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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論文范文1
(一)從權利與義務的角度分析。
稅權作為一個稅法概念,應當將其置于稅收法律關系中,按照法律權利的一般原理對其進行解釋。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無論形式多么復雜,最基本的當事人是國家和納稅人,最基本的法律關系是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稅權不是國家單方面的權力;國家和納稅人作為稅收法律關系的兩極,理應享有對等的權利義務,稅權也應是國家和納稅人同時享有的稅收權利或稅法權力。
從法律權利與義務的角度看,稅權即稅法權利,是指稅法確認和保護的國家和納稅人基于稅法事實而享有的對稅收的征納和使用的支配權利。由此可見,對于國家而言,稅權體現為對稅金的取得和使用的權利;對于納稅人而言,稅權體現為納稅人對稅收要素的參與決定權和對稅款使用的民主監督權等。從權利與義務的角度和納稅人作為稅收雙主體之一的角度來認識稅權,提升了納稅人的主體地位并將納稅人稅權系統地劃分為稅收使用權、稅收知情權、稅收參與權、稅收監督權、稅收請求權等幾類。
(二)從公共財政的角度分析。
對于稅收本質的認識,主要有兩大類:一類是的國家分配論,認為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對社會產品進行再分配的形式;另一類是以西方社會契約思想為基礎的等價交換說、稅收價格說和公共需要說,認為稅收是公民依法向征稅機關繳納一定的財產以形成國家財政收入,從而使國家得以具備滿足公民對公共服務需要的能力的一種活動,是公民為獲取公共產品而支付的價格。
從公共財政角度出發分析稅權,將稅權不僅定位在國家與納稅人之間權力與權利的追求,并將納稅人作為稅收權利的主要地位,納稅人為了獲得公共需要而納稅,政府則成為企業獲得公共需要而必須提供公共服務的國家權力。
(三)稅收權力與稅收權利。
馬克斯·韋伯說:“權力是指一個人或一些人在某一社會行動中,甚至是在不顧其他參與這種行動的人進行抵抗情況下實現自己意志的可能性”。而權利是權利主體在權力保障下的必須且應該得到的利益和索取,是社會管理者、領導者所保護的必須且應該的索取和必須且應該得到的利益。從“權利是權力保障下的必須且應該得到的利益和索取”的定義看,權力是權利的保障者和根本條件,而權利是權力所保障的對象,二者有一定的聯系,但卻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有著本質的區別。
稅收權力就是保障稅收活動正常運行必須且應該時,迫使被管理者不得不服從的強制力量,它為稅收管理者——征稅人所獨自擁有且為被管理者所承認的強制力量。事實上稅收權力是保障社會公共資源和納稅人之間利益的根本手段,征稅人是全體社會成員委托管理社會公共資源的維護與增加的代表。而稅收權利是稅收權力保障下的必須且應該得到的利益和索取,是社會管理者、領導者所保護的必須且應該的索取和必須且應該得到的利益。征稅者的權利就是納稅人的義務,相反,納稅人的權利就是征稅者的義務。
可見,稅收權力和稅收權利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稅收權力是稅收權利的根本保障,是保障稅收權利主體必須且應該的索取與利益的強制力量;稅收權利是稅收權力保障下的權利主體必須且應該獲得的利益。
二、企業的稅收權利分析
市場經濟是以權利為本位的經濟,是“逐利”和“趨利”經濟。企業是經濟的基本單元,作為市場經濟的經營實體和競爭主體,它具有各種能力和各種權利,能夠獨立享有權利并承擔責任,是各種權利和義務的集合體,其中,享有權利對企業至關重要,如果不保護并肯定這些權利,作為市場主體的現代企業也喪失了權利能力,同時也就喪失了生機與活力,就沒有了在市場中存在的價值。那么,稅收籌劃是不是企業的權利,還應該從企業依法享有的稅收權利談起。
企業的稅收權利也即納稅人權利。納稅人權利是納稅人因納稅而擁有的權利,即通過稅收來實現公共權力(政府)對個人產權的有效保護。經濟學中的“公共物品”是個含義很廣的概念,不僅指有形物品,也包括許多無形物品:一種重要的無形的公共物品就是“對產權的保護”。通常人們說國家和政府的職能是實行“法治”,通過立法、執法和司法,來建立和穩定社會秩序,協調各利益集團之間以及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但這些都不過是手段,所有這些手段最終生產出的東西,正是社會上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而權益保障的前提則是權益的確認(合法化),稅收正是追求權益合法化的重要途徑,納稅人權利正是通過納稅使得其自身權益得到合法化的確認和得到有效保障。納稅人權利在內容上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納稅人權利指的是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時,法律對其依法可以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的許可和保障,同時包括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應當獲得的救濟與補償,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是由納稅義務而生的納稅人權利,例如目前體現在《稅收征管法》(2002年實施)中納稅人的19項權利(知法權、知情權、保密權、申請減免退稅權、陳述權、申辯權、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權、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控告、檢舉權、申請獲取檢舉獎勵權、受尊重權、要求回避權、延期申報權、延期繳納稅款權、基本生活用品無稅所有、使用權、委托權、受賠償權、退回多繳稅款并受補償等)。廣義的納稅人權利指的是公民作為納稅人應該享受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各個方面享有的權利。①
三、稅收籌劃權分析
(一)稅收籌劃權的法理基礎。
稅收籌劃存在的法理基礎在于稅收法定和私法自治,稅收法定是規范和限制國家權力、保障公民財產權利的基本要求,私法自治則表現為公民個人參與市民生活、處分其私有財產權利的自主性。稅收法定和私法自治二者相互融合、相互協調,共同保證納稅人權利的實現。
1.籌劃權是稅收法定原則的應有之義。
稅收法定原則產生于英國。1689年,英國的“權利法案”明確規定國王不經議會同意而任意征稅是非法的,只有國會通過法律才能向人民征稅。此后,這一原則被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憲法或法律接受,成為保障人民權利的一個重要法律依據。稅收法定原則正式建立在西方社會契約自由和稅收價格說的基礎之上,其基本含義是,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有稅必須有法,未經立法不得征稅”。稅收法定是法治主義規范和限制國家權力以保障公民財產權利的基本要求和重要體現,其內容主要有兩個方面:稅收實體法定和稅收程序法定。稅收實體法定是指各單行稅種法律中所共同規定的稅收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它具體包括征稅主體、納稅人、稅率、納稅環節、期限和地點、減免稅、稅務爭議和稅收法律責任等內容,由法律明確。稅收程序法定是指在稅收活動中,征稅主體及納稅主體均須依法定程序行事。它具體包括稅額核定、稅收保全、稅務檢查、強制執行、追繳追征等內容。稅收法定原則要求對稅法的解釋原則上只能采用字面解釋的方法,不得作任意擴張,也不得類推,以加重納稅人的納稅義務。也就是說,當出現“有利國庫推定”和“有利納稅人推定”兩種解釋時,應采用“有利納稅人推定”,當稅法有欠缺或存在法律漏洞時,不得采用補充解釋的方法使納稅人發生新的納稅義務。稅收立法的過失、欠缺與不足應由立法機關通過合法程序來解決,在法律未經修改之前,一切責任和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國家負責,不能轉嫁到納稅人身上。
由于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側重點在于限制征稅一方過度濫用稅權,保護納稅人權利,它要求構成課稅要素的規定應當盡量明確,避免出現歧義。因此凡規定含糊不清或沒有規定的,都應從有利于納稅人的角度理解。也就是說,只要沒有違背稅法中明文規定的內容,納稅人無論是利用優惠規定也好,還是利用稅法不完善之處也好,都是納稅人的權利,是合法的,應當受到保護。所謂“凡非法律禁止的都是允許的”反映在稅法領域就是稅收法定主義原則。
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要求在稅收征納過程中應避免道德判斷。因為道德標準不是法律標準。道德規范不能等同于法律。道德標準是人民長期以來形成的一種觀念,屬于意識形態。而法律是立法機關的明文規定。雖然法律在制定過程中會受到道德標準的影響,但是法律一旦形成,就與道德規范相脫離,不受道德規范左右。正因為如此,雖然違法行為通常是不道德的行為,但是不能反過來認為不道德的行為就是違法的。
