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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鑒定申請書范文1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鎮房屋管理,及時處理房屋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在本市城鎮發生的房屋糾紛。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房屋包括其附屬物。
第四條 貴陽市人民政府設立貴陽市房屋糾紛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負責本市城鎮房屋糾紛的仲裁。
第五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房屋糾紛案件,必須是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在處理中,必須堅持調查研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保障當事人平等地行使權利。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仲裁房屋糾紛案件,實行一次仲裁制度。
第七條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為人。人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當事人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的授權委托書。
第二章 仲裁組織
第九條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組成。
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仲裁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理日常工作。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設專職仲裁員若干人,由仲裁委員會任命,并可聘請若干兼職仲裁員,兼職仲裁員與專職仲裁員在履行職務時享有同等權利。
仲裁員由具有專業知識、法律知識和實際工作經驗的人擔任。
第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辦理房屋糾紛案件,由仲裁員二人和仲裁委員會指定的首席仲裁員一人組成仲裁庭進行。
第十二條 仲裁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應當制作筆錄,由仲裁庭成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入筆錄。
疑難、復雜的案件以及仲裁庭分歧較大的案件,應當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行。
第十三條 仲裁員、記錄員、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
(二)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
(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處理。
當事人發現仲裁員、記錄員、鑒定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有權申請其回避。
第十四條 首席仲裁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仲裁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決定。記錄員、鑒定人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員決定。對申請回避作出的決定,可以采取口頭或書面方式告訴當事人。
第十五條 仲裁人員應當依法秉公辦案,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人請客送禮。
仲裁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仲裁范圍
第十六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房屋糾紛案件:
(一)因房屋的買賣、贈與、分割、典當、抵押等發生的糾紛;
(二)因房屋租賃、使用、互換、修繕等發生的糾紛;
(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理的房屋糾紛;
(四)仲裁委員會認為應當受理的其他房屋糾紛。
第十七條 仲裁委員會不受理下列房屋糾紛: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審理辦結了的房屋糾紛;
(二)因離婚、繼承、析產發生的房屋糾紛;
(三)涉及尚未落實政策的房屋糾紛;
(四)涉及外國人和華僑、港、澳、臺同胞的房屋糾紛;
(五)單位內部分配、調整房屋發生的房屋糾紛。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十八條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房屋糾紛,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遞交申請書和有關證據,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申請書應當寫明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名稱(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名稱(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三)申請的要求及其理由;
(四)證人姓名和住址。
第十九條 仲裁委員會接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不符合規定的,應在七日內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案件受理后,應在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申請書副本后,應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申請人沒有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案件受理后,仲裁庭應當在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結,確需延長的,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條 仲裁庭對受理的案件,應當進行調查,收集和審查有關證據。各種證據經驗證核實后,方能作為認定事實和仲裁的依據。
