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法律風險論文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法律風險論文范文1
目前,中間業務是各商業銀行機構極為重視的業務,也是金融創新的主要領域。中間業務是指銀行通過為客戶辦理支付結算,以及其他委托事項從中收取手續費的各項業務,包括票據承兌、開出信用證、代客外匯交易、代客理財、匯兌等業務。由于無法對日新越異的銀行中間業務進行有效的規范和管理,業內逐漸出現了一種無奈:律師服務未能在中間業務領域發揮應有的保駕護航作用,銀行開始從風險經營型企業,演變成風險厭惡型企業,其中律師服務缺位成為重要的原因。如果說傳統存貸款尚有固定的法律服務模式可循,更多的中間業務和金融創新業務,正在成為沒有法律服務規范可循、具有巨大需要的領域。進入銀行中間業務領域,需要重新定位銀行相關部門的職能,與律師服務協同發揮防范控制和化解中間業務法律風險。由于銀行中間業務法律規定很少,限制相對寬泛。律師應當積極建議銀行建立完善的中間業務風險控制機制,以專業知識對合同性文件進行法律審查。讓律師服務提前介入中間業務產品設計和交易,論證中間業務新產品的合法、合規性,客觀、公正、合理地安排中間業務法律框架,開展法律專題調研,研究中間業務法律風險預防,建立法律風險評價制度,研究總結法律咨詢疑難問題,逐步形成中間業務法律指引。對中間業務合同及文件進行法律審查,商業銀行總行或分行對多數傳統業務已經制定了規范縝密的制式合同,但在中間業務方面,由于種類繁多、產品差異較大,客戶需求差異化,出于業務競爭的需要,需要為客戶提供個性化服務,因此較多業務沒有制定制式合同,在此情況下銀行相關部門與律師在開展中間業務過程中,應當根據客戶實際需求擬訂合同。目前,中間業務立法仍有不少空白,對聯系廣、影響大的業務側重于監管限制,忽視銀行與客戶關系的調整,缺乏對中間業務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有效規范?;谏鲜鰧嶋H,律師可以通過中間業務合同文本的審查、修訂、使用、管理,進行合同履行及跟蹤監督,規范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發揮合同文本的事前防范功能,進而增強中間業務可預期性和確定性,規范銀行和客戶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防范減少糾紛。
2.開展有效性審查———控制消費貸款法律風險
銀行的個人消費貸款(即銀行的零售業務)業務領域,蘊含著律師非訴訟法律服務的廣闊空間。以個人住房貸款為例,律師介入銀行按揭業務,運用法律知識和經驗,對開發商、購房者的主體資格和文件進行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審查,通過服務銀行、開發商和購房者三方,既能有效地防止虛假現象出現,盡可能控制信貸資金出現呆賬、壞賬;又能對銀行信貸資金安全、有效、及時地回收起到保障作用。通過對三方當事人提供專業化的服務,從而保障消費貸款的安全、便捷、合法、規范。具體來說律師的法律服務應包括:協助銀行對房產開發商及樓盤開展調查確認,出具法律意見書。協助銀行做好對購房者的調查核實,出具法律意見書。協助銀行、開發商、借款人三方擬訂個人住房按揭法律事務所需一切合同、協議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對三方簽訂的協議、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提供律師見證。協助各方辦理按揭貸款房屋的各項登記備案。根據借款人的還款日期,及時提醒借款人履行合同按時還款,對借款人遲延還款的,發出催款函督促購房者按時歸還本息,發現購房者無力歸還本息,盡早采取措施,要求開發商履行回購義務,或拍賣所抵押房產。
3.運用法律文書工具———優化律師服務
銀行對開發貸款項目、技改貸款項目的項目評估是貸款前的必經程序,項目評估報告是商業銀行審貸會決定是否貸款的重要決策依據。項目評估報告通常包括:借款人評價、項目建設條件評價、市場評估、投資估算和籌資評估、償債能力評估、貸款風險評價等內容。其中對于借款人資信狀況,經過律師調查可以出具法律意見書;對于項目建設條件評價當中的項目合法性審查,也可以通過律師調查、審查后出具法律文書。對于貸款風險評價當中的擔保風險分析,律師可以對借款人擬提供抵押的抵押物合法性進行審查。對該抵押物權屬調查之后出具法律意見書。銀行流動資金貸款中的律師法律服務,主要是由律師對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進行合法性審查,以及到房地產抵押登記部門進行調查,出具相應的法律文書。另外律師還應該參與對借款人的資信調查,介入對借款人借款投入的項目的合法性審查,以及對借款投入項目的聯建合同的審查、聯建方的資信調查等等。
4.提高律師綜合素質———勝任法律服務
要求隨著金融一體化和自由化的逐步深化,商業銀行新業務、新品種和新經營體制次第推出,經營理念與業務范圍等發生了重大變化,其間所面臨的法律問題前所未有,要求律師不僅精通法律還要掌握金融業務知識,不僅精通本土金融法律事務運作,還要掌握國際市場金融法律事務運作方法。從國有的現狀看,我國商業銀行在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投資銀行業務等方面缺乏人才,商業銀行為彌補缺陷,除了引進人才之外,帶有明顯傾向性的選擇就是引進高端法律人士。從律師業務與國際接軌的結果來看,就是商業銀行嘗試成立類似國外銀行的法務部門,實現法律事務自行處理。我國沿海地區外資銀行已經試點取得了積極的效果,參與其間律師的優勢主要體現在專業素質方面。律師從業人員應當不斷提高自身素養,選擇更高的定位,直接為銀行提供法律專業服務。
5.從規范貸款程序入手———開展法制業務培訓
鑒于人民法院受理商業銀行為原告的民事訴訟案件逐年增加,執行難度逐步加大不斷蔓延的趨勢。律師服務需要以《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為教材,針對銀行客戶經理工作經驗不足,人員素質參差不齊開展銀行信貸法律事務全程培訓:貸前階段培訓重點放在掌握借款人的借款條件、借款用途、還款來源、擔保人及抵押物狀況、變現能力的調查方法。學會收集真實有效的客戶資料。貸中階段培訓重點放在學習分析借款人的經營狀況、財務數據、信用狀況,考察擔保人的擔保能力,抵押物的權屬變化。貸款需求量的測算,適當授信額度確定的計算方式。貸款發放合規性考核標準掌握,法律合同的簽訂標準,抵押物登記的程序確認。貸后階段培訓重點放在加強貸后管理要領掌握,走訪客戶、現場檢查的必備要素,貸后檢查報告格式文本,發現問題的上報程序,進行風險預警的項目庫進入等等。在培訓的基礎上,協助銀行開展信貸合規法律審查,把防范銀行信貸風險落到實處。
6.根據商業銀行需求———豐富法律服務內涵與形式
法律風險論文范文2
中國人民銀行頒布施行的《支付結算辦法》第14條第4款規定:“本條所稱的偽造是指無權限人假冒他人或虛構他人名義簽章的行為。簽章的變造屬于偽造”。據此可知,所謂票據偽造是指無權限人為了行使票據權利,假冒他人名義或者虛構他人名義簽章的行為。最常用的分類是將票據偽造分為出票偽造和背書偽造。下面分析風險承擔問題時就將以出票偽造和背書偽造分別展開。
二、兩大法系下票據偽造的風險承擔
由于偽造的票據并不是被偽造人的真實簽章,因此通常情況下被偽造人絕對免責,而此時持票人或者承兌人如果發現了票據偽造的事實,該由誰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呢?如果持票人可以追索到偽造人,顯然可以要求偽造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大多數情況下,偽造人在取得不法利益后往往會攜款潛逃或者已經將不法利益揮霍殆盡無法歸還他人所受損失,因此此種情況下產生了由誰承擔風險的問題。
下面就將結合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規定具體對出票偽造和背書偽造兩種情況下的風險責任承擔進行分析。
(一)出票偽造的風險分擔
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法系國家關于出票偽造風險責任負擔的原則非常相近,都主張由持票人或付款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盡在()人負擔風險責任。
1.持票人負擔風險責任
持票人負擔風險責任的時點主要在出票偽造的票據未獲承兌或付款之時。根據各國票據法的規定,當票據在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時,如果付款人發現了出票偽造事實,則可以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因為出票偽造的票據是無效票據,付款人自無付款之責。在無法查找偽造人或偽造人無力賠償的情況下由持票人負擔風險責任。
2.付款人承擔風險責任
由付款人負擔出票偽造的風險責任具體分為兩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付款人對于票據已經付款的情形。對于出票偽造的票據,持票人如果提示付款的,付款人雖進行了審查但是未發現偽造的事實而善意地付款給持票人,付款行為有效,付款人不得要求被付款人償還所付款項,而只能向偽造人追償。但是,如果持票人明知出票人的簽名系偽造仍提示付款,付款人善意地予以支付的,則持票人應將取得的款項返還給善意付款人。
