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投資的法律風險和管理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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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投資的法律風險和管理控制措施

摘要:近年來,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對創新創業越來越關注。與此同時,一批新的風險投資企業在不斷發展的過程中,如果要順利規避風險,就要加強相應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管理的實際成效和質量。本文從不同方面來探討風險投資企業所面對的法律風險,提出相應的管控措施以及思路,希望可以更好地保障風險投資企業的發展穩定性和發展的效果,促進風險投資企業順利穩定運行。

關鍵詞:風險投資企業;法律風險;風險管控

社會的快速發展加快了全民創新創業的變革進程,越來越多的高新科技產業不斷產生,占據了較重要的市場地位,也帶來了一些全新的問題。實際上,高新科技產業在最開始創業時,會對資金產生很大的需求,同時這些高新科技產業本身缺乏運作的重要經驗,因此他們在發展過程中需要獲得風險投資企業的適當融資以及幫助。而在這個過程中,風險投資企業要適應大環境背景,在投資過程中更加謹慎和細致,規避風險,健康成長,這是一個相對比較困難的問題,需要對此加以研究。本文結合實際情況研究風險投資企業的法律風險以及具體的管控措施,希望可以更加全面分析和了解風險投資企業發展情況和特點。

一、對風險投資企業初步認識

風險投資企業屬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它和私募股權投資企業以及投資銀行從事的內容基本上一致,但是它們之間的差別又比較明顯。通常來說,天使投資者所投創的企業,一般都是早期的一些初創性企業,他們甚至沒有完整的產品和產業鏈,僅僅擁有一個設想以及規劃,等到企業擁有了相對比較成熟的產品,并將其逐漸推向市場時,需要更多的資金去幫助企業打開市場,這時風險投資企業就能夠產生相對應的作用。風險投資企業可以結合其他企業的一些需求,共同分析關于投資的一些具體事項。相比較而言,私募股權投資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所投資的企業本身就擁有一定的規模,而為了更加快速地占據市場,擴大市場份額,樹立自身的品牌形象,風險投資企業需要應用到更多的資金去獲得快速的發展,私募股權投資企業因為資金雄厚,規模宏大,可以很好地滿足風險投資企業的資金需求。另外,投資銀行是一種綜合性的大型投資機構,可以對企業進行綜合性的分析,幫助這些企業在短時間內快速上市和實現發展,如果這種方法可行,投資銀行能對企業進行注資,從而換取企業的股權,并從中獲得收益。同時,這些投資銀行也可以在合適的時機退出股權,之后獲得相對比較高的投資收益。因此,風險投資就是指在企業創新創業的過程中,發展到一定階段之后,將風險投資企業自身所掌管的一些資金采取各種合理的方法和途徑,投入到創新創業企業,從而能夠以風險投資企業的資本換取這些創新創業企業的股權。與此同時,在創新創業企業真正上市或者是并購清算時又或者是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來獲得具體的投資報酬。風險投資企業的規模并不統一,可以是公司制企業,也可以是一種合伙制企業,同時風險投資企業不僅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

二、風險投資企業所承擔的法律風險

風險投資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投資的主要是一些最開始創新創業的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就需要了解自身在經濟業務發展的過程中,會承擔怎樣的法律風險問題。

(一)風險投資企業要承擔他們投資的創業企業內部治理方面的風險

實際上,有一些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可能會通過一些不正當的交易來謀取個人的私利用于個人的發展,這在一定程度上對企業造成了影響,同時也對其他的一些管理人員產生排擠,影響了整控制措施個企業內部管理層的團結。甚至還有一些企業的主要管理人員,在其發展過程中,出現違法亂紀的行為,導致整個企業形象都受到影響,使企業陷入訴訟的麻煩中,嚴重影響到企業的商譽和發展的速度。除此之外,還有一些企業可能會在發展的過程中,由于管理的效果不明顯而導致連年虧損,在這種環境下,企業需要重新發展和整理,甚至會出現企業破產以及倒閉的現象[1]。這些都會導致風險投資企業投資對象的內部治理風險出現相對明顯的問題。出現這種問題的企業并不少,比如說真功夫連鎖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就曾經由于股權結構的設置不是十分合理,而導致創始該企業的主要股東相互競爭企業的內部控制權,進而產生了嚴重的斗爭造成了惡劣的影響,對于企業的發展產生了限制。又比如互聯網環境下出現的電商PPG的創始人,在其運行企業的過程中,自身的商業道德極為缺乏,企圖占有風險投資企業的資金,將其變成自己的資本,最終成為了創業企業的一個反面的典型案例[2]。

