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監察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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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監察制度

行政監察制度范文1

(一)行政執法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

重點檢查:各單位來信、來訪、交辦事項登記及辦結情況登記、案件受理,立案辦結結果情況登記、日常巡查記錄等執法工作臺帳;執法案件統計報送制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考核評議制度;學習培訓制度;執法車輛使用管理制度等各項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時間:每季度一次。

(二)行政執法行為規范情況。

重點檢查:各單位貫徹執行《__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遵守各項禁令情況;有無、越權執法、亂用行政強制措施、粗暴野蠻執法等行為;有無執法投訴被查實情況、具體行政行為經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被撤銷和確認無效的情況等。時間:全年。

(三)行政執法職責履行情況。

重點檢查:各單位對應當履行的職責是否認真履行,是否存在不作為和亂作為的行為,是否因行政執法不力影響城市管理工作開展等問題。時間:全年。

(四)行政執法卷宗規范情況。

重點檢查: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資格;處罰的事實認定、法律依據、執法程序、處罰決定的執行情況;罰繳分離制度的執行情況;行政執法卷宗的裝訂、登記、歸檔情況等。時間:每季度一次。

(五)行政權力運行情況。

重點檢查:行政執法單位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案件是否及時規范,行政處罰是否執行裁量權基準,資料是否齊全,相關臺帳是否齊全。時間:全年。

全局各執法中隊和二級機構。

行政監察制度范文2

論文關鍵詞 非訴執行 行政檢察 檢察監督

近年來,隨著中國法治建設的不斷進步和法院、行政執法機關內部對執行和執法工作的逐漸規范和完善,非訴行政執行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和進步,但執行難、執行亂等問題仍沒有得到根本解決。我國法定的法律監督機關是檢察機關,其主要承擔著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等三大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但一直以來作為其重要組成部分的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更是處于缺位狀態。加強對行政訴訟特別是行政非訴執行監督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行政非訴執行概述

非訴行政執行,是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針對公民和法人等其他組織,既不提起行政訴訟,又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根據行政機關或行政裁決行為確定的權利人提出的申請,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使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得以實現的制度。其設立的目標在于兼顧保障人權和保證行政效率。采用非訴訟的方式,程序簡單,可以確保在很短的時間結束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同時通過對行政非訴執行的審查,禁止了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進入執行程序,避免相對人的的合法權益在沒有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受到嚴重侵害。這幾年,我國行政非訴執行的實際發展,由于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約,很難實現確立制度的預想。

二、現行行政非訴執行存在問題

(一)司法權和行政權交叉混亂

最高法曾經出臺過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的若干司法解釋,其中有明確規定對于法律、法規沒有明確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見,對于沒有被賦予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在處理非訴行政案件的時候,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是保障行政權得以有效實施的重要保障。但同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些行政機關是被授予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致使將屬于司法權范圍的審查裁斷權和屬于行政權的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實施權均歸于法院。行政權和司法權應相互配合,而不是相互侵蝕或者相互抵觸,這直接影響到公民權益的保障。

(二)現有法律規定簡單籠統,操作性差

最高法的《<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里面第九十五條是規定對于有些具體行政行為,法院是裁定不予執行的: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明顯缺乏法律依據的;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但這里對于“明顯”的定義如何判定,如何審查,法律法規或相關司法解釋沒有給予明確準確的規定,直接導致在具體司法實踐中過于籠統,操作性不強。再如,第九十三條又規定了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案件后,由行政審判庭組成合議庭進行合法性審查,裁定出是否準予強制執行;如果確定需要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由法院負責強制執行非訴行政行為的機構進行執行。但就具體的審查程序并無可操作性的規定。故籠統地法律規定導致行政非訴執行無法發揮應有的司法監督作用,違背了行政非訴執行設立的目的。

