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實施細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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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實施細則范文1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令第37號同時廢止.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貫徹實施《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條例》所指的用人單位,是指政府機關和注冊登記地在特區內的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專業戶;所指的員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已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參加工傷保險.

第三條用人單位為員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應當向市社會保險機構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填報《參加社會保險單位登記表》和《參加社會保險員工名冊》,并提供單位的銀行帳號.

個體工商戶,專業戶的招用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時,必須將其工作范圍,工作時間報社會保險機構備案.

兼職人員應分別參加工傷保險,分別形成工傷保險關系.

第四條工傷保險關系自用人單位為員工在市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次日起成立.

員工使用假身份證或者假冒,借用他人身份參加工傷保險的,其工傷保險關系無效.

參保員工受單位指派到境外從事工作期間,應當按照工作所在地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其境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

第五條用人單位每月應繳交的工傷保險費為本單位員工總數乘以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具體繳費比例按市政府公布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規定》確定.

第六條用人單位可選擇以月,季度或半年度作為繳費時間單位.選擇季度或者半年度作為繳費時間單位的,用人單位應在該繳費時間單位的前一個月末繳交下一季度或半年度應繳的工傷保險費.

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緩期繳納,經批準方可緩繳,但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凡未經市社會保險機構批準而停止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發生工傷時,由用人單位按《條例》規定的標準支付工傷待遇.

第七條市社會保險機構每年從當年征集的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5%作為工傷預防費,其中3%用于工傷預防的調研,宣傳,教育,2%用于支付傷殘員工的醫務勞動鑒定費用.

第八條市社會保險機構可在每年第一季度從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節余中按不超過三分之一的比例提取工傷康復費,專項用于開展傷殘員工康復服務.

工傷康復費的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市社會保險機構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員工因事故傷殘或死亡,具有《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情形之一,但不具有《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條例》第十五條所規定的"因私":

(一)在工作時間,工作區域內從事與本人履行職責無關的活動造成負傷,死亡的;

(二)受用人單位負責人或管理人員指派從事私人活動造成負傷,死亡的;

(三)因參加單位組織的旅游,娛樂活動造成負傷,死亡的;

(四)個體工商戶,專業戶的聘用人員超出參加工傷保險時備案的工作范圍發生事故造成負傷,死亡的;

(五)其他因私人原因負傷,死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條例》第十五條所規定的違法行為:

(一)無證駕駛或酒后駕駛機動車輛,船舶;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

《條例》第十五條所規定的犯罪行為,是指經司法機關認定為犯罪的行為.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為員工申請工傷認定應填寫《工傷事故報告書》并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用人單位未申請工傷認定的,員工或其親屬可申請工傷認定.

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以下證據材料:

(一)《工傷事故報告書》或工傷認定申請書;

(二)員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證明員工傷殘或死亡的原因為《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證明材料;

(四)因交通事故造成工傷的,申請認定工傷時應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為三個月,自事故發生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計算;逾期申請的,社會保險機構不予受理.

用人單位,員工或其家屬未在工傷認定有效期間內申請工傷認定,經仲裁或人民法院認定為工傷的,工傷保險待遇的各項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二條市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在接受工傷認定申請后進行初步審查.

市社會保險機構認為證據材料齊全的,接受申請之日為受理之日;認為證據材料不齊全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補齊材料;申請人補齊材料之日為申請受理之日.

市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10日內作出是否認定工傷的結論.

第十三條市社會保險機構在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之前,可直接對事故進行調查.

員工或其親屬申請工傷認定的,市社會保險機構應將員工或其親屬的工傷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轉交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能提出相反證據的,視為對員工或其親屬提供證據材料無異議.

第十四條市社會保險機構作出的工傷認定,應以書面形式送達用人單位,受傷員工或其親屬.

第十五條《條例》第二十條所規定的"舊傷復發",是指工傷員工,職業病患者醫療期滿并且經鑒定后,傷口或工傷部位產生新的炎癥或者引起其他病變.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依據《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手續的,應提供有關證明材料;證據材料不充分的,市社會保險機構應書面通知補齊證明材料,待申請人補齊材料時接受申請.

市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公布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手續所需的證明材料清單.

第十七條工傷員工報銷醫療費用應提交病歷和醫療費用的原始報銷憑證;不能提交的,市社會保險機構不支付.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工傷員工或其親屬對醫療期滿,醫療終結有爭議的,可向市醫務鑒定委員會指定的醫務勞動鑒定機構申請鑒定.

第十九條工傷員工醫療終結需作傷殘等級鑒定的,應按病種分類,到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指定的醫務勞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用人單位在《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期限內未為工傷員工提供評殘申請的,工傷員工或其親屬可以直接向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但申請必須在醫療終結后的60日內提出.

市社會保險機構應將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及其指定的鑒定機構的名稱,地點等資料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指定的醫務勞動鑒定機構應當依照國家《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作出傷殘等級,護理依賴程度的鑒定結論.