(二)風險投資企業面臨的企業自身內部治理的風險

風險投資企業在投資創新創業企業的過程中獲得的投資收益實際上是根本無法確定的,他們所投資的創新創業企業如果發展成功,能夠為他們帶來更加高額的收益,但是如果投資的創新創業企業失敗的話,也會使他們血本無歸。對于風險投資企業來說,他們要在激烈的創新創業市場競爭中占據有利的位置,投資更有發展潛力的創新創業企業,并從中獲得更高的收益,體現出自身的重要作用。首先要完善自身內部的治理體系,對自身的發展流程以及發展的模式進行規范,在這個過程中,當投資經理經驗豐富,對事物具有正確認識和客觀了解時,相關工作的開展也會更加順利。但是與此同時,也需要關注對于投資風險防范的控制問題,加強管理,防止出現風險問題[3]。實際上,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中一部分基金管理人會存在道德風險,企圖占據自己管理的資產,這對于企業的發展具有極大的影響。現如今,我國的風險投資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選擇自己要投資的創新創業企業時,會體現出綜合性的效果,他們篩選要投資的對象時,會從多個角度來分析被投資企業的特點和發展的現狀,以及其發展的前景,但是同時也會有一些風險投資企業在投資時體現出盲目性的特點,他們僅僅會查看被投資企業的概念,看他們是不是海歸,是否在看待事物時具有宏觀的態度,進行倉促投資之后,后續的監督以及管理的效果并不是十分理想,這就會導致相關的工作難以順利開展。風險投資企業應當認識到投資市場的變化是十分迅速的,而在其發展的過程中,如果能夠結合實際情況,建立相對更加完善的內部控制體系,以及內部管理的方法和流程,就能夠有效地防止風險投資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受到較大的損失和影響,甚至阻礙其發展[4]。

(三)風險投資企業要承擔投資企業違反合同的風險

實際上,有一些創新創業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可能會由于知識產權的糾紛問題,而導致自身的長期穩定發展受到相應的影響。但是其中有些風險投資企業的產品以及所提供的服務本身就是偽需求,在他們對創新創業企業進行推廣的過程中,如果推廣的效果沒有達到預期的目標,可能會出現被投資企業違約的風險問題。比如說海信集團的商標,在注冊之前被德國西門子公司搶先注冊,這就導致海信集團的家電在歐洲的市場受到了極大的損失,這在一定程度上為創新創業企業的發展提供了一定的警示和參考:如果要實現快速的創業和發展,就需要重視商標等一些知識產權的順利保護,防止對初創投資企業造成違約的風險,使投資企業的發展受到束縛和限制[5]。

(四)風險投資企業股權退出帶來的風險

現如今,風險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微創企業數量比較多,但是滬深交易所中IPO的資源已經體現出了缺乏的特點,同時,風險投資企業股權退出的渠道仍然不是十分流暢,創新創業企業無法在IPO上市時,風險投資企業就會遇到股權退出的風險。同時,如果風險投資企業由于股權退出的渠道不夠順利,而無法鎖定具體的經濟收益,無法保證其獲得的效果時,就直接進行下輪的投資,這會直接影響到我國風險投資業的快速穩定發展,對于中小微企業的融資也會造成一定的限制[6]。

