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處分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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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處分條例

公務員處分條例范文1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系給予有違法失職行為的國家機關公務人員的一種懲罰措施,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留用察看、開除。

行政處分屬于內部行政行為,由行政主體基于行政隸屬關系依法作出,它具有強烈的約束力,管理相對人不服,行政主體可以強制執行,但因其不受司法審查,故被處分人不服行政處分,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章不服處分的申訴第四十八條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復核或者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不因提出復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情節嚴重的還有雙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職務。

(來源:文章屋網 )

公務員處分條例范文2

關鍵詞:行政管理活動;行政權力

一、浙江大學是否為行政主體,處罰學生是否具有行政法意義

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授權組織不同,它也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是法律人為了更好研究、闡述行政法學,而創設的學理概念。這一學理概念的作用,是在實施行政管理、進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創設一個代表國家的法律行為主體。這樣就可以明顯的區分了行政機關、授權組織、受委托組織的行政法律行為。解釋了行政主體在范圍上為什么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非政府組織。大學工程教材系列的《行政法》對于行政主體的解釋是“依法享有行政職權或負擔行政職責,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行使行政職權且能夠對外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逼饰鲞@句話,行政主體首先要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從事行政管理活動的組織。我國的高校基本上都是公辦的,而公辦高校的目的,也即國家需要培養、管理社會主義人才。

行政主體第二個要求應為,該主體能夠以自己名義行使行政權力的組織。高校在法律授權范圍,如依據第五十二條授權學校,可以開除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學生。行政主體第三個要求應看該主體是否能夠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這三個要求同時具備了,可以認定為行政主體?;氐街黝},浙江大學作為高校,由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而創設,符合上述所講三個條件。就學校而論,在沒有進行行政管理活動時候,單看只能是是法人,是具有公益性質的組織,是民事主體。但是,學校與學生不是一種簡單的民事關系。比如之前所說的那樣,學校可以被授權發學位,又如學生接受學校教育時要服從學校管理規定,學校和學生是一種不對等的關系部門規章在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情形下,可以設定警告或一定數量罰款的處罰。因此教育部規章并無權設定“行政處罰種類”,而該《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一條也說了只是“紀律處分”。浙江大學對努某某最新的處分為開除學籍,此前的是留校察看,這都不是行政法意義上的行政處罰,而是一種內部的處分。

二、學校行政處分的屬性以及努某背后的行政處分原理。

首先分清公行政和私行政。行政在語義上可以理解為“管理、執行事務”。而他們兩者的區別在于:公共行政主體原則上是國家及其代表機關機構,私行政是私法上的主體。公共行政在于追求和維護公共利益,后者則在于滿足私法主體的利益。

前面已經論述,對努某某的處罰,并不是行政法意義上處罰,而是一種基于內部管理的處分,可以理解為行政處分,但是是私行政框架下的行政處分,而不是公行政框架下的。行政處分在行政法學領域更多體現在公務員法的范疇,比如行政法規《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就專門規定了處分的種類?;诠珓諉T身份的特殊性(主要為國家行政機關公職人員),該內部行政行為,應當為公行政框架下的私行政,表現也為《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這樣的行政法規來指導這種行政行為,讓它這種行政處分具有兩面性,一方面是基于公務員體制內內部管理,一方面又是行政法規的規范范圍。

在《浙大就學生開除學籍處分通報相關情況》的通知中,浙大提到:在專項工作組開展深入調查的同時,校紀委辦、監察處也對整個處分過程進行了監督和調查。經核查,處理過程符合規定程序,未發現違紀違規問題。換而言之,浙大認為此前給努某某留校察看的處分是符合規定程序的,未發現違紀違規的問題。浙大給予的解釋為“通過調查,發現努某某存在其他違反校紀的行為,綜合考慮決定開除學籍?!?/p>