第二種情形是付款人對偽造的出票已經承兌的情形。在匯票制度中,匯票到期前,持票人一般都會根據票據提示請求付款人承兌。若付款人未能發現出票偽造的事實而予以承兌,并且承兌之后才發現偽造的事實,則他對承兌后已付對價的善意持票人不得以該匯票系偽造為由撤銷承兌或拒絕付款,而仍應向承兌后的持票人履行付款義務。付款人此時若要挽回損失只能要求偽造者賠償損害。
3.出票偽造風險責任負擔的例外
如果將出票偽造的風險責任全部歸由付款人承擔顯然可能會導致不公平的情形,因此各國規定了出票偽造風險責任負擔的例外規定,也就是由出票人負擔出票偽造的風險責任。在大陸法系國家,這種例外主要是通過是允許雙方約定將原由付款人負擔的風險責任轉嫁給被偽造人(出票人)。在英美法系國家,關于出票偽造風險責任的例外規定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⑴適用禁反言原則。此種情況主要指如果被偽造人明知票據上出票人的簽名是偽造他的簽名,他卻以行為或沉默方式有意使別人相信該簽名為其真實簽名,之后他就不能對善意購買人或其他善意第三人否認簽名的真實性,以簽名偽造為抗辯拒絕承擔票據責任。⑵出票人對偽造簽名的追認。出票人一經追認,即應承擔票據上的責任。⑶被偽造人有過失。顯然此種情況下出票偽造的風險責任就應由被偽造人負擔。⑷支票客戶違反審查、通知義務。客戶如不履行審查義務,或發現偽造事實不及時通知銀行,銀行錯誤付款的損失就將由客戶承擔。
(二)背書偽造的風險責任
1.付款人的風險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第一,偽造人偽造了出票人的簽章并且以收款人的身份取得票款。因為受委托的付款人是基于委托關系對票據持票人(此時為偽造人)為付款業務,而在背書偽造中被偽造人并未進行真正授權,因此最終的風險應該落在付款人身上;第二,偽造人偽造了出票人的簽章并且以自己為收款人,卻以收款人的身份將票據轉讓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取得票款。因為第三人屬善意取得票款并支付了對價,此時付款人沒有審查出出票的偽造,進行了錯誤的付款,責任理所應當自己承擔,因此最終的風險仍然由付款人承擔;第三,出票人的簽章是真實的,但是偽造人偽造了原合法持票人的背書將票據轉讓給第三人,付款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向第三人付了款,此時的風險仍由付款人承擔。
2.持票人的風險持票的風險有以下兩種情形:第一,偽造人偽造出票人的簽章,以自己作為收款人并將票據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到第三人提示付款時,如果付款人發現出票偽造而拒絕付款,相對于付款人而言,由于持票人更容易發現票據偽造的事實,因此應由持票人承擔風險;第二,出票人的簽章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盡在()是真實的,偽造人偽造了原合法持票人的背書并將票據轉讓給第三人,此時付款人如果審查出票據上有背書偽造的存在,同時拒絕付款的,此時應當由持票人承擔風險。原因在于持票人最易防范和發現票據背書偽造,因此其只能依民法原理向偽造人請求賠償或追回損失,如果無法實現此項請求權,最終的風險由善意持票人承擔。
3.被背書人的承擔風險的情形主要有兩種:第一,偽造人偽造了出票人的簽章并以自己為收款人,并將票據背書轉讓給被背書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將票據背書轉讓給最后持票人,最后持票人為善意,而付款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向最后持票人付了款。此時真實簽章人應就其在票據上的任何記載事項承擔票據責任;第二,出票人的簽章是真實的,但是偽造人偽造了原合法持票人的簽章并將其背書轉讓給被背書的第三人,隨之第三人又將票據背書轉讓給善意的最后持票人,付款人在不知偽造背書的情況下向最后持票人付了款,此時最終的風險落在從偽造人手中取得票據的被背書人(也就是真實簽章人)身上。
三、我國票據偽造風險承擔的完善
我國現行票據法中對票據偽造并未明確區分出票偽造與背書偽造。在票據偽造的法律效力上,也基本上是采納大陸法系國家的規定,即堅持“無簽名無責任”原則,因而偽造人和被偽造人都不承擔票據責任。但在實踐中,最終風險落在付款人身上的要多一些。并且票據法的相關規定也不夠直接、細致,因而使得法律在適用過程中缺乏可操作性,導致實踐中出現很多的糾紛,因此很有必要借鑒其他國家的做法來對票據偽造進行系統的規定。
(一)出票偽造風險承擔的完善
在出票偽造的風險承擔上,我國應堅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原則上應當由付款人承擔,此外可以進行司法解釋,規定以下幾點,以完善出票偽造的風險承擔:
1.允許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以事前約定方式風險責任由出票人承擔。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須有資金關系,且資金關系的性質為委托關系,因而出票人與付款人(主要是銀行)之間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那么雙方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就票據偽造的風險承擔問題進行約定。但是由于實務中都是付款人為了規避風險往往約定風險責任由出票人承擔,因此應當結合合同中免責條款的規定。也就是,應當規定,協議約定可以免除付款人的一般過失,而對付款人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免除責任的條款無效。
2.承認被偽造人追認的效力?;诒蝗藢τ跓o權人的無權行為的追認的理論,可以規定,對票據上的偽造簽章,被偽造人可以追認,即偽造的票據經出票人追認后就成為有效票據出票人(也即被偽造人)應承擔出票責任。
3.采納英美法上的禁反言原則。也就是說如果被偽造人對票據偽造明知并且以明示或默示的方法向他人表示票據上的出票簽章并非偽造,那么對于善意第三人,被偽造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4.被偽造人管理不嚴等自身失誤造成票據被偽造的,應承擔風險。比方說被偽造人對于票據管理不嚴、曾經公開表示授權偽造人某項權利等過錯,此類情況下顯然票據偽造的風險歸由被偽造人承擔。
5.被偽造人未盡通知義務的,應當由被偽造人承擔風險。也就是說被偽造人在知道其簽章被偽造后,應負有通知付款人的義務。因為被偽造人往往是最先知道票據可能被偽造的人,如果他及時將此情況告知付款人,他們將會對提示付款的票據更加認真地審查,盡量避免錯誤付款。至于未盡通知義務的舉證責任,應由付款人承擔。
6.被偽造人違反審查通知的義務。按照銀行工作流程,銀行應向客戶按時發送票據付款對賬單,在銀行向客戶發送已作廢票據及對賬單一定時間之后,如該客戶未提出異議,客戶便無權再要求將銀行錯誤劃出的賬款劃回。
(二)背書偽造風險承擔的完善
法律風險論文范文3
健全和穩定的法律制度是風險投資得以順利發展的重要保證。而在對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進行設計之前,應該清楚地認識到我國現行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缺陷。惟有如此,才能有的放矢、對癥下藥,對我國的風險投資法律制度進行合理的設計,進而為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證。
1.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的現狀。我國的風險投資從萌芽到現在已經有十幾年的歷史,其間,我國也陸續制定了一些與風險投資相關的行政法規,如《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證條件和辦法》、《關于設立風險投資機制的若干意見》等。這些法規為我國高技術風險投資的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為高技術風險投資法的制定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但隨著我國高技術風險投資的不斷發展,新問題的不斷出現,已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我國目前還缺乏風險投資的基本法,與其密切相關的輔助法律制度也很不完善。這種立法滯后的狀況嚴重制約了我國風險投資業的運作和發展。