仲裁委員會有權自行調查取證,可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查閱有關案件的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有關單位或個人應如實提供材料,協助進行調查;需要時,應出具證明。
第二十一條 現場勘驗或者對物證進行技術鑒定,可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到場,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單位派人協助??彬灩P錄和技術鑒定書,應寫明時間、地點、勘驗鑒定結論,由參加勘驗、鑒定的人員簽字或者蓋章。
仲裁委員會委托有關單位進行技術鑒定時,受托單位應按照委托鑒定的項目、標準認真辦理。
第二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在作出仲裁決定之前,通知有關部門對有爭議的房屋停辦過戶、轉讓和改擴建等手續。有關部門接到通知后,應予以執行。
第二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案件期間,有關單位和有關人員在接到仲裁委員會的協助通知書后,應積極協助,不得拖延。
第二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在處理案件時,應先行調解。調解可以由仲裁庭主持,也可由仲裁員一人主持。
第二十五條 仲裁庭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出于雙方當事人自愿,協議內容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第二十六條 調解達成協議后應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寫明當事人基本情況,主要事實,協議內容和仲裁費承擔;調解書應由當事人簽名,仲裁員、記錄員署名,并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并履行后生效。
第二十七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后不履行的,應當由仲裁庭進行仲裁。
需要開庭仲裁的,由仲裁庭在三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以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申請人經兩次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回申請處理。
被申請人經兩次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作缺席仲裁。
第二十八條 仲裁庭仲裁案件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宣布案由和仲裁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詢問當事人,出示和宣讀有關證據;
(三)申請人及其人發言;
(四)被申請人或其人答辯;
(五)雙方辯論。
雙方辯論終結,仲裁庭按申請人、被申請人順序征詢最后意見,并可再行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由仲裁庭評議后裁決。
第二十九條 仲裁決定書應當寫明: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人姓名、職務;
(二)申請的理由、爭議的事實和要求;
(三)仲裁決定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四)仲裁決定的結果和仲裁費用的承擔;
(五)不服仲裁決定的起訴期限。
仲裁決定書由仲裁員、記錄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的印章。
第三十條 當事人不服仲裁決定,可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仲裁決定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條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決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重新處理的,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三十二條 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當事人應當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參加仲裁活動的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應遵守仲裁秩序。阻礙仲裁員執行公務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繳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仲裁費標準由市房屋糾紛仲裁委員會會同市物價局另行制定。
仲裁費由申請人預交。
經仲裁終結的案件,仲裁費由敗訴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按比例分擔。
第三十五條 調解書和仲裁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后,權屬關系需要變更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應分別辦理手續。
房屋鑒定申請書范文2
【購房合同備案流程】
由質量管理部門出具的質量鑒定報告;
具體糾紛緣由和司法、仲裁機關出具的有關證明;
另換購的新購房合同文本;
商業銀行出具的不能受理貸款的證明;
開發建設單位收取購房人違約金的證明;
護照及有關部門確認證明、工作調動證明、醫院重癥診斷書等;
本人身份證(含戶口簿)、注銷合同申請書、開發企業予以確認的簽章證明以及全部購房合同原件;
房屋交付公告或公布的相關證明;
有抵押行為的,需提供金融機構同意解除和轉讓抵押的有關證明;
超時退房的,需提供稅務部門的繳稅憑證。(以上1-6條根據實際情況提交,7-10條必須提交)
辦理合同備案更名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本人身份證、合同更名申請書、開發企業予以確認的簽章證明以及全部購房合同原件。
父母與子女、夫妻之間合法關系及婚姻、戶籍等有關證明。
【如何查詢購房合同備案】