2.私法自治是籌劃的內在動力。
私法自治原則建立在19世紀個人自由主義之上,強調國家應嚴格限制自己的權力范圍和權力界限,充分關注個體利益和最大限度地發揮個體的主觀能動性和積極性,以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和社會的公平正義。按照我國臺灣法學家王澤鑒在《民法總則》一書中的觀點,私法自治是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斷,自主參與市民生活,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務,不受國家權力和其他組織的非法干預。私法自治原則強調國家應嚴格限制自己的權力范圍和權利界限,充分關注個體利益和最大限度地發揮個體的主觀能動性和積極性,以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和社會的公平正義。在私法范圍內,個人能夠自主地參與經濟活動,自由處分其私有財產,進而促進市場交易,優化資源配置,推動社會經濟發展。
根據英國著名法學家AJM米爾恩的闡釋,權利可以理解為是一種資格。它可以分為兩大類:行為權和接受權。享有行為權是指有資格去做某事或用某種方式做某事;享有接受權則是指有資格接受某物或以某種方式受到對待?;谒椒ㄗ灾卧瓌t,基于對稅收利益的追求而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的稅收籌劃行為,是納稅人享有的行為權。按照經濟學觀點,納稅人(企業)是在社會經濟狀態中從事生產、消費、交換的行為人,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偏好,這種對自身利益的追求在稅收法律關系中,必然帶來對稅收籌劃利益的追求與向往。
(二)稅收法定與私法自治共同保障稅收籌劃權利的實現②。
法律作為一種行為標準和尺度,具有判斷、衡量人們行為合法與否的評價作用。法律作為評判標準具有客觀性,如果不想受到法律的制裁,必須在客觀上使個體的行為與法的規定相協調。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稅收法定原則同樣為納稅人納稅、征稅機關征稅建立了明確的評價標準和規定,納稅人的稅收籌劃行為是合法還是非法,是稅收籌劃行為,還是偷稅、漏稅、騙稅行為,這些都需要稅收法定原則在相應的稅收法律中予以明確。按照法學理論,法律一方面通過宣告權利,給予人們從事社會活動的選擇范圍,另一方面又通過設置義務,來要求人們做出或抑制一定的行為,使社會成員明確自己必須從事或不得從事的行為界限。在稅收法定原則下,納稅人一方面享有稅收籌劃的權利,另一方面又必須按照稅法的規定行事。
稅收法定的根本目的是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并不背離私法自治原則。納稅人在稅法規定的各種納稅范圍內,有根據自己生產、生活需要任意選擇生產經營方式的自由,但自由如果沒有法律的約束,最終將導致自由的淪喪;權利如果沒有法律的約束,同樣導致權利的濫用。稅收法定對私法自治的限制,不會妨礙私法自治原則的適用。稅收法定不是封閉的,而是開放的,對鼓勵國家產業發展,引導企業經營,調整私法自治具有現實意義。
綜上所述,稅收籌劃權在稅收法定中是法律在其規定范圍內所享有的權利,私法自治原則使納稅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由地行使稅收籌劃權利,實現其經濟利益的最大化,也正是因為這兩個原則的相互界定,將稅收籌劃權的具體權利與行為范圍體現在明確而具體的范疇內。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推進,稅收籌劃權利必將作為一項納稅人的基本權利得到法律的認可。
(三)稅收籌劃權的法律意義③。
稅法確認和保護的國家和納稅人基于稅法事實而享有的對稅收的征納和使用的支配權利,即稅權。相應地,稅收籌劃權作為稅權的一部分則可以界定為在法律權利義務規范下發揮主觀能動性的行為。
在法治社會中,國家通過法律形式賦予納稅人各種權利,稅收籌劃權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種。原因在于權利有兩方面含義:一是法的規定性,它對權利擁有者來說是客觀存在的;二是權利擁有者具有主觀能動性。前者以法律界定為標準,具有強制性、固定性;后者則表明雖然法律對權利的規定是實施權利的前提,但還需要納稅人在守法的前提下,主動地實現其需求,即納稅人對自己主動采取的行為及其后果事先要有所了解,并能預測將給自己帶來的利益。從這個角度說,稅收籌劃就是這種具有法律意識的主動行為。市場經濟條件中,經濟主體有自身獨立的經濟權利和利益,稅收籌劃權也成為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在稅收籌劃的發展史上,為大家公認的稅收籌劃產生的標志事件是20世紀30年代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針對“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一案的發言,他說“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如果依據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繳稅,那就不能強迫他多繳稅收?!边@一觀點得到了法律界的認同,稅收籌劃第一次得到了法律上的認可,成為奠定稅收籌劃史的基礎判例。另一重要判例為1947年美國法官漢德在一個稅務案件中的判詞更是成為美國稅收籌劃的法律基石,原文如下:“法院一直認為,人們安排自己的活動,以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是不可指責的。每個人都可以這樣做,不論他是富人還是窮人,而且這樣做是完全正當的,因為他無須超過法律的規定來承擔國家的稅收。稅收是強制課征而不是無償捐獻,以道德的名義來要求稅收純粹是奢談”。這兩個判例,在國際上被認為是對納稅人納稅籌劃權利認可的重要法律依據,同時也在法律上承認了稅收籌劃是納稅人的一種權利。而且,中國加入的WTO和OECD組織賦予國民八項權利,其中便有納稅人的籌劃權。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既是納稅義務人,又是稅收法律關系的權利人,是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之一。在法律允許或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納稅人有從事經濟活動、獲取收益的權利,有選擇生存與發展、兼并與破產的權利。而企業稅收籌劃是企業對其資產、收益的正當維護,屬于企業應有的經濟權利。從長遠和整體看,稅收籌劃權不僅不會減少國家的稅收收入總量,甚至可能增加國家的稅收收入總量。
注釋:
①張禱:《對我國稅收征納關系的認識》,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博士學位論文,2005年6月。
稅收論文范文2
論文關鍵詞:增值稅“四小票”基本原則稅收管理中的問題建議
增值稅自1954年法國首創以來,因其良好的中性特點而被世界大多數國家采用。我國于1994年稅制改革全面推行增值稅以來亦取得了良好效果,基本上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但同時不可否認的是,由于設計上和具體操作方法上的原因,使得我國現行增值稅的稅收管理上存在一些不盡如人意的地方,尤其是對增值稅“四小票”的稅收管理問題日益突出,嚴重影響了我國稅收管理的良性運行。增值稅“四小票”通常指運輸、廢舊物資、農產品收購、進口貨物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這四種增值稅抵扣憑證。遵循增值稅制度設計的基本原則,完善對增值稅“四小票”的稅收管理,已成為現階段國稅系統加強稅收管理工作的當務之急。
一、增值稅制度設計的基本原則
1.收入穩定適度和充分彈性。從目前各國的稅務實踐來看,稅制結構的發展趨勢是一種現代直接稅和間接稅并重的雙重稅制結構,增值稅以其優良的中性特性在各國的稅制結構中(除美、日等少數國家)具有重要的地位,通過增值稅取得的財政收入占一國政府收入總額的比例是相當高的,在我國甚至達3O%以上。及時、穩定地取得稅收收入并能根據經濟的發展自動按一定速度增加,對于實現我國政府職能具有重大的意義,這也是提高兩個比重和振興財政的根本要求。完善的增值稅在多環節廣泛征收,以經濟活動的增值額為征稅依據,與經濟增長的正相關程度相當高。
2.稅收成本最小化。西方稅收理論說明。納稅對納稅人來說是一件痛苦的事,會給其帶來負效用。這主要緣于三方面:第一是納稅減少了其收入水平;第二是為了準確納稅,納稅人需建立保存相關的稅務資料、進行稅務登記、接受稅務檢查;第三是緣于納稅人的不公平感,納稅與逃稅最終的博弈結果是納稅人納稅意識的普遍下降,征管成本會一步一步地上升。因此為減少征稅給納稅人帶來的負效用,在設計增值稅時應盡可能降低納稅人的執行成本和不公平待遇感。同時,對于執法者而言,增值稅的稅收成本最.’原則要求制度設計便于管理和征收。該原則是說好的稅制必須與政府的稅務行政能力相適應,必須有利于降低稅務機關的管理成本和納稅人的奉行成本。