三、風險投資企業的法律風險管控方法

(一)要進一步完善風險投資企業內部管理體系

風險投資企業要實現長遠的發展,首先要完善自己的內部管理體系,對自己發展的要求和渠道以及思路進行明確,認識到除了投資融資部門項目管理部門的設置之外,同時也需要重視風險防控部門的合理性設置,安排專業的風險控制管理人員,對風險投資企業運行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各種潛在風險問題進行詳細的分析和判斷[7]。他們要直接向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提供相應的數據和信息,絕對不能將風險控制的職能完全交給經營管理的部門,企業中的總經理和部門的經理需要為自身的工作負責,同時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也需要具有風險管理的認識,盡量將風險控制工作真正落實在企業發展的所有環節,使管理和應用的效果得到進一步的保障,使風險控制管理的責任真正分解在企業發展中不同的工作部門以及工作開展的不同環節,體現出整體性的效果。對于投資項目調查的制度以及投資項目的選擇,制度方面需要進行嚴格、細致、詳細的規定,防止出現投資過程中個別投資經理依靠個人的渠道來做出投資決定的情況,也就是說在確定投資項目時,最少也應當有小范圍內的工作人員的交流以及論證,要判斷和分析某項投資項目的合理性以及可行性。同時,在對投資經理和管理人員進行招聘和選拔的過程中,需要重視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以及業務能力,同時也需要關注工作人員自身的個人素質和思想道德。在具體發展的過程中,體現出數據化、客觀化的特點,甚至可以選擇專業的中介機構,使其工作人員來提出參考性的意見,保障風險投資工作順利開展[8]。

(二)風險投資企業可以為他們投資的企業提供一定的幫助

風險投資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可以對所投資的企業提供一定的幫助。實際上,有很多風險投資企業在投資創新創業企業之前十分謹慎嚴格,每一步工作的開展都十分縝密,但是在投資工作完成之后,對于投資企業的關注度卻明顯不足,他們甚至認為在投資成功之后,不要太多地干涉所投資的企業,這就會導致所投資的企業在出現一些風險問題之后,直接影響到風險投資企業的經濟效益,讓風險投資企業處于一個被動的環境下。實際上,風險投資企業對于所投資企業的管理層可以適度信任,但是絕對不能放任所投資企業自己隨意去發展,也就是說,風險投資企業必須要在發展的過程中,提供給所投資企業一定的關懷和幫助。這主要是由于創新創業企業在初步發展的階段,他們內部管理層對于自身的工作職責可能并不明確,同時又缺乏經營管理企業的關鍵經驗,而風險投資企業已經經歷了長時間的發展,對于管理方面的認識會更加充分,因此可以適當關注所投資企業的內部管理工作,為其提供一定的建議,幫助企業多元化發展[9]。

(三)保證投資合同設置的合理性

風險投資企業發展的過程中,要和被投資企業簽訂相應的投資合同,合同中會明確雙方的權利以及義務,因此需要對其加以關注。在這個過程中,風險投資企業要盡量避免損失,使自身的權益得到最大化的保障,就需要重視投資合同的簽訂和設置環節,讓合同中的條款內容更加完善,考慮到更多的細節。比如說,可以在合同中明確被投資的企業如果發展到一定階段之后,風險投資企業發現他們內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問題,可以要求所投的創新創業企業及時去更換某些管理人員,甚至也可以親自參與到管理的過程中。同時,風險投資企業參與所投資企業的方法可以轉換成優先入股的形式,適當擴大在創新創業企業中所占據的份額,同時如果所投資的企業由于發展運行不良而面對清算的風險,也可以對風險投資企業提供更加及時優先的賠償,保障風險投資企業的經濟效益,促進風險投資企業的長遠發展[10]。

總而言之,風險投資企業在現如今的市場中占據著極重要的地位,他們所投資的創新創業企業,在未來很有可能發展成較大的集團,甚至會對社會的發展產生極大的影響。但是與此同時,風險投資企業發展中存在的法律風險問題比較多樣,需要對其加以管控,進行相應的了解,提出具體的管理措施,保障風險投資企業的發展效果。本文對此進行分析,希望可以更好地保障風險投資企業的經濟效益,使之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占據更加穩定的地位。

作者:寧淑娟 單位:廣東邦杰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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