1.從20xx年開始,所有買賣合同統一網上簽訂,網簽之前一般先進性草簽,確定合同內容無誤,并且沒有異議之后,再進行網上簽約。商品房網上簽訂后,開發商進行合同備案,經相關部門審核后取得備案號,打印出合同文本,買賣雙方簽字蓋章,各持應拿的份數。合同簽約完畢后,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核會返回一個06開始的9位數備案號,說明合同已經備案成功。
2.具體的操作步驟和細節,您可以詳細咨詢開發商或是房管局產權市場處。
3.而查詢合同備案登記情況,您可以登錄網站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登記查詢頻道,輸入身份證號以及合同備案登記號,并選擇正確的備案時間即可。
【購房合同備案更名流程】
購房者擬寫合同備案注銷、更名申請書,詳細說明合同備案注銷或更名的理由;
購房者向開發企業提交合同備案注銷、更名申請,由開發企業簽寫意見并蓋章同意;
購房者本人持合同備案注銷或更名申請書、身份證或戶口簿、《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及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向項目所轄區域的市、區房產管理部門申請。受理申請的房產管理部門審查確定情況屬實,符合合同備案注銷、更名條件的,出具初審意見,報市房地產登記發證中心審批后,辦理商品房合同備案注銷、更名手續;
商品房合同備案注銷、更名的有關證明材料及合同原件由市房地產登記發證中心辦理時予以加蓋“作廢”及“更名修改”專用章,并將有關證明材料存檔備案。
【購房合同備案注意事項】
如果購房者與房產商簽訂了預購協議,并交納了購房定金,這種預訂性質的合同僅是擔保簽訂正式合同,是購買房屋的初步階段,合同更名只不過是解除原合同再重新簽訂新合同,所以更名手續比較簡單。
房屋鑒定申請書范文3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臨街房屋改建營業用房,是指城市街道兩側房屋所有權人對臨街墻體進行改建,使其成為營業場所的建設行為。
第三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將臨街房屋改建為營業用房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規劃局負責臨街房屋改建營業用房的規劃、審批、監督管理工作。
區建管委、街道辦事處在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轄區內臨街房屋改建營業用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容環境衛生、市政、園林、公安交通、國土、房管、衛生、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臨街房屋改建營業用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臨街房屋改建為營業用房。確需將臨街房屋改建為營業用房的,必須依照本辦法規定取得《成都市臨街房屋改建營業用房規劃許可證》,并在國土部門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后,方可動工改建。
第六條 禁止將下列房屋改建為營業用房:
(一)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二)已列入近期舊城改造或城市道路建設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屬舊城改造應予拆除的裙房;
(三)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范圍內的房屋;
(四)臨時建筑以及其它未取得所有權證的房屋;
(五)府南河臨河道二十米以下道路兩側的房屋;
(六)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主要道路兩側的房屋和其它不能改變使用性質的房屋。
第七條 前條規定以外的房屋,確需改建為營業用房的,房屋所有權人應持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手續向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并附送改建施工圖。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需改建房屋的地址、結構、面積、使用性質;
(二)需拆墻寬度、高度和位置;
(三)改建后的經營范圍。
第八條 改建申請經街道辦事處初審同意并簽署意見后,房屋所有權人應持申請書,到市規劃局領取《成都市臨街房屋改建營業用房審批表》。
第九條 房屋所有權人應按要求填寫好《成都市臨街房屋改建營業用房審批表》后送街道辦事處審核蓋章,并報區建管委審查。
區建管委對經審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改建申請,應在《成都市臨街房屋改建營業用房審批表》上蓋章,并交由房屋所有權人報市規劃局審批。
第十條 市規劃局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予以核發《成都市臨街房屋改建營業用房規劃許可證》。
第十一條 臨街房屋改建營業用房必須符合《成都市城市房屋室內裝修結構安全管理規定》的規定,保證房屋原有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
第十二條 經批準取得《成都市臨街房屋改建營業用房規劃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改建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擴大房屋原建筑面積;
(二)梯踏步不得占壓現狀道路、綠地。
第十三條 改建竣工后的營業用房,由市規劃局會同區建管委和街道辦事處驗收,對驗收合格者,在《成都市臨街房屋改建營業用房規劃許可證》上加蓋驗收合格印章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利用臨街房屋改建的營業用房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在查驗蓋有驗收合格印章的《成都市臨街房屋改建營業用房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營業執照。
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第十五條 居民住宅底樓改建為營業用房的,不得經營餐飲、娛樂、化工分裝、機械加工等擾民或影響環境保護和安全的項目。