工傷員工或其親屬,用人單位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接到鑒定結論之日起的15日內向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重新指定醫務勞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第二十一條工傷員工申請安裝康復器具應當經市醫務勞動鑒定機構認定.申請安裝的康復器具應為生產生活所必須的下列康復器具:

(一)假指,大,小腿假肢,前臂,上臂假肢;

(二)拐杖,輪椅,助聽器,假牙,義眼等其他康復器具.

工傷員工安裝康復器具后需要更換的,應當經市醫務勞動鑒定機構認定.

第二十二條工傷員工安裝或更換康復器具,購買和安裝康復器具的費用高于國內平均價格的,超支部分由員工自行承擔.

第二十三條一至四級傷殘員工經市醫務勞動鑒定機構認定為完全依賴護理,大部分依賴護理,部分依賴護理的,市社會保險機構分別按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0%,50%,35%支付護理費.

第二十四條工傷員工自工傷事故發生月至醫療期滿作出醫療終結月,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為工傷員工負傷前上一個月的工資總額.工傷員工工作不滿一個月的,工傷津貼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按工傷員工負傷時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二十五條《條例》所指供養親屬,是指依靠因工傷亡員工的工資收入維持生活并符合下列規定之一的親屬:

(一)年滿60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無固定收入的祖父,父親,丈夫;

(二)年滿55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無固定收人的祖母,母親,妻子;

(三)未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仍在普通中學就讀,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領取供養生活補助費的,應提供其依靠因工傷亡員工的工資收入維持生活的相關證據材料.供養親屬喪失供養條件時,不得再領取供養生活補助費.

第二十六條因工死亡員工供養的非深圳戶籍親屬,申請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費的,生活補助費的支付標準以員工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確定,支付標準乘以供養月數計算支付的補助費.

供養月數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供養親屬不滿16周歲的,供養月數計算至16周歲;供養月數不足24個月,按24個月計算;

(二)供養親屬巳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供養月數為24個月;

(三)供養的成年親屬未滿70周歲且符合供養條件的,供養月數計算至70周歲;供養月數不足60個月的,按60個月計算;

(四)供養親屬已滿70周歲的,供養月數為60個月.

第二十七條按月領取殘廢補助金的傷殘員工或供養生活費的供養親屬應分別于每年6月和12月按市社會保險機構的規定提供生存證明;逾期不能提供者,市社會保險機構可停發其相關待遇,待其提供生存證明時補發,所補發的部分不予計算利息.

第二十八條傷殘等級為1-4級的外省籍因工傷殘員工,確有特殊困難,要求一次性領取殘廢補助金回原籍安置的,由市社會保險機構審核后,按《條例》規定的標準一次性發放10年的殘廢補助金;符合領取護理費條件的,可同時按《條例》規定的標準一次性發10年的護理費.

一次性領取殘廢補助金,護理費的,終結工傷保險關系.

第二十九條按醫療保險規定應參加綜合醫療保險的因工傷殘員工,按照下列規定參加醫療保險和享受待遇:

(一)傷殘等級為1-4級的,其醫療保險費以殘廢補助金為繳費基數,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按照退休人員的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二)傷殘等級為5-6級的,其醫療保險費以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按照在職人員的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參保員工發生事故后,在工傷認定前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墊付.認定為工傷后,門診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墊付;住院醫療費用,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社會保險機構向因工傷殘員工發放《工傷保險住院結算單》,與醫院以記帳結算的方式支付工傷員工的住院醫療費用.

認定為工傷的,醫療終結后,用人單位已墊付的醫療費用由社會保險機構報銷;認定為非工傷的,醫療終結后,用人單位已墊付的醫療費用可直接向傷者追索.

第三十一條參保員工發生事故后,用人單位在事故發生的24小時內醫療費用未到位的,視為拒絕墊付.用人單位拒不墊付醫療費用的,在工傷認定前,員工或其親屬可向社會保險機構提出墊付申請.

員工或其親屬提出墊付申請,應當以書面的方式提出,并提供傷者的個人資料,勞動合同和事故發生情況.

市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對申請進行審核,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的2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墊付.

市社會保險機構審核屬實的,發給《工傷保險住院結算單》,與醫院以記帳結算的方式墊付醫療費用;審核時可排除為工傷事故或有其他不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的,不予墊付.

第三十二條領取《工傷保險住院結算單》的員工經工傷認定為非工傷的,社會保險機構應以書面形式通知醫院立即停止記帳.醫院不及時辦理的,發生的費用由醫院自行追索.

已墊付的費用,社會保險機構應當責令傷者于一個月內將與墊付費用等額的人民幣存入指定的工傷保險基金專戶;逾期不辦理者,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未參保員工發生傷亡事故,其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墊付;經認定為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經認定為非工傷的,由員工自行承擔.

第三十四條未參保員工發生傷亡事故,經認定為工傷的,因工傷亡員工或其親屬可在員工死亡或者醫療終結后要求用人單位按《條例》支付工傷保險各項待遇,用人單位應予以支付.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因工傷亡員工或其親屬可在醫療終結之日或員工死亡之日起的3個月內申請市社會保險機構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市社會保險機構接到申請后,查證屬實的,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的7個工作日內責令用人單位在指定的期限內向因工傷亡員工或其親屬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市社會保險機構指定的用人單位支付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用人單位逾期不執行市社會保險機構責令支付工傷待遇的決定的,因工傷亡的未參保員工或其親屬可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墊付,市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予以墊付.