3.稅收中性和優惠從少。任何一種稅收制度的設計.從總的方面來說需考慮兩方面的因素——公平與效率,并力求在兩者之間達到一個最佳均衡點(以一定的社會福利函數為約束)0傳統稅收理論中,市場被認為可以自發地有效運行,稅收的中性要求稅收不要干預資源的配置,以免扭曲當事人的經濟行為。但現實卻是任何一種稅都會對當事人的行為產生影響,除非政府不征稅。而這幾乎是不可能的。因此現代稅收理論更為適合的稅收中性原則,是指在承認稅收會引起效率損失的前提下為取得一定收入謀求效率損失的最小化。
4.公平與國際慣例。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是公平競爭,稅收是企業競爭的制度環境重要組成部分,盡力做到對不同經濟性質、不同產業、不同地區的企業給予公平稅收待遇,是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內在要求。隨著我國加入WI’O,聯合國wI’O制定了一系列旨在促進貿易自由化、知識產權保護、反傾銷等方面的規則,成為其戎員國就意味著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承當。在增值稅方面存在一個向世貿規則靠攏并遵循國民待遇、非歧視等原則的問題,以盡量減少與他國的貿易糾紛和增進對外開放水平。
5.操作簡便和管理透明。稅制的操作簡便要求在稅率的設計上盡可能減少稅率的等級,征管制度規范。簡單、統一,便于稅務機關的征收管理和減少納稅人的相機決策空間,有利于納稅人形成穩定而合理的稅負預期和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以優化自己的經濟行為,從而能從主觀上減輕納稅人的抵觸情緒和減少涉稅違法行為的發生。
二、增值稅“四小票”稅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防偽稅控系統全面開通,稅務機關對增值稅管理更為嚴格,尤其是公安機關持續開展打擊虛開增值稅專用犯罪專項行動,犯罪分子將作案目標轉向可以用于抵扣稅款牟利的其他,而同樣可以用于抵扣稅款的“四小票”則由于在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許多漏洞而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虛開“四小票”犯罪案件迅速增多,虛開金額巨大,成為危害最大的涉稅犯罪。例如,從山東省國稅局歷時兩個月的“四小票”稅收專項檢查結果來看,增值稅“四小票”的使用稅收問題嚴重截至6月底,已檢查使用“四小票”企業1380戶,有問題戶269戶,查補稅款3416萬元,罰款669萬元,滯納金83萬元,合計4168萬元。廣西省近日破獲了一起案值5億多元的虛開增值稅、虛開用于抵扣稅款案。該案涉及6省區58家企業,涉案人數眾多,金額巨大,是廣西歷史上破獲的最大一起稅案。
增值稅“四小票”的f變用.出現稅收問題主要在以下方面:
1.運輸、廢舊物資和農產品收購開票不規范較為突出,如只填寫金額、品名,不填數量、單價等;農產品收購投有收款人簽字,或是不填寫出售方詳細地址,票載內容與實物不符等;運輸將各類雜費與運費合并為運費開具,甚至將購進的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的貨物價款合并到運費中,造成受票企業擴大范圍抵扣稅款。
2.進口貨物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偽造、變造情況較為嚴重。近期發現的虛開增值稅專用案件,犯罪分子就是以假造的進口貨物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作為抵扣憑證,抵扣虛開的銷項稅額。虛開增值稅專用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法出售、非法制造或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及偷稅犯罪突出,虛開“四小票”犯罪猖獗。這三類犯罪無論是案件立案數還是涉案總價值均占全部涉稅犯罪的95%以上。
3.、借用問題在運輸中較為突出,對外虛開問題主要集中在廢舊物資上。由于對使用廢舊物資企業的進項管不住,對銷項的管理難上加難,因此,廢舊物資回收企業對外虛開問題比較嚴重。
三、完善對增值稅“四小票”的稅收管理的建議
1.加強農產品的管理。一是嚴把農產品查驗抵扣關。具體做法是:一般納稅人在收購農產品時向稅務機關申請報驗,由稅務機關派員實地查驗,查看農產品收購對象是否屬合乎抵扣范圍,收購價格是否合理,數量是否真實,款項如何支付,開具是否真實合法等;經查驗符合規定的,查驗人員在收購憑證或取得的普通背面加蓋“農產品查驗專用章”,以此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依據。二是嚴把農產品檢查關。由于農產品加工生產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開具上具有購銷雙方信息不對稱、存在的問題不易發現等特點,一方面,對能取得但不按規定取得,或取得后不以此申報抵扣稅款的,按《稅收征收管理法》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無論對購貨方或銷貨方,都要按“偷稅”或“未按規定取得”規定從嚴處罰;另一方面,對于虛開農產品收購的,嚴格按照新《刑法》虛開其他稅款抵扣憑證的有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達到處理一戶、震鼴一片的目的。三是嚴格貨物交易結算關。針對目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大多以現金結算為主的實際情況,嚴格按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一次性購進貨物價款在1000元以上的,嚴格銀行票據結算,改進貨款支付方式,改現金結算為轉賬結算,從源頭上遏制納稅人虛開、農產品收購的現象。
2.加強貨物運輸的管理。一是嚴格貨運單位和個人的資格認定。根據規定,從2003年l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支付運輸費用所取得的運費結算單證,無論是運輸單位自行開具的,還是運輸單位主管地稅局及省級地稅局委托的中介機構為運輸單位和個人的,都準予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這從制度上建立了對不法經營者利用貨物運輸偷逃營業稅騙抵增值稅的肪線。國稅部門應強化貨運的“信息傳遞、清單抵扣、網上比對””的票表比對分析,強化“人機結合”,開展納稅評估,全面堵塞征管漏洞。二是加強對貨物運輸的治理。首先,要規范貨運市場,對貨運業納稅人實行分類認定管理。其次,對合法經營、無偷逃稅款的納稅人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把一些非法的貨運企業和車輛排擠出市場,促使其到地稅部門,促使客戶轉向尋找開票便利的貨運企業辦理業務。三是加大貨運的宣傳力度。最近.國家稅務總局已下發《關于使用公路、河內貨運業統一有關問題的通知》,我們要結合文件要求,加強貨物運輸業宣傳,搞好國、地稅之間的部門協調配合,規范貨運開具行為,理順貨物運輸行業的稅收征管秩序。
稅收論文范文3
2013年3月,經過反復醞釀研究的《全省地稅系統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方案》正式下發,全省地稅系統深化稅收征管改革工作會議召開。湖北地稅新一輪稅收征管改革啟動,揭開了湖北地稅發展新的篇章。
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是省地稅局為更好地發揮稅收職能作用,服務湖北經濟、社會科學發展,順應現代信息技術迅猛發展潮流,應對稅源狀況深刻變化,從體制機制上破解制約征管質量和效率提高的深層次矛盾,而作出的一次戰略抉擇。其主要內容包括規范稅收征管基本程序、優化納稅服務、實施稅源分類分級專業化管理、夯實稅源管理基礎、實施稅收風險管理、強化納稅評估、加強稅務稽查、健全稅收執法監督機制、完善征管質量與績效評價體系、建設信息化支撐體系等十大方面。
新的改革是一場涵蓋全省地稅系統各個層級、每個崗位、所有業務的一次革命。這是一次治稅理念的革命,將風險管理理念貫穿于稅收征管全過程,將分析識別、等級排序、應對處理、績效評價、過程監督的風險管理閉環系統與征管基本程序相融合,把有限的征管資源用于風險較高的納稅人;這是一次治稅方法的革命,實現業務工作與現代科學技術的有機融合,積極利用第三方信息,打造覆蓋稅收征管和內部管理全流程的信息化平臺,全面邁進信息管稅時代;這是一次征管方式的革命,按照申報納稅、稅收評定、稅務稽查、稅收征收和法律救濟再造稅收征管新流程,特別是風險控制和評定將成為整個新稅收征管流程的核心和中樞;這是一次部門權益的革命,按照征管流程需要優化征管資源配置,做實機關、重組稅源管理機構、改革和完善稅收管理員制度,對原稅收征管部門的權益進行再分配;這是一次隊伍建設的革命,新的征管體制在崗位分工上體現出更加專業化、精細化、科學化的特征,對各部門各崗位的干部在稅收業務上、信息化操作上、工作責任心上要求更高,需要地稅干部具備更高的政治、業務和作風素質。