(三)執行的模式導致權責分離

根據法律規定,法院是在審查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準予強制執行裁定,按照權責一致原則,如果法院在審查過程中因自身原因導致了失誤,而且給被執行人造成損失的,法院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墒菍嶋H上,我國現行的法律還沒有對人民院如何承擔責任、怎么承擔責任作出明確的規定?!缎姓娭品ā分幸仓灰幎藢χ苯迂撠煹闹鞴苋藛T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理,但并未規定法院承擔的責任。而最高法的有關規定更是直接認為行政非訴無論合理與否,造成錯誤的的相關責任是歸咎于行政機關的,法院就算由于自身原因做出的裁定有錯誤,也沒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必要,這其實已經嚴重違背了權責相一致的法治原則。

(四)行政非訴案件執行期限長,執結率低

根據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對非訴行政執行的實施程序沒有詳細的規定,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有些案件的情況比較復雜,執行工作的難度也比較大,故法院執行效果并不佳。例如:房屋征收補償、涉及土地違法需要拆除的強制執行等常見社會敏感案件,經常由于執行難度較大,法院執行起來難以把握,執行成功率較低,而引發社會矛盾。

三、在行政非訴執行中檢察監督權的依據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了人民檢察院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行政訴訟法》(2014年修訂版)第十一條也再一次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有權。這里雖然各種法律還沒有明確指出檢察機關對于執行中的行政行為是否有監督權力,但在法律實質上,其實包含對行政執行過程中的監督。因為對于審判活動,廣義上說既包括了訴訟活動,也包括了執行活動。在我國國家司法權的體制及其權力配置采取的是法院、人民檢察院共同行使的模式,其中法院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行使法律監督權力。國家的審判權由法院行使,而國家的法律監督權由人民檢察院行使。憲法關于我國建司法權力配置模式和運作方式的規定,就決定了行政非訴執行中的檢察監督權也是檢察機關三大法律監督權力的中的重要一個。

檢察機關是為保障行政法律統一正確實施而進行的法律監督,是對公權力的監督。因為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必須確保法律正確實施、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如果檢察機關允許法院在非訴強制執行中出現明顯的的違法行為,那相當于檢察機關沒有履行自身的法律職能,所以對行政非訴執行活動進行監督完全符合行政檢察的屬性和定位。

四、檢察機關行政非訴執行監督的必要性

(一)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必然需求

我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體制下,檢察機關依法對包括行政訴訟在內的三大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但是一直以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中最為薄弱的就是對行政訴訟的監督,是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職能的一塊短板。檢察機關應該自覺地加強對行政訴訟活動規律的研究和探索,全面開展對行政訴訟的監督,同時也必須加強對發展迅猛的行政非訴執行案件,把對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的監督作為行政訴訟監督工作新的增長點,以改變行政訴訟監督長期薄弱的局面,從而推動中國特色檢察制度的全面健康發展。

(二)促進司法公正,推動法制建設的必經之路

法律來源于實踐,作用于實踐,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行政非訴執行也一樣,我國立法對行政非訴執行制度的設計其主要目的在于通過審判權對行政權的監督來實現“控權”維護正當行政行為之目的。然而近年來,行政非訴案件發展迅猛,在很多法院的受案數量已經遠遠超過了行政訴訟案件,而司法實踐中,法院對行政非訴執行案件處理存在著各種問題,一是法院主導整個過程,當事人和案外人權利難以保障;二是現有執行措施不足,影響執行力度和效果;三是司法權與行政權沖突后,具體行政行為效力打折扣;四是一旦法院在出現錯誤決定后,救濟困難。這些就迫切需要檢察機關積極探索當事人和以及當事人以外的相關人員的權利保障,以及行政權如何延續,以及司法權如何介入違法行政等問題。

(三)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嚴格行政程序的迫切要求

當前隨著社會法律意識不斷加強,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意識和理念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在具體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仍大量存在違反法定程序、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遺漏等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事情時有發生。通過檢察機關監督法院在行政非訴案件中司法審查和具體執行工作,一旦發現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有違法情形的,可以及時予以糾正。

