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制度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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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制度論文

征地制度論文范文1

關鍵詞土地制度家庭承包制土地股份投包制創新

21世紀上半葉,中國將完成農業的現代化改造。隨著現代化程度的提升,現代農業對規模經濟的要求與現行分散承包的土地制度之間的矛盾將日漸加劇。如何通過現行土地制度的創新加速我國農業現代化進程,是一個具有重要意義的研究課題。

一、土地制度創新的約束條件和方向選擇

土地制度不是某種因素、某種力量作用的簡單函數,它是某個特定時期特定政治、經濟及社會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產物。土地制度創新必須充分考慮到制約其生成的種種條件。制約我國當前土地制度創新的主要條件有:

第一、我國是社會主義性質的國家,生產資料的公有制始終被認為是決定經濟社會主義性質的基礎。由于土地的特殊重要性,決定了土地制度不僅是農業部門最重要的制度安排,而且是整個社會經濟制度最基本的方面。特別是對于那些農業比重還很高甚至是國民經濟主體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土地制度更成為整個經濟制度的基礎和核心。鑒于我國整體經濟性質和土地制度在整個經濟制度安排中的重要地位,現階段土地制度的創新不能也不應當越出公有制的框架。

第二、從總體技術特征來看,我國尚處于從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過渡階段,廣大中、西部地區,傳統農業的特征還相當明顯。全社會70%左右的人口仍然要依靠這個最原始產業提供生存保障,近50%的社會勞動人口仍然只能從農業中得到就業機會。根據馬克思生產關系適應生產力性質的原理,現階段土地制度安排必須與農業發展過度性階段的生產力水平相適應,而不能超越農業發展階段去建構現代農業階段的先進的

土地制度模式。

第三、農業現代化是我國農業發展追求的而且是希望盡早實現的目標,現階段土地制度安排應有利于將農業生產導向現代化目標。鑒于龐大的人口基數和不斷增長的人口壓力,以及工業化加速導致農業資源的非農轉移,糧食安全問題已成為政府推動農業發展的首選目標。政府這一農業發展目標偏好,決定了它必然傾向于有利于上地產出率提高的土地制度選擇。增加農業生產收人,縮小農業生產與非農生產之間的利益差距,是農民從事農業生產所追求的最現實的目標。上地制度的設計必須有利于滿足農民對收人增長目標的追求,這#才能使農民成為推動農業發展最積極的力量。我國現階段土地制度的設計,既要有利于政府產量增長目標與農民收人增長追求之間的協調,又必須使它納人有利于推進農業現代化早日實現的長遠目標的軌道。

第四、一種土地制度是否合理有效,最終只能由農民在這種制度下的行為反映作出檢驗。一種可行的土地制度,不僅不能背離廣大農民的意愿,相反應當反映他們的利益要求。在我國農業發展現階段,占有土地是廣大農民最基本的愿望,土地的流轉化程度低就是證明;產權不受侵犯是來自農民最強烈的呼聲,一個重要表現就是農民對過重負擔的抵制和抱怨;家庭經營是最受農民歡迎的生產組織形式,改革前后農民截然不同的工作態度是最有力的說明。

土地產權制度的有效性,來自制度安排與其所對應的約束條件的協調性。針對不同的約束條件,只能實行不同的土地制度安排。我國新型土地產權制度,只能在上述約束條件給定的框架內生成,并且只能是這些條件的內在要求處在耦合和均衡狀態時的產物。上述約束條件給定的我國現階段土地制度的創新空間是相當狹小的。它們決定了我國土地制度創新只能沿著如下方向推進;(1)在土地集體所有制不變的前提下,尋求產權主體明確、產權權能完善的新型集體所有制實現形式。也就是說,雖然對現行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改革是必要的,但這種改革最好是集體所有制的完善或新型集體所有制實現形式的建構,而不應是對集體所有制的替代。(2)在家庭經營不變的基礎上探求土地資源有效配置方式和有利于農業現代化實現的土地利用方式。家庭經營方式的改變,不僅背離了廣大農民的意愿,也會使政府糧食總量增長目標至少經受不確定性的風險。

二、土地股份投包制:新型土地制度模式的設計

在理論界提出的各種土地制度模式中,完善家庭承包制模式對現階段土地制度創新約束條件的考慮相對最為充分,因而它受到政府的推崇并成為我國現階段上地制度建構的主體模式。這一模式最積極的意義在于對家庭經營方式的充分肯定。這種肯定首先源于推行改革20年來農業家庭經營的成功實踐,并且可以從世界農業發展的普遍經驗中獲得支持,同時現代產權理論和農業發展經濟學中亦不乏理論依據。但是,家庭承包制完善模式的最大問題在于,它對傳體體制下形成的土地集體所有的權屬關系存在的固有缺陷采取回避態度,試圖繞過所有制通過經營形式的改善來克服根源于所有制的產權缺陷。不可否認,這只能延緩和積累矛盾,不可能從根本上克服現有土地產權制度的不足進而刺激農業增長。

在現有土地制度創新模式中,土地股份合作制最具創新意義。一方面它在集體所有制或公有制的前提下比較好地實現了集體產權的明晰化,另一方面又為土地的集中和規模化經營提供了一條極富啟發性的思路;一方面它迎合了農民實實在在占有土地的愿望,另一方面又滿足了政府土地制度創新低政治風險的要求。不難分析,土地股份合制與我國現階段土地制度創新依賴的約束條件之間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協調的,因而它的出現受到理論界和決策部門的高度關