我們常常把稅政、稽查與征管一起并稱稅務三大業務部門,三者相互融合,不可分割。稅政和稽查既是本輪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參與者,更是實踐者和促進者。2013年3月12日召開的全省地稅稽查工作會議、3月28日召開的全省稅政管理工作會議提出,全省地稅稅政和稽查工作必須按照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需要,融入征管大格局,不斷提升工作水平,服從、服務于深化征管改革的順利推進。
稅政管理工作就本質來看,就是法的規定性在稅收上的綜合體現,是國家意志在稅收工作中的具體化、明確化和系統化。稅政和征管,一個是實體,一個是程序,實體需要程序去實現,程序就是為了實現實體而存在。即稅收制度是稅收征管的法律依據和主要內容,稅收征管是稅收法律法規實施的唯一載體和平臺。稅政管理工作服從、服務于深化征管體制改革應從三個方面著手:
一是要站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高度,深化稅制改革,促進新征管體制發揮作用。稅收征管改革的終極目的是提升征管質效,發揮稅收職能作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而稅收征管執行的就是稅收政策,因此稅收政策是否符合經濟發展的需要,直接決定了改革目的能否實現。十提出,要加快改革財稅體制,構建新的地方稅體系。這就要求稅政部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統一部署,在稅法框架內,根據湖北經濟發展需要,認真做好“營改增”、資源稅、房地產行業稅收和環境保護稅等稅制改革的試點工作,嚴格執行支持高新企業、現代服務業等稅收優惠政策,積極落實鼓勵自主創新、扶持企業發展、保障改善民生等結構性減稅政策,在運用稅收政策服務經濟發展上取得實效。
二是要抓住稅政管理的薄弱環節,夯實管理基礎,促進新征管體制順利實施。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是提升稅收征管質效的一次全方位革命。對包括基礎數據、稅政管理、稅源管理等各方面的基礎工作要求很高。稅政管理部門必須找準政策管理的薄弱環節,進一步夯實地方稅種的管理基礎,積極推進行之有效的營業稅行業管理方法,進一步抓好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不斷規范財產行為稅管理,強化非居民稅收和反避稅管理,多方尋找和核實第三方涉稅信息,為征管改革提供更加翔實的數據支撐和更扎實的管理基礎,促進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順利實施。
三是要拓展稅政管理的職能范圍,參與風險評估,促進新征管體制提升質效。新的征管體制賦予稅政管理部門建立分稅種分行業納稅評估模型、對稅政管理中發現的稅收風險提出應對意見、參與具有普遍性的風險和重大復雜事項的納稅評估、為納稅評估提供業務指導等多項新的職能。
稅政部門要積極履行上述新職能,針對各稅種特點,認真梳理現行稅收政策,加快建立稅收征管風險評估模型,積極開展和指導全省納稅評估試點工作,促進新征管體制運行質效的提升。
稅務稽查既是新征管流程的終點,又是新征管體制的起點。說是終點,是因為新征管體制賦予稽查部門查處高風險納稅人的重大職責,是稅收征管的最后一道環節。說是起點,是因為稅務稽查成果是風險監控部門確定監控重點的重要參考,是納稅評估部門開展評估的主要參照,是檢驗征管改革成效的有效手段。稅務稽查工作要真正實現服從、服務于稅收征管改革的深化,必須進一步提升稽查工作質效,在工作理念、工作方法、工作重點上全面適應新征管體制的要求和需要。具體來講,核心就是要實現稽查現代化。
一是稽查理論現代化?,F代化稽查理論要求確定稽查部門在新時期的主要職能,即主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依法嚴厲打擊嚴重稅收違法行為,使惡意不遵從者依法及時受到法律懲處,維護稅法嚴肅性,營造公平正義的稅收征管環境;要確定稽查部門的主要任務,即將納稅評估部門推送的高等級風險納稅人作為必查對象,開展案件查辦等風險應對工作,主動選擇稅收流失風險較高的行業和區域開展稅收專項檢查。
二是稽查體制集約化。要按照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稅源分級分類管理的要求,繼續完善“重點稅源省局查、大中稅源市州局查、小散稅源縣局查”的分級分類稽查模式。要穩步推進一級稽查體制改革,提升執法層次,規范執法程序、統一執法尺度,優化稽查資源配置,集中稽查力量監控重點稅源,使稽查工作的法治水平和工作效能進一步提升。
三是稽查隊伍專業化。要按照專業化要求,配齊配強稽查隊伍,采取多層次、多渠道的方式,切實抓好稽查人員的培訓工作,大力提升稽查隊伍的整體素質。對稽查處(科、股)的查案范圍按專業化進行分工,培養重點行業、重點稅種、重點稅源的專業化稽查隊伍,為完成好稽查工作任務提供堅實的人才保障。
四是稽查手段信息化。要按照新征管流程需求,對稽查管理軟件進行優化,使之與征管核心軟件全面對接,打造稽查與風控、評估、納服、稅源管理等部門資料信息傳送的信息化平臺。要全面推廣應用稽查查賬軟件等信息化查賬手段,提高案件檢查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要積極創新稽查
稅收論文范文4
國際稅收協調是指相關國家或地區為了建立共同市場,實現經濟一體化,消除稅收上對商品、資金、技術、勞務、人員自由流動的障礙,采取措施使集團內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稅收政策、稅收制度(如稅種、稅率)互相接近或統一,以減輕彼此之間的沖突和摩擦的行為。[1]國際稅收協調是國際經濟一體化,國際稅收競爭越來越激烈的現實背景下,加強國際合作,增進全球整體利益的必然選擇。
目前國際稅收協調主要有三種形式:WTO框架下的國際稅收協調、國際稅收協定約束下的國際稅收協調和區域經濟一體化下的國際稅收協調。區域經濟體一體化下的稅收協調是目前最高水平的國際稅收協調(將來的發展方向是全球性的國際稅收協調),而歐盟則代表了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最高水平,因此,研究歐盟的國際稅收協調對于各國發展國際稅收協調具有重要參考價值和借鑒意義。
歐盟(包括作為前身的歐共體)的稅收協調主要包括對關稅、增值稅、消費稅和個別財產稅的協調,另外也包括對所得稅領域的協調。關稅領域的協調是歐盟稅收協調的主要內容,并已經取得了實質性的成果。其關稅協調主要包括對內關稅協調和對外關稅協調兩個方面。根據1957年《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羅馬條約》)第9條的規定,歐盟的關稅協調采取的是關稅同盟的形式,即建立一個各成員國統一的關稅,一方面完全廢止成員國相互之間涉及一切商品交換的進口稅與出口稅,另一方面,在同第三方國家的相互關系上,采取共同的關稅稅率。在增值稅和消費稅領域則是根據共同體條約第90—93條禁止采用歧視性國內稅保護國產品的相關規定來達到協調的目的。歐共體于1977年5月提出了統一增值稅計稅依據的意見。1996年7月又公布了新的增值稅方案,基本內容為實行單一征稅地和單一稅率。關于統一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和適用稅率的問題,已由歐共體在80年代分批陸續協調完成。[2]但增值稅與消費稅領域的一體化程度遠不及關稅領域,歐盟15國仍根據各自的國內法征收。在所得稅領域,歐盟各國稅法的差異仍很大,依然阻礙成員國間服務、資本和人員的自由流動。在所得稅領域的協調主要是根據歐共體法第293條關于消除雙重征稅的規定,以及第94條關于理事會可以頒布協調成員國法律、法規或行政措施的指令的規定,通過頒布指令的方式來進行所得稅領域的協調。目前所頒布的指令主要包括成員國主管機構在直接稅領域相互協助的指令、關于公司合并的指令和關于母子公司的指令。另外,在1990年7月,共同體還通過了《消除關聯企業利潤調整中的雙重征稅的公約》(ConventionontheEliminationofDoubleTaxationinConnectionwiththeAdjustmentofProfitsofAssociatedEnterprises),也稱為《仲裁公約》以避免一個共同體成員國的稅務當局根據正常交易原則(arm‘slengthpricingprinciple)對在另一成員國的關聯企業的利潤進行調整時所可能導致的雙重征稅。
歐盟的稅收協調對于歐盟內部商品、資本、人員的自由流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有力地促進了歐盟經濟一體化的進程。對于全球性的國際稅收協調也起到了重要的示范作用。
二、歐洲法院在稅收協調中的作用
