東為公司利益兼為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如股東會議出席權、表決權、委托投票權、公司賬冊股東會會議記錄查閱權、召集股東臨時會請求權、董事提名權等。
在職工持股信托方案中,信托公司是目標公司法律意義上的股東,但信托中的委托人即持股員工才是真正的股東和受益人,因此,存在一個受托人信托公司如何代表真正持股人來實現股東權的問題。對于上面所提到的股東自益權,在信托計劃中不會存在分歧,完全應由真正持股人也是受益人持有;而對于股東共益權則存在一個權力在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間如何劃分的問題。這也是在信托計劃和信托合同中需要具體明確的條款。
信托計劃可以采用靈活的方式,根據委托人的不同要求來設定股東權信托,由誰來執行這個權力以及權利如何劃分應主要依據委托人的意見來設計方案。而公司在進行職工信托持股時,也應注意向信托公司強調細分這些權利以及明確執行程序,以免以后發生分歧甚至發生股權控制權之爭。一般來說,對于員工持股,股東權(這里指股東共益權)最好由受托人即信托公司來代表執行;而對于管理層持股,一般由持股人即受益人或受益人組織(如持股管理委員會)來決策,而由信托公司以其自己的名義來執行。
在員工持股信托方案中,一方面由于職工人數眾多難于集中管理并且集中的成本較高,一方面由于職工和股東的雙重角色,使職工在作為股東決策時經常會偏向某一方的利益,不能夠客觀的判斷決策,因此將股東共益權委托給信托公司來決策并實現。信托公司一般具有較好的管理能力,并且其作為企業外部股東(有時候還作為融資擔保者)可以更加客觀的維護公司的利益,有利于使職工與企業形成利益共同體,從而增強企業對職工的凝聚力,提高管理效益。
三、方案設計
不同的企業“職工持股計劃”各有不同,因此所設計的信托方案也不盡相同。但方案中所要包含的核心要件卻是一樣的,所不同的是要件的路徑選擇和影響要件的因素。
職工持股信托方案的組成要件一般包括:
1.職工持股計劃包括:股份來源、資金來源、持股對象、持股條件、持股比例、分配時機、載體選擇(個人、持股會、持股公司、信托公司)、工具選擇(實股、虛股、期權等)、股權管理(轉讓、回購、收益分配等)、付款方式、定價方式、職工參與機制、持股計劃終止安排(終止條件及終止后的管理)等。
2.職工持股信托方案還要包括:信托機構的選擇、資金信托計劃(包括股權投資信托計劃)、股權委托管理計劃等。
以上這些方案要件如何設計,不是簡單和隨意的,它與企業戰略及企業的運作有緊密和必然的聯系。必須以企業戰略為前提,并充分考察企業內、外部的多方面因素作出決定,這樣設計的方案才能具有可行性,并有利于企業的長期。
在MBO和ESOP信托方案中,法律主體一般包括目標公司、信托公司(受托人)、戰略投資人、持股委員會或持股個人(委托人和受益人)等。相關的法律文件一般包括:
(1)關于職工持股信托計劃的董事會決議和股東會決議、信托意向書
(2)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3)借款合同、質押擔保合同(職工或企業管理層與信托投資公司簽訂)
(4)信托合同(企業,職工或企業管理層與信托投資公司簽訂)
(5)信托計劃(一般作為信托合同的附件)
(6)股權轉讓協議(信托投資公司與股權轉讓方簽訂)
(7)股權委托管理協議(信托投資公司與企業或企業管理層簽訂)
(8)銀行協議以及其他的一些戰略安排協議等。
在這些文件中,信托計劃是對整個職工持股信托方案的介紹,由于信托計劃中很多如管理層或員工持股的背景、融資計劃、戰略持股的安排、公司大股東的承諾、股權管理和運用、股份的預留、轉讓及繼承等諸多無法也不適宜在信托合同中體現,因此制作信托計劃文件是為了整個信托文件的完整性,它有點類似商業計劃書或招股說明書,為信托方案的整體框架。它作為信托合同的附件,具有一定的約束力,使信托當事人不僅遵守信托合同的約定,也應遵守信托計劃中的陳述。信托計劃是非常靈活的,應依照信托持股的具體情況而訂立。
四、操作流程
職工持股信托方案的運作一般分為三個階段:籌資準備階段、信托方式收購股權階段、股權管理階段。
1.籌資準備階段
有進行職工持股的意向,并具備相應規模的股權來源,如原有股東轉讓、企業增資擴股等,進入籌資準備階段。存在資金不足的,可以采取企業出一部分、職工(或管理層)出一部分、融資一部分的方式。融資可以由企業提供收購資金,委托信托投資公司支付給職工(或管理層),也可以利用信托投資公司吸收上外來資金的功能,由信托投資公司將吸收的信托資金或委托資金向職工(或管理層)提供資金,職工(或管理層)用股權進行質押擔保。
2.信托方式收購股權階段
