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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論文范文1
(一)制度缺失問題
一方面,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相關配套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現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未完成,土地承包經營權沒有固化,農民心存顧慮;各類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發育不全,服務能力不強,尤其是農村土地抵押機構、土地流轉中介機構和價格評估機構缺失,沒有形成科學合理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定價體系,無法有效地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提供交易信息、價格評估、經營權轉讓等相關服務。另一方面,與廣大農民息息相關的農村社會保障機制不健全。主要表現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完善,農村新型合作醫療標準低、覆蓋面窄,導致農民難以擺脫對家庭承包土地的依賴,仍然視土地為命根子和最后的生活保障,即使進城務工經商,寧愿將土地臨時轉給親戚鄰居代種、甚至棄耕拋荒也不愿流轉,更不會輕易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抵押。
(二)法律障礙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家庭農戶普遍享有的主要財產性權利之一,是農戶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種資格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用益物權,相關法律法規對其抵押進行了嚴格限制?!锻恋爻邪ā芬幎ǎ骸巴ㄟ^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只限制于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灘等農村土地,經發包方同意,并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林權證書的,才可以設立抵押”,并沒有明確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稉7ā返?7條明確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設定抵押?!薄段餀喾ā芬裁鞔_規定,除買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農村土地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是不允許抵押的。因此,從法律角度來看,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抵押物進行貸款,目前仍然難以逾越法律上的鴻溝。沒有法律的認可和支持,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也就無從談起,只有在法律上加以明確,才能解決根本問題。
(三)風險防控問題
與其他抵押貸款相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面臨著市場風險、自然風險和潛在的社會風險,違約的幾率可能更高,無法償還的風險可能更大。對金融機構而言,如果農民抵押到期無法償還貸款,銀行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短期內很難找到合適的承接對象,也無法快速變現,光靠自身經營承包地收回貸款,風險太大,效率太低,周期太長,現實無法操作,很可能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演變成一種奢望。對農民而言,如果到期后不能償還貸款,農民就會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陷入失土困境,從而導致農民失去了最后基本生活保障,容易引發潛在的社會矛盾。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
押貸款的主要探索模式從相關資料來看,目前全國各地積極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探索解決涉農貸款供給不足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4種模式:
(一)“太倉模式”
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是實現了2個創新。一是主體創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以農場合作社為抵押融資主體。農場合作社作為獨立的經濟主體,其土地流轉的穩定性和持久性比分散農戶要好,把農場合作社設為抵押融資主體,既有助于解決銀行信貸道德風險問題,又有利于規模承包經營權抵押違約后便于市場化處置。二是監督機制創新。為確保土地承包權抵押貸款資金安全,銀行、財政、農業等多方共同監管資金用途。比如開設貸款專戶,執行受托支付,監管資金用于高標準農田建設,不得用于日常消費、改善生活等其他領域。財政部門負責各類政府補貼資金在專項賬戶內封閉運作,農經部門負責監督農業收益及時轉入專用賬戶,確保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實現“農地農貸、農貸農用、農用農管、農管農收、農收農還”的良性循環。
(二)“寧夏模式”
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是:以試點村為單位,成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協會。農戶以不超過承包地總數的40%自愿加入,會長、副會長及常務會員每人拿出1000元存入協會賬戶,作為共同償債基金。貸款額度一般每667m2不超過3000元,期限1年。若貸款到期農戶無法償還,土地承包經營權便轉給代其還款的擔保人,或由協會轉給有意為其償還貸款的其他村民,貸款農戶還清貸款后還可重新獲得承包經營權。該模式主要將行業協會等民間組織作為貸款或擔保平臺,充分發揮社會中介組織的橋梁作用,達到了較好的效果。
(三)“成都模式”
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是:農民從銀行貸款所需的擔保,由政府出資成立的擔保公司提供,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反擔保物抵押給擔保公司,而不是直接抵押給銀行。如成都市連續下發了《成都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成都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試行)》和《成都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工作方案》等,詳細規定了抵押當事方的責任分擔、債權實現方式以及糾紛解決等內容,初步建立起一套較為完善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機制。
(四)“重慶模式”