在歐盟的稅收協調中,歐洲法院起到了不可低估的推動作用。歐洲法院(CourtofJustice)設在盧森堡,是歐盟的司法機構,其基本職能是:對歐盟法律作出解釋,監督和保證各成員國的法律與歐盟的法律相一致,監督和保證歐盟的組織機構和官員遵守歐盟條約所規定的法律,同時,為各成員國的法律機構執行歐盟的法律法規提供指導和幫助。[3]由于各成員國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和運作方式,特別是歐盟包括了西方兩大法系的主要代表國家:英國、法國和德國,因此,統一執行歐共體和歐盟的法律法規是一個緩慢而困難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歐洲法院的作用是不容低估的。
歐洲法院的職權可以歸納為兩個:訴訟管轄權和先行裁決權。其所管轄的訴訟形態包括成員國之間的訴訟、成員國與委員會、理事會之間的訴訟、委員會與理事會之間的訴訟和個人與共同體(歐盟)之間的訴訟等,訴訟的形式主要包括撤銷之訴(ActionforAnnulment)、不作為之訴(ActionAgainstFailuretoAct)、違約之訴(PleaofIllegality)和關于非契約性責任(Non-contractualLiability)與罰款抗辯之訴(ActionAgainstPenalties)。先行裁決權是基于歐盟法律的解釋與適用相分離的原則所設計的制度,也就是在某些方面,歐盟法的解釋權歸于歐洲法院,而其適用權則歸于成員國法院。當成員國法院發生的訴訟與歐盟法的解釋或者效力有爭議時,可以由條約所規定的人向歐洲法院申請裁決,以確保歐盟法在各成員國的統一解釋和適用。[4]依據《羅馬條約》第177條規定,歐洲法院對于下列事項有權進行先行裁決:對本條約的解釋;對共同體機關制定的法令效力的解釋;根據理事會制定的法令而設置的機關章程中已規定其宗旨的章程的解釋。
歐洲法院對歐盟(共同體)稅收協調所起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兩個大的方面:一是通過判例確立了歐盟法的直接效力原則和最高效力原則。直接效力原則,是指共同體法律規范能夠直接為個人創設可在成員國法院執行的權利。共同體條約所規范的是國家行為,所設定的是國家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共同體條約中找不到直接效力原則的依據,這一原則是通過歐洲法院判例確定的。[5]
在VanGendenLoose案[6]中,歐洲法院第一次闡述了直接效力原則的含義。認為,共同體創立了新的國際法律秩序,成員國的因此受到限制。該法律秩序的主體不僅包括成員國,還有成員國國民。獨立于成員國立法的共同體法不僅為個人施加義務,還為個人創設權利。這些權利不僅產生于共同體條約的字面上,還存在于條約所明確施加于個人、成員國、共同體機構的義務中。[7]在該案之后,歐洲法院還通過一系列案例發展了直接效力原則和條約條文具備直接效力的條件。
最高效力原則是指共同體法的效力優于共同體成員國的國內法。最高效力原則在VanGendenLoose一案中就已經被提出,歐洲法院認為,共同體創立了新的國際法秩序,成員國的因此受到限制,成員國不能通過國內法來改變共同體法。在FlaminioCostav.ENEL案[8]中,歐洲法院指出,共同體條約創立了新的法律秩序,也是成員國法律制度中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成員國法院在訴訟中有義務適用共同體法。當成員國法與共同體法不符時,共同體法優先,不論國內法是在共同體條約生效之前或之后頒布的??傮w來說,共同體法的最高效力是無條件的和絕對的。共同體條約、二級立法(規則、指令、決定)、共同體法的一般原則、共同體與第三方簽訂的國際協定,不論它們是否有直
接效力,都優先于成員國國內法而適用。[9]
歐洲法院所確立的這兩個基本原則,為歐盟進行稅收協調奠定了法律基礎。歐洲法院在歐盟稅收協調中所起的第二個大的作用就是在關稅、增值稅、消費稅和所得稅協調方面所起的作用。
歐盟關稅協調的依據主要是共同體條約第23條和第25條,第23條規定建立關稅同盟,適用于所有貨物,第25條強調“禁止在成員國之間征收進口關稅和與關稅具有相同作用的捐稅。這種禁止也應適用于具有財政性質的關稅?!边@里的“貨物”、“關稅”以及“捐稅”的具體含義是由法院通過判例予以明確的。在Commissionv.Italy案[10]中,意大利對文物出口征收關稅,并認為文物不屬于“貨物”。歐洲法院認為,“貨物”應理解為可用金錢標明價值并用于商業交易的物品,文物具有這樣的特征,屬于貨物。在SociaalFondsvoordeDiamantarbeidersv.SACh.Brachfeld&Sons案[11]中,比利時要求進口鉆石繳納相當于其價值0.33%的款項到一個為工人設立的社會基金中。歐洲法院認為,雖然該基金的目的既不是為財政獲取收入,也不是保護國內產業,但這并不能使其規避第25條的管轄,其對進口貨物征收這一事實本身就足以說明問題。
在禁止征收關稅或類似稅收問題上,也存在例外,包括(1)成員國為進口國提供服務而就此收費;(2)作為成員國國內法的一般制度,對進口產品和國產品基于相同的標準都征收的稅費;(3)履行共同體法所施加的檢驗義務而就此征收稅費。[12]歐洲法院雖然原則上同意這些例外,但在審查時非常嚴格。在Brescianiv.AmmisintrazioneItalianadelleFinanze案[13]中,意大利對進口的生牛皮實施強制衛生檢驗并為此收費。歐洲法院認為,成員國政府實施衛生檢驗是為了公眾利益,不是為進口商提供服務。在Commissionv,Germany案[14]中,德國政府對進口的活動物收費,這種收費是為了彌補履行共同體第81/389號指令下檢驗義務的成本。歐洲法院認為,該案中的收費是履行共同體法施加于成員國義務的經濟性補償,不能視為與關稅具有相同作用的捐稅。法院判斷問題的關鍵所在是看其是否阻礙了商品在共同體內的自由流動。
共同體條約第90條還禁止成員國采取歧視性的國內稅保護國產品,其目的是為了防止第23—25條的規定被成員國的歧視性國內稅所破壞,因為歧視性國內稅同樣可以增加進口商品的成本,從而達到和征收關稅相同的效果。第90條的規定是這樣的:“成員國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對其他成員國的產品征收任何超過對類似國產品直接或間接征收的國內稅。成員國不得對其他成員國的產品征收任何具有間接保護其他產品作用的國內稅。”在FirmaFruchtGmbhv.HauptzollamtMunchen案[15]中,歐洲法院對“類似”(similarity)產品解釋為,屬于財政、關稅或統計上的相同分類的產品。在AmministrazionedelleFinanzev.EsseviSpAandCarloSalengo案[16]中,意大利政府對一種酒給予稅收優惠,但其條件是該酒在生產過程中應當能在意大利境內檢驗。這樣,意大利境外生產的酒由于不能滿足這一條件而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歐洲法院認為這種做法是歧視性的,違反了第90條的規定。在Commissionv.KingdomofDenmark案[17]中,丹麥法律對白蘭地酒(Aquavit)和其他酒采用不同的從量稅率。由于Aquavit酒的銷量遠較其他酒大,而且該酒大部分為丹麥生產,因此,歐洲法院認為Aquavit酒和“其他酒”屬于競爭產品,丹麥的稅收安排具有歧視和保護作用。
歐洲法院在所得稅領域的協調方面所起的作用更加明顯。由于共同體條約缺乏協調成員國稅法的直接和具體的規定,因此,歐洲法院就借助于共同體條約關于服務、人員和資本自由流動的規定和原則來消除成員國內直接稅法對共同市場的阻礙。其核心在于消除對成員國國民國籍的歧視。[18]共同體條約第39、43、48、49、56條分別規定了人員、開業、服務和資本等方面的自由流動和限制禁止。Commissionv.France案[19]是歐洲法院處理的第一個所得稅案件。歐共體委員會認為,法國不給予另一成員國的保險公司在法國的分支機構以股東歸集抵免(avoirfiscal)優惠的做法違反第52條。歐洲法院認為法國稅法的規定構成了在其他成員國注冊的保險公司開業自由的限制,違反了第52條的規定。在FinanzamtKoln-Altstadtv.Schumacker案[20]中,歐洲法院認為,在另一成員國居住的該國居民,在一成員國工作并獲得其幾乎全部所得,但在其居住國沒有足夠所得使其個人和家庭情況為居住國考慮,如果工作國對其征收比從事相同工作的居民為重的稅收,就為第48條所禁止。在Wielockxv.InspecteurderDirecteBelastingen案[21]中,歐洲法院認為,盡管直接稅的調整屬于成員國的權限,但這種權限的行使應不違背共同體法并避免任何形式的基于國籍的歧視。由此可見,歐盟成員國之間的所得稅遠沒有統一,當前仍然主要借助四大自由來逐步消除這方面的障礙。在這一過程中,歐洲法院顯然發揮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三、對我國的啟示
歐洲法院在歐盟稅收協調中所發揮的作用說明了,稅收協調并不僅僅是政府及其稅務主管當局的事情,各國法院在稅收協調中也能起到非常重要的推動作用。稅收協調只是稅收法治建設中的一個很小的方面,在整個稅收法治建設中法院所起的作用更是不容忽視。歐洲法院之所以能在稅收協調中發揮重要的作用,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性條件就是歐洲各國法院在稅法實施中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法院在稅法的貫徹執行、稅法的完善和稅收法治建設的進程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對我國而言,研究歐洲法院在稅收協調中所發揮作用的意義,就不是簡單地說,應當發揮法院在我國稅收協調中的作用,而是要從根本上提高我國法院在稅收執行、稅收司法、稅法的完善以及稅收法治建設進程中的地位與作用。