(1)企業、職工或管理層與信托投資公司設立信托。如果是企業出資,即由企業作為委托人,與信托投資公司簽訂《信托合同》,企業職工(或管理層)為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如果是職工(或管理層)個人作為委托人,分別與信托投資公司簽訂《信托合同》,自身作為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在《信托合同》中約定信托投資公司對信托資金的管理方式為收購或增資持有企業的股權。
(2)信托投資公司作為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約定,以自己的名義收購或增資持有企業的股權。
3.股權管理階段
(1)信托投資公司按信托合同的約定對股權持有、管理。如果企業(或管理層)仍要保留對股權的管理權,可以通過在《信托合同》中約定信托投資公司對股權具體的管理權限;或由信托投資公司在完成股權收購后再將股權委托給企業(或管理層)進行管理。
(2)每年信托投資公司向企業收取股息及分紅,首先用來償還融資,隨著融資的逐步歸還,信托投資公司將所擁有的股權按事先確定的比例逐漸量化到職工(或管理層)個人設置的賬戶上,融資全部還清后,該部分股權即全部歸職工(或管理層)所有,但仍然由信托投資公司管理。
(3)出現信托終止的情形,信托公司將現金或股權歸還給受益人。
五、盈利模式
信托機制的根本原理在于財產隔離,收益和風險完全來源于信托財產自身。作為信托公司,對職工持股信托項目的收益主要由以下幾方面組成:
1.貸款利息收入:即通過為目標企業管理層收購或職工持股提供貸款融資,按協議利率收取相應的貸款利息,這項收益是穩定且封頂的。
2.計提管理費:信托公司在資金信托計劃中根據信托財產的收益計提管理費用。它往往是從投資人的收益中進行抵扣,不同的管理費用計提方式意味著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樣的,但都直接著投資人的利益。
為了維護投資者的利益,信托公司一般要采取具有風險激勵的管理費用計提方式,即根據信托的不同收益率計提不同比例的管理費用。如果低于信托計劃的預期收益率,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將不計提管理費用,節省下來的管理費用將用于彌補投資者可能面臨的低于預期收益率的損失。這種具有風險激勵性質的管理費用計提方式,形成了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與資金信托委托人一致的利益取向,有利于信托品種的品牌和信托公司的信譽。
3.政府優惠政策收益:如有些項目可得到政府的支持,同時進行職工持股計劃是比較理想的情況。有財政支持的信托計劃可使償還貸款本金和利息的收入直接來源于財政資金;或者如果出現不能按期償還本金和利息的行為,財政承諾按照這一差額補償;或者財政資金作為項目投資的一部分直接參與貸款,降低其他投資者的投資風險。
4.股權投資收益:即在為管理層和職工持股提供貸款融資的同時,按相同的價格收購的目標公司部分股權所帶來的超過正常投資回報的投資分紅或股權轉讓溢價收益。
六、風險
1.采取資金信托方式貸款面臨著基準利率上調可能帶來的風險。
現階段我國整體利率走勢處于低位,隨著通貨緊縮局面的改善,升息的可能性較大,投資者面臨實際收益減少的危險。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在利率調整當期,貸款的利率是沒法調整的,也意味著投資者實際收益的降低。即使重新制定貸款合同以規避利率風險,但這種規避依賴于相關的存貸利率差不變的前提。然而,隨著市場利率化的進程,很有存貸差縮小的可能?,F在貸款利率與存款利率之差大致為3%左右,較之于國外1.5%~2%的差額普遍較高。隨著加入WTO后利率市場化進程的加快,這個存貸差很可能下降。這意味著投資者在未來2~3年的投資期間,不僅承擔著基準利率上升導致的實際收益的下降風險,還可能面臨著貸款利率不能同比例上調補償這一損失的可能。
2.以股權為標的的投資資金信托面臨投資收益不確定的風險。
股權作為所有權,代表著所有權人對公司的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這種權利意味著所有者的收益是不確定的。通常而言,股權收益具有高收益、高風險的特征。這一特征與在現階段以低風險的信托產品作為切入市場的產品設計策略是不相匹配的。所以,以股權作為信托標的,需要特別的機制來規避這種可能的高風險。要想設計比較穩健成功的產品,這方面一定要有特殊的安排。