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由銀行直接面對農戶簽訂合同,前提是以完善的配套制度和管理辦法作支撐。如重慶市著重開展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確權工作,出臺了《重慶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登記實施細則(試行)》,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登記、允許抵押范圍、所需要件以及相關部門審核意見等均作了明確規定,保證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規范有序進行。
三、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
權抵押貸款的政策建議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有利于農村土地資源的集約化經營。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合法化,將極大地釋放土地資產的流動性,從市場和商業的角度提供一條解決農業融資的途徑,為農業規模化發展提供資金支持。因此,政府及有關部門必須要遵循市場規律,掃清法律障礙,破除機制僵局,加強頂層設計,有效防控風險,不斷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健康發展。
(一)出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抵押相關配套政策積極做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做實農民承包土地的權能;健全農村土地流轉服務體系,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大力培育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機構、價格評估機構和建立市場化經營權評價指標體系;鼓勵和扶持農民以承包土地出資入股,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以土地股份合作組織為平臺,實現與金融機構的有效對接;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登記實施辦法,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操作流程,貸款對象、利率、期限和額度,確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規范運行。
(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相關法律法規修訂、完善《土地管理法》《物權法》和《擔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破除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法律障礙,把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具體化、法制化,賦予農民更加充分、完整且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用作抵押進行融資。通過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法律體系,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提供法律保障。進一步完善承包經營權登記和承包經營權證書制度,以登記的方式進行公示,把這項權力真正落實到農戶、落實到地塊,提高其法律效力和公信力,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奠定產權基礎。
(三)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抵押風險補償機制加快構建多層次、多元化的農業風險保障體系。建立政府財政出資的農業巨災保障基金,實施重大災害保險制度。對因自然災害造成的巨大損失,采取原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及政府三方共同分擔的辦法,從而降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風險系數。商業保險部門要在現行法律法規的框架內開設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保險品種,以降低金融機構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風險。利用農村擔保機構分擔抵押貸款風險,如依托農民專業合作社,建立互助型的農業專業擔保機構,由農村擔保機構為抵(質)押貸款提供擔保,實現貸款風險分散。
(四)進一步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土地承包論文范文2
關鍵詞:土地承包金制度農村農民
我國當前土地承包金制度立法欠缺。如專門調整規范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雖然首次以法律直接規定土地承包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但在承包合同的條款及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條款中均未提及土地承包金,僅在第45條對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的其他方式的承包中,提到承包金的確定、議定問題;現行的《物權法(草案)》雖然明確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質,可在整個條款中也未涉及到土地承包金的問題。這不是說在我國法律上沒有確立土地承包金的必要,相反地在我國現階段,確立土地承包金制度具有多方面的意義。
有助于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有效實施
土地作為重要的生產資料,具有巨大的經濟價值,尤其對于廣大農民來說,其重要性自不必說。但是在各行各業急需大量用工、人員可以自由流動的今天。如果取消了土地承包金,完全采取“無償”的方式,那么上述具有成員資格的農民也會要求自己的一份土地。近些年來,我國農村許多地方棄耕、拋荒或毀田、濫占農地建房等破壞地力、改變土地用途的現象的出現固然是農地經濟效益的低下造成的,但土地承包金的約定不明,承包人責任不清顯然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規定適當的土地承包金對土地承包人起著一定的“刺激”作用,它意味著如果土地承包人不積極行使土地權利獲得較大收益的話,將會無利可圖甚至得不償失,從而刺激農民要么積極有效地使用土地,要么一心一意去從事其他工作或放棄土地承包,或將土地流轉出去交給有能力有條件能使土地較大增值的人使用。這樣土地承包金的確立,既使得無能力或不愿意種地的人打消了白白獲得土地的念頭,又使得有能力、有愿望種地的人通過自愿承擔相應數額的土地承包金的方式獲得適合自己需要的土地,從而保證土地使用效益的最大化,使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實施既注重了公平又兼顧了效率。
有助于促進農民增收
我國政府近年來一系列的農村改革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內容就包括取消城鄉統籌、農民的各種集資收費、農民的積累工和義務工,調整農業稅和調整農業特產稅,就是要減輕農民負擔,積極促進農民增收。那么怎樣做到減和增呢?
