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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養老保險論文范文1
一是要從戰略的高度和長遠的眼光謀劃新農保,提高對農村養老問題重要性的認識。這主要指各級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對農村養老問題有一個正確的認識,決不能將養老仍然看成是一家一戶自己的事情。老齡化是大勢所趨,勢不可擋,家庭養老勢單力薄,難以為繼。據統計,目前我國老年人口達到1.44億人,平均每年增長200萬人,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例的11%??梢韵胂?,如果不從現在起給農民進行物質積累,再過二、三十年,農民的養老問題可能成為威脅農村社會安定的頭號問題。“銀潮”不僅僅會沖擊城鎮,更將猛烈地沖擊社?;A相對薄弱的農村。如何防止農村老年人陷入貧困,“防洪”比貧困到來后的“搶險”更加重要。我們必須對此有應足夠清醒的認識。因此,我們要充分認識建立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重大意義、存在問題、潛在危機,萬萬不可持無關緊要的態度,消除長久以來人們在思想認識層面上對農村養老問題的片面認識。
二是從農村人口的實際情況出發,改變傳統養老觀念,適應新條件下養老機制的轉變。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養老模式正在發生變化,養老觀念需要隨之轉變。其一,改變完全依靠后代養老的觀念,樹立多方式多渠道的養老觀念,包括依靠社區、依靠個人、依靠土地等等,這樣可以減輕家庭養老的壓力;其二,改變只有兒子才能養老的觀念,打破贍養責任中的性別劃分,使女兒和兒子共同承擔養老的責任;其三,改變合居才養老、分居則不管的觀念。合居、分居只是各自方便的需要,并不改變責任義務關系。子女要一如既往地尊敬和贍養父母老人。此外,應進一步強化青少年一代的尊老愛老意識,努力維持家庭養老制度,為迎接老齡化的更大沖擊創造雄厚的人力資源條件。
二、正確界定參保范圍是建立新農保的基礎
《指導意見》規定: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均可以在戶籍地自愿參加新農保。新農保強調以政策的優惠吸引農村適齡居民自愿參保,不搞強迫命令。農村居民如果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比如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原則上不參加新農保;農村居民已經參加新農保,又進城務工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以停止繳納新農保保險費,新農保個人賬戶予以保留;農村居民因就業和居住等情況變化,在不同階段參加了多種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將制定有關銜接政策,保障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險權益。
對符合條件的農村居民參加新農保,應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請,并逐年確認繳費檔次。目前,一部分農村居民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享受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等待遇,國務院有關部門應制定相關政策,在不降低標準、不損害農村居民既得利益的原則下,妥善做好新農保與這些制度、政策的銜接工作,以確保新保的廣覆蓋。
三、合理籌集養老資金是建立新農保的關鍵
資金問題是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關鍵問題,資金缺乏也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嚴重滯后的關鍵原因?!吨笇б庖姟芬幎ǎ盒滦娃r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應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三部分構成。
個人繳費是新農保資金籌措的重要來源
新農保是一項社會保險制度,不同于濟貧扶困的社會救助制度,實行權利與義務相適應的原則,個人繳費是享受待遇的前提條件。除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經年滿60周歲的農村老年居民外,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指導意見》規定繳費標準目前設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個人繳費目前設100元至500元5個檔次,地方政府還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增設檔次,由農民根據自身情況自主選擇繳費。100元大體相當于去年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的2%多一點,適合欠發達地區和低收入農民的經濟承受能力;500元大體相當于去年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的10%,但在發達地區只相當于5%—6%,可供收入較高的農民選擇。地方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既可以向低增設,也可以向高增設。農村居民自愿選擇、自主繳費,原則上每年繳費一次,可以根據不同年份的收入情況選擇不同的繳費檔次。地方政府可以制定適當激勵政策,引導有條件的中青年農民選擇較高標準繳費、長期繳費,以提高自己將來的養老金水平。國家依據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政府補貼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籌措的可靠保證
新農保最大的特色,是政府對農村居民參保給予補貼。政府補貼分為兩部分:一是政府對基礎養老金給予全額補貼,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補助一半;二是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以利于調動農民參保積極性、幫助困難群眾參保,并增加個人賬戶積累。地方政府補貼標準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應代其繳納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中央和地方都將加大新農保的投入力度,既補‘入口’,又補‘出口’?!彼^“補入口”,就是在農民參保繳費環節給予財政補助;所謂“補出口”,就是在新農保養老金待遇支付環節給予財政補助。中央財政主要負責“補出口”,即對國務院統一確定的基礎養老金部分,對中西部地區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補助基數每人每月55元,即每年660元。
地方財政補助政策分“補入口”和“補出口”兩部分?!把a入口”方面,具體有三項政策:一是對農村居民個人繳費每人每年至少補30元,都計入其個人賬戶,作為將來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數。二是地方財政按照“多繳多補”的原則,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給予適當鼓勵。三是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財政代其繳納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也計入個人賬戶。“這樣規定,可以有效地解決試點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農民收入水平和政府財力水平差異較大的矛盾”?!把a出口”也有三種情況:一是對國務院統一確定的基礎養老金部分,東部地區需安排50%的補助資金。二是地方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三是對繳費超過一定年限的,地方政府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
集體補助是新農保資金籌措的必要補充
農村土地集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為其成員所共有,村集體有責任為本村農村居民養老保障提供經濟支持。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和個人,特別是村集體經濟改制后的經濟組織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四、保證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是建立新農保的終極目標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能不能及時足額發放到位,是目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否落到實處的關鍵。年滿60周歲、未按月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按月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直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所需費用全部由政府財政支付;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這是家庭養老傳統和相關法律規定在新農保政策中的體現。子女參保繳費記入本人的個人賬戶,用于自己未來的養老金支付,而不是用于父母。新農保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支付終身。
一是基礎養老金??砂丛轮Ц?,同一地區每位符合條件的農村老年人按同樣標準領取。目前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長期繳費的參保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水平。
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砂丛轮Ц?,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這是根據目前我國60歲以上人口平均存活期計算出的經驗系數。該算法也與目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算法相同,這有利于農民工流動就業的養老金權益轉換銜接。例如:若個人繳費選擇每年300元檔次,地方政府每年補貼50元,繳費30年,平均年利率為3%,到60周歲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為16651元,除以139,每月個人賬戶養老金120元。
符合條件的農村老年人領取養老金待遇,由本人提出或其直系親屬代為提出申請,每年對待遇領取條件和標準進行核定。行政村可以指定人員為村民代辦參?;蛏觐I手續,但必須經當事人簽章確認,且不得收取任何手續費。鄉鎮經辦機構會同公安派出所審核參保、領取人的戶籍、年齡、生存等情況,縣級經辦機構核定,并發給參保人參保繳費證明(證、卡)。