由于股權投資本身具有時間上的永續性,這與信托計劃本身的期限性有一定的矛盾,因此在方案的設計中具有兩種選擇:一種方式是,信托投資者如果認為該股權投資具有長期投資價值,可以以優先參與的方式加入該信托的后續期計劃,從而規避了到期信托計劃清償時可能涉及到的股權變現的問題;第二種方式是,通過設置股權回購的方式,保障到期時投資者的本金收回,即由公司其他股東承諾到期回購股權或由新的投資者承接這部分股權,轉讓資金用于償付信托本金,以解決可能的流動性風險。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思路可以是:
(1)對信托企業來說,加強篩選目標公司和標的項目。在風險投資中,加入有穩定現金流收益的項目(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以保證在信托存續期間,項目有穩定的收益可用于股東的利潤分配,使信托投資者的收益有可保障。
另外,采用第三者擔保、超額抵押、責任保證保險等方式都是有效的控制風險的。
(2)對實施職工持股企業來說,注意篩選信托機構或者實行股權信托招標,不同的信托機構共同交叉管理企業,形成良性的競爭和約束制度,共同控制風險。
七、市場空間及前景分析
盡管到為止,對促進職工持股制度建設的出發點和目的還存在許多不同的認識,但是大家對職工持股在中國將取得進一步這個判斷基本是一致的。我國各地的實踐已經說明,職工持股已不是個別地方、個別企業的現象,而是已經得到大多數企業所普遍認同和接受的企業改革形式。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逐步深化,職工持股將會在更大的范圍、更多的企業中得到推行。
在未來數年間,中國的職工持股實踐將表現出三個重要的特點:第一,實行職工持股將是改革進程中更加自覺的行動,從而促使職工持股突破目前的試驗階段,進入全面推廣時期;第二,實行職工持股的企業性質將由國有中小企業擴展到國有大型企業和各類非國有企業,將具有更廣泛的適應性;第三,職工持股制度的發展將呈現加速形勢。
由于信托制度能夠解決職工持股運作中現存的法律障礙,并能規范職工持股市場行為,有效地保護受益人利益;而且信托制度功能的多樣性,使其能夠根據不同性質、規模的企業,以及實行職工持股目的的不同,設計出相應的信托模式(如用職工持股資金信托來解決職工持股的融資問題、實現企業激勵機制的完善;用經營者期權激勵信托來激勵經營者努力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促進企業長期良性發展;用管理層融資收購信托來明晰企業產權關系,滿足企業廣泛的需求等)。因此,職工持股信托方案將具有廣泛的需求與良好的發展前景。
八、實踐意義
1.對信托投資公司的意義
信托投資公司整頓結束,在回歸本業的過程中,面臨最重要的問題就是加大信托業務的創新力度,實現信托投資公司業務轉型?!缎磐型顿Y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的信托業務范圍很廣泛,就象藤谷博隆所比喻的那樣:信托就是一個“容器”,它可以裝任何東西,至于到底裝什么,就要隨著的變化而變化。信托投資公司目前的根本任務是在明確其市場定位的情況下,結合本公司、本地區特點,積極開發潛在的信托市場,創新設計出體現信托功能,服務市場的信托品種。
在信托業剛剛步人正軌的時候,信托投資公司推出的大多為資金信托品種。但隨著信托市場競爭的加大,投資者信托理念的樹立,單純模式的資金信托產品將無法滿足市場需求,只有運用全新的工具,按照市場導向和社會需求不斷推出創新信托產品,信托投資公司才能生存和發展。
職工持股信托作為國外較成熟的信托產品,實踐證明對于建立和增強企業激勵機制有很大的作用,而且在我國目前的政策條件下,可為許多想實行職工持股計劃的企業解決燃眉之急。職工持股信托是一種管理型信托,通過企業股權分紅來獲得收益,信托投資公司可以將這個信托品種進行市場細分,并投入專業理財和資本市場運作,使其在為受益職工分配收益的同時,也使其成為自己比較重要的收入來源。
2.對職工持股實踐的意義
通過對職工持股信托方案的介紹和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下,信托方案對管理層收購和員工持股是一劑良方,可以解決持股主體、融資、股權管理、雙重征稅、預留股份、股份內部轉讓和繼承等很多法律障礙。職工持股信托方案對職工持股計劃來說是一個有重大意義的制度設計,《信托法》的生效,我國職工持股的許多現實問題都可以得到順利解決,這對于我國國企改革和國民經濟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九、尚存問題