2.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1)關于風險投資公司組織形式的限制?!豆痉ā芬幎ǎ骸氨痉ㄋQ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薄逗匣锲髽I法》為合伙企業設計了一套既要承擔無限責任,又要雙重征稅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組織形式。這使得我國的合伙企業這種組織形式對風險投資者來說毫無吸引力可言。目前在國際上已被證明最有效率的風險投資公司的組織形式是有限合伙制。在采取有限合伙制的公司中,少數掌握廣泛專業知識的風險投資家作為普通合伙人對內管理公司,對外承擔無限責任,在承擔高風險的同時也享受高回報,能夠有效地激發其工作熱情;大多數提供風險資金絕大部分的投資者作為有限合伙人,對內不參與管理,對外承擔有限責任,亦可以獲得相對穩定的回報,從而保證了風險投資基金的來源??梢姡邢藓匣镏剖墙M建風險投資公司最行之有效的組織形式。另外,《合伙企業法》第九條規定:“合伙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边@一限制顯然不合理。有限合伙是投資的組合,為了促進風險投資的發展,允許“機構”充當合伙人使之與國際慣例接軌應是可行的立法方向?!逗匣锲髽I法》的這一規定限制了風險投資規模的進一步擴大。
(2)關于風險投資公司投資金額的限制?!豆痉ā返谑l規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边@一限制無疑將造成大量資金閑置,無法充分發揮風險投資基金的增值作用,限制了各種資金采用風險投資形式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
(3)關于風險投資公司設立條件的限制?!豆痉ā穼蓶|人數作了如下限制:“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成立。”這里對股東人數規定了上限,而“五十個”股東的上限顯然不足以為風險投資公司籌集大量的風險投資資金,風險投資資金的籌集需要更多的股東參與。對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雖然在股東人數上尚未規定上限,但是卻對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作了如下限制:“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余股份應向社會募集?!笔聦嵣?,在國外發起成立風險投資公司的大多為專業性人才,他們組建風險投資公司主要是為風險投資公司提供專業化的管理,并不是也不可能是風險投資資金的主要提供者?!豆痉ā穼τ陲L險投資公司發起應認購股份的規定未免過高。
(4)關于風險投資基金供給的限制。風險投資運作的重要條件是有巨大的風險資本來源和通暢的風險資本籌集渠道。風險投資多是以分散投資以降低風險,這就要求風險資本較為雄厚,渠道來源較為多樣。在美國及歐洲其他國家,風險投資基金供給來源不僅包括個人和政府基金,更為重要的是諸如養老基金、保險公司、投資銀行等機構投資者。我國的養老基金、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等也是目前最有實力參與風險投資的機構投資者。但是我國的《商業銀行法》、《養老基金管理規定》都不允許其參與風險投資活動?!侗kU法》對保險基金的運用雖然有所放開,可以以一定方式投入股市,但是對從事高風險、高收益的風險投資行業則缺乏合理的規范和指導,極有可能導致保險基金從事風險投資的盲目性和過度性。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我國風險資本的有效供給量和風險投資業的發展規模和速度。
(5)關于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的限制?!豆痉ā返谝话偎氖艞l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時除外?!焙茱@然,按照這條規定,風險投資家無法要求風險企業回購其持有的股份?!蹲C券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收購可以采用要約收購或協議收購的方式?!边@條規定是允許風險投資家采用邀約收購方式的退出策略。但現行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同時又規定,收購方在持有目標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達到5%時要作出公告,以后每增持股份2%時要作出公告,且自該事實發生日起兩日內不得購買該股票,當持股數達到30%時應當發出要約收購。由于初次公告時持股比例偏低,只有5%,致使收購者目的過早暴露;持續購買的比例只有2%,當購買股數達到30%發出要約收購時,收購方要公告13次,這樣必然會使收購目標的股票價格持續不斷上漲,給收購方帶來巨大的成本障礙。因而這顯然是不利于風險投資家采用要約收購的方式從被投資企業退出風險資本。
(6)缺乏專門的稅收優惠制度。為了鼓勵風險投資的發展,大多數國家對風險投資有各種稅收優惠,即向投資于風險投資行業的人傾斜,靠對個人所得的免稅政策來吸引更多的人愿意把資金投向風險投資領域,即使投資失敗了還有稅收減免來減少損失。而我國目前沒有專門針對風險投資的稅收法律和政策,我國現行稅法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判斷標準是采用“獨立核算”原則。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在我國境內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外的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或組織,都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風險投資公司要執行一般實業投資公司的稅收規定,對投資公司的收入征一次稅,同時對投資人分得的收入又征一次稅,這種重復征稅的行為顯然不符合國際通行的做法。顯然,我國現行的稅收政策,不利于境外資金進入我國風險投資業。
(7)缺乏有限合伙法律制度。1997年頒布的《合伙企業法》是繼《公司法》之后,按照訂立協議、區別處理出資方式和投資者責任形式等法律要求制定的又一重要的市場主體立法。它為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理應提供一個有利健康的法制環境。該法為普通合伙制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框架,卻完全沒有考慮到有限合伙制這種企業組織形式,也沒有估計到我國經濟發展對這一企業組織形式的需求。所以,該法為普通合伙制量身定制,卻限制了有限合伙制的發展。該法第五條規定:“合伙企業在其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钡诎藯l規定:所有合伙人“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這就排除了部分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的合法性。
(8)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不完善。在風險投資運作中,知識產權的保護是一個重要的內容。沒有嚴密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就不可能有效保護風險投資的創新規律,風險投資的迅速發展也就無從談起。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在內的比較健全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并參加了若干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公約,在相關制度上逐步與國際接軌。但是,網絡技術的發展和更新對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以及整個法律體系產生了巨大沖擊,以他人商標或商號搶注為域名、將他人的著作放入互聯網供公眾閱覽下載、擅自將他人在互聯網上的信息收編成書、利用互聯網侵害他人人身權、名譽權或散布法律禁止的其他信息等問題,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均未涉及到。另外,在知識產權保護執法過程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問題仍普遍存在,尤其在風險投資的重要領域之一——軟件業內,盜版猖獗,屢禁不止,必須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加大執法力度。另外,關于商業秘密保護的配套法規尚顯不足,應進一步完善。
二、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的設計構想
針對目前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存在的上述缺陷,并借鑒世界各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的成功經驗,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設計我國的風險投資法律制度。