注。現有土地股份合作制探索反映出來的最突出問題,是存在著以合作化經營或集體化經營否定家庭經營的傾向。盡管其出發點是試圖克服家庭分散承包帶來的規模不經濟,但這種傾向還是值得認真反思的。因為農業中集體經營的低激勵效應和高管理成本不制轉變為土地股份共有制,并把股份共有制視作集體所有制的新型實現形式。土地股份投包制提出的主旨在于消除一些土地股份合作制理論與實踐中的一個重要誤區,即忽視農業產業特性而試圖以集中化、統一化經營取代農戶的個體經營。因此,與土地股份合作制相比,土地股份投包制的突出特點,是試圖使家庭經營方式在土地產權清晰健全、土地配置規模合理的基礎上繼續成為農業持續增長和農業現代化實現的制度性保證。

三、家庭承包制向土地股份投包制的過渡

土地股份投包制設計的基本目標,是希圖在較易得到政府和農民雙方接受并支持的基礎上,建構起土地合理流轉和有效集中的機制,從而實現從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順利過渡。土地股份投包制的現代化指向和規模經濟偏好決定了其建構的主要條件是,農村非農產業應有相當程度的發展,農業勞動力能夠實現較大規模的非農轉轉移,使目前緊張的人地關系與勞地關系得以改變。如果沒有二、三產業的快速發展創造出相對寬松的人地比例關系,70%左右的農業人口依然凝固在農業上實現就業和維持生存及低水平發展,那么,以減小土地有效流轉阻力的土地股份化設計必然失去意義,以擴大農戶經營規模的投包機制亦無發揮作用的可能。

>地股份投包制建構條件表明,目前我國大部分地區特別是二、三產業發展落后的中、西部地區,還不具備該模式普遍推行的條件。因此,上地股份投包制在我國的建構,第一,在時間上將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因為我國農業人口的比重還很高,農業人口的非農轉移任務還相當艱巨;第二,在空間上將由點到面逐步擴展,首先在二、三產業發展較快地區形成,然后隨著非農產業發展的地域擴張而逐步推開;第三,在農業發展戰略上,應把土地股份投包制的建立與加速二、三產業特別是農村非農產業的發展結合起來。

土地股份投包制是土地制度變遷的目標模式,而這一制度變遷的起點則是現行的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由于在土地所有制和經營方式方面的一致,使得兩種制度模式之間能夠實現較好的銜接。其銜接過渡可以通過三個階段完成:

1、由農戶土地承包權向農戶土地股份所有權轉換階段。(1)認定目前集體土地按人均承包的合理性;(2)限定這種合理性的有效期限為截止目前,以后土地不再根據人口的變動而調整;(3)在承包權穩定化的基礎上,賦予農戶對經營的集體土地份額的股份所有權;(4)實行土地股份所有權和相應份額土地經營權的統一,農戶可以直接經營自己應占股份的土地。

征地制度論文范文2

摘要:雖然美元的未來存在不確定因素,但目前尚無任何貨幣具備超越美元的實力,美元地位的下降將是漫長的過程。人民幣國際化符合中國國家利益,需要國家意志和外交戰略的支持。經濟實力是決定貨幣國際地位的基本因素,信心、流動性與交易網絡支撐著國際貨幣職能的發揮,但一國的經濟實力并不必然轉換為貨幣實力,政治的影響不容忽視。無論以何種標準衡量,美元堪稱世界的頂級貨幣,但其協商貨幣色彩愈加濃厚,美元地位的維持要借助在位貨幣的優勢和外力支持。

一、引言

次貸危機的爆發反映出當前國際貨幣體系的內在缺陷和系統性風險,利用美元的特殊地位,(注:很多文獻中將美元的特殊地位稱為美元霸權,本文主要從貨幣職能視角對國際貨幣決定進行分析,故不使用這一帶有某種價值判斷色彩的概念。)美國以貿易逆差的形式大量占用他國資源,同時向全球輸出美元,這些美元回流美國后,借助復雜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桿功能,催生了巨大的資產泡沫,并在泡沫破滅后通過經濟全球化的鏈條傳導、擴散至其他國家和地區,最終引發了嚴重的全球性金融與經濟危機。

二、決定國際貨幣地位的經濟因素

當一種貨幣的使用范圍延伸到其發行國以外時,就上升到了國際貨幣的層次。哈特曼(Hartmann,1998)從貨幣職能角度擴展了國際貨幣的定義,他認為,作為交易媒介,國際貨幣在私人領域被用于國際貿易結算,在官方則是干預外匯市場和平衡國際收支的工具;作為記賬單位,國際貨幣被私人部門用于貿易和金融產品的計價,官方則用其確定匯率平價或本國貨幣釘住的“名義錨”;作為貯藏手段,國際貨幣可用于金融資產組合,如非居民持有的證券、存款等和官方儲備。由于支撐貨幣具體職能的原因不盡相同,且某種職能的獲得又有利于擴展貨幣的另一種職能,很難理清彼此之間的因果關系。在經濟層面上,信心、流動性與交易網絡,是決定國際貨幣地位的主要因素。

對一種國際貨幣的信心主要源于其幣值長期穩定的紀錄,包括對內穩定和對外穩定,對內穩定指貨幣發行國通脹率較低,貨幣購買力較少受到侵蝕,對外穩定是指匯率相對穩定或有升值趨勢。信心對貨幣的計賬單位和貯藏手段職能至關重要,從動態角度看,能提供價值穩定預期信息的貨幣才具備國際化的基礎和持久生命力。

謝林(Schelling,1960)指出,在任何用數字表達的體系中,計賬單位的職能就會產生,交易中選擇什么作為計賬單位并不重要,關鍵是參與者能夠達成一致。這個推論可以運用到國際金融領域:市場參與者更傾向于選擇那種其他人也視為必然的貨幣。