在我國目前的稅收法治建設中,法院的作用似乎被忽視了,稅收司法已經成為一個被遺忘的角落。稅法的解釋與適用似乎僅僅是稅務機關的事情,而稅法也似乎很難進入法院的視野之中,稅法的可訴性問題受到了嚴重的挑戰。在世界各主要發達國家,稅務訴訟都是非常重要的訴訟,在把稅務訴訟歸入行政訴訟的國家,也是占據行政訴訟案件比重非常大的訴訟。[22]更有眾多的國家專門設置了解決稅務案件的稅務法庭、稅務法院等。而在我國,稅務案件的數量還很少,而且絕大多數都是簡單的行政案件,真正具有“法律味”的案件很少,具有示范意義的典型案例更是鳳毛麟角。法院在我國的稅收法治建設中基本上被擱置了。而發達國家稅收法治建設的實踐充分表明,不充分發揮法院的作用,要想實現稅收法治是根本不可
能的。
我國法院在稅收法治建設中的被動地位主要是由以下幾個因素造成的:
(1)缺乏真正的司法審查制度,我國目前的行政訴訟制度只能對規章及其以下的抽象性文件進行審查,而且只有不予適用的權力而沒有撤銷的權力。我國法院在法律解釋中的地位也非常弱,特別是稅法領域,法院幾乎沒有進行什么解釋工作。[23]歐洲法院之所以能在稅收協調中發揮那么大的作用,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具有解釋法律和監督法律統一實施的職權。歐洲法院有權審查各成員國法律是否違反歐盟法,對于違反歐盟法的成員國法律可以拒絕適用,從而間接廢止了相關成員國的法律。其實,如果我國法院能充分利用目前的行政訴訟制度也能對我國稅收法治建設的進程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比如,法院在行政訴訟中有權審查規章及其以下的規范性文件,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大量的規范性文件都屬于規章或者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因此,法院都有權予以審查,并決定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如認為違反,就可以不予適用,從而對稅法的修改和完善起到推動作用。但目前尚未有法院否定國家稅務總局規范性法律文件效力的判決,可見,法院尚不敢挑戰國家稅務總局的權威。
(2)缺乏專業的稅務法官,法院處理稅務案件的能力不足。稅法是專業性和技術性很強的部門法,沒有經過專門的稅法訓練很難勝任處理稅務案件的工作。[24]我國目前的法官大多都沒有專門學過稅法,即使在本科學過一點稅法的基礎知識,也是非常有限的。因此,法院在處理稅務案件的過程中往往求助于稅務部門的解釋也就不足為怪了。對稅法一知半解的法官如何敢挑戰國家稅務總局的權威?提高法官稅法素質的重要途徑就是設置稅務法庭,培養專門的稅務法官。有了專門的稅務法庭對稅法的立法、執法和守法進行最后的監督,相信一定會促進我國稅收立法(包括國家稅務總局的立法)、稅收執法的水平不斷提高,也一定會對我國稅收法治建設做出重要的貢獻。[25]
(3)稅收憲法、稅收基本法的缺失。歐洲法院之所以能在稅收協調中發揮重要作用,另一個重要條件是歐盟法或共同體法的存在,而且它們的效力是高于各成員國的國內法的。而我國稅法領域缺乏一個高層次的法律,在憲法中只有一條涉及到稅收的條款,而且是規定人民納稅義務的條款,憲法沒有賦予法院進行司法審查的依據。除此之外,我國也沒有稅收基本法或稅法通則,稅法領域的法律目前只有四部,[26]《稅收征管法》在某種意義上起到了一點稅收基本法的作用,但遠遠不夠,而且稅收征管法是定位于稅務機關征稅的法律,而不是定位于法院監督稅務機關征稅的法律,稅收征管法也很難為法院的司法審查提供依據。在缺乏足夠依據的情況下,法院不敢對稅務部門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予以審查也就不足為怪了。扭轉目前的狀況必須進行稅收立憲,[27]將稅收法定主義明確規定在憲法之中,同時通過加快稅收立法步伐,盡快制定稅收領域的幾部主要稅法,為法院的司法審查提供依據,推動中國的稅法建設和稅務行政盡快步入法治化的軌道。
將來隨著我國加快國際稅收協調的步伐,我國所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會越來越多,我國稅務主管當局與其他國家的稅務主管當局之間的稅務合作也會越來越深入,單邊預約定價(APA)和雙邊預約定價也會越來越頻繁,相應的,國際性的稅務糾紛也會越來越多,這些糾紛的一部分將有可能進入司法解決的軌道。因此,我國法院在將來的國際稅收協調中也是大有作為的,但這種大有作為必須以我國法院在我國國內稅收法治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提高為前提,就目前我國法院處理稅務案件的水平來說,即使有國際稅收協調中的案件進入法院,法院恐怕也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甚至難以勝任處理案件的需要。因此,當務之急是盡快提高法院在稅收法治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讓法院成為推動我國稅收法治建設的中堅力量,而不是一個旁觀者。
「注釋
[1]參見苑新麗:《國際稅收協調的發展趨勢》,載《財經問題研究》002年第10期。
[2]參見葛惟熹主編:《國際稅收學》,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9年版,第482—491頁。
[3]參見張薦華:《歐洲一體化與歐盟的經濟社會政策》,商務印書館2001年版,第44頁。
[4]參見朱淑娣主編:《歐盟經濟行政法通論》,東方出版中心2000年版,第61—64頁。
[5]SeePavlosEleftheriadis,TheDirectEffectofCommunityLaw:ConceptualIssues,YearbookofEuropeanLaw1996(10),p205.[6]Case26/62,NVAlgemeneTransportenExpeditieOndernemingvanGendenLoosev.NederlandseAdministratiederBelastingen[1963]ECR1.[7]譯文參見張智勇:《國際稅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56頁。
[8]Case6/64,[1964]ECR585.[9]SeeAlisaKaczoroska(edited),EuropeanLaw:150LeadingCases,OldBaileyPress2000,p130.[10]Case7/68,ECR[1968]423.[11]Case2and3/69,ECR[1969]211.[12]參見張智勇:《國際稅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69頁。
[13]Case87/75,ECR[1976]129.[14]Case18/87,ECR[1988]5247.[15]Case27/67,ECR[1968]327.[16]Case142and143/80,ECR[1981]1413.[17]Case171/78,ECR[1980]447.[18]參見張智勇:《國際稅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88頁。
[19]Case270/83,ECR[1986]285.[20]CaseC-279/93,ECR[1995]I-225.[21]CaseC-80/94,ECR[1995]I2493.[22]比如臺灣地區,行政訴訟百分之六十以上為稅務案件。參見葛克昌:《行政程序與納稅人基本權》,(臺)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4頁。
[23]我國臺灣地區大法官會議近十年來所解釋的案件,以稅法案件為最多,所占比例還有逐漸升高的趨勢。參見葛克昌:《稅法基本問題(財政憲法篇)》,(臺)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58頁。
[24]臺灣著名稅法學家葛克昌先生認為,財稅法庭的設
置是財稅法改革的當務之急。參見葛克昌:《稅法基本問題(財政憲法篇)》,(臺)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15頁。
[25]關于設立稅務法庭的設想,參見翟繼光:《試論稅務法庭在我國的設立》,載《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3年第4期。
稅收論文范文5
稅收優惠是指稅收國為實現一定的社會、政治或經濟目的,通過制定傾斜性的稅收政策法規來豁免或減少經濟行為或經濟結果的稅收負擔措施。