公務員處分條例范文3

    關鍵詞:財政違法行為;責任;法律后果

    Abstract: This article has evaluated new releasing "Financial Illegal activity Punishment Punishment Rule" in the financial illegal activity responsibility and the legal consequences aspect stipulation, through with "the State Council about Violates Financial Laws and regulations Punishment Temporary provisions" the comparison, pointed out that new "Rule" in responsibility way classification, legal consequences aspect science adjustment, simultaneously has also analyzed the neglect third person of benefit question which "Rule" exists.   

    key word: Financial illegal activity; Responsibility; Legal consequences

    一、引言

    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已于2004年11月公布,并即將于2005年2月1日開始施行,1987年國務院的《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 將同時廢止。《條例》對《暫行規定》在財政違法行為的范圍、內容、執法機關、審查程序等方面都作了較大調整。而作為對行政處罰、行政處分進行規范的法律文件,《條例》與《暫行規定》的核心即在于對作出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與違法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的規范。本文將集中分析、比較《條例》與《暫行規定》對于財政違法行為的責任與法律后果的規定,討論其思路與依據,并指出《條例》存在的一些問題。

    二、財政違法行為的責任

    法律責任主要由兩方面要素構成,即責任主體與責任方式 ,也就是由什么主體來承擔責任、如何承擔。

    與《暫行規定》相類似,〈條例〉中規定的責任主體主要是兩類,即實施了財政違法行為的“單位”及其“責任人員”。由單位和個人作為承擔違法行為責任的主體,首先源于財政違法行為本身的特性。財政行為的作出大多以國家公權力為基礎,從廣義上來說屬于國家行為 ,因而財政違法行為通常是以代表公權力的國家機關的名義作出的,如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國庫機構、財政預決算的編制部門和預算執行部門等,這決定了這些單位是承擔違法行為責任的主體。另外,《條例》中將企業、事業單位的某些行為也歸入調整范圍 ,但同樣這些行為也是以法人的名義作出的,單位自身應當是責任主體的一部分。

    但同時,盡管我國立法實務中采用法人的獨立人格論,認定法人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但行政處罰、處分的性質與普通的債務、侵權責任等民事責任不同。民事責任基于主體之間的平等,以對價或補償損失為原則,目的在于實現對等的利益或恢復原狀,責任的承擔方式最終歸于財產;而違法行為的責任則帶有追究性質,以懲罰、警誡為目的,責任的承擔不僅以財產為基礎,更重要的是精神的懲戒。因而民事責任可以由單位獨立承擔,而行政處罰、處分的責任則要歸于以單位名義作出違法行為的個人。

    但具體分析,《條例》對責任主體的規定與《暫行規定》又有著根本的變化?!稌盒幸幎ā分姓J定的財政違法行為基本上均屬于國家行為,除公務員非法占有公共財物一項外,均為特別的國家財政機關才能實施的行為。而《條例》中則增加了很多普通企業、事業單位的也可能從事違反國家財政法律法規的行為。其中比較典型的是第十七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即所謂的“小金庫”問題,另外還有企事業單位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騙取財政資金、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等行為。應當說,將這些行為一并規定在《條例》中,適用同樣的審計、監察制度,對于加強對此類的行為的監察強度有相當的益處。

    對于承擔責任的方式,《條例》和《暫行規定》均混合使用了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兩種手段。具體說來,《條例》較《暫行規定》在單位的在單位的責任方面基本一致,行政處分主要是警告或通報批評,行政處罰為罰款;而對個人則很大的轉變?!稌盒幸幎ā穼€人的行政處分分為記過以下處分和記過以上處分,分別適用于同類違法行為的不同嚴重程度,同時處以相當于若干月工資的行政罰款。而《條例》則將個人的違法財政行為分為兩類。一類是作為國家機關作出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這一類個人由于并不直接從違法行為中獲利,因而只處以行政處分,通常規定為“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另一類則是在企業、事業單位從事違法行為或個人從違法行為中獲利的,對這一類個人則只處以行政處罰并直接規定罰幅,如果同時是公務員則并處行政處分。這樣的區分顯然比《暫行條例》要明晰科學,盡管國家公務員以國家機關名義從事財政違法行為必然是為獲得某種利益,但畢竟不是通過其行為本身直接獲得而是通過其他途經收受非法財產,應當以其他規范公務員行為的法律法規加以調整,而不應與財政違法行為混淆處理。