(四)確保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能夠不受侵害

近幾年,行政非訴案件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比例逐年增長,已經遠高于行政訴訟案件,這在很大程度上也說明了被執行人的法律意識淡薄,對于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置之不理,而現行法律并沒有對相對人不服法院審查裁定如何救濟作出規定,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往往無法得到有效保護。檢察機關監督法院的行政非訴執行審查活動,督促法院加強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嚴格審查,可以避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得到司法保護,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五)促進社會管理創新,構建和諧穩定社會的必然要求

行政機關行政管理效果的好壞,直接關系著整個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檢察機關把行政非訴執行監督作為促進社會管理創新的切入點,通過維護司法公正,促進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社會管理職責,同時對在履行監督職責過程中發現的行政機關在社會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及時提出檢察建議,有效防止和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維護好重要戰略機遇期的社會和諧穩定。

五、檢察機關行政非訴執行監督的實現

(一)對行政非訴執行監督的啟動

如何啟動行政非訴執行監督,一般情況認為最少有兩種,一種是通過檢察機關在日常辦案線索中自己發現的,另外一種是當事人自己向檢察院申請,這兩種缺一不可,相輔相成,可以防止行政機關由于各種原因沒有申請,延誤申請,甚至于放棄申請,導致其作出的行政行為被實際作廢,沒有任何效力和意義。

(二)對行政非訴執行監督的內容

首先針對法院的司法審查活動,檢察機關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監督:一是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符合受理的有關規定,法院是否可以依法執行。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除涉及稅的征收等相關行政部門法規定了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執行權,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一般法院都可以依法受理。二是法院是否盡了合法性審查義務。包括:(1)主體是否適格。申請人是否有法定職權;是否有事實依據;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行政機關是否濫用了職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對于被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明顯的錯誤的,并損害了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而法院是否裁定準予執行。(2)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存在違法情形。監督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程序是否合法,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處罰是否顯失公平,是否存在怠于履行職責等違法情形。

(三)行政非訴執行監督的方式

行政訴訟法規定了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于發現的問題,有權利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而且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方式應當區別適用檢察建議和檢察意見,多采用指導的方式,采用較為緩和的檢察建議,不至于激化矛盾,還能優勢及法律效果。

行政監察制度范文3

第一條為加強我縣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的管理,確保依法行政,維護法制統一,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利,根據國務院《法規規章備案條例》和《重慶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審查登記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并公開的,涉及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并能反復適用的文件。

規范性文件分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部門規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職能部門或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以自己名義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第三條縣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查、登記、公布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制定包括規范性文件的新制定、修改和廢止。下列文件不適用本辦法:

(一)為保障社會公共利益,依法采取應急、避險、交通管制等臨時性行政措施制定的文件;

(二)部署工作,規范本機關、本系統內部工作的文件;

(三)會議紀要。

違反本辦法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無效。

第四條制定規范性文件,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違背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決定;不得超越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

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

第五條制定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事項,不得設定行政收費項目,不得設定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不得創設基金,不得限制或者處分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法定權益,不得設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之外的義務。

第六條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應與WTO原則或其他規范性文件相協調,無地方保護和行業保護的規定。

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原則上只審查合法性,不審查可行性和適當性。但審查中發現存在可行性或適當性問題的,審查機關應當向制定機關提出建議。

規范性文件審查登記工作應堅持有件必報、有報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七條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規則”、“細則”、“意見”、“決定”、“公告”和“通告”等。

第二章起草

第八條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意見。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第九條政府規范性文件可以由政府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

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其內設的有關業務機構或者法制機構具體負責起草。

起草規范性文件,可以邀請有關專業人員、組織參加,也可以委托有關專業人員、組織起草。

第十條起草規范性文件,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機構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機構關系密切的,起草單位應當充分征求其他部門、機構的意見,或者由兩個以上部門、機構聯合起草。

第十一條部門規范性文件或者由部門組織起草的縣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由其內設的有關業務機構或者法制機構統一審核、修改,報部門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后,形成送審稿。

第十二條部門組織起草的政府規范性文件,形成送審稿后,報政府審議。報政府審議的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在正式前應當經政府法制機構審核。

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的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經政府法制機構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后報政府審議。