第十六條 經批準將臨街房屋改建為營業用房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規劃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房屋安全鑒定費、房產稅等有關稅費,并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土地收益金。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由市規劃局或區建管委責令停止改建、限期拆除或恢復原狀。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市規劃局或區建管委責令停止改建,限期拆除或恢復原狀,并按改建后的經營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的,市規劃局或區建管委可視情節責令改正,按改建后的經營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自1990年5月1日至本辦法公布之日止,未經有權機關批準,擅自將臨街房屋改建為營業用房的,由市規劃局會同區建管委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清理。其房屋所有權人應在本辦法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其房屋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由市規劃局、區建管委按照職責依法強制恢復原狀,并按改建后的經營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確屬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之外的,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在本辦法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補辦《成都市臨街房屋改建營業用房規劃許可證》并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逾期不按本辦法規定申請補辦《成都市臨街房屋改建營業用房規劃許可證》的,由市規劃局、區建管委按照職責依法強制恢復原狀,并可按改建后的經營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忠于職守,秉公執法、不徇私情。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枉法裁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城市街道兩側臨街房屋改建為生產用房或辦公用房的,也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龍泉驛區、青白江區和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備案。
房屋鑒定申請書范文4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危險房屋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市南、市北、臺東、四方、滄口五區,各縣級市及嶗山區、黃島區的城區和建制鎮,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四條 青島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危險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青島市房產管理局設在市南、市北、臺東、四方、滄口五區的房產管理處和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房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各縣級市、區房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危險房屋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應合理使用和維護城市房屋,并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鑒定
第六條 青島市房產管理局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以下簡稱市鑒定機構)和各縣級市、區房管部門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以下簡稱各縣級市、區鑒定機構),按規定的權限分工,負責城市房屋的安全鑒定工作。
第七條 市鑒定機構負責市南、市北、臺東、四方、滄口五區內下列房屋的安全鑒定:
(一)屬軍產、外產、僑產及港、澳、臺胞房產的房屋;
(二)屬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風貌保護建筑的房屋;
(三)三層以上(含三層)或建筑面積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房屋;
(四)市鑒定機構認為應由其鑒定的房屋。
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內屬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房屋,由市鑒定機構負責安全鑒定。各縣級市、區鑒定機構負責本轄區內除前二款規定以外房屋的安全鑒定。
第八條 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員,須經青島市房產管理局資格審查合格,取得鑒定作業證書后,方可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
第九條 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必須有鑒定機構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鑒定機構可聘請有關專家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鑒定。
第十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定期對其房屋進行安全檢查,發現有嚴重損壞或危及安全的異常跡象時,應及時申請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一條 達到下列合作期限的房屋,房屋所有人應申請鑒定機構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一)使用期滿六十年的鋼筋混凝土結構(含鋼結構)房屋;
(二)使用期滿五十年的磚混結構房屋;
(三)使用期滿四十年的磚木結構房屋;
(四)使用期滿三十年的簡易結構房屋。
第十二條 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應向鑒定機構提交房屋安全鑒定申請書,并同時交驗有關證件和資料。
第十三條 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理申請;
(二)調查房屋的歷史和現狀;
(三)現場勘查、測試;