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并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建設,逐步實現省級、中央集中數據管理。在信息化管理初期,紙質檔案、電子檔案要同時建立。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參保人死亡,無論是已經開始領取養老金,還是尚未開始領取養老金,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包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等資金,可以依法繼承;但政府補貼的資金是從公共財政支出的,而且是用于參保農民個人養老保障的補貼,因此這部分余額不能繼承,繼續用于其它長壽老年人的養老金支付,體現社會互濟原則。
五、加強資金的管理與監督是建立新農保的可靠保障
新農保基金是農村居民的“養命錢”,要把確保基金安全放在第一位。由于新農保尚處于試點階段,社會保障主要項目的法律、法規不健全,還沒有一套規范的操作方法。為確保新農?;鸢踩秃侠硎褂?,無論是政府補貼、個人繳費還是集體補助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資助,全部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新農保各項養老金待遇均從新農?;鹬辛兄АP罗r保經辦機構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有關經費支出標準合理安排,納入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鹬刑崛?。全國統一的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將在總結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在此之前,試點縣(市、區、旗)要按照國家現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做好新農保基金的財務管理工作。
新農?;鸢从嘘P規定實現保值增值。如何管理和運作好籌集到的新農保資金,使其能夠保值增值,是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的一大難題。如果將資金長期處于閑置狀態,不僅是資金的極大浪費,而且也難以保證資金的收支平衡。要做好資金的保值增值工作,通常的做法是將資金投入經營活動,用于各種形式的投資,如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家、地方政府部門發放的債券、投資國家重點工程、開辦工廠、礦山等各種經濟實體,委托投資公司進行投資,收取委托租金,等等??傊诒WC資金??顚S玫那疤嵯?,在充分考慮資金的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基礎上,通過各種合法渠道進行周轉實現其保值增值。
農村養老保險論文范文2
農村社會保障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關系到占總人口約70%的人民目前或將來的生活質量,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則是其中的關鍵內容之一。隨著老齡化浪潮洶涌而來,農村養老問題變得日益突出和緊迫。為了尋找合適的解決途徑,我國政府從80年代中期開始,探索性地建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到目前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有10多年的歷史。這段歷史可以大體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86—1992年,為試點階段。1986年,民政部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在江蘇沙洲縣召開了“全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工作座談會”。會議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決定因地制宜地開展農村社會保障工作。一些經濟較發達的地區成為首批試點地區。
第二階段:1992年—1998年,為推廣階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下簡稱《基本方案》),確定了以縣為基本單位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決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國公布實施。此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各地推廣開來,參保人數不斷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萬農民投保。
第三階段:1998年以后進入衰退階段。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這個階段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困難,一些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甚至陷入停頓狀態。官方對這項工作的態度也發生了動搖。1999年7月,國務院指出目前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決定對已有的業務實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向商業保險過渡。
從以上幾個發展階段來看,可以說到目前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是并不成功的。在理論上,這一制度也引起了激烈的爭論和批評。90年代以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直是人口經濟學研究的一個熱點問題,積累了大量的文獻資料。這些文獻全面地反映了各地各時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狀況、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相關的對策。在目前這一政策面臨轉折時,對這些研究進行綜合分析,能使我們全面地總結這項工作的經驗教訓,為今后農村老年人口的社會保障工作提供參考。本文在大量查閱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以來的文獻資料的基礎上,發現研究的焦點主要集中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現有文獻對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宏觀必要性基本上沒有異議。作為農村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建立對保障老年農民的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證社會的穩定和進步都有積極意義。另外,它還有助于減輕農民“養兒防老”的思想,從而有利于計劃生育政策的貫徹執行。何承金等人的研究認為,中國西部農村人口控制的主要障礙在于社會保障體系殘缺不全,農民養老難以落實。
更多的研究從微觀經濟個體的養老需求與供給出發進行分析,認為由于農村家庭的小型化,大量青壯年農民流向城市,老年農民社會地位下降等原因造成了近年來農村家庭養老功能的逐步淡化、弱化。而土地、家庭儲蓄和農民自身的養老能力都難以擔負起老年農民的生活保障。
盡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必要建立,可是在我國目前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下能否建立起真正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呢?一些文獻對建立農村社會保障的約束性進行分析后指出,由于我國資金有限,而城市又處于經濟改革的中心,在資金的競爭性使用中具有優勢;而且福利國家的困境對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國家不敢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投入太多,因此現階段我國尚無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國范圍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區的社區保障作為替代。楊翠迎、張暉等人分析了我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濟可行性,認為目前建立全國范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不可行的,只有東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備開展這項工作的條件,“。從世界經驗來看,馬利敏認為中國的二元經濟結構及大比例的農村人口決定了現在不宜把農業家庭人口納入帳戶養老保險體系。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諸多問題已引起許多學者的關注。這些問題中,有的是制度設計本身的缺陷;有的是在執行過程當中出現的問題。前者主要包括: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乏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性?!痘痉桨浮芬幎ǎ恨r村社會養老保險在資金籌集上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這樣,由于大多數集體無力或不愿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補助,絕大多數普通農民得不到任何補貼,在這種資金籌集方式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際上是一種強制性儲蓄或鼓勵性儲蓄,也正因為這一點導致了不可能強制要求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但如果要使這項工作開展下去,常常需要采取強制性的行政命令,這又違背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自愿性原則。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制度設計時就使其執行陷入了兩難境地。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制度上的不穩定性。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頒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這些辦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對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險金的籌集、運用以及養老金的發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門,甚至是某些長官的意愿執行的,不是農民與政府的一種持久性契約,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實際上,我國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態度也時常發生動搖,導致了本來就心存疑慮的農民更加不愿投保。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結果。