我們都知道,過去我國鄉村一級的運行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與農業稅相關的各種地方附加,現在這些沒有了,那他們的收入從何而來,或者說會不會產生新的隱性的債務問題?他們會不會因為土地承包金法律沒有作規定而在上面做文章?因此,法律明確規定土地承包金可避免在土地承包金問題上導致農民新的隱性的債務的產生。另外一方面,黨和國家改革措施是要推進農業結構調整,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轉移農村富余勞動力,土地承包金的確立可以起到這樣的作用,這點前文已有分析。而當不種田的農民下決心把承包地流轉出去去從事其他工作時,他不僅在土地流轉中獲得收益,而且在從事其他工作中還能增收,當然土地經營者也可以更好地進行規?;a業化經營,取得更多收益。
有助于促進農村的穩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币虼丝梢哉f,在法律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都應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實際上,由于《農村土地承包法》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并明確規定,在長達30年的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和調整承包地,應當用于調整的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的土地只能是機動地、新墾地、退包地等。這也就是說發包方若沒有機動地、新墾地、退包地,將無法調整土地,在承包期內新加入的成員(如因出生或入籍)也享受不到土地承包經營權。即使在那些切實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之間,也會因為自身情況的差異及各種原因而獲得數量不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為此,近些年來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益問題糾紛時有發生,甚至演化為嚴重的社會后果,這是當前我國農村不穩定重要因素。向土地承包人或土地實際使用人收取一定的承包金,然后將土地承包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用于農民的集體福利、公益事業和土地承包保障等,使放棄、少包或無地可包土地的農民可以從中受益,使因婚姻關系變動客觀上在新的承包期到來前無法再分得土地的婚姻當事人可以得到土地承包保障金。這樣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緩解因土地承包經營權益問題而發生的糾紛,又增強集體在農民心目中的地位,使其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密切相關。
有助于解決農村公共事業等投入匱乏問題
2005年11月29日至12月1日在北京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提出,要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和社會事業建設,加快推進農村道路、飲水、電網、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繼續增加農村教育、文化、衛生等方面的投入。我們欣喜地看到,我國財政正在逐步向公共財政轉變,財政投入已經涉及到了農村的各個領域,但我們應清楚由于農村地域的廣闊、人口的眾多,在相當長的時期內,農村的問題主要還要靠自己,單靠國家投入是不行的。那么經費何來?有人主張采取“一事一議”,筆者認為此法其結果只能是耗時、費力、無果無錢、無事能成,從長遠和農村實際考慮主要還要靠基于土地所有權而收取土地承包金,這是土地承包金作用使然。
有助于農村集體所有權的體現
我國消滅了土地私有制,我國的土地是屬于國家和集體所有。我們知道,集體都是由成員構成的,那么集體的權利應怎樣行使?怎樣更好實現集體土地的價值?“”的失敗已經表明由全體成員作為整體共同行使集體財產權利的做法是違背客觀經濟規律、不足取的,而農村的成功卻表明以成員個體或家庭分別行使部分集體財產的權利更為積極有效,而且集體與土地越脫離、使用者與土地越緊密,越有利于生產力的提高。因此,我們要實行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更為徹底的分離,明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內涵,這一點在我國《物權法(草案)》中已體現。
土地承包論文范文3
論文摘要:近年來,由于城市化進程的迅速發展,越來越多的耕地被城市占用。本文在分析我國當前城市化進程中存在的耕地問題的基礎上,對城市化與耕地保護二者之間的關系進行了簡要闡述,并提出了城市化發展的新思路。
城市化是城市發展進程的概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規劃術語》對城市化的定義,是指人類生產與生活方式由農村型向城市型轉化的過程,主要表現為農村人口轉化為城市人口及城市不斷發展完善的過程。它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必然產物。
城市化必須以土地為載體,但城市化不應該以犧牲耕地為代價換取的。因此,如何協調城市發展和耕地保護的關系,已經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之一。
第一部分我國城市化發展現狀
改革開放給我國城市帶來了蓬勃發展的良好機遇。目前,我國城市數量不斷增加,城市化及城市經濟和社會水平也在持續上升。我國當前的城市化水平已高達40%左右,城市化進程進入了快速發展的階段。自1978年到2000年這12年中,我國城市化水平大大提高,從城市數量從1978年的193個發展到2000年的663個;城鎮人口增加了2.86×108,年平均增長率為7.2%;其中東部沿海地區開始形成了以特大城市為中心,多層次、功能互補的城市群,西部地區發展相對緩慢。
據預測分析,我國比較合理的城市化水平是70%,這就意味著在未來的50年內,我國將有5億農民轉入城市。這必然會導致城市數量和規模的進一步擴大。
第二部分我國耕地資源利用情況分析
現今,我國的耕地資源利用還存在著一些問題。我國耕地資源的主要特征是耕地面積占土地資源比例小,耕地面積逐年減少且后備資源不足。據有關資料表明,1949年我國耕地面積為9800萬ha,1957年增長到11580萬ha,然而,此后每年新開墾的耕地數量都比被征占的耕地數量少,到1980年耕地面積降至9933萬ha,22年凈減少1247萬ha,年均減少56.7萬ha。1981-1985年年均減少49.3萬ha,1986-1990年年均減少24.0萬ha,1991-1995年年均減少99.3萬ha,1996-1998年年均減少49.4萬ha。當前我國人均占有耕地的面積不足0.09hm2,大大低于全世界0.33hm2的人均水平。全國2800多個縣級行政單位,有666個單位耕地低于聯合國糧農組織提出的0.033hm2耕地警戒線。
此外,農村宅基地還占用了大量的耕地。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有關數據顯示,1999年農村居民用地為83.4×103hm2,而到2000年則增加至79.7×103hm2,2001年為107.2×103hm2。
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的耕地資源利用情況不容樂觀。