因工傷亡的未參保員工或其親屬在《條例》規定的期限內未申請市社會保險機構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待遇的,市社會保險機構不予墊付.

第三十五條市社會保險機構墊付時,因工傷亡的未參保員工或其親屬應當與市社會保險機構簽訂協議,將向用人單位追索工傷待遇的權利轉讓給市社會保險機構.

市社會保險機構墊付后,應當就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待遇的決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因工傷亡的未參保員工或其親屬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待遇期間,用人單位破產倒閉的,應當就用人單位未支付部分的費用向破產清算小組申請清償;清償不足部分,可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墊付.

市社會保險機構經查證申請屬實的,予以墊付.因工傷亡的未參保員工或其親屬不向破產清算小組申請清償的,市社會保險機構不予墊付.

第三十七條工傷事故處理和工傷保險待遇計發按工傷事故發生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和工傷員工在繳納工傷保險費和計發工傷保險待遇時,所涉及的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上半年繳費和計發的,按本市上二年度本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下半年繳費和計發的,按上年度本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三十九條員工或其親屬與用人單位因執行《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發生下列爭議的,可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

(一)因是否參加工傷保險發生爭議的;

(二)因工傷認定發生爭議的;

(三)因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爭議的;

工傷保險實施細則范文2

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開始實施。其中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边@一制度被稱為“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旨在解決未參保工傷職工的醫療救治和生活保障難題,堪稱工傷勞動者保護史上的里程碑。

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已經實施3個年頭了,在全國的實施效果如何呢?2014年4-6月,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以下簡稱“義聯”)開展了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的調研活動,并于2014年6月30日召開“工傷先行支付制度實施三周年座談會”,《工傷先行支付制度實施三周年調研報告》(以下簡稱《調研報告》)。

制度“落地”緩慢

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首先對工傷先行支付制度的現狀了介紹。他說,工傷先行支付制度從初期的“形同虛設”,逐步發展到目前已有18省市的社保經辦機構向勞動者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案例,如廣東省3年內累計約支付200例。但是,工傷先行支付制度在全國的普遍落實仍然面臨嚴峻形勢。未參保企業工傷職工仍然面對求償難的困境,先行支付申請往往被社保經辦機構拒絕,需要通過行政復議和訴訟等手段來推動,工傷先行支付制度尚未有效發揮其功效。許多省份仍然未開展工傷先行支付制度,完全不受理申請,例如北京。而一些地區雖然有了個別先例,如湖南,但更多地是特事特辦,未形成制度。而一些省份的先行支付案例數,也與當地的工業規模和工傷人數并不成比例。此外,還存在“社保機構仍普遍地以實施細則缺位為由,拒絕接受申請”“用人單位不支付的舉證成為申請的難點”“部分社保機構增設受理、支付條件”“群體性案件中地方進行工傷先行支付的意愿更低”“社保經辦機構追繳賠款的情況不甚樂觀”等問題。

《調研報告》分析,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未能普遍落實,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原因:實施細則缺位與社保機構消極實施互為因果;現有法律體制下,社保經辦機構的權能有限;未能從勞動者權利本位實施法律。

黃樂平介紹說,針對出現的各類先行支付問題,《調研報告》提出了來自義聯團隊的建議。

《調研報告》認為,應制定有關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的實施細則,清理不合法的規定。

首先,應明確工傷保險先行支付申請人的范圍。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予以先行支付的條件之一是“發生工傷事故”。從立法目的上,不論是發生工傷事故受工傷的職工,還是患職業病的職工,都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中的“工傷范疇”。因此,細則應明確先行支付申請人的范圍亦包括職業病勞動者。

其次,要明確“用人單位拒不支付”這一事實的舉證責任。實踐中,社保機構對于“用人單位拒不支付”這一事實,往往希望工傷勞動者提交法院出具的終止或中止執行文書,但這就意味著勞動者要走完漫長的仲裁、司法和執行程序,失去了先行支付救急的本來作用。因為沒有明確的受理標準,勞動者經常需要奔波于社保機構和用人單位之間。社保機構應在一定期限內,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并要求用人單位出示已經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證據。若社保機構未履行上述義務且未證明“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事實不存在,則應推定這一事實存在。同時,中央和地方的社保機構應積極清理不符合上位法規定的關于先行支付的要求,例如《關于印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中“先行支付審核”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先行支付需要提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具的用人單位拒不支付證明材料”等。

再次,要明確先行支付規定適用的時間范圍。實踐中,有社保機構認為,只有在2011年7月1日之后遭受工傷事故的勞動者,才可申請先行支付,有的社保機構則以法院出具的終止執行文件的時間是否在2011年7月1日之后為準。為使先行支付制度惠及更多的勞動者,應以法院出具的終止執行文書時間,或者以勞動者最后一次向用人單位請求支付工傷待遇的時間為準。