三、國際貨幣地位決定與政治

國際政治學歷來對貨幣權力的表現形式及分配有著濃厚的興趣,正如吉爾平(Gilpin,1987)所言:“貨幣次序具有分配其所代表政治力量的功能,同時也是現行體系參與者用于延續或這種次序的工具。”一些研究霸權穩定理論的學者揭示,當投資者和交易主體認為需要一種堅挺、方便、能被廣泛接收的且能促進國際市場繁榮的貨幣所帶來的信心與便利時,一個處于支配地位的霸權貨幣是十分必要的。

蘇珊斯特蘭奇(Strange,1971)把歷史上的國際貨幣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種是“征服貨幣”(Mastercurrency),意指在附屬國、殖民地流通的征服國或宗主國貨幣;第二種類型是因內在經濟吸引力而獲得外國認可的“頂級貨幣”(Topcurrency);第三類被其稱之為“協商貨幣”(Negotiatedcurrency),是指一些國家(追隨國)被發行國提出的條件所吸引,諸如援助、市場準入、政治同盟乃至軍事保護的承諾等,選擇支持其貨幣,但這種支持并不一定要簽署正式協議,也可以是有關方達成的默契。

追隨國支持協商貨幣,包括各層面的政治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國家安全,原聯邦德國和日本支持美元,可以部分歸因于冷戰時期兩國在防衛上對美國的依賴,沙特阿拉伯同意用美元結算石油貿易也是出于地緣政治的考慮。支持協商貨幣需要眾多追隨國的共同承諾,但這種承諾有時并不可靠,難免會有某些國家產生“搭便車”行為。

政治還可通過經濟因素對國際貨幣地位產生間接影響。沃爾特(Walter,2006)指出,持久的保守貨幣政策能孕育一國的貨幣實力,而這樣的貨幣政策必須“可靠地根植于該國的政治制度之中”,19世紀英鎊幣值穩定的聲譽及所獲得的外部信心,與英國的有限政府、公民選舉權以及精英金融集團控制的英格蘭銀行密切相關。政治因素也影響一國能否建立起發達、高流動的金融市場。斯塔薩維奇(Stasavage,2003)認為,有限權力的政府和傾向于債權人保護的法律框架,是國內金融市場成長的必要環境。

四、美元的未來與挑戰

無論以何種貨幣職能標準衡量,美元都是當今世界頭號貨幣。作為交易媒介,美元在全球外匯交易量占據了89%的份額,它最強勁的競爭對手歐元的市場份額為37%,日元只有20%(BIS,2007)。(注:外匯交易按買賣雙向統計,因此總份額為200%,國際清算銀行BIS每隔三年出版的《國際外匯市場統計》提供了此類數據的來源。)作為價值貯藏手段,2007年全球外匯儲備中,美元占比高達64%,歐元為26%,日元則僅為3%。全球銀行存款中,美元比重為48%,美元債券的比率為44%,歐元的比例相應為28%和31%。作為記賬單位,世界上有近2/3的貨幣通過各種形式釘住美元,美元還在許多國家部分甚至完全替代了東道國貨幣的職能,即所謂的“美元化”現象。

前文中提到的國際貨幣,如“征服貨幣”、“協商貨幣”和“頂級貨幣”,其界限并非涇渭分明。即便鼎盛時期的英鎊,也從來不是單一類型的國際貨幣:作為征服貨幣,英鎊體現了宗主國在殖民地的權威,但在其他地區,英鎊則是因為經濟吸引力而被認可的頂級貨幣,二戰后,英鎊更主要地是在英聯邦內充當協商貨幣,這些國家將對英鎊的支持與從英國能獲取的優惠聯系在一起。顯然,美元作為征服貨幣的色彩要淡得多,因此我們對美元地位的分析可以循著頂級貨幣和協商貨幣兩條路線展開。

(一)作為頂級貨幣的美元

經濟實力支持美元的頂級貨幣地位。從信心的角度分析,根據統計,美元的對內購買力一直相對穩定,以1995-2004年和1950-1964年的平均值為例,美元的購買力下降,僅比德國馬克和日元略高。(注:這種現象說明美元國內貨幣和國際貨幣職能的內在沖突,顯然,美國更重視本國利益而忽視為世界提供穩定公共產品的職責。)與對內價值相比,人們更關注美元的對外價值。雖然從理論上講,匯率的穩定和堅挺是貨幣信譽良好的表現,但在浮動匯率制度下,兩者并不能簡單劃等號,匯率下跌與貨幣國際地位下降之間的關系也沒有得到實證檢驗的支持。

從歷史數據看,19世紀初英國的經濟實力已經是世界最強,但其貨幣地位并不特別突出,直到1870年,在英國經濟實力連續幾十年穩居世界首位之后,英鎊才成為最主要的國際貨幣。

(二)作為協商貨幣的美元

從某種意義上講,美元登上國際貨幣舞臺伊始就帶有協商貨幣的色彩,因為布雷頓森林體系是國際合作的產物。但在布雷頓森林體系早期,雖然不乏表面上的合作,美國的超強實力及與黃金的可兌換性,使美元成為各國競相追逐的稀缺資源,是一種不折不扣的頂級貨幣。進入20世紀60年代,布雷頓森林體系的內在矛盾開始顯露,美元地位的維持已經由完全依靠美國自身實力向借助外力轉變,期間美國曾與他國合作建立“黃金總庫”,簽訂“互惠信貸”和“借款總安排”等協議,雖然這些舉措未能挽救布雷頓森林體系,卻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和延遲了美元的頹式。而當1971年當美國政府宣布中止美元與黃金的兌換后,美元與其他貨幣已無本質區別,其地位就更依賴他國所愿提供的支持。