第三章審查

第十三條部門規范性文件,依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經部門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后,應當在公布之前送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未經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同意的部門規范性文件不得。

第十四條送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的部門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應當由起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簽署;幾個部門共同起草的,應當由各個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并由主辦部門負責送審。

第十五條部門規范性文件送審時,送審部門應當向政府法制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審的公函;

(二)部門規范性文件送審稿;

(三)部門規范性文件的說明(包括制定部門規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據、主要內容和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情況等);

(四)征求意見的有關材料;

(五)起草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符合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部門規范性文件送審申請,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回執。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政府法制機構可以要求送審的部門在指定的期限內補充有關材料。

第十七條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并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送審的部門。

爭議較大、內容復雜,或涉及其他重大復雜問題,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審查完畢的,經政府法制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7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送審的部門。

政府法制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的,視為審查同意,送審的部門可以公開送審的規范性文件。

第十八條政府法制機構對送審的部門規范性文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的,作出審查同意的意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補充修改或者暫緩制定的意見,退回送審的部門:

1、違反本規定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的;

2、制定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

3、有關部門對部門規范性文件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內容存在較大爭議,送審部門未與有關部門、機構充分協商的。

第十九條部門送審的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政府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對送審稿進行補充修改。

第二十條送審部門對政府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直接到政府法制機構的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縣人民政府提出書面報告,并同時抄送縣政府法制機構,由縣人民政府決定。

縣人民政府作出決定前,縣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向縣人民政府作出說明。

第四章與解釋

第二十一條制定政府規范性文件,經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

制定部門規范性文件,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后。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門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后。

第二十二條規范性文件應當在《**新聞周刊》或者《**縣人民政府公眾信息網》等載體上。

第二十三條規范性文件一般應當自公開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開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開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規范性文件的解釋權屬于制定該規范性文件的政府或政府職能部門。

第五章備案

第二十五條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自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送政府法制機構備案;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訂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部門負責備案。

第二十六條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向政府法制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備案的公函;

(二)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三)制定規范性文件的說明;

(四)制定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

(五)已公開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備案的材料。

第二十七條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

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應在收到規范性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結論。內容復雜,或涉及其他重大復雜問題的,經主要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個工作日。

備案的部門規范性文件內容與政府法制機構的原審查不一致的,政府法制機構可以視情況提出撤銷或者改正的建議,并報政府決定。

第二十八條送審材料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依法予以備案登記,并書面通知制定機關;送審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縣政府法制機構應通知制定機關補充材料,重新提請審查。

第六章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九條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經常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并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的調整情況,及時對已公布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修訂或者廢止。

第三十條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政府法制機構對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部門未經政府法制機構審查而印發、的規范性文件,由政府或政府法制機構直接予以撤銷,并責令其在公開該文件的載體上公告。

(二)對部門未經備案且與政府法制機構的原審查意見不一致或違反本辦法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的規范性文件,政府或政府法制機構可責令限期報送審查、責令改正或責令停止執行,也可直接予以撤銷,并責令其在公開原文件的載體上公告。

(三)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違反本辦法制定規范性文件,情節嚴重,產生嚴重不良后果的,或者由于執行無效的規范性文件而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政府法制機構可以提請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四)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不依照本辦法送審或者備案規范性文件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請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公開的規范性文件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審查的建議。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進行審查,并答復提出審查建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部門為貫徹上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增加規范內容或明確具體規定的,按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

修訂、廢止規范性文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第三條所稱的“應急、避險”是指:

(一)發生自然災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危及較大范圍公共利益的;

行政監察制度范文4

論文關鍵詞 檢察機關 行政執法 監督

一、檢察機關行政執法監督的意義

當前,民行檢察的監督理念正在實現由單一的訴訟監督模式向多元化的監督格局轉變,參與社會管理已經納入了民行檢察工作的制度功能體系。以法律監督為核心,強化民行檢察工作的社會責任,推動完善民行檢察監督范圍和程序,不斷創新民行檢察監督機制和方式,實現民行檢察工作與行政執法和司法工作的互動和銜接,是民行檢察工作發展的題中之義,也是檢察機關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途徑。而行政執法監督,是檢察機關務實社會管理創新的一個有力的切入點。