最后,要明確社保機構追繳失敗的審計、財政處理程序。對先行支付款進行追償,是社保經辦機構的法定義務。但是對于確實無法追回的款項,應明確規定財政和審計處理程序,以免社保經辦機構的后顧之憂,降低先行支付申請的受理障礙。

《調研報告》還認為,應提高人社部門的執法能力,保證工傷保險參保率和追繳能力,減少基金壓力。同時,還應提高工傷保險基金統籌層次,降低區域性基金風險。設立工傷保險基金的目的,在于扶助工傷勞動者,而不是累積。全國工傷保險基金的盈余逐年遞增,目前已達996億(包括儲備金)元,各省級地區的工傷保險基金的盈余也在逐年遞增,這些均為先行支付的落實奠定了基礎。

《調研報告》建議,應加強對勞動者的宣傳和培訓,鼓勵符合條件的勞動者積極申請先行支付,向工會、法律援助機構尋求幫助,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等法律途徑捍衛自己的權利,同時形成對基層社保機構的壓力機制,促使其積極落實先行支付制度。

專家建言獻策

在《調研報告》之后,與會專業人士就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遇到的難題與破解之道,發表了個人見解。

中華全國總工會法律部原巡視員謝良敏認為,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從立法開始,爭議就比較大,現存的問題需要從立法層面予以解決。因推動這一立法的機構比較少、制度實施時間比較短、涉及的法律條款不多等原因,上位立法存在困難,因此各省可以從政策、實施細則方面來解決這個問題,同時最高法院可以通過司法解釋來落實這一制度。

北京市律師協會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金曉蓮指出,一方面很多人不知道有工傷先行支付這條路;另一方面,即使知道該制度,也不知道該具體怎么辦。同時,金曉蓮認同《調研報告》中“明確用人單位拒不支付事實的舉證責任倒置”這一建議。

義聯研究員葉明欣說,有些地方人社部門以“要以購買工傷保險為前提”為借口,將勞動者擋在先行支付的門外,勞動者還不得不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方式,去申請先行支付。她舉例道,湖南省唯一的案例是向一位聾啞錳中毒工人進行工傷保險先行支付,這是一種“特事特辦”,后來就沒有出現其他先行支付的案例了。但湖南省仍有其他勞動者在申請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失敗之后,走上行政訴訟的道路。在這些案件中,勞動者在一審勝訴,二審經過調解,用人單位同意補繳工傷保險費,工人繼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也不失為一種“曲線救國”的途徑。

北京“行在人間”文化發展中心項目統籌李大君贊同將社保部門與稅務部門的執法力度予以對比的做法,并提出了用人單位拒賠工傷應入刑、建立多部門聯動執法的觀點。

工傷保險實施細則范文3

關鍵詞:工傷;工傷保險;工傷認定;制度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0)22-0182-02

一、工傷認定法律制度基本理論

(一)工傷及工傷認定的概念

1、工傷的概念

工傷,通常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因工作所患的職業病。狹義的工傷,僅指職工在工作中遭受的事故傷害(包括因遭受外力而負傷、致殘、死亡等),不含職業病;而廣義的工傷還包括職業病。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此其含義屬于廣義的工傷。

2、工傷認定的概念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保障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作出的,對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受到傷害的事實和性質進行確認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工傷認定的基本原則

工傷認定是對職工受到的傷害是否屬于工傷作出判斷,是職工享受工傷待遇的前提,將直接關系到職工及其親屬的權益?!豆kU條例》規定了應當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和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三類情形,這些規定只是一個類的劃分,而現實生活中的情況相對來說比較復雜,因此工傷認定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則。

1、保護職工權益原則

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只要沒有證據否定職工受傷屬于工傷,那么在排除其他非工傷的情形下,一般就應認定為工傷。工傷認定的核心就是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而職工受到的傷害是否因工作原因,就要求綜合分析各方面情況,當沒有證據否定其所受傷害與其工作有必然聯系時,并且排除其他非工作原因后,一般應認定為因工作原因。

2、與工作相關聯原則

工傷,顧名思義為因工負傷。所以在進行工傷認定時應當把握傷害是因工引起的原則,這是確定工傷的關鍵性標準?!豆kU條例》第十四條所規定的七種情形都是與工作相關聯的情形。

3、一般不追究職工過錯責任原則

工傷的發生,很多情況下都與職工違反操作規程或者疏忽大意有關,但在進行工傷認定時,一般不追究職工過錯責任,也就是說并不因為職工對工傷的發生存在過錯就不予認定為工傷。只有當職工具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才可以不認定為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

另外,在認定工傷、視同工傷以及不認定或者不視同工傷時,應當把握不同的側重點。在認定工傷時,應當側重考察職工受傷是否與工作有關;在視同工傷時,應當嚴格對照法定的條件;在不認定或者不視同工傷時,應當具有充分的證據。