1.信托收益的稅收問題
我國目前對于信托稅收問題沒有文件明確規范,事實上從信托業整頓之后推出的第一份信托產品至今,幾乎所有信托產品的招募說明書中,都無法將信托產品投資收益如何納稅說清楚。各信托公司幾乎都表示要等待相關政策出臺才能解釋這一問題。據有關報道,銀監會已經正式對國家稅務總局提出了信托“稅改”的建議,國家稅務總局已對相關問題展開調查。
對于職工持股,按照傳統的持股公司完成個人持股將無法避免雙重征稅問題,信托方案將不存在這個問題。信托收益屬于受益人的收益,納稅主體是受益人,對于信托財產本金并不需要納稅,受益人只對信托收益部分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對于信托持股,如果在信托計劃結束時,信托公司將股權轉讓獲得現金并直接將現金作為信托財產分配給個人,那么個人將按照國家規定就現金增加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是企業則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如果在信托計劃結束時,信托公司將股權轉至個人名下,則個人是否應緩交個人所得稅,還是應該在其股權變現后再交納個人所得稅,是按照個人所得稅稅率交納還是按照股權轉讓所得稅稅率交納,法律都沒有明確的規定。
個人借款還款計劃書范文6
關鍵詞:融資難;信息不對稱;事前防范
中小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經濟的“底座”,中小企業為大企業提供的零部件以及相關服務,也是大企業成功的必要條件。尤其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關乎國家經濟的長遠發展。一個國家的經濟要強大,不僅要有能走向世界的大企業,而且也要有成功的中小企業。
一、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現狀
伴隨著中國經濟發展的良好勢頭,我國中小企業也迎來了發展的良好機遇。但是從現實情況來看,我國中小企業由于資金匱乏,融資渠道不暢陷入了發展的困境。其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中小企業融資方式呈現多元化特征但融資渠道狹窄。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主要有:財政資金、自身經營積累、發行股票債券、民間借貸、商業信用、企業之間資金融通、向金融機構貸款等。在這些資金中,財政資金,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職能的轉換,國家已基本上取消了對企業的注資,非國有企業更是無法涉足;自有資金,由于自身條件限制,比例很低,甚至是負數;獲得商業信用也很少;股票、債券,由于市場準入條件方面的嚴格控制,除了部分優質企業外,絕大部分中小企業難于取得上市融資和債券融資;民間借貸由于利率過高、條件苛刻,只能臨時救急,不能長期運用。因此,銀行信貸仍然是中小企業融資的主要來源。二是抵押品控制嚴格,折舊率過低。理論上,企業多種資產可供抵押,包括土地、廠房、住宅、機器設備、存貨、運輸工具、應收款、銷售合同等,但在實踐中商業銀行對抵押品控制嚴格,尤其是對中小企業,抵押品的選擇除了房產等不動產外,一般不接受其他形式的抵押品,而且抵押品折舊率很低。三是融資成本高。首先中小企業在辦理貸款過程中要向有關中介機構交納評估費、登記費等費用。其次實行優惠利率的政策面不廣。
造成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有很多種,主要是由以下幾方面造成的:
一是金融資源分布與中小企業布局不匹配,政策力度不強。為防范金融風險,國有商業銀行一律實施“大城市、大企業、大項目”戰略,大規模撤并基層網點,上收貸款權限,使那些與中小企業資金供應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機構有責無權、有心無力。同時,政府對銀行開展中小企業貸款的激勵機制有待創新,銀行自身的某些方面也難以適應中小企業對金融服務的特殊要求。二是擔保規模小、風險分散與補償制度缺乏,與企業信用能力提升的需求不適應。另外,與信用擔保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滯后,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信用擔保機構的規范發展。三是中小企業融資能力弱、信息不對稱,影響銀行的積極性。