1.修改完善現行法律為風險投資的發展掃除障礙。風險投資是知識經濟時代的產物,其運行規則與傳統經濟的運行規則有重大差異,而我國現有法律體系是建立在傳統經濟基礎之上的,是對傳統經濟的法律調整。由于新舊兩種經濟的運行方式和運行機制的差異,使調整兩種經濟運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也有所不同。新經濟的出現對現有法律體系造成巨大沖擊,也是對現有法律體系突破?,F有法律體系由于時代局限,并為對新經濟時代的風險投資加以調整,現有法律的許多內容甚至對風險投資的運行構成法律障礙。這已在上面進行了詳細的論述。為了培育我國風險投資市場,逐步建立風險投資運行機制,指導、規范、推動風險投資業的健康發展,我國應該對現行的法律進行修改完善,消除現行法律法規對風險投資設置的障礙。具體來說:
(1)修訂《公司法》?!豆痉ā冯m然為規范風險投資奠定了最基本的法律基礎,但在某些具體規定上存在著不少與風險投資發展相沖突的地方,因此,應該對之進行修訂。具體來說:修改關于我國現有公司組織形式的規定,加入有限合伙這種公司形式,給予有限合伙以合法的法律地位;修改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能自由轉讓出資的條款;第一百四十七條關于發起人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的條款;第一百四十九條關于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的條款;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上市公司條件的條款。刪除第十二條關于一般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投資時,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的條款或者修改為由公司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其對外投資的數額和比例;改統一資本金實收制為例外資本金承諾制;擴大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在公司注冊資本的比重,以知識產權入股的比例可由出資人協商確定,法律不作硬性規定;放寬風險企業上市的條件等等。
(2)修訂《合伙企業法》?!逗匣锲髽I法》作為一部規范投資者出資方式、協調投資者權利與責任的重要法律,理應為推進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應該修訂《合伙企業法》,明確規定有限合伙制為我國合伙的一個重要組織形式,以充分發揮有限合伙制在處理出資方和投資者責任形式方面的重要作用。另外,從合伙制在美國的運作可以看出,合伙企業的行為所受的約束是合伙內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間的相互約束。這種合伙內部約束的執行比法律更及時和有效。同時,這種約束的內容由合伙人之間討價還價決定,有利于形成自發性的制度創新。所以,修訂《合伙企業法》的目的應該在于明確社會對合伙的約束,同時明確合伙的合法權益,而不應該對相關細節規定過細。
(3)修改有關限制風險投資供給的法律法規。包括《商業銀行法》、《保險法》、《養老基金管理辦法》。對這些法律法規予以修改,適當放寬對這些機構投資者的投資限制,允許它們適度地參與風險投資,如允許一定比例的養老基金、保險金和商業銀行存貸差額資金參與風險投資,同時規定只能通過高新技術產業投資基金或創業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這樣做不僅可以滿足養老基金、保險費用長期保值增值和增強商業銀行自身生存與長遠發展的需要,同時也能解決我國目前風險資本有效供給不足和風險投資公司風險資本規模偏小的現實難題。
2.制定風險投資核心法律——《風險投資法》和《風險投資基金法》。在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的基礎上,一旦條件成熟,可制定風險投資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風險投資法》?!讹L險投資法》是指導我國未來風險投資業發展的基本法,在風險投資法律體系中處于主導地位,對于推動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起著關鍵和決定性的作用。這部法律主要是調整投資人、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以及監管部門之間的投資權益和義務關系,應該對風險投資主體、對象、運行機制、退出機制、法律責任等作出詳細的規定。從指導思想上應該是保護投資人的權益和規范基金的運作為核心,鼓勵和支持風險投資,充分保障風險投資參與者的正當權益,以促進高新技術的產業化,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穩定、快速、高效發展。
風險投資基金作為投資工具,通過專業人員的管理進行分散的組合投資,從而分散風險。因此,風險投資基金是風險投資制度迅速發展的必要準備和關鍵。而我國目前還缺乏這方面的專門性法律。因此,針對我國風險投資業發展的客觀實際并借鑒世界各國風險投資業發展的成功經驗來制定《風險投資基金法》顯得尤為必要。制定《風險投資基金法》時應充分賦予其對基金的發起、募集、設立和運作全過程進行嚴格監管的法律權威。這就要求《風險投資基金法》應對風險投資基金的運作監管作出盡可能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讹L險投資基金法》至少應該規定以下內容:(1)投資主體;(2)基金的組織形態;(3)基金的募集方式;(4)基金的交易方式;(5)基金投資的監管,等等。
3.建立風險投資輔助法律制度和政策。在風險投資業運作過程中還需要包括稅收、知識產權、政府采購、風險投資保險等輔助法律制度的支持,因此,應該盡快建立完善的風險投資輔助法律制度體系,以促進風險投資業的加快發展。
(1)修改完善稅收法律制度。首先,生產型增值稅應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我國目前主要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企業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額得到抵扣,不利于鼓勵投資和鼓勵資本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的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因此有必要借鑒大多數實行市場經濟的WTO成員的經驗,考慮生產型增值稅向避免投資重復征稅的消費型增值稅轉變。這意味著本期購入的固定資產已納稅金可以在本期憑發票全部抵扣,盡管固定資產的價值并不會全部轉化到當期的產品或服務中去。所以,盡管總的稅額不會減少,但會減輕當期納稅負擔,從而有利于鼓勵高技術企業的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消除增值稅重復征收帶來的弊端。另外還應該適度降低增值稅的稅率,加強增值稅的稅收征管等等。其次,應該將判斷納稅人的標準由“獨立核算”原則改為“獨立法人”原則,以解決合伙的雙重稅負問題,引導民間資金流入風險資本市場。
(2)制定《高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法》。相對于美、日等風險投資業比較發達的國家,我國在高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立法較為落后。政府有關部門應組織高技術專家和法學家調查評估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及相關的法律對高技術保護的能力,發現存在的問題;對高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進行跟蹤研究;探討符合中國高技術發展實際需要又與國際水平一致的保護模式。在上述研究的基礎上,調整和完善現行的知識產權法的相關內容,進而制定專門的《高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法》。
(3)制定新的《破產法》。在實踐中,總會有一部分風險投資難免失敗,其中一部分甚至是血本無歸的,這就使得破產清算成為風險投資退出方式的一種明智決策。因為如果不及時將投資退出,只能帶來更大的損失。目前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僅僅適用于國有企業的破產案件,《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破產還債程序的規定過于粗疏,因而應加緊制定新的《破產法》,其中對于風險投資企業和風險投資公司的破產問題應做相應規定。
(4)完善風險投資中介機構的法律制度。一是確立嚴格的準入制度;二是填補法律空白;三是加強對中介機構法律控制力度。目前最重要的是有關法律規定的具體化和可操作性,這是有關法律控制能落實到位的關鍵。
三、結束語