二、我國工傷認定的法律制度缺陷及原因分析

(一)我國工傷認定的法律規定

工傷認定牽涉工傷保險覆蓋的范圍,它解決哪些人發生了傷害事故屬于工傷、在哪種情況下發生的事故屬于工傷事故、哪些主體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問題。我國最早對工傷保險范圍作出規定的是1951年政務院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當時的勞動保險包括了工傷、醫療、養老、生育保險等內容,并非只針對工傷保險;其次是1953年勞動部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以及1996年勞動部頒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它具體規定了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十種情形。

2003年4月16日國務院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對工傷保險范圍作了如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的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币陨鲜菍ξ覈kU范圍的主要規定,這表明我國的工傷保險主要是針對我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職工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用人單位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義務。第1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钡?5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p>

(二)我國工傷認定的法律規定的缺陷及分析

1、工傷保險范圍比較狹窄

針對我國目前的工傷保險條例而言,工傷保險范圍狹窄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首先,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發展時間短,工傷保險基金的資金積累非常有限,工傷保險的理賠壓力巨大,各地政府面臨的墊付壓力也很大;第二,勞務關系的法律定位不夠明確,對企業主體資格的判斷標準也不夠正確;三,我國的工傷保險存在義務主體不愿意參加保險的現象。

2、沒有明確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工傷保險問題

對新出現的用工形式的工傷保險問題沒有明確規定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信息反饋速度慢,反應機制不健全造成的。

3、在工傷保險范圍內納入了不屬于工傷事故的傷害

對工傷保險的性質認識不清,沒有考慮到工傷保險制度只是針對因工作傷害而提供保障的社會保障制度,并不是社會道德宣傳基金,也不是民政部門的社會救濟、幫扶基金。

4、沒有將農業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到的傷害納入工傷保險

思想觀念、經濟、體制等方面的各種原因導致《工傷保險條例》沒有將農業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到的傷害納入其中,而這是不合理的。

三、完善我國工傷認定法律制度的建議

1、適當擴大工傷認定的范圍

工傷保險制度是對勞動者人權關懷的體現,同時也是社會本位思想在法律制度上的體現,因此在工傷范圍的立法和現實理解適用法律時應體現工傷范圍逐漸擴大的趨勢,給予勞動者傾斜性的保護,而且由于工傷賠償制度已經從傳統的民事雇傭制度中脫離為工傷保險補償制度,對于勞動者傾斜性的保護也不會加重企業的經濟負擔。

2、完善相關法律規定,統一工傷認定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對勞動工傷認定的“四要素”,即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勞動關系的概念規定得比較簡單、抽象,沒有明確統一的概念和認識,這樣就使得案件的處理有較大的靈活性和自由裁量的空間。國務院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通過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司法解釋或補充規定,明確闡述工傷認定的爭議問題,統一各方認識,規范處理標準。

3、設置合理的工傷爭議處理程序

自我國現行勞動爭議處理體制實施以來,處理了大量的工傷保險爭議案件,有效的保護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了勞動關系的和諧和社會的穩定,但隨著新型的勞動關系的出現,工傷事故的不斷增多,原有的工傷處理體制在操作過程中的弊端也越來越明顯,主要表現在爭議的周期長、成本高。因此必須盡快建立一個運轉良好的并且適合我國國情的工傷處理機制。

首先,建立全新的工傷爭議處理程序,對訴訟資源進行合理配置,縮短爭議的解決周期,降低訴訟成本,減輕當事人負擔,完整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二,引入聽證程序,給利害關系人提供發表意見、提出證據的機會,并且進行質證、辯駁;第三,比照民事訴訟特別程序中的選民資格案件,對工傷認定訴訟案件適用特別程序處理。

4、完善工傷保險爭議案件的舉證責任

立法機構應從工傷保險的實踐反映方面充分完善《工傷保險條例》中對于雙方舉證責任的設置,細化證明規則,明確雙方具體責任,使得其更加有利于保護勞動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

四、結論

目前我國勞動領域發生的糾紛仍然呈不斷上漲趨勢,其中很多案件都是與工傷具有聯系的。而在工傷認定法律領域中,還存在不少問題。希望隨著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進一步推進,工傷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能早日實現對因工傷傷亡職工權益的最大保護,構建和諧的社會主義勞動關系。

參考文獻:

[1]陳信勇.勞動與社會保障法[M].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07.

[2楊燕綏.勞動和社會保障法[M].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5.

[3]鄭尚元.工傷保險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

[4]沈同仙.勞動法的理論與實踐[M].中國人事出版社,2003.

[5]劉燕生.社會保障的起源、發展和道路選擇[M].法律出版社,2001.

[6]佟麗華.誰動了他們的權利?――中國農民工權益保護研究報告[M].法律出版社,2008.

[7]蔣月.工傷保險法:案例評析與問題研究[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

[8]李志明、章潔、康玉梅.中國工傷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分析[J].理論界,2004(5).