稅收優惠政策的實質改變了三種稅收關系。一是稅收優惠導致了雙方財產利益的增減變化,即國家將部分稅款根據有關的稅法(或稅收政策)的規定返還給受惠方(納稅人)。二是稅收優惠政策使得受惠方可以不繳或少繳稅款,但國家為其提供的服務并未因此減少,這些費用便轉移到其他納稅人身上,增加了其他納稅人的負擔。三是稅收優惠使受惠方得到了經濟援助,在受惠方資金實力、管理水平、技術能力、員工素質等方面并不一定高于一般企業的情況下,競爭力得到加強。
具體而言,稅收優惠在實現稅收調控功能中的作用體現為:
第一,稅收減免措施,大大減輕了企業的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蓖瑫r該條第三款對設在特定區域內的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外商投資興辦的先進技術企業,在稅法規定的減免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延長三年減半征收所得稅。這些優惠政策的實施,大大緩解了高科技企業資金困難,增強了企業的競爭力。
第二,引導資源合理配置,促進產業結構合理調整
我國現在正處于經濟體制的轉型期,即從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提倡靠市場調節經濟,但市場調節具有滯后性,企業對產業結構的調整的反應始終表現的比較遲緩。在這種情況下,政府通過合理的稅收政策,對需要下大力、急需發展的產業予以稅收優惠,而對限制的行業不予以優惠或者實施高稅負,就可以給所有市場行為主體一個比較明確的產業信號,從而引導社會資源合理流動,實現產業結構優化。
第三,加速落后地區的發展,縮小地區間的差距。
二十世紀初,英國、德國等發達國家,城市化已達到70%-80%,城鄉之間生產力水平沒有太大的差別,全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比較均衡。而我國則不同,到目前為此,我國城市化水平只能達到20%左右,且城鄉之間生產力水平相差比較大;遼闊的國土內沿海地區與中西部地區、北部與南部地區的生產力水平相差也比較大,因此,適當地對老、少、邊地區、工農業基礎薄弱、生產力水平低下、商品經濟不發達、科技文化落后、交通閉塞、資源開發利用率低地區采取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可以促進這些地區的經濟發展,逐步縮小與發達地區的差距。
稅收優惠對促進國民經濟全面、健康、持續、協調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下面我們就共同來探討一下我國現階段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弊端及如何加以完善。
一、我國從1979年改革開放以來,實行的稅收優惠政策
我國實行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分兩部分,一部分是針對外資企業;另一部分是針對內資企業。針對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主要是根據1991年4月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設在稅法規定區域內的外資企業可減按15%或24%的稅率征收,另外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產性外資企業,從獲利年起可獲得免2減3的優惠。針對內資企業,1993年12月13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八條有對“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實行定期減稅或免稅”的比較原則性的規定。1994年3月29日財稅字第01號文件下發了《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對高新技術企業、第三產業、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遭遇自然災害等地區、企業共142項稅收優惠的具體規定。1994年6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又下發了“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如何適用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具體通知。1994年、1995年、1996年又陸續下發了關于出口貨物免、抵、退等有關稅收優惠的規定。
我國的稅收優惠主要集中在所得稅方面,且主要是針對外資企業而設立的,目的是吸引外資,促進本國經濟的發展,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則存在以下問題。
二、我國現階段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
1單純強調稅收優惠的作用而忽視了整體投資環境
投資環境是指東道國影響外國投資者在該國投資的各種主客觀條件的總和,包括政局穩定程度、法律健全程度、市場潛力、資源條件、勞動力成本、財稅政策、基礎設施狀況等多種因素。外國投資者選擇在東道國投資,一般都是在對該國的整體投資環境進行綜合評價的基礎上作出決策的。國外研究資料表明,在吸引投資的諸要素中,稅收優惠并不在前十列。因此說,吸收外來投資,稅收優惠并不是決定因素。整體投資環境良好國家,即使沒有什么稅收優惠,甚至對外商投資課以重稅,外商也會來投資。如采用特定最大負擔原則的沙特阿拉伯,盡管它對外國石油公司按85%的特定稅率課所得稅,但因沙特阿拉伯地區的石油資源儲量大、油質好、易開采、運輸條件便利,外國投資者在被課以重稅的條件下,仍有利可圖,因此,仍有許多外國公司在沙特投資。一個政局相當不穩定的國家,不管以多高昂的代價提供稅收優惠都難以吸引外商的投資。
同樣,我國吸引外商勢頭最好的時期,不是我國出臺稅收優惠政策最多時期,而是1992年10月我國宣布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后,1992年吸引外資的增長率是1991年的6倍。吸引外商投資,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在目前的經濟條件下是非常必要的,但我們更應清醒地認識到:安定的政治環境、低廉的勞動力資源、巨大的國內市場以及其他有利條件更是不可缺的。
2夸大了本國的稅收優惠的作用而忽視了居住國的稅收政策
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主要集中在所得稅的優惠上,實際稅收優惠的效果是否明顯應考慮到采取什么樣的稅收管轄權,是否采取稅收饒讓抵免。事實上東道國采取稅收優惠政策,只有在居住國只實行來源地管轄權時,涉外稅收優惠才能真正起到減輕外國投資者的稅收負擔,鼓勵外商投資的作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是同時采取的來源地和居民稅收雙重稅收管轄權,若居住國的稅率高于被投資國,則本國居民在被投資國得到的稅收優惠,在居住國仍要補足。事實上對稅收饒讓抵免持反對態度的國家也有不少,典型的如美國,它就反對對“影子稅收”予以抵免。如果居住國不采用稅收饒讓
抵免,對本國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國外所得也不免稅,外國投資者就不能直接從東道國的稅收優惠中得到實惠,東道國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外商投資的作用也就無從談起。
3內資企業減免期限計算不科學
1994年3月29日下發的《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9.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高科技產品的生產要經過研究、試驗、投產等階段,產品的開發時間長,在產品開發過程中不可預測的因素多,投產初期,獲利可能性小,或者是獲微利甚至虧損,此時的投產時起減免兩年的稅收優惠意義并不是很大。
4現行增值稅制的鼓勵科技進步方面存在著制約因素
一方面,我國目前實行“生產型”增值稅制,由于高新技術有機構成高,企業購進的固定資產不能抵扣進項稅款,實質加重了企業的負擔,影響了企業對科技的投入,妨礙了技術設備的更新。如福建日立電視機有限公司,1996年上交增值稅149982萬元,1997年上交增值稅385046萬元,但企業購進用于技術更新的固定資產其增值稅進項稅額卻不能抵扣。
另一方面,由于現代科研投入的增量大,“無形資產”、“特許權使用費”、“技術開發費”中直接材料的投入、損耗占了相當的比重,而這一部分的稅額不能抵扣,在一定程度上又影響著企業對新技術的開發和引進。對技術含量高的產業,其高增值產品的增值稅負重,對于企業科技開發擴大生產亦將直接受到影響。
三、結合國外研究的情況,確立我國稅收優惠的導向
(一)涉外稅收優惠的原則
1公平、效率的原則
公平原則,即對處于同等環境下條件相同的人應當同等對待;相反,對條件不同的人,則應區別對待。公平原則是要通過公平稅負,創造一個公平的外部稅收環境,以促進公平競爭,進而促進收入公平分配的實現。