近幾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矛盾也越來越趨于復雜化、多元化,對執政者的執政水平和能力要求也越來越高,但在現實中,行政部門在行政過程中暴露出來的問題和矛盾也越來越多。行政執法行為因其具有自由裁量性、單方意志性、直接效力性和直接強制性,涉及面廣等特征,直接涉及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而往往又因為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的不合法、不恰當、不作為就更容易產生社會矛盾,其所引起的社會公共事件、突發事件已經屢見不鮮,如各地的強制拆遷問題,食品安全問題等等。檢察機關作為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如何履行好法律監督職責,強化行政執法監督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戰略意義。

二、檢察機關行政執法監督的現狀

(一)行政執法行為檢察監督的現有法律依據

就現有法律法規來說,檢察機關的行政執法監督并無一個明確詳盡的法律依據。《憲法》第12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贝送饩褪恰缎谭ā贰ⅰ缎淌略V訟法》、《行政訴訟法》等單行法上的一些間接對行政執法監督權的規定,以及《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規定的以檢察建議的形式提出意見,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并未有具體程序操作的規定??偟膩碚f,行政執法行為檢察監督的現有法律依據不夠具體明確,缺乏可操作性,亟待立法完善。

(二)行政執法行為檢察監督的司法實踐

相對于立法,在現實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行政執法監督已走在了前面,多年探索已有了一定的實踐經驗。洛陽市人民檢察院在2004年提出對行政執法行為開展民事行政檢察監督,2006年4月,又制定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探索對行政執法行為開展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工作的意見》;2011年2月1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與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聯合了《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工作與檢察監督工作相銜接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了人民檢察院監督行政執法工作的職責;2011年5月3日,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出臺《關于加強和改進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意見》,強調要積極探索行政執法監督,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各級檢察機關在接待、受理各類申訴、投訴中發現有關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損害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難以通過其他途徑予以解決,或者如果不及時糾正將發生難以挽回的損失的,應當積極探索通過檢察建議、糾正意見等形式,督促行政機關依法有效地行使職權。

三、檢察機關行政執法監督實踐中的問題

(一)監督依據的問題

一如前文所述,行政執法行為檢察監督的現有法律依據缺乏可操作性,以及具體立法的缺失,所以在實踐中我們常遇到的是許多行政執法單位對我們的行政執法監督表現出的是不理解,或是理解錯誤?;蚴菍ξ覀兊谋O督行為抱以深深的戒備,根據往常對我們檢察機關的理解,以為我們是來查案子的,表現出一種抵觸心理;或是對我們的監督行為抱以懷疑的態度,因為相關法律的缺失,認為我們僅憑一些原則性的法律規定就對他們的工作指手畫腳,有點不情愿。這也使得我們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處于一種不尷不尬的境地,因為事實上我們擔當著法律監督的職責,但實踐中又缺乏履行這一職責的“底氣”,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也就在這尷尬的氣氛中倍為艱難地探索前進。

(二)線索信息來源問題

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首先是要確定監督哪些行政執法行為。傳統的執法監督的線索信息來源就是群眾向檢察機關的舉報、申訴,也就是只有群眾向我們反映某一行政執法違法違規情況時,我們才可能據此進行監督,而且因為具體法律的缺失,致使只有少部分群眾知道檢察機關這一職能,進而向檢察機關反映。所以,僅僅依靠群眾向檢察機關的舉報、申訴,檢察機關仍舊面臨著線索孤立、成案率低等困難,難以切實履行行政執法監督的職責。因此,深入拓展群眾對行政行為的舉報、申訴渠道,掌握需要進行監督的行政執法信息自然成為檢察機關履行好法律監督職責的前提。