工傷保險實施細則范文4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的工傷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四條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分級管理、調劑金上解,大額工傷費用統一調劑解決的制度。

工傷保險的參加范圍,按養老保險的參保范圍進行確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以本單位全部職工上月工資總額為基數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其中:職工工資低于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征,高于300%的,按300%計征,難以確認工資總額的用人單位以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人數發生增減變化的,應當在5日內向經辦機構報告。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經辦機構應當即時審核;因特殊情況不能即時審核的,應當于收到繳費申報材料之日起3日內審核完畢。用人單位應當于核定后5日內全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七條本市工傷保險行業分類、行業基準費率標準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根據全市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危害程度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按照不同的工傷風險程度,劃分為三個類別:

(一)風險較小行業;

(二)中等風險行業;

(三)風險較大行業。

第八條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本轄區內當年工傷保險費實際征收額的10%上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存入財政專戶,作為市級工傷保險調劑金,用于調劑解決縣(市、區)出現的基金缺口。

第九條工傷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用人單位應按月向經辦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將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基金主要用于下列項目支出:

(一)工傷醫療費;

(二)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四)生活護理費;

(五)喪葬補助金;

(六)供養親屬撫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八)輔助器具費;

(九)工傷康復費;

(十)勞動能力鑒定費;

(十一)工傷認定調查費;

(十二)工傷預防費;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工傷認定調查費、工傷預防費要在保證《條例》規定的支付項目足額支付和儲備金足額留存的前提下,從本級工傷保險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報財政部門同意,列入工傷保險支出預算,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其中:工傷認定調查費按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實際征繳額的1.5%提??;工傷預防費按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實際征繳額的4%提取。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條發生重大工傷(亡)事故,且一次性支付工傷保險基金費用在10萬元以上的,可動用儲備金。儲備金的使用,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報同級財政同意,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撥付。

儲備金一經使用,應及時補足差額。市級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墊付,省級儲備金按比例支付。

第十一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有特殊情況,經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時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三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用人單位營業執照;

(三)勞動合同文本或其他存在勞動關系(含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四)本人身份證;

(五)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鑒定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第十四條屬于下列情況的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取得證明材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裁決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二)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或者其它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認定因工死亡的,應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三)由于機動車事故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四)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殘疾軍人證》和當地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五)在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其它相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六)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其他的材料。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對于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場或者在審核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按照規定提交或者按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下達受理通知書,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h(市、區)應在4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初步結論,并在作出結論10日內,按程序上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市工傷認定機關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后,按工傷認定受理范圍,將《工傷認定決定書》20日內分別送達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

《工傷認定決定書》應加蓋**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章。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理由。

第十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需要用人單位提交有關材料的,用人單位應當于15日內提交,若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提交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據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提供的材料依法作出認定。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在停工留薪期接受治療的,應當自停工留薪期滿之日起15日內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八條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設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受理轄區內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對有關資料審核后,在30日內呈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九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按工傷認定受理范圍,分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

(二)本人身份證;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歷、診斷證明、檢查、檢驗等診療資料;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工傷職工由于工傷直接導致其他疾病的,應當在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時一并提出確認申請,并提交縣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

第二十條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鑒定申請材料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對于申請人提交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審核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對于材料齊全的,應自審核后5個工作日內下達受理通知書,并在60日內作出鑒定結論。

工傷職工傷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鑒定工作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限不得超過30日。

第二十一條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二條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工傷職工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按程序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復查鑒定。鑒定級別有變化的,其工傷待遇中的定期待遇按照新的傷殘等級進行相應調整。

第二十三條初次勞動能力鑒定所需費用,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承擔;申請再次鑒定的,鑒定費用由申請方墊付;再次鑒定結論與初次鑒定結論不一致的,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四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若單位無明確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按不低于本市行政機關差旅費補助標準執行;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停工留薪期的確認,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有關規定和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確認。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細則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派專人護理。經工傷職工或者親屬同意,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人的標準支付護理費。

第二十五條工傷職工在工傷認定之前的醫療費用,先由用人單位墊付,工傷認定后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經辦機構予以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應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辦理。

在國家工傷醫療目錄出臺前,本市工傷醫療費報銷按《**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年版)執行。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應將受傷職工及時送往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醫療機構搶救,脫離危險后仍需治療的轉到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就醫。在外埠醫院搶救治療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傷害之日起7日內向經辦機構報告,經搶救脫離危險后轉到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就醫。脫離危險后未及時轉到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就醫,或在外埠醫療搶救治療未向經辦機構報告的,其工傷醫療費用經辦機構不予報銷,由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職工日常就醫或回原籍居住就醫的,應在本人長期居住地選擇一家工傷醫療服務機構作為醫治工傷的醫院,由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七條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應向經辦機構提交《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工傷認定決定書》、《工傷證》、《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通知書》;申請享受供養親屬撫恤待遇的,還應當提交市、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職工供養親屬范圍的確定材料。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在15日內審核完畢,并按照規定支付相關待遇。

第二十八條工傷職工需要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應由其就診的工傷醫療機構提出建議,出具醫療診斷證明書,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持醫療診斷證明書和有關病歷資料,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配置或更換輔助器具,按照確認結論,到簽訂工傷保險服務協議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安裝配置。

安裝配置輔助器具標準,按《**省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第三十條職工因工致殘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用人單位和1—4級工傷職工個人應以個人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第三十一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領取金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第三十二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三十三條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按照《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按以下標準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4個月至8個月,其中:五級44個月、六級38個月、七級26個月、八級20個月、九級14個月、十級8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2個月至4個月,其中:五級22個月、六級16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8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4個月。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一年遞減20%的標準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后,由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終止手續。