第三部分我國城市化進程中存在的耕地占用問題
我國高速發展的城市化進程不可避免的需要占用更多的耕地,據統計,我國每年城市建設占用耕地40000ha,每年生產的近60億t垃圾也要占用上萬公頃的土地,這就對原本已經不足的耕地資源帶來了許多新的問題。
一、城市化不完全使耕地面積逐年減少
伴隨著我國越來越快的城市化進程,耕地面積出現了較大程度的減少。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城市化不完全。
完全的城市化并不會帶來耕地的減少,相反,當城市化水平迅速提高,大量人口從農村涌向城市生活的時候,城市化應該帶來耕地面積的增加。這主要是因為城市與農村的建筑空間結構不同,空間拓展程度的差異會使城市的居住用地大大減少。當然,城市用地中還包括了生產用地、道路用地、綠化用地以及公共設施用地等,但是即使考慮到這些因素,城市人口的總占地也會小于農村人口的總占地。賈紹鳳等人的測算表明,每增加一個城鎮人口比每增加一個農村人口少占用47.5%的土地;盧新海指出,農民在農村占用居民用地的推出足以抵消他在城市居住、生活、生產所占用的土地。據統計,日本和韓國均在城市化進程中實現了耕地的增加,如日本的1930-1940年間和1950-1960年間,這兩個時期是日本城市化速度最快的時期,同時也是耕地面積不斷增加的時期。這說明,完全的城市化不會是耕地較少的原因,只有不完全的城市化才會產生一系列的耕地占用問題。
我國的城市化是不完全的。當前,我國絕大多數的農民在進城生產、生活后,他在農村所占的那一塊土地并沒有退出,而是仍然處于占用中,這樣就產生了兩頭占用的現狀,使耕地面積大幅度的減少。據調查,目前農村中有很多住宅處于閑置狀態,這被稱為“空心村”現象。下面的表格是對華北南部某個村莊“空心村”現象的實地調查結果:
從上表中可以看出,村莊里無人居住的宅院高達35.09%,這些宅院的主人已經進城生活卻依然占據著農村的土地。進城人口在農村占用的生活用地不能有效退出,是造成我國耕地大量減少的主要原因。我國產生“空心村”現象的根源是我國在城市化進程中為了避免大量農民進城對城市造成沖擊,采取了種種限制的措施,包括戶籍制度、城市就業制度和住房制度等。因此,農民進城,轉移的僅僅是其勞動力。由于他無法在城市獲得合法的身份認可,無法獲得有效的生活保障,無法獲得固定的居住場所,所以,他在農村的居民用地就只能予以保留,這就形成了“兩頭占地”的狀況。
所以,城市化不完全是造成我國城市化進程中耕地減少的主要原因。
二、城市土地過度利用與閑置并存
目前我國很多城市面臨這樣的一種狀況:舊城區建筑密度高,道路狹窄,環境惡劣,土地過度利用;而新開發區盲目擴張,土地沒有得到充分的利用。以上海市為例,上海市大量人口集中在市中心,市中心的10個區面積僅為280km2,占全市用的4.4%,卻集中了704萬人,人口密度高達95104人/km2,其中老城區人口密度為42900人/km2,人均居住用地僅為10.64m2,人均占地為40m2(1990年);與此同時,新開發區面積雖然大,人口卻稀少。此外,我國目前出現了很多盲目興辦開發區的現象,導致了大量土地的閑置浪費。1993年全國清理了2804個開發區,占用土地面積76km2,幾乎全部是耕地。據國家土地管理局調查,全國城市土地閑置率為15%,閑置土地面積高達7000ha。據2000年全國455個城市調查資料顯示,其城市建成區用地面積12858.7km2,實有房屋建筑總面積約40億m2,平均容積率為0.31。這說明了我國在土地規劃方面存在著較多有待解決的問題。由于我國原有城市用地行政劃撥形式的存在,許多行政事業單位因土地的無償性而對土地的集約利用意識不強,從而使土地的浪費現象較為嚴重。
第四部分城市化發展的新思路
城市化必然會占用耕地,但是城市化不一定帶來耕地面積的減少。鑒于我國城市化進程中出現的一系列土地問題,政府有關部門應該采取一定的措施,正確處理和協調兩者之間的關系,實現在城市化進程中保護耕地,耕地為城市化可持續發展提供基礎。
一、實現城市化進程中耕地保護的政策手段
由于我國存在著城市化不完全的現象,因此國家應該在戶籍制度、社會保障制度、就業制度、住房制度等相關領域進行調整,確保農民的進城生活,使農民進城后轉移的不僅僅是勞動力,還應當包括人身,能夠在城市獲得合法的身份、生活的保障和固定的居所,最終可以把整個家庭都遷移到城市生活。與此同時,有關部門還應該在農村住宅制度、土地制度等方面做出調整。在大量農民進城扎根后,就可以考慮到在農村進行村鎮布局調整,將分散的、空心化的村莊整合成為規模化的、集約化的現代城鎮。原有的村莊居住用地被釋放出來后就可以通過復墾成為新的耕地。在此基礎上,對原有的小塊田進行重新規整,就可以得到更多的耕地,也便于大規模、機械化的農業生產作業,實現了農村土地資源的重新整合。
除此之外,由于我國的耕地資源稀缺,因此,國家還應在做好耕地的集約利用方面制定相關的政策,例如嚴格控制小城鎮用地,適度擴大大中城市土地供給,充分發揮大城市的聚集效應和規模效應;實行嚴格的耕地保護,將耕地保護從單純的數量保護轉為質量保護等。
在政策方面,日本和韓國有許多成功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
二、實現城市化進程中耕地保護的規劃手段
針對我國城市化進程中出現的土地不能有效利用的問題,我們應辯證的看待城市化與耕地保護之間的關系,有效協調,合理規劃,促進二者共同發展。
首先,我們可以加快土地市場化步伐,盤活城市存量土地,即把閑置土地的使用權收回,然后以有償的方式將其重新配置,以達到城市土地利用結構合理化發展。其次,我們要合理調整城市用地結構,優化土地配置,改善城市綜合環境。最后,我們還應該引導城市布局與發展方向趨向于合理,結合產業布局和城市功能調整,實施舊城改造,發揮城市土地的最大效益。超級秘書網
三、實現城市化進程中耕地保護的科技手段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人們可以利用越來越多的手段來改善城市化進程中的土地問題。其中之一就是提高土地容積率,加強多維空間的利用。一方面我們可以實現城市建筑物的立體化,大力發展高層建筑以節省占地面積;另一方面,我們還可以充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建立起地下交通、停車、商業、存儲等設施,使城市建筑用地大大減少。
此外,一些科學家展開豐富的想象力,提出了一些大膽的構想。例如,上世紀70年代美國和日本的科學家分別提出了“海上城市”和“水上東京”的設想,擬向海上和海底爭取用地;還有的科學家從模擬自然生態出發,擬建設以巨型結構組成的集中仿生城市;隨著現代建筑技術的不斷發展,我們還可以用高級的、牢固的材料八建筑物架在空中,從而減少了城市用地??傊茖W技術的進步必然會為我們來帶新的解決辦法。
參考資料:
[1]邊學芳,吳群,劉瑋娜.城市化與中國土地利用結構的相關分析[J].資源科學.2005(5)
[2]劉維新.中國城鎮發展與土地利用[M].商務印書館.2003
[3]申健.試論城市化與耕地保護[J].鄉鎮經濟.2007(6)
[4]談明洪,呂昌河.城市用地擴張與環境保護[J].自然資源學報.2005(1)
[5]王群.城市化進程中土地資源持續利用問題[J].中國土地科學.2003(4)
土地承包論文范文4
[論文摘要]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農村的經濟發展尤為矚目,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速度加快,并逐步向市場化流轉邁進。文章試從法律的角度分析當前土地流轉市場的現狀,以及從阻礙市場進一步發展的因素,怎樣培育市場的機制和怎么規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這幾個方面來進一步探索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市場的構建及發展。
[論文關鍵詞]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 制約因素 構建機制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現狀