風險投資的有效運作對法律制度環境有著較高的要求,完善的風險投資法律制度是風險投資事業得以正常高效運作的重要制度保證。然而我國奉行投資法律制度存在的諸多缺陷決定了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設計任務的艱巨性。因此,為了充分發揮法律對風險投資事業的保駕航護作用,我國尚需抓緊立法,彌補原有法律制度的漏洞和缺陷。爭取在短期內為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律制度環境。
【參考文獻】
法律風險論文范文4
[關鍵詞]個人理財業務法律風險成因
隨著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我國居民個人財富急劇累積,個人理財意識也逐步增強。居民個人的理財服務需求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面對這樣強大的市場,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保險公司等都已開展相關理財業務,而各家商業銀行更是利用自己得天獨厚的優勢紛紛進入這塊領域,推出各自的個人理財品牌。個人理財業務已經成為我國商業銀行新的利潤增長點。然而,巨大的市場潛力給商業銀行帶來重大發展機遇的同時也必然伴隨一定的風險,而其中法律風險是制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發展的主要瓶頸。因此認清法律風險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是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發展中的關鍵問題。
一、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界定
我國商業銀行的個人理財業務起步較晚,在實際操作中出現諸多不規范的現象,有些銀行甚至以個人理財業務之名行高息攬儲之實。有鑒于此,2005年11月1日我國正式施行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辦法和指引秉著“規范與發展并重,創新與完善并舉”的監管原則,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進行了系統的界定和規范。此外,2006年4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了《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該暫行辦法對商業銀行代居民個人進行境外理財的活動給予了規范。至此,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了比較清晰的規范依據和保障。
(一)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內涵和分類。根據《辦法》,個人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的服務活動。按照管理運作方式的不同,個人理財業務可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前者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個人投資產品推介等專業化服務,客戶根據商業銀行提供的理財顧問服務管理和運用資金,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后者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托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風險與收益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的方式承擔。而按照客戶獲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財計劃分為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后者又可進一步分為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
(二)保證收益理財計劃的嚴格限定。在《辦法》出臺之前,關于是否允許商業銀行提供保證收益理財計劃一直是爭論的焦點。很多人擔心商業銀行會利用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把它作為一種高息攬儲和規模擴張的工具,變相突破國家利率管制,進行不公平競爭?!掇k法》對保證收益理財計劃給予了承認,但為防止利用保證收益理財計劃變相高息攬儲,《辦法》明確規定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中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當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利益;商業銀行使用保證收益理財計劃附加條件所產生的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此外,銀監會對保證收益理財產品實行嚴格的審批制。
(三)綜合理財服務的準入起點。為保證投資者的抗風險能力,《指引》規定商業銀行應綜合分析所銷售的投資產品可能對客戶產生的影響,確定不同投資產品或理財計劃的銷售起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的起點金額,人民幣應在5萬元以上,外幣應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幣)以上;其他理財計劃和投資產品的銷售起點金額應不低于保證收益理財計劃的起點金額,并依據潛在客戶群的風險認識和承受能力確定。由此可知,《指引》提高了理財業務準入的門檻,這將使很大一部分中小投資者退出該市場,而擁有大量閑置資金的投資者將會成為購買個人理財產品的主力軍。由此,個人理財產品結構也就隨之發生了變化。
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風險
商業銀行經營面臨多重風險,而其中法律風險造成的損失很可能是無法估量的,因此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把法律風險單獨列為銀行所面臨的風險之一。對于個人理財業務法律風險的防范,我國《辦法》和《指引》也給予了高度重視,將其列為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內容之一。如《辦法》三十六條規定“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進行嚴格的合規性審查,準確界定個人理財業務所包含的各種法律關系,明確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問題,研究制定相應的解決辦法,切實防范法律風險?!?/p>
具體來說,我國商業銀行在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過程中可能會面臨如下的法律風險:
1未按規定進行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風險。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辦法》和《指引》分別規定了商業銀行在開展個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時必須履行相應的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義務,否則將可能會遭到客戶的索賠請求并受到銀監會的處罰。如商業銀行利用理財顧問服務向客戶推介投資產品時,理財計劃的宣傳和介紹材料應包含對產品風險的揭示,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向客戶揭示相關風險,說明最不利的投資情形和投資結果;按照要求對客戶進行風險提示,如個人理財顧問服務中風險提示應設計客戶確認欄和簽字欄,由客戶抄錄確認欄的語句進而簽名;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風險提示的內容至少包括語句“本理財計劃有投資風險,您只能獲得合同明確承諾的收益,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狈潜1靖邮找胬碡斢媱?,風險提示內容至少包括語句“本理財計劃是高風險投資產品,您的本金可能會因市場變動而蒙受重大損失,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p>