3)基金保值增值困難?!痘痉桨浮芬幎?,“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主要以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實現保值增值?!痹趯嶋H運行過程中,由于缺乏合適的投資渠道、缺乏投資人才,有關部門一般都采取存入銀行的方式。但是1996年下半年以來,銀行利率不斷下調,再加上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要保值已經相當困難,更不用說增值。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現已出現參保的人越多,國家賠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為了使資金能夠平衡運行,國家原先承諾的養老保險帳戶的利率只好下調,造成投保人實際收益明顯低于按過去高利率計算出的養老金,使人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D·蓋爾·約翰遜指出,由于中國1993—1997年的投資收益率為負,對于從1993—1997年每年投入了同等數量保金的個人來說,他們積累的基金實際價值低于他們支付出的保費(D.蓋爾·約翰遜1999)。
4)保障水平過低。《基本方案》規定,農民交納保險費時,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個檔次繳費。但由于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低,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數地區農民投保時都選擇了保費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檔次。在不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的情況下,如果農民在繳費10年后開始領取養老金,每月可以領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領取9.9元(王國軍2000),這點錢對農民養老來說,幾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難以起到養老保障的作用。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不少問題,主要包括:
1)基金的管理不夠規范與完善。1998年以前全國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集、保管、運營和發放全是由民政部門一家負責,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而一地的民政部門又直接受制于當地的政府。因此當政府出現資金周轉困難或有什么建設項目缺少資金時,有時就會要求動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對這樣的要求,民政部門往往難以拒絕。因此各地擠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況時有發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給今后的發放工作留下了極大的隱患。
2)機構管理費用入不敷出。按照《基本方案》的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經費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來支取。但是按規定提取的管理費難以滿足開展業務的需要。有的市(縣)提取的管理費連給職工發工資也不夠,加上會議費、宣傳費等,空缺更大。值得注意的是,現在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機構的管理費都已明確規定不從保險基金中支取了(何承金等2000),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卻仍然要靠這一渠道來解決工作經費。
3)干部群眾在享受集體補貼方面差距過大?!痘痉桨浮芬幎ǎ骸巴煌侗挝?,投保對象平等享受集體補助。”但在全國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執行過程中,同一個行政村的干部和群眾卻不平等享受集體補助。參加投保的絕大多數村和鄉鎮是補干部,不補群眾;少數村都補的,也是干部補得多,群眾補得少。群眾一般一年僅補助3-5元,而干部補助少則幾百元,多則數千元,上萬元(彭希哲等1996)。這樣大的差距加劇了原本就存在的農村社會不公平,強化了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抵觸情緒。
4)多種形式的保險并存,形成各自為政的混亂局面(吳云高1998)。在蘇南地區,由于農村養老保險開展得較早,在發展過程中形成了多種養老保險形式:有民政部門組織實施的,有鄉鎮合作經濟組織辦理的,有社會保障局辦理的,等等。它們各自為政,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導致了原本就“稀薄”的資金更加分散,缺乏規模效應。在其他地區,由民政部門組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商業保險也產生競爭,雖然競爭本身可以給投保農民帶來實惠,但由于政府的不正當干預,商業保險往往受到排擠,打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盡管存在著以上這些問題,有的研究者認為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還不失為一種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情的解決農村老年經濟保障的重要方式。應當在現有基礎上,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而不應全盤否定其積極作用。但有相當一部分學者對這一制度持否定態度。有人認為,“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著較為明顯的制度需求與制度供給的不平衡”(田凱2000);有人認為,“當前試點中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是一個能夠擔負起農村跨世紀社會養老責任的制度,需要更有效的制度來取而代之”(馬利敏1999);有的人甚至認為,這項舉措“存在著重大的理論和實踐上的錯誤”(王國軍2000)。
三、農村社會化養老的區域研究
從實踐情況來看,我國農村養老仍主要依賴于家庭養老和自我養老,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范圍還十分有限。在眾多的相關研究中,有相當部分的文獻研究不同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情況。文獻表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存在著相當大的區域差異。王海江對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影響因素進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發現農民所在省份對其是否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有顯著的解釋性(王海江,1998)。薛興利等的調查也表明集體經濟越發達、農民人均純收入越高、村領導越強的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情況越好(薛興利等1998)。從全國來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情況是東部沿海地區顯著地好于中西部地區,上海、江蘇、山東等地區已達到較高的覆蓋率,而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區,推行這一政策十分困難。
但幾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相對較好的地區,其對老年農民的保障并非完全依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相反,他們往往是在《基本方案》的做法之外,發展了不同方式、各有特色的社會化養老。
1.蘇南模式。蘇南農村目前的老年保障模式是一種多形式并存的局面,其基本特征是“以家庭保障為基礎,社區保障為核心,商業性保險為補充”(彭希哲等1996),上海市農村也基本上屬于這種類型。這種社區保障是社區范圍內統籌的制度,社區成員一般都享有類似的保障福利而不受其就業的那個企業的經營狀況的直接影響。它在資金上主要依賴于社區公共資金的投入,而社區公共資金又主要來源于鄉鎮企業的盈利。蘇南是我國鄉鎮企業較為發達的地區。因此集體有能力對社區成員的養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彭希哲等1996)。民政部門組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這里也有較高的覆蓋面,但在資金籌集上,蘇南模式有其獨特之處:一是集體補助所占比例較高;二是基金籌集標準不是按照《基本方案》中的10個等級,而是被大大提高了,以適應當地的生活水平,確實保障老年農民的基本生活。比如上海嘉定區的實際操作中,個人年繳費標準分為3檔:240元、180元和120元。企業繳費則按企業不同性質區分不同的繳費標準。農村“三資”企業,按上月農方職工工資總額的25.5%繳費;農村私營企業按上年度計稅工資標準的25.5%繳費;農村個體工商戶,戶主按上年度計稅工資標準的10%,為本人和農民幫工繳費。
2.山東模式。整個山東省的農村養老保障仍以家庭保障為主,但它是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幾個試點地區之一,也是全國投保絕對人數最多的省區。在資金籌集方面,該地區基本是按照(基本方案)的規定來實行,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的比例很小,只占已交納保險基金的約15%。而且其中的絕大部分補助給村干部、鄉鎮企業職工等“特殊職業”的人口。山東省農民的投保標準普遍很低,一般都是2—4元/月的水平(彭希哲等1996),因此未來的養老保障能力也很低。
3.廣東模式。確切地說,這也是一種社區保障模式。它通過股份合作制鄉鎮企業中的年齡股和集體股來實現對農村老年人口的經濟保障“”。所謂年齡股就是個人所擁有的股份數額隨年齡的增長而增加,因此老人總能擁有較多的股份。集體股是屬集體經濟組織或企業所有者所有,集體股的主要用途之一是作為公益金,老年福利支出是公益金十分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
四、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對策和建議
針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在執行中出現的上述問題,許多文獻都從不同的角度對農村養老保障的發展提出了對策和建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應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農民缺乏投保熱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針對目前集體補助比重過小,國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狀況,均提出應適當提高集體補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這樣,才能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真正具有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福利性”,才能調動起農民投保的積極性。