(三)對具體行政執法的合法性判斷問題

檢察機關行政執法監督是指檢察機關作為負有監督職責的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對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的主體的合法性行以及政執法主體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內容、程序進行監督。要對這幾方面進行監督,其實就是判斷其是否合法,雖然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無論是從其法律專業素質還是綜合素質來說,對判斷一個行政執法是否合法,可以說都具有足夠的法律專業資格,但要對各個行政執法部門尤其是一些學科專業性較強的執法部門(如質量監督部門)的職能和具體程序做到了解判斷是比較困難的,沒有一定時間的學習了解是很難對其是否合法作出判斷的。例如,食品安全的執法行為就涉及到衛生、工商、質監等多個部門;又如城建部門對違章建筑的處理是否合法合理等等。

四、對構建檢察機關行政執法監督制度的建議

(一)完善立法

這是檢察機關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面臨的首要問題。目前,法律未對行政執法監督的范圍、監督的方式、監督的程序作出規定,而具體行政執法行為所涉及的范圍又極為廣泛,行政行為項目繁多,數量也極為龐大,檢察機關無法對每項行政執法行為都做到實時監督,而且行政行為本身就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救濟手段的規定。所以,首先要明確行政執法監督的范圍,建議應針對有關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或不作為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損害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難以通過其他途徑予以解決,或者如果不及時糾正將發生難以挽回的損失的情況。其次,立法應對檢察機關進行監督的方式進行規定。現有法律規定的監督方式就是檢察建議,以及對涉及職務犯罪的進行立案調查。但就檢察建議來說,雖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監督方式,其執行效力卻未有剛性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發出的檢察建議,不少行政執法部門及人員往往因為自身利益而以種種理由和方式消極對待。所以應對檢察機關進行監督的方式進行明確剛性的規定,使檢察監督能有確實有效的作用。最后,就是要對檢察監督的程序,包括行政執法部門對收到檢察機關的監督建議后所需要做出應對的程序。檢察機關收到控告、申訴后如何處理,由什么職能科室處理,對監督的內容如何進行審查,監督意見如何做出以及行政執法部門收到檢察監督意見后如何應對,如何配合檢察機關監督,如何回復監督意見等等,這一系列的操作程序都需做出明確的規定。而且要明確一點,檢察機關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并不是在具體問題上代替行政部門履行職能,而僅是對其工作合法性合理性上的監督。

(二)完善信息來源機制等相關制度

要隨時掌握群眾反映的行政執法的信息,要抽查監督行政執法行為等,都需要有一個及時準確的行政執法信息來源。實踐中比較成功的例子是浙江省某甲市人民檢察院的“執法信息庫”系統,通過網絡互聯,全市21個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及時將各自執法信息通過網絡輸入信息庫,接受檢察機關的監督。類似的如某乙市人民檢察院建議設立全市統一行政投訴舉報中心,集中受理有關行政執法的群眾投訴舉報,并通過介入該舉報機制而對行政投訴舉報線索的處置情況進行跟蹤監督。這些機制的建立完善,一方面可以保證檢察機關能夠隨時掌握行政執法情況,更好地履行法律行政執法監督的職責;另一方面,也從根本上督促執法人員提高執法質量和執法水平,增強依法行政的意識,減少和避免執法差錯。

行政監察制度范文5

一、對國務院和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項目承接情況

按照遂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取消、調整非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和關于〈第二批取消、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的通知》(遂府法發〔XX〕10號)要求,我局對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行政審批項目與省環保廳下達的地、市(州)行政審批項目一致。

二、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合理性,特別是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的適用情況

(一)堅持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恪守法定處罰權限;力求客觀適度、合乎情理。

(二)堅持公正、公開和公平原則,做到執法依據公開,執法過程透明,在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情況下,所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使違法當事人承擔的法律責任與其違法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四)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充分發揮法律法規的引導規范作用,力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

(五)遵循程序正當的原則,遵守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適用一般程序實施行政處罰,堅持依法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陳述權、申辯權、聽證權,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依法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三、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備案情況

(一)XX年,我局起草了《遂寧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和《遂寧市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辦法》,經市政府五屆第67次常務會議同意,于XX年7月22日印發實施。(遂府辦函〔XX〕130號)