(四)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
(六)制作、發出房屋安全鑒定文書。
第十四條 鑒定機構在受理房屋安全鑒定申請后,對一般民用建筑應在三十日內作出鑒定結論;對工業建筑、公用建筑、高層建筑和文物保護單位及風貌保護建筑的鑒定項目,應在六十日作出鑒定結論。其中,對屬于特殊危險的房屋,鑒定機構必須立即作出鑒定結論。
第十五條 鑒定機構鑒定危險房屋,執行建設部《危險房屋鑒定標準》(CJ13-86)。對工業建筑、公共建筑、高層建筑和文物保護單位及風貌保護建筑等的鑒定,還應參照有關專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進行。
第十六條 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須及時發出鑒定文書,并在鑒定文書上提出處理建議;屬于非危險房屋的,須在發出的鑒定文書上注明其房屋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房屋安全鑒定文書須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第十七條 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應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不能使用,又無修繕價值,但暫時不便拆除,且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危險且已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整幢房屋。
第十八條 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按規定收取鑒定費。鑒定費的收取標準,由市房產管理局會同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制定,按規定的程序報批后執行。
第十九條 按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房屋所有人承擔;經鑒定屬非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按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鑒定費由房屋所有人承擔。
第三章 治理
第二十條 房屋所有人對經鑒定的危險房屋,應按鑒定機構的處理建議及時治理;房屋所有人拒不按鑒定機構的處理建議進行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礙治理行為的,由房屋部門作出決定,指定有關單位代為治理或采取其他措施。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 危險房屋的治理費用,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由房屋所有人承擔。
治理的私有危險房屋屬于出租的,房屋出租人可與承租人共同出資治理,承租人所付的治理費用可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第二十二條 治理危險房屋需使用人臨時搬遷的,房屋所有人應及時通知使用人搬遷,治理完畢應及時通知使用人回遷;房屋使用人不得拒絕治理、搬遷,否則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房屋使用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進行治理,需到有關部門辦理各項手續時,各有關部門應給予及時辦理,以免延誤時間而發生事故。
第二十四條 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并需拆除重建時,有關部門應按規定給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經鑒定確認的危險房屋,在治理期間或未恢復正常使用前,房屋所有人不得隱瞞事實進行房產交易。
第二十六條 經鑒定的危險房屋是異產毗連房屋的,各房屋所有人應按《青島市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共同承擔治理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違反本規定,由房產管理部門依照城市房產管理的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因危險房屋的治理、使用等發生的房產糾紛,由當事人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城市房產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九條 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應秉公辦事。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或有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房屋鑒定申請書范文5
上訴人:(一審原告)某縣某中學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某縣教育委員會
上訴人因訴被上訴人教育行政許可一案,不服某縣人民法院 (2007)豐法行初字第41號行政判決,向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本院2008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8年5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法庭查明如下事實:上訴人設立于2004年8月,同年9月7日,被上訴人以該校系違法辦學為由,對舉辦者劉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撤銷某中學。之后,劉某向被上訴人重新提出辦學申請。由于某中學于2004年8月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擅自招生辦學,被上訴人對該校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撤銷某中學,但該校自2004年秋以來未停止辦學,未執行該行政處罰決定。同時該校未規定申請籌建的情況下,擅自選校址建校舍,并已經投入使用,未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只是由某縣康居房屋安全咨詢有限公司進行了房屋安全性鑒定,其辦學地址不適合舉辦初級中學校。被上訴人于2007年8月17日作出批復,決定不予批準舉辦某中學。在審理過程中,被上訴人于2008年3月6日作出決定,撤銷其于2007年8月17日作出的關于不同意設立某中學的批復,某中學明確表示不撤回起訴。被上訴人于2007年6月安排某中學2007年初中畢業升學考試和2007年初中結業考試,并向2007屆畢業生頒發畢業證書。