本文對“復活的布雷頓森林體系”的理解是:東亞和美國之間存在某種默契,并形成一種特殊的經濟循環模式,即東亞出口商品,美國提供市場;東亞積累債權(作為儲備貨幣的美元),美國積累債務;雙方互利互惠、各得其所。這一默契與本文前面所下定義十分吻合:美元在東亞是一種協商貨幣。問題是,這種模式能否長期延續,東亞對美元的支持是無條件的嗎?答案是否定的,我們以全球擁有美元儲備最多的國家--中國為例簡單分析,公平地講,中國從中美貿易中獲益良多,也樂意持有適度數量的美元資產,這本是可以雙贏的局面。但事實是,兩國從此陷入了所謂“金融恐怖平衡”,且中國的處境更為不利。例如,次貸危機后,中國辛苦掙來的美元面臨貶值甚至違約的風險,但卻不能通過拋售而退出,因為這會導致所持美元資產價格暴跌而蒙受巨大損失,用克魯格曼的話來說,中國已經掉入了“美元陷阱”。

(三)美元的競爭對手

在美國政經力量相對下降后,美元實力仍得以維持,還基于這樣一個事實: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對手能夠取而代之。

談到美元的競爭對手,人們自然會將目光投向歐元。就經濟實力而言,歐元區經濟規模與美國不相上下,金融市場發達,歐洲央行秉承了德國央行的反通脹傳統,這些條件都賦予歐元挑戰美元的實力。但時至今日,歐元取得的成功仍是有限的。誠如前文所言,國際貨幣的基本職能--記賬單位的實現,在于成為市場參與者關注的焦點,作為一種年輕的貨幣,歐元需要花費較長時間來構建自己在市場參與者心中的形象,由于社會慣例改變需要出現足以改變現狀的強大力量,在此之前,人們仍會繼續遵循長期以來形成的習慣。

2009年3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撰文呼吁創造一種與國家脫鉤、并能保持幣值長期穩定的國際儲備貨幣,并建議在特別提款權(SpecialDrawingRights,SDR)基礎上建立新國際儲備貨幣。這一建議雖受到國際社會的歡迎,但從現實角度出發,用超貨幣充當國際儲備貨幣存在極大的困難,這不僅在于讓各國上交貨幣的政治障礙,技術上也很難行得通。以特別提款權為例,20世紀60年代末創造出來的SDR,雖然具有價值穩定的優點,卻是一種沒有實體形式的賬面資產,其用途也限于IMF和會員國政府之間的借貸以及會員國之間的國際收支調節,不能用于民間的貿易和非貿易結算,流動性十分有限。

五、人民幣國際化的前景

征地制度論文范文3

筆者在2008年7月至11月,和來自土地資源管理、社會保障等不同專業的研究生、本科生一同進行了專題調查。問卷調查涉及浙江省的蕭山、溫州、寧波、義務、金華、麗水等縣、市、區,同時我們還零星走訪了浙江部分縣、市的一些村莊和農戶。抽取的農戶調查樣本覆蓋不同性別、不同年齡、不同受教育水平的失地(或即將失地)農民,符合隨機抽樣要求。本次調查共發放農戶調查問卷300份,回收問卷258份,有效問卷239份,其中涉及已征地174份,即將征地65份。

調查問卷包括三部分內容:第一部分是農民個人和家庭基本信息,包括農民個人信息、2007年個人及家庭純收入、家庭月消費水平等;第二部分是農民對征地制度的認知,包括對征地相關法規、補償制度的了解及對征地的意愿等;第三部分是農民對征地所獲補償的滿意程度,包括獲得的補償、征地前后生活狀況等內容。

2、被調查農民基本情況

從年齡分布區間來看,被調查農民分布在各個不同的年齡階段,且每個階段都具有一定比例。從受教育水平來看,調查農戶的文化程度普遍不到,大部分處于小學或初中水平,本科或大專水平只占到總人數的2.51%。

農戶2007年家庭總收入水平分布較為廣泛,整體處于較低水平。其中,家庭總收入在2-3萬元范圍內的較為集中,占到35.56%,而家庭總收入在1萬元以下的農戶所占的比重達到20.50%,數據顯示低收入農戶仍然較多。

收入結構發生巨大變化。調查顯示,務農不再是大部分農民主要的收入來源,單位工資成為收入來源的主要渠道,個人經營在農民收入中所在的比重也越來越大。

從調查結果可以看出,盡管農民收入來源的主要渠道已經發生了深刻變化,但大部分農戶家庭收入低、消費水平不高的現實沒有改變,農民整體受教育程度低下,文化水平不高的面貌沒有得到根本改觀。

3、農民對征地制度的認知

筆者將農民對征地相關法規和補償制度的了解的調查數據以1-4編號,對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后得到表4-1的結果。

從表4-1可以看出,農民對征地相關法規以及補償制度了解的平均水平只有2.45和2.32,也就是說大部分人并不了解,只有極少數人清楚地知道,這一比例與本科或大專學歷水平所占比例基本符合,這也進一步說明農民對征地制度認知的總體水平不高,且與學歷的高低具有顯著相關性。

為了便于進行統計分析,筆者將農民的征地意愿進行了相似的數據處理,統計得出農民對征地的平均意愿為2.69,標準差為1.165,處于不太愿意和無所謂之間。而從表4-2可以看出,征地意愿表現為愿意(包括比較愿意和很愿意)的農民只占到被調查總人數的30.96%,也就是說大部分農民不愿意土地被征用或處于迷茫狀態。

筆者認為調查反映的這一現象與農民受教育程度以及他們對于征地和補償制度的認知能力有關,同時也和現實的補償標準以及他們對于補償標準的滿意程度密切相關(筆者將在“農民對現有征地補償的滿意程度”中具體分析)。

為了更好地了解農民的心理,問卷還就他們愿意被征地與不愿意被征地的原因進行了調查。大部分愿意被征地的農民認為征地之后生活能有所改善(比例達到50.21%),一部分因為戶口可以農轉非,還有部分認為補償還比較高;對于不愿意被征地的農民,大部分由于補償太低、就業困難或者生活失去保障,還有一部分出于長期以來與土地相依為命的心理,不愿意離開土地。