    三、財政違法行位的法律后果

    《暫行規定》的一個嚴重漏洞在于,只規定了財政違法行為的責任而沒有規定這種行為導致怎樣的法律后果,也就說,規定了如何處罰違法者而沒有考慮如何處理違法行為造成的問題。

    《條例》在這一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補充,對于各項財政違法行為均規定了事后處理的方法。如對于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要“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對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要“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違反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的,要“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 等。

    盡管《條例》對每項違法行為均作出了規定,相對《暫行規定》無疑是巨大的進步,但《條例》的規定還是存在重要的弊端。問題在于,《條例》只規定了追回、退還國家被非法侵占、使用的財產,而沒有考慮這些財產于發現違法行為時所處的狀態,更進一步說,考慮了違法行違法者與國家兩方的問題,而沒有考慮潛在的第三人。例如,《條例》第八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要“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卻沒有考慮,如果已經有第三人善意的取得了該“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又該如何處理?國家或者該違法行為人是否有權向第三人主張該財產的返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又如《條例》第十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擅自提供擔保的”,要“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卻沒有規定該擔保是否有效?現實中已經出現了類似的案例,企業出于對政府信用的信任才接受其擔保作出投資決定,事后發現該擔保行為屬超越職權,投資的企業利益得不到保障。行政法強調信賴保護原則,政府作出的行為即使存在錯誤也不能輕易改變,即使因重大的公共利益而改變也要給予相對人以合理補償。 而由于法律法規往往有意無意忽視第三人這個重要的問題,只規定國家追回財產的絕對的權力,而不規定對第三人的補償方法,實際上造成第三人因政府的過錯行為而遭受損害卻又無法通過復議、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公務員處分條例范文4

關鍵詞:財政違法行為;責任;法律后果

Abstract:Thisarticlehasevaluatednewreleasing"FinancialIllegalactivityPunishmentPunishmentRule"inthefinancialillegalactivityresponsibilityandthelegalconsequencesaspectstipulation,throughwith"theStateCouncilaboutViolatesFinancialLawsandregulationsPunishmentTemporaryprovisions"thecomparison,pointedoutthatnew"Rule"inresponsibilitywayclassification,legalconsequencesaspectscienceadjustment,simultaneouslyhasalsoanalyzedtheneglectthirdpersonofbenefitquestionwhich"Rule"exists.

keyword:Financialillegalactivity;Responsibility;Legalconsequences

一、引言

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已于2004年11月公布,并即將于2005年2月1日開始施行,1987年國務院的《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將同時廢止。《條例》對《暫行規定》在財政違法行為的范圍、內容、執法機關、審查程序等方面都作了較大調整。而作為對行政處罰、行政處分進行規范的法律文件,《條例》與《暫行規定》的核心即在于對作出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與違法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的規范。本文將集中分析、比較《條例》與《暫行規定》對于財政違法行為的責任與法律后果的規定,討論其思路與依據,并指出《條例》存在的一些問題。

二、財政違法行為的責任

法律責任主要由兩方面要素構成,即責任主體與責任方式,也就是由什么主體來承擔責任、如何承擔。

與《暫行規定》相類似,〈條例〉中規定的責任主體主要是兩類,即實施了財政違法行為的“單位”及其“責任人員”。由單位和個人作為承擔違法行為責任的主體,首先源于財政違法行為本身的特性。財政行為的作出大多以國家公權力為基礎,從廣義上來說屬于國家行為,因而財政違法行為通常是以代表公權力的國家機關的名義作出的,如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國庫機構、財政預決算的編制部門和預算執行部門等,這決定了這些單位是承擔違法行為責任的主體。另外,《條例》中將企業、事業單位的某些行為也歸入調整范圍,但同樣這些行為也是以法人的名義作出的,單位自身應當是責任主體的一部分。