我局已按程序將起草說明,法律依據、合法性論證、征求意見等相關資料報市政府法制辦備案。

行政監察制度范文6

第一條為切實改進市局機關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能,促進依法治稅,樹立地稅廉政勤政的良好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市局機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綜合體現。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效能監察,是指以改進機關作風、增強服務意識、提高行政效能為目的,對市局機關的處室、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的行為、能力、運轉狀態、效率、效果、效益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并根據檢查或者調查結果,作出效能監察決定或者提出效能監察建議的活動。

第四條行政效能監察工作,應當在市局黨組的統一領導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的指導下進行。對市局機關實施效能監察的領導機構為市局機關效能監察領導小組,下設效能監察辦公室(下稱效能辦)為常設辦事機構,效能投訴中心接受效能辦的領導。

第五條效能辦依法開展行政效能監察工作,除接受市局效能監察領導小組、市局紀檢組和市局監察室的指導外,不受其他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行政效能監察工作,堅持以下效能原則:

(一)政治與業務相統一;

(二)當前與長遠相統一;

(三)局部與整體相統一;

(四)定性與定量考核相統一;

(五)懲處與獎勵相統一;

(六)適當與合理相統一。

第七條行政效能監察工作,應當依靠群眾,實行行政內部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實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方針。

第八條效能辦開展行政效能監察工作,應當加強與其他職能部門的配合與協作。

第二章行政效能監察的內容

第九條效能辦開展行政效能監察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檢查市局機關、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的行政效率、行政效果、行政效益等方面的情況以及影響行政效能的問題和行為。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市局機關、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影響行政效能的問題及行為的投訴。

(三)調查市局機關、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影響行政效能的行為。

(四)根據檢查或者調查結果,對市局機關、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影響行政效能的問題作出效能監察決定或效能監察建議。

(五)總結、宣傳和推廣高效運行的行政管理經驗。

第十條效能辦對市局機關、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實施效能監察,具體檢查或調查下列內容:

(一)審批效能。主要是指對友鄰單位和部門以及下屬單位和部門的請示、申請事項,以及納稅人申請、請求辦理事項,是否做到依法、及時、準確,是否認真執行辦事時限和回復制度。

(二)會議效能。主要是指召開各類會議(主要指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務會議、業務會議、專項工作會議、處務會議),是否做到職責落實、分工明確,是否落實會議確定事項的時限制度。會議通知、材料準備、會場布置、會議紀要簽發、資料歸檔等事項,是否達到改進作風、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

(三)辦文效能。主要是指對公文的發文和收文等事項,是否符合公文運行的程序、時間和質量的要求。

(四)辦事效能。主要是指各級黨政部門、友鄰單位交辦、轉辦、商辦、督辦事項,會議確定辦理事項,領導臨時交辦事項以及其它需辦理事項,是否做到依法辦事、依法行政、依時辦結。辦事人員是否依法履行職責,是否符合公開、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則。

(五)服務效能。主要是指對涉稅咨詢、查詢,對稅務人員的投訴、舉報,對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領購發票等事項的處理,是否做到文明服務,依法辦理,依時受理,依時回復。

(六)執法效能。主要是指稅款征收、稅務稽查、稅務行政處罰、稅務行政復議等稅收執法事項,是否做到正確執行法律、法規、政策,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合法合理解決稅收有關事項。

第三章行政效能監察的方式

第十一條效能辦根據下列情形確定行政效能監察事項:

(一)根據市局和上級監察機關的部署和要求確定檢查事項;

(二)根據市局的中心工作和工作重點確定檢查事項;

(三)根據市局重大投資項目財政資金的使用情況確定檢查事項;

(四)根據人民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行政效能問題確定檢查事項;

(五)根據受理的行政效能投訴的情況確定調查事項。

第十二條效能辦按下列方式開展行政效能監察工作:

(一)專項檢查。是指對市局機關各處室、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履行某項職責、落實某項工作、作出某項具體行政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綜合檢查。是指對市局機關各處室、直屬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三)一般調查。是指對行政效能投訴反映的問題和行為所進行的調查活動。