4、農民對現有征地補償的滿意程度

調查涉及已征地農民174人,即將征地農民65人。在已征地農民中有超過65.51%的農民所得到的經濟補償低于3萬,5萬以上的比例只有17.82%。數據顯示,大部分農民在失去賴以生存的生產資料后獲得的直接經濟補償十分有限。

除了直接經濟補償這個指標,問卷還對失地農民獲得的其他形式補償的情況進行了調查。調查顯示有47.70%的失地農民辦理了保險,大部分農民獲得了其他形式的補償,但遺憾的是還是有近三分之一的失地農民除獲得直接經濟補償外沒有獲得其他任何形式的補償,他們不得不為維持生計而面對陌生的環境,這也勢必會使他們在一定時期和一定程度上感到焦躁、不安。

對生活狀況和滿意程度的評價由低到高分為5個等級,分別以1-5編號。調查數據直觀顯示大部分農民認為生活沒有改善,進一步分析顯示生活狀況平均水平為3.19,也印證了初步判斷。雖然此項調查數據表明農民的生活水平沒有明顯變化,但補償滿意度調查顯示農民平均滿意程度只有1.82,處于低水平,大部分認為補償太低,不夠合理。

5、對調查結果的再思考

調查表明大部分農民對征地制度不了解,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他們對征地的態度,而這樣的現實又和他們受教育水平較低的現實密切相關。因此筆者認為應著力做好相關制度和法規的宣傳工作,尤其是應采用農民能普遍接受的方式,讓農民有渠道了解和自己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方針政策,提高公眾的參與度;同時要及時了解農民的訴求和想法,做好反饋工作,行之有效地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服務。

調查還顯示,盡管大部分農民在征地以后生活水平沒有顯著改變,但依然表示對“征用土地以不低于原生活標準作為安置補償的適度原則”難以接受,希望能提高補償標準,按市場價值進行補償。筆者認為,一方面農民失去了自己依賴的土地,放棄了自己熟悉的生產方式,對未來生活的擔憂促使他們希望以較高水平的補償換得精神上的慰藉;另一方面,對土地增值的普遍預期和無法參與土地增值分配的現實,加劇了理想與現實的反差,也增加他們的不滿情緒。

為此,筆者認為政府征用農民土地,應改變只按農業用途給予補償的做法,嘗試讓開發商與農民直接接觸、進行面對面的討價還價。改變單純的經濟補償模式,從多方面考慮予以補償,如可以為失地農民提供就業指導,安排適應性就業崗位,完善基本醫療保障等保障制度;同時,政府應致力于促進補償費的合理分配,鄉鎮政府違法參與分配行為應杜絕,村集體與失地農民分配比例混亂等應有效控制。此外還要加強對失地農民的文化知識和綜合技能,幫助和引導失地農民盡快適應城市生活,實現從農民向市民的角色轉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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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制度論文范文4

關鍵詞:城鄉結合部農民,違法占地建房,原因分析,遏制對策

 

近兩年來,通過國家衛星遙感監測發現的違法用地圖斑中,很大一部分圖斑涉及農民違法占地建房問題。農民違法占地建房,特點是占用耕地比例高,分布集中。主要分布在市、縣的城郊結合部,尤其是被納入城鎮規劃區,因國家征收集體土地而被撤去村民委員會的鄰近村莊。

1.城郊結合部農民違法占地建房原因分析

1.1有限的征地補償費不足以支付城市高額房價

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也是農民最穩定最可靠的社會保障。但是,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城郊結合部大量集體土地被征為國有并轉為建設用地,失地農民數量巨增。由于失地農民自身文化程度不高,創業能力有限,許多人失地又失業。廣大失地失業農民生活負擔比失地前加重。首當其沖就是住房問題,俗話說“安居才能樂業”,安居問題是民生之本。然而,多數城市正處于基礎設施和城市規模轉型的關鍵時期,城區內商品房開發方興處未艾,舊房改建如火如荼,拆遷工地隨處可見。各種原因造成經濟適用住房緊缺,商品房房價和租房價格雙雙居高不下。失地農民手中有限的征地補償費根本不足以支付城市高客房價,從而使一些失地農民不得不面臨著居無定所、無處棲身的境地。

1.2村干部默許放任村民占地建房

失地農民無房可住,大部分(尤其是老年人)又不愿意改變傳統的庭院耕作生活方式,紛紛到鄰近村居民點附近尋找平整的耕地(或果園地)建房居住。不但居住,還要用圍墻將大片耕地圈進院子,本來的良田轉眼變成了他們家的“宅基地”。有的人家為了掩人耳目,沿墻并排支起若干鐵架,說是建了“菜棚”,占地80-100平方米的住房也說成是“護菜房”。

那么從土地流轉到建房,村里是不是就一無所知呢?據調查,不是的。無論是本村村民還是外來村民,建房者無論是使用自家承包地還是“轉包”別人的承包地,都需要和村里打招呼。據土地執法監察部門調查,外來失地村民與本村村民簽定《土地轉包協議》時,協議簽定地點就在村委會,協議“中間人”就是村干部。因此,村干部對當事人(外來村民)承租集體土地來建房的目的,是完全知情的,只是采取了“默許”的態度。

對外來村民建房行為尚且如此“默許”,對本村村民在自己家承包地上建房居住,村干部更是無心過問了。正是村干部的默許放任,導致了違法占用耕地(或果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建房行為大量發生。村干部在此問題上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1.3農民不按正常審批程序建房