2宣傳和銷售中的法律風險。我國對商業銀行宣傳和銷售理財計劃或產品的活動提出了一定要求,商業銀行必須予以遵守,否則將承擔相應的后果和責任。如商業銀行不得銷售未經批準的理財計劃或產品,也不得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單獨當作理財計劃銷售或者將理財計劃與本行儲蓄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理財業務人員和一般產品的銷售和服務人員的工作范圍應有明確的界限;對于市場風險較大的投資產品,特別是與衍生交易相關的投資產品,商業銀行不得主動向無相關交易經驗或經評估不宜購買該產品的客戶推介或銷售。
3證據保留的法律風險?!掇k法》第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未保存有關客戶評估記錄和相關資料的,不能證明理財計劃或產品的銷售符合客戶利益原則,給客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從中我們可以看出一旦出現訴訟情形,商業銀行應當承擔舉證的責任來證明自身理財計劃或產品銷售的正確性。因此,商業銀行應妥善保存完備的個人理財業務服務記錄,為以后可能產生的訴訟提供全面有力的證據。此外,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當與客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或根據業務需要簽署客戶授權委托書和其他必須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相關合同和各類授權文件,使合同文本能夠齊全。
4金融分業格局下的法律風險。雖然我國現行法律對混業經營已顯現出認可的趨向,但實際上仍然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政策,商業銀行不得開展證券、保險等金融業務。由此,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往往也只能將客戶的資金投向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等融資工具。然而,成熟的理財產品無一不和資本市場相連,隨著我國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商業銀行為了能夠獲得比較優勢,必然會積極為客戶的資金尋找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資渠道,這會導致商業銀行在現行分業格局下面臨一定的法律風險和政策風險。
5代客境外理財違反投資所在地法律法規的風險。取得代客境外理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受境內居民個人的委托可以以客戶的資金在境外進行規定的金融產品投資的經營活動。這要求商業銀行在開展境外理財業務時不僅應該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國家外匯管理及行業規定,而且還必須知曉且嚴格依照投資所在地的法律法規來開展投資活動,否則將會面臨違反投資所在地規范的法律風險。
三、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法律風險的成因分析
個人理財業務作為我國商業銀行的一項新業務,其法律風險的產生必然會有一定的端由,只有認清成因,追根溯源,才能真正找到解決此問題的良策。
(一)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我國針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現有規定雖然出臺的比較及時,但隨著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進一步發展,勢必將涌現許多新的問題需要法律法規來加以明確。且僅就我國目前的規定來看,還存在許多不完善之處,有些問題仍處于法律規制的空白狀態。例如我國現將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性質界定為委托關系,但這種界定十分牽強,模糊和回避了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屬于信托范疇的實質,這種法律界定和現實業務運作的沖突必將難免法律風險的發生。再有,我國雖然對保證收益理財計劃給予了認可,但商業銀行一旦破產,在破產清算中個人理財產品將處于何種清償順序,《辦法》和《指引》都沒有予以提及。另外,個人理財業務在商業銀行獲得資格的情況下可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且實際中復雜的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一般也都會涉及該類交易,而金融衍生品往往具備“理財”的內涵,因為它也承擔類似規避風險和保值增值的功能,由此導致的情形是個人理財業務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出現監管法規上的“交集”,商業銀行對在判斷適用何種法規及相應程序上存在困難。
(二)金融分業體制滯后于金融業務創新的整體趨勢。國外個人理財業務的繁榮是以其本國金融混業的現實背景作為支撐的。由于西方國家放寬金融管制、實行混業經營,他們在個人理財業務中推出的理財產品可謂花樣繁多,無論是證券交易、外匯交易、黃金交易還是保險業務、基金業務,只要客戶有需求,銀行統統可以代為,可以說西方國家商業銀行實現了個人理財業務投資領域多元化和服務全能化,體現出“理財”的真正要旨。相比之下,我國長期以來一直實行的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基本原則,這種分業經營的格局使金融機構之間缺乏足夠的競爭和效率,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拓展也因此受到一定限制,許多與資本市場相結合的理財品種無法開辦,最終導致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理財品種和服務手段的創新受到制約和束縛。
(三)銀行法律風險內部控制機制不夠完善。銀行內部控制機制的完善對法律風險的防范可以說是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我國個人理財業務興起較晚,商業銀行對個人理財業務可以說是在摸索中前進,所以其相應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機制尚沒有得到系統完善的建立。例如商業銀行制定的業務制度、管理規章、操作依據等不夠完備、存在疏漏,有些甚至與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相沖突和矛盾;銀行法律部門的工作職責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其地位和功能往往被定位于事后風險化解上,事前防范風險的作用被忽視;銀行高層領導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比較淡薄,對個人理財業務法律風險一旦發生將造成的嚴重后果沒有給予重視;業務人員的法律素質低下,為了穩住客戶,有些業務人員往往明知道應該辦理哪些法律手續,卻為了行客戶“方便”而使銀行承擔法律手續不健全的危險等等。
四、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法律風險的防控對策
關于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法律風險的防控,我們認為可以從其外部法制環境和銀行內部控制機制建設兩個方面予以解決: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改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外部法制環境
完善個人理財業務的相關法律規定、填補其存在的法律空白是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法律風險控制的基本前提。一方面,對于個人理財業務法律關系的定位問題,法律法規需要進一步明確;在注重對個人理財業務監管的基礎上重視商業銀行與客戶之間關系的調整,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另一方面,面對商業銀行競相開展個人理財產品的創新和積極拓寬投資渠道的現實發展趨勢,我國應加緊立法,掃清“灰色區域”,進而構建出個人理財業務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二)加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法律風險內控機制建設
內控機制的完善與否對于商業銀行的發展來說至關重要,倘若商業銀行不自我約束,那么再完善的法律都將失去應有之意,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風險防范更是無從談起。