但同時,盡管我國立法實務中采用法人的獨立人格論,認定法人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但行政處罰、處分的性質與普通的債務、侵權責任等民事責任不同。民事責任基于主體之間的平等,以對價或補償損失為原則,目的在于實現對等的利益或恢復原狀,責任的承擔方式最終歸于財產;而違法行為的責任則帶有追究性質,以懲罰、警誡為目的,責任的承擔不僅以財產為基礎,更重要的是精神的懲戒。因而民事責任可以由單位獨立承擔,而行政處罰、處分的責任則要歸于以單位名義作出違法行為的個人。

但具體分析,《條例》對責任主體的規定與《暫行規定》又有著根本的變化?!稌盒幸幎ā分姓J定的財政違法行為基本上均屬于國家行為,除公務員非法占有公共財物一項外,均為特別的國家財政機關才能實施的行為。而《條例》中則增加了很多普通企業、事業單位的也可能從事違反國家財政法律法規的行為。其中比較典型的是第十七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即所謂的“小金庫”問題,另外還有企事業單位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騙取財政資金、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等行為。應當說,將這些行為一并規定在《條例》中,適用同樣的審計、監察制度,對于加強對此類的行為的監察強度有相當的益處。

對于承擔責任的方式,《條例》和《暫行規定》均混合使用了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兩種手段。具體說來,《條例》較《暫行規定》在單位的在單位的責任方面基本一致,行政處分主要是警告或通報批評,行政處罰為罰款;而對個人則很大的轉變?!稌盒幸幎ā穼€人的行政處分分為記過以下處分和記過以上處分,分別適用于同類違法行為的不同嚴重程度,同時處以相當于若干月工資的行政罰款。而《條例》則將個人的違法財政行為分為兩類。一類是作為國家機關作出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這一類個人由于并不直接從違法行為中獲利,因而只處以行政處分,通常規定為“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另一類則是在企業、事業單位從事違法行為或個人從違法行為中獲利的,對這一類個人則只處以行政處罰并直接規定罰幅,如果同時是公務員則并處行政處分。這樣的區分顯然比《暫行條例》要明晰科學,盡管國家公務員以國家機關名義從事財政違法行為必然是為獲得某種利益,但畢竟不是通過其行為本身直接獲得而是通過其他途經收受非法財產,應當以其他規范公務員行為的法律法規加以調整,而不應與財政違法行為混淆處理。

三、財政違法行位的法律后果

《暫行規定》的一個嚴重漏洞在于,只規定了財政違法行為的責任而沒有規定這種行為導致怎樣的法律后果,也就說,規定了如何處罰違法者而沒有考慮如何處理違法行為造成的問題。

《條例》在這一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補充,對于各項財政違法行為均規定了事后處理的方法。如對于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要“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要“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違反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的,要“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等。

盡管《條例》對每項違法行為均作出了規定,相對《暫行規定》無疑是巨大的進步,但《條例》的規定還是存在重要的弊端。問題在于,《條例》只規定了追回、退還國家被非法侵占、使用的財產,而沒有考慮這些財產于發現違法行為時所處的狀態,更進一步說,考慮了違法行違法者與國家兩方的問題,而沒有考慮潛在的第三人。例如,《條例》第八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要“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卻沒有考慮,如果已經有第三人善意的取得了該“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又該如何處理?國家或者該違法行為人是否有權向第三人主張該財產的返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又如《條例》第十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擅自提供擔保的”,要“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卻沒有規定該擔保是否有效?現實中已經出現了類似的案例,企業出于對政府信用的信任才接受其擔保作出投資決定,事后發現該擔保行為屬超越職權,投資的企業利益得不到保障。行政法強調信賴保護原則,政府作出的行為即使存在錯誤也不能輕易改變,即使因重大的公共利益而改變也要給予相對人以合理補償。而由于法律法規往往有意無意忽視第三人這個重要的問題,只規定國家追回財產的絕對的權力,而不規定對第三人的補償方法,實際上造成第三人因政府的過錯行為而遭受損害卻又無法通過復議、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公務員處分條例范文5