2.應當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穩定性。國家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變化無常,不利于這項工作的開展。全國各地在這方面也沒有規范統一的業務、財務及檔案管理的規章制度,這都導致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穩定性。而通過立法是達到穩定政策的最好途徑。
3.應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支付問題。這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因為投資本身就是一門相當復雜的學問,我國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國風險較小、回報較高的投資渠道很少,但是許多文獻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比如,①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資制,將部分養老保險基金交由專業投資公司進行投資,以提高積累資金的增值率。②由于農村養老保險以縣為覆蓋范圍,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縣級保障部門,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資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規定,不能保證適當增值率的投資主體,要在一定期限內放棄投資權,將養老保險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繳,由省級部門負責保值增值并承擔責任。省級部門不能實現保值增值的,可以將基金交由全國有關機構管理。福建省就是采用的這種辦法,效果比較好。
另外,王國軍主張完全放棄現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另起爐灶,建立“從城鄉‘二元’保障到基本保障、補充保障和附加保障的城鄉有機銜接的社會保障制度”。在基本保障中,農業勞動者通過稅收的方式,向全國統一社會養老保障機構交納社會養老保障稅,社會養老保障稅率應按各地農民的收入水平、物價指數和人口預期壽命而分別制定;在補充保險中,如果農民受雇于人,超過一段時間后,雇主和雇工必須按雇工工資的法定比率向社會保障管理機構交納社會補充保障費;在附加保障中,農民可以參加商業保險或個人儲蓄的方式獲得保障(劉書鶴等1998)。
五、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盡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經進行了10多年,也積累了相當多的研究文獻,但由于為農民這類非雇傭的獨立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障本身就是一個難題,而且我國尚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實力還不夠發達,農村的社會生產力總體而言還比較落后,是典型的二元經濟結構。因此到目前為止,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仍然有許多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其中比較關鍵的是以下幾個: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籌資方式
許多研究者都提出應當在農村養老基金籌集時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這個“力度”應當有多大比較合適,即既能充分調動農民投保的積極性,政府又能承擔得起?在這個問題上社會公平與經濟效率之間的替代關系如何?對于這些問題,都缺乏明確的定量分析,甚至連定量分析的框架也沒有,這樣“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學的指導,難以落實。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機構設置
按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管理和發放應當遵循三權分立的原則。但是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門獨立管理,1998年以后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也是一家說了算。權利缺乏監督是基金安全難以保障的關鍵,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機構設置應當進行改革。但怎樣改,怎樣體現權利的監督與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獻中研究得較少的問題。
3.城鄉養老保險的銜接問題
我國現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兩套體系,兩者不存在可換算的基礎,根本無法銜接。但是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將會加快,有更大量的農村勞動力將流向城市,兩種不相銜接的養老保險體系將成為勞動力自由流動的障礙。因此,王國軍提出了“‘三維’的城鄉有機銜接的社會保障制度”,是非常有益的嘗試,但其中有一些關鍵問題仍無法解決。比如在基本保障中,國家是否給予補貼?如果給,給多少比較合適?如果不給,較富裕的農民是否會感覺“吃虧”而不愿參加?因此關于這個方案還有許多問題需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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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養老保險論文范文3
1.國家的政策和立法滯后
我國農村養老社會保險起步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制不健全,管理體制沒有完全理順。1992年,民政部《縣級農村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這是第一部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部頒規章,可見整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立法層次很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比城鎮居民,以及城鎮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晚,在政策立法以及財政的支持上也遠遠落后。這就造成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的緩慢,以及相關管理事業的不規范。到目前為止我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只是依據民政部門制定的《基本方案》和國務院轉發民政部門制定的《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意見的通知》兩個不具法律性的文件在運行。個人的繳費和集體的配套繳費都不具強制性,國家的補貼也沒有在具有強制性的相關法律、法規中予以確定,這也注定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低效性。
2.資金籌集渠道單一
穩定、低成本的長效籌資機制是社會養老持續發展的前提條件,但目前在政府籌資和農民籌資兩方面均存在著問題。對于政府籌資,在政府資金增長以及資金撥付等方面尚未建立起相關的制度保證機制。我國農村社會養老資金籌集“堅持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的原則”,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沒有建立相應的有利于方案施行的操作機制。事實上,這一原則已在各地的實際執行中不同程度的被打破。當集體經濟實力不強時,有些地區甚至出現了“個人全部交納”的情況,基金的籌集實際上成為了個人的完全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農民更愿意選擇他們所認為的比較可靠的養老方式。如自我儲蓄養老和家庭養老等,社會養老受到了很大程度的阻礙。
3.缺乏國家的財政支持和集體單位的配套繳費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資規定為:“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憋@然,此規定對政府財政(國家財政)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濟支持未作任何硬性約束。而據國際慣例,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的全部是由政府撥款或由政府和雇主出大頭,受保人出小頭,這樣才構成社會保險,而我國的做法不符合社會保險的特征。至于集體補助方面,由于集體經濟呈急劇衰落的趨勢,很多地方的集體經濟已名存實亡。因此,準確地講,我國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完全是農民個人積累制,是農民個人的“自我儲蓄保險”,缺乏政府財政支持是造成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現狀的最主要原因。
4.投保門檻高,社會保障水平低,可持續性差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是一種以預籌積累為特征的儲蓄型保險制度,不具有共濟性。因此,個人未來養老金來源主要是繳存積累和有限的增值效益??紤]到銀行利率下調或通貨上漲等因素,顯然這點錢根本不能有效保障農民老年生活。另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一些地方只能持續幾年時間,時隔不久卻已經解體了。一些地方基層部門在并無立法的情況下采取行政措施來強力推行養老保險,對不參加者給予各種各樣的處罰,這樣搞起來的養老保險一旦風頭過去或者下一任地方官員不重視,就自然而然地會中途廢掉,農民的錢無法收回,最終造成了相當惡劣的影響。
5.投資管理政策不完善,基金管理不規范,基金保值增值難
在基金的投資運營方面,實行完全積累制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投資手段單一,現行的政策規定主要以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銀行以實現其保值增值,只有少量基金參與股票或直接投資。這樣在銀行利率的不斷下調,物價的上漲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壓力進一步加大,時時面臨貶值的風險。另一方面管理資源短缺,管理能力亟待加強。有關工作管理體制至今沒有理順,造成不少地方管理工作斷檔。同時,信息網絡化管理系統建設滯后、管理技術力量薄弱,多數基層養老保險管理人員只能承擔最簡單的、重復性的日常管理工作。在方案設計、對提供行為的及時監督、信息分析等方面的能力較差,這不僅增加了管理成本,也影響到養老保險的正常運行。
6.農民自身對養老保險制度運行的影響
其一,我國農村人口眾多,老年人比重過大。根據我國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結果:全國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為8811萬人,占全國老齡總人口的67.4%萬,占全國老齡總人口的67.4%。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壽命不斷延長。這就導致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支出日益加大,如果政府對農民的養老保險補貼過多,就會給政府財政帶來一定的難題。