1制定和完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內部規章制度。商業銀行應當針對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風險點制定詳細的規章和制度,尤其是對容易出現風險的環節重點防范。并且,針對個人理財業務發展的實際還要不斷完善業務規章、健全操作程序。當然,一個重要的前提是銀行內部的業務制度、管理規章等首先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且結合國家法律的調整對已有的業務制度、管理規章等進行必要的修改。
2提高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首先從銀行高層管理者就要樹立把法律風險控制放在第一位的管理態度,將依法經營、依法管理放在第一位,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則,確保個人理財業務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對個人理財業務人員定期法律培訓,并且以一定的考核機制和懲戒機制來加以保障,使其樹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操作”的工作理念。
3重視銀行法律部門“事前防范”職能的發揮。應正視法律部門在銀行經營中的重要性,將法律部門的工作重心由風險的“事后救濟”向“事前防范”過渡,使法律部門的工作與業務部門的經營緊密結合,從而為管理者的經營決策提供依據,為個人理財業務部門的經營管理活動提供支持和保障。具體到法律部門應著力開展以下幾方面的個人理財業務法律風險防范工作:首先,訂立個人理財業務合同、文書范本。合同和文書范本可以使業務操作規范進行,從而最大限度的降低風險,提高工作效率。商業銀行要建立個人理財業務的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其法律部門應在遵守國家法律和本行規章的前提下,通過梳理和研究個人理財業務的常用合同,訂立、完善并推廣使用標準的合同文本,同時適應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更新來進行調整和修訂。其次,加大審查力度。法律部門應嚴格根據已有的法律事務審查制度,認真完成行內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事務審查工作。法律部門在審查中如果發現風險點,應及時進行研究,有針對性地為個人理財業務部門提供內容具體、操作性強的法律指導意見。第三,建立個人理財業務法律檔案。建立個人理財業務法律風險防范檔案庫,積累業務開展中遇到的問題和解決方法,為今后類似問題的解決提供范例,同時也可以從中梳理出一些今后需要個人理財業務人員加強關注的問題。
參考文獻:
[1]張煒個人金融業務與法律風險控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賀坤關于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幾個問題[J]北京:中國金融,2005,(24)
[3]賴小民法律工作與銀行經營風險控制[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5
法律風險論文范文5
(一)經濟發展因素
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對全球經濟形成了巨大的沖擊,現在,雖然美國經濟趨勢變好,歐洲債務危機緩和,但是我國進入了經濟調整期,自2013年以來,中國開始下調經濟發展目標,經濟發展變緩,對于旅游行業也帶來了消極影響,旅游企業必須重視對經濟發展的適應,順勢而為,控制財務風險。
(二)通脹因素
通貨膨脹歷來是困擾我國經濟的難題,雖然2014年通脹壓力總體來說較小,預計通脹將控制在3%左右,但是從我國長期趨勢來看,通脹問題一直長期存在。對于旅游企業來說,通脹造成了成本上漲、價格升高、游客滿意度下降、需求下降等問題,還帶來了財務現值變化的風險,要加強對通脹適應能力的管理。
(三)匯率因素
最近幾年,我國的境外游飛速發展,匯率問題對于涉外旅游企業也越來越成為一個難題。人民幣的升值,美元匯率的變化,日本貨幣政策變化,歐洲債務危機影響等,都讓匯率問題變得非常復雜。如何有效的應對匯率變化,控制匯率變化帶來的財務風險,加強外匯管理能力,提升財務管理能力,這是對旅游企業新的挑戰。
(四)社會因素
人口變化、收入變化、人口結構變化、政治變化等帶來了對旅游市場需求和供給的巨大影響,特別是發生自然災害、意外事件等時候,可能對旅游造成巨大沖擊,比如今年馬來西亞航空事件,對馬來西亞的旅游市場造成了巨頭影響至今沒有恢復。對于旅游企業來講,要注意社會因素可能帶來的財務風險的防范,可以加強保險管理、旅游產品設計管理等,來更好的適應社會因素可能帶來的財務風險問題。
二、旅游企業自身的財務風險管理
(一)籌資風險
旅游企業的籌資風險主要集中在負債籌資的問題上,由于旅游企業運營需要墊付大量資金,部分旅游企業在籌資過程中采用了負債籌資的方式,帶來了到期可能不能還債的問題,有著現金性風險和收支性的風險問題?,F金性風險來源于資本結構的不合理,而收支性風險來源于財務管理水平不足。
(二)投資風險
現在,旅游行業正飛速發展,也帶來了旅游業投資的熱潮,但是由于不少旅游目的地和旅游行業形成了投資過熱的問題,加上旅游業本身具有很強的季節性、周期性和波動性,投資回收期比較長,特別是對固定資產的投資,帶來了投資風險的問題。
(三)應收賬款風險
由于旅游行業的特點,在旅游企業中,墊付問題非常突出,三角債問題經常在旅游企業中出現,帶來了應收賬款的風險。如何管理應收賬款問題?如何在保障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實現業務的增長,這一直是旅游企業的難題,也是旅游財務風險管理中要加強的核心問題之一。
(四)收益分配風險
旅游企業的收益分配風險主要指由于收益分配而可能給旅游企業今后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不利影響的可能性。概括來說,收益分配風險包括收益確認的風險和對投資者分配收益的時間、形式和金額的把握不當而造成的風險。其中,收益確認的風險,是由于會計方法的不合理,從而導致提前納稅,大量資金提前流出企業而造成的財務風險問題。
三、加強旅游企業財務風險管理的策略
(一)加強財務風險意識,設立相關機構加強財務風險管理
要改善旅游企業的財務風險管理問題,首先要加強旅游企業的財務風險意識,要讓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對財務風險有非常清晰的認識,并在全體員工中建立財務風險管理的意識??梢栽O立專門的相關機構,來專業化的管理企業的財務風險。
(二)建立財務風險的預警系統,完善管理體制
風險預警系統是對風險進行識別、監測、評價和預測的信息系統,其內容包括外部環境和企業內部的相關信息,可分為內部報告子系統、市場信息子系統、風險分析子系統和風險預警子系統。前三個系統主要負責有關信息的收集、加工和分析;預警子系統則通過建立預警模型,監測反映財務狀況的各項財務指標的變化情況,對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類型及其危害程度作出評價、預測,并在必要時發出警報。
(三)加強旅游企業的信息化建設
在當今時代,隨著信息化建設的完善,能有效的提升旅游企業的效率,促進信息溝通,從而有效的加強對財務風險管理的能力。通過信息化建設,數據庫管理,能夠有效的對旅游企業的物流、資金流、信息流形成控制和管理,減少可能的財務風險。
(四)運用科學的財務風險管理技術和方法
法律風險論文范文6
關鍵詞: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政府審計,應用
一、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方法的內涵
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方法是以戰略觀和系統觀為指導思想,以被審計單位經營風險為導向的新的審計方法。而傳統風險導向審計方法則是在制度基礎審計方法上發展起來的,是將審計風險模型運用于制度基礎審計之中,并以此指導審計工作和進行審計風險的控制的一種舊的審計方法?,F代風險導向審計方法,作為一種新的審計方法,除了繼承吸收傳統的詳細審計和制度基礎審計的優勢外,在適應經濟業務復雜化和合理規避審計人員風險的要求下,體現出:重點在于對風險的評價和防范;重心前移至計劃階段;內外環境相結合,以實際審計結果作為調整重點;合理預期的使用,有效地識別各種重大錯報風險等特點。
二、政府審計應用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的必要性
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已有的責任機制已經不能很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政府審計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政府審計風險也為越來越多的業內人士所重視。
(一)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是適應信息社會和知識經濟要求新的審計方法