隨著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認可、支持和鼓勵,近年來農村承包經營權流轉發展速度不斷加快。但從全國范圍來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市場化水平還比較低、速度較慢,例如:
(一)市場供需信息不對稱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最突出的問題是信息渠道不暢通,因為農村經濟總體落后于城市經濟,并且在網絡的構建上明顯落后,以至于各種信息渠道不暢通,供求信息不對稱,流轉供求信息不能及時有效的溝通,往往出現農戶有轉出承包地的意向,卻找不到合適的受讓方,而需要轉入耕地的人又找不到轉出者。
(二)土地定價不合理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缺乏科學的價格形成和指導機制,土地價格標準不合理,很多土地流轉的價格不能客觀真實地反映土地的差別和內在價值。實際操作中,土地流轉的價格不是市場自發形成的價格,帶有極大的隨意性,加之行政推動作用,為滿足招商引資和加快農業規?;男枰?,強制流轉超過自愿性流轉,農民在土地定價中的自主權經常被剝奪,流轉的價格大多偏低。
(三)流轉操作不規范
各地土地流轉中的不規范行為具有相似性,主要表現在土地流轉的程序、手續不夠規范。農民自行流轉的多,報村鎮批準備案的少;口頭協議多,書面協議少;協議權責不明的多,明確的少,導致協議約束力小。流轉主體單方面撤銷或終止流轉合同的現象頻繁發生。
(四)有關部門的角色定位不準確
有關部門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的角色定位不準確,存在著過度干預和宏觀管理不利等矛盾問題,農村集體土地常常由地方政府在鄉間的延伸組織,及村委會管理,極容易損害農民的土地權益,也容易造成過度違規流轉土地,浪費土地流轉資源。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主要制約因素
制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因素很多,具體包括很多方面:
(一)外部因素
1.市場主體不明晰
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集體土地所有權歸農民集體所有,但能代表村民的鄉、村民集體經濟組織不存在,主體常常由村委會負責,有的實際上往往是村干部獲得了土地的處置權,他們有可能會不尊重農民的意愿,隨意改變土地承包關系。
2.政府越位
管理部門干預較多,一些當地管理部門常常以很低的土地使用價格作為誘餌吸引企業入駐,這種地方政府通過行政行為以降低土地價格的方式推動土地流轉于農業企業的現象不僅有違市場價格機制而且極大地損壞了當地土地權益。
(二)內部因素
制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外部因素是客觀原因,但不是主要原因,主要原因在于農民自身的原因,而農民自身的原因又是多層次,多元化的。
1.部分農民思想守舊觀念
由于農民思想觀念守舊,尤其是老一輩農民已經習慣于日出而作日落而歸的生活,他們都留守家中,不愿意放棄自己的承包地,一些進城務工的人員,錯誤的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就是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所以寧愿撂荒也不愿意將土地流轉出去,這嚴重制約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發展。
2.部分農民法律意識薄弱
農民因為法律知識比較薄弱,在土地流轉中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私下流轉,以口頭協議為主,既無書面轉讓合同或轉讓協議,又無中介機構見證,即使簽訂了協議,內同條款也不全,權利、義務不明確,以致合同兌現不嚴肅違約責任難以追究,一旦發生糾紛,各方的合法權益就很難真切的保護。
3.農民的文化水平有限
市場經濟是知識經濟,農民的文化水平普遍較低,沒有一個系統的發展經濟的一連串的制度構想,以至于像中介組織,這個鏈接供方和賣方的橋梁,遲遲沒有發展起來。一些中介組織如資產評估機構、委托機構、法律咨詢機構、土地保險機構和土地融資機構等,這些中介組織可以使土地流轉信息完整暢通,擴大土地流轉的范圍和限制。
三、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化機制的路徑選擇
既然制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因素有多種,那就要有針對的用不同的機制解決不同的問題。
(一)外部制約因素的路徑選擇
1.完善土地管理的法規體系,確立農民的市場主體地位
農村土地流轉必須以國家政策為指導,以法律為依據,明確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建立統一的農村產權標準。筆者認為應當確定農民的市場主體地位,也就是把經營權流轉的權利下放到農民的手中,農民只有獲得了市場主體地位才能適應經濟的體制環境,才能與其它社會階層一樣發揮主觀能動性,參與到市場經濟中去。
2.規范政府行為,明確政府角色
在農村土地流轉市場中,農戶和其它土地流轉交易者是土地流轉市場的主體,政府所起的作用只是監督和服務的角色,尊重農民的市場主體地位,讓農民自己做主,確實為農民做好農村土地流轉服務工作,退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流轉市場的主導作用,讓市場充分發揮其作用。
土地承包論文范文5
[論文摘要新出臺的物權法關注農民土地權益,非凡是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等確立為物權,是一大進步。通過對物權法中相關內容的介紹可以看出,物權法對于農民土地權益的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分五編十九章二百四十七條,專門針對農民權益設置的條文有21條,和農民權益密切相關的條文有22條。其中更是把和農民土地權益息息相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單獨列為兩章(第十一章和第十三章)。由此可看出,對農民土地權益的保護是物權法重要內容之一。民法學家王利明教授更是將物權法看作是“農民土地權益保護的基本法。”
一、物權的確立是物權法保護農民土地權益的基礎
物權法第二條規定摘要:“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币簿褪钦f,權利人不需要借助他人的幫助,就能夠依據自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特定的物”,或采取其他支配方式。比如轉讓物權時,不需要征得他人同意,他人也不得進行干涉,即使是政府及其官員,否則就是違法。這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國家利益至高無上,當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相沖突時,個人只能無條件服從”的傳統觀念,體現出物權法最大的亮點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
土地不僅是農民的經濟收入來源,也是其最后的社會保障。土地權力新問題是物權非凡是不動產物權最核心的新問題。土地承包經營權又是其中的重要內容之一,它關系到農民安身立命的基本權利,將其寫入物權法,從法律上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質,就是把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納入到物權保護的范疇中。