其二,個人參保意識不高,“土地防老”、“養兒防老”觀念根深蒂固。家庭養老一直是中國農村養老的主體,受傳統養老觀念的制約,農民對農村養老保險工作認識上有差距,部分群眾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性質、意義和作用并不十分了解,以至于認識不到位,工作上不支持,行動上不積極。
其三,農民收入水平低,繳費壓力大。雖然社會經濟的發展使農民的收入水平提高很快,但同時也伴隨著消費水平提高和城鄉收入差距的加大,使農民實際的購買能力下降。另外,我國目前許多經濟不發達的農村地區,農民收入相對較低。還沒有產生參加養老保險的需求。在這種情況下,原有商業化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就很難推行也不會收到很好的效果。
二、建設與完善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政策建議
1.從政策和立法上加強制度建設
制度通過法律來規范,是國際通行的做法。法律規范是農村社會保險制度有序進行的前提條件。我們必須要通過立法的形式來約束和強制性地執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并把相關的事項通過法律予以規定,利用法律和法規來保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合理、有效、持續性地進行。堅持“公平與效率結合”的立法原則,在農村建立獨具特色的農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農村獨生子女以及雙女戶家庭應當作為養老保險制度的首要目標,因地制宜發展強制的、個人儲蓄賬戶的、由獨立非營利基金組織管理的、政府最低擔保的制度。各地應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在國家制定的有關法律的基礎上,再制定具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順利進行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保護。
2.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要發展城鄉社會救濟和社會福利事業。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農村養老、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笔鶎萌腥珪M一步指出,“農村養老保險以家庭為主,同社區保障,國家救濟相結合。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上兩個重要的文件都強調了“有條件的地方”,這表明在當前情況下,由于中國農村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別較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體制問題、基金來源問題、管理問題應該有差異。同時,對于不同層次、不同身份的農村勞動力養老保險,也應該實行分層分類解決的辦法;在制度沒計時,既要考慮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本身的特殊性,也要考慮農村養老社會保險與城鎮養老社會保險制度將來接軌問題。
3.監督管理,加大財政投入力度
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涉及到千家萬戶和社會的許多方面。要求政府牽頭,統一政令,加大推力,協調方方面面關系,進行有效的組織和引導。在財政允許的情況下,政府應投入資金作為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充,以改變目前政府財政對農村社會養老扶持微乎其微的現狀,保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順利發展。具體資金來源可以考慮在財政支農支出中增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補貼支出和以減免的部分農業稅稅金轉換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這樣可以減少農民參保的負擔,促進社會穩定。
4.創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資渠道
從農村養老保險的發展現狀可以看出,養老基金的籌集靠集體、靠政府是很不現實的??哭r民自身更是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初衷相違背的。因此,要積極尋找其他合適的基金籌集渠道。通過繳稅的方式籌集基金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通行做法,通過法律的形式規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籌資來源。這樣可以增強籌資的剛性和強制力,擴大制度的覆蓋面,提高了社會養老保險抵抗風險的能力,還有利于平衡城鄉之間和各地區之間的負擔,從而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有穩定可靠的來源。當前,如果考慮實行繳稅方式,可利用農村費稅改革的契機,征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稅,稅收直接劃入財政專戶,農民年老后按月領取養老金。
5.健全基金管理制度
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金管理,要健全基金管理制度,以規避物價上漲和利率下調帶來的基金貶值風險和政府信任風險。完全積累制的農村養老保險,積累起來的資金必須保值增殖,否則將變成歷史包袱。同時,在銀行利率不斷調整的情況下,不能再承諾一個固定利率,要實行分段計息。據統計,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滾存100多億元,分散于2000多個縣市,就目前而言,不存在統一運作、使用的可能。因此,努力提高資金的管理和運作能力,避免基金貶值風險,也就成了各級養老保險資金管理機構的一大重任。其基本要求是既要保證資金的安全性,又可以進行適當的投資組合,拓寬投資領域,還可以在保證安全性的前提下進行投資,以提高資金增值率。
6.提高保障機構的組織效率和制度效率
提高保障機構的組織效率和制度效率,如有條件,建立專門的農民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我國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建立由財政、勞動、民政、衛生、銀行等部門組成的農村社會保障委員會,負責規劃政策實施辦法的制定和資金征收、管理、經營,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以及資金保值增值的策劃。明確各部門在資金籌措和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分工。要建立一支素質較高、人員精干的專職干部隊伍。對不同層次、不同崗位的農保干部,可以通過舉辦財務、業務培訓班,學習交流,提高農保干部的工作能力,提高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信息化、網絡化和管理服務現代化水平。
7.增加農民的收入
農民收入的提高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率提高的基礎??梢钥紤]從以下方面增加農民收入:優化農業經濟結構、農業經營產業化、農村人口城鎮化、農業基礎設施現代化、農業生產科教化、搞城鄉統籌發展等。另外還要大力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村級集體經濟的有無和多少,對于集體能否為農民的養老保障提供經濟支持,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和作用。農村實行以后,農村集體經濟實力大大削弱,鄉村企業的發展壯大,讓村級集體企業富裕起來,從而使村級集體具備了為村民提供包括各種保障在內的公共產品的能力,這樣為進一步提高農民收入提供的保證。
8.加強對農民參保意識的宣傳教育
中國農村養老保險只是剛剛起步,只有政府和群眾雙方相互配合,才能把這項工作搞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意味著農民必須從世代相傳的傳統保障意識轉化為現代保障意識,意味著農民的心理、生活習慣及價值取向等方面都要發生深刻的變化。因此廣泛而深入的宣傳是引導、促成這種觀念轉化、接受這項新事物最強有力的不可或缺的手段。要提高各級領導對農村養老保險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采取多種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經常地、廣泛地宣傳農村新型社會保障的意義,講清形勢、算清經濟帳,實現群眾的廣泛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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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養老保險論文范文4
從理論上看,新農保制度為60周歲以上的農村老年人提供55元/人/月的基礎養老金,該部分是獨立于個人繳費并由國家財政提供的具有福利性質的轉移支付。其一,處于領保階段的老人每年的收入至少會增加660元,對于完全沒有經濟來源的老人而言,這是一筆可觀的收入。其二,如果這部分基礎養老金收入能夠使接受者擺脫流動約束的困擾,投資于健康、教育等生產性活動,還會產生收入的放大效應。[14]其三,養老金的發放可能會對子女提供的代際支持金額產生“擠出效應”[13][15],與收入增加相伴的是私人轉移支付的減少[16],此時新農保制度對老年人口的增收效果會被削弱。然而,處于繳費階段的參保農民則可能面臨不同的際遇:除了不能領取養老金,每年還需要繳納一定數額的參保費用(最低標準為100元/年/人)。雖然地方政府給予不低于30元/年/人的繳費補貼,但要計入個人賬戶到60歲才能領取,并不構成當期收入。因此,從短期來看,處于繳費階段的農民一旦參加新農保,就意味著經濟支出,相應減少了其可支配收入,收入水平較低的農民甚至可能因為繳費擠占了其生產和生活資金,給貧困家庭造成經濟負擔[9],對其減貧增收效應是負向的。當然,政策制定者也考慮到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要求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因此,對繳費階段農民而言,新農保的減貧效應可能是中性的,甚至是負的。整體而言,社會養老保險屬于國民收入再分配范疇,新農保制度可以說是一種從增加農村老人收入、提高老人生活水平的角度緩解老年人貧困狀況的措施。再加上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模式,社會統籌的財政補貼部分體現為代際的再分配,個人賬戶部分則為代內的再分配。因此,從理論方面看,新農保制度必然會對農民收入產生一定的影響。
二、數據和研究方法
(一)樣本來源