中小企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增長點,是推動國民經濟持續發展的一支重要力量,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是一項系統工程;是增加就業的基本場所,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礎;是促迸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財源;對活躍市場具有主導作用;已成為產品出口的重要力量。中小企業在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中起著這么重要的作用,然而融資問題難卻一直制約著它們的發展,融資難問題的根源很多,本文主要針對信息不對稱導致的融資難問題進行分析。信息不對稱給中小企業融資帶來了阻礙,嚴重影響了中小企業的發展,而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有目共睹,因此,為了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就非常有必要解決信息不對稱現象。
二、中小企業融資難中信息不對稱的分析
所謂信息不對稱是指從事交易活動的雙方對交易對象及環境狀態的認識存在差別,其中只有一方擁有交易信息,或一方比另一方擁有更多的相關信息,從而影響處于信息劣勢一方決策的正確性。信息不對稱是導致中小企業融資難的一個原因之一。與大型企業相比,中小企業的一般存在以下幾方面的不足:
1.信息披露不完整
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少,很難籌集到足夠的生產經營所需資金,但毫無保留地提供內部經營和財務信息則有可能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在這種情況下,中小企業就有可能利用其信息優勢,有選擇性地向資金提供者披露信息,使信息質量大打折扣。追究中小企業信息披露不完整的原因又可以總結為以下幾點:
(1)我國中小企業主要由非國有經濟組成
我國中小企業主要由鄉鎮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個體私營企業等非國有經濟組成。由于長期被排斥在國有經濟體制之外,所以很難利用正式的制度安排獲取企業發展所必需的資源。對中小企業非國有性質的社會歧視造成了市場投資者對中小企業融資的困難,于是中小企業往往會通過一些變通的手段來獲得支持,這么做的后果是造成私營企業產權模糊,資產歸屬不明確。
(2)中小企業內部管理的不規范
一方面,很多中小企業內部管理不規范,沒有正式的會計核算制度,瞞報收入,偷漏稅款等。由于中小企業管理水平低下,決策能力低下,職工隊伍綜合素質差,所以并沒有相應的企業內部條件使得中小企業能夠充分披露其信息。另一方面,銀行一般要求報送會計信息(財務報表)、投資決策信息(項目計劃書)、技術創新與產品開發信息(新產品計劃書:新技術的先進性、適用性、可行性、新穎性證明),這對中小企業而言,每一項都是很重要的商業秘密,例如要求企業報送會計報表,最容易給中小企業的資產帶來難以估量的風險。
2.信息生產能力受到限制
制約中小企業信息生產能力的因素來自內外兩方面。從內部來說,中小企業自身規模較小,制度建設方面相對落后,財務管理較為混亂,信用等級較低,可供抵押的資產較少。也就是說,中小企業的自身條件使其信息生產能力受到限制,極易在融資活動中形成信息不對稱問題。從外部來說,我國中小企業信息披露平臺建設還很落后,資本市場現有的信息披露體系內容大多是專門針對大型企業制定的,針對中小企業的信息披露體系尚未建立,從客觀上限制了中小企業的信息生產。
3.信息披露成本提高
信息披露成本分為隱性成本和顯性成本,前者主要指企業的信息披露行為可能吸引更多的競爭者進入該產品或服務市場,從而使企業面臨更加激烈的市場競爭;后者主要指信息編制成本和傳播成本。信息披露成本對中小企業的信息披露行為具有重大影響,中小企業會在信息披露成本與外源融資所獲得的收益之間進行權衡。這樣,就不可避免地在外源融資過程中產生信息不對稱問題。
4.融資過程信息不對稱導致的后果
正是由于這些原因致使中小企業信息不對稱,而信息不對稱導致的直接后果主要就是“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