假如說《農村土地承包法》是第一次把農村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剝離,那么《物權法》就是將農村土地使用權作為物權給予法律明確。雖然物權法中有關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條款和農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內容似乎并沒有多少變化。但是物權法卻大大提升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地位?!坝绕涫歉鶕@一法律規定,承包人可以在司法上獲得保護其權利的更多途徑摘要:他可以基于物權行使物權請求權,基于承包合同行使違約責任請求權,基于法律規定行使侵權行為請求權或不當得利請求權?!贝騻€比方,假如你以前承包一個果園,但是后來發包方嫌承包費太低,他就可以收回,而最多只支付一下違約費用。而現在明確為物權,作為絕對權,發包方沒有權利隨意撤回發包。
土地承包經營權確定為物權后可以更好地保護農民的合法土地權益,增強農民抵御來自他人,包括發包方、地方政府不正當干涉和侵害的能力。一旦出現對承包權的侵犯,無論這種侵犯是來自于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或者外部,承包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訟,獲得法律保護。像承包人因承包土地獲得豐厚報酬而受到集體內部打壓的情況,其維權將有法可依,而不再僅僅局限于道德范疇的約束。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的土地承包合同條款將更加規范化,相關權利的內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等都將由法律確定,而不答應發包人通過承包合同中的約定加以排除。因此物權法將限制發包人任意制定承包合同條款的行為,保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物權法、合同法和土地承包法將共同發揮維系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關系的功能。
二、物權法中保護農民土地權益的內容
(一)有關穩定土地承包關系的內容
《物權法》第126條第1款規定摘要:“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非凡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钡?款規定摘要:“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后者是物權法的創新,是對《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很好補充,有利于土地承包關系的穩定,同時賦予了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利于農民對承包地的長期規劃。
承包期內考慮到假如發包方隨意調整、收回土地,將會影響到土地承包穩定性,故對于土地承包的調整,《物權法》第130條明確規定摘要:“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薄耙蜃匀粸碾y嚴重毀損承包地等非凡情形,需要適當調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辦理。”而這里所指的相關規定包括《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7條,“承包期內,因自然災難嚴重毀損承包地等非凡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另外《物權法》第131條還規定摘要:“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睂τ谕恋爻邪栈氐那樾巍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將其分為兩種摘要:一是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答應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二是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物權法和其它法律的延續性可見一斑。
(二)有關征地及其補償的內容
近年來由于拆遷、征地補償引起糾紛的事件屢有發生。如何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利益,非凡是中國最大弱勢群體農民的利益,成為政府最為關心的新問題之一。為進一步規范行為,物權法對拆遷、征地補償做出了相對完善的規定。
《物權法》第42條第1款規定摘要:“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可以看出此項條款規定征地的前提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同時征地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雖然物權法并未就“公共利益”的范圍進行專門規定,但可以肯定的是商業性開發不屬于公共利益,也就是說,像開發房地產項目占用集體土地的情況將受到限制。而一些地方政府“未批先占”、“以罰代批”等違法占用土地的做法,也將得以規范。
有關征地補償,《物權法》第42條第2款規定摘要:“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布置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這體現了黨和國家有關征地補償安置必須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原則。針對當前現實中存在的征地補償不到位和侵占補償費用的行為,為確保補償費能切實落到百姓手中,《物權法》第42條第3款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并明確指出,違反規定的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三)有關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條款
個別地方干部擅自把農民的土地進行轉讓,農民到法院,法院以“土地是集體所有”為由拒絕立案,農民土地權益受到侵害。這一事件暴露出的是現有集體所有權主體不明、權屬不清的缺陷。我國憲法雖然規定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制度,但究竟由誰來代表農民集體行使所有權卻未確定,這使得有些地方鄉村干部成為事實上的所有權代表。新出臺的物權法在集體所有制完善方面做出了努力,有一定的創新。第59條規定摘要:“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摘要:(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可以看出,這是保護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有效渠道。該法實施后,地方干部擅自轉讓集體所有土地的情況將得到控制。即使出現上述情況,由于物權法確立了農民對集體土地享有獨立的權利主體地位和合法權益,農民可以依據所享有的權利以及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權,向法院,追究地方干部的民事責任,法院不應再拒絕立案。