稅收和效率原則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其一,稅制設置應當不干預市場經濟的運行,應當避免對市場經濟行為的扭曲,從而使市場充分發揮資源配置作用;其二,由于絕大多數稅制本身就是一種市場變形,因而政府在設置稅制時應確定稅收所可能帶來的效率損失的大小與來源,從而盡可能地使這些效率損失達到最小。
涉外稅收優惠符合或者說并不違背稅收的效率原則和公平原則。從經濟效率來看,涉外稅收優惠雖然有違稅收的中性特征,但其設置往往是出于一國經濟發展目標的需要,通過給予外國商品和外國投資者一定的稅收優惠,吸引一國經濟發展所必需的生產要求的流入,促進本國資源的優化配置,實現經濟增長的目標,因此,在世界市場處于不安全競爭狀態時,發展中國家實行涉外稅收優惠,從而動態地把其與發達國家之間的差距接近,可以真正促使資源在世界范圍內的流動,實現資源在世界范圍內的高效配置,即符合國家效率。從經濟公平來看,由于一些客觀因素存在,使得國內外投資者往往處在并不公平的競爭環境中。在這種特定情況下,給予外資一定稅收優惠,并不違背涉外稅收的公平原則。
2稅收國民待遇原則
稅收國民待遇原則就是在稅收上締約國雙方相互給予對方國民(包括自然人、法人)與本國國民同等的對待。所謂“同等”,并非絕對相同,毫無差異,而是要求對外國國民實行非歧視的待遇,主要強調對外國產品及貿易相關的措施不能給予低于本國產品、企業的稅收待遇。國民待遇原則不排斥給予外國投資者高于內資企業的待遇。國民待遇原則是為了在國際經濟、貿易交往中防止對外國人實行差別待遇(歧視待遇),促進國際經濟交往的順暢而提出,并為許多國家所接受并遵從的慣例,國民待遇原則與涉外優惠政策并不矛盾。
3和協調的原則
稅收與稅收協調是一國涉外稅制設置必須遵循的兩個原則。
涉外稅收原則一般指一國所擁有的稅收管轄權,即國家行便課稅擁有的管轄權力。它是一個國家所擁有和行使的不受任何國際組織約束的正當權利。涉外稅收協調原則一般指一國在處理同他國的稅收權益關系時,充分尊重和依循有約束力的那些稅收國際慣例,參考他國稅收政策的具體內容,對本國的涉外稅收權作出一定程度的“讓步”,以滿足發展本國經濟與對外經濟交往的需要。
(二)我國稅收優惠政策的完善
幾乎在所有國家,都存在稅收優惠,各國政府也認為這是鼓勵投資的方法。但資本的流入,是受各方面因素影響的,其中包括該國(地區)的政治、經濟形勢、能源、交通、信息、勞動力素質結合本國的優勢與劣勢,善用政策性優惠,方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我國目前正處于產業結構調整關鍵的時期,面對人口壓力與環境問題,要想保持經濟的持續、健康、穩定、高速增長,實現我國在21世紀的可持續發展戰略,需要利用稅收這一重要的客觀調控杠桿。因此稅收優惠政策也應結合政策目標,重新進行調整。
1對稅收優惠單獨立法、適時調整
目前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分散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等中,這主要也是因為我國稅收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因此,在不斷調整稅收優惠政策的同時,適時地立法,以法的形式將稅收優惠固定下來,給外商企業以穩定性的感覺,并隨著經濟的發展,適時進行調整,既顯示出其穩定性、特定性的特點,又不失其靈活性和有效性。
2優惠方式應多樣化
我國目前的稅收優惠主要集中在所得稅上,采取的措施一般是直接優惠,方式比如前面所述的,對外資企業在規定的地區設置的降低稅率,直接減稅負等。也可以采取間接優惠的方式。間接優惠方式有多種,第一種:費用扣除的方式。比如:科技開發費用,是具有資本性質的投資,同時具有回收期長、風險大的特點、為促進科技投入的增加,許多國家都是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的經費投入作為費用從所得稅中扣除。第二種:加速折舊:許多國家和地區廣泛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以促進新技術的發展和應用,加快企業的技術更新和產品的更新換代,提高企業的工作效率和效益。第三種:投資減免。許多國家允許將用于科技研究與發的收入按一定比例來抵扣應繳稅額,它相當于提取雙重的折舊。直接優惠和間接優惠,配合使用、揚長避短,更有利于發揮稅收的促進作用,并逐漸從目前的以直接減免稅收為主轉為以間接引導為主。
3消除稅收的資本差別,強化稅收的產業導向和科技導向功能,同時注意政策的普遍性與平等性。
企業所得稅應適應國家產業政策或區域產業導向的要求,對投資基礎設施、大規模投資以及出口創匯企業等提供一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同時輔之以對部分地區實行的特殊稅收優惠,從而形成以產業導向為主體、區域性稅收優惠相輔助的產業,導向型的稅收優惠體系。
4變以所得稅為主所
稅收論文范文6
在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稅收流失”日益成為各國家不得不共同面對的全球性問題。在對外開放的格局下,稅收流失不僅使經濟運行的秩序紊亂,更主要的是它威脅國家的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因此,防范稅收流失已成為世界各國稅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的稅制改革也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是,由于我國受稅制條件、稅收成本、公民納稅意識普遍淡薄等因素的制約,稅收流失現象還依然存在。稅收流失已成為我國可持續發展的嚴重障礙。稅收流失作為稅收征管當中的難題,一直在困擾著稅務工作者,同時也威脅著國家經濟的持續發展。因此,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綜合運用系統研究和實證分析的方法,就這一問題展開深入研究,既是加強我國在這一領域學術研究的需要,也是指導治理我國稅收流失實踐的需要,更是落實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提出的“依法治稅、從嚴治隊、科技加管理”以及“堵塞漏洞、懲治腐敗、清繳欠稅”的工作方略。有鑒于此,本文正是在借鑒中外學者和我國稅務工作者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從稅收流失概念入手,對稅收流失的規模、影響與產生原因進行分析,并且列舉了一些造成稅收流失的渠道,借鑒國際上治理稅收流失的經驗,對我國稅收流失的治理提出了一些對策。
本文按照“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思路,將文章分為五個部分。
第一章是緒論,介紹了本文的寫作背景和意義、國內外研究現狀以及論文研究框架、方法。
第二章是稅收流失概述,就稅收流失的定義、分類和測估方法進行了分析。
第三章是我國稅收流失現狀和稅收流失規模的測算。首先就我國稅收流失的現狀進行了分析;其次,從地下經濟和地上經濟兩個方面測估了我國稅收流失的規模。
第四章是我國稅收流失的原因和影響。首先從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稅收法律不完善、納稅環境惡化、稅收征管不嚴、處罰不力等方面分析了稅收流失的原因;其次,就稅收流失的影響從對經濟影響、納稅人的影響和稅收法制方面進行了分析。
第五章是我國稅收流失的治理對策分析。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稅收流失實際,就稅收流失對策進行了探討。從完善的稅收制度,健全的法律保障和嚴厲的稅收懲罰并重,合理的機構設置,分工明細的制度設計,廣泛、充分的稅收宣傳和高素質、高操守的中介機構,信息化的稅收征管借鑒國外經驗;
結合我國實際優化治理措施從優化納稅環境,強化稅源的監控和管理,加強稅收立法和征管,調整現行稅種進行了分析。
關鍵詞:稅收流失;規模測算;納稅;對策
Abstract
Intheeconomicglobalization,tax-losinghasbeenemergingasacommonglobalissueconfrontedbyvarioussovereignties.Undertheopen-uppolicy,itnotonlydisorderseconomybutalsothreatenseconomicsafetyaswellassocialstability.Sopreventionoftax-losinghasbeenafocusoftaxreformsinvariouscountries.Thisthesistriestogiveadeepinsightintotheeye-catchingproblemfromdifferentperspectives,andcomeupwithasetoftentativesol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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