本文采用的數據來自中國健康與養老追蹤調查2011年全國基線調查。CHARLS是由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主導的對中國中老年人進行的家戶調查,調查對象為隨機抽取的家庭中45歲及以上居民,該數據覆蓋全國150個縣、區的450個村級單位,訪問了10257戶家庭的17708位個人,總體上代表中國中老年人群,是我國目前唯一的以中老年人為調查對象的具有全國代表性的大型微觀數據。就本文的研究問題而言,CHARLS數據具有下列突出優點:一是調查對象與新農保的主要參保人群一致,新農保的參保人群主要是45歲以上的中老年人;二是覆蓋面廣,涉及全國28個省區,與新農保全國的開展情況相統一;三是農戶樣本數量大,以此為基礎得出的分析結果具有代表性。進一步根據本文的研究目的,我們將CHARLS的社區數據、家庭數據與個人數據匹配后,形成了包含28個省區的404個村級單位,共計農村家庭7351戶、12195位個人信息的綜合數據集。
(二)變量設定與統計性描述
1.被解釋變量(1)貧困(Poverty)?!吨腥A人民共和國2010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中,農村貧困標準為人均純收入1274元,據此,若受訪農民的個人收入低于1274元,即為貧困,貧困變量為0—1變量,受訪者處于貧困狀態時取值為1,非貧困狀態時取值為0。(2)個人收入(Income)。包括個人工資收入、個人獲得的轉移支付、家庭人均收入,其中,家庭人均收入由家庭總收入(家戶農業純收入、家戶個體經營純收入、家戶政府轉移支付收入、家庭經濟支持)除以家庭人口規模計算所得。2.關鍵解釋變量(1)是否參加新農保(Nrpsdummy)。該變量為虛擬變量,參加新農保賦值為1,否則取0。(2)參保年限(Partyear)。由問卷中受訪者的“參保年份”和受訪時間計算得出。3.其他解釋變量根據現有文獻和盡可能外生的原則,本文在數據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選取了以下變量:(1)個人特征:年齡(Age)、是否完成高中教育(Highschool)、是否為女性(Female)、健康狀況(Health)、是否已婚并與配偶同住(Married)。(2)家庭特征:包括家庭是否領取政府補助(Subsidy)、家庭人口規模(Hhsize)、人均家庭耕地面積(Gland)。其中,家庭人口規模使用CHARLS問卷中“最近一周,家里幾口人吃飯(不包括客人)”的變量替代。(3)村莊特征:包括所在村莊人均純收入(Gvincome)、村外出打工比例(Workout)、是否納入城鎮規劃區(Cityplan)、村農業人口占比(Agripopu)、村占地面積(m1)、村高中文化程度比例(Vhighschool)。其中,“村農業人口占比”由村常住農業戶口人數除以村居住半年以上的常住人口數計算所得;“村外出打工比例”由村外出打工人數除以居住半年以上的常住人口數計算所得。(4)為了控制地域的固定效用,還引入了省份虛擬變量。表1比較了樣本中參保農民與未參保農民的基本特征,初步的描述統計分析結果表明,整體樣本中有27.05%的受訪者參加了新農保,參保者的平均參保年限為1.96年。全樣本中約有48.66%的農戶為貧困人口,平均而言,參加新農保的農戶中41.72%為貧困人口,平均收入為4617.6元,而未參保的農戶中貧困人口則為51.27%,平均收入為3719.84元,相比于未參保的農戶,參保的農戶貧困發生率較低,收入也高于未參保農民。除了人均家庭耕地面積和村占地面積之外,參保群體與未參保群體的控制變量差別不大,但參保農民所在家庭領取政府補助的比例要高于未參保農民,說明領取政府補助的家庭對政府政策的信任度更高,也更容易參保。
(三)計量模型與方法
1.多元回歸鑒于新農保政策只是影響農民收入的眾多因素之一,為了排除其他因素的影響,本文引入盡可能多的解釋變量進行多元回歸,以減少遺漏變量導致的內生性問題。其中,在研究新農保政策的減貧效應時,由于被解釋變量“是否貧困”為二值虛擬變量,我們采用Probit模型對回歸方程進行估計;而研究新農保政策的增收效應時,農民收入是連續變量,則采用OLS回歸估計方程系數。參考現有文獻研究,本文采用以下回歸方程對新農保的收入效應進行檢驗:其中,為被解釋變量,分別表示受訪者是否處于貧困狀態以及個人收入狀況,下標代表受訪個體、代表省份;為關鍵解釋變量,分別表示受訪者是否參加新農保與參保年限,為其他解釋變量;是省級虛擬變量;為待估計參數;為誤差項。2.工具變量法采用多元回歸方法對回歸方程進行估計時,關鍵解釋變量“是否參加新農保”,可能會因為反向因果關系和遺漏變量而出現內生性問題。以農戶收入作為被解釋變量為例,一種可能是,收入較高的農戶由于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來繳納保費,為了使自己在年老之后更有保障,因而更加傾向于選擇參加新農保;另一種可能是,窮人因為更加需要獲取新農保的養老金來提高自己的收入,從而更加傾向于參加新農保,此時內生性問題可能導致系數估計值有偏差。為解決可能存在的內生性問題,本文選取“受訪者所在村莊領取新農保養老金人口比率”作為是否參加新農保的工具變量,其計算方法為村莊領取新農保養老金人口與村莊常住人口之比。村莊領取養老金的比率與受訪者是否參保顯然高度相關,因為只有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才有資格領取養老金,而且村莊層面上養老金的領取比率對受訪者的收入并沒有直接關聯,也不會與影響農民收入的其他不可觀測變量相關,其外生性是可靠的,符合作為工具變量的條件。需要說明的是,當考察新農保減貧效應時,我們面臨的是在二值選擇模型中存在內生解釋變量的情況,忽略被解釋變量為虛擬變量而直接使用線性概率模型的工具變量法將會導致不一致的參數估計量,很容易得到錯誤的系數估計值[17]。另一方面,由于本文的內生解釋變量為離散變量,并非連續變量,因而并不適合采用控制方程估計方法(Controlfunctionapproach)。參照Dong和Lewbe(l2012)的做法[18],我們使用最大似然估計方法(Maximumlikelihoodapproach)和特殊回歸變量方法(Specialregressorapproach)來估計存在離散內生解釋變量的二值選擇模型。使用特殊回歸變量方法進行估計時,由于農戶年齡變量為連續變量且條件獨立于擾動項,我們選擇農戶年齡變量作為特殊回歸變量,因而最后回歸結果中并未出現其系數估計。當考察新農保增收效應時,則采用二階段最小二乘法(2SLS)對回歸方程進行估計。
三、新農保的減貧效應
(一)新農保對農村居民貧困發生率的平均影響
新農保對農村居民貧困發生概率影響的全樣本回歸結果顯示:“是否參加新農?!睂ω毨Оl生率的單變量回歸系數為-0.173,在1%的水平上顯著;在控制個人、家庭、村莊特征及省級固定效應之后,參加新農保的系數為-0.147,仍然在1%的水平上顯著為負,說明參加新農保對農民陷入貧困呈現出顯著的負向影響?!皡⒈D晗蕖弊鳛殛P鍵解釋變量時,單變量系數估計值為-0.069,引入控制變量后的系數為-0.060,估計值均在1%的水平上顯著為負,這意味著參保時間越長,貧困發生的概率越低。引入工具變量后的最大似然估計(ML)及特殊回歸變量估計(SR)結果顯示,“參加新農?!钡南禂捣謩e為-0.569和-0.112,具有負向的顯著性。因此,從平均影響來看,新農保具有降低參保人群貧困發生的效果。其他解釋變量方面與現實情形也較為吻合?!澳挲g”和“家庭人口規模”的系數顯著為正,對于主要從事體力勞動的農村居民而言,年齡的增加意味著身體素質和精力的下降,勞動參與的減少使得貧困發生的概率增加;家庭規模越大,生活的成本越高,陷入貧困的可能性越大?!巴瓿筛咧薪逃焙汀按逋獬龃蚬け嚷省钡南禂碉@著為負,教育作為人力資本的主要因素,可以提高生產的能力,從而增加個人收入;尋求更高的收入是農村地區勞動力外出的直接動機,外出務工的比例越高,農村居民的收入水平越高,對緩解家庭貧困有積極影響。
(二)按年齡分組考察新農保的減貧效果
表2報告了新農保減貧效應按年齡分組的估計結果。第(1)、(3)列顯示,在年齡大于60歲分組下,以“是否參加新農?!焙汀皡⒈D晗蕖睘殛P鍵解釋變量時,參數估計值均在1%的水平上顯著為負;第(2)列為引入工具變量后的結果,關鍵解釋變量的估計值在10%的水平上仍然顯著為負。這是因為對該階段的農民而言,無論之前是否繳費,每年大約700元的基礎養老金補貼直接增加其收入,特別是對于個人收入較少或者幾乎沒有收入的農民,這筆收入無疑能夠緩解流動性約束,改善生活狀況,降低農村老年人陷入貧困的可能性。表2(4)—(6)列中年齡小于60歲組“參加新農保”和“參保年限”的多元回歸估計值均為負數,但在統計上不具有顯著性。這表明,農村居民并不會因為繳費而加劇其貧困,他們完全有能力承擔新農保制度的繳費,不會處于繳費困境[19][20]。該結果同時也說明,政府在公共財政內的適度補貼能極大提高農民的繳費能力,對繳費困難群體代繳部分或全部養老保險費這一制度設計,可以有效避免困難群體因參保而致貧返貧。值得注意的是,引入工具變量后“參加新農保”的估計值顯著為負,這一結果與理論預期相悖,究其原因,可能是新農保參保實行“捆綁式”原則,即“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該原則使得很多中青年農民參保是為了家中老人可以領取基礎養老金。已有研究證明,普惠型養老金的發放會增加參保老人的經濟獨立性,降低老人在經濟來源和照料方面對子女的依賴[12][13]。因此,家中如有老人領取基礎養老金,可以減少子女的養老負擔,也就增加了家庭中青年人口外出務工的可能,青年家庭獲得更多的收入,減少了貧困的發生。
四、新農保對農民收入的影響
(一)新農保對農民收入的平均影響
表3是新農保對農村居民收入影響的全樣本回歸結果。(1)、(2)列報告了“是否參加新農?!睘殛P鍵解釋變量的多元回歸結果,參保變量的系數估計值在1%的水平上顯著為正;(3)、(4)列顯示了引入工具變量后,參保變量的系數在10%的水平上顯著為正,表明新農保具有顯著的增收效果,使用工具變量后的估計值比OLS的估計值要大一些,這是因為參加新農保可能存在的內生性問題造成OLS估計中的估計值偏??;(5)、(6)列則報告了以“參保年限”為關鍵解釋變量的結果,其系數估計值同樣顯著為正,說明參保年限對農村居民收入具有顯著的正向影響,即參保年限越長,農戶收入越高?!澳挲g”控制變量的系數均顯著為負,即隨著年齡的增加,農村居民的收入逐漸減少,與減貧部分得到的結果一致,為確定新農保對不同參保階段農民收入的影響,本部分將按年齡分組進一步討論。
(二)按年齡分組考察新農保的增收效果
表4報告了新農保增收效應的分組估計結果。年齡大于等于60歲組的參數估計值在以“是否參加新農?!焙汀皡⒈D晗蕖睘榻忉屪兞繒r均在1%的水平上顯著為正,引入工具變量后結果同樣顯著為正,表明對于60歲及以上的農民而言,參加新農保確實具有顯著的增收效果,且參保時間越長,收入增長越多。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源于個人賬戶的完全積累性,繳費年限越久,個人賬戶累積儲蓄越多,60歲之后可得的養老金收入也越多;另一方面源于新農保影響的時滯性,其政策效果要在一定時間后才能更好地顯現出來。小于60歲年齡組的變量估計值同樣為正,但在統計上不顯著,說明新農保制度收入效應體現在不同階段,但囿于養老金支付的低水平對中青年人的影響仍不明顯。因此,全樣本結果表明,新農保的受益者主要是處于領保階段的農村老年人,并且政策實施的時間越長,老年人的收益越大。綜上所述,本文的實證結果與理論預期基本一致,新農保政策對于農村居民具有減貧、增收效果。分組估計結果的差異也證明,新農保對農村居民收入的影響確實存在異質性,即不同參保階段的農民受益程度有顯著差別:處于領保階段的農民從參加新農保中受益更多,也更為顯著,既減少了貧困發生的概率,又增加了農民收入;而處于繳費階段的農民并沒有因為參保費用陷入貧困或增加經濟負擔,從某種程度上甚至起到了減貧的效果。此外,從結果的穩健性來講,本文實證部分運用多種計量方法估計的結果一致,證明本文的實證結果是可靠的。
五、結論與政策建議
農村養老保險論文范文5
1.國家的政策和立法滯后
我國農村養老社會保險起步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制不健全,管理體制沒有完全理順。1992年,民政部《縣級農村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這是第一部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部頒規章,可見整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立法層次很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比城鎮居民,以及城鎮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晚,在政策立法以及財政的支持上也遠遠落后。這就造成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的緩慢,以及相關管理事業的不規范。到目前為止我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只是依據民政部門制定的《基本方案》和國務院轉發民政部門制定的《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意見的通知》兩個不具法律性的文件在運行。個人的繳費和集體的配套繳費都不具強制性,國家的補貼也沒有在具有強制性的相關法律、法規中予以確定,這也注定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低效性。