(四)有關保護個人利益的條款
過去我們總是說摘要:國家利益大于集體利益,集體利益大于個人利益。物權法的出臺顛覆了我們這一傳統觀念。法國杰出的思想家孟德斯鳩就曾說過摘要:“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個個人就是整個國家?!痹诿袷路深I域,任何民事主體都是平等的。《物權法》第63條第2款規定摘要:“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边@為集體中的成員維護個人權益提供了法律武器,也為地方干部可能成為事實上代表行使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行為提供了約束。假如農村集體組織的管理人員侵害了農民的合法權益,侵吞了集體財產,受侵害的農民可以依據所享有的權力向法院,請求撤銷有關規定,維護其權益,甚至是侵權人員。
三、幾點說明
(一)農村宅基地仍不能自由流轉
根據物權法第133條,能夠以“入股”、“抵押”等形式流轉的土地僅限于“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梢娂w土地的流轉仍然沒有完全放開。是否應放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抵押,一直存有爭議?!翱紤]到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安身立命之本,從全國范圍看,現在放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抵押的條件尚不成熟?!蔽餀喾m然限制了農村宅基地的流轉,但卻在農民融資渠道上有所突破。《物權法》第181條規定摘要:“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抵押,……。”這一點賦予了中小企業和農業從業者浮動抵押權,農民可以拿“未來農產品”到銀行抵押貸款。也就是,農民把糧食種下地后,可以根據將來的收益向銀行貸款買化肥、買農藥等等。當然,這還需要農民和銀行進行協商,請求其受理貸款申請,這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有一定難度的。盡管如此,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仍然是我國物權制度的創新,是具有中國特色的一種物權。
(二)“公共利益”的不確定性
《物權法》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但是,對于征收的前提“公共利益”,物權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公共利益”很可能會在實踐中被濫用。據悉,有關部門正在考慮以單行法的形式對此進行規定。而在此之前,公共利益的界定權意味著將由法官進行裁定,主觀因素的加入,使得其熟悉上的不確定性加大。
(三)農地承包方仍然處于比較被動的地位
物權法中雖然就承包期限、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等農民土地權益進行了相應的法律規定,但發包方的意志對于合同的內容仍將起主導功能。發包方可通過合同條款對承包方加以限制或附加種種苛刻的義務和條件。再加上作為政策基層執行者的發包方往往帶有行政色彩的權力,所以農戶的土地權益在現實生活中極易受到發包方的侵害。承包方的被動地位,使得其抵御外來因素干擾的能力降低,土地經營的自由度受到影響。還應注重的是,土地的征收和征用帶有強制性,并不是完全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換和流轉。
土地承包論文范文6
為架起專家、學者與普通讀者之間的橋梁,促使學者、專家更具公眾意識,本刊特開設“專家講座”欄目,就讀者關心或感興趣的話題進行探討,分享專家、學者對有關政治、經濟、社會等問題的看法;通過思想的碰撞,或給讀者一種觀念,或使讀者換種思維方式,或傳播知識,或進行學術性的探討。欄目所刊文章體現“讓專家、學者為讀者服務”的宗旨,在保證知識性的同時,言簡意賅,文風樸實。歡迎廣大讀者踴躍投稿并提出寶貴意見與建議。
李克飛,1964年生,新疆石河子人。1987年畢業于陜西師范大學,1997年獲法學碩士學位。2000年任職于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兵團分院?,F為兵團分院研究室副主任。參與編寫《法學基礎理論》(中國警官教育出版社1990年)教科書,并擔任副主編;參與編寫《人生的困惑》思想道德教育參考書(中國教育出版社1992年)。近年來,在公開刊物上發表了《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應當注意的問題》《我國證券立法模式初探》等論文十余篇。2004年,主持研究了兵團農牧團場職工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適用問題,出臺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在兵團各級法院中廣泛適用。
改革開放以來,兵團農牧團場除了戍邊固土、維護新疆的穩定和國家的安全外,也和全國農村一樣集中精力落實和完善以職工家庭為基礎的土地承包制度。但是,農牧團場與地方農村有著明顯的區別,實行的土地承包也就存在著較大的不同。《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沒有規定像農牧團場這種全民所有制形式的土地承包。因此,新疆兵團農牧團場的土地承包如何適用法律,就成為審判中的疑難問題。
一、兵團土地承包與農村土地承包的區別
承包土地的性質不同
兵團農牧團場的土地既不屬于城市市區或者郊區,也不同于農村,但從兵團產生的歷史背景和管理體制來看,兵團使用的土地都屬于國家所有。農牧團場只是依法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管理權,具體則由職工與農牧團場通過簽訂承包合同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農村承包的土地依法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現實中存在3種形式: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權、村農民集體所有權和村內農民集體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被征收或者征用后,國家應當進行補償,而農牧團場使用的國有土地不存在征收或者征用的問題。
兵團農牧團場中還有一種特殊的所有制成分,即在極少數團場內存在著集體所有制連隊,土地屬于集體所有,但所占比重很小,農戶承包土地則是按照兵團國有土地的性質進行的。
承包土地的主體身份不同
農村土地承包的發包方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承包方是農民。農民承包土地必須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否則不能成為土地承包的主體。農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其安身立命的根本,只有通過承包土地,才能獲得生活保障和其他社會保障?!稗r村居民取得非農業戶口的,往往仍需以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保障其基本生活。”