第三十四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標準,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本市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60%和城市居民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每2年調整一次,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經鑒定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按《因公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第18號令)執行。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為:無供養親屬的48個月,有供養親屬的,供養1人者52個月,供養2人者56個月,供養3人以上者60個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對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在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辦理退休手續前,應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告知職工。被確認患有職業病的應辦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核定手續,按照規定支付工傷待遇;診斷為疑似職業病的職工退休后確診為職業病的,可以辦理工傷認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用人單位未對曾從事有毒有害工作職工進行離崗前職業病檢查的,不得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后期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第三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

(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四十二條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由經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

(二)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工傷保險實施細則范文5

一、指導思想

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省、市有關規定,實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建立政策體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規范化、業務標準統一化,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工傷康復相結合、抵御風險能力強的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制度。

二、總體目標

年1月1日實現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業務管理達到“五統一”的目標。即:統一參保范圍和對象、統一繳費基數和繳費費率,統一基金財務賬戶管理、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

三、實施步驟

全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和基金上解工作從年月1日起實施。采取分步推進,逐步納入的辦法,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前期準備。各縣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全面推行參保職工實名制,建立參保職工數據庫;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對歷年基金征繳和待遇支付資料進行分類歸檔,對暫收、暫付款和欠費進行清理,收入戶、支出戶、財政專戶基金要賬賬相符、賬表相符。

(二)財務審計。各縣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入和支出情況,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與市財政局共同聘請專業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做出審計結論。

(三)基金上解。對已審結的縣區,由市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金上解手續。年12月底完成各縣區基金上解工作。

自年月1日起到工傷保險基金上解前,各縣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得以暫付、借支醫療費等名義擅自動用或挪用工傷保險基金,不得擅自進行工傷認定和待遇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只能用于定期工傷保險待遇和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的其它待遇的支付。

四、統籌方法

(一)基金管理

實行市級統籌后,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財政專戶管理,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擔基金會計核算、業務管理和待遇支付工作。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轄區內中央、省屬、市屬企業及自收自支、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和在市及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并已在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登記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基金的征繳工作。各縣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縣區屬及其以下各類企業、自收自支、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工傷保險基金征繳工作。

市本級和各縣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分別開設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用于工傷保險費的收繳和待遇支付。各縣區基金收入按月上繳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收入戶,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匯集后,按月繳入市級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鹬С霭丛律蠄笾С鲇媱?,經財政部門審核后,撥入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再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撥到各縣區支出戶。

各縣區歷年結余的工傷保險基金經審計部門審計后,在一定期限內上解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收入戶,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上解市財政專戶。參保單位的歷年欠費由縣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收繳,并在規定的時限內上解。

(二)基金征繳

按照工傷保險市級統籌“五統一”的目標,各縣區要加強工傷保險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繳費基數低于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高于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實行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費率的調整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視具體情況提出調整意見,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后執行。

(三)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認定原則上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決定,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委托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工傷事故報告、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程序和時限按有關規定執行。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統一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

對待遇支付額1000元以下不夠傷殘等級的工傷(簡稱小工傷)和農民工工傷(亡)認定開辟“綠色通道”,即:用人單位發生傷亡事故后,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立即深入事故現場進行調查,及時認定工傷和支付待遇。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四)工傷醫療機構和輔助器具配套機構資格審定

工傷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資格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與取得相應資格的工傷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和工傷康復機構簽訂協議,負責其考核管理工作。

(五)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審批實行分級管理,即:小額待遇支付由縣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大額待遇支付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具體數額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各縣區的實際情況核定。對縣區工傷保險基金實行核算管理,與擴面和基金征繳任務掛鉤,原則上各縣區征收的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本縣區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完成當年擴面與征繳任務的縣區,所征收基金不夠支付工傷待遇的,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從儲備金中予以調劑。未完成當年任務的縣區,當年支付的不足部分,工傷保險儲備金不予調劑,由縣區財政墊付。

(六)縣區勞動保障部門職責

實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后,各縣區政府是工傷保險第一責任人,縣區勞動保障部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是工傷保險直接責任人。負責本轄區的工傷保險擴大覆蓋面、基金征繳、稽核等工作,對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按規定進行審核、支付,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預防和宣傳工作。各縣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全面落實工傷職工參保實名制,建立基金征繳和待遇支付臺帳,積極完成市上下達的參保擴面和基金征繳任務。

工傷保險實施細則范文6

(一)調整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根據《**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和《**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7號),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都應按時足額繳費,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企業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20%、職工個人按照工資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退休時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對**年底以前在國有、城鎮集體企業工作,因個人原因連續工齡中斷,尚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可從**年1月起,按照歷年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和繳費費率,補繳養老保險費至滿15年,辦理退休手續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對已經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繳費滿10年但不滿15年的人員,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辦理退休手續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完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根據《**市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政發〔**〕61號)及有關規定,將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機關事業單位合同制工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費率由27%調整為33%,其中單位繳費費率由22%調整為25%,個人繳費費率由5%調整為8%。最低繳費基數為參保職工本人檔案工資,本人實際工資低于檔案工資的,以本人檔案工資為準。