農民建房的正常審批程序是:一是申請人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委員會討論通過,到鄉鎮相關部門領取《農村私人建房申請表》。經調查,符合審批規定,由鄉政府審核同意,報縣(市)建設局批準,發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選址意見書)。論文大全。二是到所在地土管所領取《農村私人建房用地呈報表》。經土管所調查,符合審批規定,由鄉鎮政府審核同意,報縣(市)國土資源局批準,發給用地批準件。憑用地批準件由縣(市)建設局發給建設工程許可證。三是申請建房戶向城建土管部門交納有關費稅。四是按批準用地要求,由城建辦、土管所實地放樣。五是申請建房戶房屋竣工后,經城建辦、土管所驗收。建房后,可憑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產權證。

從建房用地申請到審批,需要很長時間。由于條件嚴,程序繁,時間長,審批難,致使一些農民不愿按照正常審批程序建房。論文大全。

部分農民至今仍對土地國法國策國情知曉不多,認識模糊,理解片面:認為建了房就是自己的,只要和村打個招呼,村干部點頭就行了,土地證、房屋產權證補辦不遲。有的認為未經批準占地建設不必小題大做,無需大驚小怪,頂多罰點款即可息事。一些被征地農民認為,征地補償費太少,有限的征地補償費不夠解決長期生活問題,我是為了維持生計,為了解決生活出路才違法占地建設住宅的。正因為一些農民不按正常審批程序建房,才導致大量未批先建等違法行為發生。

1.4農民受經濟利益驅使占地建房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促進規?;笄蒺B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出臺后,很多人打著規?;B殖的旗號,大肆占用耕地修建所謂“養殖房”。論文大全。多數因規模不夠辦不下來農業結構調整手續,土地執法監察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起不到作用,由于確實是養殖項目,所以不好強行糾正。

城郊結合部被征地農民為了獲取更多的經濟補償,以建養殖房、看護房、菜窯、氣調庫等為名,進行突擊建設。土地執法監察部門在動態巡查中雖然發現一些,但仍有很多違法建筑物、構筑物發現不了。有的村民超面積建設“窯頭房”、“看護房”,然后以看護為名全家人搬去居住,將村內原有住房賣掉牟取暴利。

2.遏制農民違法占地建房的對策

2.1對被征地農民進行有計劃遷移

政府相關部門要從保障國計民生的高度,看待和處理被征地農民違法占地建房問題。要依法行政,高度重視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在充分征求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意見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統一組織實行異地移民安置。政府在征地時,可以按照節約用地的原則,有計劃地建造一批經濟適用樓房,建成后,將被征地農民統一遷移上樓,再對被征收宅基地上的民房進行拆遷。徹底改變現在的邊交房邊拆遷模式。

對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政府要結合小城鎮建設、戶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

2.2將“問責制”延伸至鎮、村干部

土地管理秩序混亂、村民違法占地建房的源頭在于村干部的“默許”放任,在于村干部保護耕地意識的淡薄和對集體地土的隨意處置。村干部是管地用地最基層、最前沿,但其行為卻不受“問責”約束。因此,市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有必要根據“15號令”的精神實質,制定相應政策法規,將“問責制”延伸至鄉鎮、村干部。從基層、從國土資源管理的一線開始解決實際問題。

2.3引導農民審批程序建房

各級政府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農民住宅建設用地的規劃與管理,對自然分戶的農戶要預留出適當的住宅建設用地指標,引導農民按審批程序建房。要健全農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制度嚴格申請條件簡化相關審批手續,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利用空地、荒雜地和存量土地建設住宅。大力宣傳依法用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過積極有效的宣傳教育,促進廣大干部群眾尤其是農民群眾知法、懂法、守法。通過強化管理和正確引導,規范農民住宅建設,使農村人居環境更加美好。

2.4定期開展查處和制止農村違法占地建房突擊活動

針對農村違法占地建房的高發期,為遏制農村違法占地建房的勢頭,打擊非法占地行為,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部門應當適時在本行政區域開展“查處和制止農村違法占地建房突擊活動”。主要針對近年來城郊結合部農民未經批準非法占地建房的行為進行嚴肅查處。依法嚴肅處理違法占地建筑物,不能讓違法者得到便宜。同時利用新聞媒體廣泛宣傳違法占地建房等土地違法行為的危害性,宣傳“突擊”活動的意義。從源頭上遏制城郊結合部農民違法占地建房行為。

征地制度論文范文5

【關鍵詞】農村土地 征地 安置補償 佛山市 研究建議

一、征地安置補償存在的問題及其表現

(一)征地補償標準過低、征地收益分配不合理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實地調研中,佛山各區各村在征地后都有以貨幣形式支付的相應的土地補償款,但是各區各村之間的補償存在差異。例如:三水區樂平鎮的桃?村和田西村,這兩條村被征時間相近,處于同一個區同一個鎮且兩村相鄰,但是這兩村得到的土地補償費(桃?村:約30萬;田西村:十幾萬)相差較大。這是征地標準過低,標準不一和收益分配不合理的表現。

(二)三大基本保障制度發展不完善

在實施全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上,每個地區,每個村的規定也有差異。在調研的過程中,我們發現桃看宓拇迕窬頭從吃諮老保險這一塊,隔壁村田西村的補貼就比他們多。田西村的老人家在征地之后可以每人每月可以獲得200多元的補貼,而桃康睦先思沂敲揮姓獗什固的,這就會讓村民的心中感到不滿。

此外,政府征地側重于征地進度、完成情況、征地后地建設和貨幣一次性補償,并沒有關注到征地后如何改善村容村貌和完善失地農民的居住條件、基礎設施的建設問題。導致,除了桃布村和橫八村外,其余的村落的村容村貌在征地后在沒有得到改善的同時,還產生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這給該村的村民的身心健康帶來了極大的威脅,引發村民的不滿情緒。