兵團土地承包的發包方為農牧團場,承包方是職工(少數為集體所有制農戶)。農牧團場通常作為全民所有制企業對待,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土地和其他財產依法享有經營權。兵團的職工以與農牧團場形成勞動管理關系而獲得身份。2003年農業部和公安部聯合下發了《關于落實農墾系統國有企事業單位職工及家屬非農業戶口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全部將兵團職工從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兵團的職工享受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障,并按國家政策享受工資和離退休待遇。
承包方的負擔程度不同
目前,農村已取消了農業稅,農民承包土地不再向發包方和國家交納任何費用,大大減輕了農民的負擔。
關于國有農場稅費問題,國務院辦公廳了《關于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的意見》,要求國有農場要積極推進稅費改革,減免農(牧)業稅,將農場土地承包費中類似農村“鄉鎮五項統籌費”的收費全部免除,防止通過調整土地承包費加重農場職工負擔。兵團正積極制定措施朝這一方向努力。目前,兵團職工承包土地除向發包方按兵團規定交納國有土地使用費外,還要交納一定的社會保險五項統籌費、工會經費、教育經費、職工福利費和社會公益性費用等。兵團集體所有制農戶除不交納社會保險五項統籌費、工會經費、教育經費和職工福利費外,其他費用要參照全民所有制職工交納。
承包形式和經營權流轉方式不同
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采取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這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兩種承包形式?!凹彝コ邪饕歉亍⒘值睾筒莸?,承包地具有強烈的社會保障和福利功能”。家庭承包是以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家庭為單位、人人有份的家庭土地承包經營,強調的是福利性和生活保障性。所以,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中,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但承包期間取得的利益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其他方式取得的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在農村土地承包中,以家庭承包取得的承包經營權可以通過轉包、出租等形式流轉;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通過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形式流轉。
兵團農牧團場土地承包,因其所有制性質的不同而有所區別。農牧團場職工每戶所確定的“兩用地”經營權可以由本團場上崗子女繼承,“大田”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職工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通過轉包、出租等形式流轉,但必須經農牧團場的同意。農牧團場職工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都屬于國有土地和資源,其經營權除了可以通過轉包、出租等形式流轉外,不能像農村土地承包那樣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
承包方的種植權和產品分配權不同
農民承包土地后,種植什么作物,國家不去干預,只在宏觀政策的調控下積極引導農民種植農作物。農民承包土地享有完整的種植權和產品處置權。
兵團職工承包土地要受到國民經濟發展和整體利益的約束,帶有較強的國家調空和濃厚的計劃性。職工除了劃分的“兩用地”完全自主外,“大田”農業承包需按照國家政策種植農作物,每年與農牧團場訂立一次“訂單”合同,約定農產品必須銷售給發包方,收益和風險按一定比例于合同中確定,保證職工和農牧團場收益共享、風險共擔。因此,兵團農牧團場職工的種植權和產品處置權要受到很大的限制。
二、兵團土地承包涉及的法律適用問題
土地承包中合同法律關系的處理
農村土地承包中的法律規范是針對農民集體所有制制定的,全民所有制條件下的土地承包法律關系還是一個空白。因此,兵團土地承包的特殊性,決定了兵團職工與農牧團場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難以適用《農村土地承包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農業法》只是對國有企業、職工和承包經營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但就單純的土地承包關系而言,農牧團場與職工之間形成的是平等的合同關系,簽訂承包合同的依據是兵團的“1+3”文件,而不是《農村土地承包法》及其司法解釋。實踐中,兵團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本身也突破了《農村土地承包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3”文件是兵團專門規范農牧團場與職工之間土地承包關系的政策性文件,在兵團范圍內實施。該文件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則,是報經國務院同意實施的規范性文件,是對法律空白的補充?!?+3”文件調整兵團土地承包法律關系符合中國特色,符合兵團的實際。
兵團農牧團場土地承包糾紛訴至法院以后,處理兵團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應當依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參照《農村土地承包法》,著重適用“1+3”文件。
土地承包中勞動法律關系的處理
綜觀兵團的體制和管理模式,兵團職工已完全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享受工資和離退休待遇,因此,農牧團場的性質是全民所有制國有企業。用人單位是勞動行政管理者,職工是勞動者,二者之間形成的都是一種勞動法律關系。在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組織與農民之間形成的是一種自治的勞動群眾關系,與農牧團場有著根本的區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牧團場與職工之間的勞動法律關系往往反映于土地承包合同之中,并約定了相關的勞動法律關系的內容,帶有很強的勞動行政管理色彩。這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中是不存在的。
兵團農牧團場與職工之間發生的大量勞動爭議糾紛,要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審查。當事人請求的糾紛中屬于勞動爭議的,按勞動糾紛處理程序辦理。實踐中,農牧團場與職工之間內在的勞動法律關系的內容,常常與土地承包合同關系融為一體,并訂立于承包合同之中。發生糾紛后,當事人請求的屬于勞動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從土地承包合同中將勞動法律關系的內容“剝離”出來,按照《勞動法》和有關勞動行政法規處理。
有關行政法律關系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