(三)調整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政策。根據《**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試行辦法》(**政發〔**〕112號),依法被征用土地的農民應全部納入保障范圍。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征地參保人員范圍內,對同期參保、享受待遇不同的人員養老金標準適時進行調整,所需資金在征地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基金列支。征地養老人員的養老保障待遇調整,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備案,所需資金在征地養老人員養老保障基金列支。

征地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前死亡的,其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一次性返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補貼部分不予返還。

征地參保人員和征地養老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已領取的養老金未超過本人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差額部分一次性返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補貼部分不予返還。

(四)調整完善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根據國家規定和我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凡與城鎮各類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都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照規定的標準繳費,享受相應待遇。

(五)建立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制度。根據《**市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政發〔**〕65號),從**年開始,建立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將農村各類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和農村居民納入保障范圍。

1.建立農村企業和農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農村企業及其農籍職工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用人單位按照6%、職工本人按照2%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滿15年的農籍職工,從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2.建立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個人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貼。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根據預期的待遇水平確定,待遇水平不低于領取時本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導線,繳費標準隨待遇水平的提高進行調整。市和區縣按照規定標準對農村居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給予補貼。

3.建立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費補助制度。**年底前年滿60周歲、具有本市農業戶籍、在本市居住滿20年、無固定收入的老年人,按規定享受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費補助待遇。補助資金由市和區縣按照規定標準籌集,確保發放。在《**市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實施前,已經建立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費補助制度的區縣,凡超過該辦法規定補助標準的,仍按原標準執行。

(六)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已按規定領取就業證、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以下簡稱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和《**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建立和完善覆蓋城鄉職工和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一)調整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根據《**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政發〔**〕80號),本市城鎮各類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參加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9%、職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2%的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同時應按照1%的費率繳納門(急)診大額醫療保險費。職工和退休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待遇和門(急)診大額醫療費補助待遇。

參加大病統籌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6.3%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參加城鎮個人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應當按規定以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6.3%的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和退休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待遇。

調整完善大額醫療費救助政策。**年,將在職職工大額醫療費救助籌資標準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50元,將退休人員大額醫療費救助籌資標準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60元。將大額醫療費救助最高支付限額由20萬元提高到25萬元。以后年度大額醫療費救助籌資標準和救助標準,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調整完善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注資政策。按照退休人員的不同年齡段,分別確定不同的個人賬戶注資標準。不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全年注資480元,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全年注資600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全年注資720元。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注資標準根據基金運行情況適時調整。

(二)調整完善公務員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從**年7月開始,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由單位管理改為全市統一管理,建立公務員醫療補助社會統籌基金。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仍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由市和區縣分別籌集?;I資標準為市財政部門、市勞動保障部門核定繳費基數的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公務員醫療補助社會統籌基金實行單獨列賬,獨立核算,統一經辦。公務員住院醫療、門診特殊病醫療和大額醫療費救助補助標準,公務員發生的門(急)診醫療補助標準和起付標準均執行《**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政辦發〔**〕87號)規定的標準。

(三)調整完善農民工醫療保險政策。根據《**市農民工醫療保險辦法》(**政發〔**〕71號),用人單位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照3.5%的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農民工個人不繳費,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待遇及大額醫療費救助待遇。

(四)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政發〔**〕64號),從**年1月開始,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將學生兒童、無勞動能力的城鎮居民和無養老金保障的老年人納入保障范圍。城鎮居民按照規定的標準繳納醫療保險費。對于領取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重度殘疾、特殊困難家庭人員和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個人不繳費,政府全額補助。參保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待遇。

(五)建立農村企業及農籍職工大病統籌醫療保險制度。農村企業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參加大病統籌醫療保險,企業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6.3%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和退休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救助待遇。

(六)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七)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根據《**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政發〔**〕32號)及有關規定,推進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村居民按照規定的標準繳費,政府按照規定給予補貼;農村居民患病就醫按照規定享受醫療補助待遇。

三、建立覆蓋城鄉職工的失業保險制度

將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由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擴大到城鄉各類企業、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市失業保險條例》,城鄉各類企業和用人單位按照單位工資總額的2%、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分別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失業后,按照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醫療補助、喪葬補助等待遇。

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失業保險制度。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市失業保險條例》參加失業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

四、建立覆蓋城鄉職工的工傷保險制度

將工傷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由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擴大到城鄉各類企業、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根據《**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200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城鄉各類企業和用人單位以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初次繳費的,按0.5%、1%、2%的行業基準費率確定繳費費率,以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調整確定基準費率,職工個人不繳費。職工發生工傷后,按照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工傷保險制度。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工傷保險待遇。

五、建立覆蓋城鄉職工的生育保險制度

將生育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由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擴大到城鄉各類企業、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政發〔**〕69號),城鄉各類企業和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之和的0.8%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職工享受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

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生育保險制度。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生育保險待遇。

六、建立目標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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