第十三條效能辦以下列形式開展行政效能監察的檢查或調查工作:

(一)獨立開展檢查工作。

(二)聯合開展檢查工作。組織有關國家行政機關、社團組織或者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邀監察員及有關社會人士一同開展檢查工作。

(三)直接調查處理行政效能投訴。

(四)轉交并督促有關處室調查處理行政效能投訴。

第四章行政效能監察的程序

第十四條確定行政效能檢查事項,應當填寫《行政效能檢查事項立項申請表》。立項申請應當包括立項依據、原因、目的等內容。立項應當遵循一文一項或一表一項的原則。

檢查事項的立項決定,應當由效能辦主要負責人作出。

第十五條重大的行政效能檢查事項的立項,應當填寫《重大行政效能檢查事項立項備案表》,報市局分管領導審批。

重大行政效能檢查事項,是指根據市局黨組或者上級監察部門的部署和要求確定的檢查事項,以及其他在局機關內有重大影響的檢查事項。

第十六條對已經立項的行政效能檢查事項,效能辦應當制定檢查工作方案,經市局分管領導批準后實施。

檢查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檢查的目的;

(二)檢查的對象和內容;

(三)檢查的步驟、方法和措施;

(四)檢查組的人員組成;

(五)檢查的時間安排;

(六)檢查的工作要求;

(七)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檢查工作的方案變更,應當報市局分管領導批準。

第十七條對行政效能投訴,效能投訴中心應當在受理后及時確定辦理方式。一般性的投訴,轉由有關處室辦理;涉及對稅務人員的投訴、舉報,交由監察室、人事處等職能部門辦理;有關涉稅的投訴舉報,交由市局稽查局、法規處等職能部門辦理。

轉由有關職能部門辦理的投訴,需要報送結果的,應當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將調查處理結果函復效能投訴中心。

行政效能投訴的調查事項和辦理方式,應當報效能辦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十八條轉交投訴件,應當附《行政效能投訴轉辦單》。不宜轉原件的,采用轉摘。需要報送結果的,應當注明辦理期限。

第十九條效能辦在開展行政效能檢查或調查事項時,應當組成檢查組或調查組

檢查組或調查組應當由兩人以上組成。檢查或調查時應當出示工作函和工作證。

效能辦可以會同市局有關處室的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專業人員參加檢查或調查工作。

第二十條對涉及范圍較廣的行政效能調查或檢查事項,應當以市局文件的形式發至被調查或被檢查單位。

第二十一條效能辦進行檢查前,應向被檢查單位和檢查事項涉及的單位發出檢查通知書,但不宜提前通知情形的除外。

檢查通知書應當載明檢查的內容、時間和具體要求。

檢查通知書應當由效能辦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二十二條效能監察工作人員在檢查或調查中,應全面、客觀地了解情況、收集證據,查清問題及原因,分清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確實存在行政效能問題的,檢查組或調查組應當提交檢查報告或調查報告。

檢查報告或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檢查或調查的基本情況;

(二)存在的問題及產生原因;

(三)有關部門及人員的主要責任;

(四)處理依據、意見和改進工作建議。

第二十四條根據檢查或調查結果,對存在的行政效能問題,效能辦可以依法作出效能監察決定或者提出效能監察建議,并且書面送達有關部門或者有關人員。

作出重要的效能監察決定或提出重要效能監察建議,應當報經市局分管領導同意。

第五章行政效能監察的措施

第二十五條效能辦對檢查或調查事項涉及的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查詢。必要時,效能監察人員可以列席被檢查或被調查單位的有關會議,了解有關情況。

第二十六條效能辦可以要求被檢查單位限期就檢查事項進行自查并提交自查報告。

第二十七條效能辦可以要求被檢查或被調查單位提供與檢查或調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第二十八條效能辦可以要求被檢查或被調查單位及其人員就檢查或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二十九條效能辦在檢查或調查過程中,發現被檢查或被調查單位及其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行政紀律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權提交監察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對效能監察決定的執行情況和效能監察建議的采納情況,效能辦有權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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