2.資金籌集渠道單一
穩定、低成本的長效籌資機制是社會養老持續發展的前提條件,但目前在政府籌資和農民籌資兩方面均存在著問題。對于政府籌資,在政府資金增長以及資金撥付等方面尚未建立起相關的制度保證機制。我國農村社會養老資金籌集“堅持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的原則”,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沒有建立相應的有利于方案施行的操作機制。事實上,這一原則已在各地的實際執行中不同程度的被打破。當集體經濟實力不強時,有些地區甚至出現了“個人全部交納”的情況,基金的籌集實際上成為了個人的完全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農民更愿意選擇他們所認為的比較可靠的養老方式。如自我儲蓄養老和家庭養老等,社會養老受到了很大程度的阻礙。
3.缺乏國家的財政支持和集體單位的配套繳費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資規定為:“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憋@然,此規定對政府財政(國家財政)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濟支持未作任何硬性約束。而據國際慣例,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的全部是由政府撥款或由政府和雇主出大頭,受保人出小頭,這樣才構成社會保險,而我國的做法不符合社會保險的特征。至于集體補助方面,由于集體經濟呈急劇衰落的趨勢,很多地方的集體經濟已名存實亡。因此,準確地講,我國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完全是農民個人積累制,是農民個人的“自我儲蓄保險”,缺乏政府財政支持是造成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現狀的最主要原因。
4.投保門檻高,社會保障水平低,可持續性差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是一種以預籌積累為特征的儲蓄型保險制度,不具有共濟性。因此,個人未來養老金來源主要是繳存積累和有限的增值效益??紤]到銀行利率下調或通貨上漲等因素,顯然這點錢根本不能有效保障農民老年生活。另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一些地方只能持續幾年時間,時隔不久卻已經解體了。一些地方基層部門在并無立法的情況下采取行政措施來強力推行養老保險,對不參加者給予各種各樣的處罰,這樣搞起來的養老保險一旦風頭過去或者下一任地方官員不重視,就自然而然地會中途廢掉,農民的錢無法收回,最終造成了相當惡劣的影響。
5.投資管理政策不完善,基金管理不規范,基金保值增值難
在基金的投資運營方面,實行完全積累制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投資手段單一,現行的政策規定主要以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銀行以實現其保值增值,只有少量基金參與股票或直接投資。這樣在銀行利率的不斷下調,物價的上漲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壓力進一步加大,時時面臨貶值的風險。另一方面管理資源短缺,管理能力亟待加強。有關工作管理體制至今沒有理順,造成不少地方管理工作斷檔。同時,信息網絡化管理系統建設滯后、管理技術力量薄弱,多數基層養老保險管理人員只能承擔最簡單的、重復性的日常管理工作。在方案設計、對提供行為的及時監督、信息分析等方面的能力較差,這不僅增加了管理成本,也影響到養老保險的正常運行。
6.農民自身對養老保險制度運行的影響
其一,我國農村人口眾多,老年人比重過大。根據我國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結果:全國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為8811萬人,占全國老齡總人口的67.4%萬,占全國老齡總人口的67.4%。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壽命不斷延長。這就導致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支出日益加大,如果政府對農民的養老保險補貼過多,就會給政府財政帶來一定的難題。
其二,個人參保意識不高,“土地防老”、“養兒防老”觀念根深蒂固。家庭養老一直是中國農村養老的主體,受傳統養老觀念的制約,農民對農村養老保險工作認識上有差距,部分群眾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性質、意義和作用并不十分了解,以至于認識不到位,工作上不支持,行動上不積極。
其三,農民收入水平低,繳費壓力大。雖然社會經濟的發展使農民的收入水平提高很快,但同時也伴隨著消費水平提高和城鄉收入差距的加大,使農民實際的購買能力下降。另外,我國目前許多經濟不發達的農村地區,農民收入相對較低。還沒有產生參加養老保險的需求。在這種情況下,原有商業化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就很難推行也不會收到很好的效果。
二、建設與完善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政策建議
1.從政策和立法上加強制度建設
制度通過法律來規范,是國際通行的做法。法律規范是農村社會保險制度有序進行的前提條件。我們必須要通過立法的形式來約束和強制性地執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并把相關的事項通過法律予以規定,利用法律和法規來保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合理、有效、持續性地進行。堅持“公平與效率結合”的立法原則,在農村建立獨具特色的農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農村獨生子女以及雙女戶家庭應當作為養老保險制度的首要目標,因地制宜發展強制的、個人儲蓄賬戶的、由獨立非營利基金組織管理的、政府最低擔保的制度。各地應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在國家制定的有關法律的基礎上,再制定具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順利進行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保護。
2.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要發展城鄉社會救濟和社會福利事業。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農村養老、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笔鶎萌腥珪M一步指出,“農村養老保險以家庭為主,同社區保障,國家救濟相結合。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上兩個重要的文件都強調了“有條件的地方”,這表明在當前情況下,由于中國農村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別較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體制問題、基金來源問題、管理問題應該有差異。同時,對于不同層次、不同身份的農村勞動力養老保險,也應該實行分層分類解決的辦法;在制度沒計時,既要考慮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本身的特殊性,也要考慮農村養老社會保險與城鎮養老社會保險制度將來接軌問題。
3.監督管理,加大財政投入力度
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涉及到千家萬戶和社會的許多方面。要求政府牽頭,統一政令,加大推力,協調方方面面關系,進行有效的組織和引導。在財政允許的情況下,政府應投入資金作為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充,以改變目前政府財政對農村社會養老扶持微乎其微的現狀,保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順利發展。具體資金來源可以考慮在財政支農支出中增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補貼支出和以減免的部分農業稅稅金轉換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這樣可以減少農民參保的負擔,促進社會穩定。
4.創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資渠道
從農村養老保險的發展現狀可以看出,養老基金的籌集靠集體、靠政府是很不現實的??哭r民自身更是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初衷相違背的。因此,要積極尋找其他合適的基金籌集渠道。通過繳稅的方式籌集基金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通行做法,通過法律的形式規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籌資來源。這樣可以增強籌資的剛性和強制力,擴大制度的覆蓋面,提高了社會養老保險抵抗風險的能力,還有利于平衡城鄉之間和各地區之間的負擔,從而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有穩定可靠的來源。當前,如果考慮實行繳稅方式,可利用農村費稅改革的契機,征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稅,稅收直接劃入財政專戶,農民年老后按月領取養老金。
5.健全基金管理制度
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金管理,要健全基金管理制度,以規避物價上漲和利率下調帶來的基金貶值風險和政府信任風險。完全積累制的農村養老保險,積累起來的資金必須保值增殖,否則將變成歷史包袱。同時,在銀行利率不斷調整的情況下,不能再承諾一個固定利率,要實行分段計息。據統計,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滾存100多億元,分散于2000多個縣市,就目前而言,不存在統一運作、使用的可能。因此,努力提高資金的管理和運作能力,避免基金貶值風險,也就成了各級養老保險資金管理機構的一大重任。其基本要求是既要保證資金的安全性,又可以進行適當的投資組合,拓寬投資領域,還可以在保證安全性的前提下進行投資,以提高資金增值率。
6.提高保障機構的組織效率和制度效率
提高保障機構的組織效率和制度效率,如有條件,建立專門的農民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我國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建立由財政、勞動、民政、衛生、銀行等部門組成的農村社會保障委員會,負責規劃政策實施辦法的制定和資金征收、管理、經營,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以及資金保值增值的策劃。明確各部門在資金籌措和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分工。要建立一支素質較高、人員精干的專職干部隊伍。對不同層次、不同崗位的農保干部,可以通過舉辦財務、業務培訓班,學習交流,提高農保干部的工作能力,提高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信息化、網絡化和管理服務現代化水平。