(三)征地流程進展不公開、不透明

調研發現,部分村落的征地過程不透明,被征地者根本無法獲悉征地項目進程,導致農民利益和權益流失。征地的相關征地費用明細不完全公開。征地^程中缺乏一個協商平臺,導致信息無法雙向流通和矛盾激化。調研中,橫八村是我們走訪的第一個村,被征地主要用于新建的貴陽至廣州鐵路佛山段(南海段)工程建設用地的項目。村民對此次增地非常不滿,但迫于村委的壓力,村民并不敢反抗。村里存在強制征地情況,征地后平均每位村民得到土地補償款約8萬元。相較征地前,征地后基本無余留的土地,大量的年輕勞動力外出打工,現在基本已經沒有辦法務農了。雖然村民要外出打工,但政府并沒有提供相應的就業保障,村民基本都要靠自己在外謀求適合的工作。而在社會保障這一塊,村民基本都是反應并沒有什么更多的保障,與征地之前沒有什么差異。

(四)有關部門征地補償落實不到位

據調查,佛山的征地公告中大部分都涉及到貨幣補償,社會保障和留用地這幾個方面,而在現實征地中,征地補償的社會保障和留用地這兩個方面都是沒有落實好的。在我們隨機調查的幾個村中,只有桃看逶諫綾U庖豢槭鍬涫檔謀冉蝦玫模政府會要求村民參加養老保險,與村民各出一部分資金,為村民購買養老保險。而其他幾個村在養老保險這一塊政府基本是保持中立狀態,沒有要求村民購買保險,也沒有出資幫助村民購買保險,這與公告是不符的。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現行征地程序不合時宜

一方面,征地程序中的審批費用要由被征地但還未收到補償費用的農民繳納,而征地補償如沒有落實好,用地單位是不愿意支付這筆費用的。另一方面,若進行強制征地,法律程序復雜,消耗的人力和時間也多,也會影響征地工作效率和項目的進程。

(二)有關部門在征地的過程只關心征地的績效而沒有重視民眾需求

征地補償政策并沒有將補償的內容涉及到精神補償這一方面,沒有關注到安撫村民的心理情緒,造成了農民的不滿情緒的產生和積壓,沒有對農民進行心理上的安撫和疏導,造成了農民與征地政府的矛盾的激化,產生不好的社會影響。導致,除石崗村、桃布村,田西村之外,橫八村與仙溪村都存在強征地的情況,甚至發生了農民情緒失控引發了與政府之間的官司。由此可見,政府強征地的情況并非個案,并且產生了非常惡劣的的后果。

(三)失地農民維權意識和文化程度低下

一方面,失地農民維權意識淡薄,維權組織缺失,導致失地農民并沒有在自己的權益被侵犯時做出相應維權行動。另一方面,村民文化水平不高,知識儲備不夠,不能很好的運用法律與村委爭取利益。

三、提出應對措施及建議

(一)建立完備的可行的征地法律規范

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運行、管理只有以法律為依據,才能公平、高效、健康地發展。只有制定了一個完善的法律,村民的權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才能通暢、公正的糾紛解決機制。

(二)征地部門征地時應實事求是,因地制宜

開展社保工作,要根據當地實際的情況,依據當地經濟水平和農村居民承受能力來確定籌資水平、報銷比例和上限;積極探索支付結算方式的改革和有效的管理模式

(三)開展農村基礎教育和就業知識技能培訓,提高被征地農民就業率

被征地農民大都是初中以下學歷,而且缺乏一技之長,所以在被征地后很難找到工作。所以,政府應加強他們的文化素質教育,通過開辦講座、模擬工廠進行技能操作等。從土地差價中賺取的利潤中,安排專項資金,用于被征地農民就業知識技能培訓,通過對有意愿參加就業培訓的被征地農民進行免費的、有計劃的、有針對性的專業技能培訓,提高他們的專業技能和勞動技能。通過對就業技能培訓課程使農民有一技之長,提高就業率,提高被征地農民的就業競爭力。

(四)建立補償標準聽證制度,設立聽證會或監督委員會

讓村民參與到補償制度的制度中,更大程度的滿足村民的要求。,由村民擔任監督人,維護自身的利益。公開征地流程,使征地過程透明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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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制度論文范文6

【關鍵詞】城市化;失地農民;征地補償;產權

十屆人大二次會議的政府工作報告指出:在農村土地征用中,要嚴格控制征地規模,依法按規劃和程序征地,及時給予農民合理補償,切實保護農民合法權益。在地方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的情況下,征地補償的標準必然被低估。世界銀行的研究表明,當人均GDP小于500美元時,農民以分散的自給自足方式經營土地;當人均GDP大于1000美元時,農村土地的市場價值才開始體現出來,表現為土地擁有者轉移土地的強烈意愿。2003年中國,人均GDP首次突破1000美元。土地流轉屬于自發的市場行為,而征地補償則完全是政府行為,缺乏公平并嚴重損害了失地農民的利益。2004年3月召開的中央人口資源環境工作座談會明確提出,土地政策如同貨幣、財政政策,將成為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為了控制征地規模,必須防止政府從征地中攫取失地農民的利益。因此,科學確定征地補償標準,體現土地的市場價值,將有助于十分有限的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本文將從經濟學的角度出發,分析征地補償的理論邊界和現實邊界,為合理確定征地補償標準提供依據。我們將從理論邊界和現實邊界兩個角度討論這一問題,理論邊界可視為一種規范分析,而現實邊界則是一種實證分析,二者之間的差異為我們揭示了政策的方向。