不對稱發生在當事人簽約之前的稱為逆向選擇,“逆向選擇”是指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信息優勢方的行為人可能會故意隱瞞信息,以求在交易中獲得最大收益,而信息劣勢方則可能受損。在融資市場上,企業和銀行是交易的雙方。企業融資可以看成是由企業和作為投資者的銀行之間博弈的結果。因而企業融資的性質可以從企業和銀行兩方面認識。在一般情況下,企業比銀行具有更多的信息優勢。企業對投資項目未來的收益和風險,對投資回報與盈利以及借入資金的、償還概率都有較清楚的了解;而銀行對于資金運用的有關信息并不能直接了解到,只能通過企業提供的信息來間接了解到資金的運用情況。銀行雖然不能確切了解到企業投資項目的風險,但它可以根據自己所掌握的信息形成一個對融資市場的期望風險值。在決定放款時,銀行就會根據自己的風險期望值調整放款利率。按照風險――收益對稱的原則,銀行對風險較高的資金使用者收取較高利率以彌補風險損失,而對風險較低的資金使用者則收取較低的利率。雖然銀行在投資項目之前可以進行認真的審查,但總有一些甚至是關鍵的信息可能被資金使用者隱瞞。為了保證盈利,銀行不得不將利率提高到能彌補平均違約風險的程度,但這樣反而會使那些風險較低的資金使用者退出資金信貸市場,這一過程不斷重復,隨著低風險資金使用者的不斷退出,融資市場上就只剩下高風險的資金使用者,這就是所謂的“逆向選擇”。而逆向選擇使得銀行可能招致信貸風險,即使市場上有風險較低的投資機會,銀行可能決定不提供任何資金。因此,在交易之前,信息不對稱會導致融資過程中的逆向選擇。
不對稱發生在當事人簽約之后的稱為道德風險,道德風險就是交易雙方在訂立合同之后,由于信息不對稱而引發的任一交易方所做出的不道德行為的可能性。道德風險的產生可用經濟學中的委托關系來解釋。在中小企業融資過程中,銀行是具有信息劣勢的一方,則是委托人;而中小企業是擁有信息優勢的一方,則是人。銀行和企業的目標是不完全一致的。比如說,在信貸市場上,銀行的目標是要中小企業不僅按時還本而且按時支付利息,而中小企業的目標是利用所借的款進行投資以獲得最大的收益。為了達到這目的,中小企業在得到資金后,在不對稱信息的掩護下,可能改變原來的承諾,從事偏離銀行利益而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活動,比如改變資金的用途,從事高風險投資活動或者故意拖欠借款,甚至逃避債務。許多項目的資金到位之后并沒有按原先設計的用途使用、資金挪用就是道德風險的表現之一。正是由于道德風險的存在,增加了銀行的風險,則銀行的投資行為表現得更加謹慎,甚至可能放棄提供資金。這樣的直接后果就是信息不對稱導致中小企業融資難。
三、信息不對稱導致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事前防范
一般來講,非對稱信息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我們叫它事前非對稱信息,第二類是事后非對稱
信息,目前一般的研究都是側重于事后防范,事實上應該轉換已有的思路,轉而立足于事前防范和“事前控制”,即在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進行融資這一事件發生之前,最大程度地在源頭減少信息不對稱。
中小企業信息部對稱導致的融資難問題的事情防范可以從三方面入手:中小企業本身內部管理、以銀行為中心的金融機構的改善以及政府的適度干預和領導。通過這三方面的措施,努力做好信息不對稱的事前防范,盡可能減少融資難問題對中小企業發展的阻礙。
1.中小型企業應加強內部管理
中小企業應從以下方面入手控制信息不對稱:第一,提高信息質量。首先加強企業內部治理,完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規范企業的信息結構,特別是企業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保證信息的真實。我國目前已經制定并的內部會計控制規范體系有內部會計控制規范――貨幣資金、實物資產、對外投資、工程項目、采購與付款、籌資、銷售與收款、成本費用、擔保。認真完善和執行這些制度,是中小企業提高信息質量,減少信息不對稱的重要保證。因此,信息質量的評價可從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完善可行,信息披露及時,會計信息的真實可靠等方面進行。第二,制定和實施融資戰略。把融資作為戰略性管理的內容,而不是臨時性的管理活動。分析企業面臨的融資環境,明確貸款主體及其管理規范,固定的與相關銀行打交道,主動邀請有關人員到企業來參觀,保證信息通暢,減少信息不對稱的負面影響。制定和實施融資戰略的評價可從融資戰略的清晰度,企業與銀行的良好信息溝通和合作關系等方面進行。