上訴人某中學上辯稱:(1)上訴人于2006年4月21日遞交申辦報告及所需材料后,被上訴人向上訴人的所有學生建立學籍,組織各種考試,頒發畢業證書的行為客觀存在,上訴人現要求補發辦學許可證。(2)被上訴人事實上已批準設立某中學,只是沒有履行頒發辦學許可證。被上訴人答辯:學生是無辜的,學生享有受教育的權利,任何人均不能剝奪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鑒于這種情況下,被上訴人給上訴人所辦中學僅有的一、二年級學生建立了學籍,并在2007年對三年級學生組織了考試,這與事實上上訴人違法辦學是兩個不同性質的問題。(二)對已具備辦學條件的民辦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而不是對不具備辦學條件的也要發給行政辦學許可證。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材料為證1、劉某申辦某中學的申請書;2、①某教行決字[2004]第1號教育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書,②《關于不同意設立某縣某中學校的批復》;3、梁某、陳某的行政執法證和身份證復印件,證明梁某、陳某具備教育行政執法資格;4、某縣三合鎮教管中心《關于某中學校2007年春季學生人數報告》,證明某中學2007年春季初中一年級1個班54人,初中二年級2個班65人(一班30人,二班35人),初中三年級36人,三個年級4個班共計155人的事實;5、①劉某提供的2007年春季某中學任職教師情況,②某中學英語教師楊某小學英語教師資格證書復印件,證明該校任職教師10名,其中具有教師資格的1名,但楊某的資格為小學英語。6、證人馬某出庭作證,證明被告要求原告更改申請時間;7、某教[2007]42號文件,證明被告準許原告在校學生參加了2007年初中畢業升學考試和2007年初中結業考試; 8、豐[安]房(鑒)字2006第011號房屋安全性鑒定報告,證明某縣康居房屋安全咨詢有限公司對原告坐落在某縣三合鎮鹿鳴巖村5組的教學樓房屋鑒定情況;11、辦學材料。法院認定,原審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正確,,應維持原判。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8日作出二審(終審)判決,判決生效。 【裁判要點】
一審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0條第3款、第56條第(4)項之規定,判決:(一)確認被告某縣教育委員會于2007年8月17日作出的關于不同意設立某中學的批復違法;(二)駁回原告某中學要求補發辦學許可證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某中學和被告被上訴人各負擔25元。
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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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醫療保險制度體系
塔國沒有醫療保險制度體系,看病要支付少量現金,除少數援助藥品由醫院和醫療機構無償發放外,藥品一律需要到藥房自購。塔國衛生部已得到政府的授權,正在制定《塔吉克斯坦公民自愿醫療保險法》草案。
目前,塔國政府對衛生系統的撥款低于GDP的1.3%,在中亞國家中倒數第一,遠遠低于世界衛生組織建議的發展中國家對醫療系統撥款應達到GDP的5%的要求。1991年獨立前用于醫療衛生系統的資金占GDP的4.5%,2005年不到1.3%。塔國現在的醫療衛生系統,很大程度上依賴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和個人的捐助。
向塔國提供衛生醫藥援助的主要國際組織和機構有伊斯蘭發展銀行、世界衛生組織、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聯合國人動基金會、日本減貧基金會、美國國際發展局等。
只有三家規模很小的制藥廠
目前塔國只有三家規模很小的制藥廠,是在前蘇聯時期杜尚別一家大型國有制藥廠的基礎上改制后形成。三家工廠生產的藥品僅限于一般注射用安剖制劑等,近兩年由35個品種發展到55個品種。塔國自產藥品不到市場份額的1%,常見病、多發病的藥品按歷史形成的渠道主要來自俄羅斯(占市場總量的30%)、烏克蘭(15%)、哈薩克斯坦(10%)、烏茲別克斯坦、白俄羅斯等獨聯體國家;非獨聯體國家的藥品主要來自印度,占市場總量的20%,匈牙利、中國、斯洛文尼亞、波蘭、保加利亞、伊朗、巴基斯坦、美國、法國、德國、意大利、荷蘭等國的藥品均已進入塔國醫藥市場,但所占份額較少。
塔吉克斯坦屬于世界上最貧困的國家之一,老百姓的收入很低,藥品市場上絕大部分是進口藥品,加之各種稅收,價格與居民收入相比反差很大。年5月3日塔吉克斯坦政府頒發了政府令,宣布取消進口藥品5%的關稅和20%的增值稅,現在藥品價格有所下降。
年11月塔國舉行了總統大選,目前國家的政局穩定,經濟有所發展,塔國年1?11月GDP增長7%。隨著塔國經濟的逐步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恢復和提高,醫藥事業也會得到相應的發展,對各類藥品質量、數量的需求會不斷提高。
藥品及醫療器械注冊經營的程序
在塔國注冊經營銷售藥品和醫療器械,從法律上講對外國公司沒有歧視政策。但藥品不同于其他商品,對藥品公司的業務人員要求具有一定的醫藥專業素質。藥品及醫療器械的注冊地點在塔國衛生部所屬的醫藥檢測中心。
1、注冊藥品所應提供的文件:注冊申請;向國家繳稅的證明;藥品在生產國注冊的證書;藥品在其他國家注冊的證書;藥品臨床檢驗證書(GMP國際標準要求);藥品生產單位有關藥品制劑許可證的文件;使用藥品的詳細說明書;檢測藥品的有關規范文件(包括藥品成分、輔助物質、藥劑的質量指標、檢測方法及藥典文章等);藥品制劑的檢測證書;藥品的標簽和藥品包裝;藥品有效期的證明文件;藥品生產流程的簡要說明;藥品在臨床應用前和應用后所產生的結果的證明;藥品制劑的藥物動力和生物當量數據;藥品的藥物、毒物和臨床研究數據;提供5份用于檢測的藥品制劑。
對于外國經營者每注冊一種藥品須交費1750美元;注冊同一種藥品的其他形式100美元;要求增加藥品劑量100美元。注冊時間2-6個月。注冊證書有效期為5年。
2、注冊醫療設備所應提供的文件;生產單位或生產單位授權委托代表的正式信函;要求進行國家注冊的申請書;介紹醫療設備性能的簡要說明書;使用醫療設備詳細說明書;醫療設備在生產國毒物、技術、衛生等方面技術檢測文件的復印件;醫療設備在生產國及其他國家的注??用證書GMP國際標準要求;對醫療設備質量規范的檢測證書(包括:設備條件、檢測方法、國家標準等);生產流程的簡要說明書;醫療設備的樣品。
對于外國經營者每注冊一種醫療器械或設備須交納500美元,補充的同類產品須交納250美元。注冊期限為2-6個月,注冊證書有效期為5年。
3、取得經營許可證所應提供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