進入新世紀以來,整個世界處于一種急劇變化的過程中,全球性的市場競爭日趨激烈。隨著信息社會和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政府與其所面臨的多樣的、急劇變化的社會經濟環境之間的聯系日益增強。世界各國的聯系更為緊密。全球經濟發展速度的加快和社會經濟組織之間相互依賴性的增強,使得政府所處的環境更為復雜和多變,這種情況下的風險控制和防范就顯得更為重要。所以引入以風險控制和方法為主的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傳統審計方法的局限性要求進行改變
傳統風險導向審計主要是通過對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定量評估,來確定審計的時間,范圍和內容。傳統風險導向審計實質上是制度基礎審計方法的發展行政管理畢業論文,它還不是一種新的審計基本方法。它在理論與實務兩方面都存在固有的缺陷。
而現代風險導向審計己經在理論和實務中體現了它的科學性和有效性,推行現代風險導向審計勢在必行畢業論文格式。但將其應用在政府審計之前,必須明確政府審計與社會審計有明顯的差異。只有準確地了解其差異,才能更好的發揮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的作用。
三、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應用于政府審計所面臨的問題
政府審計引入現代風險導向審計也不是一帆風順的,在現實中面臨著許多實際問題。
(一)現代審計人員專業技能和道德規范的缺失
首先,運用現代風險導向審計需要審計人員在審計之前對被審單位各個方面進行全面的調查了解,確定期望審計風險。而期望審計風險的大小取決于審計人員的主觀判斷,依賴于審計人員的專業知識結構。其次被審單位內外環境千差萬別,而大部分審計人員熟悉的只是審計、會計的業務,而對其他專業方面了解很少。還有,由于風險導向審計的審計范圍被擴展,會計師需要關注的是整個內部控制。審計范圍決定了專業能力范圍的要求,這就要求會計師充分提高自己的專業能力。如果審計人員在風險判斷上出現方向性錯誤,會導致其搜集不到充分有力的證據證明審計結論,就極有可能導致審計無效率或審計失敗。在這種情況下,很難合理科學的衡量審計風險水平。
另外,對法律風險的預期影響審計人員道德風險。一般來說,當審計人員認為法律風險較高而可能引起較大審計風險損失時,可能會執行盡可能詳細的程序來保證審計質量。而當其對法律風險的預期較小而不會引起明顯損失時,則可能會減少審計程序。目前我國審計人員承擔的法律風險相對較低,因此,全面實施風險導向型審計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反而會降低審計質量。
(二)地方審計機關獨立性不足
開展風險導向審計,需要審計人員對被審單位存在的一些不可量化的風險做出主觀判斷,因而對獨立性有更高的要求。在地方上,審計機關被各級政府和財政部門視同為一般行政機關,其經費來源主要是年初預算安排和罰沒收入返還兩個部分,在一些財政緊張的地方,基層審計機關有時連正常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都得不到保證,沒有充足的經費保證,政府審計機關不能正常開展工作,有時審計機關為了保證占總預算經費絕大部分的預算管理資金,勢必與被審單位形成某種變相的利益紐帶關系,會在一定程度上遷就被審單位,避重就輕,甚至互相串通,從而嚴重違背審計獨立性原則。另外,審計人員方面,受體制和觀念的影響,地方行政首長對審計人員有巨大的影響力,依法審計在許多地方沒有落到實處。
四、政府審計應用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的對策
從我國政府審計機關風險管理的現狀出發,要在政府審計中應用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模式,應先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 進一步強化風險導向審計的理念
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行政管理畢業論文,國際資本的流動帶動了審計的跨國界發展。我國審計準則從一開始就是借鑒國際慣例,并在國際審計準則的基礎上制定的,體現了風險導向審計的理念。風險導向審計不是制度基礎審計之外的一種方法,而是制度基礎審計的發展,是以對審計風險進行系統的分析和評價為立足點制定審計戰略,制定與政府狀況相適應的多樣化的審計計劃,使審計工作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所以有效地進行風險評估,可以簡化風險導向審計工作。
風險評估的過程主要是風險辨識、風險分析和風險評價。政府應根據各種風險的分類,進一步細化,得出可能存在的風險之后,運用特定的風險評估方法,根據各種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影響程度,決定控制程度和策略。在全面風險管理過程中進行風險評估,風險可以分為5類,即戰略風險、財務風險、市場風險、運營風險和法律風險。
風險意識是風險導向審計得以有效使用的重要前提,只有意識的提升,才能加快工作的效率和提高工作的穩健性。
(二)打造復合型審計人才隊伍
復合型審計人才隊伍是能否實施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的決定性條件,人才隊伍的專業水平也決定了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所能發揮的作用,因而是重中之重,必須通過內部培養、外部吸收的辦法,打造一支符合風險導向審計要求的專業審計隊伍畢業論文格式。審計機關能否擁有一批具有相應能力的審計人員,對能否有效開展風險導向審計起決定作用。審計機關應加強審計人員的培訓,特別是相關專業技能的培訓。同時激勵審計人員自主提升,從社會上吸收各類專業人才。
(三)推進審計信息化建設,實現風險導向審計的網絡化信息系統的資源共享
要推動社會建立完整信用體系,在政府、銀行、協會及審計機構等單位之間連網,實現資源共享。審計機構本身也應建立龐大的數據庫,按類別、行業收集、存儲、更新審計人員運用風險導向審計所需要掌握的會計和審計準則內容以及審計對象所在行業、企業戰略,成功、失敗審計案件介紹等信息,以不斷拓展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質量。同時為政府審計完善管理的信息依據。
(四)完善審計制度以保障審計獨立性
要保持審計機關的獨立性,就要求政府審計機關在經濟上斷絕與被審單位的聯系,就必須解決地方審計機關的經費問題。對此,政府必須要制定出具體的措施和辦法,把地方審計機關的經費落到實處。首先要對審計機關的經費進行垂直管理,這樣不僅切斷了同被審單位的經濟聯系,而且切斷了與同級政府的經濟聯系,審計獨立性明顯增強;其次是提高審計機關經費的優先級,使之得到地方財政的優先保障,經濟落后地區地方財政實在不能完成的行政管理畢業論文,由上級財政直接撥付;還有是對審計機關審計經費情況定期進行行政性抽查和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五)明確政府審計人員的權責范圍
針對政府審計人員責任輕,法律規范弱化的現狀,最好的辦法是,對審計人員的權責范圍進行明確,讓審計人員清晰的認識到什么可為,什么不可為,同時做到有所擔當。理性的人都是趨利避害的,在明確合理的權責范圍下,審計人員自然會主動的履行審計職能,規避審計風險。權力方面,宏觀上,應當加強審計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與規范化。明確界定審計機關的法定職責范圍,在審計法中對經濟責任審計要有明確規定,對政府審計的目標和內容要進行規范,同時明確規定必須進行政府審計的單位和項目,通過法律適當地加強審計權力。責任方面,政府審計機關及其人員如果出具虛假的審計信息,給國家、社會及個人帶來利益損害,就應該對此承擔相應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責任。對此可以在法律和行政制度上加以明確。只有在明確的權責范圍下,風險導向審計對審計人員個人而言才具備其應有的意義,能夠得到審計人員主動的應用。
參考文獻
[1]高偉.風險導向審計與獨立審計準則的運用.審計研究.2004,(3)
[2]徐偉.試論風險導向審計及其在我國的運用.審計研究.2004,(4)
[3]張龍平,李長愛,鄧福賢.國際審計風險準則的最新發展及其啟示.會計研究.2004,(12)
[4]陳茂芬,張奏華.注冊會計師審計風險的現狀及發展趨勢.江西行政學院學報.2004,(6):94-96頁
[5]陳強,楊智慧.注冊會計師審計風險管理問題及對策.審計與理財.2005,(6):96-97頁
[6]趙煜烽.注冊會計師審計風險的規避與防范.審計.2005,(5):43-44頁
[7]喬瑞紅.注冊會計師審計風險產生原因分析.經濟師.2005,(3):213
[8]陳志強,從審計風險模型的改進論風險導向審計的戰略,審計研究,2005,2
[9]許莉,透視現代風險導向審計,審計研究,2005,5
[10]王詠梅,吳建友,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發展及運用研究.審計研究,2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