一、突出重點,全面推進法制宣傳教育“六進”工作。

全面、深入開展“法律六進”工作,重點推進“法律進機關”活動,明確“*”普法期間,加強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工作的要求,進一步推進領導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規范化建設。年內,與相關部門合作開設各級領導干部法制講座,進一步提高領導干部的法律素養。今年,擬邀請有關法律專家學者為全體機關干部開設《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專題講座;購置《突發事件應對法》法律讀本下發至全體機關公務員進行學習,開設專題講座,邀請專家來我局對有關法律條文進行解析,從而提高機關干部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為加強衛生專業法的學習,樹立為基層單位服務理念,繼續做好20*年度衛生法規文件的匯編工作,下發至各醫療衛生單位作為其普法教育的讀本,同時作為上崗前衛生監督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培訓教材。

加強衛生系統各級領導干部、機關公務員、基層干部、醫務人員、衛生執法人員和廣大市民的法制宣傳教育力度,針對不同人群,利用網絡信息平臺、新聞媒體渠道,通過邀請專家開設專題講座、設攤咨詢等大型活動,集中學習和自學相結合的形式,開展各項普法教育活動。

二、利用資源,組建衛生法制宣傳講師團

年內,擬聘請衛生法制專家、法律顧問、衛生高級管理專家等組建衛生法制宣講團,開展送法上門,推進“法律進鄉村”、“法律進社區”等活動。

三、抓住機遇,開展對不同人群的宣傳教育活動

繼續抓住各個時間節點,結合行業特色,針對不同人群開展專業法的宣傳教育活動。如,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宣傳,開展預防和控制春季慢性呼吸道傳染病的宣傳教育活動;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宣傳,開展職業衛生的宣傳教育工作;結合《艾滋病防治條例》的宣傳,開展重點人群的宣傳教育活動;繼續加強衛生標準的宣傳工作等等。

四、按照要求,完成上級布置的各項工作任務

繼續貫徹落實衛生部、市法宣辦和市科教黨委法宣辦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文件精神,結合工作實際,緊扣“弘揚法治精神,促進社會和諧”為主題,開展行業特色的各項活動,做好憲法宣傳周和法制宣傳日的宣傳教育工作。

五、加強聯絡員隊伍建設,促進信息溝通

建立聯絡員會議制度,每年召開2次聯絡員會議,加強信息溝通,加強對聯絡員的培訓教育工作,完善隊伍建設。

公務員處分條例范文6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依法行政各項工作。

按照上級統一部署,一年來,區司法局始終堅持把依法行政作為司法行政部門的一項基礎工作來抓,把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列入局議事日程。認真組織全體干部職工開展黨的十七大精神和總書記重要講話“大學習、大討論”活動,把依法行政與機關作風、效能建設和執行力績效考核相結合,進一步強化局依法行政的指導、監督力度。一是全面推行政務公開。通過《*司法行政網》和OA黨政網,向社會公開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司法行政職能和工作動態等,公布監督投訴電話。二是簡化辦事程序。對持有政府核發的經濟困難救助證的人員及需要法律援助的群體性案件或情況緊急的案件原則上不審查或暫不審查經濟狀況,使經濟困難群眾和特殊案件當事人快速獲得法律幫助。特別是汶川大地震消息傳來后,急災民所急,先后快速辦理了四川廣元、綿陽來杭務工災民唐恩懷交通事故賠償、劉邦亮人身傷害賠償2起援助案件,幫助災民解決了燃眉之急。三是降低服務門檻。在社區服務中心設立辦事窗口,在原有21個法律援助聯絡站的基礎上,繼續增設村、社區法律援助工作聯系點,切實保障老齡人、殘疾人、婦女、未成年人等弱勢群體的維權工作。對行走不便的老、弱、病、殘者,實行上門提供法律服務。