一、現實分析

(1)地方政府作為壟斷者的存在。如果把征地行為看作是失地農民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利益博弈,那么存在市場條件下均衡的征地補償。原則上,征地補償應該介于最低標準和最高標準之間,具體的征地補償取決于失地農民和地方政府討價還價的能力。事實上,地方政府由于存在強制性征地的壟斷權力和扮演非農建設用地唯一供給者的角色,征地補償被低估將是博弈的均衡結果。(2)土地征用補償的產權分析。由于在交易過程中農民面對的地方政府是一個買方壟斷者,這使得交易雙方在交易中處于不平等的地位,農民在交易中處于劣勢,因而地方政府能夠憑借其壟斷地位在交易中謀取更多的利益。壟斷價格模型說明了農民在交易中受損失的可能性,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對于解釋目前出現的一些問題有所助益。但是,通過壟斷價格模型我們也可以看到,即使是在最極端的一度價格歧視的情況下,農民至少也可以獲得其保留價格,即農業生產經營的收益。但是,現實中存在許多農民所得到的補償低于農業生產經營的收益的案例,出現這一現象的原因是,農民的產權受到了侵犯,進而導致了農民在交易中處于不平等的地位,無法保證其市場主體的權利,才使得補償價格低于農業生產經營的收益。如果農民的產權被侵犯而無法得到保護,農民的產權就不再完整了。美國經濟學家巴澤爾(1997)討論了這種不完整的產權,認為在這種情況下,部分產權就進入了公共領域。巴澤爾認為,產權的屬性不是單維的,而是多維的,產權的概念與交易成本密切相關。交易成本是與轉讓、獲取和保護產權有關的成本。為了使資產的產權完整界定,資產所有者必須對資產的各種特性有充分認識。如果這一成本達到很高的程度,那么人們就會發現保護這些權利是不值得的,這樣這些權利就是不完全的,就進入了公共領域。在上面的分析中,我們看到農民不愿或沒有能力來保護自己的權利,因為相關的交易成本過高,使得明確自己權益的做法是不值得的。在這種情況下,農民的相關權力就會進入公共領域,并為地方政府所獲取。在這種情況下,農民獲得的補償價格就會低于農民的底線,農民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就有可能采取一些極端行為,從而造成了目前土地征用中的種種糾紛的存在。

二、理論分析

在完成了土地征用補償的現實邊界的分析以后,我們只是完成對這一問題分析的一個部分。下面我們綜合運用西方經濟學地租地價理論和杜能的農業區位理論,對征地補償邊界進行分析。在城市內部,產業的空間分布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土地的價格。在城市中心區,金融、保險、咨詢、信息等高附加值服務業集聚,原因在于高級服務業能夠承受較高的土地租金。在城市地區,制造業等低附加值產業集聚,土地租金相對于中心區而言處在較低的水平。不同產業的競租函數決定了其空間分布,同時也決定了不同區位土地出讓金的上限。在完全競爭的條件下,競租函數是一條連續的曲線,表明在不同產業的分界線上,產業間的競租是相同的。在城市地區,可以假定從事農業生產。如果非農產業的競租水平低于農業的土地租金,那么該產業將無法在城市存在。在確定了城市的邊界后,可以根據城市邊界的變動情況,對土地的非農化需求進行比較靜態分析。從上述關系式可以看出,城市的邊界與勞動力供給、農業生產的地租、非農產業工資水平等因素有關。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后,勞動—土地比率將上升,單位面積土地的收益率相應增加。表現為非農產業更高的土地競租水平,從而引起產業邊界的拓展和城市邊界的擴張。農業生產的地租增加,將使那些接近城市的非農產業因為無利可圖而退出生產,城市邊界因而出現縮小的趨勢。工資水平的上升同樣會降低產業的土地競租水平,使得城市壓縮其邊界。由此可見,城市化快速發展推動了勞動力加速向城市轉移,保證了城市工資水平不至于剛性增長超過非農產業贏利水平的擴張,最終將導致城市邊界的擴展。

三、建議

根據分析,我們得到了導致農民補償價格偏低的幾個原因:(1)地方政府的壟斷地位。這導致了農民在交易中的不平等地位。(2)農民土地產權不明晰。為了解決土地征用補償中存在的農民利益受損的問題,我們建議采取以下對策。首先,要明晰土地產權。從法律的角度,失地農民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土地被征用后,土地的所有權就由農村集體所有轉變為國家所有。農民作為土地使用權的擁有者,享有對土地的收益權和處分權;失地農民喪失了對土地的剩余索取權,以及流轉土地獲得收益的權利。事實上,土地對于農民來說,屬于財產權的范疇。憲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征地補償標準過低,相當于政府侵犯了農民的財產權。2004年國土資源部的第22號令規定,從今年5月1日起,以后征用農民的土地都要實行聽證制度,而征地補償標準、安置方案這些與農民切身利益有關的內容,都必須接受社會監督,新的政策將把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提高1~2倍。其次,要在土地征用補償的過程中引入市場機制。我們看到,由于地方政府在土地征用中的壟斷地位,即使農民的產權得到了有效保護,農民在交易中仍然有可能利益受損,更不用說地方政府利用自己的壟斷地位侵害農民的利益了。我們主張在土地征用補償中引入市場機制,由用地方和農民進行直接洽談,地方政府做好規劃工作,并在交易中起到協調者和裁判者的地位,而不是利益代表。這要求地方政府轉變自己的職能,尤其是改變那種過去以GDP為衡量政績指標的傳統思維方式,真正為地方人民謀取福利。最后,需要制定一部相應的關于土地征用補償的法律。上述的一些建議,要想使之真正付諸實施,就需要相應的法律,使得農民的權利真正得到制度化的保障。相應的法律也是對地方政府行為的一個約束,根據法律要求,地方政府就會更加明確自己的職權范圍,并進而減少損害農民利益的行為。

參 考 文 獻

[1]郝壽義,陳波翀.經濟全球化下中國城市化快速發展的特征及路徑選擇[C] .北京大學首都發展研究院.城市與區域發展國際研討會論文集.2003

[2]http://.cn

[3]黃小虎.征地制度改革的經濟學思考[J] .2002(8):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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