7.增加農民的收入
農民收入的提高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率提高的基礎??梢钥紤]從以下方面增加農民收入:優化農業經濟結構、農業經營產業化、農村人口城鎮化、農業基礎設施現代化、農業生產科教化、搞城鄉統籌發展等。另外還要大力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村級集體經濟的有無和多少,對于集體能否為農民的養老保障提供經濟支持,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和作用。農村實行以后,農村集體經濟實力大大削弱,鄉村企業的發展壯大,讓村級集體企業富裕起來,從而使村級集體具備了為村民提供包括各種保障在內的公共產品的能力,這樣為進一步提高農民收入提供的保證。
8.加強對農民參保意識的宣傳教育
中國農村養老保險只是剛剛起步,只有政府和群眾雙方相互配合,才能把這項工作搞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意味著農民必須從世代相傳的傳統保障意識轉化為現代保障意識,意味著農民的心理、生活習慣及價值取向等方面都要發生深刻的變化。因此廣泛而深入的宣傳是引導、促成這種觀念轉化、接受這項新事物最強有力的不可或缺的手段。要提高各級領導對農村養老保險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采取多種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經常地、廣泛地宣傳農村新型社會保障的意義,講清形勢、算清經濟帳,實現群眾的廣泛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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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養老保險論文范文6
關鍵詞:農民工養老保險問題對策
將農民工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是保障其基本權益的措施之一。近年來我國每年進城農民工一般保持在1.5億左右,由于農民工以中青年為主,大部分都還沒有達到養老年齡,農民工養老問題目前還不突出,沒有成為社會問題。但若現在不重視,在不久的將來,大規模的農民工年老體衰后的養老問題將發展為十分復雜的社會問題。農民工年老后在哪里養老,城市還是農村?誰將承擔養老義務,是農民工自身、是其子女還是國家和社會?這些問題不解決,將給社會穩定和構建和諧社會帶來巨大的沖擊,因此,解決好農民工的養老問題刻不容緩。
一、當前農民工養老保險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997年國務院頒發《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標志著我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確立。到目前為止,全國已有2億人被納入該制度的覆蓋范圍?,F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范圍包括各類企業及其全部職工,明確規定包括1年以下的農民工,而且農民工對于養老保險有強烈的需求。但從現實情況看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情況并不樂觀,存在許多障礙。
(一)制度有缺陷
目前實行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參保農民工只要累計繳費滿15年,達到了規定年齡就可領取退休金。但農民工從事的多數是體力活,多數是靈活就業,也很少有單位會這么長時間雇傭他們。由于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難,造成農民工大量退保的現象。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難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一是統籌層次低。二是轉移辦法滯后。三是省際之間缺乏協調機制。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遇到問題,遷出地省社保機構解決不了,遷入地省社保機構也不管,農民工不知找誰才能解決問題。
(二)立法滯后,執法不嚴
近年對農民工的權益保護國家和地方都制定了許多政策、措施,但在實際工作中存在立法不足、執法不嚴和行政管理不到位的現象。我國勞動力市場長期處于嚴重供大于求的狀況,勞動者必須依靠法律的武器來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而我國現階段法律法規的缺失和低“硬度”使維權工作缺乏力度,其存在的不少漏洞和操作性不強,以及缺乏明確的責任追究條款等問題,使該部法律在維護勞動者權益的問題上顯得軟弱無力。對于涉及農民工報酬、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等問題,大多都是出現了問題或投訴舉報才進行檢查處罰,主動監督不足。由于我國相關法律立法滯后、行政管理和執法的缺位,導致企業在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等社保費用時,是逃費的多,納費的少,主動納費的更是微乎其微。
(三)企業不愿參保
農民工主要集中在勞動密集型企業、城市臟、累、差的體力活和高危行業,這些企業人工費用所占比例較高,參加養老保險對企業的壓力較大,大多數企業缺乏為農民工繳納保費的積極性、主動性。企業從自身利益出發,采取不給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農民工在就業市場上是弱者,只要能找到一份活干就行,幾乎沒有可能考慮是否參加養老保險等事項,農民工生存壓力大,他們只能考慮當前的生存問題,因而產生部分收入低的農民工愿意企業不參加養老保險而給予一定的補貼,導致許多企業根本不給農民工參加任何社會保險。
(四)農民工自身缺乏保障意識
農民工自身方面存在四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認識問題。雖然農民工普遍意識到以后養老是一個存在的問題,但認為自己現在還年輕養老是幾十年以后的事抱著“車到山前必有路”的想法。二是生存壓力。目前農民工工資收入一般不足1000元,在西部地區只有600元。三是就業壓力。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進城務工,勞動力供大于求,農民工為生計滿足于有活干,只能放棄養老保險等權力。四是法律意識淡薄。對不簽勞動合同,克扣拖欠工資,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侵權行為,往往持克制,忍耐的態度,沒有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這也是養老保險制度在農民工中推行不力的原因之一。
二、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措施
建立平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社會發展目標和當前的城鄉差異現實,決定了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具備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的可銜接性,才能有助于逐漸消除人身差異,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才能提高國家、社會在老齡化高峰來臨時承受風險的能力。
(一)加快立法、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體系
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資金的籌集、管理與使用缺乏應有的法律保障,至今尚未頒布《社會保險法》,制約了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加快《社會保險法》、《職工養老保險法》的立法工作,已成為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務和迫切要求。目前,農民工參保率在低位徘徊與參保后其利益得不到保障有直接關系。由于農民工流動頻繁,單位和農民工參保繳費后,社會保險關系難以轉移和接續。要吸引更多的農民工參保,就要設計適應農民工高流動性的養老保險制度。
(二)制定全國統一的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異地轉移與接續辦法
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要求勞動保障部門抓緊制定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異地轉移與接續辦法。2010年1月1日新施行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下轉第14頁)
(上接第39頁)關系,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并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全部有效,并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稌盒修k法》的出臺實施,一有利于維護參保人員特別是廣大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二有利于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隨著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特別是2009年全面實現了省級統籌,勞動者在省內流動就業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有了制度和體制的基礎。三是有利于促進城鄉統籌?!稌盒修k法》規定,農民工在城鎮之間流動就業或間斷性在城鎮就業,只要參保繳費并達到規定條件,與城鎮職工享受同樣的養老保險待遇。這對統籌城鄉和區域發展,引導農村富余勞動力向城鎮有序轉移就業,推動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具有深遠影響。超級秘書網
(三)強化監督和管理,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當前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嚴格查處各類侵犯農民工權益的現象。對于農民工權益的保護工作,要走綜合整理的道路,從用人單位這個源頭抓起,從簽訂勞動合同入手,對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事件,特別是不給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企業要進行嚴肅查處,杜絕企業不給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現象的發生,將在企業打工的農民工全部納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
(四)加強社會保險知識的宣傳培訓,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