2.銀行創新理念,以客戶為中心
創新理念,樹立全面的經營策略。一般說來,中小企業每筆貸款的額度都不大,有些小額貸款,幾萬元,甚至幾千元,當天就能審貸、發放。因此,為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同樣能帶來可觀的利潤。提高客戶經理隊伍素質,改變企業舊有的觀念,在營銷中加強銀企雙贏觀點的灌輸。改變過去被動辦理業務的習慣,一切從客戶的需求出發,針對客戶的具體情況,營銷銀行的金融產品。利用多種媒體宣傳工具,如電視、網絡等媒體,豐富宣傳的手段,提升宣傳效果。與客戶建立穩定關系,能減少信息搜尋成本,降低銀企間的信息不對稱。這樣既滿足客戶的要求,也減少了各種資源的不必要消耗。
第一,利用同業信息共享收集相關企業的信息。目前,我國有關中小企業的信息收集和系統研究工作嚴重不足,可以設立專門的調研機構來從事有關中小企業的信息收集和政策研究,各個銀行也可以建立專門的部門,主管有融資意向的中小企業信息收集的任務,從而減少國家中小企業政策的盲目性。銀行間也可以聯網,共享企業的各種相關信息。
第二,完善企業資信評級制度。企業資信評級是資信評級機構對企業的資金實力、償債能力等各方面狀況做出評定和預測,從而確定企業資信等級的過程??陀^、公正的資信評級結果可以為商業銀行貸款決策提供可靠依據,減少信貸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現象。另外,企業的資信評級制度應該定期更新并公布。
第三,建立數據庫完善信用記錄。金融機構需要建立自己的數據庫,采用信息識別技術,完善信用記錄以供同行查詢,這樣可以使同行在選擇貸款客戶時更加果斷,更加充滿信心。與企業客戶保持長期聯系,銀行可以通過同企業客戶建立長期聯系來獲取借款企業的信息。通過對借款企業賬戶的調查,了解借款企業資金流動狀況,從而識別信用風險??梢?與客戶的長期聯系,減少了收集信息的成本,并使識別信用風險更容易。
第四,利用互聯網減少信息不對稱。隨著網絡的普及和網絡技術的提高,中小企業大部分財務人員都能夠掌握網絡的各項基本功能,隨著銀行業傳統經營向網絡經營延伸,中小企業可以以網絡為前提,享受網絡銀行帶來的好處,并通過互聯網進行實時監控。這樣企業不但精簡了財務結構,利用銀行的規模優勢降低了企業的財務管理成本,而且通過與銀行合作可以使銀企關系趨于穩定,從而最大限度地克服銀企之間信息不對稱而引起的中小企業融資困難。
3.政府的適度干預和合理領導
政府作為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發展的重要部門,在建立誠信體制的過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可利用其強大的政府職能組織建立基礎數據庫的檢索平臺,建成一個有效的企業和個人的獨立、公正、客觀的第三方征信結構。在不泄露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秘的情況下,中小企業必須定期盡可能地向征信機構提供經濟、技術、法律等方面的信息。這樣通過第三方獨立、公正、客觀的評價向社會證明其提供的信息是充分的,盡可能地降低信息的不對稱。政府方面能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建立高效的擔保體系。應該建立專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擔保機構,既為中小企業貸款提供方便也加強了對中小企業的借款還款的管理。此外,可以推動企業間信用合作,鼓勵中小企業與大企業的合作,同時也形成相互之間的約束。也就是將關聯的中小企業納入到大企業的信用中去,中小企業的貸款由關聯的大企業擔保,中小企業違約由大企業負責償還,這樣大企業就必然會加強對中小企業的監督,從而既可以讓中小企業獲得必要的資金支持也可以讓銀行放心發放貸款。同時,應完善中小企業社會信用擔保體系。擔保機構應從財政出資為主轉向鼓勵民間資本的投入,形成由政府出資設立的不以盈利為目的政策性擔保機構、民辦商業性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組成的擔保體系;減免對擔保機構征收的稅費;建立各級政府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預算制度;嚴格市場準入,建立行業自律制度等等。從而推動信用體系形成。