二、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努力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構建權力陽光運行機制的實施辦法》的要求,結合新修訂的《律師法》、《*市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法規,在去年梳理執法依據、分解執法職權的基礎上,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重新修訂了《*區司法局行政執法責任責任實施方案》。從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范圍和要求、法定職能、職權分解、工作流程和執法責任等六個方面作出詳細規定。在修訂過程中,共整理出具體行政執法職權42項,其中行政許可1項,行政監管4項,行政處罰33項,其他具體行政執法職權4項,所有職權落實到法律服務工作科、基層工作管理科和辦公室。今年以來,共對4個律師事務所由合作制改為合伙制進行初審,出具了審查意見書及時上報。認真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結合律師百分考核,重點對轄區內12家律師服務收費情況等進行綜合檢查。行政執法人員做到持證上崗,行政執法崗位持證率不低于50%。行政執法行為合法,沒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15日內上報市局。按要求建立了行政執法舉報制度,在*司法行政網及區黨政網上公布投訴舉報途徑和方式,并對投訴舉報認真落實查處。今年共處理投訴案件4件。其中3件投訴律師,1件投訴法律工作者。并做好案件處理記錄。

三、堅持依法行政,積極推進“法治*”建設。

一是增強法制宣傳實效。重點抓好領導干部和公務員學法。在區黨政網和*司法行政網開設“公務員學法”欄目;《今日*》、《*法苑》設立普法專版;落實公務員學法日制度,制定《20*年*區公務員學法日活動實施意見》,并在今年*市第一個公務員學法日組織全區公務員參加《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市公務員公共服務行為規范試行規定》理論知識考試,合格率為100%;定期舉辦法治講座;以“20*年運河法治文化節”為主題,組織舉辦了百名律師服務新市民、百幅法制漫畫進社區、百個運河“法治文化角”建設、百場法制電影展、百場運河法制講座、百個法制樂園等“六百”系列活動;成立了全省首家法治茶樓,全省首支法治宣傳涂鴉隊;在信義坊東廣場舉行“人文奧運·法治同行”為主題的“奧運法制宣傳百日行動”活動等。區來杭創業者法制學校入選央視七套“農民與法30周年”特別節目。

二是增強法律服務意識。繼續發揮“平安*”法律顧問團作用,繼續為區委、區政府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等提供法律上的咨詢、論證服務。始終堅持每月15日參與接待。制定了《領導隨訪工作制度》、《20*年度律師顧問團參加區接待日期安排表》。在區大接待日,參與了區領導對工傷、醫療事故、勞動保障等老上訪戶的接待。在奧運期間,華盛所律師參加了區政法委在桐廬、蕭山舉辦的去北京上訪人員學習班。今年累計接待涉法咨詢79人次。同時,積極爭創品質律所、做品位律師,組織開展百名律師服務農村、社區、企業結對活動。法律援助工作得到央視的重視和關注,《今日說法》欄目組專程來我區采訪并實地拍攝法律援助工作開展情況。1至11月共辦理援助案83件,12348接待來電來訪2093件。

三是提升基層工作能力。加大《*市人民調解工作條例》宣傳力度,積極推進人民調解質量工程,在全省政法工作會議上作大會交流發言,與法院共同推出《人民調解指導》刊物。設立的法院人民調解工作室入選“20**市生活品質十大現象之一”?!度嗣裾{解與民事立案審判良性互動的實踐與探索》入選*市改革開放三十周年創新成果優秀獎,被省廳認定為“對人民調解改革發展起到了推動作用的成功經驗和做法”,授予“突出成績”獎,贏得了省內外司法行政同行的一致好評。*年全區共排查矛盾糾紛2417起,成功調處2394起,成功率為99%。社區矯正和歸正人員幫教安置工作穩步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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