第二,大力發展中小金融機構。中小金融機構在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方面擁有信息上的優勢。一種說法認為小金融機構一般是地方性金融機構,專門為地方中小企業服務,通過長期的合作關系,中小金融機構對地方中小企業經營狀況的了解程度逐漸增加。這就有助于解決存在于中小金融機構與中小企業之間的不對稱信息問題。另一種說法認為中小企業尤其適合于合作性中小金融機構,即使中小金融機構不能真正了解地方中小企業的經營狀況,因而不能對中小企業實施有效的監督,但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合作組織中的中小企業之間會實施自我監督。一般來說,這種監督要比金融機構的監督更加有效。
所以,按照上述理論體系,大力發展民營的、地方性的中小金融機構,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過程中的不對稱信息問題的有效辦法。因為地方性的中小金融機構最能充分利用地方的信息存量,最容易低成本了解到地方上的中小企業的經營狀況、項目前景和信用水平,具有信息優勢和交易成本低的優勢。
第三,應該加快建立和培育信用中介機構??梢宰尳鹑跈C構和企業都能得到他們所要的信息,有利于他們的雙向選擇,中小企業將享受更好更廣泛的金融中介服務。隨著我國加入WTO,外資金融中介服務機構進入,必然會促進我國金融衍生市場的發展,競爭的壓力以及先進的運作方式將推動我國金融中介服務業的改革和發展。各種金融服務機構更加有效地輔助中小企業進行資信評估、加強財務管理、規范企業制度、進行項目規劃、提供金融信息。
應建立中介機構金融信用檔案。因為良好的信用環境是保證金融機構和企業取得雙贏的有力保證,也是消除“融資難”和“難融資”的根本保障。要大力加強征信法律制度建設,著力推動以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征信中心的法律地位,尤其對于中介機構,建議金融機構應建立中介機構金融信用檔案,及時在金融系統內部通報中介機構不誠信行為,促進中介機構規范發展。
參考文獻:
[1] 郭躍顯、李惠軍.中小企業融資結構與模式研究[M].哈爾濱工程大學出版社,2007(8),P21。
[2] 彭十一.經濟轉型期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研究[M].中國農業出版社,2008(4),P32。
[3] 吳瑕.中小企業融資操作大全[M].廣州音像出版社,2008(12),P256。
[4] 張建營.中小企業融資實戰[M].中華工商聯合出版社,2007(1),P56。
[5] 王鐵軍.中國中小企業融資28種模式[M].國家行政學院音像出版社,2006(5),P52。
[6] 馬永.不對稱信息/控制權與企業融資[M].中國金融出版社,2008(10),P23。
[7] 孔曙東.國外中小企業融資經驗及啟示[M].中國金融出版社,2007(5),P86。
[8] 凌智勇.中小企業融資與中小民營銀行[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1),P102。
[9] 趙國忻.中小企業融資[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3),P102。
[10] 楊娟.中小企業融資結構――理論與中國經驗[M].中國經濟出版社,2008(1),P77。
[11] 牛建高、曹敏.民營企業融資結構與資本結構特征分析:以河北為例[J].石家莊經濟學院學報,2008(4),P12。
[12] 何菊芳.民營中小企業融資與民間金融發展問題研究[J].甘肅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7(12),P18。
[13] 黃玉英、余克艱.中小企業籌資為何選擇民間金融[J].浙江經濟,2007(2),P35。
[14] 蔣志芬、高桂珍.信息不對稱是當前民營中小企業融資難的重要原因[J].中國金融,2008(13),P57。
[15] 鐘兵.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經濟分析――基于信息不對稱的視角[J] .經濟師,2008(1),P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